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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询和征求意见的区别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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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询和征求意见的区别

第1篇:征询和征求意见的区别范文

考纲解读:

情景交际用语考的是在特定交际场合下的惯用表达方式。常见考点主要为:互相介绍、打电话、表达欣赏、征求意见或看法、猜测、劝说等。

1. 介绍是最常见的考查内容。

2. 互相祝愿是命题热点之一。节日、假日、生日、旅行的祝愿都有一些“套话”。这些套话已约定俗成,要牢记在心。

3. 打电话或表示感谢的惯用语也是考查的一个热点。

4. 表达意见的婉转说法,如设问的形式,虚拟语气的使用,表达礼貌的现在进行时和过去进行时的运用等也要注意。

5. 交际用语的考查常和省略句的考查结合在一起。句中哪些成分可以省略,哪些成分不能省略,也要给予足够的注意。

考查方向:

考点1:道歉与应答

英语中常见的道歉语有:1. Sorry/I’m very/terribly sorry. 2. Please forgive me. 3. Excuse me, please. 4.I beg your pardon/Pardon me for... 5. I’m sorry to...

英语中常见的道歉应答语有:1. That’s all right.2. That’s OK.3. Never mind. 4. It doesn’t matter. 5. It’s nothing. 6. Forget it.7. Don’t worry about it.

考点解读:

1.―Can you read the sign, Sir? No smoking allowed in the lift!

―_____.

A. Never mindB. Don’t mention it

C. Sure, I don’t smokeD. Pardon me

分析:D。在不该抽烟的地方抽烟,被提醒后应该道歉。

2. ―I apologize for not being able to join you for dinner.

―_____. We’ll get together later.

A. Go aheadB. Not to worry

C. That’s rightD. Don’t mention it

分析:B。对道歉的回应。Not to worry意为“别担心;没关系”。

考点2:提供或请求帮助

英语中表提供或请求帮助的常见用语有:1. Would you do me a favour? 2. May I ask a favour of you? 3. What can I do for you? 4. Could you help me with...? 5. Can I/you give you/me a hand? 6. Would you please help...?

英语中表达接受帮助的常见用语有:1. Yes, thanks. 2. That’s very kind of you. 3. Yes, please. 4. Thank you. That would be fine.

英语中表达拒绝帮助的常见用语有:1. No, thanks. 2. No, but thank you all the same. 3. No, it’s all right. I can manage myself.

考点解读:

1.―It looks heavy. Can I give you a hand?

―_____.

A. No, thanksB. Yes, my pleasureC. No, never mindD. Yes, I do

分析:A。对别人提供的帮助表示拒绝。

2. ―Would you please help me with the box?

―_____.

A. Yes, pleaseB. No, please don’tC. With pleasureD. My pleasure

分析:C。with pleasure“非常愿意”,用于礼貌地表示乐意做别人请求自己做的事情。

3. ―Could you be so kind as to close the window?

―_____.

A. With pleasureB. Go aheadC. Yes, pleaseD. That’s OK

分析:A。同上。

3. ―Good evening. Huangshan Hotel.

―_____Good evening. ?

A. Do you still have a room for tonight

B. What would you like, please

C. Is there anything I can do for you

D. Who is that speaking, please

分析:A。从语境分析,上一句应是宾馆工作人员说的,而下一句的说话者是顾客。

考点3:祝愿与应答

英语中常见的祝愿语有:1. Have a good...(day/time/journey/trip)! 2. Good luck. 3. Congratulations. 4. Best wishes(to you)!5. Wish you...!

英语中常见的祝愿答语有:1. Thank you. 2. The same to you. 3. You, too.

考点解读:

1.―John and I will celebrate our fortieth wedding anniversary next month.

―Oh,_____!

A. cheer up B. well done

C. go aheadD. congratulations

分析:D。congratulations在这意为对对方的四十周年结婚纪念日表示庆祝。

考点4:感谢与应答

英语中常见的感谢用语有:1. Thank you very much. 2. Thanks a lot for...3. Thank you for your help. 4. It’s very kind of you. 5. I appreciate your help. 6. I am extremely grateful to...

英语中常见的对感谢语的回答有:1. It’s a pleasure.2. My pleasure. 3. That’s all right/OK. 4. Don’t mention it. 5. You are welcome. 6. Not at all. 7.Think nothing of it. 8. At your service.

考点解读:

1.―Bruce, I really appreciate your handwriting.

―_____.

A. I practise every dayB. Thank you very much

C. No, I don’t think so D. Well, it’s not good enough

分析:B。对别人的称赞表示感谢。

2.―Thank you for joining in our conversation tonight.

―_____.

A. It’s my dutyB. It’s all right

C. It’s my pleasureD. It’s nice to say so

分析:C。回答别人的感谢时,说“没关系;不用客气”。

考点5:提出建议

英语中表达提出建议的常用语有:1. Let’s ...2. You’d better...3. I suggest you should... 4. I advise you(not) to do it. 5. What about...? 6. Why not...? 7. If I were you, I would...8. Would you like to...?

英语中表达应对建议的常用语有:1. All right/OK.2. It’s a good idea.3. Why not?4. I’d like to, but I... 5. I’d love to.

考点解读:

1.―My mother is preparing my favourite dishes. Go with me and have a taste, okay?

―_____. And I’ll be glad to meet your parents.

A. I think soB. I’d love to

C. I’m sureD. I hope so

分析:B。对对方提出的建议表示欣然接受。

2.―Would you like to join me for a quick lunch before class?

―_____, but I promised Nancy to go out with her.

A. I’d like toB. I like it

C. I don’tD. I will

分析:A。I’d like to“我很想去”用来回答前者的提议,后面再表示为难。

3.―Let’s go for a walk in the garden.

―_____, but I need to do the washingup.

A. No, thank you B. That’s right

C. Good ideaD. Not at all

分析:C。good idea表示欣赏别人的提议,出于礼貌。

考点6:态度

1. 英语中表达同意与不同意的常用语有:1. Sure/Certainly/Of course. 2. Exactly/That’s correct. 3. I can’t agree more/I agree/I don’t agree. 4. No problem. 5. That’s a good idea. 6. I think so/I don’t think so. 7. I’m afraid not. 8. Well, it depends/I’m not sure about it. 9. All right. 10. You can’t be serious. 11.Thank you, but I...

2. 英语中表达肯定与否定的常用语有:1. I’m (not)sure.2.I’m sure of that. 3. There is no doubt that...4. It’s clear that... 5. I’m not sure whether/if... 6. It’s hard to say.

考点解读:

1.―Putting on a happy face not only helps us make friends but also makes us feel better.

―_____.

A. I’d love toB. I’m with you on that

C. It’s up to youD. It’s my pleasure

分析:B。表示赞同别人的看法,持有肯定的态度。

2.― You’re confident about the job interview, aren’t you?

―_____. I am well prepared and feel I’ve got everything they need.

A. Sure, I amB. It’s hard to say

C. I hope soD. Well, maybe

分析:A。对别人提出的看法持相同的观点,确实是这样。由I am well prepared可得知。

3.―Will you join us in the game?

―Thank you, _____.

A. but why not B. but I’d rather not

C. and I won’tD. and I’ll join

分析:B。如果同意,用“Thank you, I will.”but转折,表示歉意。why not表示愿意参加,但不能加but。

考点7:征求意见许可

英语中用来表达征求意见许可的常用语有:1. May/Could/Can I...? 2. Would/Do you mind if I...? 3. I wonder if I... 4. Is it OK?

英语中用来应答征求意见许可的常用语有:1. Yes, please/I do. 2. Sure/Certainly. 3. Of course, you can.4. Please do.5.Go ahead, please. 6. Do as you please. 7. You’d better not. 8. I’m afraid/I am sorry,you can’t.

考点解读:

1.―Do you mind my opening the window? It’s a bit hot in here.

―_____, as a matter of fact.

A. Go aheadB. Yes, my pleasure

C. Yes, I do D. Come on

分析:C。根据句意可知,我不赞成。

2.― May I open the window to let in some fresh air?

―_____!

A. Come onB. Take care

C. Go aheadD. Hold on

分析:go ahead表示“随便;请吧”。

3. ―Could I ask you a rather personal question?

―Sure,_____.

A. pardon me B. go ahead

C. good idea D. forget it

分析:B。由Sure得知是同意了,那就go ahead“说吧”。

考点8:表达情感

英语中表达情感的常用语有:

1. (恐惧)Help!/How terrible!/You scared me!

2. (安慰)Don’t worry./No worry./Don’t be afraid./Take it easy./It’ll be all right./Take your time./Cheer up.

3. (惊奇)Really!/Oh dear!/Is that so?/What a surprise!/How surprising!/Oh,my God!

4. (高兴)Well done!/How wonderful!/That’s great!/I’m glad to hear that.

5. (忧虑)What’s wrong?/What’s the matter?/What should I do?

6. (满意)Good!/Well done!/Perfect!/That’s fine. /That’s better.

7. (遗憾)I’m so sorry./What a pity./What a shame./It’s a pity.

