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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质量安全是工程建设的“底线”,它关系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立。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镇化快速推进,基本建设规模逐年增大,工程技术风险、质量风险、安全风险日益突出,加之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日渐形成,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本人多年的工作实践总结,以及当前建筑工程普遍存在企业管理人员素质不高、项目部人员配备不到位,工程质量通病(屋面、卫生间、墙面渗水,墙体与砼结合处开裂)和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要有效地应对这些问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必须须实现“三个转移”。
一、从单纯注重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转移到注重建设领域所有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拓展监管的广度。
当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只注重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未注重园区工程以及旧房拆除等其他方面的监管;只注重履行了建设手续的项目监管,忽视了因为各种原因未办理手续的项目监管。无人监管的项目易成为质量安全事故的高发区。我们必须转变观念,只要是在政府所管辖行政区域的工程项目,不管是办了手续还是没办手续的,都无一例外应依法纳入监管范围。要切实加强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充实安全监管力度,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主动出击,对那些监管的“盲区”和“空白地带”实施不同强度、不同深度的监管。而且越是规避监管的项目越要重点监管、重点查处。真正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体系,建立起覆盖全行业、全城乡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二、从单纯注重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管,转移到既注重施工现场又注重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开掘监管的深度。
建设全过程,就是事前、事中、事后的整个过程,包括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所有建设程序和步骤。
要规范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从源头抓起,从工程的招投标、施工许可、资质管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合同约定,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和责任的原则,认真担负起质量安全责任,切实把好质量安全关;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做好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工作,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做到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和规范,确保提供优质合格的建筑产品。
鼓励施工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的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技术措施和装备,淘汰落后工艺,通过科技进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要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社会监督的制约作用。同时,要严格把好工程竣工验收关,从而把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全面引向深入。
三、从单纯注重监管行为,转移到既注重监管行为又注重监管制度的创新,加大监管的力度。
目前,建设工程监管通过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告知性检查和强制性介入检查等监管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不仅仅靠监管,更重要的是要靠一套好的制度来保证,努力建立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用制度引导,制度激励,制度约束,制度规范来保证质量安全监管到位。
一是要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制定勘查、设计、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把企业是否具有质量安全保证能力作为市场准入的必备条件,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规范和保障各方主体的权益。
二是要逐步建立市场诚信机制。建立健全以道德为支撑、以法律为保障的市场信用制度,形成建设工程市场信用体系。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完善建设工程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建立起建筑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和安全行为评价体系,对企业的质量和安全状况进行科学量化的评价,实现用现代科技手段对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的目标。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
作者:李杰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意义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及社会发展阶段性的根本性改变,我国信息化的高速发展和不断应用也随势而进,其影响力也深入到传统的建筑业。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国民生产总值已达世界第二。从而带动了国内的软实力和硬实力的不断升级。建筑业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之一,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现阶段建筑行业各种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日新月异。从而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活动繁琐复杂,相关法律法规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但在不断健全中,因而要求从业者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时必须采取其他的更有效、更便捷、更规范的方法予以解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在西方已有上百年的发展历程,我国千百年来虽也有代表性的优秀建筑工程出现,但就真正意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也就近几十年才开始。笔者就此感觉任重道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性工程,为了符合现代化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的科学建设及管理方式或许是解决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问题的关键。
2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现状
现如今,我国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各种网络技术成出不穷,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建设部于2011年了《2011--2015年全国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标志着有关政府部门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布局进入了快车道发展阶段。伴随着此“纲要”的出台,各地陆续推出了建筑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相关意见。
伴随着此“纲要”的出台,我国在建筑业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尤其是现阶段社会背景正处于城乡一体化及社会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重要时刻,特别以北京、上海、江浙、广州等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但整体建设水平与之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差距主要体现在监督机构的相互兼容性方面、信息传递的快速性方面、研发相关软件方面、研究成果实施方面、信息化标准制定方面、相关数据库建设方面及整体规划方面。因此,全面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我们还要做许许多多的工作。
目前,信息技术在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于互联网数据库技术的应用,对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海量信息,包括文字、图形文档和声音、视频资料实现有效存储和快速查询。
(2)先进检测系统的应用,采用摄像监视系统,覆盖整个施工现场,用以监视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消防等工作,降低施工现场管理难度,提高工作效率。
(3)自动控制技术的应用,对建设工程质量影响因素进行量化,将系统行为和形态、数学模型和物理模型及其时空表现模式有机的结合起来,建立系统仿真模型并求解,然后进行纠偏校正,实现工程建设目标的有效控制。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
