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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体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在我国,由于政治体制的改革相对滞后于经济体制的改革,导致行政监督乏力,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督作用的发挥,所以健全和完善现行行政监督体制是当前行政改革的重要任务。
1行政监督体制及其主要缺陷
1.1监督主体较多且缺乏有效沟通与协调我国行政监督主体不仅包括行政组织自身,还包括政党、权力机关、社会团体、公民等等,因而有监督主体多、方式渠道多、环节也比较多的特点。虽然各类监督主体都有监督权,但都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职权,沟通协调较少,分工不明确,权责不清晰,缺乏一个程序化、统一的有效法律规定加以制约,导致出现一系列矛盾和冲突,这严重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有效性。
1.2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较好的独立性监督主体的独立性是监督所必需的条件,是行政监督的本质特征和必然要求。在我国,监督缺乏应有的地位和必要的独立性、权威性,影响了监督的效果。专职的监督机构大都设在政府机关内部,在体制上和经济上都受制于人,无法达到监督效果,形同虚设。例如,在党政机关监督体系外,司法机关客观上由于人员编制、财政预算等问题受制于同级政府机关,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监督同级政府时会有很大顾虑。在党政机关内部的监督体系中,类似的问题也突出地存在,结果导致行政监察机关受到其他职能部门的制约,难以独立开展工作,从而影响行政监督效果。
1.3行政监督的标准不明确,可操作性小行政监督应该依照法律进行,这样不仅能够保证监督权力的正确有效行使,达到良好的监督效果,同时也是一种制度保障和行为规范,有利于建设法治政府。在我国,行政监督的法制化程度还比较低,有关行政监督的具体法律法规比较少,而在已有的立法中还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对主体权限职责等规范缺乏精细化,标准过于笼统,不明确,没有对个案监督作出规定,因此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1.4行政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行政透明、政务公开是行政监督的前提。缺乏政务公开,公众对权力的运行情况毫无概念,行政监督也就流于形式了。目前在我国,缺乏政务公开方面的立法,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公开其行政运行过程和政务信息,也没有公民对政务具体活动的知情权的明确法律规定,这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而且不利于公民监督和参与,为暗箱行政的操作提供了很大的可能性,滋生了权力和其他行败等丑恶现象。
2改革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几点对策
行政监督体制改革的实质是相关各阶层利益的重新分化和组合,这个过程必然要触及到有关人员的既得利益,会受到各方面的阻力,将会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因此在改革的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保持各阶层力量结构的均衡,通过力量制衡来达到效果。
2.1保持行政机关的独立和权威,保证监督的实效性行政监督机关保持独立,才能保证监督的有效性。我国的行政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地位不高且不独立、权威较小,受制于人,使得监督有效性难以实现。所以在组织上应该使现行的监督部门从行政机关中独立出来,体制经济上都不受行政部门的制约,只受上级监察部门上的领导,对上级组织与国家负责,这样以权力制约权力,保证权力结构的平衡和力量的均衡,相互制约,就可以避免失衡与无效,形成一股强大的监督合力,充分发挥监督体系的整体效应。
2.2加强监督立法,明确细则标准,提高可操作性法制化是行政监督的根本要求,要从制度上预防和防治腐败。行政监督的立法需要制定基本法规和各类行政监督机关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并应用到实践中去,不断地完善和补充,使之更加符合具体现状,增强可操作性,做到有法可依,为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保障。
2.2.1要建立监督立法的框架。如确立宪法监督机制,对人大的个案监督进行规范;制定各类行政监督机关的具体法律,明确其职权、程序及方式,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把相关问题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出来,做到程序化和法制化,如明确监督机关的监督权,人民群众的监督权等。
2.2.2要健全制度执行方面的机制。徒法不能自行。好的制度是根本,良好的执行力才是保障,如果不能有效执行,就如形同虚设。因此在执行的过程中要通过不断反馈、修改与完善来保证制度的可操作性,适时建立合理的利益驱动机制来保证制度的执行。
2.2.3要完善公民参与政治的制度建设,拓宽公民参与渠道。公民参与是加强行政参与、推进政风建设的有效手段,应积极营造公民社会大环境的建设,拓宽公民的参与渠道。
2.3保证行政机关的公开透明,强化外部监督在现阶段,我国政府要完善监督体制,实行政务公开是十分必要的。只有把有关的行政行为的运行过程、程序等公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将政府行为置于阳光之下,主动接受监督,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推进监督民主化进程。例如,我们可以充分发挥网络监督的作用,拓宽信息的畅通渠道,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塑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和政治氛围,让人民群众更主动地参与其中,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更好地为我们服务。此外,还要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外部监督作用,非政府组织作为一支重要的力量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应积极培育非政府组织这支重要的监督力量,明确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利用其优势。
2.4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有利于更好地完成监督任务。因此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建设专业化的行政组织队伍。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主要包括政治思想素质、道德素质、业务技术素质等,各种素质应该全面提高。首先在最初官员选择的时候就要在入口处严把关,把监督意识与理念放在首位,保证监督人员的整体素质;其次,要通过不断地学习与锻炼来提高监督人员的办事能力和效率。总之,要使监督人员的自身觉悟的提高与外在法律的约束相结合。
行政责任体系的总体构想是:确定政府职责,明确内部责任分工,为全面履行政府责任奠定基础;实行目标管理,以目标管理统领政府工作全局;加强行政监督,充分发挥行政监督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预防和纠偏作用;加强考核评估,构建科学的评价机制,推动政府责任的层层落实;推行行政问责制,对失职失责行为给予惩戒,为政府责任的落实提供有力保障。在此基础上,实现对行政管理全方位、全过程的系统控制。2005年底,我们出台了《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等“1+6”文件,从制度上构建了科学、刚性、可操作的行政责任体系。
一、行政责任体系的特点
1、形成了从责任设定到责任履行、责任监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有机整体和完整链条。职责、目标、监督、评估、问责五要素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具有逻辑和时序上的继承性和连续性,构成一个完整的行政责任链条。履行政府责任的前提和条件是明确职责划分。实践证明,实行可考核的目标管理是一个有效的方法,不仅有利于明晰政府各部门的责任,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也有利于解决政府决策层与执行层脱节的问题,提高政府内部的执行力。目标确定后,部门将根据所设定的目标去执行,政府则对执行过程进行监督。行政监督是对部门执行全过程的系统控制,具有防止和纠正行政管理出现失误与偏差的作用。但行政监督主要是过程、程序上的监督,并不能保证结果的合理性。因此,有必要对执行结果及时进行考核评估。开展政府绩效评估,就是以公共责任和公共服务为理念,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对政府行政绩效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进行反馈和运用,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绩效,努力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考核评估后,就要对失职失责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做出否定和制裁,保证行政责任的正确履行。
