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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防、职业道德、行政执法、执法程序、对策
Abstrac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fire control institutions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of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then makes an analysis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the reasons, and then targeted proposed law enforcement of the law enforcement set up quality, regulate the correct law enforcement procedures and enhance the moral quality, perfect law enforcers law enforcement supervision system solutions.
Keywords: fire, professional morality and law enforcement, law enforcement procedures,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消防行政执法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将消防法律、法规适用于特定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创新和推进消防社会管理,减少、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保障社会单位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途径。随着《消防法》、《行政许可法》、公安部第106、107、108号令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全国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行政的意识已有明显增强,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大批火灾隐患得以整改。但其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消防执法人员执法素质不高,执法不严,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情代法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还有一些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和政府追求经济效益的干扰,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下面谈一下本人的一点看法:
一、消防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规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放任自流等现象较为严重。
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消防执法人员对消防违法行为以某种借口,该罚不罚、不该罚却重罚、以罚代停、以罚代改等现象特别突出,他们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罚款,一味追求罚款数额,完成罚款任务。他们这么做也就出现了平时执法很轻松,几乎不去社会单位检查,而到了逢年过节忙得不亦乐乎,这为火灾的发生创造了条件;二是,超越职权严重,执法动机不良。某些执法人员为了与单位或个人的一些矛盾,便利用手中的权力在执法工作中做手脚或越权使用权力。如某单位存在四项违法行为,而消防执法人员在第一次检查时只提出两项,责令其整改,发现未按要求整改的,便对其实施处罚,第二次检查时又提出两项问题,责令其整改,如果发现其未改又对其实施处罚,这样一来单位就不能及时的彻底整改问题,从而造成了单位长期存在火灾隐患。
二、执法过程中的执法依据不准确,违规执法。
现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是:依法对单位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取证后立案,进入处罚程序,并告知处罚的种类和享有的权利,经审批后做出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复议的途径和时限,被处罚人履行完处罚决定后结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两套案件程序,一种是网上办公系统,一种是纸质案卷,而两种处罚程序的内容和格式还不一样,这样一来一件消防行政处罚案件耗费了大量的警力和时间。虽然消防行政处罚在不断的改进,但是也表现出消防行政处罚程序、法律文书的不规范性、随意性。这些规定在实践中束缚了执法人员的手脚,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严肃的处理。为提高行政处罚效率,可参照香港的做法,简化消防行政处罚程序。香港的消防部门没有处罚权,只有检控权,防火员在防火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需要处罚的,可将控罪和证据直接上告法院,法院开庭审判确认后即可作出判罪。被处罚人慑于法院的权威,一般都会老老实实接受,及时加以整改。这种操作方式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消防部门省去了组织听证和复议的环节,大大提高了消防执法效率。 三、行政执法机关职能相互交叉,权责划分不明,执法中推诿扯皮现象严重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体制、立法等各方面的原因,造成一些执法部门职能相互交叉,权责划分不明,导致执法中“撞车”或扯皮。如房屋室内装饰问题,安监、质检部门依照有关法规有监督管理权,规划建设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也有监督管理权,而当发生问题时,部门之间往往又互相推诿。又如食品和药品的监督管理,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但这方面的广告又归工商部门管理,一旦出现食品药品的虚假广告,消费者受了欺骗而找主管部门时,也容易发生“两不管”的情况。
四、执法者的素质较低
一些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不高,对消防行政执法的重要性缺乏深刻的认识,没有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和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致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力的查处,火灾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整改。特别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一系列法律的相继颁布,对消防执法工作的要求和标准越来越高,一些消防执法人员为了减少麻烦,避免当行政诉讼被告,在消防行政执法中,可罚可不罚的不罚了,该重罚的从轻了,从而削弱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消防执法过程中,有些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的法律、法规没有理解透、掌握好,自身法制意识不强,执法观念淡薄,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在执法工作中,不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按照法定的程序办事,以致于出现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手续不完善,使用法律文书不规范等问题。
消防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法治”意识差,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没有科学的认识和准确把握法治的基本内涵。在法治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和治国方略的今天,人治的传统观念仍没有完全摒弃,权力行政、人情行政、身份行政较为盛行,“以权压法、以言代法、越权执法、以罚代法、行政执法权力商品化”等现象时有发生。
二、对消防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制约力度不足,甚至形同虚设。在消防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执法责任制落实不够,特别是对执法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的公安消防机构根本没有执行。内部监督不力,考核、评比与德、勤、绩联动机制不完善;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在处理时失之于软,失之于宽,没有起到规范、惩戒和教育的作用。
