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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建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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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第1篇: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医院;医疗改革;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

中图分类号:R197.32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6-0143-03

现行《医院会计制度》于1998年,迄今已经执行十余个年头。今天看来,十多年前的《医院会计制度》已经明显呈现不适应性,难以满足新医改背景下推进的公立医院改革、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绩效管理的需要。即使在财政资金投入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医院也面临着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使其发挥更大社会效益的迫切要求。而要实现这些要求就需要对现行《医院会计制度》一些过时的规定进行改革。大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多变化,诸多现实矛盾催生《医院会计制度》的改革,笔者认为这是此次改革的根本性原因。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有关方面谈一些粗浅看法。

与现行制度相比,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新增了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工资补贴、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二是为了真是反映资产价值、合理确定医疗成本,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折旧额分期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三是为了增强会计信息的完整性,规定将基建会计纳入“大账”;四是为了解决现行制度下医院医疗和药品收支不配比、成本核算体系不健全、科研教学经费核算混乱等问题,借鉴国际惯例,合并了医疗、药品收支核算,规定管理费用不再分摊,完善了自制药品和材料的成本核算,明确了科教收支的会计处理;五是为了兼顾预算管理需要,规定通过专设预算会计科目或采用备查簿方式提供预算会计信息;六是将原来的“收入支出总表”改为“收入费用表”,增加了现金流量表、预算收支表、基建投资表及报表附注,进一步完善了报表体系。

一、建立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首先,为配合财政改革,建立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同时也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笔者单位作为省政府工作部门二级预算单位于,2007年6月正式被纳入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畴。这也就意味着所有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根据《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并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并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现行会计制度难以满足此次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也无法通过现有会计科目清晰明了反映此类业务。例如,当授权支付业务发生时只能根据“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所列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

对于通过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等其他业务也进行类似账务处理,这就导致了现有制度与实际业务的脱节,无法真实反映财务活动。而“征求意见稿”则增加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前者用于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医院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的、尚未动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后者用于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医院年终应收财政下年度返还的资金额度。举例说明:

1.从零余额账户提现时,

借:库存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收到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

3.年度终了,医院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

下年度财政直接支付上年未支付的预算指标数时,借记相关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

二、将药品收入并入医疗收入

其次,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就是把药品收入并入了医疗收入。目前,我国医院的收入分为三大块,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而根据国际惯例,医疗收入包括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等。医院的药品支出是和卫生耗材一样的医疗行为,因此,应该并入医疗收入而非单列。现行的医院会计制度,对药品收支反映得不够真实,虚增了药品收支的结余项。

据世界银行一份报告显示,2003年,我国药品费用占全部卫生支出的52%,这一比例在大多数国家仅有15%~40%。由于大处方,我国卫生费用的12%~37%都被浪费掉了。在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对191个成员国卫生总体绩效评估排序中,中国仅列144位;在卫生筹资与分配公平性的评估排序中,中国列188位。

据世界银行一份报告显示:2003年,我国药品费用占全部卫生支出的52%,这一比例在大多数国家仅有15%~40%;由于大处方,我国卫生费用的12%~37%都被浪费掉了。我国某医院2000年调查显示,该院住院患者中使用抗生素的占80.2%,其中使用广谱或联合使用两种以上抗生素的占58%。1990年至2002年,我国门诊和住院病人的医疗费中,检查治疗费用所占比例从28%上升到36.7%。

由于我国居民医疗卫生总体水平偏低,医疗卫生总费用的增长是合理的;但是,这种增长主要由居民个人承担,特别是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条件下。多年来,我国的财政收入一直在快速稳步增长;但是,医疗卫生领域的财政投入却没能体现这种增长。1978年全国卫生总费用中来自政府预算的比例为32.16%,到1996年却下降为17.04%,1997年后这一比例进一步降低,直到2004年才重新达到17.04%的水平。2003年,全国卫生总费用为6 598亿元,占GDP的5.6%,达到发展中国家的较高水平。但其中政府投入仅占17%,企业、社会单位负担占27%,其余56%由居民个人支付。在欧洲国家如德国,至少有80%左右的公共卫生支出由国家负担,即使是美国,政府也承担45%左右的支出。

随着医改的呼声越来越高,“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已经被我国政府提到亟待解决的议事日程上来。2010年2月23日,备受关注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正式,其中的第一条便是“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将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这将推动“以药养医”机制的转变,对降低患者医疗负担也将起到一定作用。

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征求意见稿提出,医院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且折旧额应分期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众所周知,固定资产是医院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其核算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医院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与公允。

(一)现行医院财会制度对固定资产核算的规定

现行制度下对固定资产有如下规定:“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记账。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冲减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原值,记入固定资产原值。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这表明固定资产计量按历史成本反映,除非存在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或融资租赁资产,固定基金必须与固定资产一致,并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提取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大型修缮,这种方式存在很大问题,导致固定资产损耗无法真实反映,净资产不实,财务报表无法真实体现资产状况。现行制度对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及核算方法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虽未明确提出“折旧”的概念,但规定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一定比率提取修购基金记入支出,即对固定资产不提取折旧,只提取修购基金,并通过“专用基金――一般修购基金”进行核算,这实际上是按固定资产完全折旧的办法来计算提取修购基金。同时,现行制度也未对月中购置或报废的固定资产明确规定提取修购基金的起止月份。明知固定资产是使用过程中已经损耗,出现减值,但会计处理结果未减少净资产,因而造成虚增净资产,不能对应反映某项固定资产一般修购费的累计提取情况,不利于管理者和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修购费的累计提取数进行监督。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对某项固定资产的一般修购费累计多提或者少提,致使其不能正确反映医院的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结余的实际问题,也无法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及提供固定资产增值、减值的客观评价依据,更无法为固定资产残值和转让价值提供定价参考,不利于固定资产的管理,不能真实反映医院财务状况。例如几年前,医院花费300万元购置了一台大型设备仪器,现在,设备已经报废但还未办理报废手续,按照现行制度,该项固定资产却要在报表中仍按300万元的账面价值进行反映,这明显虚增资产,不能够反映资产的真实情况。由于法规制度上的空缺,医院管理者没有压力去关注医院资产质量,无视医院资产减值损失风险。

现在的《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均未对其确认、计量、会计处理、信息披露进行全面的规定,仅在《医院会计制度》中对应收款项减值作了简单规定,即“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按年末余额的3%~5%计提坏账准备,发生的坏账损失记入“管理费用”。

(二)医院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理论依据

目前国际通用的资产定义为:“资产是企业过去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必须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资产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低于账面价值,那么该资产就不能再予确认,或不能再以原账面价值确认,否则将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也无法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在历史成本计价模式下,当医院所购进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陈旧或使用年限过长等其他原因,会出现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历史成本,发生减值。这种客观存在如果不在会计核算中加以确认,必然会虚增医院的资产和收益,违背会计计量的谨慎性原则,宏观上使国家难以准确把握医院资产的整体状况,微观上影响管理层决策。

四、基建会计纳入“大账”

过去,医院基建项目的会计核算游离于整个单位的会计核算体系之外,使得医院会计报表反应的信息不完整,既不利于医院对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也不符合我国预算体制改革的要求。因此,将基建会计纳入总账,同时将与基建相关的核算内容补充进去,并设计相应的基建报表,不仅可以满足内部和主管部门的管理需要,也加强了会计信息的完整性。

另外,考虑到会计是组织经济交易行为的反映,所以,可以说公立医院的定位分析是制定会计制度的基础。从未来的发展分析,公立医院仍然应确定为具有相对独立运营权的经济实体,国家不可能参与医院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只可通过政策法规规范医院的行为,如在药品和设备的集中采购、药品的售价、单病种价格限制等方面参与医院的本身管理,只可能导致效率低下,成本猛增。所以,对于征求意见稿笔者还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是否意味限制公立医院的经济行为

1.会计科目未设立“短期投资”,是否意味医院不可以利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风险低流动性高的金融产品,如购买国债。实际情况是,许多大型公立医院有非常高的货币资金,如果公立医院进行此类活动,该如何核算?

