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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集赞营销缺少法律依据
商业平台包括实体空间和网络虚拟空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14年1月26日公布,并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为网络商业活动监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还是比较原则,针对的行为仍然局限于严格意义上的传统买卖或者服务行为,微信点赞、微信交易等类似行为还无法纳人其中,无法适用。
另外,商业活动不仅仅是买卖双方的简单交易行为,还涉及到国家对市场秩序管理权的形式,包括交易商品合法性监管、税收征缴、市场服务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7条也明确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微信集赞营销模式是通过微信平台,企业和个人建立私人账户进行信息沟通和商品交易,没有进行必要的工商登记和注册程序,完全避开了政府的监督管理、以及营业税收征缴等,成为市场治理的黑洞。
就腾讯微信而言,该公司曾明确表示:微信朋友圈旨在分享和关注朋友的生活点滴,从而加强联系,是一个由熟人关系链组成的私密圈,是一个交流平台,而不是一个电商平台,不鼓励个人在朋友圈中进行商品销售等活动。微信官方也曾表示,根据用户的投诉,朋友圈会对一些涉及侵权、假冒伪劣和进行恶意病毒营销的商家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理。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并没有为微信集赞营销模式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另外,由于微信账号的虚拟性、临时性等特点,微信平台营销商也不可能办理相应的工商注册手续,反而可以随意删除其的信息,并不符合市场秩序管理的要求,微信集赞交易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微信交易平台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微信平台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流工具,其运营和监管手段仍不成熟。通过微信平台发展电子商业,更加需要配套相应的风险监管措施,包括电商身份认证、工商注册、网络虚拟空间租用或登记备案、信用评价等等,才能保证交易的安全。但是,微信作为一种私人交流工具,在设计和运作中并不具备上述发展电子商务的因素,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和交易风险。
在商品展示环节,微信集赞交易平台并不能对商品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和展示,朋友圈中的商品或服务推广消息,一般不会显示销售额、商品价格,缺少购买者信用评价和对货物质量的评价,甚至不会列出商品的尺码、颜色、月销量、评分、商品详情、成交记录等。消费者无法通过微信平台提供的信息充分了解商品和服务,消费者的知情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这与已经发展成熟的淘宝交易模式形成鲜明对比。
在商品交易环节,一些卖家利用微信推销产品或服务,无休止地骚扰用户。甚至有些卖家利用微信平台,诱导使用其他合法网络交易平台的消费者,脱离原有网站中的安全支付系统,使消费者面临巨大的安全风险。如通过在微信里进行淘宝链接,则可诱导消费者使用手机支付宝进行直接付款,避开了 拍下商品支付货款收取货物确认付款这个完整安全支付程序的监管。
在退货环节,消费者面临更大的风险。微信买卖纠纷虽可借助消法、合同法等来解决纠纷,而且法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之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实际操作上难度很大。由于微信生意圈是基于信任而存在的熟人消费圈,在买卖过程中,往往没有确定契约关系的买卖合同,很多应用程序不具备有效的实名制认证功能,在这种平台上进行买卖行为,相当于处在现行消法的真空地带,一旦出现纠纷,维权会很困难。而且微信平台设计本身缺乏相应的销售申诉体系,消费者受到欺诈后无处投诉或求助。
微信交易平台虚假广告监管难度大
随着软广告的不断发展,刷屏广告愈演愈烈,微信朋友圈也逐渐成为生意圈广告、进行推销的重点地带。对朋友圈中出现的非标准形式的商业广告,到底认定为广告还是传播,目前还没有共识。当微信广告涉及虚假宣传,侵害微信用户利益时,将难以适用现有法律规范。虽然根据《广告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似乎可将微信广告纳人规范领域,但微信中包含大量私人交流信息,微信广告又缺乏明显标志,在传输过程中难以被识别,微信用户可以与好友分享某品牌的化妆品,也可以在个性签名中介绍某项服务,这时将难以界定其属于微信个人行为还是微信广告行为。
同时,微信广告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广告受众往往分散在不特定的区域。在法律上确定违法广告的发生地,依次确定相应机关的执法管辖权成为微信平台消费者维权的障碍;其次,微信广告没有设置准人门槛,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智能手机,下载微信软件,就可以实现群发,追查违法广告的源头是监管中的一大难题。而且微信广告者随时可以删除其使用无记名电话卡的宣传内容,甚至可以随时删除整条广告的内容,使得追踪广告者成为难点。
微信集赞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关键词:处方药品;网络销售;网络市场
鉴于处方药品使用和销售的特殊性,医药品网络销售的范围一直都止步于非处方类药品的范围内。我国国家食药监局已在《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就开放处方药品网上销售等事宜作了明确指出,处方药品的网上开放即将逐步开放,医药电商行业多年来的销售即将迎来一片曙光。
一、处方药品网络销售存在的隐患
(一)执业医师的缺口将会增大
随着《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有意做医药电商网上销售处方药品的人越来越多。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药品的网上销售总额仅占到药品整体销售规模的不到0.5%,这说明我国网上销售药品的市场发展空间很大。意见稿明确指出凡在网络上销售处方药品的,必须配有执业医师进行在线药事服务,指导消费者合理用药。在线执业医师匮乏是处方药品开始网络销售后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药企和医生之间的不当利益会更加隐蔽
网上执业药师在工作过程中能否避免在处方药品中加入和自己利益有关的相关企业的药,产生不正当交易,是网络销售处方药品存在的问题。比如消费者拿着医生开的处方在网上买药时,网上的服务人员看到执业医师的签名时,会直接找执业医师本人,与其达成共识。为改善这一点,就需要保险的加入。保险公司和消费者本人签约,保险公司根据处方药品目录划分出不同的险种。比如某种药品过了保护期价格依然很高,有的医生还会继续开给消费者,但遵照保险公司的险种不同,某个药品不在目录里,但其仿制药品有的话,执业医师就需要和消费者进行沟通,消费者采取自愿进行选择。
(三)网上售药O2O运营模式存疑
O2O模式,即将线下商务机会和互联网结合在一起,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对于药企来说,怎样协调药品网上销售和线下实体经销商的利益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总体而言,处方药品在网络上的销售价格往往低于线下实体经销商的价位,网上销售处方药品的政策落实实施后,如何保持实体经销商的积极性是参与医药电商的药企老板必须面对的问题。
要实现医药电商业的O2O,就要建立相关的功能体系,物流、服务、跟踪一定要到位,实现线上销售和线下配送的资源整合。但在目前还没有一个成熟的经营模式,这就需要经营者的进一步思考研究。
二、处方药品网络销售的前途和方向
(一)加强推广,降低网销对执业医师的需求量
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处方才可购买及使用,事实上医生成为了“第一消费者”,而在处方药网络销售的初期,执业医师的缺乏成为了限制其发展步伐的一大要素,为此,企业可与各医院或制药厂建立联合的网上咨询平台,开展网上会诊等活动来指导消费者合理用药,与此同时,加强对医生的宣传推广,拓宽处方药网络销售的市场及影响。
(二)医药分家,减少医生和药企间的不当利益
开放处方药品网络销售,充分体现了“医药分家”的政策向导,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来说是双赢的举动。网络销售的最大特点就是竞争透明,所以药品的价格相对应实体店会明显下降。处方药品网络销售政策一旦落地,处方药品网络上的需求就会得到大量释放,医院对处方药品多年来的垄断被破坏,消费者得到实惠,经营者也有了更多的销售机会,在破除多年形成的“以药养医”这个怪圈上起到了很大作用。
(三)降低成本,增加处方药品的网络销售
药品的成本有很大一部分都在于店面费用,有调查显示店面租金占到药品销售额的30%左右。网络销售可以大大减低成本,提高药品的销售效率。专业人士表示处方药品网络销售开始实施后,网上的价格最低会比传统渠道的便宜20%-40%。某些处方药品价格奇高的原因就在于出厂价和流通环节不透明,网络销售处方药品实现以后,出厂价、销售价等都将一目了然。处方药品网络销售大大方便了消费者,消费者既可以不用花费时间去医院排队购买,又可以低价买到自己需要的处方药品,更多人会越来越倾向于网上购买处方药品。