三、执法为民的思想树立不牢,对人民缺乏感情,不能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安消防部队是公安机关的一个重要警种,担负着消防监督执法的重任。因此要牢固树立“人民消防为人民的思想”。但是当前我们有些消防执法人员对“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个根本性的问题模糊不清,没有得到真正解决。法治意识不强,在思想上没有摆正人民与执法人员的关系,即是“主人”与“公仆”的关系。所以在消防监督执法中有对待群众冷、硬、横、推等现象。
解决目前执法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一、提高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素质
牢固树立执法者的执法观念,长期开展宗旨与意识教育,转变观念或者定期不定期的培养消防执法人员的道德修养,把立警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落实到每一个干部,切实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和人民感情基础,让每一个执法者带着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去执法,带着对人民深厚感情去执法,平时我们社会也应该加强对法制宣传和教育的力度,增强人民的法制观念,在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侵害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二、规范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公安消防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完善的消防档案,对每一起案卷,每一次活动都应进行整理装订,建立一个完善的档案样本,让每一个消防监督员都应熟知档案的建立和装订程度,对具体对象做出一个正确合理的选择和判断,从而更加准确贯彻消防法律的意图。
三、提高执法者的素质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各级行政机关要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行政诉讼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操作规程,熟悉有关的法律条文和行政执法中的有关程序,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也是消防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有效措施
一是针对当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严明执法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使执法权限确定化,执法责任明确化,执法程序公开化。二是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切实执法质量评议考核制度,充分发挥法制、督察部门的监督作用,适时开展消防执法内部检查、考核,做到及时发现和处理消防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把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不能等到发生了重大火灾事故,再去被动的追查处理。三是要接受社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实行公开办案,杜绝问题的发生,使消防执法工作沿着健康发展的法制轨道前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 《北京市消防条例》
关键词:卫生行政执法;体系;模式;现状;对策
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后期影响尚未消去,“瘦肉精”、“染色馒头”、“牛肉膏”又接踵而来……近期食品安全恶性事件频频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再次推到风口浪尖之上;2010年张家港第一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引发社会群体事件刚平息不久,武汉就发生了“王贝整容事件”,医疗乱象也被媒体与民众炒的沸沸扬扬。食品安全、医疗安全、职业病界定、无偿献血等问题均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话题。一系列的卫生事件引起人们的讨论,也引起笔者的深思:卫生监管到底缺失在哪?卫生行政执法遇到了什么问题?
卫生行政执法,是国家管理卫生事务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我国卫生行政执法起步较慢,外界对执法多方干预、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直接阻碍了依法行政的进程。新形势下,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在当前的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执法力度不强,手段不完善、目标不够明确,效果不佳的问题持续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时有发生,其行为严重阻碍了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已成为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特别是基层部门执法工作中最主要的问题[2,3]。要解决当前遇到的问题,仅靠行政命令约束已远远不够,因此,如何科学、有效的执行卫生行政执法,已成为当前社会亟待解决的难题。
国外实践经验告诉我们,科学完善的卫生行政执法法律体系是确保卫生行政执法公平有效的基础,鉴于我国独特的文化及社会环境,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仅需要科学完善的卫生行政执法法律体系,还需要深刻了解当今社会卫生行政执法的存在的问题及由此探究其本质,根据其本质辅以必要的对策措施,如创造良好的卫生行政执法环境、规范政府行为、提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等。只有建立起完整的卫生行政执法模式,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彻底解决当前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乱象。
关键词:城市管理;执法;改革;以人为本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8.066
城市是一个地区的政治或者经济或文化中心,是人类活动的集中区域。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的环境下,行政机关作为城市管理的主体要切实发挥其管理职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法律赋予的权利从而为城市的发展提供有序的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一致,通过行政执法可以有效解决城市发展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以此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城市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行政管理的执法工作。
1.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试点启动于1997年,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城市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一是我国城市行政执法体系日益完善。随着全面依法战略的实施,关于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形成了具有实践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行政执法的效率得到提高。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前,我国城市管理一直受“交叉管理”问题的影响,进而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的问题,严重影响城市的发展,而在城市城管部门明确了城市行政执法主体之后,降低了执法的成本,形成了执法合力,为公民提供了良好的城市环境。三是实现了执法形式的多样化,为行政管理模式改革提供了经验。尤其是通过运用数字技术,实现了执法的透明度,有效杜绝了各种腐败行为。
我们在肯定我国城管执法所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
1.1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保障有待加强
随着城市的日益发展,城市管理工作越来越复杂,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力度,然而结合当前的工作效果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保障还不充足:一是政府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薪酬划定标准不高。通过调查大多数的城市,尤其是基层城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他们大多数属于“临时工”,工资水平不高,这样容易导致他们出现消极执法的情绪;而且基于“临时工”没有编制,因此其工资不能从财政资金列出,这样无形就会增加行政执法的文明难度。二是财政资金对行政管理执法的经费投入存在较大的差异。很多城管部门由于没有足够的经费导致其行政执法的设备不完善,最终影响执法效果。
