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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现状;设想;研究
一、我国民办高校运用会计制度的现状
民办高校究竟采用什么样的会计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明确合理的规定。在实践当中,有些民办高校使用《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有些甚至套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这样,就不利于民办高校的统一管理,阻碍民办教育的发展。
由于民办高校采用的会计制度不统一,就造成民办高校在财务管理上的不科学和不规范。导致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难以到位,不利于对民办高校财务会计的监管。加之民办高校的资金均来看民间,有些主管部门甚至缺失对其财务上的监管。民办高校如何选择会计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的颁布实施,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问题,解决了民办高校适用会计规范问题。而另一方面的矛盾又突显出来,那就是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核算口径不统一的问题,民办高校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公办高校适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这两种会计制度相差甚远。国家反复强调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一样享有同等待遇,同时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又重新提到,足见国家对民办高校的重视程度,但单从会计制度上的确看不到丝毫“同等”,会计制度的不统一,使得政府对民办高校的指导和管理大打折扣,对民办高校的自身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财政部会计司于2009年公布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此征求意见稿只针对于公办高校,对于民办高校的会计改革却只字未提。
二、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异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从这一系列的规定中不难看出民办高校的性质理应与公办高校一样,是民办事业单位。但在具体的实践中,民办学校被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法人登记,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两者差异具体体现在:
1、主体差异。公办高校是国家开办的,属于事业单位,适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民办高校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开办的,注册类型通常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然而民办高校也不完全“非营利”,《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里提到的“合理回报”就是民办高校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不同之处。
2、经费来源。公办高校的办学主体是国家,经费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民办高校的办学主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办学经费来自民间。虽然政府有时也会向一些民办高校划拨少量的财政资金,但这些财政资金在经费支出中所占比例很小。另外,政府还会向民办高校划拨诸如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伙食补助、困难家庭补助等财政资金,此笔款项并非用于学校,而是发放给学生。
三、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建设的设想
(一)改变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师范大学校长钟秉林曾说过:“民办高等教育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公办高等教育的一个补充”。根据1986年4月1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我国的法人机构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但是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的身份成为“第五类”法人。在税收上,许多地方将民办高校按照“企业”法人对待,很多民办高校被当地税务部门课以33%的企业所得税。另外,许多民办高校教师的养老保险都是按企业缴纳。笔者认为,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应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只有消除对民办高校的偏见,确立了其正确的法人地位,才能依法落实其应享受的平等政策待遇。
(二)出台专属于民办高校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颁布实施虽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问题,解决了民办高校适用会计规范问题。但民办高校终究不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他是可以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此民办高校在使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时突显许多弊端:①会计科目的不适用,如“会费收入”是用来核算社会团体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的科目,民办高校并无此项收入;②财务报表不能完整的反应民办高校财务情况,如所有者权益项下只有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两个科目,不能清晰的反映所有者投入和未分配利润。
(三)统一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核算口径
虽然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地位上平等,享受同等待遇。但两者适用的会计制度不同注定造成会计核算上的差别,做为民办高校的财务人员,深感在一些数据的统计上存在很大难度,如:教育部高等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中提到的四项经费,由于核算口径的不一致,在统计时就存在很大难度,有些甚至无法统计;另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的一些报表,如《教育经费统计报表》中的一些数据是根据公办高校定制的,并未考虑民办高校的特殊性,因此有些数据统计起来难度很大,有些数据即使统计出来也不很准确。民办高校虽不能完全照搬公办高校会计制度,但就参照公办高校会计制度,使两者核算口径一致,这对民办高校的发展也是有好处的。
四、结束语
我国民办高校从出现至今历史很短,但发展速度之快是无法形容的,现如今民办高校也和公办高校一样,占据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从根本上两者还是截然不同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各项制度的变革,两者终会趋于一致,但这需要时间,是一个漫长的循序渐进的过程。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改革势在必行[J]. 财务与会计(综合版),2008,(4).