(四)建立自己的网上销售平台,实现O2O模式
各药企或线下实体经营店建立自己的网络销售平台,结合网络咨询,扩大自身发展,实现O2O模式。调查显示,沪深两市已有多家医药上市公司在积极备战医药网络销售市场。传统的制药企业进行网络销售都要有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证,才能在互联网上销售企业生产的药品。目前,O2O模式在九州通旗下的电商平台“好药师网”运行已初见成效。好药师网在之后又开启了微信购药平台,配合公司“药急送”项目进行探索,结果也是相当可观。
(五)接轨世界,增大我国医药行业的规模
国外医药行业数据显示,美国目前网上药店的销售规模已经占到整体规模的30%之多,欧洲为23%,相比之下,我国调查显示,2013年的药品网络销售占比还不到0.5%,还具有很大的上升空间。国外网上药店业务不断成熟,我国如果还不尽快发展,就会在医药电商领域失去大好时机。我国的药品网络销售还存在着巨大的发展潜力,而处方药品网络销售的实施将会大大促进我国医药电商领域的发展,力争与世界接轨,达到国际水准。
结语
目前,我国《互联网食品药品交易管理办法》已正式定稿,预示着处方药品放开网售的时代即将到来,会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优惠。相关部门应该做好处方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以保证处方药品网络销售保质保量的进行,在给消费者带来方便与优惠的同时,促进我国医药电商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自1994年4月20日中国被国际上正式承认为真正拥有全功能互联网的国家至今已有20余年,经过20多年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网络通讯以及互联网已经全面进入生活的各个领域,影响并见证了人类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2017年1月CNNIC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16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31亿,手机网民规模达6.95亿,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4.67亿,较2015年底增加5345万人,增长率为12.9%。
其中,从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结构上可以看出,网络交易平台上的购物规模呈逐年上升趋势,经过近十年的市场竞争,消费者的消费偏好逐渐向淘宝、天猫、京东等大型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商品和服务集中。在电子商务高速发展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动了我国的就业市场。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截止2016年6月,目前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超过2100万人。
可见,中国的电子商务在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以快捷、高效、成本低、可进行全球性和全天候交易等巨大优势而赢得消费者的青睐,也成为带动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因此,如何在网络交易中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营造良好的网络市场环境、法律环境,如何在网络经济中探究新的健康发展道路,对工商等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了挑战。
二、网络交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监管难点
(一)电商的高速发展导致市场鱼龙混杂,侵权行为时有发生近年来随着我国网购规模呈现爆炸式增长,使得各种消费侵权问题层出不穷。消费欺诈、虚假宣传、隐私泄露、霸王条款等问题正在成为阻碍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绊脚石。例如在2014年天猫年中大促活动中,某品牌服饰在首页打出了前2000名下单顾客返现金1000,抽奖送苹果6的广告,结果中奖消费者收到的是1000越南盾(约价值人民币0.3元)和六个水晶苹果;另外在网购时打差评后遭到电话骚扰、邮包恐吓的事情更是时有发生,甚至有上门威胁的情况出现。商家在不规范的市场中打擦边球,欺瞒消费者的现象屡禁不止,这些不法行为的出现和长期存在必将为我国的网络交易市场的发展蒙上一层阴影。
(二)网购偏好集中于大型网络交易平台,电商平台管理问题凸显我国网络交易呈现出集中化的现象,阿里巴巴旗下的天猫和淘宝,加上交易量排名第三的京东占据了总成交量约70%的份额。这一现象带来了如下两个问题。
1、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压力大。我国大型主流的网络交易平台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从网络购物市场品牌渗透率前九的交易平台所在地分布来看,主要位于杭州、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地,而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按照现有规定,将有可能造成类似于阿里巴巴总部所在杭州地区的工商部门承受了巨大工作压力,而其他缺乏电商平台企业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对本地区消费者的网络交易侵权投诉显得无能为力。
2、工商部门监管措施滞后。由于网络交易集中化和地域限制,工商部门和电商平台的信息难以共享,缺乏事前与事中管控,只能进行事后补救式监管。同时,由于电商平台市场经济主置的局限性,缺乏不法经营户的强制制裁手段,最多只能是关店收场,而交易金额较大的消费者损失往往难以追回。此时再由工商部门介入进行事后补救,最终结果难以在效果与效率上达到最优。
(三)工商部门人员结构老化,缺乏专门人才
一方面基层工商工作人员年龄偏大,对于电脑的操作熟练度、网络应用的熟悉度、网购商品的参与度不高,加之诸多工商所限制于辖区内实体经营户的监管工作,对于网络交易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往往流于形式。另一方面由于公务员岗位相对于社会上大型电商企业缺乏比较优势,对有丰富电商工作经验且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人员缺乏吸引力,而新招录的大学生即使专业对口,由于没有参加相关工作,缺乏实践经验,没办法学以致用,难以培养出专门性人才。
(四)配套法规不够完善,存在执法难等问题
我国已经有了《电子签名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几部法律法规,但是和其他法制相对完善的国家相比,无论是立法数量还是针对性方面都有所差距。例如美国从1986年颁布《反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开始,先后颁布了《数字签名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的政策》等二十余部法律,基本覆盖了网络交易的各个方面。
由于我国相关法律不够完善,一方面导致了工商部门在执法的过程当中无法可依,尤其是在取证过程中无从下手。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执行起来相对困难。例如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同日施行的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赋予了消费者七日后悔权,但是很多电商卖家在实际操作中都会以拆包后影响商品完好不适宜退货等理由排除这一权利。
同时由于我国消费纠纷维权渠道单一、狭窄,从而导致消费者维权需时长、成本高等问题。而网络交易由于其自身特点,更是加剧了这一问题,导致很多小额消费纠纷往往以消费者主动放弃维权而告终。
三、完善网络交易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工商部门应创新方法,开拓思路
1、基于现有法律框架,工商部门应该利用现有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履行自身监管职责。譬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拥有知情权,要求网络经营户在已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网页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2、扩大聘任制公务员的招录,定期培训现有人员。一方面破格招录社会上有志从事网络监管的高级人才,让其参与到工商日常网络监管,优化工商部门网络交易监管结构。另一方面定期组织具备相关经验的基层公务员培训,遇到此类案件组织集体讨论,打破地域限制,轮流参与办案,激发基层公务员的潜力,调动积极性。
