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农村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1 畜禽养殖污染现状及危害
1.1 康平县畜禽养殖污染处理现状
近年来,由于规模养殖快速发展,畜禽粪便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康平县原来畜禽养殖场以中小规模养殖场为主,规模化养殖场基本上均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有简易综合利用设施的企业仅占30%左右,大部分养殖企业无综合利用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而目前只将畜禽养殖粪便采用传统的堆肥方法进行简单处理,作为农家肥直接施入农田,其它废弃物随意堆放。
1.2 畜禽养殖废弃物对环境的危害
(1)污染空气粪便堆积发酵后,会产生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对当地环境空气质量造成污,恶臭造成的环境污染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附近群众的生活环境。(2)污染水质粪便的淋溶性强,尤其是氮、磷很容易发生淋溶损失,能通过地表径流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从而造成水体的富营养化,使水体变黑发臭,并导致水中的鱼类或其他生物死亡。(3)侵蚀土壤在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利用过程中,不考虑农田土壤、作物生长所需的养分量和环境容量,科学确定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还田利用量,会使粪便大量堆积,造成土质过肥,直接腐蚀农田,使其降低或失去生产能力。(4)危害生物。粪便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卵,如不及时处理,会孳生蚊蝇,使环境中病原种类增多、菌量增大,使病原菌和寄生虫蔓延,引起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危害人畜健康。
2 畜禽养殖污染产生的原因
2.1 保护环境预防污染意识不强
大部分畜禽养殖户只注重养殖增效,不重视环境保护,对畜禽粪便等污染物乱堆乱放,任其风吹日晒和雨淋,造成恶臭浓度严重超标,空气污浊,水质污染,人居环境恶化。
2.2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
尽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颂布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牲猪存栏500头以上、鸡3万羽以上、牛100头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要求,但其条款还是原则性的,缺乏权威性、强制性;另外也缺少统一处理畜禽粪便的技术方法和标准,尤其是对没有达到上述“办法”中规定存栏数的中小型养殖场的法律监控还是空白,职能部门对畜禽粪便治理的管难以到位,尤其对规模养殖小区、养殖大户的排污监管不到位,造成畜禽养殖发展越快,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就越突出的局面。
一方面,由于我国畜禽养殖没有实行准入制度,大部分规模养殖场的建设都是因陋就简,没有统一规划,缺乏必要的污染处理设施;另一方面,由于养殖是微利经营,污染治理投资与运行费用相对较高,养殖户单独治污资金匮乏,大多数养殖场自身很难承受,致使畜禽粪便的处理、利用还停留在直接还田、甚至直接用于水产养殖等粗放模式上。
3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对策
为了满足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已经成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5月了《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管理办法》,2002年初又了《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畜禽养殖场各种污染物排放浓度进行了具体要求,2010年底国家环境保护部的《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政策和技术依据。2013年11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畜禽养殖场污染物处理的目的是要达到无害化和资源化,目前对畜禽废弃物的处理方法主要有:(1)土地还原。(2)堆肥法。(3)畜禽粪便饲料化。(4)高效厌氧发酵工艺处理。(5)废水生物化学处理。其中高温堆肥和高效厌氧发酵工艺处理,实践证明是简单有效的方法之一。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经济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相结合,有效利用和全面处理相结合”的方针。
3.1 发展清洁养殖畜禽规模化养殖
首先要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推广生态化、标准化的养殖模式,发展生态农业。要重视圈舍结构、粪污清理、饲料配比等环节的环境保护要求;注重清洁生产,在养殖过程中降低资源耗损和污染负荷,从源头消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提高末端治理效率,降低污染治理成本,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和“近零排放”。
3.2 推广污染防治技术
一是推广应用环保饲料,提高畜禽的饲料利用率。二要推广粪便的综合利用技术,提倡干清粪工艺,循环水清污,最大限度地减少废水的产生和排放,降低废水的污染负荷。三要实施绿色环保养殖,农村分散养殖户应发展以农户为对象,庭园为依据,沼气综合利用为纽带,种、养、加工为产业的庭园生态经济,集中处理畜禽粪便,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四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受益人畜禽粪便、雨污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水货和堆沤、有机肥加工、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设施。
作风建设再上新台阶
文/派驻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监察室
2015年,重庆市环保局按照环保部落实中央巡视意见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全市环保系统就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环保执法车辆使用、环评资质管理以及排污费征收五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促进全市环保系统作风建设再上新台阶。
找准结合点,让作风建设在环保工作中“生根”
一是开展五项治理与中央巡视组对环保部专项巡视意见的整改落实相结合。按照环保部落实中央巡视反馈意见的要求,重庆市环保护在整改落实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对照检查,确定了以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环保执法车管理使用、环评资质管理以及排污费征收五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治理。在制定《重庆市环保局巡视整改落实工作方案》的同时,制定了《重庆市环保系统开展“五项治理”工作方案》,并一同建立整改台帐,明确整改时限,细化整改措施,确保整改落实工作有序进行。二是将开展五项治理和开展“三严三实”教育活动相结合。在开展五项治理工作中,要求重庆市环保系统要严格对照“三严三实”的要求,结合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把思想教育、党性分析、整改落实、立规执纪结合起来,教育引导全局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坚持实事求是,改进工作作风。三是把开展五项治理与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环保工作的期盼相结合。在持续开展队伍教育、规范管理的同时,通过五项治理,回应广大人民群众诉求,真正顺应基层期盼,不断改进重庆市环保行业工作作风,进一步树立和维护重庆市环保系统良好形象。
