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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工商贸企业特点,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在巩固前一阶段隐患排查治理成效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及主要内容
通过开展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整治百日大会战,进一步推动工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大及以上事故。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大宣传、大普及。充分利用橱窗、板报等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事故案例、“百日大会战”动态,促进安全生产宣传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营造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氛围。
(二)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在企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确保隐患排查率100%,隐患排查制度建立率100%,一般隐患整改率100%,重大隐患公告公示率100%,县级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年内整改销案率95%以上。
(三)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大培训、大教育。在企业开展全员安全知识培训,做到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企业新工人安全培训率100%。
(四)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大检查、大督办。结合安全生产整治百日大会战,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安全管理机构建设、责任制落实、安全规章制度执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落实、应急管理、事故查处与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督办检查。
三、整治的重点
(一)机械企业:防高温、防汛、防异常天气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输送、储存和使用等环节防泄漏、防中毒窒息和防爆炸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锅炉、起重机械、工业管理等危险性大的设备和密闭的涂装作业等场所安全状况;各类机械设备的防护装置,电气设备的安全状况。
(二)冶金企业:防高温、防汛、防异常天气措施的制定、落实和应急演练;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输送、储存和使用等环节防泄漏、防中毒窒息和防爆炸的防范措施是否有效、落实;潮湿季节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潮湿物体接触发生喷溅和爆炸的防范措施是否有效、落实;预防冶炼炉爆炸喷溅、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进行演练和改进;工业动火、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环节的审批、监控制度是否得到认真执行及进行整改。
(三)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消防通道设立情况;消防安全设施配备情况;特种设备的定检情况;高温天气防火灾、防触电、防雷击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防坍塌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室外安装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防火灾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情况。
(四)其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生产一线职工与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执行情况;企业周边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四、活动时间及安排
集中整治时间:2011年5月23日至9月31日
(一)宣传动员阶段(5月23日—6月5日)
各地、各《**县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整治百日大会战实施方案》安监局 2011-07-31有关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机构,落实专人,召开专门会议,层层安排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6日—7月20日)
企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带队,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开展自查,每一项检查都要做好记录,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严格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对隐患无法整改又不能保障安全的,要自行停产停业。7月10日前,各企业要将自查情况分别上报所在地安办和县安监局。
(三)集中整治阶段(7月21日—9月14日)
各地在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企业的整改方案进行评估,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办检查。要建立重大隐患报告销案制度,各地对企业排查出来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帐,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直至重大隐患消除为止;对于排查出来的重大危险源,要督促企业制定行之有效的监控措施,并定期进行督查。
(四)总结验收阶段(9月15日—9月31日)
各地、各有关企业要在安全生产整治百日大会战活动结束前,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对好的经验要及时推广,对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要通报批评。要严格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原则,针对夏季暑期长、气温高、事故多发的特点,部署安排好下一阶段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强化领导。各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百日安全大会战”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大力支持,保证人、财、物落实到位,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在整治工作中要把握组织检查、查处隐患、监督整改三个关键环节,确保“百日大会战”活动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地、各有关企业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下发具体活动方案,明确活动重点内容、要求和责任。要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逐项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妥善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
一、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落实“两大责任”
(一)认真落实区局的安全监管责任,明确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及各环节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监管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基础。
(二)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要求,企业自身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把企业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督查企业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企业自身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担起应尽的社会义务,实行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安全生产的责任和要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监管人员个人及操作者层面。
二、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四大机制”
(一)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和隐患整改台账,做到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期限“五落实”。对排查出的隐患实行“零容忍”,发现一处整改一处,不能及时整改的建立台账,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分类建档、分类实行动态监控和管理,落实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制定专门的应急救援预案。