2.会计科目未设立“应付票据”,是否意味医院不可以利用票据进行经营活动。现实的情况是,扩张的大型医院存在通过开具银行或商业票据以缓解资金压力,增加资金浮游量的情况。

(二)部分科目核算方法或定义的不合理

1.长期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首先,疑问是医院是否可以对外进行股权投资。从未来的发展方向分析,笔者认为,医院可以投资成立与自身业务紧密联系的公司,但应禁止投资办理其他业务,如许多医院存在投资办理后勤服务公司、卫生服务部等。对该服务类公司从管理的角度,采用权益法核算更加合理,采用成本法核算可能导致投资损失而不知道等情况。另外,应禁止长期投资债权行为。

2.固定资产以2 000元标准定义不妥

新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中定义:“固定资产是指医院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2 000元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于固定资产不限定其价值或者限定较低价值,就本人所在医院的资产管理情况分析,发现大部分医院对低于标准但使用超过一年的设备未进行有效管理,如冰箱、微波炉、饮水机等,建议使用《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定义,更加合理和利于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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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建议范文

(征求意见稿)

 

各行政村(社区),各办(所、线、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加快推进我镇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经镇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1、村庄建设规划有序。推行农民集中居住小区(居住点)建设,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基础设施配套,按照规划居住户数,对单地块一次性安排4户以上联排建房给予2000元/户的补助,用于公共配套建设资金(含居住小区<点>内外的道路建设配套经费)。积极推行空壳自然村改造,做到“科学规划,适度超前,合理布局,分步实施”,对根据村自身发展需求进行村庄规划编制及调整的给予50%的费用补助。

2、为进一步改善行政村的办公和公共服务场所,切实提升基层基础保障水平。对各村新建、扩建办公用房,要坚持节约土地、控制面积、履行勤俭的原则,在办理相关土地、规划手续基础上,控制在项目申报额度内按审计核定价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含装修)在28万元以内。

3、根据年初镇政府确定的道路建设任务,对各村建设的村级道路实行资金补助,建设标准行车宽度必须2米以上。对行车宽度2米-6米,按路面上部结构造价的30%给予补助;6米-8米的,按路面上部结构造价的50%给予补助;危桥维修、改造、重建的主体工程建设经费,按工程最终审计价的70%给予补助。道路砌浇、桥梁建设所需土地、拆迁等政策处理均由各村负责。

4、扶持各行政村的菜市场升级改造,根据年初确定的建设任务,经镇工贸办审核,具体以招投标、验收、审计资料为依据给予适当补助。

5、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对单体式处理、集中统一纳管和分散式处理三种治理方式,竣工验收且审计后按接入农户数、户均分别给予400、400元和500元的政策补助。

二、发展现代高效农业

6、加大特色林果发展与特色渔业等方面扶持。对当年度发展特色林果、稻田生态综合养殖,带动农户成效明显的,经审报并通过相关验收的,镇给予适当配套扶持。

7、加大农产品深加工等方面扶持。对当年度新发展休闲加工渔业和现代水产品加工、畜禽养殖向畜禽产品加工转型提升、订单农业、农业品牌建设的,经审报并通过相关验收的,镇给予适当配套扶持。

8、加大精品观光农业、休闲渔业旅游、家庭农场等方面扶持。对依托马渚农业主导产业特色基地、新发展或对原有基地进行改造提升的,形成地方特色突出、示范辐射明显的休闲观光农业精品,按基础设施等建设实际投入,经审报并通过相关验收的,镇给予适当配套扶持。

9、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根据年初确定的建设任务,经镇农办审核,对各村新建的农田主要机耕道路、进水渠道、排水沟和机埠等设施,工程最终审定价在耕地保护资金额度内的进行全额补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补助。

三、加强乡风文明建设

10、文化阵地建设。按照余姚市级以上当年文化阵地建设创建要求,经验收、审计合格后,按照市里配套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11、新建体育场地。新建标准球场(灯光篮球场、门球场、地掷球场、气排球场)、健身房、宣传窗、综合活动室(含老年活动室)等符合市级规定要求,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对门球场补助3万元,篮球场、地掷球场和气排球场各补助2万元,综合活动室、健身房等各补助1万元,宣传窗补助0.5万元。

12、业余文体团队。对一年内开展活动频繁、活动效果好、参加镇级以上比赛获奖的业余文体团队给予一定的奖励。企业、单位出资组建业余文体团队,投资额度较大,有一定影响的给予单独的奖励和补助。该年内配合镇级层面相关工作积极主动,参加市级以上的由文体部门主办、组织的文体比赛获得前3名的文体团队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市运会青少年组除外)。

13、一村一品。对各村具有地域特色的“一村一品”文艺项目,该年内配合镇级层面相关工作积极主动,在全镇乃至全市有一定影响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或奖励。

14、传统民间艺术。鼓励各村(社区)、团体充分挖掘民间艺术,对有传统文化内涵的经文化部门或相关专家鉴定认可的,符合当地文化需求的传统民间艺术,每一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或相当的设备、设施的添置,影响力大,档次高的给予特别奖励。

四、改善公共环境卫生

15、卫生设施建设。各村申请新建符合卫生标准的水冲式公厕,经社务办核实,镇政府同意,按验收审计总造价的50%补助到村,补助最高限额控制在每座8万元以内。对旧公厕按标准进行改造,且改造金额控制在5万以内的,经社务办核实,联村组同意,按总造价的60%补助到村,补助最高限额控制在每座3万元以内;对旧公厕进行拆除的,且村级公厕总数减少,每减少一座按1万元补助到村。各村购置符合要求的垃圾分类设施、垃圾终端处理等卫生设施一次性费用在5000元及以上的,由村事先申报,经社务办同意,并经实物清点核实后,按总价(以正规发票复印件为准)的50%标准补助到村。

16、农村环境卫生长效保洁和垃圾分类工作奖励。按镇农村环境卫生和垃圾分类考核细则要求,镇社务办采取季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保洁和垃圾分类效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并结合村大小,分别给予2—6万的补助。对积极创新环境卫生长效保洁和垃圾分类机制且效果显著的,经综合评定后,再给予1—5万的奖励。

17、公共卫生。根据市政府规定,镇财政配套专项经费按预算比例分别拨给各级组织机构。

18、加大农村水环境提升项目扶持。根据年初确定的建设任务,经镇农办审核,对各村当年度实施的水环境整治类项目,根据工程最终审定价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