找准风险点,让作风建设在环保工作中“发芽”
一是建设项目审批监管方面,查清环评、建管工作机构设置、工作人员数量和运行机制情况:环评、建管工作在环评报告书评估、审批、试生产、环保竣工验收等是否存在收受“好处费”的行为。二是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方面,查找是否建立此项工作的监督机制和长效运管机制:相关工程的招标工作是否规范透明;查找相关工程是否存在偷工减料、久拖不验收、已建设施没有正常运行和使用等问题。三是环保执法车管理使用方面,查清对统一配发的环保执法车现状、用途进行清理、核对和登记备案;是否存在将统一配发的环保执法车进行“改头换面”或挪做他用的问题。四是环评资质管理方面,全面清理和登记所属干部职工持有环评上岗证、环评工程师证情况和持证挂靠企业情况。五是排污费征收方面,查找是否建立监督机制;是否存在运用排污费计算和征收收受企业“好处费”问题;是否存在应缴纳而未及时缴纳排污费的,并说明原因和相关情况。
截至目前,已督促挂靠证件的人员全部收回证书,纠正借证挂靠行为;已对未喷涂执法标识的环保执法车进行了整改;挪作他用环保执法车已全部完成整改;欠缴的排污费正在依法追缴。
捕捉闪光点,让作风建设在环保工作中“开花”
在开展五项治理工作中,针对存在的问题,对照有关规定,进行问题整改,实现了“没有问题早防范,有了问题早发现,一般问题早纠正,严重问题早查处”,并结合实际制定了长效机制。一是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清理检查下放审批权后区县环评审批情况,根据区县环评管理水平,部分类别项目酌情下放区县环保局审批,实现项目审批与日常监管有机衔接。目前已向区县分类下放85种环保项目审批权限,下放比例达76.5%,环保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二是修改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制定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按照重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针对项目特性,鼓励养殖业主自建、先建环保设施,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进一步简化项目立项审批程序,降低项目前期费用,切实将有限资金用于项目的工程实体建设、充分发挥污染减排项目效益,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三是督促各区县结合实际,陆续制定《环境监察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车辆监管责任和使用范围,规范车辆管理。四是强化环评机构资质监督管理和信用管理。按季度对环评机构进行通报计分,并约谈存在问题的环评机构负责人,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提升环评质量。严格专家管理,印发《重庆市环境技术评估专家管理办法》,对专家管理使用、责任义务、考核奖惩等作出详细规定,严查资质与身份。制定《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廉洁从业规定》,明确环评系统廉洁从业“十不准”,确保了廉洁高效。五是进一步规范排污费征收。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进一步简化排污申报和排污费核定征收程序,规范核定依据,大力推行企业网上申报。加强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和指导工作,加大对拒缴排污费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了重庆市排污费依法足额征收。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的总体要求,坚持城乡统筹、标本兼治的原则,全面推进环境友好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强农村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群众生命健康,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改变农村环保落后状况,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初步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得到改善,工业企业污染和生活污染防治取得成效,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得到基本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一定进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全面展开,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公众环保意识进一步提高,村镇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3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农村环境质量明显好转。
三、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开展农村饮用水源地整治工作。对饮用水源地周围环境进行全面治理。清理垃圾、粪堆等各种污染源。申都水源地、定国水库水源地等全县供水人数2000人以上的35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整治要按照相关规范要求,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建设水源地周边截污工程,设置水源保护区标识、标志和界桩,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年4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办法》,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促进全区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我区畜牧兽医体制逐步健全,畜禽产量、加工能力和科技水平大幅提升,畜牧业已经成为全区农业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对于改善居民膳食结构、控制重大人畜共患疾病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综观我区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仍存在着产业化水平不够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疫病、药残、人为添加违禁物品等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监管难度较大;基层监管体系薄弱,难以适应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等工作需要等问题,制约着畜禽养殖产业的进一步提升和规范。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切实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努力推动全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全面加强畜禽养殖管理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并积极与《区畜牧业振兴计划》相结合,真正做到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努力实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新突破。
