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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畜禽养殖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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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畜禽养殖条例

第1篇:规模畜禽养殖条例范文

目前,北京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走在全国前列,绝大多数养殖场已有治理设施,大部分养殖场采用干清粪工艺,少部分采用水冲粪工艺,畜禽的粪便和尿液多以直接还田方式来处理,仅有8%和 5%的养殖场分别采用沼气工艺和有机肥工艺处理粪便。1999 年粪便排放污染物中 BOD5 为 5.29 万吨,CODcr 为 7.26 万吨,NH3 为 1.13 万吨,同期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 CODcr 排放量为 3 万吨到 14 万吨。据北京市环保局等部门对一些猪场排放的猪粪尿进行监测,并用国家污水排放标准进行评价,结果表明COD 超标 53 倍,BOD 超标 76 倍,SS 超标 14 倍, 达到严重污染的程度。畜禽粪便污染现已成为北京市环保工作的又一重大难题。防治这一农业污染的主要来源,需要从法律方面着手,通过不断完善各项相关制度,逐步改善生态环境。

一、北京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概述

自制定《北京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规划》以来,北京市已经在畜禽污染防治道路上走过十余年的光阴,并在此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效果,这一切不得不归功于诸多法律的出台与实施。以下就是与畜禽污染防治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法律。

1987 年 9 月 5 日通过、2000 年 4 月 29 日修订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 12 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 40 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这一法律的颁布有利于加强畜禽污染排放的监督,为养殖地区周边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1995 年 10 月 30 日通过、2013 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除了之前对工业固体废物、垃圾、农用薄膜等做了相应规定,在第三章第 20 条规定养殖者要对畜禽污粪进行收集、贮存,防治环境污染。由此体现出该法律的不断完善以及对畜禽污染防治力度的加大。1984 年 5 月 11 日通过、2008 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的第四章第 49 条规定:国家支持养殖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设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治污染水环境。此举有利于保障养殖区周边水资源安全。

2014 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的第 49 条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由此体现对畜禽污染防治的重视,有利于加强人们的防治意识,增强治理的决心。

2013 年 11 月 26 日国务院颁布我国首部农业农村环保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开始实施。它的颁布填补了我国专门针对农村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的空白。《条例》第一章要求从两方面即加大资金投入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对于无害化技术处理的鼓励方面进行论述。体现了国家对于畜禽污染问题的重视以及防治的决心。第二章是预防。划分养殖区域同时要求其根据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设施方可投入生产。此条款有利于养殖场建成完善的配套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第三章是对于污染物的综合利用与治理。要求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污染的扩散。同时要求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对其进行监管,对于被迫迁走而造成损失的养殖场要给予补偿。此章通过综合利用的方式防止资源浪费的同时保护了环境。第四章是通过扶持支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污染防治的设施建设。同时对于养殖场与养殖小区提供咨询帮助。有利于激励畜禽养殖户的积极性,引导更多人投入到畜禽污染防治中。第五章是对于违反本条例及未履行职责的各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罚。通过法律的手段保证《条例》的施行和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

2001 年 11 月 12 日北京市农业局初步制定《北京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主要对养殖区域,养殖审批及养殖原则三个方面进行规范制定。首先要合理制定养殖业区域布局,要求养殖业逐步从近郊向远郊和山区转移,并从《规划》制定之日起,新建养殖加工企业一律要远离水源保护区、远离城镇、远离居民区。县级以上公路和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地下水防护区内禁止新建养殖企业,现有养殖场要做好工作,逐步转移。同时建立并落实环保审批制度。要求:新建规模养殖场(小区)要依照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市农委、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联合审批。逐步改造现有养殖场工艺不合理的地方,实现达标排放。实行集约化舍饲养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推广使用有机肥,促进有机农业的发展。除此之外按照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对畜禽粪便进行综合利用和治理。采取人工捡拾清粪、建立场外或田间储粪池实现达标排放;保证粪便经加工处理后水分含量低于 60以下;保证畜禽场缓冲区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达到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实现畜禽粪便经治理后与种植业有机结合的目标。《规划》的制定在加强北京畜禽养殖业保护的同时也为畜禽污染的防治提供了有力保证。

2006 年 9 月 5 日北京市农业局根据市环保局要求印发《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第一章明确提出其面向北京市农业局承担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关于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的项目。同时养殖场要将粪便加工成肥料进行还田,对于污水要尽量实行零排放。此条款有利于促进养殖场技术提升,规范养殖场秩序,保护周边环境。各区县的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好前期的立项工作,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下一季度的治理计划与目标。同时要求区县畜牧主管部门和养殖场应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管理,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工程保质按时完工。《办法》有利于完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申报制度,为污染防治环节提供便利。

二、北京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存在的法律问题

1.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体系不健全。北京市已经按照《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规划》开展了十余年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同时也依据农村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这两项法令。但是依然面临现有的法律法规所规制的对象较单一,无法适应现阶段农村等情况。仅将大型规模化养殖场或养殖小区作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的制定对象,对于未达到一定规模的散落小户并没有提出明确规定,这就成为之后执法环节中的漏洞,部分个体养殖户也因此肆无忌惮,造成环境污染。同时受经济水平和地理环境制约的影响,即便是北京的农村,虽然畜禽养殖户具有一定规模,但是数量依然少于规模标准以下的个体养殖户,因此对于占据畜禽养殖主要地位的个体养殖户而言,急需完善现有法律以切实做到农村畜禽养殖工作的防治。

2.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环境执法薄弱。由谁来进行农村环境的监管,这一问题尚不明确。北京同全国一样采用环保局中央统一领导,其所属各级环保部门分级管理的方式,这就出现各环保部门各自为政的现状,由于一些区县的环保部门认为远离市区,就忽视对于环境的监管。之前由于没有颁布正式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污染的防治工作主要依据环境法来开展。然而环境法较多地强调污染者即养殖者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针对政府责任却很少提及,这就使政府以此为依据淡化环境执法的行为。但是在 2013 年 11 月 26 日国务院颁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已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并且为了防止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渎职行为,特在《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的第一条中明确提出对于以上部门过失的处理办法,由此可见国家对于环境执法的重视。相信有了《条例》的约束,农村环境监管主体不明确的现状能够得到改善。

地方政府缺乏对于环境污染治理重要性的认识。为追求经济效益,一些地方政府仅片面执行中央制定的污染防治政策,仅仅看到畜禽养殖业的经济价值而忽视它所带来的污染问题。农村仅部分地区设置环保部门对其周边环境进行监管,但大多数地区则没有设置相应的部门,这明显体现该地区的环保意识欠缺仍需继续加强。对于农村环境监管通常仅局限于各区县的中心区域,对于偏远地区的管理往往力不从心。因此就会由于中心区域一片整洁,产生整体环境良好的错觉。殊不知偏远区域仍然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以北京市某村为例,由于远离所属区县的中心区域,环境监管力度较小,就将畜禽养殖场设在道路周边,人们每行至此处就会嗅到一阵畜禽粪便的恶臭,无不掩面迅速离开。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周边人们的正常生活,急需当地政府着手解决。由此体现加强北京市农村偏远地区畜禽污染防治工作迫在眉睫。同时,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数量有限,相关部门无法按照大规模的养殖场的标准对其进行收费,然而环境监管的费用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排污收费,两者息息相关,相互影响,所以治理费用的缺乏进一步限制了污染防治的执行。因此以上这些严重影响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执法环节。

3.司法处罚措施尚不完善。对于处罚措施,无论是 2001 年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还是 2013 年底颁布的国内首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其主要是进行行政处罚,同时以力罚和罚款居多,其中力罚是针对生产经营者实施的违法行为而责令其停产,停业的活动,很少涉及到司法处罚。仅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提到对于政府环保部门和农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员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畜禽养殖者或其他人员因违反《条例》造成危害后要承担的司法处罚并未提及,同样对于通过诉讼制度维护环境公益的程序涉及较少,这样会使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甚至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对违反《条例》不以为然,为其顺利实施埋下隐患。

三、北京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

1.立法方面。修改《环境保护法》,增加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针对城市环境改善和工业污染处理进行环境保护,而对农村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并没有正式的规定,即便有方面涉及也十分片面而且隐晦。针对这一问题必须要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与完善。建议是:在《环境保护法》的目录中单独增加一章关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内容,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养殖场(户)应承担的环境责任及违反规定后相应的处罚措施,特别是针对中小型规模的养殖户也要将其划入污染监管的范围,改变其在法律中的盲点地位,使得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法可依。最后,要针对已开始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存在的问题对《环境法》加以完善,做到与《条例》相互补充,实现改善农村环境,促进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形成的目标。

2.执法方面。建立职权统一的环境执法机构。北京市涉及的农业部门众多,但是由于环境执法机构各不相同,很多时候会出现农村环境无人监管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避免不同农业部门间相互推诿,要在各农业部门外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机构。具体建议是北京环保局对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机构进行垂直领导和统一工作部署,其他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根据每个区县不同的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污染防治计划与标准。各村镇要设定环境检测员进行污染的监督,同时该检测员要定期向上级环保部门进行报告。此项做法有利于了解村镇周围污染的真实情况。

