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处罚依据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执法机构及人员
县地方公路管理站行政执法人员编制8人,实际在岗8人,平均年龄43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人,占62.5﹪。
(二)执法权限和依据
1、行政执法权限
(1)行政许可。主要是: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行为;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审批;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审批;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审批;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行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的行为;铁轮车、履带车或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审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审批;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的审批。
(2)、行政处罚。主要是:占用公路、损坏公路、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3)、行政强制。主要是: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且拒不改正,或者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采取故意堵塞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省公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路政管理工作中超限治理受到的压力与日俱增,在我县农村公路没有设置国定的检测站点,由于农村公路线多面广,无法同时满足不同路线、不同路段的治超需要。对策:对解决大型车辆绕行逃避检测现象,可采取以流动检查检测的方式,既可以扩大路面治超范围,灵活控制治超时机,也可以很大程度减少目前治超人员的安全隐患,超限比率降低,使运输经营者的行为归于理性,逐步形成超限治理长效机制。
2、路政管理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对路政管理带来一定难度,管理盲点也相应增多,造成执法难、处理更难,在调查处理时,往往遇到许多干扰和阻力,一是说情风严重;二是无理取闹,纠缠执法人员;三是威胁、恐吓执法人员,这些都不同范围的影响了规范执法,并造成不良影响。对策:(1)认真宣传贯彻《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公路法律法规,为路政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向公路沿线乡镇、村群众宣传公路法规,宣传形式要丰富多样,讲究实效,取得沿线乡村领导和群众的支持与配合。(2)强化沿路环境管理。有关乡镇要把路政管理纳入政府管理责任范围,明确乡镇管理职责,自上而下建立路政管理组织网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县镇两级协调市容、国土、工商等部门,以建设文明路活动为载体,结合乡镇文明创建,着力整治沿路逢集和“脏乱差”现象,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3、涉路行政许可或有关手续时,水电等有关部门未考虑或不按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将公路管理部门置于尴尬境地;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项目规划、实施或基础设施建设中无视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堵塞边沟,在公路上乱开挖埋、架设管线,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的行为较为普遍和严重,不但不衔接沟通,违法强行施工,公路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时,对方反而到上级去先叫委屈先告状,而公路管理机构对行政干预问题又束手无策。因涉及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部分案子无法处理,群众相互效仿和抵触,导致普遍存在执法难的现象。对策:加强管理,控制农村沿路建房。沿线各乡镇在新农村规划时,须垂直于公路建设,要坚决避开沿路封沟建房,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通行安全与畅通。严格对沿路建房有关手续的审批,由政府出台相应的管理办理,由城建、国土、公路管理等部门联合审实施源头政策控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实施源头政策控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4、部分群众爱路护路意识淡薄,占道堆物、堵塞边沟、蚕食公路、乱搭乱接的行为普遍;公路用地权属不清。在公路建设时,由于征用土地涉及巨额的赔偿费用问题,许多承担征地任务的地方政府,往往变通处理,并不办理正式的土地征用手续,这就造成我们众多公路部门路产路权的“虚名”。从法律上讲,我们对公路的管理权几乎要大打问号。至于路边的开挖填土、搭建,由于我们常常连最基本的土地使用证书都拿不出来,在法律上,本身就处在不利的位臵,要进行阻止,谈何容易。对策:(1)加大对公路红线控制区管理。对在公路红线控制区的违法建设,进行加大宣传和巡查的力度,消除公路红线控制区内新增违法建设,相关部门互相协作,有重点的进行联合执法,清除沿路违法建筑。(2)要完善公路绿化。乡镇政府要把公路用地按照公路部门的部署统一规划、绿化,使公路两侧呈现绿色长廊,可以美化公路净化环境,还能提升蒙城整体形象,给司乘人员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更重要的是可以为蒙城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并给沿线群众带来很高的经济效益。
(四)行政执法查办案件情况
2011至2013年路政执法查办案件611宗。具体情况如下:
行政许可案件18宗,行政处罚案件578宗,罚款28.77万元,公路赔偿案件15宗,赔偿款19.82万元。
二、运政行政执法
(一)执法机构及人员
县交通管理总站行政执法人员编制22人,实际在岗21人,平均年龄44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5人,占71﹪。
(二)执法权限和依据
1、行政执法权限
(1)行政许可。主要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和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2)、行政处罚。主要是各类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
2、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运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三)存在问题及对策
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存在不足。县级交通运输运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执法证件管理一直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实施和监管,应多进行经常性和针对性的执法培训与学习,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条件跟不上形势发展要求。我县交通执法的办公条件、执法装备建设等较差、建议省、县两级大力支持,逐年解决我县运政大楼建设和购置现代办公设备,配备必要的执法工具。
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急需优化。交通运政执法队伍由省一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系统化管理,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系统化监管方面由于人力、设施不足,管理力度不够,应建立省、县级联体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优化管理。
(四)行政执法查办案件情况
几年来,我局根据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紧紧围绕全县交通工作大局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明确执法责任,理顺执法关系,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考核,提高执法水平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取得显著的成绩,历年来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主要体现在:
1、执法单位、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来,通过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培训考核,执法人员合法行政、规范执法意识明显加强,交通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有很大提高。
2、依法行政的水平明显提高。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促使各行政执法部门认真准确地实施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行政决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行为中严格按照行政程序进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随意执法等人治因素大为减少。尤其是通过学习培训、执法资格考试和责任挂钩考核等,依法行政的责任心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从而促进了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3、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体系。通过建章立制,全县交通系统进一步落实了行政执法责任考核、责任追究、执法公示、执法监督制度,建立了执法岗位责任制。
二、交通行政执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成品油税费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改革对交通运输行业来说,是一次革命性的变革,具有里程牌式的深远意义,其中对交通行政执法也带来巨大的影响。燃油税费改革是以经济手段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合理配置资源,调整消费模式和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必然选择。此次改革为交通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主要体现在:
1、进一步加快运输管理体制的转变。税费改革后,目前管理中的收费职能将被转移,在保持队伍稳定的前提下,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力量进一步充实,进一步促进运管部门从管理型部门向服务型部门的转变。为规范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员保障。
2、进一步加快运输结构的转变。税费改革后,运输企业必然会从降低成本的因素加快更新车辆装备,更多地采用高效低耗的大型和专业化运输车辆,进一步优化企业车辆结构,提高运输效率,实现交通行业的节能减排目标。为做好"三个服务"工作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
3、进一步加快运输组织方式的转变。税费改革后,甩挂运输等先进的运输方式将逐步得到推广与运用,以有效的提高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为促进传统道路货运业的整合和向现代物流业转变提供有力的环境保障。
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依法行政,改善执法现状,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加大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的力度,以适应税费改革后新的运输市场的变化需要。但目前存在的许多老问题和新问题都直接影响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员结构失衡。限于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问题,基层执法单位一线执法力量严重不足,而在有限的人员编制内又缺乏必要的流动性,导致执法队伍老化严重。运管部门人员编制仍然是1987年的编制,近十年运管队伍人员只出不进,目前县运管所核定编制26人,实有正式职工27人。其中50岁以上人员13人,占总数的50%左右,40~50岁人员11人,30~40岁人员3人;县路政大队现有在编正式执法人员13人,其中三人是段兼职领导,二人外借,四个中队,一个处理中心,总共只有8个执法人员。在社会经济发展、车辆急剧增多的情况下,人员无法得到及时补充,影响了执法队伍的健康发展。基层交通执法力量不足的情况已深刻影响到日常执法,执法单位只能采取在个别时段、个别地点集中整治的做法,容易让违法分子摸准规律、钻空子,使大量的违法事实得不到及时处理,减少了交通执法的威慑力。