2、形成了具有反馈控制功能的闭环系统。上述行政责任链条并不是单纯的连续性关系,还通过调校机制具备了反馈功能,形成了两个闭环。一个是从绩效评估反馈到责任设定和目标管理的闭环。首先根据管理效率、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程度等方面情况,对政府部门管理过程中投入、产出、中期成果和最终成果的绩效进行考核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政府职能、部门责任、工作目标进行调校,使职能更加明确、责任更加清晰、目标更加合理,从而提高行政行为的绩效。另一个是从责任追究反馈到部门执行的闭环。通过对失职失责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履职优秀行为的激励,增强部门和工作人员责任心,更好地履行职责。
二、从五个方面构建行政责任体系
1、职责设定。从三个方面着手,科学合理界定政府职能,明确政府内部责任划分。一是积极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要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我们以精简、统一、效能以及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为目标,先后进行了七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优化政府机构设置,理顺政府内部权责关系。二是理顺政府部门职能分工。积极解决职能交叉、权责分离、多头多重执法、运作不畅等问题,对政府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重叠、职能不够明确的事项进行调整,努力实现政府内部责任的明晰化。三是科学划分市、区、街道事权。理顺政府纵向关系,弱化基层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强化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现管理重心下移。
2、目标管理。在政府系统全面推行“目标明确、责任清晰、制度保障、绩效考核”的目标管理,使每一项工作都有目标要求,有责任主体,有工作进度,有监督考核。一是实行层级责任目标管理。每年初,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全年重点工作制定不同层级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将每一项工作任务详细分解到各部门、各级政府、各级领导、各级工作人员。政府监察督查部门对照责任书的内容,进行检查督办。二是推行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2006年,我们在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药品监督等5个部门试行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按年度向社会公布部门职责、工作任务、工作目标、进度要求,以及上一年度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今年,将白皮书的实施部门扩大至16家,并对各部门完成白皮书确定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三是建立公务员职位说明书制度。为实现岗位责任链接的无缝化,在全市机关实施职位说明书制度,为不同岗位的公务员制定职位说明书,作为公务员录用、考核、培训、选拔及奖惩的重要依据。同时,出台《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考核办法》,加强对公务员的日常考核。
3、行政监督。坚持行政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到哪里,财政性资金支出到哪里、审计就到哪里,公共服务提供到哪里、绩效评估就到哪里的原则,不断探索,大胆创新,初步建立了一套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监督机制。一是加强独立运作的行政监察机关建设。早在1987年,我们就成立了行政监察机关。在全国普遍实行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后,深圳行政监察机关继续保持独立运作的体制,在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成为深圳行政监督的一大亮点。二是建立健全行政监督沟通协作机制。整合政府监督资源,建立由监察机关牵头,财政、审计、法制、人事等部门参加的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以及财政、审计、法制部门、政府督查机构向监察机关的移送处理和联合检查制度,完善了行政监督的链条。三是完善纵向行政监督网络体系。推进全市各层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形成纵横交错、上下相通,覆盖全市各领域、各层级的严密、高效、强大的行政监察监督网络体系。四是自觉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坚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主动向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积极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政府行政执行力和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议。大力实施“阳光工程”,通过各种形式,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等向社会公布。五是积极创新行政监察方式。加快推进电子政府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行政监察,提高行政效能。开发建设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电子监管系统等,使行政监督由软约束转变为硬约束,增加了行政审批透明度,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
关键词: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缺陷;相应对策;研究
现代工程建设项目的流程较为复杂,其包含了较多的环节,其中招标投标即是其中的重要构成部分。招标投标的制度能够使供求双方更好的进行双向选择,鼓励施工企业之间进行公平竞争,使得工程造价更加合理,减少平均劳动消耗,达到控制工程投资,保证工程质量的目标,并构建市场定价的价格体制,规范价格行为,集中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是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中存在某些缺陷,造成了现在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出现了许多问题,如暗箱操作、违规操作等,导致潜在投标人不能够公平的参与竞争,也使得腐败及投机分子有机可乘,因此对其的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同体监督及行政监督、执法分工交叉问题
1.1具体表现
对招标投标的监督工作被编制在行业部门把内部事务中,本质上是自己对自己的监督,即同体监督。行业部门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会组织部门的内部人员进行实行政监督及落实执法,其身份具有多重性、综合性,将原本有效的监督转化为一种软约束。在该情况下,容易出现许多违法违规行为,如表面上是在对外进行招标,事实上其已经内定了中标单位;形成行业的垄断现象;行业部门内部容易也出现腐败行为。行政监督及执法职责的分工方面,并没有清晰的界定,存在较多交叉的方面,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的房屋建筑招标投标,其涉及到多个部门,包括交通部门、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上述各个部门均具有一定范围的执法权,直接造成了重复执法的问题,招标及投标的当事人无能适应还混乱的情况,如果工程出现问题,追究责任时,则会出现互相推脱,规避责任的现象。
1.2相应措施
基于上述问题,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需要及时进行调整或者改革,其改革的重点应是将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及执法职责剥离开来,使之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集中赋予其他行政部门,该部门需要与行政机关没有利益关系,不受到原行政机关的制约和影响,处于相对超脱的地位,并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执法体制分别进行优化、完善,建立新型的体制。该措施的作用在于不仅能够较好的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同体监督、重复行政、行政交叉、重复监督、行业保护等诸多问题,该事务分配于其他部门,无形中分散了工作量,降低了行政资源的消耗,有效的提高了行政效率。该类改革方式牵涉的部门较多,因此需要认真研究,制定制度后,先试点,再遵循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推广应用。
二、招标制规定中的漏洞
2.1具体表现
《招标投标法》的第12条中明确的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按照这一规定,招标人选定招标单位是可以自由选择,直接委托。该方式并不是完全没有问题的,招标人在选择招标单位时,其会将重点集中于结构是否能够让自己看好的人选中标,以此作为前提条件。由于招标人能够直接决定招标单位,在权力租金的驱使下,招标人一般会与自身关系较好的招标公司进行合作。而另一方面,招标单位在生存与发展的巨大压力下,需要得到更多的招标项目,从而获得可观的垄断利润,因此会对招标单位作出承诺或者满足其诸多要求,采用各种方式实现招标人的意愿,即帮助招标人看好的投标人中标。招标公司的各项费用也会在最后转嫁至公共财物,包括高额费用、招标人收取的酬金、高价中标的投标人在前期的消耗,构成一种顽固的恶性产业链。
2.2相应措施
