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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抽检:
微商售化妆品非法添加问题突出
一段时期以来,网售面膜受到大范围追捧,由于价格亲民,宣传美白、补水、保湿、嫩肤等功效,销量惊人。近日,广东食药监局针对网售片装面膜进行抽样监测的结果发现,24.1%的样品被检出非法添加“皮肤鸦片”糖皮质激素。工作人员从各大电商、微商处购买了各类功效面膜137个,样品兼顾高中低端各个价位,不少面膜品牌声称“可在短时间内实现美白、嫩肤效果”。专家表示,长期使用这种面膜,皮肤会产生激素依赖,停用后会加重皮肤过敏现象,出现红斑、毛细血管扩张等问题。
记者了解到,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风险管理年度报告(2015~2016年度)》,去年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全年诊断化妆品皮肤病258例,广东省皮肤病医院全年皮肤科门诊40150人,确诊化妆品皮肤病416例,占1.0%。监管部门在主流电商和微商平台对标示为广东企业生产、有非法添加嫌疑的面膜类化妆品进行针对性采样,发现新的非法添加物质有2种22批,并发现多成分混合添加现象。
近期,北京、湖南等地食药监局也在监测中发现,各大商场、超市里的问题面膜产品较少发现,而微商、电商、海代、跨境电商等渠道则是当前化妆品消费热点和风险高发点。
记者调查:
微商炒作无节操难追究
当下朋友圈微商尤以美白、祛斑、祛痘等功能性化妆品为热销,不少微商甚至炒作说“可以吃的保养品”、“产品能愈合伤口”等,然而并没有在国家食药监局登记,甚至连备案都没有。越来越多“微商”游离于监管之外,所售的食药品质量安全隐患甚为严重。
“目前化妆品的网络监管方面,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食药监部门该怎么监管。”业内人士表示:一些小作坊生产的食品药品不具备通过传统实体店销售的资格,转而通过微商渠道来销售。“微商所售化妆品的药用功能、治疗作用不可信,所卖产品真假难辨,消费者不要通过网络购买远低于市场价的知名品牌化妆品。”
食品方面,虽然新食品安全法规中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连带责任”,要求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第三方平台对接入商家把关不严,特别是“微商”领域呈无门槛扩张态势,一旦出现问题,很难追究责任。
微信管理方:
查处难微商问题被熟人“消化”
中消协曾消费提示,建议消费者不要轻信朋友圈内超低价销售和代购,并呼吁社交网络平台和政府有关部门加大对社交网络平台中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侵权行为的监管力度。对此,微信官方如何把控?
近日,微信公众团队在公众平台关于“处理返利返现欺诈行为”的公告,将虚假夸大效果但明显无效的保健品、药品、食品类广告;推广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广告等定义为违规内容。微信方面表示:“一经发现即删除内容,并屏蔽朋友圈。还将视情节对该微信账号进行警告、限制功能直至注销。”但都是收到投诉甚至报警后进行,还不能通过技术手段自查。
食药监业内人士透露,近一年来对微商的投诉较少。“但网红售卖三无面膜致毁容事件爆出,却说明微商存在问题。”由于微商商品通过朋友圈私密圈子传播,所以即使出现问题,也很容易在熟人关系间被“消化”掉,此外,调查取证难度也极大。
专家支招:
食药妆微商应有销售资质
微商的发展曾经造就了一批神话式的人物,但没有竞争力的产品正被淘汰出局。当微商的大环境被差评时,消费者还会买账吗?专家认为,“微商正遭遇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相关部门应该加大网上巡查力度,对不符合规定、销售三无产品的微商进行整治取缔,要求第三方平台落实相关准入责任”。食药监认为,对于朋友圈中销售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行为,应该要求平台方审核商家销售资质,做到商品源头可追,减少问题的几率。
业内人士认为,对微商的监督应纳入监管部门的工作范畴,要加大惩处力度。
消费提醒:
注意甄别慎购买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要掌握食品药品安全常识,才能规避消费误区。“规范的化妆品经营企业(包含美容院、电商、微商等)应当能够提供《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需要提品备案电子凭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则需要提供《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如果是进口化妆品,则需提供《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及《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
对于朋友圈内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要注意甄别;对于食品、保健品等涉及健康的商品,不要轻易购买;不要过分依赖朋友圈内晒单评价信息;注意保存好交易过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投诉,交易过程中要核实对方姓名、所在地等信息,尽量选择具有第三方平台保障的渠道付款。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相关标识。
微商链条睇真D
进货渠道:
①海外进货;
②品牌(资质全或资质不全);
③小品牌(部分为假冒伪劣)
销售渠道:
关键词:电子商务;医药领域;必要性;措施
医药电子商务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追求利润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纪90年代诞生的一种结合医药与信息技术的全新商务形式。医药电子商务的诞生,是两大朝阳行业——制药业与计算机电信行业的结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一经出现便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医药行业的广泛关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备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发展,以保证政府能够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规避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
一、对医药电子商务加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1.1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监督作为保障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以上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医药电子商务包含了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等多个相互联系的参与者。虽然,在互联网上进行医药电子商务所经历的实际交易过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双方甚至只用动动鼠标就能完成大宗药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参与者较多,保障交易顺利实施的环节较多,而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潜藏着欺诈行为,各个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比如药品生产企业伙同信息服务商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着拖欠药款问题,往往不能按时支付货款,从而严重影响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那么仅靠各参与者之间的合同约束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督管理来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与公正,为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1.2药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实施政府监管责无旁贷。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二、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to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开始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它的颁布实施为后续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调。
2004070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了第9号局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的松动,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并与后继的有关法规一同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开了对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的种种限制,转而鼓励其快速发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颁布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规范。该《规定》出台不久,SFDA便审批通过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3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即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的10年时间,其自身发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种多样,使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出现了多种购销模式并存的复杂现象。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其监管现状而言,也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三、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1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医药电子商务是当代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综合应用。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上能够与时俱进、加大投入,以适应当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SFDA应当有能力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面地、实时地监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序,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医药企业对政府(BtoG)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出现,势必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果。因此,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
因此,建议SFDA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满足SFDA对国内目前所有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日常监管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进入任一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断交易进行,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为日后处理提供依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该系统应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监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此外,该系统还应具备受理医药企业有关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种相关申请的功能。