关键词:民办非营利医院 卫生事业 发展空间 财务监督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8-111-02
一、民办非营利医院对卫生事业发展的积极意义
顾名思义,民办非营利医院就是由民间资本投资,依法登记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机构。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主要由原公立医院民营改制后变更、新登记设立。部分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在提供特色诊疗服务、引进医疗新技术、开展医疗新项目等方面作出了重要探索。在方便群众、造福人民、缓和医疗供需矛盾、建设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医疗服务市场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促进了多元化办医格局的形成,推动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当前民办非营利医院主要政策环境
1.执行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和住院病人收费清单等制度,享有比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更为宽松的价格政策。业务盈余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可向出资人分配。
2.民办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开设与其类别和功能相适应的诊疗科目,鼓励支持民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与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比有更为自主的医疗设备的配置权。
3.有更灵活的融资渠道,可以通过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也可以进行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发行企业债券。
4.享受和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所规定的价格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自产自用制剂、经过相关税务部门认可直接用在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非医疗服务收入,自用的车船、土地以及房产,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接受的社会捐赠均可免税。
5.纳入医疗保障体系,可申请医保、新农合等定点单位,其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各类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市场。
三、部分非营利医院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经营行为不规范,诚信缺失,公信度差。部分民办非营利性机构通过广告、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夸大疗效、欺诈宣传,对介绍患者至其院就医的乡村医生、公立医疗机构临床医生等一切可能接触患者的人群支付一定比例的送诊业务费,甚至动用医托等方式招揽病员,在治疗过程中大处方、滥检查、巧立明目收费,并竭力鼓吹自己的能力、水平,诋毁其他医疗机构。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侵害了患者利益。
2.业务盈余分配不规范。投资者任意享用经营利润,不能遵守“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的分配原则,致硬件软件投入不足,发展无后劲。
3.生存发展方式不当。重宣传、重炒作,轻业务能力的真实提高,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导致治疗效果不佳,难以从整体上提升医疗水平。
4.不能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取得他人医保卡后,办理虚假住院手续,任意放大医疗费用,存在骗取医保金的现象。
5.利润最大化成为经营目标,背离“非营利性”。一方面享受着税收等非营利性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不能严格遵守非营利性医院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要求。
四、当前对民办非营利性医院的财务监管现状
1.财务人员业务能力低。民营医院财务和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部分民营医院的财务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账务处理缺乏规范性。大部分民营医院只有一个统计人员,很多是由办公室人员或会计、出纳兼职,有些是医院里的护士、护师人员转岗过来,业务参差不齐。一些民营医院为了节省开支,不但不引进高学历的专业会计,而且现有的会计还要身兼人事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总体上来说,水平不高,平时工作内容多,压力大,无法系统有效地进行业务学习;再者,会计和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缺乏医院主管部门重视和支持,这也造成一些地方目前统计业务培训难以开展的原因,会计和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难以提高直接影响了民营医院统计工作的进步和发展,同时也影响了医疗改革政策研究的分析与决策。
2.对财务管理重视不足,缺乏管理意识。财务制度缺失,业务流程不合理。很多工作量不大的工作都由一个人兼任,甚至收款付药都由可以兼任,违背了内部牵制的基本原则。结果是会计库存总账与仓管员明细账“牛头不对马嘴”,谁错了都不知道,财务会计保护资产的功能已被。经营者关心是主要是现金,有的经营者自己充当出纳、会计,认为只要将钱管好,其他都不重要,现金由一人支配,财务监督不起作用,财务记账成为表面文章。
3.外部财务监管缺失。因为是民营资本,财政部门不过问,审计部门不过问;卫生主管部门只对其业务进行监管,关心卫生统计性指标,对其财务管理不过问;因为是非营利性机构,纳税义务少,税务机关不过问,结果导致监管缺失。
4.无法正确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所需要的财务及统计数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民营医院应和公立医疗机构一样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管,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会计信息资料。然而近几年随着医疗改革的推进,公立医疗机构由原来执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转变成执行公立医院会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民营医院仅是可以参照执行,也就是说是否执行,如何执行,没有统一的口径。民营医院缺乏一套统计格式、统一口径、统一内容的报表体系。所以,目前民营医院提供的报表数据,既无法直观反映各自医疗行业的业务特点,又与公立医疗机构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已无法满足政府及社会对民办医疗机构会计信息使用的需要,同时也违反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比性、明晰性的原则。
五、加强财务监管,纠正存在问题,保证民营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
1.加强财务监管对民办非营利医院的意义。
(1)体现非营利性宗旨。规范地处理一个组织的收入和支出项目,会一目了然地体现其组织活动是否符合宗旨。
(2)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由于资金的有限性和目标的高尚性,通过严格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非常必要。一个好的财务管理系统,不仅能够保障项目所需的收支,使组织处于安全运作状态,通过成本分析,预算监督等环节,还能够提高项目资金的运作效率。
(3)监督医院的运作。财务管理记录了组织的日常活动情况,通常对财务情况的监督,可以从一个侧面监督组织的运作。避免发生非正常甚至非法的驱利性手段的使用,将主要经济资源放在加强业务能力建设上来,保证医院持续健康运行。
(4)合法地争取减免税等优惠政策。非营利医院税收等优惠政策有严格的条件、范围限制,加强财务监管对恰到好处地执行对应条件有促进作用。
(5)保留发展资金,合法地分配利润。医院是一个高技术含量、高资金投入的行业,只有留足资金才能保证正常业务发展,保证生存,谋求可持续发展。
通过健全的财务管理、财务预算和财务分析规划,在确保发展的资金基础上,在满足相关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分配利润,取得合理的报酬。
2.加强民办非营利性医院财务监管对医疗事业发展的意义。
(1)促其规范执业行为,让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成为其生存手段、目标。为同业医疗机构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净化了医疗供方市场。
(2)减少促利性短期行为,保留充足的发展资金,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为其发展提供动力,为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提供资金保证。满足人民群众长期的医疗服务需求,维持医疗服务供应的稳定性。
(3)实行健全透明高效的财务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增加人民群众对医院的认同,提高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公信度,利于对外树立形象,为医疗行业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
