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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的方式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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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的方式

第1篇:行政监督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调控一体;电网;度夏;方式调整

作者简介:董楠(1981-),男,北京人,北京市电力公司城区供电公司,工程师。(北京 100054)

中图分类号:F2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30-0103-02

北京城区供电公司担负着首都核心区东城、西城两个行政区93平方公里的供电任务,在首都承担着重要的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为进一步提高首都中心区供电的可靠性,城区公司早在2005年便开始着手配网自动化的试点建设工作,经过配网自动化二期、可靠性提升、连续多年的煤改电等一系列工程,配电网自动化覆盖率逐年攀升。

随着首都经济的迅猛发展,2010年城区电网的负荷有了较大的增长,特别是商业负荷和空调负荷,前者将会集中于电网负荷高峰期间出现,后者严重受到天气情况影响,遇到温度高、湿度大的天气,会给负载率较高的设备造成更大的压力。在《城区电网2010年夏季运行方式分析报告》中便指出北城1#变、东直门1#变、阜成门1#变度夏期间将所带部分架空线路负荷转移至周边站点,三里河、小黄庄、法华南里等开闭站将停用母联自投装置,其他设备需密切关注其负载率,超过规定限值后采取临时调整措施。

一、调控一体化实施情况

城区电网调控中心属于地、配调合一的调度控制机构,其作用是有效的指挥地区电力系统调度、电网运行监视、设备控制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调控中心承担着110kV及以下变电站、开闭站及其他配网设备遥信、遥测、负载率数据的监视,控制操作,负责远方拉合开关、配电网开闭设备的倒闸操作,进行电网的方式调整;并按照事故跳闸试发规定进行所控变电站跳闸开关、配电网开闭设备的试发;负责事故快速处理期间,拉合主变中性点刀闸及快速恢复供电的操作;远方投停软压板以及上级调度或相邻调度机构下令要求调控中心遥控执行的其他操作。

城区调控中心从成立至今已有将近两年的时间,随着配网自动化设备覆盖率不断提升和自动化设备缺陷率的大幅下降,我们充分将自动化先进技术手段与原有电网管理模式相结合,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调控中心的管理优势已在电网事故处理、正常检修工作、电网方式调整等方面逐渐体现,据统计2010年以来城区调控中心每月使用配网自动化系统进行遥控操作均超过100步。通过遥控进行正常倒闸操作,节约了大量的倒闸人员和车辆,降低了生产成本。在事故处理时,配网自动化系统可以自动判断事故区间,调控人员通过遥控操作隔离故障区间,恢复非故障区间的供电,基本可以在事故发生后10分钟内完成,与抢修人员现场操作相比节约20-30分钟左右的时间,如7月份在处理东便门路事故时提前30分钟左右恢复9个高压户、5台柱变、1台箱变(估计约260户低压用户)大约为56A的负荷,多送电量485千瓦时;2009年8月自愈线路金鱼池路发生故障后99秒全自动完成了故障区间的隔离、非故障区间的供电,大大提高了事故处理的效率,提高了城区供电公司优质服务的水平。

二、电网方式调整手段比较

传统电网方式调整首先由变电运行人员通过站端监控系统或集控站监控系统发现重载设备,通知调度,调度再按预先制定好的方案,指挥线路操作人员进行倒闸,解决重载。周期较长,环节过多,以致于倒闸完成前,设备重载情况已自然解除。而缺乏自动化采集、远程监控的配网设施,其重载情况只能通过运行人员巡视测温、测负荷时才能发现,再通知调度后解决,重载情况不能及时准确发现,只能靠运行经验对可能重载的设备多安排巡视,无法适应现代化电网管理的要求。

2010年的度夏阶段,北京城区调控中心利用SCADA系统对设备负载率进行监视,发现重载及不满足N-1的设备及时制定有效措施,尽可能的使用配网自动化系统快速调整运行方式,解决设备重载和不满足N-1问题,降低了电网运行风险,确保电网安全度夏。通过遥控操作进行方式调整节约人力资源、时间成本和车辆,原本进行倒闸操作和停用自投的人员和车辆便可以有时间进行度夏特巡、测温、测负荷等工作,对调控中心监控不到的配网设备和低压电气设备加大巡视力度,进一步提高了电网整体安全运行能力。

三、电网方式调整主要做法

北京城区调控中心在调控一体管理运行模式下对重载变压器架空线路倒出和开闭站停用、运行母线自投装置做出了重点的应用。

1.重载变压器架空线路倒出(见图1)

(1)度夏期间值班调度员利用SCADA系统进行变压器负载率的监视,当电网负载率超过80%的变压器时,系统将自动推出画面,并用红色字体突出显示。

(2)针对负载率接近或超过80%可能产生重载问题的变压器,值班调度员制定架空线路倒出方案。根据其所带架空线路当时的负荷情况,确定需要倒出的线路或部分线路,选择线路联络开关,并检查带路线路负荷情况和所在变压器负载率情况。制定措施时值班调度员还需要考虑目前电网异常方式、政治供电等因素的影响。措施确定后将其提交调度所方式科审核。

(3)方式科对倒路措施进行审核,如措施不可行,则要求值班调度员重新制定措施,如通过审核,则以方式变更单的形式下发给值班调度员执行。

(4)值班调度员根据方式变更单和倒路措施,使用OMS进行调度操作票的拟定。调度操作票一般由主值或副值调度员拟定,值长审核。

(5)值班调度员通过配网自动化系统进行架空线路联络开关的遥控操作。进行遥控操作时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两个同时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才能遥控开关,确保进入正确线路图形界面,正确选择被控设备,正确选择控制命令。操作时操作人手指被控设备,并重复命令,监护人同意后,再发送遥控命令。操作完成后检查开关位置是否正确,开关变位的事件记录是否已接收到。利用联络开关进行合环或解环操作后,还需及时观察合环电流变化情况。只有严格把握住遥控操作的各个环节,才能确保操作的正确性和质量。

(6)负荷倒出后检查变压器负载率情况,如还超过80%则需要继续进行架空线路倒出,未过80%则加强监视。同时将倒出架空线路造成的电网异常方式记录在《2010年度夏城区电网异常方式列表》中,以备查询和交接班时使用。

2.开闭站停用、运行母线自投装置(见图2)

(1)度夏期间值班调度员利用SCADA系统进行开闭站N-1负载率的监视,当开闭站两条进线电缆负载率之和大于115%时,系统将自动推出画面,并用红色字体突出显示。

(2)针对N-1负载率超过115%的开闭站,值班调度员使用OMS系统制定开闭站母联自投装置停用的操作票。

(3)值班调度员通过配网自动化系统进行遥控停用自投装置的操作。进行遥控操作时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两个同时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才能遥控自投软压板,确保进入正确的开闭站图形界面,正确选择被控设备,正确选择控制命令。操作时操作人手指被控设备,并重复命令,监护人同意后,再发送遥控命令。操作完成后检查母联开关自投标志变化情况,自投停用的事件记录是否已接收到,检查自投压板、备自投充电状态两个遥信信息是否发生相应变化。

