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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管总结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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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管总结

第1篇:网络交易监管总结范文

互联网金融在当前以P2P融资为主要表现形式,基于P2P这一互联网金融平台,网络交易发展迅猛,进而促使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迅猛。阿里巴巴CEO马云曾经说过,在当今时代,占据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份额越大,那么也就夺得了发展的先机。可见互联网金融在当今时代主题下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当前尚未得到有效完善,市场机制也尚未成熟,监管机制体系不健全等,都为其发展带来了挑战。与此同时,传统银行金融机构为了参与到这一竞争中,不断的退出各种支付端,进而就为其发展埋下了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所具有的天然优势

其优势具体表现在如下四点:第一,模式的多样化促使交易更加的方便。其模式的多样化促使客户群体激增,这种方面的交易方式进一步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第二,互联网金融模式相较传统金融模式来讲能够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自身具有公开、透明的平台,对于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给予了有效的解决。第三,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越来越多的商家参与到了竞争中,而门户网站的出现增加了网络信息量,进而实现了对潜在风险的控制,消费者可以放心在网上消费;商家通过交易平台实现交易,能够节约成本,提升自身的经济效益。第四,在线服务模式的出现为消费者带来了更好的购物消费体验,进而在强化买卖双方沟通、交流的过程中,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所呈现出的问题

(一)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当前,面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网络交易逐渐成为了消费的一大主流趋势,针对信用度等问题,网络金融存在第三方支付,从而确保买卖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但是,当前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并不完善,进而也就无法实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比如网络购物关于质量保障的问题,很多商家只是打着幌子,实际上很难解决,而最终受害的还是消费者。

(二)网络交易物流问题凸显

网购虚拟交易的实现需要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来实现,而实物的运输就需要通过物流来实现。但是,从当前物流企业自身发展的实际状况看,其尚未形成完善的市场机制体系,物流近年来得以迅速发展促进了物流企业的发展,但是物流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忽视了自身服务质量的重要性,同时物流配送水准也偏低,致使网购物品难以及时到达,甚至会出现物品破损、丢失的现象。而物流行业发展的不完善制约了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三)监管体系不完善

当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缺少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致使网络诈骗现象频发,这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发展。很多非法组织以科技为手段,实现了网络非法集资、高利贷等,消费者经常上当受骗但是却找不到商,最终只能自己花钱买“教训”。因此,当前如何实现对网上交易的有效监管亟待解决。

四、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之路

(一)企业需要转变传统的营销理念,积极的参与到互联网金融中

当前,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络交易的不断普及促使网络金融市场迅猛发展。在此背景下,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中获得优势、要想在电商的市场中分得一块“蛋糕”,就需要及时更新自身的观念,认清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形势,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利用,进而在更为灵活的交易市场中,促进自身的发展,而这就会进一步带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从而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深入分析互联网金融市场形势,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合理应用

在更新理念,转变思想的基础上,企业要想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合理运用,就需要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形势进行深入的分析,以实现对影响因素的掌控,进而才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规避,确保企业在参与互联网金融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经济目标。

(三)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有效监管

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今天,网络购物与消费已成为了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的最主要动力,要想实现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健康的发展,就需要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所存在的问题,实现有效的监管。只有这样才能规范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商家的行为,同时才能及时清除非法分子的违法行为,进而净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环境,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注入动力。

第2篇:网络交易监管总结范文

【关键词】 知识产权 网络交易平台 国内问题 国际经验

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核心,是推动科技进步,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资源。发达国家及地区多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网络交易平台,不仅促进本国知识产权交易,也针对全球市场推动技术的转移。建立安全、保密、高效的交易平台,降低交易风险,符合我国科技强国的国策。

一、需求分析

1.1 知识产权交易现状

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数量大,质量低,专利转换率低的问题。1、 狭义知识产权数据。①专利权交易:据《中国科学报》报道,2015年,中国专利交易总量为159640件,增长21.9%。然而,每项专利平均交易额仅2万元人民币,专利交易较申请比例仅为5.72%。②著作权:代表为版权,在我国集中在影视的版权收购。2012年相较于2011年,影视剧网络版权价格已下跌60%左右。2、专利转换率。据中外知识产权网CEO谢旭辉的数据,我国2013年专利转换率仅为3%。教育部2013年公布的我国高校专利转化率数值低于5%。

1.2 交易平台的需求情况

1、 国家政策指向。在市场经济与国家政策的驱动下,对互联网交易平台的需求不断增加。总理多次在会议中谈及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指出“中国科技创新道路的必要条件,就是保护知识产权”。2015年中央文件重点指向知识产权问题,提出加速促进科技成果的资本化、产业化。2、对企业的问卷调查。根据对南宁市三家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50份问券调查,其主要业务为知识产权申请,个体及企业对交易平台有极大需求。

二、知识产权网络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情况

2.1 网络交易平台的现状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网络交易平台多处于竞争激烈、使用频率低、潜在市场巨大的情形。专利申请数的增多,带来了巨大的潜在市场,互联网上涌现大量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但现状却令人堪忧。中国知识产权报认证的国内首家知识产权服务交易平台知汛网,2014年开始停止更新。迄今为止,交易成功量为0。

2.2 知识产权网络交易平台存在的问题

1、定位不明确:各大网络交易平台业务范围定位不明确,部分仅以收取佣金作为收益模式,难以维持平台正常运营,投入资金难以收回,阻碍了交易平台的发展。盈利方式不清晰。2、高风险:由于相应制度及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大量不法分子介入,平台难以管理。甚至个别平台从事与知识产权原则相悖的经济活动。3、缺少人才:企业缺少综合型、管理型及评估鉴定、法律等专业人才,难以对平台进行有效管理。4、缺少评估机制:知识产权不同于以往的产品,目前在交易平台上,知识产权的质量参差不齐,种类分散杂乱,导致难以对知识产权的价值,有效性进行评估。

三、建立知识产权网络交易平台的建议

3.1 引进国际经验

美国:政府支持,企业主导

据 2012 年美国商务部报告,美国知识产权价值约为 5万亿美元,约合 GDP 的 35%。为此,政府出台了大量法案,以打击专利流氓,保护知识产权,支持交易平台。在美国,交易平台的运营已十分成熟,除了高保密性、检索高效外,还配备知识产权评议服务,包含对某一商业活动就其知识产权的权属、前景、机会、风险的评估。此外,美国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多与众筹平台结合,帮助实现技术的转化。

3.2 构建交易平台的建议

1、建立供求双方数据信息库,通过电子网络平台进行匹配,进而估价、协商、谈判,最终完成技术转移。2、政府完善法律法规,参与对交易市场的监管,引导平台健康发展。3、建立专利人制度,要求有专业背景的人才参与平台的建立、管理,并参与供求双方的交易。平台为其服务收取服务费。4、建立高效的保密制度与信用制度,以安全、保密为目标,保证客户的信息安全与知识产权安全。5、建立评估系统,科学合理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估值,担保。6、不仅局限于交易中介,提供知识产权咨询、评估等服务。

总结:基于互联网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构建任重道远。虽然可以从发达国家及地区吸取经验,但必须结合我国市场、政治、法律、专利转化率等实际情况,才能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交易平台。政府应完善相应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监管与支持。