2、具体行政执法难度大。以查禁"黑车"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黑车"的处罚额度为3-10万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对"黑车"处以1-3万元的罚款,但两个条例都没有规定不缴纳罚款时对被扣车辆的处理。具体执法中,执法人员经常会遇到"黑车"是摩托车、二手车,改装车,全车价值也不值一万元,一些车主听到拟处罚数额后,将车扔在运管部门不要了,而运管部门又无拍卖变卖被扣车辆的权利;或以喝农药、割脉自杀等极端手段抗拒行政处罚的执行,最后只能放车平息事态。由于法律依据的不足以及一些规定不符合实际,缺乏可操作性,经常使交通执法部门处于合法就不合理,合理就不合法的尴尬境地。同时在对一些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的证据采集比数年前更加困难,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执法环境不容乐观。
3、行政执法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矛盾。其实应该说两者间不存在根本矛盾,行政执法的目的就是规范市场秩序,创造更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但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找准两者之间的平衡点,两年来县运管所、路政大队在全县涉企评议中都名列倒数三甲之中,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4、税费改革后的资金保障问题。一线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县运管所和路政大队聘用了一批协管员。其中运管所聘用协管员25名,主要从事一线行政执法工作,年人员经费开支为49.9万元。20*年省公路局下拨运管所人员经费174.5万元,养路费超收分成60余万元,税费改革后,如该部分资金全部取消,按照现核定编人数由财政定额拨款,将出现较大的资金缺口,影响队伍稳定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5、行政执法文书还亟待进一步规范加强。在编人员老化,学习提高能力不足,协管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虽然每年都进行全员执法培训,但还是有部分执法人员不能很全面的掌握行政执法各要素,行政执法文书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对证据采集缺乏针对性,违法违章事实表述不清,证据链完整性不够
四、今后行政执法工作打算
从我市交通的实践证明,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1、全面推进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责任的行政执法程序,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处罚标准化,执法操作有序化,执法检查经常化,执法监督制度化,用程序保障执法的公开、公正、公平。制定执法公开、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的保障制度等。
2、进一步强化交通执法监督。加强交通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力度。一是要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行政争议和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二是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重点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遵循城市管理基本规律,以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按照“标准提升、重心下移、分级管理、强化责任、事企分开、市场运作、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思路,进一步改革完善城管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城市管理责任主体、监管主体和执法主体,建立健全价格保障体系,强化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逐步建立起更加符合我市实际,责权明晰统一、运转高效、切实管用的城市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责统一,责任明确。按照权责对等、分级负责的要求,理顺职责关系,进一步确定市、区、街道、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定位,建立标准统一、分工明确、追责有力的管理和责任体系。
(二)坚持市级主导,属地管理。强化政府在城市管理和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市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宏观调控、综合平衡和监督制约作用。按照事权、财权相匹配的要求,继续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切实落靠区街属地作业管理范围和责任。
(三)坚持整体联动,长效监管。协调发挥各区、市直相关部门在城管方面的职责作用,加快形成市区联动、部门联动的管理格局和高效管理合力。健全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制度,量化考核标准,努力构建综合协调、社会联动、全方位覆盖、全过程监管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四)坚持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积极探索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实现途径,合理确定市场准入领域和标准,按照“政企(事)分开、管养分离、企业经营、市场运作”的改革方向,在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作业等领域,引进资质等级高、信誉度高的现代化、国际化城管作业和服务企业,提高维护管养效率和水平,实现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明确分级职能,落实城市管理责任
市级管理在整个城市管理体系中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起着宏观决策、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作用。其主要职能是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宏观决策,编制中长期管理规划目标,制定年度城市管理计划,将任务落实到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实施;拟定有关城市管理的规章,并提出政策性措施;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事项和涉及全局性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统一协调;健全城市管理考评机制和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对各区、市直各部门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实施考评、检查、监督,按照行政问责等有关规定,查究管理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对涉及城市管理重大举措事项的资金调配及统筹管理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如公交地铁设施、重要跨区管养作业道桥及设施等)和大型作业机械;依法对影响城市整体形象和品质的户外广告(特别是依托路桥、杆体等城市公共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等市容环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必要时对城市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区域组织综合整治和实施管理。
区级管理是城市管理属地化的关键,在整个城市管理体系中起着组织实施和管理主体作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将目标分解到区属职能部门和街道、乡(镇),落实责任,监督实施,行使管理范围内的城管监察权;指导街道、乡(镇)搞好城市管理;及时协调区各职能部门和街道、乡(镇),解决职能交叉、边界管理薄弱等问题,使城市管理责任全覆盖、无“空白”;对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和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组织实施辖区内环境清扫保洁、市政管护、绿化养护等作业,组织建设小型环卫设施、市政设施和绿化设施;落实法规、规章规定的城管综合执法和物业供热等专项执法职责。
街道、乡(镇)管理是城市属地管理的基础和落脚点。其主要职能是根据区综合管理部门下达的城市管理目标任务,结合所辖行政区域管理实际,逐项进行实施;全面推行、落实城市管理责任制,负责辖区背街背巷、居民庭院(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除外)、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工作;负责落实市容卫生管理“门前四包”责任制,组织、调动、协调、督促辖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对社区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服务,协助市、区有关部门和执法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社区管理是社区居委会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主要职能是动员居民群众和区域内单位参与城市管理,搞好社区服务设施的管理;配合街道办事处处理社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政基础设施问题,依法依规对社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的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导教育社区居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创建文明社区、文明楼院等活动。
高密度、大容量人流、物流集聚的特殊城市管理区域或经济社会发展特殊政策区域,通过政府授权等方式,集中相关部门城市管理权限,实行封闭或半封闭式管理。
四、下放管理权限,进一步推动城市管理重心下移
明确落实区级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在城市管理中,凡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赋予区级政府行使的事权,统由区级政府行使;市、区两级政府均可行使的事权,原则上由区级政府行使;行政管理主体在市,由区级行使更有利于提高效能的,委托区级政府负责实施。
(一)将哈经开区下放到所在区管理的32条街路两侧建筑立面及广场、园林绿化的城管执法职责调整给所在区负责。将哈高新区道里集中区的街路、广场及园林绿化管理和执法职责下放到所在区负责。
(二)将城区内各类投资主体负责管理的人行过街天桥(含桥下空间)、地下人行过街通道和商业人防工程地下出入口的清扫、保洁(含清冰雪,下同)和环境卫生监督职责下放到所在区负责。
(三)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的组织住宅小区进驻物业企业招投标、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及评价和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管理等权限等下放到区负责。
(四)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的供热企业办理供热许可证的受理工作、供热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意见和供热质量不达标的热费退赔工作、供热企业信誉等级评价的初评工作、供热企业对供热保障对象补贴资金的申报综合汇总拨付工作、供热企业煤热联动补贴资金的初审等权限下放到区负责。
(五)将市政高架路桥下地面清扫、保洁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下放到所在区负责。
(六)将市城管局负责的实物造型、充气模型、空中飘浮物、牌匾等行政许可及其管理职责下放到所在区负责。市城管部门负责制订行业导则,对区的日常管理情况进行巡查抽查,监督查处不按导则规划审批和管理的违规行为;区制定控详规划,并报市城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七)将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派出的群力分局合并到道里区城管行政执法局。
遵循“权随事走、人随事移、费随事转”的原则,对明确下放的事权,要依法采取直接下放或以委托授权的方式下放到区级政府,并建立健全配套政策和工作措施。由市统筹管理或暂不宜下放的事项,在必要管理环节上也可以赋予区级政府一定的参与权、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市、区两级相关部门根据新的管护作业量及相应经费标准,重新测算核定和及时下达各区城市维护经费。
