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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和会计的区别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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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和会计的区别

第1篇:财务负责人和会计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会计工作 内控制度 法律责任

一、会计工作法律责任概述和形式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会计法律关系中各主体因为没有履行会计法律义务或者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所要承担的强制性法律后果。我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对会计工作的具体违法行为有明确的规定,是财会工作正常运行的保障。会计法律责任具体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是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伪造或销毁会计资料以偷逃税款或者贪污犯罪、挪用公款犯罪等,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民事责任是会计法律责任中的重要形式之一。会计人员诸如做假账或者对外提供违反实际财务状况的会计信息等会计违法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造成损害,并给社会经济带来巨大损失的,相关会计人员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会计法律责任产生的成因

会计法律责任产生的成因分为单位负责人违法违规成因和会计人员违法违规成因两个层次,在不同层次上又有主观因素成因和客观因素成因之分。

(一)单位负责人层面的成因

1、客观成因

现阶段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对许多会计违法行为规范的定义不够明确,《会计法》与《刑法》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比如《刑法》中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而《会计法》中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大多为一般原则性的,加上会计违法行为中存在多个责任主体,如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一般会计人员等。但目前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还没有对这些主体的会计责任作出明确划分,仅仅是做了些简单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做到依法追究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虽然《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现实中很多单位负责人对自己所要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缺乏自我监督的动力,容易产生不作为或不当作为的违法行为。他们往往只注重本单位的统筹决策,而认为会计工作属于财务部门的范畴,会计责任应由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客观上导致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2、主观成因

主要是基于单位负责人为完成业绩指标、粉饰政绩、逃避税收或者获得投资、取得借款又或者营私舞弊中饱私囊而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篡改或利用不正当的计量方法对会计数据、原始凭证进行人为夸大或缩小,使得会计信息与会计信息质量有关的载体资料(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存在失真现象,从而导致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二)会计工作人员层面的成因

1、客观成因

会计人员地位的非独立性,对单位领导只有建议权没有变更权和阻止权,会计人员往往对领导只有服从,从而被动的“协助”作假造假,使会计信息失真,更由于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督和内部审计制度的缺失,使会计人员陷入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2、主观成因

在处理具体会计事务中,许多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人员对会计法律责任问题没有清晰的认识,没有从会计从业人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没有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开展工作,工作责任意识不强,出现了工作偏差和错漏现象,个别会计人员为了一已私利对会计信息造假,以上种种都导致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产生。

三、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措施

建立并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严格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强化内部管理,从制度设计上和制度运行上去控制风险,防止、发现、纠正错误和舞弊行为,有效堵塞漏洞,遏制和打击犯罪,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提高单位领导法制观念

单位负责人要学习《会计法》,深刻了解并掌握会计法律责任的内涵,从而高度重视本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工作,对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能做超越法律法规禁止的会计事项,更不能授意会计机构或者人员做假账等。同时单位负责人应组织本单位会计机构加强《会计法》的学习,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培训班,让会计人员深刻掌握会计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事业单位提高效率、防范舞弊,规避或降低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必要措施,首先要做好制度设计。第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内控建设。成立由单位负责人亲自挂帅、各部门骨干参加的内控制度建设小组,制定内控制度建设计划,制定保证各项业务有效开展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二,坚持内部制约,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建立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实行会计人员的定期轮换,有效防范和控制违法舞弊等行为的发生。对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大额现金支付实行集体研究或联签制度。第三,健全内部审计,重视会计监督。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通过内部审计,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切实整改,有效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第四,强化信息系统管理,确保系统有效运行。事业单位要加强信息系统设计和运行的管理,确保信息系统的先进、安全、全面、有效,以利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第五,严格审批授权,明确审批责任。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审批方式、权限、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同时,针对货币资金内控制度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完善,有效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第六,建立考核机制,强化责任追究。事业单位要建立内控制度建设工作的考核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单位负责人对内控的有效性负责,对个别单位领导随意因个人意志导致内控制度失效的要予以追究责任。第七,明确职能分工,实行权责利挂钩。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限和责任,即对每个部门和人员授予权利的同时明确其相应的责任,做到责任和利益挂钩,过失和处罚对等。

(三)实施全面预算控制管理

事业单位要编制年度总体目标和计划,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单位各项经营活动要在收入预算中得到反映,各项业务活动要在支出预算中得到落实。事业单位要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的预算要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对确需调整的预算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对预算外的不予列支。对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考评实施全过程的监控,实施价值和行为的双重管理。

(四)发挥单位会计监督作用

会计监督是事业单位重要的内控制度。会计工作的政策性和法制性及专业性是区别于其他工作的主要特征。单位负责人和会计工作人员要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真正发挥会计监督作用。会计监督的作用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遏制在会计工作的萌芽阶段,在社会中介、财政、审计等部门介入之前就能发现、纠正、阻止会计违法违规事项的发生。

(五)提升会计人员职业素质

会计人员要努力学习会计知识,通过自身学习,不间断参加继续教育,及时补充和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并在会计实践中积累工作经验,丰富职业阅历,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为规避会计法律风险提供条件和保证。与此同时,单位负责入也应进行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强化,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原理,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本单位工作正常发展和社会进步。

综上,事业单位负责人增强会计法律意识,强化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实际操作,依法履行各项会计责任,确保本单位各项会计工作合法有序,这对规范会计工作、净化会计市场、进一步提升会计工作水平,有效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第2篇:财务负责人和会计的区别范文

世界上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实务分为五大模式[1],即美国会计模式、英国会计模式、德国会计模式、法国会计模式和社会主义会计模式。这几种会计模式的区别主要在于:美国会计模式遵循公认会计原则,主要是保护投资人,尤其是保护潜在权益投资人的利益;英国会计模式注重真实和公正,会计制度主要是保护债券、股票持有人和债权人;德国会计模式是以德国及北欧国家的会计实务为典型代表,以强调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规则应面向公司、保护公司利益为主要特征的一种国际会计模式;法国会计模式是以法国及周边国家如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等国的会计实务为典型代表,以强调会计处理应服从税法税则的要求、并与其保持一致为主要特征的一种国际会计模式;社会主义会计模式是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会计实务为典型代表,服务于计划经济的一种曾在社会主义国家流行的国际会计模式,这种会计模式随着苏联的解体和东欧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变革而逐步消失。目前,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典型代表,正形成着有中国特色的会计模式。而法国会计模式的决定因素和会计环境与我国很相像,因而它的改革经验对我国会计模式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法国会计模式

(一)法国会计的经济与法律环境[1]

法国实行有计划的市场经济,市场调节与国家计划指导相结合,强调会计为宏观经济服务。这种状况使得法国政府在会计规范中占有主导地位,由财政部的国家会计委员会全面负责会计的各项工作,这与英美各国由会计职业界自行组织制定会计准则形成鲜明对比。

当代法国法律体系中与会计密切相关的是商法、公司法、税法和一些会计法令。会计规定都采用法律条文的形式,非常详细。各项会计计量、处理方法、报告方法都在有关的法律中作出了规定。法国会计被认为是面向税务的会计。税法和会计是高度相关的,税收在会计发展中起主导作用,会计规范只能依靠税法的支持才能得以推广。

(二)法国会计制度的特征[2]

法国会计的另一个特征是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系统表述统一会计制度的文件是“会计总方案”。会计总方案也是在不断地修订和完善的。目前有效的会计总方案是1982年根据欧共体第4号指令修订的方案和1986年根据欧共体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的第7号指令补充的方案。它包括财务会计的原则和规则、统一的会计科目表、成本会计和管理会计的要求和规范、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具体要求和方法,并有非常详细的会计操作指南。它在实施运用上是很灵活的,主要体现为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来确定适用范围,扩展方案适用于上市公司,标准方案适用于大中型企业,缩简方案适用于小型企业;其次,它考虑了行业差异,制定了一些具体的专业会计方案;最后,它为适应跨国公司发展,制定了独立的合并会计方案,与非跨国企业的会计方案相分离。由于实施了这种统一的会计制度,为服务于国家的宏观决策、制定政府导向机制方面,以及为服务于企业间业绩评比、沟通宏观与微观信息等方面带来了一定的好处。

(三)法国会计的管理机构[2]

国家会计委员会是财政部设立的一个独立管理会计事务的机构。改革前它主要负责修订并监督执行会计总方案等工作,不具有制定法律法规的权力。它所提出的建议和修订意见都需要通过财政部门的批准。1996年,法国政府颁布会计规范化管理改革法令,改组了国家会计委员会,改组后的国家会计委员会由52名成员组成,主要包括职业会计师代表、企业会计负责人、工商企业界代表、公共权利机构代表。这样使会计管理主体多元化,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政府及时了解各有关方面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另外,法国财政部又建立了一个会计标准化委员会。它是一个权力机构。它能够将国家会计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转变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和法令,使会计规范化管理和会计立法趋向一致。

