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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在对新旧借款费用会计准则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论述了修订后的借款费用准则的重大变化及其实施该准则对上市公司业绩产生的影响,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更深刻地理解企业相关报表信息,以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关键词】借款费用准则;变化;上市公司;影响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推进我国会计国际化的需要,2006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简称新借款费用准则)与2001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简称旧借款费用准则)相比,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调整。2007年上市公司实施新的会计准则后,必然会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新借款费用准则的主要特点
(一)新借款费用准则的适用范围
借款费用是企业借入资金所付的代价,即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溢折价的摊销、辅助费用和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在具体范围上,新借款费用准则,不仅规范了“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而且也对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进行了规范,同时把“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范范围;而旧借款费用准则不涉及“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二)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
根据新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除了包括固定资产,还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投资性房产和存货等;应予资本化的借款不仅包括专门借款,对于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也应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其中,新准则中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一般借款则指除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借款。而旧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只有企业发生在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而发生在其他资产(如存货、无形资产)上的借款费用不能予以资本化。也就是说,旧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应予资本化的资产是固定资产,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1.利息(包括溢价和折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旧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可资本化的利息费用首先必须是专门借款所产生的;其次其仅仅限于已经实际用于购建固定资产上的专门借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即对于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若同时具备开始资本化的三个条件,就应当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予以资本化,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要与发生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挂钩,支出的多少和支出承担借款费用期间的长短将直接影响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等于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与资本化率之积。
新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该金额是一种净利息费用的概念,它实际上反映了专门借款真正的利息负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即对于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需计算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该金额按照资本化率乘有关的资产支出(累计资产支出中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其中,资本化率应为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其计算公式为: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此外,关于借款存在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新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但依据旧借款费用准则额的规定,既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
2.辅助费用的资本化及其金额
根据旧借款费用准则,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如银行借款手续费、承诺费和发行债券的手续费等;如果辅助费用金额较小,也可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按照新借款费用准则,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里,新借款费用准则并无根据重要性原则将金额较小的辅助费用予以费用化的规定。
3.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及其金额
新旧借款费用准则对于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及其金额的确定规定基本相同。由于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是指外币专门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按月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余额之间的差额,且随着新借款费用准则中应予资本化的资产的范围扩大,对于汇兑差额,借记或贷记的科目不仅只是“在建工程”,还应包括“生产成本”和“开发成本”等。
二、新借款费用准则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2007年1月起,我国上市公司已全面实施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就借款费用准则而言,由于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借款范围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等方面的诸多变化,导致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和费用在计量上的差异,从而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一)新借款费用准则的实施改善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
旧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发生在其他资产(如存货等)购建或者制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不能够予以资本化。即使是为了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如果不能满足资本化的相关条件,也不能将其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当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就应停止资本化而计入当期损益。这些限制,必定会使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计入购建固定资产成本的费用有可能小于其实际发生数,导致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降低,从而降低了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的总额。
新借款费用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可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即借款费用可予以资本化的资产不仅包括固定资产,也涵盖了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例如飞机、轮船、发电设备及房地产等。另外,如果相关资产的购建或生产占用了专项借款之外的一般借款,被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也允许资本化。而且,专门借款费用在资本化期间可全额资本化,不再与资产的支出挂钩;对于一般借款费用,在计算其资本化金额时,需要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最终确定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上市公司实施新准则,固定资产、存货等金额的增加从而使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增加。