SFDA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利用网络媒体快捷、覆盖面广等优势,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使公众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从而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SFDA应在该网站设置专栏,定期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违法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该网站还应具备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及时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是新时期我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也是对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挑战。药品监管人员只有坚持不断地加强对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学习,才能够出色地完成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部人员培训方面问题严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立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内部人员培训机制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大药监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程度令人堪忧。大多数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因此,对医药电子商务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必然严重制约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合理监管。
建议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负责医药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为保证学习质量应将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漏洞,亟待补充和修订《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该规定中并没有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实际操作和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众所周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提取交易服务费盈利的。因此,其与交易的双方必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显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议SFDA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规避与交易的双方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除交易服务所得之外的财务和债务关系。《暂行规定》中对此种情况应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发生,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便利。
关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监管子系统,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因此,在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大量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技术与设施。一旦政府监管人员擅自将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透漏出去,势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暂行规定》中在监管过程中有关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应建议SFDA在《暂行规定》中明确政府在对互联网交易服务商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有关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管理技术与设施,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对监管人员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监管过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是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执法部门和立法机构应不断地加强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技术优势,探索出一条既能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又能保证药品安全的双赢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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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建立和完善"两网一规范"建设长效机制,不断深化"两网一规范"内涵,提高"两网"运行质量,满足农民的基本用药需求,规范农村药品、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确保农村用药用械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创建工作,进一步完善药品监督组织架构,建立和完善药品协管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有效运行监督网络,切实发挥监管和协管作用;运用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法,进一步规范农村药品供应渠道,确保质量可靠、品种齐全、价格合理的药品进入农村,满足农民的基本用药需求;改善农村就医环境,规范农村药品、医疗器械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有效用药。
三、主要创建内容和具体措施
(一)坚持依法行政,净化农村药品市场。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药品管理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执业医师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农村药品的监管。按照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要求,严格农村药品经营的准入条件,严厉打击无证行医、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认真开展对农村药品购销行为的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购销行为,确保农村药品购销渠道和行为合法规范;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取缔游医药贩兜售药品活动,确保农村药品质量;加强对农村药品销售价格的监管,切实降低农村药品价格;在推行药品快速鉴别方法应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药品的质量抽验与监督。
(二)加强药学技术服务和用药安全宣传,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结合农民健康工程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建设,发挥各专业学会作用,加强药学技术服务;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多形式地对农民群众开展科学用药、安全用药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农民掌握药品安全知识;要积极宣传"两网一规范"建设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有关政策,使"两网一规范"建设家喻户晓;要加快农村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涉药单位药品质量诚信数据库,准确记录涉药单位是否依法生产、经营、使用药品情况,实行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
(三)完善监管网络,提高运行质量。要结合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建设,进一步完善监管网络架构,各镇乡政府要配备一名食品药品监督员;要建立健全药品监督保障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做到聘用有证书、上岗有培训、岗位有职责、工作有联系、活动有经费、反馈有记录、年度有考核。
(四)创新供应网络建设,规范药品购销渠道。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依法规范的原则,以规范药品购进渠道为核心,集中配送、连锁经营为主导,药品批发企业配送为形式,发挥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鼓励引导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网点,在零售网点数量不足的农村、偏远地区"放心店"、乡镇连锁超市内设置乙类非处方药专柜,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供药模式,消除药品供应"盲区",确保农民用药方便及时,价格合理,安全有效。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准备阶段(月中旬-月中旬)。成立创建领导班子,制订工作计划,召开动员会议进行部署,大力宣传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领导重视、社会了解、群众支持的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月中旬-月中旬)。根据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示范县创建标准,明确有关部门和镇乡政府职责,合理分工,积极实施。
第三阶段:检查考评阶段(月中旬-月中旬)。各镇乡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考核标准和职责分工进行自查自纠、查漏补缺,形成自查报告。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创建标准逐条逐项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做好创建工作总结和各种档案汇总。
五、几点要求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创建"两网一规范"省级示范县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表)。各镇乡政府要把"两网一规范"建设纳入年度工作重要内容,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的"两网一规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于年月日前报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工作的领导,明确分工,落实人员,强化监督,确保工作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监管理念,以建立健全有效的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整合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创新农村药品监管工作的思路、方法和机制,不断推进“药品放心工程”的全面实施,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促进药品流通体制的改革和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建设,建立运行有效的药品监管网络和群众满意的药品供应网络,保证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目标任务
(一)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三级的农村药品监督网络。
在全县农村形成行政监督、技术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建立和完善药品监督管理专职队伍与兼职队伍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技术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兼职药品监督员;在乡镇计生人员中聘请药品协管员;在村计生人员中聘请药品信息员。完善药品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的聘用制度,加强培训,制定考核和奖惩制度,明确责权利。形成县、乡(镇)、村三级联动的监管网络,消除农村药品监管盲区。
(二)建立健全农村药品供应网络。
做好配送源头管理。引入竞争机制严格选定农村药品配送企业,从而保证质量、降低药品配送价格,使群众得到最大实惠。农村药品配送任务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县卫生局共同选定的药品质量可靠、信誉良好、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来承担,实现药品配送到村的目标。