(四)法国会计模式的影响因素

首先,政治上法国一直是一个具有高度集权传统的国家,这样的国家在会计规范中的指导作用很强。法律上,法国是实行“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这种法系的主要特点就是法律采用详尽成文的形式,具体细致。法国的各种法律都具有这种特点,与少量成文靠大量判例来补充的法律形式不同。

其次,与外向型融资方式不同,法国企业的融资渠道狭窄,中小企业是法国经济的主体,他们的资金大都来源于家庭集资和利润再投资;而大企业的资本构成也比较单一,或者是国家投资,或者是大企业之间相互投资,股权分散度很低,这就造成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相对薄弱,政府作用相对较强。

最后,法国的文化传统对会计也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国都是中央高度集权,天主教占主导地位,形成了一种反商业、反竞争的传统观念,导致了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增强,体现在会计领域就表现出政府在会计规范制定中的重要作用。

第3篇:财务负责人和会计的区别范文

所谓财务管理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综合性管理,是企业资金形成、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会计管理是通过记账、算账、核算实现对企业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管理既密切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同样是对资金运用的管理,但前者注重调控和使用,后者注重核算和反映。随着财会管理环境的变化,要进一步发挥财会决算、协调、导向三个方面的职能作用,笔者认为当前的财会管理工作应当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转变:

现代企业的财会管理工作,应该实现由单纯从事传统的记账、算账、报账业务向提供对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业务转变,并且充分发挥财会管理的预测作用。财务管理活动对信息的收集、传输和处理,在现代企业经营中是极为重要和不可或缺的部分。对于财务信息需要强调的是:一是有责任提供,二是确保真实可靠,三是要加以处理使之延伸为预测。信息基于此才会对企业的经营管理、重大决策起到良好的作用,为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提供正确的数据资料。反之,则会对企业、国家管理造成一定的危害。

财会管理要从过去的单纯进行核算向协调各方面的因素和利益转变,以起到它的协调作用。财会管理可以说处于企业管理的中心地位,而管理就其本质来说就是协调。现代企业制度产权分离,企业所有者、投资者和债权人,企业经营者,企业职工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但因所处地位不同,分别有不同的经营责任和着眼点。因此经济越发展,就越需要对各方面的经济责任和利益加以明确和合理分配,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权、责、利之间的关系。作为从事资金或价值管理的财会工作者,应以其自身的优势在不同时期、不同的情况下、针对问题和对象,主动地沟通和协调各个方面的关系,从而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更好的发挥重要协调者的作用。

财会管理工作还要从过去的重点完成会计报告向强化会计监督功能转变,以便及时地、准确地发挥它的导向作用。所谓会计监督,就是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方面的法规,运用会计的方法和手段,对各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或预算执行过程所进行的监督。由于会计监督职能的弱化,有些企业单位财会人员奉领导旨意填报数字,伪造、变造账簿,搞两套账造成账实不符,以达到转移国家资产、偷逃税收、假造业绩等不正当目的。由于会计监督职能弱化,致使这些经济违法活动难以被及时发现,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因此,财会管理还需进一步强化会计监督的功能。要做好监督工作需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一是处理好监督与核算的关系。核算是监督的基础,监督要为核算服务,二者是统一的,没有监督的核算就难保核算的真实。二是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只有保证各项开支符合国家的财经纪律、财务制度,以及企业的相关制度,企业才能更好地为生产和发展服务。三是处理好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的关系,摆正这个关系的基本原则要依据会计法赋予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不听法规听“法人”。四是处理好国家利益和单位利益的关系,正确实施会计监督,使之符合国家利益也符合单位自身的长远利益。

财会管理工作要实现以上三个转变,切实发挥好参谋作用、协调作用、监督作用,当务之急是要提高财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财会人员要懂得市场经济运行规律,适应国内外多变的市场竞争环境,并通晓国际惯例,了解当前宏观经济政策,紧跟改革的步伐,把握时代的脉搏,熟悉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掌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现代金融保险等知识。恪守诚信,敬业爱岗,精于理财,善于管理,勇于创新,为实现财会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开创会计事业新局面,当好家,理好财。

第4篇:财务负责人和会计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财务会计目标 受托责任观 决策有用观

一、财务报告目标综述

(一)财务报告目标定位 关于财务报告目标定位主要有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受托责任观认为,随着股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了分离,同时在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人(经营者)对委托人(所有者)委托其经管的财产负有受托责任,委托人主要关注企业资本的保值增值,需要了解人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以评价其经营业绩、决定其报酬及是否续聘,因此财务报告的目标在于如实反映人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所以,受托责任观特别强调财务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主张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对财务报表要素进行计量。而决策有用观认为,随着资本市场的高度发展,股权会变得十分分散,投资者主要关注的是投资企业的风险和报酬水平以及整个资本市场的风险和报酬水平,因此财务报告的目标在于为资本市场的参与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所以,决策有用观更加注重财务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主张采用公允价值对财务报表要素进行计量。

(二)财务报告目标研究 美国对于财务报告目标的定位经历了一个从受托责任观向决策有用观转变的过程。从20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60年代中期这段时期内,如实反映企业管理者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被认为是财务报告的主要目标,即受托责任观。1963年阿罗可能性定理的提出使会计界逐渐认识到,在现实世界中最佳会计原则和会计实务是不可能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决策有用观便应运而生。1966年美国会计协会(AAA)在《基本会计理论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决策有用观。该观点认为,假如不能提供理论上正确的财务报表,至少应该使财务报表更加有用,财务报告目标的重心开始向决策有用观倾斜。1978年FASB了第1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No.1),该公告采纳了决策有用观,认为财务目标是满足投资者、债权人等报告使用者的投资决策需要,从而使得决策有用观普及开来。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将财务报表的目标定位于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但同时认为受托责任观是从属于决策有用观的。关于财务,报告的目标理论,20世纪40年代以来未受到很大重视,对其研究只是间接涉及而已。美国会计学家斯朵伯斯(GJ.Staubus)第一次将会计目标作为直接研究对象来研究。20世纪60年代后期,美国会计界出现了一个新概念:会计是―个经济系统。此后,会计学术界开始关注财务报告目标的研究,并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受到普遍重视。1970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的第4号报告来阐述财务会计和财务报表的目标,这是西方国家最早提出财务报告目标的机构和文献。而比较全面和权威的阐述,则见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第1号概念公告(1978)。著名会计学家Eidon.S.Hendriksen(1982)指出:“任何研究领域的起点都是提出研究的界限和确定它的目标”。

二、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研究综述

(一)受托责任观研究综述 在许多情况下,当一方授权另外一方代表其行使某项职权时,委托人和人之间就形成了关系。在任何情况下,委托人都希望人和他的利益是一致的,但人通常是自私的,^对自我利益的追求常常会侵蚀关系。一个重要且和利益相关的关系是股东和管理者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股东以权益最大化作为目标,希望在变化中保证公司经营的安全。而对经营者来说,除股东权益最大化以外,希望实现销售量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积累权利和威望。因此,这一关系的维持就需要一种监督机制,当财务报告被认为主要用来充当这一监督机制的手段时,就产生了“受托责任观”。井尻雄士和希尔特(1973)认为,会计的基本目标是确保经管责任,是管理当局向有关联的各方面交代受托责任的执行情况。“受托责任观”的主要观点是:(1)财务报告的目标是以恰当的方式有效反映资源受托者的受托责任及其履行情况。(2)会计人员作为独立的第三者介入委托关系之中,以客观的立场反映受托责任及其履行情况,其行为不受任何一方面影响,只接受会计规范的指导。(3)由于最有效地反映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是关于企业经营业绩的信息,故财务报告应以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及其评价为重心。受托责任学派的主要人物有: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井尻雄士、恩里斯特*帕罗科(ErnestParlock)等。由于该观点在研究方法上以描述为主,因而也称“描述性目标”。在“受托责任观”下,财务报告揭示的内容应主要是历史的、客观的信息,即信息的可靠性至关重要。

(二)决策有用观研究综述 按照“决策有用观”,财务报告的目标时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而对决策有用的信息是关于企业现金流动的信息和关于经营业绩及其资源变动的信息。“决策有用观”的主要精神:一是会计信息是经济决策的基础,财务报告的目标是提供有助于经济决策的有用信息。二是强调会计人员和会计信息使用者之间关系,而不过多地强调信息使用者与公司经济活动之间的关系。三是重视财务报告本身的有用性,而非编制财务报告所依据的会计准则和会计系统整体的有效性。1971年美国注册会计协会(AICPA)出资成立了特鲁伯鲁德委员会,以特鲁伯鲁德为首开始专门研究财务报告目标。经过两年多的研究,1973年发表了一份题为《财务报表的目标》的研究报告,该报告明确提出了12项财务报表的目标,其基本目标是“提供据以进行经济决策所需的信息”。1966年美国会计学会(AAA)发表了《基本会计理论说明书》,该报告提出了4项会计目标:对有限资源使用所做的决策,包括弄清关键性决策领域和确认目标与方向;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组织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记录和报告资源的受托责任;促进(会计主体)的社会职能等,会计为这4项目标提供信息,其实质是将决策与会计信息联系在一起。FASB在第1号概念公告(FSACNO.1)《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中认为,财务报告目标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1)有助于现在或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信息使用者作出合理的投资、贷款及类似决策的信息。对于那些对企业经济活动有一定理解能力并愿意花费时间研究这些信息的人来说,这一信息应该是可以理解的。(2)帮助现有的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使用者评价来自股利、利息、销售收入、赎回、到期证券或贷款中预期现金收入的数额、时间即不确定性的信息。(3)有关企业经济资源、对这些资源的要求权、改变资源及对资源要求权的交易、事项及环境的影响方面的信息。(4)有关企业如何获得及使用现金、借贷或偿还、资本交易(包括现金股利及其他向所有者分配企业资源)以

