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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于预防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年,国家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作了专章规定。为了贯彻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规范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原国家环保总局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送审稿)》,报请审批。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与原国家环保总局、原交通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部门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明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是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征求意见稿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明确了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范围。
(二)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首要环节。征求意见稿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形式和编制时间。
二是,明确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具体内容。
三是,明确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四是,明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的开展方式,并对委托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提出了要求。
(三)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是保障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征求意见稿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召集主体。征求意见稿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关于“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的规定和《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第二十条关于“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代表提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的规定,明确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审查小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共同组织审查。
二是,明确审查小组的组成、审查意见的形式和内容、审查意见的效力和作用。
三是,明确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四)规范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是掌握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发现规划实施后出现的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征求意见稿对此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规划编制机关是跟踪评价工作的实施主体。同时,还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时的处理方式。
二是,明确跟踪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三是,规定不严格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时的应对手段。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二、关于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年*月*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关键词:公允价值 基本准则 具体准则 征求意见稿
一、引言
公允价值如今已成为当今国际会计界的重点问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73年成立,在其发展过程中了约40项涉及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会计准则,分布零散不集中。为此,FASB从2002年开始对公允价值计量做出专题研究,并于2006年9月正式财务会计准则第157号(SFAS157)“公允价值”,从此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公允价值计量框架。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委员会(IASB)早于2006年2月和FASB签订了一份谅解合同,约定了双方2006年到2008年的趋同路线图。2011年5月12日,IASB与FASB共同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最新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IFRS13)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7号(SFAS157),推进了会计国际趋同的进程。
我国在2006年2月推出新会计准则之前对公允价值一直保持着一种谨慎的态度,应用甚少。直至新准则开始引入公允价值概念,这为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注入了新活力。但新准则中公允价值分散在各个具体准则中,如“资产减值”、“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等17项具体准则。随着2011年5月IFRS13和SFAS157号的,为了尽可能持续地保持与国际趋同,我国于2012年5月17日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对公允价值的定义、适用范围、计量方法和级次、与公允价值相关的信息披露等都作出了具体要求。本文主要从征求意见稿与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的关系谈谈对完善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二、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与基本准则、具体准则
征求意见稿的,使得公允价值在我国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公允价值计量准则都有涉及,如何处理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与基本准则、具体准则的关系变得至关重要。
从整个公允价值的应用体系来看,基本准则是公允价值应用的指导性文件,具体准则是公允价值确认、计量和披露的操作性文件,而新的征求意见稿则是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的补充性文件。
首先,从基本准则与征求意见稿来看,前文已述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是不难看出,两者对于公允价值的定义却不一致。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收到的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支付的价格”,此定义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IFRS13),甚至是直译了IFRS13中队公允价值的定义,强调了“计量日”和“有序交易”等,体现了与国际趋同的形势,但却忽略了一个事实——基本准则中的定义并非如此。基本准则中对公允价值下的定义是“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这是2006年新准则中的定义,但此次并未随征求意见稿的显示出修订的意向。
再者,从具体准则与征求意见稿来看,从前文不难看出也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在征求意见稿之前,公允价值的应用分散分布在17个具体准则中,不具有统一指导性和规范性,所以征求意见稿的制定为公允价值计量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整体性操作指导意见。因此, 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与具体准则的关系是: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规定一般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问题,为具体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应用提供指导,具体准则除要规范会计要素确认外,具体指导会计要素的计量与披露工作。
三、完善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首先,关于公允价值定义的完善。目前,IASB与FASB关于“公允价值定义”的描述已完全统一,我国准则征求意见稿应该是完全根据国际准则的定义翻译的,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如前文所说,我国基本准则中对公允价值定义并非如此,因此亟需作出两者之间的调整。因此,应该在定义上应该再斟酌以求更准确和完整。
其次,关于是否应该引进“计量单位”概念。所谓计量单元,即资产或负债以单独或者组合方式进行计量的最小单位。计量单元可以是单项资产或负债,也可以是资产组、负债组或者资产和负债的组合。笔者认为,引入“计量单位”概念是合理的。计量单元通常具有独立于其他单元的、本身不可分割的现金流量,这样的现金流量是对该计量单元进行合理估价的重要依据。因为不同使用、管理和监控方式而形成的不同规模的计量单位将有不同的价值,因此计量单元在公允价值计量中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有必要明确“计量单元”概念,并需要结合其他准则做出一致性的规范。
最后,关于持续与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分别披露的必要性问题。《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 要求分别以“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进行表述。我国的征求意见稿在公允价值披露中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了一致:一类是对于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企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需要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另一类是其他相关会计准则要求或者允许企业仅在特定情况下的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例如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计量。笔者认为,因为两种类型的公允价值计量有着各自的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条件、计量级次变化、级次的调整原因、损益的归属方式,因此,有着各自的披露重点,有必要对这两种类型的公允价值计量进行分别披露。对于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有可能会出现不同公允价值的级次变化,应披露在各级次之间转移的金额、转换原因和转换时点,还应披露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信息,包括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总额及项目,以及计入当期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或损失总额等。而对于非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应重点披露选择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和原因。鉴于上述披露差异,两类公允价值计量分类进行披露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办公厅.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S].财办会[2012]17号,2012-05-17.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汪祥耀,胡旭锋.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征求意见稿与IFRS13的比较级完善建议[J].会计之友.2012(36).
