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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食品销售规模不断扩大,食品安全的问题也日益暴露。个别假冒伪劣的食品、三无食品、不合格的食品也随着正规食品企业大军充斥到网络消费市场;网络销售食品的进货、储存、销售渠道等是否符合食品流通环境?食品包装袋材质、食品配方、添加剂、保质期等食品元素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这些方面目前均无法有效全面监管,而食品安全事关人们的生命安全,是关系社会切身利益的问题,重视网络食品安全销售的问题,已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值得庆幸的是,相关管理部门及监督部门已意识到网络食品销售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将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纳入监管范围。
二、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困境分析
所谓的网络销售食品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或者电子商务平台的方式,为食品产品提供交易的一种特殊售卖模式。通过对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困境分析,将对日后网络食品销售工作的发展、食品品牌都会产生极大影响。本文结合当前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探究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问题及困境,对于网络销售食品的发展空间也会产生一定的带动作用。
1.网络销售食品的质量。
据不完全统计分析,网络电商平台上销售的食品,大多数是正规、具有合法“三证”企业生产的产品。但鱼目混珠,网络平台上往往出现“自制食品”、“秘方食品”、“特色自制”,这些“特色”产品在生产环境、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卫生状况等方面与正规企业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质量方面存在着安全卫生问题,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对食品上市的质量,包括对食品的外包装、内包装、标志、唛头和商品外观的特性、食品理化指标以及其它一些卫生指标都必须要有严格的送检要求。而这些“自制”厂家,他们为了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提升了产品利润,并没有依《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产品生产原材料的配比、生产车间的安全卫生、生产流程、产品包装、储运等环节,都没有产品标准。如添加剂方面,存在着违规或超量添加剂的现象;在包装物上,采用低廉的非食品级包装物,这些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问题,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产生了很大的不利影响,长此以往的发展下去,也将会给社会公众的生活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2.网销进口食品存在较大风险。
在网络食品销售的过程中,大多数进口食品的价格比市面上畅销的产品价格会低出百分之二十左右,这也是导致部分人选择网上购买食品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的食品经营者纷纷开始进口食品的销售或代购业务,以获得高额的经济效益。然而,由于进口食品的商标大多数是英文标注,这些食品是否符合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这些进口食品是否真的属于进口食品?代购风险一旦出现,消费者维权就出现了较大的取证问题。
三、解决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困境的有效策略
结合网络销售食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的分析问题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对于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活质量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解决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困境的有效策略,将会对规范网络销售食品的安全工作,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重视解决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困境的有效策略的探究工作,对于网络销售食品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1.强化网络食品销售的立法机制。
为了在短时间内解决解决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困境问题,强化网络食品销售的立法机制工作,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强化网络食品销售的立法机制,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尽快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的建立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监督体系。从食品安全监督机制的方面进行一定的创新,来完善网络销售食品的整个过程。根据网络销售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从政府及相关机关的职责角度出发,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完善的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才能有效的促进网络销售食品的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2015年10月1日生效的《食品安全法》就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纳入监管范围,这对于网络销售食品的安全问题进入了一个新纪元。
2.完善网络经营者的制约机制。
为了更好的规范网络销售食品的整个过程,完善网络经营者的制约机制非常重要。完善网络经营者的制约机制,这就需要商务平台提供方加强与网络平台经营者的合作。通过与网络经营者的交流,促使网络食品经营者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机制、严格依商务平台的要求将食品上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拒于平台之外。同时,商务平台提供方也要主动、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对商务平台食品销售的日常查核,对查处出食品安全问题的经营者加强处罚力度,加大其违规的机会成本。只有这样,才能让食品经营者销售合法、安全的食品,因而有效的规范网络销售食品的安全问题,促进人们不断的提高生活质量。
3.提高商品描述的真实性。
在网销食品环节中,提高商品描述的真实性,避免网络销售食品的商家对其商品进行无限夸大的产品描述,对消费者进行诱购。因而必须加强对网络销售食品经营者的管控,及时审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信息的真实性。一旦发现不符合产品实质的虚假宣传,必须立即进行处理,以免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此外,还应加大网络商品安全知识的宣传,使人们正确的认识网络销售食品真实性问题的重要性,因此,提高商品描述的真实性,对于解决网络商品安全问题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四、结语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管理现状;完善对策
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的基础是电子商务,是我国电子商务在快速发展中,基于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而出现的一种支付结算形式,其本质上的结算主体仍然是银行,但是在形式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变革。例如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快速发展,对于我国金融支付结算体系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同时,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管理问题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管理现状
就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的发展情况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类别,分别是银行支付网关、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中国银联支付,这三种支付形式在具体的业务流程和支付体验方面也有着一定的差别。目前,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的发展,在这三种互联网支付结算形式中,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速度较快,例如支付宝,其交易规模和支付结算应用范围较广。支付宝平台依托阿里巴巴和淘宝网电子商务平台,其日常交易规模有着一定的优势。但是在支付范围的广泛性方面,虽然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应用范围已经得到了较大的扩展,但是相较于银行支付网关以及银联支付而言还有着一定的差距,这两种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方式有着更广的应用范围。整体而言,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管理在发展中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应用体系,相关的技术也日趋完善,也为推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也应当看到,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显著的问题,如监管体系不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手续费用标准不统一等等。
二、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