引导和鼓励多种主体在农村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和村级药品零售点。利用“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的优惠政策,在偏远山区设立乙类非处方药柜,方便广大农村群众购药。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渠道,采购单位要与供药单位签订供货意向书和药品质量保证承诺书;加强对外来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实名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药品从业人员的自律教育,加强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健全保证药品质量的采购管理制度,从源头上堵住假药、劣药进入市场,形成“合法的、清晰的、稳定的”全覆盖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
(三)深化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建设活动。
对医疗机构实施分类指导,按照“采购渠道清晰、仓储条件合适、记录台帐健全、人员培训到位”的要求,在2005年创建验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药品规范化建设工作,消除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用药安全隐患,使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范,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仓库设施完备,符合药品储存条件,药品陈列摆放符合要求,药品购进、储存活动规范,记录完整。对个别还未达到要求的,督促其达标,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
(四)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管,巩固规范成果。
认真开展药品经营企业GSP(复)认证和认证后跟踪检查工作,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使其能够按照GSP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推行药品放心工程,巩固创建成果,切实保证群众用药安全。
(五)实行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
继续推进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电子监管档案,准确记录在监督检查中涉药单位是否依法生产、经营、使用药品情况,确定相应类别,对重点单位要增加监管频次。
(六)做好制度建设与人员培训工作。
药品监管部门要出台药品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的管理办法,明确其职责。定期开展对药品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的专业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重点加强对药品监管的政策法规、安全用药知识和药品不良反应方面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药品监督员、协管员和信息员监管水平。建立农村药品案件报告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加强与基层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的定期联系制度,加强督促与指导,不断提高药品监督网络的运行质量。
三、职责分工
创建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示范县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乡镇政府和经贸、财政、监察、卫生、工商、计生、物价等部门参与。
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药品监督网络的组织、发动、实施工作,协助搞好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县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组织协调、情况综合和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的指导工作。组织药品市场的稽查打假,规范药品经营、使用行为,负责组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及社会其他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建设工作。
县经贸局负责配合、协助搞好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创建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加大对“两网一规范”建设的财政扶持。
县监察局负责督查各责任部门“两网一规范”建设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严肃查处“两网一规范”建设中违纪违规行为。
县卫生局负责配合、协助搞好农村各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建设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查处虚假药品广告,监督药品购销合同的履行。
县计生局负责配合、协助搞好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做好农村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擅自加价销售药品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创建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5月)。成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创建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示范县动员大会,布置工作要求。各乡镇相应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药品安全分管领导,聘任协管员、信息员,以文件形式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8月)。要求各乡镇严格按照《浙江省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示范县现场验收细则》,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建设”的标准,在以前创建验收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药品规范化建设工作,认真做好自查整改,确保创建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三)复查评定阶段(9月-10月)。县卫生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建设现场评分标准》,统一组织验收小组进行复查,验收人员以卫生人员和药监人员为主,聘请医学、药学专业人员参加。对复查不合格的基层医疗机构采取限期整改措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卫生部门把“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建设”创建达标纳入医疗机构年检内容。
(四)迎接市考核组考核阶段(11月)。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创建单位的资料汇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创建单位的资料汇总工作,迎接市创建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示范县工作考核组的考核。
(五)总结提高阶段(12月)。对创建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的有关部门和先进创建单位进行表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创建单位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以便进一步深化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开展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工作是保障我县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大事,同时也是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18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把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保障本地区药品安全的责任。高度重视农村药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鼓励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面向农村配送药品,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向农村延伸网点。加强农村药房规范化建设,规范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渠道,提高农民安全用药水平”。浙江省政府也把深入推进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工作列入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监管工作的重点。为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创建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具体的创建工作。各乡镇也要尽快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尽快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方案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有专人负责,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施,经费有保障,并建立健全工作档案,要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机结合起来,要有规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考评。
(二)明确责任,搞好配合。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迫,涉及面广,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手段,宣传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和先进典型;围绕科学用药、安全用药等主题,经常性地对群众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用药安全意识,努力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的社会氛围。
一、存在的问题
1、法制建设存在漏洞。目前,国家出台的相关法规仅涵盖药品生产和经营环节,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准入制度,并对企业遵守质量管理规范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与之相比,药品使用环节却存在监管法规缺失的问题。例如,目前还没有法律规定医疗机构药房建设的标准,导致一些医疗单位重医疗队伍和设施建设,轻药房软硬件建设,药房管理存在药品存储条件简陋、从药人员素质低、药品质量无保证等问题。由于法律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监管部门对一些问题只能听之任之,极易形成药品安全隐患。
2、处罚执行难以到位。目前,国家虽基本建立了药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但某些条款实际运用时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处罚条款规定的处罚金额均在5000元以上,但对于不少村卫生室来说,一年的收入也就两万元左右,这样的处罚标准过重,不符合实际,难以执行到位。执法人员在处罚时,往往还要运用行政处罚法来减轻处罚,而实际减轻的理由并不充分,这在一定程度上有碍法律严肃性的体现,也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
3、执法力量仍显不足。基层药品监管部门均不同程度存在一线执法力量薄弱问题。例如,我市目前共有各类监管单位802家,其中药品生产企业5家、零售药店246、镇级以上医院51家、农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500家,而我局药品一线稽查执法人员仅有9名同志,监管人员与监管对象数量悬殊较大,执法力量不足,导致一些违法行为不能被及时发现和打击,成为制约药品监管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原因。此外,由于执法人员接受专业培训较少,导致知识老化、工作方法陈旧,以致在办案过程中不能一眼看出症结所在,获取关键证据,难以快速抓住违法线索,及时打击违法行为。