参 考 文 献

第3篇:网络交易监管总结范文

一、互联网金融的洗钱风险

洗钱分子一直在追寻最新最便捷的支付手段和金融工具来完成犯罪资金由黑到白的转变。无论是互联网金融基础层次的网络支付和移动支付创新,还是互联网金融延伸层次的金融工具、业务形态和组织形态创新,其在便利交易,提高金融效率的同时都在不同程度上潜伏着特定的洗钱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基础层次洗钱风险。网络支付与移动支付方式虽多种多样,其实质都是基于电子设备和网络系统完成各类交易。网络支付与移动支付的特性有别于传统的纸质凭证和汇划方式,但这些特性往往容易被洗钱分子所利用,洗钱风险不容忽视。由于网络支付和移动支付是互联网金融的基础,其所带来的风险也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基础风险。1、在线资金流转所产生的洗钱风险。无论是移动支付、电子钱包还是网络支付,其在线支付行为已完全脱离了纸质凭证,客户不需填写各类单据,也无须面对经办人员,只需使用磁卡、手机或电脑便可通过网络完成划账、购物、网络拍卖、网贷及众筹融资资金划转等交易。由于电子交易行为没有经过人工识别,即使监管机构追查交易记录,仍需一定时间判断交易性质,使洗钱活动逃避监管和司法侦查的可能性加大。同时,部分网络账户和在线交易不需依赖银行账户,很多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划账、网上借贷和网上股权投资业务均使用预付账户,犯罪资金来源无法判断,资金流向链条中断,给执法部门的追踪调查带来极大困难。此外,多数在线支付工具的交易限额可由用户自行调整,额度可以调到比较高,甚至不设限。额度的自由调节使洗钱分子绕开了柜面审查,可随时随地进行大额交易,洗钱风险不容小觑。2、非面对面交易所产生的洗钱风险。移动支付和网络支付等在线支付方式大部分是非面对面交易,有些支付服务商甚至不需用户开设账户,用户只需通过充值卡等方式把资金转移到第三方账户,通过第三方账户完成交易。与传统的使用签章、密码等验证交易身份不同的是,许多在线支付系统主要是通过密钥、证书和数字签名的验证来完成身份确认,认“证”不认人。目前国内通用的支付机构通过向客户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方式核实身份实际只是证实了客户对该银行账户的控制关系,而不是客户对该账户的所有关系。此外,支付机构基于银行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方式与该客户后续资金交易并没有内在关系,客户身份认证时提供的银行账户和客户交易时使用的银行账户可以为不同的账户,这实际上削弱了客户身份识别的作用,割裂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监测的内在联系和整体性。3、远距离交易便捷性所产生的洗钱风险。相对于现金交易或银行系统交易,在线支付系统显得更为方便快捷。用户在网络支持的前提下可随时随地完成交易,到账时间短,可以快速实现资金的跨地区、跨境转移。此外,在线支付系统用电子货币代替了真实货币,资金转移后可根据需要提取现金,为现金的跨境转移提供了便利。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研究显示,国际间难以建立对跨境在线支付业务的协同监管机制。如一国出台的法律和禁令未必能获得所有国家的支持,这让该国监管机构对部分跨境交易的监控无能为力。

(二)互联网金融延伸层次洗钱风险。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支付手段不断更新,金融工具、业务形态和组织形态不断创新,利用互联网金融洗钱的方法和技术也越来越具有隐蔽性,给识别、追查及打击洗钱犯罪带来了极大困难。洗钱分子有可能利用在线支付系统的匿名性和便利性等特点进行犯罪资金的转移活动,并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在金融工具、业务形态和组织形态的创新进一步深化洗钱活动。以人人贷、余额宝等建立在网络支付技术上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为例,在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转账过程中,资金并不是由出借人的账户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必须通过网络平台才能实现周转,人人贷、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资金流转都是通过支付宝之类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来完成的,其洗钱风险不仅体现为网络支付技术所带来的基础洗钱风险,更反映为互联网金融产品自身业务缺陷所带来的洗钱风险。1、进入门槛低与借贷资金来源用途不明所引发洗钱风险。互联网金融运营平台本质上属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进入门槛低,极易复制。以人人贷为例,目前我国规范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尚属空白,对业务经营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不够明确,在监管依据缺失的情况下,网络借贷公司极易成为新的洗钱通道。多数网络借贷平台仅在网站首页声明:放贷资金来源合法,且借款者资金使用需保证与借款申报所登记的用途相一致。实际上,无论是人人贷还是余额宝,其经营网站根本无法对每笔贷款或投资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回访核实或实地查看,只要客户能够按时还款或交易即可,互联网金融运营平台对客户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难以有效监督,极易引发洗钱风险。2、身份认证措施宽松与非面对面交易所引发的洗钱风险。一是目前互联网金融产品身份认证措施不严格。如“拍拍贷”网站要求贷款人和借款人在信息前必须先注册,登记身份证号、手机号、职业、住址、单位等个人信息,并上传身份证扫描电子版。然而借贷网站无法具体核实客户所提供的职业、工作单位等信息,其由于上传的电子版身份证件极易伪造,其真实性更是难以保证。余额宝同样也存在类似的客户身份识别难题。二是交易过程非面对面。以人人贷为例,由于交易双方均通过网络账户进行交易,其相互间的了解也仅限于网络的信息,信息的真实性无法确定。虽然一些网络借贷公司引入了客户信用等级制度,但在信用等级的认定管理上十分混乱,信用等级也极易造假。因此,犯罪分子很容易通过网贷平台清洗犯罪所得资金,将贩卖、走私、贪污贿赂等所得资金进行放贷,或捏造虚假借贷信息,进行诈骗犯罪。由于非面对面交易,余额宝类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也难免被洗钱分子利用。3、存在较大的债权清偿风险,容易引发非法集资、诈骗等洗钱上游犯罪。从目前的案例来看,非法集资和诈骗主要发生在人人贷这一类信贷类创新产品中。虽然一些网络借贷平台为消除资金被挪用、侵占、隐匿等风险,引进了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对资金进行监管,但由于贷款没有抵押,一旦借款人违约,或者网络平台运营出现问题,将导致借贷人的投资难以收回。其债权清偿风险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借贷网站涉嫌诈骗,网站在借贷人将保证金打入网站账户后携款逃走;二是借款人逾期无法还款;三是借款人涉嫌诈骗,即通过网站借到资金后消失,贷款人利益受损;四是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四倍,不受法律保护。

二、互联网金融洗钱风险防范的国际经验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以下简称FATF)是国际反洗钱标准的制定者,其对新支付技术及互联网金融洗钱风险的重视是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由于网络支付与移动支付等新支付技术快速发展给洗钱防范带来全新挑战,从2006年起至今,FATF连续出台了《关于新型支付工具的报告》、《商务网站和互联网支付系统洗钱与恐怖融资弱点》、《货币服务行业的风险为本反洗钱方法指引》、《预付卡、移动支付、网络支付行业风险为本反洗钱方法指引》等四个报告,持续深入评估新支付行业的洗钱风险,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2012年2月,FATF推出了最新版的《40条建议》,首次对包括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内的“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行业(MoneyorValueTransferService,以下简称MVTS)”提出了反洗钱监管的整体要求。FATF定义MVTS如下:在一端接受现金、支票、其他货币工具或任何形式的储值工具,并通过通信、信息、传递或资金清算网络,向另一端的受益人支付相应金额的现金或其他形式的价值单位。按照这一定义,互联网金融行业及其所依赖的新支付业务皆在MVTS之列。《40条建议》的第14条建议规定了对MVTS的洗钱风险防范措施。一是注册或许可制度。所有MVTS提供者都要在主管部门注册或经许可,无照或未注册经营的要受到相应处罚。同时,这些MVTS提供者的商也应在主管部门注册或经许可,由MVTS提供者保存完整的商名册以随时备查。二是反洗钱普遍义务。所有MVTS提供者都要遵守与其业务相关的FATF建议,这意味着MVTS提供者在开展与金融机构类似的资金结算业务时,也要实行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遵循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相关反洗钱措施,主管部门要对MVTS提供者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开展有效监管。以上FATF对MVTS的反洗钱监管要求也构成了互联网金融洗钱风险防范的重要参考标准。依据FATF标准,欧盟要求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服务商须取得与金融行业相关的营业执照,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限制于传统信用机构和受监管的新型电子货币机构。美国则要求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须在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进行注册登记,且两年续注一次,要提交全部人名单,并根据法律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冻结特定资产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各类反洗钱义务。美国最大的网络支付服务提供商Paypal就曾因未获许可从事货币转移业务、违反《爱国者法案》转移犯罪资金等行为多次受到州和联邦监管当局的调查。巴塞尔委员会强调了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外包服务和第三方机构的全面尽职调查和管理监督的原则。法国则规定了银行在保证支付工具安全方面的监督作用,银行必须要求支付服务商和其他责任关联方提供支付工具、支付终端和技术设备的相关信息,以加强监管。

三、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洗钱风险的政策建议

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了五类洗钱犯罪行为,包括: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等。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提供上述资金结算方面与金融行业并无本质区别,而且服务通常更为快捷便利,如不将互联网金融行业纳入反洗钱监管,则互联网金融行业很可能成为我国反洗钱监管体系的短板,诱使犯罪资金流向互联网金融行业。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有两大特点:一是产品创新速度快,产品差异程度大,二是网络支付、预付卡和银行卡收单三类业务交织日益紧密,金融产品与新支付手段交融趋势日渐显著。鉴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快速发展的态势,我国反洗钱监管部门要及时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势与洗钱风险状况,及时完善监管制度,始终保持监管措施的有效性。