3、在网购市场品牌渗透率比较高的淘宝、天猫所在地杭州一地或多地建立网购投诉指挥中心,负责将收集到的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网购投诉转到商家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同时将调查的进度实时反馈至指挥中心,可视化消费者调查进度。
(二)协助电商平台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和实名登记制
现有网络交易中电商平台的作用不容忽视,网络交易平台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限制性实施该制度:第一,网络交易平台应当严格对买卖双方进行实名制登记和追踪。如韩国从2005年开始实行网络实名制,消费者与经营者都需要通过实名注册获得网络登记号,全国联网的身份验证系统确保伪造的号码无法通过,并可追踪到每一个人的最新居住地址及手机号码,若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后退换货,卖家都会及时处理,遭遇严重侵权的还可向警方举报;第二,网络交易平台可以参考系统数据评估买卖双方的信用情况,根据其信用额度决定赔偿额度,平衡审查准入制度成本与先行赔付风险成本;第三,网络交易平台可以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规定双方保证金提取金额、管理和退还方法等,相对降低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风险。
(三)完善相关配套法律体系,确保消费维权有法可依
1、参考国外的相关法律系统,提高响应速率。借鉴美国立法机构逐步完善网络交易的过程。一方面针对性强,针对网络交易中有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迅速以立法的形式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加快立法速度,发现问题立刻解决,多角度立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电力 信息安全防护 安全域 分级分域
中图分类号:TM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12(b)-0121-02
该文适用于能源行业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各能源相关企业信息安全在岗人员、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的管理与技术人员等。
1 定级信息系统划分方式
由于国家电网公司的信息系统涉及业务范围广,应用面宽,为了体现重要业务应用重点保护,有效控制信息安全建设成本,优化信息安全资源配置的等级保护工作原则,从管理、业务、物理位置和运行环境等方面综合分析,对信息系统进行划分。
从管理机构角度划分。不同管理机构(总部、网省、地市公司)管理控制下的信息系y应分开作为不同的定级对象。
从业务类型角度划分。根据不同业务应用的“相对独立”性,划分出信息系统的不同部分作为不同的定级对象。
2 定级信息系统分类
根据上述信息系统基本特征和信息系统划分方式,结合国家电网公司工程一体化企业级信息系统定义,将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系统划分为一体化企业级信息集成平台、财务管理、营销及市场交易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同办公、人力资源管理、物资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9类,总部、网省(直辖市)、地市3层,共69个信息系统。
3 标准解读
3.1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3.1.1 总则
解读:《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对电力行业管理部门、电力企业等单位在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与工作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章主要对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的依据、目标和原则等做出了具体阐述。
3.1.2 监督管理职责
解读:第二章主要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监管责任。国家能源局主管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明确了国家能源局监督管理职责的主要内容。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该辖区电力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管理。
3.1.3 电力企业职责
解读:第三章主要阐述电力企业在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职责,明确了该单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电力企业(适用于两大电网公司、五大发电集团、中国核电和中广核等两家核电企业等)。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
3.1.4 监督检查
解读:第四章主要阐述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以及检查时可采取的措施。
3.2 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3.2.1 总则
解读:《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了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流程及工作要求,明确了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任务,为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提供了规范保障。
第一章为总则,阐述了电力行业开展等保的目的、电力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的职责与关系。
3.2.2 等级划分与保护
解读:第二章对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的划分和对应等级的保护做了详细阐述。简言之,电力企业依据等级划分规定自主确定相应电力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自主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其进行保护。等级划分以信息系统的重要性为依据,通过评估系统受到破坏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损害程度,确定其重要性。对于自主定级有困难的,也可以咨询电力行业保测评机构等单位。
3.2.3 等级保护的实施与管理
解读:第三章对电力行业等级保护的实施过程做了详细阐述。电力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按《实施指南》(GB/T 25058-2010)开展等保工作。具体包括定级、备案、安全建设/整改、等级测评、监督检查几个方面。
系统的定级和备案由电力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采用“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确定,各区域(省)内的电力企业的系统定级结果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安全建设/整改(参见第十条)可请专业机构等实施。
系统建设完成后需请符合规定(参见第十九条)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测评。
监督检查根据系统安全保护级别确定是自主保护还是上级监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派出机构负责。
3.2.4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密码管理
解读:第四章对等级保护的密码管理进行了详细阐述。对涉及国家秘密的系统采用秘密保护,应该报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并按要求涉及、使用和管理。
3.2.5 法律责任
解读:第五章明确了电力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各单位违反规定的惩处措施。
4 结语
《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317号)》和《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318号)》,跟《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发改委2014年14号令)》和《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国能安全[2015]36号文)一同,构成了电力行业信息安全防护体系文件,体现了电力行业标准跟国家标准的基本差异,突出了电力行业业务特色和管理特征。
参考文献