4、经营行为不够规范。具体表现为:一是药品进货渠道不够规范。不法医药代表“走票”活动越来越猖獗,给假劣药品销售提供了平台,如我局20__年查获的一起某镇医院使用假洛赛克案,假药数量达700多瓶,货值高达13余万元。此外,不少农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只注重经济利益,购药以价格高低为标准,从个体药贩和无证单位购药现象仍然存在。二是药品经营企业自律意识不强。虽然药监部门加大了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力度,但由于受经济成本等因素的影响,零售药店驻店药师挂名现象仍较多存在。另外,因受利益驱动,零售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仍十分突出,虽经多次整治,但成效不够明显。三是药品管理软硬件投入不足。一些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没有建立药品管理制度,不做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未按规定索取和保管票据,使药品购进和使用无据可查;药房、药库的药品摆放随意,药库没有按要求设置“四区”,也没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湿的设施等等。
二、原因分析
1、思想认识存在误区。不少医疗单位存在“重医疗轻药剂”的陈旧观念,把药剂科看成一个辅助科室,不重视药械管理,舍不得在药械管理和人员培训方面投入,加之法律对药品使用环节未实行准入制度和缺少一套可操作性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质量管理存在问题无具体处罚条文,造成了使用环节药品质量管理滑坡,出现进货渠道乱、药房管理不规范、药剂人员素质低等问题。
2、管理体制存在缺陷。《药品管理法》颁布前,医疗机构行医与药品监管同时由卫生部门主管,《药品管理法》颁布后,药品使用监督权虽由药监部门,但医疗机构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可使用药品,不管是否具有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及与其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房(库) 、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这就使得药监部门的工作非常被动,缺乏了“事前把关”的职能,且“事后修补”又缺乏法律支持。
3、监管力量不对等。一方面,基层药品监管部门大多数监管人员从事药品监管工作时间不长,对这方面的知识和经验积累不够,而药品监管对人员的素质要求相对来说又比较高,应该既要懂药、懂法,还必须具有较好的敏锐性和洞察力,然而实际基层监管人员整体素质还没有达到这一要求,因此给深化监管工作带来了困难。另一方面 ,农村地域广阔,村卫生室、个体诊所遍布在农村每一个角落,部分地方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基层药监部门监管人员人少事多,要跑遍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困难很大。因此,有些地方最多每年检查一次,甚至得不到检查,成为药品监管的盲点。
三、对策措施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一是制订操作性比较强的政策法规。药品监管的目的虽在于教育规范,但教育与处罚并重的原则必须坚持,实际工作中,现行法律对某些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不能对管理相对人造成威摄力。对此,应尽快制订出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为监管工作开展提供有力保证。二是出台医疗机构用药许可证制度。生产是药品流通的源头、经营是药品流通的中间环节,使用则是终端。源头和中间环节对质量保障至关重要,但终端环节也不可忽视。如果生产、经营环节出了问题,还可通过终端环节加强监督,避免药品质量影响使用者健康。但如果是终端环节出了问题,则无法防范药品质量问题发生。因此,应该尽快出台《药品使用许可证》制度和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任何一家医疗机构,要想设立药房 ,使用药品,就必须持有由药监部门发放的药品使用许可证,否则无权使用药品。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事前把关”,使药品稽查人员在药品检查过程中,有规可依,群众用药安全才能真正得到保证。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针对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不能紧跟药品监管工作发展的实际,首先应加强培训,省级监管部门可以开办一些短期学习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药学、 医疗器械专业知识等,积极开展监管技能训练,提高监管人员监管水平和办案能力;其次应建立考核制度,定期对监管人员进行考核,坚持平时与年终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调查相结合,严格兑现奖惩,从而建立一支精干高效、行动快捷、纪律严明的监管队伍。
医用氧在临床用于患者缺氧的预防和治疗,在医疗救护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已将其纳入药品管理的范畴,实行药品批准文号和许可证管理制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标准,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根据全国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要求,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州区分局最近对辖区内医用氧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了专项检查和整顿。通过对2个三甲、4个二甲、6个民营医院和10余个乡镇卫生院的检查,发现医疗机构医用氧使用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较多,管理也较混乱,亟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1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对医用氧认识不足
绝大多数医疗机构领导和相关人员对医用氧属于药品的概念不清,也没有把医用氧作为药品管理的意识,甚至不知道如何鉴别医用氧和工业氧,不了解其执行标准和检测项目的差异。
1.2进货渠道不规范
医用氧气是国家实行药品批准文号管理的产品,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从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用氧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和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医用氧。但有些医疗机构从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医用氧,极个别医疗机构甚至用工业氧代替医用氧。
1.3未将医用氧纳入药品管理 大多数医疗机构没有将医用氧归口到医院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也没有将医用氧作为药品实施统一招标采购和管理,而是由后勤部门或药剂科以外的其他部门负责采购和管理,脱离了医院药剂科质量管理体系的监管。
1.4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
药品管理有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医用氧亦不得例外,但部分医疗机构没有制订完整的、可操作性的医用氧采购、运输、验收、储存和使用等管理制度,导致医用氧无购进、验收和使用等相关记录或记录内容不全。
1.5各种档案和记录不规范
部分医疗机构采购医用氧没有审查和索取供货单位“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注册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等证明供货商和产品合法性的相关资料,也没有建立相关档案;多数医疗机构没有对医用氧进行购进验收,医用氧供货商在送货单上未注明产品批号和有效期,医疗机构也没有作包括批号在内的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没有作各部门(科室)领用或使用记录,无法对产品质量、采购和使用等环节进行有效的追踪溯源。
1.6储存、使用管理混乱
有的医疗机构的医用氧储存保管不当,具体表现是:未建立必要的医用氧储存仓库,医用氧同其它物品混放,有的甚至随意摆放于楼梯口、走廊等空闲处,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有的医用氧钢瓶虽粘贴有医用氧标志,但标签上没有产品批号或有效期,有的清洗不彻底带有多个标签,有的标签残缺不齐或字迹模糊,有的甚至没有任何标志;个别氧气瓶陈旧生锈,是否经核准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定期检验、气瓶是否合格、医用氧气瓶是否专用等亦不明确;医疗机构使用医用氧没有详细的使用记录,患者使用的医用氧不知何厂生产、什么批号、是否在有效期内,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患者身体不适或医疗事故,将导致无法追踪医用氧产品质量,也很难查明医疗事故原因。
2存在问题的原因
2.1法制观念不强
部分医疗机构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对医用氧按药品管理认识不足,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不够。长期以来,医用氧在医疗机构没有得到充分重视,许多医疗机构把医用氧当作非药品进行管理,由非药品管理部门采购,脱离了医院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致使医用氧有从非法渠道采购的现象,且购进、验收、储存和使用管理混乱,医用氧产品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证。
2.2经济利益的驱动
工业氧较医用氧生产成本低,两者价格相差很大,据调查,医疗机构购进医用氧的价格为每瓶32~50元不等,而工业氧气的价格则在14~16元。极个别医疗机构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违法使用工业氧。
2.3医用氧供应网络不健全
目前,医用氧供应网络很不健全,采购极不方便。医用氧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点偏少,由于交通运输不便,再加上有些医疗机构用量少,医用氧生产企业委托给当地气体经营个体工商户销售,气体经营个体工商户却将医用氧和工业氧混存混运,医用氧没有明确固定的存放区域和明显的标识,易产生差错,存在严重的质量事故隐患。气体经营个体工商户加价销售,出现无证非法经营的现象,脱离了药监部门的正常监管。
2.4宣传培训不到位
由于对医用氧的重视不够,药监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很少开展有关医用氧知识的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工作。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人对“医用氧按药品管理”的概念不是很清楚,缺乏基本的医用氧经营、采购、储存、使用方面的法律意识和管理知识,在无意之中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如无证非法经营医用氧、从非法渠道采购医用氧和使用过期失效医用氧等。
2.5监管力度不够
长期以来,由于医用氧管理法规不配套,药监部门对医疗机构使用医用氧的监管一直较为薄弱,对医用氧抽验也很少,在日常检查中也是重生产,轻经营和使用,对医疗机构医用氧采购、储存和使用行为监管力度不够。
3对医疗机构医用氧监管的对策
3.1加强医用氧知识的宣传及培训工作
药监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把医用氧监管法规和管理知识,列入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计划。药监部门要指导、帮助、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对院长、药剂人员、医用氧管理人员的培训,纠正对医用氧认识上的偏差,提高其责任意识。
3.2建立规范的医用氧供应网络
对医用氧用量较大、运输方便的医疗机构,医用氧生产企业应直接供应;对交通不便、需用量较少的医疗机构和消费者,可由医用氧生产企业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气体经营企业进行配送。委托配送点必须持有“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具备一定储存条件和配送能力,并报药监部门备案。医用氧生产企业应与被委托企业签订“委托配送协议”,明确双方在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经营配送点原则上不加价,因为它们只是作为生产企业的一个配送机构。医用氧生产企业应制订配送点医用氧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记录,并定期进行检查。医用氧配送点应明确划分固定的医用氧满瓶和空瓶专用存放区域,并有明显标识。医用氧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在送货单上注明产品批号,建立医用氧配送记录(包括配送时间、医疗机构名称、数量、产品批号等),形成质量责任主体明确、规范有序的医用氧供应网络。
3.3规范医疗机构医用氧采购、验收、储存和使用管理行为
医疗机构应建章立制,明确责任,制定医用氧采购、验收、储存、养护、使用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将医用氧纳入药品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医疗机构必须从合法的医用氧生产、经营企业购进,按规定审查、索取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注册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票据等资料,超过有效期的医用氧不得使用。完善并坚持做好有关记录,建立医用氧购进验收记录、出入库记录和临床使用记录,各种记录必须填写批号和有效期,做到真实完整、字迹清楚,以便追踪溯源。
