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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测计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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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测计划

第1篇:食品安全监测计划范文

自2011年台湾塑化剂事件之后,我国相关部门也加紧了对塑化剂非法添加的查处力度。对于食品加工企业,一旦被查出存在塑化剂非法添加可能将面临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甚至退出市场;对于塑料包装材料生产企业,塑化剂问题更是企业生存的考验。在这种大背景下,塑化剂检测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为此也出现了不少纠纷,归根结底,这与塑化剂检测的相关标准不够完善有关。

目前,塑料包装中塑化剂的检测主要基于两个方面:最大残留量检测及特定迁移量检测。我国检测最大残留量依据的国家标准GB/T 21928-2008《食品塑料包装材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该标准用于测量塑料包装材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含量,要求最大残留量检出限为0.05mg/kg ,并且一共规定了16种被检测物质,如表1所示。

然而,针对特定迁移量的检测,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与之匹配的国家标准,而只有一个前处理的测试方法GB/T 23296.1-2009《食品接触材料 塑料中受限物质 塑料中物质向食品及食品模拟物特定迁移试验和含量测定方法以及食品模拟物暴露条件选择的指南》。行业标准则依据SN/T 2037-2007《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成型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迁移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目前,我国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了几种塑化剂特定迁移量的限定值:DBP(0.3mg/kg)、DEHP (1.5mg/kg)、DINP(9.0mg/kg)和DIDP(1.5mg/kg),但该标准对最大残留量的限定值是空白的。GB 9685-2008与欧盟(EU)No. 10/2011《关于预期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制品的委员会法规》对食品包装中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各项指标要求的比较如表2所示。从表2可以看出,欧盟对DEHP是有明确指标要求的,无论是残留量还是特定迁移量,都有与之匹配的方法并明确了每种方法的检出限。

我国在塑化剂添加问题上如果以GB 9685-2008为准绳,使受众在抱有极大期望的同时,也多少有些失望。因此,还需相关部门尽快修订并加入最大残留量指标值以及补充特定迁移量空白部分的限定值,使质检机构执行标准时有相应的可操作性。

第2篇:食品安全监测计划范文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的工作要求,整合全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资源和力量,科学设立食品安全监测点,严格遵循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突出重点品种,开展监督监测,全面掌握并深入分析评估全市食品安全状况,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风险评估、信息、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饮食安全。

二、目标任务

在全市农产品生产基地、大型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酒店宾馆等建立54个食品安全固定监测点,全年完成3000批次食品检测任务,建立健全监督监测结果定期机制。

全市农产品市场检测覆盖率达98%,蔬菜、水果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分别保持在95%、98%以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99%以上,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达100%,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检合格率达97%以上;全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国家三级抽检监督抽查合格率达90%以上;全市大型超市、商场、批发企业等食品评价性抽样检测合格率达92%以上;集中式餐具消毒合格率达98%以上。

构建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公用平台,实现食品安全信息资源联网共享。

三、责任分工

食安办 负责建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机制,设立食品安全监测点,制定全市年度监测计划,每月10日前下达月度监测任务。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食品监测工作,统一对外检测结果。从严掌握监测经费的使用和下达。

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食堂及餐饮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工作。

农委 负责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监测和监管,负责农产品生产基地快速检测建设管理、农业种植、养殖环节数据库建设工作。

质监局 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测及数据库建立工作,督促和指导企业加强自检体系建设。

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和食品经营单位数据库建设工作,督促和指导全市农贸市场、商场、批发市场检测室建设和管理。承担农林等部门委托的食品安全监测任务。重点开展新资源食品、非食用物质监测。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监测工作及进出口环节数据库建设工作。

