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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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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意见

第1篇: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意见范文

为贯彻落实20**年度新社区建设工作部署,根据区党委《关于规范开发区工程投资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修订)》(*开委〔20**〕61号,下称“《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新社区建设的工作实际,现对《**开发区新社区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修订)办法》(*开管办〔20**〕13号,下称“《管理办法》”)补充修订如下:

一、关于项目招(竞)标和项目施工

根据《意见》关于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规定:“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新社区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50万元以下及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工程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方法招标,具体工作由区招标办公室和建设单位共同负责;1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发包单位提出申请和工程要求,由建设分局负责安排组织施工和完成日常市政维修工作”的要求,对《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实施中“项目招(竞)标”和“项目施工”作如下修订:

(一)明确上述规定中新社区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统一为开发区新社区建设指挥部(下称“指挥部”),负责邀请招标的单位为区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管理的单位为区建设分局。

(二)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在审批立项时,对不具备招标条件而又必须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先理顺招标关系后再予审批。1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分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委托施工。具体操作程序为:由建设分局新社区建设项目专责小组拟定施工单位,建设分局审核后报区分管领导审批,然后送指挥部备案并予实施。

(三)50万元以下及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工程项目,按以下办法和流程进行管理:

1、项目审批立项后,建设单位分批将项目资料移送招标单位,由招标办公室组织实施邀标工作,确定中标单位后指挥部凭中标通知书将项目审批立项资料一并移交建设分局,由建设分局按原规范组织项目建设的实施。

2、指挥部派1—2人参加邀标工作小组,参与工程邀标;邀标程序及方案由招标办制定,并报指挥部备案。

3、建立邀请应标施工单位数据库。综合几年来参与开发区新社区建设施工单位的业绩、信誉、资质和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由建设分局筛选提供相关施工单位,报招标办建立施工单位数据库。然后,按照择优邀请原则,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与区建设分局和招标办商议确定邀请应标单位。

二、关于项目工程量变动

《管理办法》关于项目工程款的结算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工程变更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工程量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建设分局的项目负责人同意实施;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由建设分局决定执行;3万元以上的必须报指挥部审核批准。”结合实际,作如下补充修订:

(一)工程量变更核定。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不可预见因素需调整施工内容或变更工程量时,建设分局项目负责人应报告指挥部项目管理负责人,对变更内容应以现场会议记录形式予以确认,确认后三天内报指挥部备案。

(二)工程变更量审批权限。一是变更工程量1万元以下的由指挥部项目管理负责人同意实施;二是1万元(含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会议决定;三是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由指挥部办公室核查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关于项目工程验收和工程结算

(一)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流程

新社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施工合同要求施工验收,工程验收及工程结算要严格遵循以下工作流程,即:施工单位工程完工项目单位(社区)开具工程完工证明施工单位凭证明申请建设分局竣工验收建设分局组织竣工验收指挥部组织项目验收施工单位组织结算资料并报送建设分局审查建设分局送审计办结算审核施工单位办理结算请款手续并报送指挥部。

(二)流程操作办理时限

1、申请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15天内,要凭项目单位(社区)开具的工程完工证明向建设分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分局在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的15天内,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3、组织项目验收。建设分局完成竣工验收后的15天内,新社区建设指挥部要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4、结算资料审查。指挥部完成项目验收后的15天内,施工单位要将项目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建设分局审查。

5、工程结算审核。审计办要在接到建设部门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后的15天内完成工程结算审计。

6、办理结算请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完成后的15天内,建设者分局要协助施工单位按规定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并报送指挥部。

四、项目资金的管理

(一)关于工程款请款手续

《管理办法》关于专项经费的请拨和项目工程款的申领规定:“新社区建设项目专项经费的请拨按财政预算经费的申请办法执行,由区财政局分期划拨区财政结算中心,再由指挥部统筹使用;新社区建设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动工或竣工后,施工单位可按工程进度分期提交拨付工程款的申请,并完善所需资料交建设分局审核,报指挥部审批后由区财政结算中心直接将款项划拨施工单位。”现做如下修订:

新社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采取“财政预算专项经费请拨”和“建设项目拨款申请”相结合的模式进行运作。即:新晨

1、财政预算专项经费请拨:

新社区建设项目专项经费的请拨按财政预算经费的申请办法执行,由区财政局分期划拨至区财政结算中心;

2、建设项目拨款:

新社区建设项目工程款的请拨由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及工程款支付要求分期提交拨付工程款的申请,完善所需资料后由监理核实工程进度并交建设分局审核;经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后,报指挥部主管领导批准,再送区财政局基建审核组登记备案。完善上述相关审批程序后,由区财政结算中心直接将款项划拨施工单位。

(二)关于工程款的结算。

第2篇: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意见范文

第二条纳入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灾后重建资金是指甘政发93号文件中所列项目中由县负责实施的中央财政资金、地震灾后重建中央资金、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地震灾后重建深圳援建资金。不包括省直部门援建项目和兰州市代建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根据上级部门要求资金均衡存放金融机构的原则,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负责在县信用联社、农行、工行分别设立专户,以降低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并确定专人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资金收支情况。

第四条灾后重建专户银行利息收入,由县重建办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用于本县的灾后恢复重建支出。

第五条需要建设单位加注审核意见的支出审批事项,建设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审批,无故拖延造成损失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应在收到手续齐全的支付申请单据的两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不得无故拖延,凡不按规定的工作日拨付资金,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手续不全的,责令补齐,手续齐全后方可拨付资金。

第六条基建类项目支付程序

(一)项目启动阶段:项目中标单位(施工企业)是灾后重建资金集中支付的申请单位。施工企业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填写“县灾后重建项目预付款直接支付申请单”,并附送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复印件,经履行预付款申请表中规定的审核程序后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拨付预付款。

(二)项目建设阶段: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计量支付办法,施工企业填写“县灾后重建项目工程进度款直接支付申请单”,经履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将进度款发票原件连同申请单报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拨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对发票原件审核后加盖“灾后重建资金已报帐”印章,原件退建设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留复印件做账。

(三)重建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验和终验,并出具项目验收鉴定书,项目验收合格后,将竣工财务决算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批复。项目中标单位(施工企业)凭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填写“县灾后重建项目竣工结算直接支付申请单”。经履行申请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后,施工单位要将竣工决算总价款减去累计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后的金额换取正式发票,发票原件连同申请单报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核拨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剩余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对发票原件审核后加盖“灾后重建资金已报帐”印章,原件退建设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留复印件做账。

(四)对灾后重建基建类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按合同约定预留,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并经终验后,在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年限内如未出现质量问题,项目中标单位(施工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县灾后重建项目工程质量保修金支付申请单”,经履行支付申请表中规定的审批程序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工程质量保证金拨付到施工企业账户;如果存在质量问题,项目主管部门责成项目建设单位限时整改,财政部门将工程质量保证金拨付项目建设单位用于维修。

第七条采购类项目支付程序

建设单位在灾后重建项目中涉及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后,向县政府采购办提出申请,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确需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须经县政府采购办批准。采购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县灾后重建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单”,经履行审批程序后,连同采购合同、采购清单、验收单、供应商发票一并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支付中心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供应商。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对发票原件审核后加盖“灾后重建资金已报帐”印章,原件退建设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留复印件做账。