及其他影响企业流动性及偿付能力因素的信息。(5)有关企业管理者如何履行对所有者托管其使用资源的托管责任信息。(6)帮助使用者理解所提供财务信息的解释和说明。这6个目标都是紧紧地围绕着决策,“决策有用观”主要采用了规范研究的方法,因而也被称为“规范性目标”。它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罗伯特.N.安东尼(RobertN.Anthony)、罗伯特.T.斯普劳斯(RobertN.Spruse)、E.s.郭德里克森(E S.Hendriksen)等,FASB和AAA也是该观点的积极倡导者。依此观点,财务报告应主要反映现时的信息,既强调信息的相关性。一般认为,“决策有用观”适用于资本市场发育十分成熟,并对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具有全面影响的情况。

三、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的评价

(一)受托责任观的不足 “受托责任观”产生于特定的会计环境,具有特定的历史意义,但也存在不足:(1)受托人难以做到客观公正。理论上在关系中,会计是作为独立的第三者,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向委托人报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实务中会计作为第三者,其客观、公正的立场却很难站稳。因此,将财务报告目标定位报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可行性不大。相反,可能成为会计造假,操纵利润的一个根源。当然,“受托责任观”也并非处处碰壁,其关键点是对“第三者”的客观、公正要有强力的保证措施。(2)受托人无法完成各类委托人的委托责任。“受托责任可因宪法、法律、合同、组织的规则、风俗、习惯甚至口头合约而产生。一个公司对其股东、债权人、雇员、政府或有关联的组织、公众都承担受托责任。在一个公司内部,一个部门的负责人对部门经理富有受托责任,而部门经理对更高一层的负责人也承担受托责任。就这个意义来说,我们今天的社会时建立在―个巨大的受托责任网络之上(井尻雄士,1992)。”关系多种多样,具体财务报告目标千头万绪,按此观点,实际操作必然是无所适从。(3)受托人难于按不同委托人的要求有效地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由于关系多种多样,受托责任的内容和形式千差万别。会计作为客观、独立、公正的第三者要合理有效地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财务报告确认、计量、记录的方法、程序以及形式必须以不同受托责任为导向,具体设计操作。这一方面加重了各具体单位内部会计制度的设计工作,同时也有于“对外报告会计”的特性。(4)受托人难于满足所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要求。一般而言,财务报告的作用至少包括这样一些内容:报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为投资者、债权人等进行有关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为企业个利益相关者分配财富提供依据;为企业内部管理当局改善经营管理提供有关信息;为宏观调控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依据。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既有外部也有内部的,既有全局性也有局部性。而“受托责任观”关注的只是部分使用者,难免有失偏颇。

(二)决策有用观的不足 决策有用观是目前较为流行的一种观点,有其合理之处但也存在不足:(1)财务报告难以确定企业各相关利益集团的重要性并满足其不同决策内容、决策模型和决策偏好的需要。企业有不同的相关利益集团,如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相关部门、职工、供应商和顾客等。不同的利益集团有不同的决策内容,决策模型和决策偏好。其一,这些不同的决策内容、模型和偏好会计能否知晓,有无能力知晓,带有很大疑问,更何况许多内容是变化的;其二,即使知晓上述内容,究竟哪个利益集团是主要的,这也是值得研究的内容,更何况不同企业有不同的主要利益集团。因此,将财务报告目标定位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缺乏可行性。(2)财务报告信息形成模式与决策对信息的要求不相符。现行财务会计采用的是历史成本模型,而且在可预计的未来这一状况不会改变。历史成本模型下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主要是历史信息,它注重信息的可靠性。决策是面向未来的行为,它所需要的信息是未来信息,对信息的相关性要求很高。将财务报告定位在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与现行的财务会计模型不相符。(3)决策有用观对会计概念结构的认定与国外现行会计机构对此的认定不符。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所构建的财务会计(财务报告)的概念框架来看,他们都将会计目标视为逻辑起点,由其统驭和指导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财务报表要素,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等诸多基本财务会计概念。决策系统是会计信息系统之外的另一系统,如果将会计信息系统的目标认定是为决策系统服务的话,那么依其所构建的财务会计(财务报告)概念结构就难免有“决策系统概念结构”之嫌。这样的概念结构难以“引导出前后一贯的会计准则,并指出财务会计与财务报表的性质、作用与局限性(FASB,1976)”。(4)决策有用观与我国对会计职能的认定不符。在我国关于会计职能的讨论由来已久,其间形成了多种观点。但对于会计的反映职能却已达共识。“会计的本质表明:从会计产生的时候起,不论是原来作为生产的附带工作或是由于分工变成一项专职工作,首先是起反映作用,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们对会计信息的进一步利用又发挥间接控制职能。”分析财务会计(财务报告)目标,一定要考虑会计的固有功能,若脱离固有功能谈目标,那只是纸上谈兵。既然会计的固有功能是反映,就要在如何搞好“反映”的思路上去做更深更广的文章。财务会计(财务报告)的目标也只能在怎样做到“反映”的尽善尽美上。如果将目标定在为决策系统服务上,则不利于会计职能的发挥。2006年FAsB和ASB联合了《财务报告概念框架:财务报告目标与决策有用的财务报告信息的质量特征(初步意见)》,将财务报告的目标定位于决策有用观,认为财务报告的目标是提供有助于现在和潜在的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其他信息使用者进行投资、信贷和类似资源配置决策的信息。该联合框架认为,决策有用观包括了受托责任观,因为用于评价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本身就属于资源配置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在该目标定位下,联合框架提出了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要求,其基本质量特征依次为相关性、如实反映、可比性(包括一致性)和可理解性。可见,在决策有用观目标定位下更加关注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三)决策有用观与受托责任观的关系 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受其所处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人文环境等多种客观环境的影响。所以,对于财务报告目标的认识和定位必然受客观环境的影响。梁爽(2005)从经济(包括经济体制、资金来源、市场特征)、政治、文化、法律、教育等方面论述了会计环境对会计目标的定位。笔者认为,对于财务报告目标的定位,会受到政治、经济、市场、法律等多种客观环境的影响,而其中受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影响最大。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是对立统一的,不能简单地将受托责任观归属于决策有用观。在资本市场发展初期,股权相对集中,企业所有者关注的是企业管理者能否使其投入资本实现预期增值,因此财务报告的第一要务在于如实反映企业管理者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以便企业所有者据以评价企业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在该阶段,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是统一的,因为企业投资者的经济决策就在于根据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决定其报酬及

是否续聘。此时,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会计信息可同时确保可靠性和相关性。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发展和完善,股权变得日益分散,有的投资者更关注管理者经营业绩,而有的投资者更关注整个资本市场的报酬和风险信息,因此不同的投资者一方面仍要依据历史成本会计信息来评价管理者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另一方面还要依据公允价值会计信息来进行面向未来的经济发展。

四、财务报告目标是如实反映

第5篇:财务负责人和会计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 审计;审计现场;管理;控制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11. 014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 - 0194(2012)11- 0023- 03

现阶段,我国审计机关在审计现场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一是审计现场管理理念较为落后,重视查问题,轻视管理;二是审计计划管理粗放,缺乏科学性;三是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僵化,审计项目组各自为政,审计资源浪费严重;四是审计现场时间管理随意性大;五是审计项目质量和风险控制还不尽人意。在审计过程中,部分审计人员风险意识淡薄,多凭主观经验工作,采取科学的审计方法的意识不强,我国审计项目质量和风险控制体系及制度还不完善,从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审计项目的质量。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加强审计现场的管理与控制,防范审计风险,不断提高审计质量。为此,应重点做好审计现场各个阶段的控制工作。

1 审计准备阶段的控制

审计准备阶段是审计工作的初始阶段,做好准备阶段的各项工作,对于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审计准备阶段,其控制要点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1.1 配备与审计项目相适应的审计组成员

审计部门应该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被审计单位规模的大小等因素指派具有必备知识和技能的审计人员。审计是一项人力和知识双密集型工作。完成一个审计项目,必须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一定数量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的数量和质量是影响审计项目质量的第一要素。从数量上讲,一个审计项目所需人员是有限的,超过这个数量,其对审计项目时间管理影响的边际效用递减。但在这一个数量限度内,人数越多审计项目时间管理就会越少,反之越长。所以在一定数量内,审计人员的增加会减少审计项目整体所用时间,假定人员的分工合作是正常高效率的,那么因审计时间减少所减少的成本会大于追加审计人员所增加的成本,但超过这一临界点,随着审计人员的增加,审计人员的整体效率降低,造成审计时间减少所减少的成本开始逐渐小于审计人员增加带来的成本。