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管理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虽然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发展较为迅速,但是在相应的管理体系,特别是监管体系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缺乏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相关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体系的监管力度也存在着不足的问题,例如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中,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目前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监管机制。但是对于一些规模不大或者市场占用份额不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还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没有对于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行为和管理制度进行较为明确的规范,存在着监管风险。事实上,从近年来发生的一些互联网金融支付案件中也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管理的监管方面,还存在着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没有较好的发现一些风险事件,同时在监管制度方面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对于部分不法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
(二)存在网络信息安全漏洞
支付安全是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只有确保支付安全,才能为客户带来较好的支付体验,保护用户资金安全,这是互联网金融支付计算能够健康发展的基础。然而在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管理中,存在着一定的网络信息安全漏洞,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漏洞实施网络诈骗或者盗取用户资金。近年来,在网络支付安全方面的案件层出不穷,虽然所采取的一些网络信息保护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整体而言并没有完全消除网络信息安全漏洞。例如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电信诈骗案件,利用诈骗的形式在获取受害者信息后,能够轻而易举的挪用受害者资金,对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由此也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的发展中,支付安全问题涉及到了其形象和用户的信任。如果无法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充分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资产安全,会严重损害到我国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的健康发展。
(三)手续费用标准不统一
手续费用标准不统一问题目前主要反映在一些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方面,经过近年来的一些调整和管理措施,商业银行在互联网支付结算的手续费用方面基本上已经实现了统一,但是部分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还存在着较大差异。例如当前最大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支付宝不对转账和提现收取费用,这一策略也培养了大量的忠实用户。然而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如微信,却开始在提现业务方面收取手续费,其他的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存在着手续费收取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目前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结算手续费收取标准并没有统一的规定,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着随意更改收取费用标准的问题,影响到了用户体验。同时,也反映出目前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业银行的手续费用对接管理中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之处,重复收费问题较为突出。
三、关于完善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管理的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针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监管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应当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管理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的各种活动和行为,降低支付安全风险。在对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的监管中,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特别是对于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责任和义务,防止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展不规范的融资行为。目前,我国发生的一些互联网金融案件中,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平台便利性,开展非法融资活动,给一些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应当针对这一问题积极进行打击。同时,相关监管部门还应当建立起完善的长效监督机制,对于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进行动态化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一些可能存在的风险事件和问题,并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通过建立这种完善的监管体系,充分保障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二)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保障
在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的发展中,保障支付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因而相关支付机构、商业银行以及监管部门应当积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加强在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方面的建设,完善相关的信息安全保障技术,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信息安全保护系统,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例如对于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说,针对当前一些电信诈骗案件和网络黑客的攻击特点,建立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审核机制,引进更加先进的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技术,为用户提供全方位的主动支付安全保护。如当用户的交易信息发生异常时,相关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当立即对该交易进行冻结,同时与用户本人进行联系,在联系确认交易内容后,方可解冻交易。如果在同用户沟通中,发现该交易信息存在风险,或者并不是本人操作的交易,那么应当按照相应的流程进行处理,数额重大的,还应当同公安机关联系,进行报警处理。
(三)制定统一的手续费用标准
目前,在我国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管理中,存在着手续费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特别是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中,这种问题更加突出。针对这一问题,应当制定统一的手续费用收取标准,设定最高的手续费用收取限额,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了吸引用户,可以不收取手续费用,如果收取手续费用,最高不应当高于标准。同时,还应当对于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手续费用对接进行更加完善的管理,防止出现手续费用重复收取的问题。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的发展,在制定手续费用收取标准方面,应当降低收取标准,特别是应当降低商业银行的收取标准,或者免去手续费用。通过这种措施,可以为用户带来更好的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使用体验,也能够吸引更多的用户使用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来代替传统的结算模式,促进我国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
四、结论
通过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显著的问题,如监管体系不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手续费用标准不统一等等。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保障,制定统一的手续费用收取标准。同时,相关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监管部门也应当积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支付计算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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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文虎,杨云龙.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基于制度因素和非制度因素的视角[J].金融发展研究,2014(8):48—54