(4)开闭站自投停用后值班调度员通知该站所属的配电运行工区基地站,告知其开闭站停用自投的异常方式。

(5)当停用自投装置的开闭站N-1负载率稳定低于115%后,值班调度员使用OMS系统制定开闭站母联自投装置运行的操作票。

(6)值班调度员通过配网自动化系统进行遥控自投装置运行的操作,操作要求及检查项目与停用时相同。

(7)开闭站自投运行后值班调度员通知该站所属的配电运行工区基地站,并要求运行人员到站内检查自投恢复情况。

四、实施效果

利用北京城区调控中心现有的的自动化手段进行电网的方式调整,节约了大量的人员、车辆成本、缩短了线路倒闸时的合环时间,能够快速降低设备的负载率。2010年7月城区调控中心在进行5路次架空线路倒出的操作中,进行了共计9步的遥控操作,与传统方式由线路工区人员现场操作相比节约时间约100分钟,约减少倒闸人员10人次,车辆5辆次,每次合环时间约减少5分钟,降低了电网合环运行的风险。7月期间不满足N-1停用自投装置的开闭站共计16站次,自投停用与恢复均使用配网自动化系统进行遥控操作,共计32步,与现场操作相比节约时间共约为450分钟。目前开闭站自投停用后城调只通知配电基地站自投停用,恢复自投时,城调通知基地站再去站检查自投恢复情况,按此情况配电基地站共减少检查人员28人次,车辆14辆次。

五、问题与展望

随着电网规模的不断扩大,新设备的不断投入,电网建设、检修工作也随之增多,这就导致在电网度夏期间,尤其是负荷增长较快的6、7月份,往常意义上应该封网,严防死守重载设备的时候,仍旧有停、发电工作进行,这就对调度员电网负荷的监视工作产生一定影响,在方式调整操作过程中与正常下令、操作时有相互影响情况发生,存在一定风险。应做好人员分工,分流工作量,确保日常工作和电网方式调整的安全性。

通过度夏期间调控一体化运行的磨合与应用,取得一定的效果,但也发现一些问题,对此,提出了以下几个改进的方向或对策。

(1)加强自动化运行设备的管理。经过几年时间的改造与新设备的投入,城区范围内具备自动化功能的终端设备越来越多,给城区电网可靠运行带来了强大推动力,但各类自动化设备的正常运行是基础。确保自动化设备的正常、可靠运行,应加强对自动化设备巡视检查、维护,增强专业维护力量,加强缺陷的闭环管理,提高缺陷处理的及时性。

(2)持续对各专业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目前调度员对使用配网自动化系统进行遥控操作已熟练掌握,但对系统其他不经常使用的功能还不太熟悉,如果系统增加新功能、新模块应持续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对终端设备运行单位也已经进行了多次自动化终端巡视要求、设备正常操作的培训,但还应加强自动化装置停用与投运方面的培训,能准确的按照调度指令进行操作。

第2篇:行政监督的方式范文

(一)行政监督平台的概念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对行政监督平台进行了定义: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与项目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共同构成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这三个平台既相互区别,又功能互补,其中交易平台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是枢纽,监督平台是手段。一个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可以仅具备交易平台的功能,也可以具有交易平台和监督平台两大功能,或在这两大平台功能的基础上,兼具公共服务平台某一方面的功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监察机关可以自行建设行政监督平台,或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的监督通道连接交易平台的招标投标项目,也可以直接在交易平台中设置行政监督通道或窗口,通过监督通道或窗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行政监督平台的主要功能

1.基本功能。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信息平台,由行政监督部门结合本单位电子政务建设进行设置。

2.数据交换功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对项目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向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交换数据信息进行了规定。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数据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已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换信息。

3.投诉处理功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通过相关行政监督平台进行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处理投诉时,通过其平台发出的行政监督指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机构应当执行,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协助调查处理。

(三)行政监督平台的主要技术手段应用

1.通过充分信息公开进行监督。规定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如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2.通过对信息的集成分析进行监督。规定公共服务平台,连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规定的公告媒介,交换、整合和招标项目的主要信息。通过对招标投标信息的集成分析,掌握招标投标基本信息,及时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事项,依法做出处理。

3.通过信用信息公开进行监督。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在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公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和投诉,以及有关信用信息。除此之外,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整合分析相关数据信息,动态反映招标投标市场运行状况、相关市场主体业绩和信用情况的功能。这也是招标投标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监督平台应充分考虑信用信息公开的需求。

4.通过改善行政监督管理载体进行监督。与传统纸质招标的现场监督、查阅纸质招标文件、评标流程手工记录等相比,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把行政监督移到网络平台上。行政监督部门通过依法设置监督平台各项功能、公布行政监督的职责权限、连接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实现对电子招标投标的在线监督管理。

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电子化改革的基本目标及措施

(一)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建设要做到“公开、透明”

1.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要在监督平台上公开。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行政监督平台公布本部门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责,以便招投标当事人、人民群众进行社会监督。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提出,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结合电子政务建设,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监督能力,依法设置并公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监督的依据、职责权限、监督环节、程序和时限、信息交换要求和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2.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事项及法律依据要在监督平台上公开。按照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事项主要有:招标范围核准、自行招标备案、邀请招标的批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批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的监督、评标报告备案、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投诉处理、行政处罚等,这些事项要在行政监督平台公开。公开监督事项时,要标注其法律依据。

(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电子化改革要“为民、便民”

1.行政监督平台要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和做好服务的关系。行政监督部门既要保证行政监督的权威性,又要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服务。一方面,行政监督部门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实施的监督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依法实施。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在行政监督平台功能设置上,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所有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行政监督,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任何政府部门、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定权限,直接参与或干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另一方面,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在行政监督平台设置公告栏、办事指南、咨询窗口等多种形式,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事项事先予以告知,让招投标当事人提前获知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督要求,为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打好良好的基础。

2.行政监督平台各项监督方式要体现人性化、易操作性等特点。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交易平台技术规范施行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有了法律保障,行政监督平台作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做好推广应用工作。一方面,要按照办法和技术规范的法律和技术要求,抓好监督措施的落实。另一方面,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从“为民、便民”角度出发,对各项行政监督事项予以优化、整合,进行统一办理和集中管理;对网上办事大厅进行虚拟场景设置,采用引导式服务模式,既能满足行政监督需要,又能让招投标当事人乐于接受;此外,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提出管理要求,降低网上交易的相关费用,促使招投标当事人主动实施网上招投标活动,使行政监督平台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电子化运行要做到“规范、高效”

