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个人消费维权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今年4月,我国开始启动全面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活动。为深入了解美国网贷市场现状,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网贷工作组对白皮书进行了全文编译,以期为我国网络借贷行业的规范发展和监管提供有益借鉴。本文摘自白皮书的部分章节,主要围绕美国网络借贷行业所面临的问题展开陈述。
美国财政部在2015年夏天了“网络借贷是否进一步拓宽了信贷渠道的信息调研活动”(Request for Information,简称RFI),研究网络借贷市场对小企业、消费者以及更广泛经济领域的影响。RFI后,美国财政部召集业内人士讨论了关于消费者保护、数据隐私、资本市场和监管等问题。信息调研的问题之一是请公众讨论如何通过改革金融监管框架,以实现既能支持该行业作为一种重要的信贷融资渠道,又能促进该行业健康、安全发展的效果。
在信息调研的回复和讨论中,有几个市场普遍关注的主要问题。本文将对数据和建模技术、信贷获取、利率变化环境中潜在的挑战和借款人保护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总结。
运用数据和建模技术进行贷款承销是创新也是风险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大数据的利用是网络借贷市场的核心,是最能为小企业与消费者带来好处的创新来源之一。RFI调研结果显示,人们认为数据能够让网贷机构降低获得客户的成本,自动发放贷款和集合贷款文档,尽可能减少欺诈,并提高信誉评估。同时,RFI调研结果认为,消费者与小企业能从低成本、快周转、更方便中获益。部分回复者认为新的数据源已经扩大了小企业借款人和贷款人获得信贷的渠道,然而其他人认为扩大的程度还不明确。
RFI调研结果显示,网贷机构正在利用不同种类的数据源去评估申请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例如,小企业借款平台通过访问实时数据和财务报表做出更快的贷款决定,而消费者借款平台除了使用传统的信用档案,也开始使用一系列新的数据类型。
接受调查者对数据类型、新数据运用和信用风险模型表示担忧,更多人关注在利率变化的环境下,违约提高的可能性。然而,由于缺少完整的信用周期性数据,这些模型和算法得出的信用风险准确性有待考证。
接受调查者指出,一些新数据源和信贷模型可能给个人消费者带来风险,包括新数据源不准确及其导致的差别效果(对同还款水平借款人的不同贷款决策)和违反公平贷款。人们呼吁更高的透明度,例如网贷机构利用披露的数据源对个人消费者进行评估,同时指出通过算法计算的自动化信贷决策过程并不一定产生公平的结果。一些担忧涉及大数据产生的新风险。许多人认为这些潜在的风险可能带来差别效果和不公平贷款、掠夺性贷款和对弱势借款人群的针对性措施,以及数据使用时违背消费者意愿(如在承销中利用社交媒体数据)。消费者维权人士指出,虽然数据有能力做出快速的信用评估,但也有可能捕捉意想不到的相关性,导致差别效果和不公平贷款或者因数据较少引起的消费者损失。人们也表达了对新信用模型是一个黑匣子的担忧,如果信息使用错误,信贷申请人将没有足够的还款能力。缺乏透明度的信用决策与传统的信用报告借款模型有很大差别,在传统模型中,申请者有权利和能力检查并修改能够决定其贷款资格的个人数据。调查认为,不是所有的网贷机构都会向信用机构披露消费者数据。
最后,许多人强调以自动化数据来源代替纸质来源,效率会提高。RFI建议美国国税局采用更现代化的系统API代替现有的IVES(Income Verification Express Service),以记录纳税人申请过程。API允许贷款人为借款人建立一个简单、快捷、安全地主动分享税务数据的方法。网贷机构在这方面的改变对其提供低成本、快捷、安全的信贷有重要意义。
网络贷款渠道仍待拓宽
RFI调研结果显示,网络借贷给那些以前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借款人提供了贷款融资渠道。我们对个人消费者、学生及小企业的网贷机构贷款情况进行了独立考察,具体如下。
1.个人消费者贷款
对于个人消费者来说,网络借贷市场目前主要向优级和近优级的借款人发放信用卡贷款或学生贷款。最大的个人消费贷款平台指出,已向FICO评分在700左右的个人客户贷出约35000美元。许多平台都有最低信用评分要求。RFI调研结果指出因为较大市场参与者的主要服务对象为优级和近优级借款人,其提供的贷款产品不一定符合那些不能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借款的个人消费者的财务要求。
随着市场的发展,网贷机构开始改变贷款服务对象,为FICO信用评分较低的个人消费者提供贷款。如Upstart and Avant这两个个人消费贷款平台对借款人进行识别,找出现在不属于优级借款人,但未来有可能提升信用质量的客户。这些公司向中低收入和年轻借款人收取可观的利率(例如Avant的年利率在9.95%~36%)。随着信贷模型的逐渐完善,也有可能为近优级和次优级种类的客户提供服务。
2.学生贷款
RFI调研结果显示,学生贷款平台为低风险借款人提供的再融资利率,在大多数情况下会低于其联邦贷款利率。学生借款人通过网贷机构进行再融资,并通过提供工作情况及还款记录来获得较高的FICO信用得分,一般分数会远高于同等收入的借款人。
通过整理RFI的回复信息并召开市场参与者论坛,美国财政部了解到为什么网贷机构能够为联邦学生贷款计划提供十分有竞争力的利率。第一,联邦学生贷款项目不是根据借款人的风险水平来确定贷款利率的;第二,个人贷款不会提供与联邦学生贷款一样的还款及贷款宽恕条款;第三,在良好的信用环境下,较低利率能促进贷款规模的增长。学生网贷机构只能通过与有前述特点的借款人进行资金交易来进入该市场,这样导致网贷机构很难向高信用质量的借款人进行信贷扩张。美国财政部发现网贷机构主要对现有的信贷做再融资(用新债代替旧债),而不是在学生信贷市场中扩张信贷。
3.小企业贷款
接受调查者认为网络借贷市场有向小企业逐步开放资本市场的可能。结构性的挑战往往让小企业主难以获得有能力支付的贷款。接受调查者建议为小微企业提供小额短期贷款,以增加其获得资本的途径。小企业网贷机构表示,其目标客户包括:(1)寻找小额资金的优级信用小企业;(2)由于借款金额太少而得不到社区存款类机构贷款的小企业;(3)个人FICO得分较低的小企业主;(4)缺乏可抵押固定资产的互联网企业。尽管目标客户有乐观的现金流水,小企业网贷机构表示他们也经常为那些FICO评分较低的小企业主提供服务。一些机构提供300美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而另一些则提供高达5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给小企业的定期贷款往往收取从8%~25%到7.3%~98.4%的年利率。
4.分销合作关系
许多人认为,网贷机构与社区发展金融机构(CDFIs)、存款机构的贷款推介合作,是扩大个人消费贷和小企业经营贷的机会。RFI调研结果指出网贷机构能为CDFIs提供自动化平台,查阅网贷机构信用箱以外的消费者。从事与存款类机构及CDFIs进行贷款推介合作的一家网贷机构指出,推荐给他们的借款人都是无法从传统机构贷款的客户。一旦顾客满足最低信用标准,借款人会回到传统贷款人那里进行贷款。CDFIs对贷款推介合作的作用表示乐观,认为它能够填补小企业和消费者难以获得融资的空白。随着贷款推介合作的发展,评论者认为,这样的安排能够为低收入社区的借款人带来好处,他们能从中获得更多可以负担得起的贷款。
一些人认为,对于网贷机构来说,与存款类机构和CDFIs的联合商标与贴牌合作能够极大降低消费者开发成本,增加服务更多借款人的可能。利益相关者认为这些合作伙伴能够帮助网贷机构扩展客户基础和贷款数量,同时能让合作的金融机构创造新的产品和市场,提高网络借贷的运行效率。小企业贷款承销在传统上比个人消费贷更商品化,这可能导致较多的联合商标和贴牌合作伙伴更关注小企业贷而不是个人消费贷。
与网贷机构有伙伴关系的银行认为,尽职调查对各方来说都很重要,以确保业务符合审慎监管要求以及其他法律要求。
新型信贷模式及其运作流程仍未得到检验
接受调研者都指出,网贷机构在贷后服务和贷款收回方面是有缺陷的。许多人认为新的承销模式及其运作方式还没有经过完整信用周期的考验。许多存款类机构趋向于通过内部实现较多的功能,一些网贷机构则选择关注核心功能,并将其他服务外包。一旦违约事件和违法行为增加,网贷机构会过多依靠少数贷后服务与催收公司,这令消费者权益维护者感到担忧。一些公司坚持用其内部部门来提供贷后服务。投资者表示支持性的贷后服务安排是他们选择网贷机构进行投资的一个必要条件。
小企业借款人需要加强保障措施
消费者权益维护者与业内人士认为,网络借贷市场对于借款人潜在的好处在于愈发激烈的价格竞争、较低的贷款年利率、更便捷的决策和资金获取、降低操作风险、提高透明度和降低搜寻成本。这些改变有助于消费者寻找低成本贷款和快速决策带来。降低信贷成本从而提升效率,有利于提升服务安全、拓宽金融产品范围。
同时,人们对现有消费者保护法和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及不平衡的监督监管体系所带来的风险表示担心。有业内人士表示,在金融机构和网贷机构中需要统一的消费者保护,同时无论贷款人属于何种类型,消费者期待同样的消费者保护。接受调研者担心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并不能得到十分有效的执行,因为这个市场中许多实体可能不像金融机构一样受联邦监管机构的监管。一些接受调研者认为,没必要去修改有关无担保消费信贷的规定,当网贷机构作为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时,其是受联邦监管机构监督的。
人们认为小企业借款人需要加强保护。小企业贷款当前无法像个人消费者贷款一样全部依照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运营,而是依照合同法及美国公平信贷法。消费者维权人士认为许多小企业借款人需要像个人消费者一样被对待。网络借贷市场为小微企业提供资本融资,维权者认为这些小微企业借款人需要同样的保护。
维权人士认为消费者保护应该应用于小企业贷款中,不管贷款方是传统金融机构、网贷机构还是其他非银行机构。同样的,网贷机构对小企业的贷款正在使用更多的数据源来决定其信贷价值,RFI调研结果显示小企业也需要数据隐私法。一些接受调研者建议,信贷成本的披露方式应该标准化,这样,小企业借款人能够知晓其真实的借贷成本,并进行比较选择。
加大透明度将使借款人和投资人受益
接受调研者非常赞同提高透明度上是有益处和需求的。美国财政部认为较高的透明度意味着借款人和投资人能够明白简单的一致性条款。RFI调研结果显示,人们强烈呼吁网贷机构应向借款人披露标准和清晰的条款,并呼吁关注小企业借款人的权利法案,这个法案是由一个贷款人联盟提出的一系列准则,旨在为小企业提供公平、透明的业务规范。