1.2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有待规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是当前城管执法中所存在的普遍问题。造成城市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执法的相关文件的效力有限,缺乏相应法律的规定。例如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大部分属于试行法规,这样就会导致其约束力不强,进而使得在具体的运行中容易被随意的解释与更改;另一方面是由于受到传统强制行政管理思维的影响,导致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缺乏人性化的理念,进而出现了为了执法而执法的错误现象。
1.3城市行政执法的手段有待完善
城市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一个舒适的城市生活、工作环境,如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采取暴力行政执法手段必然会引起社会的恐慌,例如近些年发生的城管伤人事件充分表明了公对城管执法行为的否定。野蛮执法的现象容易引发,因此需要相关部门遏制暴力执法、野蛮执法。
2.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基于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和城市日益发展的需要,提出优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2.1构建完善的城市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是开展城市管理的前提,基于在城市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依据不足的问题:一方面要明确城市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授权问题,确定城市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确定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合法性,划分具有法律保障的权利体系。例如针对城市管理执法中所存在的强制执行问题,我国法律要给予明确的规定,从而避免出现暴力执法;另一方面构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保障规范。城市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财政给予相应的资金、人力等保障,因此需要法律层面出台管理行政许可审批、监管以及处罚的法定职责,以此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坚定的后盾。尤其是在人员配置方面要建立系统的规则制度规定,以规则制度的形式确定城市行政管理人员的编制问题,保证各项基础工作顺利开展。
2.2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首先建立与完善城市管理领导体制,组建垂直领导体制,形成高效的行政管理运行机制;其次整合城管部门的职权,建立责任清晰的岗位制度,推行阳光执法,并且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借鉴其他省份的先进管理模式,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行政管理机制;最后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队伍培训机制。行政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决定着执法工作的水平,因此要引入准人机制、培训机制、奖惩机制和退出机制,实现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素质的培养与提升。
2.3创新城市行政执法工作方式
一是要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的效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属于系统的工作,基于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实践中应该形成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社会管理体制模式,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城市管理模式。虽然城管执法机关具有集中城市的管理权限,但是其更多的表现为行政处罚权,并没有行政强制权,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联合执法机制,将公安、法院以及工商等部门纳入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系中,以此形成组合。二是引入对话机制,减少野蛮执法、暴力执法。通过对话可以将利益需求方的诉求合理的表达出来,从而实现对问题的根本解决,因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管理人员要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协商,形成契约,并且按照契约进行,以此实现城市的和谐发展。
2.4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首先应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立法工作,通过法制化的方式对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客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予以规范,然后结合各地城市化的实情,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在注重监督实效的同时,避免监督的无依据和随意性,从而确保监督的成效。其次,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权力运用过程中的规范意识,不断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对此,在监督的过程中,注重对行政执法权的约束和管控的同时,加大相对人权益保护的机制设计。虽然,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程序已经日趋独立,且对追究程序中的各环节已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可增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环节,使得责任的追究程序更加公开、透明。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机制,使得行政执法人员在城市管理的执法实践中提高服务意识和法治意识,同时亦促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更好地符合城市化发展的需求。最后,在行政执法的监督力量来源方面,应拓宽监督的渠道,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实情,创设可行的条件,使不同渠道的监督力量得到整合,实行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并举,权力部门的监督、司法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均能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形成监督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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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行政许可法》第24条
⑦《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年3月22日
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69.
[2]台州市路桥区安监局.关于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执法委托的意见[EB/OL].http:///InfoPub/ArticleView.aspx?ID=1754
[3]四川省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行使部分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权[EB/OL].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网站,[2013-11-09].
[4]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41.