[关键词]网络银行;风险监管;完善立法
网络银行是利用网络技术在网上开展银行业务,为客户提供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客户在通过网络银行实现其所需要的服务时可以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目前,网络银行有两种模式,即纯网络银行(internet-onlybank)和在线银行(onlinebank)。纯网络银行,又称虚拟银行,这种银行一般只设一个办公地址,没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主要或仅通过网络提供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在线银行是现有传统银行利用网络提供网上服务的网络银行,是传统银行业务与网络信息技术结合的产物。中国大陆的网络银行主要是这种模式的银行。网络银行业务具有交易虚拟性、跨国性、技术依赖性、经营混业性等特征。由于网络银行业务的这些特征,致使网络银行业务风险较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发生机率更高、范围更广、破坏性更严重。当前,中国虽然在网络银行监管方面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然而,网络银行安全法规不够完善、网络银行交易管辖权难以确定、传统银行分业监管与网络银行混业经营之间存在冲突、网络银行内部监管规定不够明确,这些问题严重地阻碍了网络银行业的发展。因此,尽快完善中国大陆网络银行法律制度,防范网络银行业务风险,已经成为中国开展网络银行业务的当务之急。
一、中国大陆网络银行监管的立法
建立健全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是网络银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法律保障。199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当时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正式批准招商银行开展网络银行业务。招商银行成为中国金融监管部门首次正式批准开展网络银行服务的国内商业银行[1](P223)。但当时中国大陆尚无调整网络银行的明确法律法规依据。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又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些规定为中国网络银行业务监管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暂行办法》规定了网络银行业务的定义、市场准入的条件和程序、网络银行业务风险管理规则以及银行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规定外国或中国港、澳、台地区的银行可以向大陆居民提供网络银行业务,大陆境内的网络银行也可以向境外居民提供网络银行业务等。《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审查、开办网络银行业务的条件、程序和对网络银行业务监管的有关内容。随着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2005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在借鉴国际立法,主要是巴塞尔体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上述法规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了扩充和具体化。目前,中国网络银行业务监管的法规主要有两类:(1)仍可适用于网络银行的传统银行业务监管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商业银行法(修正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中的规定;(2)对网络业务监管的专门规定,如《暂行办法》及《通知》、《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这些有关法规为中国大陆开办和监管网络银行业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法规依据。然而,从中国现行网络银行监管法规规定来看,由于它仍然沿用对传统银行的分业监管模式,而且尚存在许多立法空白和不合理之处,故难以适应中国网络银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二、目前中国大陆网络银行法规存在的问题
(一)对确保网络银行安全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近年来,中国大陆网络银行的数量和规模以及网络银行业务的交易量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其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网络银行交易安全问题,这也是在完善网络银行监管法规时首先需要解决好的问题。完善网络银行监管法规其主要任务就是要完善防范网络银行业出现风险的法规。目前,中国大陆网络银行在两个方面易出现风险:一个是网络银行系统自身易出现风险;另一个是网络银行与客户资金等易遭受风险。网络银行系统的风险主要有网络中的关键设备,如各类计算机、网络通信设备、存放数据的媒体和传输线路等易遭受侵害。这些设备中的任何环节一旦出现问题都会给整个网络造成严重恶果。此外,网络银行系统中的漏洞和计算机病毒的传播也对网络银行的正常运营构成了极大威胁。网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风险主要来自网络银行窃贼窃取银行和客户的秘密,利用网络银行诈骗钱财以及网络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对银行和客户权益的侵害。上述大都属于高技术性能的安全隐患,这就要求安全隐患的防治者和监管者必须具有高超的网络技术。然而,目前中国大陆监管者的技术水平及其责任心都未能适应防范网络银行业务风险、确保网络银行安全的要求,而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在立法规定上仍不够完善。
(二)网络银行交易管辖权难以确定
管辖权是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案件的权限。这种管辖权是审理有关案件的前提条件,它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判决结果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如何确定网络银行交易的管辖权具有复杂性。网络空间本身无任何边界,是一个全球性的网络系统,无法分割成诸多领域。要在一种性质不同的空间中划定界限,这是传统银行交易管辖权规则所面临的困境。网络银行业务与传统银行业务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它在与客户交易中的地理空间位置的界限被淡化。由于网络银行的交易活动往往跨越了地区和国界的限制,它的无地域性、无国界性与国家对银行监管的性之间的冲突日益显现。在这种状况下,如何确定网络银行交易的管辖权?如何确定网络银行交易的合法性?这些问题都关系着网络银行交易的安全、效率和发展。目前,由于这一问题在中国大陆的相关立法、理论与实践中尚未得到解决,因此,很有必要对寻求解决该问题的途径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
(三)网络银行混业经营与传统银行分业监管之间存在冲突
依照当代中国金融管理法规规定,中国大陆金融业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然而,一方面,近年来,中国出现了大量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证合作与银保合作的模式也不断得到发展,这种混业经营的现实与分业监管法制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另一方面,中国网络银行业取得了很大发展,网络银行不仅经营传统的银行业务,而且还提供信息咨询、投资理财和综合经营等业务。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网络银行的经营模式正是混业经营模式,网络银行的“全能经营,统一监管”模式与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之间的冲突日益严重。随着当代国际金融业的创新与发展,各类金融业务之间、各类金融机构之间和各类金融业监管之间的界限逐渐淡化,很多金融业务之间出现了相互渗透的势头,尤其是银行、证券、保险业出现了混业经营的状况与发展趋势。事实上,中国大陆传统的相对滞后的监管手段、监管工具以及分业监管体制已经难以适应中国现已存在的混业经营状况和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发展趋势。
(四)网络银行内部监管规定不够明确
网络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具有重要作用。网络银行具有标准化运营的特点,银行系统一般都使用同一套网络银行的操作系统,如果网络银行的发展战略、风险控制策略、内部控制程序等得不到合理地制定,将会给网络银行带来巨大风险损失。此外,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进入银行系统,对网络银行及其客户都有可能造成威胁。在已破获的网络银行犯罪案件中,涉及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作案的比例高达75%。其中,内部授权人员占到58%。他们往往利用授权删除、修改、增加网络银行中的数据,转移、盗取某些账户的资金[2](P40)。这些网络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客户的利益和银行的信誉与利益。然而,中国大陆现有的相关法规却缺乏对网络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监管的明确完整的法律规定。为此,相关立法应增加对监管者再监管的规定,尽快完善中国网络银行内部监管的法律法规。
三、对改善中国网络银行法律制度的分析
(一)建立网络银行安全法律保障体系
安全问题是网络银行运营和发展中最关键的问题。建立网络银行安全法律保障体系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通过制定规范相关技术与人员的法律法规来实现。(1)中国应制定相关的技术应用法律规范,确保网络银行运营的安全,即系统安全与信息安全。网络环境是一个技术支撑的特殊环境,必须依法规范网络技术安全标准并确保安全技术标准的有效实施。一是要充分利用操作系统的安全管理能力和多种安全管理机制,增强网络银行的安全性。二是要制定相关法律规范,确保不断改进防范计算机病毒技术和防火墙技术,时时监测运行过程,检查是否有对网络银行构成安全威胁的漏洞,及时发现、消除可能出现的潜在危险。三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整的网络银行业务审批和监管规范,明确网络银行业务操作规则与风险责任的划分,健全安全认证制度。为此,应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银行安全认证中心,增强网络系统中关键技术和关键设备的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健全备份系统,以确保在出现故障后网络银行系统能及时得到恢复。(2)进一步健全网络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依法保障网络银行内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基本素质与技术水平,严格规范金融从业人员防范风险的义务。