从审计人员质量来讲,主要表现为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两方面。业务知识主要包括审计知识、计算机知识和所审计事项的相关知识、法律法规等。业务技能主要是指上述知识的运用能力,重点表现为专业判断水平、计算机审计能力。专业判断水平体现了一个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我们常说某某人审计经验丰富,实质上就是表示这个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水平较高。

1.2 把好审前调查关,确定审计的重点领域

审前调查是保证审计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于一些重点审计项目,更要花费足够长的时间搞审前调查,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以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1.3 制订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方案是审计实施的基础,是保证审计工作取得预期效果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控制审计质量和进度的基本依据。审计方案关系到审计的深度、效率和效果,也关系到责任和风险,做好这项工作,可以使审计工作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具体审计项目的实施阶段,要按审计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明确项目组长和各级审计人员的工作职责,明确项目组长对审计项目的工作质量负主要责任。

按照审计公正性和质量控制要求,任何一个审计项目不可能由一个人去完成。这样由所有参加审计项目的人员就会组成一个项目团队或称之为审计组。由于团队的存在,就会产生一系列组织管理问题。团队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团队的整体效率。因此,团队管理成为影响审计质量的又一重要因素。和管理学中所有组织管理的核心内容一样,审计项目的组织结构主要是对分工和协作的处理。分工是指根据审计项目方案来确认的总体任务,按照“贡献相似性”和“关系相近性”原理,把总任务分解后分配到相应的审计小组中去。协作是指通过建立和贯彻沟通与合作的规范,创造和维持团体的协同效果。有效合理的组织结构,可以为审计人员创造理想的工作环境,促使其保质保量地完成好分配的审计任务,充分发挥其合作意愿和合作能力,从而满足复杂多变、运用多种知识技能和信息、不断创新的审计工作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实践表明,审计项目具有组织稳定性差、信息沟通量大、工作灵活、创新性强等特点。科学的审计作业分工和组织结构,必须适应审计作业的这些特点。 为此,科学的审计分工应强调审计人员的参与和协调一致,将总任务分解为若干个互有区别但彼此联系的分任务,再将分任务分配给不同的审计小组或人员去执行。在组织结构上,采用矩阵式结构,即先依照“贡献相似性”的管理原则,将相似会计核算内容分成一组,如将应收应付款审计分为往来审计,最终分配到具体审计人员;再依照“关系相近性”原理,按审计目标建立组与组之间沟通的负责组(人)。从管理学的组织结构设计原理分析,这一结构适应性强,符合审计作业的要求,有利于加强各组之间、审计人员之间的协作配合,有利于总结新的审计方法,有利于完成新的审计任务和激发审计人员的创造性。这一设计既体现了职责分工,同时也体现沟通和协调机制,强化了合作的意愿和相应的工作能力。

2审计实施阶段中的控制

审计实施阶段是审计工作的关键环节,做好这一阶段的控制工作,对于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审计实施阶段中,主要控制点如下:

(1)落实项目审计责任制。在具体审计项目的实施阶段,要按审计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明确项目组长和各级审计人员的工作职责,明确项目组长对审计项目的工作质量负主要责任。

(2)发现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应扩大测试范围。在实施现场审计时,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审计步骤,运用审计技术方法对业务程序进行测试,在测试过程中,收集有用、相关、重要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在审计内部控制制度时,如发现被审计单位人员职责分工不严密,存在混岗等严重缺陷时,应充分意识到该证据的重要性,保持应有的职业警惕,对这一重大隐患执行扩大测试,实施进一步的取证,以确定工作人员是否利用机构内控不严的漏洞,实施了违法违规行为。

(3)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在审计工作底稿上要反映出审计人员的工作轨迹和专业判断的过程,有利于把好审计证据的质量关,审计人员既要做好审计过程记录,又要记录审计的主要成果和查出的重点问题。

(4)严格执行复核程序。内部审计应建立审计组长和审计部门负责人两级复核制度。各级都应具体明确复核内容和所承担责任,层层把关,级级负责,确保每一项审计工作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5)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现场指导和检查。项目组长要及时了解审计人员的工作情况,会同审计部门负责人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各层次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给予实时的充分的指导、监督和复核,这是做好审计过程质量控制的关键。

(6)建立审计报告的签发制度。审计报告由项目组长起草,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审计报告签发前,必须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加强双方的沟通。

3审计报告阶段的控制

作为审计的收尾工作,审计报告阶段的过程控制也十分重要,主要控制点有以下3点。

3.1 及时总结审计工作

每一个审计项目结束,审计部门负责人要及时组织项目组长对本次审计工作进行总结,简要阐述本次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疑难问题和采取的相应措施,指明今后类似审计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在复核、总结的过程中,首先应当执行分析性复核程序。分析性复核不仅被运用于审计计划阶段和报表项目审计阶段,也可用于审计报告阶段对会计报表进行总体复核,以帮助注册会计师评价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结论的恰当性和会计报表整体反映的公允性。在对会计报表进行总体复核时,审计人员应执行以下程序:全面审阅会计报表及附注,考虑针对实质性测试中发现的一些差异或未预期差异所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恰当;这些异常差异或未预期差异与审计计划阶段的预计之间的关系。将分析性复核应用于会计报表上,以确定是否还可能存在其他的异常或未预期的关系。如果这种异常或未预期的关系存在,则审计人员必须在完成审计外勤工作时再追加实施额外的审计程序。

其次,在完成实质性测试之后,审计项目经理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复核,并在此基础上撰写审计总结,概括地说明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及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总结一般应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司简介,介绍被审计单位的背景信息及重大会计政策的变更情况;二是审计概况,主要阐述审计过程、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审计的总体评价、审计前后主要财务指标,即应引起部门经理和主任会计师注意的重大事项(包括关联方交易、财务承诺、期后事项等);三是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的重要调整及事项;四是审计结论,说明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及对审计单位经营管理的评价与建议。

再次,应完成审计工作底稿的二级复核。审计项目经理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全面复核通常应在审计现场完成,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争取审计工作的主动。在完成审计外勤工作时,则需审计部门经理对审计工作底稿实施二级复核。二级复核既是对审计项目经理复核的再监督,也是对重要审计事项的重点把关。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7个方面:①复查计划确定的重要审计程序是否适当,是否得到较好实施,是否实现了审计目标。②复点审计项目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③复查审计范围是否充分。④复查对建议调整的不符事项和未调整不符事项的处理是否恰当。⑤复核审计工作底稿中重要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⑥监察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对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影响,审计项目组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是否恰当。⑦复核一审会计报表总体上是否合理、可信。

然后审计人员应当评价审计结果。主要是为了确定将要发表的审计意见的类型以及在整个审计工作中是否遵循了独立审计原则。为此,应完成如下4项工作:一是对重要性和审计风险进行最终评价,该过程可通过两个步骤完成:①按会计报表项目确定可能的审计差异即可能错报金额。按会计报表项目确定的可能的错报金额由3部分组成:通过交易和会计报表项目的实质性测试所确定的未更正错误;通过运用审计抽样技术所估计的未更正预计错报,以及通过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发现和运用的其他审计程序所量化的其他估计错报。②确定各会计报表项目可能的错报金额的汇总数对会计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和其他与这些错报有关的会计报表总额的影响程度。二是对被审计单位已审计报表进行技术性复核;对已审计会计报表进行技术性复核,可以通过填列和复核会计报表的检查清单的方式来进行。不仅可对那些经常容易被忽视的审计方面起到提醒的作用,还有利于监察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三是对被审计单位一审审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并草拟审计报告;在审计过程中,要实施各种测试。这些测试通常是由参与本次审计工作的审计项目组执行的,而每个成员所执行的测试可能只限于某几个领域或账项,所以,在每个功能区域或报表项目的测试都完成后,审计项目经理应汇总所有成员的审计结果,并将这些分散的审计结果加以汇总和评价,综合考虑在审计过程中所收集到的全部证据,最后出具审计报告。四是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最终复核。最终复核是在完成审计工作、签发审计报告前所进行的复核。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最终复核这项工作,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承担,是对整套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的原则性复核。

3.2 建立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从审计员到审计组长,再到审计部门负责人和总审计师、审计顾问,都应明确所承担的质量控制责任,质量控制的结果应与业绩考核挂钩,没有履行好责任就应该追究和处理,如告诫、批评、通报、取消评审资格等,通过奖优罚劣来提高质量意识和强化责任心。

3.3 加强审计档案管理

审计档案是项目审计的主要载体,是审计业务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充分利用审计档案为今后的审计业务服务。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晓霞.企业审计风险[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

[2]高校审计编写组.审计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第6篇:财务负责人和会计的区别范文