3.4对医用氧加大监管力度
今年以来,我们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局的正确领导下,认真扎实地开展工作,进一步规范了全县食品药品市场秩序,保证了全县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多措并举,进一步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一是切实加强日常监管。根据年初计划,年内对全县涉药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截至5月底,已监督检查涉药单位480家,占全县涉药单位(710家)的67.6%。查处涉药涉械案件326起。二是认真开展各项专项检查。先后开展了医疗器械、、药品广告、兴奋剂药品、医疗机构制剂、药品分类管理、疫苗流通管理、药品经营企业gsp跟踪检查等专项检查活动,共查处不合格医疗器械5816件,违法经营的第二类2100片,向工商部门移交违规的药品广告18种,下架兴奋剂药品累计316种,对违反gsp规定的20家药店、违反疫苗管理规定的5家防保站依法进行了处理。三是积极推行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首先在2家县级医院、19家乡镇医院、46家城区卫生室、诊所开展,我局派出人员深入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督导。目前这67家医疗机构自查工作基本完成,正在申请检查确认。四是认真开展做好药品安全风险因素分级管理工作。执法人员结合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等对经检查的480个涉药单位填写了《__药品安全风险因素分级管理信息登记表》,详实填写涉药单位的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地记录对各单位监督检查情况、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信息,为分级管理提供可靠依据。五是实行药品日常监管的“网格化”管理。制定了《关于实行食品药品日常监管“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全县涉药单位实行划区分片管理,以“网格”为单位,实行“定人、定岗、定责”管理,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管理到位、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监管模式,形成了全方位覆盖、全过程监控、精细化监管的工作机制。六是认真做好抗震救灾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我局主动与邮政、民政等部门协调,凡经邮政部门向灾区邮寄的药品和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赠的药品均需经我局监督检查,确定合格后方可邮寄或发送,以确保灾区人民用药安全。七是加大药品抽验力度。目前已抽验药品73批次,完成计划的50.1%,药品抽验不合格批次为43批,不合格率达到42%。
二、突出重点,全力做好奥运食品和兴奋剂治理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了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奥运食品暨兴奋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奥运食品和兴奋剂治理工作。二是加强奥运食品治理工作。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全县奥运会食品安全保障暨兴奋剂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5月15日,召开了全县奥运食品和兴奋剂治理工作调度会,总结前段工作,并对下步工作进行了精密部署,同时决定开展为期20天的集中整治活动。截至5月底,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卫生、财贸等部门共检查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及其他相关单位共1865处,查处案件126起,没收不合格食品价值计19.2万元,下达责令整改意见书188份。三是加强兴奋剂药品治理工作。我局采取以会代训、广泛宣传、企业自查、拉网式检查、网格化管理等方式强化兴奋剂药品管理。通过在县电视台、《新__》开辟专栏、向药品经营企业发放宣传册、张贴警示语等形式广泛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及药品经营人员对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4月2日,召开了所有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会议,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对他们进行兴奋剂治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学习培训。4月2日至4月10日,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自查,对照手册目录,将目录中所列含兴奋剂药品未注明“运动员慎用的”一律下架,一律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单位药店可经营胰岛素),必须做到凭原处方销售含兴奋剂的处方药。自4月10日开始,我局稽查人员对所有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严格按兴奋剂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进行监管。5月1日后,对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实行“网格化”管理,执法人员明确任务,明确责任,实行一对一帮促和监督管理。截止目前,在兴奋剂治理工作中,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3
00余人次,平均对每家药品经营企业检查12次,下架药品累计316种。经过努力,目前,我县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违法经营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现象,未标注“运动员慎用”的含兴奋剂药品一律停止销售。含兴奋剂药品全部实行专柜管理,并严格实行含兴奋剂药品处方药凭原处方销售,驻店药师签字,药品购销记录齐全。三、实事做实,进一步完善“两网”建设
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按照《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县政府下发了《__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和《__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和食品药品安全助理员的通知》两个文件,成立了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12乡镇和开发区设立了食品药品监管所,选配了食品药品安全助理员。截至3月底,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全部设立了固定的办公场所,选配了1名食品药品安全助理员,配备了办公桌、文件橱、电话等办公设施,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建设达到了“六有”、“五上墙”、“四到位”的建设标准。即有人员、有场所、有办公设施、有机构牌子、有规章制度、有工作职责;工作记录、培训记录、会议记录、举报记录、村信息员名单全部上墙;人员安排到位、制度执行到位、职责落实到位、工作开展到位。二是调整充实了乡镇协管员和村级信息员队伍。我们在全县每个乡镇聘任协管员3人,成员由乡镇卫生院长、工商所长、派出所长担任,全县共聘用乡镇食品药品协管员39人。同时,对全县990个村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进行调整充实,并全部进行了培训,颁发了培训证书。目前,全县有村级信息员990名,实现了县管乡、乡管村的分级管理体制,健全完善了“县、乡、村”三级药品监管网络体系。三是组建完成了乡镇药品配送中心。我局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中心药库的规范化建设,将其药库设为乡镇药品配送中心,截至目前,在全县12个乡镇和开发区组建了13处乡镇药品配送中心。同时,积极引导药品经营企业和个人在乡镇和乡村开办药品零售药店,截至目前,全县乡镇药店数量已达到12家。全县初步建立起了渠道畅通、供给有力、质量可靠、便民利民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四是加强协调,积极推进把符合条件的农村药店纳入“新农合”定点报销范围。3月份,我局将农村药店纳入“新农合”定点报销范围这项工作向分管副县长进行了专题汇报,并与县卫生局进行了多次沟通协调,现已就报销办法、费用结算等达成一致意见。目前,我局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正在拟定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农村药店的资质条件,争取在12月底前将至少3家农村药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四、加大力度,切实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今年以来,我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经多方联络,于3月份促成北京四环科宝有限公司与我县博诚制药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成立北京四环科宝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由北京四环制药控股90%,计划投资3000万元,一期投资1000万元,已到位600万元,其余资金预计年内到位。公司保留原生产品种6个,新上两个品种,其中治疗心脑血管病药物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已报批生产,另一治疗糖尿病的药物复方咯列吡嗪胶囊已做好报批准备工作,还有4个品种正在调研中。该公司还计划修建一个原料药生产车间。此项目的成功引进必将促进我县医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五、狠抓党风廉政,深入推进行风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一是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初,我局制定出台了《20__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局党组同全体党员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与其他通知签订了《转变作风廉洁勤政责任书》,进一步扩大了廉政建设的责任范围。我们还成立了由纪检组长任组长的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督导工作小组,将督导检查贯穿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全过程。二是认真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制定了“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和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意见。在“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中,每个人都写出了3000字以上的学习笔记,20__字以上的学习心得体会,提高了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每个人都查摆了问题,写出了剖析材料,分析了存在的问题的原因,提出了整改措施,明确了整改方向。我局通过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置投诉意见箱、公布投诉电话、开展问卷调查及走访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查摆梳理存在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通过
“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进一步改进了机关作风,改善了机关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树立了良好形象。三是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软硬件建设,进一步巩固精神文明建设成果,顺利通过了省、市级文明单位的复查。在当前的抗震救灾中,我局全体干部职工踊跃捐款,表现出了良好的思想品格和高尚的精神追求。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继续全力抓好奥运食品和兴奋剂药品专项治理工作。
二、认真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加强与邮政、民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对邮往或向灾区捐赠的药品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不出问题。
三、进一步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完成对涉药单位的全面检查,开展好各项专项检查。
四、完成县、乡医院和城区诊所、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
五、全面完成药品安全风险因素分级管理工作。
六、进一步完善药品日常监管“网格化”管理。
七、加大与卫生部门协调力度。年底前,把符合条件的3家药店纳入“新农合”定点报销范围。
八、加强药品抽验工作,全面完成抽验计划,力争不合格率达到40%以上。