(二)暂依信息收到地来确定网络银行交易管辖权
网络银行交易的管辖权是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的网络银行交易案件的资格,是有关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前提。在网络环境中,以网络传输交付电子信息,是网络银行交易的特有方式。由于网络的全球性,当事人可以在全球的任何一个地方传送给另一方所需要的信息并与其进行交易。网络银行的交易往往与交易所处的地理空间位置没有实质的联系。然而,按照国际私法理论,在依据连接点确定网络交易管辖权问题上,有些中国学者认为中国暂且可依属地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权,并认为在网络交易中,如果依信息传送地国(由接收者为信息的传送而提供的地理处所所在国)管辖或信息收到地国(接收者营业处所或下载信息地点所在国)管辖,由于当事人随机的选择性很大,交易双方的当事人未必相互清楚对方所在的位置和其真正身份。而且网络信息产品的接收者无义务向对方提供其接收信息的地理处所。即使提供,接收者随意提供的某一地理处所很可能与交易无实质联系。因此,以信息传送地或信息收到地来确认管辖权都不甚合理。但从中国国家利益考虑,当前中国通过网络获取的信息量较大,而输出的信息量相对较小,以信息收到地管辖相对较为合理,信息收到地管辖实际上偏向于中国法院的管辖[3](P303)。由此可见,如果我们依信息收到地来确认管辖权具有一定合理性。然而,依信息收到地确认网络银行交易的管辖权是否符合国际社会对该问题的总体把握呢?对此,有必要作进一步深入探讨。
在协调各国和地区有关确定网络交易管辖权问题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起了重要作用。1997年,各国专家学者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达成了五项共识:(1)网络的本质是跨国性的;(2)网络中也许真正存在的是法律过剩,而并非法律真空,这就有必要重新定义国际私法规则;(3)当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存在某种联系时,确定在线活动的位置是可能的;(4)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被打破、政府的角色并非不可替代以前,网络空间的自治规则可能更受当事人的欢迎和喜爱;(5)各国应该合作制定国际性普遍接受的规则,而非单独行事[4](P179)。应该看到,上述五项共识具有重要意义,它为各国和地区解决网络环境下管辖权的适用原则指明了方向。从当代世界各国和地区确定管辖权的理论与实践来看,各国和地区在确定管辖权时不仅要考虑本国和地区的利益,还要考虑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利益,乃至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尽管一国或地区有权对发生在外国而在本国或地区产生损害的行为行使管辖权,但是如果因此而损害了国际公认的行为准则或有损于网络银行的发展,其管辖权的合法性就会存在问题[5](P80)。我们还应该看到,在当代国际社会,依信息收到地来确定网络银行交易管辖权,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信息输出量大的国家或地区的利益,但也不被有关确定网络银行管辖权的国际立法所禁止。因此,当前在国际社会尚未就确定网络银行交易管辖权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依信息收到地确定网络银行交易管辖权不失为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
(三)建立适宜网络银行交易的统一的金融监管法津制度>第一,建立和完善网络银行法律制度要牢牢把握网络银行的网络性。由于网络银行组织及其活动呈现网络性,其生存与发展空间处于世界性网络之中。这就要求在制定中国网络银行监管法规时,必须基于网络银行的网络性,设计网络银行监管的对象和范围、监管的组织形式、监管方式、监管权限范围与责任的划分等等。第二,要确立混业监管、多元监管体制。由于网络银行的无国界性等特征,网络银行监管主体呈现出多元化和国际化特征。这种监管主体既有本国或地区的监管主体,又有外国的监管主体,还有国际性的监管主体。基于网络银行的混业性监管与国际性监管的特征,在制定中国网络银行监管法规时应当采用混业监管的模式。从金融监管法理论来看,对金融活动的有效监管应当实行混业监管,即由各相关监管部门依照统一的、权威的金融监管法规开展有机、协调的监管。目前,中国大陆金融业混业经营,网络银行、外资银行的金融业务相互渗透,致使中国银监会与其他监管机构,或者对商业银行监管重复,或者监管空缺。因此,有必要重新整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建统一的金融监管部门,对中国金融业集中统一监管。同时,还要注意开展中国与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对网络银行监管中的协调与合作。第三,应当确立全面完整的监管方式。也就是要确立全方位、全过程、多种手段的监管方式。根据当前中国网络银行监管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应对与中国相关的网络银行业务开展全方位、不间断的监管,综合运用技术、法律、经济等手段监管,只有这样才能将网络银行的风险降至最低,有效地促进和保障中国大陆网络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超级秘书网
(四)细化网络银行内部监管法规
第一,网络银行内部监管法规对规范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银行的薄弱点,查找可能出现的问题,评估、分析、化解风险,或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当通过建立法律制度确保中国网络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具备监管的必要技能,建立银行监管业务知识资格考试和职业评价等制度。内部监管工作人员要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能运用新方法、新技术对银行的经营状况进行研究。第二,立法应明确规定中国网络银行内部监管者所必须具备的品德素质。由于少数网络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进入银行系统作案,给网络银行的经营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银行内部工作人员须应能够及时制止并纠正银行营业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第三,应当明确划分内部监管人员的职责,规定对内部监管人员实行垂直领导。为了避免内部监管人员,应当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对内部监管人员进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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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上银行;安全;监管
一、网络银行现状分析
(一)网络银行机构数量及规模现状
自从世界第一家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于1995年在互联网上开业以来,国际金融界便掀起了一股网络银行风潮,目前,国外85%的银行投资发展网上银行业务,美国70%、日本50%的家庭使用电子银行服务。
在我国,自1997年招商银行创建一网通以来,国内其他银行纷纷开始开通网上银行。目前中国已有20多家银行的200多个分支机构拥有网址和主页。根据艾瑞咨询《2008--2009年中国网上银行行业发展报告》,2009年中国网上银行交易额规模为445.0万亿元,其中工商银行占据了36.6%的市场份额,位居首位,比居第二位的建设银行(占17.0%)高出近20个百分点。
(二)网络银行安全与监管现状
1 安全性
网上银行系统是银行业务服务的延伸,客户可以通过互联网方便地使用商业银行核心业务服务,完成各种非现金交易。但另一方面,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网络,银行交易服务器是网上的公开站点,网上银行系统也使银行内部网向互联网敞开了大门。
目前保障网上银行交易系统安全系统的技术措施包括:1)设立防火墙,隔离相关网络。2)高安全级别的WEB服务器。3)24小时实时安全监控。对于个人身份认证方面,采用认证介质。包括密码、文件数字证书、动态口令卡、动态手机口令等等。
另外,银行卡持有人的安全意识也是影响网上银行安全性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目前为止,国内网上银行交易额已达到数千亿元,银行方面出现过安全问题较少,只有个别客户由于保密意识不强而造成资金损失。
2 监管与法规
除了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对银行业的监督外,对于网络银行的安全,中国金融安全认证中心(CFCA)是中国金融业唯―合法的、国家级权威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信息安全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国家级权威的安全认证机构,是重要的国家金融安全基础设施之一。CFCA作为权威、公正的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通过发放数字证书为网上银行、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提供安全认证服务:确保网上信息传递双方身份的真实性、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以及网上交易的不可否认性。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环境也已经初步建立,基本法《银行法》中已经加入了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规定。除此之外,2001年颁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2005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标志着我国对电子商务及网上银行的安全性管理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2006年颁布的《电子支付指引》及《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意见稿都为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我国的网上银行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网上银行存在问题与挑战