第八条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的产业重建项目实行集中支付的特别规定

产业重建项目的筹建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搞好项目前期工作,负责落实自筹资金。建设单位必须按招投标法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企业。筹建单位不得以有自筹资金为理由拒绝招标。凡不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施工企业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产业重建项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不予拨付财政资金。

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的产业重建项目,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分别填写灾后产业重建项目资金预付款直接支付申请单、灾后产业重建项目工程进度款直接支付申请单、灾后产业重建项目竣工结算直接支付申请单,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由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到施工企业,项目筹建单位自筹资金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到施工企业账户。申请预付款时施工企业必须提供相关批复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及自筹资金到位的证明。自筹资金不到位,前期手续不全的,不予拨付财政资金。原则上,前期工作所需费用由项目筹建单位从自筹资金中解决。投入产业重建项目的财政资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九条监理费的支付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规定,灾后重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理费须交到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理费专户。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监理中标书及合同填写“县灾后重建监理费上划审批表”,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直接支付到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理费专户。其他不需要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管理的项目监理费,由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填写县灾后重建监理费直接支付审批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由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将监理费直接支付到监理单位。产业重建项目监理费按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十条项目前期费用及管理费的支付

一、项目前期费的支付建设单位填写“县灾后重建项目前期费授权支付审批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将发票复印件连同审批表报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到项目建设单位,由项目单位支付给服务单位。

前期费用包括:1、勘察费;2、可行性研究费;3、设计费;4、图纸审查费;5、标底编制及招投标服务费;6、咨询评审费;7、招投标交易服务费;8、其它费用。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支付建设单位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概算批复,填写“县灾后重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授权支付申请单”,并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支付到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审核开支;初步设计批复中没有明确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建设单位不得计提建设单位管理费。产业重建项目初设批复中列有项目管理费的,管理费按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按照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的金额填写“县灾后重建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申请表”后,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直接支付到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

第十二条灾后重建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由建设单位填制固定资产清册,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盖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局一份。国有资产管理局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做好财产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国库股要及时将到位的灾后重建资金拨付到灾后重建资金专户,财政局要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批复等工作。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负责灾后重建资金的收支管理。县灾后重建资金监管领导小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四条实行集中支付后,项目建设单位的会计核算主体责任不变,要搞好会计核算、账务处理、档案管理、编制相关报表等工作。集中支付的会计核算办法由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施工企业必须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和竣工决算工作。

第3篇: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意见范文

关键词:内部控制;资产;货币资金;授权:审批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深入发展,医院需要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对规范会计行为,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合法与完整,保证财务活动的有序进行和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都起到了重大的作用。综合性医院一般是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于一体,具有大型精密设备和仪器数量多、价值高,基建工程规模大,人员众多等特点。内部控制涉及到医院内部的各个部门,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基于综合性医院“大”而“综合”的特点,强化财务人员的培训,建立更加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有效地执行,是医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货币资金控制

资金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血液,其高流动性使之能任意转换为其他任何类型的资产,极易引发贪污、诈骗、挪用等违法乱纪的行为。货币资金控制的主要目的是实现企业货币资金开支的合理、合法和货币资金回收的安全可靠,防止贪污舞弊行为,保证资产的安全,保证会计资料准确,满足生产和经营的需要,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货币资金的管理风险较大,很容易发生丢失、短缺,甚至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为此必须加强对货币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控制。

(一)货币资金收入控制

对于医院而言,其货币资金的流入来源于门、急诊收费、药费和住院押金等,这些资金具有金额大,涉及人员多且多以现金为主等特点。

1、收入分开记录。对于收入的门、急诊费、住院费采用统一设计的收据,药费统一使用单独的收据,住院押金也使用单独的收据,这样便于会计核算时分开清楚的反映各项收^的构成情况;由于各收据都清楚反映了各项收费的内容,也让患者清楚的知道自己都进行了什么样的消费,因为每一笔都关系到患者的切身利益;为此必须做到每笔收入的合规合法、公开透明,实践证明这样有利于减少医患之间的矛盾,从而保证了医息之间的和谐关系。

2、日清月结。由于医院收入的基本上都是现金,且金额较大,所以必须当日缴存银行。对于规模较大的医院,其业务量相当大,以一个大中城市的二甲级市医院为例,如果是均门、急诊量近4000人次的话,日门、急诊收入和住院收入合计就达约150万元左右,面对这么大的现金量,可以跟银行合作,让其上门服务,同时院方指定专人监盘,扎清当日账目,及时登记相关日记账。

(二)货帝资金支出控制

建立货币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业务。各项开支应严格按照预算审批金额执行,有计划、有目的、合理地使用资金,控制非法和不合理的资金流出。

1、支付申请。医院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经指定授权的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等正规的书面申请,杜绝口头、字条等形式。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审查原始凭证是否有税务监制章、财政监制章和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审查数量、金额是否正确、大小写是否一致、接受单位名称是否正确;审查是否有经手人签字、是否写清用款目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明文件(如会议通知等);审查批准此次用款的相关及主管部门领导签字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企业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支付复核应全面,不可敷衍了事,复核申请的支付范围、权限、程序的正确性,手续及相关单证齐备,金额计算准确等。复核人员还应审查资金支付是否按审批意见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4、支付办理。出纳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二、资产控制

综合型医院由于大型精密设备和仪器数量多,价值高,所以不但要加强资产的管理,而且内部控制也必须到位,要在主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将各职能部门与使用单位组成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制定制度,对资产的购建审批、验收、记录、使用到报废清理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建立健全各类资产卡片、账册,防止资产流失、转移。

医院内部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

(一)资产的购建

各部门或相关个人于每年年末,分别对下一年度需要购置的资产型号、数量等各项明细情况进行汇总,报单位领导审批进行年度预算安排。各使用部门或个人对需要购建的资产,应提前提出购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收到购建申请后,根据现有资产配置状况,统一编制预算,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最大限度地减少购建的盲目性,降低空置率,全面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对同意购建的资产,签注其意见后提请相关负责人审批,获得审核批准后通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预算备置相应的资金,然后通知采购人员进行采购。

(二)资产验收

对购建资产的验收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环节,对新购建的资产,验收人员应核对购置的设备的型号、规格、供货商等是否与审批相一致,有没有达到预定的要求等等。对验收合格的资产,办理好人库记录,告知财务部门已经验收合格,财务部门凭验收人员签注的验收合格单、采购合同、采购发票及领导同意支付款项的指令办理货款支付手续。同时建立资产卡片及相应的账册,记录增加的资产,以充分反映资产的增加情况。

(三)资产的使用记录

对资产的使用,应办理相关的领用登记,注明设置型号、规格、数量、使用部门、使用人。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应该分部门建立各部门资产的使用情况,存放地点等信息。财务部门应正确对资产的购入、接受的捐赠、报废的处置、折旧等做好相应的记录,以真实、完整的反映资产有存在和使用状况,便于资产的管理。

(四)清查盘点

建立各类资产的盘点制度,对资产应

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盘点,有利于掌握各资产的动态及静态的变化,对盘盈、盘亏、调拨、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呈报主管领导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财务及相关部门应及时调账,做到账、卡、物一致,确保各类资产的完整与安全。