3.加强民办非营利性医院财务监管的建议。
(1)完善配套文件,就民办非营利性医院的财务收支、业务运行、结余留存比例,可供投资者分配限额等作明确的界定,并进行年度审计,以确认其是否完全遵守非营利义务。对挂着非营利招牌,享受非营利政策待遇,却又不按规定享受营利结果的,取消其非营利性登记;对严重违规、违法开展医疗业务的逐出医疗市场。
(2)政策宣传,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一方面要提高民营医院经营者对财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目标责任制,从目标管理入手,达到科学管理,成本核算、内部分配、绩效管理等;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绩效考评控制等。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规范的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建立约束机制、加强会计监督,增强财务管理对医院发展形势的战略选择与设计。
(3)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务队伍素质。首先是配备配强财会人员,加强会计人力资源的投入,物色具有财会专业知识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同时要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及职业道德素质,增强风险和法律责任意识,提高其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的自觉性,以适应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其次是按照财务制度和《会计法》的规定,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维护民办非营利性医院的正当利益。
(4)加强外部财务、税务、审计等部门的外部监督作用。制定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和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监督的职责权限,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建立民办非营利医院外部监督机制,从外部对民办非营利医院进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执行可信度等方面进行常规监督,以民办非营利医院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对医院发展战略、经营活动、业务流程、业务结余、结余分配等情况作重点监督。
总之,民营非营利医院的正常发展事关医疗市场秩序的建设,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健康,是实现医改目标的重要环节之一。要正视体制性、机制性的完善问题,正确引导,加强监管,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价格降低,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只要所有医疗卫生工作者共同努力,民营非营利性医院就一定会健康发展,并为医疗卫生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马艳梅.浅析社区医院财务管理的问题及对策.现代经济信息,2014(4)
[2] 王昭伟.非营利性组织财务管理研究.学会,2005(7)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审计制度 资金监管 治理结构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中国红十字会由于信息不透明,资金运用违反规定而屡次受到了公众的职责,“郭美美”事件更是将红十字会推到了风口浪尖,一时间,红十字会的社会公信力遭到了严重的质疑,同时,也引发了我们对于中国非营利组织监督管理机制的思考和讨论,其中,“审计”作为公众及政府监督的重要一环,尤其值得我们思考,本文通过分析比较目前中外非营利组织审计制度的不同,发现了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审计存在的问题,并对中国的非营利组织的审计制度缺陷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政府监管和审计制度现状
目前,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是法律层面: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建立起来的。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立法主要有:(1)法律:《公益事业捐赠法》;(2)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3)部门规章:《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4)地方法规及规章“关于辖区内非营利组织管理的法律规范”。
根据上文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审计的法律法规尚不完整,缺乏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审计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在现行法规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漏洞。由于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和政府部门存在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也造成了红十字会审计制度上存在的重大漏洞。
二是制度层面:(1)财务会计制度:2004年8月,财政部。民政部联合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了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确定了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的格式和内容,对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应披露的事项做了规定:该制度第七十二条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于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对外提供,要求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第七十四条要求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2)审计制度: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审计,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抓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但是,以红十字会为例,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对于会计准则的采用存在着许多的混乱,中国红十字会至今仍然没用采用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而是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照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来进行审计的,主要的目的是满足国际宏观财政预算的需要,在审计过程汇总,为了方便国家审计局对财政拨款的核算,目前的财务审计方式比较粗略,只按照收支两条线做审计。
三、美国非营利组织审计制度
目前,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包括:非政府非企业组织(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和公共部门(即政府和公立非营利组织)两部分(陆剑桥,2004)。美国管理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起于《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目前美国在联邦政府层面和各个州政府都开展了非营利法人法的修法;随着美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为了明确联邦政府对各类不同的企业和组织的管理,防止由于法规模糊不健全带来的混淆,美国大多数州开始制定成文法用以规制三种不同类型的法人:商事法人、非盈利法人及合作社法人。之后,非营利组织主要以非营利法人的形式存在,从而产生了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它的出现意味着成立非营利组织是一项公民权利而非政府特许,这使得成立非营利组织是一项公民权利而非政府特许,搓饵使得非营利组织的成立从一种依托于身份的特权发展成为了一项自由的权利。二为基金会,他的出现不仅带来了规模化发展的思路,也带来了专业技能的提升,同时还可以成为其他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提供方。三为社会企业,它具有实现社会公益的目标,亦具有市场趋利性,是实现市场和公益界跨界融合的混合型组织的典范。随着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也不断构建,纽约州首先对非营利组织的类型在立法层面上进行分类,并完善了相关的细则。至此,美国能够对非营利组织的执业和监督管理做到有法可依。