(二)新借款费用准则的实施使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果得到提升
对于借款费用的处理可以采取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方式。如果上市公司将其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即把它作为相关资产成本的一部分并列入了资产负债表;如果上市公司将其借款费用予以费用化,大额的借款费用将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对企业当期利润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为此,新旧借款费用准则关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了防范公司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企图通过将大量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而列入资产负债表,从而虚增企业的资产价值以及企业的盈利水平,以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旧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只有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费用才允许予以资本化,其他借款(流动资金借款等)所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与此相应的,旧准则对每期允许资本化费用设定了限额,即每期允许企业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应以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为限,不得超过当期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如果专门借款数大于购建固定资产支出数,那么大于的这部分借款所滋生的利息不能资本化。如果累计资产支出总额超过了专门借款总额,表明企业占用了除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资金(如企业自有资金等),由此产生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但这样对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的范围进行限制,实际上也不能真正反映借款费用的经济实质。
因此,新借款费用准则把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规定为专门借款,以及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再与发生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挂钩,在资本化期间内,全部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这表明,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占用了除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资金产生的费用可以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而不计入当期损益;对于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其所占用的借款资金的相应借款费用也可以予以资本化,成为存货成本的组成部分。新借款费用准则的这些规定,更能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不仅增加了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价值,同时因减少了企业的财务费用,在短期内提升企业的经营业绩,能更恰当地反映企业各个期间的经营成果。
2012年,财政部分别颁布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旧的会计制度相比,新制度创新引入了固定资产折旧以及无形资产摊销的部分,尤其是固定资产折旧的方面要求行政事业单位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按月计提折旧,通常年限平均法是普遍采用的方法,在这一方法下,引入了财务会计中的“累计折旧”和“累计摊销”等科目,为固定资产的后续会计核算提供了便利。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行政事业单位以前一直没有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新会计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也没有详细的实例说明,给财务人员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惑。
二、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概述
(一)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概述
在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颁布之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采用不计提折旧和摊销的核算方法,这样不利于固定资产的后续管理,无法及时地掌握资产的耗损情况。在引入了固定资产折旧以后,能够充分地反映资产的消耗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合理的估计,相对可靠的反映每个会计期间固定资产的价值。在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的时候所用的年限平均法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三种,分别为个别折旧、分类折旧以及综合折旧。这一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通常个别折旧是指对单一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这类资产的价值较高,并且可以单独进行计量,易于折旧的计算。分类折旧是把物理特性相似并且使用年限相近的固定资产合并为一类,在总的价值基础之上进行固定资产的折旧,这样可以方便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减少工作量。对于综合折旧,则是把物理特性存在明显差异,但是资产的使用年限一致的资产进行合并来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这样也是为了简化工作量。在实际的工作中,需要结合固定资产的特征、价值、使用年限等进行综合考虑,选择最佳的折旧方式。通常对于单价高、使用年限长的固定资产,资产的折旧需要单独地进行计量,对于家具、机械设备、装具等固定资产,通常可以采用分类计提折旧的方式,这样可以减少工作量,方便财务人员进行折旧的计算。对于计算机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采用综合计提折旧的方式,由于这类设备更新的时间快,通常折旧的年限在5年左右,以年限平均来计算,年折旧率为20%。
(二)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成本化与费用化的区分
根据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情况不同,可以分为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费用化的支出计入当期的损益中,如办公楼的日常维护,每年支出的金额较少,直接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中,在年底冲减收入。而资本化的支出而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中,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通常这类的支出金额较大,如设备中重要的部件更换,更换以后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这样的支出属于资本化的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中,在以后的期间逐渐计提折旧。
1、资本化的后续支出的核算。
固定资产在后续的支出中,符合资本化的支出,需要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中,对于被替换的部分,将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等转销。在固定资产资本化的期间,把原来的固定资产转入在建工程,当资产后续化支出完成,并且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的状态以后,再转入固定资产。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原价、折旧年限、预计净值等进行折旧的计提。因此,在固定资产后续资本化支出中,“在建工程”是其主要的核算科目。判断是否为资本化的支出,主要的依据是资本化的支出后,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中,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通常这类的支出金额较大,并且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间发生的次数很少。如单位中的大型设备,一些重要的部件更换,更换以后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这样的支出属于资本化的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中,在以后的期间逐渐计提折旧。具体的判断标准需要根据固定资产的特点、支出的金额等进行,并没有单一的标准。