(五)报废处置

对达到报废标准的、不能再用的资产,要进行清理,并对清理情况进行汇报说明,报相关领导和各主管部门备案,财务部门对报废的资产,要及时调整相关的账目,作到账实相符,真实、完整的反映资产的具体情况。

三、工程项目控制

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医院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都在不同层次上发生转变,为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综合性大中型医院对基础设施进行改扩建。如何管理、控制这些大型的基建项目,保质、保量的完成建设,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促进廉政建设都有其重要的意义。考虑到医院人才结构的问题,针对具体项目的控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控制。

(一)决策控制

成立决策小组,决策小组的成员主要由院领导,会计人员,各部门领导,也可以邀请部分工程设计人员共同组成。经决策小组成员共同讨论,最后形成统一的结论,并指定相关人员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方案等项目文档,以备后续项目建设使用。

(二)项目概预算控制

成立项目建设管理控制小组,审查项目各项概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查看是否有概算遗漏,计算是否准确,取费标准与定额相差金额是否很大,对概预算方案进行初步的评价,使其作为具体项目建设控制的依据,以充分发挥概预算的作用。

(三)合同控制

合同的制作,谈判都应有财务人员的参与进行,这样有利于财务人员对合同结算的金额、款项的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都有一个更好的把握,这有利于财务对工程的进度,款项的支付都有一个很好的控制。

(四)工程款的结算控制

工程款必须保证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支付,每支付一笔款项的支付必须要做到申请合理,手续齐全,以保证每一笔款项的支付都运用于项目指定的具体用途。另外,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方因施工达不到设计、质量要求的立刻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否则,推延款项的支付,直到施工方整改达到要求后才支付款项。

工程款的结算必须按以下流程相关人员的签字认可,财务方可支付款项;工程签证流程:承建单位提出申请-监理部门签章-本单位现场基建负责人签字-项目主管负责人签字-计划合同管理部门签字-财务部门主管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主管院领导签字。

(五)决算的控制

对达到竣工决算条件的,要求施工单位尽快的提交的竣工决算报告,以便进行审核,以审定后的金额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对办理完决算后的项目工程达到资产认定条件的要及时转增固定资产。

(六)工程审计

项目完工后,组织审计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以检查工程实际发生费用与概预算之间的差异,工程的质量、竣工结算等相关手续是否履行完毕等,审计完后并组织开展讨论,进行总结,为以后项目的建设积累可供指导的经验。

四、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监督检查,是指企业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单位,结合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全面反映单位一定时期内建立与实施内控制的总体情况。根据风险评估及监督检查,单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完善和健全单位的内部控制。

(一)建立健全制度

要建立和完善适合于本单位特点的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避免内部控制制度与实际应用相脱节。在执行过程中,应针对易发生问题和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有效防范差错及舞弊行为,保护资产安,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建立有效的财务稽核制度。实行岗位轮换制度。严格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二)建立反舞弊机制

有效的反舞弊机制,是单位防范、发现和处理舞弊行为、优化内部环境的重要制度。单位要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的协调机制,规范反舞弊处理程序,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防范因舞弊而导致内部控制措施失效、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会计人员的素质教育

第4篇: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意见范文

市辖区(含乡镇)政府投资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管理方面,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技术性审核与评价的财政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全市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在市财政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及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进行评审。

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对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及招标最高限价进行评审;

(二)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合理性、真实性、规范性等进行评审;

(三)对公用设施的改迁、拆迁进行评审;

(四)需要评审的其他业务。

为避免工作重复交叉,保证项目进度,除公用设施的改迁、拆迁外,项目前期拆迁安置、征地等工作仍按我市现有规定执行;项目竣工决算及工程结算由我市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项目预算评审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填写“评审项目登记表”,由财政局有关科室审核落实建设资金,无资金来源项目不予评审;

(二)建设单位报送工程图纸、施工说明、预算(建设单位盖章认可),填写资料交接表;

(三)评审中心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必要时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踏勘,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四)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对建设单位有异议的内容,互相交换各自的看法,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依据认真核实,确有道理的,对初审意见进行合理调整;

(五)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签字盖章认可后,经市财政局领导批准出具评审报告;

第七条项目变更评审

项目建设中,需要变更的由建设单位及时通知投资评审中心,投资评审中心指派工程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两人)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勘,并对施工现场和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记录(必要时留存影像资料),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确认,具体实施如下:

(一)技术性变更

指因地质情况不符合设计规定、设计失误、环境与设计情况不符等引起的变更,如果不进行变更将影响工程质量、工程使用寿命,甚至使工程无法进行。

1、项目投资概算内工程单项变更不超过10万元,并且累计变更在招标金额10%以内的技术性变更签证,以建设单位、评审中心、监理人员、施工单位共同认证签字盖章的评审踏勘记录作为结算依据。

2、项目投资概算内工程单项变更超过10万元,或累计变更突破招标金额的10%,在各方踏勘的同时,由建设方提交变更申请,主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以各方共同签字盖章的评审踏勘记录作为结算依据。

3、突破项目概算50万元以内技术变更,由建设方提交变更申请,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以各方共同签字盖章的评审踏勘记录作为结算依据。

4、突破项目概算50万元以外技术变更,由建设方提交变更申请,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决定。

(二)非技术性变更

非技术性变更主要指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人为发生的变更。

非技术性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建设方提交变更申请,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以各方共同签字盖章的评审踏勘记录作为结算依据。

变更金额突破10万元的,由建设方提交变更申请,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三)因国家政策变化(例如:人工调整、新定额颁布等)或市场材料价格变化发生的变更,由建设方提交变更申请,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四)以乡镇为投资主体的项目发生的变更,由乡镇监督并研究决定。

如果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隐瞒变更事项,规避评审调查,评审机构对其变更所需增加的建设费用不予确认,财政部门不予核拨因此变更而增加的工程款。

第八条政府投资评审机构的职责: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将投资评审任务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确需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完成评审任务的,须经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工作量不低于60%;

(三)确保工作重点,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四)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的义务:

(一)及时向政府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和项目建设单位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预算编制完成后,必须送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送审的施工图预算若超过建设项目概算的投资额,不予受理。建设单位收到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后方能进行招投标工作。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均应在建设项目审核结论的投资限额内进行。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决算之前,财政部门拨付的工程款应控制在预算总价(不包括征地、拆迁等必须一次性拨付的款项)的80%之内,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应控制在中标总价的75%之内,其余部分待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后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对于高估冒算、虚报预算、故意隐匿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的建设单位,市政府将在全市范围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建设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在项目评审中若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5篇: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意见范文

一、进一步规范工程发承包行为

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应招标的建筑工程,必须在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招标。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建筑工程,应到区招标办办理直接发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工程化整为零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符合市政府宁政发[2009]49号文件相关规定的特殊工程项目,可由招标人报请区政府批准,履行简易的、特殊的招投标程序。施工单位不得将承接的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部分通过转包或采用肢解的方式分包给他人施工,不得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建设单位不得强令总承包人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分包人。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