针对第二阶段活动特点,公司下发了《关于做好“三大”主题教育暨作风整治活动第二阶段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活动要求,引导各部门结合实际开展工作。
一、多种途径开言路,多方面征求意见
(一)多种途径征求意见与建议
在主题教育活动第二阶段,为了进一步倾听基层真实声音,为了进一步了解基层现状,我公司在学习的基础上,广开言路,进一步拓宽征求意见渠道,采取多种途径多方面征求意见与建议。
一是与员工谈话、谈心。例如:网络运行部主要运用采用部门领导与部门员工多次深入谈心的方式方法,细心了解员工内心世界。二是发放征求意见表。例如:线路维护部针对员工平时多在外在现场的工作特点,主要采用发放征求意见表的方式方法,耐心细心收集整理员工意见与建议。三是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
通过这些方式方法的运用,征求意见工作取得了初步效果。参加第二阶段主题教育活动党员干部,进一步提高了认识、端正态度,摆正位置、自觉投入,进一步增强了作风建设、狠抓落实的坚定性,切实打牢了“查摆问题、自我剖析”的思想基础。
(二)切实落实征求意见与建议
为避免因日常工作繁忙而使活动落实不到位,我公司在每周集中学习时间及时对各部门进行提醒与督促,对第二阶段落实情况进行了一次自检自查。通过检查,对公司第二阶段收集意见与建议情况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
二、严格对照检查,深入自我剖析
针对公司通信站点多、工作面广、工作现场战线长、工作时效性强、工作人员有限的工作特点,主题教育活动第二阶段联系员工工作实际与思想现状,认真组织对照检查。
进一步明确本阶段活动范围以党员干部、机关工作人员为主。党员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针对本部门工作实际,在生产组织、机关服务、后勤保障、作风转变等方面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效率,增强执行力。
各部门做到“有服务承诺、有服务措施、有服务记录”。全体员工立足本职工作,发挥本部门本岗位特点,做好作风建设同实际工作的紧密结合。
三、取得效果明显,加强建设有力
一、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动
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是在保持收入确认准则基本框架不变的基础上对原征求意见稿的建议作了大量细节性修订后形成的,并且该细节所涉及到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根据2011年6月征求意见稿收到的反馈意见,此次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所做的变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确认收入步骤方面 包括:(1)识别与顾客签订的合同。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将与合同相联系的拟定指标转变为准则,将同时或在相近的时间内与同一客户(或互为关联方的若干客户)签订的两项或多项合同合并为一项合同核算;并且增加了一项“整个合同的商品或服务是一个单一的履约义务”的准则;不仅如此,识别与顾客签订的合同这项步骤中还删除了对合同分立的建议(但是把这项准则加入到了交易价格分配中);修订了与合同变更有关的建议,以求减少股东在变更日对累计金额的”追补”调整。(2)识别单独的履约义务。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与原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在原征求意见稿中履约义务的定义的基础上删除了可实施的项目这一项,原征求意见稿认为可明确区分的一项商品或服务需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进行核算,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对可明确区分的利润率的参考标准并对“可明确区分”进行了定义,从而对有关人士的担忧(一项合同中可能出现很多的单独履约义务)作出了回应。(3)确定交易价格。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在原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修订了对交易价格的定义,即交易价格指主体有权获得的预期的对价金额而非预期收到的金额,不仅如此,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要求将预计信用损失在综合收益表中单独列示,这与原征求意见稿将预计信用损失的估计计入总收入的建议不同;在货币的时间价值方面,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对如何判断一项合同的融资部分具有重大影响进行了定义,而且增加了一个一年期的可实用政策(如果转让商品和服务的日期与付款日的间隔为一年或更短时间,则无需判断融资部分是否具有重大影响);在交易价格方面,如果交易价格是可变的,出于对简化提案的考虑,无论是交易价格的预期值还是最可能的金额,主体在可以做出合理估计的情况下应根据概率加权金额估计交易价格。(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提议,如果一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被高估或者不确定,主体在估计其出售价格时最好使用余值法,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一些提议,如:什么时点限制对某些允许的商品或服务的折扣、或有负债及交易价格变更的分配比较合适,这些提议与2010年原征求意见稿中独立价格准则的提议基本一致,但是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对如何判断一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否独立进行了定义。(5)在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IASB与FASB在原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新增了一项表明控制权转移的指标,即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新增了一项如何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持续履行的准则;不仅如此,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保留了对履约义务的完成进度进行计量的方法,而且明确了对两种可替代的方法的讨论 (产出法和投入法),明确了异常成本的含义,并且新增了对合理估算合同进程的提议;最后,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对已确认的累计金额做出了额外限制,即:该金额不得超过主体可以合理确定的有权获得的金额,当收到该项金额或该项金额可以合理估计时主体才能合理确定有权获得的分摊至已履行的履约义务的对价金额。