从我国现代的建筑工程发展的情况来分析,当前的社会招标服务并没有开阔的市场,且价值较低,市场经济的发展方面,对其也不存在刚性需求。招标制的应用,并没有体现出工程招投标过程需要遵循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且由于制度存在漏洞,单位会和招标人结成联盟,进行各种违规操作。另外还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使招标单位逐渐沦为招标人、中标供应商之间实现商业贿赂的介质,招标人也可以利用招标单位作为逃脱法律责任和制裁的免死金牌。因此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制度应予以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招标人独立的进行招标,或者政府部门专门构件国有专业招投标部门,专门进行国有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去除了中间的环节,减少了不稳定因素,也使得各种违规操作失去了可依赖的环境。而非公有制投资项目,业主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需要实行招投标制度,强化自主性。
三、总结
我国现在的建设工程的数量、规模均有了较大的提高。由于该类工程性质较为特殊,且具有流程复杂、涉及范围广、资金投入大、周期长等特点,对其的监管有一定的困难。招标投标活动作为工程项目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着缺陷,严重影响了我国招投标的发展。对现行的招标投标法规进行完善或者改革,并制定与我国建筑市场相适应的招投标制度,使招投标工作处于法制化运转中,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还需要国家结合现代建筑市场的情况,做好法制建设,促进招投标的发展,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李晓鹏,许少朋.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制研究[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30(04):87-91.
[2]谢强.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对策[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3(14):147-149.
关键词:电子招标;问题思考;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0;F7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01
引言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包括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传统招标投标方式主要以纸质作为媒介、交易主体面对面进行交易,但这方式存在极为严重的缺陷,比如交易不够隐蔽、不够安全、交易步骤多等。而电子招投标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能够保障交易内容的隐蔽性、安全性、快捷性,对于招投标活动有着促进作用,开展电子招标投标工作也更加方便。然而开展电子招投标工作中,还存在一些急需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招标投标工作中的几点问题
1.电子招标投标不统一
电子招标投标的推行必须使工作向标准化方向发展,而形成的标准若是存在差异,就会轻易引起市场封锁和技术壁垒现象。目前我国招标投标管理政策在每个地区、行业中都存在明显的差异,缺乏统一的招标投标标准,且各行业的技术标准、产品标准等都没有完成统一的局面,将来必定会对电子招标投标的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损失[1]。
2.系统安全性和可靠性不足
网络安全问题一直是各行业企业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都需要接入互联网,那么就必然会遇到一些网络安全事件。例如,网络受到外界攻击,如竞争对手或黑客,也可能内部工作人员故意破坏和泄密重要的商业机密;在使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时,系统安全性存在问题,导致投标方的信息暴露在网络上;病毒侵入到系统中,破坏重要的信息、数据,使其缺乏真实性、可靠性,所以需要经常备份重要的文件,同时加载防毒软件,进而保护系统正常运转。
3.缺乏健全的管理体制
各部门和管理机构存在职责范围不明确的现象,导致职能出现交叉重叠的现象,职能分割不均匀,监督管理难度增加,最后形成管理模糊、职责混乱、职能不明的局面,极不利于进行各相关部门和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从而影响主导部门对招标投标电子化的推动效果。
二、解决电子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的方案
1.充分运用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
招标项目各种相关信息和公共信息集中收集、整合以及的任务,可以利用公共服务平成,这样有利于完成信息集约和交互共享。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一定的开放性,允许人民群众和其它企业通过免费注册登录系统,并依法开放部分的招标投标信息,同时依照相关规定,完成行政监督平台的信息交互共享[2]。
2.改善电子招标评定标的方法
现阶段我国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主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然而该法存在严重的漏洞,内容极为单一,评估结果受人为干预因素较多。因此,在评标定标的时候,应结合多种评标定标方法,以技术操作规则,防止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交叉作弊行为。如某些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评标定标的方法可以结合综合评估法、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尤其针对以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更是需要注意多项评标定标方法的联合应用。
3.采取招标限制措施,招标投标中控制自由裁量权
在实际监管过程中,若出现一些问题,形成无法把握或认定困难的局面,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相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采取招标限制措施,以此规范各招标投标主体的行为。
4.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操作规范
首先,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相关操作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如系统的研发、认证、运营以及检测等。其次,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采用统一的规定,并实现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交互共享和互联互通。再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数字证书允许兼容互认。最后,连接不同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和交易平台,实现覆盖全国范围的电子招标投标互联互通网络。
5.完善电子招标投标信息技术处理规范,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极为重要,那么就需形成一套包括信息保密、权限设置、身份识别、信息留痕、安全规范、容灾备份等的规定,以确保交易安全性。同时还要提高用户身份标识和鉴别、电子签名、储存安全、访问权限、数据备份与恢复、安全缺陷等要求,以及改善机房、网络、主机、系统软件等运行环境的条件[3]。
6.加强在线监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随着招标投标的电子化,新的主体不断地出现,如系统研发、建设、运营等,而且信息技术的引入,致使监管方式和内容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一,将部分信息公开,提高社会监督力度;其二,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将信息集中分析,有利于追踪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其三,充分利用信用机制。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可以依法相关行政处理和决策或市场主体的业绩信息和信用情况,以此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其四,确定监管要求和执行者。相关监督部门可依法建立行政监督平台,并公布其职责范围和权限内容。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成对接交互、互联互通,以便共享信息,为行政监督平台实施监督行为提供基础条件,进而保证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正常、健康运转。
三、结语
电子招标投标比传统招标投标更安全、隐蔽、快捷,形成常用招标投标体系是必然趋势。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是推进招标投标电子化的基本保障,对于该系统的安全性就有严格的要求。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存在一些安全问题,这是行政监督部门和交易主体急需思考的问题,在此,笔者建议应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的功能,通过互联互通、共享信息,实现在线监管,提高监督质量,以确保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能够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汪才华.招标投标制度中一些问题的思考及建议[J].招标采购管理,2015,01:31-33+42.
