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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财务 集中核算
集中形式的财务核算工作是我国最近几年提出来的具有高效科学性质财务管理机制,对解决我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工作有着积极的作用。随着近些年的科技发展,人们对基层医疗建设有着更高的要求,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工作成效有着更高的期许。随着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慢慢取得一定的成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众多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人们对医疗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财务工作的现状
(一)管理制度逐渐清晰化
我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程度不够高,整体的管理机制不完善,正处于一个初级的探索阶段。虽然我国各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水平较低,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整体的管理水平未能高度适应当今的发展需求。随着近几年的探索,我国的基层医疗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在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管理中,管理制度更加清晰化。例如今年年初成立的柳北区区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核算中心在实际的工作中明确了相关人们的职责,部门和负责人的联系更加紧密,更好的实现基层卫生的服务工作。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没有实现相应的待遇
这里说的待遇主要是编制的问题。基层的医疗工作单位大多数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待遇受到工作考核以及职称晋升的影响,由于没有解决相关的待遇问题,很多会计人员的工作待遇较低,不符合实际的工资待遇。这样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基层会计人员的工作态度和准确率,影响着整体基层卫生管理工作的开展,降低了整体的基层卫生服务水平。
(三)工作人员和工作总量的比例不科学
根据相关的调查资料显示,我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开展中,存在着会计人员和实际会计工作总量不相符的现象。很多基层地区的会计核算人员仅有2―4人,而实际的卫生会计工作总量正常情况下需要5―7人完成,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加大实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延长了会计工作的总时长,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情况和工作情况未能通过会计数据实现正确的体现。
二、实行集中形式的财务核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工作开展起到的作用
(一)强化了会计信息的正确性
会计信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工作的开展情况有着重要的反映,如果会计信息的质量不够正确,那么就会使整体的会计工作受到阻碍,下一阶段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工作受到影响。采用集中形式的会计核算工作手段可以使会计人员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实现有效的监督,将以往的基层单位的经济业务的处理形式实现质量的转变,将原有的单一工作环节转化为现有的多环节处理工作,使整体的财会处理工作实现更高效的管理。
(二)减少核算工作对人员数量的需求
实行集中形式的核算工作,可以将具体的核算工作分摊到各个单位的会计人员身上,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将本单位的实际会计工作细心核对好上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核算中心,再由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进行核算。这样的核算形式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减少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人员的工作总量,减少核算工作对人员数量的需求。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会计工作开展的有效对策
(一)明确工作机制
在实际的工作开展中,应该明确实际的管理人员和责任人,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整体工作开展实现有效的人员监管机制,使整体的核算工作得到顺利的开展。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将医疗工作的负责人和具体财务管理人员实现统一制,这样可以使具体单位的财务信息更加完善更加准确。
(二)提升相关核算人员的待遇
柳北区区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核算中心的工作人员大部分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借调的人员,整体的机构编制没有实现明确的落实,人员的编制也没有实现最终的落实,这样的情况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整体卫生核算工作的开展进度。所以政府机构应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会计人员的工作待遇,提升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整体的财务工作实现高效的开展。
(三)提升医疗财务管理机制
各基层地方的医疗财务管理中,由于没有至上而下的有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的责任人出现不清晰的现象。为了解决此问题,应该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机制,简化实际的管理的关系,使整体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财务工作实现高效的运转和实施。
四、结束语
为了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会计信息质量,使整体的核算工作得到高效的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集中形式的财务管理,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工作实现实时的监管,使整体的监管力度更强。同时,可以提升管理机制的科学性,使监管的机制更健全,提升整体的医疗财务工作的效率。
参考文献:
[1]沈芸.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思考[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
【关键词】基因工程 实验 质粒 构型
【中图分类号】Q7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2)08-0049-01
【Abstract】Genetic engineering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compulsory course(s)for the students of biotechnology and bioengineering majors. The genetic engineering texts are not perfect because the origin time of genetic engineering is short. A simple experiment was used to confirm the quarrel of the electrophoresis speed of different configuration plasmid in the genetic engineering texts. The results indicated the correct answer is: CCC DNA >OC DNA >L DNA.
【Key words】Genetic engineering Experiment Plasmid Configuration
20世纪70年代诞生的基因工程是是现代生命科学研究的主要方向之一,是打破物种之间的生殖隔离,改造甚至创造新生命的利器。[1]当前,基因工程对医药、食品、农业、能源等传统产品的改造和新产品的形成密切相关。《基因工程》课程是教育部规定的生物工程和生物技术专业重要的专业课。由于基因工程是从分子水平上对生命复杂现象的认识和操作,内容丰富,理论性强,实验操作条件高,该课程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生物工程专业学生的专业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2、3]
《基因工程》课程的整个体系包括基础知识篇和应用篇,应用篇主要包括基因工程基础知识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人体上的应用,基础知识篇主要围绕基因工程的三大核心“供体”、“载体”和“受体”展开,整个基础知识篇内容抽象、难懂,被学生形容为“看不见,摸不着”,因此该课程和《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及《遗传学》并称为生物工程和生物技术专业大学期间最难学的课程,也是这两个专业学生大学期间不及格率最高的课程之一。正由于基因工程知识的抽象,一些基因工程的现象只能通过电泳、色谱分析等技术展示出来。所以在基因工程的教学中,必须强化实验教学,使实验教学抽象的知识形象化,以实验教学强化理论知识的学习,甚至纠正对理论知识的错误认识。
一、教材中关于不同构型质粒电泳速度的描述
由陈宏主编的教材《基因工程原理与应用》[4]第42页中有关质粒构型及电泳速率的描述如下:质粒DNA分子具有3种不同的构型:①闭合环状质粒DNA(CCC DNA 或 SC DNA),其两条多核苷酸链均保持完整的环状结构;②开环DNA(OC DNA),其两条多核苷酸只有1条保持完整的环状结构,另1条链出现一至数个缺口;③线性DNA(L DNA),闭合环状DNA分子双链断裂成为线状DNA分子。在琼脂糖电泳中,同一质粒的不同构型DNA分子,具有不同的电泳速率。最快的为SC-DNA,期后依次是L DNA和OC DNA。
在由孙明主编的教材《基因工程》[5]第102页中有关质粒构型及电泳速率的描述如下:质粒有3种构象,既共价闭合环状超螺旋(Covalently Closed Circular,即CCC型)、缺口环状(nick)和线状(linear),它们的泳动速率依次递减,即CCC DNA >OC DNA >L DNA。
查找相关的教材发现,[6、7]关于同一质粒不同构型的电泳速率的描述基本都是这样。对于闭合环状质粒DNA(CCC DNA 或 SC DNA)的电泳速度最快毫无争议,主要的是关于开环DNA(OC DNA)和线性DNA(L DNA)的电泳速度的争议。