8. (同情)I’m sorry./I’m sorry to hear that.

9.(愤怒) Damn!/How annoying!

10. (鼓励)Well done!/Come on!/Have a try!

考点解读:

1.―We are organizing a party next Saturday, and I’d like you to come.

―_____! I have another one that day. Thank you just the same.

A. Good luck B. What a pity

C. Never do it againD. Well done

分析:B。表示非常遗憾,不能去。

2.―Thank you for your MP4 player. I’ll ask Mary to take it to you soon.

―_____. I’ve bought a new one.

A. No sense B. No hurry

C. No way D. No use

分析:B。 No hurry“不着急”,用以安慰对方。

备考策略:

综合上述试题分析,可见高考命题对情景交际用语的考查力度在不断地加大,有些省市对它的考查从原来的一题增加到三题。尤其是交际用语中有关表达欣赏、赞美、征询意见、看法、劝说等的知识将会是以后高考命题的重点。有关各种场合的用语要分类掌握,整理归纳,使之形成体系。但最为重要的是要根据实际场合和说话意图使用最恰当的语言。考生在应考时,应对日常交际用语的使用给予重视,特别是那些表面看上去很相似的表达方式,要注意它们的使用场合及意义上的区别

情景对话题不同于语法选择题,语法上正确的、汉语上讲得通的不一定是正确答案。情景对话的正确回答必须遵循“委婉、客气、礼貌”的原则,被询问者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回答。如:

1.―Do you want another drink?

―_____.

A. I don’t think soB. No way

C. Not at allD. I wouldn’t say no

分析:D。体现委婉的语气。

2.―Ken,_____ , but your TV is going too loud.

―Oh, I’m sorry. I’ll turn it down right now.

A. I ’d like to talk with youB. I’m really tired of this

第2篇:征询和征求意见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 西方建筑,消防

应美国商务部邀请,我们随中国建筑标准代表团,于1999年9月27日至10月10日赴美参加了由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 NIST)组织召开的中美建筑领域待业标准研讨会。

现仅就美国建筑标准体系,各协(学)会在标准制定方面的作用,私有机构制定标准的法律属性等情况的了解和认识,作一简要介绍,希望对我国建筑标准的制修订和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美国建筑标准绝大部分由协会或标准组织制定,这些机构多属独立的非赢利私有机构,不受任何机构和组织管理。美国法律将从事标准化、检测、福利等活动的私有机构性为非赢利机构。这些机构不以赚钱为目的,如美国全国标准学会(ANSI)、全美供热、制热及空调工程师协会(ASHRAE)、美国材料测试协会(ASTM)美国燃气协会(AGA)、国家防火协会(NFPA)、美国森林及纸业协会(AF&PA)等。

这些私有机构的成员一般为政府机构、大学院校、研究机构、测试认证以及生产等方面的代表。在标准制定和审查方面,协会有比较严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如美国材料测试协会(ASTM),有各技术委员会、各技术分委员会和协会标准委员会。标准制定审批后勤工作骒由起草标准的工作组提出草案,交相关分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相关委员会寓言,最后由协会标准委员会审查批准颁布为协会标准。协会分委员会和委员会人员组成的原则是各利益方代表的比例不超过总人数的30%.

1各种协(学)会在标准制定方面的

任何一个组织(包括协会、学会、制造商等),都可以编制自认为有市场需求的技术标准、指南及手册。美国标准学会(A NSI)或其他权威性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公告、征询各方面意见修改)将某一标准认可为国家标准(仍为自愿采用的标准,这与我国的国家标准有本质区别)后,该标准才可能被采纳为某一方面或某一地区的标准。只有在联邦政府某些州、县、市被认定或在被认定的标准所引用时,才能在其行政管辖区内具有法律效力,而成为联邦政府或这些州、县、市政府的强制性标准。

一般除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建筑防火等方面的标准外,均为性能标准。如果某项标准涉及多个领域或组织,由一个社会认可的权威组织或机构组织其它相关协会的专家来共同编写,从而避免交叉和矛盾,同时又容易为社会所接受。

2标准的法律属性和版权

美国的标准是立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属性。标准的立法程序大致为,由地方标准官员(据称全美共有5万员)结合本地 区的情况和所需,将某一标准中的内容或某一版本的模式标准建议为本地区的标准后,由地方议会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向本辖区内公民进行颁布并征求意见,在完成上述程度并获得无争议的通过后,该标准所建议的条款或模式标准就将作为本行政区内的标准强 制执行。标准部分内容的修改也是采用同样的程序。

由协会制定颁布的标准在政府正式采纳前仅属模式标准,不具法律属性。当各州或市议会通过后,才成为当地的法律。政府只有权颁布自己修改后的条款,所采纳的协会标准由使用者向协会购买,标准的版权归协会而不归政府所有。

目前,在美国参与模式标准编制的主要机构有:国家防火协会(NFPA)(编制电气、消防、人身安全等)、国际建筑官员大会(ICBO)(编制国际和同意的标准)、国际建筑官员和规范官员组织(BOCA)、南方建设官员组织(SBCCI)、国际管道和设备官 员协会(IAPMO)这些组织也是非政府的、不以赢利为目标的非赢利机构。

3各协会的经费来源

编制标准的机构除标准业务外,都有大量的其他业务,如产品认定、试验室认定以及发行出版物等。而这些是他们保证运行的主要经济支撑。因此,其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费和标准、手册、规程和指南等出版物的销售费用,以及其它测试认证等服务费,同时也得到社会各界的赞助和支持。

4各协会之间的关系

美国各协会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且职责上还有所区分。ANSI不直接组织制定标准,而主要是定规则、定政策、搞技术论 坛,帮助国家机构和私有机构以及美国与外国的合作,并对其他协会制定的标准进行认可。美国很多协会出版的标准都印有“本标 准经ANSI认可”的字样。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因为ANSI权威性高,得到它的认可,可提高标准的地位一方面,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规定,所有美国标准要得到ISO的认可或备案,必须经ANSI的认可。因此,协会标准要走向世界,也需要得到ANSI的认可,但这种认可完全是自愿的,没有法律要求。在美国,一个协会的会员或董事可能同时是其他几个协会的会员或董事。在各个协会或组织之间 ,业务虽有相互交叉、相互竞争,但又相对独立与补充,从而形成一个在政府的指导和调节下进行公平竞争发展的社会环境。

5标准制定的原则

协会制定的标准均在联邦登记册上刊登,即使修改中的标准也在此刊登,广泛征求意见。标准的制定遵守开放、平衡和合法上诉的原则。开放就是让公众知道,并积极参与标准的制定工作。平衡就是制定标准的参与者组成合理,各种利益代表的比例均衡。合法上诉就是公众有权通过各种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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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政府机构在标准制定和监督实施中的作用

尽管政府机构不直接制定标准,但很多政府官员是各协会的会员,他们参与制定标准,提出意见,参加投票。如NIST是美国 商务部下属的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机构,他们的成员很多参与各协会的工作,其研究成果为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各领域的技术进步提 供技术支持。NIST官员在介绍情况时特别强调政府机构在标准化工作中的指导思想是努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这一观点值得借鉴。 政府机构除采用协会标准外,还根据当地的情况,制定有关建筑监管条例,并监督实施。我们到过的盖城(Gaithersburg City,M A)市政厅有50余员标准官员主要负责市政建设,审批建筑规划和设计图纸,发放许可证等。并实地检查工程施工情况。

7美国性能标准(即以性能为基本的)的发展

在美国,有关建筑标准(包括建筑防火内容)有多个协会或组织制定,如NFPA、ICBO、BOCA、SBCCI等。根据美国宪法规定 ,各州有权根据本州情况立法及采纳任何协会的模式标准。目前,一些州采用ICBO的建筑标准,而另一些州则BOCA或SBCCI的建筑标准。由于各州采用的标准不同,给建筑设计者和其他有关建造者带来不便,因此,美国国际规范委员会(ICC)目前正与ICBO、BOCA 、SBCCI等标准化组织合作,着手制定统一的建筑标准。

美国标准编制的趋势是从规格型逐步转向性能型,即改变目前标准的内容是告诉技术人员如何做,成为今后标准要告诉技术 人员标准的最终要求(使用功能)是什么,至于如何实现功能,技术人员可以发挥自己的创造性。另外,美国的标准都是由州政府 颁布,作为本州内的技术法规,只对州政府以及本州内的单位和个人投资项目具有约束力。对于联邦政府的项目。无论建以哪个州,都可以不受所在州的任何标准的限制。

美国国际规范委员会(ICC)目前正在研究性能标准,并已提出建筑和防火方面的草案报告。由于性能标准是建立在火灾试 验、计算模型和评估模型之上,试验数据和计算、评估模型的可靠与否是决定性能标准可行与否的关键。性能标准和规格式标准的关系不是谁取代谁的关系。而是互补的关系。对一般情况,规格式标准是首选的方法,面对比较复杂的情况,用规格式标准无法满足安全、经济、合理等要求时,则需要采用性能标准来帮助设计者进行优化设计。规格式标准解决普遍问题,性能标准解决个案问题。据介绍,性能标准特别适用于旧有建筑的改造设计。尽管美国已开展性能标准的研究,但NFPA以及其他协会的代表在谈到性能标准时,仍表示一种担忧。即目前还缺乏足够可靠的试验数据和计算、评估模型来为性能标准提供技术支持。