虽然我国对银行业的监管以及法规重视程度都很高,但是,由于网上银行的发展过快,现行的法规以及监管模式已经完全滞后与网上银行的发展。近几年来,由于银行的失误以及法规的不完善,网上银行出现了不少问题,而最终却由客户来承担损失。《电子商务研究》统计,网络银行安全事故中出于员工疏忽的占57%,外部恶意攻击占24%,病毒发作占14%,用户误操作占5%。专家认为,网上银行的安全事故频发,一方面与用户安全意识淡薄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网上银行本身存在的安全隐忧密不可分。
二、对我国网络银行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经过了上文对于我国网络金融概念和现状分析,已对网上银行监管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有了具体的了解。对于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的发展现作出如下的几点建议:
1 电子货币
作为网络经济中最重要的元素,尽快建立针对电子货币的监管体系。同时,要适时放松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监管。受信息和通讯产业发展水平所限,我国目前还没有能力研发出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电子货币,更多的是采用西方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因此,要求多用途电子货币发行主体仅限于银行是目前防范风险的有效措施。但随着我国信息和通讯产业的发展,在时机成熟时应考虑允许信息企业与银行合作开发电子货币产品或由非银行机构单独开发,以增强我国电子货币的国际竞争力。对非银行机构发行电子货币,应采用欧洲中央银行的监管办法,使非银行机构接受同银行一样的监管标准。
2 监管机构
加强各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在条件成熟时形成统一的金融监管部门。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环境、金融经营者的素质、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金融监管水平来看,现阶段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但面临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的现状及网络金融迅速发展的现实,我们应特别关注混业经营、混业监管问题。在目前不能迅速转变金融监管体制的情况下,要注重加强各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加强沟通与合作,避免监管真空或交叉。最好能建立其专门监管网络金融行业的专门监督机构或者自律性组织。
3 法规制度
加快网络金融业务管理规章的制定。不仅要注重对技术风险的管理,更要强调对战略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的管理;不仅要完善对内监管制度,也要建立企业间、行业间以及市场整体全面检查和监管机制。
1.1没有完善的系统评价体系
双方在网络中达成交易,首先要面对的就是彼此之间的信任问题,这是基础。在交易过程中,双方的不信任会导致交易失败,甚至会产生支付安全问题,可见网络支付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一套完善的信用共享机制,无法记录交易者的信用记录。虽然个别政府机构会对一些企业做信用记录,但这些记录开放程度低,透明度也低,形成不了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1.2计算机支付系统存在安全问题
1.2.1计算机病毒入侵。计算机病毒是人为编制的一种程序,一旦入侵,会导致计算机中的重要信息泄露,严重的可以造成网络瘫痪,给用户的信息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1.2.2黑客攻击。这是网络支付安全问题面临的最大问题。黑客可以利用网络支付系统存在的系统漏洞,对支付系统进行有目的的修改、增加、删除等非法操作,影响网络支付的正常运行[1]。再或者,黑客对计算机中储存的用户资料进行传播或复制,窃取用户信息。总的来说,黑客的攻击分为破坏性攻击和非破坏性攻击两种。
1.3计算机网络存在的问题
1.3.1制造虚假IP进行攻击。黑客会制造虚假的IP通过不正当的行为对计算机主机系统进行攻击,致使其失去工作能力,或者给主机发TCP序列号,计算出主机的序列号然后进行伪装,与主机建立应用连接,继而侵入系统,窃取或修改信息。1.3.2检测用户信息。黑客利用检测软件,检测到用户的登陆信息,然后非法登陆对用户的信息内容做处理,甚至植入病毒,导致系统瘫痪。1.3.3使用“拒绝服务”。这种技术主要是对用户在正常访问系统的时候进行伪装提示的攻击技术。它会利用大量的合法请求和软件漏洞,造成系统崩溃,然后拒绝用户的正常访问。
1.4支付信息安全问题
1.4.1拦截、获取用户信息。攻击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线或者电磁波辐射范围安装拦截、获取用户信息的路由器。再或者,分析用户的通信频率、流量等方式来计算出用户的信息。1.4.2篡改、冒充信息。攻击者用各种手段在网络信息的传输过程中进行修改,导致用户信息不完整,当攻击者熟悉了网络信息数据传输的途径后,其会冒充合法用户欺骗别的用户。
1.5电子商务网络支付的监管系统存在问题
1.5.1我国缺乏专门监管电子商务网络支付的法律法规。我国的合同法和侵权法做出调整后,再支付出现问题,消费者会处于不利地位,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我国还没有审核电子认证效力的相关法律;有些法律甚至和电子商务支付问题存在着一些矛盾的地方。比如我国现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和落后的电子商务电子合同的形式之间有很大的矛盾,甚至已经发展成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1.5.2缺乏专门的监管措施。我国的电子商务支付不仅是法律方面没有完善,在监管方面同样存在着不足。比如双方交易的产品监管、税收监管、信用监管以及信息监管,电子合同的模糊化也是阻碍网络安全支付的重要问题。
2加强电子商务网络安全支付的具体措施
2.1建立健全用户的信用体系
2.1.1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库。由央行出面牵头,与各个商业银行展开合作,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库,并且在互联网上实行共享机制。这就要求各个商业机构打破之间的壁垒和隔膜,在互联网上建立起完善的用户信用信息系统。2.1.2建立个人信用评估机构。信用评估机构是完善个人信用评估制度和规范的有力保障,信用评估机构要秉承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个人的信用进行评估。2.1.3对个人信用加强管理力度。政府制定相关规定,将商业机构和借款人的借款合同规范化、程序化,采用抵押、担保等方式转移给商业机构,和借款人的信用挂钩,以此来约束借款人,降低风险[2]。
2.2建立健全企业的信用制度
2.2.1建立健全信用评级工作,对网络企业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实,然后根据相关规定,对企业做出合理的信用评估。2.2.2通过制定品牌策略、制定公司架构、该名、企业文化等方面对企业做出改动,然后通过各种手段宣传企业,提升企业知名度。2.2.3企业要遵守自己的义务和承诺。比如送货时间要及时、货品要完整,加强用户体验,提升售后服务质量,及时对客户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反馈,增加企业可信度[3]。
2.3加强电子商务安全支付的技术规范
2.3.1对病毒加强防范。支付安全程度上升,一定会带动网络交易率。而高交易率也会给病毒入侵提供很大的便利。所以要对计算机时常扫描,清除其中的病毒。另外要经常检查硬盘,将病毒的危害降到最低。多用先进科技,对病毒全面封锁。2.3.2VPN技术的应用。运用这种技术,可以通过共用骨干网形成虚拟的“局域网”,保证用户信息在互联网上可以安全传输。2.3.3加强防火墙技术。防火墙是保证电脑正常、安全运行的一个重要措施,它能有效的阻挡来自互联网的恶行攻击,形成一种保护屏障,相当于提升了通信的门槛,让未经授权的访问者无法进入,有效的提升了网络安全。
3结语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差异;国内外比较;对策与建议
一、引言
在网上支付发展的带动下,我国互联网金融服务在网络应用上越来越重要,互联网理财产品也日益受到人们关注,余额宝等理财产品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互联网金融由传统的金融业和互联网共同组成。作为一种创新金融,存在着互联网融资平台、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等新型模式,这些模式对联网监管及传统金融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比较了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并且试图找到异同点,希望能不断完善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二、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分析
1.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案例分析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银监会、证监会、工信部等相关部门频频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人民银行是其主要的监管机构,总体看来,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已经形成较为系统的监管体系。我国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模式还处于真空状态,有很多方面需要健全,应对单笔融资额度、债权转让的范围等方面进行规范,另外P2P行业协会也将在银监会相关指导下开展自律管理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投资者的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定,规定合格投资者是净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人民币,金融资产不得低于三百万人民币,最近三年个人平均收入不低于五十万等。但是严格满足这一规定的人是少数的,对于一些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等网络平台,我国的监管也在加强,逐步推出一些辅助服务。
2.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案例分析