二、关于不同形状质粒电泳速度的实验验证
由于在我校的教学参考书用到上面所提到的2本教材,所有学生很自然的提到相关问题,哪一种说法正确。如果生硬的告诉学生答案,可能学生一时还无法接受,同时也起不到加深印象的作用。因此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加设了一个实验来验证质粒的电泳速率。
实验设计如下:①提取质粒,[8]在提取的过程中加大震荡力度,人为造成单链开环(OC DNA)和线性DNA(L DNA)以及闭合环状DNA(SC-DNA 或 CCC DNA);②将该质粒的一部分用单一的限制性内切酶切开,造成全为线性DNA(L DNA);③琼脂糖电泳分析。由于共价闭合环状超螺旋(CCC型)电泳速率最快没有疑问,所以通过电泳,明显的可以看出CCC DNA >OC DNA >L DNA。
三、讨 论
基因工程课程抽象、复杂、知识点多,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尽量采用一定的措施使抽象的知识形象化,提高学生的感性认识,从而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实验教学就是一个很好的办法,通过实验来验证理论知识,不但可以促进学生的理解能力,而且可以纠正学生错误认识。
参考文献
1 杨吉成.面向21世纪尽快开设基因工程高等教育课[J].生物学杂志,1999(2):36~37
2 许崇波、逄越、迟彦等.深化基因工程课程改革提高教学质量[J].微生物学通报,2008(7):1153~1156
3 陈英、黄敏仁.基因工程教学改革初探[J].生物学杂志,2005(5):48~50
4 陈宏.基因工程原理与应用[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42
5 孙明.基因工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02
6 李立家、肖庚富.基因工程[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1~8
关键词::ASP;IT外包;中小型企业;SME;IT能力模型
一、引言
应用服务提供商(ASP)模式,对客户来说,是一种新的IT应用外包模式,在给客户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潜在的风险。ASP的主要目标客户为中小型企业(SME),这些ASP客户由于IT管理核心能力缺失,使得在IT外包管理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很大的风险。中小型企业客户迫切需要一个核心IT能力模型用于自身IT能力建设,从而缓解IT外包风险。目前国内外关于中小型企业在基于ASP模式的IT外包中的核心
IT能力研究的文献较少,所以针对这一问题展开研究。
二、ASP外包模式下中小型企业核心IT能力模型
已有文献设计出大型ASP客户的核心IT能力模型,这九种能力能够使IT功能模型充满活力并具有全面的可操作性,这九种能力分别是:IT领导力、业务系统的思考、关系建设、设计技术架构、完成技术实施、熟练购买、合同促进、合同监控和提供商开发。
对于中小型ASP客户而言,客户基本不需要储备内部IT技术能力,应更多地将资源集中于支持业务发展的IT应用管理能力的培养上,IT技术能力需要尽可能外包。其能力模型需要做相应的修正,其它能力没有变化,主要是将相应的架构规划和完成技术实施转变为应用架构规划和完成应用实施。
三、中小型机构核心IT能力构建策略
关于IT外包中客户IT管理能力的建立和培育,文献[1-3]进行了研究。过去传统的IT外包客户主要针对的是大型机构客户,这些机构是能够比较容易地建立起符合要求的核心IT能力的。在ASP兴起之后,中小型企业才有了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大型机构的才能获得的高质量IT应用服务的可能。针对中小型企业规模小、品牌号召力低、财务能力弱的特点,提出以下中小型企业核心IT能力构建策略。
(一)完全内部能力构建。中小型企业,特别是成长性好的中小型企业,应该在开始考虑采用信息技术支持业务发展并取得竞争优势的时候就该设立IT管理部门,采用内外招聘,并进行专业培训的办法构建核心IT能力。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这一策略代价大,不容易实现。
(二)完全外包IT管理职能。很多中小型企业规模小,财务能力弱,很难长期保持内部的IT部门和人员,这种情况下,可以选择将不同的IT管理职能外包给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如IT咨询公司、律师等,或者由ASP提供商履行某些内部IT职能,但这种方式代价也很大,如长期聘请咨询顾问或律师行使内部IT管理职能价格高昂,同时不能寄希望于ASP提供商能够完全站在客户的立场完成客户的内部IT管理职能。
(三)内外结合,逐步构建和完善内部IT能力。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基于IT外包模式的信息化建设是长期的过程,需要知识和能力的长期积累,核心IT管理能力的构建也需要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在开始进行信息化建设的时候就应该配备专职的IT管理人员,在进行IT外包的初期,可以采用聘请外部IT咨询顾问、律师和ASP方的人员共同组成管理团队,达到构建虚拟IT能力的作用。在实施IT外包的过程中,客户企业应该主动要求得到ASP行业协会的帮助。对于IT应用规划和IT外包签约这样的要求高并且是不会经常发生的职能,可以外包给IT咨询顾问和律师,其它的日常的职能,如业务系统思考、应用实施和外包合同监督等职能开始时可主要依赖于
ASP来完成。
结语:基于ASP模式下IT外包过程中,中小型企业应具有的核心IT能力模型中的主要能力,这样,才能掌握自己的IT命运。中小型企业可以通过不同的能力构建策略获得IT管理能力,以缓解IT外包中的风险,取得IT外包的成功,同时,ASP行业要得到健康的发展,服务于ASP客户和ASP的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如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ASP行业协会、独立咨询顾问和律师都应该得到相应发展,以弥补ASP客户和ASP的IT能力不足,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参考文献:
一、我省集中采购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我省各级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制度、办法,不断加强采购管理;严格采购组织程序,规范采购、评审行为;加大对集中采购的宣传力度,提高集中采购的透明度;同时,还切实加强对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从而使全省集中采购工作逐步规范化、程序化,较好地发挥了集中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商业腐败、促进廉政建设中的作用。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强化集中采购有效管理。近年来,我省非常重视集中采购管理工作,根据总行的要求及相关的文件、制度及规定,于2005年8月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副行长、后勤、会计、内审、科技、办公室、发行、保卫等主要负责人组成),并在会计财务处下设集中采购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科);2007年,为适应会计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履行集中采购管理职责,将会计财务处原固定资产管理科分设为固定资产管理科和集中采购管理科(以下简称采购办公室),单设后的集中采购管理科专职履行集中采购办公室的职责,具体负责集中采购工作的日常事务活动,做到了全省的集中采购工作有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2.加强集中采购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相关规定、办法。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集中采购制度,首先,我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制订了《湖南省人民银行系统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进一步明确了采购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优化了集中采购操作流程,有效提高了采购工作效率;同时,又相应制订了《湖南省人民银行系统集中采购流程图》(流程图分为编制计划、实施采购、验收、入库、资金结算、入帐、调拨、档案管理、信息统计九大步骤),使采购过程中的每个步骤,各部门的职责非常清楚,一目了然,强化了集中采购工作的规范和程序,避免了采购过程中各部门职责不清、流程不畅、互相推萎的现象;其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中采购工作,严肃集中采购行为,刻制并启用了“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用于采购的授权、采购任务单、市场调查通知书及评审通知的下达和集中采购中标通知书的)和“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用于采购项目评审人员的推荐、采购验收通知书及采购付款通知书的发放等)两枚公章,从而使采购各个环节紧密相扣,程序规范。另外,在《合同管理办法》中,对集中采购合同进行了统一的规范。
3.实行采购项目负责人制,真正实现管理与操作分离。为加强对集中采购项目管理,我们全面推行了采购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采购项目全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采购。在这种机制下,需求部门向采购办公室提出采购要求;采购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相关管理,向采购管理委员推荐项目负责人及项目评审人员名单,向项目负责人下达采购任务通知单;项目负责人对采购项目全面负责,确定调查小组和验收小组,按集中采购程序和任务单所确定的采购方式具体组织实施采购;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项目负责人的人选,并根据项目负责人提交的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单位。从组织的多次集中采购项目来看,项目负责人制使各职能部门能相互监督制约,实现了需、采、管三方分离的管理要求,并提高了采购行为的公正性和效益性;同时,还通过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及时加强与监督部门的联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组织采购项目,使每个采购项目的申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各环节形成了一种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有效遏制了采购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现象,杜绝了腐败行为,有利于反腐倡廉。
4.实行有计划、分步骤采购,采购活动成效显著。根据需求部门要求及项目轻重缓急情况,将采购项目按时间顺序编制集中采购计划表,实行有计划、分步骤采购,有效避免了“急忙”采购的现象,使采购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得到了进一步保证;另外,还尝试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进行网采购,不仅规范、公正,而且效果非常明显。仅2007年,节约资金600多万元,节约率高达21%,成效非常显著。