2、费用化的后续支出的核算。
对于不符合资本化的后续支出,通常进行费用化核算,把当期发生的费用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中,如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对于费用化的支出,其主要的目的是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让固定资产保持较好的功能。尤其是大型的机器设备,为了维持其正常的运行,每年的维护费用是不可避免的,这些费用的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维修费用,在会计制度变化前后有明显的区别。在准则修订之前,固定资产的费用后支出借记“事业支出”等,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而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修订之后,费用化的支持,借记“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等,贷方的科目没有发生变化。
三、新的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强化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核算的建议
(一)做好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管理
对于新的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根据新的准则要求,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后续的支出进行管理,尤其是支出的分类,支出金额的计量方面。由于行政事业单位以前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与现在有很大的区别,需要重视这方面的会计处理。对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金额、时间、对象等进行明确的记录,防止会计处理不当的情况发生。此外,单位的领导对于这方面的工作也要给予一定的重视,使单位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能够快速地调整过来,适应新准则的要求。针对固定资产后续的资本化支出与费用化支出,单位需要明确其划分的标准,由于不同类型的单位其资本化与费用化支出的界定有明显的差异,单位需要根据自身资产的特点,确定后续支出划分为资本化的标准。通常确定支出资本化的金额以后,剩余的部分自然就划分到费用化的支出中。因此,明确划分的标准是行政事业单位做好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管理的要点之一。
(二)对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进行定期的复核
对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除了做好相关的工作外,还需要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复核,对于需要定期进行维修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发生较大的一次性支出,应当进行费用化。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与企业由明显的区别,不以盈利为目的,资金的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在对固定资产后续的支出中,费用化的支出确认与计量方面有时候会因人为的疏忽而出现差错,把本应该计入特定资产的后续费用后支出计入其他的科目中。因此,对于单位的固定资产后续的支持要定期的进行复核,避免出现计量不准确、科目划分错误等错误的发生。此外,个别的单位可能会出现虚报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问题,通过多开发票等方式,增加当期固定资产费用化的金额,占用国家的财务,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因此,对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中的票据、凭证等进行必要的检查符合,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对于固定资产在预定使用年限之前报废处理的,要进行检查,对于其处置进行监督,避免资产的流失。尤其是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要进行监督管理。
(三)加大对财务人员培训的投入,提高财务人员的素养
在新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颁布以后,各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及时的进行调整,但是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对新的会计准则不熟悉,相关的会计处理仍然按照原有的制度进行。或者对新的准则掌握得不到位,对于固定资产的后续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不清楚,后续支出科目划分错误。尤其是有固定资产发生部件更换的时候,需要把被替换的部件中已经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的予以转销。如果不熟悉相关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容易出现不转销直接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错误。这对于后续的固定资产折旧与摊销等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加大对财务人员的培养,把工作中容易出现差错的地方进行重点的讲解,通过讲座、定期的培训等方式,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从而更好地做好相关的财务工作,尤其是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工作,避免出现前述的错误。具体的培训方式可以为专家讲座与高校合作等方式的结合,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地方进行讲解,指出其他容易出现差错或者难以界定的部分,为实际的工作提供指导。此外,由于一些财务人员对于新准则不了解,需要组织人员在进行定期的培训,系统的学习相关财务知识,提高财务人员的素养。
四、结束语
我公司按揭购办公楼,还贷期8年,请问贷款利息是否可资本化?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下称“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下称”借款费用准则“)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但我们根据常识可以判断,按揭买房不同于一般的延期付款,其实质是购买方向银行借款买房。具体操作程序是卖方与银行约定,由银行向买房人提供贷款,但所发放的贷款直接支付给卖方,视为买房人支付给卖方的房款。故其利息应依据借款费用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按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按此精神判断,按揭贷款具有专门借款的性质,但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予以资本化:“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同时,“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所以,我们认为,按揭买房在实际达到可入住状态之前的按揭利息可以资本化,达到可入住状态之后的利息,应计入当期损益。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总体处理原则与准则无异。
本文拟将我国的借款费用准则(以下简称“我国具体准则”)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制定并颁布的相应具体会计准则第23号(以下称“IAS23”)作一对比,相信不仅有助于我们对我国具体准则的准确理解,同时对在日益发展的国际经济交往中更好地掌握、运用该准则的会计语言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借款费用的内容、范围
借款费用一般是指企业因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但在其具体范围上,我国具体准则指出不适用于“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而IAS23明确说明“不涉及权益(包括不归类于负债的优先股)的实际成本或假设成本”,但借款费用包括“融资租赁所形成的融资租赁费”,同时也包括“用于投资性房地产所借资金引起的利息”。可见,IAS23是以负债性或是权益性来划分借款费用的,并指出该准则只适用于全部负债性的借款费用。而我国具体准则是校借款的产生原因和用途来确定其适用范围的,而且适用范围也相对要小。
二、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布法的选择运用