投资者信息披露方面,投资者和公司都呼吁进行一致性信息披露,并通过建立集中登记制度,跟踪贷款的基础数据和交易记录。当前使用的关于已注册产品并适用于证券化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依据的是1933年的证券法令,该规则并不适用于私募产品。到目前为止,关于信贷市场证券化交易,被看作是私募产品而非已注册产品。关于这类产品的信息披露刚开始发展,对其要求也不像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已注册证券化交易产品所提出的要求。一些接受调研者认为更好的透明度来自于私募发行监管的更广泛应用,这需要对注册证券进行全面披露。一些接受调研者强烈支持拟定行业标准,以促进私募网贷证券化的透明度和流动性。
网络借贷的二级市场尚未发展成熟
RFI调研结果显示网络借贷的二级市场行为目前存在一些缺陷,网络借贷市场成员签发贷款本票主要通过“贷款并持有”或“贷款并证券化”类产品。接受调研者提及关于贷款二级市场增长所面临的若干障碍,其中包括较小的贷款规模,以及欠发达的交易及资产组合管理基础设施。RFI评论者提到,一个活跃的二级市场能够精准地将贷款组合按市值计价。网络贷款证券化交易平台逐渐开始出现,但尚未被广泛使用。
RFI认为,在经济状况不断改变的情况下,一个发行频繁并运转良好的证券市场能够减少网贷机构的资金风险。过去两年证券化的频率和规模开始显著增加,主要原因在于资产证券化能够使直接贷款人的贷款出表(资产负债表),使其能够筹集资金向其他借款人放贷,同时也受投资者从平台贷款人那里购买全部贷款并将其证券化后卖给其他投资者的影响。接受调研者描述了围绕Madden v. Midland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不确定性以及信用评级机构对其有限的信用评级这一现象,限制公司发展的主要原因是缺少明显的潜在抵押物。RFI评论员表示一旦成立能够大量发行产品的证券化市场,网贷机构的资金成本将会降低,因此也会降低借款成本。投资者、贸易协会以及数据提供者都认为一个活跃的二级市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券化市场的发展。
Prosper 和 Lending Club是目前仅有的两家向美国证监会申请注册并提供会员偿付支持性票据的网贷机构。截至目前,还没有网贷机构能够提供与小企业贷款有关的偿付支持性票据并成功向美国证监会申请为小企业贷款。因为对小企业经营贷的定价较为独特,而且小企业的信息披露能力、数据的积累和在匿名性方面的要求目前也不能满足联邦证券法的企业信息披露标准。另外,用来支持商业借贷中信贷决策的算法中,个别参数还不能够被很好地理解。由于只有极少数公司注册并出售证券化产品,小额投资者行为目前局限于消费者贷款。
监管清晰有利于市场发展
对于美国联邦政府在市场发展中所担任的角色,RFI的调研结果存在不同观点。一些接受调研者呼吁政府在管理网络借贷市场中发挥重要的角色,就像法律在地方政府管理金融机构中的地位一样。一些评论者呼吁为市场贷款人提供统一的监管机构,将监管责任强化到一个机构中。一些评论者建议成立跨部门工作组。此外,还有一些评论者则认为现存的规定足够对该行业的风险进行控制。
大部分接受调研者赞成监管规定应更加明确。特别是许多接受调研者呼吁监管者应进一步明确各市场参与者,包括贷款人、服务商、投资人的角色和要求,以减轻市场压力。接受调研者普遍关注以下问题:
1.个人消费者保护
监管者应该评估监管部门的分散性、联邦监管机构对某些非存款类机构的监管缺乏以及大数据在现行规定中的复杂性。
2.小企业保护
政策制定者应该确定网贷机构的小企业借款人是否与消费贷款人受到同样保护,并进一步明确当前的监管措施。
3.网络安全和欺诈
一旦网贷机构和金融机构面临网络安全和欺诈的威胁,监管者应继续学习如何减少这些潜在风险。
4.对真正放款人的确认
许多市场参与者指出,在平台业务模型中对真实放款人的明确(真实放款人是存款类机构还是网贷机构)能够减少不确定性。
5.银行保密法案与反洗钱规定
RFI评论者指出,对银行保密法案与反洗钱规定的遵守取决于网贷机构与放贷机构的第三方协议。由于大部分网贷机构不直接受审慎监管者监管,对保密法案和反洗钱规则的遵守并不一致。
6.风险自留
一些支持者认为某些形式的风险保留申请对于借贷市场来说是必要的,并提到《多德―弗兰克法案》中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自留要求。另一些人则对比了掠夺性抵押贷款的做法,指出网络借贷市场的风险自留要求能够调整网贷机构与投资者、借款人的利益。此外,很多人也认为风险自留在不同商业模式下有不同结果,如不良贷款带来的信誉风险等非经济利益已与放款人风险共担。
通过RFI,美国财政部发现,很多人并不清楚风险自留是否应用于Lending club的会员偿付支持性票据。《多德―弗兰克法案》中的风险自留规定通常适用于证券化机构或资产支持证券发起人,要求证券化机构自留的经济利益至少等于百分之五的资产抵押证券化信用风险,该规定被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联储、货币监理署、SEC、联邦住房金融机构、住房与城市发展部所采用,于2015年12月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生效,并将在2016年12月对所有其他证券类资产生效。
关键词:消费者;食品安全;个人送检;质检机构;生产企业;快检产品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9-0147-02
1食品安全危机下的消费者个人送检
面对眼下愈演愈烈的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对日常的衣食住行的质量问题不免有些许担忧,希望通过运用科技手段得出的检测结果排除自己的忧虑。在发生产品质量纠纷时,更希望通过质量检验获取证据,以在法庭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之中,消费者在个人送检时却面临着种种困难情形,使得常常因质检部门拒绝检验,无法获得证据而丧失维权的机会。按照一般程序,消费者遇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向质监、工商等部门申诉,由接受申诉的部门负责处理——该检测的检测,该处罚的处罚。但实际生活中,消费者的维权并不像法律规定的那么简单。商家不承认、执法机构踢皮球,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消费者自己去检测,也是无奈之举。
食品安全该不该管在当前中国已经不是一个值得争议的问题,食品安全需要政府进行监管,这已是共识,消费者更是积极呼吁政府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政府加大监管力度的要求不仅在于要政府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和处罚力度,更要求政府建立一套完整的维权程序以让消费者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自己维权的目的。检测行业整体对于消费者个人送检的冷漠,不利于消费者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来获取证据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消费者通过检测获取证据的方式,没有其他合理方式可以取代,因而将消费者陷入维权不能的境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仅应当将消费者从经营者的强势中解脱出来,同时还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一条畅通无阻的维权道路。这并不是对消费者保护的不合理延伸,而是对消费者利益的更为深入和全面的保护。出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弱者的基本职责所在,立法者有必要为消费者维权设立通过消费者合理行为即可通行的途径,减少消费者维权道路上的障碍。
2消费者个人送检的尴尬现状与成因
2.1消费者个人送检的尴尬现状
2.1.1直接拒绝个人送检
目前,消费者个人送检而被检测机构直接拒绝受检的占个人送检受阻情形的一半以上。检测机构出于种种理由甚至没有理由而直接拒绝消费者的个人送检,已经成为检测行业中的普遍现象,这在“2012年的白酒塑化剂风波”等食品安全事件中早已得到证实。检测机构出于对自身收益、与生产企业的关系等种种因素的考量,利用自己的专业地位和优势,拒绝接受个人送检,无异于在滥用自身的专业优势。检测机构的拒绝受检,使得需要通过质检以获取证据维权的消费者几乎无法实现自己的目的。这对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社会公平的实现都产生阻碍作用。
2.1.2为个人送检设置种种限制条件
在消费者个人送检时,有些检测机构虽然愿意接受检测,但要求由生产企业提供介绍信或公章以及相应的文件信息,否则不予检测,目的在于与因检测结果达不到国家标准而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划清界限。个人送检需要企业开证明,如果个人与企业产生纠纷,进行维权诉讼,企业显然不会给消费者提供证明。所以想以检测报告作为维权依据,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究其原因,除担心自身的盈利能力外,检测机构只是一味在个人送检有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中进行自我保护,通过设置种种限制条件,以消费者的或有损失来实现自身利益。
2.1.3标准不一的送检价格
在消费者个人送检时,不同的检测机构对于同样的检测项目往往收费标准不一,多数过于高昂。由于国家对于检测中心在一些细节上缺乏法律规制,并没有对一些检测项目进行收费指导,导致实践中不同检测中心的收费标准不一,甚至于有些检测中心将提高收费作为拒绝接受个人送检的手段。根据央视记者走访,同样是三聚氰胺,有的要360元,有的却要800元;检测塑化剂,有的是1500元,有的却要2000元;检测农药残留,有的每项收费200-300元,而另一家则声称需要300-1000元。要送检一个产品,有时候会包含许多检测项目,总价算下来得几千元甚至上万元。毋庸讳言,过高的送检价格将直接使众多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对维权望而却步。不排除高收费是出于检测成本的需要,但是同样的检测项目却有相差悬殊的收费要求,缺乏内在的合理性。
2.2“个人送检难”的背后因素
2.2.1质检机构与生产企业的利益牵连
一些商业检测单位在自己的网站主页上声称自己是某些大型企业甚至是某些行业的合作单位,一些高校检测机构则声称他们是某些大型企业的合作研发单位。就最常见的商品房面积检测来说,对于新房子面积检测,每一个检测机构都愿意做,因为一栋楼的检测收费会很多,有客观的收益。如果某一个个体的消费者去申请检测,往往会被拒绝。原因一方面在于个人的检测费用相对较少,另一方面,如果检测不合格的话,一旦涉诉,将会对检测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2.2.2个人送检繁琐微利