(一)强化互联网金融的管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主体多,缺乏相关行业标准,监管部门应尽快对互联网金融涉及主体进行清理,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由于人人贷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已具备金融特征,监管部门应视其为接受存款机构,相关资质规定亟待明确。建议人民银行应发挥其在支付系统监管方面的经验,负责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及早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督管理,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定运行。

(二)按照普遍而有差别的原则确定互联网金融所涉及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部门应及早出台相关法规或指引,明确互联网金融涉及机构必须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普遍反洗钱义务,减少非法资金利用互联网金融涉及机构和金融机构制度差异进行洗钱的空间。同时,考虑到互联网金融行业和金融行业之间,以及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不同机构、业务之间在业务模式、企业架构、客户特征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监管部门在具体反洗钱义务的设定方面要做出差别化规定,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三)以客户身份识别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重点。了解客户是所有反洗钱措施的基础,监管部门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必须对全行业不同业务的客户关系进行梳理,按照业务种类、交易金额、风险程度等制定差别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积极稳妥推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从具体措施上来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客户身份识别应做到:一是对条文规定限额以上客户,非金融支付机构必须借助视频及身份证核实等手段进行面对面的客户身份识别,以确保账户控制人身份的真实性。随着宽带、视频技术的提高,已为面对面地识别客户身份打下了坚定的基础。在目前的条件下,完全可以依赖视频获得的影像和通过身份证检查系统获得的图像进行对比,以确定操作者的真实身份,为资金监测、可疑交易的上报打好基础。二是互联网金融企业依赖其它机构获得客户身份识别信息的,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职责,相互间应能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建立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鉴于其与金融机构的不同,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可参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不再设立大额交易和异常交易报告标准,并把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制定权力交给互联网金融涉及机构,要求互联网金融涉及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交易背景和特征综合分析后,有合理理由怀疑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有关的,才能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实施“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可以有效吸取总结金融机构多年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经验与教训,同时考虑到互联网金融业务特点,落实风险为本的理念,旨在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节约可疑交易报告的成本。

第4篇:网络交易监管总结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上银行;现状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前进,互联网金融事业不断与金融领域结合,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已经达到了比较高的发展阶段,并且出现了各种形式多种规模.在当前这个时期,互联网金融代替了传统金融领域的旧形式,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我们可以筹集不同资金,支付的网络化等,通过互联网进行支付活动,并且进行一些相关项目,在目前的发展现状和总结分析,就是我们在本文之中要进行探讨的主要内容.

1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

1.1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出现了多种模式

在这之前我们已经了解到,关于互联网的应用已经出现了很多方面的形式,当前的社会肿么互联网技术不断更新和发展,传统的互联网应用技术已经不能满足大众的需求,因此,现阶段互联网今日能够不断更新换代,到目前为止一共出现了各种各不相同的六种模式[1].1.1.1传统金融业务所谓传统的互联网金融业就是指我国国内的很多银行机构,通过互联网这一媒介,进行各种不同模式的改编,开设网上银行系统,建立网上支付和交易平台,实行网上信贷业务,网上交易、保险业务以及一些相关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等都包括在内.1.1.2第三方支付模式通过第三方交易,我们能够很好的看到在我国的互联网领域内利用电子商务的形式进行不同的支付,买家和卖家都有其基本的信息作为保障,由第三方提供支付平台[2].1.1.3大数据金融模式我们所说的大数据金融模式,就是在我们平常的利用电子商务进行交易的过程之中所产生的各种非数据化的准们画的整合和归纳,从而能够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交易模式.1.1.4P2P网络借贷模式p2p是我国当前的一种网络的借贷模式,就是能够使得我国的互联网交易平台能够比较直接的通过现代互联网这个途径进行合理合法的借贷.1.1.5众筹模式我们所说的众筹模式,就是通过互联网的信息,能够在短时间内筹集资金.1.1.6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模式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能够为我国的金融领域的各种产品发展提供合理的模式.

1.2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得到创新和丰富

1.2.1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创新现状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面,他包含了很多不同的模式和方面,最近几年,我国金融领域不断得到更新和发展,信息技术不断蔓延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我们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活动,不进能够方便快捷地完成一些事情,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啊降低我们的交易成本,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互联网的发展模式也不断地得到更新和发展[3].主要表现在一些几个方面:首先,在我国的银行服务领域,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方式越来越普遍,不进方便快捷,而且安全性也有一定的保障.我们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第三方支付,进行网上购物或者转账活动.还可以再这个方便的平台上进行银行的一些借贷业务,当面社会,互联网借贷项目也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在另一方面,我国的互联网进行第三支付时有一定的保障,它不仅与一些保险公司进行合作,保障我们的财产安全,还能够保证我们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通过这些工作,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安全性不断推陈出新,日益更新的互联网金融系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线上和线下共同合作,保障安全,降低风险,提高效率.1.2.2交易规模快速发展壮大自从21世纪初的发展,我国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交易规模和范围不断的扩大,我国的银行网上第三方交易、各种网络借贷活动和互联网金融交易形式的设计范围不断扩大,领域不断拓展,是我国经济活动领域的重要力量.并且,我国的网上银行交易由2008年时的285.4万元迅速增长,在2014年时达到了1549万元的业绩,在这期间的发展中,我国的网上第三方交易活动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互联网的交易量迅速增长.网络信贷业务也不断发展,在前几年的增长速度非常迅速,有时竟然能够达到200%,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交易的手段不断得到发展,因此交易的规模不断发展[4].

2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2.1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管理问题

我国的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许多的问题和弊端[5].在这些新兴的信息产业风起云涌的时候,没有完善的制度和法律规范进行一定的约束,没有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措施,因此我国当前的互联网进入产业的发展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都是由于互联网信息产业的发展过程之中没有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因而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1)关于大数据金融的发展,他最先是由互联网的电子信息产业和银行共同合作而产生的主要的媒介,并且,我们的电子信息领域再后来又进行了不同层次的分化,建立了各种电子信息支付平台、各种形式的数据库资源等.(2)在另一方面,我国的互联网不断发展,在最近的几年里发展尤为迅速,因此,我国的一些传统产业和传统的商品形式受到了强烈的影响,这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冲击了我国的其他方面的发展.(3)最后,通过网络信贷业务的发展,我国的很多企业都受到了影响,网络借贷的不断发展致使我国一些企业的经济发展不断受到冲击.

2.2互联网信息技术和信用体系建设仍不完善

我国的互联网技术不断更新,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断向前推进,但是在互联网的信用发展方面还缺乏一定的制度和体系保障,使得这些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产业方面不断出现信用问题,一些网络协议的安全性比较差[6].网络本身就具有两面性,并且在网络中存在着很多潜在的风险.网络通讯也具有很多的特点,比如便捷、高效等,但是其中网络通讯的全面对外开放性更加增大了网络通讯的风险,使病毒、黑客等有了更便捷的途径对其进行攻击,导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系统面临更大的发展危险.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晚,研究也不成熟.所以我国的金融系统大多沿用外国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但是由于自身认识的局限性,我国并不能很好的利用国外的金融管理体系,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并且还出现了外国的系统与我国客户的终端系统不兼容的情况,更加增加了我国金融体系的危险.

2.3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发展的时间并不长,是借鉴了金融监管体系的各种特点以后,结合互联网金融自身的优势,慢慢发展形成的.这一体系的出现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可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并对互联网金融体系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它主要是针对传统的金融互联网机构的相关监管管理,并且在对市场中新出现的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约束和促进作用.总的来说互联网金融体系对我国的金融市场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其自身的发展不完善,随着金融体系的快速发展也渐渐出现了一些漏洞[7].比如说我国的监管力度主要在银行为首的大多数的网络金融体系,而忽略了非银行主导的网络融资机构的监管,并且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我国银行业的贷款系统得不到升级、非银行主导的网络融资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得到飞速的发展且风险也随之增加.上述出现的这些漏洞只是一部分,而这些问题的出现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发展.

3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3.1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效率

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过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体系是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之下,结合了金融体系的特点和互联网体系的优点而产生的一种新型体系,但是由于出现的较晚,我国在进行监管方面缺乏专业的经验也进一步说明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比互联网金融管理体系更好.结合现阶段的网络金融模式可以得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正在向新型的模式转变,这一点也更一步地说明了我国的传统金融系统和网络金融体系的管理方法并不相同,对于传统的金融模式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和设定专门部门进行监管,而对于互联网金融体系也更应该结合网络的特点进行相关改进和预防.