论文关键词:职业素养;课程设计;措施

职业素养是指社会人完成和发展职业活动所必需的基本意识、能力和知识的集合,反映了从业者在从业过程中的精神状态和能力水平。职业素养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职业道德、职业思想(意识)、职业行为习惯、职业技能。前三项是职业素养中最根基的部分,又称为隐性职业素养。而职业技能(又称为显性职业素养)是支撑职业人生的表象内容。

现代社会对高校毕业生的职业素养具有客观要求,近年来用人单位也非常重视毕业生的职业素养。智联招聘副总裁赵鹏所言:“现在大学生就业面临的最大困难不是成绩、知识和经验的欠缺,而是职业规范和职业意识等职业素质的缺乏。”高等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主要面向地方或区域经济,服务于一线生产、管理部门,要求大学生具备过硬的实践动手能力、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具有较好的职业素养和较强的职业岗位适应能力。因此,高职院校在加强学生职业技能的同时,更应重视学生隐性职业素养的培养。良好的职业素养有利于提高毕业生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职业变化的适应能力和立业创业的创造能力。否则,不但就业理想不能实现,可能还会面临就业困扰。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作为高职德育的主渠道,主阵地,主要任务是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教师应该把教育工作融人到学生的整个学业的指导中,贯穿于整个培养过程,让学生树立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严谨的学习态度、科学的求索精神。基于职业素养教育存在的问题和现状,对我们基础课的教学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就是在教学过程中应该贯穿职业素养教育,让学生毕业后更好地企业、社会接轨。因此,笔者挑选了文秘、会计两个专业进行专业调研,希望以此为契机,寻找基础课增强职业素养方面能发挥更好的作用。

一、高职文秘专业需要具备的职业素养调查

11月5日至11月20之间,本人针对高职文秘专业需具备的职业素养进行了综合调查,调查对象主要有文秘专业的老师、公司企业的负责人、已经毕业了的文秘专业学生。调查的地点分别是学校、校外一些公共场所及网络。

文秘专业教师在谈到培养学生具备怎样的职业素养时强调:我们培养的文秘学生既要具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又具有爱岗敬业、踏实肯干、谦虚好学和与人合作的职业素养,安心在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工作,让企业单位放心。在制定专业培养方向和课程教学目的的时候都是以这个为指导思想。

在和企业人员进行了解的过程中,企业认为高职文秘专业学生需要具备的个性特质包括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如自信、细心、热诚、稳重、诚信、宽容、乐观、严谨,诚实守信、严谨踏实、朴实大方、思维敏捷、应变能力强;责任意识、保密意识、服务意识、团队意识强,主动的沟通协调、处理与解决问题的意识;亲和力、能与人和睦相处、合作共事。但是,他们认为最需要培养的个性特质主要是服务意识、保密意识以及灵活性。一位医药公司老总说正准备辞掉他公司的一位文员,笔者追问其原因,他的回答是:“这个文员的工作态度太不认真了,经常迟到,工作时间如果没有太多事情做的时候,没有认真的学习了解业务,而是在上淘宝网,经常会听到她接快递的电话声音,这样的员工要尽快地炒掉。”由此可知,企业需要的人员并不是说要求有多高深的知识技能,更加重要的是要有基本的职业道德。

对已经毕业了的文秘专业的10位同学做了调查,几乎100%的学生在回答“你认为在你的工作中,什么品质是最重要的?”这个问题时,答案是“勤奋、认真”放第一位,可见,职业道德的第一条“爱岗敬业”的重要性,75%的毕业生认为职业道德中第二重要的是“诚实守信”。50%的毕业生认为在工作中需要有良好的人际关系,要想在工作中升职必须和领导同事搞好关系。一位同学回答问题的时候说出一定要有责任感。

二、高职会计专业需要具备的职业素养调查

11月5日至11月20之间,在开展文秘专业调研的同时,进行会计专业的调研工作。调查对象主要有会计专业的老师、公司企业的负责人、已经毕业了的文会计专业学生。调查的地点分别是学校、校外一些公共场所及网络。 转贴于  会计专业教师谈到他们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主要是向社会输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毕业生,能胜任基本会计工作岗位和会计电算化岗位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在教学过程中,重点强调作为会计工作从业人员基本的诚信和需要认真仔细的从业态度。

在和一些相关企业的人员调研的过程中发现企业对于会计人才的职业素养有:诚信意识、职业技能和职业判断力、协调能力、敬业精神和对工作的责任心创新能力、团队精神、合作意识、持续学习能力等。尤其是内外协调能力,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社会化程度提高,对会计人员的对外协调能力方面的要求也较高。从一定角度讲,企业与工商、税务、银行以

及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与供应商、经销商之间的关系,主要是财务、会计方面与他们的关系。如果会计工作者不具备这些环节的协调能力和技巧,就会影响企业发展。一个企业的老总说他公司不招应届毕业生,问其原因,他说:“应届毕业生傻乎乎的,不会和其他部门之间进行沟通交流。”由此可见,我们在培养会计专业的过程中一定要走出误区,认为会计人员就是老老实实算好几个帐就可以了。

在对会计专业毕业生的调查结果发现,学生们的意见100%认为作为会计从业人员诚信放在了第一位,绝大部分同学认为勤奋、认真也是必须的。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会计专业的学生普遍有一种非常强烈的追求继续深造学习的渴望,也就是持续学习,这是和会计本专业的特点决定的,很多的同学都想拿更高一级的证书,会有更好的工作待遇,这样提醒我们在培养会计专业职业素养的时候需要有意识的引导培养学生的可持续学习的能力,这样更有益于学生职业发展。

通过开展以上两个专业的调研工作,笔者对于如何更好地把职业素养教育融入到课程教学中来也有了更深的体会,结合课程第四章的内容: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谈谈我自己的看法:

(一)在课前充分了解所教学生的专业背景,学生毕业后将从事工作所需要的职业素养,如文秘和会计虽然是比较接近的专业,同属于管理类,但是在具体的工作中也有一些区别,搞清楚其中的异同,对我们的教学更有针对性,学生上课更受益。

(二)具体课程设计

导入:以两个与学生专业相关的职业素养的案例入手,案例可以是从正反面反应出不同的职业素养会有不同的结果。引导学生思考职业道德,由此扩大到道德的含义。

1、结合课前的案例讲解道德的主要功能和社会作用。

2、例举出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经典的案例,讲述从古至今在职场上都需要过硬的职业素养,中华民族优良的道德传统始终不能放弃,到今天对同学们修身、齐家、治天下依然非常有用,如“倡导言行一致,强调恪守诚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显得尤为重要。

第7篇:财务负责人和会计的区别范文

(一)企业实施有效的财务管理离不开现金流量的决策支持

企业无论筹资、投资或利润分配均以现金为纽带,现金不仅是资金流转的起点和终点,而且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现金流转构成企业资金流转的轴心。因此,企业财务管理的内容尽管表现为资金及其流转,但又直接表现为现金及其流转。也正由于现金流转受到盈利、亏损等内部原因以及市场变化、企业间竞争等外部条件的影响而出现的不平衡,才使得企业财务管理成为必要,并使其管理更为复杂。现金流转内容的直接规定性,决定着管理目标在表现为“股东财富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又具体体现为现金性收益的最大化。按照财务管理分层管理理论,企业财务是由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和财务经理财务三个层次组成的。其中,财务经理财务是最直接财务,是对企业现金及其流转的直接管理,属于专业的财务管理。专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则是通过现金及其流转的直接管理实现现金性收益的最大化。

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现金及其流转的直接管理,作为一个控制系统,必须获得有关企业现金及其流转的历史信息、和未来信息,为即将从事的财务活动提供决策支持,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监督和控制。现金流量反映企业现金及其流转情况,从而满足企业财务管理关于现金及其流转信息的需要,为财务管理提供决策支持。

(二)现金流量能为企业财务管理提供更有价值的信息。

现金流量既是财务管理的直接对象,又是财务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信息。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现金流量以现金为基础反映企业可用资金的能力,和营运资金相比较,在提高财务管理信息的相关性、可比性和可解释性等方面可以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其次,现金流量以收付实现制反映企业现金流转情况,与利润相比较,提供的现金流转信息更加客观、可靠。

最后,现金流量转作为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最重要方面,现金流量也是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更佳计量。因为现金流量信息,不仅是企业管理当局进行计划和控制的重要依据,而且对企业外部使用者来说,也会提供他们非常需要的有关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入能力、现金支出的需要量以及相关投资和理财活动的信息。所以,现金流量也是企业财务状况变动的更佳计量。

二、资金管理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中心地位决定了企业财务预算应当以现金流量为中心

(一)资金是企业财产物资的货币表现,是企业的命脉与血液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在一方面可看成是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该资源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即资产,同时在另一方面应视为企业的负债或业益。企业的资金状况既是各方面的经济活动的财务反映,又是企业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必备要素,企业的资金状况代表着企业的资源配置、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同时也反映着企业的资本构成和产权关系。因此,资金不愧为企业的命脉与血液,这一管理对象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抓住、抓好资金管理也就等于管理控制住企业的生命线和生存线。换言之,以资金作为企业管理中心,在对象方面具有不可替代性,而以管理对象作为管理的中心应比以管理职能作为管理中心更具有客观性和优越性。