IAS23和我国具体准则对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都提供了两种方法:在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或按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本化。不同之处在于IAS23将确认为当期费用即费用化作为基准处理方法,而将资本化作为“允许使用”的方法。而且规定,不管借款如何使用,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除非按规定进行资本化。这样安排的理由是,从理论上讲,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借款费用在某些情况下应当予以资本化,但从实务上考虑,费用化方法更便于企业操作,而且符合稳健性原则。在实务中,有些国家尽管规定允许借款费用资本化,企业也常常选择借款费用化的处理方法。
而我国具体准则明确要求,除了用于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需予以资本化外,其他用途的借款费用都应予以费用化,记入当期损益。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的考虑。同时,由于我国企业目前用于固定资产购建的资金大部分仍来自于借款,因而发生的借款费用金额较大,如要求企业将所有的借款费用都确认为当期费用,很多企业将难以承受。
此外,我国具体准则对因安排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也作了专门的规定:辅助费用属于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于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以后发生的辅助费用应于当期确认为费用。但如果前者的发生金额较小,也可以于当期确认为费用。因此,这里指出发生时间和金额两方面的例外,实际上是对辅助费用进行了灵活处理。这样规定,主要是充分考虑我国各种借款的现实国情而作的灵活安排。因为在我国,取得银行的借款有时需要企业做大量的“公关”工作,而有时企业却能很轻易地取得银行借款,不同企业为获得一项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往往有很大差别。相比较而言,IAS23就没有对辅助费用进行特别规定。
(二)借款法用的资本化处理
1.资本化的条件及范围。
就资本化的条件而言,我国具体准则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等借款费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这里的专门借款是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资产支出则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例如,用货币资金购买建筑材料,将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固定资产的建造,以及用带息票据购买工程用材料等情形。我国具体准则中进行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以前执行的会计制度的一种修正。修正后虽然会使资本化金额核算显得较复杂,但是却体现了“收入和费用配比”的会计原则,因为避免了在所借款项未用于建造相关资产而用于其他用途时其借款费用也记入该资产成本即资本化的可能。但是在我国现行贷款体制下,由于资金往往是在专门借款成立时就划入企业的账户,而资金使用的确切时间可能并没有确定,这样在资产的实际支付之前就已产生了借款费用或收益。按我国具体准则规定的条件,这种借款费用是不能资本化的,但它又是专门借款的费用,那又该如何处理呢?当我国的贷款制度有所改善后,即当资金是在企业实际需要才拨入企业账户时,就不会出现企业在实际使用贷款之前就需承担借款费用的情况,这时有关费用就可以以符合准则的条件予以资本化了。IAS23对借款费用资本化规定的条件实际上同我国具体准则的要求是一致的,但其这样要求的基础是:贷款成立时只给定贷款指标而不是一次划入企业在银行的账户,在企业实际需要时由银行直接支付。所以不会出现在企业使用贷款前就发生利息支出的情况,因而也就不会存在前面提到的问题。
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IAS23规定,作为“可以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借款费用资本化方法要求:凡可直接归属于符合条件的资产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都应通过资本化成为该资产成本的组成部分,即予以资本化。这里的“可直接归属于”意思是指如果不发生该资产上的支出则可以避免的借款费用。“符合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资产,例如某些存货、制造厂、发电设施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可见,这里的“资本化”其实就是将有关的借款费用直接记入某项特定资产的成本。
而我国具体准则规定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则是指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可见,我国具体准则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仅限于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即专门借款。这同IAS23规定的“可直接归属于符合条件的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相比有着重大差别,因为这里的“符合条件的资产”可能是一些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制造厂、发电设施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所以,两个准则规定的费用准予资本化的借款在文字表述上的不同表示着资本化范围的差别,而这个差异实际上是两个准则间的最重要的差异,我国具体准则规定的准予资本化借款费用的范围要小得多。
2.资本化差额的确定。
按照IAS23,关于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的计算分两种情况:(1)对于为获得某项符合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资金,资本化金额应为本期实际发生借款费用减去以该借款进行临时性投资而获得的投资收益后的数额;(2)对于一般性借人资金用于获取某项特定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资本化借款费用的金额则应等于资本化比率和发生在该资产上的支出的乘积,这里的资本比率指的是企业当期尚未偿付的所有一般性借款的借款费用率的加权平均值。
由于我国具体准则确定的资本化范围较窄,因而其资本化金额的确定要简单得多。我国具体准则甚至直接给出了其计算公式:
当期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其中,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天数/会计期间总天数],资本化率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加权平均率
借款加权平均率=当期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具体准则在这里没有涉及到临时性投资引起的收益问题。但是在实务中,由于专门借款一般不会在拨人企业账户后马上一次性地用完,这样就可能产生存款的利息收入。如果有一部分借款较长时间内都不使用,则也可能会被企业用作其他一些临时性的投资上,因而也就可能产生临时性的投资收益。当前在我国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但我国具体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资本化的停止
1.暂停资本化
资产的购买或建造过程有时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或管理决策等方面的原因而发生非正常中断现象,这时就涉及到借款费用资本化暂停的问题。暂停资本化的关健在于准确把握暂停的条件规定和时间的确定。
IAS23认为,如果为使资产达到其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进行的必要准备活动中发生较长时间的中断,则其间的借款费用应暂停资本化。同时提出两点例外:(1)在大量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工作进行的期间内,(2)如果短时的中断是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这两种情况下通常不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过程。例如,短时的中断处在为使存货达到成熟状态而必须持有的期间内,资本化应继续进行。
按照我国具体准则,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包括3个月),则应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从非正常中断的时间来说,我国具体准则规定得十分明确,即从固定资产的构建活动中断开始到恢复购建活动为止的时间,连续超过而不是累计超过3个月(包括3个月)。另外,若中断本身是正常情况下必要的过程,则资本化应继续,这一点同IAS23是一致的。
二者相比可以看出,IAS23规定的暂停资本化的条件实际上也是指发生了非正常中断,不同之处在于我国具体准则对条件和时间的把握规定得更明确、更具体,而IAS23的描述则显得更多的是在进行原则性界定。
2.资本化的终止。
IAS23认为,为使符合条件的资产达到其预定的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必要的准备活动“实质上完成”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过程应当终止。至于如何把握“实质上完成”,IAS23认为其判断标准是:日常管理性工作可仍在进行,但如果资产的实体建造已经完成或只有少量工作尚未完成,都可以判断所有工作实质上已结束。另外一种情况是,如果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而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的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该部分的必要准备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资本化过程也应该结束。可见,IAS23强调从促使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过程角度来说,必要的准备活动实质上已经接近尾声。