[1] 王栋,刘识,王怀宇.电力行业三级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典型设计研究[J].电力信息与通信技术,2012(8):81-84.
存在问题
反洗钱工作思想认识不深刻。思想认识是制约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质量提高的关键因素。虽然反洗钱工作已开展多年,市(县)人行和联社也做了大量工作,并进行了多次培训,但缺教材、缺师资、缺案例、缺成熟规范的反洗钱技术模式,从而培训也只是停留在低层次水平,翻来覆去抄法规、读概念,对如何深化反洗钱工作的现实指导意义不大。在实际工作中多数职工不熟知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凭感觉、凭经验办理,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强,不能及时识别和防范洗钱活动。加之部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对反洗钱工作重视不够,表现在:一方面认为农村地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经济发展落后,贪污、贩毒、走私、黑社会等犯罪分子不会通过本地信用社进行洗钱犯罪;另一方面是怕得罪客户,担心业务流失,影响自身经济效益,发现疑点后没有深入调查。
反洗钱工作宣传力度不到位。反洗钱工作的艰巨性,决定了加强力度宣传相关知识的必要性。由于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三农”,而农村文化素质高的年轻人基本外出打工,留守在家的都是文化素质较低、体弱病残的老人或留守儿童,再加之农村地区大多交通不便,消息闭塞,群众基本不知道洗钱为何物,更谈不上了解或熟悉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而农村信用社的反洗钱相关知识宣传只局限在信用社所在场镇 或结合悬挂横幅标语等方式宣传,也没有深入到偏远的、交通不便的乡村,没有真正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没能在社会上营造出 “打击洗钱犯罪”强烈之势。
反洗钱工作岗位履职不落实。一是县级联社制订的相关制度中,虽然明确了牵头组织部门的工作职责,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部门之间的协调,而在实际工作中都未得到落实,造成部门之间相互推委, 工作效率低。二是县级联社指定信用社主管会计为反洗钱岗位兼职人员,但主管会计既要承担会计职责又要履行出纳复核职责,工作量大;再则对反洗钱的相关业务知识了解只来源于上级联社转发的文件,对可疑交易的辨别能力较差;加之反洗钱相关案例学习较少,缺乏反洗钱的工作经验,这些都直接影响反洗钱工作的开展。三是信用社存在“重现金支出管理、轻现金收入和大额转账业务管理”的现象,联社虽制订了相关审批办法,但信用社科技手段相对落后,对上报联社审批的大额现金及转账业务需电话请示后方可办理,而联社相关人员无法现场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只得事后补批,一定程度上致使审批流于形式。四是虽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报告、分析程序和操作规程,但只停留在操作人员的口头汇报上, 且只进行了简单的登记、审批和汇总,操作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强。五是未制定内部反洗钱工作激励约束办法,未将反洗钱工作纳入部门、员工日常和年度考核,工作人员缺乏责任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些都导致反洗钱工作不能高效开展实施。反洗钱工作资料审查、保管不规范。由于农村信用社机构人力资源不足,客户经理配备不齐,而客户经理面对的客户对象多且杂,于是对客户的了解有限,柜面也只对客户开户资料进行了即时的完整性审查,没有实地调查开户资料真实性和开户单位经营状况,因此开户资料真实性调查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同时,个别信用社对开户资料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开户单位有关证件审查不严,开户资料档案的保管不规范,造成开户资料档案缺失,不能及时有效排查风险。
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不完善。一是各金融机构之间缺少协调和资源共享的机制,农村信用社与其他商业银行、工商、税务、纪检监察部门没有实行横向联网,无法
真正实现客户身[!]份识别的资源平台信息互通,对客户身份无法有效识别,对大额资金的来源无法进行辨别分析,给一些洗钱犯罪分子造成可趁之机,反洗钱工作没有形成联动。二是由于县级人行与反洗钱的联系机构属于同一级别,制约了区域性人民银行反洗钱联席机构,不能有效发挥反洗钱联系部门的职能,难以将金融机构、工商、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联合起来,无法形成强大的反洗钱社会联动网络,无法营造良好的社会反洗钱氛围。
对策与建议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反洗钱社会氛围。一是加大社会公众宣传力度。在集镇、闹市和营业窗口宣传的同时,联合人行、公安、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联合在媒体上做公益性广告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加大对偏远农村反洗钱宣传教育的投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反洗钱宣传,使偏远农村的农户更多地了解反洗钱知识和反洗钱的重要性;三是充分利用自身网点多、人员多、覆盖面广的优势,向广大群众宣传洗钱活动对社会的危害性,重点要向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宣传洗钱的方式和方法,从而营造浓厚的反洗钱社会氛围。
规范完善制度,明确反洗钱业务流程。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一是制定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以及反洗钱业务学习制度和违规违纪操作处罚制度,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内部稽核范围,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违规违纪操作的处罚。使反洗钱内控制度与信用社的业务操作规程和会计核算系统做到有机结合,两者共同进步,相得益彰,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和发展。二是将存款实名制、账户管理、票据监管全部纳入反洗钱的管理范围之内。三是在财务会计部门尽快设立专职反洗钱监管员,专门负责反洗钱的非现场监管、检查、辅导以及基层信用社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明确各信用社的会计为反洗钱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的原则,每月发放一定的风险岗位津贴,主要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甄别、分析、报送工作,不断增强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四是由人民银行、财政和县联社共同出资设立反洗钱奖励基金,对那些工作责任心强,准确甄别大额和可疑交易,发现可疑的洗钱犯罪人员,及时报告上级进行处理,挽回国家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重视人员培训,培植反洗钱骨干队伍。人民银行应制定和实施对金融机构特别是县级联社的反洗钱由浅入深的系列培训计划,尽快培养一批具有专业技能的反洗钱业务骨干,再由这部分人员负责指导、培训基层营业网点的反洗钱人员,不断增强和充实一线反洗钱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可疑交易的甄别能力。通过采取举办多层次的反洗钱业务培训班、编印反洗钱教材、组织反洗钱知识竞赛、在金融机构开展巡回指导、案例剖析、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丰富和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技能,提高处理、甄别、审议可疑支付交易的能力,培养出一批批反洗钱骨干精英,全面提升农村信用社员工反洗钱工作水平。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服务管理监督暂行办法》、市委农工办《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实行公开竞拍的实施意见》和区纪委、区委农工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公有房屋租赁实行公开竞拍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区实际,现就我区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实行公开竞拍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总体思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廉洁高效”的原则,推行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公开竞拍制度,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实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目标任务:2012年起,全区所有合同到期的农村集体资产,新一轮承包、租赁、出让全面实行公开竞拍,农村集体资产年均增长率达到12%以上。
