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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更改管理规定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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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更改管理规定

第1篇:设计更改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申诉;制度建构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1-0019-2

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大学生在接受教育及管理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做出处理的制度。《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生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版)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但在高校的实际工作中,处理学生的程序通常是:先由系或院里给出一个情况说明,上报给教务处,教务处再汇报给校长办公室及有关领导,然后经讨论做出处罚决定,这中间学生本人几乎没有参与的机会。使得申诉制度一直以来在高校学生管理中“有名无实”,致使诸多学生被推向法院,选择更为艰辛的诉讼程序。

令我们欣慰的是,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从55条至64条)与90版《规定》相比,对学生申诉权做了更加详尽的规定,明确高校必须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规定了申诉范围、确立了申诉的程序和时限,为《教育法》规定的学生申诉权的实现提供了基本保障。然而任何制度的建立与发展都有一个漫长的过程,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同样如此。新《规定》凸显申诉制度的同时,没有从根本上对申诉制度做出具体且可操作的规定:如申诉委员会如何设立?委员会成员如何产生?各身份人员比例多少?受理申诉范围是否狭窄?申诉委员会是否享有变更决定权?现实困境有哪些?都欠缺具体明确的说明。下文,笔者将围绕上述疑问,论证现行高校申诉制度的不足,并尝试提出合理的制度构建。

一、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委员产生办法、比例结构

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没有明确各类人员的具体参与比例,致使实践中学生代表人数远少于其他身份代表。以苏州大学为例,该校《关于受理对学籍处分申诉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学籍处分申诉受理委员会委员由校团委3人、校学生会2人、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各1人共计7人组成;学籍处分申诉委员会主任由校团委书记担任;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校团委。”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代表多过学生,处分处理部门与申诉处理部门合而不分,严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实效。

上例情况在很多高校都不鲜见,有的高校甚至将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成学校行政机构的“微缩版”。学生处与教务处作为高校处理、处分学生的主要职能部门,由其负责人担任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主要成员,将使申诉委员变为高校新的职能部门。如此安排有悖自然正义原则,其行为中立性将无法保证,因此必须排除或减少上述部门人员在学生申诉委员会中的出现。在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学生申诉的法律明确规定学校奖惩委员会和训育委员会的委员不得担任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另外,从处理公正性、公信力角度考虑,需要有专业人员参加申诉委员会,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律师、心理专家等可以作为选任代表参加委员会,并有权出具专家意见。(为避免偏私,聘请校外人员的报酬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而不是高校承担。)如果退一步说,即使高校学生管理专业性要求必须有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参加委员会,也必须严格控制人数比例。尤其要控制职能部门行政工作人员比例,笔者建议行政工作人员不得超过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同时要保证普通学生的委员数额,实现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各类委员都应通过公开、公正的程序由学生选举产生。另外,为了避免委员设置流于形式,处理学生申诉之前应该提前告知委员,以便于委员对申诉事项做充分、全面的调查。

二、扩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生有权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而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纪、违规处分的申诉。”两者相比较,新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将《教育法》规定的受理申诉范围明显缩小,使学生无法对学校管理中侵犯其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产生“申诉无门”的尴尬。笔者认为,高校生活犹如社会生活缩影,学校管理涉及学生各项权利,如果学生的某些权益受损却得不到妥善解决,则既不利于学生权益维护,也有损学校的管理秩序。从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注重学生权益保护的立法精神分析,这不应是其立法原意,应为立法疏漏。况且,从法律优位原则分析,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本无权缩小《教育法》所规定的学生权益受保护范围。因此,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受理的申诉案件不应限于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之范围,而应扩大到学生在校生活各方面的权利保护。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管辖问题

根据《教育法》和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因高校学生管理而产生的申诉可以分为校内申诉和校外申诉(教育行政申诉)。《教育法》对学生申诉的管辖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原国家教委1995年印发的《关于实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学生申诉管辖问题做出了规定:“学生的行政申诉,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各级各类学校应该建立和健全校内的申诉制度,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可以看出,高校学生申诉可以由所在高校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受理,也可以依法由高校内专门处理学生申诉的部门来受理。然而,按照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规定,学生对处分有异议,必须先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如对结果仍有异议,才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笔者认为,在学生的申诉管辖问题上,应该考虑到高校与学生的隶属关系,赋予学生管辖选择权:学生可以根据侵权者的不同身份而选择不同的管辖机构,对学校工作人员,可以向校内的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本身,则可直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权限

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可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校决定仅有建议权没有更改权,认为需要更改的,只能提交学校某些部门重新研究决定。笔者认为,如果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仅是“复查权”而无“变更权”,则该组织将形同虚设,学生的权益保护将成为“空中楼阁”。因此,必须赋予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校管理决定的“有限变更权”,因为当发生高校管理决定显失公正时,如果委员会只能维持决定,则学生的申诉目的无法实现;如果仅有撤销或要求学校重新做出处理的权力,则难免学校重新做出的决定仍旧维持原状,使学校与学生的争议回到申诉起点。为何界定为“有限”的变更权,因为如果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权限过大,可以随便变更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或处分决定,会造成高校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降低,也容易使申诉委员会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紧张化。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逾期处理申诉的责任

法谚“迟到的正义非正义”。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便有类似疏漏,即没有对申诉处理委员会逾期做出复查结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维权责任的最终落实是任何一项救济制度的核心所在,因此有必要在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申诉委员会逾期不做出复查结论,以及对学校不履行申诉处理委员会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复查决定等情形,做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以保证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学校及时、高效地履行各自职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综上,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申诉也必将成为学生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尽管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虽然还存在诸多需要改进与完善之处,但笔者认为,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一个完善健全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黄传慧.“学生申诉制度”实践中可以多元化――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副教授解读新《规定》[J].人民政协报・教育在线周刊,2005-04-27.

[2]沈岿.公立高等学校知何走出法治真空――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纬度[J].行政法论丛,(5).

[3]张小芳,徐军伟.法理视野下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5(2).