九、深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年”活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
十、积极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县医药有限公司督导检查力度,使其尽快通过gsp复查验收。
十一、加强对北京四环科宝制药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的帮促指导,促进药品生产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 螺蛳粉 ;产业化
一、前言
2015年3月5日,总理第一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同年7月4日签批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推动了“互联网+”战略与各领域相互融合,打造了一个又一个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本文以柳州市地方特色食品螺蛳粉为例,对柳州市地区进行实地调查,收集了其他地区螺蛳粉相关资料,了解螺蛳粉产业化发展的现状,分析其结合“互联网+”战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掘成为地区新经济增长点的潜力,为地区特色食品产业化发展提供借鉴参考。
二、广西柳州螺蛳粉产业发展现状
1.螺蛳粉产业国内发展初具规模
《舌尖上的中国》播出后,螺蛳粉迅速走红,柳州螺蛳粉在全国的门店迅速增长,据统计,2016年全国的螺蛳粉门店有5000家,全国一年的营业额达50亿元,带动就业人员5万余人。近几年,螺蛳粉行业迎来新的发展良机,门店的销售额增长迅速,其中作为柳州市“螺蛳粉进京项目形象店的“螺师傅柳州螺蛳粉”门店”,自2011年开张以来,生意火爆。截至2016年,“螺师傅柳州螺蛳粉”品牌店已在长沙、广州、深圳建成,其连锁规模已达15家,每家店年均收入约400百万元。
2.螺蛳粉企业积极拓宽国内外市场
目前,柳州螺蛳粉品牌企业已在北京繁华地带开设螺蛳粉门店20余家,并先后进驻上海、广州等城市及港澳台地区,甚至打入国外市场,进驻美国、泰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门店数量增长迅速。如柳州市螺状元食品有限公司螺蛳粉体验店于2017年3月18日在在美国纽约法拉盛美食广场、纽约布鲁克林的Sunset Park相继开业,吸引很多当地华人前来品尝,颇受欢迎。同时,生产螺蛳粉的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交易会、博览会,把作为柳州市名片的螺蛳粉向全球推广,拓宽螺蛳粉行销之路;2016年柳州螺蛳粉企业在广交会上签约额达2000 万元,第 94 届成都全国糖酒交易会、第十一届东亚国际食品交易博览会参展的柳州螺蛳粉企业又收获了 2300 多万元的订单;其中,来自山东、辽宁、黑龙江等多个地区的近20个商家与柳州市螺蛳粉企业有合作意向。
3.“互联网+”促广西柳州螺蛳粉产业预包装快速发展
消费者对于螺蛳粉的青睐,为螺蛳粉预包装的发展奠定了深厚的市场。据统计,螺蛳粉生产厂家从2014年底的1家发展到2017年的76家;截至2016年底,螺蛳粉预包装的品牌已有300余个。网店数量从2015年的1500多家发展到2016年5000多家;网店日销售量从6万多袋增加到20多万袋;与此同时,螺蛳粉预包装市场迅速壮大,其中2015年销售额为5亿多元,2016年销售额已增长至15多亿元。(见表1)
4.广西柳州螺蛳粉产业园促进产业发展
柳州螺蛳粉产业园于2016年1月26日在洛维工业园区揭牌开园,柳州螺蛳粉产业开启新的里程,进入规模化、标准化发展阶段。截止2017年3月,已有10家企业入驻产业园,总投资额将达1.8亿元,其中超过5000万2家,超过1000万4家,超过500万1家,超过100万3家,重点培育示范性龙头企业4家。产业园的建立,能实现产业资源共享,形成集聚化效应;有效降低生产成本,便于集中监管,对螺蛳粉产业的发展产生巨大促进作用。
5.“互网+”为广西柳州螺蛳粉产业提供网络平台,开拓网上市场
自实施 “互联网+”战略以来,当地政府以“互联网+螺蛳粉”为核心,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打造“电商柳州”的项目。柳州螺蛳粉通过京东以及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特色中国、聚划算等网络渠道进行销售,与这些平台项目亲密互动,赢得广大网名的喜爱,成为“网红美食”。2015年,柳州先后推动阿里巴巴带、淘宝・柳州特色馆、京东・柳州特产馆、苏宁・柳州特色馆的建设, 60余家螺蛳粉企业入驻产业带,200余家企业入驻三个特色馆,初步形成螺蛳粉产业“网上集聚区”。“一带三馆”的建立,拓宽了螺蛳粉的网上市场,提高了螺蛳粉的知名度,据统计,2014年柳州邮政快递出港量为200多万件,而2015年达到1600多万件,其中,80%的出港快递是螺蛳粉。
三、广西柳州螺蛳粉在“互联网+”背景下产业发展存在问题
1.“互联网+螺蛳粉”发展模式过于单一
在“互联网+”战略的助推下,线上预包装螺蛳粉销售火爆。然而,只有生产螺蛳粉预包装和少数经济雄厚的螺蛳粉企业参与线上销售;部分螺蛳粉企业仍忽视预包装螺蛳粉的火爆市场,只专注于发展传统的堂食门店销售模式,发展模式单一。同时,参与线上销售的企业局限于与京东、淘宝、天猫等电商合作,而忽略了其他成本更加低廉的互联网营销平台,如微信、微博等平台。柳州螺蛳粉借助“互联网+”发展成为一个新的螺蛳粉预包装产业,而这个新产业的“互联网+”还有很长的路可以走。
2.“互联网+螺蛳粉”产业基础设施短板的瓶颈作用日渐显现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基础设施的硬件及软件的建设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网络速度、流量资费等基础设施有待进一步建设升级,中国互联网平均下载速度远远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硬件设施的缺乏严重阻碍了“互联网+螺蛳粉”信息的传播;二是缺乏互联网大数据开放、分享的政策与机制,大数据已经成为战略性资源,是互联网软性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大数据的生产、研究和应用企业间各自为战,不能充分发挥数据资源优势。
3.门店螺蛳粉价格参差不齐,网上销售出现无序竞争现象
价格因素是影响消费者购买力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的特点,随着人们互联网搜索能力的提升,消费者可以轻松地通过反复对比了解到价格的最低点。通过调查,截止2017年1月,螺蛳粉预包装网络售价每袋6-10元,相较于2015年螺蛳粉预包装网络售价每袋10-13元,售价低于正常定价水平,严重危害到螺蛳粉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螺蛳粉门店已经开遍全国各地,但价格却参差不齐。据不完全统计,临近广西的省市螺蛳粉价格与广西相近,在7元左右。例如,云南昆明、湖南湘潭螺蛳粉价格在7元左右,湖北武汉螺蛳粉的价格在8元左右;沿海地区与北方地区,价格稍高,在10-30元不等。例如,海南、杭州、螺蛳粉价格在15-20元不等,西安螺蛳粉价格在13-20元不等,石家庄螺蛳粉价格在20元左右,北京螺蛳粉价格在15-30不等,大连螺蛳粉价格在17元左右。(见表2)
经过两年多的发展,螺蛳粉已然成为网络销售平台的热销产品,但销售价格却得不到合理的监管,有些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份额,相互拼价,甚至亏本销售,严重影响了螺蛳粉产业的有序发展。截止2017年1月6日,柳州市商务委员会通过对淘宝网柳州螺蛳粉销量和价格监测,结果显示,销售中价格在10元以下的占网上螺蛳粉销售品牌的72%,价格在8元以下的占网上螺蛳粉销售品牌的54%。
4.线上龙头企业少,品牌意识薄弱
通过调查发现,截至2016年12月31日,柳州获得许可生产的预包装螺蛳粉生产企业将近70家,其中龙头企业只有广西味之坊餐饮投资管理公司、广西螺霸王食品有限公司、广西螺状元食品有限公司等10家,龙头企业少。其次,交易双方更注重商品的价格,数量等,忽略了品牌的重要性,品牌意识淡薄。一个产业如果缺乏品牌,那么它的附加值就低,销售也会受到阻碍,同时也会影响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和市场竞争力。
5.网络销售食品安全不容忽视
2016年5月柳州市强制实施《柳州螺蛳粉地方标准》,对螺蛳粉的用料、生产过程和包装制定了统一的标准,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螺蛳粉企业各自为营,按照自己的标准进行生产,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行业乱象。但是,部分商家仍存侥幸心理,为节约成本,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忽视卫生问题,生产环境、设备简陋,造成产品菌落总数超标。如2016年9月广西食药监管局的第57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广西海瑞奇隆购物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广西美哆哆食品生产有限公司生产的怀螺香螺蛳粉,菌落总数(粉块)检出值为71000CFU/g,超过标准规定67000CFU/g;菌落总数(粉块和调料)检出值为180000CFU/g,超过标准规定150000CFU/g。
四、广西柳州螺蛳粉产业发展对策及建议
1.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
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展柳州螺蛳粉产业,不仅要加强与京东、淘宝、天猫等电商的合作,还要拓宽其他互联网平台,如微博、微信、论坛等。第一,要借助合适的网络平台,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相应的广告;第二,要利用互联网加强与消费者的交流,及时了解消费者的需求,提升消费者忠诚度,从而赢得潜在的消费者。[ ]如,螺蛳粉先生被誉为“北京最好吃的螺蛳粉”,不仅开了淘宝店,还注册了微博公众号,将微博作为宣传店铺的载体,并在微博上积极与消费者互动。螺蛳粉先生创造了13天销售1万碗的奇迹,其中80%的顾客都是从微博上了解到并购买的。
2.以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为抓手,推动“互联网+螺蛳粉”新经济增长点发展
我国拥有庞大的“互联网+”市场和积极的“互联网+”配套政策,各个领域面临着融合升级的机遇,要让“互联网+螺蛳粉”成为新的引擎引领地区经济增长,就应该从互联网基础设施开始着手。以互联网的基础建设为切入点,兼顾市场各方的实际需求,逐步提高基础设施的质量与标准,以点带面,改善网络进入市场“最后100米”的重要问题,进一步扩大“互联网+螺蛳粉”在市场中的影响,为“互联网+螺蛳粉”行业在推广、宣传、销售、售后多个环节提供有力的保障。
3.合理运用价格策略
企业在进行网络销售时,可以运用适当的价格策略,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但也不能为了销量而盲目压低产品的价格。(一)企业可以通过更换先进生产设备,进行科学化管理和降低原材料消耗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还可以建立原料供应、产品加工、包装、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企业为一体的螺蛳粉产业园,这既能扩大螺蛳粉产业的生产规模,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共享,又能有效减少生产成本的支出;(二)企业可以通过对比分析其他渠道的售价后,再制定合理的线上销售价格,采取成本定价法和心理定价法相结合的技巧,可以在市场调研同类企业商品售价的基础上结合自身企业成本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价格,不但可以借助互联网强大的传播力赢得一个较好的市场口碑,还起到了推广宣传作用。
4.打造螺蛳粉品牌营销模式
针对螺蛳粉实体店销售,柳州市政府提出 “百城千店工程”扶持政策,支持螺蛳粉相关企业开展品牌连锁经营,为企业品牌连锁经营提供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政策扶持,从而提高柳州螺蛳粉品牌的竞争力。
针对螺蛳粉预包装线上销售,企业可以运用互联网建立品牌营销,互联网上交易双方不是面对面的,交易建立在买家对卖家信任的基础上,企业要想让消费者信赖,企业可以通过保证产品质量,诚信经营,完善物流运输等方面来建立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一是保证产品质量,如果企业销售质量不好的商品,在互联网时代的今天,企业的负面信息也将会快速的传播,最终导致企业严重亏损;二是诚信经营,企业应该提升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不弄虚作假,虚假信息,诚信合法经营,从而获得良好的信誉;三是完善物流的配送,物流的配送是否完善严重影响到网络商家经营的持续发展,企业应该设立物流的监测跟踪系统,可以让消费者方便上网查询商品的配送情况,保障商品配送的透明性,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配置自己的物流系统。
5.加强行业食品安全的监管
加强螺蛳粉行业食品安全的监管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日常监管长效机制。监管部门对产品生产全过程进行全方位、透明监管,定期、不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检,建立日常监管长效机制,防止出现“大风刮过了无痕”的一次性监管现象。二是搭建互联网信息监管平台。建立覆盖全市范围的食品药品信息资源数据库、行政监督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将企业、监管部门、群众三者联合起来,推动食药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进程,实现信息公开透明、全民监管。三是加强企业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向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强化从业人员的主体责任意识,让企业经营者明白产品质量安全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
参考文献:
[1]徐争荣. “互联网”时代传统行业的创新与机遇分析[J]. 互联网天地, 2015(5):5-9.