同IAS23相比,我国具体准则与此有两点不同:一是判断是否终止资本化关键要看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是否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这是从资产的使用价值存在状态的角度而言的;另一方面,判断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标准分别可以为以下情况的任意一种:(1)资产实体建造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实质上已经完成;(2)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合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4)如固定资产需要试运行,其试运行的结果已经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正常营业。两相对比不难发现,关于判断有关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两个准则虽然描绘的角度不同,在表述的详略上也不尽一致,但其本质内涵却是一致的。即有关的准备或购建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而且资产也在实质上达到了可以使用的状态。我国具体准则之所以做出更具体的规定,其主要理由是:在实务中存在某些企业在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也不进行决算、结账的情形,这样企业就可以继续将有关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而不计入当期损益,从而达到其操纵利润的目的。准则中的规定则可以有效地避免这种情形发生。
此外,按照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则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终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过程。这种情况在IAS23中则没有明确提出来。
三、信息披露和新旧制度的衔接
对于新准则实施后同实施前的衔接问题,IAS23提出如果采用新准则构成会计政策的变更,则鼓励企业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具体准则》的要求,调整其财务报表,即运用追塑调整法进行调整。如果采用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法,则只需要对准则生效后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即可。
一、非会计主体转换下购建大型设备贷款利息会计处理
采购飞机、船舶、大型机械设备,采购方与销售方在确认收入与采购成本时,应结合合同进行,如果签订的是建造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则销售方(建造承包商)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收入进行会计处理,采购方即产品的需求方变成甲方,按出包方式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如果签订的是采购合同(买卖合同),销售方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有关商品销售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采购方即产品的需求方应按外购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如商品房买卖,购买方影响房地产设计的能力有限(如仅能对基本设计方案做微小变动),开发商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中有关商品销售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购买方按外购商品房处理,例如,房价款为1200万元,购买方按揭本息共支付1500万元,商品房入账价值应为1200万元(即1500万元的现值),300万元利息支出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分期摊销转入财务费用。下面从分别从建造和购买两种不同取得方式来详细研究其利息的会计处理方式。
(一)建造合同 采用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采购企业与工业制造企业签订建造合同,其成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发生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以及需分摊计入各固定资产价值的待摊支出。与工业制造企业签订的建造合同和与建筑安装企业签订的建造合同相比,两者均为不可撤销合同,且成本归集的时间均为合同签订日至合同标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但前者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一般为合同协议中明确的销售价格及安装费用,若有变动以修订后的合同、结算价款等凭证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后者建安支出可能与合同价格相差较大,需要进行审价与审计确定。待摊支出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固定资产价值、而应由所建造固定资产共同负担的相关费用,对与工业制造企业签订建造合同的产品需求方而言,待摊支出一般包括采购中介费、应负担的税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等。由此可见,与工业制造企业签订建造合同购置大型设备,设备到货交付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计入设备购置成本。预付款对应的贷款利息可以资本化,如果贷款为专门借款,资本化金额为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如果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二)采购合同 外购固定资产,采购企业与工业制造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由于合同签订时,合同标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购货方,成本归集的时间不能为合同签订日至合同标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应为销售方交货日至合同标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也就是说预付款对应的贷款利息不能计入采购设备的成本。比如某企业预付100万元采购1000台电视机,价款500万元,交货后正常信用期内支付余款,不考虑相关税金、安装费则这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500万元。一般而言,采购大型设备与采购一般设备一样,入账价值与采购资金的借款费用无关,贷款利息不能资本化计入设备购置成本。
二、会计主体转换下购建大型设备贷款利息会计处理
(一)会计主体可以实现转换的情况 众所周知,在实际会计处理中绝大部分都会涉及会计主体转换的情况。例如:生产大型设备的工业制造企业是采购方的下属独立核算的车间、分公司,采购方与销售方两个内部核算单位可以合并,即核算生产大型设备的会计主体(建)与核算大型设备采购的会计主体(购)可以合并,这样企业之间购与建的活动合一成为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上述采购合同实质上成为不可撤销的建造合同,成本归集的时间就可以前移至合同签订日。如果生产大型设备的工业制造企业是采购方的控股子公司,从合并报表层面看,购建活动同样可以合并。当采购方与销售方工业制造企业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时,采购方可以控制销售方,合同如何签订一般由采购方决定,而且采购方可以决定是否将贷款进行分配下转给所属制造企业(销售方),这种情况下贷款利息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主体,笔认为可以转换,即会计主体转换。如果不考虑税金,采购方将贷款进行分配下转给所属大型设备制造企业,利息资本化后进入制造企业的产品成本,最后形成大型设备的采购成本,与采购方贷款不下转给建造企业,利息资本化进设备成本结果一样。
关键词: 借款费用;新会计准则;财务影响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7A-0079-02
在新旧两部准则中,对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不尽相同。旧的借款费用准则出于更加谨慎和稳健的考虑,对于相关的规定都较为严格,但是旧准则在注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的同时,也降低了其相关性,不能很好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与国际上通行的处理方法也有很大的距离,新准则则在这些方面做了修订和完善。 具体来说,新准则相较旧准则有如下变化:
一、新旧准则差异分析
(一)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
根据旧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不包括流动资金借款等。而根据新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而且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一般借款的,还应计算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这意味着在固定资产建造过程中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其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也应按照资产支出额的比例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适用资本范围扩大