一、提高认识,健全组织机构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为加强我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领导工作小组。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我局基金监督工作设在工资保险科,主管局长担任小组长,全面主抓基金监督,牵头开展各项监督审查工作;由多年从事过社保业务工作的专业人员任行政总监督员,负责主持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工作,从政策和业务方面指导基金监督工作;局财务会计师任财务监督员,从财务专业方面提供业务保障;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事务。各方面责任明确、分工到人、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围绕市局基金监督处的要求展开工作,对我区社会保险基金从征缴、管理、运营和支付方面定期、不定期的展开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机构的健全和职能的落实保证了我局基金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基金监督采取的措施
(一)明确工作目标
基金监管的目标责任制作为我局“十一五”规划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局起草的《*区“十一五”时期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中强调:“一是强化征收管理,实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到位。二是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完善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和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体系,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运营各个环节的全程监督,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为切实保证基金的安全运行,各相关部门必须步调一致全力配合,层层落实,层层考核。要求所有审批岗、财务岗、基金业务岗工作人员从眼前工作着手,统一思想,统一认识,人人树立基金安全意识,为基金安全运行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
今年以来,我局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抓住全局各个部门全面推行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试点工作和“三险合一”管理模式的变化为契机,针对去年对养老保险收缴、支付基金运行操作自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制定了涉及到行政审批、审核和经办机构在基金运行操作过程中的近35个内部工作规范,规范了基金管理过程中的基金运作行为和强化了基金运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形成了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和监督检查三方面密切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良性运行。5月份已开始试行,从7月份审核情况看效果良好。工作规范主要特点有:一是对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核准及全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实行复审制,并必须经主管局长审定或批准;二是重点对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任何工作人员不准随意减免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是加强了对薄弱环节的控制和管理,比如《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控制程序》等程序性文件,采取了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调研工作和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四是对劳动保障工作的各项业务环节和细节全部进行了识别和约束,做到了细节完整,确保了各项业务行为的可追溯性;五是全面推进了对服务过程的控制,制定了《服务评价卡》,建立了日常化的服务对象满意度测量制度,对工作人员的日常服务行为进行随时监控,从事后监督为转向事前、事中监督为主。
三、基金监督具体工作内容
在局党组领导下,我局基金监督工作已经初见成效。半年多,我们按照劳动部[20*]13号文件《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努力,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坚持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工作相结合,开展了以下具体工作内容:
(一)通过专线网络,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我局按照市劳动保障局要求积极开展非现场监督工作。通过半年多的不断的努力,我局基金监督工作小组进一步优化了计算机网络,专门铺设了两条基金监督专线,分别连接到区社保中心和医保中心的财务数据库,随时监督基金收缴、使用情况,对手工报送或网络传输的有关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掌握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制度运行状况。基金监督终端被计算机管理员设置为只读状态,对社保基金信息有完全查询权限,但没有修改权限。
为了进一步提高基金监督的工作效率,我们对基金监督工作设置了专人专岗,专门从事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并且每月会同局会计师组织1-2次集中数据采样分析,并且每次抽取1-2个险种拟定调查报告。实施范围由点到面,数据信息由简到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补充完善。
同时,我们还发挥了网络的优势,将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分类对比,在同类型的企业中,对所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横向比较;除此之外,我们还在同一企业中,将不同时期内基金收支的情况进行纵向分析,对基金收缴、支付和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非常态变化,及时与社保经办机构取得联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工作,了解和掌握资金在此时期内的详细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针对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了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开展针对社保所会计的培训工作
为了使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更好地严格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务专户的管理,按时足额将收入户基金划入基金财政专户,并认真做好社会保障基金核算工作。我局将财务知识和保险业务知识相结合,对系统内所有会计人员开展全年4次的全面培训。同时,为了适应现代办公自动化的要求,我们还有针对性地委托昌平区财政局开设了财务计算机课程。为基金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开展对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
我局于9月份,对*区8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开展了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都积极认真地做这项工作。企业劳资和各社保所的干部对此项工作非常认真负责,他们积极主动地与退休职工联系,讲法规、讲政策,使因各种原因迟报死亡信息而多领取的养老金交回,再上交社保中心,有效地堵塞了养老金流失的漏洞。
这项工作今年年初就着手进行,我们查文件,找资料,并与其他区县联系,参考借鉴他们的经验和教训,认真总结,到7月份,我们经过计算机程序统计出我区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共*.*万人,其中8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有*名,占退休人员总数的*.8%,9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有*人,占退休人员总数的0.*%.高龄退休人员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再加上近年来,我区离退休职工因多种原因致使死亡信息没有及时上报,造成多领取基本养老金,共收回多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人次和金额都有上升趋势。
到今天,发出*份认证表,收回*份占*%,其中有*名退休人员近期死亡,我们已及时减少,占总人数的*%。还有*名退休人员,至今没有联系上,占*%。到20*年12月底,还没有联系上的,我们根据文件精神,从20*年1月起停发其基本养老金,共计*元。
现实生活中,离退休职工去世后,其家属对死亡上报大概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些偏远地区,交通和通讯都不方便,职工家属也就不方便通知单位,极有可能存在冒领养老金的现象。
2、退休职工去世后,由于工资直接从银行或邮局领取,职工家属确实不知道应该告诉谁。
3、退休人员已经全部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基本医疗保险的药费报销,现阶段也是由各居住地社保所报销,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少,这也是造成退休职工死亡后报迟或不报的主要原因。
针对以上几种情况,我们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及相关管理工作,及时掌握了解离退休人员的健康状况,加强与离退休人员的联系和服务工作,继续巩固社会化发放成果。
(四)开展失业保险基金检查的自查整改工作
为了加大对我区失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力度,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我局各有关部门在基金监督工作小组的领导下,根据基金监管的目标责任制对失业保险基金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下发《关于开展失业保险基金检查工作的通知》。