五、强化社会综合治理

19、鼓励各村(社区)加大技防、物防、人防的投入力度,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建造治安岗亭的村(社区),经镇政府登记核准,按招投标额度并经审计的50%予以补助。红袖套小喇叭工作按照专项进行补助,网格化考核以奖代补方法另行补助。

六、打造特色亮点村庄

20、美丽村庄创建。对当年度创建宁波市级及以上美丽村庄,经验收合格,创建成功美丽乡村合格村的,镇政府按市政府1:1配套奖励;创建成功宁波市级及以上美丽乡村示范村和美丽宜居示范村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1、文明村(社区)创建。经文明委考评获文明村(社区)称号的村(社区)按不同级别给予奖励,宁波市、省级、国家级分别为6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22、卫生(健康)村创建。对当年度被授予余姚级一次性补助1万元;宁波级一次性补助2万元;省级卫生村称号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

23、民主法治村创建。对当年度民主法治村创建成功的,按不同级别给予奖励,余姚市、宁波市、省级、国家级分别为1万元、2万元、3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24、党建全域亮显。鼓励村社开展党建公园、党建示范带、党建综合体等综合性项目建设,对市内外影响面广、实际效果好的村社给予3-5万元经费补助。

25、对兴办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经上级验收合格的村一次性补助3万元。

26、积极举办特色性旅游活动,并且宣传力度大、市内外影响面广、实际效果好的村给予1—5万元奖励。

七、其他

27、各村实施项目建设应量力而行,严格控制债务规模。

28、本政策与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有冲突的,遵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项目符合多个奖补政策的,择优选择其中一项,不得重复申请补助。具体实施项目由各相关办公室负责登记、报批、核实。

29、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马渚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渚镇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马政发﹝2016﹞1号)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废止,原由镇政府出台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时,以本意见为准。

 

第3篇: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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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intensive hospital safety monitoring of

post-marketing Chinese medicine(draft version for comments)

XIE Yan-ming1, LIAO Xing1*, ZHAO Yu-bin1,2, LI Ming-quan1,3, ZHANG Yun-ling4, MA Rong5, XIAN Shao-xiang6,

LIU Jian7, LI Su-yun8, WEN Ze-huai9, YANG Zhong-qi6, ZOU Jian-dong10, SUN Hong-sheng11,

HE Yan12, LI Xue-lin8, JIANG Jun-jie1, WANG Zhi-fei1, LI Yuan-yuan1, WANG Lian-xin1, CHANG Yan-peng1,

YANG Wei1, ZHANG Wen1

(1. Institute of Basic Clinical Medicine, China Academy of Chinese Medical Sciences, Beijing 100700, China;

2.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Hospital of Shijiazhuang Affiliated to Hebei Medical University, Shijiazhuang 050051, China;

3.The Affiliated Hospital to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Changchun 130021, China;

4. Dongfang Hospital, Bei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Beijing 100078, China;

5. The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 Tianjin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ianjin 300193, China;

6. The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 of Guangzhou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Guangzhou 510405, China;

7. The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 of Anhu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Hefei 230031, China;

8. The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Zhengzhou 450000, China;

9.Guangzhou Provincial Hospital of Chinese Medicine, Guangzhou 510120, China;

10.Jiangsu Province Hospital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Nanjing 210029, China;

11.The Affiliated Hospit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Jinan 250011, China;

12.The Affiliated Hospital of Chengdu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Chengdu 610072, China)

[Abstract] It is of vital significance to conduct active post-marketing surveillance of Chinese medicine, as an active response to laws, rules and guidelines issued by the 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The standards for technological specifications based on expert consensus have been drafted. These will provide technological support in evaluating adverse drug reactions (ADRs) or adverse drug events (ADEs). The technological specifications for post-marketing surveillance focus on two surveillance designs; one is a large sample registry study to explore general population ADR/ADE characteristics, the other is a nested case-control study to explore the characteristic and mechanisms of ADRs.

第4篇: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建议范文

一、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变化

(一)重新界定合并财务报表的适用范围 现行准则规定凡是拥有子公司的母公司均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征求意见稿的第四条则规定,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票或债券已公开交易或即将发行的企业及金融机构必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其余企业由管理层自行决定。

(二)重新定义控制的概念 现行准则规定:控制是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征求意见稿的第六条则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将控制解读为三部分:“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参与被投资方相关活动并享有可变回报”以及“利用权力影响可变回报”。并指出投资方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拥有被投资方的控制权。同时,征求意见稿对构成控制的三项要素给出了细致的说明:首先,增加了实质性权利的概念,指出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其目前有能力行使的可执行的权利(实质性权利)。其次,征求意见稿在用词上也更加精准,使用“相关活动”代替现行准则的“财务与经营决策”,使用“可变回报”代替现行准则的“利益”,并分别给出了相关活动和可变回报的定义及具体内容。

(三)增加暂时性控制 暂时性控制是指由于相关事实变化,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的控制不再稳定,随时可能丧失控制权的情况。对于暂时性控制的子公司,母公司不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现行准则没有涉及暂时性控制的规定,而征求意见稿的第七条则规定:“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变化,导致与控制定义相关的要素发生变化时,投资者应重新评估控制权”,并列举了五项“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具体内容。

(四)增加实质性控制 实质性控制,是指投资方在未持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的情况下仍获得控制权的情况。对于投资方未持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的情况,现行准则给出了四条判断标准: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可以看出,其中的第一、三、四条都是以投资方最终获得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为标准,只有第二条是以投资方决定被投资方决策的权力作为标准,体现了实质性控制。征求意见稿则在采纳了现行准则第一条的基础上,增加了较多的关于实质性控制的专门规定,把实质性控制具体化。征求意见稿第14条规定,当投资者未持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时,应综合五项因素进行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方持有表决权份额的大小、其他方表决权的分散程度、潜在表决权、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及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

(五)修改特殊目的主体的相关规定 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中明确提出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定义:母公司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而直接或间接设立的实体,并给出了设立目的、决策权、享有利益和承担风险的四项标准。征求意见稿则给出了五条标准,其中除第一条与应用指南中的第一条差别不大外,其余几项都从控制的三要素出发做了较大的修改。其中,第二、四、五条标准分别从任命关键管理人员、任命董事会成员、取得他方权及关联关系等方面分析了投资方取得被投资方权力(控制的第一个要素)的方式;第三条“投资方能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则从利用权力影响可变回报方面(控制的第三个要素)作了阐述。

(六)增加委托关系 委托关系,是指母公司将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第三方,但仍实际掌握控制权的情形。现行准则没有提到委托关系。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则明确要求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当首先确定其是以主要责任人还是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并给出了相应的判断因素。

(七)增加视同独立主体 国际会计准则对视同独立主体早有提及,我国在征求意见稿中才首次提到了这个问题。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对于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若其中某些资产不能为该部分之外的投资方偿还负债或提供与资产相关的权利。应将该资产视作与子公司独立的主体(视同独立主体),对其单独判断以确定是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二、征求意见稿的进步及意义