商务局 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执法管理工作。

粮食局 负责做好粮油检测中心管理工作,承担市食安委办下达的监测任务。

财政局 负责监测工作的资金安排和使用监管,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实施。

各区镇 配合食安委及各承检单位食品安全监测点的建立及食品安全抽检等有关工作。

四、实施步骤

1.工作准备阶段。对全市食品检测资源进行调研,制定实施方案和检测计划,确定食品安全监测点、重点监测内容及监测时序进度,开展相关技术培训等。

2.推进实施阶段。下发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实施方案,将食品安全监测工作列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督查考核,确保任务如期完成。各责任部门根据市食安委办统一协调安排,按时完成各项检验检测任务,并于下月15日前将当月检测报告抄送市食安办。市食安办综合分析检测结果,经市政府审核后相关信息。有关食品举报投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等检测信息,有关部门应及时上报。

3.巩固提高阶段。加强对检验检测信息分析和综合利用,各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检测信息,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企业自律,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五、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抓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工作是从源头上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区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市食安办的统一组织协调和计划安排,紧密结合实际,明确目标任务,明确专人负责,细化工作方案,确保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工作顺利推进。

第3篇:食品安全监测计划范文

关键词 食品安全;预警分析;灰色残差修正模型;数据分析

中图分类号 TS20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05-0304-02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和谐稳定,日益受到重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决心。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针对食品中化学污染物与有害因素,建立覆盖全国的监测网络体系,监测机构对食品安全监测数据进行收集、综合分析及上报,从而掌握食品污染水平和变化趋势,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风险预警,并为开展食品风险评估、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分析评价主要以检出率为指标,按时间或类别序列作数据整理,对组内或组间的数据作比较,采用卡方检验或秩和检验分析显著性差异,并结合原因分析描述食品污染水平变化情况[1-2]。此法简便易行,但对数据的发掘能力不足,“事后”简单的比较分析,未能为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判断发展趋势、提出预警等方面提供有效信息。秦 燕等[3]和柴胜丰等[4]提出将控制图的分析方法应用于食品安全监控预警,通过建立检出率控制图,依据控制图判异准则观察检出率的异常波动,通过对“事后”数据分析达到“事前”预警的效果。然而,制作控制图所需样本量大,对监控数据的要求较高;同时,为避免预警信号误发或漏报,如何确定适宜的控制限、提高控制图预警敏感度和特异度等技术关键点,还需进一步深入探讨。我国对食品安全监测的研究起步较晚,随着监测管理系统的建立,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分析方法已成为亟待研究的课题。

灰色系统理论是由我国学者邓聚龙教授于20世纪80年代创立,该理论解决了运用概率统计、模糊数学难以解决的“小样本、贫信息”不确定性问题,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目前,该理论已被成功地运用于工业、农业、社会、经济、能源、环境、疾控等众多的领域中,解决了科研、生产中遇到的大量实际问题,并取得显著的成果[5-7]。本研究通过建立灰色模型对食品安全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结合马尔可夫过程理论进行残差修正,实现对食品安全监测的预警分析。

1 灰色模型的原理及建立

灰色系统理论以灰色数学的方法处理“部分信息已知、部分信息未知”的不确定型系统,将不定量(灰数)予以量化,同时充分利用已知信息寻求系统的运动规律。灰色系统理论在关联空间、光滑离散函数等概念的基础上,定义了灰导数与灰色微分方程,进而用离散数据列建立微分方程型的灰色动态模型(GM)[8]。GM有多种类型,其中以一阶微分、一个变量的灰色模型GM(1,1)应用最广。

2 GM(1,1)残差修正模型

3 灰色模型的精度检验

4 灰色残差修正模型在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分析中的应用

采用灰色残差修正模型,结合马尔科夫过程预测方法,对我国酒类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分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白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由于2008年以后统计口径发生了变化导致数据不符合建模要求,本文基于1995―2006年产品质量监测数据,构建模型对2007年监测数据进行预测,具体数据如表2所示。

5 结语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有关要求,政府各监管职能部门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的预警建设。开展有计划性的市场抽检活动,分析监测结果,可掌握食品污染状况,发现安全风险并提出预警。本研究以食品安全监测数据为基础,采用灰色系统及马尔可夫过程理论,建立二阶残差修正GM(1,1)模型,模型精度符合要求,有效实现了对食品安全态势的预测分析,为食品安全快速预警提供依据。

食品安全预警分析是一项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新兴研究课题,目前对此方面研究的推进还存在一些困难,如食品安全监测系统的运行尚未顺畅、监测数据资源难以共享、源数据的质量有待提高等,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实现食品安全问题的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和早处理。

6 参考文献

[1] 彭少杰,田明胜,王颖,等.2008―2010年上海市夏秋季市售海产品中副溶血性弧菌污染监测结果分析[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1,23(5):469-471.