[2]谷鹏来. 以全新的营销面对全新的竞争[J]. 企业家天地, 2006(9):186-187.
[3]徐威 赵莉琴. 如何应对销售渠道中的产品价格波动[J]. 商场现代化, 2006(26):16-17.
药品是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根本目的,是让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放心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快医药经济的发展,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从而为实现市委提出的在北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围绕“突出重点,带动全面”的工作思路,紧密结合市药品监管形势,把整治与建设、当前与长远、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抓农村,捣窝点,促诚信,通过完善监管体制、强化药品认证、促进建立行业的诚信体系、全面整顿药品市场,大力推进药品标准化、规范化生产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市药品市场的长治久安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科学、完善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巩固和发展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通过加强基层和基础建设、完善制度体系、实现政务公开、创建药监文明行业、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加强药监系统信息化水平等工作,迅速建设一支思想过硬,作风扎实,行动快捷,依法行政,清正廉洁,敢于动真碰硬的药品监督管理队伍。
(二)药品市场秩序继续保持领先水平。通过完善日常监管工作和持续不断的扪—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活动,使药品市场不断净化,为实现省局提出的“全省药品市场继续保持全国最好水平”的目标做出应有的成绩。加大药品市场整治的力度,花大力气杜绝无证生产和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使各种涉药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评价性抽检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合格率不断提高,尤其是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和骨科内固定医疗器械产品的合格率有较大幅度提高,人民群众对药品的安全感普遍增强。
(三)全面实施GMP、GSP,加快推进GAP。依法按期完成对现有企业药品GMP、GSP认证工作,积极推进对中药材种植的GAP认证试点。通过认证,将药品的生产和经营及中药材种植牢牢纳入规范化、标准化轨道,从源头上保证药品的质量。年内,80%的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或部分通过GMP认证;所有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大中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大型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通过GSP认证;其他小型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也要按期完成GSP改造工作,递交GSP认证申请。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药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取消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加快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提高药品生产和中药材种植的管理水平。
(四)推动药品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充分发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建立药品市场诚信、行业自律建设中的推动、规范、监督和服务作用。年内基本建立可供社会查询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企业或单位的数据库;基本建立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数据库。从年起,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用档案,采集相关信息,在数据库中进行记录并公开相关情况,对管理相对人的信用进行评定分级,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互联、资源共享,增加不遵守信用企业的违信成本,起到警示和惩戒作用,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五)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县以下药品监督网,扫除农村药品监督管理的空白点。将专业执法队伍和建立群众性药品监督网络结合起来,走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路子,发动人民群众参与药品放心工程,营造人人关注药品放心工程、支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的良好局面。采取有力措施,促进药品连锁经营企业转向农村开设连锁门店,鼓励并指导乡村的普通商业企业按照规定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大幅度增加农村药品供应网点。100%的乡镇要设立药店或连锁门店,行政村逐步达到方便农民群众购药。
(六)推进药品连锁配送工作进程。加大推动药品零售连锁化经营,力争到年将全市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数量增加到药品零售网点总数的50%左右,将零售连锁销售逐步提高到社会药品零售总额的70%左右。大力促进现代物流方式的运用,鼓励大型药品集团收购、兼并、组合我市的药品批发企业,将其改造成区域性基层药品配送中心,负责本地区零售药店、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或其他形式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减少药品流通环节,降低药品采购成本,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三、主要措施
(一)严厉打假治劣,深入开展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
1.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违法行为。重点检查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冒他厂生产的药品、假冒批准文号的药品、擅自配制的医院制剂、未经检验就销售的药品、检验不合格的药品、擅自添加药品活性成份及非药品冒充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未注明效期的药品、标签及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兽用药冒充人用药品等行为。将“正源行动在农村”活动与各项专项整治活动有机结合起来,10月底前完成“正源行动在农村”专项监督检查。
2.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检查从无证单位或个人手中购进药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异地经营、出租证照、出租柜台、提供票据、挂靠经营、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其他医院配制的制剂、乡镇卫生院超代购范围销售药品以及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品种规定的范围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药品批发企业买卖、出租、出借或变相买卖、出租、出借证照,以及向非法经营者提供证照、票据、仓储服务,吸纳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企业该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该吊销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3.严肃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无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凡是列入《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医疗器械,以及助听器、隐形眼睛、一次性使用输注泵、合成树脂牙、射频消融治疗仪、激光治疗设备、与防治非典相关的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等,对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加大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在库医疗器械质量的检查力度,清理所有不符合医疗器械规定的产品。重点检查:(1)产品是否具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2)产品注册证是否在有效期内;(3)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标示的执行标准、产品适用范围是否与注册证批准内容一致;(4)年4月1日以后,生产、销售和购进无证医疗器械的行为,对无证的产品,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开展对中药饮片市场流通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集中力量重点检查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进货渠道,重点抽验不合格率较高的中药饮片,对来自安徽亳州等地集贸市场的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实行重点监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假劣中药饮片,均依法严肃查处。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各级医疗机构从中药材专业市场购进中药饮片的,一律按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处采购药品进行查处。
5.开展对计生药具、隐性眼镜市场整治工作。会同计生部门,在橡胶市场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计生药具的市场整顿。重点检查零售药店、计生用品商店、性保健品商店、计划生育指导站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现象,经营使用的计生用品是否合格,产品的包装与标志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禁止或其他不宜宣传的内容。继续开展隐性眼镜市场整治,规范市场秩序。
6.开展对二类的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二类批发、零售企业对销售对象的合法资格审查情况;二类零售企业凭盖有医疗机构公章的医师处方并按规定剂量销售的情况;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二类购销记录、收支帐目、库存以及处方管理情况;违规经营使用二类的情况。对违规销售和使用二类的依法予以查处,至8月底完成二类的专项检查。
(二)严格准入制度,从源头上保证药品质量。
1.深化药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设置行政审批项目。《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等7个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市行政审批中心受理,涉及收费的一律在“中心”缴费,实行一站式、一条龙、通透式集中审批:当前,要按照“科学、规范、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操作机制。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零售药店设置要针对当前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坚持GSP标准的前提下,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修订设置标准,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周期,提高效率,方便群众购药,促进药品零售业的健康发展。
2.继续推进药品GMP认证工作。着重做好对正在实施GMP改造,有望在年内申报并通过认证的爱普森药业有限公司、长江药业有限公司、黄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的现场指导及市局初审工作。同时对8家已整体通过GMP认证或部分车间通过GMP认证的企业,做好跟踪回访检查。年底前,全市需通过认证的47个剂型有70%通过GMP认证。对已通过GMP认证的企业、车间跟踪回访率达到100%。