(二)建立健全“打非治违”长效机制。保持对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查处的高压态势,进一步把各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继续推向深入,巩固“打非治违”成效。
(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调度机制、专家会诊机制、挂牌督办机制、验收消号机制、上学歌检查机制等机制建设,努力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四)落实挂牌整治重大安全隐患长效机制。实行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五个一”工作制度,做到一个隐患一名责任领导,一套整改方案,一个责任单位,一个整改期限,促使重大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确保安全生产万无一失。
三、深化专项整治,加强“六大检查”
(一)防火。加强粮食企业电气设备、老化线路、油气管线等防火改造,加大对外租设施、文化娱乐、宾馆饭店、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在建工程施工现场以及易燃易爆等重点防火单位的安全管理,落实消防责任,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切实做到全体干部职工消防法规应知、消防设施设备应会。形成一套管理机构健全、监管职责清晰、标准规范配套、设施设备达标、日常监管工作到位、责任追究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机制,切实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防汛。健全完善防汛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制,抓好防汛检查,疏通排洪管网和沟渠,防范城市内涝,治理泥石流和滑坡扇区,落实防汛减灾措施,做好安全度汛物资、人员、预案救援演练和应急值守等各方面准备。要与气象、水文等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建立灾情预警监测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严防次生灾害和事故发生,确保粮食安全度汛。
(三)设施设备。建立“谁检查、谁负责”的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设施设备作业培训和运行前安全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消防安全隐患,确保设施设备完好。严格执行各类仓储设施设备操作与维护规程和使用要求,安全运行。建立科学、规范的仓储管理机制,突出以“防触电、防倒塌、防崩仓”等为重点的预防工作,未经培训、未掌握设施设备使用性能和安全要求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规范作业流程,加强对作业现场管理,及时清理粉尘,杜绝私拉乱设电线的现象,防止烘干机烘房垮塌和烟道残留物燃烧事故发生。
(四)危化品和熏蒸作业。严格执行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制度和使用规范,药剂室要严格执行“双门、双锁、双人”管理制度,杜绝药剂与器材混存,企业熏蒸、处理过期药剂和残留药渣要履行备案手续,加强熏蒸浓度监测和作业管理,熏蒸期间现场设立安全警戒线和配备监督人员,进仓至少要有两名佩戴合格防毒面具的技术人员同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五)防尘防爆。各粮食加工生产企业、涉及粉尘防爆的仓储企业要按照《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等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操作,加大培训力度,使企业员工能够科学辨识粮食企业生产作业空间粉尘爆炸存在的危险因素,一线操作人员能熟练掌握粉尘防爆的基础知识和操作原理,确保粉尘作业环境生产安全。
(六)粮食作业和储粮安全。合理安排粮食收购、出入库作业流程,加强收购和出入库现场管理,认真贯彻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落实科学保粮措施。加强公务用车、库区人车分道管理,严禁超员、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加强车辆日常保养和维护,从严治理车辆超重、超期营运,落实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行车安全措施,保障行车安全。严格执行仓储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统一标示标牌,健全管理账表账卡,科学选择储藏技术,规范日常仓储管理,加强库存粮情监测,及时处置储粮安全隐患。
去年10月份以来,各单位结合整改基层建设暨岗位责任制大检查查出的问题,狠抓岗位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狠反“三违”,进一步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
一、主要工作
(一)领导身体力行,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工作。娄铁强副指挥对三塘湖作业队伍的保温措施、冬防应急物资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对三塘湖劳保服装提出了具体要求。赵明方副指挥一直亲自主持石化厂顺酐溶剂吸收及尾气循环改造和溶剂油改扩建项目,多次召开项目协调会,并深入石化厂检查指导工作,目前顺酐溶剂吸收及尾气循环改造项目已顺利开厂,实现了“五个提高”,达到了“四个第一”。佟德安副指挥先后深入钻井一公司、井下公司、油建公司、特车公司、石化厂、能源公司、__石油大厦集团、能源公司、工程技术研究院等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钻井三公司、油建公司等单位领导分别远赴柴达木盆地、兰郑长管道施工项目进行工作调研、现场办公和安全检查。
(二)认真落实冬防保温措施,保证冬季施工的安全。钻井一公司、钻井二公司、钻井三公司、井下公司等单位根据冬季生产特点,积极储备冬防保温物资和油料,制定井控设备设施、柴油机、管线等冬防保温标准并严格检查落实。工程技术处等专业板块部门对所管辖单位冬防保温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为加强外部市场和边缘作业区域的冬防保温工作,市场管理处和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有关人员到玉门、陕蒙等外部市场作业区域进行专项检查。针对三塘湖油田气候特点,及时研究为三塘湖油田的施工人员配备专门防风御寒的劳保服装,保证员工的健康安全。
(三)认真整改基层建设暨岗位责任制大检查查出的问题。各单位按照公司下发的关于大检查查出的问题、隐患和提出的建议的整改或改进的文件要求,制定整改方案,研究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工程技术处、市场管理处、多元经济发展处等专业板块部门对所管辖单位的问题整改进行了复查。钻井一公司、井下公司成立问题整改领导小组,制定整改推进表,落实责任人、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日期,保证问题得到顺利整改。矿区服务事业部下发文件,并进行监督跟踪,保证问题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保卫处交通科、消防科对各单位大检查有关交通消防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跟踪整改。目前大检查查出的347个问题已经全部整改完毕。
(四)继续深入开展反“三违”工作。公司重点对钻井一公司、井下公司、供水供电处、油建公司等单位在三塘湖区域的作业队伍进行了检查,共查出各类问题25项,各单位查处违章行为12起,进行电气线路专项检查,查出问题42个,目前问题已全部整改。钻井一公司、井下公司、能源公司等单位结合冬季安全检查,开展以“反麻痹、反松懈、反违章、保安全”为主题的夜查。10月份,公司各单位共查处违章203起,处罚145人,罚款金额40050元,批评教育152人次,停工学习4人。其中,基层查处违章起数占总违章起数的64%,基层反“三违”的积极性大幅度提高。
(五)认真组织井控检查,完善井控管理制度。工程技术处与质量安全环保处针对今年出现的几次井控险情,派专人到台南、涩北等三高地区检查指导井控工作,并修订完善台南、涩北井控实施细则和钻井施工技术措施。钻井一公司协同工程技术处对鄯善区域的15支钻井队,进行了防喷演习检查。钻井二公司配合井控巡视组,对所有施工井队展开地毯式的井控演练,并对井控设备、冬季保温、电气安全、应急预案、人员资质以及制度执行进行了详细的检查。
(六)加强交通安全检查和车辆管理,加大驾驶员和车管人员的培训力度。保卫处认真开展路查和gps监控工作,重点对312国道及长途车辆进行了检查和监控,共查出各类违章8起,全部进行了严肃处理。各单位对车辆安全带使用情况进行了普查,共检查车辆578台,加装、维修安全带56条,新装gps终端33个,排除运行故障101个。对三塘湖特车公司原油运输车辆和长途搬家车辆、井下公司三塘湖特种车辆等进行了现场检查,查处问题和隐患11项,违章4起,查出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对录井公司、机械厂、__石油大厦等4个单位90名驾驶员及车管人员进行了冬季交通安全教育,并于 10月26日 对__大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对查出的9个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
(七)组织开展“119消防宣传日”活动。各单位认真开展“119消防宣传日”活动,通过办展板、挂标语、发放传单等形式,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消防理念。11月8日公司举办106人参加的消防安全管理知识讲座。井下公司举行夜间公寓消防应急疏散演习,哈密物业公司积极宣传火灾逃生自救知识,组织职工和幼儿园孩子到基地消防支队参观演练,特车公司、物资供应处开展消防灭火演习,演习组织严密、指挥到位、配合紧凑,既提高了消防意识,又锻炼了职工队伍。对使
用液化气的场所进行了拉网式检查,共计检查液化气瓶344个,天然气管线 168km ,发现有问题气瓶54个,其中过期气瓶32个,未校验气瓶22个,漏气111处,管线老化104处,所有问题于
10月16日 前 已整改完毕。