(一)规范畜禽养殖生产行为。一是督促畜禽养殖场(小区)建立完善生产管理、防疫制度及生产技术规范,加强规范化管理,为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达标创建提供基础条件。二是加强疫病监测和免疫工作,各畜禽养殖业户必须严格执行强制免疫计划,凡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畜禽不得随意销售。三是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及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动物制品废弃物等饲喂畜禽。
(二)加强畜禽养殖档案管理。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备案畜禽养殖场档案的管理指导,严格按照《办法》确定的建档内容,统一制式,切实规范养殖档案。要在做好畜禽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方式,鼓励、支持建设畜禽养殖电子档案系统,提高养殖档案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
(三)严格畜禽养殖执法监管。一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将畜禽养殖场(小区)规范管理与养殖档案建设列入日常监管范畴,不定期进行督查。二是严格落实联合执法、养殖项目检查、无公害产地认定等工作,推进畜禽养殖场(小区)规范管理,提高建档质量。三是加强执法监督,对未建立或未按规定管理养殖档案的已备案养殖场(小区)要责令限期整改;在备案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注销该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代码;符合备案标准而未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发放畜禽养殖代码,不予安排相应扶持项目。
(四)做好安全监测和信息。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国家和省、市做好对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抽检监测工作,同时发挥当地检测中心职能,有计划地开展养殖场(小区)投入品、常规疫病、药物残留等安全监测工作。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全面掌握当地畜禽养殖信息,加强监测信息的分析评估,监测结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建立并严格落实药物残留检测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三、严格落实畜禽养殖管理工作责任
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已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优先享受国家和省、市相关扶持政策。要把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禽养殖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要抓紧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监测体系,健全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区监测站、镇规模养殖场和农贸市场速测站。要建立健全畜禽养殖监管执法服务队伍,设立畜牧执法监管服务机构,配备通讯、交通、办公等保障工作经费;提高各级畜牧部门实验室检验化验水平,确保常规监管服务的正常开展;建立畜禽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网络,健全可追溯制度;设立公开监督服务举报电话,扩大监管服务的覆盖面。
发改部门要将畜牧业列入政府重点扶持计划,并在项目安排上向畜禽养殖、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方面倾斜。
科技部门要将畜禽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并支持科研、教学、推广、生产等单位从事畜牧业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研究。在项目安排、创新奖励等方面,支持畜禽养殖、良种推广、疫病防治、饲料生产的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
财政部门要在项目安排、创新奖励、资金扶持等方面,支持畜禽养殖、良种推广、疫病防治、饲料生产的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
农业部门要将畜牧产业化项目纳入全区农业产业化扶持计划。大力发展循环农业,将畜禽粪污沼气化处理纳入农业发展规划,为规模养殖场(小区)配套沼气工程,促进生态环保养殖业发展。
贸易部门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和规划,支持做好养殖区域规划,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畜牧兽医部门要将畜禽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纳入产业发展规划,为畜禽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服务。
农机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畜牧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对购买国家和省农业机械推广目录范围内畜牧机械产品的,要按照规定优先安排补贴资金,予以重点扶持。
卫生、质监部门要按照职责,为畜禽养殖者提供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服务。
四、切实强化畜禽养殖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畜禽养殖监管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畜禽养殖管理的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畜牧兽医局,负责日常工作。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推动畜禽养殖产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公主岭市;畜禽养殖;现状;防治策略
中图分类号: S85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7-0201-1
1 公主岭市畜禽养殖业的基本情况
1.1 畜禽养殖户比较分散、规模化养殖场较少
经调查公主岭市畜禽养殖户不下几万家,大多数都零散分布在村屯内及村屯周边。规模较小从几十头到几百头不等,而规模化养殖小区仅有22家,规模化养殖场仅有303家。这样就给管理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1.2 养殖场选址不合理
由于受土地、电力、水源等因素影响,大多数养殖场都离居民区较近,有的就在村民院内,卫生防疫距离不够。雨天粪便污水乱流,影响村民外出;晴天臭气熏天,村民不敢开窗户,对村民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由此产生的邻里之间的纠纷也是连连不断。
1.3 技术落后、资金不足、抗风险能力差