(一)提出实质性控制,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1)征求意见稿对控制的重新解读体现了实质性控制。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控制来源于新定义的第一个要素—— “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投资方在评估其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仅考虑其拥有的实质性权利(当前有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并在比较自己和他方的实质性权利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这说明,只要投资方相较于其他投资方拥有较多的可执行权力,使其能够操控被投资单位,其就拥有了“对被投资方的权力”。这种观点,体现了控制的“能力观”,即拥有能力等于拥有权力。投资者拥有较多的可执行权力,使其拥有了操控被投资单位的能力,因而拥有了“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征求意见稿与能力观相对应,以投资方操控被投资方的能力作为衡量控制权的唯一标准,相较于现行准则中的“过半数表决权”,更加符合控制的本质。也更加直观和易于判断。

(2)征求意见稿增加的股权分散条件下控制权的判断问题,体现了实质性控制。对于投资方未持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的情况,现行准则给出的四条判断标准中仅第二条涉及到实质性控制。而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四条则专门给出了五项判断因素,从多种角度探讨了实质性控制的具体情形:前三项因素要求股东在比较自身表决权份额大小和他方表决权分散程度的基础上进行判断,适用于股权分散条件下控制的判断;后两项要求投资者参考合同安排的权力、被投资方以往表决权行使的情况等,适用于投资方依靠合同规定或公司惯例取得控制权的情况。

(3)征求意见稿关于潜在表决权的规定,也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现行准则规定,投资者在评估控制权时,应仅考虑其持有的当期可转换的潜在表决权,管理当局的转股意图及公司的财务能力不需考虑。征求意见稿则规定,投资者应考虑“具有实质性权利的潜在表决权”。如果预期当期转股的潜在表决权都能按时转股,则两者没有区别;但若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导致当期应当转股的潜在表决权不能转股,或某部分当期本不能转股的潜在表决权可以作为表决权使用时,两者的处理方式就完全不同了。因此对于潜在表决权,不能只考虑时间因素,应按其当期转换为表决权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征求意见稿使用“具有实质性权利”的概念约束潜在表决权,比现行准则更灵活和准确,也更加实用。

(二)增加特殊性质企业控制权的判断,填补现行准则的空白

征求意见稿不仅修改了控制的定义,也增加了暂时性控制、委托关系及视同独立主体等特殊条件下控制权的判断问题。为现行准则未涉及到的特殊性质企业提供了科学的判断依据,不仅填补了现行准则的空白,也与控制的新定义相结合,形成了详略得当、全面完善的控制判断体系。

三、征求意见稿的完善建议

(一)对控制定义中的变量增加定性约束 按照控制的新定义,投资方只要具备了三要素:获得对被投资方的权利、参与相关活动获得可变回报以及通过权力影响可变回报,就取得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然而,在实务中,这三项因素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控制权判断问题。如在某些以销售为主的公司内,几个大股东可能各自负责公司某一区域的销售管理。由于有各自划分的区域,这些股东都能独自决定自己所管辖区域内的相关活动,也可以按销售业绩获得并影响提成。因此,这些股东既获得了自己所管辖区域的实质性权利,又能够参与相关活动并影响可变回报,从而符合了控制的三项要素,但他们并不都是控制方。征求意见稿的第九条也特别规定,当多方均可以单独决定企业的不同的相关活动时,决定对可变回报影响最大的活动的一方为控制方。说明征求意见稿也认为存在控制的新定义不能包含的例外情况。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对控制定义中的关键变量做出定性的约束,以弥补新定义的不足。首先,控制方享有的对被投资方权力应当是“非共享”的或“排他性”的。具体表现在控制方拥有的表决权应是最多的,其拥有的操控被投资单位的能力也是最大的,是其他投资方无法超越的。其次,控制方对可变回报的影响力也应当是最强的,或者说可变回报对控制方应当是“最敏感”的。具体表现为控制方能够最大程度地影响可变回报,它能够独自决定对被投资方的可变回报影响最大的相关活动。

(二)特殊目的实体应增加主要受益方及主要风险承担方原则 对于特殊目的主体,征求意见稿从控制的定义出发,对应用指南做了很大的修改。在征求意见稿给出的五条标准中,第二、四、五条分别列举了投资方获得被投资方权力的三种具体方式:任命被投资方关键管理人员、掌握决策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取得其他决策方的权以及关联关系;第三条则从权力与可变回报的相关性出发,要求投资方能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

然而,在实务中也存在这五项规定不能包含的例外情况。如在为资产证券化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中,公司的实际控制方往往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而是委托其他股东代为管理。受托股东受托管理公司,因此取得了其他股东的权,可以任命关键管理人员;受托方作为公司股东,能够取得分红,并通过自己对公司的管理影响分红的数额。该受托方符合征求意见稿给出五条标准,但并非控制方。因此,笔者建议,针对特殊目的主体,征求意见稿应借鉴准则指南的规定,加入主要受益方原则和主要风险承担方原则。因为特殊目的实体是为控制方服务的,其主要受益方和主要风险承担方往往是惟一的(控制方)。要求投资方同时具备了这两项条件,就可以防止上述模棱两可的情况出现,使投资者的判断更加准确。同时,企业的主要受益方和主要风险承担方往往较为直观易于判断,增加这两项也更方便实务操作。

(三)将合并范围扩大到非营利组织 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大型的非营利组织已经开始自己自足,开办下属企业经营盈利。而我国目前尚未对非营利组织的合并财务报表作出规定,缺乏对非营利组织及其下属企业的监督。因此,笔者建议,将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扩大到非营利组织中,要求下属经营性企业的非营利组织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同时,也有许多国有或民营企业设立下属的非营利组织。为防止这些机构利用非营利组织转移资产粉饰报表,也应要求设立非营利组织的企业将其下属的非营利组织纳入合并范围或在报表附注中专门披露,以便更清晰地展示其财务信息,增强社会监督。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函》,财办会[2012]41号,2012年11月15日。

第5篇: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建议范文

“报告主体”(Reporting Entity)概念和财务报告目标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长期以来,会计实务界普遍认可这一概念,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八份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概念框架(Conceptual Framework)中均未包含这一内容。IASB与FASB自2002年10月正式签署“诺沃克协议”(Norwalk Agreement)并致力于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以来,双方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并将“报告主体”列为概念框架联合项目中的一部分,这是概念框架发展中的一大进步。

下文将在回顾“报告主体”概念修订演进历程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这一概念的内涵及其对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影响。

二、IASB与FASB关于“报告主体”概念修订的演进历程

自2005年12月的首次讨论起到2010年3月征求意见稿的,IASB和FASB举行了17次讨论,对财务报告主体的明确定义进行了详细而周密的研讨。

最早在2006年3月的讨论会上,IASB认为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主体不应局限于法律主体,并首次给出了“报告主体”的定义:“主体是拥有与其他主体进行交易能力的经济个体”。2007年6月,IASB发表了投票前草案(Pre-ballot Draft),向公众征求意见。2007年9月,为期120天的征求意见期结束后,IASB根据收到的各方意见着重修订了关于“个别报告主体”(Individual Reporting Entity)的概念。修订后的版本更清楚地阐明了理事会决定定义“报告主体”的原因。

2008年5月,FASB与IASB形成了关于报告主体的初步意见并讨论稿“关于改进财务报告概念框架:报告主体的初步意见”(Preliminary Views on an Improved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Reporting:The Reporting Entity)(DP),征询公众意见。2009年1月,IASB开会讨论了各方对于初步意见的征求意见稿的回复。