目前,检测部门拒绝接受个人送检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个人送检繁琐微利。消费者个人送检不仅要进行繁琐的接待和登记工作,同时由于送检的产品和检测要求不一,大大增加了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量。但由于消费者个人送检的产品量往往不大,收费较少,无法获取较好的经济收入。因而,权威部门的检测只针对大公司,同时对于消费者个人送检设置较高的价格以减少个人检测的业务量,保证检测机构的收入来源。出于商业目的的考虑,检测机构因为个人送检繁琐微利而拒绝受检似乎无可厚非,但其与企业本身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却背道而驰。
2.2.3对牵扯法律诉讼的顾虑
一些检测机构拒绝收检的理由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于可能牵扯法律诉讼的顾虑。消费者通过个人检测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某些有害物超标,则会以检测结果为证据向有关部门反映或向法院提讼以维护自身的权益,这样检测机构的检测结论就成了对于生产企业就为不利的因素。某些情况下,鉴定专家甚至会被要求出庭作为专家证人。这对于检测机构处理其和生产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和生产企业之间的合作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3走出“个人送检难”的困境
3.1发展快检产品
随着消费者对自身健康的重视,一种利用试剂或试纸对产品进行简单测试的快捷检测方式逐渐发展起来,这些试剂或试纸被业内称为快检产品。正式的检测往往出于维权的目的,而且往往需要不菲的价格。对于亚硝酸盐、三聚氰胺等常见、危害较大且较易检测的物质,使用快检产品进行加测尤为有效。而利用快检产品进行检测,不但可以满足一般家庭对于日常食物质量水平的检测要求,而且价格适宜,因而拥有广泛的发展空间。但快检产品可以检测的种类有限,对一些元素,虽可以定性,却难以定量。而且一旦检测出质量不合格,消费者也多是不再利用产品,无法利用检测结果来维权。因而,消费者将快检产品用作日常检测还可以,如果是遇到纠纷,需要维权时,还是需要正规的检测报告。
3.2鼓励私营资本投资检测行业
一段时期内,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的体制会呈现公营与私营并立的状态,而民间资本甚至国外资本进入这一领域将成为不可遏止的大趋势,这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总体需求,另一方面也能够促使公营技术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工作态度和作风,更好地配合行政权完成预防和应对食品安全危机的任务。国家对私营资本投资检测行业并没有限制,以前很少有私人涉足检测行业,主要是检测行业门槛高,专业性强,审批严格。另一方面,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并不强烈,造成个人送检的市场需求并不旺盛。而随着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食品质量令人担忧,消费者对检测的需求日益旺盛,现在私人投资的检测机构已经在很多城市开始出现了。与此同时,也有少数公立检测机构发现商机,提供个人送检服务。据广州日报报道,广州食品检测站已经对某些食品送人送检项目,做出了详细的价格规定。例如个人检测幼儿奶粉三聚氰胺含量需要缴纳450元。另外检测人只要带上个人身份证及100克左右的样品,前去检测。
当然,在鼓励发展私人检测机构的同时,也应当为私人检测机构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以免造成检测行业鱼龙混杂的局面。同时,私人检测机构必须保持真正的独立性,亦即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要求检测机构在提出检测结论时不受有损于职业判断的因素的影响。能够诚实公正行事,并保持客观和职业怀疑态度;形式上的独立,要求检测机构避免出现重大事实和情况,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的事实和情况后,很可能推定检测机构的诚信、客观或职业怀疑态度已经受到损害。
3.3加大对当前检测机构的规制力度
拒绝消费者个人送检是经营者的拒绝交易行为。出于契约自由理论,经营者有权选择自己的交易对象,实现公平交易。但对于检测机构而言,如果其拒绝消费者个人送检,那么消费者的维权路途则因此中断,对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及对食品安全的监督都是极为不利的。从另一方面来说,任何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应当在追求盈利的同时承担自身的社会责任。
由于消费者在交易中因为专业和经济能力等问题,在送检问题上处于弱势地位,对于检测机构的拒绝受检和不合理限制没有对抗的能力,这就要求国家和政府应当出面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虽然消费者个人送检不能像生产企业批量送检那样带来巨额利润,但检测机构作为社会上的独立第三方,在盈利的同时,应该承担自身的社会责任。因此,工商部门应出台相应的规定和政策,要求检测机构承担一定的社会公益责任,接受消费者个人送检。个人送检的放开,有助于市民更好的监督食品安全问题,倒逼生产流通环节更好的保证质量和安全。同时,工商部门应为送检的程序、收费的标准等作出合理的规定,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维权能够得以实现。
同时,可以考虑设置专项的食品公益检测基金。基金来源既可以由政府部门加大对公立检测机构的经费投入,也可以向生产企业、销售商收取食品安全风险押金或保证金(一个周期内没有安全问题可以返还),在消费税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但这也必须制定具体适用对象和条件,并成立一个基金审核小组,对申请动用基金的检测项目进行申报审核。在食品检测单位设立专门窗口,对核准检测的食品进行快速检测。
4结语
消费者对于商品检测的强烈需求是因为对产品质量尤其是食品质量的不放心而产生的,送检成为消费者的自卫手段。这是我国现阶段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监管不完善背景下产生的特殊现象,相关部门应正视他们的需求,让普通民众参与到食品安全、质量安全、环境安全问题的监督中来,形成合力。消费者是最庞大的监督员群体,但产品从安全根本上说不能仅仅依靠消费者自卫,关键责任在政府部门,只有机制完善,监管到位,产品质量让人放心,消费者的担心和送检需求自然就减弱。当然,食品安全光靠管理监督机制无法实现,更多是需要生产者和经营者自律。
参考文献
[1]刘亚平.美国食品监管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146-153.
>> 宫内义彦:要敢于面对起落 专访《抓住好风险》一书作者宫内义彦:日本经济曾经历过三大错误 党员干部面对错误言论要敢于“发声” 面对不孝儿孙,要留个心眼、敢于维权 面对权威,敢于质疑 敢于面对缺点 写稿的勇士,要敢于面对毙稿的人生 冀惠彦:面对死亡抢拍最新镜头 创业要敢于梦想 要敢于担当 教师要敢于示弱 要敢于否定自己 人生要敢于尝试 顾问公司GRI创始人藤井义彦:日本缺乏初创企业成长的土壤等 刘彦斌:要攒钱就要合理控制消费 为什么要佩戴义眼 敢于面对困难才能加快发展 增强保护观念 敢于面对问题 政府要敢于超前谋略 要敢于突破教参文本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 > 管理 > 宫内义彦:要敢于面对起落 宫内义彦:要敢于面对起落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 本刊编辑部")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宫内义彦是欧力士集团的创始人之一,也是欧力士集团的资深董事长。欧力士集团是日本最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最大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最近,宫内义彦的自传《追逐明天-我的履历书》已由东方出版社出版。
01 你经历了人类社会近50年来所有的经济危机,你觉得有什么征兆可供参考?
我谈一下中国的经济,我认为目前确实存在相对供给过剩的情况,但这不是经济危机。市场经济下,供给能力超过市场的需要,商品价格就会下降,通货紧缩的风险自然就会稍微增高。关于中国的金融政策,中国政府正在做出适合的对策。
02 让你印象最深的一次经济危机是?你的公司是如何应对的?
一是1990年代开始的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当时日本政府为阻止泡沫破灭做出了金融紧缩政策,导致企业突然遭遇了融资困难,最后招致了经济危机。但这是日本特有的金融问题。另一个是雷曼事件,当初大家都认为这只是美国自己的问题,但金融的影响已牵系着世界各地,全球性的金融海啸迅速爆发。在这类时刻,企业是无法独善其身的。欧力士在这两次危机中都能够“化险为夷”,是比其他公司更早“出手”,所以我认为遇到危机时最重要的是企业是否能够最快作出判断和决策。
03 中国的经济增长开始下滑,你如何判断中国经济的未来?
像过去一样的高速增长期已经很难再现。如何深化经济的成熟度是最为关键的。提高经济的成熟度,需要继续扩大内需,让个人消费成为经济的核心。按照个人消费占GDP的比率而言,需要从现在的35%拉升到50%以上,也许这就是未来经济增长的引擎。
04 从企业家的角度来看,什么样的政府是受欢迎的?
政府要做到不成为造成类似垄断等阻碍公平竞争的主要原因,要创造能够让企业在公平竞争下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制造出更好的商品的商业环境。日本的规制改革,正是朝这个方向去做的。
05 你在书中提到改革之路举步维艰,原因是什么?
举步维艰的原因,是遭遇到既得利益集团的强烈抵抗,这里面包括企业、团体和个人,他们不想改变现状。
06 你曾告诫中国年轻人要稳,在相对浮躁的环境中如何保持自身的定力?
所谓希望中国年轻人要稳,是相对日本年轻人而言的。中国年轻人富有挑战精神,只要潜心踏实地去努力,能够获得成就的事业有很多。年轻人最可贵的就是干劲儿,不要觉得不能马上看到成果就不去挑战,要敢于面对起落,要敢于不轻言放弃。
07 日本曾深受经济泡沫破灭之苦,而中国目前也正着手解决泡沫问题。有什么经验可以分享?
日本社会被认为是最早遭遇各种课题的发达国家。老龄化社会、泡沫经济崩溃、社会福利政策、财政、公害问题等这些都可以被中国参考。关于中国的问题,主要是供给过剩,特别是在地产领域更为明显。这并不是所谓的危机,现阶段是高度的经济政策下进行的供求调整。日本由于没有稳妥地做好相关调整所以泡沫经济破灭后受到了比较大的伤害。
08 人最不该把时间浪费在哪?
所有的。人生没有比时间更为贵重的,没有比浪费时间还更大的浪费。因为不能复返,所以要有意义地过好每一天的生活。
09 有什么是你早年深信不疑,现在深表怀疑的事情?
人生漫漫,渐渐地一些思维方式会发生变化。到了一定年纪,就会看到事物的两面性,很多事就不会轻易地去相信了。所以说,上了年纪不一定都是好事啊!
