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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做法
自2010年2月以来,新疆推行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将依法经合作金融机构认可的各类担保方式下的妇女小额担保微利项目贷款.全部纳入财政贴息支持范围。
(一)健全工作机制。为抓好这一使城乡妇女得实惠、普受惠、长受惠的民生工程,自治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工作,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党政主导、妇联配合,金融机构、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支持参与、多方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拓宽担保渠道。部分县市在原来以资信担保为主的基础上,增加了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个体工商户联保、合作社会员互保、五户联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有稳定收入的人员担保、农村信用户担保,县乡村三级政府连带保证等担保方式,降低了反担保门槛,为借贷双方解除了后顾之忧。
(三)严格贷款流程。按照城乡妇女自愿申请,村(社区)妇代会推荐,村(居)委会公示,乡(镇、场)妇联、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县妇联、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或备案),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承诺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的程序进行,严格贷款流程。
(四)简化放贷程序。以新疆博州为例,开办这项业务的金融机构有中国银行、兵团支行、农村信用社,各家金融机构因地制宜,进一步完善了相关部门的联审、联办机制,放宽贷款条件,简化操作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开通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
(五)基层试点先行。甘肃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走在全国的前例,采取的是高层推动的模式,而新疆采取的是基层推动的模式,各地区各县(市)坚持“先行示范,辐射带动、全面推广”的原则,结合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新型城镇化“三化”建设和当地特色经济,确定一些小额贷款条件比较成熟的乡镇先行启动,积累了成功经验,促进了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以点带面、顺利实施和全面推开。
二、实施效应
(一)提高了广大妇女的地位。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使妇女成为贷款的主体,从家庭幕后走向经济发展前台,拥有了生产经营的自、决策权和话语权。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妇女的家庭地位与社会地位。让广大妇女群众的创业潜能得到有效释放。
(二)实现了农村妇女家庭增收。农村妇女通过小额担保贷款不仅实现了家庭增收致富,还通过创业带动了妇女就业,拉动了当地经济。如:一个妇女贷款l万元,期限为一年,中央将给予800多元贴息.一个家庭等于增收了800多元。另外,一个妇女创业成功还可以带动就业3—5人。
(三)产生了巨大的综合效益。根据新疆的特殊区情,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与支持妇女就地就近转移增收相结合,有效解决了少数民族妇女外出转移创业就业难的问题。与地方正在进行的现代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支持妇女大力发展特色林果业、设施农业和畜牧养殖业,解决了农牧区规模化生产的问题。
与扶贫工作相结合,将国际项目资金、援疆资金整合,为贫困妇女提供担保,解决了贫困妇女获得贷款难的问题。与扶持服务行业发展相结合,通过支持特色餐饮、家政服务、妇女手工艺品协会等行业的发展.带动妇女就业,解决了弱势群体就业难的问题。
三、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虽然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在新疆发展迅速,但是仍存在以下一些问题:政策宣传覆盖面不全.农牧民妇女接受信息渠道比较单一,虽然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但是农村妇女知晓率偏低,影响这一政策在更大范围上的推广应用;审批程序有待简化,虽然妇女小额提供贷款在程序上已有所简化,从最初的逐级审批到实行联合审批,从审批时问长到审批时间有所缩短,但审批时间依然较长;担保机制不健全,一些县市没有成立担保公司,或有担保公司,但担保基金规模很小,导致很多有创业愿望的农村妇女贷不上款;小额贷款者因经营规模小,财务制度很难健全,经营效益的真实情况难以掌握,部分妇女对市场行情和项目研究不透,盲目上阵或跟风,容易产生风险而无法还贷。因此建议:
(一)大宣传培训力度。要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宣传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广大妇女群众理解、认可和积极参与。要加强对创业成功典型妇女的宣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组织贷款妇女进行各种技能培训和诚信教育,提高妇女创业致富能力,确保“贷得出、用得好、还得上”。
(二)增强部门工作合力。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落实难度大、制约因素多。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要进一步加强对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档案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形成统一的信息统计、上报、监测、评估机制,实现动态化管理。
(三)有效解决担保难问题。要采取灵活的担保方式,具有担保能力的申贷妇女可自行担保;用联合反担保方式为难以落实反担保措施的申贷妇女担保;对信用社区中的申贷妇女实行免担保,扩大政策受益面。在抵押方面,将农户的林权、土地使用权、农村养老保险证、信用证、订购单等作为担保物,纳入抵押范围。采取“农村企业+农户”或“协会(基地)+农户”的担保模式,由收购加工农产品的企业、协会(基地)与农户共同负担还款责任。同时,要加快担保中心建设步伐,通过整合各类项目资金、援疆资金,努力筹集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做大做强担保基金规模。解决反担保问题关键要推进信用社区、信用村镇创建工作,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信用村镇和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
“一站式政务综合体”便民服务
中国内地最大的台商投资区厦门市海沧区首创“一站式政务综合体”全方位便民服务。2013年上半年,海沧区审批承诺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34.3%,其中即来即办事项9045件,占比达72%。该行政服务中心为目前福建省县区级审批服务事项最多、功能最齐全的行政服务中心,集行政审批、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于一体。
在社会管理方面,海沧行政中心同步融入网格化社会服务联动指挥中心,集防火、防汛、防疫于一体;为方便解决群众不同诉求,将社会管理的服务中心、协商中心、求助中心、调解中心、应急中心引入行政服务中心,实现了“办事找服务中心、参与找协商中心、有困难找求助中心、有矛盾找调解中心、有急事找应急中心”的便民利民目标。
此外,公共资源配置管理中心还为区级政府公共资源配置指定交易场所,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和服务,并且针对海沧台商投资多和有深水泊位的特点,特别设立了企业优惠政策咨询和口岸咨询窗口。
黑龙江省开设网上政务中心
公开审批流程图
2013年9月,黑龙江正式开通省政府网上政务中心,并编制出台《黑龙江省主要经济活动行政审批流程指南》,公开了96项主要经济活动行政审批流程,为社会各界提供便利服务。
黑龙江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的审批流程分为四类:一是企业设立类审批流程;二是固定资产投资类审批流程;三是生产经营类审批流程;四是资质资格类审批流程。
“依据这些审批流程的不同特点,共绘制形成了96个流程图。”黑龙江省委常委、副省长刘国中表示,每个流程图上都标注了各个环节的办理主体、依据、条件、材料、程序、时限等事项,基本涵盖了开展经济活动所需的主要审批事项和相关承办部门,明确了各类审批事项的办理过程。
投资人在黑龙江省开展相关的经济活动,就可以按照流程图的引导,到当地政府部门或在网上申请办理相关事项。黑龙江省的各级监察机关将对各个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察,监督和规范政府部门的审批行为,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实行金融改革