8建筑设计评估服务

在国际规范委员会以及其他一些机构中有专门进行建筑设计和设施评估服务的部门,主要解决标准执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替代原有技术和材料是否具有等效性等问题,为政府标准官员在审批设计项目时提供技术支持。据介绍,由于这些评估机构具有权威性,政府机构一般都接受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这些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有一套很严密的工作程序。

9消防方面的

在消火栓建设方面,所到均能看到维护保养良好的消火栓,在已建和正在建设的城区道路上均建有消火栓。特别是,一些住宅小区房屋还没有建成,但消火栓已建完。在一些州际高速公路上也建有消火栓。

在建筑消防设施方面,我们所到的饭店均设有水喷淋、火灾报警及声光警报等消防设施,特别是大的中厅回廊内都设有水喷 淋系统。很多建筑物外墙上建有水泵接合器,建筑物前的道路用黄线标注为消防通道,并写有“消防通道不得占用”的字样。我们住的饭店尽管只有8层,但也设有水喷淋和火灾报警、声光警报等消防设施。我们参观的独立住宅中一尘不染还装有家用报警器和水 喷淋系统。据了解,这些建筑物安装消防设施并不一定是标准的规定,很多是保险公司的要求。在美国,保险公司的保费与建筑消防安全水平有直接的关系,保险业对促进消防水平的提高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第3篇:征询和征求意见的区别范文

一、该少年庭在保护未成年人民事合法权益方面的成功经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该院少年庭专门选拔了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和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法官来从事少年司法工作。经过一段时期的积极探索,积累了一系列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经验,并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构建涉未成年人案件“立审执”绿色通道

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不成熟,传统诉讼程序所一贯强调的法院应当保持消极、被动态度,以及立、审、执严格分离的工作模式将无法充分实现未成年人在诉讼地位上的实质平等。为此,该中院提出了在优先保护、高效审理、综合保障原则指引下构建“立审执”绿色通道这一全新的审判工作机制。根据少年庭与立案庭、执行局联合会签的《关于构建涉未成年人案件“立审执”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在立案阶段和执行阶段会获得专门窗口和单独案号,将属于少年庭审理的案件立为“少”字号案件,把少年庭审结案件的执行案件,立为 “少执”字号案件,并分别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和执行工作。此外,该机制以快速立案、高效审判、及时执行为工作理念,由立案庭直接负责为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分配案件、案号,审核诉讼费减免缓、诉前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等工作,并且其会通过协调一审法院,在案件移送二审时将未成年人案件单独移送,并特殊标记,以便二审及时立案,从而有效减少了涉案未成年人因案件审理时限过长而承受的各种负担和诉讼对正常生活、学习的影响。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则在严格依法、公正审判的框架内,采取能动司法的工作方式,进行诉讼指导、法律援助、加强调解、快审快结、征询未成年人意见等工作,积极寻求一切有利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诉讼资源和救济手段,以帮助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获得实现。由立案、审判、执行三部门主动联合工作的绿色通道机制极大地提高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工作效率,减少了未成年人的诉累,补强了未成年人的诉讼能力,更有利于对涉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充分司法保护。

(二)重视完善 “社会一条龙”工作机制

该中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一直重视与妇联、工会、共青团、教委等有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和团体的协调合作,通过借助这些单位所拥有的机构健全、基层组织数量众多、在妇女儿童维权与处理家庭矛盾纠纷方面经验丰富等优势,邀请其以多种形式参与到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充当适当的法律角色、发挥特殊的法律功能。具体的合作方式包括从其主要从事青少年工作的部门选聘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社会人士以合适成年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或由熟悉未成年人生理与心理特点、热心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工作人员担任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以及在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监护权、探视权及变更抚养关系等案件中,依托妇联等相关组织进行社会调查,出具访视报告等。特别是在诉讼指导和庭外调解方面,这些组织往往能够利用自己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专业优势做出特别的贡献,既有利于提高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质量,也有力地推动了涉诉未成年人综合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合理加强调解制度的应用

由于未成年人的智力水平和心理素质还不够成熟,正式的法庭审判活动往往会给未成年人造成过分的心理压力。尤其在离婚、抚养、收养等家事纠纷类案件中,要求未成年人亲自出庭参与到亲人之间剑拔弩张的法庭争斗中去无疑会在其心中留下永久的痛苦回忆①。在强调未成年当事人尽量出庭以保证对方当事人质证权的同时,不应忽视对出庭未成人的特殊保护。因此,该中院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特别注重运用调解的方式,并通过借助其他社会组织的共同协作,尽量让未成年人在轻松、和缓的氛围中表达自己的真实意见和想法,最终解决纠纷。2012年,该中院少年庭在一审民事案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率高达69.23%,取得了较好地社会效果。

二、该中院少年庭在工作当中尚面临以下困难

(一)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程序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定

目前该中院少年庭在少年审判组织组建方面和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界定方面的规范依据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2006 年的《关于批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方案中有关事项的批复》和2009 年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通知》,不过总体来看,这些依据大都表现为“批复”和“通知”的形式,不但在内容上不够完整、系统,而且从规范的效力等级上也不够高,难免会影响其权威性。虽然2011 年4 月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少年法庭指导小组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由于其并不具有正式规范文件的效力,因此对下级法院据此开展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还是比较有限。

(二)审判机构设置尚不统一

虽然设立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专门窗口与独立案号制度是该中院在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程序具体规程上的一项重大进步,但由于我国目前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制度的运行还处于试点阶段,各级法院在未成年人审判组织的体系构建上并不统一,导致上下级法院在内部工作衔接上会遇到一些相应的困难。例如,该调研中院辖区的部分区县法院虽设有少年法庭,但各法庭的受案范围不同。虽然该中院所设立的少年法庭同时受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但其他部分中院的少年庭还受理离婚案件。至于基层法院少年法庭大都只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虽有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的少年法院也受理民事案件,但一般是按照医疗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等案由来分配案件,并且对未成年人案件也没有做出识别和区分,甚至还有很多少年庭挂在刑庭下面开展工作。未成年人民事专门审判组织建制的不统一不但导致了各部门执法尺度的不统一,而且也由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缺乏统一的对口衔接部门,一定程度上人为地造成了工作流程上的混乱,影响了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

(三)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出庭比例低

少年法庭应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但在当前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未成年当事人出庭比例极低,缺乏参加庭审的意识。整个诉讼过程非常“成人化”,大都由成年人来表达未成年人的“事实”和“主张”,使得未成年人民事审判退化得和普通民事审判并无区别,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组织的作用。另外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未成年人权益受到监护人侵害的一些情形,未成年人不出庭给监督法定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和法官了解未成年人本人真实意见也造成了一定的障碍。由于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出庭没有任何具体的规定,因此部分学者和实践部门的专家建议通过建立未成年当事人强制出庭制度等来解决这些问题,但该制度有可能会导致强制出庭的未成年人在心理上受到法庭氛围的二次伤害,因此急需探索避免未成年人怠于出庭维护自己利益与强制出庭易于造成未成年人心理伤害这一两难困境的出路。

(四)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定诉讼制度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不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定诉讼人在法律身份上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其所的未成年当事人,其地位只是“相当于”当事人而已。由于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件会涉及未成年人身份关系的变动,而这些处于争议中的身份关系又往往就是未成年人与其法定人之间的关系或者会间接影响法定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甚至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乏未成年人权益受到监护人侵害的一些案例,比如法定监护人逃避抚养、教育义务的案件,或者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等情形。倘若规定所有未成年人案件都可以由监护人未成年人诉讼,则有可能由于监护人自身的利益冲突而导致其的诉讼无法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

三、解决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实践困境的思路设计

(一)构建和完善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机构设置和相关业务对接机制

1、统一少年法庭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少年法庭的业务极具综合性,但各地应当尽量按照2011 年4 月13 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第六条中对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庭或者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合议庭可以审理的未成年人民事案件范围,即“(一)侵权人或者直接被侵权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纠纷案件;(二)侵权人或者直接被侵权人是未成年人的特殊类型侵权纠纷案件;(三)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四)申请确定或者撤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资格案件;(五)其他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这一标准来统一规范少年法庭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既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审理有充分的司法资源,又不会因为受案范围过宽而影响到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的特色和优势。

2、完善少年法庭的审判组织形式。构建统一的、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专门组织有助于统一工作理念、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最大程度地发挥专门审判组织的专业优势。当然,构建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组织并不意味着少年法庭审判组织形式在各级法院都完全相同,为了兼顾公正与效率,应当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个地区的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种类、数量等因素,在少年法院、少年审判庭、少年合议庭、少年法官中选择更适合当地的审判组织形式,这样有助于充分发挥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创新功能,也有助于提高对未成年人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当然,无论具体采取哪一种专门的组织形式,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在业务归属、案号编制、移送衔接等方面都应当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和统一,以避免因组织形式上的差别所带来的工作上的混乱。此外,如果一些偏远地区不得不采用设立少年专案法官的做法,则应当将相应的制度规定得更为详实,以便在出现回避情形时,代替专案法官的民庭法官也能按照固有模式完成工作。

