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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存在的问题
1、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在购建时一次性列为当期支出,这项规定对于必须使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而同时又要考核经济效益的单位来说,其最大缺陷是,由于费用和收入不配比,因此无法科学,准确地考核经营结余。固定资产账面所反映的价值是其购建时的原价值来反映资产的成本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无法体现资产的真实价值。其次,由于不折旧,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很容易被各方“遗忘”,特别是一些不常用的固定资产,等到国家组织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时,由于平常疏于管理,最终会计部门很难寻找到其“踪迹”。因此,这非常不利于国家资产实物管理。
2、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在购置时一次性列为支出,而在其使用期内不计提折旧,也不做减值测试,固定资产账面只反映原值,在处置和报废时,处置收入和报废时间没有相应会计资料作为严格的依据。这样的处理方法使固定资产价值的变动得不到正确反映,有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在工作实践中,因为缺乏必要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的处置较为“宽松”,可能使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和低价处置,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3、事业单位的财务目标和管理方式不同于一般企业,其资产的核算与管理须与相应的预算管理体制相配套,因此,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要不要计提折旧的问题,目前尚不能急于定论。但为了正确反映其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状态,同时使有关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能够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可在报表附注中对固定资产的现时状况加以披露。
4、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能为求方便或其他原因随意低价处置;同时,按照财政部对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新规定,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不应再作“固定资产修购基金”,而是作“应缴财政专户款”。
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购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现行管理办法是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分别列支,会计分录如下:支付款项时,借记“事业支出”、“专款支出”、“专用基金一一修购基金”等科目,货记“银行存款”科目;固定资产人账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货记“固定基金”科目。这两组分录之间不存在勾稽关系,不能确切明了地反映业务内涵。在实际业务处理中,不少单位往往只作了付款分录,忘记作资产入账分录。其结果,导致账外资产形成,甚至给不法分予可乘之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制度如此硬性规定的依据是,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主要是由国家拨款形成的。
对于完全实现财政预算管理或不实行结余考核办法的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核算,按以下办法处理:事业单位购建固定资产时,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等,贷记“银行存款”等,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这种核算办法的优点是,事业单位支出与财政支出保持一致,同时还能反映国宝资产的真实价值。
实行结余考核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核算,按以下办处理:事业单位购建固定资产时,代记“长期等摊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平时,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分期摊销长期选择费用,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等,贷记“长期选择费用”。这种核算办法的优点是,固定资产费用与收入能够配比,且能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
对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自筹资金的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核算是与企业会计制度同步的,就没必要保持固定资产、固定基金的对应关系,故建议取消“固定基金”科目。购置固定资产不再按资金来源列支,而是比照企业会计,只通过一组分录反映,即直接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科目。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按现行管理制度规定,事业单位不计提折旧,而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护,又规定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各列支5 O%。
事业单位作为非营利组织,具有公共事业和产业双重性质,其固定资产也需要保值增值,故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会计处理上,应取消“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增设“累计折旧”科目,以计提的折旧基金取代修购基金。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进行摊销,将每月应摊销的折旧价值作为费用计入有关的成本或支出中,从相应的收人中得以补偿。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时,借记“事业支出――折旧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三)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
现行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固定资产时,应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格,借记“对外投资――其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按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这种会计处理,其目的是为了保持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的对应关系。但上述分录的对应关系显得有些牵强,未能直观反映各单位对外投资的增加与“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增加有什么必然联系,令人费解。同时,造成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与以其他资产对外投资会计处理方法口径不一。故建议取消“固定基金。科目,使事业单位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同以其他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趋于一致。
从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资产保值增值角度看,应当正确看待事业单位的投资行为,通过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办法,不断完善事业单位的投资程序。投资管理办法应根据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和投资项目实行有差别化管理,以促使事业单位最大限度地规避投资风险,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核算思想来完善事业单位投资核算方法。进一步体现投资项目的风险性和拟投资时间,确保投资核算能反映投资行为的真实目的,从而有助于事业单位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资项目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和程序。
参考文献:
关键词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核算存在的弊端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在购建时一次性列为当期支出,这项规定对于必须使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而同时又要考核经济效益的单位来说,其最大缺陷是,由于费用和收入不配比,因此无法科学,准确地考核经营结余。固定资产账面所反映的价值是其购建时的原价值来反映资产的成本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无法体现资产的真实价值。其次,由于不折旧,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很容易被各方“遗忘”,特别是一些不常用的固定资产,等到国家组织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时,由于平常疏于管理,最终会计部门很难寻找到其“踪迹”。因此,这非常不利于国家资产实物管理。
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在购置时一次性列为支出,而在其使用期内不计提折旧,也不做减值测试,固定资产账面只反映原值,在处置和报废时,处置收入和报废时间没有相应会计资料作为严格的依据。这样的处理方法使固定资产价值的变动得不到正确反映,有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在工作实践中,因为缺乏必要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的处置较为“宽松”,可能使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和低价处置,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事业单位的财务目标和管理方式不同于一般企业,其资产的核算与管理须与相应的预算管理体制相配套,因此,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要不要计提折旧的问题,目前尚不能急于定论。但为了正确反映其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状态,同时使有关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能够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可在报表附注中对固定资产的现时状况加以披露。即每年年末对各项固定资产做减值测试,存在减值迹象的,会计上不作损失的确认,但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减值的原因及扣除减值后固定资产的价值。需要注意的是,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减值判断与企业会计略有不同,因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比较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减值,这里的“账面价值”就是固定资产原值。