5.加强集中采购档案管理,确保采购档案资料完整。近年来,对每一项集中采购活动都建立了详细的文本档案。按照采购的每个项目,建立了档案记录,详细记载每个项目采购时间、具体采购实施和评审情况等等,待每项采购项目资料收齐后,进行归纳整理,并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对集中采购资料的整理和规范。
6.加强政策信息的宣传和,增强集中采购透明度。目前,我省已充分发挥网络优势,以长沙中支内网平台和“金信港”为依托,搭建集中采购工作平台,及时集中采购信息,宣传集中采购工作政策;同时,在内网上公开对外招标公告,并将采购完成情况整理成评标报告在网上进行公布,不断增强集中采购的透明度。
二、存在的问题
1.集中采购计划性不强,随意性较大。一是个别临时性需求多。有的需求部门缺乏全局规划和长期目标,科学性、预见性不强,需要采购的项目没有计划性,临时性提出需求多,且时间要求急。由于采购实施过程中时间紧、任务急,采购办公室对需求部门提出的未纳入采购计划的项目,疲于应付,不仅增加了采购机构的工作量,而且难以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二是临时更改已纳入采购计划的项目。有的需求部门对已纳入采购计划、已安排采购资金的项目在启动采购时又临时更改,甚至提出暂缓采购,比较随意,不利于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人民银行各项业务的不断发展、创新以及职能转换或增强,也导致了临时性采购项目的增加。
2.集中采购方式不全面。目前,全省组织的集中采购活动中,80%以上的采购金额是采用邀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进行的,公开招标方式仅占14.7%。同时,据统计,从全省2007年实际采购项目数量看,公开招标的项目仅有两个,占比不到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07-2008年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银办法[2007]138号文)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但由于我省目前没有符合公开招标必须具备的有评标资格条件的人员,因此,很难组织起这种运作规范、组织严密的采购方式。因此,有些已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大多采用其他别的方式进行。同时,有部分市(州)中支全年的采购项目仅只采用两种以下的方式实施采购(有五种集中采购方式)。采购方式较单一,不利于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
3.集中采购专业人才匮乏,评审人员专业技术素质有待提高。集中采购工作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技术性、综合性,要求从事集中采购工作的人员和评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而目前全省现有的大部分的从事集中采购工作的人员和评审人员未经过采购、招投标、商业谈判、市场调查、商品质量鉴定、合同签订等方面的培训学习,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商品信息来源、商品性能、配置、技术含量,招标文件制作,评标方法选择等问题,缺乏应有的专业判断能力,不能进行有效的评审。同时,由于缺乏相关的制度对评审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导致部分评审人员比较松散,责任心不强,仅仅是应付式地参与评审;还有的评审人员因各种原因临时提出更换,有的甚至中途退出。
4.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不标准、不规范。从目前需求部门已报送的需求报告及技术要求来看,大多数需求报告对所需采购的项目描述不清楚,很模糊,技术指数、技术参数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甚至出现根本不存在的技术指数,且有的项目需求与总行的相关规定相冲突,从而造成组织项目采购活动中很难界定,直接影响到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5.可供选择的供应商面较窄。目前现有的采购项目中,可供选择的供应商面较窄,总是近几年来参与过投标的那么几个供应商,新增的不多,这样造成了集中采购中竞争伙伴较少,不利于集中采购活动的竞争效应。
三、对策及建议
为了更好地做好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集中采购行为,使集中采购效益能得到最大化,针对目前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及措施:
1.提高采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各需求部门应全面考虑工作需要后慎重提出采购计划,先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电子设备、软件开发归口科技部门、电视监控配套设备归口保卫部门、发行机具归口货币金银部门、其他物品归口后勤服务中心)。归口部门必须对其采购计划进行严格审核,对其确需采购的项目并根据全年的预算指标编制年度采购计划,经主管行领导签署意见后,交采购办公室,尽量避免采购的随意性,提高采购的计划性。对已纳入采购计划且已安排预算资金的项目,需求部门要临时变更的,必须详细写出变更理由,并经主管行领导同意,报采购办公室。
2.采购形式尝试多样化。针对采购项目的不同要求,应采取不同形式的采购方式(五种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除了完善邀投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形式外,应充分利用“中央政府采购网”进行网上采购。凡集中采购项目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能找到货源的,尽量在网上采购,既节约了预算资金,显示出集中采购的最大效应,又充分体现了集中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尽可能地实现了集中采购的效应最大化。同时,对一些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应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
3.加强对采购人员和评审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一是制订《集中采购评审人员管理办法》,从制度上加强对评审人员的管理,规范评审人员行为,增强评审人员的责任感,以利于提高集中采购工作质量;二是为了确保评审行为规范及集中采购评审的公证,拟定《集中采购项目评审程序》;三是补充、完善全省“评审人员库”。在已建立的“评审人员库”的基础上,挑选一批熟悉业务、廉洁、廉政、自身素质高的干部补充进来,使评审人员整体素质和整体水平不断得到提高,能有效保证目前集中采购业务工作的需要;四是组织对采购人员和评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建立高素质采购、评审人员队伍,以利于不断提高集中采购效率。对一些有一定专业化要求且技术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可在实施采购前有针对性地对采购人员和评审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另外,对一些专业化程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可外聘专家进行评审;五是为进一步调动集中采购活动中评审等相关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更好地实现集中采购的效应最大化,可适当对以上人员按标准发放评审费。
4.确保需求报告及技术要求的标准、规范、可行。需求部门必须先弄清所需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数及参数后,再形成采购项目的需求报告(技术要求),需求报告务必对所采购的项目描述清楚且技术要求可行,然后报送其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对需求部门报送的需求报告进行审核,以确保其需求报告及技术指数、技术参数的规范、标准。另外,采购项目评审组在进行评审前,对需求报告再重新进行一次确认。
5.建立供应商库,实行供应商评估制度。采取到市场调查、网上查找及与兄弟行密切联系等多种形式,搜集有关项目的供应商资料,在全省着手建立集中采购供应商库,以满足全省集中采购的需要;同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尝试建立全省集中采购专业网页,用于公布全省各地区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价格及产品供应商等相关信息及资料,以便于集中采购信息资源的共享,使全省各地区在实施采购中能起到参考和比较作用,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另外,还应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对已中标项目的供应商进行年度评估,实行优胜劣汰,以确保供应商的资质优良,以利于集中采购货物(服务)能获得优质保障。
6.积极探索建立评标体系,制订统一、标准的招标文件。应积极探索建立评标体系,逐步量化采购项目的评审标准,以确保评审的客观、公正;同时,尝试制订标准的招标文件范本和采购合同格式文本,使集中采购活动能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和统一。
7.进一步增强集中采购透明度,加大对集中采购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及时公布采购项目的招标及评标情况;同时,编制集中采购宣传手册,加大对集中采购工作的宣传力度和认知程度。
关键词:集中采购 采购管理 优化
中图分类号:F25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8-293-02
前言
2013年,在晋煤集团资源整合的号召下,晋城王台科工贸有限公司由原来的独立法人制转变为晋煤集团长平公司下属全子分公司,负责长平公司井下支护产品生产、煤炭资源再利用、电梯安装维护、职工通勤服务等,企业经营规模和范围呈现出多元化,而此时,受煤炭市场疲软影响,企业利润空间受到巨大的挤压。如果仍然采用传统的分散采购方式,必会造成大量资源浪费,而物资采购作为完成企业经营目标的上游管理环节,决定着库存成本和销售成本的高低,所以必须实行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模式。
一、集中采购的概念
集中采购就是指将采购需求汇总,设立专职部门或单位负责安排所有采购工作,对各种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即集中物资需求,集中采购权利,集中供应商信息资源,提高采购交易中的话语权,从而降低采购成本,获得优质、全面的供应商服务。在集中采购模式下,王台科工贸公司取消了以往各个下属部门采购机构和人员,新设立了物资供应部,将企业物资需求整合成一个大的订单进行采购。
二、集中采购的优势
科工贸实行集中采购后,将有限的人力资源、采购渠道、供应商等优势资源集合起来,并规范采购流程,提高企业经营效益。集中采购具有以下优势:
1.集中采购能够实现规模效益。集中采购整合了整个公司、部门的采购需求,形成规模化采购,规模化可以享受供应商较高的商业折扣,大大降低了采购成本;集中采购因为有规模,所以能够挑选一批合适的优质供应商,作为物资采购战略供应商,能够保证采购物资的品质;同样基于规模优势,集团有较强的主动性和话语权,可以有更大的空间来选择利于自己的采购方案,降低采购费用。