旧准则第七条指出: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而新准则第四条指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或存货等资产。
(三)借款溢价或折价的摊销方法变化
旧准则规定.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而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在实际利率法下, 企业应当按照期初借款余额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每期借款利息费用。
二、准则变化给企业带来的财务影响
新旧准则中均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哪些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等内容。这些方面的处理,计算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企业资产和费用的计量,进而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那么新旧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运作方面产生了什么不同影响呢,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的影响
1.对于大型产品生产企业来说,可使其利润的分布趋于较均匀状态。
新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可予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除了固定资产,也包括生产周期长的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例如飞机、轮船、发电设备及房地产等,这将使生产周期长的先进制造业公司受益。由于许多先进制造业公司的产品生产周期比较长,生产资金占用多,而且借款金额巨大,对这类企业的存货而言,借款费用已构成了其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准则将其计入存货成本中,在存货销售时得到补偿。新准则允许存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对于生产周期长且借款金额巨大的制造业来说,新准则的变更带来的不仅仅是企业当前的会计利润增加,关键在于改善了企业经营者的业绩考核指标。
2.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将增加企业资产的总额,减少当期费用,增加利润。
从企业资产负债表来看,扩大借款费用资本化对象的范围增加了存货的账面价值,导致资产总额上升,流动比率随之提高。从企业利润表来看,扩大借款费用资本化对象的范围减少了计入当期损益的借款费用,从而使企业降低了当期财务费用,提高了当期会计利润。毛利率、利润率等指标随之提高。总的说来,这些企业的财务状况具体表现为资产类总额的增加,当期费用减少,利润增加。
3.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的扩大也有其局限性
新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发生在存货上的借款费用也可以资本化,允许存货借款费用资本化也存在不利影响。首先,借款费用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与同行业选择费用化的企业相比,这使企业产品成本偏高,并且由于产品生产周期较长,销售不能当期实现,借款费用不能当期收回,从而不利于资金周转。其次存货的核算本身就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加之借款费用的处理,使其舞弊风险更高。企业存货种类较多,通过将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畅销、滞销的产品成本之间人为的调节分配,一方面可以降低畅销产品的成本,虚增当期利润,另一方面又可以提高期末库存产品的成本,从而提高流动资产额以及资产总额,粉饰企业的财务状况。
(二)可以资本化费用范围变化的合理性
1.将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用到的一般性借款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显得更合理且更容易操作
新准则改变了旧借款费用准则对借款费用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也有严格的限定的状况,在旧准则的要求下为了正确划分资本化金额与费用化金额,在具体会计核算过程中要求会计人员改变以往的传统的会计处理方法,随时记录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每一笔支出发生的费用。如果平时不记在会计期末才一并来记的话,在加大个别专用借款支出占用会计期间的同时,又增加了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总额,从而造成借款费用资本化高估的现象,以至于形成固定资产总额的增加,企业利润虚增。因为在企业的融资活动集中调配时,确定一项资产支出中哪些是属于专门借款,哪些又是属于非专门借款很困难。
2.可以资本化的费用范围的变化,更加公允的反映了企业取得资产的成本
新准则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还包括一般借款,同时对其计算资本化金额的借款费用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借款不仅包括专门借款,也包括一般借款,而绝大多数的借款其实都是用来取得长期资产的,它们占用了大量的资金,形成较高的借款费用。因此,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到一般借款,更能公允地反映企业对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的取得成本。
3.新准则考虑到应对企业刻意调节利润的情况
从另一个角度看,用专门借款利息和一般借款利息来区分资本化金额的借款利息,可以从融资源头上规避企业混淆二者的风险,但是也会促使有调节费用动机的企业利用推迟确认在建工程完工和推迟确认存货的到达预定可使用状态而达成其调节利润的目的。新准则对这种情况做出了一定的改进,来约束它,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就要停止利息资本化。这与原来需要等到验收部门出示竣工结算单,才停止资本化的做法不同。因此,上市公司固定资产已投入使用,而仅通过拖延竣工期限来扩大资本化的情况被制止。衡量的标准从竣工变成可投入使用,包括已完工的部分,即整体虽未完工但部分已完工,则该部分要停止资本化,从而避免公司以整体未完工为由,将利息费用转入资产。
(三)新准则增加了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但也增加了企业虚增利润的可能性
新准则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扣减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这种处理方式反映了旧准则忽视了但现实中存在的经济过程。更能反映真实情况。企业在这块进行的核算过程对内部财务政策的选择制定是很有用的。新准则中虽然利息费用的计算不再和资产支出挂钩,但是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作为一个扣减项目是针对没有动用的借款资金,仍然要考虑到资产支出。所以,调整后计量方法看似简化了专门借款的计算程序,但实际上并未真正简化,并且会因此增加企业利润操纵的空间。
三、结束语
以上分析的几个方面从小处看对企业内部的调整规范有好处,从大处看是更尊重经济实质有利于调整规范我国会计行业,推动市场经济不断进步的措施。我国会计制度正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因此如上所述一些企业利用新准则中的一些空子在报表中虚增资本化费用,虚增利润的现象也是难以避免的,只要能认识到弊端存在的可能性,并加强财务监管,把企业虚报财务状况的可能降到最低限度,就能确保新准则能发挥预想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俊华.有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几点思考 审计与理财 2006.06
外购或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与计税成本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不同。外购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或者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当天。税法将停止资本化的时间明确为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当天。如果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却尚未交付使用,会导致会计资本化利息小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资本化利息,导致固定资产会计成本小于计税成本,从而产生可抵减暂时性差异。