20*年4月12日,召开社保所所长工作会议,将此次检查工作的文件及工作要求向各社保所进行了详细布置及安排。4月13日—4月20日,各社保所及相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的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同时进行数据的整理分析,撰写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
根据各社保所上报的自查工作报告,基金监督小组分别对17个社保所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支出,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四、工作中的几点体会和今后设想
加强社保基金的行政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
工作中,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一是领导重视是做好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关键;二是规范业务操作,落实目标责任制是做好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基础;三是实行社保基金信息化监管是做好监督工作的保障;四是积极开展各项检查是做好社保基金行政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
一年来,我们在社保基金的行政监督工作中尝试着将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工作相结合,通过网络化发展对基金的征缴、发放、管理和运营等重点环节实行重点监控。随着我局基金行政监管工作的步步深入,我们将继续扎扎实实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提高基金监督水平。
1.在市局基金监督处的领导下,继续完善我区社保基金监督体系。进一步优化现有网络和计算机设备,从人员配备、岗位增设、职责落实等方面下功夫,不断扩大基金监督范围。
2.积极开展基金监督业务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法规水平,从多角度多层次出发,进一步探索和完善行政监督手段。
关键词:机关效能机关建设高效管理
第一章机关效能的有关理论
(一)机关效能建设的含义
效能主要指办事的效率和工作的能力。效能是衡量工作结果的尺度,效率、效果、效益是衡量效能的依据。机关效能就是机关的办事效率和办事能力,是指一个机关在工作中产生的实际成效。机关效能建设是指以提高效能为基本目标,把管理的各种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的管理活动。其根本目的是运用各种科学管理的手段、制度和载体,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和工作能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保证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得以贯彻落实。
(二)机关效能建设的内涵
对于机关效能建设的确切内涵,当前尚无一完全统一的界定,实践中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有效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很好地计划、综合、协调、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机关管理。机关效能建设要体现机关管理中对上级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的一致性。二是认真负责、求真务实,高质量地处理行政事务,特别是热点、难点、突发性问题。三是办事高效。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是机关效能建设的重点。以信息化为代表的知识经济时代,机关管理更应跟上这种快节奏的要求。四是以民为本、以公共事业为已任、以服务为天职,积极尽职尽责,这是机关效能建设的终极目的和体现。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凝聚人民群众的力量,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当前机关效能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管理环节过多,程序繁杂,办事拖拉
由于政府内部关卡林立,层层审批,手续繁琐,往往使得一个问题的解决要经历复杂的审批程序和漫长的研究过程,小到一个文件的皮肤,打到重大项目的审批,少则数月,多则几年。部分领导不敢承担责任,对于职权范围内的事,该决定不决定,犹豫不决,事无巨细都要“集体表决”,如此一来,往往是无休止的开会与讨论,而因此很多项目就因这样的会议而错过了批复的良好时机。
(二)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不高
目前,机关效能建设是自下而上提出的,国家还没有正式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因此造成在开展机关效能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规范化明显不足。仅印发了几个概括性的指导文件,并未明确具体的操作路径和策略,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作保障没有统一的工作规范,内容各异、侧重点不同,导致不同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显神通”,任意创新,制定的规章制度五花八门,令还未推行的地方无从适从,难以决定采取何种机制作为自己改进绩效的突破口,全盘照搬则可能由于各种机制中关注点的不同而导致效果适得其反。另外,没有全国统一的规范化,而各地又各具特色,可能会使某些地方成为拒绝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借口,使此项工作难以在全国推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项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缺少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及激励机制
目前机关效能建设没有形成制度,处于自发、半自发状态.政府评议政府,常常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缺乏人民群众与及媒体的参与、监督和批评。绩效评估具有单向性特征—评估以官方为主,多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评价,缺乏社会公众对政府以及政府内部的自身评估,重视政府部门对社会(如公有企、事业单位)的评估与控制,缺乏社会对政府部门的评估与控制。评估从内容到程序没有规范化,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因而评估结果很难作到客观、公正,甚至完全流于形式。实践中往往侧重于内部的考核评估,而外部的中介组织评估、公众评估、专家评估等体系不健全。
第三章完善机关效能建设的建议
(一)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对政府职能的转变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就是要注意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主导作用,政府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这就要求政府处理好与市场、企业、社会、公民的关系,理顺权力关系,减少行政审批,变无限政府为有限政府。只有把不该管的放弃,才能把该管的管好。否则的话,管的多,成本高,效益差,管不好,也管不了。
政府职能的转变不仅是职能范围与重点的变化,还意味着职能实现方式的变化。因此,建设高绩效机关必然要求改变政府管理方式,主要是探讨如何以更少的投入获得更多产出的途径。政府的职责是“掌舵”而不是“划桨”,当好“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公共服务的主体可以多元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如合同出租、公私合营、民营化等。管理上注重预防而不是治病;通过市场的力量进行变革;为公众提供价廉物美的服务。
(二)大力推进机关信息化建设
先进管理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将从技术层面为建设高绩效机关提供有力支撑。高绩效机关建设不是概念上的炒作,而是为了充分利用和发挥电子政务的特点和优势。要结合机关实际,在运用目标管理、全面质量管理、标杆管理、价值链分析等先进管理技术的同时,坚持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方便群众的原则,广泛运用信息化手段,着力在建立电子管理系统、搭建与社会公众互动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上下功夫,实现机关管理和服务手段上的突破。推行电子政务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建设完善的电子政务技术支撑体系
以现有电子政务技术体系为基础,通过扩展完善,形成体系更完整,服务能力更强的核心技术体系,为全市机关信息化应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2.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应用
以“工作标准化、管理规范化、信息数字化、流程网络化、办公无纸化、审批服务一体化”为目标,扩大和深化电子政务应用。在各部门普及电子政务应用,形成政府机关“一网式”协同办公环境,提高机关办公效率和质量。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发展网上联合办公、并联审批,推动机关流程再造。依托政府网站,整合部门信息和服务资源,扩大深化政民互动应用,提高网上公共服务水平。依托各种相关技术网站,建立信息和知识积累、管理、交流、利用、培训机制,以信息技术强化目标绩效管理,优化绩效考核。
3.加强机关电子政务应用标准和制度建设不断创新
管理体制,研究制定电子政务应用标准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和督促检查制度,调动部门和单位发展电子政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不断完善现代行政监督体系
法国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大量事实也证明了“权利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利产生绝对的腐败”的名言。行政监督不力和行政监督缺位给行政权利的滥用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因此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监督体系对于防止权利膨胀和滥用,及时纠正行政决策失误,纠正查处决策和失职以及消极懈怠行为的作用是明显的,既有利于确保行政权利正确的运行方向,又有利于确保行政权利合理的运行机制,从而确保政府管理廉洁化、民主化、法制化和高效化的实现。可以通过增强行政监察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构筑坚实的内部防线;加强外部监督主体的监督力度,构建严密有效的立体监督网络;重视和加强行政监督立法,实现行政监督的法制化等方式不断来完善行政监督体系。