1.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监督要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监督,主要是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实施的监督,落实到行政监督平台监督环节的设置上,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程序监督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主要是对招标文件发出之前的监督;事中监督,是招标文件发出到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间的监督;事后监督是从签订合同之后包括履约情况、合同备案等的监督。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平台功能设置,均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控制,通过实时监控,强化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

第3篇:行政监督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公民参与 民主政治 行政监督

一、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理论要义

(一)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概念

俞可平认为公民参与就是“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动。公民参与的主体包括个体公民和社会组织;公民参与的方式多种多样,其结果是对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产生影响。”蔡定剑认为“公众参与是指公共权力在做出立法、制定公共政策、决定公共事务或进行公共治理时,由公共权力机构通过开放的途径从公众和利害相关的个人或组织获取信息,听取意见,并通过反馈互动对公共决策和治理行为产生影响的各种行为。”也有学者认为公民参与,是指公民个体或公民组织依法投票选举政治代言人,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充当政府的合作伙伴共同供给公共产品和服务,并对政府实施监督的活动与过程。①综合以上各位学者对公民参与的定义,我们认为公民参与行政监督是指公民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运用法律规定的渠道和途径对政府的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的活动,本质是公民通过各种手段对政府的行政活动产生影响。

(二)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特征

主体独立性。目前的行政监督系统存在两个部分。一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构,通常称为自我监督,主要是各级行政监察部门、纪律检查委员会。二是行政机关外部的监督机构,包括审计部门、司法部门、派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公民作为行政监督系统的外部主体,较于其他主体拥有更强的独立性。原因主要是公民作为行政监督的外部主体,不受行政机关的直接领导,不受行政机关的利益制约。公民参与行政监督,其在行政权力领导秩序之外,具有领导秩序独立性及利益独立性。

政治合法性。公民参与行政监督,既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也是公民的法律权利。我党的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公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属性和鲜明特征。党的十报告强调“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更加注重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公民参与行政监督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政治合法性。

群体广泛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依据这一定义,目前在行政监督机关任职的权力监督人员也是公民。本文主要讨论的是除开权力系统人员外的普通社会公众。也就是说除开权力监督系统人员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宪法和法律规范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都是可以参与行政监督的公民。因而公民参与行政监督具有群体广泛性。

(三)公民参与行政监督优化的必要性

增强公民政治参与效能的需要。公民参与行政监督作为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效率,能够增强公民政治参与效能。通过研究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优化路径,提升公民参与行政监督效率,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构成要素。

促进公民民主意识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民主意识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公民民主意识发展的程度满足不了社会及公民自身的实际需求也是目前存在的一个实际情况。公民参与行政监督是公民民主意识的实践,是公民民主意识的内容之一。通过各种途径的实践,提升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效率效能,有利于公民加深对民主政治参与的认识,促进公民民主意识的发展。

提升行政监督实施效果的需要。行政监督制度不断得到完善,行政监督理论研究不断丰富和深入,国内的行政监督事业已取得重大突破。尤其是十以来,行政监督的效果尤为瞩目。这与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决心、民主政治改革是分不开的。公民参与行政监督是民主政治不可分割的部分。基于其主体独立性、政治合法性以及群体广泛性的特征,其在行政监督上具有优越性,能够有效地提升行政监督实效。

二、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现实剖析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公民政治参与的范围形式都有了巨大进步。公民参与行政监督也取得了较大成就。目前,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举报、成为特邀监督员、民主评议政风、案件公开审理、各式听证会、参与网络问政、网络舆论监督。公民通过这些渠道参与行政监督对政府的行政活动产生较大积极影响。笔者也看到,公民参与行政监督虽然有了较大发展,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公民参与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积极性不高。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公民对自身的民主政治权利并不热衷。公民对于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主政治的相关权利并不积极,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还有待提升。公民参与行政监督作为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此大环境的影响,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积极性也不高。在实际社会中,公民是非常关注行政监督的。对于现在取得的一系列的行政监督的成绩是非常肯定的。但是也要看到,公民自身并不乐于参与到行政监督中来。

公民参与行政监督遭打击报复。本文所讨论的公民是权力秩序上的弱势群体。目前现行的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制度机制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导致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经常会遭到监督对象的打击报复。公民参与行政监督遭受监督对象打击报复也是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积极性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一个途径就是“举报”,在对公民的“举报”的处理上基本还是将相关情况遣回至监督对象的原单位。监督对象有途径可以获知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从而利用自身的权力等资源对举报的公民实施打击报复。这是公民参与行政监督遇到的一个重大难题。

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渠道不畅。随着民主政治以及公民意识的发展,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渠道已较为全面。目前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主要渠道有:“举报”, “民主评政议政”、“特邀监督人”、“网络问政”、“网络舆论监督”等。这些渠道从理论上基本能够满足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需求,但是这些渠道建设尚不完善,公民通过这些渠道参与行政监督仍碰到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及困境均是由目前的这些渠道并不通畅所造成的。例如,就“举报”渠道而言,该渠道首先是有一定的门槛限制,其次是核实不精确,最后后期处理上往往是将事件发回涉事单位处理。

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效果不佳。近几年来,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渠道不断拓展,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效果有了一定的提升。但在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下,总的来说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效果尚待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公民通过“举报”渠道参与行政监督。因其“举报”数量庞大性,核实需要大量时间和人手。立案调查也只能是选择那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优先办理。案件周期长,立案率较低是该渠道效果欠缺的表现;另一方面,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其他途径(如:网络问政、民主评政议政等),则因其形式大于内容,公民的监督不能得到有效地落实和反馈。

(二)公民参与行政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

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意识有待提升。哲学上,意识是客观存在于人脑的反映,意识能够反作用于客观存在,意识对于客观存在具有能动作用。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意识,是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客观实际在公民脑海中的反映。这种意识能够对公民参与行政监督产生能动作用。因而,该意识对于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行为具有重要影响。正是公民参与行政监督意识尚且存在缺陷,所以导致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意愿不强,积极性不高。意识存在缺陷,使得公民不愿去了解关于参与行政监督的相关知识和情况,也不关注行政监督的各种态势,更不会去提升参与行政监督自身素养。

公民自身的素质有待增强。在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实际中,公民自身的素质问题在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过程中引发了多种问题。公民自身的知识理论素养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情况,对于公民参与行政监督具有重要影响。这种素养决定了公民是否能够发现问题,是否能甄别问题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在对待发现的不同问题时是否能够采用最合适的参与监督渠道;公民参与行政监督所取得的结果理想程度如何,如果结果不理想该如何处理,这些都与公民自身的素质有关。正是因为公民自身的素质尚不能满足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实际需要,从而公民在参与行政监督中产生了各式问题。