(二)其他主要方面变更 包括:(1)质量保证方面。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要求将主体所做的某些质量保证作为应计成本,这与现行的做法更为一致,具体解释为:如果客户不可以选择向主体单独购买质量保证业务,则主体应将该质量保证业务作为应计成本核算,除非该质量保证业务还包括除保证议定规格之外的服务事项,当然,当客户可自行选择向主体单独购买质量保证业务时,该项质量保证业务应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核算。(2)使用许可权方面。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原征求意见稿中对主体知识产权的非独家及独家许可权的区别,当客户能够使用被许可的知识产权,并且可以从使用该被许可的知识产权且从中获益的期间开始,主体才能确认收入,当然,对于累计确认金额的上限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做出了限制,即该累计收入金额不得超过主体可以合理确定的有权获得的金额。(3)履约义务的检测。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修改了履约义务检测的时间范围,要求主体对预计期间超过一年的履约义务作出检测,并且将检测费用计入成本,在合同允许的情况下,主体使用满足履约义务的直接成本和完成履约义务的支付额中的较低者作为履约义务成本。(4)合同取得或履行成本。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改变了原征求意见稿中的建议,使得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被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本是指主体为取得合同所发生的成本,主体若未取得合同则不会发生该项成本,当合同期间为一年或少于一年时,为了方便实务操作,允许将合同的取得成本作为一项费用而不是予以资本化,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将合同的取得成本计入了当期费用;当成本与合同直接相关、该成本创造或改良了主体将在未来用以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且该成本预计可以可靠计量并且收回时,履行合同的成本应予以资本化,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将合同的取得成本计入了合同成本,而且对于已经资本化了的成本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的转让模式相一致的系统化方法”予以摊销。(5)销售与回购协议。出于对双方利益的思考,有时客户购买某项资产时签订的合同赋予主体从客户处回购该资产的无条件的权利和义务,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主体从客户处回购该资产的金额小于原始售价时,该交易事项作为租赁核算,如果客户持有看跌期权且存在显著的经济诱因致使客户行使该期权时,相关合同也作为租赁核算。(6)披露及过渡规定。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限制了主体对剩余履约义务进行详细披露的情况,初始预计期间超过一年的合同应披露已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的合计金额及主体预计将该金额确认为收入的时间等事项;不仅如此,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为了从追溯的基础过渡到拟定的标准上还提供了一些特殊的宽免政策,这些宽免政策将减轻对追溯应用相关建议的成本和投入的担忧。
二、修订后征求意见稿的影响
为减少美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IASB和FASB在2011年11月联合《源自客户合同的收入》的重新征求意见稿对收入确认问题向公众重新征求意见,总体来说,收入确认的核心模式和范围相较于2010年6月的原征求意见稿中的提案并未发生改变,总体宗旨是一致的,但对如何应用该核心原则的各种提案进行了修改,预计修订后的提案将提高信息透明度并使非预计后果最小化,这样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不仅如此,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的影响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使收入确认准则实现实质性趋同 修订后征求意见稿的新提案预期将使收入确认准则实现实质性趋同,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将影响任何与顾客签署合同的主体(除非该合同属于其他的标准范围),例如:保险合同或租赁合同,当其征求完意见后将替代IASB现行的IAS11、IAS18及其相关的指南,同时在公认会计准则中,该提案将替代ASC605收入确认指南的大部分,因为在两个框架下,相似的交易适用相同的原则,所以该提案预期将对收入确认实现趋同,当然,如果收入准则中的指引要求在应用前参考其他准则,则收入确认可能仍然存在差异。
(二)使收入在会计确认计息、披露方面更合理 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使得收入在会计确认、计量、披露方面更加合理化。财务报告的使用者一致认为现存的收入确认准则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方面很多都不恰当,希望披露的信息能很好的显示确认的收入和现金流(包括主体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到现金之前和之后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关系,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不仅需要主体披露详细的现金流量信息,还要清晰显示现金流与财务报告整体的关系,这有助于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要求。
(三)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中提案的收入确认方式对收入的报告提供了更加一致的基础,生产会计与交易的经济状况更加配比,预计将改善不同公司、不同行业、不同资本市场的收入的可比性,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要求主体在确认合同收入时采用一致且可比的基础,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从而有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做出更加科学有效的决策。
众所周知,我国的部分企业在海外上市后遭受了信用危机,致使一些投资者和研究机构对企业的财务信息表示疑虑,使中国企业的海外上市之路困难重重,为避免此类危机的再度发生,我国的已上市或即将上市的企业需要更好的了解和运用国际会计准则,对国际会计准则的变化保持高度的灵敏度,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是对原征求意见稿的改善,加强了披露的要求,能有效的提升信息透明度,从而增强我国上市公司的市场信心,更加着重于平衡规定的条款与现实的运用之间的关系,运用起来更加合理,更加符合实际,并且提供了一个更加强大的框架来解决收入确认的问题;不过,据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的《2012国际商业问卷调查报告》结果显示,尽管企业收入确认准则的不一致给企业带来了诸多不便,但出于对新提案将带来成本上升和复杂度提高的考虑,全球仅37%的企业认为现行的收入确认会计准则需要完善或更替,62%的受访者认为新提案将导致企业成本上升,65%的受访者认为新提案将使财务报表更加复杂。由此不难看出,新提案必须着重考虑降低企业进行准则转换时的成本及复杂度才能获得更高的民众支持率,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是就2010年6月的原征求意见稿中的建议开展广泛活动并进行重新审议后形成的,在基本框架保持不变的基础上IASB和FASB对原征求意见稿的建议作出了大量细节性修订,由于预计准则最终稿将于2012年底实施,所以对于这些修订是否更加清晰更加符合实际,是否能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加有效的传达主体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的经济实质,是否能够更加有效的控制由于收入确认准则的差异导致的难以预计的经济后果等疑问,答案尚不知晓。