第2篇:设计更改管理规定范文

XX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为了使业主顺利进行室内设计与装修,避免在装修过程中出现违规现象,损害户内自用设施、公共设施和他人利益。为此,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xx]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特制定本装修管理规定:一、装饰、装修程序

物业公司将严格执行建设部[20xx]第100号令,对无《资质证书》的装修企业禁止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禁止私自装修。

⑴装修申报

①购房有效证件。

②申请人身份证。

③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和法人委托书等有关复印证件。

④装饰装修方案。

包括:

施工图纸(平、立面图)。

地面设计资料。

厨房、卫生间、洗衣房给排水系统设计图。

电器施工图。

⑤装修期限。

⑥增加楼面荷载,应向原设计单位提出并得到批准。

⑦详细填写装修申请表。

⑵签订《装修管理协议》

⑶交纳装修保证金等费用:

各项费用如下:

①装修公司交纳装修保证金:20xx元/户(平层)、3000元/户(跃层)。

②装修公司缴纳装修监管费:2元/平方米。

③装修施工许可证工本费:5元/证。

④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工本费:5元/证。

⑤住户交垃圾清运费2元/mup2;。

⑷领取装修施工许可证、办理装修人员临时出入证:

①身份证原件(复印留底)。

②壹寸证件照每人壹张。

⑸业主服务中心房管部向业主办理房子交验手续。

⑹装修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房管员、保安员及工程人员随时可进入施工现场巡查,以确保按照装修规定或装修申报进行。

⑺退还装修保证金。

装修过程中无违章行为发生,向物业公司交还核发的装修许可证及临时出入证,装修施工审核符合要求的,水电等改动部分无异常问题,经业主签字认可后,六个月或供暖试压运行后可退还装修保证金。

⑻装饰装修的保修

装修完毕,装修企业应向业主出具质量保证书。主要保修内容是:住宅室内保修期最低为两年,卫生间、厨房防渗漏保修为五年。

二、装饰、装修规范:

㈠装饰、装修注意事项:

1、任何时候不得改变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和建筑结构,上下水管道、电路等,如确需改动,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公司业主服务中心房管部和物业保障中心工程部审定后批准方可施工。

2、不得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网、雨阳棚、晾衣架、太阳能、广告牌或其他伸出物。如需安装其他电子防盗设施,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有花园的业主不得改变围墙栏杆和花园用途。

3、不准擅自改变原有外门、窗的规格及外立面墙面装饰。

4、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不准凿除房屋地面,以防破坏防水层结构和地辐式供暖管网,屋顶打眼不得超过6公分。

5、室内排水管、地辐式分水器,装修时不得封包死,如需包封,经书面申请允许登记后须包成活动的,以便今后检查维修。各类计量表阀门不得包封。

6、天然气属专业公司管理,为防止天然气泄漏造成不安全隐患,装修时严禁封包死和改动天然气管道、阀表,如需改动必须报天然气公司书面同意。

7、严禁改动地暖分水器、可视对讲、配电箱等。

8、根据室内地面荷载,不得用砖、大理石等超重材料进行装修。

㈡装饰、装修时间

装修时间为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22:00。双休日、节假日为上午10:00至12:00,下午14:00至20:00不得延长施工时间,以免影响他人休息及安全。

㈢施工规则

1、装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小区各项管理规定,执行消防条例,对小区内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允许擅自动用或变更。

2、为确保小区安全,装修人员一律不准在小区留宿。

3、装修人员携物出小区,需到安全保卫部办理《放行条》。

4、施工时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和损坏公共设施。材料搬运只能经消防通道,不得进入客运电梯。砂子、水泥和垃圾等必须装袋运输。防止碰伤和污染公共墙壁、楼梯及环境。如有污染及碰伤,装修公司必须负责清理或赔偿。

5、装修时不得将乳胶漆、水泥残渣等建筑垃圾及杂物倒入厕所或下水道,施工时预留管口应采取适应的遮蔽措施,以防堵塞排水管道。

6、进入小区运送材料的车辆,应遵守《小区车辆管理规定》,即停、即运、即卸、即走,卸运水泥、砂石,必须铺垫彩条布等,不得直接倒在路上。

7、装修公司对装修垃圾必须做到袋装化,不得堆放楼道内,应堆放在楼下指定的地点,由服务管理中心统一运出小区。

8、装修人员、住户不得高空抛物,更不得抛垃圾。

9、空调的安装,必须按物业的统一要求指定位置 ,不得随意安装。墙体打空调孔,经申请由物业公司统一安排施工,费用业主承担。

10、装修时应认真做好卫生间及厨房的地面防水,以免对楼下造成损失。

11、装修施工现场建议安装简易马桶,并不准使用电炉、煤气炉做饭。装修公司在装修现场应备手提灭火器。如动用明火必须向管理公司申请。

㈣监理、验收

1、装修期间物业公司有权对施工现场工作进度以及公共设施情况执行监督管理。

2、装修施工许可证需贴示于装修物业的户门上,以便检查,一户一证。

3、所有装修工程只限在《装修施工许可证》指定的住户室内进行,装修材料需放在装修户室内,不得占用走廊、通道或其它公共地方。

4、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有权检查、抽查装修人员的临时出入证及相关证件。如发现证件过期,立即没收,请其重新交款登记办理并按过期天数每天追交5元的违约金。

5、物业公司有权停止违章施工的行为,凡多次违章者,物业公司有权采取限制供应措施,并按建设部的规定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直至取消企业在物管区域内的装修资格,同时扣除装修保证金,造成的一切后果,违章者自负。

6、装饰、装修完毕,施工企业和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验收时,应交回《装修施工许可证》和《临时出入证》,如有丢失在装修保证金中扣除50元/证。

7、装修完毕,从装修企业保证金中视情况扣除150-200元,用于维修装修期间造成的公共部位的损坏。

三、装饰装修责任

1、因住宅装饰装修造成相邻住宅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损坏等,装修公司(业主)应负责修复和赔偿。

2、装饰装修前发现上述问题,由物业公司或装修人聘请专业维修人员负责修复,费用由装修人承担。

3、装修发生违章行为,业主、装修公司均为第一责任者,均应独立承担责任损失和接受处理。

四、违章装修处罚办法

⑴业主、装修企业未申报或虽申报而未经同意进行装修以及委托无资质的企业进行装修的,扣罚违约金500-1000元。

⑵违反装饰、装修注意事项第1、者处扣罚装修企业1000元违约金,并恢复原状;违反2、3、4、7、8中任何一条者扣罚装修企业50—300元违约金。并责令改正、赔偿、恢复。

⑶违反装饰、装修注意事项第5条者,造成不利维修、抢修等后果,由业主承担责任。

⑷违反装饰、装修注意事项第6条,处装修企业扣罚违约金500—1000元。

⑸违反施工规则第1、11条,处装修企业扣罚违约金500—1000元。

⑹违反施工规则第2、9条者,扣罚违约金50-100元。

⑺违反施工规则第4、6条者,扣罚违约金50-200元。

⑻违反施工规则第5、7条者,扣罚违约金100-200元。

⑼违反施工规则第8条者,扣罚违约金100-300元。

⑽违反监理、验收第2条者,给予停水、停电处理。

⑾违反监理、验收第3条者,被视为丢弃物给予清理。

⑿使用有毒、可燃及刺激性气雾材料,向公共走道排放,经指正不更改者,扣罚违约金100-500元。

第3篇:设计更改管理规定范文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促进乡域经济发展,改善村民出行条件,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XXXXXXX公路桥建设工程。

2、建设地点:XXXXX村XXXX。

二、承包方式及结算方式

1、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的不变单价承包方式。费用为XXXX万元。材料由乙方自行购买,甲方负责监督材料质量。