2010年3月11日,IASB与FASB联合关于“财务报告概念框架:报告主体”的征求意见稿(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Reporting:The Reporting Entity)(ED)。但之后由于有更紧急的谅解备忘录项目(MoU projects)须优先处理,IASB和FASB决定暂缓完成报告主体章节的终稿。2012年9月,IASB出于不希望FASB获得优于世界上其他准则制定组织的特权的原因,决定新项目不再作为IASB和FASB的联合项目,而仅仅由IASB独立完成。

2013年7月,IASB了一个综合性的讨论稿“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复核”(A Review of the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Reporting),总共分为九章以及八个附录,涵盖了对之前概念框架修正和补充的提议。考虑到IASB已经针对“报告主体”部分了一份讨论稿和一份征求意见稿,在本次讨论稿中,IASB仅在附录B中总结了“报告主体”征求意见稿中的提议及其收到的反馈。在对讨论稿征求意见结束后,IASB计划在2014年第三季度征求意见稿,并最终在2015年9月前完成新的概念框架。

三、对2013年征求意见稿中“报告主体”概念的解读

在2013年7月IASB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复核”(征求意见稿)中,将“报告主体”定义为“现有及潜在权益投资者、贷款人及其他资源提供者所关注的经济活动的特定领域,而且这些资源提供者不能直接获得是否需要向主体提供资源和这些资源是否被管理层有效利用的决策有用的信息”。

由定义我们可以看到,“报告主体”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主体正在从事、已经从事或者将从事经济活动;(2)这些经济活动能够与其他主体的经济活动和主体所在的经济环境客观地区分;(3)有关主体经济活动的财务信息是资源提供者决定是否需要向主体提供资源和这些资源是否被管理层有效利用的决策有用的信息。这三个特征是界定“报告主体”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根据以上的定义和特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深入理解“报告主体”的内涵。

(一)报告主体与法律主体的区别和联系

征求意见稿指出,法律主体不是“报告主体”界定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报告主体”可能包括不止一个法律主体,也可能包括一个法律主体的某一个部分。大多数情况下,法律主体很可能是报告主体,但是,单一的法律主体也可能不是报告主体,例如,一个法律主体与其他法律主体的经济活动混合在一起且不能客观地分离时,该法律主体很可能就不是报告主体。该种情况下,报告主体就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主体。如果主体的一部分经济活动能够与主体剩余部分客观地区分开,且与主体该部分有关的财务信息对于是否应向其提供资源是决策有用的,那么主体的这一部分也可能作为报告主体。我们认为,“报告主体”不应局限于一个法律主体的活动。报告主体的概念首先要反映经济现象和实质,而非企业的法律结构形式。

(二)报告主体与会计主体的区别和联系

当前IASB的概念框架和FASB的概念公告都对“会计主体”进行过明确定义。但要注意报告主体和会计主体的区别,不可混为一谈。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会计主体概念强调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基本程序,而报告主体概念则着重强调会计的报告,例如需要根据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财务资料,编制集团报告主体的合并财务报告,因此,如果会计主体不存在,报告主体也难以存在。

(三)控制权构成了集团报告主体的基础

在征求意见稿中,IASB认为当一个主体具有主导另一个主体的活动并能从中获得利益(或者止损)的权力时,一个主体就控制了另一个主体。如果一个主体控制另一个主体,那么控制主体给权益投资者、贷款人及其他资源提供者带来的现金流量和其他收益显著地取决于从被控制主体取得的现金流量和其他收益,相应地取决于主体的活动和控制主体对于活动的主导。因此,如果主体控制一个或者多个主体,那么该主体就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很可能给最大数量的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这从“决策有用观”的角度解释了为什么控制权构成了集团报告主体的基础。要注意的是,重大影响不等于控制。正如征求意见稿指出,如果一个主体对其他主体有重大影响,表示该主体不控制其他主体。实际上该主体并不具有能够主导其他主体活动的能力,不能构成对其他主体的控制权。

如图1所示,报告主体和其他主体的关系因“控制”判断而泾渭分明。报告主体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是子公司,还是合营安排、联营公司或者投资于权益性工具的金融资产一览无余。

(四)其他类型财务报告

征求意见稿要求,当母公司控制一个或多个主体时必须列报合并财务报表,但同时,IASB承认其他类型财务报表也可能提供有用的信息。我们认为,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和汇总财务报表虽然能提供相关的财务信息,但这些信息只针对部分信息使用者,因此不符合通用财务报告的目标。与合并财务报表相比,母公司财务报表尽管将母公司的资产、负债和经济活动等都进行了反映,但实质上,已有部分项目被加总和抵消,因此并没有反映潜在的资产和负债,其提供的信息并不完整。我们建议,在合并财务报表的附注中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即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各项目之后紧跟母公司本身的主要项目或者以补充信息等其他形式反映,如此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反映通用财务报告目标的基础上,满足向特殊信息使用者提供该信息的要求。

四、“报告主体”概念的局限性

“报告主体”的概念和财务报告目标紧密相连。而新的概念框架对财务报告目标的论述,字里行间无不体现面向市场的“决策有用观”。虽然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到财务报告信息也应该有助于评估企业经理层的的经管责任(Stewardship)或受托责任(Accountability)。不过,“受托责任观”并不是最主要的目标,它与“决策有用观”不能并驾齐驱。简单地来说,“决策有用观”在新的概念框架中虽不是惟一、但也是最主要的目标。

这恰恰与FASB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的基本观点是一致的。我们认为,这一结果的产生多少是受到FASB的影响。美国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美国企业筹集资本主要通过公开发行权益证券和债券。这些证券的转让,主要借助于在资本市场上转手交易。大量持有各种证券的投资人和债权人经常要评估买卖证券的机遇和可能的风险,从而作出投资(买进、抛售或持有)与信贷(贷出或收回)决策。美国的概念框架把财务报告的目标定位于“决策有用性”上,是由美国的投资环境和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所决定的。

而我们所讨论的新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在确定其用途时,更应该顾及全世界商品经济发达程度较低、筹资渠道并非主要来自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国家的现状。美国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它的概念框架当然比较先进,但它更多反映的是发达市场经济的特点。IASB是国际性的准则制定机构,它所制定的概念框架应当面向全球。而在全球,经济欠发达的国家占90%左右,如果IASB未来应用的概念框架过于向美国倾斜,将使其他国家很难与IASB的框架趋同,这反而不利于概念框架的权威性,影响其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接受。因此,我们建议概念框架对财务报告目标的定位,至少加入“评估经营责任”,以兼顾发展中国家的现状。至于哪一个是第一位的,还是两者并重,最好能在全球范围内征求意见后给出定论。

综上所述,IASB的新财务报告概念框架项目虽取得若干进步,但还是初步的。最后的定稿也许还会有很大的改变。但当前的进展至少给我们极大的启发与重要的参考。为此,我们建议,希望全球与之趋同的IASB新概念框架的目标以及“报告主体”等相关概念的定义等,能更多地考虑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会计水平和接受的可能。