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制度法规尚待完善。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制度法规尚不健全是公民在参与行政监督过程中产生诸多问题的原因之一。关于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制度法规,严格来讲在我国还尚未建立。目前,仅在宪法和一些政治报告中有所体现。如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物”,十报告强调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强化民主监督、民主选举等。公民参与行政监督单独具体的法律法规还处在空白状态。因而,公民参与行政监督无法可依,使得公民参与行政监督底气不足,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三、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优化路径

(一)推进顶层设计,培育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政治环

提升公民参与监督的效果,就要继续推进公民政治参与的顶层社会。一是要不断完善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顶层设计。领导高层关于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政治主张、方针、政策,既要全面性整体性,又要具体性可操作性。既要全局性的指导,又能让各个层级、领域、群体明确自身能够做什么、怎么做。二是要强化顶层设计的具体落实。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顶层设计无论如何完美,但只停留在文件上仍无益于公民参与行政监督。故需要推进和落实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顶层设计,培育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政治环境。

(二)转变思想观念,强化公民参与行政监督意识

思想观念是个人的上层监督,支配和影响个人的基础行为。提升公民参与行政监督效率效能,需要相关群体及时转变和更新思想观念。具体而言,从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相关利益主体考量,两类人群亟须转变思想观念。一类是政府行政权力机关;政府行政权力机关站在权力的制高点,需要其转变思想观念。认识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重要性,开拓和放宽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渠道,及时全面精确地开放相关信息。同时需要认真对待和处理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结构。一类是公民自身;公民应清醒地认识到参与行政监督所设计的利益与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要积极主动地参与行政监督,发现问题、指出问题、协助解决问题,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也是维护自身的利益。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民参与行政监督自身素质

公民自身素质是影响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效果。故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自身素质。通过加强对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相关事项的宣传教育,提升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知识理论素养。让公民对参与行政监督有一个整体上、理论上的认识。有水平有能力发现问题、处理问题。通过加强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升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法律涵养,让公民在参与行政监督过程中能够懂法、理法、用法,让公民参与行政监督时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通过加强对公民参与行政监督渠道的宣传教育,加深公民对参与行政监督渠道的理解,能够合理地选择渠道、运用渠道从而提高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效果。

(四)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公民参与行政监督保障

目前国家现行的宪法和法律为公民政治参与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规范了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权利和义务,有效地提高了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效果。并要依据宪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制定公民参与行政监督下的法律,制定一套专门具体的《公民参与行政监督法》。该法应对各个主体的性质地位、对象和程序加以明确,同时也要明确公民参与行政监督中的保密和保护。有健全完善、具体可操作性法律的存在,公民参与行政监督才有法可依,公民在参与行政监督时才能有底气,才敢参与行政监督,也只有这样,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客体及其他监督主体才会重视公民参与行政监督,认真对待公民参与行政监督。

注释:

① 谢玉辉.刍议我国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现状[J]. 经营管理者,2009.

参考文献:

[1] 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 蔡定剑.公众参与―欧洲的制度和经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 谢安民. 公民参与人大监督模式研究――以浙江Z市“人民听证”制度为例[J].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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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谢玉辉,黄飞凯. 刍议我国公民参与行政监督的现状[J]. 经营管理者,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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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黄茜. 论权力监督中的公民参与程序[D].安徽大学,2011.

第4篇:行政监督的方式范文

问:请介绍一下《行动方案》的制定背景?

电子招标采购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采购系统完成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的活动。大力发展电子招标采购是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招标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体制机制的有力抓手,有助于以技术、管理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带动全行业的变革,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电子招标采购应用广度深度不断拓展,经济社会效益逐渐凸显。各地区普遍反映,实行电子化招标采购以来,交易效率大大提升,节资率明显提高,市场竞争更加充分透明。

但与此同时,电子招标采购仍然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发展不平衡,地区和行业认识不尽一致,全流程电子化程度还不高,监管电子化明显滞后;运行不规范,有些平台交易、服务和监管职责不清,存在管办不分、行政垄断,交易平台市场化程度不够;资源不共享,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不够,“信息孤岛”问题依然突出等。这些问题制约了电子招标采购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的应用发展。

为深入解决上述问题,加强统筹谋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2017―2019年“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以指导各地区、各行业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标采购,改革创新招标采购交易机制、信用体系和监督方式,实现招标采购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问:请问《行动方案》对于发展“互联网+”招标采购的总体考虑和要求是什么?

《行动方案》规划了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分年度提出了建立完善制度标准和平台体系架构,各类信息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全面实现全流程信息化、智能化招标采购的行动目标。争取经过三年的努力,到2019年,覆盖全国、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有序运行,以协同共享、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招标投标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

为实现这一目标,《行动方案》强调了四项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政府方面要从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交易规则、安全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体系建设运营。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互联网+”招标采购内生动力。

二是坚持互连互通、资源共享。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互联互通,招标采购全流程透明高效运行。加快电子招标投标系y与有关信息平台的对接融合,推动市场大数据充分聚合、深入挖掘和广泛运用。

三是坚持创新监管、提高效能。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优势,实现平台技术创新与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同步推进,推动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四是坚持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强化顶层设计,发挥政府、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作用,统筹安排各项政策措施,通过典型地区、行业和平台的创新示范,有计划分步骤实现全地域、全行业、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

问:加快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是推广应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基础,在指导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方面,《行动方案》作了哪些安排?

根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各自定位、发展实际和存在问题,《行动方案》明确了分类指导推进的发展路径。

关于交易平台,要着力推进市场化和专业化发展。《行动方案》提出,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满足不同行业电子招标采购需求,并促进交易平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集约化发展。支持和鼓励交易平台通过优质高效服务,吸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运用电子化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应当以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为目标,围绕提高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进行功能设置,切实为交易主体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监管便利。有关部门各机构应当对交易平台实现跨地区、跨行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环境,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关于公共服务平台,要着力强化公共服务供给。《行动方案》要求各地加快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采购活动的公共服务全覆盖。公共服务平台应当立足“交易平台枢纽,公共信息载体,身份互认桥梁,行政监管依托”的基本功能定位,免费提供依法必需的公共服务,并可以通过提供个性化增值服务等方式,建立平台可持续运行机制。公共服务平台不得具备交易功能。鼓励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创新拓展公共服务领域和内容,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关于行政监督平台,要着力提高行政监管效能。与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相比,行政监督平台的建设相对滞后,有的还存在管办不分、交易服务与监管不分的问题。《行动方案》要求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抓紧搭建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满足在线监管的需要。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具备对招标采购全过程进行实时在线监管等功能,不得与交易平台合并建设和运营,也不得具备任何交易功能,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不得限制或排斥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互信息。

问:在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要求方面,《行动方案》作了哪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行动方案》将推进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作为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的重点,明确要求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托行政监督平台,探索扩大招标人自主决策权并强化相应法律责任约束,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管和服务。针对行政监督电子化滞后,政府部门之间数据不共享,电子招标投标存在线上线下“双轨制”问题,要求加快互联网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实现政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以行政监督的无纸化推动招标采购全流程的电子化,并提出了三个“凡是”的要求: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现场办理;凡是能够在线获取的市场主体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市场主体以纸质方式重复提供;凡是能够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在线下达的行政监督指令,原则上不再出具纸质文件。充分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整体功能,通过电子招标采购全流程信息的动态记录、留痕追溯、透明公开,推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从事前审批、分业监督,向事中事后、动态协同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问:实现数据互联共享是电子招标投标推进中的难点问题,请问《行动方案》提出了哪些解决方案?