2、工程完工验收后甲方结清工程款XXX万元整(预付工程启动资金XXXX万元)。

三、双方责任

(一)甲方

1、甲方负责工程设计、投资估算、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及工程验收。

2、按协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二)乙方

1、必须按甲方提供的实施方案或施工设计图及施工设计规范和水利工程验收规范组织施工。

2、乙方负责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土地纠纷和民事调解,施工安全自行负责。

3、工程所需材料由乙方按有关安全与质量管理规定自行采购、加工和管理。

四、施工内容及要求

1、修建长XXXX米,宽XXXX米的钢筋混凝土桥梁主体。

2、桥梁基础采用地下连续墙基础,下挖深度不得少于XXXX,基础见岩石。基础采用片石混凝土结构,片石石料不得含有妨碍砂浆的正常粘结或有损于外露面外观的污泥、油质等有害物质。

3、乙方必须按甲方设计要求,对各种标号满浆满座,浆砌条石砌筑,水泥板做盖。底面及四周墙体钢筋铺设比例合理,墙面光滑平整。

五、工程期限

1、本工程从**年**月**日开工,**年**月**日前完工。

2、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因设计要更改的和末按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的影响工程进度的工期可作相应顺延。

六、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第4篇:设计更改管理规定范文

为了加强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明确各地注册管理机构职能分工,简化注册程序,实行网络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关注册问题通知如下:

1、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使用软件填写和打印相应的注册申请表。

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册申请表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更改、补办申请表》。申请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站*(免费)下载《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软件,使用该软件填写、打印以上申请表并生成申报数据电子文档。

2、申请注册需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向省级注册管理机构递交注册材料和与注册申请表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或从网上传输数据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3、各地注册管理机构需对注册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需核对注册材料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注册人员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上*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使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进行报送,在“申报接收”栏的“显示查询区”选择申报专业“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进行数据接收,对已接受的数据进行审核、上报。按照注册类型在“打印汇总表”栏中分别生成、打印各类注册人员汇总表。

第5篇:设计更改管理规定范文

上海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户外广告。

第五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三)广告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政府有关部门对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三十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七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

第八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已经批准,但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文件和证明齐备后,登记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二条

各种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户外广告应当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使其所属经营机构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某一领域的户外广告经营,排斥其他经营者。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公共广告栏的管理办法,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未经登记擅自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处5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愈期不拆除的,,其费用由者承担。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擅自违反登记事项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广告;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其登记证。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其登记证。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其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6篇:设计更改管理规定范文

1.1为规范不并网太阳能光伏电站(以下简称光伏电站)管理,从环境保护及能源战略角度积极鼓励不并网光伏电站的广泛应用,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客户安全用电,杜绝倒送电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本管理规定所称不并网光伏电站是指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客户)自行安装的用于自发自用的不并网太阳能光伏电站,属不允许与电网电源并列运行的客户自备电源。1.3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浙江电网范围内客户不并网光伏电站的使用和管理。

1.4客户使用不并网光伏电站,必须遵循“规范申请、确保安全、服从管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遵守本规定,并自觉接受当地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2、受理与许可

2.1凡需要新装、增容、变更的不并网光伏电站的客户,应向当地供电企业办理书面申请,各营业窗口应予受理。

2.2客户在办理光伏电站申请手续时,须向当地供电企业提供以下主要资料:

2.2.1电气主接线及有关参数;

2.2.2电源回路与光伏电站的联锁切换接线图(只允许一个电源回路切换);

2.2.3光伏电站的供电范围、负荷设备清单(容量)、光伏电站设备安装地点及平面布置图、自备光伏电站的峰值发电容量等参数及其保护装置图。

2.3客户必须按国家标准及电力行业标准对不并网光伏电站与网供电源的联锁切换装置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满足安全的要求。设计图纸经供电企业核准后方可施工,客户不得擅自更改。

2.4不并网光伏电站投入运行前,客户应向当地供电企业书面申请报验,供电企业在受理竣工报验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派员及时到现场检查,经检查联锁切换装置符合要求后,双方须签订《不并网光伏电站使用安全协议书》,协议书须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安全协议书中,应依据产权归属明确联锁切换装置的安全责任;客户对光伏电站的安全运行、管理、维护应作出安全承诺,承诺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向电网倒送电及其他事故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双方签订不并网光伏电站使用安全协议书后,不并网光伏电站方可投运。

3、装置要求

3.1客户不并网光伏电站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电力行业的规程和规定。

3.2不并网光伏电站与电网电源之间必须正确装设可靠的联锁切换装置,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并网光伏电站均不会向电网倒送电。

3.2.1不并网光伏电站与电网电源必须采用“先断后通”的切换方式;

3.2.2客户光伏电站所带全部用电负荷应同步切换,采用自动或手动的连锁切换装置,其中三相应采用四极双投刀闸,单相应采用二极双投刀闸。

3.2.3电源切换点的联切装置应设置在光伏电站低压总开关侧,有且仅有一点切换。。

3.2.4不并网光伏电站和电网电源的零线与相线必须同步切换。

3.3不并网光伏电站不得向安全协议书约定的供电范围之外供电。

3.4客户不并网光伏电站和切换点之间的连线不得使用裸导体。原则上应采用四芯电缆或封闭母线;不并网光伏电站供电线路与电网电源不得同杆架设,不并网光伏电站供电线路与供电企业线路有交叉跨越时,不得使用裸导电体,施工前必须报当地供电企业批准。

3.5不并网光伏电站的接地网应独立设置,接地电阻应小于10欧姆。

4、运行管理及安全检查

4.1供电企业营销部门是光伏电站的运行管理与安全检查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客户服务中心按客户管辖权限实施具体的运行管理及安全检查工作。

4.2客户不并网光伏电站的建档和日常检查管理工作,由当地供电企业按客户分管范围权限负责实施。

4.3客户装设的不并网光伏电站必须经供电企业审核批准,签订《不并网光伏电站使用安全协议》后方可投入运行,供电企业应对不并网光伏电站的用户开展用电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4.4供电企业对装有不并网光伏电站的客户应单独建立以下台帐进行管理。

4.4.1不并网光伏电站安全协议书(见附件1)

4.4.2不并网光伏电站新装、增容、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

4.4.3不并网光伏电站汇总统计表(见附件3)

4.5各供电企业必须根据电力法律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电业有关规定,按照供用电合同和不并网光伏电站使用安全协议书条款,加强对不并网光伏电站防倒送电的安全检查。

4.6供电企业检查中发现联锁切换装置缺陷,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发送缺陷通知单,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按不并网太阳能光伏电站安全协议书的约定予以封存或拆除接线,并报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备案。