科工贸物资供应部目前有5人,部长1名,副部长1名,计划员3人,保管为一个下属公司,相比原来10个采购部门和几十个采购人员来说,精简了重复设置的采购部门和人力,提高了采购专业化及规范化。物资集中采购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实现了规模效益。
2.集中采购可以有效降低库存。库存物资是为以后的生产经营做准备的,库存的消化是一个逐步投入使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一部分库存是闲置的,这些闲置的物资会占用大量的资金,大量的库存会造成储存及管理的困难,占用宝贵的资金资源,甚至影响企业的其他业务运转。集中采购可以在集团总体层面统筹规划内部各分、子公司的供需比例,对集团内部库存实行统一调配,防止一方库存过多同时一方库存不足的情况发生,有效监控库存,有效降低库存,降低资金占用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集中采购能有效防止采购腐败的发生。分散采购业务模式下,采购工作分散于各单位,采购腐败隐蔽、分散、无从抓起。虽然针对这些情况采取了许多措施,采购业务操作实行职务分离,采购需求现场部门提出,采购由专门人员采购,收货后由质检部门进行货物的验收等,但是暗箱操作时有发生,采购中的回扣、送礼问题仍层出不穷,屡禁不止。而集中采购由于采购金额重大,采购制度要求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审核监督,采购制度规定了采购公司或部门在采购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明确了其他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服务与配合,可以最大程度保证采购业务活动的独立性和完整性,避免其他因素的过多干涉。通过明确分工,由多个部门协作完成采购全过程,同时这些部门又分别接受质检、财务检查和监督,有效地预防腐败发生。
4.有助于提高供应商管理能力。通过收集整合优质供应商资源,去除资质不好的供应商,构建高效的供应链管理运行机制,提高集团企业的竞争力。集中采购不仅仅要求降低物资成本,更要关注如何从供应商获得最新产品与技术的信息来源,在集中采购模式下供应商不是被当作对手,而是作为提高企业整体优势的重要因素之一,供应商的市场竞争力也将体现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从战略层面建立供应商管理体系,提高供应商的忠诚度,谋求从更广泛的采购市场内调控采购资源,改善企业的采购管理效益。
5.有效整合采购机构,培养专业采购人才。随着行业细分,企业物资需求也越来越专业,采购业务呈现出专业化趋势。实行集中采购,让采购人员不断在实际业务中得到提升和锻炼,并通过培训和学习培养出一支业务水平高、整体素质强的采购队伍,将物资采购、供应与管理融为一体。
6.集中采购有助于实现信息共享。集中采购通过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和共享平台,实现信息高效流转,在集团的协调及有效管理下,能够消除各企业各部门之间沟通障碍,从而使集团内部构建一个高效的信息流转通道。通过与信息技术相结合,将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有机的结合到一起,可满足生产者、采购者、物流配送、资金调度等不同方面的需求,大大提高供应链上每一环节的工作效率。
三、集中采购的劣势
企业实行物资集中采购可以优化企业资源,大幅降低采购成本和采购费用,提升采购管理水平等,虽然集中采购有着众多的优点,但也有不足的地方:
1.物资采购的真实需求和特殊需求不能被有效反映。在集中采购模式下,采购企业或部门是综合了下级单位的需求,汇总主要是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无法全面表达需求,所以采购企业或部门很难完全掌握下级单位采购方面、市场方面的第一手资料,汇总的需求和下级单位的实际需求存在着差异,而下级物资需求方无法与供货商进行直接联系和沟通,物资的真实需求和特殊需求不能被有效反映。
2.采购审批的流程过长,采购灵活性差。采购审批环节多,一旦市场有变化,物资需求需要做微调,但面对如此过多的审批流程,涉及的方方面面比较多,如采购申请要做调整则需要提供许多解释说明及相关证明,经常存在需求方为了减少复杂的审批程序而放弃采购调整申请的情况。
3.采购的组织层次架构复杂,内部关系繁多,需要花费大量精力来进行内部沟通协调。在集中采购的环节中,各个环节都有自己的规定和诉求,时常因维护各自的利益而引发诸多矛盾。
参考文献:
[1] 孙明贵.采购物流实务[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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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rian J Van Weeie著.梅绍组,阮笑雷等译.采购与供应链管理―分析、规划及其实践[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关键词:基层央行;集中采购;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8-0077-04
一、引言
2003年1月1日我国颁布了《采购法》,人民银行总行于2004年9月10日制定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基层央行随后也相应制定了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这对于加强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提供了制度保证。特别是近年来,上级行加大对下级行的审计检查和执法监察力度,有效地促进了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制度的不断完善,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一定程度上从源头遏制了采购过程中的钱权交易和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加强和提高。但是,日前在对基层央行进行执法监察中发现,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高度重视和采取对策加以解决。本文从基层央行采购工作的现状分析入手,总结出当前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几点提高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化水平的建议。
二、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现状分析
(一)集中采购工作逐步规范
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办法》颁发后,由于没有经验可借鉴,加之集中采购范围广、程序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基层央行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只能在实践中不断规范和完善。经过四年多的摸索,目前基层央行的集中采购工作程序不断规范,操作方式逐渐成熟,工作经验日益积累,集中采购工作取得的成效已得到广大干部职工的认可和好评。一是建立了集中采购规章制度。目前,基层央行均制定了《集中采购实施细则》,部分还针对集中采购工作制定了集中采购议事制度、基建项目工作流程等,对集中采购组织岗位设置、岗位分工、岗位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从制度上规范了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范围、程序、验收、结算以及信息统计、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使集中采购有章可循。二是设立了集中采购组织机构。包括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及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管办”),并设立了评审人员库。
(二)采购项目细化、限额标准明确
2004年以来,人民银行总行每年都下达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总体来说,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呈逐年递增趋势,内容越来越细化,限额标准更加明确。一是纳入项目增多。2004年人民银行总行集中采购项目只有5项,2005年将“电梯、货梯”纳入集中采购范围,2006年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集中采购项目将“基建工程钢筋、水泥等建材”纳入集中采购范围,2007年人民银行总行又将“监控报警系统主要设备”纳入集中采购范围。二是项目内容更加细化。2007年对分散采购制定了限额标准。三是适时调整限额标准。根据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总行2006年将除集中采购项目外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2007年对“货梯、办公家具、公务用车”明确规定了金额标准。
(三)采购工作程序周期较长
基层央行于每年年末都将提出下一年度的采购需求,并经过逐级审核后向人民银行总行管委会上报采购计划,以便于及时掌握各分支行的采购需求量并进行审核。但是,目前采购计划审核指标下达都在次年的6月份左右,而且《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在3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招标投标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从采购申请立项、论证、计划、申报、实施和验收,至少需要近八个月时间,极大地影响了集中采购工作任务的完成,使一些急需、特殊的需求将无法按时得到满足。
(四)存在年底采购量“井喷”现象
从目前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情况来看。存在年末特别是十二月份采购量激增的现象。主要是部分基层央行由于多种原因。很难提前半年甚至一年结合全年业务发展情况,全面考虑、准确估计本年需求,并提供商品质量、数量、金额等完全准确的采购计划。预算和采购计划的准确性难以保证。集中采购预算编制水平不高。采购计划编制“头轻脚重”一方面增加年末集中采购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因受到时间、供货、发票开具等因素的制约,难以充分体现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
三、当前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集中采购法规制度尚待明确
集中采购工作是一项新业务,无论是法律本身还是配套制度、保障措施等都还不够健全和完善。经过几年的探索和研究。人民银行虽然出台了部分与之配套的采购制度和措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法规和制度上尚不明晰的问题。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采购机构(部门)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但并未规定对违反上述的行为处罚。第三十三条处罚内容不具体。如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将应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集中采购的”,按规定是“应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实际操作中,具体追究谁,承担何种经济、行政责任都不明确。首先是经济责任的种类不明确;其次是承担经济责任的金额不明确;最后是行政责任的种类不明确。