(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政府必须高度自觉的根据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和社会的成熟程度,明确界定政府的职能范围,有所为有所不为,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各种审批项目特别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集中清理,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下放权限,减少环节。
结语
机关效能建设实际上是我国公共部门绩效管理,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是我国各级政府转变政府职能、实施绩效管理的有益探索,而构建机关效能建设长效机制是提高政府绩效的一个全新课题,更是应着力研究的重点。当前,全国各级政府正以转变机关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为突破口,创新管理机制,破除一切不利于加快发展的观念、制度和作风,以机关效能的提升促进发展,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实现对社会的高效管理和为公众的有效服务。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对策措施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可以将其分为羁束性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其中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行为中有一种特殊的权利,谓之为自由裁量权。所以简单地说,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行为并自行决定实施其行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是行政机关常用的一种权力。它有如下二个特征:
1、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对于一般法定行政权来说,是一种“自由”的权力,灵活性大。行政机关享有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为,在何时何地行为,怎样行为的广泛自由。
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由不是绝对的。它具有行政权的国家意志性、法律性的一般特点,有其标准和目标,受合法性的限制。自由裁量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而不是完全没有范围没有边际的裁量,与毫无准则限制完全不同。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要。针对纷繁复杂、发展变化的各种社会现象,为使行政机关能够审时度势,对各种特殊、具体的社会问题能够灵活果断地处理和解决,在适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应有一定的自由选择的余地。为此,我国的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增强行政的能动性,提高行政效率。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之需要。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较原则、富有弹性的规定,作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机关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作出有效的行政管理。 同时,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是一把双刃剑,在缺乏程序约束及必要有效监督的情形下又极易被滥用,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表现
1、裁量行为畸轻畸重
所谓畸轻畸重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选择明显有失公正的措施。我国很多的法律法规中都授权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范围、幅度内有自由选择的方式。行政机关的处罚措施应公平地施加于相对人,才能使自由裁量行为与相对人的具体情况形成一定的比例,做到标准基本统一、合理公正。否则,就会出现行政机关的具体措施与相对人的具体情况间的畸轻畸重,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对法律法规作扩大或缩小的解释
在有些法律法规中,立法弹性较大,意味着行政机关适用时有一定选择和解释的自由。行政机关在选择和解释这些弹性规定时,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目的,遵循惯例和先例,使之成为有一定标准和原则的规则。只有这样,社会才能稳定正常,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活动的预测才会有一定的标准或参照系数。否则,就会形成行政机关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自由裁量行为前后不一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基于法律的规定和立法目的的要求,为使社会生活形成一种比较稳定的秩序, 在具体行政行为中采取措施时, 同样的措施应针对事实、情节、后果相类似的行为,使行政相对人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结果。但由于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选择和决定时从本单位、本地区的利益出发以及考虑到某个人的政治、经济等社会背景,对同样的事情或行为处理起来区别对待,前后不一致。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职责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履行法定职责有时限要求的有两类:一是行政许可行为:二是行政保护行为。对于这两类行为中,法律法规的时限规定,有的明确,有的含糊,但无论哪种情况,行政主体于何时履行法定职责都有自由裁量的权利。根据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则,行政主体应及时行使行政权,履行法定职责。但在实践中,违反效率原则或者出于某种不廉洁动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大有其在。这种行为也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三、解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对策和措施
1、完善程序立法,建立公开、公平、统一的行政程序,促进行政行为程序化。
首先应确立程序的公开和公平原则,通过立法确定规范的程序,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资讯、条件、过程、决定意向、结果予以公开,对涉及相对人利益较大的及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的或过于集中的权力领域予以公开,使权力行使为公众所瞩目;赋予行政行为双方相应公平的程序权利。要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的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弹性”,尤其是对涉及到公民合法权益的条款,更应如此。
2、建立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监督主体不仅有党、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还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对已有的法定监督方式还应当根据形势的需要,继续补充、完善;对没有法定监督方式的,要通过立法或制定规章,以保证卓有成效的监督。同时,要有对滥用职权的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还要有对监督有功人员的奖励和保护。“行政三分制”中的监督,也属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更多体现在事后的监督。在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中,行政监督权被虚化已十分明显,如行政机关擅自设定行政程序、不作为等,相对人通过行政机关的监督部门申诉效果并不理想;再如每个行政机关都有错案追究制,真正执行错案追究的没几例。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总有自己监督自己之嫌,在民众中缺乏权威性。因此,增强行政监督的可操作性,实行严格的执行责任,树立监督的权威性,对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泛滥,防止执行权的膨胀至关重要,可以说是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
3、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现在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是个较普遍的问题,这与我国正在进行的现代化建设很不适应,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有“占据一方,唯我独尊”的思想。为此,一方面要加紧通过各种渠道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另一方面对那些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坚决调出,使得行政执法队伍廉正而富有效率。
4、全面纳入司法审查。现行审判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只限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力度不够。应把行政自由裁量权全面纳入司法审查,一则可以增强司法监督的力度,二则避免自己监督自己之嫌。
5、建立行政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那些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权行使主体,才用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其不敢或者迫于畏惧而不敢滥用自由裁量。“离开了责任行政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也失支了判断合法、合理的意义”,通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双方的责任追究,形成既定的成文规则,从而促进其更好地用好权力。它的形式可以是首长负责制、公务员的执法责任制等。
关键词:招标;问题;对策
Abstract: in order to make a procuratorial agency standard management, ensure bidding agent business healthy development, this article for bidding agency existent problem, put forward rational Suggestions.