强化农村环境执法监督。目前北京市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久不见效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各地方政府对于畜禽养殖户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换句话说就是政府的环境责任没有得到全面的落实。在农村环境执法方面,不仅要建立起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机构,还要定期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进行排污检查,同时要不断加强对于环境监管人员的教育,使其能够正确处理与养殖户及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这就需要北京市政府出台相关制度,将对于农村环境执法情况的考察作为政府官员考核的重要指标。众所周知,各地对于政府官员考核以经济绩效为主,因此各地均以经济发展作为中心,从而使生产力得到大力的发展。如果将对于农村环境执法情况的考察上升到对于经济效益考察的高度,相信政府官员一定会不遗余力地进行治理与预防,从而改善当前的污染现状。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提出北京市将把控制污染物总排放量和改善环境质量等环境指标纳入对于各级政府效绩的考核,其结果作为领导综合考察与干部选拨任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环境政绩考核制度的建立将改变目前仅以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作为评定官员工作优劣的片面状况,对于不主动执行环境监管的官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有利于督促政府承担更多的农村环境责任。将官员的自身利益与农村环境保护紧密结合,制度的落实能够激发官员的环境治理热情,从而使北京地区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改善。另一方面,为保证农民环境权益的实现,要建立农村环境执法的公众参与及监督制度。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监督有利于使环境执法的过程更加透明,减少和避免官员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加强公众对于环境执法的理解,同时体现出公众对于环保意识与维权意识的提升,利于激发公众广泛参与的热情。首先,为保证公民对于农村环境污染现状与执法情况的知情权,要使各级地方政府及时公开污染数据与相关信息。其次,要保障公众在参与环境执法监督过程中的权益。对于公众提出的各项意见和建议,环境执法部门要广泛听取,认真总结在工作过程中的不足,同时不断改进。如果在此过程中,公众的环境权益或人身财产受到威胁,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对此负责。同时要建立环境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度,以减少或避免渎职行为的发生。

通过具体的制度与措施,保证公民能够广泛参与到环境执法监督的过程中,实现政府环境执法效率的提高。

3.司法方面。健全农村环境侵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法律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发现有致使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发生时,均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环境的公共利益。首先,诉讼面向社会保护所有公民的环境利益不受侵害,而非为了保护私人利益。这一点体现了该制度的公平性。其次此制度规定诉讼请求可以在损害结果未发生前提出。这一点体现了制度的预防性,有利于降低损害带来的风险甚至可以有效杜绝损害的发生。同时诉讼的原告不仅仅是利益受损的直接受害人,还可以是保护环境公益不受侵害的任何人或组织。也就是说一旦发现某种行为会对环境造成破坏,任何人或组织都能以原告的身份提出诉讼。这项制度可以有效弥补司法程序上对于诉讼制度的不足,同时增强了人们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观念。

农村环境侵权公益制度的建立要体现保护农民环境权益的理念。第一,由于农村居民受自身文化程度及经济实力限制,环保的观念经常被淡化,甚至在环境权益遭到损害时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利益,甚至不认为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对此习以为常。针对这样的现状,要通过开放特殊的渠道来帮助他们,可以通过一些民间的环保组织进行宣传,培养农民的环保意识,同时也使民间环保组织在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发挥其应有的效用。第二,针对环境侵权上诉条件众说纷纭,有学者将对于人身、财产及精神造成损害的环境侵害称为对人的损害,将对于环境的不利影响称为对环境的损害,但是人们多数情况下,只有在真正造成了对人的损害时才会有所感悟,对于潜在的对环境的损害,似乎关注较少,然而对于环境的损害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因此,农民们要通过加强环保意识在周边环境可能或已经遭到破坏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提出诉讼,以减少对于环境造成的损失。第三,针对农村环境侵权公益诉讼的费用问题,要采用对农民倾斜的政策。可通过减少其在上诉过程中的必要费用或采用在有合理举证的情况下事先不用支付诉讼费用依据审理结果而定,若胜诉则由被告承担费用,若败诉则酌情承担较少的金额。对农民进行照顾,以加强他们对于此项诉讼制度的信赖。

第2篇:规模畜禽养殖条例范文

关键词:合肥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中图分类号 X7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7)07-0098-03

近年来,合肥市先后实施畜牧业发展、升级和转型计划,在政策、市场和效益推动下,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了快速转变,规模化畜禽养殖快速发展,这使得粪污排放集聚度不断提高,养殖污染问题一度突显。由于巢湖流域水域污染严重,巢湖及流域河流水体富营养化状态不断加重,区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越来越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被认为是主要面源污染源之一。为掌握合肥市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现状及问题,笔者进行了实地调研与论证。

1 合肥市畜牧业养殖现状

合肥市畜禽养殖品种主要有生猪、肉鸡、蛋鸡、蛋鸭、奶牛、肉羊,以猪禽为主。据2016年底统计,全市生猪年出栏271.2万头,期末存栏132万头;家禽年出栏1.4亿只,期末存栏4 800万只;奶牛期末存栏2.7万头;羊年出栏13.7万只,期末存栏14.7万只。按照农业部畜牧规模养殖的统计口径,2016年底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共有1 115家,其中养猪889家,存栏81.58万头;蛋鸡97家,存栏115万只;肉鸡108家,存栏765万只;奶牛17家,存栏2.7万头;肉羊41家,存栏3.5万只。

2 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情况

2.1 粪污排放情况 根据环保部门制定的排放标准测算,理论上我市上述规模化畜禽养殖年产生粪便约119万t、尿110万t,其中含氮约1.6万t、磷1.1万t。从养殖排污量分析,生猪养殖约占总排放的80.2%,居首位;肉鸡占12.4%、蛋鸡占3.7%、奶牛占2.7%、肉羊占1%。生猪和家禽排放的氮、磷是畜禽养殖业污染的主要来源,占排放总量的91%以上。据调查,生猪和奶牛的粪污含水量大,实现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的成本较高,治理压力大。肉鸡、羊的粪便以干粪为主,容易制成有机肥,实现资源化利用,治理难度相对较小。

2.2 污染治理情况 近年来,合肥市高度重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治理工作。市人大颁布了《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纳入其中。市政府将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实行年度考核,与“一票否决”和“区域限批”挂钩,先后出台了“全面加强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规范文件,并在全省率先完成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定,率先实施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全面关闭和拆迁工作。目前全市约3 300km2禁养区内的754家畜禽养殖场(户),已全部关闭和拆迁。

市畜牧、环保等职能部门积极推进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改造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先后多次组织召开全市畜禽污染减排工作现场会和推进会,推进规模畜禽养殖工程治理减排项目,按照“一场一策”原则,制定治理方案,将不在禁养区范围内的1 055家规模畜禽养殖场列入限期治理计划,加强督促指导,限期建设和完善粪污处理设施。目前全市现有的1 055家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中,已有914家配套建设了固体废弃物处理和废水贮存设施,占总数86.7%。在加强治理的同时,积极推广绿色生态循环养殖模式,有关养殖场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实施“猪+沼+果(菜、粮、鱼)”、“有机肥+生态农业”相结合等模式,大大提升了粪污资源化利用率。

据对部分规模畜禽养殖场调研,发现其粪污治理措施形式多样,效果好,基本实现了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粪污流失量较小,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不大。说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只要方法和措施得当,完全可防可控。目前生产有机肥、采用沼气生物发酵处理是规模化生猪、奶牛养殖场污染治理的普遍做法,其方法是:将粪便采用干清粪方式收集,经干湿分离,制作有机肥;粪污通过沼气池进行生物发酵,降解氮、磷和COD;对有配套土地消纳的养殖场,沼液和沼渣作为肥料施用农田、菜地、果园等;对没有配套土地消纳的养殖企业,沼液采用多级氧化池处理后,循环用于养殖环节用水。肉羊和肉禽养殖场污水排放少,粪便较干,一般直接制作有机肥或出售作有机肥原料,用于周边农业生产。

3 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

3.1 规模化畜禽养殖点多面广,治理压力大 合肥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仍以中小规模为主,数量约占70%,分布较散,多数经营管理粗放,污染治理设施落后,技术力量薄弱,容易造成污染隐患,是今后治理的重点和难点。同时各级环保、畜牧等部门管理和执法力量不足,容易顾此失彼,产生盲点。此外,有的地方重视不够,存在部门职责交叉,与抓秸秆禁烧工作相比,畜禽污染治理力度远远不及,有待加强。

3.2 存在养种脱节现象,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推进难度大 坚持农牧结合,推行绿色循环发展,是当前国家实施畜牧业转型升级战略,从根本上解决畜禽污染治理的重要措施。据调查,合肥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土地的情况不容乐观,有的只注重发展规模和速度,缺少考虑配套相应的土地消纳粪污。主要原因是养殖场并不承包土地,有的是养殖规模扩大后,又无法配套足够数量的土地消纳粪污和沼液、沼渣等。没有相应配套的土地消纳,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就会失去支撑。

3.3 治理设施建设不足,整体推进难度大 按照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治理的建设要求,需要配套建设节水、雨污分离、干湿分离、沼气发酵池、贮粪场和污水贮存池等设施设备,而在合肥市有现1 055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中,尚有141家未完成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污水贮存设施的改造任务,导致治理设施建设存在短板,整体推进治理难度大。这些企业总体经济实力较弱,填平补齐改造和后期维护运转需要大量投资,加上养殖行业波动性较大,仅凭一已之力难以承担,致使积极性不高。这也是导致对其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难以执行到位的主要原因之一。