(二)集中采购管理制度执行不力
一是基层央行组织机构行使职权不均衡。有的采管会没有能很好的履行职责,很少有对集中采购管理和监督的工作进行记录,对采购计划外的临时急需性以及追加预算的采购事项,没有履行审核的职责。有的单位名义上有采管会组织,但在采购管理工作的实际运作中,则是以行长办公会代替采管会,采管会形同虚设。二是制度建立不完整。部分基层央行在制度建立方面重视不够,不同程度的缺少《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中规定的应建立的6项制度。三是没有严格执行总行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规定,部分项目未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四是管采未彻底分离,难以有效制约。部分基层央行未严格执行“财权与事权分离、管理与操作职能分离”的内部控制制度,导致集中采购各环节之间职责不分、权责义不明,协调机制不顺,给采购工作带来了摩擦。这是基层行普遍存在的问题。
(三)采购操作程序存在不规范现象
一是采购预算编制不完善。对集中采购工作缺少预
见性,采购预算编制过于粗糙,导致临时性采购需求增加,给规范集中采购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而且也容易滋生腐败问题。二是采购方式选择不符合规定。一些应该实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实际却以邀请、询价、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三是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时采购单位不足规定数量,邀请、询价招标过程简单。四是合同签定不够规范。
(四)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一是采购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管理办法》对内审、纪检的监督检查职责作了相关规定,但这些都是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内审、纪检等部门各自的监督重点,检查的方式方法也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二是集中采购监管部门参与具体操作环节多,从宏观上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少。三是集中采购部门与会计、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相关部门缺乏经常的、稳定的沟通机制,协调配合不够密切,没有形成监督合力。四是民主监督渠道不够畅通。职工的民主监督意识不强。大部分基层央行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一般只注重对结果的公示,而对采购过程和重要环节公示的渠道单一、范围有限,以会议通报形式在中层干部范围公示为主,一般职工对采购工作知晓程度不高,无法起到监督作用。
(五)集中采购档案管理有待加强
目前,基层央行集中采购程序相对规范很多,但是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视不够。一是采购档案归集不完整,对相关采购程序性资料收集不齐,不同程度的缺少中标通知书、定标文件、补充合同等资料。二是档案保管不合规。采购过程结束后,集中采购文件未纳入全行档案管理范围,部分采购资料分散在其它相关部门的现象依然存在。三是后续管理不完善。基层央行实际工作中,采购物品入库后。由仓库保管人员按照行长办公会研究的意见,直接通知有关部门开具领用单领取,而没有经采购单位组织进行验收,没有形成验收报告上报采管会,导致采购档案管理不完整。
(六)组织机构职能缺位
根据总行规定,基层央行都成立了采管会、采管办等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明确工作职责。但独立的集中采购职能机构尚未建立,成员都是职能部门人员兼职。一方面,难以实现机构设置上“采管”的真正分离;另一方面,由于没有专职工作人员,在处理业务工作与采购工作关系上难免顾此失彼,实际采购工作中往往会出现拖拉、效率不高的现象。独立集中采购职能机构的缺位,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集中采购工作的开展。
(七)专业技术人才匮乏
集中采购工作是一个贯穿计划、采购、管理、验收等各环节的系统工作,在采购过程中,纳入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批次多、数量大、种类杂,对采购管理人员在掌握集中采购专业知识领域的深度和广度上有一定的要求,但是由于采管会、采管办、评审库的人员大多都是兼职,平时又疏于对集中采购知识、政策制度的学习,专业能力相对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集中采购队伍的政策理论水平、知识水平及专业管理能力整体上偏低;二是专业评审人才匮乏,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把握不准,影响评审工作质量。
(八)基础信息工作薄弱
一是缺少对供应商的系统管理和资格审查机制。主要是对供应商的信息收集工作不重视,部分基层央行没有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对供应商产生没有实地考察,对入围供应商的产生缺乏统一的准入机制,没有制定对供应商评价规则、标准和办法,供应商产生过程不清晰。二是没有建立“商品信息库”,往往是在采购任务下达后才匆忙查询,个人主观随意性较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采购工作质量。三是尚未建立“评审专家库”。基层央行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对于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每次招投标活动只能临时邀请一些有关专业人员作为评委参与评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招投标的权威性,也严重影响了集中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九)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太少
一方面,有的基层央行从维修和售后服务等角度出发。不对外地招标公告,使外地的许多客商不知道招标事项,无法参与采购招投标;另一方面,有些外地客商虽然知道集中采购的招标事项,但出于招标规模、成本费用等多种因素的考虑,不愿参加投标,造成参加竞标的单位太少。特别是有的基层央行为了确保集中采购产品的质量,对某些物品采取指定品牌的办法进行招投标,而部分电子设备类产品的厂家都搞区域,这就使得外地供应商不敢来参与竞争。本地供应商则不用竞争就能中标,而其他品牌的相关经营单位都被排除在集中采购之外。另外对于定点采购,主要是确定的定点供应商数量偏少,不利于定点供应商之间开展有序竞争,对定点供应商的日常监管力度不够,措施、办法不多,容易使基层央行采购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四、基层央行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以健全制度体系为重点,保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运行
健全的制度是防范各类违规行为或腐败现象发生的“天然屏障”,集中采购工作能否规范运行并达到效益最大化,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各项集中采购制度。一是要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基层央行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人民银行总分行的制度办法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制度的完整性、规范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只有完善了制度,才能以制度来规范人的行为,也才能切实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和案件的发生。二是要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基层央行应建立独立的集中采购部门,改变目前采管不分的状况,使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财权与事权相分离:管理者、执行者、使用者相分离;招标人、评标人、使用人相分离;采购、验收、付款相分离。使组织机构之间、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之间既要相互协作,又要相互制约,以分解权利,从源头上切断商业贿赂的触角,压缩和减少权利寻租空间。三是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明确各监督部门监督职责、监督内容和监督重点、监督方式方法和要求,使监督工作具有针对性,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四是要优化集中采购方式。根据基层央行采购工作特点实行“抓大放小”的采购模式,对基建维修、批量办公设备等金额较大、易出现腐败行为的采购项目,应严格实施集中采购。而对于采购数量少、金额小、时间要求紧的采购项目可以灵活选取采购方式,可采取协议供货采购或分散采购方式,这样,既可以缩短采购时间和提高工作效率,又可以减少采购成本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政府采购中心推出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二次报价等采购方式,是比较便捷的集中采购组织方式,对基层央行有一定的适用性,建议纳入人民银行集中采购方式中,并制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五是要统一制定集中采购文件标准格式文本,对五种采购方式文件的编制内容进行统一规范,做到招标(谈判)文件、评标(谈判)报告、采购合同文本、验收意见书等采购文件格式统一、内容全面,达到以规范促安全的管理目标。六是要尽快建立集中采购区域性信
息网路系统,逐步实现集中采购信息资源共享。
(二)以加强思想教育为依托,增强采购人员拒腐防变意识
集中采购的工作人员,无论是作为管理层的领导者还是最终执行者的基层操作人员,若风险防范观念淡薄、防范意识较差,就极易形成风险隐患,因此需要强化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一方面要加强正面教育,深入开展党纪法规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纪律作风等教育,引导采购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法纪意识,做到自觉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要开展警示教育,从发生在采购领域的各类案件中吸取教训,以案说纪、以案普法,做到警钟常鸣,使采购人员严于律己,自觉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切实杜绝集中采购中的腐败行为。
(三)以加强监督管理为保障,堵塞商业贿赂的产生渠道