各区要结合实际,深入推动事权下移,进一步赋予街道办事处相关城市管理职责,使街道办事处成为本辖区城市管理的责任主体。
五、厘清分级管理边界,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责分工
结合管理实际,当前,进一步落实以下具体职责分工:
(一)分级作业职责。市负责既有13条城市快速路(二环路)、46条主干街路及沿线桥梁、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作业管理;负责既有快速路桥梁路面(含南直路)清扫、保洁作业管理;负责既有5个市级公园园林绿化作业管理。区负责市管范围以外的城市主次干道及沿线桥梁(管理至两侧建筑物临街立面)、重要节点及窗口地区的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建设和作业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除市、区管辖范围以外所有区域(含背街背巷、居民庭院、边坡、人行梯道、溪沟等)的市政环卫基础设施(垃圾中转站、公厕、垃圾箱、果壳箱等)维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职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发展规划、行业政策、服务标准,对区级物业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保证金的收取与使用。区级物业管理部门负责驻区物业企业的日常监管,对不履行合同、降低服务标准,业主投诉率较高、评议考核不达标的物业企业,依法予以处罚,直至依法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取消从业资格、责令退出市场;负责组织住宅小区进驻物业企业招投标、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保证金的收取和使用、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及工作指导等。
开发在建尚未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市容环卫指导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交付使用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产权单位负责;无产权单位的弃管住宅小区,由所在区负责,通过组建社区物业服务站或组织进驻物业企业招投标等形式承担管理。暂不具备规范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实行基本物业管理。
(三)车辆停放监管职责。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的机动车停放管理(包括公交运营车辆不按规定站点违章停靠)以及车行道上非机动车的乱停乱放管理。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在道路两侧公共空间的乱停乱放管理。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交运营车辆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行业规范管理及车辆无证营运的查处。
(四)市属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职责。市直相关部门在组织市属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需在工程环境卫生、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征询所在区、街的意见,保证施工作业区域内在竣工验收后无设备、物料存留,无作业施工人员聚留,做到工完场净。
(五)城市非市政管理道路职责。将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开放道路、企业管理的开放道路、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绕城高速以内道路和按城市道路标准改造的城市出入口公路,统一纳入市政道路管理范围,其路产、路权及相关管理设施移交城管部门负责。其中,与市管道路连接的新纳入道路和新建城市快速路及主干街路延长线的维修养护,移交市道桥主管部门负责;与区管道路连接的新纳入道路和新建次干街路的养护维修,移交所在区负责;新纳入和新建街路的清扫、保洁、绿化管理由所在区负责,作业面积和经费由市相关部门核定并及时下达各区。具体移交工作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与各区另行商定。
(六)各类临时占道摊亭管理职责。由市城管部门牵头,会同市城乡规划、市公安交通管理、市工商等部门,依据城市管理规划组织编制冷饮摊点、书报亭(摊)、自动售货机、治安亭、看车亭、售票亭、信息亭等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区级政府依据通过的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结合区域管理实际,具体组织设置审批及日常监管。各区依法收取的临时摊亭占道费纳入城市管理资金使用计划,专项用于本区城市管理工作。市城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区临时占道摊亭的日常管理及占道收费资金是否用于城市管理等情况。对现有各类临时占道摊亭,由市城管部门牵头,会同各区、市直相关主管部门及投资主体进行集中清理后,按权责利统一原则,移交所在区日常管理。
(七)区街参与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验收职责。完善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吸纳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街及社区代表参与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及配套设施工程整体情况竣工验收,对按规划和设计文件配建的社区公益用房和服务于社会管理的相关配套工程完成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对未按照规划和设计文件配建社区公益用房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未办理社区公益用房及相关配套工程移交手续的,不得组织社会评审。对未经社会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以及擅自将社区公益用房及其他服务于社会管理的公共设施、公共空间等出租、出卖、转让、抵押或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等违规违纪行为,由区街提交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依法联合查处。
(八)推动街道办事处职能转变。新时期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推动辖区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实施城市管理,组织公共服务,指导社区建设。特别是负责辖区内市容整洁、环境卫生、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物业、供热监管等方面的城市管理、监督和维护职能。要切实转变现行街道办事处以“扛经济指标”为主的管理考核评价体制。街道办事处要把工作力量和着力点转向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逐步建立以城市管理为重点,以社区建设和服务为基础,对辖区内地区性、社会性、公益性和群众性工作履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职能的新时期街道办事处管理体制。区级政府要保障街道办事处事业经费,保证街道办事处集中精力抓好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
(九)边缘地带的城市管理职责。“城中村”、“城边村”、散居区、城乡结合部等边缘地带,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负管理主体责任,负责贯彻落实市和区的统一部署和任务安排。区级政府负责监督考核。
六、理顺管理和执法关系,调整城管行政执法体制
进一步调整理顺城管行政执法队伍权限,明确城管行政执法责任,推动城管执法力量向基层、向工作一线下沉,加大市级城管行政执法机关监督、指导和调控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
(一)调整市城管行政执法局部分专业执法职能和机构。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和建筑房产管理等行政处罚权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哈政发法字〔2010〕22号)规定由市、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分别调回到市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部门行使。同时,将原划入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的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市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局、市房产监察大队整建制调回原管理部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一步明确市城管行政执法队伍与相关部门相关方面的监察执法工作分工。
1.城乡规划有关方面。《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是我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均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已取得规划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划拨用地的建设工程,以取得选址意见书为准;出让用地的建设工程,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准)的监管,由市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未取得规划行政许可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执法,由市、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对已取得规划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在未进行规划竣工核实前,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监察执法工作。执法监察幅面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建设工程内容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划竣工核实后,原址未取得规划行政许可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由市、区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监察执法工作。今后,市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在组织规划核实时,须通知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参加,核实合格后的相关资料复送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对建设工程负有其他专项管理责任的部门,也要在专项审批及现场勘察、复核、检查、验收等工作环节担负监管职责。对在工作环节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处理。对于在工作环节中隐瞒、推诿或不及时通报违法建设行为的,应予行政问责。
(2)对规划审批手续不全或程序违法的建设工程,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监察执法工作。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因建设工期要求紧急的政策性建设工程,以及土地权属清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工程,应当予以支持。
(3)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对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立即立案拆除,立案资料应复送市城乡规划部门。市城乡规划局对市城管执法局依法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项目,在其立案查处后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不得办理任何规划行政许可。