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基本上较为宽松,主要是在原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来的监管法律体系能够对新的网络电子环境适用,表明了现有的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行注册登记制,多个监管主体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美国并没有单独的设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而是由已有的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的职责各自开展监管,规范信息的披露,对业务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警示,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等。英国互联网信贷的规模和发展速度都较弱于美国,但其行业的自律性却远远强于美国。英国政府实行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对于网络信贷业务的准入方面,在英国建立P2P网贷公司需要递交申请,并须要取得P2P网络信贷的营业牌照,但没有规定和限制最低资本金。英国法律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的体系,要求借贷双方都需要在借贷过程中明确利率、期限等重要的要素,并且对相关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以及债务追偿、行政制裁、司法介入等各个方面做出了细致的规范。在日本,政府对互联网金融实行严格的监管体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则是由日本政府直接负责构建,并且在特殊情况下会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建设方面,自网络银行出现在日本,日本政府就开始制定一系列的针对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同时将网络银行逐步纳入到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之中。这些法律法规不只是维护了网络交易的安全性,而且有效的惩戒了欺诈,逃税,洗钱等各类危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日本严格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从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行业规划、风险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等方面,多层面的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比较
在P2P网络借贷门槛上,美国规定首先借贷平台需注册为证券经纪商;其次,在监管主体上,美国将P2P借贷实行二级监管,界定为证券交易,而中国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仅进行合规性监管;再次,在P2P网络借贷监管目标上,欧盟、美国、英国注重消费者的权益,均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视为最重要的目标,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众筹融资监管措施上,美国的众筹融资平台需在证券交易委员会与行业自律组织注册,美国规定筹资人需充分披露信息、需充分揭示风险;欧盟在众筹监管中,根据现有法律条文进行监管,不断防范各种风险;中国证监会没有出台监管措施,只能依照现有相关法律进行金融管理。在监管主体上,美国实行二级监管,由联邦和州共同进行管理;中国准备将众筹划归为证监会监管。在网络平台在监管主体上,中国对网络平台牌照的监管由银监会负责,小额信贷的监管由人民银行和金融办公室负责,美国对网络平台监管主体包括美联储、货币监管局、储蓄机构监管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监管原则上,欧盟采用机构监管原则,美国采取审慎监管原则来促进网络平台的发展。这是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差异分析。
四、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金融业也受到了巨大的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金融业注入新鲜的血液,但是,金融监管的考验也日益加剧。目前,就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缺乏明确的监管机构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采用的仍然是分业经营监管的模式。对于混业经营模式,我国缺乏明确具体的监管机构,这样就造成在监管过程中的监管信息比较分散,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比较模糊,易出现监管盲区。
2.缺乏制度监管
目前我国的监管体制仍然只是传统的监管体制模式,缺乏法律法规制度的约束,我国现有金融业的法律法规针对互联网金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与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为鼓励扶持互联网金融发展而制订的规范;三是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互联网金融业监管方面,我国仍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监管。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监管执法中就会缺少合法的依据,就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
3.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业采取的监管手段不能满足监管要求,采用的手段和组织形式有待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业的创新发展比较迅速,属技术密集性行业,因此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来适应金融监管模式,以提高监管效率。
五、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加快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
对于国内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建设,首先可以进行互联网金融法律立法,其次可以进一步完善和修正互联网金融配套的法律体系。这加快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的框架性和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立法,能够系统地建立起与互联网金融监管更为适宜的法律制度。最后,制定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国家统一标准,互联网金融行为指引以及标准。
2.完善征信体系
应着力建立由政府主导的社会征信体系,并且向全社会开放,保证征信体系的权威性和完备性。权威的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构筑一个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为相关协会发挥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和自律作用提供了保障。建设征信体系可以实现信用监管,通过加强风险分析,促进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通过提高透明度和效率,从而促使经济稳定增长。因此,完善征信体系有助于防范风险以及提高监管效率。
3.建立动态的、全面的监管机制
作为一个新型的业态,对互联网金融固定化的监管模式不能够长久地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只有建立其动态的全面的监管机制,才能够保证互联网金融长久且稳健的发展。动态的监管机制应该定期以补充更新的形式将新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归纳入已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之下,明确监管责任,保持监管的完整性。相关的监管机构要随时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动态,了解最新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行情,及时的发现和识别其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做好问题解决的预案和风险的预警,如定期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价予以公布,时时确保其行为的安全合法。
4.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
监管机构应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和交易过程,进行长期的监督管理和不定期的审查,应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和相关风险的提示。同时可借助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定期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进行披露,可以要求信贷业务提供者公开信息,使得消费者可在不同平台和机构的相似的信贷条款中做出选择。由于投资者的金融知识和辨别风险的能力与专业机构相差较大,造成金融投资者在金融消费中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互联网金融中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相关的法规中增加互联网金融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制定处罚措施,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为过程中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中投资者的资金托管进行实时保护,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5.推动建设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制
市场作用在互联网金融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推动行业自律监管,迫使政府直接的监管方式更加灵活,效果更为明显,自觉性更强。在市场的作用下,国家应该拟定行业标准,规定行业行为准则,引导行业发展、规范行业发展;同时需要积极地推动行业的同业监督,使各类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监管机构得到发展。因此行政化的监管应该仅仅在互联网金融形成的初期适用,是临时性的措施,当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成型后,就应该退出,让权于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作者:胡静 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陈敏轩,李均.美国P2P行业的发展和新监管挑战[J].金融发展评论,2013(3).
[2]邓舒仁.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文献研究[J].金融纵横,2014(11).