(二)构建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特别程序制度

1、完善民事诉讼法中法定诉讼人制度。由于在监护人因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被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如果依照现有民事诉讼制度维持其法定诉讼人的资格则无疑会违背制度中禁止自己的禁止性规定,未成年人的利益也将难以得到保护,因此应当规定法定人制度的例外情形,即除当前案件的被告人之外未成年人别无其他确定的监护人,或虽有其他确定的监护人但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不宜担任法定诉讼人或怠于时,诉讼上应赋予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作为共同原告的权利。②具体而言,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应当主动查明情况,如属实则可以由法院指定有关政府政部门或相关社会组织,如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取得临时法定诉讼人资格,与未成年人作共同原告进行诉讼。

2、构建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中的庭下对话机制。只有未成年人自己最了解自身的经历、处境、感受和意愿,只有在充分征求未成年人意见的基础上才能做出最准确的评估,进而做出最有利于其自身合法权益的判决。③强制未成年人出庭虽然会使法官可以更方便地接触未成年人当事人,但正式的庭审活动一般紧紧围绕着案件的事实争议和法律适用,严格遵循法定的调查、辩论程序,难以为未成年人表达自己真实意见和想法创造一个轻松、和缓的氛围,甚至有可能对未成年人在心理上造成伤害。避免这一困境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构建法官与未成年人的庭下对话机制。相较于法庭,法官与未成年人的对话地点可以选择安排在专门的谈话室或会客厅、休息室等地点,法官在谈话过程中也可以选择更加柔和的语气和更易为未成年人理解的简单用语。此外,法官在与未成年人对话时应当避免穿法袍,只需穿着整洁的便装即可。通过这种庭下沟通的方式,法官既可以充分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真实想法,又可以避免正式庭审给未成年人心理上造成的压力。当然,构建庭下沟通制度不能忽视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权利,法官必须通过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并且保证能够在沟通过程中完整、准确地表达对方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的质证意见,并对质证结果进行记录。此外,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尚不够成熟,在记忆力、理解力和表达能力等方面都还存在些许欠缺。从证据法的角度来看,庭下对话所取得的内容,虽然属于原始证据,且出自未成年当事人的亲身感知,原本其证明价值要高于属于法定人转述等传来证据,但未成年人的心智欠缺会削弱其证明价值。因此法官不能完全只依赖未成年当事人一方的单独陈述为定案根据,对于谈话内容与法定人转述等传来证据两者不一致之处,应当根据全案的证据情况由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个案当中具体判断。

(三)建立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回访制度

由于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目前仍然处于试点阶段,需要大量的司法调研工作来检验试行制度的社会效果,因此有必要依照能动司法的理念建立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回访制度。尤其在变更监护权、判决离婚等典型案例中,定期的回访制度既可以了解判决的实际社会效果,也有助于及时发现变更后的监护人不再适宜监护等新情形,及时启动其他救助措施,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当然,考虑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回访的主体并不一定须是法官,可以由一些社会组织来担任,比如当地的妇联、工会、共青团、教委等有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和团体、居委会都可以协助法官进行回访,并在回访后及时将记录交回法庭。当然,为了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对于回访记录应当采用法院可识别的化名,以避免社会力量的介入及其保密工作欠缺给未成年人的生活造成影响。

[注释]

①俞亮,张驰,构建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中的庭下对话机制[J],中国青年研究,2010(8).

②丁兆增,吴国平,《构建我国未成年人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初探》,[A],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四期.

③俞亮,张驰,构建未成年人民事审判中的庭下对话机制[J],中国青年研究,2010(8).

第4篇:征询和征求意见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 同性恋; 民事伴侣; 婚姻

Introduction to Civil Partnership Act of UK

LI Yunbo

Law school, Yangzhou University, Jiangsu 225009, China

【Abstract】The legislation of Civil Partnership Act of UK had gone through a long and complex process. There are some important factors contributing to its establishment. The first one is that many other developed countries have already laid laws to give homosexuals legal rights. The second one is domestic homosexuals have great desire for equal rights although the legislation have met great opposition from domestic conservatives and religious world. Although the CPA doesn’t guarantee the “marriage rights” for civil partners, but it promises themequ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which are also enjoyed by heterosexual partners.

【Key words】 Homosexual; Civil partners; Marriage

1 立法过程

尽管英国的《民事伴侣法》是在2004年11月18日才获得通过的,但有关该立法的动议实际上早于一年之前即已开始。早在2003年6月30日,英国政府就公布了《民事伴侣:一个承认同性配偶的框架》,力图为同性配偶可以登记为民事伴侣关系的立法建立一个立法框架,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在这个框架中,列出了许多足以证明英国同性恋者数量众多的数据,并历数了现行立法给同性恋者所带来的种种不公[1]。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3000多份。在返回的意见中,有83%对该框架表示支持。2003年11月26日,为推进民事伴侣法的立法进程,英国女王正式宣读了政府为同性配偶进行民事登记所做的初步计划。在此基础上,2004年3月31日,英国政府公布了“民事伴侣法案”(Civil Partnership Bill)。该法案在2004年4月21日在国会上议院进入二读程序。在此程序中,该法案首次正式在国会中被辩论[2]。在二读阶段与三读阶段中间(committee stage),上议院于2004年5月10日、12日、13日、17日、25日,对该法的每个条款都进行了讨论,然后于2004年6月24日提出了报告[3]。2004年7月1日,上议院对该法案进行了三读[4],并于2004年10月12日将法案转给下议院讨论,下议院对其进行了二读。二读过程中,下议院删除了上议院在报告阶段对法案做出的一个修正案。依该修正案,civil partnership的范围应该扩大到非同性者,共同生活长达12年的两个家庭成员也可以登记为“civil partnership”,如一对兄弟姐妹,一对父子、父女,甚至是一对祖孙。这是一种渗沙子的作法,其目的在于淡化Civil Partnership Bill的“同性”味道。该修正案由保守派贵族奥凯森(O’Cathain)提出。下议院的许多议员认为它可能使这部法案无法运作,并将颠覆几百年来的家庭法。一些组织如法律协会和英国护理人协会都认为对法案进行这样的修改是对法案本身的破坏[5]。对立法颇有影响的为争取同性恋者权益的组织Stonewall则一直坚持对家庭成员和护理人的保护应在另一个独立的法案中加以规定。在2004年11月9日,下议院对该法案的三读过程中,又有人采用类似方式以图扩张该法案的内容,且其鼓吹更为卖力。但大多数下议院成员都对此投票反对[6]。在2004年11月17日,法案又被返还给上议院,要上议院的议员对下议院提出的另一个修正案进行考虑,该修正案最终以251票对136票而被否决[7]。

英国议会的立法举动得到了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呼应。苏格兰最高行政长官于2003年9月10日宣称,如果英格兰和威尔士都采纳民事伴侣登记制度,那么苏格兰也将效仿。随后,他又说服苏格兰议会同意在将来英国议会的《民事伴侣法案》中包含关于苏格兰的条款。2003年9月30日,苏格兰最高行政长官公布了关于民事伴侣登记的文件以征询意见,2004年2月5日,他又对这些反馈意见进行整理和分析并将之公布。2004年6月3日,苏格兰议会同意在英国议会制订的民事伴侣法案中包含关于苏格兰的条款。北爱尔兰政府于2003年12月19日公布了咨询文件,并在文件中表明了他们关于民事伴侣法案的政策性意向,即:支持在北爱尔兰建立民事伴侣制度,以及在英国议会制订的民事伴侣法案中包含关于北爱尔兰的条款。2004年3月5日,征询期满,北爱尔政府决定推进其上述政策,并依民事伴侣法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北爱尔兰建立民事伴侣登记方案[8]。

2004年11月18日,《民事伴侣法》终获通过,并得到了皇室的同意。该法在一年后才开始实施,而这一年的期限是为了根据该法的要求对现行的一些实践环节作必要变动以及采取措施以便于实施这些变动。在这些变动中,有关税赋部分的变动在2005年的金融法案(finance bill)中有所体现,根据该法案,民事伴侣在遗产税的承担方面视同异性配偶。同性配偶可以自2005年12月5日起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9]。