而长久以来,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的查询、统计主要依靠单纯的人工记录,并以书面或简单的报表方式上报、审批、归档。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不准确、不及时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主体确定、工程的监管效率和监管力度。无法实现工程质量的快速统计、分析、解决,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新要求。科学合理地利用信息技术结合目前建筑施工特点,确保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及时的掌握一手监督资料,更加的增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透明度和公正度,对于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效率能得以大幅度的提高,为建设工程的其他方面的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参考性依据,另一方面就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也是一种威慑力,并就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部门、个人也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因而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的建设必要性,笔者认为毋庸置疑。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的应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的应用应落实到建筑行业的方方面面,其具体表现在社会性监督的应用、政府职能部门的应用、建筑企业管理部门的应用等,笔者就以上三个应用谈下具体看法:
(1)社会性监督的定义比较广泛,其主体可以定义为一个组织、一个群体、甚至于某个人。其也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一个主力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网络技术和传媒技术的高速发展,社会信息量的不断激增,网络、传媒的监督平台也在不断扩大。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提供了良好的社会舆论监督平台。合理的、科学的运用好此平台能极大的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实实在在的发挥建设工程的社会效应。确保国家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强制性规范的实施。
(2)政府职能部门近年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办事程序环节、增强政府政务公开在信息化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也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全国各地区的建设职能部门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络和通讯平台,及时的向社会和其他单位公布新的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的工程质量规范。确保国家和政府性文件能及时地传达落实到具体部门,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供了及时的、完善的、准确的、科学的强有力依据。此外,政府职能部门通过信息化的监督管理软件,能第一时间发现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时的组织工程的各参与方解决问题,为社会、企业、个人挽回损失及不良的社会影响。该平台也能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与社会各方面的沟通,从多方面渠道获得有关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纵、横向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不合格的工程质量及时的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
(3)工程质量的信息化监督管理为建筑企业的内部管理体系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更为科学的管理方式,为建筑企业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根据建设部的“纲要”的内容,企业应在信息化应用上围绕两个层面重点发展“建设一个平台、应用系统”。两个层面指核心业务层和企业管理层:一个平台指信息基础设施平台;应用系统指核心业务层的设计集成、项目管理、项目文档管理、材料与采购管理、运营管理等系统,以及企业管理层的综合管理、辅助决策、知识管理与智能企业门户等系统。就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应用方面,企业应重点运用好、维护好信息基础设施平台,为企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信息化提供一个坚实的基础。此外,应用系统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信息化实施提供了明确的建设方针,简化了繁琐的监督管理程序,准确采集了工程质量的各项数据,为工程质量的实现打下了牢固的基石。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条本镇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第三条*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领导组负责领导、管理我镇工程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镇招投标管理组负责工程招投标具体工作。
第五条凡是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到镇招投标管理组备案。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镇、区财政出资的工程项目,估算投资在15万以上(含15万)的工程称“镇属工程”;村(居)民委员会、资产办、股份合作社等自筹出资投资估算在15万以上(含15万)的工程项目称“村居工程”,以上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统一由镇招投标管理组负责组织。
镇属工程投资估算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村居工程投资估算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必须在镇标场实行公开招标;镇属工程15万元以上(含15万),30万元以下的可实行邀请招标。
镇属工程、村居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施工单项合同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四)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使用财政性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依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故意压低造价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第一次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招标人应重新申请二次招标。
第八条连续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工程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连续两次邀请招标失败的工程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必须到区交易中心招标的镇属、村居工程项目,由镇招投标管理组全程负责有关事项,招标人要积极配合协助。
第十条凡在镇、区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委托镇指定的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招标机构招标事宜。委托招标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必须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预审结果、中标结果等进行审核并确认(签字盖章),对所发出的文件和招标机构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必须在镇标场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镇属、村居工程项目,经审批后,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投标:
(一)项目招标申报。招标人到招投标管理组提交资料,办理工程项目招标审查和备案;
(二)招标公告。在*电视及镇城建办招投标公告栏不得少于3日;
(三)审核投标人资格,发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现场勘查,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举行开标会议,确定合格投标人,审查投标文件,开标,确定中标人;
(五)公示中标结果。镇招投标管理组将中标结果在公告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意见的,镇招投标管理组就对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备案,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签订合同、办理合同见证,资料存档。
第十二条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必须向镇招投标管理组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工程项目招标审查和备案:
(一)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招标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立项批文的复印件(或者招标人立项证明正本);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招标机构名称;
(五)招标文件,必须由具有编制资格的招标单位编制;
(六)造价文件(市场参考价):必须由具有编制资格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七)有资质设计单位出的完整施工图纸。