与中国不同,美国的非营利组织接受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审计,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中重要的权威机构之一,主要通过颁布审计和会计指南或行业审计指南的方式,规范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实务。1966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其第一份审计指南《自愿健康和福利组织审计》。该指南主要为注册会计师对该类组织的财务报告审计提供指导,但没对非营利组织建立公认会计原则作出说明。1972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医院审计指南》,1973年颁布了《学院和大学审计指南》。1978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特定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原则和财务报告》1966年又合并为《非营利组织的审计》,适用于从公募组织到动植物协会等18种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1990年,《保健组织审计》取代了《医院审计指南》。
四、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研究我们了以下结论:
一是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大多数没有脱离政府而独立存在,因此它的监督主体尚不明确,缺乏严格合理的监督管理机制去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运作。
二是我国缺乏明确的立法对各类非营利组织进行分类管理,造成了如今非营利组织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难以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
三是从审计制度上来说,目前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审计制度建设不甚完善也不甚科学,未来可以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对其进一步完善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从这一系列的规定中不难看出民办高校的性质理应与公办高校一样,是民办事业单位。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民办高校常常被作为“企业”看待,民办高校的财务会计制度也与公办高校有着较大区别,具体表现在:首先,办学主体不同。公办高校的办学主体是国家,适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民办高校的办学主体则不同,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注册类型一般是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事实上,民办高校也不完全等同于“非营利”范畴,《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2)经费来源。公办高校的主要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民办高校的办学经费主要来自学费、举办者出资等,与公办高校有着根本区别。
2.民办学校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办学资金虚报或抽逃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部分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也严格规定了现金出资和实物资产出资的比例。由于实物资产的产权关系不易确定等原因,事务所验资时一般仅限于货币资金,对实物资产通常仅出具一份价值评估报告。由于为数不少的民办学校的办学场所是租赁的,故实质上这些民办学校需要的实物资产并不多,虽然办学需要有相当多的实物资产,但实际上以虚假居多。对投入的货币资金,有些民办学校也会采取各种方式进行抽逃,如长期挂往来帐。
2.2缺乏统一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2004年财政部正式出台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但由于宣传不到位、学校会计水平不高等原因,仅有少数民办学校按该制度设置帐簿进行财务核算。民办学校尚未按照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目前采用的有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行业会计制度等。
2.3货币资金管理不规范
一些民办高校的货币资金仅将小部分现金由学校出纳保管,大部分现金流转于举办人手中,公私不分。很多民办高校的学费收入不存入银行帐户,大部分收支均通以现金的形式核算。
2.4成本支出列支不规范
部分民办高校支出列支并没有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存在资本费用化等问题。如学校购买办公柜子、学生课桌椅等费用计入业务活动成本,没有按照规定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2.5支付成本费用以不合法的凭证
(收据,白头单)入帐一些民办高校支出凭据白条较多,不符合会计法的相关要求;部分学校虚构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而虚列租赁费、利息等支出,以达到抽逃开办资金、转移办学收入的目的。
2.6发展基金的计提和使用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一些民办高校没有按照要求计提发展基金。还有民办高校在使用发展基金时,存在变相转移资金等行为,而不是将其用于自身建设、维护和购买教学设备等。
3.完善我国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的对策建议
3.1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目前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各民办高校会计科目设置上存在较大差异,会计核算上也不尽相同,因此要进行横向比较甚为困难。《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四十四条明确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因此,应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
3.2主管部门应使用合适的财务指标
对学校进行考评1)重净资产,轻开办资金开办资金是为了保证学校的设立而强制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在目前的会计制度下,举办者在学校设立后采取多种方式将其转移已经成为可能;而净资产反映了学校一定时点的权益额、可变现偿还负债的资产。对于民办高校而言,最重要的是学校有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费保障。为此,笔者建议主管部门在对民办高校财务考评时应多重视其净资产,而不必过于关注学校开办资金是否抽逃。2)对民办高校的收入进行合理评价民办高校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对学费收入不入帐、不申报纳税,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建议对学校收入考评时,要与学校的已缴税金等联系起来综合考评,防止学校虚报收入。
3.3严格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审计
(说明: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合伙人为.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开办资金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分别载明每位合伙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十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退出合伙;
(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所长,副主任等),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处分财产;
(十一)变更名称;
(十二)入伙或退伙;
第十三条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
第十五条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八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九条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
第二十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三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更换合伙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
第三十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制度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
目前,我国民间的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具体组织形式的定义,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3个特征:
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该特征强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以与企业的营利性相区别。