[5]刘云甫.委托执法备案审查的立法思考[J].广州大学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
关键词:基层;行政执法;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9-103 -02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中明确提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充分说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关系到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鉴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期,呈现出不平衡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更多的去关注基层的执法工作。
一、当前基层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基层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步,表现为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执法力量不断加强、对执法的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创新等。然而,基层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问题仍然存在:
(一)依法行政观念较为淡薄
一些基层执法人员不规范执法的行为时有发生,缺少忧患意识,在工作中表现出没有紧迫感和“精品”意识。
(二)依法行政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
(三)行政执法部门职能交叉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体制、立法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一些执法部门职能相互交叉,权责划分不明,导致执法中扯皮或撞车现象时有发生。
(四)行政执法力量较为单薄
行政执法人员由于受编制限制,普遍人员紧缺,力量薄弱,导致一些执法任务较重的部门聘请一些临时人员参与行政执法的现象时常存在。
(五)行政自由裁量权把握不准
不少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仅考虑到其行为的合法性,而对其行为的合理性没有引起重视甚或根本不重视。
二、规范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基层执法工作直接关系民生,其是否规范,能否适应社会和时展提出的要求,直接影响到改革开放的成果能否惠及人民。
(二)依法行政,建立法治国家的要求
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因此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基层执法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其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工作的进程能否顺利推进。
(三)基层执法工作自身发展的要求
基层执法工作的成效需要经受住实践的检验,如果基层执法工作不够规范,社会管理杂乱无章,其自身的职能就得不到实现。所以,规范基层执法工作,体现行政工作的科学高效,也是基层执法工作自身发展的要求。
三、规范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
(一)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为规范基层执法工作提供重要保障
“对现有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培训,并形成经常化、制度化,以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增强依法管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能力。” 不断丰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提高其执法能力和水平,确保办案质量,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管理科学到位,为规范基层执法工作提供重要保障。
(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保证行政执法权的合法行使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必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在实践中不断充实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内容, 拓宽行政执法监督的领域,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的体系。” 对于违法行政的行政执法人员,一定要严格责任追究,绝不姑息迁就,不断增强行政执法人员坚持依法办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大力推进行政执法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将行政执法活动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防止“暗箱操作”,提高行政执法活动透明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偏差,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三)准确把握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要求,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部门间行政职能争议实质是部门之间在实施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矛盾和争议。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方面的参谋、助手,应该而且能够在依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协调部门职能争议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合理界定部门之间的法律职责,从源头上避免职能交叉。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使其强化执政为民的服务意识,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增强工作的责任感,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尽量避免在行政执行中出现缺位和越位的现象,进而解决行政职能交叉和行政执法争议,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执行力。
(四)立足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通过合理利用现有资源提升行政执法的能力
基于执法力量薄弱的客观现实,除了申请人员和经费的支持外,更应努力加强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其行政执法的水平。通过对临时执法人员运用讲座、报告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岗前培训、资格培训和业务提升培训,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进行有针对性的实践性训练,使其学习掌握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操作规程,熟悉有关的法律条文和行政执法中的有关程序,提升行政执法实践能力,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行政执法的能力。
(五)深刻理解行政执法的内涵要求,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行政行为在合法性原则的前提下,应该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平等、公正地适用法律规范,努力做到自由裁量权的细化、具体化,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只有在具体行政管理活动中秉承公正与善意,做到合法、合理,公共管理行为才能实现它的效益,才能提高政府信用,巩固政府良好形象。”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与社会双向沟通的渠道,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为规范基层执法工作提供严格的监督。
参考文献:
[1]王守宽,金红磊.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行政与法,2002,(05).
[2]李伟.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3,(06).
[3]伊强.论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关系[J].法学理论,2011,(04).
关键词:行政执法;问题;解决对策
工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其多项职责都涉及到行政执法方面的工作。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主力军,也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部门,工商局承担着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职责。概括起来说,工商局在把好市场主体的入门关和做好市场秩序的坚强卫士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环境的日益变化和法律法规的滞后等问题,工商局的行政执法的工作遇到了许多的困难和挑战。