(八)认真落实环保和职业健康工作。井下公司、哈密物业公司、石化厂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制定详细的清洁生产方案。钻井、井下施工作业单位严格现场环境保护管理,按要求配备使用环保设施,将作业过程中的废液、污水、废渣拉运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处理,减少了环境污染。供水供电处认真落实国家、地方政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要求,清查了饮用水水源存在的污染源,提出了污染源清理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公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建议。钻井一公司、井下公司、供水供电处等单位组织86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员工进行了职业健康体检。钻井一公司、油建公司认真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对11个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进行了监测。
(九)hse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顺利完成。根据集团公司统一部署安排,公司和各单位认真及时召开动员会,成立项目组,制定详细推进方案,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hse信息系统建设会战,提前完成了上线任务。
(十)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安排物资供应处、钻井一公司、井下公司等单位对集团公司采购物资质量抽查发现的不合格品进行了清理,要求生产厂家进行整改。矿区服务事业部对哈密物业公司、鄯善物业公司、石油医院进行顾客满意度测评。
(十一)认真开展节能工作。公司于 11月9日 召开贯彻集团公司节能会议暨安排部署公司节能工作视频会,对节能节水工作进行总结,对十一五后三年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哈密物业公司、节能监测站对哈密物业水管网进行复测,复测管网漏失率8.5%,达到集团公司城市管网漏失率小于20%的要求。各单位积极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设计时充分考虑设备的实际使用负荷来确定设备的装机容量,避免了“大马拉小车”的现象。
二、存在的问题
10月份以来,虽然安全形势相对稳定,各项工作开展顺利,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共发生一般爆炸事故1起,卡钻事故1起。
(一)井下作业公司“10.11”爆炸着火事故
事故经过:20__年10月11日约13:10,井下公司三塘湖牛东生活点员工就餐完毕,13:30分三名厨工将厨房餐具洗刷收拾完,厨工王强关闭排气扇锁闭厨房操作间,厨工沈延彪到操作间后面关闭液化气气瓶。14:25分随着一声巨响,生活点厨房操作间爆炸解体,爆炸冲击波将紧靠操作间的电开水炉推倒,开水溅到 4米 开外正在洗碗槽旁边洗碗员工华右胳膊肘处,造成约 1cm 2浅度烫伤。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厨工沈延彪没有将液化气瓶阀门关严,由于灶台开关处漏气,操作间内部运行的大功率开水炉在自动启动时产生的火花,将泄漏的液化气点燃,导致爆炸事故发生。
事故的间接原因:一是井下公司三塘湖项目部未及时发现并整改灶台漏气隐患;二是房间未安装排气扇和报警器联动装置,致使可燃气体未及时排出,导致气体聚集到爆炸极限范围之内;三是井下公司三塘湖项目部食堂的用气安全管理规定不完善,存在管理盲区。
(二)钻井一公司30555钻井队牛东9-81井卡钻事故
事故经过:该井于20__年9月20日14:30钻进至井深 1499.07米 单根打完,循环划眼准备接单根时,水龙头鹅颈管盖板垫子刺漏,当卸方钻杆抢修完之后开泵时,井口不返泥浆,环空堵死,反复活动无效卡钻。卡钻后通过爆炸松扣打水泥,填井侧钻。当 9月28日 16:30定向侧钻至井深 1491.62米 划眼过程中,突然憋泵,上提钻具遇阻,上下活动钻具无效,导致再次卡钻,卡钻钻头位置 1479.23米 。第二次卡钻之后,采用泡酸、套铣、震击等措施,都不能解卡,最后打水泥填井侧钻。此次事故共计损失时间651小时,报废钻井进尺 186.91米 。
原因分析:一是地层胶结较差,属破碎地层,易垮塌,地层突然垮塌造成卡钻;二是三开采用 152mm 钻头,井眼与钻具环空间隙小,大块岩屑无法正常携带出地面;三是钻井液为无固相甲酸盐体系,悬浮能力不强,防塌能力较差,携带岩屑不充分。
三、下一步重点工作
今年还有最后45天,钻井、井下施工作业队伍除青海之外,大部分都停不下来,所以公司生产经营任务比较繁忙,这段时间是公司全年工作的收尾阶段,也是各类事故的易发期,公司各主要施工作业区域都处于戈壁荒漠区域,冬季天气寒冷,给野外施工作业带来很多不便,因此为了实现公司的安全收尾、和谐收尾、清洁收尾,全面完成今年的安全生产任务,保证不出事、不添乱,各单位要结合贯彻学习“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管理,细化措施,抓好落实,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狠反“三违”,确保冬季安全生产。
1、进一步落实冬防保温措施。重点是三塘湖、玉门、青海以及国外市场的冬防保温工作,要为员工提供必备的劳保服装,认真做好生活应急物料的储备和应急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冬季施工安全。
2、强化监督检查,狠反“三违”行为。重点对要害部位以及特殊施工、临时作业现场,特别是钻井、井下作业现场、夜间值班场所、夜间行车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违章要进行严肃处理,起到“查处一起、教育一批、震慑一片”的效果。
3、切实加强对边缘地区、薄弱环节的管理。要把安全管理重点放在交接班会、午后、黄昏、夜间等容易发生事故的关键时段,特别是中午两点左右、午夜等员工容易疲倦、思想意识弱以及反应迟钝的时间段,把好监督关、教育关、提醒关,要反复抓、抓反复。
(二)严格做好井控工作。认真汲取“12.23”事故教训,重点做好台南、涩北等外部市场“三高”区域的冬季井控工作,针对重点施工区域的特殊性,与业主及时沟通,制定切实可行的井控措施和方案,严格落实井控工作九项管理制度,确保井控安全。要开展一次以井控设备、冬季保温、应急物资、制度落实为主要内容的井控自查自改,公司在第四季度检查考核中将对各单位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复查,确实保证冬季施工的井控安全。
(三)做好以“八防”为主的冬季安全生产。重点是防井喷事故、防交通事故、防爆炸着火事故。各单位要制定切合实情、操作性强的冬季安全生产措施并严格落实。基层队站要对员工进行冬季安全生产和设备保温等内容的培训,切实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保证冬季施工不出一次事、不冻伤一个人、不冻坏一台设备,保证队伍的整体平稳运行。
(四)抓好冬季交通安全工作。要对驾驶员和车管人员进行冬季行车培训和教育,提高驾驶员处置危机情况的能力。重点做好三塘湖、外部市场等边远区域和边缘路段的交通安全,加强道路风险识别,严格控制和审批长途车,不该出的车一律不出,狠抓违章驾驶、酒后驾驶、无照驾驶、行车不系
保险带等,确保冬季交通安全。
(五)认真抓好消防安全重点工作的落实。继续对各单位旧房屋、旧厂房旧电器线路老化、负荷情况的检查和整改工作。对三个钻井公司、井下公司的作业场所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六)做好20__年qc成果的准备工作和质量回访问题的落实整改。认真总结qc小组活动开展情况,组织qc活动小组成果,做好参加公司qc成果会的准备。认真落实公司上半年质量回访有关问题的整改工作,力争给所有用户一个圆满的答复。
(七)认真开展节能工作。进一步分解量化20__年及20__-20__年节能节水考核指标,核实20__年重点节能节水项目的应用,编制20__年节能工作推进大表。各单位要对照集团公司《关于开展20__年度节能节水型企业考核工作的通知》中考核评分表的要求,编制考核细则,组织对节能节水型企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上报公司节能节水型企业建设自评考核报告。
(八)认真做好迎接自治区和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工作。自治区、集团公司一年一度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工作已经开始,其中,自治区考核组于 11月20日 到鄯善对公司20__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请党委工作部、人事劳资处、企业管理处、规划计划处、财务资产处、工会及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认真按照考核标准(已经印发给各部门)逐项做好准备工作,并由部门负责人带领有关业务人员于11月19日前赶到鄯善迎接检查。钻井一公司、井下公司、特车公司、石化厂、鄯善物业公司等单位做好迎检准备。集团公司的安全检查考核也将于近期前来检查,请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前做好准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除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缺席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信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信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信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防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消防车信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分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它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完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