[2] 曲宁,李敏,王树诚,等.2009年辽宁省初级农产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结果分析[J].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11,21(5):1240-1243.

[3] 秦燕,李辉,李聪.控制图分析在食品安全预警中的应用[J].中国公共卫生,2004,20(9):1089-1090.

[4] 柴胜丰,张国权.基于Bayes统计的蔬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系统研究[J].数理统计与管理,2007,26(6):966-970.

[5] 刘思峰.灰色系统理论及其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12-13.

[6] 刘丽,任呈强.灰色系统理论在石油工业腐蚀中的应用与进展[J].材料导报,2010,24(15):99-102.

[7] KUO-HUANG LIN,BIN-DA. A gray system modeling approach to the prediction of calibration intervals[J]. IEEE Transactions on Instrumenta-tion and Measurement,2005,54(1):297-304.

[8] 邓聚龙.灰色理论系统教程[M].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0:83-85.

第4篇:食品安全监测计划范文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基本内容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外,必要时,还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作出调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疾病信息。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分析有关疾病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本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应当提供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风险的来源和性质;

(二)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

(三)风险涉及范围;

(四)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收集前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三十六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三十七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取得的许可证明文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八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九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注册,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致使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四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具体办法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通报下列信息: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接到通报的部门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或者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后,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十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五十一条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五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依据职责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加强对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

(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

(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

第五十八条 进口不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违法进口的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xx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六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第六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的标准(一)食品相关产品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于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六)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七)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5篇:食品安全监测计划范文

根据黔南州实际情况,制定了黔南州2013年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调查方案和计划。

为落实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调查, 2月18号举办了黔南州2013年食品安全监测培训会,对来自全州12县市疾控中心的专业人员和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哨点医院的专业人员进行了培训。

根据黔南州2013年食品安全监测方案要求,按照黔南州2013年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计划,黔南州9个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本辖区样品的采集(购置)及送样;州疾控中心及时对送检的食源性致病菌检测的样品和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检测的样品进行检验和送样。

黔南州疾控中心共收到本州9个监测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送的食源性致病菌样品255份,化学污染物样品555份并及时进行检测。

致病菌检测项目:菌落总数、大肠杆菌、阪崎肠杆菌、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铜绿假单胞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蜡样芽胞杆菌共11类。

化学污染物检测项目:重金属铅、镉、总汞、总砷,黄曲霉毒素M1、食品添加剂,甜味剂、着色剂等。

所有检测项目均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进行检测。食源性致病菌除少数样品外,多数符合国家标准,化学污染物检验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

为确保我州2013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包括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的顺利实施,州卫生局于2013年7月26日召开黔南州2013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会议,来自黔南州疾控中心、黔南州中医院、黔南州人民医院、贵医三附院、都匀市卫生局、都匀市疾控中心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分管领导、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科室负责人、承担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任务的黔南州中医院微生物实验室科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对黔南州2013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进行了培训和工作安排。

黔南州2013年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哨点医院是黔南州中医院、黔南州人民医院、贵医三附院,各医院成立了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机制;医院相关负责科室每天收集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信息,及时填报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表;截止到11月30日,三家哨点医院未发现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病例。

都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与黔南州中医院、黔南州人民医院、贵医三附院联系,医院每月向都匀市疾控中心报告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实行零报告机制,疾控中心及时掌握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发生情况。

全州12县市建立了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截止12月31日,黔南州共发生了6起食物中毒事件,未达到州级响应,发生食物中毒的县市疾控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食物中毒处置并按照要求完成各项报告的有2起,同时将事件信息报告到国家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登陆报告系统,了解全州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发生情况。