3.2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技术和信用体系,降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风险

只有做好互联网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信用度的提高才能保证网络金融体系快速、稳定地发展,一方面我们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制定出相关改良措施,另一方面提高互联网金融体系本身的完整性.具体地实现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完善,第一点,为了我国互联网金融体系的顺利发展,应该结合国外发达国家网络技术,形成一套专业的互联网技术适应技术;第二点,充分利用周边环境等资源,完善我国的网络金融数据;第三点,鼓励对于网络金融体系的深入研究和创新,更进一步地提高网络的可靠性和严密性.

3.3进一步整合、发展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模式及其内容

3.3.1做好相关模式间的整合工作我国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中的交易状况与传统金融系统的交易不同,在某些方面存在着相似之处,但是在很多其他方面存在着不同,甚至相互冲突,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应该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做好两种模式之间的相互促进工作[8].相关措施如下;(1)现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的第三方支付对于我国传统金融中银行的存取款业务、贷款业务等业务的影响问题,我国金融行业应实行提高利率和加速利率市场化,以此来增强我国银行的业务能力以及经济推进.3.3.2加强商业银行征信系统建设和开放的力度为了我国的网络金融的进一步创新发展与促进其长远健康的发展,传统金融系统应在增大商业银行系统的开放力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建设商业银行的证信系统.对于我国现存的网络金融体系中的漏洞问题,为了促进其在现存市场经济中健康发展,应努力构建出完善的保险体系和强大的信用体系[9].

3.4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督和安全防范制度体系

健全的网络金融体系是网络金融系统长远发展的主要前提和保障.为了解决我国现存的网络金融体系的监管不力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措施:(1)明确网络金融的明确定义,为了彻底清除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的隐患,应确定好对互联网进行监督的主要监管部门;(2)针对互联网金融系统中存在的风险问题,政府部门制定出规范互联网金融体系的行为;(3)社会中自发地组织管理组织,对于现存的网络金融系统起到一定的监管作用[10];(4)尽力做到对于网络金融的完善,即完美的运行互联网金融体系,要做到这一点应该结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和金融市场中存在的风险,允许适当的错误存在,理性地看待“完美”问题[11];(5)不仅政府和社会方面要做出相应的努力,金融体系本身的一些参与成分如银行监管委员会等,也要制定出合理的措施,促进各银行之间的合作与联系,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4结语

第5篇:网络交易监管总结范文

关键词:本文首先介绍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很多问题,分别对网上支付中的问题,网络隐私问题,误导消费者问题,监督权问题,消费者损害的赔偿等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然后分别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最后对本了简要总结。

近年来,电子商务因其具有简便、省时的优点而迅速发展。但是相应的法律法规却相对滞后,这就使得消费者很容易受侵害。所以,在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权益迫在眉睫,这样网络经济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消费权益保护中的一些问题

(一)网上支付中的问题

很多人的法制与信用观念都是很淡薄的,没有形成很完整的价值体系与观念,而且我国的有很多不成熟的交易方式,这一特点就给电子商务中的网上支付十分不利,使得很多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行为出现于电子商务中。网上支付时,消费者会将一些信用卡账号等个人资料提供给交易企业,但是此时有很多不良企业会借助很多手段将消费者信息得到,将消费者的货款盗取走。而且有很多交易企业自身也会对消费者进行欺骗,他们常利用网络是无纸化的及其无址化的特点来欺诈消费者,往往通过向消费者提供不真实的服务或者交易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欺骗。

(二)网络隐私问题

在电子商务的交易的过程中,经营者通常会让交易的对方提供非常多的个人信息,很多技术方法也被用于获得他人的更多信息。这样关于信息再利用的很多问题就相应的产生了。因为网上的侵权行为的特点是监管难、隐蔽性很强,这就使得网上的很多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对消费者的信息与隐私进行随意买卖与使用。但是,这类侵害消费者的企业却总是利用一些格式条款,将自己的责任免除,所以,当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往往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这种恶性循环就会给消费者带来严重的影响和后果,同时也使得网络的秩序变得更加混乱,不好控制。

(三)网络广告误导消费者

网络传媒的特点很多:速度传输快,时空无限,涉及范围广,所以网络广告逐渐被各种厂家利用,从而为其宣传与造势。社会的各个角落都充满了网络广告,虚假不实的广告连续不断,这使得很多消费者被严重的误导,但是对于这类夸大与虚假的网上广告或宣传,人们又很难对其控制,原因是不法行为人对于站点可随时将其转移或者关闭。当代的大学生非常热衷于网上购物,很多大学生通过网络来买便宜商品,但是买到后他们往往会反映所买商品和网上的图片与承诺差得很远,质量也远不如网上所评述,更离奇的是很多学生根本没有收到要买的东西。对于该现象,要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却相当困难,因为协调与调节都不方便,仲裁又没有协议,诉讼的成本非常高,大家就只能不了了之。

(四)保护监督权问题

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若发现经营者、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均可对其监督与批评。但是我国的很多法律以及很多有关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若要在网上实施则是很困难的。受害的消费者如果在网上对受害的内容进行评论,那么他就会很容易的被攻击或者被指责侵权,从而会承担很大得到责任并对其赔偿。在网络是发帖子对其进行批评时,虽然很多网友会表示支持和同情,网上的经营者会尽全力指出消费者的过分言词或者说其言辞不真实,并将其做为诉讼依据将消费者告上法庭,最终消费者会给予经营者巨额的赔偿。现实中的做法在网上行不通使得消费者不能将自己被侵害的事实得到很好的补偿。

(五)难以实现消费者赔偿权

当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受到伤害时,由于网络特性与一些网上的相关法律制度自身的缺失,这使得消费者权益即是受到伤害也得不到赔偿。消费者不能有效的获得经营者真实的身份,或者因为经营者的所在地不能找到或者不方便找到而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假如经过各种艰难困苦最终去诉讼了,诉讼成本很高、证据难找困难、网络交易中又存在很多纠纷等也是消费者能诉讼成功的很大障碍,最终会因为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而最终选择放弃。

二.如何加强消费权益保护

  (一)对现行的法律体系进行修订与完善。将消费者权利进行扩展、对赔偿制度与举证责任制度进行充分飞完善,并对专家责任进行加强,对有关侵权事件预防制度进行合理的健全。

  (二)充分运用行政的公权力量,对网上的交易严加监管。对一些行政机关监测技术进行完善,一些监测体系也要充分的被完善,使行政执行与监管等阶段均能有力的进行。

  (三)对于在线的争端要建立相应解决机制。比如争端调节与仲裁,该方式解决纠纷比较高效、经济。它能有效的将诉讼成本降低,还能使举证责任减少,该规定对于网上诉讼制度与程序是比较合适的。

(四)对信用制度加强,对信用体系健全。不仅要对经营者加大宣传,还要设立一些在线的制度对其批评,同时还要向全社会进行宣传,使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增加,促进社会建立信用制度。

  (五)对消费者隐私加强保护。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特别易被泄出,所以一定要加强消费者的隐私保护,为了加强网络中的消费者保护,应该对法律保护加强,使相关行政部门监管方面职能提高,使争端解决的机制变得更加完善的。只要大家共同努力,消费者权益能得到充分保护指日可待。

三.总结

综上所述,就中国现在的状况而言,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还是有很多问题存在的。要想成功的将这些问题一一解决,不是短时间内可以顺利完成的。在现在的电子商务中,如何将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是一个很长期艰巨的任务,它不仅需要消费者自身的努力,这要政府及商家积极的配合,共同完成这项工作。所以,我们要对网上消费者合法的权益进行充分维护,将网上的交易环境构建的更加和谐,这样不仅能有力的刺激消费,还能使电子商务行业能迅速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忠海.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王双燕.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现代情报.2003(10).

[3]王华杰.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5).