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2013年8月,山东推出《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被业界称为“山东金改22条”,勾画出金融改革路线图,拉开了山东破解“金融滞后”难题的序幕。
山东“金改22条”提出,将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推进民间融资规范化,努力提高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支撑企业创新的能力,“到2017年底,全省金融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5%以上”。
除了鼓励企业发债、上市等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措施外,山东更注重发挥金改的“内涵”,将促进农村抵押物创新,目前不少金融机构已积极行动起来。
山东高青县农行推出“活牛抵押”的贷款,通过完善相关登记、风险分散等措施,成功破解“家有千万,带毛的不算”这一抵押难题。高青县青城镇胥令公村的黑牛养殖户张新建家里已存栏母牛130头、小黑牛30头。他说:“如果没有农行的信贷支持,单凭我们自身的积累,不知何时才能做到现在的规模。”
河北省人社厅听取群众意见
优化审批流程
2013年8月初,河北省人社厅对141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进行开门论证,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70多个审批事项流程或合并调整或修改完善。
据了解,省本级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结算、省本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结算、省本级农保基金核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央和省财政补贴资金申请等13项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作为审批管理项目,转为内部运转事项。
23项审批流程项目进行优化再造,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审批、养老保险审批、社会保险登记、关系转移接续等办理流程,减少办理环节,简化申报前置条件。
30项审批事项办理时限缩短,办理时限平均减少一半。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换发、补发及涉外证书办理,成批次办理的,时间明确为3个工作日,个人办理的即来即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等6项审批,办结时间由10个工作日,统一修改为7个工作日;国家和省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办理时限由90日改为30日。
河北邢台市“并联审批”
破解审批“怪圈”
长期以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办营业执照时,经常会遇到多个部门“政策相互冲突,审批互为前提”的现象,造成企业在行政审批“转圈”中无所适从。为此,河北省邢台市推出了“并联审批”制度,制定了新建生产加工型企业审批流程,打破了部门之间的“审批转圈”僵局,给企业和群众带来了便利。
并联审批的具体流程为:首先,由工商部门出具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工商、发改委、环保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联合指导,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准备有关材料。
其次,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统一协调涉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刻制公章及备案、备案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所需的有关材料,进入并联审批程序,各部门同步办理审批。
最后,各部门将出具的相关证照或批准文件统一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在统一送达申请人的同时,各部门相互完善本部门所需要的申请材料。申请审批的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即可取得三证一章一审批文件,大大节约了公司审批办证环节的时间。
陕西取消下放44项行政审批事项
近日,陕西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时宣布取消和下放44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取消21项、下放管理层级23项。预计到2015年,陕西省行政审批事项将在现有基础上减少三分之一以上。
据了解,此次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重点将减少投资项目、生产经营活动、行政事业性收费、资质资格许可等四方面的审批事项。
关键词:城市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改进
我国现行土地审批制度是以《土地管理法》为法律依据,以土地用途管制为核心,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审批制度。土地审批制度实施以来,在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保障经济建设,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实践情况看,我国的建设用地管理使用还存在很多问题,作为建设用地管理的主要手段,城市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中不合理的成分亟待优化改进。优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题中之义。党的以来,我国基本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组织架构和职能体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推进。但同时,现行行政体制仍存在许多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地方,尤其是近十年间,各地加快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如火如荼,城镇化尤其是城乡统筹发展使用地需求达到历史高点,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现行城市用地审批方式和效率不能适应这种需要,不仅制约了建设进度,更造成“未批先用”、“供而不用”等土地资源严重浪费现象和土地审批领域的腐败问题。党的十提出要“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在土地审批领域实践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科学界定政府职能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目前国内学者对土地行政审批制度进行系统研究的较少,直接对土地审批流程进行专门研究的更是少之又少。徐颖[1]研究认为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威性不高、存在重复审查的内容、审批权限设置不太合理、各级政府层层把关,降低了行政效率、土地审批存在重批轻管现象,提出应强化土地审批制度的法律化、制度化建设,变革传统干部考察机制,规范地方政府的审批行为,重新设置土地审批权限,变革传统土地审批方式,加快土地审批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任林苗等[2]认为我国现行土地审批制度“操作繁琐、审批效率过低,情况复杂、统筹兼顾过难,阻疏脱节、违法用地过多,耗材费时、资源浪费过大”,提出要“强化严进宽出、实施科学审批,强化改革意义、转换审批职能,强化权属核准、精简审批环节,强化民生意识、坚持依法审批。”王发荣[3]分析了土地审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建议重视指标管理,加强批后监管,减少前置条件,取消具体项目供地分级限额审批程序,缩短用地审批时限。姜建明等[4-6]对我国土地审批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本文分析了当前城市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实践中存在的审批环节过多、职能交叉、审批周期过长及缺乏批后监管环节等几个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提出了优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的若干建议。