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该特征强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或者其他资源提供者不能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中获取回报。
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该特征强调资金或者其他资源提供者在将资源投入到民间非营利组织后不再享有相关所有者权益,如与所有者权益有关的资产出售、转让、处置权以及清算时剩余财产的分配权等。
结合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现状和上述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界定,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以下类型的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问题
为了对所有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制定一套统一的会计制度,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有利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填补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空白;能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效率;有利于出资人监管机制的形成;能有效地与国际非营利组织会计进行接轨。
但是,当前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不尽人意,有许多亟待解决的会计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两大方面:
(一)组织内部的会计管理不利
1、部分会计人员素质较差。由于某些民间非营利组织规模小,工作人员少,所以有些会计人员通常身兼数职,不能专心与会计工作。部分人甚至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也没有进行有效的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缺乏基本的会计知识。业务不精,法律意识不强,缺乏必要的职业道德。从而影响了会计工作的质量,也降低会计工作的效率。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缺失。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管理者,拥有企业的控制权,实施对资产的管理。经营管理的好坏不直接与其利益相关,而且出资者没有办法对内部人员的行为实施有效的控制,管理者责任意识不强,一般不会积极主动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使其内部会计管理规范,如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严重缺失,有的管理者甚至利用对资产的控制权牟取私利。
(二)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问题
财务报告是财务信息的载体,是会计工作的核心所在,也是实现会计目标的主要途径,对非营利组织当然也不例外。
目前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一般采用“财务报表+报表附注”的模式编制和报送。这里,财务报表通常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基本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则是对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补充和解释说明。这一模式对于非营利组织也是适用的。但相对企业财务报告来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还是有它的特殊性。
首先,由于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对它的业绩评价就不能以经济效益为标志,而应以社会的、政治的和经济的综合效益为标志。这样就不能像企业那样,通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就能大致反映出其经营业绩。
其次,由前面关于会计要素的论述可知,非营利组织不存在所有者权益和净利润,因此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与负债之差只能用净资产或基金余额表示;同时,也就不存在利润表,只能用收入支出表或业务活动情况表来反映收入支出变化情况。
再次,由于基金会计主体的存在,使得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主体变得比较复杂,产生了会计记账主体和报告主体的分离。这样,非营利组织即可以以基金为主体编制财务报告,也可以以整个组织为主体对外提供财务报告。
三、针对会计问题的改进建议
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但要通过继续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素质,还应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会计制度,并保证其落实到位。
(一)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加强对会计人员尤其是高级财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财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使会计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1、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品质。会计职业的特性就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很高的道德素质。当前,造假等违法行为多是会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强令、胁迫、指使和授意下实施的。所以,如果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得不到提高,那么就会上顶不住压力,下挡不住诱惑,从而导致造假的发生。
2、在建立一套系统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同时,特别要加大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处理力度,以此来约束和管制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对于那些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通过法律的约束,促使会计人员具备强烈的责任感,在履行职责中,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论遇到何种情况,不丧失原则,不图谋私利。
3、加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提倡会计人员终身教育的观念,切实帮助他们提高素质,积累经验,更新知识。组织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培训工作,通过举办相关专项业务培训或继续教育等形式,尽快将制度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并保证其运行有效
首先,建立健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控制。任何一个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活动都会有一定的收支。有收支,就必须要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责任机制、会计岗位责任制等,要求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其次,建立健全业务授权控制制度。经过授权,可以尽可能地减少不合法或不合规、不合理的经济业务的发生,从而保证决策的正确执行。要求明确规定涉及财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经办人员,包括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再次,要在内控制度建设特别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上下功夫,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设立内部审计。
综上所述,笔者对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但是,要完善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体系并不仅限于此,还可以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加以讨论。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迅速,但还不十分成熟和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不但需要政府、社会公众的重视和支持,更需要组织自身的自律和提升。
参考文献:
1、陆道生,王慧敏.非营利组织企业化运作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2、仲鑫.中国非营利机构的工作特点[J].苏州大学学报,2005(3).
3、盛常艳.论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绩效管理体系[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6).