第6篇:网络交易监管总结范文

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为指导,

积极探索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方式方法,提高全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水平,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下,扎实进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促进商品交易市场交易安全,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打造市场品牌,提高市场知名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形成一套集信用采集、征集、评价、反馈、披露、奖惩为一体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和监管信息网络平台,对日常商品交易市场监管信息随时录入,建立互联共享、传输迅速、查询方便、运转高效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网络。实现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由粗放监管向精细监管转变,由传统监管向现代科学监管转变。

三、工作内容

(一)含义及适用范围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指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对商品交易市场和场内经营户的信用状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设定标准,将商品交易市场划分为不同信用类别,并采取不同方式对其进行监管的全部活动。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适用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商品交易市场,场内经营户不包括临时性、季节性进入市场销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

(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信息采集

市场及经营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市场辖区工商所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分四类进行采集:

_.原生性信息:指注册登记时的全部信息。

_.再生性信息:指年检验照时发生的信息及未列入注册登记、年检验照录入项目的信息。

_.发生性信息:有关行政、司法、金融等部门对市场及经营户信用评价的信息。

_.荣誉性信息:指该市场及场内经营户获得荣誉、奖励、表彰的信息。

采集信用信息的方法主要是市场申报,工商部门采集,其他部门提供。注册登记、年检验照已录入的信息可通过管理系统直接提取。

采集方式:一是书面方式,按照《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采集表》采集,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书面档案;二是电子方式,将采集数据录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电子档案。

(三)信用分类

_.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以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户信用评价为基础,将市场信用分为a、b、c、d四个类别,a类表示信用优良,b类表示信用稳定,c类表示信用低下,d类表示信用丧失。将评价结果作为工商部门对市场和场内经营户进行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信用类别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若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严重质量、安全、卫生事故和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各工商分局应在短期内作出重新评价。

具体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制定的有关标准(见附件_)进行认定。

_.场内经营户信用分类

场内经营户信用分类,应直接采集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的结论数据。

(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的监管

_.日常监管:工商部门在对商品市场场内经营户实施日常监管时,除开展专项检查、市场巡查、接到申诉举报和发现其他线索开展执法外,对不同信用类别经营主体分别采取不同的巡查监管和执法措施。对a类市场的巡查,一般每季度一次;对b类市场的巡查,每月一次;对c类市场的巡查,每半月一次;对d类市场实施高频度巡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以上,且根据需要随时检查。具体巡查监管计划和内容由管辖区工商机关自行确定。同时将巡查情况及时录入信用分类管理系统。可对原认定结果提出动态调整意见。

_.日常维护:因非主观故意因素致使信用监管评价类别降低,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并重建信用的,按一定条件和程序获准重新评价类别。申请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根据其违法失信行为制定、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有明显成效的;二是自市场经营主体提出申请之日起,整改期限不少于三个月;三是在整改期限内未再发生违法失信行为。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____年_月至_月底前)。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_.制定方案、部署工作。

_.开发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业务软件。

_.开展培训、加强指导。一是市局由市场处组织市场科长、市场科负责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的人员、分局信息化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二是各分局(由市场科、信息化共同组织)组织工商所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是各分局、工商所可以视情组织对市场主办者培训,强化其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意识,树立“诚实守信”意识,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二)实施阶段(____年_月_日至____年_月底),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_.抓好试点,整体推进。各单位要在辖区内选择_-_个不同类型的商品交易市场进行试点,主要检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软件是否科学、合理,运行是否稳定,发现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采集、认定中存在的问题,积累经验。_月__日前,各单位将试点情况收集后上报市局市场处。

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市局将适时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基层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工作。

_.做好信息采集、等级认定工作。各工商所、工商分局按照《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采集表》和《××市工商管理局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规定的内容,对辖区市场及市场内的经营户,本着“谁监管、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数据的采集和录入工作_月底前完成。各分局组织进行市场信用分类,提出认定意见,并在_月__月前将认定意见以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报市局,市局组织检查复核。

一般每季进行抽查,每半年进行全面检查复核。市局、分局经审查认为录入信息或认定意见不真实或不符合有关的规定,应予以退回重新采集录入好、认定。

(三)检查验收阶段(____年_月_日-__日)。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_.初步验收。____年_月底前,市局组织对全市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基础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_.总结交流经验。市局将及时总结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修改完善软件,尽早形成相对完善稳定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形式和方法。同时视情况,组织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经验交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适应时展,推进以信用建设为根本、构建长效管理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是适应“两费”停收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拓展和创新,实现科学管理的现实需要。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全市系统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目标任务的完成。市局将把该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的内容。

(二)强化教育、舆论先导。一是各单位要加强对工商人员的教育,特别是对基层工商

所的监管人员要强化教育,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意义,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开展工作,确保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是要加强对市场业主举办者和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引导督促其守法经营,不断建立完善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增加市场改造资金投入,不断完善市场功能设施,提高市场的美誉度、诚信度和竞争力。三是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意义,营造社会舆论氛围,使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7篇:网络交易监管总结范文

在支付结算业务中,首先是那些依托自有网上购物网站发展起来的综合性支付平台。这类平台具备在线支付、转账汇款、担保交易、生活缴费、移动支付等功能,代表企业有“支付宝”、“财付通”等。除支持自有购物网站的支付需求外,一些综合性支付平台已经与各类购物网站、电商平台签约,为它们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其次是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代表企业有“快钱”、“环迅支付、“首信易支付”、“lakala”等。这类支付平台通常并无自有购物网站,主要通过各式各样的支付业务为其合作商户服务。例如“快钱”的生活类支付业务,“环迅支付”的网游支付业务。“首信易支付”还从事支付返现的活动,“lakala”推出了电子账单处理平台及银联智能POS终端,可以提供用户线下支付和远程收单服务。

在融资业务中,类型很多,结构各异。例如P2P模式,P2P(Peer to Peer Lending)网络借贷,原本是指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并完成的小额借贷交易。正常的P2P具有单笔交易金额较小,供需双方以个人、小企业为主的特征。如果再作进一步细分的话,目前P2P在国内又可分为好几种模式。 有互联网公司的负责人干脆地说,就是要当金融业的“搅局者”。事实上,他们对于互联网公司的金融和银行的互联网业务了解都不充分

一是无担保线上模式,代表企业为“拍拍贷”。该模式下,网络平台不履行担保职责,只作为单纯的中介,帮助资金借贷双方进行资金匹配,是最“正宗”的P2P模式。这种模式本质类似直接融资。据了解,这是不少国外监管机构唯一允许存在的P2P模式。

但国内目前P2P的主流模式是有担保线上模式,代表企业有“红岭创投”等。这种模式下的网络平台扮演着“网络中介+担保人+联合追款人”的综合角色,提供本金甚至利息担保,实质上是承担间接融资职能的金融机构。

再有就是债权转让模式,代表企业为“宜信”。该模式下,借贷双方通常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采用第三方个人先行借款给资金需求者,再由资金借出方将债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模式。通过不断引入债权并进行拆分转让,网络公司作为资金枢纽平台,对出资人和借款人进行撮合。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网贷公司是由传统的民间借贷发展而来的。

目前媒体报道最多、网络最为热议的就是以“阿里小贷”为典型代表的,基于信息的搜集和处理能力而形成的融资模式。它与传统金融依靠抵押或担保的模式不同,主要基于对电商平台的交易数据、社交网络的用户信息和行为习惯的分析处理,形成网络信用评级体系和风险计算模型,并据此向网络商户发放订单贷款或信用贷款。

另一种融资模式可称为供应链金融模式,代表企业为“京东商城”。该模式下电商企业不直接进行贷款发放,而是与其它金融机构合作,通过提供融资信息和技术服务,让自己的业务模式与金融机构连接起来,双方以合作的方式共同服务于电商平台的客户。在该模式中,电商平台只是信息中介,不承担融资风险。

除以上几种主要的网络融资模式之外,我国也出现了类似于美国的Kickstarter,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向大众筹资”、“让有创造力的人获得资金”的做法,例如“点名时间”、“有利网”等互联网企业。目前规模都还不大。

在投资、理财、保险类业务方面,一种是为金融机构贷款、基金产品或保险产品信息,承担信息中介或从事基金和保险代销业务。代表企业有“融360”、“好贷网”信息服务网站,以及“数米网”、“铜板街”、“天天基金”等基金代销网站。

另一种是将既有的金融产品与互联网特点相结合而形成的投资理财产品或保险产品。以“余额宝”和“众安在线”的运费险、快捷支付盗刷险等为代表。

以余额宝为例,客户将支付宝余额转入余额宝,则自动购买货币基金,同时客户可随时使用余额宝内的资金进行消费支付或转账,相当于基金可T+0日实时赎回。

“众安在线”则主要通过互联网进行保险销售和理赔,目前专攻责任险和保证险,并且已在研发包括虚拟货币盗失险、网络支付安全保障责任险、运费保险、阿里巴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 风险在迅速聚集

现在需要注意的是,大家充分肯定互联网金融便捷性的同时,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安全性―这一任何金融交易行为须臾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