(八)其他。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必须有以下内容:
(一)招标工程的地址、现场条件、状况;
(二)工程概况;
(三)招标的范围;
(四)对投标人的资质和业绩要求;
(五)工程承包方式;
(六)工程款支付办法;
(七)工程结算办法;
(八)工期、质量要求;
(九)技术要求;
(十)收标、开标、询标、评定标时间及地点(以招标人与镇城建办招投标科共同确定的时间为准);
(十一)评定标的方法和标准;
(十二)投标文件要求:包括填报规定、必须提交文件的文件格式;
(十三)工程协议书;
(十四)工程量清单:必须由具备编制资格的中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第十四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答疑;也可举行答疑会议,向潜在投标人介绍招标项目的有情况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变更,确要变更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报镇招投标管理组备案,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变更,并书面通知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六条镇属、村居的招标、邀请招标工程项目,投标人投标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职称聘书(复印件);
(四)招标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并注明用于投标项目的名称。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加盖投标人印鉴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规定地点。
第十八条镇招标工程项目在进行招标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落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于评标工作结束当日退还,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文件或违反规定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九条开标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逾期送达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三)投标文件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五)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六)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第二十条镇招标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镇招投标管理组主持。整个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必须有司法、见证等机构在场当众开标、定标。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招标人应在中标结果备案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未经镇城建办确认的中标通知书无效。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按照中标价、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合同后,招标人必须于5个工作日内到镇招投标管理组备案。
第二十二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人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但招标人提供证据证明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镇招投标监督领导组确认,该中标无效,招标人可以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一)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进行投标的;
(二)中标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的;
(三)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施工招标的中标人与招标人已选定的建设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镇招标工程项目的中标人凭经镇城建办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和有关报建文件办理报建报监手续。
第二十四条合同价格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执行。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邀请招标条件的,必须报镇招投标管理组组织招标。
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后,招标人、中标人双方必须依据中标价格和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经有关部门审核后送镇招投标管理组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镇招投标领导组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合同签订与履行、工程质量与竣工结算等进行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镇纪检、财政所、质监站不定期参加开标或抽查招标档案,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解决措施
Abstract: this paper will with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existing problems as a starting point, on how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is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Key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D0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绪论
近年来我国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水平也得到了较大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也变得愈发艰巨,其工作要求日益规范化和系统化,本文将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改善措施。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状及问题
现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需要加以完善
目前,政府监管体系和社会监控体系是保障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两个重要体系。然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虽然在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却没有与社会监督力量相结合。
工程质量检测市场混乱
以往,国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多数有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较为规范,随着经济发展,建筑业的不断成长以及政府政策方针的优化,现阶段,国内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私人检测机构不断涌现,在利益驱动下,各个私人检测机构肆意竞争和压价,导致工程质量检测市场比较混乱的情况出现。
政府监督工作陷于微观
工程质量监督传统上过于重视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但是建筑工程与工业流水线产品相比产品工期较长,专业较多、工种较多、材料设备品种较多、仅仅依靠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很有可能使监督工作的全面性降低,对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正确的核验评定和控制无法保证。
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和巡查力度不足
我国制度建立工程监督抽查与巡查制度,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和巡查力度不足的情况,尤其是对一些需要加以重视的方面,如结构与环境质量、材料的质量、混凝土强度及浇筑过程等。此外,在发现问题后不能够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和对做好检查记录的重视度不够等情况。
5、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太过狭窄
现价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还局限与施工阶段,只重视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仅仅对施工质量起到一定监督作用,却不能对于勘察设计阶段进行有力质量监督,将对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宏观的、全面的监督与控制产生不利影响。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模式单一化
目前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模式,采取对不同企业和工程全部进行单一无区别的质量监督,无法取得扬优治劣的效果。
监理单位违规行为严重
现阶段,监理单位常常出现以下违规行为:与建设单位签订虚假合同,收费不监理;没有按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评定相关基础、主体工程以及对竣工工程质量的初验和评估;越级监理,默许一些单位或个人以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把监理业务转手给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料不齐全、混乱,对于关键过程、重要部位、以及隐蔽工程不能及时到位检查,签证不齐;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推销建筑材料,介绍施工队伍,谋取非法利益;监理人员没有规范的执业资格,人员素质较低等。