当然我们也欣喜地看到,2012年9月,IASB决定新概念框架的剩余部分不再与FASB合作,而是由IASB独立完成,理由之一是为了避免概念框架过于向美国倾斜。尽管国际上不少学者都认可,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不是一个纯技术过程,而是一个政治化的过程。但我们至少开始看到IASB为摆脱政治影响做出的努力。国际报务报告概念框架至少在保证其“权威性”、“科学性”、“规范性”和“全面一致性”以及充分发挥其“知识渗透力”的魅力等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它将成为排除政治干扰、降低政治成本的一项有力措施。

五、“报告主体”概念的提出对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影响

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三十八项具体准则和一项基本准则。但关于“报告主体”部分的内容,我国现行基本准则基本没有涉及。通过以上对“报告主体”概念的分析与评述,我们认为,尽管对是否修订我国基本准则仍然存在争议,并且具体实施也有相当的难度,但无论是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者,还是会计界学术界与实务界,都应充分认识到“报告主体”这一概念在基本准则(或者概念框架)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些相关概念对于指导“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的制定及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同时我们认为,我国应该积极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概念框架的制定工作,积极向概念框架工作小组反馈和提出自己的意见。特别是与美国以及其他一些欧洲国家相比,在我国资本市场仍不发达的现状下,我们更应站在发展中国家的角度给予合理建议,避免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过于偏颇,推进会计准则真正意义上的全球趋同。

第6篇: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建议范文

一、征求意见稿中固定资产折旧处理方法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以及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还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按月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文物文化资产除外),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高等学校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这一处理规定是在高等学校中首次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高校固定资产的核算是一次重大变革,这种核算方式的合理之处在于:(1)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使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符,使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余额能反映客观情况,能够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有助于对高校固定资产进行更好的控制和管理。(2)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以真实的反映教育成本。由于目前学校的资金来源渠道不再仅仅局限于政府拨款,除政府外,捐赠者、债权人、投资者、学费承担人都想更多的了解高校财务信息,对固定资产合理的确认、计量能使政府对高校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能体现高校对学生的培养成本,可以更好的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

二、征求意见稿中固定资产折旧存在的问题

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进行折旧所涉及到的一些基本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折旧的方式、方法及年限等,具体分析如下:

(1)在征求意见稿中对固定资产标准的规定比较模糊。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固定资产是指高等学校拥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价值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但是,规定价值究竟是多少,没有明确说明,这就会使不同高校在对同一资产进行归类时,因各自价值标准不同归为不同资产,有的归为固定资产,有的归为低值易耗品,这样一来各个高校核算的固定资产内容不同,在与预算管理进行衔接时,会使主管部门无法得到一致的会计信息。

(2)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以及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这会让高校会计工作者在进行折旧时按照职业判断对固定资产做出不同的分类结果,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折旧仍然不能给主管部门提供一致可比的会计信息。

(3)在折旧方法上,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高等学校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会带来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高校无一例外的对所有的固定资产全部采用年限平均法,很显然各种固定资产的损耗方式是不一样的,一概采用年限平均法会使固定资产价值在各期摊销不合理,价值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补偿,不能更好的体现权责发生制,与会计核算中收支配比的原则和谨慎性原则都是相违背的,也有违征求意见稿的初衷;第二种可能是各个高校会计人员根据职业判断选择折旧方法,会使各个高校的折旧办法各不相同,各高校之间缺乏可比性,而无论从财政管理、行业管理和单位管理,都要求各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和信息披露要具有相对的统一性和可比性,且政府在对各高校进行统一的成本效益分析时,无法取得合理一致的可比信息,难以进行宏观调控。由此可见,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方式的规定太笼统,应有个明确的规定。另外,对于折旧年限也应做出明确的规定,避免会计人员人为的调节折旧,影响教育成本的核算。

(4)由于高校之前从未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这次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可以说是一次重大的挑战,高校会计工作者要从旧的核算思维和习惯中转变过来,对全部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保证账实相符的基础上再核算折旧、梳理原值、得出净值,这个工作量是很大的,所以按月计提,周期短时间紧,会让会计人员产生消极情绪。

三、征求意见稿中固定资产折旧的完善建议

笔者认为,应该在对高校固定资产划分类别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及折旧年限,合理确定折旧时间及折旧方式,即是应对高校固定资产折旧做出更详细更科学合理的规定:

(1)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参考2009年8月财政部办公厅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以上,并结合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不断提高,定期进行调整。

(2)固定资产细化分类,按资产类别计提折旧。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价值损耗方式不同,所以首先应分析所有固定资产的损耗方式,并以此分为不同类别,所有固定资产可分为15类,包括土地、文物再加上表1中的各种办公设备、教学科研设备及后勤设备等13类。由于可折旧固定资产应具备条件是:使用年限有限而且可以合理估计,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会被逐渐损耗直到没有使用价值,所以并不是所有固定资产都计提折旧,其中土地和文物不符合这个条件,所以不提折旧,只对上述13类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3)折旧方法。在折旧方法的确定上,可参照企业会计的方法,并在此基础上,结合高校的特点,我国允许企业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所以确定折旧方法可在这4种方法中选择,对于房屋、家具、被服装具、样本模型等固定资产由于其能提供的功能和效用随着时间的推移改变的并不明显,因此建议采用年限平均法;对于图书这种高校特有的固定资产,由于图书只是知识的载体,无论图书新旧,其传播知识的功能是一样的,所以也建议采用年限平均法;对于各种电子类及其他科技含量高的设备,由于科技进步更新较快,且其功用逐年下降,因此建议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工具、器具、量具等有些是教学科研设备,有些是后勤设备,比较容易损耗,其提供的使用价值也是逐年降低的,也建议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对于运输工具,由于其价值的损耗与提供的工作量多少密切相关,所以建议采用工作量法。

(4)折旧年限可参考工商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考虑到目前的房屋建筑物有钢筋混凝土砖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砖木结构等不同的情况,所以应分别确定折旧年限,而房屋折旧参考年限是“砖木结构为20~30年,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参考年限是30~35年,钢筋混凝土砖结构的参考年限是25~30年”,所以建议房屋建筑物之下再分三类:钢筋混凝土砖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由于建筑要求较严质量较高,在实际使用中使用时间较长,所以按参考年限的上限分别定为30年和35年、砖木结构由于建筑方式比较悠久且建筑质量参差不一所以考虑平均年限为25年。有些存在的旧的砖木结构的房屋历史比较悠久并有纪念意义的,应考虑定为文物,文物是不计提折旧的。另外,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像电脑等一些电子设备可以使用5年以上并保持基本使用性能不下降,所以可把电子设备的使用年限定为5年;家具的实际使用寿命一般在10年以上,所以家具的使用年限可定为10年。各种器械设备的使用寿命一般也在10年以上,所以家具的使用年限可定为10年。工具器具量具有些较易损耗,有些虽使用时间较长,但由于体积较小、单价较低,不便管理易于丢失,所以使用年限定为5年;样本模型在高校中的作用大多是展示以给参观者更直观的感受,所以如果保存较好可以使用较长的时间,因此定为15年;由于图书的作用是传播知识,而知识更新的速度很快,且社会赋予高校的主要职责就是教书育人、传播知识,所以会经常购进最新版本的图书,这样旧版本图书的参考意义通常不大,所以图书的使用年限为5年,上述都是笔者根据自身的经验和调查得出的结论,如有例外可再补充规定。