2013年黔南州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的哨点医院为黔南州中医院。州中医院从2013年5月开始进行对符合病例定义要求的腹泻病人进行监测和个案报告,同时采集病人的粪便标本进行可疑食源性致病菌菌株(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等)的分离鉴定,截止12月31日,采集病人的粪便标本60份,进行可疑食源性致病菌菌株的分离鉴定,检出疑似志贺氏菌1例和沙门氏菌1例,并将志贺氏菌和沙门氏菌菌株及检验原始记录复印件送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鉴定;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哨点医院州中医院送达的志贺氏菌和沙门氏菌菌株进行复核鉴定,结果符合志贺氏菌和沙门氏菌,并及时将确认的阳性菌分离株送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但国际上的事件大多是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卫生控制不当和环境污染所致。而我国近年来所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都是人为事件。这些因人为故意污染和蓄意破坏而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就是今天我们要着重说的“非传统食品安全问题。当下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就是以这一类非传统性食品安全问题为主的[5-7]。此次调查所有样品都符合国家标准,未见异常。

参考文献:

[1]蔡周梅.郭永强.林静梅. 2012年梧州市市售食品中食源性致病菌检测结果[J].职业与健康,2014,30(05):636-638.

[2]吕秋艳.王志越.宋景红. 2010-2012年北京市门头沟区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结果[J].职业与健康,2014,30(05):633-635,638.

[3]彭力立. 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监管体系现状[J].食品安全导刊,2014(17):72-73.

[4]孙志斌.林晓伟.叶蔚云. 广州市消费者食品安全风险认知及对风险来源关注度调查[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4,26(01):78-82.

[5]付卫东. 常州市钟楼区小餐饮业食品安全长效机制探讨[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4,21(03):291-293.

第6篇:食品安全监测计划范文

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以大中型餐饮单位及高风险食品品种为重点,建立机制,强化配合,努力提高餐具消毒监督监测及食品风险评估预警水平。

二、任务和目标

(一)全面实施餐具消毒效果监测。城区各类学校、托幼机构(100人以上)食堂、15桌以上餐馆餐具消毒效果监测覆盖率达100%;15桌以下餐馆集中消毒餐具消毒效果监测覆盖率达100%。

(二)全面开展餐饮消费环节重点食品抽检。城区大中型餐饮单位制作的凉(卤)菜、生食海鲜、鲜榨果汁等高风险食品监测覆盖率达100%。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9月30日前)。研究制定计划,组织安排部署,细化相关措施,筹集人力和基本设备。

(二)具体实施阶段(10月8日-10月31日)。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1.餐饮消毒效果监测。

(1)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15桌以上餐馆:每季度开展1次抽检,每次每单位采“餐盘、碗、筷(或勺)、砧板”样品各1份,监测指标为:大肠菌群、致病菌。