Keywords: bidding agent;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713.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如何规范招标行为,使其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也成为行业管理部门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招标机构存在的问题
1.1招标机构部门分割,多头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这里的工程既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也包括铁路、水利和交通等专业工程。《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规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等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有权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除此之外,还有水利、交通、铁道及医疗等诸多行业都对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行业管理进行了各类资格要求,造成招标资格认定的重复和交叉,既增加了企业负担,又造成招标市场的分割,影响统一、开放市场的形成。
1.2招标机构间恶意竞争现象严重
招标市场竞争激烈,恶意竞争现象日趋严重。当前的招标竞争程度日趋激烈,已经演变成了恶意竞争的局面。招标人违规压低招标服务费、地方行政监督部门规定机构选择采用比选,直接导致招标服务费恶意竞争现象,收费普遍低于国家收费标准。大多数招标人把招标堪称是一种简单的“走程序”工作;同时,在市场恶意竞争情况下,一些企业为争抢项目甚至出现“零收费”“零报价”现象。一方面招标服务收费水平逐年降低,另一方面地方行政部门的人员又迫使招标机构不得不增加一些额外支出项目,极大地影响了招标事业的发展。同时招标市场存在资格出让、出借,挂牌承揽业务现象,一些小公司和挂牌机构为招揽业务而竞相进行价格竞争、压低费,致使一些大的、管理规范的招标机构不愿意参与竞争,严重制约了招标事业健康发展。
1.3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专业化人才缺乏
从事招标业务的应该是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且有着良好职业道德的人才。但是有些招标机构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较差、业务水平低下,对法律法规不熟悉,服务意识差,不能很好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致造成工作中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当前,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几乎是一个普遍现象。虽然项目一个一个地做,但真正能够全方位提供技术经济服务的为数不多,导致了大部分的招标工作浮于形式、流于程序。
二、促使招标事业健康发展的一些建议
招标是《招标投标法》中为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帮助招标人减少采购失误,进行专业化建设提出的一种委托制度。实践表明,《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该项制度在贯彻法律宗旨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在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招标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2.1加强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
对于招标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根据规定:招标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关于从事招标工作人员是否需要持有上岗证或是否需要通过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各地区都还没有一个具体的同意的结论,这并不代表招标工作就可以随便开展和进行,也不代表任何素质的人都可以胜任,在招标工作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招标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等方面要求都较严格,那么到底该如何才能完善招标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要求和上岗要求,还有待招投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应制度和规定,以及对从事招标行业的人员做相应适当的培训工作。
2.2完善法制建设,加强依法行政的指导与监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法律体系的建设工作,完善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统一。要求各省政府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基础上,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制度;同时,规定其下属的地区、县政府不得再出台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定、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彻底改变那种一个地区,一个做法的混乱局面;组织《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执法检查工作,彻底清理地市级以下政府及其部门颁布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进而形成统一的招标投标制度。
2)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按照我党建设高效廉洁执政队伍的要求,加强对行政监督人员的基础素质和为国为民奉献精神教育,监督过程中严格要求自己,不假借行政监督之名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3)监察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好对辖区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的监察,彻底改变行政监督那种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以及不作为、乱作为,从而有害于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局面。
2.3内部管理制度要求
招标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招标机构作为一个具有社会服务性和透明性的社会中介企业,接受招标委托人的委托,通过自身“公正、公平、公开、规范、合法”的专业服务准则,在招标委托人及招投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监督下,为招标委托人的建设工程选择建设资质优质、承建价格合理、服务信誉良好、管理水平过硬的承建商,为工程建设实施迈出稳健的第一步。
在招标服务过程中如何才能够做到高效、专业、合法及让委托人满意,健全完善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是非常总要的关键点。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再结合当地地区工程建设招标的实际操作情况,把“不断完善招标内部制度,公正、规范、廉洁、守法”作为从业目标和总之,从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守则、工作纪律、部门分工、审批手续、招标操作流程、文件系统管理等几个大方面,将公司规章制度以文件的形式对从事招标人员的和招标作业指导书等文件下放给从事招标工作的人员进行学习,力求通过不断的加强和完善招标内部管理,达到以制度的形式去规范员工的行为,以道德操守的标准提高自身素质。
2.4加快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引导招标投标活动诚实守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专家研究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机制;有步骤地开展对招标机构的信用评价和创优单位的表彰活动,提高企业自律和诚实守信意识。
2)督促各地加快进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共平台的建设工作;严格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公告当事人违法违纪行为以示警戒,进而形成诚信交易的社会风尚。
3)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开展对招标机构诚实守信的检查工作;同时,建立“守信获奖、失信受惩”的机制,进而倡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诚实守信。
三、结语
招标机构是服务性的中介机构,招标服务的特点是其服务的规范性,如何使招标工作保持其规范性,应是各机构慎重对待的重要问题。规范性是机构的立业之本,也是长远发展的有力保障。在一个市场秩序良好,企业健全的管理机制,是实现整个工程招标活动的基本保障。
参考文献:
[1]王绍伟. 浅议加强招标工作的方法[J]. 才智,2010,(31).
[2]杨云英,王碧碧. 当前招标机构存在的问题与发展的思考[J]. 现代商业,2009,(21).