(5)折旧时间。由于高校计提折旧主要是为计算教育成本提供依据,不像一般工商企业是为了核算损益,所以没有必要按月计提,可以按年计提折旧。

(6)折旧方式。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一般有三种:综合折旧、分类折旧和个别折旧。其中分类折旧是指将物理特性相似、使用年限大致相同的资产归并为一类,计算出一个平均的折旧率,用该折旧率对该类资产计提折旧。考虑到高校固定资产中有些单价高且同类中使用情况各不相同如房屋建筑物,所以对这些固定资产应该单独计提,有些如设备、图书使用情况基本相同,可以按类别计提折旧,所以,在高校中,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式应是分类折旧和个别折旧相结合的方式。

[例]2010年12月31日某高校固定资产情况选取部分如下:截至2010年底办公楼已使用2年,教学楼都是使用了7年,办公桌使用了2年,电脑使用了2年,多媒体设备使用了2年,实验仪器使用了2年,标本使用了2年,图书使用了3年,车辆共有4辆,工作量共是300000公里,已用了25000公里,在不考虑预计净残值的因素下,该高校于2010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表见表2。

参考文献:

[1]财政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2009)。

第7篇: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参与;著作权法;修订;提交意见

2014年4月25日,我从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已提交两个意见报告:(1) 《对修订意见报告》。(2)《对意见报告》。按规定时间于2014年6月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址:http://)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 提交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意见报告3次,第4次更新意见报告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意见报告为主论议参与这几次活动的体会。

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真正让人民享受著作权法修订等民

(一)公开征求意见

例1,2014年3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例2,2014年4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若干规章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例3,2014年6月6日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据以上这些通知,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真正让人民享受著作权法修订等民。

(二)多条提交信道

在规定的时间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为公民群众提供多条提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信道。例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根据提交内容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或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交意见。例2,通过信函方式提交意见。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报告也可以寄至: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对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意见报告,也可以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例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提交等。这些提交意见的渠道,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真正让人民享受著作权法修订等民。

(三)欢迎参与作者

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对已参与提交意见的作者,以注册的真实姓名和翻动的拼音文字姓名或昵称形式表示欢迎。这也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真正让人民享受著作权法修订等民。

根据以上3个方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真正让人民享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等法律规章的民。这些民利既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民主意见内容,也发展中国民众的平等权、知情权、言论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利的范围。这些民利从本质上体现中国社会制度的优越性,人民参与当家作主。

二、参与我国著作权法修订等提交意见属法学和图书馆学科研

(一)提交意见是法律学研究者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中指出:“国家版权局专门成立了‘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专家委员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修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委托国内著作权领域影响较大的三家教学科研单位分别起草著作权法修订专家建议稿。”这段内容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修订属重要的法律科研活动,有关科研单位集中分析研究在广大实践中产生、发展的著作权与相关权的立法,需要人民大众提交有关民主意见,这样才能丰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法学知识和理论体系。在这种科研活动中,不能没有有关科研单位集中,不集中就没有完整的法学知识和理论体系。也不能没有民主,不民主就不能采纳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各种正确意见。

(二)提交意见是图书馆科研者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著作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图书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调整图书馆藏书的作品创作与保护、复印与发行、借阅与传播、知识与实践过程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假设我们提交合理意见,使著作权法更能适应图书馆的发展,就能对推动智力创作、保护作者权利、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满足图书馆读者的精神文化需求发挥积极作用。

因为新时代图书馆的需求多元化、管理数字化、传播网络化、交流宇宙化、经济全球化对著作权法提交更新要求,要求著作权法适应新世纪以来,我国发展理念的根本改变,适应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等决策,适应知识产权在转变经济中的发展、激发核心竞争力、促进文化繁荣,所以针对图书馆新形势、新情况和新变化,图书馆学者在研究图书馆的发生发展、组织管理和图书馆工作规律的科学中,著作权法等也属重要内容,它是图书馆学科研重要的组成部分。对著作权法的修订提交合理意见属于图书馆科研,它是图书馆科研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它研究的目的是要合法合理合情、便捷有效地整理、借阅、传播、使用图书馆藏作品,丰富图书馆科学的理论体系,以推动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发挥图书馆在人类社会进步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参与我国著作权法修订等提交意见的一些体会

(一)阅读领会著作权法修订等的感受

首先,在庄严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指引下,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要认真阅读,然后,当我觉得需要解决前后矛盾、完善概念、补充内容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写出自己的内心感受意见。在感受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时,我多次更新感受,加深认识。以下仅对几个概念的外延与内涵写点感受。

(二)著作权法送审稿出版的外延内涵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第三十一条本法所称的出版,是指复制并发行。在阅读之后,我认为有点宽泛与含混,建议进一步规范明确权限。如果复制出版者根据图书和期刊等著作的形式与内容版面格式设计制成模版提供的原创第1版、第2版等版,没有发行的出版也成立。现在想来,如果出版是指复制并发行,就应是指古今中外的一切复制并发行。如果不提供原创印制模版,也就是不出原创印制模版,世界上一切物质都可以被复制并发行。例如,仿原样品制造属复制,在复印机印的一切资料中,对不成版型的乱写乱画的资料也属复制。因为出版这个概念没有指明被复制的原创印制模版,看不出复制并发行依托的一种关键要素原创印制模版,易混淆有版型与无版型复制的区别,所以我将出版外延范围限制在对原创印制模版复制并发行的一切出版,使内涵丰富一些。

于是,我当时认为:第三十一条本法所称的出版,广义是指复制出版者根据图书和期刊等著作的形式与内容版面格式设计制成模版提供的原创第1版、第2版等版。也指新华书店、图书馆等部门和个人发行时,在出售、赠与、借阅或者以其他转让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出版社、期刊杂志社已出版的著作版本。狭义是指复制出版者根据图书和期刊等著作的形式与内容版面格式设计制成模版提供的原创第1版、第2版等版。

(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外延内涵

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规定:“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如果不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整体阅读理解,只从第二条中规定的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概念阅读理解,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于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外的一切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一些没有《准印证》的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属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组成部分。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办、印制活动。”这条规定对未获取合法《准印证》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从根本上不承认。这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规定的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概念存在严重矛盾。因为要解决这一对矛盾,所以要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概念的外延范围收小,使内涵大一些。我将意见写成“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准印证》后,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通知、通报、简报、意见、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附件、图表、图谱等印刷品信息资料。”

参考文献

[1] 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EB/OL].http://,2014-06-06.