(4)区级政府是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完善以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为主,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查处工作机制,确保整治工作有力推进。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及报告相关执法部门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5)市、区两级政府应当加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绩效考评,分别对下级政府不履行查控违法建设属地管理职责或者组织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进行督办督察,对不及时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问责。对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属行政监察对象的,城乡规划部门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或行政问责建议。对城乡规划部门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有在责任地段内不履行巡查职责、以罚款补办手续代替、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实施处理、未按规定办案时限处理且情节严重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问责。负有协助查处职责的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和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公安、国土、房管、建设、供水、供电、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履行协助查控违法建设职责、推诿属于本部门的职责或协助查控违法建设不力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问责。
2.建设施工有关管理方面。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监督,对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围挡、残土车装载和清水冲洗、出入口硬化铺装等规定的不文明施工行为,以及发现的不具备运输残土资质、违反合同约定、不文明守法运输,或者相关执法部门抄告的违反建筑施工残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市城管部门负责运输车辆《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运输卡》的核发;对建筑工地垃圾排放工作进行检查,严禁超载、密闭不严、未清洗车轮和号牌的残土车驶出工地;指定消纳场,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编排运输路线,建立消纳登记回执制度,加强回执反馈等方面的管理。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加强路面的监督检查,有效监管建筑垃圾排放行为,对不办理《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超载、遗撒偷卸等违法违规排放的单位、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证牌检查,对超速、超载、闯红灯、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市公安部门负责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保证建筑市场联合执法工作正常进行。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输资质的审核监管,对违法记录多、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车辆的残土车驾驶人及车主,一律取消从业资格;牵头负责对汽车修配改装业违法改装残土车行为进行处罚。市监察部门负责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对行政不作为、工作落实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以及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和严重污染市容环境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运输单位,予以行政问责。
(二)强化城管行政执法队伍整体作战能力。进一步落实对区城管行政执法局的双重管理体制。区在任命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前,要征求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的意见,形成统一考核意见后任命。市财政承担区行政执法人员经费部分,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考核后下拨。强化市城管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权和集中整治活动的指挥调度权。重大行政处罚标准,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作出具体规定。区城管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及时报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备案审查。全市集中整治执法活动,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区城管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定期量化评议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区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要支持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开展工作,加强业务指导、队伍培训。对区开展的重大城管执法工作需要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直属队伍或其他区提供执法保障的,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协调调度,保证区行政执法部门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加强区城管部门和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协同配合。按照“既互相制约,又互相协调配合”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区城管与行政执法的权责关系,建立责任清晰、协同统一、执行顺畅、合理管用的区级城市管理和执法体制。逐步统一调整各区城管局和区城管行政执法局机构设置,区城管局挂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牌子。松北区、群力新区可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改革探索。
(四)向街道办事处延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区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实行垂直管理、分片驻防、定期交流的管理体制。由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向本区所属街道派驻相应执法力量,由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垂直管理,以区城管行政执法局的名义在街道办事处开展执法工作。区城管行政执法局与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定期沟通的工作机制,并切实加强街道办事处对派驻执法人员的考核。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在干部奖惩使用等方面应尊重街道办事处对派驻执法人员的考核评价意见。各区可利用区环卫队伍、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公益岗位人员等充实和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力量,配合街道城管办和派驻的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工作。
(五)推进乡(镇)行政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体制。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的乡(镇)政府,依法承担本辖区集体用地和农用地的规划、建设等管理主体责任,担负日常巡查及违法行为的纠正制止、违法事件的信息报告和牵头组织联合执法等责任。建立乡(镇)行政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由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向乡(镇)派出执法分队,与市国土资源、市城乡规划、市公安等部门,以乡(镇)政府名义,对乡(镇)集体用地和农用地各类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查处。各有关行业执法部门要主动配合区、乡(镇)政府共同落实执法责任。
七、提升政府服务功能,加快城市管理作业社会化进程
市政府主导全市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凡不宜由市场调节或市场产出效率低的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应由各级政府负责。遵循“政事企分开、管养分离”的原则,将现有市政作业队伍通过改组、改造、改制,整合组建“市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强政府在城市管护作业方面的主导能力,推动城市管理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照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以市场化手段选择管理规范、装备先进、信誉度高、实力雄厚的市政市容环卫企业实施相关作业,做到以事养人,提高城管工作效率。
八、强化城管委作用,推进城管部门转变政府职能
充分发挥市城管委的作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高位协调体制。结合工作需要,充实和加强市城管委组成人员。市城管委代表市政府对城市管理和组织协调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决策、统一指挥。落实市城管委工作规则,实现市城管委议事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市城管委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市城管委主任或副主任可不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市城管委办事机构设在市城管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办”)。市城管局要充分发挥作用,担负起市城管办工作责任,统筹组织落实市城管委交办的任务。市城管局局长兼任市城管办主任,市城管局及相关部门的副职兼任副主任。在市城管办建立和推行例会制度。市城管委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城管委的决策部署,服从市城管办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指挥,围绕城市管理总体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形成权责对应、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共同维护城市管理运行的良好秩序。各区也要参照市的模式建立区城管委。
大力推进市城管局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减少审批管理,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管评价职责,加强重大城市管养作业的组织实施和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真正把职责重心转移到研究制定城市管理总体规划、相关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定额标准、招标办法、准入机制及对全市城管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监察、服务等方面。按照新的职责任务,对市城管局内设机构和人员作出适当调整,并整合设置“一站式”综合指挥监管评价机构。将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下称“中心”)由市城管委管理调整到由市城管办管理。依托中心整合城建系统各部门现有信息机构,构建市、区两级政府资源共享,管理和执法部门工作信息收集、处理、监管双向反馈,以及对建设、管理、执法部门“一站式”指挥调度、综合监管、履职评价的城市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实现常态管理与应急管理、城市运行监控与重点工作保障相结合。中心随时指挥和监督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及街道的工作,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评价排序,对市政部件及事件处理情况作定量和定性考核。建立法规管理与个案判例相结合的确责工作机制,对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由中心依法确定案件承办单位;存在法律法规盲区和部门法间认识存在不一致的,本着有利于案件完成更得力、更有效率的原则,以判例方式由中心确定承办单位;对难以确定承办单位的,由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城管办审定。各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也应理顺有关职责。