质量监督机构没有明确定位
在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时,绝大部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还有极个别机构属于企业,所以,导致社会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地位的认同度较低。
三、如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针对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状,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1、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对监督管理程序加以规范
建立健全集体监督机制,对执法监督公正性和准确性加以保证,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进行深化,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其中,对工程质量监督力度加以提高的有效手段就是对监督执法进行加强: 完善集体监督机制,严格规定持证上岗;建立健全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使服务与执法能够有机结合:对日常监督为主的监督模式加以改变,使随机检查成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模式,对以往的预约式进行改变,采取通知式监督检查, 对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进行加强,保障检查内容和部位可以准确反映施工的质量状况,此外,保证质量监督工作权威性,努力降低人为因素影响,预防不正之风发生,才能使监督管理程序得以规范化。
2、要对实物监督与行为监督同等重视
实行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结构工程质量季度大检查制度。现阶段,质量监督机构是主要进行行为监督,缺乏对实物监督的重视,但实际情况中,如果对实物监督力度不足, 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不能得到发现和及时处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要将工程建设各方面质量行为及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 都进行监督,将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制度进行推广实施。
3、严格资质审查, 把好建筑市场准入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各建设单位的资质审查, 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凡无资质或资质较低的建筑设计 施工单位, 计划部门不予立项, 规划部门不发建筑许可证, 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 全面推行质量认证制度, 由国家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设计 施工 监理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或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验和检查, 考核合格后, 以颁发产品质量证书 标志等方法, 确认和证明企业生产的产品已达到某一质量水平, 企业在特定的产品范围 内具有必要质量保证能力 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建筑设计 施工 监理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不允许从事相应业务 当前应重点查处无证 越级 超范围承接建筑设计施工 监理业务行为, 挂靠承包 转包 非法分包行为, 同体监理行为, 认真组织对建筑设计 施工 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 取消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从事相应业务的资格或降低其资质等级
4、推进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监督人员素质
要从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技术素质两个方面对监督人员素质进行加强,其中,思想政治素质主要指正确处理与建设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保证公正廉洁,不参加对质量监督公正性和客观性不利的业务行为,拒绝,坚决对政府监督形象进行维护; 另一方面,业务技术素质则是指质量监督人员不仅仅要熟练掌握专业知识,精通专业技术规范, 还要对法律法规方面知识进行掌握,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加以应用。由于建设行政工作法制化不断深入,质量监督人员要依靠法律和法规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各类问题进行处理,还要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对建设主体间的工作关系进行处理,保证依法监督,依法行政。 现阶段,必须重视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和考试工作,对各方主体执行监督职能合法化。
5、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升监督执法透明度
在对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工程”尽享处理时,不仅要严格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还要建立和完善一个工程质量信息公示与公告制度,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实事求是地向社会公布工程质量信息,对全社会的质量意识
进行加强。
四、结语
必须要对建筑工程适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加强,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产品质量,使企业发展更上一层楼,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使客户放心。
参考文献:
[1] 唐玉东:《浅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2年05期
[2] 宋建军:《浅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0年35期
关键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引 言
消防问题是建设工程中的关键问题,而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可以有效地保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工作,同时进行消防工程安全监督制度建设对于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因而必须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重视。
1 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1.1 窗口统一受理制度
集中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网上受理备案申报,并出具受理凭证。凭证上应明确受理时间、资料目录、办结时限、受理人员等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资料缺项内容。受理各类项目必须登记,录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进入内部审批流程。属于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书一律从受理窗口发出。
1.2 主责承办负责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实行主责承办负责制集体会审制度。会审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技术复核人)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形成书面意见。下列事项应当列入集体会审范围: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需要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需要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做出强制执行决定的;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给予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大额罚款处罚的;其他技术疑难问题。
1.3 审验分离制度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工作,应当分别由防火监督部门两个不同的职能处(科)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人员不应作为同一项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主责承办人。
1.4 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在消防验收过程中,发现原消防设计审核意见违反当时的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除依据当时的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验收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消防设计审核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和行政审批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原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意见违反当时的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和行政审批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1.5 档案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档案,并将有关集体会审记录、专家评审意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等有关资料与法律文书一并归档。主责承办人应在工作办结后30日内立卷建档,移交档案管理室统一保管,确保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的完整和有效利用。