1我国现行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基本框架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改将土地管理方式由分级限额审批制度改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上收审批权。1999年,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并出台了《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等文件,确立了现行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对城市建设用地审批的范围和权限做出了规定。2000至2004年,国土资源部先后《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简化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规范了征地方案,明确了报批权限和范围,简化了报批材料,强调做好安置补偿工作等,使建设用地审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2006年起,国土资源部陆续了《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进行了调整。这些文件形成了我国现行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的主体框架,为保护耕地和满足经济建设对土地的重大需求提供了保障,但是并没有真正解决土地审批流程繁复冗余,职能交叉等问题,更没有遏制住地方政府违规操作,“土地腐败”越发严重。为了适应新形势,2012年国土资源部先后《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牵头开展试点,试图构建部省联动新机制,进一步深化土地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农用地转用审批)划分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由国务院分批次批准;其余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设计农用地转用,由省级人民政府(含授权的设区的市和自治州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不断进行改进。一是,1999-2006年期间,按照分批次方式组织报批;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将分批次报批方式调整为年度省级汇总后一次性报批。二是,1999-2010年,报批城市范围为84个,2011年起,报批城市范围为106个。三是,按照“国家批规模、控结构,地方审项目、落用地”的原则,推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2011年起,选择35个城市进行试点,2012年度扩大到55个城市。
2我国现行城市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从用地申请到取得土地使用权,要经过用地预审、农地转用、行政审批和依规供地四个环节。从实践情况看,建设用地审批报批环节过多,程序复杂,审批部门职能交叉,重复审查,导致审批周期过长,效率低下是公认的问题。
2.1审批环节过多,职能交叉,周期过长
用地审批涉及县、市、省、国务院四级政府,需按照法定审批权限,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向上逐级审查、报批,直至省级或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或同级政府审查批准。由于审批权限主要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层级越高,审批环节越多、周期越长。每级政府审批涉及林业、水利、环保、消防、市政、社保、税务等部门,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且经常出现搭车审批。国土资源系统内部则有多个内设机构参与审查,不少审批内容存在重复审查、反复把关问题。以上情况叠加导致审批效率低下,审批时间少则几个月,多则一、二年,任何一个环节耽搁都会影响进度。按照现行供地程序,建设用地自审批至完成供地,大约需花费17-25个月的时间,即需要2年左右的时间。漫长的建设用地审批过程影响了工程建设的工期,尤其是给施工期较短的北方地区带来严重不便。一些建设单位急于开工,造成“未批先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发生。
2.2审批的计划性与项目实际需求相脱节
按照规定,每年的城市建设用地在年初一次性报批,必须预先确定用地规模、区位和用途,将一年的用地一次性落实到具体地块上,批准的用地不允许随意变更。但是由于报批程序复杂,周期很长,一些地方为了保证工程进度和工期要求采取“灵活”措施。一是“未批先用”、“未供即用”;二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确保得到用地指标,人为调整用地规模空间区位,或者为了赶时间,没有对申报用地进行充分论证,预估用地的区位、用途、规模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导致所需土地与所批土地有偏差,无法按照原批准的用途和区位实施;三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争取用地供应的主动权,增加财政收入,故意“多报”。四是由于项目和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获批用地一时难以按照计划安排建设,导致“批而未用”、土地闲置。由此可见,现行审批的计划性、指标性与用地报批方式不相适应,导致城市亟需用地指标和计划指标不能充分利用的矛盾突出。
2.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缺乏权威性
用地预审是一种前置审批,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建设用地预审的有效期为两年,有些地方在预审通过后又进行用地调整,甚至在施工过程中自行修改规划,导致用地预审形同虚置。
2.4缺乏有效监管
当前,国土资源系统大量时间和精力用于具体用地事项审查,对审批后土地的使用情况缺乏有效监管手段,仍然运用听汇报、搞检查等传统形式,上下级之间、职能部门之间没有形成有效联动,没有建立起共同的监管机制,监管效率低,效果差,看上去层层把关,程序严格,结果却不理想,陷入了“管不了,也管不好”的尴尬局面[7]。当前土地领域违法违规现象频生,与批后监管乏力有重要关系。
3原因分析
3.1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发展目标存在差异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央政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政策目标是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目标具有宏观性、长期性、全局性;而地方政府更多着眼于本届任期内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我国属于中央集权制国家,中央对地方有严格的控制权,从行政管理角度看,这种控制遏制了地方的短期性、狭隘性、盲目,有利于资源保护和统筹发展。但由于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条件的差异,中央政策必然不能普适地方。现实政治中,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倾向于采取灵活措施以“抵制”或“适应”中央管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长期处于博弈当中。审批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中央控制地方行为的有效工具,过松会损害国家利益和长远利益,过严则会损伤地方积极性,制度改革就是要在各方利益中寻找均衡点。
3.2市场运行机制与政府调控措施相脱节
为了克服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实行宏观调控,但政府管制同样存在失灵风险。我国经济体制发端于计划经济,当前很多制度仍然遗留有计划经济影子,计划经济思维强化了政府管制失灵问题。从现实情况看,建设用地审批中的乱象大多与政府之“手”太长、太紧有关。从中央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起,土地审批政策制定大多是“由上而下”,有强烈的计划性,对地方实际情况了解不够,对市场变化预期不足,土地审批的核心是“管理目标”,而非真实需求,显而易见会造成效率损失和公平损失。
3.3土地政策调控的科学性不足
一是预见性和前瞻性不强,手段单一,土地政策跟不上经济、社会形势变化,反而成为掣肘,尤其在高速发展时期此问题更加严重。二与其他政策的协调性差。从目前情况看,土地政策加入宏观调控的效果未能达到预期。土地审批涉及众多领域,众多部门,需要协调运转,磨合改进,而不能只靠土地部门闭门造车。
3.4“征”、“转”捆绑
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是两项独立的土地审批制度,两者的审批权限、管理目标、法律依据都有所不同,将这两类审批捆绑在一起,初衷是为了提高审批效率。但是两者合并后,反而增加了要件准备的等待时间,延长了整体批地周期,不利于土地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
4改进和完善现行城市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的建议