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能为求方便或其他原因随意低价处置;同时,按照财政部对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新规定,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不应再作“固定资产修购基金”,而是作“应缴财政专户款”。
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的会计处理方法
完善固定资产核算办法,使其既能体现国家资产的经济特性又符合事业单位的资产特点。
(一)购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现行管理办法是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分别列支,会计分录如下:支付款项时,借记“事业支出”、“专款支出”、“专用基金一一修购基金”等科目,货记“银行存款”科目;固定资产人账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货记“固定基金”科目。这两组分录之间不存在勾稽关系,不能确切明了地反映业务内涵。在实际业务处理中,不少单位往往只作了付款分录,忘记作资产入账分录。其结果,导致账外资产形成,甚至给不法分予可乘之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制度如此硬性规定的依据是,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主要是由国家拨款形成的。
对于完全实现财政预算管理或不实行结余考核办法的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核算,按以下办法处理:事业单位购建固定资产时,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等,贷记“银行存款”等,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这种核算办法的优点是,事业单位支出与财政支出保持一致,同时还能反映国宝资产的真实价值。
实行结余考核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核算,按以下办处理:事业单位购建固定资产时,代记“长期等摊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平时,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分期摊销长期选择费用,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等,贷记“长期选择费用”。这种核算办法的优点是,固定资产费用与收入能够配比,且能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
对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自筹资金的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核算是与企业会计制度同步的,就没必要保持固定资产、固定基金的对应关系,故建议取消“固定基金”科目。购置固定资产不再按资金来源列支,而是比照企业会计,只通过一组分录反映,即直接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科目。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按现行管理制度规定,事业单位不计提折旧,而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护,又规定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各列支5 O%。上述会计处理存在着三个缺陷:(I)价值背离。随着时间的推移,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与净值的差额越来越大,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反映固定基金,既虚增单位的净资产,又体现不出设备的现有生产能力;(2)成本不完整。由于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人为降低了与收入相应的成本支出,导致会计记录支出不真实、成本不完整;(3按收入比例来提取修购基金,不足以维持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护,也缺乏科学合理的计提依据。
事业单位作为非营利组织,具有公共事业和产业双重性质,其固定资产也需要保值增值,故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会计处理上,应取消“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增设“累计折旧”科目,以计提的折旧基金取代修购基金。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进行摊销,将每月应摊销的折旧价值作为费用计入有关的成本或支出中,从相应的收人中得以补偿。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时,借记“事业支出——折旧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三)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
现行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固定资产时,应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格,借记“对外投资——其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按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这种会计处理,其目的是为了保持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的对应关系。但上述分录的对应关系显得有些牵强,未能直观反映各单位对外投资的增加与“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增加有什么必然联系,令人费解。同时,造成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与以其他资产对外投资会计处理方法口径不一。故建议取消“固定基金。科目,使事业单位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同以其他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趋于一致。
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和大量现代办公设备的购置,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趋增加。科学有效地搞好固定资产管理,可确保其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其效能,提高事业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增强单位的竞争力。这无疑十分重要,本文旨在抛砖引玉,改革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 加强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完善核算方法
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的投资管理,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核算方法。
摘要:2013 年1 月1日,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开始实施,新制度对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创新引入了固定资产折旧,制定了“虚提”折旧的创新性处理方法,这对于事业单位加强资产管理,解决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严重不符、信息失真,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改革
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来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会计发展的需要。本文对旧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处理办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办法进行了探析。
一、1998年《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一)对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我国旧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没有明确对固定资产是否计提折旧做出规定,也没有设置折旧这个科目。事业单位在具体的操作中,在支付款项的时候,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与此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但是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会带来以下弊端:一是虚增资产:固定资产以原值保持不变,不反映由于使用造成的价值损耗,在资产负债表中虚增了资产,由于固定基金保持不变,虚增了净资产。二是重复列支成本:在固定资产购置时,根据其原值列支事业支出,而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的修购基金时,又列支了一次成本。三是成本核算不准确: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少列成本,虚增盈余,不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
(二)修购基金的处理。事业单位在提取修购基金时,按照收入的一定比列计提:借记“事业支出”;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计提修购基金具有固定资金部分补偿和储备制度双重特征。从科目性质来看,“修购基金”是专用基金明细科目,属于净资产类账户,但在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时,又相当于企业中的“固定资产清理”过渡性资产账户,在使用修购基金购置固定资产时,又相当于实存资产账户。“修购基金”账户的这种多用途,使其角色难以定位。按收入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体现出一种补偿的经济实质,是为符合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和经营活动的特点,事实上修购基金与事业单位的收入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其本质是一种资金储备,部分体现了会计的配比原则,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三)造成以上会计处理方式的原因