3.4 治理资金投入不足,政府支持力度偏弱 畜禽养殖属微利行业,比较效益低,而规模化养殖又会产生大量粪污,处理量大,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大多数企业自身投入不足。据了解,近几年各级畜牧业项目资金侧重于发展生产,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投入相对偏少,远不能满足治理需求。如在巢湖流域综合治理项目上,现已启动实施1~3期,动用资金500亿元,涉及河道综合治理、防洪工程、生态修复等,但尚未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治理列入其中。同时金融部门的信贷积极性不高,也是导致污染治理资金短缺的原因之一。

4 对策建议

4.1 贯彻落实治污法规,推进法制化治污 虽然国家已颁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和合肥市也已经出台《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和政策文件,但这些法律、政策可操作性不强,未规定统一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放治理标准,存在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明等问题,执行难度大。因此,建议由政府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排放治理标准及技术方案等,进一步明确属地管理,细化相关部门职责,落实责任主体,并将区域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纳入“河长制”管理范畴,加强监督管理。同时加大相关法规和政策宣传,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发挥公共监督作用,增强养殖企业的自觉治污意识。

4.2 统筹编制治理方案,推进精准化治污 考虑到各地畜禽规模养殖情况不同,应做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措施精准。建议政府结合已经划分的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尽快推进各地合理制定地方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养殖规模控制、结构调整、资源化利用等一系列对策,从产前、产中、产后几个方面进行具体规划和实施,重点突出以下3个方面:一是聚集畜禽养殖集中度高的重点区域;二是提高中小型规模养殖企业(场、户)自我处理能力;三是优先将生猪、奶牛、蛋禽养殖场作为治理重点。

4.3 强化种养产业联动,推进资源化治污 统筹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污染治理与新型高效生态农业发展,推进建立新型的种养结合利益连接机制,大力发展生态友好型农业,从根本上改变养种脱节问题,解决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瓶颈。建议政府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土地流转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建立畜牧业生态风险补偿机制,给相关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合作补偿服务,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生产和施用有机肥等环节进行补贴,以推进污染治理设施化建设,减轻场(户)治理压力。

4.4 强化污染治理监管,推进常态化治污 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难题多,应建立严格的常态化监管制度,督促场(户)切实承担起责任和义务,落实“谁污染、谁治理”的环境保护政策。针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坚持疏堵结合,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重点对规模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治理的设施设备改造和正常运转等情况进行整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考核,建立日常z测监控系统,对整治后排放仍不达标的予以取缔。由于该项工作涉及部门较多,需要全力协作,建议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建立协作机制,以责任制落实为抓手,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的作用,以推进资源化、无害化治理。

4.5 加大污染治理投入,推进长效化治污 畜牧业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是当地各级政府。畜牧业发展关系到市民的菜蓝子、农民的钱袋子,统筹发展与治污并举意义重大。虽然国家规定污染治理的原则是“谁污染、谁治理”,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承担了社会供给等多重重要社会属性,不能仅限于治污而予以关停。考虑到畜牧业是弱势产业,要做到粪污达标排放,过高的建设和运行成本企业难以维持,同时污染治理是社会受益,污染治理应由场(户)和社会共同承担。建议政府加大该方面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在相关土地使用、贷款等方面予以优惠政策,进行统筹统管,以推进畜禽养殖治污长效化。

参考文献

[1]王劲龄.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入湖河流沿岸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状及对策[J].科技创新导报,2015(34):155-156

第3篇:规模畜禽养殖条例范文

四川达州市通川区依托背靠达州中心城区的区位优势,着眼现代畜牧业发展方向,围绕“优质、高效、安全、环保”为总目标,应对挑战,依法治牧,加快发展,努力推进畜牧经济发展新跨越。

1基本思路

以争取项目为抓手,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为核心,以规模化养殖为重点,以养殖环境建设为基础,以畜产品质量安全为保障,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强化新农村建设的产业支撑和经济基础。

2目标任务

2007~2008年全面推进、探索规模养殖场(户)投入机制、管理机制、推广成功模式,构建农户、业主自觉参与的长效机制,引导“一村一品”向优势畜产品带集中,提高优质商品畜禽适度规模饲养量和出栏率,2010年全区实现畜牧产值6.4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60%。

3工作重点

在巴彭路、魏复路、达开路三路沿线,通过品种改良,整村整社换种,淘汰本地母猪,辐射带动沿线村组的生猪生产,提高生猪的质量,增加生猪的出栏量,到2010年建成猪肉龙头加工企业1个,建立起外三元杂交、PIC等优质肉猪产业带(其中规范化生猪养殖乡镇5个,优质肉猪规范化养殖小区10个),到2010年全区出栏肉猪达34万头,其中优质肉猪达60%以上;在盘石、新村和蒲家至魏复路沿线,通过用安格斯肉牛细管冻精改良配种本地黄牛,用摩拉牛细管冻精改良配种本地水牛,推广先进的饲养管理综合技术,建设优质肉牛生产基地,到2010年建成能繁母牛基地村10个、重点优质肉牛养殖乡镇2个、优质肉牛集中育肥小区5个,全区出栏肉牛3.1万头(其中优质肉牛2万头);在双龙骑龙村、莲花湖管委会邱家店村、北外高家坝村、张家坝村和盘石乡河家坝至明月江一带,建设优质家禽生产基地(其中规范化养禽基地乡镇2个,养鸡小区3个),到2010年全区出栏家禽400万只,禽蛋产量达7000吨。

4具体措施

4.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大小会议、培训、发放资料等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市、区发展畜牧业优惠政策和《畜牧法》、《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两法四条例”,一是让各级党政和部门进一步明确防疫工作的政府责任,按照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原则,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将防疫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到村组,责任落实到每个人。二是使广大农户、业主吃透政策,掌握常识,积极投入到畜牧业发展和动物防疫工作之中,自觉接受防疫,积极配合防疫,主动参与防疫。

4.2调整优化内部结构,推进畜产品区域布局以特色求效益,把推动优势畜产品区域布局作为畜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方向。要依托优质肉猪、杂交牛、高产奶牛、杂交羊、高产蛋鸡等优势畜产品,实施扶优扶强的非均衡发展战略,重点采取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的方式,强化对种畜禽场和养殖小区的引种补贴政策,打击假冒伪劣种畜禽,加快建成扩繁、推广和应用相互配套的畜禽良种体系,加大良种推广力度,提高全区畜禽良种覆盖率。各地要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的方针,根据本地实际,突出优先重点发展的畜禽品种,大力发展优质畜产品生产,避免主观性和随意性,保证生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确保既定目标如期完成。

4.3大力发展规模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充分利用资金、技术和区位优势,围绕提高优质畜产品自给比例,努力把我区建成比较稳定的城郊鲜活畜禽产品供应基地的目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速资本聚集,发展加工、营销,延长产业链,改变单纯原料生产局面,形成产、加、销一条龙的产业化格局,以提升畜牧业综合生产水平和层次,带动广大农民实现增收。今后重点是抓好蒲家牲畜交易市场、塔坨肉食品批发市场以及养禽协会和兽医协会的建设,以点带面,在抓好现有养殖场(户)的规范化建设,将其扶大做强的同时,加快养殖小区建设,推行畜禽的适度规模饲养和标准化生产,发展以规模饲养占主导、多种饲养方式并存的模式,逐步实现规模养殖取代农户散养,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4.4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一是抓好每年春秋两季疫病的集中免疫工作,做到消毒面、免疫密度、免疫耳标佩带率、免疫档案建档率4个100%。在集中免疫基础上,加强日常的查漏补缺和新进畜禽的补免工作,开展好免疫抗体监测,推进免疫工作日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二是加强动物疫情监测监控,完善疫情监测网络,提高科学防控水平。三是贯彻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完善我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认真落实资金、技术、物资的储备,加强应急预备队伍建设,提高实战能力,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与流行。其中重点是抓好规模养殖场的疫情监测和防控。继续落实业务人员包场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对规模养殖场的防疫工作实施有效监管和技术指导,所有规模养殖场免疫时必须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实施或到场监督,确保规模养殖场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第4篇:规模畜禽养殖条例范文

关键词:动物散养户;养殖废弃物;环境污染

中图分类号:X7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6)08-0056-02

1 案件来源

2016年3月18日,湖北省A市库区综合执法办公室电话称,库区某观景点建有养猪场进行生猪养殖,严重影响库区水质,希望A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配合综合执法办进行处置。A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经请示领导后,同综合执法办一同前往现场调查。

2 案件处理

2.1 调查取证

经查,当事人李某的生猪饲养场位于库区某观景点附近一个山梁上,距离库区水域约200 m,环库路约150 m。2014年5月开始养猪,猪栏面积约300 m2左右, 年出栏生猪150头左右,现存栏生猪11头。无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污水污物直接排放于库区水域内。执法人员查验了李某的防疫档案及生猪耳标的加施情况,确认生猪已按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佩戴了耳标。同时对李某使用的兽药、饲料进行了检查,没有发现禁用兽药、“四无”饲料和其他违禁物质。在生产记录本上发现2016年 2月6日李某出售了9头生猪,3月11日病死了2头生猪,执法人员立即联系了动物检疫人员,确认李某在出售生猪时进行了检疫申报,2头病死猪已收集到某办事处畜牧生产废弃物收集冷柜里。