一是取得合理回报问题。根据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源提供者不以取得回报为目的进行出资,即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支节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营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这样,会计制度就与合作社法脱钩,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人员难以把握正确的方向。
二是适用范围问题。在适用范围上,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明确规定,该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又进一步规定其适用特征为: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受该组织的所有权。依据上述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专业合作社完全符合这些特征,应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该会计制度。但从该会计制度列举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种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寺院和宫观、清真寺、教堂)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又不与任何一个完全匹配。这就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使用上的矛盾与冲突。
三是主体资格的确认问题。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根据美国约翰一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国际比较项目中提出的“五特征法”,非营利组织应具备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其中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是其基本特征。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立法情况看,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非营利组织极其相似。但从其他要素看,其尚不具有严格意义上西方非营利组织的特征,表现在组织上对政府的依附性,部分履行公共职能的非自治性,名义上的非营利性与实际的营利性等。事实上,大部分农民参与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即其参加目的不是为了公益性,而是为了获得收益。从这一点上讲,具有盈余分配属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能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基于上述分析,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资财捐赠人及社员,满足捐赠人及社员需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会计信息的主要目标,笔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制度构建提出以下设想:
第一,会计目标应定位于受托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为社员提供公共产品,其资财来自政府、捐赠者等各方,是受人之托经管资财、经营事业。因此,会计目标应定位在向委托人报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上,即向资源的委托人报告所委托资源的保管与经营情况。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都会享受国家或当地政府给予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因而也应当把社会公众视为利益相关者。
第二,信息提供要实现低成本及高效益。财务报告信息的编制与传递是需要耗费的,信息披露的成本会随信息披露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会计信息在满足信息主要使用者的同时,需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对“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所作出的应对,因而在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报告的设置时应注意到,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报告在将满足捐赠人、社员、服务对象、债权人、监管部门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作为其会计目标的前提下,只有当设计其会计报表体系和财务会计报告应予披露的信息成本低于使用效益时才是可取的。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对外披露财务报告信息时,需要对成本效益因素进行衡量、判断,寻求信息的最佳披露数量,使其既能满足信息使用者所需信息的要求,又能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承受能力。
第一,现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发挥的重要作用。一是财务管理得到加强。各地根据《医院财务制度》规定,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了医院的财务行为、加强了医院的财务管理。在当前财政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各医院努力挖掘自身潜力,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合法地组织收入,保证了业务经费的需要。同时,各医院严格内部管理,努力降低成本,在维持医院公益性质的同时促进了卫生事业的发展,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二是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披露日益规范。医院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了会计机构,配备了会计专业人员,并按照《医院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工作。在会计工作实践中,各地积极利用现代管理手段,大多数医院实现了会计电算化;大型医院实行了总会计师负责制,有力推进了会计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
第二,现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必要性。一是存在的问题。现行两个制度只适用于公立医疗机构,在制度设计上将民办医院等非公立医疗机构排除在外。从实际情况看,现在非公立医疗机构占相当大的比重,非公立医院机构由于涉及税务事项,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两种制度在会计处理方式上存在的差异,必然导致两类医院披露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等会计信息不可比。按现行两个制度的要求,医院应进行成本核算,并将成本分为医疗成本和药品成本。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医院存在着大量与主营业务联系不紧密、不能归集到医疗服务和药品销售成本中去的支出,如医院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指令性任务、医疗救助等发生的费用,医疗费用的政策性减免、医疗纠纷赔偿等行业风险支出,与医疗保险机构等第三方搏弈造成的非控制性结算风险支出等。一般情况下,各医院都将这些支出作为成本予以反映,从而造成成本不实,结余失真,也不利于医院之间的对比分析。资产核算不实,虚增净资产。医院资产采用历史成本计价核算,不考虑减值、跌价。损失,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因而不能反映医院资产的现实价值,也虚增了医院净资产,导致医院会计报表反映的财务状况不真实。二是改革的必要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新要求。长期以来,“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突出,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除客观因素外,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淡化、过分追求经济利益是重要原因。而公益性质淡化又与公立医院财务管理中过多注重对经济收入的考核有一定关系,这就要求审时度势,改革不适应当前形势的财务会计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医院经济行为的新要求。医院收支规模不断扩大,投资主体多元化、经济行为的多样化,对财务会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医院的规模越来越大,如何加强对收入、支出的管理是财务会计工作面临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另一方面,外资和民营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越来越多,医院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同时,医院经济行为日益多样化,医院财务会计必须与之适应。会计改革的时代要求。我国会计技术规范与国际逐步趋同,对医院财务会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医院如何紧跟会计改革的时代步伐,是一个十分现实而紧迫的任务。