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信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信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它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信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它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信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信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说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信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它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它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它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它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标准
(试行)
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地、县(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包括列入重点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
文物保护单位不适用本标准。
1.2使用方法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至少每季度按照本标准检查一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见附录A),在下一季度的前十天上报消防支队或消防大队。
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单位应当每月按照本标准检查一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在下月的前十天上报消防支队或消防大队。
1.3法律责任
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对检查工作和《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意见报告书》或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发现不执行本标准的,公安消防机构应按照《****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1.4实施与解释
本标准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试行期一年。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地区公安消防支队解释。
2.消防安全责任
2.1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2.1.1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在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1.2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2.1.3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车间、班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2.1.4确定部门、班组、岗位消防负责人。
2.1.5每年根据工作实际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存档备查。
2.1.6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2.1.7落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
2.1.8根据消防法规建立专职消防队。(见附录B)
2.1.9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2.1.10火灾隐患及时整改、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解决。
2.1.11职工超过4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
2.2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2.2.1单位应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主管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在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2.2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3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2.2.4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2.2.5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2.2.6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2.2.7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2.2.8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2.2.9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2.10消防安全管理人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2.2.11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上述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2.3涉外责任
2.3.1实施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2.3.2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2.3.3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通道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2.3.4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通道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有关合同和文件应存档备查。
2.4重大活动责任
2.4.1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2.5建筑施工责任
2.5.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2.5.2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责任单位认真履行职责。
2.6专职消防队职责
2.6.1配备足够的队员。
2.6.2执勤人员值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
2.6.3营房设施符合要求。
2.6.4配备足够的消防装备和器材,保持装备器材完好。
2.6.5制订灭火作战预案,开展灭火作战演练。
2.6.6进行灭火战术、技术训练。
2.6.7服从公安消防机构调度。
2.7义务消防队职责
2.7.1配发必要的安全保护用品和个人灭火装备。
2.7.2定期学习消防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
2.7.3队员熟悉常用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2.7.4队员熟悉基本的救人、物资疏散方法。
2.7.5制定灭火计划并组织实施演练。
3消防安全管理
3.1基本要求
3.1.1凡符合《****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登记。
3.1.2各单位内部应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3.1.3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
3.1.4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公布施行,并存档备查。内容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及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3.1.5员工熟悉并遵守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会报火警,会自救逃生,会使用消防器材。
3.1.6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举办。
3.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
3.2.1建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台帐,明确责任人和控制措施。
3.2.2库房电气设备符合防爆要求,灯具下不得堆放物品。
3.2.3库房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或带入火源。
3.2.4库房设置了相应当的防爆、防静电及泄压设施,并能完好使用。
3.2.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地点符合要求,库房通风良好,无被阳光直射。
3.2.6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存放,物品标识明显,放置规范。