九、建立健全城管工作机制,实现工作顺畅有效推进
(一)完善城市管理巡查管控机制。市、区城管部门及市直相关行业部门要结合实际,对城市运行状况实行不间断值守和巡查,随时发现和处置相关问题。建立违章易发区域固定执勤点位制度和日常及重点部位巡查机制,切实解决好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综合管理问题。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专业执法和综合执法的关系,建立城管行政执法局与建设、交通、住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公安等专业管理部门合作的城管执法协调配合运作机制,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或长效执法管理。建立交界地带的协同管护和执法机制,对街道之间、区与区之间的交界地带,特别是区与重点、特定封闭管理区域交界及跨区市政高架桥的市容、环卫管理和执法,可互相延伸对方管辖区域交叉管理或定期轮换作业管理,防止出现几不管“真空”地带或低效重复劳动。
(二)加快建立网格化、信息化、数字化城市管理机制。以城市管理职责范围、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城市社区分布为基本框架,统一将城市管理划分为专业管理责任区、街道网格区和社区网格单元等管理责任区。将辖区内人、地、物、情、事、组织全部纳入网格管理,推进城市部件网格化管理向城市事件网格化管理转变,并逐步实现由网格化城市管理模式向网格化社会管理模式转变。推进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化进程,加快建设与“大城管”相适应的“数字城管”系统,鼓励和引导区政府加大“数字城管”投入力度,为深入推进“数字城市”建设提供重要载体和技术支持。逐步将数字化城管、信息化公共服务向街道、社区延伸,使城市管理指挥的各个子系统与中心指挥平台互动、互联,努力实现社区管理服务信息化全覆盖。
(三)建立健全城管服务价格管理和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城管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建设。逐步健全项目明确、标准科学、动态管理的价格管理机制。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与城市发展方向和城管服务要求相一致的价格调整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促进提高城市服务水平与提高居民自律意识的良性互动。推进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多渠道增加城市管护经费投入。城市管护经费要随着城市建设加快、规模扩大、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手段更新而相应适度稳定增长。进一步完善城市维护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方式。坚持合理安排、有效利用的原则,城市维护资金的安排使用要有利于调动市直各专业部门和各区的积极性,通过以奖等方式激励各部门、各城区增加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工作效率;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根据维护管理的工作量和工作标准,合理确定城市维护资金的分配比例和分配数额,按计划及时足额核拨城管工作资金。积极探索乡(镇)城管经费投入办法,逐步解决乡(镇)环境卫生投入和管理标准相对较低等问题。
(四)建立分类考评奖惩机制。强化城市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加大考核权重,以领导责任制的落实带动促进各项工作责任制。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由市城管办制定分行业城市精细化管理系列标准、工作制度和内容细化、指标量化的考核办法,并代表市政府和市城管委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考核。各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可操作性更强的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将管理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社会反响强烈的市容环境卫生、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集贸市场等管理内容,市城管局可实行专项检查考评。
(五)建立健全城管监督和行政追责机制。坚持行业监督和分级监督相结合。市监督区落实城管规划、城管目标和行业管理标准,城市维护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市管范围作业层的作业质量。区监督区城管有关部门专业执法、城管任务完成情况,街道办事处落实城管任务情况。街道办事处监督管区内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楼院“门前四包、院内达标”以及履行城管义务情况,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合同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新闻媒体、社会群众对各区域、各行业、各单位的城管工作及居民个人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并定期在新闻媒体公布监督考核结果。按照《市行政问责规定》,在城管系统建立健全行政追责机制,对市直部门及各区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违规决策、违规审批、回避矛盾、推诿扯皮、以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行为,予以行政问责。
(六)加快建立城市管理宣传引导机制。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强化市民的城市意识、文明意识和卫生意识,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增进社会和谐。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活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自觉维护市容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管理、共同建设和谐城市的良好局面。
十、及时完善法规规章,加大法规规章贯彻执行力度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票决,不断增强局党组工作的透明度和创造力,不断提高局党组决策的科学与效率。
二、票决原则
(一)民主集中的原则。凡属“三重一大”集体票决的事项必须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更好地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
(二)依法决策的原则。凡属“三重一大”集体票决的事项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不得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策。
(三)科学决策的原则。凡属“三重一大”集体票决的事项必须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决策既具有现实性和前瞻性,又具有可持续性。
三、票决范围
(一)重大决策部署
主要包括:
1、贯彻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中需要集体决定的重大举措;
2、重要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方案)的制订审议;
3、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重大交通运输建设协议和合同;
4、机构改革等的设置和调整;
5、重大事故处理、重要矛盾的化解和突发事件的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其他需要集体决定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重要人事任免
主要包括:
1、局机关中层干部的人事安排;
2、局属各单位(部门)所(站)级领导的人事安排(区委管理的干部除外);
3、局属各单位(部门)所(站)支部书记的推荐人选;
4、需要集体决定向上级推荐干部的建议名单;
5、其它需要集体决定的人事问题;
(三)重大安保工程项目安排
主要包括:
1、波形防护栏、交通标识、标牌等安保工程一次投入3万及以上的;
2、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投资10万及以上的;
3、依法行政、行政执法处罚罚款金额3万元及以上的;
(四)重大工程项目安排
主要包括:
1、所有需要招投标的公路建设项目;
2、5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变更项目;
3、维修、装修、装饰等一次投入资金1万元及以上的;
4、国有或集体资产资源租赁经营、出让处置;
5、其它需集体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五)大额度资金使用
主要包括:
1、车辆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物品、物资采购;
2、年度收支计划安排、分配及执行;
3、1万元以上的单项经费支出;
4、3万元以上的经费追加;
5、其它需集体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四、票决程序
(一)确定议题。由分管领导提出议题,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列入会议议题。
(二)议题准备。一是提出方案。承办股室接到议题后,应征求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充分协商后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二是征求意见。根据票决事项的内容,可采取座谈走访、问卷调查、设立征求意见箱和电子信箱、个别谈话等形式,充分征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代表、有关部门代表、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三是论证评估。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的决策事项,须组织咨询、研究、中介机构或专家对票决事项进行论证评估和稳定风险评估。涉及法律问题的决策事项,须进行合法性论证;涉及政府性投资建设的,须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论证。四是报送材料。票决方案一般应提前两天书面送达参会人员(干部人事议题除外)。参会人员要认真熟悉票决方案,做好发言准备。
(三)召开会议。一是会议时间。一般应提前两天通知参会人员。二是参会人员。出席会议人员为党组成员;列席人员为局办公室主任及相关股室负责人,涉及重要人事任免应邀请政工股长列席,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应邀请工程股长列席,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应邀请计财股长,涉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邀请辖区或系统内“两代表一委员”、党员群众代表列席。三是召开会议。参会人员到会应达到会的五分之四以上方能召开;党组成员在5人以下(含5人)的须全部到会后方能召开。会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
(四)酝酿讨论。议题由分管领导汇报,列席会议人员先发表意见建议。党组成员对票决事项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特别紧急情况下进行票决外,应暂缓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票决,但需记录在案。
(五)进行票决。出席会议人员具有票决权,会议主持人可根据扩大民主的需要授予部分列席人员票决权。会议票决多项议题时,应逐项投票表决。投票采用无记名方式,对每个票决事项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缓议”的意见,其中对干部人事议题的票决,须逐一表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以赞成票超过二分之一为通过,其余票决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票决情况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缺席的应出席会议人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其书面意见、口头意见不作为票数统计。对票决未通过的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按会议讨论的有关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和论证,可于下次会议再作票决。
(六)形成纪要。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
(七)公开公示。实行票决的重大事项集体票决后,适合公开的在单位公开栏上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告公示。
五、票决制度
(一)调研工作制度。在票决事项提交讨论票决前,由相关股室有计划地围绕决策事项的基本现状、实施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实施决策后的利弊进行调查与论证。