(二)企业本身驾驭资金的能力和效果是企业财务活动中处理财务关系的关键所在

投资人、经营者和债务人三者之间构成了企业最重要的财务关系。处于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企业,只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正确处理上述各方面的财务关系,才能为自已的生存发展营造一个有利的氛围。然而,这样的氛围的形成,并不决定于形形的公关手段,从根本上说,它取决于企业的支付能力,也即企业筹集资金的能力、经营资金的获利能力和盈利的分配能力。这些能力是相互影响和制约的,其综合反映就是企业驾驭资金的能力和效果。假如企业这方面的情况很好,能够说明它具有维护现有产权关系及其所决定的分配关系的最重要的前提。所以,对企业管理中心的选择和确立绝不能只囿于企业内部的考虑,应当将之扩大到企业与外部的经济联系上,而以资金管理为中心将使对这一问题的考虑和处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三)资金是处理企业管理中心与非中心之间关系的最牢固的联系纽带或链条

企业如何正确处理管理中心与非管理中心的关系,一直是困扰有关各方的难题,如果处理不好,往往“中心”发挥不了中心的作用以致陷于孤立状态,而流于形式,而非中心则常常以各种消极的态度去对待“中心”的工作,比较严重时,企业管理将会失去重心而难以协调运作。出现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在于各种管理职能和相应的管理部门没有找到共同的管理对象,缺少相互联系起来的纽带或链条。现在看来,最牢固的联系纽带或链条只能是资金。只有企业内部各部门和各级人员真正具有强烈的资金意识,赋予它(他)们适当的资金运作和管理权利并使其负有相应的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控制考核制度,企业资金管理的纽带或链条就不难形成。一旦形成了这个纽带或链条,企业主要领导者势必会以更多的精力投入资金管理,从而改变以往的观念、习惯和做法,企业各部门会因自已负有资金管理的明确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而努力管理好“自己的”资金;财务部门作为资金的综合管理部门则将在资金的筹集、营运和监控等方面发挥独特的职能作用。

因此,以资金管理为中心,实质上是以资金为纽带或链条将企业内部各层次、各部门共同的管理对象和职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赋予财务部门以外的管理部门资金管理职能,从而非常有利于处理、协调管理中心与非管理中心的纵向与横向关系,进而保证企业以系统科学的观点实现资金管理整体效益的最优化。

三、企业最佳理财目标决定了企业财务预算应当以现金流量为中心

企业理财目标是企业财务预算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点。目前,对理财目标有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有五种,即:“企业价值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每股收益最大化”、“每股市价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等。但认真分析一下,就可以发现以下问题:

一是这些理财目标如何才能实现?答案是:只有企业实现盈利,才能实现上述种种目标。

二是如何实现盈利?答案是:只有通过资金运动才能盈利,如果资金不运动,企业不运转,是不可能产生盈利的。

三是如何使资金运动最好,最有效?答案是:使资金在运动中产生最佳流量。

从上述简单分析中不难看出,以最佳现金流量作为企业理财目标是最佳的选择。

之所以选择最佳现金流量作为企业理财目标,其理由如下:

1.从财务管理的本质看,财务管理是综合性极强的价值管理。这种价值管理的特征与职能是其他管理所不能代替的。“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的理论,是对财务管理特点和独特功能的深刻总结,已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

2.《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提供现金流量信息作出了硬性要求,要求企业必须编制“现金流量表”,为确定以最佳现金流量作为企业理财目标,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为现金流量信息可以用来评估和预测企业的偿债能力、变现能力、收益质量和财务弹性。这四个方面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显然是极其重要的。其中,尤为重要的则是企业的变现能力,即企业产生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我们可以看到,企业的资金运动及其所体现的各方面的生产经营活动,本质上应是一个变现过程。企业的资本运动最初是从货币资金开始的,顺次经过购买、生产和销售三个阶段,依次由货币资本形态转为储备资本、生产资本和成品资本形态,最后又回到货币资本形态,从而完成了这个变现的过程。而这一过程的连续性强弱与周转速度的快慢,也就体现出企业的变现能力,同时亦可反映出企业的资产质量。如果一个企业虽然拥有大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但如果其变现能力较差,其中大部分难以在短期内变现,那么,它们对投资人和债权人而言,都将没有什么积极意义,对于企业自身来说,也意味着它的持续经营会发生困难,进而不得不通过举借新债或吸收新的投资以补偿各项生产要素的消耗,这对于企业并不是什么“福音”。

企业的偿债能力肯定以变现能力为基础,利润质量也要以现金占利润总额的比重大小和正常经营活动、非正常经营活动各自带来多少现金来加以评估,财务弹性事实上也集中地反映在现金数量上。

总而言之,现金代表着企业的综合购买力、支付能力和财富。以最佳现金流量作为企业的理财目标是最佳选择。这个理财

目标,避免了利润最大化的缺陷。利润总额只是一个绝对数的概念,它不能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不能反映出企业永久性资本和负债资本的绩效水平,也没有反映利润的货币时间价值,甚至会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更加要引起注意的是:利润最大化和现金流量最大化并不是一致的,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有时两者会发生严重背离的情况,即某一特定企业利润锐增而现金净流量却锐减的现象。此外,利润总额也不能直接反映出它的成因。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实现的利润有经常产生和偶然产生之分,但只看到利润总额并不能揭示这种区别,这些都是盈利质量问题,它与盈利数量之间并无固定和因果关系,而要正确评估盈利质量,不得不利用其他手段,如现金流量表。还有,利润总额的计算过程需要依赖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如在物价和币值持续波动环境中,尤其是在物价长期上涨的情况下,企业以过去取得的较低价格水平的生产要素消耗与现在取得的高额收入相配比,肯定会带来低计成本、虚计利润的结果,并进而会导致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对配比原则的歪曲应用,如提早或推迟确认收入、任意摊提费用等,也足以对会计利润产生影响。另外,会计实践中,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是利润最大化,企业负责人为了达到利润最大化,不得不迫使下级单位或强令会计人员调整数字,弄虚作假。许多利润不实的情况发生在诸如该提的折旧不提或少提,该摊销的费用不按期如数摊销。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粉饰利润的现象更为严重。所有这些,可折射出利润指标以及以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目标和理财目标的种种缺陷。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以最佳现金流量为理财目标,与财务管理的对象、职能、方法更为一致,肯定是理财的新重点和新追求。

3.最佳现金流量本身就是一个可以量化的理财目标,同时它的可分解性也较强,比较容易分解为企业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责任指标加以落实和考核,从而其可操作性也比较好。

第8篇:财务负责人和会计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收入;确认;会计准则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7.057

1 收入确认中存在的问题

1.1 随意调整入账时间。提前或滞后确认收入

会计分期是新会计准则中最基本假设之一,在进行交易或者相关事项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时候企业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特别应该明确会计要素的期间在进行收入确认的时候应该计入哪一个期间。然而可惜的是,在实务工作中很多企业能够为各种目的,比如逃税漏税,提高收入等故意违背会计分期,对于应该后期确认的收入,进行提前确认;把当期的收入滞后确认。

1.2 入账金额不真实。虚构收入

1.2.1 入账金额不真实

有些企业将不符合销售收入的业务也进行收入入账,比如仅仅依靠出库单就进行账务操作,而不论出库单是否真实,时间是否符合。中鲁青岛捕捞分公司就是个例子,2013年6月份该公司分别与丹麦ALIMAX公司和美国PANDA公司签订了鱼片销售协议,月底,该公司依据内部制定的原始凭证――出库单进行了账务处理,确认了销售收入700多万,确认利润400多万。实际上,该公司在6月底并未发货,其实际发货日期集中在8月,分三次进行出货。依据现行的会计准则,6月底不能够确认此销售收入,该企业存在舞弊行为,直接导致了2013年上半年的利润虚增。

1.2.2 虚构收入

目前,很多公司存在着关联关系,因而相互之间的交易也变得比较复杂。会计准则要求对企业的关联关系进行披露,并且硬性要求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该符合独立性原则,不能够通过关联关系进行灰色交易。但现实中,由于监管不到位和审查力度不够,很多关联关系很难被发现,正因为如此,很多企业通过这种漏洞进行灰色交易,虚增利润。2010年的集琦荣高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集琦荣高是桂林集琦的控股子公司的简称,这个公司在2010年先后与汕头金环海经济发展总公司、桂林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铺面销售协议,建材市场铺面的50年经营权以10076.91万元的价格进行了转让。它在这个销售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对母公司提供了担保,而其母公司及其姊妹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0万元,而且还转借给了桂林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贷款中的4/5。然后集琦荣高又从此公司收取该部分款项作为回款。一圈下来,虽然集琦荣高并未转移风险,也并未转移所有权,但其确认了利润6776.51万元,收入10076.91万元,该数据使得中期财务报告利润虚高。