4.7不并网光伏电站的运行应有专人管理,制订相应操作制度并严格执行操作制度进行倒闸操作。

4.8客户不得自行更换接线方式、拆除连锁装置或迁移装置地点。

4.9客户不并网光伏电站停用拆除后,应向供电部门注销备案记录。

4.10客户不并网光伏电站发生影响系统事故和倒送电事故,应按事故调查规程进行调查和处理,供电企业应督促落实反事故对策,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客户事故报告”上报市局供电企业。

4.11客户的联锁切换装置失效后,客户运行维护人员应做好消缺工作,并对供电企业履行告知义务。

5、违章违约处理

5.1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安装使用、接入(或供出)不并网光伏电站电源或者将不并网光伏电站擅自并网均属危害供用电安全的行为,如发生客户不并网光伏电站电力倒送等造成电力运行及人身伤害事故,给供电企业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该客户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2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查获,供电企业可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不并网光伏电站使用安全协议书的约定实施违约处理,客户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使用电费;对拒不改正的,除实施违约处理外,报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可对客户不并网光伏电站实施封存;危及用电安全的,有权封存或拆除接线,直至按规定程序中止供电;向电网倒送电,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追究责任。

5.2.1擅自新装、增容、变更使用不并网光伏电站;

5.2.2将不并网光伏电站发电转供其他客户;

5.2.3不并网光伏电站并网运行;

5.2.4自行拆除联锁装置或采用人为方法使联锁装置失效的;

5.2.5擅自改变不并网光伏电站电源切换、接线方式。

第7篇:设计更改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城建档案:资源建设;管理

1 引言

城建档案是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的历史记录,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索、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城建档案在进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城市安全、应对城市突发事件等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如何加强城建档案资源建设和管理,积极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提供服务,已经是摆在我们城建档案工作者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 加强城建档案资源建设和管理的措施

2.1完善馆藏结构

我国的城建档案工作开始于八十年代初期,由于当时法规制度不健全,加之城建档案馆没有行政执法职能,城建档案的收集归档比较困难。随着城建档案事业的不断发展,法规制度的不断健全,新建工程档案接收进馆的数量大大增多,馆藏日益丰富,但结构失调的现象比较突出,呈现出馆房爆满,信息资源不全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盲目地追求新建工程档案的进馆数量,以馆藏数量的多少论“英雄”、说功绩。二是馆藏结构不合理,有些门类档案数量还很稀少或是空缺。比如:房地产、园林、绿化和城建相关业务等属于城建档案归档范围和内容的城建档案大多数城建档案馆都没有收集归档。不完善、不完整的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和馆藏结构制约了城建档案服务利用。城建档案要实现档案高效的收集管理和优质服务利用,必须大力加强城建档案的资源建设,不断增加档案种类,改善馆藏结构,着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开展馆藏档案资料摸底和普查。通过摸底普查,分析馆藏结构比例,对应该进馆的城建档案资料,努力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与理解,将所缺失的城建档案资料最大限度地接收进馆。二是要处理好丰富馆藏与优化馆藏的关系。对新建工程档案进行分类处理,研究制定分类标准,可按照建设工程的重要程度、投资数量、建设规模等情况,进行工程分类。如:区分一类工程、二类工程。一类工程接收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二类工程不接收纸质档案可由建设单位保管,只接收电子工程档案进馆,但必须建立查询目录,以便服务利用。三是加大其它门类城建档案的收集力度。坚持依法收集,加强工作协调,整合档案资源,构建起“统一领导、依法治档、门类齐全、规范管理、服务利用、和谐高效”的城建档案管理格局。只有保证城建档案信息源的完整、系统,才会有利于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利于档案价值的最大实现。

2.2注重收集质量

从大多数城建档案馆馆藏情况看,新建工程档案比例最大,解决好新建工程档案收集质量,尤其重要。建设工程档案是建设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是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真实写照,具有依据、凭证等重要作用。建设工程档案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建设工程档案的质量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的完整性、原始性、真实性上,有差距。内容缺项、技术资料不真实,存在着先建后补的现象。特别是有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的编制不规范、不准确。竣工图是工程档案的重要内容,是今后工程维修改造的重要依据。但在报档的竣工图中,有的施工单位直接在施工图盖上竣工章作为竣工图,在图上不作任何更改:有的作了更改,但施工人员未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进行规范更改和编制,改动的地方不注明更改依据:还有的是施工后施工人员根据记忆补编而成:有的甚至由其它专业技术人员补编完成。建设工程档案是隐藏的建设工程,是建设实体的内在真实反映。如何才能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原始性、真实性,笔者认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明确责任,严格审验,确保质量。

2.2.1强化法规意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和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办法的实施,为建设工程质量的提升和依法、高质收集保管城建档案工作提供了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参与工程建设单位和人员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城建档案法规意识,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全体工程参建人员牢固树立法规意识,自觉维护城建档案法规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做好城建档案工作的自觉性。

2.2.2明确编制责任

工程开工建设时,应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建立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的工程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和移交的协调、部署和监督,着手开展工程建设文件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工程建设单位领导、总工程师对工程档案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工程档案收集整理的协调和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技术人员配合本部门档案资料管理员,与工程建设同步做好建设工程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建设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档案的指导、培训、接收、验收、整理和移交等工作。同时,竣工图的编制必须由施工单位完成,竣工图编制必须规范严谨,对施工变更要及时标注,说明依据和原因。严禁施工后补绘,更不允许其它人员进行竣工图编制。

2.2.3把握关键环节

工程建设文件和资料的收集要遵循工程建设的规律和特点,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收集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工程准备阶段、施工建设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在工程准备阶段,工程档案指导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前期文件的积累、形成提出要求,开始收集;施工建设阶段,工程档案管理人员要与施工、监理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指导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收集和编制情况,对各种施工、监理文件和资料是否真实,编制是否规范,有无遗漏,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整理规程,认真检查档案材料是否完整、准确、系统,特别是审验竣工图是否反映工程实际,变更是否规范、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工程资料,限期改正。

2.2.4认真审验把关

城建档案馆是确保工程档案质量的最后关口,为此要求各级城建档案馆必须认真按照《建设工程文件整理规程》的要求,重点突出做好“七审”:即:审文件是否为原件:审文件的签名、盖章手续是否符合要求:审归档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审文件中的数据是否存在涂改现象:审文件中是否存在不耐久字迹现象:审竣工图的编制是否符合规范;审声像和电子档案是否规范和能有效使用。凡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必须整改,直至达到要求方可接收归档。