(2)集中消毒餐具:15桌以下餐馆每季开展1次不低于50个单位的抽检,每次每单位采“碗、筷、勺、杯”各1份,监测指标为:大肠菌群、致病菌。

2、重点食品监测。

对有凉菜制作的聚餐单位每季开展凉(卤)、生食海鲜、鲜榨果汁的抽检,抽样数量根据制作的品种抽取。

3、责任分工。

整个监测采样工作由执法大队牵头负责,大型餐饮单位由局食品科协助。

(三)总结评估阶段(11月1-30日)。

责任部门对照计划,认真开展总结,拟定总结评估报告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监测,是切实防范食物中毒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效措施,是加强食品安全预警、提升主动服务能力的基础。各相关单位(科室)一定要站在服从大局、创先争优的高度,切实克服人力、技术、设备等种种困难,积极组织落实相关措施,确保监测工作切实推进。各餐饮单位要站在提高食品安全质量,减少食品安全风险的高度,增强监测的主动性,积极配合搞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组织领导。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成立监测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执法大队队长、食品科科长任副组长,执法大队及局食品科有关人员为成员,负责整个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主任,负责具体相关实施工作。执法大队及食品科也要成立专班或指定相关人员负责该项工作,并于8月31日前制定详细的监测工作计划(进度表)报局领导小组备查,以确保各项监测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协同配合。执法大队和局相关科室要加强协同协作,执法大队牵头负责监测的进度计划和组织实施,并负责整个监测结果的依法应用;局食品科做好监测实施的配合工作;局办公室要做好监测工作的社会宣传及监测经费的保障落实;其它科室也要积极做好有关配合。确保监测工作顺利实施。

第7篇:食品安全监测计划范文

针对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将实行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五个“最”字让人感到政府“重典治乱”的决心。的确,面对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人们最直接的反应往往是,那么多的监管部门都干什么去了?

监管部门究竟在做什么呢?他们也是一肚子的苦水。一些基层食品卫生监督机关跟媒体诉苦,说有的消费者即使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都会要求查处,按程序,这往往需要两到三个执法人员忙上几天。数据显示,我国约有45万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2亿多家农户提供食品原材料,5万多家企业从事食品零售,仅北京就至少有3万家餐厅以及数不清的小餐馆。

面对如此庞大的监管对象,若一味强调“最严格”的政府监管,将着眼点放在提高罚款数额、加大处罚力度上,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监管在某种程度上沦为猫鼠游戏,逮着与否全凭几率;有的监管部门甚至被相关企业“俘获”,成为有毒有害食品的“帮凶”。

破解“猫鼠游戏”的监管迷局,必须回答的首要问题是,消费者发现自己食物中有苍蝇时,为何不直接要求厂商赔偿,或通过调解、仲裁、诉讼途径维权,反而辗转求助监管部门呢?自动放弃权利、被动等待监管部门维权的背后,凸显的恰恰是民众的私权保护缺失、维权渠道不畅的现实。

让上帝的归上帝,让恺撒的归恺撒。对食品厂商与消费者之间因食品质量或服务引发的“私”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完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畅通调解、仲裁、诉讼等小额维权渠道,鼓励消费者积极主张、行使、保护自己的权利,一方面倒逼一些黑心厂商采取切实措施维护食品安全,另一方面,也可以让饱受“案多人少”困扰的监管部门从大量“私务”中解脱出来。

至于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查处食品安全重大隐患等属于“公”领域的社会公共事务,也应走出监管部门单兵突进的传统模式,积极吸纳社会和公民的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如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程序,确保程序能便利行业和社会公众表达诉求、吸纳意见。对食品召回后的“回流”问题,在坚持企业食品安全员内部监管的同时,可以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外聘专业人士担任食品安全员,加强社会力量对企业的外部监管。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和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从字面到桌面,配套落实是关键

法律是一种规则,而适用是规则的生命。本次食品安全法修改面广、惩罚力度大、针对性强,但“造法易、执法难”,食品安全法修订后,如何确保食品安全从字面走向桌面,不仅是百姓最大的期盼,也是保障食品安全关键所在。

从执法体系而言,本次立法修改对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对各方法律责任制度的确认,能够权责到位、有效督促、跟进管理。然而原本多部门共管又不管的“九龙治水”格局尚未完全打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上下关系、平级关系也未完全厘清,延伸到乡镇一级的支脉力量和专业整治能力更显羸弱。不仅如此,如何明确执法权限、如何确保执法产生聚力作用,这些显然都还需要细致的配套措施。

配套法规、检疫标准需完善并体系化。食品安全的鉴定与判断、肉品检疫与检测、食用添加剂的不断创新和涌现等等,这些都给现存的食品安全监管提出了新要求。例如近期玉林狗肉节所暴露的狗肉食品检疫“短板”,就其标准而言只有几年前农业部的“产地检疫”,这就导致在执法中本应针对犬只的个体检疫,变成了对车辆附带的产地检疫,即从“逐只检疫、一犬一证”,异变为“一车一证”,这种由于检疫标准缺失产生的安全风险显然成倍增加。