1,在支付类业务方面,某些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用户注册时只需用户在支付机构的页面输入证件信息、银行卡号和在支付机构的账户密码,这种做法难以核实客户的真实身份,其安全性比银行降低了几个层级,尤其是支付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反洗钱法规难以有效落实。 较之银行业已积累了十年左右的数据,互联网企业缺少长期的特别是跨经济周期的数据支持,目前网贷公司风险计量模型的可靠性还有待考验

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进行大额资金汇划时,也不需使用U盾等安全校验工具(这恰恰是银行总结多年经验、汲取不少教训而坚持采用的安全措施),而只需客户录入绑定手机收到的动态校验码,甚至是第三方支付的账户密码即可完成大额资金的划转。近年来就曾多次发生过未经客户授权就从客户账户上划走巨额资金的案例。央行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对客户保证金等资金应实施托管的要求,由于种种原因也一直难以真正落实。

2,在融资类业务方面,就拿P2P而言,除了有些P2P平台还坚持不提供担保、不承担信用风险之外,现在越来越多的P2P机构都一肩挑着筹资、资金中介和担保职能,但由于缺乏对其资金来源的监控,又没有对P2P机构放贷行为的资本约束,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近期已发生若干起网贷公司跑路事件,涉案网贷公司通过对出资人、注册资本、借款人等重要信息的造假引诱客户上当。目前不少P2P公司都宣称其融资的违约率极低,但实际上背后依靠的是资金池的搭建,信用风险正在不断积累。原先在网贷行业口碑还不错的一些公司因资金链出现问题而一度停业的案例。

3,在网络信贷业务方面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平台,其风险控制的核心在于数据整合、模型构建和定量分析,它通过将自身网络内的客户交易数据(例如客户的评价度数据、货运数据、口碑评价等)和一些外部数据(例如海关、税务、电力方面的数据)的整合处理,利用信用评价模型计算出借款人潜在的违约概率,进而以此作为如何放贷的标准。

应该说这一思路是符合互联网金融发展规律的,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风险隐患。这种平台目前依靠的数据主要由与其电商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构成,数据维度较为单一,有效性还不足,关于B2B的数据更是缺乏。而且由于众所周知的网上“刷信用”、“改评价”等行为的存在,要真正保证交易记录和口碑评价等数据的真实性也是困难的。而数据质量直接决定模型计算结果的可靠性,并进而影响其信贷质量。

有互联网企业声称“我们赔得起,大不了一年×个亿”,这实在有点令人担心。任何量化交易模型的有效性都是其交易环境和交易规则的函数,因而模型需要不断校正,不断对其进行不同环境下的压力测试才能保证其可靠性。较之银行业已积累了十年左右的数据,这些互联网企业缺少长期的特别是跨经济周期的数据支持,目前网贷公司风险计量模型的可靠性还有待考验。

投资理财类中最典型、最具影响力的当数今年我国互联网金融中所出现的一种业务模式,在这一模式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原有的客户保证金转换成了货币基金等投资理财产品。由于其解决了客户保证金不能计息的问题,因而得到了客户的欢迎,同时它又实现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吸收客户资金的目的,可谓各得其所。

但人们对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尚认识不足。且不说他们目前公开宣传其年化收益率能达到4%,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而对风险却揭示不够的做法是否合规,是否会误导投资者,就从其投资的货币基金来说,达不到预期收益率甚至发生亏损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从全球范围来看,这一类产品并非我国首创,全球知名的网络支付公司PayPal早在1999年就设立了利用账户余额的货币市场基金。该基金由PayPal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联接基金的方式交给巴克莱旗下公司管理,用户只需简单地进行设置,存放在PayPal支付账户中原本不计利息的余额就将自动转入货币市场基金,0.01美元起申购。

这完全可称为我国目前这一业务模式的原型。2007年,该基金的规模一度达到巅峰10亿美元,当时也曾赢得了不错的市场口碑。但自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水平降至0.04%,仅为2007年高峰5%的零头。

在此情形下,PayPal货币基金的收益优势逐步丧失,规模不断缩水,于是在2011年7月,PayPal不得不将该货币基金清盘。不是说我国目前这类产品也一定会同样面临着这种可能,但任何一类投资产品如果只宣传收益,而不把风险说够,这本身就是一种风险。 监管与创新不悖

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在融资领域,P2P机构等正在快速扩张,在提高社会资金运用效率的同时也积累着信用风险,借款方违约难以追讨、P2P机构跑路事件并不少见就是典型的例子。

在支付领域,支付机构的交易信息、交易流程缺少认证,沉淀资金缺少监管,使得消费者在享受支付结算快捷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交易欺诈、资金被盗、信息隐私流失的风险。此外,客户备付金及其孳息的所有权一直归属不明,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始终难以落实。 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在途沉淀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必须加强监管,以防发生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

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长远的发展,为了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需要从现在就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外部监管和行业自律,不能听任其不受约束地“野蛮生长”。要防止和纠正那种误以为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就是不支持创新,就会有碍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片面认识。

1,在支付结算业务方面,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但实际上不少第三方支付公司目前的做法并不符合这一规定,也并未获得有关部门的特别许可。

只要有关管理办法还未修改,就应该禁止这类现象的存在。此外,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了防控风险,用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快捷支付操作,需通过银行进行实名身份认证。

但第三方支付公司始终以方便客户为名不愿遵守监管部门的这一规定,甚至连银行退一步的变通做法,即首次支付认证、后续支付不再认证的做法也不接受,其中显然存在着不少的风险隐患。

监管机构面对这一挑战,需要作出抉择,或是“迁就”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想法,修改相关规定,或是严格执行监管政策,其前提是要准确判断目前的这种支付做法究竟是否安全。显然不宜乐观地作出肯定性回答。此外,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在途沉淀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也必须加强监管,以防发生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

2,在融资类业务方面,撇开有的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未受到监管之外,一些贷款业务也存在着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状态。比如实施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是目前国际通行的对金融机构贷款等资产业务的约束措施,但一些P2P机构虽承担信用风险,却不受类似的制约,也没有计提拨备的要求。

目前P2P行业中一些知名机构的资本金仅为1亿-2亿元,普遍缺乏风险吸收能力。一旦发生问题,势必引发严重后果。对有的P2P机构通过弄虚作假人为放大业务规模,形成信用误导的问题也必须坚决制止。

3,在投资理财类业务中,缺乏对有关产品严禁变相吸收存款的规定;缺乏对其资金来源及应用的严格要求及监督办法;对其在宣传中必须充分揭示风险的监管规定也不明确,也没有针对其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手段。

第8篇:网络交易监管总结范文

一、创建“网络经济服务监管学习交流网”,推进网监队伍建设

加强网监队伍建设是深化网络经济监管工作的前提,也是难题。分局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创建开通“网络经济服务监管学习交流网”。

一是认真研究现状,确立指导思想。分局结合自身优势,通过认真的可行性分析,2009年12月开始启动建设“网络经济服务监管学习交流网”。网站建设人员详细分析了当前工商网监人员中存在的问题和要求,确立网站的指导思想为:学习网络经济管理知识,交流网络经济管理经验,研究网络经济管理方法,了解网络经济发展现状。务实可行的指导思想为网站的栏目设置明确了方向。

二是通过多种途径,全面梳理信息。分局落实专门人员,全面搜集了近5年来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中国工商报、《中国工商管理研究》、浙江省工商局政务网上发表的与网络经济管理有关的所有文章。同时,关注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各省市局工商红盾网站、相关管理部门和网络媒体网站以及《信息化建设》、《网络世界》等刊物,并借用百度、Google等网络工具和中国法律法规库系统,全面搜集有价值的网络经济管理信息。目前,网站共采集了各类有较高质量的文章近800篇,共计200多万字。为需要了解和研究网络经济管理的工商干部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

三是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发展机制。为有效促进该网站发展,鼓励全省相关工商干部积极参与,该局在网站中设置了“交流探讨”栏目,可以使参与人员自由地发表对某个问题的看法。为了保障网站信息的质量,对投稿人投寄的稿件,网站建立专门审核制度,每篇稿件都要经过专门审核后才能在前台显示。建立信息采集管理制度,及时采集与网站相关栏目有关的最新信息。定期备份网站数据,确保网站数据安全。