2 如何做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2.1 进一步落实建设消防质量安全责任
建设消防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严格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把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关,严格档案资料管理。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也应对本单位所承接工程的相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凡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或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一律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从严问责。
2.2 积极推行消防施工单位质量回访保修制
施工单位对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设消防设施在质保期内要实行每年定期回访,对施工质量问题负责保修,鼓励质保期外适时回访,并听取使用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回访保修结束后,应制作回访保修报告,对建设消防设施管理、维保提出合理化建议,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
2.3 切实加强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监管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重点检查行政许可、备案抽查、临时用房、临时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疏散通道、防火管理措施、消防设计意见落实情况,从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推动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2.4 切实加强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保企业市场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严格按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消防资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市场准入和资质审查,并及时开展资质动态检查,公安消防部门在实施工程行政许可、备案和监督检查时,应严格审查相应资质等级情况。公安消防部门根据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改进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工作中资质审查方式,推行消防设施施工、检测、维保单位数字身份认证管理模式,并逐步推广至消防设施设计、监理领域。各消防设施施工、检测、维保单位经数字身份认证后,登录楚天消防网录入本单位承接工程基本信息,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只需网上审查资质,不得再要求相关施工、消防设施检测、维保单位送审资质原件,并人为设置市场准入条件。各消防施工、消防设施检测、维保单位承接工程信息将进行网上公开,并接受群众监督。网上录入的承接工程信息将作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消防施工企业、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设施检测、维保企业进行业绩审查和资质管理时的重要内容。
2.5 大力提升从业人员消防专业素质
提高从业人员消防专业素质是从根本上提升建设消防设施质量和改善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建设行业特点,推行实施分级分岗消防培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组织建设行业专业培训时,应将消防安全作为重要的培训内容。公安消防部门在开展消防培训工作时,应把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作为重要的培训对象。建设行业消防培训内容由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编制。公安消防总队要进一步加强建设消防设施从业人员消防专业考试工作,不断完善考试大纲和题库,实行网上报名、上机考试、网上查分,确保考试质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消防专业资质许可(审核)时要从严审查消防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凡未达到考试合格人数的企业,其相关资质申请依法不予核准。积极探索建设行业消防职业鉴定制度,逐步推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项目经理消防职业鉴定,推进建设行业消防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2.6 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以文件的形式通报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情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情况、施工现场消防监督检查情况,协商研究解决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的重大、突出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在开展建设工程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级或本部门管辖的,应根据管辖权限实行案件移交。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针对重大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省住建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可根据需要组织重大案件专项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2.7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工作的推进作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联合建设工程领域消防监管工作情况,采取新闻、隐患曝光、跟踪报道、深度采访、正反结合等方式,充分发挥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推动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工作。对新闻媒体曝光的工程建设领域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迅速核查,严肃处理,及时回复。省公安消防总队将在“办事直通车”上受理群众网上举报;对实名举报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管问题,在三日内到现场核查,七日内应将查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并在网上公布;对于群众咨询的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问题,五日内网上答复咨询人。
2.8 进一步提升消防安全服务效能
切实加强消防安全服务效能建设。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在严格落实审验分离、分级审批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加强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建设,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大力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网上运行制。要加强对重点工程的消防安全跟踪服务,在重点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公安消防部门要主动介入,积极主动上门为工程提供技术服务。对于突破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的工程,要及时提交省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或论证,防止出现先天性火灾隐患。
2.9 大力推进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结合社会管理创新,推行前置审批配合制度,积极探索工程行政许可联审联办模式,结合我省实际探索消防中介审图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推进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创新,支持、鼓励建设火灾防控技术研究,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和发展。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可以有效地促进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并且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水平,仅仅靠制度建设是不够的,还需要采取其他多种措施,共同提高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郑雁秋.白凤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0年07期.56~57.
[2]白凤杰.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研究[J].武警学院学报.2011年02期.78~79.