关键词:金融理财产品 消费者权益 隐私权保护
我国宏观经济的蓬勃发展推动国民收入的快速增长,使得人们对于金融理财产品的需求倍增。金融理财业务的迅猛增长在变革金融产品消费者的理财习惯的同时,也给金融机构的运营和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带来诸多风险。金融理财产品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安全事关我国金融信息系统安全和金融产业的稳健发展水平。
金融理财产品营销中消费者隐私保护问题分析
(一)金融理财产品营销中消费者隐私信息失控的法制体系问题
法制体系不健全是导致金融理财产品营销中消费者隐私保护不力的根源之一。其一,当前法制体系对公民隐私权的规定模糊化处理,使得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司法实践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虽然没有直接提及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但在第三十八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第四十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从而间接确认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但是对于消费者隐私权的司法界定仍然存在模糊性问题(郑启福,2012)。这使得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在如何保护消费者隐私权问题上陷入无法可依的窘境中。其二,当前法制体系对于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不足,金融机构通常采取违规但不违法的应对策略来侵害消费者隐私信息(冯博等,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该法条所列罪名符合的条件下,刑法给予的惩处可谓严厉。但在金融理财产品营销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司法实践中,金融机构通常采取的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难以达到刑法所列标准,从而造成金融机构违规但不违法的现实。
(二)金融理财产品营销中消费者隐私信息失控的金融机构管理问题
在金融理财产品营销过程中,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失范亦将削弱消费者隐私信息的受保护程度。其一,金融机构对以获取的消费者隐私信息数据库的管理水平较低,内部管理制度紊乱,为数据库管理员的道德风险暴露提供了契机。数据库管理员在个人私利的驱动下,易采取损害金融机构及消费者利益的行动,绕过系统监管获取高价值客户的理财产品购买信息并向金融机构竞争对手或非法机构兜售,以从中谋利。激发员工道德风险的因素主要是金融机构的内部企业文化缺乏对于员工的人性关怀,使得员工认为其自身利益与企业利益并不相符,从而采取损害企业利益以谋求其自身利益最优化的策略。再者,金融机构内部规章制度设计存在漏洞的事实,也为员工采取兜售消费者隐私信息牟利的行为提供了制度便利(孔凯,2012)。其二,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救济制度设计缺位,使得个人消费隐私信息受侵害时,消费者缺乏解决该问题的有效制度途径。在与金融机构就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展开博弈的过程中,消费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由金融机构来获取、存储及调用分析,消费者难以获取金融机构侵害其隐私权的确切证据,从而无法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事关个人隐私权的切身利益。
(三)金融理财产品营销中消费者隐私信息失控的消费者问题
自身的安全意识薄弱和隐私权保护能力较弱的消费者,亦应当为消费者隐私信息泄漏风险的爆发承担相应责任。当前消费主导型经济发展模式日渐崛起,金融理财业务规模随之暴涨。部分消费者对于此类新兴金融业务的风险缺乏有效认知,易于忽视金融理财业务中所潜伏的个人隐私信息安全维护问题。其一,消费者缺乏在购置金融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意识。消费者在接受金融理财服务时,随意处置填有个人隐私信息的单据,随意接受客服人员递交的单据进行填写,从而使得个人隐私信息被非法信息采集者获取以作非法之途,进而导致其本人正当隐私权受损。其二,消费者缺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基础性知识与技能。作为金融衍生品的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结构日臻复杂,产品设计者对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获取也日趋丰富化。这对于缺乏专业金融理财知识的普通消费者而言,金融理财产品的复杂专业知识要求对消费者形成难以逾越的知识障碍,从而限制了消费者利用传统经验来防范个人隐私信息暴露风险的能力。再者,金融机构通常采取将金融理财产品契约复杂化的方式,将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暴露风险的责任归属消费者的条款隐匿在海量的金融理财产品合同中,从而降低消费者发现并审慎评估该条款的风险的几率。金融机构的这种形式合法但却属于实质性欺诈的行为,亦是导致消费者对其自身应承担的隐私信息保护责任产生误判的根源之一。
金融理财产品营销中消费者隐私保护的可行策略
(一)健全对消费者隐私信息保护的法制体系
我国居民的消费隐私信息保护意识日渐提升的现实,与当前法制体系对于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益相关法条的相对滞后性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立法当局应当充分认知到消费者日渐觉醒的隐私权保护诉求,通过修订现行法律的方式来完善我国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法制体系。其一,立法机关应当重视对公民的隐私权的保护,选择恰当的立法时机制定《消费者隐私权益保护法》。我国现行法制体系中对于消费者隐私权益的保护内容离散的分布于各部法律中,缺乏系统论述消费者隐私权益的法律,从而降低了消费者在现有司法体系中伸张其合理的隐私权益保护诉求。金融理财产品的复杂性决定了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迫切需要借助法条相对明确的、对违法行为惩处相对有力的《消费者隐私权益保护法》来有效保障其个人隐私信息权。其二,立法机构应当从法条上明确个人隐私权属于其独立人格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当前法制体系中缺乏对于公民的隐私信息保护权的独立论述。而公民的隐私信息保护权是其个人独立人格得以实现的必要保障和有机构建,缺乏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任何公民个体无法全面获得其独立人格权。当前我国的《民法通则》的第四节之人身权中的第九十八条到第一百零二条分别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纳入到公民的人格权中。为此,立法机构有必要在《民法通则》中增设对于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权的论述,以切实落实对于公民独立人格权的保障(丁素芳,2007)。
(二)提升对消费者隐私信息保护的机构管理水平
其一,金融机构应重视建立消费者隐私信息保护的首长负责制。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经理层应直接负责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的制度,并指定法律和金融领域的专门人才制定与金融机构当前理财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该制度的执行与监督。制度的执行人与监督人应当定期地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汇报该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安全保护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建立针对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突发性意外事件的不定期汇报制度,以确保该制度的执行能获得金融机构决策层的持续性支持。
其二,金融机构的内部稽核部门应当对于机构内部客户个人隐私信息的泄漏风险进行周期性或不定期的评估,并且对于该客户个人隐私信息泄漏风险评估程序进行可靠性与可行性评估,以确保金融机构有充裕的控制措施和突发性风险事件的应对方案。
其三,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到本机构外购的第三方金融服务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的可靠性。金融机构将部分业务外包的策略是其降低金融机构运营成本的有效策略。但是考虑到金融机构内部信息的高敏感性特点,金融机构在外购产品及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与第三方金融服务供应商签署规范的保密协议,以明确该第三方金融服务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可以获取的金融机构所掌握的何种数据信息。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契约和管理程序两种手段杜绝第三方金融服务机构在未征得特定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获取消费者隐私数据信息的程序漏洞。
(三)完善对消费者隐私信息保护的维权救济机制
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接洽并接受金融理财服务的过程中,需通过提交其个人隐私信息的方式来确认其个人身份合法性,并据此来确保个人金融资产的安全性。金融机构亦通过获取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的方式来印证该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是否涉及金融犯罪,从而维护金融系统安全,杜绝借助金融理财的方式实施金融犯罪的行为发生。因此,消费者向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提供其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具有显著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但是,在接受金融机构的理财服务时,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难免会就个人隐私信息保护不力问题而产生纠纷,纠纷的解决措施及其效果成为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巨大挑战。
其一,消费者协会应当与金融行业携手合作,共同组建金融仲裁委员会,针对金融理财产品营销中所暴露的消费者隐私信息保护问题提供仲裁服务。围绕高复杂性和高风险性的金融理财产品的仲裁需要专业金融人员的协助。传统消协主持下的消费者维权机构缺乏解决此类金融专业仲裁案的能力。金融机构应当秉持公平立场参与仲裁机构的仲裁活动,并给出公正的仲裁结论,以有效化解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围绕金融理财产品的消费者隐私信息保护问题所产生的纠葛,提升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度和美誉度,确保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稳健、可持续发展。
其二,立法机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司法救济渠道。考虑到消费者在于金融机构展开博弈的过程中的弱势地位,立法机构应当修改现行法律,以降低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消费隐私权的过程中的维权成本。立法机构应当将消费者就隐私权问题对金融机构提请的司法诉讼采取简便诉讼程序,从而降低消费者群体的诉讼成本。司法机构应当在消费者就隐私权问题对金融机构提请的司法诉讼中实施公益化诉讼程序,以激励消费者循着司法路径来解决其与金融机构的权益纠纷。
(四)强化对消费者隐私信息保护的金融行业自律能力
在我国法制体系相对不完善的局面下,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保护问题难以籍由司法途径获得有效解决。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力度最终取决于金融机构自身的意志力。金融行业可从如下方面强化金融行业自律能力,以强化对消费者隐私信息保护力度。
其一,金融行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性企业文化。我国的社会文化强调对行为主体的自律能力的培养。通过强化金融行业内部的自律文化建设,有助于提升金融从业者的自律文化素质,有利于金融机构以较低的制度成本提升企业客户的满意度水平。作为直接面对消费者的金融从业者,金融机构员工的自律文化素质修养的提升利于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在接受金融理财产品服务全流程中都得到有效保护。
其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针对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法规与监管的威慑机制。具有管理柔性的企业文化约束不能杜绝低道德员工的道德风险暴露,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基于法与规则的威慑系统,方可有效达成对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效果。对于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不利的违规部门或者个人,金融机构的内部稽核部门应当采取强力措施,对该部门或个人实施行政制裁或经济制裁,以切实维护消费者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正当权益。
参考文献:
1.郑启福.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
2.冯博,孙洁.金融消费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路径[J].海南金融,2013(1)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和经济组织普遍认识到,金融消费者是金融机构赖以发展的公众基础,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教育才能从基础上降低风险,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世界范围内,各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从立法、金融体系改革、金融监管体系重塑等角度加强本国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1999年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打破了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后分业经营的规定,允许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这不仅促进了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而且极大的激发了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创新。金融创新带来市场繁荣的同时,也放大了金融交易的风险。而面对大型金融机构,普通的金融消费者缺乏专业的知识和资金实力,在交易中经常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往往很难识别并且有效规避金融交易风险。危机发生后,美国联邦储蓄局(FED)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如向消费者提示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风险,修改消费者保护条例;提高信用卡信息披露有效性,禁止双循环计息方式;要求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定价通知等。同时,美国政府也积极推进金融消费者保护体制改革,2010年7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监管改革内容,提出金融消费者保护三个重要方面:一是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拥有制定规则、进行监察、实施罚款等权力,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免受不公平、欺诈性金融交易损害;二是从增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透明度、简单化、公平性和可得性四方面进行金融消费者保护改革;三是加强对投资者保护,促进退休证券投资计划实施,鼓励更多储蓄。2001年4月1日生效的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明确规定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负责监管各项金融服务并承担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但FSA并不直接受理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投诉,投诉转给金融机构或“金融舞弊调查专员公署”(FOS)处理。于此同时,为形成对FSA的制衡机制,英国成立了专门受理投诉的独立机构,即投诉专员办(OCC),为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进一步的保障。此外,英国公平交易局(OFC)也承担一定的信贷消费者保护的职能。时隔9年后,2010年4月,英国启动了新一轮的金融监管改革,将金融服务局(FSA)的金融监管职能划归英格兰银行(BankofEngland),并设立审慎监管局,FSA原有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由新设的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承担,主要职责是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适度保护。2010年6月16日英国政府宣布,将对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彻底改革,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的权限将被分为三部分:1、负责保护消费者权益;2、负责打击经济犯罪;3、现有的监管职能将移交给英国央行——英格兰银行。2010年7月26日,英国政府公布金融监管结构改革细节,其中英国央行将被赋予更多权力,FSA监管职能将移至英国央行下属审慎监管局(PRA);将在FSA下设单独的消费者保护机构和一个新的金融政策委员会(FPC)。为适应危机对金融体系带来的负面影响,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在危机发生后,纷纷成立了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如马来西亚的金融调解局(FMB)、墨西哥的国家保护金融服务者委员会(CONDUSEF)、秘鲁的金融督察专员局(FOS)等。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12年6月成立了金融纠纷调解中心,采取“先调解后仲裁”的方式便捷、有效地解决金融纠纷,其裁决具有法定约束力。2011年6月,台湾地区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专门建立了“金融消费争议评议中心”,其裁决相当于民事判决,具有法定约束力。