“网络经济服务监管学习交流网”自2010年3月开通以来,一直畅通运行,相关人员积极参与学习、讨论和投稿,推动了全省工商网监队伍的理论水平。

二、创新网站设计单位规范管理,推进网络广告监管关口前移

2010年,分局立足工商职能和网络市场发展现状,以扶持、规范、促进网络广告市场发展为宗旨,创新开展网站设计单位规范管理的探索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认真研究规范管理可行性,认清现实意义。分局通过认真的分析研究,发现网站设计单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各类企业设计、制作互联网网站,并在这些网站上互联网广告或其他商业信息的经营单位,是从事互联网软件开发的服务性企业。从法律属性来说,它既是独立经营主体,又是广告制作单位,因此,必须遵守《公司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工作内容来说,一般是根据客户需求和提供的资料,设计开发相应的企业网站,并积极响应客户要求进行网页信息维护服务,使企业通过网站实现展示企业形象或销售产品的目的。从当前现状来说,传统企业的独立网站95%以上是由专业网站设计单位制作的。设计单位之间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严重,对网站信息的真实性很少把关,工商部门对网站设计单位的管理未引起足够重视。因此,开展网站设计单位规范管理,对推进网络广告市场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是制定出台规范管理暂行办法,做到有据可依。在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后,分局制定出台《路桥区网站设计单位规范管理暂行办法》,详细规定网站设计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在义务方面,要求必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合法经营资格。自身拥有的网站必须利用企业数字证书加注工商营业执照网上标识,相关页面上不得有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行为。在对外承接网站开发业务中应履行下列七项义务:一是把好网络经营主体准入关,要求委托设计网站的企业必须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不得设计虚构的网络企业。二是认真审核企业信息,对于委托设计成静态页面的公司介绍、相关荣誉等企业基础信息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不得虚假信息。三是网站设计完成后,督促协助企业及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网上标识,并做好标识的安装工作。四是履行客户备案手续,要求及时通过工商部门提供的专用网络平台报送客户相关资料。五是建立企业客户资料档案。妥善保管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合同,以供工商部门随时备查。六是关注客户的动态信息,协助工商部门查处企业在网站上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七是对于委托注册企业网站域名的客户,所注册的域名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等在先权利冲突。在网页上出现企业注册商标的,要求企业提供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

三是搭建客户信息备案网络报送平台,促进工作实施。分局开发网站设计单位客户信息备案网络报送平台,明确网站设计单位企业客户信息备案的内容,梳理掌握辖区所有网站设计单位名单。通过网站设计单位客户信息备案网络报送平台,有效落实工商部门与网站设计单位信息传递的网络渠道,为开展网站设计单位的规范管理工作提供基础。

总结分局开展网站设计单位规范管理的探索实践,具有以下三方面现实效果。一是从源头上减少网络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行为。网站设计单位在承接客户时,做到索取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成为第一要务,同时对客户提供的企业情况介绍、相关荣誉等信息也能进行把关,有效减少了网络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二是提高工商部门网络市场执法效能。对网站设计单位实施规范管理只要投入少量精力,就能发动网站设计单位参与监管,投入少,成效大,是深化工商部门网络广告市场监管的有效举措。三是有效掌握辖区网络经营主体发展情况。每个设计单位在完成企业网站设计后,基本都能及时通过网络报送平台将客户信息报送到工商部门,使工商部门可以较方便地掌握辖区企业网站的发展情况,为网络经济监管提供方便。

三、推进工商部门网络经济监管的思考

思考之一:履行工商部门网络经济监管职责必须大力加强理论研究和队伍建设。理论是实践的指南,队伍是实践的保障。网络经济是一个富于高科技含量的领域,且新情况、新技术不断出现。作为网络经济的管理者,不管是服务或执法,都要求自身必须了解当前网络经济发展现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在落实《办法》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网络经济监管与现有每个业务科室、信息中心和法制线都戚戚相关,且十分缺少一支能够有效担当网络监管牵头重任的队伍。目前,总局将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行为监管职责划归到市

场规范管理司,省市县市场管理人员在推进工作中,一定会碰到诸多困难,并有力不从心之感,这将直接影响工作的有效推进。因此,工商部门履行网络经济监管职责必须大力加强理论研究和队伍建设。

思考之二:贯彻落实《办法》必须尽快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或程序规则。《办法》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许多内容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少操作性,不利于具体实施。比如,对于网络经济监管管辖权的规定,本着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目的,《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工商部门管理。例如,北京的一家企业在阿里巴巴或淘宝网上从事违法经营,只能先由浙江杭州市高新分局的工商部门查处,从而造成在实际工作中杭州高新分局力不从心而各地工商部门又难以监管的局面。因此,在现有《办法》的框架下,必须制定一个网络违法案件查办移交的工作制度,明确网络违法案件查办移送的操作规程。同样,“网上亮照”经营、网络消费者权益和商标专用权保护、电子证据取证都需要建立工作制度或程序规则,才能使《办法》得到有效落实。

第9篇:网络交易监管总结范文

[关键词] 电子货币;银行业发展;影响

[中图分类号] F830.49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7)02-0174-02

一、电子货币的基本概念

(一)电子货币的含义

电子货币通常指消费者所持有并以数字的形式储存在网络虚拟中,具有一定货币价值的交易物。电子货币通常分为两种载体形式存在,一种是以IC卡为代表的储存卡、智能卡,另一种则是以计算机作为操作平台。通常情况下,电子货币是通过计算机的虚拟网络进行支付,而且普遍用于消费者购买特定IT产品或是在生活中部分网站上带有付费业务的各种增值服务。电子货币由于其本身由不同的网络机构分别发行,并不具有现实的价值,因而电子货币的划拨不一定需要银行进行转账。电子货币作为一种新兴的货币形态,因其本身并没有统一的管理规范,在交易中未必需要与存款发生紧密联系。就现阶段而言,电子货币可以在人们目前所拥有的存款的基础上,作为日常生活中的一种支付方式存在。

(二)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

在互联网的不断推及普遍的情况下,人们逐渐学会利用网络来服务生活,网上交易情况也变得十分普遍,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同样变得越来越多。然而,货币发行权是中央银行所特有的权力,因此相关的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将其自身的负债作为货币的权利进行生息资产,并且采取发行货币的形式赚取无息融资或是低利息融资的回报。然而,若是法定的货币因此而被私人发行的电子货币所取代,那么这一部分可以作为政府收入的来源将会大大减少甚至是消失。

(三)电子货币的发展状况

我国电子货币本身不存在发行成本以及管理费用,并随着人们快节奏的生活方式,逐步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目前,人们虽然认识到利用电子货币进行交易很便捷高效,但在实际中真正经常使用电子货币来进行在线支付结算的数量仍然不尽如人意,且使用电子货币进行交易的人群主要集中在中青年。

造成此种巨大反差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绝大多数消费者对于固有的传统支付方式较为熟悉,反而对于存储电子货币的虚拟平台和新型支付工具的安全性存在担忧。比如,使用电子货币时所涉及到的相关信息能否保障其安全性、隐私性,因此人们通常只是在电话费、家用水暖费、物业费等一些小额交易中使用。这不仅可以享受技术进步和电子货币带来的便利,又可在已有利益无法确认可以得到充分保障时最大化的减少损失。就当前的形式来说,电子货币的普及应用既是人们快节奏生活的选择,同时也是电子商务这种新型产业发展的要求。

二、电子货币具备的优点

(一)电子货币可以大幅降低经营成本

同传统纸币相比较,由于电子货币本身具有成本低和效率高的显著特点。有关机构在其发行流通的环节中,并不需要以现实中的货币进行流通支付,这使得涉及到交易的环节都可以通过网络,以电子货币的形式进行记账。传统银行业在这一环节中却需要交易双方建立个人账户,在进行交易时可能存在多个账簿且需要银行对使用者的个人账户进行定期维护和财产清算,如此算来,实体货币交易中便生生多出了许多环节;而在同样运行此种业务的操作中,交易双方的交易账簿都是唯一的且不需要双方时时检查清算,交易步骤十分简单、便捷,这使得在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环节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得到最大程度的优化。

(二)电子货币的出现能够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电子信息技术的出现,带动了电子货币的飞速发展,因此而延伸出来的各种业务在弱化了银行业部分功能的同时,也愈渐契合了人们的众多需求。由于电子货币不需要通过银行就可以参与许多机构的远程交易活动,还可以实现与互联网、物联网等多种现代科技的对接,更好的将先进技术应用于生活中,充分改善和提高普通群众的生活水平,使之能够享受到科技进步带来的便利服务。同时,由于大多数客户平时都需要采用小额、多笔的支付方式,因此便捷的电子货币交易自然也就在与银行业的竞争中拥有了较为突出的优势。网络交易不仅填补了传统银行业在服务上的空白,更满足人们对方便快捷、安全规范的高品质要求。