2.2 调查结论

当事人李某没有违反《动物防疫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无法进行行政处罚。

3 分析

3.1 关于动物饲养场防疫条件审查许可

《动物防疫法》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要经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还规定了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等场所的法律责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防疫条件要求、审查发证程序以及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1]。第四十条规定了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范畴,指《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鄂农规[2015]2号)文件规定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蛋禽存栏5 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0 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以上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明确了规模养殖的统计标准。从以上法律法规规定来看,对动物散养户没有提出防疫条件的要求。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日常监管中,无法就是否达到动物防疫条件来监管动物散养户。

3.2 关于动物饲养场环境污染监管问题

《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畜牧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涉及的养殖污染防治,适用于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而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标准同样参照《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里的统计标准。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农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鄂环发[2016]5号)文件规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的养殖场(小区)规模是: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蛋禽≥5 000只(年存栏)、肉禽≥10 000只(年出栏)。这使动物散养户的养殖污染游离于环保部门的监管之外。

3.3 关于养殖污染与动物疫病关系

大环境与养殖污染日趋恶化;动物及其产品流通频繁,区域扩大;动物散养户由于没有设定动物防疫条件,养殖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隔离消毒与自繁自养未形成常态化,技术支撑体系薄弱,综合导致近些年来养殖环境内病原微生物品种数量多,散养户动物疫病多发与复杂化。动物疫病是散养户最大的风险,罪魁祸首是污染,无序养殖是根源。

4 几点思考

4.1 适当降低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的养殖场划分标准,明确养殖规模门槛

A市是湖北省一个贫困县级市,肩负着保一库清水续北送的重任,而动物散养户占80%左右,养殖户对经济效益的追求远远大于对生态的保护,没有治污设施。由于部分散养户是庭院式养殖或因陋就简无序养殖,传统环境卫生观念差,随意堆放使用粪便、排放粪污习以为常;还有部分散养户选址定点随意性大,选址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紧靠水源功能区、人口密集区,致使经常因养殖废水、恶臭、噪声污染等引起投诉,影响社会稳定和库区水质。建议各地区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地方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降低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场的划分标准,将部分动物散养户划入禁养区、限养区内。

4.2 政府主导,各部门各司其职,限制养殖污染排放

降低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场的划分标准之后,各部门各司其职。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行养殖户通过干湿分离清理动物粪便,粪污水通过雨污分流管道到污水收集池、沉淀池、沼气池、沼液池等,最后达标排放。通过一系列的厌氧发酵、生化处理、好氧消化后,粪污中病原微生物、虫卵完全杀死,不再通过粪污扩散传播,从而有利控制疫病区域性暴发;市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执法监管,从严限制养殖污染排放,对现有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实行环境污染评估,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关闭,对关停转迁的养殖户,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市国土部门从严办理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

4.3 强化正面指导

在强化执法的同时,有关畜禽养殖的各类扶持补助政策与养殖污染治理、疫病控制、畜产品安全相结合,堵疏结合,正面引导,确保散养户粪污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和养殖生产健康发展。

4.4 宣传引导强化生态意识

实现畜禽养殖污染标本兼治,就要让环保理念深入到基层干部和群众意识之中,引导畜禽养殖户以生态理念实现畜禽健康养殖。一是落实长效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干群《环境保护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及《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控养区的划分范围及标准》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二是引导养殖户转型发展。向群众、养殖户宣传非规模养殖的治理难度和畜禽粪便直接排放入河污染危害,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治污能力差的畜禽养殖和依河而建的畜禽养殖。三是加强群众监督。探索建立村民自治监督体系,制定环境保护村规民约,进一步规范管理,鼓励和奖励群众向监管部门举报畜禽养殖污染情况,确保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遏制。

第5篇:规模畜禽养殖条例范文

关键词:畜禽养殖 环境污染 防治对策 法律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5(a)-0111-02

Analysis of Status Quo of Domestic Livestock & Poultry Breeding Pollution and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Regarding Pollution Control

Yao Lihua

(Rudong Count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Rudong,Jiangsu226400,China)

Abstract:With the rapid increase in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andfast development of the livestock & poultry breeding industry, the pol-lution from livestock & poultry breeding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prom-inent. The discharge of substantial waste and sewage brought by breedi-ng has seriously damaged and affected the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led to the unceasing occurrence of cases concerning masses’enviro-nmental complaints and pollution disputes. Although China has introduc-ed a range of laws & regulations, policies and standards regarding con-trol of livestock & poultry breeding pollution, in face of the increas-ingly severe situation of livestock & poultry breeding pollution nowad-ays, some problems and drawbacks which need to be improved and solved

desperately can still be found in these laws &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rising from livestock & poultry breeding, main reasons for the p-ollution, and legal factors for inadequate control of livestock & poul-try breeding pollution,and puts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as to solving the pollution under the rule of law.

Key words:Livestock & poultry breeding;environmental pollution;countermeasures;legal research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畜禽养殖业的迅猛发展,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养殖所带来的大量废物和污水的排放,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和影响,并导致群众环境投诉和污染纠纷案件不断上升。因此,如何整治畜禽养殖污染,利用各种手段促进畜禽养殖业规范、可持续的发展已成为各级政府亟需解决的一个社会问题。

1 我国农村畜禽养殖业所带来的环境污染

在我国传统历史上,农村畜禽养殖业大多数以家庭分散养殖为主,畜禽排放的废弃物主要用于农田施肥,形成以“养殖-肥料-种植”良性循环为主的生产模式,对生态环境基本不造成污染。但是,随着养殖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和化肥施用量的增加,养殖业与种植业相分离,养殖产生的粪便类废弃物不能及时合理地利用于土地,直接导致了畜禽排放的废弃物被四处堆放或随意排放到河流、沟渠等水体中,对农村水、大气、土壤环境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与破坏。

1.1 水环境污染

畜禽粪尿、圈舍冲洗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氮、磷、钾等化学物质,这些污染物质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地表水体中,引起水体富营养化,造成水生动植物缺氧死亡,水体发黑发臭,河流或鱼塘丧失其原有的灌溉、渔业功能。此外,畜禽粪便的有毒有害成分还会通过地表径流渗入地下水循环系统,一旦影响地下水体水质,将很难治理和恢复,往往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才会得到净化。

1.2 大气环境污染

畜禽粪便在微生物的作用下,经过发酵后会产生大量的氨气、硫化氢、粪臭素、甲烷等具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有害气体。这些有毒、恶臭气体进入大气层后会不断扩散,破坏空气质量,在通过呼吸道系统进入人体后,还会引起各种呼吸道疾病,危害周边居民身体健康,影响其正常生活。

1.3 土壤污染

畜禽粪便直接堆放在农田上,畜禽污水渗入土壤表层,会导致原本疏松的土壤空隙堵塞发生板结,土壤透气、透水性下降,影响土壤质量,影响农作物生长。另外,畜禽喂养所用的饲料添加剂中含有的一些重金属物质,若随着畜禽粪便渗入土壤中,还会造成重金属的富集使得土壤无法吸收和消解,导致土壤功能变差。

1.4 传播病菌

畜禽废弃物的污染物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以及滋生的蚊蝇等,会使环境中病原菌种种类增多,造成人、畜传染病的蔓延。当发生猪流感等人、畜共患病疫情时,还有可能给人、畜带来灾难性危害,对人的健康造成威胁。

2 我国农村畜禽养殖业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分析

造成我国农村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的原因很多,因各地情况不同,主要影响因素也不同,分析可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2.1 畜禽养殖方式转变

过去畜禽业多为分散经营,畜禽饲养头数少、规模小,畜禽废弃物一般可及时处置,对环境影响不大。但最近一二十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畜禽养殖业迅猛发展起来,养殖模式逐渐由原来的家庭分散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养殖方式转变,各地城市近郊和农村纷纷兴建了大量的畜禽养殖场,导致产生污染物往往集中在某一区域,超过了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造成环境污染。与此同时,分散的个体养殖模式也并未消失,仍呈扩张趋势,区域畜禽总数不断扩大。

2.2 养殖技术比较落后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养殖场、养殖户普遍采用清水冲刷圈舍、清理畜禽产生的粪便类废弃物,这种干湿不分的养殖和污染物处理方式,导致了大量的污水、废物产生,不利于粪便的收集与综合利用,从源头控制污染。

2.3 选址布局不尽合理

由于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缺乏必要的引导和规划,更多地是自发地、单纯地面向市场需求自由发展,导致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在行情见好时投入到畜禽养殖中。他们通常利用自留地及宅基地周边建设圈舍进行畜禽养殖,并不考虑场所选址是否符合用地规划和环保要求,其中一部分甚至没有达到远离饮用水源、远离居民和敏感目标等基本环保要求。

2.4 环境意识比较薄弱

农村畜禽养殖污染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及损害不仅是眼前的,更是长远的。大批畜禽养殖者只注重当前经济效益,并不重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工作,使得大量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到环境中。而且作为农村工作的主力军,一些镇村干部也存在着重发展、重富民、轻环保的思想,致使环境监管不到位,畜禽养殖污染日趋严重。