2.3完善法规体系

城建档案政策法规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零散到系统规范的发展过程。经历了计划经

济以单一的行政手段管理、经济手段制约管理、再到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治档的渐进过程。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档案法律、法规,它们各自功能不同,构成了国家城建档案法规体系,成为全国各地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管理与立法的依据。随之,各省、市结合本地实际,先后制定了城建档案的政策法规,城建档案的法规建设逐步形成。但纵观全国城建档案法规建设看,还不能适应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一是城建档案法规尚未形成体系、法规不配套、法规之间不协调,给城建档案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二是城建档案立法工作落后于城建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实践证明,坚持依法治档是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根本手段和终极目标。但从全国各地城建档案立法工作看,立法难已成为制约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瓶颈”。为此,当前要突出以下工作:第一、着力提高国家层面城建档案工作的立法位阶。应将现执行的《城建档案管理规定》上升到法律和条例层面,以提高城建档案工作法规性、权威性,依法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城建档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二、加强法规的配套建设。制定相应规章、细则,规范工作、统一标准,使域建档案法规体系化、操作性强。同时还应加强与《档案法》等相关法律体系的渗透和衔接,以促进城建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第三、加强域建档案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法规建设。比如:涉及城建档案知识产权保护、保密与开放的内容、城建档案的鉴定、销毁等相关问题应予以明确规定。

2.4加强数字化建设

城建档案信息作为一个国家一座城市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是再现历史书写未来的决策依据。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使城建档案呈几何数增长,其拥有的信息量急剧膨胀。而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讯传播技术以及多媒体技术的互相渗透和融合,为城建档案数字化建设提供了可能。加强城建档案数字化建设应着力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积极推进资源数字化建设。资源数字化建设是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核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任务:第一是现有馆藏档案的数字化。第二是加强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管理。电子文件的大量产生并由此带来的电子文件归档管理是数字化城建档案馆面对的重大课题。要突出电子文件的积累、鉴定、著录、归档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以确保归档电子文件完整、真实、有效和安全,这是做好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基础工作。二是努力实现服务机制的创新。实现服务机制创新首先要提高对外服务的水平,扩大服务领域,提高城建档案馆的知名度,要使服务的方式由被动变主动,通过网络和利用者进行交流,及时了解城建档案信息的需求变化,有针对性地丰富馆藏、整合档案的信息资源,变被动、滞后的服务为主动超前的服务。要应用信息和网络技术,变“死档案”为”活信息”,要紧密结合城市建设的发展,开发建设信息成果,利用多种形式,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三是不断加快城建档案网站建设。网站建设是城建档案宣传工作的新途径,是提供档案信息利用服务的新手段。网站应具备档案查询、信息、网上办公等功能的高度互动。一方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域建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介绍城建档案馆的工作职能,提高城建档案馆的知名度。另一方面,通过网络宣传、利用馆藏,提高档案信息服务利用水平,为城建档案信息开发利用提供新的途径和手段。四是突出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建设是开展数字化城建档案馆建设的首要条件,为此需要努力培养一批既懂业务,又懂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要加大人才选拔和培养的力度,为数字化城建档案馆建设奠定人才基础。

2.5注重服务利用

服务利用是城建档案收集保管的根本目的。城建档案的服务利用应遵循的原则:一是序化准备原则,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应做好准备工作,它的首要任务是使信息资源有序化。二是扩大利用原则,就是使更多的城建档案信息为更多的档案利用者所利用。三是知识激活原则,就是将城建档案的信息经过消化、吸收和利用,而产生的新知识。也就是城建档案信息的编研成果,为利用者利用信息提供方便。四是全面效益原则。当档案信息资源转化为知识资产后,必须考虑有偿使用这个问题,因为无偿使用不能体现将档案信息资源转化为知识资产过程中的劳动价值。实现域建档案信息资源的服务利用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城建档案信息产品,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二是紧跟时代节拍,加快域建档案信息消化、吸收和转化工作,为利用者提供更多的信息“产品”,满足不同利用者的需求。三是积极与物价部门协调,为实现有偿服务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8篇:设计更改管理规定范文

承租方(下称“乙方”) :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 ]大厦(下称“大厦”)的单元达成一致意见,特立此租赁合同为证。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章 定义及释义

本合同中除文义需另作解释外,下列用语所指意义如下:

“承租单元”指本合同附件一第2条所述的物业;

“承租期”指本合同附件一第3条所述的期限;

“免租期”指本合同附件一第4条所述的期限;

“租金”指本合同附件一第5条所述的租金;

“公共区域”指大厦入口、大堂、公共卫生间、电梯、楼梯间、通道、行人道、行车道、绿化区域、设备机房、洒水系统泵房、消防泵房、风道井、水箱间、自动扶梯、管理处办公用房等处及设施,还包括为大厦的业主、租户、用户及其客户、雇主、被邀者、被许可者及与业主拥有相似使用权的所有其他人员而设并供其使用的其他地方及设施,但不包括任何业主、租户、用户拥有独自使用权的地方;

“公共设施”指为大厦的利益而安装的机器、设备、仪器、装置、管道、机房、电缆、电线及种植的树木、草坪、花卉等,但任何只供个别业主、租户、用户使用的设施不包括在内;

“管理机构”指甲方所指定负责管理大厦、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等事宜的具有专业资质的物业管理机构;

“管理费”指本合同附件一第6条所述的费用;

“物业管理规定”指甲方或管理机构就管理大厦、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所制定的物业管理公约及依据公约和大厦实际制订的规章制度;

“装修守则”指甲方或管理机构就乙方在为承租单元进行装修时所须遵守的规定及程序所制定的规则;

“使用人”指乙方的职员和雇员、人、被邀人、客人、承包商、来访者和其他占用或使用承租单元的人士;

“特定业务”指乙方进行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特定营业活动的业务。

第二章 承租单元

2.1 甲方兹按本合同的条件出租、且乙方兹按本合同的条件承租承租单元。

2.2 除承租单元外,乙方将享有与甲方以及大厦的其他租户和用户共同使用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的权利,但应遵守本合同、《使用、管理、维修公约》、《装修守则》等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和管理机构就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的使用所制定的规定。

第三章 租期

3.1 乙方于承租期内向甲方承租承租单元。承租期应包含免租期在内。

3.2 在各免租期内乙方免向甲方缴付房屋租金,但须缴付本合同所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及各项公用设施费(不包括电和电话费)等其他费用。

第四章 租金

4.1 承租期内,乙方须于装修免租期后每月首五个工作日之前预先向甲方缴付当月的全额租金。

4.2 租金不包含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公用设施费(包括电和电话费)等其他费用。

4.3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租金:租金以[ ]元计算,乙方以[ ]元支付租金,由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4.4 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应按逾缴总额的万分之二(0.02%)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直至乙方全数付清其所应付的租金(包括滞纳金)之日为止。

第五章 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5.1 甲方可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机构管理大厦、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并按公约及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5.2 在承租期内,乙方须于每月首五个工作日之前预先向管理机构缴付当月全额管理费。

5.3 管理费的支付办法,包括货币、兑换率与本合同第四章有关租金的相应规定相同。

5.4 管理费的使用范围详见物业公约所定。

5.5 在承租期内,管理机构可因提供管理服务的运作成本的变动以及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管理费,但应事先通知乙方并说明合理调整理由。乙方应按调整后的金额支付管理费。