(三)电子货币的应用可以有效提高监管技术

电子货币是基于电子网络信息平台运行的,人们可以在互联网上随时查阅需要的相关信息,这不仅可以有效缓解银行业所不能解决的信息不对等、暗箱操作和不便于监管等方面的问题,还可以通过减少交易双方的数据处理流程从而降低维护原有数据一致和现实交易账簿可追溯的成本。此外,由于人们交易时所有的的资金和交易信息等隐私信息都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储存于网络虚拟平台上,而网络数据在无外界特殊因素的情况下是可以永久、完整的将每一笔交易行为的来源和去处都详细的记录储存下来,因此,有关的政府监管人员甚至可以不需要亲自到交易现场去检查,仅凭后台的监控就可以对交易双方的资金流向进行监督审查,这不但扩大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和方法,还可以提高相关机构对反洗钱、反恐活动等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法行为的监管工作效率和精准度。

三、电子货币对银行业生存经营的风险

(一)对银行自身存在和发展挑战

随着网络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上银行也随之成为人们所熟知的一种应用。时下正热的网络银行是一种依托传统银行的信息为基础,并将之与现代网络技术紧密结合的网络虚拟平台,这一服务可以将人们在生活中可能涉及到所有事项涵盖在内,并在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基本需求的同时,大大降低了传统银行在处理中的操作成本。这种具备便捷、低耗优势的网络银行自出现开始至今,已使得传统银行业在自身存在和未来发展规划中受到了严重挑战。

(二)对市场上客户占有率的影响

目前,电子货币已经成为网络中公认的可在全球范围内发行流通的货币,在某种程度上,这一情况打破了我国中央银行对货币的垄断性发行权。并且由于许多拥有充足资金和先进技术的团体、组织完全可以像央行一样发行电子货币,使得传统银行业的发行信用受到了质疑。更甚的,部分组织还会利用所懂得的技术发行与其组织文化、品牌有关的货币,这一现状或可导致其组织在为顾客提供服务时直接跳过银行处理这一环节。此外,若是人们持有储蓄卡的发行机构在销售商和消费者之间发生了借贷关系,那么最终两者在进行资金结算时的行为就类似于传统银行中的结算服务,同样的在游戏充值、旅游和生活交通等行业也存在着此类贴近消费者感受的服务,这使得传统银行业在与之进行较量时处于劣势,进而导致银行在相同业务的客户市场中的客户占有率大幅下降。

(三)对银行本身经营方式的冲击

传统银行业是在建立自身网点和总行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分行的方式,扩大银行支行的网点辐射范围从而实现发展的目的。而如今的计算机技术却是电子货币生存发展的基础。所以,具备网点较多和计算机技术的落后特点的传统银行业与同行业机构的竞争结果显得差强人意。其次,如今越来越盛行的利用网上银行进行消费现状也使得因此延伸出的多种多样化服务项目,这些项目逐渐削弱了人们与银行之间发生信贷行为的规模,动摇了银行业发展的根本。然而就如今的发展趋势来看,电子货币必定会在未来市场中优先占有大部分市场份额,因此传统银行业若不积极寻求改革措施,那么银行业发展将势必会受到电子货币发展的冲击。

(四)对银行传统结算职能的威胁

现阶段下,在网上交易中占据一定地位的小额结算业务已呈现出越来越多样化的发展方向,虽然银行业中较为稳妥、固定的业务就是结算业务,但在电子货币盛行的如今,也难以排除其相关业务面临威胁的状态。其缘由在于结算业务不单出现在银行中,如今市场上的许多机构同样含有结算业务这一项。比如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的电子充值服务,仅仅几块钱可以使人们在游戏或是看视频时免除广告的干扰等,诸如此类的需求越来越多,并随着经济的进步,相关行业的结算业务收入份额逐年加大。其次,伴随着现代企业EDI的不断进步,许多集团内部也出现了内部结算业务,这其中几乎不需要通过银行就可以将使用者的贷款进行抵充,这一情况将致使银行不仅仅是损失了转账结算的相关手续费,更甚的将可能导致银行永久的失去与此相关的资金流向信息,进而减少了银行原有的部分职能。这一结果将使得银行业对于企业资金监管方面面临着重大威胁。

四、电子货币发展情况下银行业的发展策略

(一)积极开展业务创新

在互联网技术不断向着有利于信息化的方向迈进时,网络银行成为了现阶段银行业发展的主要趋势。在现代快节奏的生活中,人们愈渐趋向使用方便、快捷的网上在线支付完成日常的生活、工作,这在使得传统银行的相关业务数量大幅度缩减,尤其是存货与转账结算功能,在一定程度上,银行业在未来竞争中的地位也会受到很大冲击。电子货币在许多方面都以减少流通和交易成本而被广泛应用,且近几年来不断扩大的电子商务行业同样使银行业在行使交易职能时的优势不复存在。而市场上的众多涵盖电子业务的企业、机构也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逐步转变为向普通群众介绍如何进行个人理财和与金融增值相关的服务项目。网上银行在其发展过程中,各种服务显得更加个性、实时和互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愈加趋近白热化,因此,传统银行向网上银行业务发展、创新就显得具有必要性了。现阶段已知的网上银行业务已逐渐涉足保险、证券以及网络投资等多种业务发展,并且由于网上银行业务中所拥有的高附加值也使众多投资者在选择时更加青睐网上的电子货币。而银行业在未来发展的关键因素就在于电子货币同理财增值业务、客户咨询解答和证券投资方面的融合有效程度。

(二)严格电子货币的准入制度

目前,许多国家的电子货币政策中均允许信用机构行使发行电子货币的权利。而我国的法律中规定,需要专门的机构、组织对行使电子货币发行的单位进行定期审查,不仅仅是对发行单位进行审查,还要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人进行审查,同时货币发行机构还需要拥有一定的起始资金,只有发行机构拥有了一定量的自有资金,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才能有足够的资金保障,进而保证电子货币的价值在一定时间内维持稳定,从而保证其发行的电子货币的安全性。此外,相关的监管机构还应对运用电子货币进行投资的相关企业、组织进行监督审查,对电子货币投资的投资项目、金额比例等进行审查规划,严格管理电子货币发行的相关制度。

(三)防范电子货币业务风险

与电子货币相关的机构在设立时,必须具备行政管理、审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机制。在电子货币的普及中,因其所依托的互联网是一个公开、开放的信息操作平台,因此电子货币存在着发生业务风险的可能性,特别是在涉及到技术操作、程序步骤,金融层面等,甚是某些组织在从事与发行电子货币有关的操作或是其他一些辅活动时,很可能并未受到任何正规的审计监管机构的约束。因此,有关监管机构需要在尽可能保证其流动性的同时预防可能因此存在的交易风险,监管人员可以在将电子货币的交易行为看做是银行中的活期存款项目,依此就可以将银行中对于活期存款方面的要求用来约束电子货币储备金设置,并在需要时对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进行进一步的规范要求。

(四)设立专门电子监管机构,完善电子货币的法律制度

参考现阶段发达国家关于电子货币监管机构的经验,充分完善我国电子货币的相关制度建设。据了解,多数国家会成立专门负责电子监管的组织对使用电子货币的企业、组织进行控制和管理工作。而我国负责执行该环节的部门却是一些科技部门,负责从技术上对电子货币进行管理和监督,但其并未涉及到对国家经济部分的监管。因此,我国需要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监管机构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对电子货币市场的监督管理投入,不断健全我国相关部门在电子货币方面管理技术和政策法律制度。

五、总结

随着网络信息化的快节奏发展,电子货币的出现不仅减轻了人们进行交易时的成本,同时也成为人们的生活、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为了银行业的发展,银行业应随之进行网上银行的相关建设,丰富其自身的交易体系,更好的服务人们生活。而有关监管部门则应该积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通过参考国外相关的经验,结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电子货币中凸显的各种问题,加快完善我国互联网中涉及到电子货币的各种监管制度。

[参 考 文 献]

[1]都红雯,徐斌.电子货币对货币乘数影响的实证分析[J].商业研究,2016(5):52-57,186

[2]全颖,杨大光.互联网金融发展、支付货币电子化及对货币供给的影响[J].中国流通经济,2016(7):122-128

[3]汪振江,张驰.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1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