2.5 防污制度不够完善

尽管国家环保部于2001年颁布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生猪存栏500头以上、鸡3万羽以上、牛100头以上及同类别的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要求,国务院也于2013年11月11日颁发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但这两部法律法规也仅是针对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目前大量存在的非规模化养殖场、养殖户还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导致现在大量的非规模化养殖场、养殖户的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2.6 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

当前,大量的非规模化的家庭式畜禽养殖户基本都未建设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绝大多数只有一个简陋的粪便、废水收集池,产生的粪便、废水经简单贮存后就直接排入沟塘或河流,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而言,虽然建有污染防治设施,但为了节约成本,往往也仅限于建设收集池、沼气池等简单的处理设施,防治措施并不能满足环保达标排放的要求。

2.7 环境监管不到位

长期以来,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的环境执法一直是环境监管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存在环境监管不力或不到位的情况。主要原因是现在畜禽养殖污染面广量大,各执法单位还存在法难以责众的心理,而且基本面对的都是普通老百姓,各单位在执法时更会慎之又慎。

3 我国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不到位的法律成因分析

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日益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环境监管不到位、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农民环保意识薄弱、农村环境法律制度不健全等,下面主要对我国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不到位的法律成因进行简单分析。

3.1 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的主要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两部专门法律法规和其它零散分布在其他法律中的条款,这些是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开展执法监管的最主要的依据。虽然新《环保法》对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和管理提出了相关规定和要求,但主要针对的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却无专门的技术规范和法律规定,导致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环境问题发生时,执法人员准备执法处罚时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尴尬。

3.2 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环境执法薄弱

当前,国家在对城市和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环境执法监管投入却非常不足,执法力量和资金、技术投入均非常有限。目前,我国现行的环境监管体制一般是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设有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但在与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接触最直接的乡镇,却一般只有一至两名人员负责环保工作,根本无法做到对农村大量的畜禽养殖户进行全面、及时的环境监管。

3.3 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环境侵权追究不足

近几年来,畜禽养殖污染对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渔业养殖、农田种植造成损害的情况越来越多。目前,我国多部法律对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已有规定,比如《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法律条文对农民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撑,但是在损害赔偿数额方面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当农民在追究人身健康、财产损失的同时想进一步追究精神损失、自然生态破坏损失时,却无法得到明确的法律保障。正因为法律制度上的缺陷,环境污染损害范围和赔偿范围的不明确,造成近年来虽畜禽养殖污染纠纷频发,却很少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这在一定程度上间接放任了污染环境行为的发生。

4 法制化解决畜禽养殖污染的对策与建议

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已到了迫切需要解决的地步。目前,国家环保部也正在全国积极开展农村面源污染的专项整治工作,投入大量资金整治畜禽养殖污染问题。除此之外,该研究者认为可能还需要在法制层面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4.1 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立法

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该条款规定,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从事畜禽养殖就应当承担对畜禽粪便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的责任。目前,我国已对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污染防治有了比较全面的法律规定,但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还缺乏详细的法律规定,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将达不到规模养殖标准,但已达到一定养殖规模的养殖户也列入法律监管的范围,使得农村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法可依。另外,国务院颁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很多省份至今还未明确具体规模标准,环保部门与农业部门就规模划定标准意见还没能达成一致,政府应做好协调牵头工作,在结合本地养殖规模与污染状况的基础上明确规模标准并颁布实施。

4.2 完善畜禽养殖污染执法与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究其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村环境执法力量薄弱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为加强农村环境执法力量,可在乡镇一级设置由环保部门直接领导的环保执法机构,配备环境监管设备和专门执法人员,在村一级设置一至两名专职或兼职的环保监察员,并保障他们执法经费,安排他们定期对镇村的各类农业污染源进行监督与管理。一旦发现畜禽养殖污染行为时,要第一时间展开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县级环保部门报告,及时处理。另外,还应建立畜禽养殖污染联合执法机制,由农委牵头环保、国土、畜牧兽医站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定期对畜禽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此外,还需进一步完善农村环境执法监督机制,除加大对各级政府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考核力度外,还可以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监督,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与维权意识,达到监督农村环境执法的执行力与效率的目的。

4.3 完善农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当前,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一般只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对潜在的、间接的经济损失,比如精神损失等却赔偿很少或不予赔偿。显然,这一局面不利于公民环境权益的维护。为了使环境污染受害者或民间组织能够通过法律的途径去维护个人环境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促使环境污染者在无法逃避赔偿责任的同时能够积极主动地防止环境污染,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明确农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数额等,这不仅会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还会促使养殖者在巨大的赔偿数额震慑下积极采取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减少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此外,还可以尝试建立农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一旦发生畜禽养殖污染损害,在未查明责任之前,可以先由该基金补偿环境受害人,使受害者的损失得到及时赔偿。

4.4 进一步明确政府、企业及个人的环境责任

农村畜禽环境污染防治需要政府、企业、农民各方面的广泛参与与推动,三者缺一不可。首先,要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保护环境的主导责任,促使其积极履行防治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职责,切实提高环境执法监管水平和环境公共服务能力。其次,明确农村畜禽养殖企业履行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要加强废弃物污染防治,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并承担其因养殖活动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与破坏的责任。再次,要进一步明确农民保护环境的责任与义务。农民环境维权意识的高低间接影响到畜禽养殖者防治污染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为此就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报刊杂志、镇村广播等多种途径向农民宣传农村环境保护知识、环保法律法规、环境维权方式与途径等,达到督促畜禽养殖者自觉防治污染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华春雨,唐尚军.浅析我国农村畜牧业污染现状与防治对策[J].法治与社会, 2009(4):287-288.

第6篇:规模畜禽养殖条例范文

1 农业污染源污染现状

根据市环保局提供的资料,2013年全市COD排放量11498.06吨,氨氮排放量1392.23吨,其中农业源COD排放量5537.38吨,占全市总量的48.16%;氨氮排放量866.93吨,占全市总量62.3%。农业源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市水体状况,尤其是饮用水水质安全的重要因素。

1.1 种植业

2013年,全市拥有114万亩耕地,其中水田110万亩,占耕地面积的96.5%。农药、化肥、秸秆和少量农用薄膜是种植业生产中农业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2013年,全市秸秆总量81.09万吨(夏熟作物31.90万吨,秋熟作物49.19万吨),秸秆多种形式利用量37.93万吨,机械化还田38.5万吨,秸秆综合利用率为94.25%;农用化肥使用量为4.74万吨,其中氮肥2.31万吨、磷肥0.84万吨、钾肥0.47万吨、复合肥1.12万吨,氮肥、磷肥占化肥使用量的66.46%;全市农药使用量为1617吨、农用薄膜使用量1103吨,其中地膜使用量684吨,覆盖面积32430亩。在作物种植过程中,部分农户一味的追求产量,过量的施用化学肥料,造成肥料流失;在种植过程中不注意农用薄膜的回收,使部分薄膜残留于自然环境中;某些地区农作物秸秆随意堆放,这些都是造成污染物流入水体的重要因素。2013年全市因种植业而排放氨氮156.97(表1)。

1.2 水产养殖业

高邮市是苏中水产养殖的重要基地,依靠高邮湖及密布的河网、水道,已形成特色水产品养殖基地。全市淡水养殖面积超过45万亩,其中精养池达到27.5万亩,2013年全市渔业经济总产值35亿元,水产品总产量达到20万吨。在水产养殖生产中,需要向养殖水体投入一定量的化学肥料或畜禽粪便来增加水产品产量及质量,但也因此使得水体营养物质含量上升,增加了水体富营养化的可能,这些多余的营养物质无法被水产品和微生物吸收消耗,最终随养殖尾水流入附近水体。结合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数据,在水产养殖业影响我市水体环境的主要是养殖废水、肥料和渔药三个方面,其中养殖废水年产生量31674.82万立方米、肥料投入量37555.23吨(其中有机肥30458.24吨、无机肥7028.44吨)、渔药使用量1753.87吨,全年因水产养殖而排放化学需氧量1131.2吨,氨氮59.2吨(表1)。

1.3 畜禽养殖业

高邮市的畜禽养殖主要有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两类,共有大中型畜禽养殖场43家,畜禽养殖专业户296家、养殖小区1家,全市畜禽养殖量共计1229.94万头(只),以饲养生猪为主,其次为家禽及奶牛。据统计,2013年全市生猪饲养量65.83万头、奶牛978头、肉牛239头、蛋鸡324万只、肉鸡840万只,每年产生粪便100.59万吨,尿液124.28万吨,污水21.92万吨。产生农业面源污染主要是一些农户散养及部分养殖场畜禽粪尿未做防渗措施随意露天堆放,经地表径流、地下渗透所致。每年由畜禽养殖而排放的化学需氧量906.9吨,氨氮46.64吨(表1)。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数据显示,全市共18个水体承载畜禽养殖污水和粪便的污染,污染程度最大的三条河从大到小依次为:北澄子河、向阳河、南澄子河,北澄子河污染程度最大,未利用量达58482.9吨,占全市未利用量的51.5%,另2个水体未利用量均在万吨以上。最轻的河流是六安河,未利用量只有35.5吨,其次是南关大沟,未利用量785.5吨,其它河流未利用量在4386.7―1010.9吨之间。