5.6 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或其他乙方应付的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逾缴总额的万分之二(0.02%)向管理机构支付滞纳金,直至乙方全数付清其所应付的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包括滞纳金)之日为止。

第六章 押金

6.1 在签订本合同后五日内,乙方应付给甲方附件一第7条所述的押金,以作为乙方遵守和履行本合同所有义务和规定的保障。

6.2 如乙方在整个承租期内未违反本合同的主要相关规定,且全额缴清应付租金、管理费,则甲方须于承租期结束后的十五日内一并无息退还将乙方所支付的押金。

6.3 在承租期内,若乙方拖欠甲方及/或管理机构任何租金、管理费,或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使用、管理、维修公约》或《装修守则》等物业管理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在预先书面通知乙方并随附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从押金中扣除一笔相等于该欠缴之款项。乙方须在甲方提出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补足所扣除部分押金,否则按违约论处。

第七章 承租单元用途

7.1 承租单元仅作为办公用途。如经政府部门同意变更或增加经营范围,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后方可变更承租单元的用途。

7.2 乙方不得将承租单元及其任何部分作为演播室或用于宗教或其他仪式,或用于赌博或其他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甲方或其他业主、租户或用户受到骚扰、不便或对之造成损害或危险的方式使用承租单元。

7.3 除甲方或管理机构统一设计所提供,或书面认可的指示牌及名牌,乙方不得在承租单元外设置或展示任何能在大厦外面看见的广告宣传、灯箱、装饰、旗帜。

7.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除了用大厦名称为其营业

地址外,不得在其他方面使用大厦名称或其标志。若乙方经甲方批准在法定名称内使用大厦的名称,乙方须在本合同终止时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更换其法定名称。 7.5 甲方有权随时更改大厦的名称或其任何标记,但须事先通知乙方变更的名称和理由。

第八章 装修或改建

8.1 乙方须遵守甲方或管理机构就承租单元的装修或装饰所制定的装修守则,向甲方递交承租单元的内部装修、设备安装及陈设的设计图(包括需要额外电力、空调、防火设备之要求)和详细说明。

8.2 在未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及完成办理有关手续前,乙方不得在承租单元内进行任何内部装修、设备安装及陈设。甲方保证乙方递交设计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协助该设计方案尽快得到消防部门正式批复。

8.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承租单元进行任何重大改动或附加装置,以及对电线、照明或其他装置以及由甲方提供的空调系统及公共设施进行任何改动或附加装置,或割损任何门窗、墙体、结构材料或大厦其他构造。

第九章 维护与修理

9.1 管理机构负责承租单元内和大厦外的玻璃幕墙、建筑结构和中央空调、新风、电梯、公共区域水电、大厦原配通讯、消防等系统的管理和维修保养,并承担有关的费用和责任。

9.2 承租单元的内部装修及由乙方安装的各种设备由乙方自行维修保养,并由乙方承担有关费用。

第十章 损坏

10.1 在承租期内,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承租单元发生全部或部分损坏以致承租单元完全不能使用,或损坏严重而根本不能修复,在上述损坏发生后的90日内,甲方有权选择:

(1)宣布由于上述损坏而终止本合同;或

(2)修缮承租单元并书面通知乙方所需的时间。在修缮期间,乙方不需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直至重建或重修结束之日。

如甲方选择修缮承租单元但承租单元在进行重建或重修后180日内仍旧未能修复完毕时,乙方有权经书面预先通知甲方后终止本合同。

10.2 如承租单元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原因只是轻度损坏,部分可以使用,并能满足乙方特定业务的需要,甲方应予以即时修缮,直至承租单元全面恢复使用条件为止。在此同时,租金可相应按损坏比率予以部分减免,有关的租金减免应依据承租单元的修缮期按天数计算。

第十一章 续约

若甲、乙双方在离承租期终止日3个月之前未达成续约协议,甲方或其代表、授权人,可在承租期终止前3个月经提前通知乙方,可陪同准租户进入承租单元视察。如乙方此间愿继续承租此物业,则双方将参照当时合理的市场价格制定续约后的租金,甲方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二章 法律费用

12.1 本合同的、印花税、登记费及附带手续费用应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双方各自支付。

12.2 若一方有任何违约行为以致对方需采取法律或其他行动来维护其在本合同下的利益或强制执行本合同下的任何条款,一切有关费用(包括律师费及诉讼费)应由败诉方承担,并由败诉方向胜诉方作出全面赔偿。

第十三章 甲方责任及保证条款

甲方向乙方声明及保证如下,且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应就其违反本章所述的责任对乙方或其使用人直接作出赔偿或承担责任:

13.1 中央空调及单元空气

甲方应向乙方按正常办公时间(目前为早八点至晚八点)提供承租单元的中央空调。如乙方有意于上述时间以外享有中央空调,应预先通知甲方或管理机构并支付超时空调费。

13.2 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检查及维修

管理机构负责对大厦的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及日常维修,使其连续处于良好、适用状态。

13.3 保安、防火、环境、卫生

管理机构负责公共区域及其公共设施的保安、防火、环境、卫生等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

13.4 大厦配套

管理机构应使大厦配套之电力线路、机械设备(含电梯)、水管、通讯及线路、废水排放系统和其他公共设施处于畅通适用状态。

13.5 大厦水牌和标识

甲方承诺并责成管理机构,在广告牌位、大堂水牌和其他指示物(如有)上的明显位置,以显著字体为乙方制作名称、标识和单元说明,且租期内不收任何费用,但标牌制作费应由乙方承担。

13.6 大厦转让和纠纷

甲方承诺如发生房屋转让或抵押、债务或纠纷等情况,应事先通知乙方;凡涉及承租单元权利或乙方其它利益的事项,均应征得乙方同意方为有效。

13.7 承租单元平静使用权

甲方保证并责成管理机构依据公约及有关法规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保障承租单元得以安全、安静和洁净地正常使用。

第十四章 乙方责任及保证条款

乙方向甲方和管理机构声明及保证如下:

14.1 支付租金及有关费用

在承[文秘站:]租单元达到正常使用条件下,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支付租金、押金、管理费、各种设施收费等。

14.2 转让、分租

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将承租单元及其任何部分进行转让、分租、或以其他方式让与使用权,但乙方可将承租单元用于其关联公司办公用途和地址,同时应由乙方向甲方统一承担本合同所述责任。

14.3 物业管理规定及保安、保险条例

遵守并促使其使用人遵守《使用、管理、维修公约》, 《装修守则》等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甲方或管理机构就大厦和公共区域的管理、使用、保安、保险等所制定的规定。

14.4 遵守防火及安全规则

在对承租单元的使用期间,须遵守中国政府及北京市政府与防火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甲方或管理机构所制定的安全规则,并由乙方自费在承租单元配置除甲方按规定已经配置之外的足够有效的便携式灭火器。