工程建设双方须依法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接受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施工前应申领施工许可证,未经行政许可不得开工。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配备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职工教育培训,落实职工持证上岗要求,依法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注册登记手续;加强重大危险源排查和监控,建立健全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切实做到安全、文明、诚信施工。建设单位应做好施工单位工程款特别是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监督,鼓励和支持施工单位创建省、市优质工程、文明工地。监理单位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实施监理,保障监理人员和设备投入,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施工现场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三、进一步规范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工程建设双方应优先选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合同示范性文本。实行招标的工程,施工合同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直接发包的,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图预算基础上,通过协商订立合同;发包人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接建筑工程,不得任意压缩工期。建设单位应落实工程建设资金,保证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确保不拖欠。施工单位须规范施工现场的劳动用工行为,依法与被聘用的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不得拖欠。鼓励施工单位实施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位实施劳务作业分包的,应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

建立项目工资保障金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或在工程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中标价或合同价5%的标准缴纳项目工资保障金,上限100万元。项目工资保障金应缴进区清欠办指定账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区清欠办予以退还。建筑施工企业存在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须在区清欠办限定时间内清理到位,否则该企业在承接下一个建筑工程时,要双倍缴纳项目工资保障金。建筑施工企业存在拖欠行为且不配合处理的,区建工局可从其缴纳的项目工资保障金中代为支付,并视具体情节及所造成影响的程度,对该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在*建筑市场限制准入以及清出*建筑市场处理。建筑施工企业连续三年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项目工资保障金缴纳标准可酌情降低。

建立建筑市场诚信备案登记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区承接施工业务前,须到区建工局办理市场诚信备案登记。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市场诚信备案登记前,须在我区注册分公司,分公司须领取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健全,保证出现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时,有人、有组织牵头落实处理。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市场诚信备案登记的,原则上不予参加我区建筑工程的招投标、直接发包或施工分包活动,不予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四、进一步规范提前介入管理的实施程序

对符合用地和建设规划,但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一时难以到位的工业建设项目、民生工程、社会事业项目,为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所属街镇或园区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区建工局申请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前介入管理。

申请提前介入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土地、规划手续以外的其他开工条件必须具备,包括: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通知书、核准决定书,施工图审查合格通知书,消防审核意见书(依法无须消防审核的除外),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等。街镇、园区申请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前介入管理的,须向区建工局出具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概况、建成后用途和土地、规划手续正在办理之中的情况说明,街镇或园区负责协调处理因提前介入管理产生的矛盾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等。上述条件具备的,区建工局应当接受工程所属街镇或园区的申请,“并联”办理直接发包备案、合同备案、安全监督备案、质量监督登记、提前介入审批手续,保证在一周内全部办理到位。依法应当进行施工招投标的工程,建设单位须先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提前介入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办理到位后,项目所属园区、街镇应督促建设单位迅速补办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单位在补办施工许可证时,区建工局应免予行政处罚。提前介入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管,参照正常监管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验收,并报请区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对验收情况实施监督抽查,验收与抽查均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提前介入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表,须待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前置条件具备后方可颁发。

五、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

为提高办事效率,各街镇、园区要明确工作机构和具体工作人员,专门为投资客商办理工程建设相关审批手续。区政务中心定期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街镇、园区的具体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为保证项目能够尽早开工建设,区发改局对计划立项、备案或核准的项目,可先向相关部门出具前期工作联系函,同意办理规划、土地等手续,相关部门收到联系函后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行“并联”审批。规划、土地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开展协调、报批工作,争取各方面支持,尽快办好项目规划许可、用地批准手续。对前期手续齐全的项目,施工图审查和消防审核部门要最大限度地缩短图纸审查、审核时间,对属于本级权限范围内的,要保证在一周内完成,对需上级审查、审核的,要全力做好协调,争取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通知书和消防审核意见书。对土地和规划手续一时难以到位的工业建设项目、民生工程、社会事业项目,施工图审查和消防审核部门要本着优化服务、力促发展的原则,依法、依情做好审查、审核服务工作。依法无须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消防设计、验收备案,消防部门可依法对备案情况进行抽查。

第6篇: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意见范文

发包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维护双方的权益,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第一章 合同背景

第一条 施工地点位于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弄_____号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施工,使房屋安全、卫生、美观、适于居住、方便生活、令人心情愉悦。

第二章 施工单位资格

第三条 乙方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通过最近一次企业年检,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审定的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资质,资质等级符合本次施工的要求。乙方不具备营业资格或相应资质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立即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乙方损失。

第四条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

第三章 施工内容

第五条 该房屋属_____结构,房型为_____房_____厅_____厨_____卫,建筑总面积为_____平方米;施工的是其中的_____房_____厅_____厨_____卫,施工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作为本合同附件(一)的《房型图》中红线匡定部分。

第六条 施工内容和做法说明如下(不够可附页):

(一)厅:地面部分_____,墙面部分_____,天棚部分_____,门窗部分_____,其他_____;

(二)房:地面部分_____,墙面部分_____,天棚部分_____,门窗部分_____,其他_____;

(三)厨:地面部分_____,墙面部分_____,天棚部分_____,门窗部分_____,其他_____;

(四)卫:地面部分_____,墙面部分_____,天棚部分_____,门窗部分_____,其他_____;

(五)其他:地面部分_____,墙面部分_____,天棚部分_____,门窗部分_____,其他_____;前款没有说明的,依作为本合同附件(二)的《装修施工图》确定。

第四章 材料、设备和价款

第七条 施工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见作为本合同附件(三)的《主要材料报价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四)的《辅助材料报价单》,乙方的人工费见作为本合同附件(五)的《人工费报价单》。

第八条至第十三条在乙方提供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以及劳务的情形下适用

第八条 该房屋工程总价款为_____元,其中材料费_____元、人工费_____元、管理费_____元、设计费_____元、垃圾清运费_____元、税金_____元、其他费用_____元。工程总价款是各分项价款的总和。

前款所述的总价款和分项价款是乙方的预算价格。结算价格超出预算价格的,甲方按预算价格支付工程总价款;结算价格低于预算价格的,甲方按结算价格支付工程总价款。第九条乙方对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设计费、垃圾清运费的报价,不得超过本合同签订时该费用的市场平均价格。

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报价超过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市场平均价格结算。

双方对前款所述的市场平均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价格评估部门评估,价格评估部门的评估结论,双方应当接受。

第十条 乙方应在《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中注明材料和设备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品牌、型号、规格、等级、价格和数量。

乙方提供并已经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与《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规定不符的,甲方有权选择以下列方式之一处理,乙方应当接受:

(1)甲方同意继续使用的,乙方免收该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甲方不同意继续使用的,乙方应当根据《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规定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费减半收取,原工期不变。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提交说明书、保修单、环保说明书和购货发票复印件,甲方要求与原件核对的,乙方应当同意。发票上应当载明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价格和数量。

第十二条 乙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乙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完工后的室内空气质量,辐射、照明和噪音强度等指标,使甲方达到安全居住、生活的目的。

乙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不再收费,原工期不变。

第十三条 甲方变更施工内容的,乙方应当同意。工期、总价款、《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内容相应变化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生效。

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在甲方提供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乙方提供劳务的情形下适用

第十四条 该房屋的工程总价款为_____元,其中人工费_____元、税金_____、其他费用_____元。

第十五条 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当按时送到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乙方应在验收后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运抵现场,经乙方验收后发生损坏的,乙方应当赔偿。