3.2.7进入库房的车辆安装防火罩,库房及库区不得停放、维修车辆。
3.2.8进入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防爆。
3.2.9装卸操作人员应穿着防静电的工作服、衣帽,使用无火花工具。
3.2.10库房内不得进行实验、分装、打包操作。
3.2.11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车辆应配备灭火器,悬挂危险物品标志,安装静电接地和阻火设备。
3.2.12生产岗位存放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超过了一天的使用量。
3.2.13各类容器无损坏、滴漏现象。
3.2.14高层建筑或者地下建筑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3.3仓库管理
3.3.1仓库新职工应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内部考试合格上岗。
3.3.2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
3.3.3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
3.3.4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3.5库存物品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3.3.6甲、乙类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3.3.7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存放在安全地点。
3.3.8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
3.3.9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米。
3.3.10库房内需设办公室时,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公安消防机构的同意。
3.3.11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均安装防火罩。
3.3.12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3.3.13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经单位消防安全归口部门批准。
3.3.14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维修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单位消防安全归口部门批准后进行。
3.3.15在丙类固体物品库房不得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低温灯具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3.3.16仓库内不准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
3.3.17照明灯具下放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3.3.18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和冰箱、电视等电器。
3.3.19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3.3.20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3.3.21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3.3.22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内部办理动火证,按动火制度严格管理。
3.3.23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
3.3.24库区以及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3.3.25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3.3.26库区的消防车通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3.4集体宿舍管理
3.4.1在车间、仓库、公共娱乐、易燃易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4.2集体宿舍应按消防法律法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消防器材不得挪作它用。
3.4.3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线路,临时用电应由专门电工敷设,用完后立即撤除。
3.4.4严禁使用碘钨灯、电炉等大功率高温照明灯具和电热设备。
3.4.5不应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或用明火做饭。
3.4.6宿舍及疏散通道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
3.4.7严禁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3.4.8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或从事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3.4.9夜总会、歌舞厅、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除值班人员外,顾客、员工严禁留宿。
3.5重点部位管理
3.5.1根据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合理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3.5.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
3.5.3确定重点部位的防火措施,有无违章现象。
3.5.4消防控制室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
3.5.5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清楚、完整。
3.5.6值班人员熟悉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事故处置正确。
3.6火种管理
3.6.1禁烟区内严禁吸烟。
3.6.2吸烟点标志明显,吸烟点无随意乱丢烟蒂的现象。
3.6.3动火现场人员应遵守“无内部动火审批手续不动火,无作业预案不动火,无防火措施不动火,作业预案和防火措施不熟悉不动火,现场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无现场监护人不动火”的规定。
3.7用电管理
3.7.1临时用电有归口管理部门,用完及时拆除。
3.7.2无乱拉乱接电线,随意增设电器的现象。
3.7.3电气线路敷设符合要求。
3.7.4熔断器的选用正确,严禁使用铜丝、铁丝、铝丝等替代保险丝。
3.7.5灯具或者镇流器无直接安装在可燃、易燃材料上的现象,灯具距可燃、易燃物保持足够的距离。
3.7.6长距离敷设的电缆应有分隔措施。
3.8公众聚集场所管理
3.8.1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应存档备查。
3.8.2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月组织检查不少于1次。
3.8.3装修装饰材料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规定。
3.8.4在宾馆客房内禁止使用电烙铁等电热设备。
3.8.5餐厅内摆放餐桌不应影响疏散。
3.8.6不得使用液体酒精做酒精炉燃料。
3.8.7餐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3.8.8煤气、天然气管道不得穿过客房和其他公共区域。
3.8.9厨房内烟道及时清洗。
3.8.10床头柜内音响设备、灯光等进行防火隔热处理。
3.8.11厨房内采用防潮灯具。
3.8.12荧光灯、碘钨灯不得靠近可燃物或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构件上。
3.8.13公共娱乐场所上、下层、贴邻位置不应布置燃油、燃气的锅炉房和油浸电力变压器室。
3.8.14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3.8.15营业时不超过额定人数。
3.8.16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设声像警报装置。
3.8.17商场营业厅不得设小型中转库、电器及钟表等维修部。
3.8.18商场内柜台摆放不应影响疏散。
3.8.19商场中有禁烟标志。
3.8.20露天集贸市场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
3.8.21露天集贸市场在高压线下两侧5米以内禁止摆设摊点。
3.8.22室内集贸市场不得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3.8.23集贸市场半敞开式建筑顶棚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3.8.24集贸市场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距离不得小于50米。
3.8.25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应在明显处设置疏散图示。
3.8.26人员密集场所的员工火灾发生时应当会组织人员疏散。
4消防设施管理
4.1建筑管理
4.1.1建筑工程施工或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同意。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用途变更、建筑内部装修以及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项目。`
4.1.2已经审核、验收合格的建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4.1.3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