第三,改革的原则及构想。改革的原则。当前,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最大的弊端是鼓励医院创收,实行收入归己、自行分配,这种机制导致医院片面追求经济收入、公益性质淡化,必须改革。作为管理工具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必须为医院总体改革服务,其改革必须与之相适应、相协调。医院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必须符合法律并紧跟财政、会计改革步伐。一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医院财务会计制度修订要体现法律的基本要求,将法律的约束体现到制度中去。二是必须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准则一致,符合国际会计惯例。医院会计作为事业单位会计的一个分支,修订财务会计制度时必须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准则为依据,并注重借鉴企业会计改革的成功经验。三是必须与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相适应。近年来,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力度较大,如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等,医院会计改革必须与这些改革要求相适应。四是必须满足社会各方对医院会计信息的需要。修订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必须满足财政、卫生、物价等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要求,满足医院内部管理的需要,满足投资人及银行等债权人的要求,满足社会公众对医院会计信息的要求。按照我国医院的分类方式,医院可分为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医院,非营利医院又可分为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公立非营利性医院和民办非营利医院,这些医院现在分属于不同的投资主体(或所有者)管理。按照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这些医院都将归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改革的构想。首先制定医院通用会计制度。建立适合各级各类医院的通用会计制度,满足卫生行政部门行业管理的需要。将“净资产”改为“所有者权益”,满足医院投资多元化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增加“结余”会计要素,适应不同类型医院在分配方式上的差异性;增设有关会计科目(如适合营利性医院纳税需要的“应交税金”等),以处理不同类型医院的会计业务。其次制定有差别的医院财务制度。在财务制度总体框架下,针对不同类型医院提出不同的管理要求。对公立医院,重点要求他们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收支管理,体现公益性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对其他非营利性医院和营利性医院,则重点要求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规定披露会计信息,照章申报纳税(或税收减免)。在结余分配上,非营利性医院的结余主要用于事业发展,而营利性医院的结余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可对投资人进行分配。最后是改革总的指导思想:建立资本金制度,明晰产权关系,明确所有者、经营者各自的权利与责任,规范结余分配的项目和比例;科学界定成本项目和范围,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增强成本核算和结余计算的真实性;改革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方法,增强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可靠性;建立行业风险准备金制度,改革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增强医院抗风险能力;完善医院财务会计报告体系,增加会计报表附注及现金流量表,提高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胡曼莉事件
一、胡曼莉事件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基本概念
(一)胡曼莉事件简介
1989年5月,胡曼莉为武汉钢铁公司代养孤儿陈斌、陈燕;1992年9月,创办中华绿荫儿童村,该机构在武汉市民政局注册;1995年9月,中华绿荫儿童村迁往福州;1999年7月,丽江民族孤儿学校正式成立,同时“丽江妈妈联谊会”同期成立,此次得到了丽江政府的肯定,美国妈妈联谊会之后总计捐给“丽江妈妈联谊会”35万美金;2001年6月,“美国妈妈联谊会”会长张春华将胡曼莉及“丽江妈妈联谊会”告上法庭,从此开始了长达7年的诉讼之路。2007年2月14日,丽江市民政局做出对“丽江妈妈联谊会”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3月12日,丽江市政府做出《关于接管丽江民族孤儿学校的决定》,决定在4月1日以前正式接管由胡曼莉负责的丽江民族孤儿学校。此事件主要涉及的问题组织是“丽江妈妈联谊会”。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基本概念
非营利组织(NPO),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公益性或互益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间组织。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统称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其财务管理目标是,获取并有效使用资金,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组织的社会使命。胡曼莉事件中的“丽江妈妈联谊会”是我国较早成立典型的民间非盈利组织。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属性
1、非营利性
作为非营利组织,非营利性是它的基本属性。非营利性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这种组织不应具有明确的牟利宗旨或动机。这一属性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都是被普遍认同的;第二,它不具有利润分配机制。作为非营利组织,不应有分红机制,它可以开展经营活动,但经营所得不能通过任何形式转化为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关于这一点,很多国家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非营利组织不得把经营所得分配给所有者。第三,它的财产及其运作财产的收益不归属任何个人,而属于社会。作为非营利组织,其主要的财产应当来源于社会捐赠和其他公益性的资源,不应来源于市场,所以非营利组织的产权基础不应是私人产权,也不应是国家产权,而应当是基于捐赠等公益资源的公益产权。
2、非政府性
非政府性也是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属性,是这类社会组织区别于政府组织的本质属性。非营利组织的非政府性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它具有自治性,在决策机制上不依赖于政府,在组织上独立于政府;二是具有草根性,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不存在像政府那样的自上而下的等级体系,不是权力的运作机制,而是面向受益者的社会服务机构,是一种网络式、扁平式的组织结构;三是不存在垄断性的权力控制和支配机制,特别是不存在行政垄断性的权力控制。