第8篇: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建议范文

《财经》记者 乔晓会

5月22日,中国证监会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以“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得到优化,提升股份配售机制的有效性,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提高发行质量和效率”为目的的改革,在诸多细节的设计上均围绕上述目标展开。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仍保留了询价过程中的二次报价方式,其中规定“询价对象应真实报价,询价报价与申购报价应当具有逻辑一致性,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这与市场一致认为改革后会明确只采用“一次报价”有很大不同。

此外,还规定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而“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单一网上申购账户的申购上限,原则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

本次发行制度改革存量股发行制度被引入,原因在于,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存量股发行后即可上市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如果一年后流通转让,又失去了存量股发行的意义。

在发行时间窗口的控制上,监管层明确不会放弃。实际上,正是在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之后,再需要发行部门的一纸核准批文,限制了新股发行的节奏。

在本次改革中,证监会明确表示,核准批文不会取消。而多家券商机构在与证监会讨论此事时,曾建议监管机构可做出明确承诺,即在发审会通过后几个工作日内可下发批文。但这一约束性建议,并未获得监管机构的认可。

第9篇:关于征求意见稿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 高等学校; 会计制度; 改革

一、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改革的背景

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为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版,它对规范高校核算、加强预算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教育体制、公共财政体制和高等学校办学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经费来源渠道多样化、后勤社会化改革不断推进、校办产业生机勃勃。这些变化无疑对高校的财务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解决不同会计制度所产生的差异,满足社会对高等学校会计信息的需求,2009年8月,财政部会计司下发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对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新制度在兼顾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信息需求的同时适当引入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对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进行了大胆的改革。《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适时推出,是高校会计制度改革中一次质的飞跃。

二、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的缺陷是高校会计制度改革的必然

现行高校会计制度自1998年施行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高校办学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其自身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行会计制度执行的会计核算基础无法准确核算收入和费用

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时点不同。收付实现制容易造成对实质上已经确认但尚未收到的收入不予确认,实际已承担但尚未支付的负债,在账簿和报表中无法体现,不利于准确提供财务会计信息,防范财务风险;对于跨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在实际收付时予以确认,不能在不同年度分期确认,导致事业结余不实。收付实现制下不区分支出性质,不能反映发展与积累的比例关系,只能确认已经收到的学杂费、住宿费等收入,不能反映应收未收学住费的有用信息,造成会计信息的缺失。

(二)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会计计价不准确

现行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这样的会计核算体系会造成资产和净资产信息失真、教育成本核算不实。2005年国家发改委明确提出: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作为教育培养成本的一部分,这与现行高校会计制度不符,因此改革势在必行。现行会计制度对于无形资产及摊销是这样规定的:进行成本核算的单位,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摊销;不进行成本核算的单位,无形资产一次性计入费用。这些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很多高校在会计核算中未启用“无形资产”科目,更谈不上加以摊销,造成提供的会计信息不真实。

(三)在同一单位事业账户、基建账户形成了两个会计主体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事业账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建账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这就造成高校基建会计独立于高校事业经费核算之外,期末高校分别编制事业决算表和基建决算表两套会计报表,分别报送不同的对口主管部门,事实上每一套都不能单独反映高校资产、负债和收支的全貌。另外,高校基本建设资金涉及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归集界定不够明确,造成基建成本的计算和自建固定资产成本的核算不够准确。

(四)现行制度会计科目设置简单

在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大形势下,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等相关的会计科目在高校会计实务中已经应用,但现行高校会计制度没有匹配的相关内容;未设置反映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资产减值准备等相关科目,无法真实反映资产价值;未设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无法核算出售、报废、损毁固定资产的业务。在负债中设置“借入款项”,对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不作区别,难以准确评价高校偿债能力。

(五)报表体系相对复杂,提供的会计信息量较少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高校报送的各类主表、附表、补充报表多达20张,内容互相重复,耗时耗力但提供的有用信息量不大,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没有建立健全公开披露制度,高校财务报表只能满足政府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而不能满足其他相关利益人对高校信息的需求;独立核算校办产业的会计信息未纳入报表反映。

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高校会计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为适应高校会计制度改革的形势,2009年8月,财政部会计司下发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适时推出,是高校会计制度的重大革新,征求意见稿解决了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存在的主要弊端,从核算基础到报表体系进行了全面的改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一)《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新举措

1.为适应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新增部分会计科目

新制度增加了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工资津补贴、国有资产管理等公共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同时对应设置了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累计折旧、文化文物资产、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摊销、待处理财产损溢等会计科目。

2.采用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合理确定资产价值与教育成本

为了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合理确定教育成本,要求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存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设置“减值准备”,无形资产设置“待摊费用”,保证会计信息的有效性。

3.将基建会计纳入“大账”,保障会计信息的完整性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理顺核算关系,新会计制度增设了基建工程科目,基建工程下设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等明细科目。将基建资金纳入高校整体的经济活动,纳入高校事业账统一核算,能真实地反映资产、负债和收支情况。

4.对收入支出类科目进行重新调整,更好地反映高校收支情况

收入类科目设置了财政补助收入、基建拨款、财政调剂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财政返还教育收入、科研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后勤收入、其他收入等七个一级科目,涵盖了高校收入的全部类型,更真实地反映了高校的收入状况。支出类科目设置了教学支出、科研支出、其他业务支出、后勤支出、行政支出、资产折耗、财务费用、其他费用、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等十一个一级科目,支出科目按支出类别进行划分,为教育成本的分摊、核算做好了数据准备。

5.进一步完善了财务会计报表体系

财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预算收支表、基建投资表及报表附注组成,并相应重新设计表中项目构成,改进了报表结构、完善了报表体系。

(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会计目标定位不明晰

会计目标亦称会计目的,是要求会计工作完成的任务或达到的标准,是沟通会计系统与会计环境的桥梁,是连接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的纽带。现有的高等学校会计目标是什么,目前理论界、实务界的认识并不统一。一直以来,对高等学校会计目标的争论主要体现为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对高等学校的会计目标也未有明确的阐述。建议尽快明确高等学校会计目标,以发挥其有效配置高校资源,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的职能。

2.权责发生制引入的“度”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与现有的会计制度相比,最明显的改革就是适度引入了权责发生制,主要体现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核算中。但高校的收入核算部分还依然采用收付实现制,并没有在高校会计核算中全面引入权责发生制,收入部分的会计核算仍按收付实现制进行,这势必导致高校会计报表反映的信息不够准确、科学。有学者将其称为“修正的”权责发生制,指其介于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之间。这就意味着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是两种会计核算基础的融合,既不能完全实现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趋同,又放弃了事业单位原有的“以预算为中心”的核算体系,容易造成会计核算中的“双重标准”。建议尽快确立权责发生制的主体地位,实现会计核算基础完全化、单一化。

3.新制度中部分会计处理与事业单位相关规定不匹配

高等学校属于事业单位,其资产管理要依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余额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已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由此看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有关处理方式与新制度规定不同。因此,建议依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充分考虑利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处置收入的性质进行账务处理。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要通过“应缴财政专户款”核算。

4.科研业务收入期末结余的会计处理欠妥

科研项目有其各自的研究周期,一般情况都会跨会计年度,年度末形成的未使用科研经费,与一般意义上的“盈余”有本质不同,因为科研经费结余可能会在科研项目完成后被收回;即使不收回,科研经费也有其固定的用途。如果将科研经费结余一并纳入“盈余”核算,会影响年末结余的真实性。因此,建议在净资产类科目中增设“未结项科研项目”,用于单独反映未完成科研项目的结余。

四、结语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借鉴了现行制度中的优点,摒弃了糟粕,同时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增设部分内容,进一步规范了高校会计核算,为实现我国高校会计核算向全面性和真实性的目标迈出了扎实的一步。同时,也要根据时代的发展、形势的变化,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以更好地发挥其效用。

【参考文献】

[1] 姜彤彤,武德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改革探析——兼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J].财务与金融,2010(5).

[2]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通知[EB/OL].http://.cn/roll/20090814/1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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