当涉及到计算机病毒的时候,需要给它一个准确的定义。在许多计算机网络安全教程中,计算机病毒是指利用编程知识来编辑或插入另外一个电脑程序,这个程序会破坏计算机的功能,并且会破坏计算机中的一些数据,会影响计算机的正常使用,比较有名的有“熊猫烧香”病毒。根据相关报告显示,我国大约有90%的计算机网络用户遭受过电脑病毒的侵袭。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收到一些垃圾邮件,当使用手机浏览网页的时候,也有可能会受到病毒的入侵。移动电话网络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和计算机网络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一些黑客为了获得更大的好处,编写一些手机病毒木马程序,放在网页上,通过WAP网络向外进行,使移动电话用户使用手机浏览网页的时候收到病毒的入侵。2.3网络技术问题网络技术问题主要体现在网络的安全性和可控性,这是属于网络安全监管的管理途径的方法。在网络安全方面,互联网技术发展到今天,具有发展速度非常快的特点,具有非常广泛的使用人员。有人曾经指出,计算机终端需要保证其安全性,就要保证没有接入互联网,一旦进入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的安全性将会降到最低限度。只能过滤一些已有的网页和文本,视频和图片的过滤技术才刚刚开始起步,现在还没有达到智能过滤的阶段。
2提升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2.1完善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体系
政府部门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网络安全监控系统,并需要不断进行发展,从而保证网络安全监控系统能够及时保障网络的安全。在监管方面,不仅是政府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还应该和群众接触以最大限度实现舆论监督作用。因此,需要加强监管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使他们能够科学合理地执行现有监管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做好计算机网络的监督工作,为我国计算机网络安全监管提供有效的保障。
2.2提高网络安全技术
在进行网络监管的过程中,提高网络安全技术是一项重要的举措。网络安全技术达不到相关的要求,这样就会使得网络安全监管实施起来比较困难。一些黑客攻击行为,因为他们清楚知道网络安全技术存在的一些盲点,可以成功地绕过网络的监管,对计算机网络实施攻击,以达到传播不良信息,破坏计算机网络的目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还要不断学习网络新技术,为实现网络安全监管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例如,可以开设一些内部培训班,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培养相关工作人员的网络安全技术。还可以有目的性地引进黑客,让他们在不违法的情况下为网络安全监管提供有效的帮助。
2.3健全网络审查制度
根据对我国网络安全监管的原则和方法的研究可以知道,我国的审查制度还是不完善的,有各部门的职能分布不明确,一些“越权”现象比较严重。所以,我们需要建立完美的审查制度,统一进行领导和分工,这样能够有效避免分工不明确和越权的现象发生。对此,我们应该侧重于向比较完善的新加坡政府学习,虽然新加坡政府对网络审计十分细致,这样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这样能够有效避免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总结其他国家的经验,我们可以知道,许多国家都有非常严格的审查制度,这样就能够从源头上遏制一些网络不良信息的,有效保障了计算机网络的安全。
3结论
关键词 信息网络 法制建设 网络社会 安全秩序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0前言
网络秩序混乱的危害主要包括网络侵权行为日益严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愈加猖獗和网络心理战破坏社会稳定等。维护网络社会的安全秩序需要国家和企业依法建网和依法管网,更要求人们依法用网。本文通过对现阶段我国信息网络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维护网络社会秩序意义,对加快我国信息网络建设的途径展开了深入研究。
1维护网络社会秩序的必要性
随着国家的地域性与信息网络超时空性矛盾的逐年增加,使得网络的概念愈加模糊。基于此点,某些国家便开始组建“网军”,以网络政治化的方式“巧妙”地向世界宣布了其网络,并大肆在网上渲染“国家过时论”。对此,我国必须提高警惕,做好应对措施。依法对网络行使管辖权,并维护国内网络空间的自迫切需要保障网络社会秩序的安全与稳定。因此,依法建设信息网络并保证网络社会秩序的安全和稳定是解决网络纠纷的必要手段和必然要求。
2我国信息网络法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信息法治理念落后
信息法治理念落后是我国信息网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关键性问题。就现阶段而言,由于信息法治理念落后,我国并未形成适用于网络社会的新型法理法则,且信息网络的法律仍然处于沿用物理世界法理逻辑的水平上,这使得网络秩序的安全和稳定无法得到有力的保障,滋生了诸多网络问题。此外,将存在国界的现实法律套用在跨国界的虚拟网络中,必然会引发国际性的网络纠纷,在不利于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安全产生了较大威胁。
(2)信息网络的立法质量较低
当前,我国信息网络的立法特点主要为应急性、尾随性和局部性,由于立法缺乏总体规划,且部门规章冗杂、法律位阶低,加之各部门间的立法缺乏关联和相互支持,使得信息网络的立法无法解决网络秩序混乱等诸多网络社会问题。此外,由于立法的整体质量欠佳、内容滞后且大部分规定过于原则化,使得信息网络立法缺乏可操作性,在增加了网络社会矛盾的同时,也为国家和人们的用网安全带来了较大安全隐患。
(3)信息网络监管存在漏洞
现阶段,我国信息网络的监管主要是以防范管制作为主要方法的。一方面,由于政府部门多头管理现象严重,使得政府内部人员在行使网络职权时矛盾频发,大幅降低了信息网络的监管效率。另一方面,信息网络的监管大都是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的,群众参与率较低,加之对网络秩序和网络案件的监管又大都以事前审批、重审轻批为主,这就导致了对相关网络案件的监管和审批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不仅不利于网络社会公平的实现,而且也为部分不法分子提供了网络犯罪的可能,加大了网络安全威胁。
3加快我国信息网络建设的若干建议
(1)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法制理念的创新
首先,党和国家需要对网络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予以充分重视,并将加快信息网络建设的工作提升到关系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上。根据当前国内网络社会的现状,在结合现有网络法律的基础上,对网络法律进行重新规划,提高网络法律的精炼程度。其次,还需提高法律质量,通过分析现阶段频繁发生的信息网络问题,在对其进行仔细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法律政策,进而从整体上提高信息网络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加快我国的信息网络建设。
(2)建立健全的信息网络法制体系
一是严厉打击并整治网络犯罪活动。面对信息网络犯罪分子藏匿于网络虚拟世界的实际,加大网络法律的执法力度并不断提高自身的网络侦控能力,对网络犯罪分子予以最为严厉的打击。二是完善网络安全的责任制度。一方面,相关部门需要对基础电信运营商和增值服务商的网络安全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并要求其对所接入网站的安全性与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通过加强网站接入的身份认证,从网络安全威胁信息的传播源头上建立起信息网络的“防火墙”。另一方面,还需明确网络运营商、广告商以及网络用户的相关责任,确保其网络的相关行为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3)完善网络安全法治机制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信息网络的管控力度,通过对当前网络社会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并结合网络用户的心里特征,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的网络使用个体或群体展开监督和管理。此外,政府内部各个监管部门之间还需明确其自身职责,变多头管理为统一管理,通过加强管理的协调性与统一性为加快信息网络建设提供必要的环境保证。