1.事业单位的功能定位模糊
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承担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一类承担社会公益事业类职能的事业单位,一类是开展生产经营类服务,具有企业性质的单位。在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时,在考虑第一类和第二类中未开展经营业务的事业单位的情况下,会计核算采取收付实现制,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对于第二类中开展生产经营和第三类事业单位,按照收入一定比例计提修购基金对固定资产使用进行部分补偿,符合预算管理体制,同时兼顾了事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况。
2.预算管理体制对会计核算的困扰
固定资产在购进时,事业单位按预算进行列支,同时又用“固定基金”反映财政对事业单位的投入,固定基金相当于企业中的股本,一般不能随便减少,不能将其转入折旧,所以旧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采取了一个折中处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不提折旧,修购基金根据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计提,其反映的不是固定资产物耗的转移,而是对收入的抵减。
二、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处理进行改革的优点
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能够体现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修购基金计提是一种部分补偿机制,与收入、经营均无多大关系,而且其本质是一种储备机制,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则能够实现完全补偿机制。
为实现对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需要,新制度中引入了固定资产折旧:不但要求事业单位确定是否计提折旧,对于“虚提”折旧,也规定了创新性的会计处理方法,事业单位在计提折旧时,不是计入支出,而是冲减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基金。这样的处理方法,不仅适应了预算、财务管理的双重需要,对于事业单位支出的预算口径,也没有造成影响,解决了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严重不符、信息失真的情况,为事业单位内部成本核算提供了大量的会计数据,实现了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的结合。
三、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第一,重新调整了固定资产的类别。和以前的划分相比,新的固定资产类别更加细化。第二,提高了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的资产价值标准均高于原标准。第三,用“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替代“固定基金”科目,反映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的资金占用。第四,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第五,明确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第六,月末结账的时候,把“基建账”数据纳入事业单位的大账核算。第七,对于盘盈固定资产的计价方式方法,做了明确的规定。第八,对2013年12月31日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原值、已使用年限等进行摸底,然后根据各行业和各单位的情况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补提。
账务处理上,在固定资产购进时,借记“事业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在月末计提折旧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贷记“固定资产”,这样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栏固定资产净值是固定资产减去累计折旧的余额,反映固定资产的摊余价值,与净资产反映的“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保持一致,采取这种会计处理办法,既避免了重复列支成本,又体现了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四、存在的问题
事业单位目前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非经营性业务不核算其所发生的成本,同时经营性业务和非经营性业务难以区分。在实际操作中,事业单位要对各类资金来源在一个会计主体进行核算,对于发生的费用难以进行合理的分摊,无法体现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而虚提折旧也会导致经营性业务成本核算不准确,不利于正确评价和全面考核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不能真实的反映事业单位所发生各项业务的实际成本,不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也不利于合理有效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
总之,新会计制度适应了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借鉴了国际惯例,规范了事业单位的收支管理,加强了资产管理,体现了财政改革的新要求,可以更全面、更真实、更合理的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于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谢云天.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否应计提折旧.中国会计报,2013年12月13日.
[关键词]军工企业;固定资产增值税;探讨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26-0076-02
1 购进固定资产环节增值税进项税的处理
企业专用于军品(免税产品)或专用于民品(应税产品)购进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很容易处理。专用于军品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允许进行抵扣,专用于民品(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可直接进行抵扣。那么既生产军品(免税产品)又生产民品(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进项税该如何进行处理呢?对该种情况目前存在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先认证抵扣,然后按当月军品收入额占当月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做进项税转出。第二种是直接进行全额抵扣,不做进项税转出。到底哪种处理方式是正确的呢?
1.1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3)《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 额× 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1.2 政策解析
《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包括在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范围之内。即: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情况不适用于《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2013年2月7日纳税咨询栏目回复中也明确指出:购进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1.3 正确处理方式
如果军工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生产军品(免税产品)又生产民品(应税产品),那么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直接抵减当月销项税额,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2 使用固定资产环节增值税的处理
如果军工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其符合抵扣政策并进行了认证抵扣,但由于生产线调整,固定资产用途发生了改变,变为专用于生产军品(免税产品),增值税该如何进行处理呢?
2.1 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第一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第二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第三项: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在当月按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的公式,计算设备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2.2 政策解析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该资产进项税额已进行了抵扣,那么该资产后来又被用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情形,那么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需要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在当月做进项税转出。
2.3 正确处理方式
如果军工企业将已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专用于生产军品(免税产品),则需在改变用途当月按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的公式,计算出该资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同时按此金额做进项税转出。
3 销售环节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处理
军工企业由于生产结构调整或提前报废等原因,将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出售,增值税该如何进行处理呢?