2 影响立法的几种因素

2.1 其他国家对同性配偶法律地位的肯定

目前,世界上通过法律承认同性恋者法律地位的国家主要是一些欧美发达国家。欧美国家在很长一段时期对同性恋采取否定态度,甚至有些国家规定同性恋为犯罪。但随着生命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各国对同性恋者的认识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对同性恋现象也显现出了更多的宽容,很多人开始认为,同性恋者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于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美各国纷纷出台法律给同性恋者以合法地位。即使未同意同性恋者可以结婚的国家,也纷纷采取其他方式肯定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在比利时,同性恋者既可以成立受成文法保护的同居关系(statutory cohabitation),也可以结成婚姻关系(marriage)。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同性恋保护法也各有其表现形式,如在加拿大的新斯科舍省(Nova Scotia)表现为家庭伴侣制度(domestic partnership),在魁北克省表现为“民事共同体制度”(civil union),在芬兰、挪威、瑞典表现为“登记伴侣制度”(registered partnership),在冰岛表现为“被承认的同居关系制度”(confirmed cohabitation),在法国表现为“民事共用合约制度”(civil solidarity pact),在德国表现为“生活伴侣制度”(life partnership),而在美国的佛蒙特州则表现为“民事共同体制度”(civil union),等等。相比较而言,素以保守著称的英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脚步显然较慢。而由于上述国家中要么与英国同属欧盟国家(如北欧五国,德国、法国等),要么属于英联邦国家(如加拿大),要么是与英国有共同的文化与法律传统的国家(如美国),因而必然也就给英国在该领域立法带来了影响。在某种程度上,这些立法推动了英国《民事伴侣法》的出台。

根据荷兰法学家Kees Waldijk的总结,对同性配偶法律地位的确认,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婚姻模式,这种配偶关系的传统法律形式需要经过正式的登记,有婚姻关系的配偶双方在私法及公法上都享有大量的权利,同时也负有大量的义务。第二种是准婚姻模式,此种关于配偶关系的新型法律形式需要经过正式的登记,其当事人享有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享有的几乎全部的权利义务。第三种是半婚姻模式,它也需要经过正式的登记,但与婚姻关系当事人相比,半婚姻关系当事人只能享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10]。根据这种概括,英国的《民事伴侣法》所采取的应当是准婚姻模式。因为《民事伴侣法》中提到同性配偶的结合时不曾提到“marriage”,而是使用“civil partnership”这一词组。另外,民事伴侣如果在登记之后彼此出现矛盾或因其他原因分离时,该法所采用的是“dissolution”一词,而非“divorce”一词。可见,英国立法仍然坚持婚姻是异性之间的结合,并未因为《民事伴侣法》的制定而在根本上修订“婚姻”的定义,扩大“婚姻”的界限。这不同于荷兰和比利时,荷兰和比利时为了适应对同性恋者立法的需要,分别修订了其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的定义。比如荷兰议会将《荷兰民法典》第一卷第30条进行修订,改变了婚姻的定义,将原先第30条规定的“婚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修订为“婚姻可以由两个不同性别的人相互缔结也可由两个相同性别的人缔结。”比利时也将其《民法典》第143条关于婚姻的规定修订为“两个异性之间或两个同性之间都可以缔结婚姻”。

尽管如此,根据《民事伴侣法》的规定,民事伴侣在法律上所获得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与异性配偶依婚姻法所获得的权利、义务、责任几乎无异。难怪有人说:模糊二者的界限显然是这部法律的一个意图,其目的在于在同性配偶与异性配偶之间建立起一种同等关系。换句话说,如果考虑一下注册成为民事伴侣关系会给当事人利益带来何种影响,你就会发现其影响与异性之间结成婚姻关系而带来的影响完全相同[11]。

2.2 保守的宗教界人士的反对

为什么英国不直接采用婚姻模式而采用“准婚姻”模式呢?这是因为一些保守的宗教界人士的反对。一些宗教界人士坚守婚姻的纯洁性,认为婚姻关系只能由男女结成,同性之间不可结成婚姻。婚姻的目的是为了人类的繁荣,动摇婚姻的基础将会对人类的繁衍生息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12]。因此在立法过程中,上议院中的有些神职议员(the lords spiritual)曾提出修正案,认为应扩充可以登记为民事伴侣的社会关系,无论同性还是异性,均可以登记为“民事伴侣”,如姐妹关系、父女关系等。这一修正案的目的在于稀释《民事伴侣法案》专门针对同性恋者加以规定的意义。该修正案被认为是为了改变民事伴侣的定义,且将会延阻《民事伴侣法》的出台而被下议院否决。在立法过程中以及该法通过后,为了减少来自宗教界的阻力,政府和有关学者再三重申“civil partnership”不是“gay marriage”,因此《民事伴侣法》没有颠覆传统的婚姻概念,也没有颠覆传统的婚姻制度。如Jacqueline Humphreys女士在其文章中指出“从文化意义上,民事伴侣被有些人视为同性婚姻,但是政府在介绍民事伴侣法时,竭力向大家说明民事伴侣不是‘同性婚姻’”[13]。但这些瞒天过海的做法显然不能让那些反对它的保守的宗教界人士满意。上议院神职议员温彻斯特主教Michael Scott-Joynt便指出:“《民事伴侣法》不遗余力地把婚姻法的几乎每个条款都移花接木到自己身上,它甚至把在英国延续了几个世纪的基于血亲和姻亲关系不能结婚的那些禁止性条款也搬了过来……我担心这会使得婚姻与其他关系(尤指民事伴侣关系)的根本差别会完全丧失”[14]。

显然,就最终的结果来看,保守的宗教界人士的反对尽管没有阻止《民事伴侣法》的出台,但他们使得这部法律在立法过程中不敢像荷兰与比利时那样直接对同性配偶使用“婚姻”一词。这至少在法律形式上保持了婚姻概念既存的根本特征,即婚姻关系的缔结者仍然限于异性之间,这给那些反对同性恋的宗教界人士留了一点颜面,当然对同性恋者来说则是留了一大遗憾,因为他们更希望立法把民事伴侣关系直接规定为同性婚姻。在实践中,根据《民事伴侣法》的规定,民事伴侣在登记或举行其他仪式时,宗教机构没有义务为他们提供宗教服务。当然,如果民事伴侣愿意,他们仍然可以到教堂去请牧师为他们主办一个仪式,但是只能找与他们关系不错或者对民事伴侣表示同情或支持的牧师[15]。

2.3 英国同性恋组织的争取

在推动《民事伴侣法》的立法进程中,英国同性恋组织为争取同性恋的合法地位和平等权利所做出的努力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组织是一个叫“石头情(Stonewall)”的组织。这个组织始建于1989年,其建立者是一小群为废除《1988年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Act)第28条而努力的同性恋者。《1988年地方政府法》第28条的目的在于遏制同性恋者地位的提升,它使得同性恋者长期蒙受污名,但也因此更加激发了同性恋者为争取自身的权益而努力的决心。为此,“石头情”发起了“废除第28条运动”(“Let’s Nail Section 28 campaign”),这一运动得到了一些儿童组织、教师、校长、地方政府、商会、医疗专家的支持,大概有25000人在该运动中签名。“石头情”的抗议活动既包括向政府和立法机关提出请愿,也包括在酒吧或俱乐部等人群聚集区公开宣传,通过网络进行联络和宣传等。在该组织的不懈斗争下,2003年9月18日,第28条最终被删除。

在《民事伴侣法》制订过程中,“石头情”也通过各种渠道影响着立法进程。比如上议院曾提出《民事伴侣法》没有必要把北爱尔兰包括在内的建议,因为北爱尔兰的同性恋人数很少。但“石头情”对此予以反驳,它们列举了具体的调查数据来证明北爱尔兰的同性恋人数并不少。同时还指出,即使人数少,也不能成为不把北爱尔兰包括在内的理由,因为争取某一人群的基本的平等权利与该人群的数量多少并不相关,英国政府曾为战争寡妇立法,而当时英国的战争寡妇不过才25000人而已。“石头情”还指出,如果民事伴侣法不把北爱尔兰包括在内,那会加重北爱尔兰对英国的离心倾向,不利于团结统一。2006年2月,即《民事伴侣法》实施后不久,“石头情”发起了名为“让我们结婚吧”(“get hitched”)的巡回活动。在活动中,他们的成员向同性恋者宣传《民事伴侣法》带给他们的福音,对民事伴侣的法律地位和财产关系所带来的影响进行了免费义务说明,并在黑泽(Blackpool)、布赖顿(Brighton)、伦敦、曼彻斯特和伯明翰举行了相关的研讨会[16] 。

尽管在英国日常用语中,人们更多的称民事伴侣关系为“gay marriage”,并且最终通过的这部《民事伴侣法》赋予了民事伴侣几乎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对很多同性恋者来说,这离他们的要求仍然相差甚远,他们认为法律应当直接承认民事伴侣关系就是婚姻关系,否则,在他们眼里看来,他们仍然受到歧视,仍然与异性婚姻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从这一点看来,英国同性恋者及其团体的斗争并没有结束。

3 《民事伴侣法》的主要内容

《民事伴侣法》共分八编,33章,264条,另外还包括30个附表。由于苏格兰、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各有其独特的法律历史传统,因此《民事伴侣法》对这几部分领域分别进行了规定,如其第二编的规定针对的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第三编的规定针对的是苏格兰,第四编的规定针对的是北爱尔兰,第五编规定的是在国外登记和解除民事伴侣关系。尽管其内容各有若干区别,但总体来说大同小异,即均主要对民事伴侣的登记、消灭及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详加规定[17]。