4.1从法律层面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吸取建设用地审批运行中的意见建议,及时总结审批工作改革试点经验,全面评估现行用地审批制度,以简政放权、权责一致、提高效率、保障民生为原则修改《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研究完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优化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流程。一是明确事权,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构建共同责任机制。建议适当下放中央政府审批的权限,国务院只审批关系到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将其他审批权下放给省级政府,中央政府做好对地方审批项目的备案审查和核查工作。在已确定的省管县试点省,可由县(市)政府直接向省政府申请,并报市(地)政府备案,减少政府转报程序。地方政府部门间,归并审查项目,减少搭车审批。国土系统内部进一步规范、调整审批职责,取消职能交叉项目。二是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的具体处理措施。
4.2科学设置审批程序,优化报批材料
首先,明确建设用地预审法律地位。缩小用地预审范畴,对占用原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建设留用地”可以不实行预审;将部分审批阶段审核事项,如涉及环保、地灾,占用林地、草地等项目前移至预审阶段;做好预审与项目审批的衔接工作,充分发挥预审的前置把关作用;严格执行用地预审在线备案制度;对通过预审和立项确认的项目不再重复征求意见。其次,优化审批程序,精简报批材料。适当压缩程序性环节,设定严格的各层级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设置一定的授权范围,在范围内,地方政府可以委托同级国土部门直接审批土地,并报上级政府备案。探讨差别化用地审批政策,对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属于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的,可由省级部门给予许可,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同时根据地方实际需求,将全年报批次数适当增加至2-3次。
4.3总结“征转分离”经验
“征转分离”即先征后转,是指根据对当年建设用地的总体规划,先统一征地,而后再根据建设用地实际需求量,分批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征收模式[8]。在天津、重庆、成都等地实行的“征转分离”试点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有必要总结完善,通过适当的分离模式下放审批权,减少中央一级的工作量。
4.4强化批后监管,建立审批责任追究机制
改进审批工作,优化审批程序不意味着要放松监管,反而需要在一些领域加强。目前,国土资源部在用地审批改革上的指导思想是“入口适当从简,出口加强监管”。在优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同时,要加强项目用地的批后监管和跟踪服务,防止和减少违法批地占地和闲置浪费土地。一是要建立批后反馈系统,要求地方政府将征地报批后的有关情况实时报备;二是国土资源系统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评估系统,对城市用地组织实施、征地、供地以及批而未用、未批先用等情况进行督察和核实评估,形成城市用地年度评估意见。评估结果与下一年度城市新增用地规模挂钩。三是发挥国家土地督察系统作用,根据需要,经常性实地监测了解已批建设用使用情况。
4.5推进信息化建设和廉政建设
充分运用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对城市用地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尽快实现国家、省、市(地)、县(市)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电子远程报批;通过信息电子化实现报批程序标准化、细化、量化,审批职能实现内部纪检监督和网上社会监督检查双重制约,打造公开透明的“阳光政务”,从制度上遏制审批腐败和行政不作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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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姜建明.改革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J],浙江国土资源,2008,(1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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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世元.在改进和加强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试点部署会上的讲话[J],国土资源通讯,2011,(11):12-14
二、调查时间:
三、调查方式:实地考察,企业访谈、问卷调查
四、调查意义:重点对财政关于产业培育的实际具体措施、效果、存在问题等展开了详细的了解,通过调查客观的了解目前县市财政在产业培育方面的实效和存在问题,并结合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科学合理的发挥财政功效,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五、调查正文:
(一)市产业发展概况
近年来,产业在我市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趋势,通过实地调查、查阅文献数据统计等形式,仅2010年,我市产业开票销售总额达36.9亿元,入库税收1.8亿元,占全市工业的比重分别达7.8%和5.1%,产业已成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源动力之一,刺激了我市经济的总体发展。目前,我市产业具有代表性的主要集中在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为主导的产业,全市已拥有各类产业企业50多家,其中一些产业(企业)在国内外(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如:宏大特钢厂自主研发的球团链蓖机关键制造技术及应用项目、圣达铜业的合金接触线等。
(二)县市财政对产业培育发展情况
通过调查发现,我市在推动产业发展方面已取得了如下成绩。
一是目标方向明确。我市产业的发展目标基本明确,即是力争将四大产业园打造成全市产业的集聚区、自主创新的示范区、发展方式转变的先行区。到2015年,力争培育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30家,其中,超50亿元以上企业1至2家,30亿元以上企业2至3家,10亿元以上企业8至10家。建成高新技术产业园、化工新材料产业园、虹桥园区产业园和城东环保科技四个特色产业园。
二是组织机构基本完善。在结合我市发展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成立了推进产业倍增发展领导小组,小组主要负责研究解决规划布局、政策引领、要素整合、扶持措施等重大问题。
三是力度措施逐步加大。近年来,我市在结合产业发展实际的基础,逐步加大了对产业的扶持政策执行,如:将产业的发展作为对园区、乡镇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出台了《加快产业发展规划纲要》、《产业发展倍增计划》和《实施开放创新双轮驱动战略、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和若干政策》等一系列规划文件,明确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和扶持政策及保障措施。
(三)县市财政对产业培育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目前县市财政在新形产业培育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有限。近年来,产业逐渐在我市经济中占据的比重加大,产业属于高投入,高产出企业,目前,由于国内外经济环境等诸多因素,很多企业都面临着资金困难,尤其是融资难的问题,年,全市投入在产业的扶持资金额为万元,年,为万元,从扶持资金的角度来看,扶持资金的额度总体偏少。
二是财政资金申请的审批流程繁琐。对于企业而言,效率是其生存的重要法则,目前,从调查情况来看,市县财政资金的审批流程繁琐,步骤较多,时间也较长,对于帮扶促进企业的发展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是财政资金的监督力度不足。我市市县财政扶持企业,在财政资金方面的监督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尤其是对财政资金使用的事先预防,事中跟踪,事后审计体系并没有完全建立,存在着一定的欠缺。
(四)县市财政对产业培育的建议
通过调查,在汇总并分析相关问题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在加快产业培育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多渠道帮扶产业发展。除去市县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外,在面对企业融资困难的实际环境下,市县财政可以与银行、各类风投企业联合,共同帮扶企业的发展,一方面可以缓解政府资金压力,也可以降低风险,共同承担,另一方面,也可以优化企业的融资平台。对于双方而言无疑是双赢的利事。