3.1 相关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3.2 政策解析
(1)财税〔2009〕9号文件解析
在实务中,很多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但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却仍然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例如,2009年1月,某军工企业购进了用于生产军用航空产品的设备,一年后由于工艺变更,该设备将不再使用,为了盘活资产,企业计划将其出售。根据《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该用于军品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设备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由于该设备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销售时应该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该设备取得时未享受到增值税抵扣政策,但销售时却必须按照17%税率增收增值税,显然是重复纳税,不符合税法原理。
基于财税〔2008〕170号文件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2009〕9号文件,予以纠正。该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号公告解析
财税〔2009〕9号文件给出了以“《暂行条例》第十条是否允许抵扣”作为标准,来判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到底按照17%税率征收,还是4%减半征收。但在执行过程中,纳税人和税务基层机关均反映,财税〔2009〕9号文件所列明的“税收法规不允许抵扣的范围”不完整。企业仍然存在“购进环节未享受到进项税额抵扣,但销售环节按高税率征税”的情况:
第一,购买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已转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自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暂行条例》第十条并没有包括该项条款,因此如果严格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买的固定资产,未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就要按照17%征税。
第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简易征收的企业购进货物,购进环节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该规定出自财税〔2009〕9号文件,未涵盖在《暂行条例》第十条内。因此,如果按照2012年之前的规定,简易征收的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要按照17%征税。
以上两种情形显然不符合税法原理,造成重复纳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号公告明确了这两种情形可按照4%减半征收。
3.3 正确处理方式
(1)企业由于国家税收政策性原因(包括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设备时未实行增值税转型、购进时是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设备是用于军品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等),未享受进项税抵扣的固定资产,其在销售时应区分如下情况进行增值税处理:①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时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②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允许进项税抵扣的固定资产,企业却由于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原因,未实际抵扣的,则认为企业是自动放弃抵扣权,销售该项固定资产时,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
二、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包括:
1、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要在一年以上。
2、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一般设备以及 房屋。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物资。
一般设备包括:
(1)办公通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及会议室家具等。
(2)汽车:轿车、面包车、越野车等。
(3)其他:以上未列入的一般设备。
房屋:办公用房等。
三、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1、办公室为局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
2、办公室的工作职责:负责制订局机关各部门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负责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保管、维修保养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清理核对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残值处理等有关管理工作。
四、 固定资产核算部门:
1、综合计划财务处为局机关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
2、综合计划财务处的工作职责:负责固定资产经费计划的安排;负责向市财政政府采购中心及核算中心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采购结算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负责对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分类帐核算;协助办公室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做到帐实相符。
五、 固定资产的购置:
1、每年按照财政预算经费安排设备购置计划,由办公室根据当年办公设备购置需要,与资金计划衔接,制订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局领导审定批准后实施。
2、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不得自行采购。先由办公室填报设备政府采购申请表,再由综合计划财务处根据经费来源,向财政政府采购中心及核算中心等部门办理购置、结算手续。
3、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在进行广泛的市场询价基础上择优购置。
六、 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使用(包括借用、调拨)、
报废:
1、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应先做好验收工作。由使用部门及使用人验收,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经办公室签署意见登记备案后,连同发票交综合计划财务处。
2、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领用及保管要落实使用责任人。贵重财产除安排专人保管外,还要落实安全保管措施。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固定资产外借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借。
3、固定资产变更使用管理部门,必须经办公室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计算机使用及管理根据《关于局机关计算机管理规定》执行。
4、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尚有利用价值但已不适宜机关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实际情况,先考虑机关内公开拍卖。拍卖不成,再作为废旧物资处理。残值回收资金一律交财务部门入帐。
七、固定资产的清查:
要坚持固定资产定期清理、清查制度。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每年自查一次,每二年全面清查一次,做到账物相符。
八、 固定资产的赔偿:
各部门的固定资产都应保证安全、完整。由于管理使用不妥,造成损失或者遗失(包括失窃)的,都要按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附件:固定资产政府采购目录:
1、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
2、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
3、电器设备:摄影、摄像器材(不包括普通相机)、空气调节设备。
一、问题的提出