《行动方案》从推进平台对接和完善信息交互机制两个方面,加强资源共享。一方面,推痈骷陡骼嗟缱诱斜晖侗杲灰灼教ê托姓监督平台以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其中,交易平台应当选择任一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并可依法直接与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交互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对接,并负责将交易平台依法交互的交易信息、信用信息推送至相应行政监督平台。下级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上级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鼓励同级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互联对接,逐步形成全国纵横联通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同时,加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投资、信用等信息平台的互联共享。

另一方面,强调要积极培育各类平台主动交互信息的内生动力,按照互利互惠原则,提供依法公开数据的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按照交互数据的结构类别和规模比例,分享集合数据使用权利和大数据分析成果运用的增值效益,促进信息全网有序流动。

问:“互联网+”强调大数据的挖掘和应用,请问《行动方案》在此方面有何安排?

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要求,着力推进数据汇集和发掘,深化大数据在各行业创新应用。招标投标领域的交易数据和信用信息数据,不但能够为招标投标行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数据支持,也能够反映宏观经济运行情况。适应“互联网+”趋势,《行动方案》特别强调了交易大数据和信用信息的应用。一是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依法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和充分运用招标采购信息数据,为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场主体提供大数据服务。通过对招标采购信息大数据统计分析,为把握市场动态、预测行业趋势和研判经济形势提供研究支撑,为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提供决策支持,为甄别、预警违法违规行为,实行科学、精准、高效的智能化监督提供重要依据。二是鼓励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数据库,按照客观记录、统一标准、公开共享、用户评价的原则,利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大数据动态生成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基本信息,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共享,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提供支撑,促进招标采购市场主体信用自律,引导诚信体系建设。

问:《行动方案》提出的政策措施如何落实?下一步还有哪些工作考虑?

第5篇:行政监督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新媒体;概念;公共行政;运用

近年来,新媒体的快速发展拓宽了政府和公众沟通的渠道,行政手段越来越多元,政府在开展公共行政的过程中有了更多的选择。但公共行政在多媒体环境下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理论和实践都不成熟,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系统研究及理论上的创新。

一、新媒体内涵

不同时期对何为新媒体有不同的回答。不同时代对何为最新的传播手段也有不同的结论。在四百年前的工业革命时期,同书籍、口头传播和人际传播等相比,报纸就是新媒体。在电子时代,广播和电视就是新媒体。在21世纪的信息时代,手机和互联网等诞生了,新媒体的发展呈现了多元化,新的传播方式相继诞生,世界也因此而不断发生变化。

笔者认为新媒体本质上是一种传播介质,它以数字技术为支撑,传播的内容是个性化的信息,传播模式为多项互动。新媒体在当前背景之下涵盖了一系列的数字媒体,网络媒体是其主要代表,具体来讲包括移动电视、网络电视、手机播报和互联网等。

现代信息传播在新媒体产生之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媒体具有及时、开放、互动和共享等诸多特征,这使媒体格局得到了很大的改变,同时也使我们对公共行政的核心有了新的认识。新媒体作为沟通桥梁联系着政府与公众,它可以促进公民公共意识的培养,也可以对公共行政的实践模式加以改变。新媒体无疑会带来更多更广泛的讨论议题,如公民社会、公共空间及公共意识等。

二、新媒体在公共行政实践中的运用

(一)新媒体保障公民话语权,促进政府和公众的良性互动

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传播媒体形式在传播信息和表达意见时大多是单向的,信息传播并不对称,少数传播者控制着受众获取信息的内容、时间及方式等。在公共行政中,运用多媒体对传统媒体而言是一种突破,它打破了单向传播模式,改变了电视、报纸等受政治经济集团操纵的现实,大众可以在网络中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获得了相当的自由表达空间。

通过新媒体来保障公民话语权。在公众获得广泛而自由的话语权的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人获得了公共事务的话语权,改变了过去由少数人控制的局面。新媒体由于具有互动性和开放性的特征,赋予了公民更多的表达权利,从某种程度上讲,它是对传统话语权分布状况的彻底颠覆。实践上,重新分布话语权有利于政府和公众之间建立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通过关注公众的看法以及一些反馈意见,政府就可以将公众想要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尽快做出公共决策并积极推进政策的规划与执行。不同群体及个体的不同需求就可以及时被关注并得到响应。人的要求可以得到公平的实现,人的权利和尊严可以得到保障,人的理想也可以顺利实现。从价值层面来讲,公民在新媒体中所获得的公平性和话语权本身就是公共行政的追求和根本目的。新媒体规定公共行政是为所有公众服务的,它为人们提供公共产品,以此来实现公平正义。

(二)建立官方认证微博,实现政府与公众实时互动

微博是一种快捷有效的媒介和手段,具备操作简单、内容简洁、更新迅速、自由度高、交互性强等特点。在公共行政实践中,政府通过建立官方认证微博,可以有效地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实时互动,既保障了公民的话语权,也有助于促进公众由被动参与转变主动参与公共行政。同时,微博可以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将社会不同角落的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凝聚起来,有助于公民的集体行动。具体体现如下:

通过官方认证微博,公民可以监督制约行政权,行政决策前表达公众意愿,行政执行中的协助与配合等等。公众逐步由传统的被动接受行政部门的信息转向积极主动的参与行政部门相关话题的讨论,并能够通过微博这一途径直接反馈。一方面,公民通过微博扩大了话语权力和表达意愿,增强了形成大范围讨论的可能性。同时,通过官方认证微博,可以为公民解决问题,获取更多的知识与信息,从而形成社会范围内对某一问题的共识,既有利于实现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又可以促进政府决策的制定和执行。

(三)通过新媒体形式,丰富行政监督系统

行政监督系统主要涉及四个环节,分别是行政内部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与公众的监督及社会舆论监督。笔者认为,新媒体的运用在行政监系统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社会团体与公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两个环节。具体如下:

在社会团体与公众监督环节,社会团体与公众依法可以通过论坛、微博、视频互动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行政决策内容及执行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直接提出个人看法、意见和要求。

在社会舆论监督环节,可以通过网络讨论板块、电子报纸、电子期刊等媒体对行政决策方案及执行情况等做出评论,使政府行政管理可以得到更为广泛的监督,同时有助于促进行政监督系统的数字化的实现,强化行政监督作用,提高行政监督效果。

三、结语

新媒体是一种具有变革力的平台和载体,其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必然是一种民主化的形式,新媒体非常符合公共行政对效率及政治去向的追求。目前,政治生态主题及民主参与形式都发生了转变,作为一种视角以及一种选择,新媒体有利于人们对民主参与的有效性进行认识和反思。同时,原有的公共活动界限以及互动特征也将发生变化,开启一条参与公共行政的全新路径。

参考文献:

[1]张丽. 新公共行政与新公共服务比较分析[J]. 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4,02:68-71+75.