基层央行在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目前,我国“从储蓄向投资转移”的市场导向型金融制度改革逐步推进,金融商品和服务种类呈现爆发性的增长态势。诸如投资连接保险、认股权证以及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新型商品较之传统金融商品而言,在结构上更为复杂、风险更大。消费者若不能充分理解“产品说明”或受到金融机构误导,极容易受到侵害。由于金融消费者的消费标的与一般消费者的消费标的差别显著,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法直接适用金融消费维权案件。现有的金融法律制度框架方面,侧重于对金融机构经营和金融市场的监管,而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方面较少涉及。金融监管机构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有所规定,但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在仲裁和诉讼中不能直接引用,并且这些文件下发的对象是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很难通过公共渠道知晓,因此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力度有限。金融消费产品具有无形性、不易识别性和高度专业化等特征,普通个人消费者因其专业知识、交易能力等方面的不足,无法全面的知悉和掌握有效的金融产品的相关信息,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常常处于信息不对等的状态。金融机构拥有金融产品的定价权,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是价格接受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尽责告之消费者该金融产品的风险,只是片面夸大其收益性;并且不能客观评价客户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盲目推销,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履行信息披露等,误导、诱导、欺诈金融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的权益,使消费者失去了应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造成消费者既得利益或可得利益的损失。由于没有明确界定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发生利益纠纷时的解决途径,也无明确的司法程序,一旦纠纷发生,如何进行调整,如何处理争议,由哪个机构处理,处理程序如何等具体问题便成为困扰金融消费者的一个难题,给金融消费维权带来了较大困难。目前,金融消费者遭遇纠纷时,一般通过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向法院提讼、申请仲裁等几种方式解决。由于金融机构内部为消费者投诉、维权、解决争议提供的途径缺乏第三方监督和约束,纠纷解决效率较低,协商解决的结果缺乏强制性,导致争议难以公平公正解决;就投诉到消费者协会而言,由于消协工作人员专业技能、知识结构、认识能力等多方面限制,以及金融消费难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限制,消费者协会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非常薄弱;投诉到金融监管机构,从现在的情况看,因金融消保部门刚刚成立,尚未形成完备的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金融同业协会大都由监管机构授权成立,自治功能不足,独立性较差,并且尚没有从同业合作与协调的层面上,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一个有效平台,也没有减少和解决金融纠纷的整体制度安排,仅拥有对行业的批评建议权,并无实际处罚的权力,很难发挥出其代表行业利益和监督行业行为的作用;我国的金融消费者在遇到侵权行为时很少采用法院诉讼的形式,其原因在于诉讼时间长、费用高、程序复杂,目前缺乏较为便利、快速的仲裁机制。(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与教育缺位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金融产品与服务层出不穷,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速度相比,对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显得相对滞后,民众对金融市场以及金融商品的了解程度较低,风险意识较弱,识别金融诈骗的能力不强,对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加辨别或辨别能力较弱。然而,广大民众对参与金融市场的热情却很高,曾一度出现了全民皆股现象,并且这种现象在将来还可能相当长的时间内仍会持续下去。由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资料专业性较强,消费者很难准确理解产品的真实含义。此外,当前金融消费者的教育面基本上只是针对现实的金融消费者,在教育内容上重知识技能轻权益保护、重市场推介轻风险提示。由此不难得出,全面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在我国已迫在眉睫。
政策建议
【关键词】网络团购;消费者行为;羊群效应
一、引言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85亿,特别是在商务类应用中,网络团购成为一朵奇葩,使用率从4.1%提升到8.7%,增幅达125%,发展势头异常迅猛,而来自艾瑞咨询的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网络团购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4.5亿元,预计2011年将达到43.5亿元,到2015年将超过300亿元。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网络团购越来越成为电子商务中一只正日益壮大的生力军,在CPI不断攀高的今天,网络团购正逐渐改变着众多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习惯,也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引领着消费时尚,并一路高歌猛进。
网络团购是最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网上购物的一种新兴的网络销售模式,是通过互联网的团购网站这一平台将众多想购买同一种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聚集起来,积少成多,从而提升与商家的议价能力,以获得最大程度的商品让利。和传统的C2C、B2C电子商务不同的是,团购在某种程度上是C2B的经营模式,即团购网站都是事先确定产品标的顾客数量后才能进行组团交易。因此,对于消费者而言,团购是一种网络购物方式,可获得物美价廉的产品和服务;对于商家而言,团购则是一种有效的营销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拉手团、24券、满座、糯米、58同城、大众点评等团购网站纷纷涌现,目前,全国团购网站总数近5000家,发展势头强劲。据统计,7月,国内团购月销售总额首次突破10亿元大关,多家团购网站月销售额过亿元。
二、网络团购吸引消费者的经济学分析
(一)网络团购可使消费者获得效用的最大化
目前,国内物价上涨、通胀严重,人们的工资水平却未能大幅提高,而网络团购最大的特点就是价格低,4.5折是网络团购常见的优惠幅度。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能够以低于平常的价格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无疑会为消费者带来极大的满足感,也就是经济学中消费者所追求的最大效用。同时,这些价廉物美的团购商品也会给消费者带来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其中收入效应指的是消费者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由于网络团购商品价格的降低,会增加消费者的真实购买能力,相当于增加了消费者手中的货币数量,并且这种因商品降价而产生的收入效应也会促使消费者购买原本没有消费计划的网络商品。另一方面替代效应指的网络团购商品价格的大幅降低提高了其替代品的相对价格,消费者必然会增加该商品的购买,减少对替代品的购买。因此,理性的消费者为追求效用最大化,必然会增加网络团购商品的购买。
(二)网络团购可大幅降低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指达成一笔交易所要花费的成本,也指买卖过程中所花费的全部时间和货币成本。网络团购在提供价廉物美的网络团购商品的同时,还可以极大地节约消费者搜寻成本。因为理性的消费者在选择同一种商品时,一般情况都会货比三家,然后再进行消费,但是随着城市的扩大,城市交通的拥堵,消费者要找到合适的商品并购买的搜寻成本大大提高。而网络团购会比逛街节省很多时间与精力,极大的降低了交易成本,对于某些乐于网购的消费者来说,在网络上选购商品更是一种放松心情,调节生活压力的好方法,不仅极大的享受了购物的,同时心情也得到了放松。从机会成本角度来看,因购买便利而节约的时间可以用于更能创造价值的活动或者休闲,也就是说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消费者剩余。举例来说,如果采用网络团购的方式购买某种商品要大约花费一小时,而采用货比三家的传统购物方式极有可能会花费一个下午的时间,假定是4小时,消费者就会节约3小时的时间,按照机会成本的解释,消费者可以利用这3小时的时间来做更加有意义的事情,比如利用自己特长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这意味着因网络团购而节约的时间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不仅增加了消费者的收入,也促进了整体社会的福利,这种因闲暇增加而产生的正效用也会刺激给消费者进行更多的网络团购。
(三)网络团购产生的羊群效应
经济学里经常用“羊群效应”来描述经济个体的从众跟风心理。羊群是一种很散乱的组织,平时在一起也是盲目地左冲右撞,但一旦有一只头羊动起来,那么整个羊群就会不断摹仿这个领头羊的一举一动,领头羊到哪里去“吃草”,其它的羊也去哪里“淘金”。网络团购的信息传播不仅靠一些社交网站、微博、BBS等互联网的传播,在朋友聚会、聊天时同样也是一传十、十传百的不断扩大影响。一旦某个消费者成功有了一次成功的网络团购经验,在自我满足感的激励下,就会告诉熟悉的人,这不仅为网络团购商品和厂商做了免费广告,而且还通过羊群效应影响了尚未使用过网络团购,尚未购买过某项商品的潜在消费者加入网络团购中来。这种方式不仅促进了消费者之间的交流,提高了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的识别能力,而且对于提供劣质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商家,也有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的效应,会使商家快速失去消费者,因此提供网络团购的商家在某种程度上也不敢触犯总怒,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在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上基本能保质保量。
(四)网络团购改变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由于完全竞争市场在现实生活中式不存在的,这就意味着买卖双方总会存在信息的不对称。特别是在传统交易模式中,单个消费者很难全部了解厂商的全部信息,最多是了解某一方面的内容。而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使得个体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势单力薄的个人消费只有被动地接受卖方所给出的价格,缺乏和商家进行讨价还价的能力,而在受到损害以后,消费者又很难从那些大公司、大企业里获得赔偿。在网络团购行为中,由于群体力量的集中体现,消费者抱成团之后在某种程度上就掌握了一定的主动权,不仅可以从商家手中得到比较优惠的价格,同时对于商家欺诈行为、商品价格不透明、售后服务质量差等损害消费者的行为就能集中群体的力量和商家谈判、抗衡,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三、对消费者而言网络团购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团购容易出现不理性消费
经济学里的“羊群效应”虽然是比喻人们的一种从众心理,但从众心理很容易导致盲从,而盲从往往会陷入骗局或遭到失败,当其他的羊也会不假思索地一哄而上去跟随头羊时,前面可能有狼或者不远处有更好的草。因此,网络团购会造成部分消费者的消费热情高涨,容易出现不理性消费,造成失败的网购经验,这种失败情绪的蔓延也不利于网络团购的持续发展。
(二)网络团购不具备一定的组织纪律性
网络团购是一种无限制消费者进入或退出某一团购高度自由的措施。很多消费者在看到团购信息时一拥而入,而在实际购买时则担心网络风险而退出。这些人严重影响了团购的正常进行;其次,很多团购者希望团购商品质量尽可能好、价格尽可能低,也希望商家提供高品质的服务,结果买卖双方经常难以达成共识,只好不欢而散;再次,网络团购强调的是消费者需求的共性,团购中不可能做到为每个消费者量身定制,某些消费者一旦发现商品服务的某些方面不符合自己口味就立刻退出,而浑然不顾集体利益,导致团购努力付诸东流。
(三)网络团购中消费者维权困难
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消费者却对商品的构成和功效、生产质量等缺少了解,因而在决定消费时只能从商家的广告中获取一定信息,而当前团购网站又存在众多不规范现象,比如:团购网站虚报原价,任意打包产品,“抬高”折扣;有些团购网站玩文字游戏,利用某些文字吸引消费者,达到欺骗的目的;还有些团购网站通过虚报团购人数,吸引消费者,进而达到目的。而网络团购的消费者群体往往临时性组织起来的,团购交易一旦结束就马上分散,售后一旦出现纠纷,往往很难再组织起来,这就给消费者日后的维权行动带来较大的困难。由于网络团购是新兴的一种商务模式,各种制度、规范的建设都尚处于初级阶段,团购网站也鱼龙混杂,消费者在团购当中无法有效遏制团购网站行为,这种不诚实的行为愈加严重,消费者最终也将越来越不信任网络团购。
四、结语
从目前总体情况来看,对于消费者而言,网络团购是想说爱你并不容易,它是一个新生的产物,目前并不成熟,因此就需要从长远出发,来考虑其未来的健康发展。
首先,应由政府部门主导来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机制和法律制度,加强法律的监管,真正为消费者的利益来服务;其次,制定特定的行业规范,加强团购网站的诚信自律管理,可以通过对团购网站进行综合实力测评、诚信资质认证、星级评比等方式,规范团购行为,真正做到让广大消费者放心消费。最后,严格把关供应商,对不法商家建立网络黑名单,同时加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加强建设合理的维权平台。
总之,由于网络团购有着巨大的市场发展潜力和商业价值,其机遇明显大于挑战。随着团购网站的进一步发展、整合,逐渐使得网络团购有更好的创新,完善的制度、机制和法律监管,那么网络团购一定会逐渐发展壮大,并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洪壁.我国网络团购的现状及发展对策[J].经贸论坛,2010,22.