我国现行和应用的大多数行政管理制度与方法都是学习与借鉴国外的一些方法与理念,很少是本土化的理论。泰罗开创了科学管理时代以来,莱芬韦尔和库克加以发展,并加以英语与行政管理方面,这此时他们都取得了卓绝的成就,使行政的工作效率不断提高、使良好的形象得以展现,至此,科学管理的理论便被普遍应用与推广,逐渐的被行政管理所吸收与借鉴,在行政管理方面,科学管理也日益展现其优势,受到一致好评并备受关注。
二、行政管理科学化的主要方式
1.在行政工作方面,工作上坚持科学化。提倡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使工作人员真正理解和了解科学的方法与意义,将工作进行科学的合理的分工,与此同时,权利与利益实现双向的均衡,科学的承担责任与义务,实现权责分明与统一。做到上述种种,才能够使行政管理具有良好的组织性与纪律性,是行政组织稳固,关系良好。
2.对于行政人员要采用选拔、培训与考评的方法。对行政人员实现科学的开发培训与考核是行政管理科学化的重要途径与体现。要对行政人员进行公正的选拨与定期的培训开发,才能保证队伍的科学化与先进性。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要负责,对行政人员的人格特征以及性格特点,特别是工作能力与表现进行详细的观察、研究与分析,针对人员的不同对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与培训,使行政人员不断的得到提升与进步。通过对行政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在精神上、思想上对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引导,督促其树立促进行政管理科学化的理念,同时,需要培养行政人员的独立人格,使其能够有效的掌握相应的制度规章,并运用规章制度独立行使执行权。
3.将监督制度不断完善。在西方的行政管理科学化的理论中,威尔逊时期便对行政监督的思想做了论述与阐述,其中,指出行政管理首先要对公众的任何舆论做出正确的、敏锐的反应,但是,在我国的实际行政管理操作中,行政的管理裁决力逐步扩大,在具体的执行阶段,已经显现出诸多问题与不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在行政管理中,有些行政人员对权利滥用,违纪违法行为此起彼伏,公民的权利不被重视和保障,行政管理工作效率低下等等不良的现象突出。虽然,行政人员有专门的行政规范与执行标准要求,但是在执行上仍然很大的弹性空间,有些行政人员完全不顾及国家利益,在行政管理中谋其私利,一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存在,这都对行政管理的科学性有一定的损害,同时还影响到公民与国家的利益,行政机构立法规制的缺失与有效行政监督机制尚待完善,行政监督力度不够,导致行政管理科学化路程受阻。因此,在行政管理科学化的进程中,必须具备监督管理的机制与制度,才能够起到监督与督导的作用。所以亟待建立以立法、司法、行政三位为一体的相对健全的行政监督机制与系统,各个层次环节都要进行强化的监督与管理,将各个被监督的对象加以细化,保证行政工作的高质高效。对于行政管理相对薄弱的化解必须对其实施经常性、反复性的监督,避免不些潜在因素、突变因素造成行政管理的混乱性。所以,在行政管理的实际操作执行中,要重视和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并且,作为政府机构必须注重自我管理与监督,内部监督管理与外部监督的双重作用下,将行政弹力过大导致的一些问题与现象扼杀在萌芽状态。
三、行政管理科学化手段的应用
1.利用科学化手段实施行政内部绩效化管理。利用科学化手段加强行政内部得绩效化管理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落实:首先,要对现有的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与调整,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与进步,相应的制度也要有新的内容与创新,原有的一些制度内容已经不能够满足当下行政管理的要求。所以,必须对不符合时代需求的部分进行删节与修改。其次,将行政弹性做有效的控制以致逐步消除,对行政管理加强控制。不断的协调行政行为过程,并加强沟通与反馈的作用和力度,将监督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能够有效地预防与控制行政弹性,加大整改力度,提高行政执行力。最后,要逐步建立与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将考评管理的制度与方法不断改进与创新,使其成为行政管理绩效化的重要途径。在行政管理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础上,开展绩效评估,以达到行政内部绩效化的效果。
2.利用科学化手段实施行政管理专业化进行分工。“文、事、人、财、物”五个方面作为行政管理工作的主要环节,对其进行专业化分工对实现科学化手段在行政管理中的应用骑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文”,主要是指从事行政决策管理各环节各种材料的整理与记录工作。这就包括会议讲话材料、会议纪录、政务信息与调研稿件、纸质与电子公文、文件档案资料与会计档案资料等的记录与整理;“事”是决策过程的管理,“人”是行政管理决策机构的主体和决策过程的主体;“财”是决策实施的资金保障,“物”是包括办公场所与环境、办公设备等其他各类物质的行政管理中决策实施的物质支撑。因此,必须结合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对它的规律进行探索,针对管理等方面,把内部行政管理工作细化分解,确定岗位职责。
3.利用科学化手段实现文化在行政管理中的应用。在推行科学化手段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过程中,科学化管理已然成为一种文化,是行政管理文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利用文化建设引导行政机构干部形成效率最高化、服务最大化和管理标准化的行政管理理念,与此同时,还应促使行政人员形成雷厉风行和严谨细致等行政管理核心价值观,把行政管理科学化融入到生活中去,并把实现行政管理科学化的应用当作一种工作要求和文化素养,不断提高自身的行政管理能力,积极的投身行政工作实践。
4.利益科学的方法将行政管理的流程加以精简,提高工作效率。行政管理科学化管理一个关键且重要的环节便是精简机构,这对于优化管理流程至关重要。在对行政管理工作进行优化与精简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程序简化、权责明确的标准与要求,保证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与流程能够有专门的责任人与负责部门,实现流程中各部门资源的信息共享,从而呈现相互协助、促进与制约的局面,保证行政管理的质量与效率。并且,在新的行政管理形势下,要对行政人员的相关管理规章与制度加以调整,充分利用新的科学化的理论、手段在行政管理上的应用。
5.利用科学化手段建立行政信息化系统。目前,我国行政机构正在整合资源,争取实现网上办公应用系统的早日实用,行政管理信息化、网络化系统的建立可以灵活运用信息网络传递行政决策、制度变更等重要行政信息,加强各行政部门信息沟通的及时性,使行政管理过程的事中、事后管理者随时得到确切、全面的信息反馈,提高决策的的准确性。在管理中要注重行政管理消息的反馈,通过行政中出现的情况以便随时调整行政管理的目标与方式,达到科学化管理的最终目的。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