大多畜禽养殖户都是以家为单位,采用传统的养殖模式,缺乏先进的养殖技术,资金严重不足,畜禽养殖本身就是一个典型的高风险弱质产业,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较大,一旦遇到风险养殖户很难承受得起。
1.4 治理设施不完善、环保手续不健全
受传统观念影响,养殖户只想着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了保护环境,加上村民缺乏环保知识,没有意识到治理污染的意义,这就造成了大多数养殖户没有任何环保审批手续,没有任何污染治理设施就开始饲养,给环境管理造成了很大困难。
2 公主岭畜禽养殖污染现状及污染存在的主要原因
2.1 大多数养殖户环境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由于环保宣传不到位,养殖户缺乏环保知识,只重视经济利益,不注意日常管理,对畜禽粪便等污染物乱堆乱放,使其风吹日晒造成臭气浓度严重超标,空气污浊,人居环境恶化,不但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自己也深受其害。
2.2 污染防治工作没有得到各级部门和领导的充分重视
我国现有的环境管理体系主要针对城市和工业污染防治建立的城乡统筹考虑,对农村环境问题重视不够,一些地方“先污染,后治理”的现象严重,片面强调农村经济发展,忽视了农村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
2.3 污染治理资金严重缺乏
大多数养殖户都是家庭式经营、资金积累能力极差,要想投入大量资金去治理养殖污染问题单靠养殖户自己是很难实现的。
2.4 各级部门监管不到位
由于大多数乡镇、村屯比较偏远,环境监管能力严重不足,环境经费紧张,检测设备陈旧落后等原因制约了环境监管,使环境管理心有余而力不足,使得一些环境污染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
3 养殖污染的主要防治策略
3.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养殖户的环境意识
只有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养殖户真正了解保护环境的重要性,才能使广大养殖户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搞好环境污染的治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养殖污染问题。
3.2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领导一定要充分认识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十二五”农业污染减排的要求,将这项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的目标,做到合理分工,齐抓共管。
3.3 增加治理资金的投入
目前,国家和各级政府对畜禽养殖业有一定的资金扶持,但还远远不够。只有不断加大治理资金的投入,鼓励引导和帮助畜禽养殖户建立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才能逐步解决治理资金不足问题,最终解决养殖污染问题。
3.4 科学选址,合理布局
造成养殖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是养殖场所太接近居民区,卫生防疫距离不够,污染物处理不方便。所以从长远发展考虑养殖场必须远离居民区,集中建设、统一规划才能有利于养殖污染的集中治理。合理布局,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产业化结构的可持续循环的生态链,实现生态养殖。
3.5 严格执法,科学管理
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充分运用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地方性管理政策,对散养不够规模的业户也要加强管理,不采取治理措施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依据相关法律给予处罚,确保治理工作稳步进行。把防治工作的重点从单纯治理向治理与管理并重方向转移,坚持以人为本,强化畜禽养殖的科学化环境管理。
加强协调督促,确保国家扶持生猪发展一系列政策不折不扣得到落实,要把《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明电[2007]53号)中的各项政策以最快速度落实到基层、兑现到养殖场户。总结推广全省能繁母猪补贴工作的成功经验,确保20**年能繁母猪每头增加到100元的补贴及时到农户;加强与保监会、保险公司等部门的合作,进一步推进全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继续扶持生猪规模养殖,积极会同省发改委和财政部门,抓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项目建设的相关工作;加强生猪良繁体系建设原(良)种猪场项目建设,抓好全省原种猪场、资源场和扩繁场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抓好生猪良种补贴县的良种补贴,把好供精种猪质量关,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狠抓生猪疫病防控,强化生猪强制免疫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病的防控工作,完善生猪防疫扑杀政策,确保因疫病被扑杀投保能繁母猪的补助和保险赔付足额到位;积极与金融机构、土地管理部门等进行沟通,改进生猪生产的金融服务,争取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落实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政策。
同时,高度重视肉牛、肉羊、奶业和禽业的发展。充分利用国家扶持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做好农户奶牛饲养、保险补贴工作。利用家禽业发展空间潜在优势,加强地方品种的保护和开发,加快适宜贵州生态环境和市场需求的新品种(系)的培育,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特色品牌。发挥生态畜牧业优势,充分利用草地资源,积极发展肉牛、肉羊等草食家畜。确保畜产品有效供给。
二、整合畜牧业投入,着力推进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
加快畜牧生产方式转变,大力推进养殖小区和规模场(户)建设,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提高规模养殖比重。大力发展畜产品加工业,增强对畜牧业发展的拉动力。按照龙头基地一体化、一二三产业联动的路子,构筑更加完善的产业化经营体系;大力推进养殖小区建设,集中规划建设一批“五统一”的畜禽养殖小区;大力推进畜牧科技进步,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强化畜禽优良品种在畜牧业增产增收、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动物防疫在健康养殖中的作用。深入开展畜牧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的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各产业链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支持龙头企业与各类规模场、养殖小区和专业村的联合,发展规模养殖,创新管理模式,引导养殖农户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提高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遵循“整合资源”、“产业带培育”和“龙头企业带动”原则,继续投资建设45个优质畜产品基地,进一步打牢现代畜牧业发展基础。通过基地建设把调整畜牧业结构、优化畜产品区域布局、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养殖小区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工业饲料推广、牧草种植、投入品管理、粪污处理、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发展生态养殖等项目融为一体,促进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提升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开展养殖场(小区)养殖档案建立和备案工作,积极推行畜禽良种化,增强防疫意识,严格质量监管,规范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抓好规模场和养殖小区的排泄物处理,推行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推进农村深坑圈舍改造,实行“圈宅分离”,“人畜分离”。