公益诉讼的配套保障不应缺失。食品生产的规模化、网络化及产品的多元化带来的跨区域性,必然导致食品安全的结果危害面越来越大。在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后,除公权介入并按照法规对企业和生产经营者予以双责双罚外,公众损失也不应忽略,如何确保个体消费者能有效、及时获得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的救济和赔偿?难道还是继续要求弱势的消费者个体进行取证?面对技术门槛,消费者维权显然乏力。从此层面而言,“社会共治”还需进行制度化分解。

除此以外,第三方食品安全鉴定机构、一定程度下的举证责任倒置、食品安全责任险的险种范围等问题,均是完善食品安全链、实现食品安全法“落地”的关键。

将预防贯穿各个监管环节

预防为主原则是国际上最重要的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笔者建议将预防为主的原则精神贯彻到食品监管的各个环节与流程,须在立法上明确以下事项:

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由财政兜底,继续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等基础性工作。草案完善了一系列基础性制度,如增加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值得肯定。但纵观以往风险监测等工作,部分地区经费不足的问题较为突出,成为监管活动有效开展的制约因素。尤其是较偏远地区,相关监测、检验经费、设施购置费更难以获得足额财政保障。建议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针对各级政府的硬性要求,监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明确国家对欠发达地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基础性工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第8篇:食品安全监测计划范文

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结合分管的工作,2017年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综合协调管理方面:

一、继续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一)承担好食安办日常运行的具体工作。

一是对州食安委成员进行适时调整。二是出台《xx州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三是拟定《xx州2017年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与各县(市)政府签订《xx州2017年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四是拟定《xx州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议办法》,组织开展对州食安委成员单位及各县(市)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五是组织协调州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全面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充分发挥监管合力。六是按时保质完成民生工程分解任务。

(二)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统计工作。各县(市)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利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信息系统,认真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统计、数据库建立和数据分析工作,充分掌握情况、指导工作、制定措施提供数据基础。

(三)开展第二批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

开展第二批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确保会东县顺利通过验收。

二、继续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一)全力完成国抽、省抽、州抽任务。以发现问题为导向,制定2017年州本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计划,切实完成2017年国家级、省级、州本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计划,加强对县级食用农产品等抽检监测工作的指导和督导,实时维护国抽、省抽、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平台,做好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通报工作。

(二)切实做好核查处置工作。切实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相关工作规范和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中发现的问题样品和不合格样品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在时限内上报产品控制情况、排查整改复查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核查处置情况。

(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中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风险预警。各县(市)局按食品安全风险研判例会制度规定,认真组织开好食品安全风险研判例会,开展风险研判和风险交流。

三、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应急管理体系

(一)做好舆情监测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机制和事件报告网络,完善信息报告体系,熟练使用“食药舆情”APP,及时分析舆情,提高处置效率。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舆论引导机制,加强舆情研判和引导。

(二)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特别是按新《食品安全法》修订《xx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农村坝坝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为重点,加强应急演练,提升突发事件响应及处置能力。认真组织好在会东县开展的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战演练。

(三)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多渠道、多途径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工作。健全风险监测、预防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危害控制等快速反应机制,大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严格事故信息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小负面影响和社会危害。

(四)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科学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确保应急物资关键时刻拿得出、用得上。

四、继续做好食品药品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 ”的原则,构建长效监管体系。二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三是积极探索完善食品药品行业安全生产长效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四是实行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行业生产安全的“两个安全同时确保”、“两个安全同时部署”、“两个安全同时检查”的“三同时”工作法,强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食品生产监管方面:

今年,全州食品生产监管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省局的各项决策部署,在州局的统一领导下,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以保障食品安全为目标,研究把握监管工作规律,着力构建食品生产许可体系和监督检查体系,努力实现科学监管、精准监管和效能监管,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水平,推进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再上新水平。