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中的新提案虽然有一些方面没有解释的十分详细,但也恰当的改善了当前准则中的很多不足之处,收入确认问题一直受到会计准则制定者和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重视,被认为是当前最为复杂的会计问题之一,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战略新意百出,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也日趋复杂,使得收入确认问题成为当前会计理论研究及会计实务研究的热点问题,但目前我国对该问题的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收入确认的一些实质问题还没有解决,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一系列会计问题仍需要广大会计理论和实务工作者做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2008年4月24日夜,这个28岁的环保主义者,双眼通红,香烟烧出长长的烟灰,摇摇欲坠。“还有4天就截止了,得抓紧。”
从最初的立法启动,到2008年3月27日由国务院法制办通过网络正式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历时两年有余。几易其稿。
“如今已经面目全非,与最初的条例草案没法比。一些重要的内容都被删了。”汪劲,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法研究所教授,作为条例起草者之一,难掩不满情绪。
一改再改
“这部法案真是耗时耗力啊。”汪劲说。
两年前,2006年5月23日下午,汪劲接到一个电话,“是国家环保总局打来的”。在环保总局一间会议室里,汪劲看到几份文件,文件里,有松花江污染事件之后。环保总局和几个部委的联合调查结果,还有对长江沿岸化工污染情况的摸底排查记录。
“从当时的法律角度看,这些项目,似乎都合法,但从规划层面来考量,就显得不那么合理了。”汪劲说。
当时“总局领导、环评司和法规司的领导都在”。环保总局交给汪劲一个任务:“我们想尽快把规划环评草案拿出来,请大家征求意见,争取在半年以内出台。”
领命后的第5天,汪劲便拿出一个规划环评的征求意见的大纲。这天,在广州中国大饭店。召开了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会议。各省、市环保部门主要官员以及国内主要的环境领域的专家学者,约300人,集聚一堂。“大家各抒己见,基本确定了规划环评立法的条例框架。”
此后的半个月时间,汪劲带着助手马不停蹄,做出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草案的第一稿。征询各地环保官员和科研人员意见后,汪劲修订出草案第二稿。
5至8月间,汪劲负责起草的该条例先后5次在全国环评工作等会议上征求意见。2006年7月27日,在内蒙古海拉尔,国家环保总局又召开了一次征求意见专题会。“会后一个月。汪劲等人又修改出一稿。这一稿草案由环保总局发送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求意见。2006年10月前后,汪劲又根据各方意见改出一稿。之后上报给国务院法制办。11月份,国务院法制办发文向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征求意见。
2007年3月,“其他各方意见陆续回来了,但水利、建设和发改委等部门却迟迟不见反馈意见。”汪劲说。
“最后就等发改委的回馈了”。当时的环保总局领导找到发改委沟通。“我们也与发改委下面的各个司商谈。”汪劲说。
在此前《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明确了“一地三域十专项”需做环评。“一地”是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三域”就是流域、海域、区域,“十专项”包括工业、旅游、资源开发、农业、畜牧等等。这14大规划,涉及发改委下属9个司。发改委之所以迟迟不给反馈,是因为各司意见难以统一。“规划环评。难免涉及部门利益。谁肯松开口中的肥肉呢?”
怎一“删”字了得
所谓“规划环评”,有点中国特色的味道。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政策研究室主任张辉曾如是说。
国际上流行的。是战略环抨机制(strategyEnvirorrnmtal Assessment,简称SEA。在战略环评的架构中。环评对象不仅仅是具体的规划本身,还包括其他政府部门与环境、资源有关的政策、法规甚至行政程序等。所有这些,都可能从更宏观的层面上对整个环境产生战略性的影响。“与之相较,规划环评就收窄了许多。”汪劲说。
中国推行建设项目环评始于1986年,起步晚于西方很多年。到了1995年,中国官方也做出进行战略环评试点的努力,但进度缓慢。
“规划环评所注重的长期利益、全局利益往往与有些部门和地方所追求的短期利益、局部利益相相冲突,致使他们对这项工作不那么支持,甚至以种种理由逃避开展规划环评的责任。”2007年11月初,时任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的潘岳,公开对媒体说。
“在最初的草案里规定,所有专项规划的环境审查召集权,都应该收归环保部门。”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法研究所博士王社坤参与了条例起草工作,他说,正是这个有利于顺利启动整个规划环评程序的规定,引发了国家发改委、交通以及建设部等几大部委的强烈反对。
以后几个月,各方博弈,互有进退。2008年月3月27日,被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上网的新修订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严重缩水”。由原来46条12000字删减为32条4200字。
“删得太厉害!”汪劲有些激动,“条例中涉及到14个概念和术语,比如,什么叫‘规划的编制机关’?什么叫‘专项规划’?‘综合规划’是什么意思?看似常识的‘公众’如何界定?公众的‘环境权益’指的是什么?‘不良环境影响’、‘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和‘特别重大环境不良影响’各有何所指,区别在哪?科学不能有丝毫模糊,这些概念和术语,容易引起歧义,这样必定影响具体操作。”
“西方成文法案里,对相关概念和术语做明晰解释和界定,已成传统和习惯。因此,我组织起草的条例中,最初是按照法理好实施的方式,分门别类的对概念予以界定,非常细的解释。但后来呢。到各部委那里全部了,他们说,不要规定得太细了,规定太细以后不好操作。这太奇怪了,无法理解!”汪劲说,一个法律或者条款,从来都是规定得很原则,大而化之,才会难以操作,“这里却反过来,说不通嘛!”