二是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效率。作为政府财政部门而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企业申请财政补足的审批流程,从企业的角度出发,提供一站式服务,一些可要可不要的流程改减即减。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强工兴市”战略的实施,深入推进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和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创建工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帮助企业促进发展,根据《关于开展“服务企业百日活动”的通知》、《关于开展“服务企业百日活动”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在全市开展“服务企业百日活动”的工作方案》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局范围内开展“服务企业百日活动”。现就开展“服务企业百日活动”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主线,牢固树立“强工兴市”发展理念,开展“服务企业百日活动”,以优化纳税环境为重点工作目标,以为企业减负为重要内容,不断深化机关作风建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服务企业百日活动”,落实优化企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举措,不断优化税收环境,支持企业创业创新、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服务企业百日活动”具体工作内容
(一)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由办公室对现行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程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制作新的办理涉税事宜流程图、涉税事项审批程序一览表上墙公布。
(二)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创新税收管理方法
1、落实优惠政策,增强发展后劲,为推进“两创”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A.积极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B.全面支持生态城乡建设,提高企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
C.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和私营经济发展,增强经济活力。
D.发挥税收服务“三农”政策作用,支持我市新农村建设。
E.切实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F.用足用好出口退免税政策,促进产品出口和外向型经济发展。
G.用足用好新企业所得税法,鼓励我市企业发展总部经济。
2、规范行政管理,强化作风建设,为推进“两创”战略提供优质的服务支持。
A.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培训力度
利用各种方式进行税收政策宣传。通过建立立体的纳税宣传、咨询服务体系,通过短信、电子信箱、税收宣传刊物、咨询电话等手段加大日常宣传力度,以多种形式面向各级政府、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
B.加强自身建设和部门协调,提供透明公正的税收执法环境。
管理员送政策上门。管理员加强对纳税人开展日常税收宣传,对辖区内企业分类摸底,掌握辖区内企业减免税情况,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优惠政策未落实到位的,应告知其适用的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充分了解。
公开办税、推行阳光税务。大力推进国税部门信息公开,进一步实施“全程服务,阳光国税”品牌建设,对各办税事项的办理程序、内容、要求等进行全面公开,进一步推进办税“八公开”制度。
由政策法规科结合实际,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制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为推进“两创”战略做好税收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相关企业。
(三)强化中层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服务好经济发展大局
加强税收与经济关系的专题性分析,做好税收政策调研,认真研究实施新所得税法给地方经济发展、产业走向、地方财力带来的变化和影响,分析国际市场变化、人民币升值、出口退税率变化对出口经济的影响,并提出可行性的措施建议,为地方经济发展和党政领导决策当好税收上的参谋。实行中层以上干部联系重点纳税企业制度,对全市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或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130户企业由中层以上干部进行分工联系,及时了解企业的生产发展状况和服务需求,协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中层干部每季至少一次到所联系企业进行调研,认真听取纳税人的呼声,并写出调查报告。
(四)对办税大厅功能进行整合
对办税大厅各窗口功能进行整合,实行“一窗统办”,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再审检察建议较抗诉权的优势分析
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权形成一套完整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抗诉权受阻时,适用再审检察建议会达到预期的监督效果。
(1)处理的高效性。再审检察建议避免了抗诉繁琐的程序,能缩短办案周期,节省司法成本,其以短、平、快的特色得到检察院的普遍采用。运用时,只要同级的检、法两院协商一致,对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检察机关只要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同级法院便可启动再审程序,时间短、程序简化,能及时保护涉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检、法两家工作协调,提高办案效率,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2)程序的简化性。受审级管辖的制约,上级院的民事部门承担了过重的办案任务,越是到高层,抗诉案件就越集中,这种“倒三角”形的办案结构,给民事检察工作发展带来了难以克服的矛盾,容易造成案件大量积压。而再审检察建议,减少了提请抗诉、提出抗诉、及法院指令再审三个环节,简化了再审程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3)操作的灵活性。再审检察建议不受抗诉审级的限制,与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同级或上级检察院均可提出。另外,它的操作形式灵活还表现在对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个案所作出的检察建议,如果法院因主观原因不愿接受并启动再审程序的,下级检察机关仍可使用抗诉权,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
(4)适用的全面性。再审检察建议能避免抗诉工作中存在的抗什么审什么,不抗不审的现象,使再审法院更全面地审理案件,纠正错误,维护司法公正。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正确理解和适用
再审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新的法定监督方式,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相应操作规则,若运用不当,不被人民法院接受,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后有错不改,不仅影响民行检察监督效果,影响同级检法的关系,也有损人民检察院的形象。因此检察机关一定要严格把握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严格把握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在确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即检察建议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之一,检察建议启动再审与抗诉具有同等的效力,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成为民事检察部门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执行活动的一种切实可行的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方式之后,两高应联合共同制定具体的可操作办法,确立适用范围和条件,使检、法两家有法可依。