第十六条 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应用于本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短缺或被更换的,乙方应按短缺材料和设备的价款或材料和设备被更换前后差价的10倍赔偿甲方。

第五章 付款方式

第十七条 工程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本合同签订后,开工前二至五日,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30%的工程款;

(二)完成50%的工程量之日后的三日内,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40%的工程款;

(三)竣工验收后三日内,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25%的工程款。

(四)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或双方约定的保修期满,甲方支付相当于总价款5%的工程款。

甲方支付工程款,乙方的业务员或施工人员收取的,视为乙方收取。

第十八条 因变更施工内容导致总价款增减的,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支付或收取增、减部分的款项。

第十九条 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施工结束,甲方全额付清应付款项后,乙方应当出具合法发票。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有权留取相当于工程总价款的5%的保修基金。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没有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甲方应将保修基金全额退还乙方。

第六章 结算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后对价款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不超过七日的核价期,核价期内,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付款,乙方应当同意。甲方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的,核价期至取得评估报告之日届满。

甲方委托第三方评估价格的,以《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约定的价格作为计算总价款的依据,按照评估结果结算总价款,乙方应当同意。

第七章 工程进度

第二十二条 本工程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竣工,工期为_____天。每日施工时间为_____时_____分至_____时_____分(_____时_____分至_____时_____分休息)。

工期中施工时间内,乙方未施工的,不论工程是否竣工,未施工的每1日按延误工期1日处理。不满1日的按1日处理。

第八章 施工

第二十三条 乙方指派_____为工程驻工地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包括根据要求组织施工,协调、处理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乙方对其指派的驻工地代表的行为均予认可。

乙方更换驻工地代表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收到更换通知前,乙方对原驻工地代表的行为应当认可。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自行施工,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转包给任何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 工程执行DBJ08-62-97《住宅建筑工程技术规程》、 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和双方的约定。

第二十六条 施工期间,甲方及其代表有权在现场查看、了解、检查施工情况,乙方应当配合;但甲方不得因此影响乙方施工。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按照甲方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和做法说明完成工程,确保工程质量,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八条 施工期间,甲方修改设计方案并相应地变更施工方案、增减施工内容的,应在变更的项目施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施工。

甲方变更、增减施工项目的,应当与乙方签订作为本合同附件(六)的《工程项目变更单》。

因甲方变更工种项目引起竣工日期和工程总价款变化的,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施工中不得变更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折、改供暧、燃气管线,或实施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危害使用安全,和超过住宅原设计标准的行为。

甲方要求实施前款规定禁止的行为,乙方可以拒绝,但应当提供修改意见。

第三十条 乙方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避免甲方房屋和其他财产的损失。

乙方违反前款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一条 施工中,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的设施。乙方违反前款的规定,引起相邻纠纷和与物业公司及任何第三方的纠纷的,应当负责处理,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公用事业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日平均支出超过以下限额的,超过的部分由乙方承担:水费_____元/日,电费_____元/日,煤气费_____元/日,电话费_____元/日。

前款所述施工现场每日发生的各项公用事业费为施工期间该项费用的总额与施工天数的比值,以公用事业企业的付款通知或收据为认定费用的依据。

第九章 验收

第三十三条 隐蔽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在完工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按乙方通知的时间参加验收。甲方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当通知乙方另行安排时间。

甲方无法及时验收,可能导致乙方延误工期的,乙方可以组织人员验收,甲方应当接受验收结果。甲方事后要求复验的,乙方应当按要求办理复验,复验合格的,复验、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予以顺延。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在竣工前五日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后七日内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签署作为本合同附件(七)的《工程质量验收单》和作为本合同附件(八)的《工程结算单》。乙方应当出具作为本合同附件(九)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验收合格的,甲方承认原竣工日期。

第三十五条 乙方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不得因甲方已经或未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验收,免除赔偿责任。

第十章 保修

第三十六条 工程保修期三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每逾期一日,应当支付对方_____(100元-500元)的违约金;但因甲方的原因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变更施工项目等原因而延长工期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做或解除本合同,原工期不变,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第四十一条 甲方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的,经结算已完成的工程款,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支付另一方相当于工程总价款10%的违约金后,本合同终止。

第十二章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_____种途径解决:

(一)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地址:

电 话: 电话:

邮 编: 邮编:

日 期: 年 月 日

单位房屋装修合同范本二:

甲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业主):

丙方(施工单位):

兹就乙方委托丙方在甲方管理的鸿禧花园社区内进行乙方所拥有房屋装修工程事宜,经叁方协商签定本协议书,具体条文如下,系叁方共同遵守:

1.应注意之事项

上海鸿禧花园社区为一个高级商住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严格管制各项装修工程,以使鸿禧花园社区能成为高尚而环境优美的高级物业,并祈达成下列目的:

(1)促使物业价值日增;

(2)减少火警发生及因擅自加建或改装而引致之安全及卫生问题;

(3)避免扰及邻居;

(4)减少日後物业保养难题;

(5)确保遵守上海市政府及房管机关有关法规。

业主应严格遵守有关现行法规的规定,并聘用法律规定的认可人士进行工程。若有任何疑问,应向上海市政府及有关房管机关查询。

2. 装修及施工工程守则

单元的业主如需在该单元内进行装修,业主及其所雇用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安装标准进行装修工程,不得损及社区房屋的建筑结构。一切费用由业主自行负担。业主及其所雇用的施工单位应遵守的规定包括但不限於:

(1) 在对该单元进行装修前,业主必须向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如附件),并提供该单元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有效图签的装修图纸(包括但不限於平面配置图、水电施工图)和资料。在不影响社区房屋结构、管道、电源、整体外观、公共设施等和不触犯本公约规定、有关政府法规下,管理公司会对业主的申请进行审批,审批工作自资料完整的申请表提交後叁个工作天完成,若有资料欠缺或资质不符,自补件完成後叁个工作天完成审批;

(2) 施工单位或装修公司在进行装修前必须对所装修工程投保有效的、具足够保险金额的"安装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第叁者责任险"(安装工程期间)。 投保保险所需的保险费或任何其他费用均由业主、施工单位或装修公司自行负担。未经管理公司审阅和批准的安装工程,任何加建及改装工程一概不准动工。

(3)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社区,经管理公司批准并办妥各式出入通行证後方可施工;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社区必须遵守管理公司对於门卫保安要求的作业规 登记等手续。

(4) 业主经管理公司同意对该单元进行装修後,业主须与管理公司安排施工材料的搬运时间、地点及所经通道,不得占用、阻塞公共地方,亦不得弄污、损坏、堵塞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

(5) 进行装修时,业主须保持社区公共地方和公共设备的清洁和该单元内部卫生,对施工用的材料、易燃物件或有挥发性的化学物品一定当心保管及使用,不可抽烟,以免发生灾害。一切废物和施工垃圾由业主自费并即时清除和运走;

(6) 管理公司有权在施工期内进入该单元视察各项工程是否符合管理公司的审批规格。如发现有违章施工情况,管理公司可要求业主和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并采取相应步骤纠正和补救违章施工情况,其间所引起的一切费用、损失或经济责任,均由业主自行负担,与管理公司无涉。