一、行政执法遇到的问题
(一)执法范围模糊不清
尽管有关的规章制度或者法规法条中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的各部门的职责予以了明确的界定,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对于一些领域问题难免会涉及两个部门之间甚至于多个部门之间的交叉甚至于空白。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总是会出现新的问题和任务,而这个新问题看似之前就有了规定,但到底属于哪个部门管又或者不属于哪个部门,这时候却又模棱两可了。这就会导致更多的问题出现:(1)造成部门之间工作任务的推诿,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无处可寻求救济途径;(2)造成部门之间的管辖的争议;(3)即便协商好了由哪个部门具体来管辖,却因为范围的不明确导致行政相对管理人怀疑和质询,又或者导致执法部门人员工作的畏首畏尾。
(二)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弱
由于中国行政体制的根深蒂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有时仍是逃不开地方政府的干预。人们貌似形成了一种"有事找政府,有事找法院"的观念,却很少会找工商局来解决纠纷问题。但是不得不说,即便有的人找工商局来寻求救济途径,工商局行政执法部门却也会感到"力不从心",执法手段匮乏,执法手段的单一导致一些强制性行政措施难于实施,这就使工商执法的力度大大减弱。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因为各种问题导致行政执法人员"不敢""不能",有时采取了强制性的措施也会导致行政相对管理人的"无理取闹",这样的境况自然会导致工商局作用的减弱。
(三)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水平的不齐
近几年工商局新人的数量越来越少,坚持在岗位的多是富有经验的"老员工",而"老员工"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比较慢,因此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他们仍然采用原来经验和方法去工作。殊不知随着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老方法越来越容易被质疑甚至于不被接受。另一方面也有许多被调入的人员,但他们从来没有接触到过这种工作,不熟悉法律法规,不知道怎么与人"打交道",因此,这一部分人在办案过程中往往问题不断。这就会导致许多人开始不信任工商局的能力,对其执法的权威自然也就会置之不理或者发起挑战,导致工商局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矛盾不断升级。
二、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立法的滞后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的发展,目前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了。许多工商局的执法工作人员在面对具体的现实问题的时候,受到滞后的法律法规的束缚根本不敢突破。即便是要求执法部门要解放思想,执法人员仍是会担心是否要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考虑他们的做法是否会侵犯行政管理相对的具体权益而不敢大展拳脚。因此,领导的讲话和政府的文件这时候却比法律法规的效力还要高,执法工作人员往往会把领导的讲话和指示当成"圣旨"去执行和实践,这种做法无疑又会对法律的权威造成了相当的破坏。
(二)公众的法律意识的落后
尽管经过社会普法力度的加大和一些法制频道的推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提高,但是这也仅限于对部分国家机关能力的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意识以渐入人心,但是由于社会公众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了解甚少,以致于对工商行政执法不理解、不支持,必然造成工商执法难度大。同时在加上地方政府本位主义的干预,有些地方政府大局观念淡薄,只顾局部,不顾全局;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在错误观念的指导下,面对社会公众的请求却会越权帮忙解决问题,规避法律,这也就导致了人们有问题还是只会找政府的风气一直盛行,这无疑对工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严重的阻碍。
(三)传统执法方式已不能适应现代的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在公民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以及整个市场的飞速变化的今天,工商局的行政执法方式并没有跟进时代的步伐和潮流做出及时的变化和发展,业务能力的停止和执法方式的落后使得行政执法的权威日益受到挑战。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加大了推进依法行政的难度。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工作人员应对能力有限,对法律法规的不熟悉,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只好采用习惯的传统方法执法。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工商行政管理的执法效能和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针对所出现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强化普法宣传,加深社会公众对工商局职能的了解,明确社会公众向工商局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伴随着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已经成了不可阻挡的趋势,但是即便法律意识提高了,也仅仅止于皮毛。因此必须要加强宣传工作,明确工商局的职能,明确其能行政执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地位和权力,让社会公众对其产生信任感,在发生问题的时候能够想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敢于找工商局来帮助解决争议,这无疑会增加工商局行政执法的机会,也会更有力有效的解决更多的争议,为法院,为政府减轻工作负担,真正的发挥起工商局的职责。
(二)积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减少并杜绝地方政府主义的干涉,谋求政府理解和支持。如上所述,行政管理相对人往往是因为工商局"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而转身寻求政府的帮忙。工商行政执法工作与地方政府的支持密不可分,但是这种干涉无疑是只注重了眼前利益,考虑到要为人民服务而尽量满足他们的要求的做法,但是这种做法会混淆了工商局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也会使人们淡忘了生活中还有工商行政管理局这样的一个机构。因此要减少地方政府的干涉,明确有的事情就是要找工商局,而工商局的有些执法工作有时也要积极寻求政府的支持,只有这样才会更好的帮助社会公众解决困难,既要明确职责,又要互相配合。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建立起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必不可少的一件事情。因为法律法规的滞后和空白,会导致行政执法人员无法可依,甚至于即便有法律条文明摆着,也不敢大展拳脚,反而要反复的寻求上级领导的指示,而这又会导致出现指示比法律的效力还要高的现象的出现。因此要杜绝这种现象,必须要紧跟时代的脚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及时立法。
(四)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业务能力。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就必须提高这支队伍的素质。一是一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利用考核的方式来进行检验;二是要增强工商行政管理单位对招录人员的吸引力,为其注入新的活力和血液,放宽政策,提高待遇,这样工商局就会有较强的适应能力面对新的问题和困境。同时要严把行政执法队伍进人关,针对不同的执法岗位,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层次提出不同要求,努力改善和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知识结构。
近年来,全国工商体制改革成果卓著,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也以此为契机,取得了较大幅度的发展。但从当前的实践情况来看,工商行政执法办案工作仍然存在着诸多的矛盾和问题,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我们还需要加大努力,加强改革,提高工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能力,使其能更好的完成自己的职责和使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工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依法行政工作制度[EB/OL].道客巴巴.
[2]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EB/OL].道客巴巴.
[3]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EB/OL].豆丁网.