3.1 民事伴侣的登记

民事伴侣关系的成立以登记为必要条件,对未经登记的同性配偶之间不适用《民事伴侣法》。如果一对同性配偶欲登记成为民事伴侣,必须符合下列实质性条件:第一,双方必为同性,而非异性。第二,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已与他人结为婚姻关系或民事伴侣关系且这些关系尚未消灭。第三,双方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第四,双方都已达法定最低年龄。若符合上述条件,双方便可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在经过15天的等待期之后(经首席登记官的准许,这一等待期可以缩短),登记机关应当向他们填发相关文件,申请人应当提供两名证人,当事人、登记员、证人都要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此时,民事伴侣的身份便产生。申请登记地不局限于当事人住所地。只要是被授权的合法登记机关,都有权受理登记申请。英国公民在域外登记的,应当向英国驻该国领事馆申请登记。在军队申请登记的,应当向军队中的人事部门申请登记。

值得说明的是,可以申请民事伴侣登记的人的最低年龄是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申请民事伴侣登记的,应当取得他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但在苏格兰则不必征得这样的同意,而且英国其他区域的人可以自由的到苏格兰去申请登记。一些细心的人发现,如果是异性间的婚姻,不满16周岁的一方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但如果其父母不同意,法院可以命令结婚程序继续进行。而在《民事伴侣法》中则未做这样的规定,在立法过程中,“石头情”组织便向立法机关提出这样的问题,并要求将其与异性间婚姻作同样的规定,但最终仍未在立法中明确。另外,由于同性恋在整个人类社会中仍处绝对的非主流地位,出于对民事伴侣安全的考虑,登记机关将只公示他们的姓名和职业,而不公布他们的住址。这一点与异性婚姻不同,在异性婚姻的登记公示中,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都将被公开。

3.2 民事伴侣关系的消灭

民事伴侣关系的消灭原因有两种:第一,一方或双方死亡,其中死亡可以是推定死亡(presumption of death),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推定死亡的命令;第二,双方依法解除民事伴侣关系。民事伴侣若要解除其相互间的关系,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令(dissolution order)。此处的解除关系相当于异性婚姻的离婚。为保证民事伴侣关系的稳定,法律为解除设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同性关系的解除必须通过法院,登记后一年之内当事人不得向法院提出解除民事伴侣关系的申请,申请人必须向法院说明他们之间的关系已无可挽回的破裂,可以证明关系破裂的情况主要包括:(1)一方行为不合常理,如家庭暴力行为,在性方面的不忠行为;(2)双方已分居2年,对方同意解除;(3)双方分居5年;(4)一方对另一方漠不关心长达2年。双方伴侣关系解除的,有权平等分割共同财产,有权继续居住在原居所,对孩子享有探视权。

3.3 民事伴侣关系无效(nullity)与可撤销(voidable)

民事伴侣关系的无效主要基于下列原因:(1)不符合登记的实质性条件;(2)登记程序不合法,如未提出申请而被登记,申请登记地与实际登记地不一致,民事伴侣签字时登记员不在现场等。如果存在法定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民事伴侣关系,这些情况包括:(1)双方缔结民事伴侣关系时一方意志不自由,如受胁迫、理解错误、意识不健全等;(2)双方缔结民事伴侣关系时,一方患精神错乱或其他不适宜结为民事伴侣关系的疾病;(3)双方缔结民事伴侣时,一方已怀孕,而其腹中之子非属另外一方;(4)民事伴侣关系成立后,其中任何一方根据2004年《性别确认法》的规定被确认为中性人或双性人等等。

3.4 民事伴侣间的权利与义务

依法登记的民事伴侣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几乎与异性配偶间的权利与义务完全相同。概括而言,大体有如下几类:(1)亲属权(next of kin)。民事伴侣之间互为亲属,这有很重要的意义,比如一方患重病需住院治疗或动手术,如果不是亲属,那么另一方就不会享有探视权或知情同意权(informed consent)。当患病方因意识不清或失去选择治疗方案的能力时,医院必须取得病人近亲属的同意才可以采取进一步措施。在《民事伴侣法》之前,同性配偶因无知情同意权,面临这种情况只能心急如焚,因为患病者的血缘关系上的近亲属可能远在千里之外。亲属权的承认便解决了这个问题。同时,基于这一亲属权,双方都可以免除相互作证的义务。(2)相互继承权。尤其是当一方未留遗嘱而死亡时,另一方作为法定的继承人,有权申请死亡登记;有权继承其伴侣的财产;有权享受丧偶抚恤金;有权申请鳏寡补偿费;有权继承死者的承租权;有权向造成其伴侣意外死亡的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有权享受免征遗产税的优待,这一点与异性配偶间所享受的权利完全相同。(3)更姓权。民事伴侣一方有权改随另一方的姓氏。(4)相互扶助的义务。民事伴侣双方应相互照顾,如果其中一方未尽到该扶助义务,另一方可以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解除民事伴侣关系的请求。(5)对对方子女的抚养义务。如果一方在民事伴侣关系结成之前已有子女,那么另一方对该子女也有抚养的义务。但须注意的是,此时他仅对该子女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如果他想享受对该子女的亲权的话,还要依法履行收养手续。(6)避免家庭暴力的权利和义务。(7)如果他们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是与他们的收入相联系的,在确定他们享受的社会保障的标准时,他们将会被作为一个整体而接受收入评估,而非分别接受评估。(8)民事伴侣一方为英国人,另一方为外国人的,基于民事伴侣关系,该外国人将被准许在英国居住。

3.5 涉及外国人的登记

在民事伴侣一方是英国人,另一方是外国人的情况下,如果该外国人已经因为获得超过6个月的签证或其签证上的滞留期至少还有3个月,那么他便可以在英国国内申请准许证(certificate of approval)。达不到这些条件的外国人,必须回到他本国申请一张“未婚夫签证”(finance visa),获得该签证后再回到英国,此时他便不须再申请准许证。未婚夫签证可以给该外国人6个月的期限,且一般不可延期,在该期限内,他必须办理民事伴侣登记手续。登记为民事伴侣之后,他可以以民事伴侣的身份在英国国内申请至少2年的签证。根据这一签证,他可以在英国国内居住乃至工作,两年过后,他可以申请不定期居留证,这就意味着他可以长期的在英国居住和生活。如果民事伴侣双方都是外国人,尽管他们也可以在英国申请民事伴侣登记,但程序较为繁琐。它要求其中一人必须在英国具有不定期居留签证,或者获得6个月以上的签证。有了这样的签证,他们还要在英国国内获得一个准许证。若另一方不在英国,那么他还必须申请一个旅游签证,以游客身份来到英国,而不能申请未婚夫签证。这个旅游签证不能在英国转换成民事伴侣签证,也就意味着他不能仅仅依该签证在英国办理民事伴侣登记手续之后可以申请继续留在英国生活和居住。如果要想获得一个民事伴侣签证(a civil partnership visa),他还必须再回到他本国申请。英国内政部意识到了这个程序给人们带来的麻烦,已承诺将允许在英国国内申请民事伴侣签证。

4 《民事伴侣法》的新发展

《民事伴侣法》的出台,对英国其他法律领域如刑法、法院规则、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移民制度等都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很多法律都不得不被重新修订,同时它也对英国的司法实践带来了较大的影响。《民事伴侣法》的表层目的是为了争取法律对同性恋者合法地位的确认,但从深层次讲,其目的是为了争取同性恋群体的人权。因此,《民事伴侣法》不过是英国同性恋者人权运动的一个步骤或曰“阶段性成果”。仅依该法,民事伴侣仍然会在社会生活的多个领域遭到歧视。考虑到这一点,在《民事伴侣法》制定过程中,英国政府就已根据同性恋人权保护组织的游说而酝酿制定针对同性恋群体的平等法和相关的委员会。而自该法实施后,英国政府通过《2006年平等法》(Equality Act 2006)创立了一个“平等与人权委员会”(the Commission for Equality& Human Right,简称CEHR),该委员会致力于使人们不因其年龄、残疾、种族、、社会性别和性取向的不同而遭受不平等的对待。与英国既有的三个人权委员会“种族平等委员会”、“就业机会平等委员会”、“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相比较,“平等与人权委员会”的特别之处在于将保护人们不因“性取向与常人不同”而遭受不公平对待纳为己任。2007年4月17日英国又专门针对LGB(lesbian, gay and bisexual,即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群体颁布了《2007年平等法(与性别取向有关)条例》(The Equality Act (Sexual Orientation) Regulations 2007)[18]。该条例在2007年4月30日生效。依据该条例,民事伴侣在日常生活领域中更广范围地享受到了与异性配偶相同的待遇。如当一对民事伴侣在宾馆要求开单间同睡一张床时,宾馆不得拒绝;当民事伴侣者要在酒店里举办宴会以庆祝结为民事伴侣关系时,酒店不得拒绝;为准妈妈提供孕前服务的机构不得拒绝为怀孕的女同性恋者提供服务;房主不得因为租客是一对民事伴侣而拒租;银行不得拒绝为民事伴侣开设联合账户;许多本来只对异性配偶开放的旅游胜地现在也必须向民事伴侣开放,因为他们也要度“蜜月”;民事伴侣也可以与异同样的条件收养子女等等。这一条例的颁布使得《民事伴侣法》的目的得到更深广、更真切的实现。可以预见,伴随着人们对同性恋者的更多理解与进一步宽容,英国的同性恋立法还会有新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Civil Partnership:a framework for the legal recognition of same-sex couples.womenandequalityunit.gov.uk/research/civ_par_con.pdf.