2 农业污染防治对策

农业源污染种类多,面广量大,治理难度大,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笔者认为,应该从源头开始治理,集中力量对违背科学种植、养殖进行整治,对已造成的污染进行有效治理,确保达标后排放,拓宽农业源污染物治理渠道,运用新技术、新方法进行综合治理。

2.1 种植业

2.1.1 提高农业专业化服务水平。通过采用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可以减少农户的盲目用肥、用药,特别是重大病虫统防统治,有利于控制农药用药次数和数量,因此要积极向上争取配套项目和扶持资金,着力培植和扩大多功能、多服务性农民专业化服务组织,完善引领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在秸秆机械还田耕整作业、测土配方供肥、重大病虫害社会化统防统治为主线的链式专业化服务领域求突破。

2.1.2 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是一种养分平衡的施肥技术,可以较好的根据作物生长养分需求平衡施肥,能够提高化肥使用率10%,有效的减少化肥使用量。通过测土配方,以点带面,在有代表性的区域准确的测定科学施肥量,辐射周边相近土质地区,以此作为参照,合理制定施肥计划。2013年,我市测土配方技术应用面积达160万亩次,相比2012年,减少氮肥使用量200吨、磷肥100吨、钾肥100吨、复合肥110吨、农药230吨,减少氨氮排放量5.66吨。

2.1.3 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循环农业在生产过程中极少的施用化肥、农药等化学合成物质,通过“有机稻-鸭-肥料”的循环养殖方式,不仅减少了农业种植生产的面源污染,改善了水质,形成了养分的良性循环,还提高了粮食和禽类的质量,创造了更高的经济效益;在农业病虫害治理过程中,应坚决执行“防治为主、综合治理”的植保方针,采取生物、化学相结合的治理方式,大力推广诱虫灯、防虫网、昆虫性信息素等无害化的防治手段,加快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的试验、推广,提高防治效果,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

2.1.4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力度。虽然我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形势依然严峻,究其主要原因:一是现有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效益不配套,企业消化秸秆的能力不足,导致大量麦秸堆存在地头、沟渠和路边,形成巨大的隐患;二是部分群众思想认识不到位,因难以找到合适的秸秆出路,在禁烧工作的强大行政干预下,少数农民直接将秸秆推入河里,秸秆腐烂造成水体环境严重污染。对此,应加大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推广力度,同时争取更多的政府配套资金,增加秸秆收贮项目的基础设施投入,调动收集利用企业的积极性。

2.2 水产养殖业

2.2.1 普及科学养殖方式。将宣传发动作为节能减排的首要切入点,千方百计的动员群众、养殖户参与。充分利用报纸、广播、宣传橱窗、海报等形式,深入宣传科学养殖、合理施肥用药的重要意义和好处,尤其在渔药、渔肥施用的关键时刻,实现天天有报道、日日有宣传。在宣传发动前,首先选取参与热情高、基础条件好的养殖户,按照科学养殖标准进行养殖,用实实在在的典型带动其余养殖户。针对个别认识不足、等待观望、条件有限的养殖户,可以组织他们到效果明显的案例学习,通过现身说法和现场演示,让他们真切的感受到科学养殖对生态环境尤其是对水产品质量的重要影响,激发养殖户推行节能减排项目的推行。

2.2.2 开展人工生态净化池项目试点。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人工湿地工程:将水产养殖尾水排入人工生态净化池,利用池内所种植的水葫芦、莲藕、茭白等水生植物以及鲢、鳙等滤食性鱼类的生活习性,达到降低水产养殖尾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目的,不仅解决了水产养殖尾水处理难的问题,同时生态净化池内的蔬菜、鱼也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2.2.3 鼓励混合养殖。在同一个池塘、同一个养殖周期内放样几种不同的鱼种和不同规格的鱼,称为鱼类的混合养殖。根据鱼类的生活习性和食性,在池塘不同水深养殖不同的鱼类,达到充分利用水体空间,扩大养殖面积,充分的合理的利用饵料资源,对饵料达到充分利用,减少尾水中COD、氨氮排放量。

2.2.4 控制罗氏沼虾养殖数量。高邮市拥有全国1/4的罗氏沼虾养殖面积,是名副其实的罗氏沼虾养殖大市。但是在罗氏沼虾养殖过程中,需要投入高COD、氨氮排放量的饲料,这些饲料不能完全被摄入,最终随养殖尾水流入周边水体,成为COD、氨氮的重要排放源。因此,在兼顾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前提下,了解水体环境容量,结合水体自净能力,设定养殖面积红线,超过面积的养殖户通过给予补贴的方式劝导其养殖其他种类水产品。

2.3 畜禽B殖业

2.3.1 规范养殖方式。国务院颁发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结合“条例”要求,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房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鼓励与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的实施,应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对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应督促其整改,达到要求后方可继续生产,对拒不履行的应协同有关部门对其作出处理。

2.3.2 推广沼气工程。以畜禽养殖为主,配套相应规模的饲料生产线和消纳土地,采用干清粪工艺,利用养殖场畜禽粪便经厌氧发酵产生沼渣、沼液、沼气,用于日常生产生活。对于散养户可采用沼气池生态庭院模式,以农户为基本单元,利用房前屋后的土地,结合农村改厨、改厕、改圈,建设户用沼气池,使沼气池与畜禽舍和厕所相连接,产生的沼气用于农户做饭、照明,沼渣、沼液用作有机肥。

以一座年存栏5000头的生猪养殖场为例,建设一座300m3规模的沼气工程,每年通过对粪污厌氧发酵可产生沼气45000m3,用于生产生活用能,根据养殖场实际用能可创收12.96万元,同时每年可处理10950吨粪便污水,产生10950吨沼渣、沼液,可作为有机肥用于 农作物种植,全年可减少COD排放量24.29吨,氨氮排放量2.04吨。

全市2010年至2013年期间,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26处,总规模达到12450 m3,2013年全年最少可处理各种畜禽粪便186760吨,可削减COD排放量1243.08吨,氨氮排放量104.55。截止2013年底,全市共有5家企业通过国家农业源减排核查认定,核定有效COD减排量367.56吨,氨氮减排量81.932吨,其余养殖场也正按照农业源减排要求进行整改。

2.3.3 改善养殖模式。改善传统养殖模式,由散养向规模化模式发展,采用“生物发酵床”饲养工艺。在猪舍内建发酵床,并铺设80-100cm厚的谷壳、锯末和一定比例的发酵菌种,猪群的粪尿在发酵床中经微生物发酵迅速分解,基本实现了污染物零排放,同时也改善了养殖区环境,消除异味排放。发酵床基料一般一年左右更换一次,更换下来的基料则被用于农作物有机肥。

第7篇:规模畜禽养殖条例范文

为加快畜牧业的发展,宜宾市翠屏区按照“以市场为导向、科技为依托、发展为主题、结构调整为主线、农民增收为核心”的指导思想,坚持推进标准化生产,转变传统养殖方式;努力推进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畜牧业产业化进程;巩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保障畜牧生产安全;强化畜产品安全体系,确保畜产品安全的发展思路,积极开展现代化、规模化、标准化畜牧产业建设。

1 翠屏区畜牧业概况

翠屏区幅员面积1 123km2,系宜宾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气候温和、土壤肥沃、饲草资源丰富,具有开展各种养殖项目的优越条件。从改革开放到“十一五”期末,翠屏区以发展生猪养殖为主,奶牛、家禽、肉兔等特色养殖为辅,成为宜宾市畜牧业养殖大县。“十一五”期末,翠屏区出栏生猪71.38万头,出栏牛0.79万头,出栏羊6.09万只,出栏肉兔59.65万只,出栏禽559.27万羽,禽蛋产量6 468t;奶产量

5 332t;肉类总产量6.43万t。

2 翠屏区畜牧业发展措施

2.1 积极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

“十一五”期间,翠屏区传统的养殖模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随着农村劳动力结构的变化,畜牧业生产方式已由过去以农户传统分散式养殖,逐渐向现在以企业化工厂养殖和以业主养殖、连村连片的生态小区养殖的模式发展。以“公司(协会、专合组织)+基地+养殖户(场)”的方式,大力实施标准化生产,逐步构建圈舍建设标准化、生产管理规范化、生产产品安全化的健康养殖体系,加快推进现代畜牧业提质扩面。截止“十一五”期末,全区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达到一定水平,共建有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15个;标准化生猪规模场309个,牛规模场58个,羊规模场23个,禽、兔规模场85个。

在转变传统养殖模式的同时,深入实施畜禽良种工程,加快构建畜禽扩繁场、商品场相互配套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生猪三元杂交面达到80%以上,牛、羊、禽、兔良种面达90%以上。加快推进“以草换肉奶”、“林下养鸡”等特色鲜明、优势突出、效益良好的小型家畜禽,提高非猪产业比重,提高养殖效益。