4.1.4无破坏防火分隔的现象,防火分隔墙上的孔洞应采用相应当耐火等级的不燃材料封堵严密。
4.2灭火器管理
4.2.1灭火器管理定人、定点、定措施,对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并有记录。
4.2.2灭火器放在方便取用的地点。
4.2.3灭火器配置不应超过其最大保护距离。一般最大保护距离为15米。
4.2.4灭火器配置与场所性质相符。
4.2.5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的配置数量不应少2具。
4.2.6同一场所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4.2.7灭火器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4.2.8灭火器设置稳固。
4.2.9灭火器设置有指示标志。
4.2.10灭火器的铭牌朝外。
4.2.11设置在室外潮湿或强腐蚀性地点的灭火器有保护措施。
4.2.12灭火器不得过期失效。
4.3消防疏散设施
4.3.1装修、改造不得影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4.3.2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出口前不应设置门槛和在1.4米范围内设置踏步。
4.3.3公共娱乐场所太平门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侧拉门。
4.3.4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不得堆放杂物,设置栅栏,楼梯间不得圈占或堵塞,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
4.3.5公共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学校、幼儿园、疗养院、老人院、医院住院部等场所的房间外窗上严禁安装金属护栏。
4.3.6疏散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4.3.7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内不得设置门帘、门槛、门垛、管道等突出物影响疏散。
4.3.8不得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4.3.9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并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关闭”的警示用语。
4.3.10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应是乙级防火门。
4.3.11疏散通道吊顶、墙面、地面严禁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4.3.12消防控制室、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装应急灯、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4.3.13楼梯间不得设置烧水间、储藏间等突出物。
4.3.14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得穿越楼梯间。
4.3.15安全出口标志、应急灯、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位置、数量、时间、照度等符合要求。(见附录C)
4.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
4.4.1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保证系统能正常运行。
4.4.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落实专人负责。操作值班人员应经消防培训合格上岗,熟悉系统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
4.4.3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每班2人以上。
4.4.4严禁擅自移动、拆除火灾自动报警探头。
4.4.5每年清洗火灾探测器。
4.4.6与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单位签订定期检查维修合同。
4.5水灭火系统
4.5.1按照要求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保证系统能正常运行。
4.5.2室内外消火栓不得生锈、漏水、接口无垫圈。
4.5.4室外消火栓附近不得有影响使用的障碍物。
4.5.4不得擅自埋压、圈占室外消火栓。
4.5.5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确保水量、水压。
4.5.6室内消火栓箱水枪、水带、消防卷盘齐全好用。
4.5.7室内消火栓报警按钮、指示灯及报警控制线路无故障。
4.5.8室内消火栓箱玻璃门完整、箱内无杂物。
4.5.9消防水泵在5分钟内能启动。
4.5.10严禁圈占和遮挡室内消火栓。
4.5.11装修应避免造成喷淋头缺少或被遮挡,不得擅自改变自动喷水系统喷淋头位置。
4.5.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报警控制阀、闸阀报警控制器、附件、管网接头不得损坏、锈蚀、渗漏。
4.5.13与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单位签订定期检查维修合同。
4.6泡沫灭火系统管理
4.6.1按规定设置泡沫灭火系统,并保证系统能正常运行。
4.6.2系统应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
4.6.3泡沫灭火系统的操作规程张贴在消防泵房设备附近。
4.6.4手动灭火系统在发生火灾时专人操作。
4.6.5灭火后,对整个系统进行冲洗、检查,并及时恢复到准工作状态。
4.6.6与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单位签订定期检查维修合同。
4.7气体灭火系统
4.7.1按规定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并保证系统能正常运行。
4.7.2与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单位签订定期检查维修合同。
4.8防排烟系统
4.8.1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的铭牌标志清晰,能正常运转,风量、风压符合规范要求。
4.8.2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采用消防电源。
4.8.3排烟口、送风口的铭牌清晰。
4.8.4排烟管道和送风管道的支架作防腐处理。
4.8.5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能联动或手动关闭并能向控制中心反馈信号。
4.8.6与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单位签订定期检查维修合同。
4.9其他消防设施
4.9.1消防电梯应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4.9.2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孔洞,如必须开设时,应为能够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4.9.3设置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4.9.4装修、改造时不应擅自将原设计中的防火门、防火窗等改造为普通门、窗。
4.9.5双扇或多扇防火门应设置顺序关门器。
4.9.6疏散通道、防烟前室、楼梯间等处的常开防火门,发生火灾时应能自行关闭并能向控制室反馈动作信号。
4.9.7防火门上的膨胀密封条、防火玻璃(不带有防火玻璃的防火门除外)、闭门器、顺序关门器及门体应完好。
4.9.8防火卷帘应有手动、自动和机械控制功能并保证有效。
4.9.9防火卷帘下方不得堆放物品。
4.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4.10.1本章4.4节—4.8节规定的建筑消防设施保养、检查周期和范围由附录D规定。
4.10.2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保持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建筑消防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建筑消防设施因改造或检修必须停用时,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方可采取相应的措施。
4.10.3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建筑消防设施生产厂家检查、维护本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
4.10.4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和灭火演练。
4.10.5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4.10.5.1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及竣工验收资料;
4.10.5.2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审核、验收等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
4.10.5.3建筑消防设施名目表及各类设施的相关资料;
4.10.5.4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管理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4.10.5.5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4.10.5.6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及检测报告资料;
4.10.5.7其他有关资料。
5电气设施检查
5.1低压配电装置