集中采购是一项涉钱管物的重要工作,规范集中采购工作,就是要建立集中采购长效监督制约机制,形成一整套内外结合、全方位、多层次、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包括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内部监督而言,首先是建立和完善采购工作的考核和问责制度。将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结果与年度目标考核、人员评先争优挂钩,对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和不廉洁行为要严肃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其次是加强监督检查,内审部门对集中采购工作事中事后要开展专项审计,把对本单位集中采购的检查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实行一年一审,对集中采购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将检查结果与部门和个人考核挂钩。纪检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的全程监督,重视群众和采购中投诉反映的问题,采取专项执法监察形式定期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防止集中采购领域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发生。外部监督而言,主要是公开集中采购信息。充分利用内联网、公示栏、行务公开系统、职代会、职工大会、工作通讯、报刊等形式,不断拓宽集中采购的民主监督渠道和范围,广泛接受社会和职工的监督。通过内外部监督,达到对某一项目在采购执行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将容易诱发商业贿赂等腐败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彻底杜绝暗箱操作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使集中采购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工程”。
第一条为了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满足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需要,提高我市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的行为。
各单位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时,其采购方式及委托的采购机构等审批手续,均由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条属于当年公布的*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部门集中采购:
(一)货物、服务及其他工程类项目,其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15万元至5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二)市财政批复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列明应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三)属本单位有特殊技术或时间要求的,由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四条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的单位,应当由本单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和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部门组成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备案。
第五条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包括编制本单位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委托采购机构(含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各采购机构,下同)采购,会同采购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整理、归集采购项目采购全过程的有关文件,采购结束后向采购办提交备案资料等。
第六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建立采购项目档案,将采购全过程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存。档案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十五年。
采购文件、资料包括:已确定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活动情况记录、采购(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结果确认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质疑及投诉情况答复和处理决定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第七条采购办是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第二章部门集中采购的操作程序
第八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各单位采购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时,应按《*市政府采购市级工作程序》(东财〔*〕63号)中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表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1、应填写有“部门集中采购”字样的政府采购计划表。
2、属市财政安排资金的采购项目应根据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填报采购形式。使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以外的资金采购(包括单位自筹资金)纳入当年《*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根据限额标准填报采购形式。
3、政府采购计划表应用A3纸编制一式四份,连同有计划表电子文档的软盘报送到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
4、政府采购计划表报送的时间要求:应于每年12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下年度第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每年在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采购计划表》,逾期报送《采购计划表》的,如无合理理由,将视为报送下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
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
5、部门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进行采购。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在填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自行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资金确认和批复。
1、一般情况下,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收到各单位报送的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拟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核。
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来源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政府采购计划退一份给采购人,同时各抄送一份给采购办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
2、如有关单位因采购项目特殊,要求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向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来源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采购计划表》连同采购人的书面申请转采购办对其采购方式进行批复。
采购办对采购项目是否符合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要求审核完毕后,即向相关单位作出批复,并将《*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批复书》(下称“计划批复书”)和政府采购计划发回采购人各一份,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各一份。
(三)政府采购计划的调整。
政府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四)委托采购机构。
各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将拟委托实施项目采购的采购机构填写清楚,并在收到市财政局确认采购资金和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需要采购办批复的项目,应在收到计划批复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计划(或计划批复书)送达委托的采购机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并按《*市政府采购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采购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
(五)编制采购(招标)文件。
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派出专门人员会同有关的采购机构编制采购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如采购项目技术复杂的,应邀请有关专家协助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地点。开标、评标地点原则上应在*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应由采购机构向采购办提出使用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开标室和评标室的申请。如因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无法安排开标室和评标室的,由采购人向采购办提出改换开标、评标地点的申请,经采购办同意后才可指定地点进行开标、评标。