2.2 推进标准化养殖体系建设

以项目建设为载体,全力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生产发展进程。生猪生产是翠屏区畜牧业发展的主导产业,是助农增收和致富的有效途径之一。自2007年起,翠屏区通过努力争取中央、省、市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小区)项目和现代畜牧业建设等项目,认真开展打造江南特色效益农业基地以及新农村示范片建设。引导农户选择适合自身的养殖规模和建设标准,设计图纸统一建设,采用集中联建或分户建设(改造)标准化圈舍的方式,做到圈舍及配套设施标准化、规范化。在对规模场(小区)管理中,建立了规模养殖场受控管理制度、驻场兽医制度、畜牧生产资料投入品监控管理制度、畜禽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建立健全畜禽健康养殖档案,使全区畜牧业步入标准化生产的轨道。随着翠屏区现代畜牧业快速高效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小区)愈来愈多,生猪标准化养殖保证了全区生猪品质和生产能力,为全区生猪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推进生猪产业发展的同时,也积极争取项目推进奶牛、肉兔、小家禽等特色畜禽的标准化、规模化发展,大力推广现代畜牧新技术,提高农户的饲养技术水平。

及时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2007年和2008年翠屏区认真开展了对全区能繁母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标准(2007年补贴50元/头;2008年补贴100元/头)实施补贴兑现工作。2007年,全区补贴兑现能繁母猪30 449头;2008年,全区补贴兑现能繁母猪

41 020头,补贴率和到位率都分别达到100%。同时开展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和育肥猪政策性保险工作,通过广泛宣传,农户自愿参与,全区能繁母猪参保率达90%以上。

2.3 建立疫病防控保障机制

(1)大力宣传《动物防疫法》、《畜牧法》,深入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动物疫病基础防疫工作。防疫工作坚持以仔猪骟割为主,结合春、秋两季防疫对所有动物进行集中全面免疫,对强制免疫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狂犬病等,免疫密度达100%,近几年来每年免疫动物数均达1 000多万头(羽)次。强化规模场(养殖小区)的监管,从区到乡落实了防疫责任制和片区负责制,出台了《翠屏区规模场(养殖小区)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了规模场(养殖小区)管理制度和生产档案。为切实掌握全区重大动物疫病的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及时了解全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状况,确保免疫质量,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翠屏区充分发挥动物疫情测报站和村级疫情观察员的作用,始终抓牢疫情监测环节,并运用监测结果,指导全区动物防疫工作,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每年按省、市要求认真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狂犬病等十余种动物疫病的监测,每年监测样品数均在4 000~5 000头份。切实开展奶牛“两病”普查,按照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家畜布病、结核病及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要点的通知》文件要求,每年4~6月对奶牛饲养场、专业户进行“两病”监测,普查实行一牛一档的制度,建立奶牛健康档案,确保全区奶牛产业的健康发展。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严格疫情报告和疫情处置,有效防止了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2)不断推进动物防疫体系建设。2001年通过项目建设投资50万元建立了动物疫情测报站,属国家300个测报网点之一;2004年通过项目建设,建成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缓冲区,并对动物疫情测报站建设进行了完善,建立了县级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实验室;2005年通过动物免疫标识的实施,初步建立了疫病可追溯体系;2008年通过基层兽医体制改革,对原有20个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进行了改革,新成立了城区动物防疫检疫中心,人员全部纳入财政全额预算,共有专业技术人员99人;2010年通过县级兽医体制改革,对原翠屏区畜牧兽医站进行了改革,成立了翠屏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翠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共有专业技术人员22人。县级和基层兽医体制改革后理顺了畜牧兽医管理体制,使职能更加全面,职责更加明确,对全区畜牧兽医工作的开展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建立了村级防疫队伍,并开展了村级动物防疫员、乡村兽医登记人员和执业兽医业务技术和政策法规培训,现有村级防疫员270人。2007~2010年,翠屏区通过争取国家动防体系项目建设,共投入资金298万元,对全区21个基层畜牧兽医站进行了改造,改变了过去兽医站破旧的面貌,提升了基层畜牧兽医站的社会形象,增强了基层畜牧兽医站的服务意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投入资金44万元对翠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了改造,改善了办公条件,购置了相关仪器设备,拓展了业务范围,提升了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通过一系列努力,建立了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畜牧兽医队伍,较好地推动了翠屏区畜牧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第8篇:规模畜禽养殖条例范文

关键词:畜牧业;污染防治;治理

中图分类号:3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5-0105-03

随着天津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天津畜牧业有了长足发展,对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畜产品需求,解决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调整农村经济结构,促进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和统筹城乡发展,均起到重要作用。为了掌握天津畜牧业发展和污染治理基本情况,特选择代表性区县和有关部门进行了实地调研。设计了规模化养殖场粪污治理情况调查问卷,调查范围涉及8个区县,收回有效调查问卷122份;设计了有机肥厂基本情况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12份;走访了市畜牧局粪污治理办公室、市农业局土肥站、5个区县的粪污治理负责部门、22个养殖场(其中蓟县13家、滨海新区2家、西青2家、静海4家、武清1家)和2个有机肥厂(蓟县1个、西青1个)。

一、天津畜牧业污染防治基本情况

(一)针对规模化养殖场实施粪污治理工程

1.纳入粪污治理工程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占46.9%,畜禽数量占75%左右。2013年天津实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工程,市级财政投资3.8个亿,利用三年时间对全市718家河道附近规模养殖场粪污进行综合治理。按计划,2013年治理160家,2014年治理265家,2015年治理293家,在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718家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粪污治理工程。2013―2015年纳入粪污治理的规模化养殖场数量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46.9%,畜禽养殖数量占规模化畜禽养殖数量的75%左右。在完成河道附近718家规模养殖场治理基础上,水务局河道清理办又选择了河道附近的300家畜禽养殖场,计划于2016年进行污染治理。治理对象以规模养殖户为主,其次是养殖合作社(小区),养殖企业较少。例如,静海粪污治理的69个规模养殖场,养殖户48个、合作社16个、养殖企业5个。但养殖企业一般规模比较大,粪污治理力度强,种养结合也较好。

2.治理重点地区为环城四区以外的六个区县,治理畜禽重点为生猪、奶牛、蛋鸡和肉鸡,治理顺序由大牲畜到小畜禽。纳入粪污治理工程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在100家以上的有宁河区、蓟县和武清区,分别有169家、143家和139家;50家以上100家以下的有宝坻区、静海区县、滨海新区,分别有79家、69家和67家;处于环城四区的北辰区、西青区、东丽区和津南区粪污治理的养殖场数量相对较少,分别有30家、19家、2家、1家,这四个区总计52家。治理畜禽种类重点为生猪、奶牛、蛋鸡和肉鸡,涉及的规模化养殖场分别有346家、142家、133家和76家,治理的肉牛和兔子规模化养殖场少,分别有19家和2家。粪污治理顺序上由大牲畜到小畜禽。奶牛是粪污排放最大的牲畜,天津市2013―2015年纳入粪污治理工程的奶牛场142家,占全市151家奶牛养殖场区的94.4%。

3.粪污治理模式为种养结合,其中种养一体占比达98.75%。环保部主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工程模式有种养一体、生态养殖、循环利用、沼气工程、污水纳管和达标排放六种模式。目前天津没有推行达标排放和污水纳管模式,主要是因为这两种模式成本高,例如,达标排放由环保部实行在线监测,养殖企业不易接受和实行。在六种模式中,种养一体是目前天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的最主要模式。纳入粪污治理的718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中实行种养一体模式、生态养殖模式、循环利用模式和沼气工程模式的分别为709家、8家、4家和2家,占比分别为98.75%、0.42%、0.56%和0.29%。

在种养一体模式下,根据本地区养殖特点、气候环境和地理位置,按照产生污水的水质水量,天津积极探索不同规模养殖场的粪污处理模式。奶牛养殖场主要有奶牛牧场循环利用处理模式和奶牛小区的一体化处理模式;生猪养殖场主要有大规模猪场深度处理模式、中等规模猪场生态治理模式和小猪场三级沉淀模式。

粪污治理实行种养一体化模式的养殖场,粪污去向主要是还田。一是堆沤腐熟制肥自用,很多养殖户有一定的承包地,是粪污消纳的场所之一。二是销售。在销售地域上,以当地销售为主,也有少部分售给周边的外地。由于粪便的特点,再考虑运费支出,不易远途运输。据调查,在粪便销往的外地,静海和汉沽主要是河北省,蓟县主要是河北和北京。销售渠道方面,有的直接卖给用户,有的卖给中介。销售后的用途主要是用于设施农业(蔬菜等)、制作有机肥、制作蕈菌栽培基质、制作蚯蚓养殖基质等。

(二)加工成有机肥是畜禽粪污深度资源化的最主要方式

1.目前天津共有47个有机肥厂,年产能50多万吨。天津市有机肥生产起步于1998年,据市土肥站提供的统计资料,截至2013年共有38家有机肥生产企业,年产能为30万吨左右。为促进天津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工程进一步上水平,2014年天津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重点扶持基础条件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高标准商品有机肥生产基础设施,打造延伸粪污治理的有效载体和引领商品有机肥发展的行业龙头,有13家有机肥厂获得财政补助,其中,改扩建4个,新建9个,全部建成后年产商品有机肥26万吨。

2.大部分有机肥建有养殖场,粪源自给率高。对2014年财政补助的12个有机肥厂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有9个有机肥厂建有养殖场。12个有机肥厂中,粪源完全自给的8个,其中自给量最大的是天津市绿地源有机肥有限公司,达到7万吨,完全外购的3个,其中外购量最大的是天津绿之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达到8.8万吨,自给和外购结合的1个,是宁河多多农家畜养殖有限公司,其中自给为2.6万吨,外购为1.4万吨。