关键词:林业;行政执法;现状;问题;对策
林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只有科学合理地开发林业资源,才能确保人民的生存发展利益,才能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在当前全球对环境日益关注的情况下,更需要做好林业建设工作。由于长期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的影响,我国林业生态环境已经遭到严重破坏,威胁着气候生存状况,这就需要大力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深入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运用科学的执法措施,确保林业健康发展。
1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
随着我国对生态环境建设的关注不断加大,当前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执法手段日趋完善,深入践行了依法治林的工作方针。我国林业行政执法主要以森林资源的法律体系为根据,如《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主要以森林公安、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站等做为执行部门,各部门协同齐抓共管,总体上看执法效果较为显著。但还应看到的是,依然存在着执法体制复杂、工作效率低、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下面进行具体的说明:1.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一方面,林业立法在适用性和实用性存在矛盾。在当前我国森林法律体系下,上级相关政策比较宏观,但各地自身情况存在着较大差异,致使法律难以进行有效统筹,各地在执法实践工作中存在着各种问题,比如一些跨区域执法工作就难以开展,易引发各种纠纷;另一方面,各部门执法范围不合理。现实情况的不断变化使得执法工作存在着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问题,比如申请手续繁琐等,另外再就是行政管理方式落后,对行政主体的授权范围不合理,例如森林公安在抓捕犯罪分子时还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报批,这就很可能失去最佳执法时机。1.2林业行政执法体系不健全。首先,相关管理体制不健全。上级主管部门对地方政府没有直接的控制权,即使地方政府不执行相关政策,也无法去强制纠正;其次,执法部门缺乏强制执行权,即使发现了各种形式的违法行为,很多时候也是束手无策,难以进行强有力的约束和惩罚;最后,执法部分过于庞杂,职权责任范围界定不清,只注重各部门自己的利益,或蜂拥而上,或互相推诿,导致工作效率极低,甚至出现执法空白地带,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1]。
2解决当前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问题的对策
2.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林业立法对实际执法工作有着很强的导向性作用,是执法工作实施的基础。在林业立法过程中,要总结经验教训,填补法律空白,细化规定内容,特别要注重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应该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同时还要关注立法工作的专业性和系统性,这样才能科学高效地解决执法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另外,还要提升相关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在立法中要以基本法律理念和立法精神为指导,以实际情况的变化为依据,规范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权责范围,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是防止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的根本措施[2]。2.2健全林业行政执法体系。要对执法权进行宏观上的规范,结合各部门具体情况,整合执法权,逐渐形成新的执法主体,建立相对集中的执法机构,从而构建更加具有权威性的执法规范模式,提升执法效率。另外,还要从细节入手,在实践中找到易发生管理职权混乱的情况,针对职权重叠的问题可以加强审查和监督,促使各部门协调有序的行使执法权,真正让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做到依法有序、规范文明。2.3健全执法监督与制约机制。行政执法权具有很强的内在腐败可能性,因而相应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不可或缺,只有合理地运用执法权,才能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健全执法监督与制约机制,在监督对象、内容、手段、程序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明确权责义务,并且要加强各部门协调合作,充分发挥共同监督的作用。另外,还要注重内部监督、专项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既要建立专业的监督机构,同时还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媒体等的的监督,对执法权限、依据和内容等进行公开,开展阳光执法,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透明性[3]。2.4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要努力提升林业执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可以采用集体学习、分析阅读等方式,通过持续的学习来增强他们的执法能力;还要加强思想政治及职业道德方面的学习,尽量招聘录用德才兼备的综合型人员,同时做好入职前实训,确保执法队伍的整体水平;还应该把执法成绩列入工作考核系统中,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4]。
3结语
总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是保障林业产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需要在立法、机制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做好全面完善,从而切实增强行政执法效力,保护好林业资源,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作者:张瑞霞 何丽 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林业局陶乐林业工作站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林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1]姚贝.浅析我国《森林法》的修改与林业执法改革[J].法学杂志,2014(03):121-123.
[2]孔凡斌.可持续发展条件下林业法制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J].东北林业大学学报,2013(02):41-45.
[关键词]林业行政执法;成效;问题;对策
尤溪县是林业大县,林业兴则农民兴,林区稳则生态稳。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保护林区生态资源,对尤溪县林业经济稳步、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了“十二五”期间尤溪县林业行政执法取得的主要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以供参考。
1林业行政执法取得的主要成效
1.1查处林业行政违法案件力度大
据统计,“十二五”期间,全县立案查处各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达1911起,处罚1983人次,没收木材4350.13m3,没收毛竹2000根,挽回经济损失达3657.07万元。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率和结案率达100%,无发生林业行政复议案件和诉讼案件。
1.2林业专项整治成效斐然
一是抓林地专项整治。全县共查处非法侵占林地或少批多占林地案件290起,涉及林地面积55.33hm2;二是抓“无证无照经营八闽出击”专项整治。全县对无照无证经营加工木材共立案查处284起,挽回损失224.8万元;三是抓非法移植天然名贵阔叶树木专项整治。全县共查处非法移植天然名贵树木案件3起,有效地保护了自然资源景观;四是抓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全县共没收非法猎捕的鸟类25只,放飞25只,狩猎工具1套,张贴宣传标语562张。
1.3林区盗砍滥伐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十二五”期间,全县查处盗、滥伐林木案件达121起,处罚121人次,罚款137.4万元。通过多年不断地努力宣传和严厉打击,并坚持督促补种复绿,林区的毁林案件大幅下降,盗伐林木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1.4木材非法运输得到有效制止
“十二五”期间,全县查处违法运输木材879起,没收木材3406.43m3,挽回经济损失298万元。通过加强林区道路巡查,非法运输木材得到有效制止,林农的利益得到保护,木材流通秩序得以好转。