5.1.1各设备(含母线)的各部位连接点无锈蚀、烧伤和熔接等现象。
5.1.2各设备的套管和绝缘子外部无破损、裂纹和放电现象。
5.1.3低压电气设备的灭弧罩完好。
5.1.4隔离用的挡板无破损和放电痕迹。
5.1.5电缆终端头无放电现象。
5.1.6母线的连接点、分支接点和接线端子的温度和温升符合规范要求。(见附录E表一)
5.1.7刀开关触头、熔断器触头和电缆终端头的温度和温升符合规范要求。(见附录E表二)
5.1.8柜内无火花放电声音。
5.1.9中性线、保护地线和分支回路的相线电流无异常。
5.2照明装置
5.2.1配有镇流器的照明灯具,镇流器的温度和温升符合铭牌标注值。如无标注值,其最高允许温度不应当大于95℃(内有衬纸)和85℃(内无衬纸)。
5.2.2照明灯具及其附件无异常温度。(见附录E表二)
5.2.4灯具及其附件无放电现象。
5.2.4霓虹灯专用变压器外壳最大允许温升不应当大于50℃。
5.3室内低压配电线路
5.3.1低压电器接线端子的最高允许温度和温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见附录E表二)
5.3.2低压断路器,低压隔离开关、刀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防火用漏电保护器等的接线端子的最高允许温度和温升符合规范要求。(见附录E表二)
5.3.3电力电缆的表面允许温度和温升符合规范要求。(见附录E表三)
6防火检查与火灾隐患整改
6.1防火检查
6.1.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每日防火巡查,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6.1.2巡查人员和主管人员在巡查记录上签字。
6.1.3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防火巡查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
6.1.4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开展夜间防火巡查。
6.1.5检查要有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查看记录
6.1.6落实节假日检查制度和阶段性检查制度,并有记录。
6.2火灾隐患整改
6.2.1消防管理人员应履行职责及时发现消除隐患。
6.2.2当场改正范围内的隐患应立即改正。
6.2.3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6.2.4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7.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7.1定期对每位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7.2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7.3单位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内容、考核、总结等存档,填写教育培训登记表,存档备查。
7.4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学校、幼儿园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7.5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管理等特种岗位人员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8.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8.1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包括:
1、组织机构,设立: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8.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机构的成员熟悉预案内容,责任和分工明确。
8.3灭火物资、装备和器材齐全。
8.4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8.5消防演练时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人员。
9消防档案管理
各单位必须建立的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9.1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档案
9.1.1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档案。
9.1.2有单位基本概况、重点部位和单位总平面图等档案。
9.1.3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齐全。
9.1.4有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档案。
9.1.5设立消防设施器材台帐,明确数量、类型、位置、管理责任人等。
9.1.6有专职(义务)消防队档案。
9.1.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档案。
9.1.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9.1.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档案。
9.2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档案
9.2.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9.2.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9.2.3有关燃油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9.2.4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
9.2.5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9.2.6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9.2.7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9.2.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台帐及检查记录。
9.2.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9.2.10历次火灾情况记录。
9.2.11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9.3档案管理与保管
9.3.1各单位要确定消防档案保管人员,档案保管处应清洁、干燥、远离火电源等不安全地点。
9.3.2对流动保管的巡查记录等档案,交接班时要有交接手续,不得丢页。
9.3.3对往年的档案不得丢弃、毁损,要保存10年以上。对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手续、法律文书等要永久保存。
附录A:单位消防安全自查意见报告书
地区消防支队:
我单位按照《****省****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自查标准》于年月日至月日,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进行了全面、仔细地检查,我单位认为消防安全符合(不符合)要求。
我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还存在如下问题(隐患):
现我单位已开始整改消除火灾隐患,保证在年月日前将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期间,我单位将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单位消防安全检查人:
(公章)
年月日
本报告书一式两份。单位自行存档一份,一份交当地消防机构备查。
附录B建立专职消防队的规定
根据《****省消防条例》的规定,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大中型发电厂、民用机场;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大中型企业;
(三)储备重要物资的大中型仓库、基地;
(四)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十公里以外的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五)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十公里以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大中型企业。
根据2004年4月28日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一项的规定:
发展公安、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凡未设立现役公安消防队的县(市、旗),要建立地方专职消防队;东部地区的乡镇和有条件的中西部地区乡镇要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使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成为我国乡镇和农村扑救火灾的重要力量。
附录C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要求
以下内容摘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适用于: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第10.2.6条公共建筑和乙、丙类高层厂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
一、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二、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