2000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以下简称IAS41),已于2003年生效。IAS41的得到了一些国家、地区的好评和积极响应。借鉴IAS41,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规范与农业活动相关的生物资产和农产品以及农业企业社会性收支的会计核算办法近日即将由财政部正式。但是,对于同样与农业活动相关的土地(已列为固定资产)、滩涂等稀缺自然资源的会计处理,由于不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范围而未能对其作出规范。作为资源性资产的土地是农业活动不可或缺的,是农业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2001]8号)强调指出,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2年12月制定的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虽然将农业企业使用的土地明确为固定资产,但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对其会计处理、列报和披露,均未能作出规定,因而只能在账外造册登记,即仍然未能完全摆脱传统自然资源价值观的影响,因而未能将土地资源的价值量化并真正上升到资源性资产的阶段。显然,时至今日,现行农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处理,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党的十六大强调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因此,在我国不同所有制的农业企业即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专业核算办法之后,借鉴国内外资源资产理论研究成果,按照我国有关法规的要求,尽快制定《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资源性资产(探讨)》(以下简称探讨办法),采取资产化方式来经营和管理自然资源,使自然资源从实物管理过渡到价值管理;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列报和披露作出规范,从会计核算制度的层面上防止土地等国有资源资产的流失,就显得十分迫切。可以说,这也是首先在农口将资源性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体系的一次创新性的尝试。但是,探讨办法的制定,既涉及资源资产理论和会计技术问题,也涉及相关的法规问题,尤其是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正在拟议修改中,所以,必须广泛征求意见,使之切合我国各地农业企业的实际情况,更具有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二、资源性资产的定义
要制定好一项会计核算办法,首先要对办法所依赖的基础性概念作出科学、准确而明晰的定义,并从经济学、会计学的角度给以界定。探讨办法应该遵循《企业会计制度》和生物资产办法的有关规定,需要作出补充界定的只是“资源性资产”这一概念。在探讨办法中我们拟将“资源性资产”定义为: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具有稀缺性和不可移动性的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包括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其他农业资源资产等。
这里我们先把这一拟定的定义与生物资产办法中的生物资产定义作一比较。该办法将“生物资产”定义为:“农业活动所涉及的活的动物或植物。”而“资源性资产”,则是指“农业活动所涉及的……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这样下定义,与“生物资产”概念一样,首先,抓住了资源性资产的本质物征,是人类劳动参与的天然形成的自然资源,比如,大自然恩赐的土地须经过开垦才能成为农用地。其次,从经济学、会计学的角度,将其限定在农业活动范围内,即既将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等明显非农业活动适用的资源性资产排除在外;也将不须对其进行生物转化管理(指人为提供营养、湿度、温度和光照等条件,促成或加强转化的发生)的天然生物及其衍生自然物,即虽属于自然生成物但不属于农业活动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包括林区内的森林、林内动植物以及森林环境等)排除在外,同时,也为“森林资源资产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留下了空间。再次,自然生成物属于有形资产,这样定义也就把通过国家出让、补地价方式取得或通过市场交易取得以及接受投资者投入等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有一定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排除在资源性资产之外。新晨
再看这一定义对“自然生成物”的两个限制性定语,首先是“具有稀缺性”,稀缺性是资源成为资产的必要条件,比如,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空气、太阳能等资源,显然不能成为资产;而具有稀缺性和有限性的土地资源就可能转化为资产。其次,“不可移动性”将农业活动不可或缺的、同属自然生成物的水资源资产也排除在外,因为水资源具有流动性。
总之,我们设想这样定义,既能揭示农业活动所涉及的资源性资产的本质特征,又将其限定在土地资源资产、农田水利资源资产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农业资源资产的范围之内。
但是,这一定义是否与《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存在交叉甚至重复的情况呢?不错,《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都涉及到土地,但上述制度和准则都仅在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表述中提到了土地,并规定: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制度讲解》在固定资产的分类中也提到土地,并指出:土地,主要是指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可见,《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所提到的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一般指已估价入账的建设用地或拟改变土地用途的农用地;而探讨办法所要对其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的土地,是指按现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仅造册登记而未入账且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即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探讨办法所要对其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的土地资源资产,在我国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中,与《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并不存在交叉或重复的情况。
应该强调的是,列入资源性资产的土地必须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完成了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农用地。
按照拟定的资源性资产的定义,资源性资产一般包括农用地、水库、水渠、已开发用于养殖的滩涂等;至于湿地,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角度看,应强调其生态价值与环境价值,不宜将其开发列为其他农业资源性资产。对于国有农场目前账外的防护林等人工林资产,有的同志主张也应作为资源性资产入账,但考虑到因其非属人工开发自然生成物而符合生物资产的定义,故应适用于生物资产办法。此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有关规定,涉农企业向国有农场或农民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农用地也不能列入资源性资产。至于农业企业建设的机井、水泥晒场、养殖池、公路、桥梁、输变电线路等,因其不符合资源性资产的定义,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固定资产准则或社会性收支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资源性资产的会计处理拟分别从确认、初始计量、后续支出、折旧、处置、减值准备、会计科目等方面予以表述。
关键词: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做好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工作,对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尤其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新税法下如何计提已购置固定资产折旧: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问题有两大变化,一是预计净残值,二是折旧年限。它取消了老所得税法统一规定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5%预计净残值的规定,授权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自主合理确定,但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比较新老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能看出3点变化:一是将飞机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二是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三是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这必然导致对老所得税法下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在新所得税法下应计提的折旧额发生变化。
一些企业对在不同情形下对折旧究竟是调整、不调整还是可调可不调的问题往往模糊不清,给实务操作带来了困难:
一是不调整的情形,即对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这实际上是我国税法“实体从旧”原则的体现。