[2]陈美. 澳大利亚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中的版权保护――基于多元公共行政观的视角[J]. 情报理论与实践,2014,05:130-135.

第6篇:行政监督的方式范文

北京市招标投标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限制。

第七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八条

招标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将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后,审批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情况。

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但是选择投资主体、经营主体等不需要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项目除外。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招标人拟邀请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或者依法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通过资格认定的招标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招标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四条

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机构不得转让业务。

招标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所的招标项目的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招标人公开招标的,应当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家或者本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并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并按照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选择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不得限制达到资格预审标准的投标人进行投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由下列部分组成:

(一)投标人须知:包括评标方法和标准、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和投标有效期;

(二)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书格式;

(三)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投标函及附件、履约担保证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和说明;

(四)投标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五)技术条款:包括招标项目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交货或者提供服务时间;

(六)图纸或者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

国际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可以规定投标文件使用多种语言文字。投标文件不同文本之间有歧义的,应当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总额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

招标项目设置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审查标底。

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项目一般不设置标底。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或者以不合理的地域、行业、所有制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撤回投标的,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接到通知后,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五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或者招标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本市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名册。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二十九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以及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项目法人的,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项目设置标底的,标底作为评标参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当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认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制件:

(一)招标文件;

(二)招标公告及媒介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中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项目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监督

第四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市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协调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任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事项的自主权。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成立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四十三条

本市对地方重点项目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场馆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专项稽察。专项稽察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投标当事人和行政监督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对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三)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和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四)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专项稽查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投诉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本市建立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载招标人、招标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

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违法行为处理结果记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适用本条例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招标公告而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在指定媒介招标公告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投标人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方式骗取中标,导致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取消其3年至5年参加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擅自增加审批事项和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自主权的,对于举报或者投诉不及时处理,或者不为举报人保密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自主权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招标投标意义1.工期普遍缩短。

2.工程造价普遍有较合理下降,有效防止不正当竞争。

3.促进了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使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管理储备。

第7篇:行政监督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行政监督;执法风险

一、突出行政执法办案权的规范,着力防控执法风险

加强市场监管、查处经济领域的违法违规案件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防范执法办案过程中的廉政风险始终是预防腐败工作的重点之一。为此,该局重点采取了以下风险防控措施:一是严把立案关,以防止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趋利办案、有案不查、乱检查、乱办案等行为的发生。严格执行所有一般程序案件都由法制机构进行立案审查的规定。已立案的案件需销案的,也要经过法制机构审查。并实行案源实时报告制度,未按规定报告案源的,法制机构不予通过立案审查,对已掌握的案源不立案或不及时立案的必须向法制机构和分管领导报告并说明理由。二是严把网上案管关,以防止违反办案程序、擅自销案等现象的发生。在全系统研究开发和强力推行了网上行政执法案件管理系统,从案源到立案到归档,每个办案程序的相关文书资料证据等都要按“谁办案谁录入”的原则准确、及时、全面地录入案管系统。局领导和法制、纪检监察机构均可按权限进入系统,履行案件审核、审批、监督等职责,并通过网络随时随地查询、浏览和检查案件各个流转环节的工作进展情况,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二、突出行政许可权的规范,着力防控办照风险

工商部门行政许可工作主要是办理营业执照。过去曾有个别工商人员,因各种因素的影响,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有的还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为防范办照、办证过程中的廉政风险,该局重点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坚持公开透明。按照《省工商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将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权限、时限、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开。在公开的内容上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认真落实行政许可结果、行政处罚结果、享受优惠政策结果、服务承诺结果等“四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公开时间上,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在公开方式上,因地制宜,因事制宜,选择网络、新闻媒体、设立公示栏、印发便民手册、设置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等多种形式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二是推行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以政府开展电子政务建设为契机,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将工商机关行政审批项目在网上实现互联互通,使审批事项能够在网上办理,真正做到“一门受理,网上流转,全程监督,公开透明”。通过电子监察,加强对审批项目的实时监督,使整个审批流程公开透明,发现问题及时预警纠错。三是加强办证窗口规范化建设。强化注册办证大厅、市、县、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规范化管理。要求注册大厅必须做到一个“窗口”对外,实行一条龙服务;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倡导引导服务、预约服务、跟踪服务等延伸服务事项。

三、突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范,着力防控用人风险

由于工商部门实现省以下垂直管理,因此,做好选人用人风险的防控是该局十分关注的一项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把住“六关”:一是民主推荐关。实施公平公开的民主推荐制度,凡民主推荐票数未达到规定得票率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二是干部考察关。考察干部时坚持广泛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干部考察工作,对考察过程进行监督;坚持群众公认的原则对民主测评中没有得到多数干部群众支持的不得作为提拔任用的对象。三是廉政审查关。人事部门对拟提拔使用干部在提交党组会研究之前书面函询纪检监察机构,由纪检监察机构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进行廉政审查,凡未经廉政审查或经审查廉政方面存在问题的,不予提拔重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四是会议决定关。各级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充分发扬民主,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决定。五是公示试用关。

四、突出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的规范,着力防控项目、资金风险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属垂直管理体制,系统较大,每年都有一部分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该局重点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坚持党组集体研究的原则。凡重大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大额资金的使用都必须经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同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必须有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参加,对决策过程以及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二是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分配使用行为。制定出台了《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对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及立项、基本资金管理、项目建设标准、项目工程招标、项目设计、项目开工审批、项目施工管理、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建设财务管理、项目建设审计、项目建设档案管理等全过程进行规范。为加强省局对系统基本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出台了《关于加强对工商系统基建项目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为确保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的合理和公正性,省局成立了有纪检监察机构参加的专项补助资金分配领导小组,从制度层面上有效地防控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风险。三是严格执行公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防止暗箱操作搞私下交易;招投标结果在第一时间向全局干部职工公示,以接受群众监督。四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制度。省局近年来对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发现,个别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为加强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在全系统推行了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制度,取消了省局机关和直属机构的会计岗位,由计财处对各单位的财务实行统一收付、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郭元明,《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太原:山西大学,2007

[2]辛海,《论我国行政监督的完善与强化》[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6

[3]刘春波,《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缺陷及对策分析》[D],延吉:延边大学,2006

第8篇:行政监督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改革;和谐社会;构建路径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7-0026-02