三、继续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继续全面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省、地、县三级兽医行政、执法、技术三大体系。突出抓好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健全村级防疫网络,解决好村级防疫员报酬,稳定基层畜牧兽医技术队伍。今年,在全省开展一次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调查,摸清全省各市(州、地)及县(市、区)动物防疫机构情况,为全面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依据。
加大动物疫病防控力度,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地方性法规,规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程序。进一步加强W病、猪蓝耳病、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加强疫情监测,突出重点区域和规模养殖场的免疫。在10个县(市)启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工作,以适应新时期畜牧业发展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免疫效果监测力度,计划完成20万份畜禽血清监测,探索建立我省重大动物预警机制和疫情风险评估制度。继续抓好15个规模猪场生产与防疫动态监测点信息收集,实现全省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实行信息上报。
强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从动物标识、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和动物防疫条件许可抓起,通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市场监管,减少疫病传播机会,提高动物及产品质量卫生水平,各地产地检疫面要达70%以上,产地检疫率100%,屠宰检疫率100%,上市产品持证率100%。加强活禽交易市场管理,积极推行家禽定点屠宰,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今年将在市(州、地)所在地推行白条鸡上市行动,并逐步向县级市场推进。加强畜禽饲养场(小区)、屠宰场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管理,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制度,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颁证工作。
四、推进畜禽良繁体系建设,夯实畜牧业发展物质基础
制定20**-2015年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规划,明确发展思路和方向,利用各级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重点种畜禽场和畜禽改良网络建设,逐步形成全省相对完备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对种畜禽场实行分级管理。制修定主要畜禽品种标准,逐步实现种畜禽标准化生产。严格引种管理,搞好良种引进、保护与开发工作,杜绝“引种—退化—再引种”的资源浪费。抓好部省级保种项目和畜禽良种项目建设的竣工验收。在畜禽遗传资源调查的基础上,扩大地方畜禽良种保护范围和开发利用工作,大力发展特色养殖。加快畜禽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推广。牛羊改良坚持以杂交改良与本品种选育相结合,冻配改良继续以提高单灌输配数和受胎率为突破口,进一步巩固改良成果,培育适宜贵州生态条件的优良肉牛、肉羊品种(系);生猪改良重点加大人工授精改良力度,力争猪人工授精普及率达55%以上。完善现有品改点的基础设施,规范各项技术规范制度。制定输精员考核评定办法,推行品改点及输精员等级证书制度。
五、加强草地建设,促进种养业协调发展
抓好岩溶地区草地植被恢复试点项目的组织实施,重点抓好德江县、晴隆县、威宁县退牧还草工程岩溶地区草地治理试点项目。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国家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项目,加强对20个县草地生态畜牧业科技扶贫项目的指导和管理。完善草原监理体系建设,配合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在贵州开展喀斯特山区草原生态监测工作。做好牧草病虫危害监测点工作,定期发送监测情况通报。加强牧草种子的质量监测和管理。推广引草入田种植和利用技术,开展以一年生黑麦草为主的优良牧草冬季农闲田土种植,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开展集中连片推广多花黑麦草种植试点示范工作。加快人工草地建设,向农户推广科学用草、草畜平衡、农作物秸秆饲料化等关键技术。推广优良饲用玉米种植示范,增加优良牧草比重,今年将在全省不同区域建立示范基地,大力推广优良多年生牧草苜蓿、菊苣等,辐射带动全省优质饲草料基地建设。不断提高工业饲料产品质量和推广普及率。
六、继续强化饲料兽药监管,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根据《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要求,加大对中小饲料企业整改力度,坚决取缔整改不合格企业,提高保障畜产品安全能力。积极推行健康养殖,加强兽药、饲料及畜产品安全监管力度。继续加强对“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苏丹红、三聚氰胺等违禁药物(非法添加物)的专项整治,加强饲料安全监管,依法强化饲料质量检测监督,逐步开展国家饲料卫生标准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控与检测工作,提高饲料质量安全水平。加大对农业部公布的重点监控兽药生产企业的抽检力度,加强兽药生产企业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开展兽药GSP认证试点工作,提高兽药经营管理水平,加大对经营假劣兽药的打击力度,提高兽药产品抽检合格率。加强兽药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建立用药记录,加大畜产品中兽药残留的监测力度,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深入开展兽药、饲料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对一些销售覆盖面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兽药饲料品种,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抽查。进一步加快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步伐,鼓励养殖、加工企业申报无公害畜产品产地和产品一体化认定认证,实现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的有机统一。