二是可调可不调的情形。此情形下,税法将调整或不调整的权利交给了企业自己。
可调整的规定是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对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选择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注意的是,如果此情形下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小于固定资产实际已经使用的年限,即按照新税法确定的折旧年限已到期,相关固定资产在新税法下实际上已无剩余使用年限,则对相关固定资产没有提足的折旧额,企业应该在执行新税法的第一年一次性折旧完毕。例如,企业原确定的某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6年,实际已使用4年,仍有净值8万元,而新确定的折旧年限为3年,则此情形下可以将净值8万元在执行新税法的第一年一次性折旧完毕。
可不调整的规定是对新税法实施后,如果对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例如,企业原根据老所得税法规定对汽车确定的折旧年限为6年,没有违背新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4年的规定,则企业可以选择不做调整。
三是必须调整的情形。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的原则,也可继续执行,反过来,如果企业原确定的折旧年限违背了新税法规定的原则,则不可以继续执行,必须调整。例如,企业原来对飞机确定的折旧年限为7年,而由于新税法规定飞机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原确定的7年折旧年限就违背了新税法最低10年的规定,不可继续执行,即从执行新税法当年度起必须对飞机的折旧年限进行调整,并按照重新确定的折旧额计提折旧。
2 、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影响:
(1)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转型前,除其他个人外,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都是一致的。而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身份及其所在地区、所销售固定资产的类别及其购进或自制时间,对其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都有影响。
(2) 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不同身份的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增值税适用政策不同,其会计处理也存在区别。其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其他货物的处理一样,即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这里需要关注的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时,如何进行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例:甲公司系一般纳税人,200X年出售于2009年1月份购买的某设备,该设备用于生产一种免征增值税的产品,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额。设备原值20万元,已计提折旧5万元,售价13万元,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甲公司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① 出售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借:累计折旧 50000;贷:固定资产 200000。②收到出售设备价款:借:银行存款 13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30000。③该公司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130000÷(1+4%)×4%÷2=2500。按4%应交增值税的处理: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减半未征的增值税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2500;贷:补贴收入 2500。④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借:营业外支出 15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15000。对于企业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应将其直接计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值得注意的是,非增值税纳税人,如果固定资产在没有提足折旧的情况下,进行清理,尚未计提的折旧,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缴纳增值税。如果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只剩下规定的残值,则不用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献:
【关键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问题
长期以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事业单位的重要基础条件,是国有资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在当前新旧体制冲撞,经济运行中宏观、中观、微观利益冲突,社会各阶层、各方面权益关系不协调、不合理的情况下,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出现不少问题。
一、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
1.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非经营性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是当前健全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项必要举措。
2.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建设节约型社会,首先应从政府做起。而政府的运行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水平。因此,政府必须对现有存量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使其发挥最大使用效益,坚决杜绝资产的闲置浪费。
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现状
(一)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不高
一些单位在资产购置上存在随意性,一味追求高、精、尖和功能全的产品,使一些尚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处于闲置状态,降低了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造成资产浪费。在使用过程中,一些单位普遍存在重钱轻物、重购轻建的管理现象,对资产的保养、维修不及时,致使许多资产超常规使用、破坏性使用甚至无法使用,造成设备快速老化,降低了资产的使用效率,缩短了使用寿命。
(二)固定资产核算存在一定弊端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在购建时一次性列为当期支出。这项规定对于必须使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而同时又要考核经济效益的单位来说,其最大缺陷是由于费用和收入不配比,因此无法科学、准确地考核经营结余。固定资产账面所反映的价值是用其购建时的原价值来反映资产的成本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无法体现资产的真实价值。其次,由于不折旧,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很容易被各方“遗忘”,特别是一些不常用的固定资产,等到国家组织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时,由于平常疏于管理,最终会计部门很难寻找到其“踪迹”。这样的处理方法有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在工作实践中,因为缺乏必要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的处置较为“宽松”,可能使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和低价处置,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一些单位在会计核算时,将捐赠或无偿调入的资产不入账核算,形成账外资产。一些在建工程由于资金问题久拖未决,不能及时进行工程决算和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导致这些固定资产已完工多年,但其工程支出仍挂在“在建工程”或往来账上,形成账外资产。在固定资产转让、出售、处置、变卖活动存在随意性,缺乏规范的资产处置程序,没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国资管理部门审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固定资产购、建缺乏统一的监管机制
单位设租的同时,伴随着大量的寻租现象;固定资产筹资计划不足,缺乏民主决策,个别领导说了算,并且缺乏来源于单位外的约束;购建工程的预决算不够真实,招投标等公开的竞争机制引入滞后;县乡以下的政府采购控制还未走上正轨,固定资产价值失真。固定资产购建中出现非法违规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腐败滋生漫延,常有“楼房建起,官员倒下”的现象发生。