一、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及特征

(一)服务型政府的概念

尽管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已被大多数研究者采用,对服务型政府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仍没有共识和严格的界定。按照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解释,所谓服务型政府,就是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的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内,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实质上,服务型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是现代政府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服务型政府是一个以公民为本位的政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促动者。判断一个政府是否是服务型政府的依据主要是在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中公民本位还是政府本位,公民意志在公共管理中居于决定地位还是政府意志在公共管理中居于决定地位。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廉价政府都是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二)服务型政府的特征

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传统的政府职能定位和行政管理体制及管理方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服务型政府的建立是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服务型政府的核心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结构的公共性、有限性

彼得·德鲁克曾指出:“社会已经成为一个组织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不是全部也是大多数社会任务是在一个组织里和由一个组织完成的。”组织作为公共行政的主体对政府行政职能的实现和行政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影响。传统的官僚制组织结构已经无法适应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服务型政府的组织结构除了具有系统性、政治性、权威性等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公共性:公共行政组织是社会和公共利益的正式代表,其目的是实现国家共同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有限性:指政府的职能和权力有限,职、责、权相一致是公共行政组织的题中之意。另外有限性还内含着组织结构的精简效能以实现公共行政组织的高效率、高绩效。

2.行政理念的服务性

提供服务是政府存在的合法性依据,如果政府不能提供公民满意的产品和服务,政府就没有存在的价值。而服务是根据公民的需求来提供的,公民具有选择的自由,服务型政府应以公民为本位树立正确的行政理念,为人民服务。

3.公共决策的社会性

公共决策是组织为实现一定的目标而制定行动方案并加以优化选择的过程,其主要功能是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为基点,实现对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和再分配,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切实利益,社会中各种利益集团必然积极参与公共决策。同时,公民广泛参与公共决策,才能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共决策的社会性是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

4.政府行为的法制性

政府行为的法制性是政府积极、正确履行服务职能的保证,是服务型政府的典型特征之一。服务型政府不论在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中都应该严格依法行政,只有这样,才能向公民和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让每一个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都公平地享受到政府的公共服务。

二、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困境

虽然中央政府多次强调建设服务型政府,地方政府也进行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践,但总体而言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构建服务型政府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政府职能未实现根本转变

政府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具有的功能,反映了国家的性质和政府活动的方向,是政府开展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和前提,因此,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必须转变政府职能。但由于中国传统管理模式——政府全能和国家高于社会的模式,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造成政府负担过重、效率下降,而许多应该政府管,政府不管就没人管的事情,政府又没有管好,导致实际行政活动中各类问题时常发生。

(二)传统政府文化阻碍

作为一个复杂整体,政府文化对政府运转具有重要影响。我国传统政府文化中的官本位和人治思想成为构建服务型政府的严重阻碍。“官本位”就是将当官作为衡量一个人成就和贡献的最主要标准,甚至作为其身份和社会地位的象征,强调统治者或管理者居于核心主导地位。而服务型政府文化的核心价值观是公民本位和社会本位。人治思想是服务型政府文化法治理念确立的严重阻碍,突出表现为在行政活动中不重视法律的有效约束,用人治事多为长官意志,权力支配法律。

(三)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亟待提高

公务员通过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承担着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能,其政治素质、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直接决定政府的服务水平。服务型政府的最终建成需要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服务型公务员队伍。但在我国目前公务员制度不成熟的过渡阶段,公务员的道德伦理水平、考核激励机制与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四)服务主体单一

长期以来,我国公共服务的市场化与社会化程度比较低,政府一直被视为公共服务的唯一提供者,使政府承受了巨大的财政负担。随着市场和社会的出现,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各类主体的共同维护。实践证明,政府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管理和配置社会资源的最佳手段,很多公共管理与服务交给非政府组织去做比由政府亲自来做效率更高、质量更好。

(五)行政监督缺失

广义的行政监督包括来自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及整个政治体系包括立法机构、司法机关和利益集团、公众舆论的监督,监督是提高行政工作效率、保证行政绩效的有效途径。但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监督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从而行政监督多流于形式化。

(六)政府责任机制不完善

政府责任是政府及公务员因其公权地位和公职身份而对授权者、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所承担的责任,是政府权力有效运行的前提。然而我国政府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实践中,政府屡屡出现缺位、错位、越位以及行政不到位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于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责任型引咎辞职制等基本制度不健全,另一方面则是现有的行政责任制度要么只作原则上的规定,在实践中不具可操作性,要么制度本身存在明显漏洞。

三、服务型政府的构建路径

服务型政府是适应国际行政改革潮流、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继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我国未来政府改革和发展方向的重新定位。

(一)转变政府职能

转变政府职能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实现职能体系配置、进行行政机构改革的需要,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核心问题就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首先,行政职能和行政体制紧密相连。转变政府职能必须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步伐。要走出职能转变的困境,厘和国家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是关键。经济体制改革就是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健全市场机制。其次,科学界定政府职能,实现职能重心的转变。为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政府要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重点应转移到社会管理职能和经济建设上来。再次,要实现政府职能方式的转变,职能方式转变主要体现在由运用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运用经济手段为主,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相结合,由以微观管理、直接管理为主向以宏观管理、间接管理为主。最后,造就条件不断增强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大力扶持和发展各类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特别是从体制和机制等根本环节上给予支持。

(二)重塑政府文化

鉴于政府文化的重要性以及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现实需要,重塑政府文化势在必行。具体来说,服务型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由过去的“官本位”、“政府本位”向“公民本位”转变。服务型政府必然是法治政府,必须树立依法行政理念,消除人治理念带来的种种弊端。只有这样,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才能落到实处。

(三)创新公务员管理机制

创新公务员管理机制要以科学的原理、原则、制度和方法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任用、奖惩、薪酬、流动等工作进行一系列管理活动。首先,要不断完善公务员的录用制度和更新机制,确保公务员素质。其次,要通过培训不断提升公务员的道德伦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再次,搜集多方面信息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并使考核常态化,革新考核机制。

(四)注重公民参与

公民参与服务型政府建设前提就是提高参与能力,教育和培训是提高公民文化素质提高参政效果的基本保证。此外,营造公民参与的政治氛围、发挥公民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完善参与形式和参与制度都在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五)加强行政监督

为保证行政行为与行政组织目标之间的统一,必须将行政过程的各个环节置于监督之下。行政监督对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起着不可替代的保证作用,需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其中网络监督作为表达诉求的一种新兴方式,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网络监督极不规范,必须通过法律将其标准化和责任化,增加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健全政府责任机制

责任是保证权力正确运行的有效约束,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就无从谈起,必须健全政府责任机制,其中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整个行政责任制度的基本环节和归宿。在明确公务员的行政责任的前提下,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需要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律法规和全方位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张成福,孙柏瑛.社会变迁与政府创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石国亮.服务型政府——中国政府治理新思维[M].北京:研究出版社,2009.