1、具体适用条件和范围可以为:(1)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2)原审判程序上存在一定错误,但判决结果基本正确的没有必要进行抗诉的;(3)原判决、裁定有错误,但没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4)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5)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还应符合以下情形:(1)符合抗诉条件。即同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修改后的《民诉法》为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和不予受理、驳回、管辖权异议等行政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宜于原审法院再审。对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不能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且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应直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包括:(1)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2)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3)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4)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
·规范再审检察建议程序,提高建议采纳率
1、加强再审检察建议规范化,提高再审检察建议的质量。一是说理充分。再审检察建议要提出充分的再审理由,严格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做到证据分析透彻、法理阐述深入、逻辑论证严谨,力争使所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件件有着落,件件得到采纳,件件能够改判。二是规范办案程序。严格按照《办案规则》和《江西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业务流程规范》关于办理提请抗诉或者抗诉案件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审批、送达、法律文书制作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办案和批准程序。三是由检察委员会决定。对符合规定情形的判决、裁定、调解的案件,民行检察部门报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检察卷宗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四是上级检察院备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在《再审检察建议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的同时,要将《再审检察建议书》副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便于上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把握和指导。在下级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不符合再审检察建议适用情形的,能及时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再审检察建议或直接撤销再审检察建议。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中的小企业泛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3〕327号)的规定。
本指导意见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本指导意见中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可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应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市场运作的原则,应以实现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第四条政策性银行因受机构网络限制,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政策性银行开展此项业务应遵循市场原则和有效控制风险原则,着重从资金和技术两个方面支持中小商业银行改善面向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贷款风险由具体参贷银行自负。
第五条各银行应有专门部门负责小企业贷款工作,对小企业贷款业务加强专项指导和分账考核。
开展小企业贷款的基层行应设立独立的小企业贷款科室或小组,并运用管理会计和内部核算,单独考核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成本和收益。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在具体管理中,实行“四只眼睛”原则,每两位客户经理共管一批客户。
第六条银行应根据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建立符合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
第七条银行应针对小企业业务特点,重新构建激励约束机制,制定专门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与小企业贷款业务相适应的信贷文化。
在收入分配上应强调小企业信贷人员收入与其业务量、效益和贷款质量等综合绩效指标挂钩,上不封顶。信贷员绩效指标应包括当月发放贷款的笔数与金额;当月新发展的客户数和新客户贷款金额;逾期率和损失率;贷款余额和发放笔数等内容。贷款质量和当月新发放贷款应占主要比重。
第八条银行应对小企业市场进行必要的细分,制定符合小企业客户特点的市场策略,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推出符合小企业不同需求的贷款产品和金融服务,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周转资金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包括购建厂房贷款和购买设备贷款。对购建厂房贷款可根据小企业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期内只还息不还本)支持。周转资金贷款包括信用证外销贷款、购买原材料贷款和一般营运周转贷款。信用证外销贷款依据不可撤销信用证办理,贷款支持度视风险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证金额的80%;购买原材料贷款依据出口远期信用证或银行承兑保证办理,贷款支持度视风险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证或银行承兑金额的80%;一般营运周转贷款的贷款金额原则上可支持到企业最近一年报税营业额的20%。周转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60天,期满须清本清息。
小企业贷款产品应体现起点金额、利率浮动水平、担保要求、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以供小企业根据各自情况进行选择。
第九条银行应尽量实现贷款产品和运作流程的标准化,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务。
第十条银行审核小企业贷款申请,可根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单纯依赖正式的财务报表、商业计划或各类书面文件。但须注重现场调查,注意收集非财务信息和软信息。应深入小企业生产、经营和销售现场,通过实地调查和与借款企业管理人员交流等方式,了解借款人经营动态和资信情况。应从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有关借款企业及其经营者家庭收支和信用情况的第一手信息,尽量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第十一条信贷人员对借款人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后,应编制反映借款企业关键财务信息的财务简表,并着重对借款企业的借款原因、现金流量、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作出专业的分析和判断。必要时,应把借款企业与企业经营者家庭合并为一个社会经济单位进行信用分析,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
信贷人员经调查分析后,向审核部门或有权审批人提交书面的贷款建议。
第十二条信贷人员应对贷款建议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可靠性负责。如有失职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信贷人员必须在贷款建议中披露贷款申请人是否为自己的关系人。