[2]黄峻洋.网络团购交易模式初探[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1,4.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监管创新;权益发展;普惠式金融消费保护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5-0055-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5.13
作为经济法中的一类重要主体,消费者权益保障关系着每个社会成员的福祉。随着金融商品和服务的日益普遍,尤其是在经历了金融危机之后,金融消费者作为特殊的消费者,其权益保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和金融法制的完善中都引起了较大关注。我国金融消费者群体迅速壮大,但金融市场规范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所缺失,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供给与需求不相适应。
一、金融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
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后,学界对危机产生的根源做了重点探究。其共识之一就是,在金融的扩张和危机的酝酿时期,缺乏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关注,导致大量的有毒有害甚至掠夺性的金融产品在金融创新的掩护下充斥市场,是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美国在全面反思危机的基础上通过了《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将消费者保护置于金融法的核心位置,并建立专门的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其金融监管改革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而其意义和影响也是非常深远的。
首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加强反映了金融业发展的基本规律,体现金融监管的发展本质。20世纪末,金融混业与金融一体化浪潮席卷了主要的西方国家。综合经营的发展与金融产品的创新使得金融主体身份边界越来越模糊。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相继通过了统一的金融服务法规,传统金融法中分散使用的“客户”、“存款人”、“投资者”、“持有人”等概念逐步归结到金融消费者这个统一的概念上。面对统一而强大的金融集团,其保障问题自然引起关注。1995年英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泰勒Michael Taylor提出著名的“双峰”理论,认为审慎监管和保护消费者权利是金融监管的两个目标,且二者应当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同时也应当建立相应机构分别履行这两个职责。1997年澳大利亚分别设立了审慎监管局和证券投资委员会将这一理论率先演化为实践。
其次,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加强体现了金融监管目标的重大嬗变,突显金融监管的人本价值。长期以来美国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持金融业的强大竞争力,而这也是测度监管有效性的重要方面。为应对外来的挑战,监管者逐步放松管制,减少规则约束,增强金融机构的灵活性,鼓励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效率,以保持纽约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危机之后美国各界重新反思在保障公众投资者、存款人等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缺失,认识到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应当成为金融监管的基础价值,否则将破坏金融生态并最终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美国通过了一系列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法案,在金融监管中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美国财政部于2008年了《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图》,指出应建立基于三个关键目标监管的监管架构:市场稳定性监管、审慎金融监管、商业行为监管(与消费者保护监管相关),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其中的三大目标之一。根据《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体系下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其基本职责是(第1021条)“寻求提升消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市场的透明性、简单性、公平性及责任的可追究性”,“确保消费者能够拥有、理解、使用他们在做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重大决定时所需要的信息”[1]。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美国重构其监管框架,进行了大萧条以来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而且可能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标尺。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及其现状分析
2006年12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使用了“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中国内地的法律文件中,该指引第四章还专门规定了“客户利益保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在2007年发出了《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内部建立客户投诉的处理机制。2009年9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启动了“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另外,2005年以来还在个人理财业务、个人贷款、信用卡业务等领域制定了监管规范,促使银行业务开展的规范化。
而“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在界定中也存在一些争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焦点集中在金融消费是否是生活消费的组成部分,金融服务是否包含在“服务”范畴中。我们应该看到个人消费是一个多层次的、具有巨大包容性的概念。而金融已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领域,现代金融服务特别是一些基础金融业务,已经构成个人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范围的扩张和保护范围的扩大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展不可避免的趋势,而金融消费者就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扩展、延伸和专业化。而且也应当关注的是金融消费的多样性和特殊性,一些投资性的、具有准入门槛的、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一般不应纳入金融消费的范畴。如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就将“金融消费者”界定为个人、家庭或家庭成员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个体。《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第1002条第4项对“消费者”的定义是“任何个人或者为个人利益代表本人的人、信托人或者代表”。所以,金融商品和服务也是一种消费,而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应从目的方面进行限定,股票、债券持有者作为金融消费者,在证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处购买的是“金融服务”,而其在发行公司处购买的“投资产品”,则应视为投资者,而非消费者[2]。并且要将机构排除在金融消费者的范畴外,金融消费者仅为社会个体成员。
当前,我国金融业日益发达,金融消费不断在全社会范围内渗透和发展,金融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展,形式灵活多变,形成了金融机构多元化、金融产品创新化和金融交易密集化的局面,同时,金融服务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也日益严重,根据《20l0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10年上海市法院共受理一审金融纠纷案件22000多件,二审金融纠纷案件360件,服判息诉率高,审结金融犯罪案件1100多件,近1400多人。可见金融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范围不断扩大。
首先,金融市场严重信息不对称。金融商品具有特殊性,其服务是无形的,没有可供评定其价值的外形和质地等要素,消费者的交易判断完全依赖于金融机构一方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为了防止服务者信息欺诈及背信行为,在金融消费中就必须秉承公开交易的原则,公开是救治现代社会及工业弊病的最佳良药,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3]。而金融消费者也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同时金融服务者有义务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但金融服务提供者在销售环节存在信息隐瞒,不向消费者进行相关提示,使得金融交易中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
其次,金融机构实质垄断。由于金融产品在收益结构、风险形式、费用构成、税费负担等各方面都有较高的专业性壁垒,我国从事金融业务需要经过监管部门的许可,一定程度上使得在位厂商竞争不充分,产品层面的交叉越来越多,银行自身战略定位及产品都存在同质化问题,不同金融机构设计的性质相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和个性化选择受到限制。
再次,交易地位极度不平衡。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在知识水平、信息收集与处理能力、交涉能力、风险承受水平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距。金融业也被政府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产业给予特别保护。交易双方实力不均衡压缩了可谈判的空间,并可能存在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如高智商高专业性的金融服务者逐利本性的驱使,使其在向消费者售卖商品时,故意或过失地作出不实的风险揭示[4];行业协同行为较多见,查处却异常困难,消费者举证能力有限,维权成本比较高,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地位的悬殊使消费者维权面临较大的挑战。
最后,法律制度缺失。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理念和具体规则方面关注群众消费者的实体经济,而对虚拟经济中的金融消费,难以达到其特殊的法律需求。而其他金融法律法规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数量少且多为原则性规定,措施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和执行性。另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机构功能需要协调。根据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目前“一行三会”也相应地各自分设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但其多头分业监管存在着协调难题,所以也面临如何相互协调、职能分工等有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三、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路径改进
作为我国金融法律改革及监管的一个重要问题,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成为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和促进金融体系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金融产品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复杂性,另外考虑中国金融市场发展阶段和模式的实际情况,都要求对金融消费者给予特殊的保护。
第一,在监管理念的突破上,应将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维护置于金融立法、执法的首要原则。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的改革还未结束,监管机构仍负担着本部门改革和发展的重任,致力于提高金融效率和行业竞争力。但作为金融产业最终用户的消费者却未得到同等的重视。对监管机构而言,建立审慎监管的规则、防范金融风险是其首要任务。但这种监管主要是通过机构和市场的视角来进行,而不是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如对于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监管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方式。但当前的信息披露多是为了满足金融监管者的要求,达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而不是满足金融消费者的需求,对解决消费者的信息需要方面做得还不够。因此,在信息的针对性、全面性、可理解性、风险揭示等方面应当提出更高的要求,满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需要,实现利益主体、利益客体和利益载体在金融市场之间互动互促、同质同向[5]。
第二,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方法上,坚持公法与私法并济的方式。除了赋予消费者更多的民事权利,在市场交易中防止欺诈之外,还应当运用经济法原理加强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干预,通过修改补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增加对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保护调整的相关条款,通过规则指引,完善法律救助,对消费者给予倾斜保护,赋予金融消费者对相关机构投诉裁量权;从经济法的角度对金融经营者课以更多的责任,强化其诚信、告知、提示、保密、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三,在金融消费保护规则的完善中,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个体保护与组织保护并行。没有救济也就没有权利。当前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后更多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恰恰反映了监管体系中消费者维权功能的弱化。这就需要构建联合多方主体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动机制,搭建融合监管机构和社会中间层等多层次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平台。中国人民银行无论从微观层面,如征信管理、支付结算管理、银行卡管理等领域,还是在国家金融宏观管理与相对中立地位等方面,都对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巨大作用,可由各层级中央银行牵头负责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同时内设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维权的部门[6]。同时,银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间层组织,应该发挥专业行业组织协调作用,积极协助处理金融消费纠纷,促进公平合理金融消费环境的形成。在维权途径层面,着眼于金融纠纷的专业性、金融机构的强势和消费者的弱势诉讼地位,传统解决消费者争议的途径如协商、消费者协会的调解、行政部门的申诉等,难以发挥作用,应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上构建消费者诉讼救济制度。
第四,在金融消费者系统保护的机构协调中,探索建立法定分工与授权性协作相结合的普惠式金融消费保护体系。目前在“一行三会”模式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在省以下绝大部分地市、县两级区域尚未设立分支机构,而机构网络最齐全的央行,其分支机构覆盖了全国省、地市和县三级,且有较高的社会认知度,因此,就地市、县两级区域的涉及证券、保险等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在确保证监会和保监会对其相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定职权分工的前提下,在没有设立派出机构的地区授权由中央银行的当地分支机构代为履行职责,来实现法定分工与授权性协作相结合的金融消费者权益普惠保护。
第五,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实现过程中,应当有步骤、规范、有效地推进相关工作。首先,应当在金融机构内部建立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但这种方式也面临公正性的质疑,建立独立于金融机构之外的解决方式更为迫切。其次,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行为和产品的监管,使金融产品标准化、透明化、简单化,加强销售行为中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等环节。最后,金融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组织应加大对消费者金融教育的工作力度[7],向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进行风险提示,提升消费者投资和理财能力。
四、 结束语
如何才能达到对消费者的充分保护?对它的衡量难以像审慎监管一样,制定细化的规则,并通过合规监管落实。但它无疑是一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方面,体现在了金融机构的每个行为和金融服务的每个环节。也许英国“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的六个方面的目标能够提供给我们一些参考,如将公平对待消费者作为企业文化的核心、金融产品的设计与销售具有针对性并符合消费者预期、保证充分的信息获取、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不得在产品售后阶段给消费者设置不合理的服务障碍等,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融入机构健康长远发展的需求。而待金融实践和立法条件成熟时,我国应在法律规制中确立金融消费者倾斜性保护的原则,从而实现目标监管和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统筹发展。
参考文献:
[1]熊玉梅.论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以美国CFPA法案为视角[J].金融与经济,2010(3).
[2]刘迎霜.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探析——兼论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借鉴[J].现代法学,2011(3).
[3]Louis D.Brandeis.Other People’s Money and How the Bankers Use It[M].Frederick A.Stores Company Publishers,1914.
[4]郭丹.金融服务者风险揭示义务的法律规制[J].学术交流,2012(1).