(7) 因装修施工或其他任何行为引致他人受伤或财物损失均由业主负责。

(8)其他禁止项目

业主不得

(1)改变任何渠道、管井及其他公共装置;

(2)悬挂或装设任何物件於窗外(绿化植栽除外但须注意安全);

(3)更改楼宇主要结构(如支柱横梁、结构墙、楼面及天花);

(4)装置神位或任何物体於单位外;

(5)更改原有屋外设计及外貌,例如不可击穿外墙装置空调机或其他用途;

(6)在单元大门或窗口装置铁闸或窗花。

(9) 空调机

社区所有单元内已备有适当的位置可供安装空调设备,管理公司严禁业主击穿墙壁作安装空调机或其他物件。及任何空调设备、室外管线任意垂悬、按置於非指定位置(尤其是外墙墙面)。

(10) 电视天线

客厅及主人房间均设有电视视讯插座,接收有线电视节目及卫星电视节目,因此严禁在窗户及外墙装置任何形式天线。

(11) 抽气风扇

社区所有单元内厨房及不直接采光浴室皆预装抽油烟机及抽气扇,业主

不得另击穿墙壁或天花以安装抽气扇。

(12) 遮阳篷帐及檐篷

任何临时或永久性之遮阳篷及檐篷不得设置。

(13) 门窗

所有业主不得拆除或更换建筑物外观门窗,门窗亦不可改装反光玻璃或是其他类似材质,以免影响其他住户。

(14)装修工程施工时间:

为避免装修工程施工所产生的噪音、污染影响小区住户的安宁,施工时间订为上午08:00至晚上20:00时,在此时段以外时间禁止施工,如因特殊状况需要在规定时段以外时间施工,必须先向管理公司申请施工许可,经审批通过以後才准许施工(但一定要遵循审批时要求的条件)。

3.装修公司及装修公司保证金

业主可自由选择及聘用装修公司,但该装修公司必须具备合乎现行法律规定的资质及证明文件。如自行聘用的装修公司或其员工有任何违约、疏忽或任意行为造成社区或其他业主经济或精神损失,该业主须负责。故恳请各业主在选择装修公司前,必须考虑该公司的声誉及其可靠程度。为保障业主利益及维持良好的社区环境,所有申请在鸿禧花园社区施工的业主都需要向管理公司登记、申办施工许可并责成施工单位缴付保证金人民币二仟伍百元正(金额可按需要随时调整)。此项保证金作为保证该业主及其所雇用的施工单位在装修某单元完工後,清理所有装修废料、自费修理所有因装修工程而导致损毁的公共设施,及将管理公司发出的工作证交回。该等工人出入本社区时,必须出示其工作证供驻守社区入口的保安管理员查验登记。装修公司须缴交每张临时工作证保证金人民币伍拾圆正及制作费每张人民币元(此金额可依实际状况需要而随时变动),管理公司才发给临时工作证。管理公司会随时突击检查装修工人是否领有管理公司发给的工作证。管理公司有权拒绝任何未领有工作证之装修工人在社区内进行任何工程。管理公司在确定装修公司完全遵守有关条款後,并经有关业主在装修工程申请表背面签认该公司装修其单元妥当後,装修保证金可以免息发还。未经业主背书之装修公司保证金,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发还。倘若装修保证金不足弥补上述费用时,有关业主须责成施工单位向管理公司缴付其差额。装修保证金一经退还後,如业主再欲装修,必须重新申请并再缴装修保证金,方可施工。为保障业主本身利益,殷望各业主衷诚合作,管理公司办理登记,主动提供装修公司资质证明及缴交保证金。

4.改装及加建工程

第7篇: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意见范文

近年来,在我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努力下,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步,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从近期清欠上访、投诉情况看,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治理,某些时段、某些地区拖欠问题还比较严重,造成群访、越级上访等现象,不但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也损害了务工人员的切身利益。为加强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工作长效机制建设,从源头防止拖欠问题的发生,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持社会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强化建设资金审查,加强市场准入源头的规范

(一)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审核把关。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审查,在审批施工许可时,要核实工程项目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资金落实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到位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要从严审查。对建设单位提供虚假资金证明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已经批准的项目,已经开工的要责令停工整改,并不再审批其申请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完善加强建设工程带资承包管理。对建设工程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数额、计息方式和偿还期限。带资承包的施工企业,不得再要求分包单位带资施工。对违规带资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承接资格。

(三)严格禁止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新上建设项目。对已竣工或在建工程仍然存在拖欠工程款而又申请新上建设项目的单位,建设系统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实施联动制约。在原项目拖欠款未彻底偿清以前,不得办理其新建项目的施工许可等手续。各级清欠机构要将发生拖欠而未彻底偿清的单位名单及时抄告有关部门,并通过当地媒体予以公示。

二、严格建设过程监管,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工程款拨付情况监控

(一)规范建设项目发包承包管理。加强工程承发包合同管理。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预付工程款和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时限、支付方式以及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方式等内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建筑业企业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资质出借、以包代管等行为。实行分包的项目,总承包企业必须使用自有或直接招用的劳务人员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作业,只能将工程主体结构以外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分包企业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内容或劳务作业项目再分包给任何单位或包工头。总承包、分包企业必须与所招用的全部务工人员逐个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由分包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经总承包企业核验留存。总承包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对分包企业和分包工程的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全部由总承包企业派出,并切实履行相应管理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总承包企业不得变更原投标文件承诺的现场管理人员。

(二)加强工程款支付监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予以制约。建设单位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进度款。对因工程进度款拨付不到位或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而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严格房屋预售和产权登记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批准实行预售的,开发企业必须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预售资金必须全额进入专用账户并优先支付工程款。各银行和房屋预售审批部门对预售资金流向及使用情况负有监管责任。房屋确权登记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必须核验由开发企业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共同签署的工程款结算完结报告,否则一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三、严格工程结算和竣工备案管理,将工程结算纳入竣工验收备案审查

(一)进一步严格工程竣工结算时限。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查。单项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从接到承包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最长60天内必须完成审查。发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视同认可。对工程质量等存在异议的,应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技术鉴定,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办理竣工结算。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工程结算审核为由,拒绝或拖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否则视为故意拖欠工程款。

(二)进一步严格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施工企业人员工资结清证明,凡是未提供人员工资结清证明的,一律不予备案,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对不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单位,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将依《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暂停其新上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批。

(三)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量保证金预留及返还的比例、期限和方式,并在承包合同中与施工企业约定。双方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到期后,建设单位应将质量保证金扣除因施工企业责任造成缺陷的鉴定及维修费用后全部返还施工企业。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单方面扣押应按合同约定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按索赔程序办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逐步取消预留保证金的做法,解决因质量纠纷导致的变相拖欠问题。

四、加强建筑业企业用工管理,完善工资支付监督监控

(一)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建筑业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建立工资支付内部监控制度。企业必须制定专门的务工人员工资管理规定,加强对各分公司、项目部的日常检查,负责协调处理劳资纠纷,确保制度得到落实。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建筑业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情况纳入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p#分页标题#e#