删得最多的,是有关公众参与的内容。
“原来有一章专门来论述规划环评过程中,公众参与的事宜。”汪劲说,其中对于信息公开的时间、方式,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必须召开听证会的条件等,以及如何在最终决策中体现公众参与的成果,都有非常详细以及技术化的规定。草案还建议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为公众参与的顺利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这些规定基本上都被以“过于超前”为由删去了。
“一部下位法,却无法将上位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细化,是不应该的。”汪劲说。
汪劲在网上提的意见就是希望恢复公众参与的章节。规划草案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分离的。一般情况下不会涉及到比较关注的所谓的国家秘密。
“还有一处删改。也是关键的。关于审查召集权限。”汪劲说,最初草案中规定,由环保部门召集规划环评,而现在则被改为,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由环保部门来负责召集审查: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然包括其他部委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则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共同组织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NGO的最后努力
此番条例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民间环保NGO可谓不遗余力地介入其中。周瑜丰已经熬了几宿,疲惫不堪,不停抽烟以提神的他仍然一副乐观作派:“我们的意见不一定被全部采纳,但至少可以让决策层尽力完善法案。”
与早期简单地号召大家维护公共卫生和节约资源不同,中国的环保主义者正试图在合理的范围内,努力影响国家立法和决策。
按照国务院的工作部署,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工作小组在深入调研、集思广益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现已全文公布开了,向社会征求各大意见。(新华网10月14日)
应该承认的是,新医改方案凝聚着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及广大民众的智慧,是官智和民智的结晶。新医改方案可谓很全很专业,六大方面二十四条。可普通民众不是专家学者,普通民众即便非常关注新医改方案,恐怕也不大可能字斟句酌地“研究”它。因此,普通民众能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吗?到最后,可能也就是少数专业人士提出实质性的意见和建议。这样,征求意见的广泛和深入程度就会大打折扣。
能否在公布《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同时,对此进行通俗易懂的“解读”呢?或者同时一个“通俗版”新医改方案呢?比如,可将方案中的哪一年实现什么样的目标归纳在一起,让老百姓一目了然;再比如,可将老百姓从新方案中能获得的利好集中在一起,让老百姓实实在在地看到好处……这样,才能让民众既有兴趣又能看得懂,在此基础上提意见和建议。
方案越通俗,参与越广泛;参与越广泛,方案越完善。事实上,并不是期待已久、广受关注的方案一公布,就会收到有效的意见与建议,应充分考虑到“方便阅读、容易理解”等因素。公布只是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接下去的参与权、表达权的发挥还依赖于“引导”。其中,最关键也是最基础的,是让所有公民能“看得懂”,有兴趣看,这样才会有话说、说到点子上。
民众参与公共事务参与政策和改革方案的制定是权利,也是一份责任。政府尊重民意、采纳民智,让民意民智为科学决策服务也应成为政府制定政策制度的常态。但在如何调动民众参与积极性上,在如何激发民众参与兴趣上,还有待进一步的改进。不妨从新医方案的意见征求过程中进行尝试和改革,用通俗的方案吸引民众广泛参与,说不定就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如果能让新医改方案征求意见的方法方式上的变革,成为今后政府征求意见、民众参与意见的成功样本,那新医改方案便有“意外”之功。
分析检查阶段是巩固和扩大学习调研阶段成果,打牢整改提高工作基础,确保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深入学
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下简称“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的关键环节。为切实做好分析检查阶段的各项工作,根据乐清市委的有关精神,按照《关于印发<乐清市第二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乐学组办〔2009〕18号)精神,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紧紧围绕“保增长、促转型,争创科学发展先行区”实践总载体和乐清分中心“重民生、强扩面、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科学发展”工作载体,按照“重在总结经验教训,重在完善发展思路”的要求,充分运用学习调研成果,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实事求是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进行深入分析检查,进一步明确今后一个时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工作思路和具体举措,形成高质量的党支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分析检查报告,使之成为指导乐清分中心科学发展的重要文件。
二、工作任务
整个分析检查阶段于2009年5月上旬开始,200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征求意见、找准问题、分析原因、理清思路、明确方向,统筹抓好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形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分析检查报告、组织群众评议等工作,同时开展“千名干部进千企、共渡难关促升级”、“开门纳谏”、“共商对策”等三个专项行动。
(一)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1、征求意见的对象范围。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的工作性质和职能特点,合理确定征求意见的对象和范围,多层次、多渠道、多领域征求影响和制约本中心科学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的对象范围包括上级部门、分管领导、干部职工、服务对象等,还要注重征求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外人士、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建议。
2、征求意见的方式方法。要根据乐清分中心的实际,灵活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一是深入基层“群众提”。党支部主要负责同志要采取登门走访和个别谈心的形式,面对面听取和征求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二是民主恳谈“当面问”。要把民主恳谈作为吸收群众参与的一条重要渠道,召开一次民主恳谈会,集中听取意见和建议;三是问卷调查“定向求”。向住房公积金办事群众、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联络员发放调查问卷、征求意见表,书面征求意见和建议;四是其他方式“多方寻”。通过媒体网络、设立热线电话、设置征求意见箱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3、意见建议的梳理汇总。对多种渠道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进行梳理分析和归纳分类,原原本本、原汁原味地向领导干部反馈。