[4]王锡锌.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5]迟福林.全面理解“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基本涵义[J].人民论坛,2006,(5).

[6]朱光磊,于丹.建设服务型政府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新阶段——对中国政府转变职能过程的回顾与展望[J].政治学研究,2008,(6).

第9篇:行政监督的方式范文

财政监督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财政范畴,在监督公权运作中是一种相对特殊的客观存在和制度形式,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政治、社会地位与作用。

西方财政监督:分权制衡

由于财政监督的专业性、边缘性、社会性、综合性,财政监督在不同国家制度设计不完全相同。“分权制衡”国家财政监督通常以立法机关外部监督和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并重方式设计制度。其中,立法机构的财政监督既是“分权制衡”国家立法制约行政、议会监督政府的核心内容,也是共和制政体的关键所在,还是政府预算制度产生的根源,更是“分权制衡”国家监督政府、监督财政文化氛围的根本。同时,“分权制衡”国家也在财政部门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专职财政监督体系,实时、全程监管政府及部门财政资金的收、支、存业务动态。这些国家的专职财政监督概括起来主要有三方面:

专职财政监督是高级别的、重要的国家经济监督

即专职财政监督以相对的专业和监管优势,并列于议会监督、司法监督和审计监督。如荷兰、巴西专职财政监督与议会监督相结合;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匈牙利、希腊等专职财政监督与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且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都各自向部门、地方派驻人员,并列执行监管业务。法国专职财政监督则与议会预算审查监督、审计法院事后监督相并列。

专职财政监督是相对独立和高于同级部门的专管或专员监督

如美国联邦财政部设由总统任命的财政总监,直接对总统和国会负责监督财政政策执行和检查中的重大财税违法乱纪;同时联邦政府所有用款部门都配备一名由总统任命的财政总监对总统和财政部负责,部门每项支出必须经财政总监签字才能拨款。法国在财政经济部设直属财政部长管理的财政监察总署,称为财政部长“别动队”,主要负责根据部长指示对涉及国家财政收支及其他有关事项的专项监督。

专职财政监督普遍实行不同程度的派驻或派出制

派驻或派出制和专管或专员制都是垂直监管方式,但派驻或派出制与上级专管或专员制相对应,是向下级政府或单位派驻或派出的机构及人员。

可见,一般的财政监督制度建设兼顾融合财政监督的专业性和社会性特征。但囿于信息不对称或社会性、新闻性偏好差异,我国媒体和学界相对关注财政监督中监督政府、监督财政的内容,而相对忽略专职财政监督制度建设及其在政府监督、财政监督中开展的业务工作。由此形成一种对国外财政监督重新闻及社会效应,而略具体业务制度的认识偏差。

我国财政监督:各类经济性行政监督作用突出

未实行“分权制衡”体制

我国并未实行“分权制衡”体制,立法监督主要是人大对政府及部门例行的程序性监督,社会监督是媒体、民众和社会机构参与的纳入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的补充性国家监督,由于受实际业务的参与限制,这两类监督的实效并不突出。

财政监督在改革中渐进稳步发展

根植于国情的专职财政监督在改革中渐进稳步发展,自1979年国务院要求建立健全各级财政监督机构和恢复财政监察工作后,1995年财政部在各省设立财政监察专员办,1998年取消年度全国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地方财政监督工作陆续展开。目前,各级财政监督机构基本建立健全,各级财政监督机制已深入相应的领导及决策事项,如自2000年起四川省级财政就实行财政监督专员进入厅党组参与相关项目决策及会议的制度等。一个中央地方纵横交织、深入决策与业务的专职财政监督体制,基本形成并正在逐渐趋于健全完善。

各类经济性行政监督作用十分突出

在政府主导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以及政府纪检监察机关为核心的国家监督体制下,各类经济性行政监督如金融监管、证券监管、工商监管、财政监督等作用十分突出重要。特别是财政监督作为政府及国有经济的监督,是国家监督体制中重要、核心的经济行政监督。近年我国重大反腐事实表明,财政监督在国家监督体制结构中,既是业务密度大,又是监督密度较高、监督需求较大的行政监督;财政监督涉及的事或人通常具有多种轰动效应,是国家监督体制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和监督前沿。

监督环节的关键性和监督内容的核心性

与审计监督、司法监督、人大监督的外部性、查账式、诉讼式、程序式特征相比,专职财政监督从政府资金分配和再分配环节,内在于政府行政业务及管理流程,具有资金管理这一关键环节的内生性、参与式、全程式、全覆盖监督特征。

专职财政监督以政府资金分配和再分配为内容,反映、制约、监督全部政府行政活动,紧紧扣住资金这一核心要素,从资金分配直接督促政府行政的法制规范目标实现。这或许也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议会监督并列为国家重要经济监督的基本原因。

建议:加强专职财政监督,推进财政信息公开透明

参照国际惯例,提升专职财政监督地位,加强专职财政监督队伍建设

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国际惯例相比,我国专职财政监督制度建设差距十分巨大。我国专职财政监督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既是财政监督的专业性本质决定的必然选择,也是财政监督社会性本质决定的必要措施。因为我国的高度集权体制转变自1980年代政府权利分化开始,到2000年代已进入政府权利规范约束时期。只有加强财政监督才能适应新公共管理所要求的公开化、透明化和政府绩效评价及管理的发展趋势,以及社会文明进步的发展要求。

健全完善适应国情的专职财政监督工作制度

建立监管业务融合的专职财政监督方式,在财政业务及管理流程基础上设置或增加专职财政监督业务,如预算编制的预算初审监督,收入的及时性监督,库款安全性监督,支出拨款与支付、支出合规性与绩效性监督,会计核算及账务监督等。建立财政业务及管理流程节点监督,如财政业务受理前的监督审查等。建立参与业务监督,如专职财政监督参与预算编制、执行、变更、追加和相关管理及会议,以及项目立项、论证、实施、招投标及绩效评价等。

健全完善适应国情的专职财政监督派驻派出制度体系

专职财政监督派驻派出制度是财政资金跨级使用的产物。上级财政资金经财政转移支付由下级财政及其他政府部门使用是通常的,实行相应的派驻派出专职财政监督是普遍的。我国地域辽阔,各类资源分布极不均衡,中央对地方各级、地方上级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大、种类多、管理难度大,健全完善相应各级专职财政监督派驻派出制度,加强分级财政体制下大规模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监管,以及其他种类繁多、结构复杂、规模庞大的跨级财政项目及资金的监管,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推进财政信息公开透明,提高外部财政监督效率

财政信息公开透明是外部财政监督实施前提,我国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等效率不高,原因正在此。政府行政信息公开透明,我国与国外的差距还很大,许多只能逐渐解决,无法一蹴而就。

(作者单位:西南财政大学财政税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