监督管理工作。基本程序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依法向项目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及附件内容,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经现场审核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下发《质量监督通知书》及《监督计划》。对于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未经受力进行监督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只有严格执行监督审核程序,才能从源头上有效的遏制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据质量监督通知及监督工作计划实施监督,对各参建单位在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实体质量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引进三个关键阶段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对工程三个关键阶段进行监督检测:第一关键阶段路基、结构物下部;第二关键阶段路面底基层、基层、结构物上部;第三个关键阶段路面面层、交通安全设施。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做好河南省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河南省交通厅下发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及各类规定,规范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的工作程序、方式。
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机构通过建立各项施工应急反应机制,按照对质量事故处理“三不放过”的基本原则和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及时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及后期处理。
监督工作执行标准。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为中心,强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努力使质量监督工作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程序化;抓好行业管理与专业技能培训。如加强现场监督检查,抓关键、差重点,全面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继续加强质量监督队伍的自身建设,在不断提高质量监督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的基础上,从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运行效果着手,以抓质量管理为中心,查质量行为为切入点,检验实体质量为突破口,对工程实体、施工工艺、质量管理方面的质量通病逐项检查,强化过程控制,发挥业主主导责任作用。督促监理、施工单位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良好运转,确保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覆盖率。
明确监督工作重点。在公路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首先要对参建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看看体系是否完整和健全。加强工程现场基本管理,加大对监理、施工及实验检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现场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根据部省级要求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建立信誉档案,对从业人员的无序流动进行有序管理。
要严把工程监理工作关,抓好监理工程师及驻地旁站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管理工作的控制能力,监理人员的工作做得到不到位,会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的好与坏,因此监督监理工作是监督工作最首要的任务。
对关键工序、重点部位、隐蔽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为重点,有效治理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实体、工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通病问题,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专项及监督抽查活动。
对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进行检查和控制。首先要求施工单位人员配备、组织管理、检测程序、方法、手段等哥哥环节上加强管理,明确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标准。实行“三检”制。在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必须执行“三检”制,且有施工单位质监部门专项质检员验收,然后经监理人员验收、签字认定,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如果施工单位没有进行“三检”或专职质监人员没有签字,监理人员要拒绝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为了适应现代科技信息化的发展需要,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还应努力学会并掌握利用现代计算机科学技术作为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手段,逐步实现工程监督管理方法科学化。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总的说是以施工主体为主线,以工程主体结构的验收和随机抽查监督为主要形式,把各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纳入监督管理,还要将环境质量的监督贯穿于各个监督的全过程,环境质量也是质量监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通过施工中的监督,以保证各主体的质量行为规范,使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
工程竣工后对于质量的监管则是该工程能是否顺利投入使用并发挥其使用价值的最后阶段,其实也是整体检验质量安全最完整的阶段。是质量监督部门至关重要的一箱工作。为了能使监管工作顺利合格的完整,在过程中我们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秉公办理,依照事实说话,以数据监测为手段,确保质量鉴定结果的真实有效。首先,要对应按照部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对已完成的各分项工程进行检查,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不投入使用。其次,要及时地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监督。第三,要对责任期内遗留的问题进行整改的监督。