(二)召开党支部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
1、开展谈心交心。党支部成员之间、领导干部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要以“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认真组织开展谈心交心活动。要开诚布公地谈问题、找原因、提意见,做到与人为善,坦诚相见,互相帮助,共同进步,以利于沟通思想,增进团结,找准问题,形成共识。
2、撰写个人发言提纲。在开展谈心活动的同时,每位党员干部要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重点查找在解放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方面和党性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照不足,总结反思,认真撰写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发言材料。
3、召开党支部专题民主生活会。在做好以上环节工作的基础上,要围绕乐清分中心的实践总载体,紧扣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专题民主生活会主要内容包括党支部成员陈述发言、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整体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反思、提出初步整改意见等。民主生活会要邀请市委学习实践活动指导检查组成员参加。
4、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党支部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形式进行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书面材料须经市委学习实践活动指导检查组审阅把关后,于6月15日前报市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5、召开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党支部要召开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每位党员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工作岗位,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方向。
(三)形成党支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分析检查报告
1、报告的内容。分析检查报告要紧紧围绕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这一主题,紧扣党的十六大以来本单位的发展实践,充分吸收学习调研、征求意见和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成果,充分反映四个方面内容:一要充分反映乐清分中心广大党员干部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上形成的共识;二要充分反映乐清分中心广大党员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简明扼要概述取得的成效,系统全面梳理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分析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方面的原因;三要充分反映乐清分中心科学发展的努力方向、总体思路和主要措施,列出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可以立即解决的突出问题和经过一段时间努力解决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新举措;四是充分反映乐清分中心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强队伍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
2、报告的起草。要组建分析检查报告起草工作组,党支部主要领导全程主持起草工作。分析检查报告要重点突出检查分析问题、理清科学发展思路、明确改进措施,做到有问题、有分析、有思路、有举措,避免写成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使之成为指导乐清分中心科学发展的重要文件。
3、报告的讨论。分析检查报告初稿形成后,要召开党支部扩大会议专题充分讨论,党支部扩大会议要邀请党员和群众代表列席,参会人员要认真审阅报告并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在吸收各方意见后将分析检查报告予以修订完善。
(四)组织群众评议
1、召开群众评议会。分析报告形成后,要及时召开一次群众评议会,邀请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单位代表、服务对象代表等各个层面的对象参加,请他们着重围绕党员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查找的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透不透、发展思路清不清、改进措施可行不可行等方面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评议。特别是有没有紧密结合实际,研究提出乐清分中心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思路和措施。
2、完善报告。对群众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充分吸收正确的评议意见,体现到分析检查报告中来,进一步修改完善分析检查报告。
3、公开报告。分析检查报告正式形成后,要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分析检查报告经市委学习实践活动指导检查组审阅把关后,于6月20日前上报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措施
在分析检查阶段要重点开展三项专项行动:
(一)开展“千名干部进千企、共渡难关促升级”专项行动
在深入开展“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千名干部进千企、共渡难关促升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组织人员结对企业,重点开展送信心、送政策、送服务、送资金、送平安等“五个送”活动,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共渡难关,推动转型升级。要深入企业,帮助企业找准问题,分析原因,并从企业最关心、最突出、最迫切的问题入手,发挥部门优势,用足用好惠企政策,助推企业科学发展。“千名干部进千企、共渡难关促升级”专项行动开展时间持续一年,在2009年8月底前要取得阶段性成效。
(二)开展“开门纳谏”专项行动
要召开一次民主恳谈会,每位党员干部都要主持或参加一次以上民主恳谈会。要邀请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代表、行业监督代表等参加,面对面征求意见,虚心听取他们对乐清分中心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队伍自身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汇总梳理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撰写分析检查报告和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的重要依据。对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的意见建议,要及时确定专人分解落实;对属于其他部门的,要及时报送市委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由办公室抄告相关部门抓好落实,落实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及时向反映对象反馈。