1.5林业资源生态环境明显得到改善
一是林地管理规范有序。全县共依法审核办理征占用林地157起,面积达1176.3hm2,并于2014年8月被国家林业局列入林地占补平衡试点县;二是森林防火得到加强。全县发生森林火灾31起,受害森林面积326hm2,森林火灾发生率、受害率均在“双控”指标范围内,被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评为“2013~2015年度全国森林防火先进单位”;三是森林资源持续增长。至“十二五”期未,全县森林蓄积量达2078万m3,森林覆盖率73.66%,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双增”目标,森林资源增长开始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2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执法手段欠缺
林业行政执法缺乏强制手段,遇到一些刁蛮、无赖的违法对象时,缺乏有效手段将处罚决定落实到位,如执法人员在公路上对木材运输车辆检查,常遭受不法分子阻挠,甚至受到围攻、殴打,公务难以执行,直接影响了林业行政执法的效果。又如在林地案件处罚中,一些被处罚对象往往不配合调查或不按规定接受处罚,而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又没有有效的强制手段或处罚方式,导致林业行政执法取证困难,不能按时甚至无法结案,无形中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也使林业行政执法的公众形象、执法的威慑力大幅降低。2.2执法力量薄弱一是人员少。执法大队现有执法人员65人,大队本部8人,基层15个中队、3个检查站共计55人,平均每个小团队也就是3个人左右。二是年纪大。现有执法人员中50岁以上的占40%,40岁以下的占不到10%。三是素质不高。现有执法人员中70%都是从检查站转过来的,只熟悉木材运输类案件,无法单独办理其它类型的行政案件。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运输类的案件呈越来越少的趋势,而由林权纠纷引起的滥伐林木案件和侵占林地的案件发生呈增加趋势,办理此类案件对执法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员少、年纪大、素质不高,既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办案能力和办案水平,也造成了办案效率低,成效不明显等问题。
2.3执法经费不足
为了有效打击这些不法分子的非法活动,全县不断加强林区道路的昼夜巡查,林业行政执法成本逐年增高,而地方政府财政执法经费预算难以保障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如2005年林业行政执法大队成立之初,执法费用按执法总收入18%测算拨付,可12年过去了,各种执法成本都涨了,可执法费用非但没有增加,还有所降低,办案经费预算计率目前是全省最低的。执法经费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质量和执法效果。
2.4法律法规滞后
目前一些林业法律、法规已基本涉及林业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但《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林业行业根本法多年未修订更新,有些条款不能完全适应林业行政执法发展的需要,有些法律条款在基层偏远山区现场执法中难以操作。如:侵占林地违法等连续的停止问题,又如限期恢复原状的具体执行问题等。还有林业综合执法主体、机构建制、编制问题也不够理顺,执法人员待遇问题迟迟不能解决等。
3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的主要对策
3.1大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林业行政执法氛围
要按照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所赋予的职责,通过电视、电台、网络、报刊、微信等媒体向群众大力宣传普及林业法律、法规,提高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意识,营造良好林业行政执法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浓厚氛围。特别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和利用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森林防火宣传月”等大型活动,大张旗鼓地向全社会宣传依法治林的重要意义,使广大林区农民不断提高认识林业行政执法对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3.2加强林业部门协调,积极开展林业执法专项整治行动
各级领导要亲自挂帅、自动站前,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形成林业执法合力,积极开展对林木盗砍滥伐、林地非法征占、野生动物乱捕滥猎、无证运输木材、非法收购加工木材、非法生产林木种苗、植物检疫等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打击,始终保持对林业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教育广大群众,提高林业行政执法的威望和影响面,使毁林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得以遏制。同时,以严打整治专项活动为契机,趁机顺势而为地办理一些陈年旧案和平时“难啃的硬骨头”,并以案释法,大力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参与爱林护林,共同维护林区治安稳定。
3.3建立生态管理联席制度,逐步推进护林执法联动机制的形成
2016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这是中央重点解决社会关注度高、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资源环境问题,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林业作为生态资源中重要一环,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行政执法作为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重要手段,作用越显重要,但由于林业行政执法环境较为恶劣,执法手段欠缺,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常遭受不法分子的阻挠,甚至被围攻殴打。因此,加强林业执法必须树立大生态管理的理念,建立起环保、国土、水利、公安、林业等生态管理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并与公安、检察、法院、交警、公路等部门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交流、通报生态领域执法情况,做到发生案件时,各部门之间能够联动配合,予以严打违法犯罪行为。
3.4做到依法查处,加强案件卷宗规范化管理
一是对无合法来源木材运输的处罚,要追溯源头,查清是否盗砍滥伐,做到依法依规处罚;二是对非法侵占林地的处罚要做好登记造册,分门别类跟踪监督,凡建设工程类侵占的林地,如果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要在实施查处后按有关规定补办使用林地手续,交纳植被恢复费,并进行异地还林;如果是未经批准立项的或是非工程类侵占的林地,在查处后要按有关规定恢复植被;三是严格卷宗审查,加大案件监督和审查力度,坚决杜绝以罚代刑的行为,对案情复杂疑难的较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处罚;四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基本做到实施处罚主体、执法人员、处罚委托合法,事实和证据认定清楚,运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处罚决定和处罚程序合法,文书制作规范,案件归档完整,案件统计和备案及时,确保办案质量;五是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林业行政案件实行层级管理,即对林业行政案件的立案、处罚和结案的审查决定实行分级管理,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提高办案效率。
3.5做好顶层设计,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应从国家、省、市、县、乡通盘考虑,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县一级的林业执法大队应设立为副科级单位,划入公务员序列或解决为参公编制,乡镇级属派出机构。人员编制统一按林地面积来配备,约2000~3333.33hm2林地配备1个编制。二是保证办案经费。要充分考虑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误餐和加班加点的实际困难,予以补贴;充分考虑执法人员办案的人身安全保障,强化法律法规对妨碍行政执法的惩处,并给予执法人员适当的商业保险补充;充分考虑到执法设施装备的更新完备,人员装备置装等费用列入财政年度正常预算安排。三是强化执法素质。要经常开展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廉洁执法教育。通过培训、考核和教育,提高人员素质,筑牢执法人员自身的思想道德防线,自觉抵制腐败之风。
[参考文献]
[1]林盛.尤溪:实现森林蓄积量、覆盖率双增长[N].三明日报,2016-01-10.