一、完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定期对其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自查并报告。加大日常检查,要以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法律义务为重点,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对食品企业生产行为进行常态化检查,对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区域性专项整治,全面落实“全覆盖”“双随机、一公开”“网格化”“痕迹化”等监管要求。各县市局要按照“管行业管安全、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继续深化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改革

一是严格落实“五取消、四调整、四加强”改革要求,认真研究解决实施新版许可管理办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理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机制,优化许可流程、严格审批把关、提升服务效能,着力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体系。二是加强食品生产许可事后监管,加大对新获证企业、换证免于现场核查企业事后监督检查和抽查力度,对不符合生产条件和提供虚假声明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撤销)许可证书,把好准入关口。三是加强审查人员管理,完善核查工作机制,加大对核查人员学习培训,提高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水平。

三、突出两在重点,严防严控食品生产环节风险隐患。

一是狠抓大型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大型食品生产企业产业链条长、涉及环节多,产品辐射广,社会影响大,是防范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主战场。抓好大型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企业法人和质量安全负责人的集中培训力度,督促企业建立实施自查报告制度,主动排查隐患,严格落实原辅材料查验、生产过程、产品出厂检验、食品安全授权人等制度,提升产品质量管控水平。按照省局安排,在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HACCP体系,发挥好大型企业引领示范作用。二是突出食品生产加工小坊监管。小作坊规模小、设施设备简陋、管理水平低、监管制度缺失等原因,存在相当的食品安全风险,一直是我们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我们要掀起宣贯“三小”条例及监督管理办法的热潮,营造良好氛围,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加强摸底调查、完善监管档案,制定监管计划,规范食品小作坊监管,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四、在重点产品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建立以索证索票、台账等传统方式为主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形成倒逼机制,引导推进有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现电子追溯全覆盖,实行全程监控,实现“生产经营有记录、食品流向可查证、主体责任能追溯”今年要继续完成乳制品、白酒、肉制品等重点食品生产企业追溯体系建设,逐步在有条件的企业推行,鼓励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保险机制。

五、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按照省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部署,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信用目录和数据库,及时录入并动态更新食品生产企业基础信息、许可信息、监督检查信息、产品抽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并与相关监管部门推进信息共享交换、信用结果公开,联合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六、督促企业落实人员培训制度

各县市局要组织对辖区食品企业和小作坊的业主、质量管理员、配料人员、检验人员开展培训,重点对《新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培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每人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督促企业抓好全员培训,提高食品生产企业责任意识、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

七、突出抓好高风险食品监管

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结合本地风险分级情况,确定重点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列出高风险食品清单,制定针对性监管措施,提升监管靶向性。继续抓好肉制品、白酒、乳制品、饮料、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等重点监管和综合治理,按照省、州局安排,以农村、城乡结合部、风险问题高发区域、小作坊集中区等为重点区域开展重点食品专项整治。各县市局适时也要针对与我州群众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地方特色食品开展专项整治。

第9篇:食品安全监测计划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 消费者 安全权 完善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近年来层出不穷、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刺痛了老百姓的神经,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国家立法机关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步伐,五年磨一剑,经反复打磨,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草案获得通过,并已于同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所谓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在购买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时,为保证其自身在消费该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身心健康和安全而享有的、获得质量保证、绝对安全可靠的卫生健康的产品或服务的权利。作为一部专门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机制做了大量创新。

    以前,为把握好消费者“吃”的安全问题,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共同管理食品安全了。但是这些部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食品监管容易出现真空,严重威胁消费者的安全权。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社会上要求改变现有监管体制,真正实现有效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和机制。

    一是对实行分段监管的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门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监管,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在分段监管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是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价、考核。此外,为了确保责任对口、政令畅通,地方政府还要依法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享有检查权、检验权、查阅、复制权、查封、扣押权等权力。

    四是国家鼓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层群众组织开展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的活动,首次规定新闻媒体有对侵犯或可能侵犯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责任。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在当前食品工业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只有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才能从“源头”上维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权川。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为缺乏及时权威的声音,各种说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无所适从。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几乎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费者或媒体披露出来的。

    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由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同时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卫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