(三)开展“共商对策”专项行动
针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要认真做好汇总梳理,开展一次“共商对策”活动。对照“六型机关”和“四好科室”创建标准,重点查摆机关党员干部在科学理论学习、服务基层能力、决策审批程序、部门协调合作、机关办事效率、勤政廉洁节约等方面的问题,邀请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单位代表、服务对象代表等各个层面的对象,共同研究破解对策,及时加以整改落实。
四、具体要求
1、加强指导检查。要认真搞好学习调研阶段工作的自评自查,自觉主动接受市委学习实践活动指导检查组的指导和督查,将评议结果作为完成阶段工作的重要依据。
2、突出工作重点。切实把握分析检查阶段的工作重点,要从分析检查阶段一开始就着手准备分析检查报告的起草工作,多渠道听取意见,多角度剖析问题,多形式组织评议,做到认真写、广泛听、充分议、反复改,真正形成高质量的分析检查报告。
继汽车、儿童玩具、药品、食品实施召回制度之后,家电召回终于被正式提上了议程。7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其官网上公布了《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存在缺陷的家用电器产品,由生产商或由其组织其他经营者通过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预防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缺陷家用电器产品对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的,生产者实施召回不免除其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有望在年内出台。
条款待商榷
征求意见稿所称缺陷,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家用电器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可见,征求意见稿的制定者并没有吸取东芝“竖线门”事件的教训。
2008年12月至今,上百名国内消费者在使用东芝46XF300C和46ZF500C液晶电视500~2000小时的时候,电视屏幕上出现1条或者多条彩色或黑色竖线,一些消费者在换屏维修后,竖线问题依然存在。对此显而易见的成批次的家电缺陷,东芝以中国平板电视无召回法规而拒绝召回。
根据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但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没有造成损害的存在“竖线”问题的东芝液晶电视,依旧不在召回范围内。
随着OEM等生产加工形式的出现,家电的生产者其实不仅仅包括实际制造商,还包括贴牌商(名义制造商),征求意见稿只笼统地提到家电召回主体是生产者,实施过程中便难免因概念模糊产生纠纷。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念念在接受《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采访时,从法律角度提醒贴牌商:“在寻找企业进行代工生产时,由于品牌企业也要承担责任,所以需要慎重。贴牌企业在选择代工厂家时应当建立一套严格的标准,在与代工厂家签订贴牌协议时,应当完善和规范协议内容,设立严格明确的质量保证条款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违约责任条款,以加强对贴牌产品的质量管理。”
过于烦琐的召回程序,也可能让召回因战线拉得过长而后劲不足。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主动召回从向所在地质检部门报告,到制订召回计划、计划变更、总结与效果评估,没有半个月下不来。责令召回的程序则更加烦琐――从国家质检总局向生产者发出责令召回通知到生产者停止生产销售和提交召回报告,再到国家质检总局对召回报告的审查、召回的实施、生产者提交阶段性总结、召回过程的监督、生产者保存记录和提交召回总结、评估召回效果,前后需要将近一个月时间。
7月14日,《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家欧尚超市随机采访了准备购置家电的消费者朱女士,朱女士坦言,担心召回制度“雷声大雨点小”,太过复杂的召回程序可能让召回不了了之。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从事召回监督管理的公务人员或专家等、、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但“有关规定”却未相应出台。
创维集团新闻发言人沈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来看召回标准仍不够明确。比如家电在使用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与产品自身缺陷如何区分等,需要进一步的政策说明。”
隔靴搔痒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家电业专家、蓝博智业首席顾问赵为民在接受《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采访时表示:“3万元的罚款对财大气粗的家电企业来说是‘小儿科’,根本起不了‘响鼓重锤’的警示作用。”
安念念也表示:“一项好的制度要贯彻落实,必须辅以有效的制裁手段。将各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一律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的确太轻了。召回制度作为国家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制性措施,应当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有所突破,引入惩罚性处罚的概念,起到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遏制作用。”
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家电销售量持续攀升,达到彩电4000万台、冰箱2500万台、空调3000万台,如果算上小家电,家电的销量数以亿计。一旦出现成批次的缺陷产品,召回的费用将远远不是3万元所能解决的。更何况召回会带来企业市场份额的流失,有损企业形象,甚至会对企业的品牌信誉造成重创。企业的违规成本只有区区3万元,实难让企业感受到切肤之痛。
同样于7月2日公布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故意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生产者未按主管部门责令召回等多种行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最高处以产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处罚力度比家电产品大得多。相比之下,《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的3万元处罚未免有隔靴搔痒之嫌。
对此类争议,刘兆彬向媒体表示,目前这个制度刚出了一个初稿,还没有成熟。
工业和信息化部某工作人员向《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表示,制度正在一步步的规范成熟过程中,目前存在争议是正常现象,这正是公布征求意见稿的意义所在。
而某知名家电连锁零售企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缺陷家电只是在一定规模内存在问题的产品而已,处罚时没必要跟销售总额挂钩。召回事件本来就已严重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对于家电企业来说,召回带来的隐形损失远远不止3万元。