(四)固定资产的存量及流量管理不严
普遍存在“重购建轻管理”的现象,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处置、出租、出借以及调拨和报废等方面管理不规范,资产使用效率不高,这些环节也极易造成资产的浪费和流失。
三、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管理意识淡薄,管理制度不健全
因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大部分是由国家财政拨款来购买,很多单位重购置轻管理,资产管理不够规范,资产的使用缺乏监督。表现在没有指定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人员;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流于形式,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不及时到位,易造成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家底不清,难以保证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二)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不够规范、及时和全面
具体表现在:
1.许多单位对购入的固定资产只是凭发票进行简单登记,当发票记载不完整时,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就不够准确、完整。
2.对固定资产的变更没有及时入账,有的单位购入固定资产时没有及时根据入库单登记固定资产帐;早已完工的固定资产滞留在帐外没有入账;一些应该报废、报损处理的资产,没有及时报资产管理部门核销处理;一些单位在将房改房卖给职工后没有及时减少固定资产中的房屋价值。
3.资产核算不规范,有的单位只设固定资产总账,不记明细账,根本就不知自己单位有哪些明细资产。有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账簿和资产报表不符。
(三)固定资产价值与实际价值不一致
按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除经营支出外,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事业单位对购置、新建、捐赠的固定资产的财务处理是按历史成本计价,使用了几十年的资产,账面上仅反映当初的原值,在资产的使用过程中不提取折旧,一些资产早已报废,但只要资产实物形态存在未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资产就按原值反映在账面上。这样使得单位的资产包含了相当大的“水分”,造成会计严重失真。
(四)随意处置资产的现象普遍存在
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国家所有,它的性质决定了任何人不能私自占有和使用。有的单位对固定资产的转让、出售、处置等活动非常随意,未按国家规定报相关部分进行审批及资产评估,仅按照部门领导个人的意愿进行任意处置和定价,可能会出现私自低价转让、出售固定资产的现象,极易造成对国家权益的侵蚀。
四、优化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办法
(一)从思想认识入手
首先,要实现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水平的提升,需要领导加强和重视固定资产管理,这样各项管理工作才能有人抓,管理制度才能建立和完善,管理措施才能到位,才能将固定资产管理作为单位内部管理的重点工作常抓不懈。其次,树立全新的固定资产管理理念。树立领导和职工资源共享、节约资源的现代资产管理理念,形成共同维护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新理念。第三,提高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加大领导重视力度,形成以固定资产管理主要领导为全面责任人、分管领导责任人、使用部门负责人的三级管理责任制,把国有资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本单位工作目标。
(二)从体制和机制入手
消除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深层次障碍,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制度。事业单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有利于国有资产的管理,促使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量力而行,节约国家的财政经费。而且能真实反映现有资产的实际价值,做到账实相符。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通过折旧,定时反映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分清责任,加强管理。
(三)从管理制度入手
首先,保障固定资产的有效管理。事业单位应制定和完善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报废和资产评估、资产清查、政府采购管理、档案移交和交接手续制度等各个环节的控制制度,细化各个环节的管理。其次,建立资产专人负责制。不定期对资产的安全完整性进行检查,定期和不定期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管,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对在固定资产使用和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对管理失职问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规范的处置固定资产。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大多数是由财政投入资金购建而成,其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目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格规范处置行为,不得擅自处置单位固定资产。对于报损、报废的资产应依照有关规定查明原因,提出处置意见,上报国资管理部门审批。杜绝买卖双方私下协商交易,低价变卖转让固定资产,造成单位财产损失。
(四)从监管和执法入手
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不仅事业单位内部要引起足够重视,严格执行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办法;还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有效监督,对下属事业单位的资产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合理、高效分配预算资金,提高资产配置的整体水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济监督部门要把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和保值增值作为监督的重点,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内控制度。固定资产的采购和出入库应有不同的人来担任,不能出现一人兼任数职的情况。要组织专门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损毁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要依据清查中出现的问题,不断修改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内控制度。
(五)从人员培训入手
首先,强化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会计人员应具备强烈的责任感,在履行职责中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论遇到何种情况,不丧失原则,不图谋私利。
其次,提高专业知识和技术业务素质。加强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注重在职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帮助会计人员更新会计知识,熟悉会计处理程序和核算办法,精通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准确判断会计事项,强调会计职业判断,恰当进行会计处理,使会计人员素质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上,要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创新和管理模式的创新,努力创造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新方法和新途径,使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克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管好用好固定资产,全面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应有的效益。
参考文献
[1]王兆丽.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初探[J].现代商业.2010(9)
[2]黄晓彤.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思考[J].福建建筑.2009,(11):131~132
关键词:高校 固定资产 折旧 准备工作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终于颁布了。同时,《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3号)要求各高校于2014年立即实施。但是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相关文件仅就科目处理做些说明,实务操作则触及较少。鉴于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现有制度、管理习惯,以及普遍存在的问题,如何启动固定资产折旧工作,十分重要。不仅关系着折旧工作是否有扎实的基础,而且也关系着相关会计信息质量的优劣。