信贷人员的贷款建议除对借款人借款原因、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及还款可能性进行分析外,还应在贷款金额、担保条件、贷款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方面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贷款应主要以借款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量和个人信用为基础,并可以其已有可抵押资产和未来融资项下形成的资产和权益进行抵、质押;只有在确认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时,方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
第十四条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探索在动产和权利上设置抵押或质押,灵活采用担保方式,增加担保物品种,在方便小企业取得贷款的同时,增强对借款人的还款约束,提高贷款偿还的可靠性。
第十五条银行应充分利用贷款利率放开的市场环境,在小企业贷款上必须引入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
可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贷款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不同借款人实行差别利率,并在风险发生变化时,随时自主调整。
第十六条贷款期限和偿还方式应符合小企业借款人现金流量的特点。视需要,可采取分期定额、分期利随本清、灵活地附加必要宽限期(期内只付息不还本)等还款方式,灵活地满足小企业借款人需求。同时加强还款约束和贷后监督,降低信贷风险。
第十七条银行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为小企业客户提供快捷的服务。
第十八条银行应采取符合小企业贷款流程特点的信贷风险控制措施。除适当的审贷分离及严密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监督以外,应通过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确保作为贷款决策基础的借款人信息及贷款建议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信贷人员应承担贷后监督的主要责任,应加强贷后跟踪,与借款企业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随时掌握借款企业的动态。对于可能影响借款企业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书面具实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到期未偿还贷款的催收工作应由信贷人员负责。但在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催收时,可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接管。
第二十条经营正常、按期还本付息的小企业如需办理贷款展期或重组,应事先提出申请。信贷人员须对此申请进行评估后,提出书面建议报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得办理。
信贷人员建议缩减额度或不予展期的小企业贷款,应书面具实报告,经有权部门审核后,以专案方式办理,加强风险管理,但必须在两周内向借款企业告知审核结果和相应要求。
第二十一条银行应对借款人还款行为提供足够激励和约束,强化客户信用观念。借款人还款记录良好,可在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担保条件上给予优惠;还款情况不好,除据合同规定停止放款、加紧催收欠款以及加收高额罚息外,还应对其采取社会曝光和业界信用警示通报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银行应建立适应小企业贷款业务需求的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应记录和汇总以往所有贷款申请情况和相应的贷款偿还情况;应使信贷人员能及时监测贷款逾期情况,包括逾期借款类别(分固定资产和周转金两种)、逾期天数、逾期贷款还款情况及贷款余额;应使信贷人员了解正常还款客户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小企业信贷人员应具备良好品德操守,无不良记录。
银行应对小企业贷款相关人员事先进行严格和专门的培训,使之掌握小企业贷款理念、方法和特点,并通过经常的训练,使之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行业知识,善于总结工作经验,确保有关政策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小企业贷款工作的尽职调查制度及相应的问责与免责制度,对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各项活动进行合规性检查和稽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银行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工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和呆账核销应依据《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5〕49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5〕50号)和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98号)执行。
银监会将抓紧商有关部门,制订小企业贷款在贷款风险分类、损失准备金计提、损失类贷款核销及资本充足率计算等方面的差别政策,为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同时加强对银行贷款集中度的考核,引导和督促中小商业银行调整经营策略和资产结构,积极面向小企业贷款市场;另外,将充分调动和利用国内外各种资源,为各银行改善面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
第二十七条银行应按要求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送小企业贷款有关信息,包括小企业贷款金额、逾期率、损失率和贷款展期或重组率等。
关键词:个体户;转型升级;建议
一、当前“个转企”后续管理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税负支持力度仍显不足
据调查,转型后企业税负明显加重。在所得税和营业税方面,企业税率普遍高于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一般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并且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免征营业税。而企业则需要缴纳25%的所得税,且普遍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每月须向税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这需要聘请专业财务人员规范做账,导致经营成本增加,管理难度加大。一些转型后企业为规避税务监管减少经营成本,有的注销后再重新申办个体工商户,有的则再办一家个体户分摊部分经营业务,以应对税务部门的监管,导致“个转企”登记开业多,注销也逐渐增多。据当地工商部门统计,截至2014年1月20日,该市已有92家已转企业办理了注销登记。
(二)扶持政策尚未落到实处
尽管省市均出台了鼓励“个转企”指导意见,对扶持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部门间步调并不一致,在执行政策上打折扣现象时有发生。“个转企”后,一些部门将转型前后的企业视为两个完全独立的经济实体,原属于个体工商户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车辆等资产变更到升级后的企业名下,需要重复收取交易手续费、契税和交易费用。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在转企过程中需要新办环保等前置审批问题也比较突出。
(三)企业自身适应能力有待加强
我市“个转企”模式为转型企业提供了无障碍准入、“一注一开”审批等服务举措,解决了个体工商户办理“个转企”登记时名称字号延续、前置审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等难题,但一些转型企业由于缺乏专业管理人才和管理经验,导致企业发展理念、管理水平难以摆脱原有思维,财务管理能力无法适应企业内在需求。
二、加强“个转企”后续管理服务的建议
(一)实施跟踪帮扶,完善政策体系
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转型后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回访,实施跟踪帮扶,收集转后企业遇到的困难、建议,及时帮助解决和协调推动有关政策的落实,防止为转而转、一转了之。同时,在继续抓好现有“个转企”配套政策落地的基础上,加强对现有政策尤其是税费扶持政策出台后的效果评估,全面了解扶持政策的好坏和绩效的优劣,梳理影响“个转企”成效的政策举措和障碍,合理有据地改进和完善政策体系。
(二)狠抓政策兑现,落实政府关怀