2 Debate on the Civil Partnership Bill in the House of Lords, 22 April 2004, second reading.parliament.the-stationery-office.co.uk/pa/ld199697/ldhansrd/pdvn/lds04/text/40422-03.htm.

3 Debate on the Civil Partnership Bill in the House of Lords, 24 June 2004, report stage.publications.parliament.uk/pa/ld199900/ldhansrd/pdvn/lds04/text/40624-03.htm.

4 Debate on the Civil Partnership Bill in the House of Lords, 1 July 2004, third reading.publications.parliament.uk/pa/ld199900/ldhansrd/pdvn/lds04/text/40701-09.htm.

5 Debate on the Civil Partnership Bill in the House of Commons, 12 October 2004, second reading. publications.parliament.uk/pa/cm200304/cmhansrd/cm041012/debtext/41012-11.htm.

6 Civil Partnership Bill, Third reading.省略.uk/documents/Commons_3rd_Reading_Nov_04.doc.

7 Civil Partnership Bill, Lords consideration of Commons amendments.省略.uk/documents/Lords_Consideration_LLD.doc.

8 参见英国工商部对《民事伴侣法》所作的解释(explanatory notes)中的“Background”部分.opsi.gov.uk/ACTS/en2004/2004en33.htm.

9 省略.uk/information_bank/partnership/default.asp. 之所以三地首个民事伴侣登记存在时间上的差别,是因为在苏格兰出现了登记错误,北爱尔兰的登记官缩短了登记申请等待期的缘故.

10 Kees Waldijk著,庄素娟译.欧洲国家同性婚姻立法的发展趋势[J].金陵法律评论,2006,春季卷.

11 Jayne Knights, the 2004 Civil Partnership Act: benign social policy with a sting in the tail, Benefits, vol.4, 2006.49-50.

12 Marriage: a teaching document from the House of Bishops of the Church of England,199.

13 J.Humphreys,“The Civil Partnership Act 2004,same-sex marriage and the Church of England”,(2006)8Ecc, LJ289-306.

14 Michael Scott-Joynt,“The Civil Partnership Act 2004: Dishonest Law?” Ecclesiastical Law Journal, Volume 9, Issue 01, Jan 2007, pp 92-94.

15 省略.uk/documents/get_hitched__large_text_version.doc.

16 省略.uk/information_bank/partnership/default.asp.

17 对Civil Partnership Act的全文及与该法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件,请登录:opsi.gov.uk/ACTS.

第5篇:征询和征求意见的区别范文

一、2001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形成及其特点

随着金融全球化、一体化的浪潮,金融领域的竞争尤其是国际跨国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银行的业务也越来越复杂化和多样化。1988年巴塞尔协议因其本身的缺陷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的最新发展。针对上述协议的不足之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尤其是近年来国际上大型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模型方面取得的巨大进展,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开始着手制定新协议,并于1999年6月公布了新协议征求意见稿。在综合了各方的意见并经过深入讨论后,巴塞尔委员会于2001年1月公布了新资本协议草案,继续征求意见。此后,巴塞尔委员会将于今年正式公布新协议的正式稿,并预定于2004年正式开始实施。

巴塞尔新协议草案以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三大支柱,其中又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巴塞尔委员会指出银行面对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其它风险(包括利率、操作、法律风险等)。新协议将明确涵盖这三种风险,希望建立一个全面的方法来确定风险,以此来加强金融系统安全和稳固,促进银行间竞争。新协议的主要特点有:

(一)坚持1988年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并有了进一步完善

1、更为灵活的风险衡量方式。为了适应当前复杂多变的银行风险状况,在2001年的新资本协议框架中,巴塞尔委员会放弃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单一化的监管框架(one—size—fits—allframework),并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方式,银行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本身的风险管理水平等灵活选择使用。通过这种灵活的制度安排,巴塞尔委员会试图促使银行不断改进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使用对于风险状况反应更为灵敏的衡量方式,进而更为准确地测定一定风险状况下所需要的资本金水平。

2、外部评级和内部评级的选择。为了测算银行的风险资产状况,银行必须要对资产进行评级,并相应确定风险权重。巴塞尔委员会在设计方案的初期,曾经试图要求银行主要依靠外部中介机构的评级。但是,由于评级机构的客观性、独立性、资料的可获性、评级结果的及时充分暴露、评级结果的可信度等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分歧,因而在2001年的新资本协议框架中,除了继续保留外部评级这一获得资产评级的方式外,更多地强调银行要建立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并提供了三个可供选择的方案,即标准法、初级的内部评级法和高级的内部评级法,强调用内部评级为基础的方法来衡量风险资产,进而确定和配置资本。

3、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巴塞尔委员会近年来一直希望推行全面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覆盖的范围逐步从信用风险推广到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等。由于—些风险(如利率风险等)难以准确量化,因而此次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建议各国监管当局在设定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时要充分考虑到利率风险这一点。新的资本协议要求考虑操作风险并相应配备资本,但具体计算运营风险的方法存在相当大的差异,难易程度也不一样。在实际操作中,许多考虑运营风险的银行只是在考虑信用风险所需的资本之外,进一步增加20%作为覆盖运营风险的资本,新的资本协议准备采用这个20%的标准作为广义的指导性准备标准。

4、适当扩大资本充足约束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资本套利行为。在1988年的资本协议中,对于证券化的资产的风险水平确定得相对较低,而且没有充分考虑到由此可能导致的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等。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国际银行业基于逃避资本约束的动机,银行资产证券化显著推进,从而使得原来的资本协议不能更为灵敏地反映银行资产的真实风险水平和所需要配备的资本水平。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则对此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另外,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建议,对于单笔超过银行资本总额15%的投资以及此类对非银行机构的投资总额超过银行资本规模60%的投资,都要从银行资本中扣除,这无疑会对那些在非银行领域有广泛投资的银行形成冲击。

(二)各国监管机构对于银行资本状况的监管方式和重点出现了显著变化

2001年颁布的新资本协议框架,更加强调各国监管当局结合各国银行业的实际风险对各国银行进行灵活的监管。这主要是巴塞尔委员会注意到不同国家的具体金融环境和进人体制差异,因而开始强调各国监管机构承担更大的责任。新资本协议中,各国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自主确定不低于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同时,许多风险衡量的水平和指标需要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根据实际状况确定,而且金融监管当局还要能够有效地对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进行考察。这样,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重点,将从原来的单一的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上来。

(三)强化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机制

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中,巴塞尔委员会对于银行的资本结构、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稳健的、经营良好的银行可以用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对手那里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在市场中则处于不利地位,它们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于是,这种市场奖罚机制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支持监管当局更有效地工作。为了确保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必然要求建立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二、新资本协议中的内部评级法——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系统的基础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草案提出了一套完整的基于内部信用评级的资本金计算方法,这表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于内部评级在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和银行监管中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使用内部评级方法,是真正风险敏感和激励相容的,能减少20%—30%的监管资本,因此将会为大多数国际化的商业银行采用。巴塞尔委员会也希望鼓励有条件的大银行发展先进的内部评级系统,以此作为信用风险管理的核心。

(一)内部评级方法的主要内容

新协议的基于内部评级方法将债项按借款人的类型分为:公司、零售、国家、银行、股票、项目融资等六种类型,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处理,但是计算方法是区别并不大。我们以计算公司类型债项的风险资本金的方法为例,介绍内部评级方法的主要计算方法。

利用内部评级方法计算资本金需要四个输入参数,它们是债务人的违约概率PD(Probabilityofdefault)、违约后债项的损失(Lossgivendefault)、违约时的风险暴露EAD(exposureatdefault)以及债项的到期时间M(remainingmaturity)。内部评级方法分为基本法和高级法,其主要区别在于在基本法中LGD、EAD、M由监管机构确定,而在高级法中允许采用银行内部评级系统的结果计算。

新协议中计算银行的风险资本金分为如下两步,第一步,对每一个债项计算其风险权重。风险权重规定为

RWc=min{(LGD/50)BRWc(PD)[1+b(PD)×(M-3)],12.5×xLGD}(1)

在高级法中,由银行自己通过对债项的未来现金流加权计算得到M数值,但协议规定计算出来的M值不能超过7年。在内部评级的基本法中,因为所有债项的持有时间都被认为是3年,带人到(1)式得到公式如下:

RWc=min{(LGD/50)BRWc(PD),12.5×LGD}(2)