3、志愿公益性
志愿公益性也是非营利组织非常重要的一个特征。非营利组织的志愿公益性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其主要资源来源于社会,是通过志愿服务和社会捐赠形成的。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源来源于社会,他们的产权基础既不应是私人产权也不会是国家产权,而应当是区别于私人产权和国家产权的新的产权形式(即公益产权)。这种公益产权是基于捐赠和志愿服务形成的、面向提供各种公益性或互益的特殊的产权形式,来源于社会并用之于社会,其运作管理要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民间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现状
1、非营利组织多数规模小、组织不健全、管理滞后
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制度及核算方式选用等情况多种多样,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的现象普遍存在。“丽江妈妈联谊会”内部并未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更不用说规范的会计操作了,基本上是胡曼莉在摸索中管理。
2、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尤其是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缺失
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主要体现在捐赠法、审计法、会计法、税法、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方面,严格地讲,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有效监督的完善的制度体系,特别是财务监督。现实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颁布了法规政策,但民间非营利组织也是不按规章办事。
此外还有,非营利组织的经济业务类型多,会计人员缺乏项目财务管理经验和理念,会计研究领域缺少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理论研究成果等。
三、民间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问题
1、财务管理与控制制度缺乏
目前,我国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主要参照的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还没有一套完善的适合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的财务管理制度。胡曼莉事件中,“丽江妈妈联谊会”内部运转透露出管理者缺乏专业的管理技能,胡曼莉对马立超的解释是她不懂财务知识,但又是由她这个不懂会计的人来管学校的财务工作。
2、会计工作不规范,财务信息缺失透明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其自身的特殊性,使其不适用于《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企业类的会计制度,长期以来使用的都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地方性社团会计制度等行业性会计制度。财会人员素质低下,以及票据不全:面对马立超的质疑,胡曼莉解释说她的会计不懂账,而为丽江民族孤儿学校做账的会计就是当年胡曼莉收养的孤儿陈斌,马立超就派了一名会计去帮她做账,“帮她做了三个月,会计回来说,她的账目非常乱,有些账根本就做不下去”。
3、自律机制和审计制度不健全
由于组织自身的非营利性,不存在利润指标,使得组织很难对自身的运营活动进行评价,进而缺少组织自律机制,多数组织缺乏公布其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识,不便于组织进行自律和接受外部监督。同时,登记管理部门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审计工作主要是通过年检报告的形式进行的,但年检报告的内容不能反映组织的全部财务状况。在此事件中,丽江地区行署审计局只对“丽江妈妈联谊会”做了两次审计工作,都是在张春华强烈要求下推动的。
四、对策探讨
1、明确财务管理目标
一个组织的财务管理目标决定于组织本身的目标。民间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的根本区别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是为了完成某一具体的社会使命而存在,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生存而存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他们提供的服务是服从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的。因此在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和财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时,一定要让他们明确自身的使命,从思想上认识到其有别于企事业单位财务的特点。
2、建立内部问责机制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责任体系。一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即理事会、监事会;二是会计责任。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战略目标,资金流动过程,财务管理手段,绩效评估机制等。在法定代表人、成员、从业人员、资助者、受益者、支持者、合作者等相关利害者之间建立问责关系和契约关系,比如资助者的回访机制,资助者和受益者的沟通机制,支持者、合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机制等。通过完善机制的方法来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和内控体系。为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及财务运作,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国家法规制度的有效执行,避免或降低各种风险,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组织目标,必须做到:一是建立财务会计管理体系,包括财务机构、财务人员、财务制度、财务计划、财务核算、财务控制、财务分析等;二是建立财务会计控制体系,包括内部牵制制度体系、一般要素控制体系(人、财、物)等方面。
3、加强支出费用的管理
组织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非营利性并不是说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而是指其主要目的不是单纯从事营利活动,而是实现非营利宗旨,用企业的运营方式获取收入,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费用支出所注重的是社会效益,对于费用的管理,应当按费用的用途分为业务活动费用与管理费用分别进行。业务活动费用的管理应当从社会效益出发,通过规划与监督,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组织的社会使命。管理费用则应当厉行节约,尽可能控制管理费用占总费用的比重。
4、提高财务报告真实性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三大主表为: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应明确将财务报告向相关的个人、企业和单位提供,并接受社会的监督。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和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建立财务监督和评价机制,实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制度。非营利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社会公众可以方便地获取。财务会计报告要经过内部和外部审计。管理人员的工资与福利要透明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内外各方面进行统一协调,只有加强内外管理监督,才能不断地提升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形象和社会认可度,发挥其重要的社会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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