(二)专家咨询制度。在票决事项提交讨论票决前,由承办领导负责,根据票决事项的内容,按规定的类别和程序,组织相应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意见,将专家综合评定后的论证意见,作为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
(三)意见征求制度。在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提交讨论票决前,应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征求意见会。
(四)公告公示制度。在局党组作出重大事项决策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关键词: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管;重点与措施
1背景分析与趋势研判
随着“一带一路”、“京津冀一体化”、“长江经济带”、“自由贸易区”、“加快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等重大国家战略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和PPP模式等政策落地,新一轮基础设施建设再掀,然而水运建设市场规模仍将处于下降通道,沿海港口项目会持续走低,依托黄金水道的内河项目有所增加,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工程实施阶段各类风险会反弹增加。国家改革政策集中落地引发市场主体集体阵痛和适应性调整。深圳开展取消强制监理制度试点,国家发改委放开除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交通运输部将水运工程全部监理资质行政许可工作权限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住建部着手对监理资质进行整合和调整;政府鼓励淡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在全国建筑市场尚未发育成熟的情况下,改革步伐过快和配套政策、市场调整跟进滞后将会进一步加剧市场主体竞争和地方保护主义,造成市场主体生存困境和加大政府监管的难度,但从长远看,系列改革政策将会促进行业的发展与进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BIM、3D打印等新技术的兴起,国家加快推动信息技术与建筑工程管理发展深度融合,建筑业将迎来新一轮管理、生产的变革,市场主体的生产、管理和政府监督方式也将随之进行适应性调整与革新,机遇与挑战并存。
2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的重点
通过对“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改革政策导向和创新技术发展深入分析,并结合当前水运建设市场发展特点和短期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十三五”时期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管就是要以“发扬工匠精神,打造品质工程”为切入点,以“品质工程示范创建”活动为载体,通过加强政策引导和严格监督管理,示范引领和淘汰落后等举措,打造一批品质工程,培育一批品牌企业,全面提升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按照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对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从业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依法实施监督;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是对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按照法定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的职能和范围,结合当前水运建设市场发展特点和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十三五”时期应重点从以下3个方面把握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重点:1)加强水运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及责任的监管;2)鼓励技术、管理创新应用;3)强化基础性重点质量安全工作监管。
3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的应对措施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工作有共性也有特性,共性:1)两者均属于行政执法行为;2)两者均发生在施工阶段,且以过程控制为主;3)质量和安全与其它控制要素具有联动关系,比如:合理工期和投资有利于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过分强调进度和投资将造成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4)工作开展均以抽查为主。特性:1)质量监督事中监管和实体验证同等重要;而安全监管注重预防为主,加强过程监管;2)监管的方法和侧重点不同。笔者认为其应对措施也有通用性和专用性之分,结合品质工程、标准化等活动要求,对两项工作的应对措施做如下阐述。
3.1加强水运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及责任的监管
交通运输部《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行为及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约谈制度、信用管理机制、违法处罚措施等内容,对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运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监督具有指导意义。1)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管现阶段水运建设市场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部分项目建设单位缺乏管理经验与能力,因此造成项目管理的短板和质量安全风险的加大。《管理办法》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能力做出了明确要求,并指出不具备规定建设管理能力的项目单位,可以委托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同时也对代建单位的资质、业绩、能力等做出了明确规定。2)加强对招投标环节的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实体质量的优劣,重点取决于参建单位资质、业绩、经验、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近年来受建筑市场规模缩减加剧竞争,地方、行业(如能源)保护和投资主体人为干预,招投标监管存在盲区等因素影响,水运建设市场涌入一些资信低、业绩差、技术管理能力薄弱的施工、监理企业,因而导致水运行业传统优质施工、监理企业被拒之门外,扰乱了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剧了恶性竞争,也造成了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增大和监督管理难度增加。在现有监管机制下,可以探索试行招投标后评价机制或审计制度,通过优质优价优选从业单位落实监管工作,从源头加强控制。3)加强工程分包监管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两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以劳务分包为主,因人为干预、个别以包代管现象存在,导致分包管理工作不到位,各种因素叠加大大增加了质量安全管控风险。因此,从资质、业绩和技术业务水平等多方面加强分包管理,可切实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升。4)全面加强信用评价管理近几年通过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开展信用评价,进一步提高了从业单位及人员责任意识,对推动国家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和水运建设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现阶段水运行业信用评价仍存在不足之处,如评价工作尚不够客观规范,评价范围覆盖面不足,失信后惩罚性措施执行不到位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用评价作用的发挥。因此,需要全面加强信用评价管理,可试探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使信用评价工作更加客观、真实、公正,发挥应有作用。5)全面推进施工标准化建设标准化建设的重要作用和地位,通过施工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切实提高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推进施工标准化建设,并将其作为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3.2鼓励技术、管理创新应用
1)鼓励《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自1994年起,住建部编制并推广《建筑业10项新技术》,并将新技术应用与工程创优评审挂钩,对促进建筑技术进步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不断提高建设工程的科技含量和施工质量,带来了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近年来诸多新技术已在水运工程中推广应用,对促进水运工程质量的提高发挥重要作用,结合水运工程自身特点,指导从业单位选择性推广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必将促进水运工程质量持续提高。2)鼓励BIM技术推广应用BIM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InformationModeling)是以建筑工程项目的各项相关信息数据作为基础,建立起三维的建筑模型,通过数字信息仿真模拟建筑物所具有的真实信息。其具有信息完备性、信息关联性、信息一致性、可视化、协调性、模拟性、优化性和可出图性特点。在我国建筑领域已掀起BIM应用的热潮,住建部已《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规范和指导BIM技术应用。鼓励BIM技术在水运建设领域的应用,目前,BIM技术已在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得到充分应用。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品质工程现场推进会观摩的浙江乐清湾大桥项目成功的应用了BIM技术,将对推动工程技术升级,变革生产方式,创新管理模式发挥重要作用。3)鼓励检测监测技术应用随着检测监测技术与智能化、信息化深度融合与发展,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推广应用已成为必然趋势,它能够更加科学、准确、及时反映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3.3强化基础性重点质量安全工作监管
1)工程质量监督方面“首件认可”与“典型施工”、“样板工程”作用基本相同,目的在于对工程质量做到事前控制,验证施工工艺、方案的可行性与合理性,成品是否达到设计和规范标准要求,待首件通过参建各方验收后,确定统一工艺、质量、验收标准,为大规模施工提供经验依据。以某工程为例,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及合同签订阶段,分为材料、工艺、交工标准、施工资料、安全文明施工五部分编制《样板工程实施方案》,将其作为合同附件之一,从合同履约层面加强“首件认可”制度的落实,对提高施工单位质量意识和施工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实际效果良好。因此加强对“首件认可”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对于保证工程质量将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随着工程技术的进步和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各参建单位都高度重视工程实体质量和结构安全问题,但对工程耐久性、观感质量重视有待加强,通病治理对提高工程耐久性和观感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因缺乏强制性,施工单位执行情况良莠不齐,制约了治理工作的成效,针对目前各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的现状和效果,为深入推进质量通病治理工作,可鼓励建设单位将质量通病治理纳入合同管理,并在合同签订时设立专项资金,并将质量通病治理效果和成果检查作为质量监督的抓手之一,全面促进通病防治工作推进,打造品质工程。2)施工安全监管方面交通运输部规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必须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其它水运工程可参照执行。对强化安全管理,规范从业行为,落实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有效安全投入明显不足,造成现场施工安全隐患多、风险大。加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监管,确保有效安全投入的落实,进而从安全技术、生产条件等方面加强安全管理,是确保施工安全的有力保障。