3.加快推进GSP认证工作。深入企业调查研究,针对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强化分类指导,突出对制度、职责、程序性文件的辅导和现场督导。年底前,完成15家左右药品批发及零售连锁企业的GSP认证或认证申请,占全部应认证企业数的90%以上;9月前,完成50家以上单体药店的GSP认证申请,年底前完成150家单体药店的认证申请,完成数达到单体药店总数的30%以上。
4.清理整顿医疗机构制剂品种。根据省药监局《关于对全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品种进行清理整顿和重新评价的通知》(药监安[]423号)安排,对全市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单位所配制的品种进行—次清理,对符合要求的品种,统一报送省药监局换发制剂批准文号。9—10月份,受理各单位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10月底,对审核合格的材料,集中报送省局审批。
5.推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建立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8月底前,成立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明确基层药监部门、管理相对人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的部门、人员和工作职责。完善激励考核制度,将报告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细化考核指标体系;严格报告制度,定期向省监测中心报告有关报表;严肃通报制度,监测中心每半年向各县(市)药监局通报全市ADR监测报表报送数量,对隐瞒药品不良反应的典型案例,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加大学习宣传力度,重点是利用一切机会,不失时机的向各类管理相对人宣传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政策、措施和要求,不断强化他们的报告意识;同时,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对社会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安全用药水平。
6.推动GAP试点基地建设。将射阳县洋马镇白种植GAP试点基地建设列入市局一项重点工作,组织专门人员加强与国家局、省局以及基地的信息沟通,按规范要求推动基地建设的开展。年内,试点基地建设通过省局立项初审,GAP认证依托企业射阳县洋马中药饮片厂省局批准立项,并按照GMP标准完成基础设施建设。
(三)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和完善日常监管制度。
1.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行为的监督。凡在监督中发观不合格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企业,必须认真查明发生问题的原因,制定切实措施,防止再发生类似的事件。监管部门要督促其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再次发生同类事件的,将依照相应法规从重处罚。
2.加大对药品质量的抽验监控力度。药品检验机构充分发挥技术监督的支撑作用,依法开展药品质量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药品抽验力度,扩大药品抽验范围,增力,抽验品种数量,县以上药品产供用单位的抽验覆盖率达100%。基层医疗机构的抽验覆盖率不低于70%,全检率保持在90%以上,使药品质量始终处于严密的监控之中,力争在假劣药品出现的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就给予有力打击,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3.加强药品市场诚信建设。药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年下半年要重点抓好“诚信药房”、“放心药店”创建活动。有重点地指导条件较好的二、三级医疗机构药房率先按照创建标准进行改造、提升。年底,按实施方案的时间进度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现场检查评定,给合格药房授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一级医疗机构和个人门诊药房(柜)创建“诚信药房”的标准与实施方案。
把零售药店GSP认证作为“放心药店”创建的基础条件,在药品质量放心的前提下创造“价格放心”、“服务优良”、“咨询到位”的全优型的“放心药店”。年底,评选出50家以上符合“放心药店”六项标准的企业,给予授牌。年底前建立起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房的静态信息资料库及日常动态监管的记录档案;对药房、药店硬件条件差、软件管理薄弱的重点单位督促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处罚,促进药房、药店诚信建设的全面开展。
4.加强农村药品经营网点建设。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在农村偏远地区或行政村设置乙类非处方药的经营企业;支持零售连锁企业把门店设置到农村乡镇,使农村的所有中心镇、3000人以上的行政村都有零售药店合理分布;争取年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数和门店数由现在的4家和103个发展到8家和300个以上,门店数占全部零售药店的50%以上;再经过一到二年的努力,将连锁门店的数量提高到60%以上,销售额占到零售总额的70%左右。
5.高起点、高标准地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继续保持我市药品分类工作好的态势。认真总结推二市在辖区范围内100%实现分类管理的成功做法;10月份在东台或大丰召开全市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现场会,指导全市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在店堂店貌和内部管理上有新的提高。年底,城市药店100%实施分类管理,所有新设置药店100%符合分类管理的要求,乡镇药店80%以上实施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总体通过验收的市(县),其执业药师(药师)配置率100%;药师出勤考核率100%;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陈列符合率100%;三针销售的处方率100%;抗生素、激素类(不含外用)处方药的销售登记率100%,三针、抗生素、激素类处方药的购销符合率100%;店堂布置的标识、近效期标志、导购标志、警示语、忠告语符合率100%。通过努力,力争使我市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在全省乃至全国走在前列。
6.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举报投诉网络,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做到及时受理,及时查处,及时反馈处理意见;在加强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建设的同时,努力提高稽查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法律水平,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药品行政执法装备标准的规定,配齐药品监督执法装备,完善稽查工作制度;各地药监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入当地公安部门110联动机构,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高素质的药品监管专业执法队伍,采取更加有效的手段,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
7.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严格落实处方药、试产阶段医疗器械、改善和治疗障碍的医疗器械不得在大众媒体刊播广告的规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媒体刊播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检查力度,加大对虚假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查处力度,对发现违规刊播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要及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参与刊播违法广告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要通过举办法规学习班、记录和公开企业信用档案以及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等办法,促其规范广告行为。配合工商部门对不属于医疗器械的增高仪、减肥仪、点穴治疗仪及部分日常生活用品作为医疗器械广告宣传的,坚决予以取缔和查处。
四、时间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学习和传达贯彻国务院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家局等部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省药监局《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联系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行动计划,动员全系统积极投入到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行动中去。
(二)集中实施和督查指导阶段。时间为到年年底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和各自的行动计划,抽调和组织人力,迅速采取行动开展药品放心工程。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情况、进度和质量进行公开和非公开的检查、督查和指导,并且了解社会公众对当地药品放心工程的评价,对进度落后,实施不力的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总结验收阶段。时间为12月中旬。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照工作目标进行自我检查验收,并由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药品放心工程的实施情况于12月5日前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巩固提高阶段。时间为年。在总结今年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和工作中的不足,制定年度的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使药品放心工程在市长期开展下去。
五、几点要求
(一)落实药品放心工程责任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工作班子。药监部门要主动靠前,发挥骨干和突击队作用,认真安排好年内的具体行动计划,工作要想细做细,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得力,不留死角。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加强与当地工商、公安、卫生以及整规办等有关部门的协作,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对于跨地区、跨部门的大案要案,要及时向政府和上级药监机构汇报,做好地区和部门之间的联动,该移送司法部门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查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严肃工作纪律,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不负责任、工作不力、违法乱纪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工程的实施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认真落实,要将工程的实施和“争先创优”活动结合起来,年底,市局将对成绩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
(二)加大对药品放心工程的宣传力度。近期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传达,侧重宣传药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动群众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8月份后,可采取印发专题宣传资料、开辟媒体宣传专栏、举办药品放心工程报告会等形式,宣传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重要性、实施进度和实施的成果,对典型案例和处理结果进行公开曝光。要注意与电视台、阜大众报、晚报、东方生活报等主流媒体和当地新闻媒体搞好协作,利用新闻媒体的优势,加大宣传力度。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管理相对人《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好行业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企业的自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