一、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现状
(一)现有基本制度
1.财会制度
近些年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68号令)、《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第72号令),《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相继颁行。这些新颁制度关于固定资产的规定,集中体现在三方面,即固定资产定义、固定资产分类和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
2.国有资产制度
随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的失效,许多引以为据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相继成了无本之木。取而代之的是,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办法从所有权角度对包括固定资产在内归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配置、使用、处置、清查,以及产权登记、纠纷处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的管理需要。作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依据,该办法对所有权归属国家的高校固定资产在配置、使用和处置等方面都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为盘活高校在长期办学过程中所沉淀的固定资产并充分实现其保值增值,提供了操作规范。
3.关于固定资产的分类
在设备管理方面,教学设备管理部门,以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业务要求为准,固定资产分类执行2008年11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该目录以固定资产按性质分为十六类;同时,在教育部推广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综合信息系统(单机版/WEB版)”中,十六类,是基本的分类方法,在此基础上可以转换为八类或六类。
在财务管理方面,上述新颁行的高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均规定,高校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图书等六类。同时,在发改价格[2005]1008号文件中,在规定折旧年限时,又暗含了一种按预计使用年限分类的方法。
在国家标准方面,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政法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教科文司联合起草并颁布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将固定资产也分为六类,但有关“土地”的归类并不一致,财会制度归之为无形资产。
(二)实物管理现状
1.家底不清现象依然存在
由于教学水平评估的需要,高校尤其是地方高校,为确保生均教学仪器设备指标符合要求,往往不积极甚至根本就不处置报废或丢失固定资产,致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物不符。再者,木器家俱等量大价低固定资产,由于分布广、易损坏而且经年历久、流动性强、变化多,存在着细分类别不清、名称不一致等种种问题。也是造成账实不符的重要因素。
此外,高校固定资产中,非经营与经营两类性质的固定资产也存在着混淆待清问题。
2.基层使用与管理部门分类意识薄弱
高校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任务,集中于各基层学院(系)或实验中心。调研发现,这些部门往往以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与安全完整为目标,很少关心固定资产的所属类别,更不要说对所辖固定资产进行多重分类。
固定资产分类不清,很难有准确的计提基数,也很难有准确的折旧数据。
二、理清相关制度
制度是业务操作和达到应用效果的保障。管理侧重点的不同,制度的要求就不同。为此,理清各类制度,把握精神实质,明确其管理侧重。在此基础上,结合本校情况及管理目标,制订本校操作规程,针对上级制度不协调之处,达到口径一致、标准统一。
三、启动前的基础工作
启动折旧工作,必须掌握固定资产购置年月、原价,及其所归属折旧类别、使用部门,进而计算出已使用年限的折旧等等。为此,就必须彻底清查固定资产,以取得这些基础数据。
通过清查得到固定资产基本数据,并对全校现有固定资产按使用和折旧情况进行分类:
第一类,不需用固定资产价值,该类固定资产因未使用,其原值不应参与计提折旧。为盘活这部分资产,提高其使用效果,应该尽可能地做变现处置。
第二类,已满折旧年限在用固定资产价值,该类固定资产正在使用,但已提足折旧,其原值也不应参与计提折旧。该类固定资产按使用部门和固定资产类别管理,让各基层部门清楚有多少再用固定资产因超年限,其原值未参与折旧、未增加成本。
第三类,折旧年限内在用固定资产价值,该类固定资产原值构成计提折旧的价值基础。现存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也正是该类固定资产的折旧问题。
第四类,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原值,该类固定资产按财务制度规定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该类固定资产包括“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对一般高校来说,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主要是图书。
四、会计科目及相关业务处理
(一)增加会计科目
在“1501固定资产”一级科目下,设“不需用固定资产”、“已满年限固定资产”、“未满年限固定资产”和“不折旧固定资产”四个二级明细科目,以分别核算上述四类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
(二)相关业务处理
根据清理清查结果,将固定资产分为前述四类。同时作分账处理,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明细账:记录每项固定资产的部门属性、折旧类别属性、性质类别属性等其他分类属性,以便与基层管理部门相核对。目前可通过建立固定资产电子账薄来实现多重分类,但关键在于各种分类标识的口径要规范、前后应一致。其中,部门属性就是固定资产的部门标识,一项固定资产只能有一个部门标识;折旧类别属性是指按“发改价格[2005]1008号”计提折旧要求而划分的固定资产类别,每项固定资产只能归一个折旧类别。
五、补提以前用固定资产折旧
(一)已满年限固定资产的折旧
由于高校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满折旧年限固定资产的应提折旧额即为该项固定资产的原值。
根据新会计制度规定,按已满折旧年限固定资产原值,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已满年限固定资产”原值)
贷:累计折旧(“已满年限固定资产”原值)
(二)年限内在用固定资产的折旧
该类固定资产的折旧问题,不仅是准确核算其已用年限应补提折旧问题,而且也关系到以后在用期间计提折旧问题。为此,解决的关键在于扎实计提折旧基础,这个基础就是准确的各类别、不同年限固定资产原值。
1.准备工作
(1)分使用部门
将全校固定资产划分到各个使用部门,使各项固定资产都有唯一部门(公用固定资产归公用管理部门),不留空白,不交叉重叠。
(2)分折旧类别
各个部门将本部门固定资产按折旧类别进行分类。如果车辆规定折旧年限不一致者,可分为8类。这8类,就是8个折旧类别(按“发改价格[2005]1008号”)。
(3)分年限组,计算“已使用年限应提的折旧额”
各个部门,将每个折旧类别的固定资产按已使用年限分组,已使用年限相同的同类别固定资产为一个年限组。
某年限组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应提的折旧额,等于该年限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除以该折旧类别固定资产预计折旧年限的商,乘以已使用年限的积。
以此类推,计算出每个折旧类别中各个年限组的应提折旧额,并整理形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基础数据资料。
(4)汇总折旧额
部门汇总:先计算出本部门每个折旧类别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应提折旧额,将本部门所有折旧类别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应提折旧额汇总,即是本部门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应提折旧额。
全校汇总:将各个部门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应提折旧额汇总一起,即为全校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应提折旧额。
2.补提折旧业务处理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六、折旧工作的开启
(一)以后计提折旧的基础
经过上述的逐步操作,已经得出计提折旧的各项基础资料,这就是以后计提折旧的基础。在此基础上,随年限增加,一些固定资产会减少,就减少相应折旧类别固定资产原值;同时,也会新增固定资产,就增加相应折旧类别固定资产原值。
(二)必要的配套措施
1.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实施折旧工作,是高校一项全新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需要有必要的组织保障,以落实并持续做细计提的基础工作。
2.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如“已满折旧年限固定资产”,这既是管理中的盲区,也是制度的空白。只有管理好“已满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才能真正体现出高校计提折旧,以至成本核算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