其中:RWo指对应于这个债权的资产权重;LGD指预期这个债权发生违约后不能收回的百分比;b(PD)是对M的一个调整函数,依赖于PD,巴塞尔委员会正在研究函数的形式,将在正式稿中公布。BRWc(PD)由下式确定:

BRWc(PD)=976.5×N(1.118×G(PD)+1.288)×(1+0.0470×(1-PD)/PD0.44)(3)

其中PD为债务人的一年违约概率。N(X)表示普通标准随机变量的累积分布函数(也就是,均值为零、方差为1的普通随机变量的概率小于或等于X),G(X)为N(X)的逆函数。

第二步,确定每个债项对应的监管资本金,然后将所有资产的资本金加总,得到银行的监管资本金。每一个债项对应的资本金为:

Capitalc=RWc×EAD×8%(4)

在内部评级方法中,关键是如何根据内部评级系统确定四个输入参数。巴塞尔委员会定义PD为债项所在信用评级一年的平均违约率,PD的确定必须是通过对这个级别的历史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实证研究得到的,而且为保守的、前瞻的估计。基本法中,对于无担保和抵押的债项,按照其为优先和非优先贷款分别规定LGD为50%和75%,对于有抵押担保的债项,协议将债项按其抵押晶的性质分类,通过计算其抵押品的折扣比例,并相应归类得到对应的LGD可以根据对银行评级系统的内部数据的分析得到。对于表内业务,所有债项的EAD被定为资产负债表上名义未清偿值;对于表外业务,基本法中对各种工具规定了一定的转换因子,而高级法中则允许银行使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确定各种债项的EAD。

有必要指出,风险权重公式(3)和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关中于LGD的规定,是巴塞尔委员会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到的。这些函数的参数是否适合我国实际,必须加以研究考查。如果不适合的话,如何对其进行调整,是中央银行必须和商业银行合作研究加以解决的。

(二)内部评级系统实施的具体要求

内部信用评级系统的操作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银行必须经过中央银行监管部门批准,才能实施内部评级方法。监管部门还应对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实行经常性的检查,以保证银行的系统符合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内部评级系统的要求有以下几点

1、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必须为两维的。一维针对客户的信用情况,用以测量违约率(PD),另外一维反映债项的一些特殊性质,用以测量清偿率(LGD)。

2、致据质量和时间的要求。对于便用基本法的银行,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必须有5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违约率;对于使用高级法的银行,必须有7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LGD。巴塞尔协议同时要求银行评级的历史数据必须保留,作为系统完善的基础。

3、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内部评级的方法经过严格的统计检验,不仅仅要求样本内一致,而且要求样本外预测精度高,并最终经中央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才能使用。

4、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对自己内部的内部评级系统必然进行经常的检查和更新,并进行后评估,以保证系统的实时性和正确性。

总之,内部评级法利用银行自己的内部评级数据确定资本金的做法,有助于银行提高自身的内部风险管理水平,使监管资本和银行经济资本趋于一致,防止银行通过证券化和监管资本套利,从而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的现状和问题

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在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已经逐步建立起内部信用风险评级体系。但是与国际性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不论是在评级方法、数据的采集、数据的加工,还是在对评级结果的检验、评级工作的组织以及评级体系的适用性等方面都存在着相当的差距,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内部评级在揭示和控制信用风险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评级方法偏于定量化,风险揭示严重不足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普遍采用“打分法”,即通过选取一定的财务指标和其它定性指标,并通过专家判断或其它方法设定每一指标的权重,由评级人员根据事先确定的打分表对每一个指标分别打分,再根据总分确定其对应的信用级别。这一方法的特点是简便易行,可操作性强,但事实表明这一评级方法存在着以下明显的缺陷:

1、评级的基础是过去的财务数据,而不是对未来偿债能力的预测。一般来讲,我国商业银行是根据三年的财务数据和相应指标作为打分的基础,同时根据一些定性指标对打分结果进行修正。过去的情况可以作为分析的起点,但并不能反映未来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对将来较长的时期进行预测时,过去的数据与将来的情况相关性较小,以过去的信息为依据的评级可靠性较低。

2、指标和权重的确定缺乏客观依据。由于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状况的各个因素是相互联系的,在对单个指标进行打分,然后加总的情况下,需要利用一定的统计分析技术,确定影响受评对象偿债能力的主要因素及其相关系数,以剔除重复计分的因素。由于缺乏足够的数据资料,只能根据经验或专家判断来选取指标和确定权重,使评级标准的可行性大为降低。特别重要的是,由于每一个受评对象所处的环境不同,同一因素对不同的受评对象影响不可能完全一样,根据固定权重得出的评级结果自然难以准确反映评级对象的信用风险。

3、缺乏现金流量的分析和预测。充分的现金流量是受评对象偿还到期债务的根本保证,是分析企业未来偿付能力的核心因素。现在,我国银行的内部评级方法基本上没有对现金流量充足性的分析和预测,因而难以反映评级对象未来的真实偿债能力。

4、行业分析和研究明显不足。受评对象所处行业及在该行业中的地位,是影响其信用风险的重要因素。虽然有些商业银行将评级对象按行业作出一定的分类,但总体来看,对不同行业的分析和比较明显不足,评级标准不能体现行业的不同特点,评级结果在不同行业之间的可比性较差。

(二)基础数据库有待充实,评级结果有待检验

根据历史数据资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实际违约率和损失程度进行统计分析,是检验评级标准和评级结果客观性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中国大多数银行开展内部评级的时间不长,相关数据积累不足,这方面的工作明显落后。

(三)评级结果的运用十分有限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大多数银行仅将评级结果用于授信管理等少数领域,使内部评级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打大折扣。这一方面是由于银行管理层对内部评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受市场化改革进程和相关金融政策的影响,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银行根据内部评级结果和风险大小确定贷款和其他金融工具价格,提取合理的准备金的努力,使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目标难以实现。

(四)缺乏信用文化基础,企业评级情况难以真实反映

由于我国整个社会的信用文化缺乏,企业的财务数据真实性较小,加上信用评级未完全在贷款决策、贷款定价中起到核心作用,而且基层信贷人员对评级体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积极去核准企业财务数据,导致评级体系中的财务数据不准确、不全面,风险得不到真实反映,以致于信用评级的结果与企业的实际风险等级并不匹配,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目前的真实经营状况。

四、构建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的途径

贯彻《新巴塞尔协议》,建立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和不断实践的过程,即运用新的风险管理方法,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改善资产质量,增加盈利。由于内部评级体系主要应用在贷款决策、资产质量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金融产品组合、贷款定价、授权管理以及成本利润核算等方面,其工作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长期性,需要我们作出仔细的考虑和完整的计划。因此,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对我国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建立有效的组织结构,保证内部评级工作顺利开展

正如前述,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银行的风险主要有三类,即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法律和商誉)。各种风险不是孤立的,往往是几种风险共同对银行的资产构成威胁,全面的风险管理要求银行对整个机构内各层次、各业务单位的各种风险实行通盘管理,而通盘管理的基点就是内部信用评级。所以说,内部信用评级这项工作要涉及多个部门,既需要有领导支持,也要求有各部门通力合作和研究,建立有效的组织架构,完善制度保障,包括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来保证内部评级工作顺利进行,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

(二)学习和借鉴国际性银行内部评级法,充分揭示风险

科学、合理的评级方法是充分揭示风险的基本前提。发达国家国际性银行在长期的内部评级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套比较先进、成熟评级方法。借鉴这些国内外国际性银行评级技术和经验,避免无谓的人力、财力的浪费,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内部评级方法体系,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关键所在。

(三)充分借助国内外专业评级公司的技术力量

一些国际著名的专业评级机构,如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惠誉(FITCH)公司等以其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赢得了广泛的声誉。此外,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中国也出现了一些专业评级机构,如大公、中成信公司(中外合资)等。这些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债券评级、企业资信评估和银行贷款偿债能力评估等领域,在信用风险揭示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特别是近期,由于银行都在按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要求下,进行风险准备管理,资本金分配。一些专业咨询公司纷纷与国内银行建立联系,凭借自己的专业技术和经验,帮助国内银行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如麦肯锡公司。目前,商业银行在行业分析与研究、评级体系的建立和信用级别的确定等方面可以借助专业技术力量,以弥补在内部评级水平不高、专业人员不足的缺陷。这样可以少走弯路,合理配置有限人员,发挥各自的优势,以达到事半功倍的目标。

(四)加强行业研究,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基础数据库

内部评级体系建立的是否完善,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方案的设计,信息的采集和信息的加工,而信息的采集又是三项工作的基础,它直接关系到内部评级的结果与风险是否相符。因此,我国银行必须按照行业进行适当分工,通过对不同行业的长期、深入研究,了解和把握不同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因素,可以为受评对象在同一行业内部和不同行业之间的风险比较创造必要条件,从而为信用级别的决定提供参照。同时,建立和完善客户基础数据库,为内部评级的顺利开展和评级结果的检验打下良好的基础。

(五)设计与内部评级相匹配的新的信贷流程和信贷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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