(三)粪污治理取得显著生态效益和一定经济效益

天津粪污治理取得一定成效,通过提升养殖场硬件水平,集成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畜禽养殖环境和养殖户生活环境均得到明显改善,生态效益显著。据对调查问卷结果分析,92份填了生态效益情况的调查样本中,认为治理工程有明显生态效益的89份,占96.74%,认为治理工程没有明显生态效益的5份,占3.26%。粪污治理工程的生态效益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污染排放减量化。据监测数据分析,预计减少重污染废水排放量约200万吨/年,化学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和悬浮物(SS)去除率高达90%,氨氮去除率达到70%,有害物的排放量明显减少。二是水质污染状况好转,地下水污染情况改观。纳入治理工程的718家规模畜禽养殖场大都位居于河道旁,通过实施粪污治理工程,有效控制了周边河道水质污染事件高发态势。三是提高空气质量。通过治理,粪便的存储真正达到防渗、防漏、防雨,能有效改善养殖场周围的空气质量。

二、天津市畜牧污染防治的对策

(一)加强粪污治理的全程和全范围服务,特别注重对散养户的服务

1.加强治理设施设备使用和维护方面的培训服务。问卷调查结果的分析表明,104个规模养殖场,需要服务的有47个,其中需要服务但没有提供的有20个,需要服务又有相应服务的有27家;不需要服务但有服务的有10家,不需要服务又没有服务的有47家。需要提供服务的畜禽种类中生猪、蛋鸡、肉鸡、奶牛和肉牛均有涉及,要求服务的内容大多是治理设施设备使用和维护方面的简单内容。

2.加强畜禽粪污运输销售服务。经过治理的养殖场粪污最终要资源化,回归农田。从使用上看,目前粪污的去向有自用和销售。目前粪污销售的养殖场很多,据对106个养殖场的问卷调查,粪污完全销售和部分销售的养殖场有79个,比例为74.53%(如下表所示)。

为适应粪污通过销售实现资源化的需要,目前在西青等地自发出现了一批年龄在40岁左右的畜禽粪便销售专业户或经销商(俗称粪贩子),每个经销商有各自的粪污收集和贩运范围,养殖户按年、按车或养殖量确定粪便价格,粪贩子从中赚取差价。粪贩子既为寻找到就业机会和增收来源,也为畜禽粪便资源化提供了便利,减轻了畜禽粪便污染问题,提高了粪便的利用价值,增加了养殖户收入。但因运输工具落后,运输距离较短,一般不超过50公里,路上还易产生渗漏、交通罚款和安全等问题,尤其是一辆车装几个散养户畜禽粪便,容易造成疫病的传播。建议加强对粪污运输的支持,例如,配备防渗漏的专用自动装卸车,可以提高畜禽粪便处理的及时性,扩大畜禽粪便的销售半径,增强粪污消纳能力,促进粪污的资源化,减少或避免路途上的渗漏,提高运输人员行驶的安全。

3.加大对散养户粪污处理的服务力度。虽然对散养户在畜禽规模和养殖方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散养户将存续很长时间和污染点多的实际情况,在粪污治理和资源化方面政府要给予一定支持。一是按国务院“水十条”规定,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二是专门配备服务于散养户的粪污运输工具,减轻散养户粪污的污染和防止畜禽疫病交叉传染;三是为散养户提供环境清洁卫生等方面的服务,例如,在夏季炎热季节对散养户畜禽养殖场所进行集中灭蝇、消毒等环境清洁服务。

4.加强粪便养分综合管理和粪肥施用技术的培训服务。1999年3月美国农业部(USDA)和环保局(USEPA)联合“畜禽养殖国家战略(Unified National Strategy for Animal Feeding Operations)”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制定和实施CNMP,中小规模畜禽养殖场不强制实施,自愿行动。美国综合养分管理计划(CNMP),由美国农业部自然资源保护局(NRCS)管理,综合考虑农作物对氮或磷的需要量、粪便中氮磷供应量,据农作物养分需要,计算畜禽饲养量,根据畜禽粪便氮磷供应量,确定施肥所用农田面积,使种养真正有机结合。目前,我国江苏等地已在探索粪便养分的综合管理。

实行种养结合可以减少化肥的使用和污染,有利于增加种植业经济效益。但如果畜禽粪便还田利用不当,会造成作物减产,水体污染和公共卫生威胁。要加强对农民施用粪肥技术的培训、指导服务,促进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学发展农牧结合。

(二)完善和落实粪污治理政策,加强粪污综合治理技术研发,加快区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建设

1.完善和落实粪污治理政策。一是对粪污治理设施设备严格执行农业用电政策,降低粪污治理的运营成本;二是制定有机肥生产和使用方面政策,参照其他农业生产资料,对有机肥生产企业和施用有机肥的农户给予一定补贴;三是在饲料基地建设项目扶持上,优先考虑有可消纳本场粪污的土地,实现农牧结合循环利用的养殖场;四是加大对牧场沼液还田施肥设备购置方面的投资支持。

2.加强粪污综合治理技术研发。加强粪污治理技术的研发,开发减轻养殖户粪污处理的劳动强度的粪污处理技术和病死畜禽尸体处理无害化、资源化技术。

3.加快区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建设。从生态文明和食品安全的角度出发,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年底印发了《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该《意见》提出依托养殖场、屠宰场、专业合作组织以及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同时鼓励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要加快蓟县、宝坻、静海、武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的建设和相关乡镇区域性收集暂存点的建设。

(三)完善污染防治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强对粪污治理的监管

1.制定畜牧业准入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建场必须报批,要获得环境许可。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针对新建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加工企业必须达到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现有养殖场工艺、设施不合理的要逐步改造。

2.由环保部门牵头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环保部门要牵头编制天津畜牧业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天津畜牧业污染综合治理率目标和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目标。

3.制定抗生素和有机有害物质使用标准,加强对粪污检测和还田的风险评估。针对畜禽养殖场滥用抗生素和粪污存在有机有害物质等情况,要制定养殖场抗生素和有机有害物质使用标准并加强监管。不同国家的相关机构均提出要强化对抗生素使用的监管。2011年11月,欧盟呼吁成员国确保抗生素只能作为处方药,并加强对耐药性病例的追踪和报告。2012年初,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表示,要禁止养殖牛、猪、鸡和火鸡的农场使用头孢类抗生素。另外,要加强对粪污检测和还田的风险评估。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有害物质进入农田,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要出台更为严格的行业标准,加强风险评估。

4.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管,特别是环保部门的监管。一是加强区县畜牧主管部门对粪污治理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和监管,如环保工程容积、工艺、治理效果等方面技术指导和监管。二是加强环保部门对污染防治的监管。主要是对新建、改扩建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配备情况和粪污治理工程验收合格后的养殖场治理设施利用情况的监管。国务院颁布的“水十条”明确规定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2015年10月的《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也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规模化养殖场应当同步建设畜禽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参考文献:

第9篇:规模畜禽养殖条例范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彻底整治养殖污染,建设碧水工程,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促进我区平安和谐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4.《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6.《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7.《省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整治方式

水库一级保护区内养殖场点多面广,拟采取分期分批进行整治。按照“先急后缓”原则,对水库一级保护区内30家现场认定目前有养殖的养殖户列为第一批整治对象,整治采取资金补助和相结合方式。

四、整治对象

水库一级保护区内30家养殖户。

五、整治时限

年10月底前全面关闭30家养殖场。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治理工作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目标,决定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环保局领导和镇镇长任副组长,农业局、国土资源分局、林业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水库养殖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具体工作。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七、部门职责

1.区环保局:负责牵头本次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

2.镇: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配合区环保局对30家养殖场进行摸底调查,下发拆除通知书,做好养殖户的思想工作,对猪舍面积进行丈量、评估,确认养殖户猪舍面积,根据补助标准对各养殖户进行补助。

3.区国土资源分局:协助做好猪舍面积丈量、评估工作。

4.区公安分局:负责阶段安全保卫工作。

5.区农业局:协助养殖场搬迁关闭工作,指导各养殖户发展生态农业。

6.区水务局:协助养殖场搬迁关闭工作。

7.区经贸局:协助养殖场搬迁关闭工作。

八、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1.确认猪舍面积。9月7-14日前由区环保局、镇组织对各养殖户的猪舍面积进行丈量、评估,并由养殖户签字确认。

2.制定补助标准。根据初步调查数据,30家养殖场猪舍总面积约2420平方米。补助方案为:根据猪舍新旧、所用材料等情况,木土结构每平方米按40元补助,砖混结构每平方米按50元补助,养殖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给予每平方米20元奖励,初步测算需资金25万元。

3.下发关闭通知书。9月20日,由区环保局和镇联合下发拆除通知书,告知各养殖户拆除时限、补助标准及逾期不拆除的法律后果等事项,各养殖户应在10月底前将养殖的猪全部处理,猪舍自行拆除。

4.。11月1日至11月10日,区政府组织区环保局、镇、区国土资源分局、公安分局、农业局、水务局和经贸局执法人员,对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养殖户进行。

5.组织验收。11月10日后,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30家养殖场进行验收,现场检查无一头生猪,猪舍已拆除,养殖户书面承诺今后不再养殖,若发现再次养殖,猪舍,并按照补助金额2倍进行处罚。

6.发放补助。根据验收结果,由镇负责发放补助款。

九、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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