(六)确定部门集中采购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机构应当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公告、开标、评标,并推选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依法对推选出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书面确认。采购结果确认后由采购机构按《*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采购结果公示。
组成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在相关的采购机构的专家库中,由采购机构参照《*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关于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有关规定进行随机抽取。
(七)申请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
采购结果公示完毕后,由采购机构向采购办申请统一的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并向有关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没有申请统一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不得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签订采购合同。
各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
第九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相关采购资料报采购办备案。
第十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合同履行完毕后,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对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属大型或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第十一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按合同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款项的拨付手续,资金拨付的程序按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我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若干问题的通知》(东财〔*〕14号)执行。
第十二条各采购机构应当在每月14和28日,将接受委托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反馈采购办。
第三章违规责任
第十三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采购办将要求其进行整改,并由采购办定期向市人民政府通报相关情况:
(一)采购项目未经市财政局确定资金,擅自委托采购机构进行采购的;
(二)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采购项目,未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擅自委托采购机构进行采购的;
(三)有拆分项目行为,规避公开招标的;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采购结束后,不按规定将采购活动相关资料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的;
(六)不按合同规定支付有关款项给供应商,被相关供应商投诉的;
(七)一年内连续三次以上委托同一采购机构的;
(八)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资格一年。
【关键词】人民银行 集中采购 效益 思考
随着人民银行系统内、外部集中采购相关规定的逐步细化和完善,对于强化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提供了制度保证。但是,由于人民银行业务固有特点及采购项目的特殊性,基层行在部分采购项目的实际操作中,面临效益、便利、合规三者难以平衡的问题,影响集中采购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研究探索基层行如何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便于实施集中采购且更好地实现效益目标,对促进集中采购管理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影响基层人民银行集中采购效益的因素
(一)职责履行不到位
一是职责分工不明确。基层人民银行由于机构设置的综合性,使采购部门职责难以准确划分。实际运作中存在以行长办公会代替采购管理委员会,采购办公室大多由会计、后勤、科技、办公室、内审、纪检等部门人员兼职的现象。这种多向交叉的状况造成了职责分工不明确,履行不到位的问题。二是采购运行不独立。集中采购过程中,由于采购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领导(行长或副行长)负责,因此相对弱化了采购管理委员会作为采购领导机构的作用,使运作缺乏独立性,职能形式化。三是部分基层行未严格执行“财权与事权分离、管理与操作职能分离”的内部控制制度,导致集中采购各环节之间职责不清、权责不明、协调机制不顺。
(二)监督机制不完善
一是采购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办法》中对内审、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作了相关规定,但并未明确各自的监督重点及检查的方式方法,可操作性不强。二是采购部门与验收部门未分设,难以有效发挥监督作用。现实中存在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者兼任验收者的现象,很难发挥监督检查职责。
(三)专业管理人才缺乏
集中采购是一项贯穿计划、采购、管理、验收等各环节的系统工作,对采购管理人员专业知识有较高要求。目前,基层行采购管理委员会、采购办公室、评审库的人员主要由业务、后勤、法律等部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其专业技术职称大都是经济师、会计师和工程师,缺乏其他领域的专业知识,且大部分都没有经过专家评审工作的系统培训。
(四)集中采购环节多,突发性需求难满足
一是采购过程长。集中采购须经过采购申请、需求论证、编制计划、汇总申报、采购实施、签订合同、采购验收和款项结算等一系列程序,整个过程需要几个月时间,有的工程项目甚至跨越年度,极大地影响了集中采购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二是核批环节多。规定要求计划外的临时性应急采购要实施报审核批。在实际工作中,突发性事件并不鲜见,如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大宗商品的突然报废、新系统的上线等都形成临时需求。由于核批环节多,可能会影响基层行的正常工作开展。
(五)参与竞争供应商少
一是采购招标公告范围小。有的基层行从方便维修和售后服务等角度出发,不向外地招标公告,使外地的许多客商无法获得招标信息,不能参与采购招投标。二是采购招标规模小。一些客商虽然获悉了招标信息,但出于招标规模、成本费用等多种因素的考虑,不愿参加投标,造成参加竞标的单位较少,以至于有的基层行在组织部分集中采购项目时,出现了投标单位不达3家,出现流标现象。
二、提高集中采购效益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组织,保证职责履行
基层行应建立独立的集中采购部门,改变目前采管不分的状况,使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财权与事权相分离;管理者、执行者、使用者相分离;招标人、评标人、使用人相分离;采购、验收、付款相分离,从源头上切断商业贿赂的渠道。
(二)完善监督,加大检查力度
一是规范集中采购行为。建立请购、审批、确定采购方式、制定采购方案、实行公开采购、签订采购合同、验收、付款等一系列操作程序,使各个环节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二是加强对集中采购的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职能,对采购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上级行要定期对下级行集中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确保采购的公平、公正。四是加大采购活动透明度。对采购事项、采购价格、中标单位在全行范围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
(三)加强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一是应建立稳定的专业队伍。基层行要建立并保有一支相对稳定、责任心强、素质较高、能够吃苦的采购队伍,努力提高采购工作质量。二是对评审专家库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哪些人员精通法律、哪些人员懂得谈判技巧、哪些人员熟知电子设备、哪些人是基建工程师、哪些人是计算机网络工程师等,当需要对某采购项目进行评审时,可以有重点的抽取专家进行评审。同时,可考虑扩大专家库成员选取范围,适当邀请外部有经验有能力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四)创新方式,增强采购效益
一是要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基层行采购工作特点实行“抓大放小”的采购模式,对基建维修等大宗项目,严格实施集中采购,对数量少、金额小、时间要求紧的采购项目可以灵活选取分散采购方式,以提高工作效率。二是要灵活选用集中采购方式。具体是优先使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谨慎使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灵活运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限制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规范使用询价采购方式。通过几种方式的综合应用,更好地实现提高采购效益,节约资金成本的目标。
(五)加强教育,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集中采购的工作人员,无论是作为管理层的领导者还是最终执行者的基层操作人员,若风险防范观念淡薄、防范意识较差,就极易形成风险隐患,因此需要强化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六)建立完善的采购工作评价机制
开展采购工作绩效评价有助于总结经验教训,改进采购工作方法,有助于提高采购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方法。为进一步提升采购效益,人民银行应探索建立适合于本单位实际情况的采购管理工作绩效评价机制。要研究制定采购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和工作方法,定期对已完成的采购项目进行“回头看”,分析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综合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参考文献
[1]张晓哲.基层人民银行集中采购效益的分析和研究[J].财经界,2016(9):30-31.