三、观众厅,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室;
四、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第10.2.7条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第10.2.8条医院的病房楼、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等,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商店内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第10.2.9条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
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以下内容摘录自《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45-95(2001修订版)适用于:
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9.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2.1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9.2.2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9.2.3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标志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2.4疏散应急照明灯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2.6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附录D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修保养规则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自检功能、消音复位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灾优先功能、报警记忆功能和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能。
2、每周检查消防控制室或消防值班室工作环境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器、层显(或区域控制器)、手动报警按钮等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3、每季度检查下列功能:
(1)采用检测设备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工作情况,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0%。
(2)试验手动报警按钮报警功能,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0%。
(3)对主机备用电源进行充放电试验。
(4)自动或手动试验相关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和显示功能。
(5)检查所有手动、自动转换开关。
(6)直观检查所有消防用电设备线路是否安全无损。
(7)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按厂家生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试验检查。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每周检查消防泵房工作环境及消防泵、稳压设备、电源控制柜、湿式报警阀、管网阀门、喷头、水泵接合器、储水设施等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试验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泵能否正常工作。
2、每月检查下列功能:
(1)启动消防泵,当消防水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进行启动。设备用泵时,应同时试验主、备泵的切换功能。
(2)利用报警阀上的放水阀试验系统的供水情况,报警阀瓣开启,延时器底部有水排出,并延时5-90s内报警装置开始连续报警,压力开关接通电路报警,消防控制中心有显示,并应启动消防水泵。
(3)利用末端放水装置放水,验证水流指示器和压力开关的报警功能、自动启泵功能和信号显示,抽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20%。
三、消火栓灭火系统
1、每周检查消防泵房工作环境及消防泵、稳压设备、电源控制柜、管网、阀门、水泵接合器、室内外消火栓、储水设施等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试验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泵能否正常工作。
2、每月检查下列功能:
(1)启动消防泵、当消防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模拟自动控制条件进行启动。设备用泵时,应同时试验主、备泵的切换功能。
(2)试验远距离启泵按钮启动消防泵,抽检数量不得少于总数的20%。
(3)屋顶消火栓出水,检查管网压力和水质。
3、每半年检查下列功能:
(1)打开室内外消火栓,检查供水情况。
(2)试验消防水泵在模拟火警后5min内正常供水。
(3)为消火栓手轮丝杆处以及消防水喉卷盘等所有转动的部位加注油。
四、气体灭火系统
1、每周检查贮瓶间及防护区的工作环境以及贮气瓶、选择阀、液体单向阀、高压软管、集流管、阀驱动装置、管网、喷嘴、紧急启动按钮、声光警报装置等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2、每半年检查下列功能:
(1)对灭火器剂贮存容器进行称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得小于设计量的95%。
(2)对每个防护区进行一次模拟自动启动试验,如有问题,则应对相关防护区进行一次短促喷射试验(释放设计喷射量的10%)。
五、泡沫灭火系统
1、每周检查消防泵房泡沫液装置间工作环境及消防泵、电源控制柜、管网、阀门、水泵接合器、储水设施、泡沫混合器、泡沫发生器、泡沫栓等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试验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泵能否正常工作。
2、每月启动消防泵,设备用泵时,应同时试验主、备泵的切换工能。
3、每半年检查下列功能:
(1)检查泡沫液质量。
(2)并对地上管道及地下管道进行压力试验。
(3)对报警和自动设备、自动和手动装置进行性能试验。
(4)检查泡沫液储存容器是否损坏,液位高低是否符合要求。
4、石油化工贮罐定期检测维修时,同时检测维修泡沫发生器。
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
1、每周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要场所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2、每月试验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的工作照度和疏散照度。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数的20%。
七、防火分隔系统
1、每周检查防火门、防火卷帘门周围有无影响门正常启闭的障碍物、门能否处于正常启、闭状态,门的附件是否齐全完好。
2、每季度检查下列功能:
(1)试验自动方式启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0%。
(2)用手动按钮启动防火卷帘门。抽检数不少于总数的30%。
八、防、排烟系统
1、每周检查送风、排烟机房工作环境以及送风机、排烟机、电源控制柜、送风口、排烟口、防火阀等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2、每半年检查下列功能:
(1)试验自动方式打开排烟口、启动送风机、排烟机。抽检楼层数量不少于总数50%。
(2)试验自动方式关闭空调系统、电动防火阀。
(3)试验手动方式关闭防火阀,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数的20%。
九、消防通讯事故广播
1、每周检查电话插孔、重要场所的对讲电话、播音设备、扬声器等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2、每季度检查下列功能:
(1)试验电话插孔和对讲电话的通话质量,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0%。
(2)试验选层广播。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数的30%。
(3)试验从背景音乐状态下强切至事故应急广播状态的功能。
十、移动灭火器材
1、每周检查灭火器种类、数量、设置位置、标志等是否符合要求。
2、每季度检查灭火器压力、重量、有效期等。
十一、其它设施
1、每周检查消防电梯迫降按钮、集水坑排水设备、缓降器、氧气或空气呼吸器、自救逃生设备、消防电源及切换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试验自备发电设施能否正常发电。
2、每季度检查下列功能:
(1)试验消防电梯的紧急迫降功能。
(2)试验消防电源的末端切换功能。
(3)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
附录E电气设备检查数据表
表一交流低压母线装置各部位的允许温升值
部位材料周围空气温度40℃的允许温升(℃)
母线上的插接式触点铜母线60
镀锡铝母线55
母线相互连接处铜-铜50
铜搪锡-铜搪锡60
铜镀银-铜镀银80
铝搪锡-铝搪锡55
铝搪锡-铜搪锡55
表二低压电器与外部连接的接线端子的允许温升值(以下为电流满负荷情况下的值)
接线端子的材料周围空气温度为40℃的允许温升(℃)
裸铜6060
裸黄铜65
铜(或者黄铜)镀锡65
铜(或者黄铜)镀银或者镀镍70
表三电力电缆最高允许温度和表面允许温升值
电缆类型缆芯长期允许温度(℃)表面允许温升(℃)
带铠装不带铠装
节油性浸渍绝缘电缆(10Kv及以下)6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