4结语
当前,我国环境资源犯罪十分严重,而且总的看还在呈加剧的趋势。我们可简略地从以下几方面得出一些印象:
1、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据林业公安机关早几年的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发生危害森林资源的案件有10多万起,其中构成犯罪的有2万多起。这2万多起危害森林资源的犯罪又大多是盗伐、滥伐林木案件。[1]另据国家林业局2002年11月的通报,该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为期三个月的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中,全国森林公安机关共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3.7万起,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四五万人次,收缴木材6万平方米、野生动物150万只。在国家林业局公布的10 起盗伐、滥伐林木的大案中,被盗伐、滥伐的林木达14055. 81万立方米。[2]此类案件往往涉案数量大,涉案人员多。如2003年3月初在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6名盗猎分子一次就杀死了84头藏羚羊。[3]又如,2001年4月新疆伊犁地区发生的盗伐5000亩天然林-雪岭云杉一案中,被捕的涉案人员就达20多人。[4]在有的案件中,涉案人员甚至还是一些以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为己任的人,如2001年呼伦贝尔盟鄂伦春自治旗森林公安分局查处的一起捕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3只黑熊一案,13名犯罪嫌疑人都是当地的林业工人。[5]
2、破坏矿产资源。当前,破坏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采矿人通常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盗采滥采;二是哄抢矿产资源;三是越界进行开采;四是有些矿山虽然取得了采矿许可证,但不按设计进行开采,而且采富弃贫,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大量的盗伐、滥伐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导致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而且带来矿区社会秩序的极度混乱,并使矿区附近的土地遭到严重破坏,环境受到严重污染。例如,湖南省雪峰山金矿区,由于盗采、滥采,森林遭到严重破坏,良田被毁,土质恶化。许多矿区千疮百孔,采矿结束后,无人进行复垦,致使水土流失,许多地方成为荒山秃岭。在陕北能源“黑三角”地区,全国各地的开发大军蜂拥而至,仅神府油田在开发初期就毁坏耕地1万多亩,目前每月排渣22.32万吨,致使一些地方成为不毛之地。地处内蒙古和陕西交界地带的乌兰木伦河,因河床下埋藏着丰富的天然精煤,两省区的许多单位和个人争相在河床内开间露天煤矿,把大量的采矿剥离物乱弃乱堆于河道之中,严重影响了行洪能力。江西省德兴市东南部的金山金矿,在不到2公里的矿田中,仅个体碾金机就有100多台,平时采金群众有2000多人,高峰期则达到近万人。简陋的采金巷道,毫无保护措施和设备可言,巷道塌方、金农被活活闷死的恶性事故时有发生。[6]
3、环境污染。一些企业和个人或疏于管理,或惟利是图,造成大量的污染物甚至是有毒物流入江河、排入空中,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甚至是直接损害。例如1999年由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恒达化工厂非法排放污水严重污染环境一案,被告因违法排污,造成36人急性氟化物中毒,57人有摄入氟化物的反应。[7]2000年由江苏省淮阴人民法院审理的吴自柱等人非法处理氯气导致204名学生及2名教师急性中毒,127.9亩农田受损,部分庄稼和农作物绝收。[8]
4、非法进口“洋垃圾”。自1993年在南京海关首次查获“洋垃圾”入境案件之后,此类案件频频发生,仅1995年第3季度,海关查获的走私“洋垃圾”案件就达22起。[9]某些单位、个人为牟取非法利润,大肆将境外“洋垃圾”偷运入境,使得走私固体废物的违法犯罪呈蔓延之势,如在广东省汕尾市陆丰碣石镇,走私洋垃圾衫疯狂,有关部门不得不出动1000余人次“逐家清查”,而查获的洋垃圾衫竟达1200捆、近100吨。[10]又如,1994年5月,浙江某企业从德国进口225个集装箱的废旧乙烯薄膜,经检查全是生活垃圾。[11]
二、环境资源犯罪的原因
环境资源犯罪有着复杂的原因,现从社会、犯罪分子本人和周围环境三个角度作一扼要分析。
1、从社会看,有以下一些主要原因:(1)社会大气候的影响。政企分开和实行市场经济的改革,打破了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一切都由国家统管统揽的局面,使人和单位的利益直接与自己的行为挂起钩来,一些个人和单位于是不择手段地追求经济利益,因而出现了大量的违法排污、非法捕杀珍稀动物和盗伐、滥伐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开放政策的实施,为走私固体废物、走私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等犯罪提供了方便。这其中单位犯罪尤其引人注意,因为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单位没有或很少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但市场经济却不仅使国有企业有了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和明确的责权利,而且还出现了一大批拥有自己小集团利益的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当承认,市场经济本身所固有的这种利益驱动和竞争性是法人犯罪产生的重要经济原因。”[12]又如,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往矿产资源大多由部属企业独占的格局受到了新的生产关系的严重冲击,地方政府要扩大资源占有量,以壮大地方矿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乡镇和农民也迫不及待要染指这些国有大矿,于是就出现了一些乡镇和群众无视国家法律、公然抢采国有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13](2)某些政策环节的失误。如农村实行后,在林区片面搞分林到户,一时社会上流行起“要想富,上山去砍树”的口号,致使50年代我国营造的森林在短时间内又遭到了严重破坏。[14](3)法律的不完善。如在1997年新刑法修订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缺乏刑法上的对应规定而落入“口惠而实不至”的境地[15].新刑法修订后,仍然存在一系列的立法不足,对此,后文还将详细加以阐述。(4)执法机制的不健全。正如有的香港学者所指出:实践中符合环境资源犯罪条件的案件不少,但由于环境资源刑事执法不到位,因而判处很少,这说明中国内地环境资源刑事执法的能力和表现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一是环保机关的办案人员的环境刑法知识不足,对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把握不准,很多时候对那些本来构成犯罪的仍然以为不构成犯罪。二是环保机关出于部门保护主义的考虑,以罚代刑严重,对明知已构成犯罪的案件也不移交司法机关,只作出罚款了事(因为按照很多地方的做法,上缴财政的罚款可返还部分给主管单位)。[16]
2、从犯罪分子本人看,存在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就主观原因而言:(1)唯利是图的犯罪动机是很多犯罪分子走上环境资源犯罪道路的重要诱因。环境资源犯罪分子很少是为危害环境而危害环境的,他们大多是为了从危害环境资源的犯罪活动中牟取暴利。有的犯罪分子正是在这种利益驱动下,公然置国家法律、法令于不顾,大肆从事破坏环境和污染环境的犯罪活动。特别是在那些盗伐滥伐森林、非法捕杀珍稀动物等破环自然资源的案件中,更是如此,如建国以来我国首例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喻明李、郭发平等人非法猎杀大熊猫、倒卖大熊猫皮一案,犯罪分子明知大熊猫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珍稀动物,但因打听到大熊猫皮可以卖高价赚大钱,遂无视法律的规定,互相勾结,共同策划,从枪杀、剥皮、窝藏、验货到运输,形成一个锁链式的犯罪团伙。[17](2)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是导政许多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如1981年7月2日,湖南省邵阳市合成洗涤厂供销科仓库保管员朱世斌,在负责烷基苯注入四号和一号贮藏的过程中,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卸完后未按操作规则将四号贮藏的底阀关闭即下班回家,致使四号罐的烷基苯流入一号罐后溢出。事故发生后,朱世斌并未吸取教训,于同年7月14日再一次负责卸烷基苯注入四号罐和一号罐,事前只对贮罐内的原剩余烷基苯量做了粗略估计,就开始卸料,致使烷基苯从四号罐顶部溢出。以上两次泄漏事故共流失烷基苯12.5吨,发现后从泡花碱下水道回收流出的烷基苯3.6吨,实际流失8.8吨,价值人民币13500余元。流失的烷基苯严重污染了邵水河。后朱世斌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个别党政领导和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漠,或不严肃执法,也是导致或纵容环境资源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江西省某村村委会主任俞某以村委会名义向镇政府申请砍伐林木500立方米,而时任该镇党委书记的梅某由于法律意识淡漠,擅自在报告上越权批示,导致了1997年1月至3月923.677立方米天然阔叶林被滥伐,2月20日当俞某知道公安机关将调查此案后,向镇政府提出采伐800立方米的申请,以掩盖其滥伐林木的行为。梅某在明知这是违法的情况下,为包庇犯罪,擅自签批了该申请,并把签批时间提前到1996年12月30日。后梅某、俞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逮捕起诉。[18]又如,2000年四川省蒲江县大兴镇党委镇副书记兼治安室主任宁某、副主任熊某、林业站长叶某等在查处非法毁林案中多次将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案件不向司法机关移交,而是以罚代刑,擅自罚款了事,甚至有时因为熟人关系罚款也省了,致使该镇盗伐林木之风盛行。后宁某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19]
就客观原因而言,国家有关环境资源犯罪的法律宣传不够,致使一些犯罪分子触犯了刑律还不知道。例如,笔者曾在某县人民法院收集了两个案例:一个是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一个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前者的基本案情是:一个山村中的老人用粘有桐油的竹签围成一圈,以活老鼠为诱饵,猎捕鹰五只,公安机关查获后,经送往某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鉴定,这五只鹰属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后者的基本案情是:一农民收购了一些蛙类准备去外地出售,但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送某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鉴定,其中有不少属虎纹蛙,是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司法机关据此分别对二被告定罪判刑。在庭审中,二被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但觉得冤的是他们都不知道这些动物属国家野生保护动物。可不,如果连办案人员都要送有关专门机构鉴定才能判断是否是国家野生保护动物,对那些常年居住在深山里的农民,要他们准确地知道何为可猎捕可收购之动物,何为国家保护的不可猎捕不可收购之动物,也确实为难他们了。又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公布实施的《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滥伐林木罪的对象也包括农民自己栽种的成片林木,而实际上由于对此规定宣传不够,很多人可能根本就不知道有此规定,因而走上犯罪道路。如马某在荒坡上自行开荒,种了三亩火炬松,由于这片树林经常被人偷砍、盗伐,又不能给家里增加收入,马某一怒之下砍了这片幼林。由于马某擅自采伐林木没有达到该罪“数量较大”的标准,所以才没有以滥伐林木罪论处,只由当地的林业局作了行政处罚。[20]