2.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金额不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可以资本化的借款金额包括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内企)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向关联方取得的借款,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函〔1991〕326号(外企)规定,外方资本不到位,相当于不到位注册资本的借款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此外,企业向非金融部门取得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银行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标准,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浮动利率取消上限后,原则上执行浮动利率取消上限前的最高上限。上述不得扣除的借款费用,如果已按借款费用准则进行资本化处理,则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小于会计成本,以后期间,按计税成本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与会计折旧之间的差异,需作纳税调增处理。
3.无论是外购固定资产,或是自行建造(包括自营方式建造和出包方式建造)的固定资产,其初始计量必须取得合法的凭据。如果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中一部分金额没有取得合法凭据,则这部分金额应从计税成本中剔除。
4.固定资产计量属性的差异。企业购买固定资产通常在正常信用条件期限内付款,但也会发生超过正常信用条件购买固定资产的经济业务事项,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资产,且在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比较长,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通常在3年以上。在这种情况下,该类购货合同实质上具有融资租赁性质,购入资本的成本不能以各期付款额之和确定,而应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确定。购入固定资产时,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应当按照各期支付的购买价款选择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各期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其余部分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以实际发生的支出为原价,不按现值计价,不对支付购款折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由于上述缘故,导致超过正常信用条件期限付款的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小于计税成本。
例:2007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购货合同,从乙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大型机器设备,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9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53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2011年内,每年的12月31日支付210.6万元。2007年1月1日,甲公司收到该设备并投入安装,发生保险费、装卸费等7000元;2007年12月31日,该设备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共发生安装费5万元,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假定甲公司综合各方面因素后决定采用10%作为折旧率,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7年1月1日,确定购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包括购买价款、增值税税额、保险费、装卸费等。
购入固定资产成本=2106000×3.7908+7000=7990424.8(元);
借:在建工程7990424.8
未确认融资费用2539575.2
贷:长期应付款10530000。
税务处理:在建工程计税成本为1053万元。
2.2007年度发生安装费用5万元。
借:在建工程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
税务处理:在建工程计税成本追加5万元,累计计税成本为1058万元。
3.确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信用期间的分摊额如下表所示。
4.2007年12月31日,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结转工程成本、支付款项。
借:在建工程799042.48贷:未确认融资费用799042.48借:固定资产8839467.28贷:在建工程8839467.28借:长期应付款2106000贷:银行存款2106000。税务处理:固定资产计税成本仍为1058万元,而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为8839467.28元,差异金额=10580000-8839467.28=1740532.72元。由于计税成本大于会计成本导致以后期间计税折旧大于会计折旧的金额,应当分别调减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5.2008年12月31日,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支付款项。
为了全面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深入改革开放的需要,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新准则),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和借款范围、借款利息和辅助费用资本化金额确定、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方面的规定与2001年1月18日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旧准则)存在较大差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
根据旧准则,应予资本化的资产只有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自己购买或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及委托其他单位建造的固定资产。而新准则将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根据新准则第四条的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等资产。可见新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以及类似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轮船制造企业制造的用于出售的大型轮船、机械制造企业制造的用于出售的大型电力设备等类似存货,都列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2.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
根据旧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仅限于专门借款,企业只有为构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即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予以资本化,其他借款(如流动资金借款等)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均不允许资本化,而应计入当期费用。根据新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而且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一般借款的,应将一般借款中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
3.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不同
新旧准则对于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和资本化率的计算方法都是相同的。不同之处在于新准则第六条规定:(1)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即:专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总利息-闲置资金投资收益),不再与资产支出相挂钩,可以全额资本化。(2)对于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的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利息中应予资本化利息金额(即:一般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4.辅助费用资本化金额确定不同
根据旧准则,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包括银行借款手续费(如发行债券手续费)、承诺费、佣金等,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如果辅助费用金额较小,也可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根据新准则第十条规定,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取消了根据重要性原则将金额较小的辅助费用予以费用化的规定,但对于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定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5.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不同