要进一步优化“个转企”服务举措,为转型企业协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消除企业后顾之忧,真正做到全程服务。要尽早兑现财政补助政策,不折不扣执行省市政府有关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社保等规定,减轻企业负担。针对部分转型后企业普遍反映税负等经营成本加重的情况,税务部门要在落实好税收减负政策的基础上,对转型后企业设定“税费过渡期”,在一定期限内保持税收级别不变,所得税管理权限不变,并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动态调整纳税额度,确保经营者的利润空间。国土、规划、食药监、卫生、文化、交通、安监等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重点做好对转型后企业前置审批等证件的变更登记和涉及的资产平移、建账建证、银行开户、统计衔接、社保缴费、品牌扶持、荣誉赋予、项目申报等事项的服务工作。
(三)加强指导培训,促进意识转变
针对转型企业财务管理基础薄弱、专业知识、专业人才相对匮乏问题,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个转企”政策的解读和宣传,重点开展财务、金融、品牌创建、知识产权保护、劳动合同、科技、技改等相关法律知识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和辅导,帮助企业规范发展模式、完善管理制度、增强防范管理风险和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让转型企业顺利渡过转型适应期。
(四)注重保量提质,做好示范引领
【关键词】分布式光伏发电可再生能源制约因素发展对策
一、引言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采用光伏组件,将太阳能转化为电能的分布式发电系统。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有效推广对于我国改善能源结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起步较晚,发展过程中面临很多制约因素。科学分析我国分布式光伏发电制约因素并制定发展策略对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推广具有十分重要的用。
二、我国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制约因素分析
(一)项目投资回收周期长
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推广需要业主的支持。目前,政府主要通过免税和补贴的方式来提高业主投资分布式光伏的积极性,如已经落实的《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中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全电量补贴价格为0.42 元/度,按此补贴额度和执行期限计算,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内含报酬率在8%11%之间。在如此高额的补贴下,分布式光伏电站工作开展仍然屡遭瓶颈的原因在于高额的初装费用。一般来说,中等的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初装费用在58万元,保守估计此投资回收期将长达10 年,如此长的投资回收期使很多投资者望而却步。
(二)政策持续性的公众信任度低
在现行政策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将由“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持,并且政府也明确规定了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者电价补贴的标准维持20 年不变。然而,我国的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长期处于捉襟见肘的状态。媒体报道, 2015 年,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缺口为800亿元。这样的资金缺口让业主对政府补贴分布式光伏发电20年的能力产生了怀疑,导致了很多投资商踌躇不前。另外,在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并网问题上,虽然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已经出台了鼓励分布式并网的政策,但电网对光伏发电的支持能持续多久存在不确定性。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必然会增加电力设施的维护成本,进而增大电网的运营成本,而这部分成本如何分摊尚未确定。
(三)政策落地效果不显著
虽然从2013 年起各种关于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利好政策就已经不断出台,但是在实际操作上,我国尚存在体系障碍和政策盲点。如个人光伏发电审批流程问题,光伏组建市场的混乱问题以及上网电费的结算问题等等,特别是在能源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以及投资者3 者之间的责任区分上仍存在盲点,这也导致了在政策落地过程中出现部门之间协调不力的情况,这无疑降低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在我国的发展速度,同时也降低了业主的参与热情。
三、我国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对策建议
(一)增加融资渠道、降低投资风险
相较于其他大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而言,分布式发电投入成本较高。因此,完全依靠政府投入或者完全依靠企业个人都是不现实的,而现有上网电价补贴的方式,并不能有效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投资风险,从而造成业主及相关企业在投资问题上止步不前。因此,必须使政府与企业及个人形成利益互锁关系,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多种融资渠道以降低初装投资门槛。
具体来说,对于个人,政府应该着力降低其短期成本;对于企业,政府应该保证其长期回报。之所以这样考虑,是因为个人相对于企业而言更加看重短期的投资回报,所以应该从降低短期成本入手;对于企业而言,如果企业资金比较充足,可以选择自我投资的模式,政府可以帮助这些企业建立专项基金,从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而那些资金不太充裕的企业和公益性场所可以选择合同能源管理制(EMC)。
(二)落实各方责任、做好产业引导
要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在我国的发展,就必须明确各方责任,做好产业引导。笔者认为,国家的责任主要在于分布式光伏产业战略的制定上,另外也要关注各地产业发展所面临的共同困境。而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结合本地的资源禀赋进行有侧重的支持。另外,我国政府也要做好产业引导工作。建议政府部门可以对相关企业及个人进行定向培训,强调我国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目标,即保护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性,同时也要向企业及个人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投资回收期,以及政府政策的持续性等问题,从而保证投资人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建设有一个客观的认识和一个积极的态度。
(三)提高行政效率、做好部门协调
分布式光伏发电由于其投资的分散性,其发展离不开群众的支持,而为群众提供一个优良的投资环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府任务。特别是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推广,如果审批流程过于繁杂,必然会让很多投资人望而却步。所以政府首先应该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审批流程,同时也要简化政策,提高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增强政府部门人员的办事效率。
四、总结
综上所述,分布式光伏发电在我国的发展不仅能够有效的提高我国的能源安全,同时也能帮助我国的光伏产业扩展国内需求,捋顺产业链条,其发展有着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战略意义。当然正如所有新能源产业一样,分布式光伏发电在我国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支持。政府应坚持前期进行投资引导,后期进行“半市场化”处理的原则。在这样的原则下,我们进一步对投资者进行正确引导,消除业主想要投机的心理误区,同时也要扎实地做好产业的政策基础,形成一个完整的政策体系,为以后的产业市场化发展提供可循的依据。
参考文献:
[1]丁芸,林韵.我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困境分析与发展对策研究[J].资源与产业,2015(03).
[2]邵汉桥,张籍,张维.分布式光伏发电经济性及政策分析[J].电力建设,20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