(二)加强落实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按照工程合同造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按要求存入工程所在地财政专户,专款用于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拖欠务工人员工资问题。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时,剩余的工资保证金全部退还建设单位用于支付工程款。外地进建筑业企业要在本市指定银行专用账户存入规定数额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由储蓄银行出具缴纳证明。缴纳证明作为外地进建筑业企业进备案申请条件之一。按照政办发文件规定,外地进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150万元,总承包二、三级企业100万元;专业承包一级企业100万元,专业承包二、三级企业50万元;具有七项以上(含七项)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20万元,七项以下的10万元。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投诉上访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下一年度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比上一年增加一倍;凡因支付农民工工资需支取保证金的,缺额必须在一个月内补足至规定数额。

(三)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用工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使用务工人员,必须依法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健全完善员工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等各项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积极实行信息化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完善适合建筑业企业用工特点的劳动合同范本,合同中须明确务工人员工作种类、工作量、工资的结算及支付方式,明确工资支付期限,明确纠纷解决方式和途径,并推广使用。

(四)总承包企业全面负责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用工企业对所使用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负责对所使用的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确保务工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凡是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首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其中已经拨付给分包企业的款项,由总包企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或自行追回。

(五)严格务工人员工资发放管理。

一是严格工资发放时效。提倡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日清月结”制度,提倡实行按月发放。建筑业企业须按月结清每个务工人员当月完成的工作量,须按照与务工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工资结算时限和工资支付方式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

二是施行务工人员工资发放“二卡一表”制度。即务工人员登记卡、务工人员工资发放卡和工资发放公示表。务工人员登记卡正面记录务工人员姓名、籍贯、年龄、工种、身份证号、工资卡号、用工单位等信息,背面印制务工人员维权须知。务工人员登记卡发放范围为已签订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发放卡的务工人员,由其随身携带。监管部门检查时核查务工人员是否持有登记卡及登记卡单位与施工现场用工单位是否一致,以此作为用工单位是否按规办理务工人员工资卡及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依据。工资发放卡是银行发放给务工人员的工资卡,务工人员工资由银行按月发放至务工人员工资卡中。工资发放公示表是用工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前,张贴于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工资情况,用于务工人员核对工资数额。监管部门与银行合作建立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监管信息系统。

三是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由总承包单位或用工单位按照用工合同约定直接发放到务工人员工资卡中,严禁直接发给包工头,未经本人委托他人不得代领。每月5日前,劳务企业或用工单位将上月工资应发放情况统计完毕,报项目部及总承包单位审核,每月10日前,总承包单位或用工单位审核完毕,并打印工资发放公示表公示,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总承包单位或用工单位将工资款汇至工资监管账户,并按照用工合同约定由银行将工资直接发放至务工人员工资卡中。用工企业必须按月编制工资支付清单,记录当月应发数额和实发数额,经务工人员、项目部负责人、总承包单位监管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在施工现场张榜公示并留存备查。

四是建立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黑名单制度,强化拖欠责任追究。对于拖欠事实清楚,未能及时解决又无正当理由的施工企业,计入黑名单,在网站公示,限制其参加招投标资格。凡未按照用工时签订的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时限按时发放务工人员工资的,由主管部门对用工单位及总承包单位进行约谈,连续三次违反工资发放管理相关规定的,计入黑名单。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问题引起投诉上访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直接计入黑名单。发生务工人员投诉拖欠工资案件,总承包、分包企业应当举证已结清投诉人务工工资的详细资料,无法举证的,以投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或相关要求为准。对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施工企业要优先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

五、健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完善信用管理制度

(一)完善加强建筑领域信用管理,形成工作合力与市场联动。尽快建立完善工程建设活动监管对象相关信用档案,及时汇总有关建筑业企业和相关单位的信用信息。实现各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共享监管信息,使拖欠方“一处失信、处处受制”。要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招标投标、银行贷款、评奖树优等各个环节,研究出台具体的鼓励、限制及惩戒的办法和措施。

(二)加强中介咨询服务行为管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机构要为工程项目双方提供公平合理的咨询服务,严格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查或鉴定检测,并保证工作成果的科学、公正。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机构的监督监管。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机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追究其责任,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三)发挥建设领域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设领域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会员单位行为规范,引导建设类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增强风险意识,自觉规范市场行为,抵制不正当竞争,有效防范拖欠问题的发生。对存在拖欠问题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要在行业内部予以约束和制裁。

六、明确落实主管部门清欠责任,依法解决拖欠问题

(一)落实建设主管部门领导责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防范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工作要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进一步充实施工现场管理力量,将每个施工项目务工人员工资发放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监管人员,确保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拖欠问题或隐患。要制定务工人员工资检查考核办法,实行月、季、年度考核,坚持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检查工作必须覆盖到辖区内的每一个工地,发现拖欠问题及隐患要及时上报、限期处理。对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p#分页标题#e#

(二)在项目部建立拖欠工资问题协调小组。在项目部建立拖欠工资问题协调小组,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工程量、质量安全行为及务工人员工资纠纷案件协调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萌芽状态。

(三)充分发挥劳动仲裁作用。对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案件,凡是存在争议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可引导双方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务工人员工资争议事件随时受理、快速解决。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建议当地劳动仲裁机关依法减免劳动争议仲裁费用。

(四)通过司法手段解决拖欠问题。对拖欠工程款问题,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可指导纠纷双方通过仲裁、诉讼等渠道依法解决,主动寻求法律支持和帮助。与民间仲裁机构合作,充分发挥其解决纠纷便捷的特点,对涉及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的仲裁,可建议仲裁机构适当减免仲裁费用。与司法行政部门合作,把建筑务工人员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建筑务工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与当地司法机关合作,要简化程序,加速办理,切实保障建筑务工人员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援助。

第8篇: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意见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和融资资金,是指以政府性国有资产做抵押或其它特许权做质押,由某一法人受政府的委托代表政府,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或上级政府向下级安排的用于重点工程的专项资金,并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决定进行工程项目的投资。具体包括:银行贷款、非银行机构的信托贷款、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重点工程拨(转贷)款、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重点工程项目拨款等。

第三条融资机构是工程投资项目的法人机构,对工程项目负全面责任。工程指挥部是工程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具体的实施者,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开工前的征地、拆迁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负责对工程项目的实施及工程施工中进度、工程量、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融资机构的融资方式、额度、期限、抵(质)押物、利率必须经县政府批准。融资机构应尽可能的节约和降低融资成本,对融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地质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环评可研、抵押物评估、审批等费用,按照最低价为原则,经县政府批准后,在投资的项目中据实列支,对其它费用按融资额度的千分之一的标准使用,并在投资项目中列支,如遇特殊情况超过控制数必须报县政府批准。

第五条资金调度与核算。

项目资金实行归口管理。上级拨入的资金由财政按项目设立专户进行管理;银行贷款或社会融资由项目法人(融资单位)分项目在贷款银行设立专户。项目资金实行政府统一调度。上级拨入的项目资金纳入到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县财政根据县政府的抄告拨付;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由部门实施的重点工程,由部门向政府提出拨款请示,由政府抄告拨付;银行贷款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法人填制相应的审批表后,经部门进行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给予支付。各工程项目按投资总额设立一定额度的零星支付资金,用于一次性单笔、次金额在2万元以内的应急支出,项目法人根据当年县政府的投资额度掌握使用;当年额度在3000万元(含)以内的控制数为10万元,当年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控制数为20万元,零星支付的支出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工程项目归口项目法人实行统一核算,工程指挥部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设立银行专户,不进行会计核算。项目法人要按照“三个一”的要求进行帐务的设置,即一个项目、一个银行专户、一个帐套的模式进行核算,保证每个项目资金的脉络清晰。各项目之间如需拆借资金,必须由县政府统一进行调配。