二、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4月12日-4月17日)
制定完善全区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公开竞拍工作方案,组织学习我市及外地先进地区在农村资产竞拍工作上取得的实践经验和做法。大力宣传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的目的、意义、程序规则等。
(二)登记造册阶段(2012年4月18日-5月15日)。
在前期“三资四化”、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清理合同,分类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及时记录变动情况,并纳入网络信息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和出让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根据农村集体资产的面积和价值等因素,划分权限分级管理。面积、价值较小的(标价3万元以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交易,并接受村级监督委员会和办事处农经部门现场监督;面积、价值较大的(标价3-10万元),由办事处农经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交易,并接受区委农工办和街道纪(工)委监督;面积、价值都超出一定限度的(标价10万元以上),由区委农工办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交易,并接受区纪委监督。由办事处以上部门组织交易的,都要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委托协议书。
(三)典型示范阶段(2012年5月16日-6月15日)
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2个办事处作为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公开竞拍工作试点单位,规范运作,示范带头。重点抓好四个环节:一是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必须坚持公开招标、公平竞争;二是依法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三是资金统一管理,竞拍后的收益统一纳入集体经济组织账内核算;四是规范使用、严格管理,定期检查账务,防治村干部“瞒报”、“漏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不受侵害。
(四)全面推广阶段(2012年6月16日-10月31日)。
在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公开竞拍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改革制度,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调研,逐步推广试点经验,通过机制创新,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公开竞拍工作全面推开,逐步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和减少资产交易过程中的腐败现象。
(五)建章立制阶段(2012年11月1日-12月30日)
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自查总结,认真查找不足,总结工作成果,规范流程、严格监管,出台相应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在市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交易公开竞拍相关原则,规范交易合同、交易程序、监管职责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公开竞拍制度,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对产权交易进行跟踪管理,实现服务监管动态化,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责任机制。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公开竞拍在我区是一项崭新的工作,工作面广量大、政策性强,在区委、区政府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要形成纪检监察组织、农经、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推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公开竞拍工作有序开展。农经部门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业务主管部门,要督导到位、落实到位。办事处要确定职能部门,定专人负责。
(二)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和谐氛围。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充分利用报纸、网络、条幅、宣传单、现场咨询等各种形式,深入宣传集体资产交易公开竞拍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及取得成果,为公开竞拍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要利用橱窗、宣传栏等形式竞拍公告,宣传工作成效,使广大群众知晓、参与、支持、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公开竞拍工作,进一步融洽干群关系,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招投标系统
市场经济体制下,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为招标与投标,被广泛运用到建筑工程行业。开放、竞争、公平是招标投标的特点,那么招标人能够选择最为经济合理的投标人,扩大招标人的经济利益。在低碳环保理念下,通过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应用电子招标系统,能够保证建筑质量,减少资源浪费,促进建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1 电子招投标系统的优势
电子招投标系统和传统招投标方式相比,具有一系列的优势,可以促使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需求得到满足。科学技术的革新,各行各业都积极运用高科技,而电子招投标系统正是将互联网技术运用过来,可以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所有细节有效控制,优化扩大招标人利益。一般情况下,可以从公平、资源节约两个角度来理解电子招投标系统的优势,电子招投标系统能够在互联网上公示招投标活动中所有细节,如财政收支等,结合工程进展,及时更新,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利得到有效实现,提升了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避免出现腐败行为。同时,借助于电子设备开展招投标各项操作,污染浪费问题得到减少。传统的招投标活动实施中,需要将大量纸张资源、人力资源运用过来,而电子招投标系统的使用,则促使纸张消耗、能源消耗得到降低,整个活动过程由互联网设备完成,差旅费、人工花销得到减少。
2 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应用条件要求
只有具备了相应的条件,方可以将电子招投标系统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首先,要将统一服务平台构建起来,借助于本平台,开展招投标活动;其中,招投标项目计划管理、网上运行管理、招标参数管理等都属于本环节的内容。其次,要合理规范招投标制度,严格依据相应制度规范开展招投标工作,定期审核投标者,避免其不符合投标资格,且将招标信息、招标结果等及时出来,促使信息结果的准确性、公开性得到保证。将第三方CA认证服务切实开展下去,紧密遵循信息部认证要求实施认证过程,投标者的身份信息、投标数据需要切实保护,避免被非法人员窃取到,促使招投标系统的安全性与规范性得到保证。
3 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应用
3.1 对电子招投标交易管理平台统一构建