关键词: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保障
一、监督在建设工程中的现状
在我国,目前建设工程中的管理工作,主要按照国家的相关条例,对所有建设工程都进行统一全面的监督。
(一)当前建设工程在监督上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交通运输、水利中的法律体系,按照国务院标准进行分工,由县级以上的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实行多层次的管理模式。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方式也造成行业混乱,不利于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统一管理,容易造成在建设工程监督上无法全面掌控现象,阻碍了建设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建设工程在监督上的质量信息化管理
在信息化发展的时代,要想提高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工作,需要在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中运用信息化的监督管理,在建设工程工作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对质量的把控,在建设工作中运用信息化管理可以使管理的效果大幅提升,并且具有公平公正的监管体系,能有效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与效率。
(三)监督把控不严格
在现在的建设工程中,许多企业为了加快建设的进度而对监督选择逃避,在这些建设工程中部门由于对建设工程的监管不严,会给建设工程带来安全、质量上的问题。
(四)在建设工程的监督工作上还处于研究阶段
由于现在的监督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健全,所以在监督工作上还存在许多问题,在工程质量的监管上还不完善,没有具体的体系。在对市场的把控上还不足,没有把握市场的发展趋势,导致在监管上的方向不对,不能有预见性的导向。
二、监督对建设工程带来的作用
在每项工作中都少不了监督带来的作用,在建设工程中监督能提高工程的质量也同时保障了在施工时的安全。在监督工作中要用科学合理的方式制定管理体系,符合监督管理的法律、条例、技术的标准,监督建设工程也能相对提高工程的效率与效益。
(一)有利于增加建设工程中法律知识的提升
1、有利于增加法律知识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建设工程的实施必须要加强人员的法律观念和法制意识,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提升,不仅能提高工程的质量,增加经济效益,更有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2、有利于加强管理体系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还需要有法律体系来约束,健全的法律体系能使在建设工程的监督上有法律作为依据进行管理,有规章制度可以遵循,这样才能提升工程在建设中的质量与效率。3、有利于加强法制管理要提高各个部门对建设工程的监督需要强化法制管理体系,让监督问题能有法律体系作为依据,不仅提高了监督人员的法律意识也提高了监督的执行效率,保证工程建设能顺利实施。4、有利于强化法律体系要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做到有效监督就必须要有一套健全、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才能做到严格执行监督工作,能有效降低犯罪活动,同时,监督工作的开展中,还要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管理工程的实施。
(二)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
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建设工程的质量也会不断攀升,将工程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不断累积,还能使建设工程的工作不断提升和改进。
三、当前建设工程监督的改进意见
对当前建设工程的监督工作加以改进能使部门在执行监督工作时能有效、有质量、顺利的进行,针对建设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完善的解决体系,保证建设工作顺利的进行。
(一)加强建设工程中对质量、安全的把控
在建设工程中最主要的是安全,同时又要保证质量,在建设工程中提高安全意识,不仅是对施工人员的生命负责,同时也能加快工程的建设。
(二)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
要对工程建设中的工作做到规范,需要对每项工程的具体管理做详细规划,比如一个项目工程中有很多不同结构这就需要在每个结构中建立一个负责人,这样在出现问题时才能找到负责人,让责任有人承担,在部门监管时也能有系统的管理规章。
(三)健全对建设工程的监督体系
在建设工程中,质量是检验工程的成败之举,对一个工程的质量把控需要对部门的监督体系加强,只有不断的完善建设工程的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管理的作用,只有对监督体系的不断完善才能将工程项目在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完成有质量的建设。
(四)保证对建设工程的预估制度
在每项工程工作中都需要对工程的损失进行预估和预防,在建设工程中对风险的预估是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是能有效保障工程工作顺利进行并且有质量的保险措施。
(五)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建设
“无规矩不成方圆”是形容在每项工作中都必须要有健全的系统和规章制度,有了约束力才能使每项工作都有规范、有系统的进行,在建设工程工作中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系统准则,严格按照制定规章制度进行工程建设,不仅能有效提高工作的效率还保证了工程的质量。
四、结束语
建设工程行业本身就具有特殊性,在监督上的研究还有很多不足,还需要从实际的建设工程中去探究,并加以改进。在不断发展中,建设行业一定会更加规范化和专业化。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不仅保障了行业的持续发展,同时也加快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步伐。
参考文献:
[1]徐浩.浅谈施工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J].大观周刊,2012,(30):130-130.
[2]张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几点思考[J].价值工程,2013,(34):77-78.
[3]王凯,郭汉丁.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J].基建优化,2006,27(5):1-3.
[4]郭汉丁,张印贤,郭汉刚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研究综述[J].建筑经济,2008,(4):46-49.