七、切实加强畜牧业统计监测,努力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进一步提高对统计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当前,畜牧业正处在从传统的家庭副业向现代产业快速转变的关键时期,行业经济运行状况的变化越来越快,与其他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关联度越来越强。构建相对独立、完整,能更快捷、更准确、更科学反映畜牧业经济运行状况的统计监测体系势在必行。切实把统计监测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狠抓畜牧业产销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根据农业部制定的《关于加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意见》精神,重点在生猪主产区建立生猪产销动态监测,实施畜禽生产月度监测计划。加强调查研究,系统收集、整理和分析畜牧业生产的基础数据、资料及信息,准确把握发展趋势,强化信息分析,增强信息的权威性,建立畜牧业统计监测预警机制,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地要把猪、牛、羊、家禽、奶牛、草地、饲料等相关基础数据纳入系统统计范围,认真负责,切实做好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工作,为各级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八、大力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推进依法治牧
继续贯彻实施《畜牧法》、《草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草种管理办法》和《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畜牧兽医执法人员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各地要认真做好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完善修改与《动物防疫法》不相适应的管理规章及制度,完成《贵州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贵州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程序》、《贵州省畜禽良种繁育规划》的制修定。
海口市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合理开发利用农村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业循环经济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管理的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开发投资及其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服务保障体系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是指单体发酵装置容积50m3以上、1000m3以下的沼气工程项目。
第四条 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的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及服务保障体系等管理工作;市发改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的立项审批及监督检查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安排及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区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的规划布局、项目申报、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农村畜禽养殖小区和种苗场兴建的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项目的投资原则以市政府投入为主,企业办的畜禽养殖场兴建的大中型沼气工程以养殖企业投入为主,市财政适当扶持为辅。
第六条 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守如下建设程序: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书、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优先考虑安排的条件:出口养殖和加工基地;农村新建的畜禽养殖小区、新建的大中型养殖场;靠近村庄、水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养猪场,尤其是被市政府列入重点治理的大中型养猪场;各建沼单位主动申请,养殖企业以企业自筹投入为主;能提供沼气沼液供附近村民使用、支持发展猪沼作物生态循环农业,能做好沼气沼肥物业管理的猪场或小区。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等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
第十一条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在审批前,先由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然后报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审定。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实施必须严格执行邀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制度。项目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要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 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通过邀标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担施工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审批文件,必须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半个月内动工,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延期动工或变更的项目,按程序向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或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市、区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财务管理的规定,设立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项目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项目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安排新项目、收回建设投入资金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区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报送有关项目信息。