1.2.3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在商品发出时全额确认销售收入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14号文件规定了具体的操作方式:(1)如果企业不能根据以往的经验估计销售退回的比例或者数量,也就是说退货的可能性完全未知,这时在发出商品是不能确认收入的,而应该待退货期满才能进行相关的收入确认;(2)如果企业需要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那么企业就必须根据长期积累的经验来判断商品退货的可能性,以此合理的来估量商品退货的比率。现实生活中,企业通常会在销售的同时允诺一定的退货期,客户可以无条件退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按是否能够确认退货可能性进行不同的处理,而很多企业往往不顾此规定,而全额确认销售收入,虚增收入。

1.3 销货退回的会计处理不当

新旧会计准则对于销售退回的规定大致相同,没有太大的区别。一般我们将因品种不合格、商量质量原因等而造成的退货称为销售退回,对于不同原因造成的销售退回,也应该进行不同的处理。在会计处理中,销售退回的商品,如果已经发生收入确认的,那么就应该一起按照退回的数量减去销售成本和销售收入;而对于还未确认收入的货物发生销售退回,则应该进行不同的处理,不用进行收入和成本的冲减,直接按照最终发出商品的数量进行入账处理即可;而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出现的销售退回情况的账务处理,那么就必须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编制。虽然准则比较全面,但在实务中落实得并不到位。很多企业为了虚增利润,增加收入,对销售退回进行错误的处理,要么不入账,要么直接对退货信息进行虚拟,不调减销售收入。

1.4 企业在收入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新的会计准则主要从便利性和间接性方面考虑,仅留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两项,利润表的项目被大大简化了。对于这种简化,虽然可能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便利性,但我们也应该意识到,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企业的多元化愈发的突显起来,企业的业务范围规模也越来越大,只有把主营业务和附营业务相互区分开来,如果不区分,很多企业可以通过这一规定对经营业绩进行粉饰、对企业的利润进行操纵,进而误导投资者。而之前的规定,即区分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能够在报表中提供更多的信息,对于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企业高管、债权人和投资者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2 收入确认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2.1 出现入账时间提前和滞后的原因

很多中小企业为了达到预期业绩以及利润上升的目的,就做出很多的违规作假的行为。在会计中推迟入账与提前入账一般都是与成本、费用和收入相关的,这样就会导致这些或多或少的计入成本或者收入中,延迟纳税或者虚假效益。有两种大的情况,一个是内部因素,还有一个外部因素。内在因素主要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企业人员为提高业绩,而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以此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然而外部因素一般是由于会计制度和审计方面的不完善,造成很多会计造假的情况很难被发现,导致了很多企业在收入方面造假。例如,有的企业销售的商品已经出库了,销售单上已经记录,却没有及时结转收入,就会导致纳税滞后情况的发生。

2.2 出现入账金额不真实、虚构收入的原因

为达到使收入相对提高、利润增加、亏损扭转为盈利等目的。企业在并没有发出商品、提供劳务,相关的资金或商品并没有真正流入对方企业的情况下,通过虚拟交易进行虚假入账,在不满足收入确认原则的条件下进行了收入确认,以此致使收入虚增、主营业务收入提高。

3 收入确认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3.1 不断完善收入确认的基本程序

在收入确认中我国着重强调的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可比性原则,在会计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在收入的确认中,我们有以下几点应该把握:第一,要求确认的收入是可以收回的,而不能出现太大的风险;第二,要求可以可靠的计量收入;第三,要求能够细化收入的实现过程;第四,要求找到能够证实交易确实存在的证据,从源头杜绝作假。在确认收入时,我们应该对交易的实质进行深入的分析,确定相关的成本和收入是否可以可靠的计量,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真正的被转移,售出的商品的控制权和继续管理权是否已经转移,这些因素都是需要我们重点考虑的。如果其中有一条没有考虑到,那么就不能够确认为收入。如果其主要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被转移,且商品发出,那么也只可以计入商品的发出,因为没有实现收入,所以不应该对商品进行收入确认。

3.2 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判断能力

国家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的收入确认方面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法规,为会计人员职业指明了方向和判定标准,但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收入确认是一种比较深层次的业务。面对各种交易和事项的复杂多变,会计人员必须逐步的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和职业判断能力,不能仅仅依靠会计制度,而是要强化后续的培训,努力提高执业能力。会计人员只能更高层次的要求自己,在处理会计业务时,充分的利用自己的职业判断能力和经验,充分的独立思考。而国家和企业也应该对于会计人员的考核制度和任职资格进行调整和完善,建立完备的评价体系、考核体系,从而使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素养更上一个台阶。

3.3 规范企业收入的入账时间

由于现在很多企业内部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权责分离不明确,企业管理人员为了使企业的业绩效益更好,对当期收入的入账时间进行控制来达到利润的虚增。所以,我们应该对企业进行全方位的业绩考评,对现金的营运质量指标和资产的经营质量指标等进行适当的增加,而不是片面的强调“利润”。用长远的眼光来看,对投资者的管理或对社会大众的利益,运用谨慎性原则是非常有利的,而且还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这样可以避免企业过分的强调“利润”而任意的调整收入的入账时间。

3.4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各企业应该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认真学习和研讨,辅助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到完善,建立健全的全方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还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其中包括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相关控制;财务总监对重大经济业务的相关控制;会计人员对具体经济业务的控制三个层次。每一项可能涉及到收入的交易或者事项都需要会计人员充分的运用职业判断,决定该事项或交易应该一起在会计凭证上反映,在什么时间进行记录,如何计量,何时计入会计报表。并且计入报表的项目还应该考虑是否具有可靠性、相关性、可计量性和可定义性,所有的收入项目是否遵循了重要性原则等都是必须考虑的问题。加强内部控制的管理,是依据《会计法》的要求。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助于保障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有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有利于企业健康良性的运行,有利于我国审计工作的发展。

3.5 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和国家审计部门的职能作用

当下,国家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于上市公司实行了年度报表审计,而对于国有特大型企业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虽然这两个制度目前都在普遍的实行,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很多操纵利润的现象在上市公司仍然司空见惯,会计造假也时有发生。因此,仅仅依靠上述两个制度时无法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的,我们必须增强经济普查的力度,可以借助审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加强对于企业的审计监督力度,而且对于发现、查处的企业在收入计量和确认方面的违法现象应该进行严惩,并继续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追究。

第9篇:财务负责人和会计的区别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简称非营利组织,下同),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

(三)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业务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

第五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

(二)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非营利组织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其后,各项财产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十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三)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结余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八条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章资产

第九条资产,是指过去的经济业务形成并由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流动资产、受赠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第十一条非营利组织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等。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非营利组织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第十二条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

第十三条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

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和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款项的除外。

(三)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于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短期投资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短期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

但是,委托贷款(包括短期和长期)应按期计息,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按期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

期末时,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委托贷款,是指非营利组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四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第十五条应收及预付账款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核算: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收款项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第十六条存货,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业务活动过程,或者在业务活动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

包括各类材料、物料,尚未完工的资助项目成本等。

(一)各种存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2.从受赠资产转入的存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二)各种存货发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三)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理事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应当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十七条待摊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非营利组织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有关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第二节受赠资产

第十八条捐赠,是指一个实体自愿无偿向另一实体转交现金或其他资产,或撤销其债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划清捐赠和捐赠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的界限,并区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如果非营利组织接受资产提供者的资产的条件是为其提供一项服务,尽管这项服务的结果可能是无形的、不确定的或难以计量的,该项接受的资产也不能作为捐赠处理。

例如,某资产提供者向某非营利组织提供一笔资产用于某项研究开发活动,并保留研究开发结果的所有权或优先权;或规定实验的具体规则,使得研究结果的公共效益从属于资产提供者的个人利益。

这类业务不属于捐赠,应作为一项交换交易,确认相关收入和费用。

(二)如果非营利组织接受资产提供者的资产的条件是必须将该资产转交给其指定的地方、单位或个人,这类业务也不属于捐赠,应作为一项代收代付业务,将该项接受的资产确认为负债。

(三)如果资产提供者允许非营利组织在章程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所接受资产的受益项目,这类业务属于捐赠,该项接受的资产应作为捐赠收入处理,并分别不受限制捐赠、暂时受限制捐赠和永久受限制捐赠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条非营利组织的受赠资产应当区分资产形态确定入账价值:

(一)受赠资产如为现金,应按实际金额入账。

(二)受赠资产如为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按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暂不入账,但应设置辅助账,登记该受赠资产的数量等情况。

3.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第二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处置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一)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转为自用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对于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实物资产,应转入存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存货的实际成本;

2.对于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实物资产,应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3.对于受赠的无形资产,应转入无形资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直接用于对外捐赠的,应将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资助项目成本。

(三)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对外出售的,出售收入应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同时将所售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以接受捐赠为主的非营利组织,对于接受捐赠的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在期末时按可变现净值与成本孰低计量,对于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受赠资产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可变现净值,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正常业务活动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第三节长期投资

第二十三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二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设置备查账,进行数量登记。

第二十五条非营利组织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

摊销方法采用直线法。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非营利组织,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