要严格依据我国招投标法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来创建电子招投标交易管理平台,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构建的电子招投标交易管理平台,需要促使招投标过程的全程电子化、规范化得到实现,具有一定的集成能力,将准确的信息提供给招投标人、监管部门、社会公众等,从而顺利开展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同时,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需要有机联系税务、工商等服务管理平台,能够多次利用与共享投标信息,实现系统使用效率提高的目的。电子招投标交易管理平台要将相应的信息内容提供出来,以便保证可以顺利开展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同时,更新及时、信息集成化较高等也是电子招投标交易管理平台的特点,能够有效帮助招标企业信息、招标项目信息数据的完善。在具体实践中,需要将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深入挖掘数据,从而更加高效地查询、分析以及共享数据,交互共享招投标信息资源与交易功能。此外,构建的平台系统除了将互通电子信息任务高效完成之外,还需要积极参与到其他各项工作中,如身份认证、信息等,促使其共同交易功能得到顺利实现和发挥。需要清晰认识到,电子招投标交易管理平台从属于网络服务体系,需要由多个部门、单位等合作开展建设,避免由某一个部门或者单位所垄断。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在电子招投标交易管理平台建设之前,需要首先向相关部门发出申请,批准之后,依据规范要求,科学连通交易平台。
3.2 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应用
现阶段,我国经过不断的发展,已经对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电子招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等进行了科学构建与完善,能够统一全面地结合招投标法律法规与电子信息系统,妥善处理电子招投标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一般来讲,开标方式、送达时间、投标签字等环节组成了电子招投标全过程。在具体实践中,要向电子招投标系统的每一个环节提供需求的准确数据,以便有机整合电子招投标系统,促使其运行的安全性和高效性得到实现。在建设电子招投标系统的过程中,需要将电子信息技术广泛运用过来,保证招投标活动信息需求得到满足,促使招标人能够充分了解和有效控制招标项目的采购范围与工作过程。要及时更新招标信息,同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保证投标、评标的信息安全。现阶段,一般所采用的技术是限制电子文件的阅读、修改操作时间和操作权限,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方可以阅读修改电子文件,避免有不法投标者对电子文件恶意篡改或者销毁,继而导致一系列经济问题的出现。
3.3 对电子招投标的发展逐步完善与推进实施
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实施效果与适用范围会受到诸多因素的作用,包括电子信息化水平、科学技术水平、经济发展状况、招投标队伍业务水平。针对这种情况,需要严格依据循序渐进的原则开展电子招投标系统建设,通过长期的努力与总结,逐步完善电子招投标系统。电子招投标系统,除了促使现代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开展需求得到满足之外,还需要将相应的发展空间预留出来,有机结合选择性、强制性等内容,促使电子招投标系统功能的可拓展性得到实现。根据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现状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目前比较适宜的方法是鼓励实施电子招投标系统,强制性实施不可取,并且原有的招投标形式也无法在短时期内被电子招投标系统所完全取代。我国建筑招投标行业中,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将会长期并存两种招投标形式。因为电子信息技术水平发展不够,需要将纸质招投标、电子招投标有机结合的形式运用到建筑方案设计以及机电设备制造中,由经验较为丰富的专家开展评标工作。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相较于传统招投标形式,将电子招投标系统运用到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具有一系列的优势和意义。因此,建筑工程招投标行业发展中,需要积极发展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结合工作实践,逐步完善电子招投标系统应用的核心条件,制定完善的电子招投标系统运用方案,对招投标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不断提升,将电子化招投标系统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促进我国招投标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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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建设;招标;电子;应用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招标投标制,是我国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工程招标投标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竞争方式,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投标制度对规范承发包交易活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保证工程质量起到重要的作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在我国实行近30年,招标投标已迈向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计算机技术得到广泛应用,作者想就电子化监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提出一些看法。
1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建立
八十年代初期,建设工程开始推行招标投标制,1983年6月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规章。1984年11月,原国家计委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为规范工程招标行为,联合制定办颁发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为建立招标投标法律依据奠定基础。1992年12月,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3号部令)。九十年代中后期,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了工程建设交易场所,即有形建筑市场(工程建设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从无形到有形,使工程招标投标得到长足发展,招标投标活动步入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1997年《建筑法》首次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纳入法律;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部委相继出台了诸多部门规章,各省市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当地情况,也制定了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2011年12月1日,颁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由此我国招标领域基本形成了完整的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一是法律层面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二是法规层面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是规章层面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规范了强制招标行为和应依法招标的范围。
2 招标投标电子化交易