[5]李长健,曹俊.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文化导向机制研究[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
关键词:消费;转型升级;建议
一、哈尔滨市消费转型升级的现状
1.消费由生存型向发展享受型持续转变
从消费结构来看,哈尔滨市在食品、衣服、居住等生存型消费的支出呈现下降的趋势。家庭设备用品、交通通信、科教文化娱乐、其他用品及服务的发展型消费、享受型消费支出则呈现增长态势。恩格尔系数下降,哈尔滨市生活水平得到提高。通过分析发现,哈尔滨消费水平明显提高,消费理念不断提升,消费结构不断变化,促使消费由生存型向发展享受型持续转变。消费水平的提升加快释放了哈尔滨市的消费潜力,对经济增长形成较大的拉动效应。
2.消费由实物消费型向服务消费型持续转变
哈尔滨市各项服务型消费增速明显快于实物型消费增速。哈尔滨市消费模式正在经历转变,消费结构开始由实物型消费逐渐升级到服务型消费模式。哈尔滨市在物质消费品已经得到基本满足,开始寻求更为高级的消费模式,对服务的消费需求不断增长。这与哈尔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购买能力不断增强密不可分。
3.消费由传统型消费向新型消费持续升级
哈尔滨市消费由传统型消费向新型消费转变迹象明显。随着哈尔滨市消费结构的升级,传统型消费进入低迷期。同时,消费呈现出个性化、多样化的特征。随着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衡量哈尔滨市消费指标的多元化指数持续增加。消费多元化造成新的消费群体不断扩大,新的消费热点逐年增加。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哈尔滨市消费较之以往更加注重消费的体验、消费的个性化,更加追求品质、质量和品牌。
二、哈尔滨市消费转型升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消费领域有待进一步拓宽
随着经济的发展,哈尔滨市消费由实物消费向服务消费型转变,由传统型消费向新型消费升级。但总体来看,消费领域仍有进一步拓宽的空间。哈尔滨市消费仍以服装、食品、家用电器、教育支出和交通费用等基本消费和物质层面消费为主,所占比例较高。对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领域的消费,特别是对高层次的精神文化消费比重还不高。虽然哈尔滨市针对精神文化类消费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但仍停留在一般娱乐消遣类型的消费,对于高雅艺术层面的精神文化消费相对较低。消费领域狭窄的主要原因是受到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不高的双重影响。中低收入阶层居民可支配收入有限,扣除居民生活基本需求、基本医疗、子女受教育的消费和避免意外的储蓄后,持有的资金较少,难以形成大量的额外消费支出。而部分企业、厂商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同质化较高、质量品质较低的问题,无法吸引高收入阶层的消费购买意愿,也无法激发中低收入阶层的购买潜力。
2.消费观念有待进一步提高
随着哈尔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消费品种类愈发丰富。在互联网时代,欧美发达国家的消费观念也逐渐开始影响居民的消费理念。哈尔滨市消费由节俭主义向消费主义观念转变。虽然这种消费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内在消费的扩大,但如果不加以引导,培养良好的消费理念,势必对哈尔滨市消费结构和消费质量产生负面影响。哈尔滨市地处东北老工业区,消费整体素质差异较大,讲攀比、要面子的传统陋习在当今各阶层仍有一定的市场,这就造成哈尔滨市的消费市场出现追求物质享受的倾向。这就需要政府、社会做好宣传指导,相关部门加大督查整改力度,营造健康向上的消费理念,促进哈尔滨市消费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3.消费政策有待进一步升级
消费政策对消费可以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哈尔滨市政府不断通过积极的消费政策调整,推动消费市场发展,取得一定效果。但消费政策的颁布和推行仍存在不连续、缺乏统筹规划等问题。这样的消费政策虽然可以在一定时期对某一特定领域的消费起到促进作用,但无法可持续性的推动整个消费市场的繁荣。以作为推动消费市场发展的个人消费贷款为例,哈尔滨市消费信贷在整个贷款总量占比较低,且尚未得到有效推广。从品种来看,哈尔滨市主要是商品房和家用汽车两个品种,结构较为单一,缺乏对耐用消费品、文化娱乐、教育医疗等消费信贷的金融信贷政策支撑。从贷款客户群体来看,y行将目标定位在高端优质客户,而需要通过贷款进行消费的中低收入群体受到限制,无法通过银行贷款实现对中高档消费品的购买支出。消费信贷的缺乏,限制了哈尔滨市消费群体的潜在购买力,不利于消费结构的进一步优化。
三、促进哈尔滨市消费转型升级的建议
1.拓宽消费市场领域
哈尔滨市消费在满足基本物质消费的基础上,逐渐向精神文化生活层面转变,向重视生活水平和重视消费生活品质并重转变,向满足生活需求和满足全面发展并重转变。哈尔滨市消费市场呈现出两大消费特征:一是现代社会工作压力较大,居民消费比以往有更多的娱乐生活、精神文化方面的消费,以此缓解各方面的压力,提高个人的情趣。二是随着工作、生活节奏的变快,消费向更为快捷的网上购物、交互通信领域发展,以此提高生活质量。在拓展娱乐文化消费方面,哈尔滨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继续加大对文化娱乐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通过资金补贴、税收减免、政策优惠和制定市场准入等多种途径引导社会资本流入,推动娱乐影视、游戏动漫、旅行旅游、音像出版等文化产业和文化消费的持续健康发展,深化和拓宽相关消费领域。文化娱乐产业的企业也要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品质,通过差异化、优质化的产品和服务来吸引居民在文化娱乐领域消费。在拓展电子商务、网络通信消费方面。哈尔滨市政府应继续完善网络交易法律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深化安全支付平台建设。通过各方面的建设,维护网络消费的合法权益,增强网络消费信心。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大力研究和分析居民网络消费的心理和潜在动力,不断开发出种类繁多的网络商品、舒适放心的网络服务,提升和满足网络消费的需求,切实提高哈尔滨市网络消费的意愿和能力。
2.营造稳定、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
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是各个市场蓬勃发展的前提条件,只有营造良好、和谐的经济大环境,才能更好的促进消费市场发展,提高消费水平。哈尔滨市场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经济持续增长。但受到国际经济形势的持续低迷及国内经济新常态的影响,哈尔滨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经济增速放缓的可能进一步增强。哈尔滨市在经济改革创新,适应新常态上做出较多成效。哈尔滨市认真领会中央相关会议和省相关政策的要求,以创新改革推动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消除各种体制机制障碍,放宽市场准入,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通过上述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有效推动哈尔滨市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积极扩大新兴消费、稳定传统消费、挖掘潜在消费,从而稳定消费热情和消费信心,切实提高消费水平。
3.完善产品标准和服务质量体系建设
首先,完善消费监管体系。哈尔滨市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健全消费监管体系,形成法制化、规范化的消费监管环境。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消费安全出现重大问题,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企业,即查即关。从司法、理赔等方面保护消费者权益,简化维权立案、举证、赔偿流程,形成消费者权益损害好诉讼、能维权、可追究的闭环管理机制。其次,加强消费市场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通过法律保障加强消费市场监管,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建议哈尔滨市政府牵头职能部门进一步完善消费品标准和安全质量指引等配套规定,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加快出台针对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方性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加大对居民消费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力度。最后,引导生产企业提高消费品质量与服务标准,使本土消费品质量与服务质量提高到与欧美发达国家同等甚至更高的水平,从而提高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和消费支出。
参考文献:
[1]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关键词:孝感;城镇居民;消费结构
中图分类号:F01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4-0096-05
一、对孝感市城镇居民消费结构的分析
人均总收入是衡量居民收入水平的重要指标。从表1中,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到,第一,收入持续增长。总体上看,孝感市城镇居民的人均总收入呈持续增长状态。2005年孝感市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为7 447.3元,2006年为8 156.4元,增加额为709元,增长了9.5%;2010年人均总收入比2005年增长85.3%。第二,与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相比,孝感市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与湖北省人均总收入有一定的差距。第三,增长速度相对缓慢。与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总收入相比,孝感市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相对较快。
从表1和表2可以看出,孝感市城镇居民消费支出都在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其中,医疗保健与其他商品和服务增长速度最快,这表明城镇居民在消费提高的情况下,更加注重健康和服务方面的享受。而居住连续两年呈现负增长趋势,这和房价上涨有直接关系,房价的上涨使居民在居住上的消费转移到其他项目上。除居住外,交通和通讯也呈现较大的负增长趋势,这体现了居民消费的一定不合理性,还有待消费结构的进一步改善。
根据《孝感市统计年鉴》2005—2010年的数据,统计孝感市居民2005—2010年的消费支出情况。居民消费结构项目主要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文化教育和娱乐消费和其他商品和服务。对孝感市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增长率进行分析:
从表3中可以看出,2006—2010年,孝感市各项消费支出比重都发生了变化,其中变化比较大的是食品、居住、医疗和文化教育和娱乐等。其中,可以看出食品支出占总消费额比重从2006年开始一直在30%以下。2007、2008年,居民消费在食品上所占比重上升。居住、文化教育和娱乐消费等项目比重则是有一个上升曲线存在。这说明随着收入的增加,城镇居民越来越注意生活的质量,在提高物质文化的同时,兼顾精神文化的提高。
2005—2010年,孝感市各项消费结构变化出现了不同的变化趋势,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医疗保健和其他商品服务变动幅度呈现出变慢趋势,而居住、交通和通讯和文化娱乐消费都表现出变动幅度增长的趋势。从孝感市城镇居民各项消费支出的比重中,可以显而易见的是食品的比重偏大,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孝感市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应有更大提升,人们的消费结构有待于更进一步的优化。
从消费结构的贡献率来看(见表5),消费支出的变动度在总变动度的比例中,食品消费的比例高,印证了表4所阐述的食品消费比重大问题。从孝感市各项消费支出对消费结构变动度的贡献率来看,2005—2007年消费结构变动的主要影响因素有食品、居住、交通通讯,三项对总变动度的影响较高,达62.84%。2008—2010年,对消费结构变动度影响较大的消费项目包括食品、居住和文娱消费,三项对消费结构变动度的影响率高达67.74%。文娱消费对消费结构的变动度的影响提高,说明城镇居民越来越注重文娱享受,注重生活品质的提高。
平均消费倾向反应的是最终消费支出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根据2005—2010年的数据,可以得到居民消费倾向情况如表6。
自2005年以来,平均消费倾向出现时升时降的情况,这和居民收入的变化及不稳定的经济变化环境有一定的关系。2009年之后,国外的经济危机对国内经济造成一定的影响显现出来,孝感市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倾向出现了一定的下降趋势,除此之外,居民的平均消费结构下降,还和不断上涨的物价和房价的不合理上升有一定的联系。
从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上能够分析居民收入用于消费的基本情况,进而分析国家实行的政策对该市城镇居民消费结构的影响及该地区消费结构的情况。从2005年开始,孝感市居民边际消费倾向出现了先降后升的现象。