3、从周围环境看,有这样一些因素值得考虑:首先是周围整个环境都缺乏法律意识,从而助长了环境资源的犯罪。这里,不妨引用一个《人民日报》1993年12月21日报道的案例,文章的题目叫“从捕蝶到被捕”,说的是曾被新闻媒介誉为“中国十大收藏家”之一的刘敬槐竟是一个大肆非法捕杀并走私珍稀昆虫的犯罪分子的故事。事情是这样的:现年58岁的刘敬槐原系武汉某织布厂工作,1981年退体后,他迷恋上蝴蝶标本的采集收藏,便自费到四川、云南、贵州省等地山林大量捕杀珍贵蝶种,继而捕杀各类昆虫。至1989年,他和他的徒弟、汉西车站货物临时工湛安明非法捕杀近万只,品种达300余种,其中不少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昆虫。不久,刘、湛由收藏、交换发展到在国内大量非法出售,同时向国外、港台走私珍贵昆虫标本。经初步查实:1988年至1993年3月,他俩共捕杀各类蝴蝶2000余只,其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中华虎凤蝶1100余只,含国家重点保护在内的各类昆虫2354只。自1988年始刘敬槐以邮寄的方式13次向某国标本商人走私蝴蝶标本1378只,其中属国家二级保护的393只;走私昆虫标本2354只,共非法获利3.9万余元。如此大量非法捕杀并走私珍贵野生动物,严重破坏野生资源,致使生物资源外流的案件,实属罕见。问题是,此种犯罪为何能持续10年并愈演愈烈?主要就是法律意识差的原因。刘敬槐本人只知道“到处都在捕杀、出售,我为什么不能搞呢?”同时,刘的采集收藏以及对某珍贵蝶种的首次发现,引起了一些新闻单位的极大兴趣,1987年至1993年6月,数家报刊、电视台先后对刘进行宣传报道,直到案发调查时,文章作者、编辑才知道这“捉虫子”也犯法。正是这些报道“招蜂惹蝶”,交换者、收购者、走私者也纷至沓来,使刘敬槐越陷越深。刘敬槐多次举办过个人收藏及蝶画展览,各展次均有人观瞻,但谁也不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早有规定,即使出于展览目的而捕杀也要取得“特许猎捕证”,就是对非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猎捕也要取得“狩猎证”并限量才合法。另外,对刘的行为,有关专家和主管部门从无人过问。据刘交待,有的专家从报上得知或看过展览,还来信鼓励,或要求交换,或寄钱收购,他第一次出售标本就是因某专家的介绍。刘敬槐曾向海关去信询问昆虫标本出口手续,海关复函竟称“信中所谈事项不属海关范围。”而《野生动物保护法》明文规定“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并规定了动植物标本属禁止出口之列。然而,几年来刘敬槐写明“昆虫标本”,大量邮寄昆虫标本出境,竟无一被截获。《野生动物保护法》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但事实上有些标本公司的各种单据上公然写着国家重点保护昆虫名称,却从来无人过问,难怪他们的生意越做越大,进出畅通无阻。难怪刘敬槐数年走私乐此不疲,并发展到完全按国外标本商人要求的季节、地点、品种捕杀。可见,刘敬槐走到这一步,与他周围的环境亦不无关系,如果早有人提醒他一下或早被查处,他也不至于陷得如此之深。
其次,特定的生存环境和饮食文化也滋生环境资源犯罪。如在有的矿区和山区,地理环境恶劣,交通运输不便,不具备发展副业的条件,又随着人口的过快增长,群众的生活十分困难,因此,盗采、滥采、抢采矿产资源和盗伐、滥伐森林资源等违法犯罪活动就十分严重。又如,在一些地区,盛行吃野生动物,认为那是大补,从而为非法捕杀、贩卖、收购野生动物提供了巨大的市场。
最后,执法不严也给周围传播了一些错误的信息。如在不少地方,吃野生动物一条街,饭店门口招徕顾客的广告上公然写着某些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单,但就是无人查处,久而久之,就给人形成了一种好像这根本不是犯法的印象。又如某国家级野生动物保护区的野生动物品种齐全,但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山上山下建起了不少饭店和招待所,它们都推出了野味菜,而出售的都是附近山民偷猎捕杀的珍贵野生动物,多年来却无人查处。
第二节 环境资源犯罪的对策
1、立法对策
要从内容到形式完善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的法律体系。就内容而言,又包括两方面:一是要完善与环境资源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行政管理法规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环境资源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行政从属性,刑法中规定的环境资源犯罪均以违反一定的行政法规为前提和基础,因此行政法规的完善就显得格外重要。另外,象前面提到的非法捕杀、收购珍稀野生动物的犯罪之所以十分严重,与吃家们不无关系,正如刑法中打击拐卖人口同时也要打击收买人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打击也要打击一样,我们的法律在打击非法捕杀、收购珍稀野生动物犯罪的同时,也要对那些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追究适当的法律责任,初步考虑,可以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此类行为加以规范。二是要完善现行刑事立法。1997年新刑法虽然在环境资源犯罪的立法上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然存在不少缺陷。如:(1)法条之间不协调,例如,按照第151条的规定,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最高刑可至死刑,但根据第341条的规定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最高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两者的刑罚不协调。(2)有些该规定为犯罪的没有规定,如施放噪音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拒不执行限期治理和停业、关闭决定以及其他抗拒环保行政监督的行为,[21]还有那些违反有关环境资源法的禁止性规定,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行为,[22]等等。(3)有些条文规定不严谨,给法的适用带来困难。如第341条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此处“国家重点保护”和“珍贵、濒危”属同义反复,因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都是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也只有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才受国家重点保护。[23]现在这种表达方式,很容易使人误解为有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不受国家重点保护的,这显然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不符。而且国家只有一个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并没有一个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名录,在刑法中使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概念反而给刑法的适用带来歧义。又如,第338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没有区分故意排污和过失排污,将两种性质不同的排污行为规定在同一个法定刑幅度内,显然不科学。此外,在“非法采矿罪”等条文中也存在使人困惑之处。[24]
若从更广一点来看,环境资源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还涉及此类犯罪的一些刑法总则问题和刑事诉讼程序问题。如:关于刑罚,现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法官对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分子除判处刑罚外,还附加罚其栽树的判例,[25]笔者认为就目前的法律而言,这种判决并无充分的法律依据,因为在我国的刑罚种类中,并无此种附加刑,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也只针对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不包括国家的损失。虽然在我国的《森林法》中有此类规定,但那只是行政处罚,并不能自然适用于刑事案件。实际上,在国外,象这类附加刑是广泛存在于环境资源犯罪中的,包括履行社区劳动,清除污染物,命令暂时停业、撤消从事某项活动的执照,公开其犯罪记录,等等。[26]我们可以考虑增设一些这样的附加刑,并相应地减轻犯罪分子的主刑,这样无论从刑罚经济性还是从减少受害人包括国家的损失看都是有好处的。再如:关于环境犯罪案件的起诉人资格、举证责任分配、因果关系的确定等,也需要加以专门研究。[27]
在完善环境资源刑事立法时,还有必要谈谈立法的形式问题。我国的立法传统是不在其他行政法律中单独设罪定刑,这就造成了有的环保行政法律往往在“法律责任”中对需要犯罪化的行为来一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立法方式缺乏可操作性,不符合刑法明确性的要求,因此今后不宜采取这种方式,具体选择有二:一是在颁布行政法律的同时,颁布一个刑法修正案之类的刑事法律与之配套,二是直接在行政法律中设罪定刑。目前后一种方式还未曾见过,但笔者主张,这也许是一种更合适的方式,因为放在一起规定,不仅有利于与相关的法律责任相衔接,而且还有利于普及和宣传法律。也许有人会说,那样会肢解我们“统一”的刑法典,但事实证明,“统一”的刑法典只不过是某些人的幻想而已,难道修正案和决定之类的立法方式就维护了统一的刑法典了吗?
2、执法对策
法律在立法者制定出来时还只不过是一株幼苗,它的形状长成何样,它的枝头伸向何方,还得看执法者这一园丁如何栽培。这就是卡多佐所谓的“法律的成长”。在执行环境资源犯罪的立法时,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来保证法律得到健康的成长:
(1)提高执法质量。执法者要严肃执法、文明执法,要树立“执法的最高境界是无罪”的思想,惩罚犯罪不是目的,预防犯罪才是目的;决不能在打击犯罪中夹杂创收、报复等不正当的动机,也不能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执法要一以贯之,不能忽冷忽热,要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执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要因时因地,抓住主要矛盾,如针对特殊区域、特定季节对相关的环境资源犯罪进行重点防治;要针对执法中发现的犯罪原因和一些深层次的因素,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2)树立正确的刑事政策观。首先,要准确理解和遵循“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要找到平衡,不能为了打击犯罪就不择手段,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其次,要充分发挥刑事政策调节法律刚性的积极作用,在现有法制的篱笆内,尽可能地实现公平、正义。以“违法性认识”为例,由于我国刑法对此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一直实行“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但对于环境资源犯罪这类与伦理道德没有必然联系的行政犯(法定犯)而言,并不公平,特别是在我国某些还处于“前现代”的边远山区,对于那些确实不知道某种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而捕杀的,应作无罪处理,因为此时他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无所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刑法第14条关于故意的定义)。退一步,如果司法实践还走不到这么远,至少也应对此种情况从轻处理,能缓刑的缓刑。再如,在一些环境污染受害者因问题得不到解决而采取过激措施的案件中,就要考虑到事出有因,尽量做从轻甚至无罪处理。
(3)作好司法解释工作。刑法中有关环境资源犯罪的条文中,有许多诸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情节严重”等模糊用语,司法机关应当尽快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并公之于众,既指导和统一司法,又能让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知道行为的尺度,从而具备法治社会的“可预期性”。但时下这一工作还有很多没有完成。例如,关于什么是刑法上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目前司法实践中参照的是1987年国家环保局的《报告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但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暂行办法》只是一个行政规章,并不能自然地对司法机关有约束力。[28]
(4)加强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协作。如前所述,实践中经常存在环保机关“以罚代刑”的错误做法,这要么与环保机关的刑事法律知识不足有关,要么与本部门利益有关。针对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不移送司法机关的现象(不只环保机关,在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同样存在此种现象),国务院曾在2001年7月颁布过一个《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此应严格执行。再者,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具有一些自己的特点,有关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如何尽快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建立与环保机关的协作机制,对确保此类案件的成功侦破、起诉和审判都有不可小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