第十五章 交还

15.1 在承租期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立即将承租单元之装置、装配和设备恢复至交付乙方时的原来状态(正常折旧、磨损除外),并在良好、清洁、坚固及维修适宜的状态下将承租单元交还甲方。

15.2 在承租期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负责拆除其对承租单元所进行的任何附加装置或改动。

15.3 在承租期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搬走其属于自己的物品。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承租单元内的留置物品,处理留置物品引致费用将由乙方支付。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

16.1 本合同各方应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另外一方因此所蒙受的损失。

16.2 如因甲方违约或侵权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可凭有效裁决从下期应付甲方租金或管理费中相应扣除作为赔偿且不构成乙方违约行为。

第十七章 终止租约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规定的前提下,如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条件,或一方在本合同内所作的任何声明或保证为不正确或不真实,并在接到对方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不予纠正时,守约方有权终

止本合同并向违约方追讨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章 通知

18.1 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要求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发出,并由挂号或专人送至对方的法定地址或对方最后书面通知的营业地点;挂号寄出第7日或送达日(以较早日为准)为文件的生效日,除非文件内对生效日期另有规定。

18.2 甲方对乙方发出的通知可送至承租单元或附件一第1条所述的地址。

第十九章 仲裁

19.1 愚笨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任何一方不愿意协商或进行协商30日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9.2 在解决争议的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双方应继续遵守及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章 其他规定

20.1 双方可经协商后修订本合同的条款。本合同的附件及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本合同项下的产权变更适用于民法房屋买卖合同不破租赁原则。

20.3 本合同的构成、效力、解释、履行、修改及终止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20.4 若本合同的规定与《使用、管理、维修公约》或《装修守则》等物业管理规定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合同的规定为准。

20.5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________年 ________月________ 日

第9篇:设计更改管理规定范文

承租方(下称“乙方”) :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 ]大厦(下称“大厦”)的单元达成一致意见,特立此租赁合同为证。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章 定义及释义

本合同中除文义需另作解释外,下列用语所指意义如下:

“承租单元”指本合同附件一第2条所述的物业;

“承租期”指本合同附件一第3条所述的期限;

“免租期”指本合同附件一第4条所述的期限;

“租金”指本合同附件一第5条所述的租金;

“公共区域”指大厦入口、大堂、公共卫生间、电梯、楼梯间、通道、行人道、行车道、绿化区域、设备机房、洒水系统泵房、消防泵房、风道井、水箱间、自动扶梯、管理处办公用房等处及设施,还包括为大厦的业主、租户、用户及其客户、雇主、被邀者、被许可者及与业主拥有相似使用权的所有其他人员而设并供其使用的其他地方及设施,但不包括任何业主、租户、用户拥有独自使用权的地方;

“公共设施”指为大厦的利益而安装的机器、设备、仪器、装置、管道、机房、电缆、电线及种植的树木、草坪、花卉等,但任何只供个别业主、租户、用户使用的设施不包括在内;

“管理机构”指甲方所指定负责管理大厦、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等事宜的具有专业资质的物业管理机构;

“管理费”指本合同附件一第6条所述的费用;

“物业管理规定”指甲方或管理机构就管理大厦、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所制定的物业管理公约及依据公约和大厦实际制订的规章制度;

“装修守则”指甲方或管理机构就乙方在为承租单元进行装修时所须遵守的规定及程序所制定的规则;

“使用人”指乙方的职员和雇员、人、被邀人、客人、承包商、来访者和其他占用或使用承租单元的人士;

“特定业务”指乙方进行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特定营业活动的业务。

第二章 承租单元

2.1 甲方兹按本合同的条件出租、且乙方兹按本合同的条件承租承租单元。

2.2 除承租单元外,乙方将享有与甲方以及大厦的其他租户和用户共同使用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的权利,但应遵守本合同、《使用、管理、维修公约》、《装修守则》等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和管理机构就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的使用所制定的规定。

第三章 租期

3.1 乙方于承租期内向甲方承租承租单元。承租期应包含免租期在内。

3.2 在各免租期内乙方免向甲方缴付房屋租金,但须缴付本合同所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及各项公用设施费(不包括电和电话费)等其他费用。

第四章 租金

4.1 承租期内,乙方须于装修免租期后每月首五个工作日之前预先向甲方缴付当月的全额租金。

4.2 租金不包含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公用设施费(包括电和电话费)等其他费用。

4.3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租金:租金以[ ]元计算,乙方以[ ]元支付租金,由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4.4 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应按逾缴总额的万分之二(0.02%)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直至乙方全数付清其所应付的租金(包括滞纳金)之日为止。

第五章 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5.1 甲方可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机构管理大厦、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并按公约及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5.2 在承租期内,乙方须于每月首五个工作日之前预先向管理机构缴付当月全额管理费。

5.3 管理费的支付办法,包括货币、兑换率与本合同第四章有关租金的相应规定相同。

5.4 管理费的使用范围详见物业公约所定。

5.5 在承租期内,管理机构可因提供管理服务的运作成本的变动以及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管理费,但应事先通知乙方并说明合理调整理由。乙方应按调整后的金额支付管理费。

5.6 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或其他乙方应付的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逾缴总额的万分之二(0.02%)向管理机构支付滞纳金,直至乙方全数付清其所应付的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包括滞纳金)之日为止。

第六章 押金

6.1 在签订本合同后五日内,乙方应付给甲方附件一第7条所述的押金,以作为乙方遵守和履行本合同所有义务和规定的保障。

6.2 如乙方在整个承租期内未违反本合同的主要相关规定,且全额缴清应付租金、管理费,则甲方须于承租期结束后的十五日内一并无息退还将乙方所支付的押金。

6.3 在承租期内,若乙方拖欠甲方及/或管理机构任何租金、管理费,或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使用、管理、维修公约》或《装修守则》等物业管理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在预先书面通知乙方并随附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从押金中扣除一笔相等于该欠缴之款项。乙方须在甲方提出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补足所扣除部分押金,否则按违约论处。

第七章 承租单元用途

7.1 承租单元仅作为办公用途。如经政府部门同意变更或增加经营范围,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后方可变更承租单元的用途。

7.2 乙方不得将承租单元及其任何部分作为演播室或用于宗教或其他仪式,或用于赌博或其他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甲方或其他业主、租户或用户受到骚扰、不便或对之造成损害或危险的方式使用承租单元。

7.3 除甲方或管理机构统一设计所提供,或书面认可的指示牌及名牌,乙方不得在承租单元外设置或展示任何能在大厦外面看见的广告宣传

、灯箱、装饰、旗帜。

7.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除了用大厦名称为其营业地址外,不得在其他方面使用大厦名称或其标志。若乙方经甲方批准在法定名称内使用大厦的名称,乙方须在本合同终止时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更换其法定名称。