【关键词】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及单建式人防工程,既要满足平时使用安全要求,又要满足战时防核武器、常规武器爆炸时的各种力学效应、防早期核辐射、防生化武器效应的要求;就技术标准而言,不仅要满足建筑工程基本规范,更要满足人防工程专业设计规范要求。因此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各方没有专业的人防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是很难保证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的。以下就我区人防工程常见质量问题作如下说明:
1、地下防水工程常见质量问题及处理
1.1防水混凝土施工
混凝土结构防水是指以本身的密实性而具有一定防水能力的整体式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它兼有承重、围护和抗渗的功能,还可满足一定的耐冻融及耐侵蚀要求。与卷材防水层等相比,防水混凝土具有材料来源广泛、工艺操作简便、缩短施工工期、节约工程造价、检查维修方便等优点。但在日常的质量施工中时常遇到以下现象:
1.1.1设计图中未注明或绘制加强带、后浇带、变形缝和施工缝等构造详图,造成施工中各种“施工缝”留设不规范,从而使混凝土结构变形开裂失去了防水的功能。因此在施工前施工各方一线人员必须认真熟悉施工图纸,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做好各方面的沟通协调工作,将图纸会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1.1.2钢筋混凝土防水结构内部是由各种钢筋骨架绑扎而成,在施工中经常出现,低碳钢丝接触模板的现象。为了保证混凝土不出现绑扎钢丝贯通混凝土保护层的情况,在施工中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控制好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1.1.3为了使钢筋混凝土防水结构达到较好的防水效果,同时满足人防工程防护要求,在模板施工中经常使用具有防水功能带有密闭翼环的对拉螺杆来固定模板。但在工程中由于密闭翼环的尺寸大小、厚度及焊接质量等原因造成对拉螺杆失去防水、防毒效果。为了保证防水对拉螺杆的质量,在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大样要求进行防水对拉螺杆的制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专业厂家生产的产品。
1.1.4外加剂的广泛应用是现代混凝土工程的重要标志。用户单位可根据工程设计、施工要求和技术指标进行比较,选择适合的混凝土外加剂产品。但由于在工程建设中往往误遇到不合格外加剂产品,这样不仅会影响到混凝土的浇筑质量,产生蜂窝、麻面等,而且会改变混凝土的孔隙结构,从而影响混凝土抵抗外力和冻融循环的能力,导致混凝土结构部位产生裂缝等现象。为避免或减少实际中使用不合格外加剂,本人有以下几点建议 ① 组织实地考察,防止假冒;② 根据工程技术要求提出所需外加剂产品的质量指标、型号和参量,通过试验获得封存样品;③ 将每批外加剂与留样作对比试验。及时发现问题告知厂方,查明原因。
1.2卷材防水施工
随着防水材料的不断发展,高分子卷材、新型防水涂料、密封膏等高效弹性防水材料在工程中的运用。防水施工已向冷作业方向发展,综合机械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而新疆地区人防工程使用的防水材料以高分子卷材为主,在实际施工中由于施工人员对规范理解不透或施工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防水卷材局部空鼓、铺贴方向、搭接长度、阴阳角附加层等薄弱部位未达到验收标准。在实际施工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2.1铺贴双层防水卷材时,应上下两层和相邻两幅卷材的接缝应错开1/3—1/2幅宽,且两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
1.2.2转角处、变形缝、施工缝和穿墙管道等部位是地下工程防水施工中的薄弱部位,为保证防水工程质量,规定在这些部位增铺卷材加强层。
1.2.3防水卷材施工前应进行基层处理,不得有钢筋头、铁丝、钉子等尖楞物体突出墙面,对模板拼缝不平整处进行处理,阴阳角处应摸成圆弧角。
2、孔口防护工程常见质量问题及处理
孔口防护工程是人防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实际施工中常常会出问题的部位,在实际施工中由于施工人员对人防专业知识的欠缺以及现场技术交底的不到位,往往出现防护门、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制作、安装以及进出管线的防护密闭等关键部位的钢筋绑扎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在实际施工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2.1施工人员要领会图纸设计意图,区分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等的制作安装方法。
2.2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或密闭门等的门槛箍筋应该闭口,拐角处应设置八字加强筋,水平筋应锚固到门框墙中,并与门框墙插筋绑扎牢固。
2.3防护门框锚固钩按照要求严禁现场焊接、切割,在安装过程中门框必须单独支撑加固,保证锚固钩锚入结构区内。
2.4悬板活门的门槛箍筋应闭口布置,箍筋应该钩住底板的下层钢筋,注意图纸标注迎波面方向,抗暴梁制作方向要正确。
2.5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或密闭门等门洞四角的内外侧,应配置两根直径16mm斜向钢筋,其长度不应小于1000mm。
2.6拉结钢筋应该钩住墙、板、柱水平筋和竖向钢筋的节点外侧,并两端均弯至1350。
2.7结构临空墙和密闭墙的穿墙螺杆处不应使用套管和砂浆支撑条,支结构墙体模板时应使用墙体中设止水片的穿墙螺杆,螺杆两头用限位片加以固定。
2.8密闭短管中间应设密闭翼环,密闭翼环厚度为5㎜,宽度大于50㎜,密闭翼环应与短管双面满焊。
2.9对有密闭要求的通风管道,应采用厚度为3㎜满焊钢板风管,其焊缝应饱满、均匀、严密,管道连接采用法兰,达到必要的强度和密闭要求。
2.10设有滤毒通风的人民防空工程,其送风系统,防化设施设置到位。增压管、测压管、压差测量管、放射性监测取样管、尾气监测取样管等不得遗漏且设置的部位不可混淆和搞错。
2.11密闭阀门安装时,应便于阀门手柄操作、满足手柄的正常转动,杜绝碰墙或碰管现象,使阀门正常开启,密闭阀门箭头方向应与受冲击波方向一致。
2.12在滤毒室、扩散室、除尘室施工时不得遗漏;在设备管道穿越楼板时,应预埋防水套管而不是直接埋设管道。
2.13与工程无关的地面给水管、污水管和燃气管等,不得擅自进入人防工程内部。工程使用各种管道在穿越人防围护结构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密闭措施,按照要求,水管穿越围护结构时应在防护区内侧距墙200㎜处设置工作压力不小于1.0Mpa的钢芯闸阀,在单元隔墙两端也应分别设置。
2.14在实际质量监督工程中,简易洗消间DN50的给水管容易遗漏,施工技术员对图纸熟悉程度不够。
2.15为了保证密闭效果,在顶板预埋电管时,要在人防墙体两侧设置不大于86的密闭过线盒,且距墙不大于300㎜,两个过线盒之间的线管材质为热镀锌钢管,且需在底部加设3㎜厚的热镀锌密闭盖板。
2.16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为人员掩蔽部时,应在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框墙上预埋防爆呼叫按钮;尤其是由电站进入清洁区的防毒通道处最容易遗漏。
2.17在电缆桥架穿越人防特性墙体时,应预埋套管保证一根套管穿一根电缆,密闭措施要到位;严禁将超过固定尺寸的配电箱、控制箱暗埋在人防墙体上,以免削弱墙体厚度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