第二十一条 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调研、筛选、评审和论证,汇总编制项目计划,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项目调研、评审、论证、检查和验收经费可按项目安排经费总额3%的比例提取,由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使用。
第五章 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沼气服务保障体系必须与沼气工程建设同步规划、配套实施,逐步建立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市、区、镇、村四级服务体系。
第二十三条 坚持政府引导、多元参与、方式多样和服务专业化、管理物业化的原则,逐步建立以市级技术实训基地为依托、区镇服务站为支撑、村级服务网点为基础、农民服务人员为骨干的沼气服务保障体系,为沼气农户提供优质、规范、高效、安全的服务,巩固沼气建设成果。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沼气服务站,与周边农村签订集中供气协议,并负责做好沼气池的日常维修管理;供应农户的沼气供气工程管理要有村沼气合作社负责,确保农户正常用气。沼气供应实行物业化管理。每个受益农户每月要缴纳1015元沼气维修管理服务费,确保技术指导到位,管理服务到户。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村能源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引导农户推广沼液、沼渣综合利用技术,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提高沼气使用效益。农村畜禽养殖小区的沼液、沼渣综合利用由村沼气合作社负责管理,规模养殖场(加工厂)的沼液、沼渣综合利用由场(厂)沼气服务站负责管理,实行沼液、沼渣的使用有偿服务,使沼液、沼渣都得到综合利用。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好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初验申请。
第二十七条 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 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工程、管理、财务等人员组成项目验收组,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申请单位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客观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由如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及田间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管理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第三十条 形成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由竣工验收组成员签字后,报送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彻底,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将全部档案移交给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农村户用型沼气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沼气工程的意义沼气是一种可再生的 生物能源,是一种优质、卫生、廉价的气体燃料,开展农村当 沼气建设,推广三沼综合利用,能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使农民得到实惠,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沼气是一种清洁、高效的可再生 能源.农村发展沼气很重要,不仅可以方便农民的生活,还可以改善生态环境.以沼气为纽带开展综合利用,加快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可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增加农民收人,使农民尽快脱贫致富。
随着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深入实施,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制约了重庆市渝北区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而推广低碳养殖是从根本上减轻畜牧业对环境的污染,促进渝北区畜牧经济与生态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该区畜牧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一、畜牧业污染原因
1.防污意识不强。部分畜禽养殖户只注重养殖增效,不重视环境保护,对畜禽粪便等污染物乱堆乱放,使其风吹日晒,造成臭气浓度严重超标,空气污浊,人居环境恶化。2.不懂饲养技术,畜禽发病严重。部分养殖户由于不懂饲养技术,致使畜禽经常发病,为了提高畜禽的成活率和生产性能,养殖者乱用药物,以及加大药物的剂量,造成畜产品及排泄物中的药物污染严重。3.防污制度不完善。尽管国家于2001年颁布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生猪存栏500头以上、鸡3万羽以上、牛10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要求,但对上述标准以下的中小型养殖场的法律监控尚属空白,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畜禽粪便依法治理难以到位,导致污染严重。4.治污设施不齐全。畜禽养殖没有实行准入制度,大部分规模养殖场的建设都是因陋就简,没有统一规划,缺乏必要的污染处理设施。同时,由于养殖是微利经营,污染治理投资与运行费用相对较高,养殖户治污资金匮乏,负担过重,难以承受,致使畜禽粪便的处理、利用还停留在直接还田,甚至直接用于水产养殖等粗放模式上。5.农牧严重脱节,畜禽废弃物得不到充分利用,是造成畜禽废弃物污染的主要原因。传统的畜禽业以家庭分散养殖为主,畜禽养殖的废弃物可通过周围农田及时施肥自然消化,形成良性循环。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头以上;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肉(土)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第六条养殖小区的标准:生猪存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存栏500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鸡存栏10000只以上。
第七条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设施;
(二)具备为其服务并有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四)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条件的治污设施及生态养殖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消毒、防护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三章规划布局