7.5 甲方有权随时更改大厦的名称或其任何标记,但须事先通知乙方变更的名称和理由。

第八章 装修或改建

8.1 乙方须遵守甲方或管理机构就承租单元的装修或装饰所制定的装修守则,向甲方递交承租单元的内部装修、设备安装及陈设的设计图(包括需要额外电力、空调、防火设备之要求)和详细说明。

8.2 在未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及完成办理有关手续前,乙方不得在承租单元内进行任何内部装修、设备安装及陈设。甲方保证乙方递交设计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协助该设计方案尽快得到消防部门正式批复。

8.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承租单元进行任何重大改动或附加装置,以及对电线、照明或其他装置以及由甲方提供的空调系统及公共设施进行任何改动或附加装置,或割损任何门窗、墙体、结构材料或大厦其他构造。

第九章 维护与修理

9.1 管理机构负责承租单元内和大厦外的玻璃幕墙、建筑结构和中央空调、新风、电梯、公共区域水电、大厦原配通讯、消防等系统的管理和维修保养,并承担有关的费用和责任。

9.2 承租单元的内部装修及由乙方安装的各种设备由乙方自行维修保养,并由乙方承担有关费用。

第十章 损坏

10.1 在承租期内,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承租单元发生全部或部分损坏以致承租单元完全不能使用,或损坏严重而根本不能修复,在上述损坏发生后的90日内,甲方有权选择:

(1)宣布由于上述损坏而终止本合同;

(2)修缮承租单元并书面通知乙方所需的时间。在修缮期间,乙方不需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直至重建或重修结束之日。

如甲方选择修缮承租单元但承租单元在进行重建或重修后180日内仍旧未能修复完毕时,乙方有权经书面预先通知甲方后终止本合同。

10.2 如承租单元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原因只是轻度损坏,部分可以使用,并能满足乙方特定业务的需要,甲方应予以即时修缮,直至承租单元全面恢复使用条件为止。在此同时,租金可相应按损坏比率予以部分减免,有关的租金减免应依据承租单元的修缮期按天数计算。

第十一章 续约

若甲、乙双方在离承租期终止日3个月之前未达成续约协议,甲方或其代表、授权人,可在承租期终止前3个月经提前通知乙方,可陪同准租户进入承租单元视察。如乙方此间愿继续承租此物业,则双方将参照当时合理的市场价格制定续约后的租金,甲方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二章 法律费用

12.1 本合同的、印花税、登记费及附带手续费用应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双方各自支付。

12.2 若一方有任何违约行为以致对方需采取法律或其他行动来维护其在本合同下的利益或强制执行本合同下的任何条款,一切有关费用(包括律师费及诉讼费)应由败诉方承担,并由败诉方向胜诉方作出全面赔偿。

第十三章 甲方责任及保证条款

甲方向乙方声明及保证如下,且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应就其违反本章所述的责任对乙方或其使用人直接作出赔偿或承担责任:

13.1 中央空调及单元空气

甲方应向乙方按正常办公时间(目前为早八点至晚八点)提供承租单元的中央空调。如乙方有意于上述时间以外享有中央空调,应预先通知甲方或管理机构并支付超时空调费。

13.2 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检查及维修

管理机构负责对大厦的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及日常维修,使其连续处于良好、适用状态。

13.3 保安、防火、环境、卫生

管理机构负责公共区域及其公共设施的保安、防火、环境、卫生等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

13.4 大厦配套

管理机构应使大厦配套之电力线路、机械设备(含电梯)、水管、通讯及线路、废水排放系统和其他公共设施处于畅通适用状态。

13.5 大厦水牌和标识

甲方承诺并责成管理机构,在广告牌位、大堂水牌和其他指示物(如有)上的明显位置,以显著字体为乙方制作名称、标识和单元说明,且租期内不收任何费用,但标牌制作费应由乙方承担。

13.6 大厦转让和纠纷

甲方承诺如发生房屋转让或抵押、债务或纠纷等情况,应事先通知乙方;凡涉及承租单元权利或乙方其它利益的事项,均应征得乙方同意方为有效。

13.7 承租单元平静使用权

甲方保证并责成管理机构依据公约及有关法规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保障承租单元得以安全、安静和洁净地正常使用。

第十四章 乙方责任及保证条款

乙方向甲方和管理机构声明及保证如下:

14.1 支付租金及有关费用

在承租单元达到正常使用条件下,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支付租金、押金、管理费、各种设施收费等。

14.2 转让、分租

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将承租单元及其任何部分进行转让、分租、或以其他方式让与使用权,但乙方可将承租单元用于其关联公司办公用途和地址,同时应由乙方向甲方统一承担本合同所述责任。

14.3 物业管理规定及保安、保险条例

遵守并促使其使用人遵守《使用、管理、维修公约》, 《装修守则》等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甲方或管理机构就大厦和公共区域的管理、使用、保安、保险等所制定的规定。

14.4 遵守防火及安全规则

在对承租单元的使用期间,须遵守中国政府及北京市政府与防火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甲方或管理机构所制定的安全规则,并由乙方自费在承租单元配置除甲方按规定已经配置之外的足够有效的便携式灭火器。

第十五章 交还

15.1 在承租期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立即将承租单元之装置、装配和设备恢复至交付乙方时的原来状态(正常折旧、磨损除外),并在良好、清洁、坚固及维修适宜的状态下将承租单元交还甲方。

15.2 在承租期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负责拆除其对承租单元所进行的任何附加装置或改动。

15.3 在承租期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搬走其属于自己的物品。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承租单元内的留置物品,处理留置物品引致费用将由乙方支付。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

16.1 本合同各方应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另外一方因此所蒙受的损失。

16.2 如因甲方违约或侵权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可凭有效裁决从下期应付甲方租金或管理费中相应扣除作为赔偿且不构成乙方违约行为。

第十七章 终止租约

在不影响本合

同其他规定的前提下,如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条件,或一方在本合同内所作的任何声明或保证为不正确或不真实,并在接到对方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不予纠正时,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向违约方追讨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章 通知

18.1 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要求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发出,并由挂号或专人送至对方的法定地址或对方最后书面通知的营业地点;挂号寄出第7日或送达日(以较早日为准)为文件的生效日,除非文件内对生效日期另有规定。

18.2 甲方对乙方发出的通知可送至承租单元或附件一第1条所述的地址。

第十九章 仲裁

19.1 愚笨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任何一方不愿意协商或进行协商30日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9.2 在解决争议的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双方应继续遵守及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章 其他规定

20.1 双方可经协商后修订本合同的条款。本合同的附件及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本合同项下的产权变更适用于民法房屋买卖合同不破租赁原则。

20.3 本合同的构成、效力、解释、履行、修改及终止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20.4 若本合同的规定与《使用、管理、维修公约》或《装修守则》等物业管理规定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合同的规定为准。

20.5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