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采购人)实施协议供货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以下简称协议供货),是指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国税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通用或特定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的最高限价(协议供货价)、价格折扣率(优惠率)、规格配置、服务条件等采购事项,并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代表国税系统,统一与各中标供应商签署协议供货协议书;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由采购人根据部门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具体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确定中标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并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协议供货范围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凡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均适用协议供货采购。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国税系统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确定。
第五条协议供货投标供应商
(一)参加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是投标货物的生产制造厂商。生产制造厂商不能直接参加投标的,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可以委托一家商为其全权参加投标。
(二)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完善的、适应全国区域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
第六条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
经过招标采购确定的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资格条件的投标供应商。
第七条协议供货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成交供应商)
(一)必须是中标供应商及其指定的商或分销商。
(二)必须具有履行协议供货协议书约定的职责和义务的能力。
第八条协议供货中标价格和价格折扣率
(一)协议供货中标价格是指中标供应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承诺的最高限价。
价格折扣率=〔1-中标价格/基准价〕×100%
基准价一般为该投标货物的市场统一零售价或媒体广告价等近期对外公开报价。
(二)协议供货成交价,是指在协议供货中标价格的基础上,采购人通过与成交供应商二次谈判、竞价等方式获得的成交价格。
协议供货成交价不得高于协议供货中标价格。
(三)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中标货物的市场价格发生下降变化时,中标供应商未按投标承诺,在价格变化后约定的时间内调整中标价格的,采购人有权拒绝采购,并将有关情况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第九条协议供货服务要求
(一)中标货物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原中标货物质量或配置(规格)的前提下,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可以提供原中标货物的替代货物,但其协议供货的优惠内容和幅度不得少于和低于中标供应商投标时承诺的优惠内容和幅度。
(二)采购人有权优先享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第十条协议供货协议书
协议供货采购工作完成后,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协议书,主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协议供货有效期、中标货物规格、基本配置标准、最高限价、价格折扣率与售后服务承诺和备品备件等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协议供货合同
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按规定通过谈判或二次竞价确定采购内容后,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货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
(一)协议供货合同必须统一使用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二)协议供货合同采取以下方式适时向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1.根据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的要求,由中标供应商直接办理备案。
2.按照协议供货项目实施的有关要求办理备案。
3.在“网上协议供货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备案。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依法组织实施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项目采购,并对协议供货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国税系统协议供货管理制度,并负有解释权。
(二)确定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项目,制定协议供货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工作,并负责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协议书。
(三)监督和检查采购人执行协议供货采购情况。
(四)监督和检查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履行协议书或合同情况。
(五)统计、分析协议供货采购信息。
(六)受理协议供货合同备案。
(七)受理或协调处理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的有关争议或投诉事项。
第十三条各省国家税务局按照规定执行国税系统协议供货制度。具体职责包括:
(一)确定和审核本省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制定采购方案。
(二)按照协议供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项目采购工作,组织与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三)按合同规定组织协议供货采购项目有关验收,办理合同款项支付等相关事宜。
(四)办理协议供货项目报批报备事项。
(五)负责监督和反馈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的情况。
(六)负责本省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工作的管理,明确职责,严格程序,规范管理。
第四章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制定采购实施方案
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按照确定的协议供货项目,制定协议供货采购实施方案,包括采购方式、投标供应商资质、招标产品需求、评标标准和协议供货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组织采购
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协议供货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中标价格、价格折扣率和售后服务等事项,签订协议供货协议书。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须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公布协议供货采购信息
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负责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和国家税务总局FTP内网上,按规定及时公布协议供货采购信息,并以文件形式统一向采购人提出要求。
第十七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协议供货项目的不同特点,制定执行协议供货项目的操作程序和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相关的管理与工作要求。
第五章执行程序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货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确定采购项目、制定采购方案。采购人根据上级税务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国税系统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并制定项目采购方案。
(二)采购信息查询。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登陆总局FTP内网或登陆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网上协议供货管理系统”,查询需要采购项目的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及其指定的各地或分销商名单、中标货物的技术规格和中标价格等相关信息。
(三)办理采购。采购人在办理协议供货单次或批量采购时,应按照下列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如有特殊需要,可以适当降低采购限额标准,但不得擅自提高。
1.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人可以在中标货物范围内,与成交供应商谈判确定价格,直接办理采购。
2.采购预算超过30万元至120万元(含120万元)的货物,采购人应当在中标货物范围内,确定不少于3家不同品牌的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或竞争性谈判确定价格并实施采购。
3.采购预算超过12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货物,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报本省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由省国家税务局按有关规定实施集中采购。
4.采购预算超过500万元的项目,由省国家税务局上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集中采购。
5.协议供货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采取网上竞价的程序另行制定。
(四)签订合同。协议供货项目合同应在总局FTP内网或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网上协议供货管理系统”下载,下载的合同内容不能满足采购人特定需求的,应当增加补充合同或备忘录进行约定。
(五)验收。采购人依照采购合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六)合同款项支付。采购人负责依据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款项支付工作。采购人不得无故拖欠货款或向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或合同范围,且供应商不能承担的额外要求。
第十九条采购人应当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中标货物,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商范围内的非中标货物,但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中标货物的成交价格如高于协议供货范围外其他商提供的同种货物价格的,采购人可从协议供货范围外其他商处采购,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总局备案。
如果中标供应商指定的商或分销商数量较少,不能形成充分竞争,各省国税局可以根据采购需要,推荐相同品牌货物的商或分销商,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后,作为中标供应商的指定商或分销商。
第二十条为满足采购人的特殊业务需求和技术要求,对采购与协议供货中标货物技术规格不完全一致,或超出中标货物范围的货物,凡能够按照不低于中标货物的价格折扣率进行采购的,应按规定报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后,办理有关采购事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和省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依职能分别对系统协议供货情况履行规范管理及监督检查职能,对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的重大违约违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调查处理,及按规定办理报批报备事宜。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应当积极协助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加强对中标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反映协议供货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按照规定对中标供应商定期作出诚信评价,并及时反馈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诚信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供货产品的质量情况。
(二)供货产品的价格情况。
(三)售后服务情况。
(四)合同履行及其它情况。
第二十三条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出现本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视情况分别给予: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或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直至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
(一)产品质量、供货时间、维修服务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协议供货中标货物的成交价格高于协议供货中标价格的。
(三)同一品牌、型号的货物,在同一地方的成交价格高于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
(四)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货物的。
(五)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人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二十四条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应当配合总局集中采购中心,针对协议供货项目要求,加强对本公司商或分销商的规范管理,强化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体系;中标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对采购人和其他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协议供货执行情况同样具有监督职责,发现违规违约情形应及时报告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