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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作业自查自纠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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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作业自查自纠报告

第1篇:电焊作业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一、战役目标

按照省、市、区政府开展消防安全“五大”活动的部署,推动各村(居)、企业单位前阶段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基础上,深入排查社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社区、乡村火灾隐患,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全面整治火灾隐患,以降低火灾总量、减少火灾亡人数量、维护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为目标,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亡人火灾,杜绝发生重特大火灾,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火灾稳中有降,为镇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切灾加强对“清剿火患”战役工作的组织领导,经镇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镇“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指挥部,由镇政府副镇长任指挥长,派出所副所长、安办主任任副指挥长、成员由镇政府办、派出所、纪委监察、安办、企业办、工商所、城建办、供电所等分管领导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安办,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清剿火患”战役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镇安办主任兼任,工作人员由派出所、纪委监察、安办、宣传办、城建办、企业办、工商所、供电所等部门参加。

同时,为了促进“清剿火患”战役工作的开展,指挥部下设3个组,由1个综合组、1个检查组、1个督查组。其中:综合组负责战役具体方案的制定、进度安排、信息汇部、战报编辑、联络协调区直有关部门等工作,由镇安办负责;检查组负责各村(居)(共计31个村(居))被检查村(居)应主动配合检查组检查工作;由同志负责督查组负责督促整治工作的落实,由纪委领导任组长,并配备监察、效能办工作人员参加。

各村(居)、企业单位及各行业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清剿火患”战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和办事机构,抽调专门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分工,把“清剿火患”工作责任落实到村(居)、村(居)和公安派出所,并认真组织、推动、落实好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内的“清剿火患”工作。

三、清剿范围和整治重点

(一)未排查整治的区域和单位场所。对年来一直未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排查整治的区域、单位和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的建筑,未经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彻底消除火灾隐患死角和盲区。

(二)各类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作为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铁皮房。全面排查社区、乡村的小旅馆(房间数在50间以下)、小餐馆(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下)、小洗浴、美容美发店(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小生产加工作坊(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下),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商店,以及生产性、经营性“三合一”场所,作为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铁皮房等,重点整治建筑耐火等级、生产储存经营和人员住宿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违章用火用电、堵塞安合出口、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等“三合一”隐患。

(三)人员密集场所及高层、地下建筑。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高层、地下建筑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关停、瘫痪和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以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落实等问题。

(四)其他影响本地区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和行业。要将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突出的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木屋毗连区等重点区域,以及电子、制衣、玩具等劳动密集型的生产企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等重点行为纳入“清剿火患”战役范围。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确定重点区域和行业进行集中整治,着力消除影响本地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29日至10月13日)。研究制订工作方案和工作流程,召开全镇动员部署。各村(居)及有关部门动员部署,成立相应组织,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宣传部门联系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举报内容、举报方式,并设立奖励资金,广泛发动群众查找举报火灾隐患。

(二)逢查整改阶段(10月14日至10月21日)。各村(居)、企业单位,公安派出所召集对已经明确的纳入检查范围的单位业主发放“清剿火患”战役单位自查整改情况报告表(附件1),各村(居)对本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单位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由各村(居)建立排查台帐(附件2),各村(居)收集形成村(居)台账,并发放“清剿火患”战役单位自查整改情况报告表,督促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同时收集纳入检查范围的单位所有消防审批手续复印件。

(三)“清剿火患”阶段(10月22日至2月6日)。以1个检查组为主,各村(居)、派出所配合检查组按照此次“清剿火患”战役的范围和重点内容,进行按村(居)划分逐家检查整治到位,并填写好“清剿火患”战役检查表(附件3)。同时,督查组要对“清剿火患”战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村(居)要在前阶段“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将“清剿火患”战役的目标任务细化量化,明确每个检查组每天的排查整治工作任务,做到不漏一个村(居)、不漏一个自然村庄、不漏一个单位场所。对前阶段已经排查过单位和场所的要开展“回头看”。要按先易后难的原则,制定战役工作阶段性目标,年10月31日、11月30日、12月31日应分别至少完成35%、70%、90%的村(居)、行政村为单元填写“清剿火患”战役检查单位台账表(附件4)。

(四)总结阶段(2012年2月7日至2月20日)。指挥部办公室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召集各村(居)、各部门及时对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研究建立长效排查整治机制,巩固、深化战役成果,同时对全镇战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五、工作原则、措施和要求

(一)工作原则

“清剿火患”战役按照“属地管理,依法严管,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监管、属地为主的工作责任,明确分工密切配合,采取自查自纠、依法治理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各村(居)为排查具体工作单位,开展网格化排查,并会同检查组开展拉网式检查。

(二)工作措施

1、坚持政府主导,实行部门联动。镇政府各职能部门、村(居)、企业单位要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组成检查组,深入排查火灾隐患。要建立领导分片包干制度,实行逐级排查清剿火患工作责任制,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要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政[]1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政综[]107号)的规定,依法对负有行业管职责和监管对象进行排查整治。

2、实行网格化排查,拉网式检查,建立健全档案。要以村(居)为基本单元划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格,每个网格内各“清剿”的范围和重点要明确责任、任务,落实排查检查人员,排查检查进度,检查严格按检查流程(附件5)开展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附件6),整改通知书(附件7),复查意见书(附件8),排查检查的村(居)、单位场所,要建立工作档案,做到单位场所及火灾隐患底数清楚。

3、严格执法,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各村(居)、企业单位和2个检查组对排查和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要坚决整治,要用足用好法律手段,决不姑息迁就。对单位、“三合一”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违法规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对阻碍执行公务与暴力抗法的,对擅自拆封或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书面提请镇政府挂牌督办。

4、加大宣传力度,发动群众举报隐患。指挥部、宣传部门、各村(居)宣传办、派出所要利用主流媒体加大消防宣传报道力度,“清剿火患”战役期间每周都要有跟踪报道排查整治、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典型火灾案例的宣传。镇政府及时“清剿火患”战役战况,形成强大声势和浓厚的舆论氛围。宣传部门要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向社会公告举报内容、举报方式,并设立奖励资金,广泛发动群众查找举报火灾隐患。镇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要在年10月20日前完成。举报箱设镇安办门口。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清剿火患”战役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切实把“清剿火患”战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谋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级领导同志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切实把专项行动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再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日开展针对性的战役行动,不断掀起“清剿火患”战役。

2、落实责任,注重实效。“清剿火患”战役由指挥部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镇包村领导负责对所包的本辖区内负责检查,镇政府及公安派出所开展排查,同时积极配合检查组,逐个村居拉网过滤,不留死角,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经济、技术、教育、文化等手段,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需追究治安责任。拘留责任人员,取缔、吊销执照,关闭停业的,由检查组或提交指挥部协调执行。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

3、建立制度,落实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清剿火患”战役的工作投入,在人员、经费、培训、制度建设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清剿火患”战役期间,要建立三项工作制度:一要建立奖惩制度。要对“清剿火患”战役开展情况实施严格奖惩制度。对“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要通报批评;对失职、渎职造成辖区内重点整治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及时被发现并依法督促整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排查整治走过场,发生影响较大以上火灾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处理不放过、整治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原则,对相关人员严肃追究法律及行政责任。二要建立“清剿火患”战役联络员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确定集中整治联络员,实现两级和部门之间的联系畅通、快捷(各村居、各有关部门的联络员名单于10月13日前报“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指挥部)。三要建立“清剿火患”战役信息交流制度。要编写整治工作简报,反映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火灾隐患及查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