[2]林盛.尤溪加强管理实现森林资源双增[N].中国绿色时报,2016-01-15.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问题思考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1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发展,住房公积金已引起城镇居民的普遍关注。但是它在我国近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中,逐渐显现了一些缺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局限,部分企业单位存在私自截留和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歪风邪气,严重阻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加大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力度势在必行。
一、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基本内容和相关理论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一些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连同在岗职工必须每月依据个人的工资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存储住房公积金。首先,这项制度可以保证在岗职工合法享有所在单位及个人按月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提供了有效地支持,因此它具有保障性;其次,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帮助职工购买或修建自己的住房,形成单位里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趋势,因此它具有互;另外,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性,它依据国务院《条例》,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最后,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福利性和工资性,职工所在单位会额外为职工缴存一定的金额作为住房公积金,而且其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倘若企业破产或单位解散等事件发生,其未分发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需要作为拖欠职工个人的工资优先偿还,在职工退休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需全额返还职工个人。
(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相关理论和分析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后,作为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权利,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如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等针对特定的住房公积金事项,通过特定的方式影响其权利和义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执法体系的一个分支,在施行的过程中,应该本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各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发现有关当事人存在住房公积金事项的违法行为如私自非法挪用公积金时,应及时依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程度,执行相应的行政执法内容,以切实地保障和维护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立法的目的。
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思考及对策分析
(一)公众的法律意识薄弱
一些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存在争议和认识不全面的现象,认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不仅会为企业单位带来沉重的负担,也会影响股东的既得利益,引起股东的不满,甚至有人盲目跟风,在见到其它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时,也对该项制度视而不见。在单位职工方面,有些职工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维权意识,有些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受目前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厚的形势影响,企业单位使用劳动力的主动权主要在上级,因此职工出于保住工作的考虑对该项制度的实施不敢发声。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就是对企业负责人及职工加强普法教育,通过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等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并善于利用大众媒体向公民传达住房公积金的基本知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在报道某些企业单位不缴存、逾期缴存或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以警示大众方面发挥最大作用。
(二)现存制度和法规不完善
首先,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赋予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权利,但并没有出台切实具体的法律细则,且《条例》强制性不足,缺乏严厉的执法手段和监督审查力度,使管理中心对违反这一条例的行为难以实施具体的处罚;其次,《条例》中没有明确地为职工指出维权方式,在处理公积金纠纷上缺乏针对性。一些贫困的事业单位因为经济状况存在拖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现象,而管理中心出于稳定大局和推进社会发展的考虑,对这一问题无能为力;最后,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权威性不足,原因是国家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性质设定使其在具体的工作中对执法问题力不从心。目前的管理体制也造成了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对公众缺乏一定的影响力,源于现阶段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常常是一个部门在跟进,因此力度不够。
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国家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规,具体措施如下:赋予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的检查权,使其能够独立检查有关住房公积金事项的财政情况;赋予职工独立讨要公积金的权利,在出现单位未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时,职工可以随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制定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细则,为管理中心实际的执法过程提供法律依据;充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执法队伍,通过扩大招收懂法守法和掌握住房公积金性质和相关知识的人才来加大住房公积金的督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对未依法建立该制度的单位,进行查处和立案调查;加强宣传力度和公众参与度,完善管理考核机制,并提高各级政府对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重视程度。
三、结语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时间相对较短,缺乏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相应的行政执法力度不强,存在着住房公积金纠纷解决的不专业、企业单位负责人及职工的法律意识薄弱、当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思考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解决措施,希望对提高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效益并推动我国住房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欧阳淑华.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有效性的思考[J].财经界:学术版,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