从纵向看,2007—2008年,总边际消费倾向增幅较大,这说明国家实行的扩张性政策拉动了居民的消费,到2010年,每单位增加的收入中,居民将65.3%都用于消费性支出。从横向看,以2010年为例,各项中,边际消费倾向最大的是食品和医疗保险,这说明增加的收入中大部分还是用于基本生活保障,群众的生活水平还没得到很好的改善,居民的消费观念也没扭转,仍满足于保证基本生活温饱,没有大幅度提高生活水平。
二、孝感市城镇居民消费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消费品的品质与安全问题影响居民的消费欲望
关于消费品的权益保护问题日渐成为城镇居民所关注的首要问题,诸如居民的餐桌是否安全、消费维权机制是否完备等等;涉及住房质量的投诉,有没有专业技术判断;关于食品安全的纠纷,有没有手段快速鉴别。民众呼吁建立起与民生紧密联系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制度,加强协作,优势互补,变消协的单一维权变为多部门的联合作战,形成综合维权机制,才能切实提高维权效能,充分发挥“诉调对接”作用,把履行调解结果的一般自觉性上升为法律强制性。消费品的品质与安全问题成为影响消费者欲望的因素。
(二)住房、医疗消费超额支出,不利于消费结构优化
居民在近两年来物价上涨后,对食品、子女教育投入,尤其是住房、医疗方面超额支出,限制了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不利于消费水平整体提高。孝感市城镇居民住房消费近几年呈现上升趋势,这种变化中住房价格异常高升、居民住房与房价矛盾问题突出。孝感市城区住宅小区开发速度过快,农村城镇化的趋势导致许多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新的城镇居民在住房上有要求但是在消费能力上心有余而力不足。这种消费与需求的矛盾表现突出;在居民医疗消费方面,医患矛盾突出,医疗收费高也导致了一些家庭生活质量不高,居民可支配收入不足。
(三)消费浪费问题存在
城市居民食品消费的最大变化是在外用餐成倍增长,2010年我市居民人均在外用餐500元,比2000年人均24.49元增长近20倍。在外用餐时点大餐,多点餐造成浪费严重。节日、红白喜事大操大办,酒宴浪费现象较多。
不健康的消费行为随处可见,不科学的消费观念有待改变。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受到消费主义的影响,其消费方式不是以满足个人的生存需要为目的,而是以满足自身欲望为目的,人们消费商品不仅仅是追求商品的实用性,而更多的是追求一种品牌效应和身份象征。礼品奢侈化、节庆奢侈化现象屡见不鲜。
到了春节等大的、重要的中国传统节日,不少家庭消费会呈现突然的集中性的消费潮,走亲访友、红包来往现象普遍,礼品奢侈化、节庆奢侈化现象较多。烟花、炮竹、商场装饰物品(含塑料等不易降解的生活垃圾)大量被消费,不利于自然环境的绿色与健康,使得原本喜气的节日变得令人担忧。
另外,家用汽车大量出现,汽车消费热现象的出现令人担忧。汽车的大量出现不利于绿色环保事业的发展,居民浪费资源和消耗资源的消费模式缺乏可持续性发展性,也忽视未来人的消费需要。甚至有些不良现象出现:为了追求近期目标和现代化消费的满足,一些不健康、不文明甚至病态的消费行为悄悄出现,如挥霍性消费与炫耀性消费。
(四)居民消费环境需要改善
消费者市场上的变化应该与经济快速发展状况相适应。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和现象随之出现。比如缺斤少两、以假充好、以劣充优等欺骗性消费行为;某些服务行业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强制性地以自定价格标准,以获取暴利的强制性消费行为;或是隐瞒商品的真实成分,或是在商品中加入有害物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有的甚至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伤害性消费现象。这些消费市场中不良现象象伤害了居民的身心健康,影响到孝感市城镇居民的消费力。
(五)公共物品供给及公共服务不足制约消费水平提升
由于公共物品供给不足以及公共服务不到位,满足不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致使人们虽有现实消费欲望也有现实消费能力,却不敢消费。目前,一些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尚达不到公众满足的程度,如食品安全、住房价格调控、医疗费用高、养老金等方面的消费保障体系还不健全,教育费用占支出的比重增大。这些状况会导致部分孝感市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缺乏稳定的预期,居民消费动力不足。
(六)个人信贷消费的水平不高对消费提升有影响
在调查当中,有近20% 的年轻城镇居民已经选择接受信用卡消费。个人小额信贷消费逐渐走入居民日常生活。并在消费中占有一席之地。而孝感市城镇居民个人信贷消费事业起步稍晚,宣传保障等工作不足,居民真正接受并使用还有一定距离,加之信用缺失等方面的原因,消费信贷的扩张面临很大挑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或者是许多银行之间为了加大竞争压力,大量的发放各类信用卡,使得居民信用消费盲目而无计划,也不利于居民消费生活质量的提高。
(七)消费群体两极化现象明显
在调查中,有近23.56%的城镇居民表示自己的家庭支出中孩子教育、食品支出、医疗支出超负荷,家庭消费水平不高、生活负担沉重;另外也有近16.57%的家庭表示,有余钱外出奢侈性消费、每年均可外出旅行游玩、家庭拥有私家车等。比较富裕的居民其平时吃饭穿衣,手机话费等也明显比他人“高”一档次。而且出现在聚餐、出游等场合的,大多也是家庭比较富庶的居民。他们会很阔气的享受自己的生活。而家庭比较贫困的居民多会很勤俭节约。他们较少参加聚餐等社交活动,吃饭穿衣也比较仔细。
总而言之,孝感市城镇居民消费中,受到媒体的追捧、外界经济环境、商家的狂轰滥炸、个人家庭状况、社会舆论的助推等等因素共同“催化”。许多不尽成熟理性的消费文化也充斥于居民的日常生活。孝感市城镇居民消费社会责任意识不足、节能环保意识不够现象明显。应大力鼓励节约型消费,例如购买绿色环保用品、不用或者少用一次性用品、使用小排量汽车、购买节能型住房等等。
三、孝感市城镇居民消费结构对策分析
(一)加大法制对市场的监控力度,规范消费市场环境
要在法制日益规范的基础上对消费市场进行规范与整顿,通过市场管理法制化协调人们的消费矛盾,打击以次充好、短斤少两、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不法现象,彻底整顿不良消费环境,打击消费陷阱等。对此要一定加大打击的力度,通过法制化管理最终达到消费市场秩序化、规范化的目的。强化打击消费品市场存在的诈骗、欺瞒和损害消费者的行为,创造一个使居民银行存款转化为即期消费的良好消费环境。真正做到增强居民消费信心、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只有减低居民对未来支出的不确定性,才能增加即期消费促进消费增长。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增强消费边际倾向。也只有打击消费市场不规范现象,特别注意在改革过程中维护和巩固宏观经济稳定增长的态势,避免引起居民对收入、消费、储蓄变化的心理预期波动,才能够保持国民经济和居民收入增长的稳定性,完善保障体系,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使人们的消费基础更加坚实。
(二)加大消费政策调整力度,拓宽消费领域,改善消费环境
全市居民消费需求及消费结构的变动,是确定产业和产品结构升级方向的重要依据,应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与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结合起来,缓解医疗、住房等大项消费支出矛盾以适应居民消费需求的变化。一方面,要从主要满足市场需求逐步转变为既满足市场现实需求,又满足消费者潜在需求;另一方面,继续拓宽消费领域,促进产业的多元化,加快发展服务,加大家庭个人医疗服务等多种服务行业的发展。政府要在对消费品市场的管理上,特别是在完善法律法规和执法严谨性上加强力度,逐步改善消费环境,为居民的即期消费减少后顾之忧。
(三)提高消费者素质,促进消费结构优化
政府应该引导消费者转变不健康的消费观念。抵制礼品奢侈化、节庆奢侈化消费现象,倡导科学、绿色消费。
居民拥有较完备的审美鉴赏能力、适度的消费能力、较高的识别挑选能力、较强的质量监督能力对优化消费结构、提高消费者素质有重要作用。要积极运用舆论工具、宣传消费知识,建立孝感市城镇居民科学、健康绿色的消费观念十分重要。要减少愚昧型消费、提倡科学型消费,以提高精神生活质量为重点形成健康、积极、向上的消费观念。从而拓展消费领域、优化消费结构进一步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应当引导富裕起来的城镇居民充分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需求导向作用,积极乐观进行消费,并且通过消费需求的导向作用来开阔消费者视野,形成消费需求与经济增长之间的良性互动,促进经济增长。
面对部分城镇居民消费与储蓄结构不合理现象,倡导“新消费”理念,健全消费教育机制是十分重要的。应将学会理财,培养适当储蓄的习惯和适度投资的理念放入教育体系,教会人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发扬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精神,促进消费结构进一步优化。
(四)积极培育和扩大新的消费增长点,加快消费结构升级
应把“住、行”作为全市居民的消费热点,以汽车、住房、旅游等产业作为培育对象,提倡居民进行文化、教育、娱乐、消遣等休闲型精神消费,通过热点扩散,营造市场繁荣,加速消费结构的升级换代。
从前面的数据看出,文化教育服务的支出比重仅次于食品,表明了人们对教育的关注程度。因此加大孝感市居民个人的人力资本投资力度,引导居民把消费视点转移到对自身素质提高的角度上来,既有利于解决消费需求不足的问题,又有利于解决该市教育事业相对落后的问题,从而促进经济的长远发展。此外,随着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改善,旅游已经成为不少居民的休闲首选。因此,应大力发展各类服务业,特别加快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满足人们不断演进的物质精神文化需求。
此外,还有迅速发展的掌上PC机和各类数字化终端,它们都是潜在的消费类电子产品。可以说,电子产品消费在城镇消费中才刚刚起步,市场空间还是很广阔。特别是电脑将在城镇居民家庭中实现普及,随之而来的网络消费会迅速升温,形成未来电脑和网络需求的消费热点。
(五)加大政府公共服务制度对消费水平提升的积极影响力
应该重视并加大政府公共服务制度对消费水平提升的积极影响力,出台相关完善消费市场建设的政府政策。
一方面,呼吁政府建立完善相关的政策,加快住房制度改革,从政策上解决买房与租房的比较利益不平衡问题,降低购买住房的附加费用,同时加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改善售后服务,为推动“住、行”消费创造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在舆论宣传上要积极引导市民与时俱进,逐步转变以往轻消费、轻投资、重储蓄的传统理财观,逐步建立信用消费制度,推广消费信贷,培养城镇居民的现代消费理念。
(六)逐步建立信用消费制度,推广消费信贷,培养现代消费理念
培养适当储蓄和适度投资的理念,促进消费结构进一步优化。转变以往轻消费、轻投资、重储蓄的传统理财观,逐步建立信用消费制度,推广消费信贷,培养现代消费理念。同时,居民应对信用卡采用理性态度,避免信用消费盲目而无计划性,合理应用信用卡消费,提升个人消费生活质量。
同时,仍然要保障居民收入水平,进一步提升城镇居民消费能力。根据马克思的“收入决定消费”论。提高居民收入水平,能够增强低收入群体消费能力。要想增强居民消费能力,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是必然途径。城镇居民消费潜力巨大,应该通过福利与税收政策加大收入由高收入阶层向低收入阶层的转移力度,缩小贫富收入差距,提高中低收入群体消费能力。
(七)针对不同消费群体,分层次促进居民消费
不同消费群体具有不同的消费特点,我们应根据不同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消费政策和税收政策,调节消费与收入、分配的关系,以达到预期的消费刺激经济发展的目标,从而提高居民消费倾向,增强市民的消费信心,减少市民的后顾之忧,刺激市民的消费欲望,真正做到引导居民消费力提升。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引导高收入群体,创造投资环境,促进大额消费;二是要提高低收入群体工资收入保障人群购买力,保护低消费的质量;三是增加即期消费确实改善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预期。确保各个收入水平的消费者都有足够的消费能力。为有效加大消费者收入水平促进消费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生产的稳步前进,使国民经济由单纯地靠投资需求拉动转为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共同拉动,从而使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和效益得到双重提高。
参考文献:
[1] 孝感市统计年鉴,2005—2010.
[2] 湖北省统计年鉴,2005—2010.
[3] 厉以宁.消费经济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4] 厉以宁.非均衡的中国经济——中国文库·哲学社会科学类[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
[5] 尹世杰.消费经济学: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6] 伊志宏.消费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7] 姜彩芬,余家扬,符莎莉.消费经济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
[8] 陈燕武.消费经济学——基于经济计量学视角[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9] 易丹辉,尹德光.居民消费统计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