呼唤立法
刘兆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表示,对于召回制度,大家要有个了解和认识的过程,企业和政府都要有个准备的过程,包括信息系统、专家系统、检验系统,这些系统必须健全才能做到出现问题马上召回。
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除了已经纳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汽车,玩具,食品和药品之外,其他所有可能造成人身健康伤害的产品都可能纳入召回范围,但这需要假以时日。
安念念向《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分析说:“在我国的立法中。既没有解决国际消费争议的冲突规范,涉及缺陷产品召回的实体法也严重缺位。因此,在中国市场上,我国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召回缺陷产品并赔偿损失就于法无据,诉求难以得到满足,许多国际厂商在进行全球召回的时候都坚持‘中国市场例外’的双重标准,‘合理歧视’中国消费者的事件频繁发生。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有必要建立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海尔集团宁波分公司一位吴姓经理告诉《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作为家电企业,召回是对企业实力,产品品质和诚信的重大考验。国内厂商一向谈召回色变,罚款事小,影响品牌形象事大,所以他们往往以私了的方式处理。
真正的民主应该是一种深入人心的文化底蕴,是一种“从来不需要提起,永远也不会忘记”的集体无意识,是一种刻在脑海、烙在心中的托付与信赖。可传统的教代会,在一定程度上被大多数教职工视作是学校领导掩人耳目的“遮羞布”,从教代会代表的产生到会议内容的只言片语始终是藏着、掖着,从征求教师意见到某些决策公布始终是催生快熟,动作都是“快刀斩乱麻”,时间都是“水过地皮湿”,教代会就在教师无时间思考、没回过神来、什么也不知道的状态中结束,就好像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在这种情形下,“什么征求意见,只是做样子给我们看”“最终还是那几个领导说了算”等诸多教师猜忌势必会不断滋生,久而久之,教师、代表就会把学校教代会、学校民主视作成人的游戏,就是参与也不会表态,表态也不会有真言。由此可见,揭下教代会的神秘面纱,让学校所有教职工知晓与其相关的程序、决策,特别是代表如何产生、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让教代会在阳光下操作,在教职工信任中运行,是教代会“真民主”应该迈出的第一步。
“会前告知卡”内容可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学校要开诚布公、坦诚相见,简介在什么背景下召开教代会、召开教代会的重大意义是什么等,让学校教职工知道大家是命运共同体,学校是大家共同的家园,要齐抓共管,学校非常需要他们的真知灼见,力争在情感上打动每一位教职工;二是学校要分门别类把校委会及普通教职工各自的代表数额及推荐产生办法、教代会将要讨论决议的问题或草案内容的大致构想、相关决议的通过办法等诸多内容予以清楚罗列;三是学校管理者要公开承诺,教代会对于教职工提出的所有意见或建议将予以认真讨论、充分考量、严格对待,并在学校政务公开栏反馈提议是否采用、理由为何等相关结果。这是激活教职工敢于提意见、愿意谈想法等内部动力的有效前提。
“会前告知卡”就是围绕着为什么召开教代会、内容是什么、怎样召开教代会三个主题而印发给学校所有教职工的明白纸,有学校对教职工说真话、献计策的期盼,也有领导对相关问题处理的公开承诺,大力彰显学校正以宽阔的胸襟和博大的宽容,在践行学校的民主管理中,学校教职工肯定也会把自己融入其中,把自己的发展、命运与学校的发展、未来绑在一起,学校教职工的“心墙”被打开,信任就此也会自然建立。
二、“征求意见卡”:让民主从“少数服从多数”迈向“平等参与”
学校针对教代会上的决策或涉及教职工个人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在会前征求教师的个人意见、建议,这是决定教代会决议能否反映教职工心声的关键环节。可受时间紧迫、少数服从多数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致使学校教职工很少有人提议或表示意见的,即使有人提出一定合理化的思考或意见,可因没有得到教代会及时有效的处理,使教师提议、征求意见变得虚无缥缈。因此,征得学校教职工的意见或建议,并能就每一项提议做出快速、合理、正确的反馈,同时不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而致使少数人的合理化建议过早夭折,是学校教代会真民主的集中体现。
巧妙建立“征求意见卡”,打通意见征求的最短渠道,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首先是建立“征求意见卡”,学校要根据教代会相关决议的基本需求,将其内容划分为若干板块,并将每个板块内容细化为不同条目,各自配以相应的“征求意见卡”。这种切口较小、内容集中的征求意见的形式,就如一个个讨论话题,定会引发教职工的个性化思考。再者就是打造“1+X”意见征求机制,由学校根据教代会工作实际,指派一名教代会代表,与学校数名教职工建立起联谊与对话关系,具体负责这一范围内的意见征求工作,最后由“1与X”一道针对“征求意见卡”中的板块内容,充分讨论、科学汇总,形成该板块决议的草稿。对于教代会代表来说,这是一项政治任务,是与X捆在一起的,没有条件可讲,必须予以高质量完成。在内容集中、1与X身份平等、教代会代表肺腑之言的感召、思考时间充裕等有利因素的刺激下,教职工定会从原有的“被征求意见者”向“平等的参与者、管理者”转变,心中想得到的“民主”与脑中涌动着的“思考”定会合二为一。
在这种机制下,虽然诸多教职工没有直接参与教代会,可他们以学校管理者的身份,平等参与了教代会决议中某个板块草稿的制订工作,让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写进了学校文件,并在一个时期内被学校予以彻、执行。这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当家做主和高度民主的集中体现。
三、“大会表决卡”:让民主从“举手”迈向“走心”
在召开教代会的过程中,学校往往会就某一问题或草案征求与会代表的意见,举手表决的方式成为教代会的最佳选择。在教代会表决的过程中,部分代表迫于舆论压力或“从众心理”而违心地举起了手,可实际上他们并非对某一问题、草案真心认同。由此可见,教代会利用“举手”表决的方式,很难获得与会代表的真实想法。消除与会代表对外力的顾虑和对他人无奈的跟从,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大会表决卡”(如下表)可以帮助教代会代表将自己外在的违心行为,变成用文字表达自己内心真实的想法,让民主从“举手”变成听从代表“心灵的呼唤”。在“大会表决卡”中,学校可灵活设置讨论表决内容的基本条目,并为每一条目配以“同意”“不同意”等表决意见,由与会代表经过“走心”后再做出勾选与决定,如果勾选“不同意”,要求与会代表写出自己真实的观点、建议性思考。同时辅以学校温馨提示,旨在引导与会代表知道他们的思考、观点将事关学校的前途、命运,务必站在学校工作的角度做出理智选择。在这样的运行机制中,代表的外在行为是自由的,代表的提议是发自内心的真实想法,是一种真正实质性的民主参与。
四、“提议反馈卡”:让民主从“无踪无影”迈向“反馈尊重”
与会代表的提议是他们个人智慧与用心思考的结果,可学校教代会对与会代表的提议大都是置若罔闻,就是答复也是例行公事,最终致使与会代表的教代会提议犹如石沉大海,“那是我动了一番脑筋,才提出的几点想法,结果不了了之。”“我的提议是发自肺腑的,可教代会这样处理,白忙活了。”与会代表私下的诸多议论,让本可充分体现出来的决策民主,在全校教职工内心中消失的没了踪影,代表初衷、动力、热情也因此消失殆尽。看来,学校教代会务必认真收集、整理、分析与会代表提议,针对不同代表对某一问题或决议草稿同一条目内容的不同看法、观点,做出反复比较、细致权衡,看哪种提议更切合学校实际,更有助于工作推进,同时对每一条提议做出采用与否等质性评价,并利用“提议反馈卡”,第一时间予以公开反馈,让代表能够站在学校工作的角度对个人提议予以重新审视,让学校所有教职工充分体验与感受教代会所带来的民主氛围。然后,教代会依据代表提议再度修改完善决议草案,并重新提交至教代会表决,直至通过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