第九条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是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交通主干道及旅游通道等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限制养殖区是指村庄及畜禽养殖会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村庄周边区域。
适宜养殖区是指上述规定区域以外的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限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的数量、规模,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治理,确保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治理后仍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搬迁或关闭。
适宜养殖区内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畜牧业,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合理布局,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林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
第四章用地管理和养殖场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用地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荒山荒坡地等未利用地,鼓励利用园地、种植业基地发展农牧结合生态养殖及畜禽排泄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
第十二条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牧结合、节约用地的原则,在本乡镇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适宜养殖区预留用地空间,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养殖用地需求。
第十三条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办理林地使用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为有效解决畜牧用地建设和农用地保护的矛盾,对确需占用耕地的,鼓励推广既适用又可有效恢复耕作层,并与生态畜牧业相适应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得破坏耕作层,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业主签订复垦协议,期满后由业主负责复垦。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请:养殖业主先向养殖用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畜禽养殖用地,经土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再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土地复垦协议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用地申请。
(二)初审:镇乡人民政府会同环保部门及基层国土所对所申请用地的用途、规模、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审核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和选址图(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报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批: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国土等部门对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县环保、国土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出具意见后,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批复。
(四)验收:对建设完工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由业主向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准养殖。
第十六条畜禽养殖用地批准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县国土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要加强用地全过程管理,确保规模养殖场(小区)规范用地。
第五章养殖管理
第十七条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按照畜禽养殖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建立完善质量控制措施,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落实人员做好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按畜禽养殖批次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引进繁育、畜禽防疫、疾病诊疗、饲料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保留两年以上。
第十九条畜禽养殖业主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养殖场(小区)排放养殖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污水等。鼓励支持将畜禽排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动物防疫规定,配合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二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销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第二十二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
(三)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对于已经建成、符合生态养殖要求但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畜禽养殖场,县国土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要督促畜禽养殖业主及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拒不办理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环保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环保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县环保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倾倒畜禽粪便等废渣的。
第二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或者强制免疫后未加施免疫标识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