当非营利组织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项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四)长期委托贷款应视同长期债权投资进行核算。

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息,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按期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

期末时,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二十六条非营利组织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结转。

第二十七条处置长期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二十八条投资比重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对长期投资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长期投资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本制度所称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对于长期投资而言,可收回金额是指投资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

其中,出售净价是指出售投资所得价款减去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四节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或出租而持有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馆藏图书、,也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条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七类:

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安装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协议确定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租入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况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五)从受赠资产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三十二条非营利组织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

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三十三条非营利组织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

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三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

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除上述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一律按规定计提折旧。

第三十五条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三)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第三十六条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七条非营利组织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八条非营利组织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非营利组织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其他收入或支出。

第四十条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固定资产,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四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节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三条非营利组织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入账。

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从受赠资产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第四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五条非营利组织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其他收入或支出。

第四十六条非营利组织的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非营利组织开始开展业务活动当月起一次计入当期费用。

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费用。

第六节资产减值

第四十七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非营利组织应当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非营利组织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收支结余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投资比重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

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非营利组织在运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

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定期检查,并按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差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上,委托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并入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项目。

第四十九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分析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

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非营利组织自行确定。

非营利组织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非营利组织所在地。

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

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还债务等,债务人死亡、失去偿付能力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对于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非营利组织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第五十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受赠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如由于受赠资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受赠资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受赠资产成本的部分,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个受赠资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某些受赠资产具有类似用途,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受赠资产,可以按受赠资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一)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

1.受赠资产陈旧过时导致市场价格下跌的;

2.受赠资产临近过期导致市场价格下跌的;

3.其他足以证明受赠资产实质上发生减值的情形。

(二)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下时,应当将受赠资产账面价值全额转入当期费用:

1.已霉烂变质、毁损的受赠资产;

2.已过期且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受赠资产;

3.业务活动中不再需要,且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受赠资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受赠资产。

第五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

(一)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二)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3.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非营利组织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

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如果非营利组织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处理。

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冲回上期未限定用途净资产,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结余处理。

第五十三条、处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第五十四条、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如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应当根据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董事会,或理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章负债

第五十五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业务活动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非营利组织,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五十六条、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债务。

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短期借款应按实际借入金额入账,并应按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其他支出。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和预收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往来户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指定受益人的捐赠,应作为应付款项,单独核算。

(三)预提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预提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十七条、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是指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长期借款应按实际借入金额入账,并按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其他支出。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非营利组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长期应付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三)专项应付款,是指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或其他单位拨入的专项设施建设拨款而形成的负债。专项应付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并于专项设施完工后予以转销。

(四)其他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四章净资产

第五十八条、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五十九条、以捐赠业务为主的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应按捐赠人限制存在与否分为不受限制净资产、暂时受限制净资产和永久受限制净资产。

(一)不受限制净资产,是指暂时受限制净资产和永久受限制净资产以外的其他净资产。

包括出资人投入的资金和历年未受限制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未受限制结余转入的金额。

未受限制收入,是指除受限制捐赠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二)暂受限制净资产,是指资金使用受到捐出方暂时限制的净资产。

捐赠人的暂时性限制包括:

1.时间限制。即要求在以后的某一时期或某一特定日期之后才能使用捐赠资产。

2.目的限制。即要求将捐赠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比如接受捐赠的赈灾物资,在灾害尚未发生之前,就形成一项暂时受限制净资产。

3.时间限制和目的限制两者兼具。

例如,捐出方要求将捐赠资产进行投资以便在某一特定的期间提供收入,并且这些收入要用于某一特定的目的。

(三)永久受限制净资产,是指资金使用受到捐出方永久限制的净资产。

包括:

1.受永久限制而持有的资产,例如土地和艺术作品,接受捐赠时以专门用途、保存和不得出售为条件;

2.受永久限制而持有的资产,捐赠的条件是将它们进行投资以提供永久的收入。

后者来源于产生永久性捐赠基金的赠与。

第六十条、非营利组织应在限制失效期间,确认捐赠上所附的捐赠人限制的失效,将受限制净资产转为不受限制净资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制失效了:

1.当规定的限制时间消逝时;

2.当捐赠资产特定目的实现时;

3.以上二者兼具时。

第六十一条、其他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包括业务发展基金和留本基金。

(一)业务发展基金,是指非营利组织摇拥有的用于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的基金。

包括出资人投入的资金和历年结余扣除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后转入的资金。

其中,从暂时受限制捐赠收入转入的金额,应在本项目下单独反映。

(二)留本基金,是指捐赠出方捐入的基金,该基金的本金不能动用,只能动用本金产生的收益。

留本基金以外的其他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视作留本基金核算。

第五章收入

第六十二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一)基本业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主要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例如,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基金会的捐赠收入,民办学校的学费等。

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可以在收到款项时确认,也可以在实际发生时时确认。

捐赠收入应分别不受限制捐赠、暂时受限制捐赠和永久受限制捐赠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业务收入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

(二)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其他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咨询费收入、培训费收入、出版物收入、展览收入、专项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应于实际发生时确认。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三)政府资助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政府无偿给予的各类补助,如人员经费、办公经费。

政府资助应于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政府拨入的专项拨款,作为负债核算,不作为收入处理。

(四)投资收益,是指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包括委托贷款收益和委托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应于实际发生时入账。

(五)其他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因处置财产物资取得的净收益和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应于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六章成本和费用

第六十三条、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章程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非营利组织为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垫付的款项。

非营利组织发生的应由当期承担的费用包括基本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其他支出和管理费用。

第六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基本业务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主要业务活动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基本业务的有关支出。

例如,社会团体利用会费开展活动发生的支出,基金会发生的资助项目支出,民办学校发生的教学支出(如支付教职工工资、福利费等)。

非营利组织对外资助项目发生的支出先在成本中归集,待资助项目完工后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转入当期资助项目支出。

第六十五条、非营利组织的其他业务成本,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其他业务活动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其他业务的有关支出。

例如,举办培训活动发生的诸如租用教学设施、支付劳务费等培训费支出,出版物发生的印刷费、稿费、审稿费、编辑费等出版费支出,等等。

第六十六条、其他支出,是指非营利因处置财产物资发生的净损失和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

其他支出应于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六十七条、管理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费支出等。

(一)人员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各项津贴、奖金等),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等。

非营利组织的工资应比照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执行。

非营利组织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应按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非营利组织应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1.5%、2%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工会经费。

(二)日常公用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耗用办公用品、专用材料和劳务的支出。

包括办公费、专用材料支出、印刷费、劳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招待费等。

办公费,是指非营利组织订阅书报杂志、购置或领用一般性办公用品(如钢笔、铅笔、公文夹、订书器、电话机、档案袋、信封、账表、纸张、计算器、计算机软盘、硒鼓等办公用品)支出。

专用材料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购置或领用不纳入固定资产范围的专用材料支出,如胶片、录音和录像带、专用工具和仪器等。

印刷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印刷资料发生的费用。

劳务费,是指非营利组织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支出。

物业管理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办公用房、高层设备(如高层电梯等)的物业管理费。

交通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国内外交通费,包括租车费、车辆用燃料费、过路过桥费、车辆保险费、行车安全奖励费等。

差旅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出差、出国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因工作需要开支的杂费等。

维修费,是指非营利组织为保持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效能而开支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

租赁费,是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场地、车船等的费用。

会议费,是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赁费等。

招待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包括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招待费应按有关税法规定的标准开支。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

包括医疗费、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助学金等。

医疗费,是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营利组织人员的医疗费支出,以及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之外,按规定应由单位负担的医疗补助支出。

住房公积金,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具体比例比照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住房补贴,是指非营利组织按规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支出。

补贴标准比照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助学金,是指给予学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等。

(四)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折旧和大修理支出。

(五)其他,包括应收款项和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发生的财产损失等。

第六十八条、非营利组织应从严掌握费用开支,并按本制度和有关税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费用开支标准,报经董事会,或理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十九条、非营利组织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

第七章结余及结余分配

第七十条、结余,是指非营利组织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七十一条、以接受捐赠业务为主非营利组织的结余应按捐出人限制存在与否分为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

(一)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除暂时受限制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以外的其他收支结余,根据不受限制收入减去有关成本费用计算。

不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不受限制净资产。

(二)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暂时受到捐出人限制的收入形成的结余。

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暂时受限制净资产。

(三)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永久受到捐出人限制的收入形成的结余。

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永久受限制净资产。

第七十二条、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收支结余可以不划分为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

收支结余应于期末,按扣除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后的金额转入业务发展基金,按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金额转入留本基金。

第八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三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

第七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将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五条、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组成(不要求编制和提供收支情况说明书的非营利组织除外)。

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非营利组织自行规定。

季度、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非营利组织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收入支出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支出明细表;

(五)其他有关附表。

第七十七条、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计报表编制基准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四)或有事项的说明;

(五)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六)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七)非营利组织合并、分立的说明;

(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收支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

(二)结余和分配情况;

(三)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收支情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10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八十条、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