第六条实行项目总预算和年度额度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要在工程可研和设计完成后,依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的概算、预算,并制定分年实施计划,报经县政府批准和财政部门备案。项目法人要根据施工期限和资金筹措情况,制订出当年的投资额度和资金来源计划,报经县政府批准后,项目法人根据年度投资额度制订出分月的投资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要分项目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额度建立台帐,做好年度的额度核算。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需要调整工作量或者追加工程预算时,项目法人应提供相关的依据报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资金的拨(支)付。总的要求是:依照月度计划,根据工程的进度,经过部门的审核,报经县政府批准给予拨(支)付。考虑到工程施工的履约保证,每次只按进度的70%给予拨(支)付。五项费用的审批程序如下:

工程管理费用,主要指材料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打印复印费、出差考察费、办公场所租赁费等,由工程指挥部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县重点工程办公经费核拨审批表》,报县政府批准后,每年按每个工程指挥部5万元的标准拨给。工程前期费用,主要包括项目的立项、办证费用、勘探费、招标费、规划费用、图纸设计费、图审费等,由工程指挥部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县重点工程前期费用核拨审批表》,经县建设局、财政局核实后报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费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和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由工程指挥部会同国土部门对用地进行实地丈量,确定征地补偿费用的总额度,填写《县重点工程征地、拆迁资金核拨审批表》,连同相关资料,经县国土局、建设局和财政局核实后报县政府批准,项目法人或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的额度拨给县国土局,由县国土局依照合同和被征地户收据及时补偿到户。

拆迁费用,根据县政府批准的规划,工程指挥部会同国土部门或房管部门对拆迁户进行实地丈量,并依照县政府批准的拆迁补偿方案框算拆迁补偿的额度,填写《县重点工程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核拨审批表》,连同相关资料,经县国土局或房管局、建设局、财政局核实后报县政府批准。项目法人或财政分次或一次拨付给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依照拆迁合同、拆迁进度、拆迁验收证明及收据直接拨付到个人。工程建设费用,施工单位凭监理单位签署的工程进度审核意见向工程指挥部提出用款申请,工程指挥部核实后,填写《县重点工程建设费用核拨审批表》,连同相关资料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连同建设、财政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八条资金支付方式。

财政拨款投资的工程项目,除第七条提供县政府批准的审批表外,由县政府下发抄告到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抄告,项目法人提供相关依据后,由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直接支付到工程施工方,或通过授权支付的方式(指办公、前期费用)拨付到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贷款投资的项目,根据政府的审批意见直接给予支付。

第九条工程项目竣工后,工程建设费用已按70%给予了支付,剩余部分待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后,由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进行清算。

第十条工程项目按不低于工程决算价的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分期支付给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期满后结算。

第十一条资金监督。

第9篇: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意见范文

一、指导思想

根据省、市有关部门的要求,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和建筑市场行业管理规定,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把中小学建设项目工程办成群众和社会满意工程。

二、任务要求

(一)任务:省、市和本级政府下达的学校校舍建设、维修,校园改造以及相关配套工程;区政府确定的学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

(二)资金来源:1.中央、省、市或上级部门拨给的专项资金。2.区统筹教育费附加。3.市政府安排土地出让收益计提教育经费专项资金。

三、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我区中小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任务按时按质完成,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成立区中小学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一)单项投资总额超过200万(含200万)以上项目建设

领导小组:

组长:(区长)

副组长(常委、副区长)

(区政府副区长)

成员:(区政府办主任)

(区发改委主任)

(区财政局局长)

(区监察局局长)

(区住建局局长)

(区审计局局长)

(区教育局局长)

(区教育局党组书记)

(区教育局副局长)

项目所在镇镇长

项目所在学校校长

代建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代建单位负责人担任,办公室组成成员由代建单位班子成员和教育局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二)单项投资总额200万以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区教育局局长)

(区教育局党组书记)

成员:(区教育局副局长)

(区发改委副局长)

(区财政局副局长)

(区监察局副局长)

(区住建局副局长)

(区审计局副局长)

(区政府办主任科员)

项目所在镇镇长

项目学校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同志担任。办公室组成人员由教育局班子成员和项目学校校长、项目所在镇分管教育工作副镇长组成。

四、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及工作职责

(一)研究确定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地勘单位、设计单位、招投标机构、200万以下(不含200万)项目建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二)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工作。

2、负责项目前期单项工作费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开支的审批工作。5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3、负责按规定进行招标(邀标或议标)合同的审批工作。

4、负责审批政府政策性收费项目的资金支付。

5、负责审批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项目资金。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工作

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业主单位做好负责设计图纸、地质勘测、图纸审查、编制预算等工作。

2、业主单位将图纸、工程造价预算书送达审计局进行工程初步审计工作。

3、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协调业主单位做好规划、报建等办理工作。

(二)组织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勘查、设计、监理等单项服务工作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单位的确定,由领导小组公开招聘招标机构,委托市建设局招投标中心按照招标投标程序实行公开招投标。

2、招标机构公开招聘按以下工作流程操作:

(1)由业主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在区政务中心网上招聘公告。

(2)报名方式为在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现场报名或者登陆区政务中心网上报名。

(3)由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报名的招标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将合格的招标机构报项目实施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3、单项投资总额200万以下(不含200万元)工程项目招标方式由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可采取公开招聘招标机构,或由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的邀标、议标工作。邀标、议标按以下工作流程操作:

(1)招标机构或业主单位拟定议标或邀标文件

(2)业主单位在区政府网站和项目所在地区项目信息

(3)招标机构或业主单位受理议标或邀标单位报名

(4)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报名的议标或邀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5)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确定中标单位

4、资质审查人员由区纪委、监察、审计、发改、住建、项目法人代表或代建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报名的招标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资质、信誉和业绩以及是否属于区级“黑名单”的情况进行审查,并由企业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无记录证明。

5、中标施工单位必须向业主单位缴纳总额10%的履约保证全方可进场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单位退还。

(三)施工管理

1、由业主单位起草施工合同书、监理合同书报送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后,组织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书。

2、施工单位要树立起“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管理,严格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如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或不按合同延误施工时间,将追究施工单位责任,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同时列入施工单位"黑名单",不准再参加区工程项目建设。

3、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技术指导和跟踪检查,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查处,确保工程质量,如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将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四)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向业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办公室组织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向区领导小组报告。

2、由领导小组委托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五)资金管理和使用

资金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专款专用。

资金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具体审批程序实行如下:

1、施工单位按施工进度提出拨款申请。

2、监理单位核实工程量工程进度的意见。

3、业主单位审核意见。

4、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审批。

工程款按进度拨付,工程完工后,拨付合同工程款80%,待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后,按工程审计结算造价,拨付95%工程款,余下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期满1年,工程质量无问题后再返还。

(六)组织工程结算审计工作

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收集有关工程结算资料报区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