2013年《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推行招标投标活动电子化交易与监管提供了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明确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由三个平台构成,三个平台基本涉及了招标投标活动环节和流程。三个平台,一是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主要用于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同时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监察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根据招标投标法要求招标项目信息和中标信息应当公开的规定。二是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主要用于完成招投标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三是招标行政监督平台,主要用于招标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动态监督,对招标投保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监察和受理投诉。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范了数据交换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交易平台基本功能应当按照招标投标业务流程设置,招标投标活动涉及的主体主要有招标人(建设方、招标机构)、投标人(潜在的投标人)和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三方,网络终端根据各自不同业务流程设置。
2.1 招标人终端功能设置
招标人终端功能设置是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人按照招标投标活动的环节、流程进行的,主要涉及投标邀请(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异议投诉等模块。
(1)投标邀请(招标公告):网络平台应具备公开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或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的编辑、提交、、延期和撤销功能。招标公告数据项包括招标项目编号、招标项目名称、相关标段(包)编号和投标资格、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及获取方法、投标文件递交与截止时间和递交方法、公告时间、附件等。
(2)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网络平台应具备招标文件的编辑文件、提交、审核、确认、备案、发出功能。数据项包括标段编号、标段名称、投标人资格或标准要求、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对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的递交和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开标时间、评标办法、相关附件等。
(3)开标评标定标:网络平台应至少具备以下六项功能。一是具有参加开标人员可以通过网络办理签到的功能,记录开标人员基本情况信息。二是具有记录递交投标文件、接收投标文件相关数据功能。显示内容中应包括标段名称及编号、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修正报价)、工期(交货期)、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和递交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时间等内容。三是与评标专家管理和抽取系统链接功能。可以将抽取的专家信息或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专家的信息,包括标段编号、标段名称、专家人数、专业、专家姓名等信息导入评标系统。四是具有与评标系统链接功能。五是具有将中标候选人公示的编辑、提交、核审、向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数据的功能。六是具有标段(包)编号、中标候选人名称及排名、投标价格、评分结果或评标价格、中标价格、附件等评标报告数据导入功能。
(4)中标候选人公示:网络平台应具备中标候选人公示的编辑、提交审核、验证确认、备案、功能。数据项应包括:标段(包)编号、公示内容(含中标候选人名称及排序、投标价格、中标价格)、公示时间等。具备向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中标候选人公示数据的功能。
(5)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网络平台具备中标通知书和招标结果通知书的编辑、备案提交,具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编辑、备案提交功能。
(6)异议投诉:具备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过程、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按规定的时间提出异议时,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投标人异议的功能。
2.2 投标人终端功能设置
投标人终端功能设置主要涉及投标报名、投标文件编制、递交、投诉等功能:
(1)投标报名,具有通过网络自助投标报名、打印报名确认回执单,报名确认回执单应包括标段(包)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代码、报名时间等内容。
(2)投标文件编制,具备在线或离线编辑和制作文件的功能,主要包括文件导入、文件内容编辑、工程量清单导入、电子存储格式转换、电子签章、文件生成、校验以及加密等功能。投标文件数据项应包括标段(包)编号、投标人代码、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单位项目负责人、投标时间、附件等。
(3)投标文件递交,应具备按照招标文件中的递交截止时间控制文件递交、补充、修改和撤回的功能。
(4)投诉,具备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过程、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按规定的时间提出异议的功能。
2.3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终端功能设置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终端具有查阅、审查和备案招标人上传的招标活动数据功能;具有备案信息反馈招标人终端的功能。主要涉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邀请(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发放招标文件、投标报名、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投诉等监督功能。
(1)具有审查招标人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的功能,招标人应具有法律规定的招标资格和能力;核准的招标内容与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2)具有审核提交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功能;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交易平台应具有审查、审查意见回复功能,审查招标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是否存在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审查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交易平台应具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审查意见回复功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人编写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应当向招标监督部门备案,招标监督部门审查招标文件,是否存在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是否设定了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特定的行业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或中标的加分条件;是否设定了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变相指定建筑材料或设备;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投标的条款。审查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情况。