4结论
本文通过对网络社会秩序维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结合当前我国信息网络建设出现问题的基础上,从加强法治理念创新、建立健全的信息网络法制体系以及完善网络安全法制机制等方面对加快信息网络建设与维护网络社会秩序的方法展开了深入探讨。可见,未来加强对信息网络建设方法的研究力度,对于维护网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并促进我国信息网络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作用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夏梦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网络立法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1.1 研究的背景
小额借贷最早由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提出,其最初目的是向那些不具有抵押品的穷人等人发放贷款,给予最基本的日常生活保障,并获得工作机会,来摆脱贫困。这是最早的P2P发展形势,之后随着进入了信息时代,互联网金融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总的来说,其实可视作为是出借者利用第三方平台来向借款者提供小额贷款,也可以从此平台上借的一定的贷款,但是第三方平台会收取一定的费用。Zopa公司是国外P2P网贷平台的开端,我国2012年成立的在线P2P网贷平台宜人贷借助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等现代科技平台来提供便利的民间小额借贷和投资理财服务。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在对于谁才是中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各位学者各持己见。禹海慧(2016)认为在“拍拍贷”是我国成立的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其于2007年成立,而海蓓(2015)研究表示在2006年成立的宜信才是我国首家小额无担保的网络借贷平台,李爱君(2015)认为虽然我国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拍拍贷”,但是最早开展小额无担保借贷业务的却不是“拍拍贷”。
1.2.2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国外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研究始于2008年,早期国外学者Berger;Gleisner(2008)介绍了美国与德国网络P2P平台Prosper和Smava的建立。在此之后学者们的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借款利率的高低、第三方平台的完善等方面。
Linetal(2017);Herrero-Lopez(2017);Klafft(2017)研究认为贷款人并具备在匿名网络氛围下必需的网络贷款经验,这就会增加贷款人的贷款风险。他们分别从个体信息、社交状态、平台等方面对融资效率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各自不同的研究并得出了结论。Lyandres(2016)认为借款人的外在条件,例如种族等对其在借贷市场是否借款成功的影响不大,相反Ravina(2017)却认为借款人的外在特征对其贷款成功的影响所在权重很大,特别的黑色种族的人比其他种族的人平均借款成本高得多。
2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现状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弥补了传统借贷行业的缺陷,顾及到了一些被传统借贷行业忽视的部分人群,该领域的投资前景持续被看好,不乏少数的投资机构投入了P2P网络借贷行业,不仅包括一些影响力小的投资机构,还有许多具有良好信誉的公司。
2.1 P2P网络借贷收益率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
我国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年息一般维持在本金的5%左右,上下浮动不大,而我国几乎所有的P2P信贷年息大约在12%-20%之间。对于投资者来说,P2P平台提供的利率要高,它的吸引力远远要大于银行的定期储蓄。根据下表所示,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的平台之间对投资者提供的利率是不同的,相应的风险也是不同的,因为各个平台的各不相同,有些后盾强大,业绩支撑,信用评级高,此类平台提供的利率相较其他来说偏低,投资者接受低利率来保障资金的安全,他们多数为风险厌恶者或者在金融市场动荡时,投资者偏向于这类平台。
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成交额中所占权重不断增大,交易用户也不越来越多,推动了整个行业的发展,据预计2017年底网贷平台交易总额将达到9776亿元人民币。
2.2 发展模式丰富多样,各个公司征信服务体系发展情况不同
目前我国不仅有完全依靠互联网进行借贷操作的P2P平台,还有各种根据不同的人群设定的P2P平台,形式多种多样。
(1)拍拍贷。拍拍贷不仅仅收取股权资本,同时它还向借、贷款人索取相应权重的费用,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级的高低来衡量收取费用的多少,如果借款人的评级高,那么管理费就相对于评级低的要收取的少。有时在面对高收益的情况下,平台可能会为了获得高利润而没有严格审核借款人的信用评级。
(2)陆金所。陆金所在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征信服务体系较为落后,一直出现一些信用评级低的借款人希望用高利率来借款的不良现象,并且成功借款率也居高不下,这就意味着征信服务体系信用资料平台间无法共享,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和出借人发放贷款的意愿出现了扭曲,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了负相关的状态。
3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P2P网络借贷平台虽然给我们的借贷市场变得多样化,但是根据现状可以了解到其存在着风险及严峻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将对风险及问题进行探讨。
通过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现状,我们可以很容易的发现它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一些严峻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将对现状引发的问题一一探討。
3.1 P2P平台监管体系还不完善
在国内我国立法机构还没有出台任何关于网络借贷平台该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使得交易风险增大,同时对于一些民间小额借贷的中介的合法性迟迟无法得到保护。尽管监管P2P网络借贷行业职责已经由银行监管委员会担负,但是一直还没有颁布任何相关该领域的法规,并没有得到應有的规范。
3.2 P2P平台风险防控能力不强
该行业的监管一直处于模糊状态,这就使得平台对于风险的防控能力很弱。由相关规定可知,通信和工商管理部门不具备对网贷平台公司所从事的业务进行监管的权力,但是可以对于平台的审查和注册进行管理。由于我国在该行业的监管一直没有完善,所以一些设立标准等事项都模棱两可,无法提前对风险进行防控,这就加大了平台的风险。
4 解决P2P借贷平台问题的对策分析
通过以上探析对于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接下来我们根据这些问题来探讨合适的应对措施,让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健康稳步的发展。
4.1 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行业由于进入门槛低、收益高等原因处于鱼龙混杂的环境中,不法分子纷纷卷款“跑路”的现象频频发生,对于此行业,应该进行分类监管,增加对该领域的针对性,不留给不法分子任何钻法律漏洞的机会,同时,可以适当的提高最低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低就意味着进入P2P网贷行业的门槛低,用户鱼龙混杂,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借款人收回钱款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