(4)审核提交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由五人单数以上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的代表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从事工作的相关领域和工作年限、能力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项目,评标专家可以从地方政府组建的、或行业组建的专家库中,按照技术、经济的专业、人数随机抽取,专家随机抽取系统应具有屏蔽功能,屏蔽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特殊项目,评标专家可以地方政府组建的、或行业组建的专家库中,或其它地方政府、其它行业组建的专家库中,直接确定于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
(5)审查资格预审结果报告和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交易平台应具有审查资格预审结果报告或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的备案、审核、意见回复功能。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审查提交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
(6)审核提交的合同和履行信息功能。交易平台应具有合同备案、审核、意见回复功能。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中标人订立的书面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不得改变实质性的内容。
(7)审查提交的招标异常有关情况。需要审批或核准的,提交相关审批或核准信息。具有反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出回复的功能。
(8)投诉处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交易平台应具备编辑、提交投诉事项有关信息、接收、查询投诉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的功能。投诉处理的数据项应包括标段(包)编号、投诉人代码、投诉人名称、投诉内容、理由和依据、投诉提交时间、投诉受理人、受理时间、处理结果、反馈时间、附件等。
3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涉及流程多,内容灵活、复杂,要是招标投标活动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排斥、不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竞争,有效遏制虚假招标、围标串标,对整个活动过程、重要环节的监控尤为重要。分类监管是从各个环节入手对项目进行监控。是用一种直接的方法监控各个业务段的办理情况。这种形式是直接到达各业务的一种功能。分为预警和项目监管,从招标环节全部了解项目的情况,预警监控招标环节中的一些违规情况,包括已报名未公告、已发放文件未公告、已发放中标通知书未公告、已发放文件未报名、已发放中标通知书未报名、已发放中标通知书未发放文件。这些监控点都是以工程为单位进行监控,以列表形式进行显示,列表中有概况的预警信息和办理状态信息。和工程明细一样,点击工程详情进入工程详情页面进行查看,了解工程的全貌。交易管理是对交易环节的一种监控,主要有当前招标公告、当日开标评标、当前中标公示、视频监控。
存在问题
1、反洗钱工作思想认识不深刻。思想认识是制约我们邮储银行特别是我们这些农村支行反洗钱工作质量提高的关键因素。虽然反洗钱工作已开展多年,市(县)人行和邮储银行也做了大量工作,并进行了所谓的培训,但缺教材、缺师资、缺案例、缺成熟规范的反洗钱技术模式,从而培训学习也只是停留在低层次水平,翻来覆去抄法规、读概念,对如何深化反洗钱工作的现实指导意义不大。在实际工作中多数职工不熟知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凭感觉、凭经验办理,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强,不能及时识别和防范洗钱活动。加之部分农村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对反洗钱工作重视不够,表现在:一方面认为农村地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经济发展落后,贪污、贩毒、走私、黑社会等犯罪分子不会通过本地网点机构进行洗钱犯罪;另一方面是怕得罪客户,担心业务流失,影响自身经济效益,发现疑点后没有深入调查。
2、反洗钱工作宣传力度不到位。反洗钱工作的艰巨性,决定了加强力度宣传相关知识的必要性。由于农村邮储银行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三农”,而农村文化素质高的年轻人基本外出打工,留守在家的都是文化素质较低、体弱病残的老人或留守儿童,再加之农村地区大多交通不便,消息闭塞,群众基本不知道洗钱为何物,更谈不上了解或熟悉反洗钱的相关洗钱工作的开展。
3、邮储银行存在“重现金支出管理、轻现金收入和大额转账业务管理”的现象,市、县上级部门虽制订了相关审批办法,但我们科技手段相对落后,对上报到事后监督和业务部门审批的大额现金及转账业务也只是走过场,而上级相关人员无法现场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只得放任自流,致使审批监督流于形式。
4、虽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报告、分析程序和操作规程,但只停留在操作人员的口头汇报上,且只进行了简单的登记、审批和汇总,操作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强。
5、未制定内部反洗钱工作激励约束办法,未将反洗钱工作纳入部门、员工日常和年度考核,工作人员缺乏责任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些都导致反洗钱工作不能高效开展实施。反洗钱工作资料审查、保管不规范。由于邮储银行机构人力资源不足,农村网点人员配备不齐,而营业员面对的客户对象多且杂,于是对客户的了解有限,柜面也只对客户开户资料进行了即时的完整性审查,没有实地调查开户资料真实性。因此开户资料真实性调查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同时,我们营业员对开户资料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开户有关证件审查不严,开户资料档案的保管不规范,造成开户资料档案缺失,不能及时有效排查风险。
6、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不完善。一是各金融机构之间缺少协调和资源共享的机制,我们邮储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工商、税务、纪检监察部门没有实行横向联网,无法真正实现客户身份识别的资源平台信息互通,对客户身份无法有效识别,对大额资金的来源无法进行辨别分析,给一些洗钱犯罪分子造成可趁之机,反洗钱工作没有形成联动。二是由于县级人行与反洗钱的联系机构属于同一级别,制约了区域性人民银行反洗钱联席机构,不能有效发挥反洗钱联系部门的职能,难以将金融机构、工商、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联合起来,无法形成强大的反洗钱社会联动网络,无法营造良好的社会反洗钱氛围。而这些机制的建立对我们这些深扎在农村的邮储银行来说,是一个望尘莫及的事。
对策建议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反洗钱工作体系。建议邮政储蓄银行要进一步理顺关系,根据当前机构改革的现状,尽快组织人员安排落实辖区各级支行的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确定反洗钱工作的负责部门,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管理人员,制订严格的工作职责,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2、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反洗钱社会氛围。一是加大社会公众宣传力度。在集镇、闹市和营业窗口宣传的同时,联合人行、公安、国有商业银行、信用社和保险公司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联合在媒体上做公益性广告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加大对偏远农村反洗钱宣传教育的投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反洗钱宣传,使偏远农村的农户更多地了解反洗钱知识和反洗钱的重要性;三是充分利用我们邮储银行自身的网点多、人员多、覆盖面广的优势,向广大群众宣传洗钱活动对社会的危害性,重点要向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宣传洗钱的方式和方法,从而营造浓厚的反洗钱社会氛围。
3、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反洗钱操作行为。邮政储蓄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邮政储蓄银行网点众多,加之邮政储蓄体制因素的影响,很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的“温床”。因此,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邮政储蓄银行的反洗钱操作行为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