旧准则规定,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做相应调整。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采用直线法。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二、借款费用新旧准则差异对企业会计的影响
1.会计科目的设置及会计处理的变化
新准则中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要求我们在实务中设置存货及投资性房地产上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相应的会计科目,如开发成本、生产成本等,同时增加了存货及投资性房地产上借款费用资本化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如待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后,将开发成本或生产成本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存货。
2.更好的体现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新准则扩大了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对于先进制造企业的存货而言,借款费用已构成了其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计入存货成本中,在存货销售时得到补偿,更符合配比原则。新准则取消了专门借款的辅助费用根据重要性原则将金额较小的辅助费用予以费用化的规定,这是由于专门借款的辅助费用与可予以资本化的资产购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将其在资本化期间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更加符合实际成本原则。新准则规定对于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只能采用实际利率法,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便于实务操作,增强了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3.减少了企业借款费用纳税调整
新准则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和借款范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确定这三方面的规定基本趋同,这表明新准则的实施将会减少企业借款费用纳税调整的问题,节约了相应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它的实施会增加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金额,相应地降低公司当期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的利润和形象,但同时也降低了当期财务费用的抵税作用,资本化后的财务费用就以折旧形式在以后的折旧期内分期在税前抵扣。
4.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变化
一、新旧准则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规定的主要差异
新颁布的《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计算的规定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但是与原准则相比则有所差别,主要差异有:
(一)原准则要求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应当与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所发生的资产支出相挂钩,以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在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专门借款的情况下,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来确定当期应当予以资本化的专门借款利息。
新准则在计算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时,不再要求计算专门借款至当期末止所发生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在为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借入一笔以上专门借款的情况下也不再要求计算加权平均利率作为资本化率,而是直接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为基础,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新准则的上述规定,与原准则的要求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新准则的规定一方面考虑了在某些情况下专门借款可能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或者被企业用在其他临时性投资上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体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另一方面不再要求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和加权平均利率,使得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变得更加清晰和简便。
(二)原准则没有考虑购建固定资产占用的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规定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才允许予以资本化,其他借款(如流动资金借款等)所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允许资本化。
新准则要求当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本金时,应当考虑占用的一般借款利息中应当予以资本化的金额,即“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超过专门借款的部分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利息中应予资本化的金额。”在一般借款不止一笔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计算的准确性,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确定,其计算与原来专门借款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方法相同。
新准则的上述规定既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又弥补了原准则的不足,是对原准则规定的重大改进。
二、笔者下面将根据新准则的上述规定,并结合一道例题谈谈对计算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一点看法。
(一)例题引用
例:A公司于2005年1月1日采取出包方式开始建造厂房,截至2005年12月31日发生支出见表2。该公司于2005年1月1日发行3年期债券,票面价值为1 000万元,票面利率5%,每年年末支付利息,到期还本。债券发行价格为9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2005年4月1日又为该工程项目专门借款500万元,借款期为4年,年利率为8%,该项借款一次到期还本付息。A公司2005年还有流动资金借款5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4%。请计算A公司2005年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该例题引自《财务与会计》杂志2006年6月综合版第33页例1)
表2 建造厂房发生的支出 单位:万元
日期 每期资产支出金额 资产支出累计
1月1日 150 150
2月1日 200 350
3月1日 130 480
4月1日 100 580
5月1日 130 710
6月1日 160 870
7月1日 120 990
8月1日 100 1 090
9月1日 150 1 240
10月1日 280 1 520
11月1日 160 1 680
12月1日 140 1 820
原例题的计算过程如下:
1、计算2005年度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
(1)实际利率i的计算
50×(P/A,i,3)+1 000×(P/F,i,3)=900
使用内插法,计算出i=8.95%(计算过程略)。
(2)实际利率法:折价的摊销额=债券的每期期初账面价值×实际利率-每期按票面利率的应计利息。(见表3)
表3 单位:万元
利息费用 按票面利率应计利息 折价摊销 应付债券帐面价值
A=D×8.95% B=1 000×5% C=A-B 帐面价值D
发行日 900
第1年末 80.55 50 30.55 930.55
第2年末 83.28 50 33.28 963.83
第3年末 86.17 50 36.17 1 000
合计 250 150 100
(3)2005年专门借款利息费用
专门借款500万元2005年度的利息费用=500×8%×9/12=30(万元)
专门借款2005年度实际发生的利息总额=债券利息费用+专门借款500万元利息费用=80.55(万元)+30(万元)=110.55(万元)
应予资本化的专门借款利息金额=110.55(万元)
2、计算2005年度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
A公司2005年度为建造固定资产共支出1 820万元,而专门借款金额为1 000+500=1 500(万元)。截至2005年10月,支出总额开始超过专门借款金额,应考虑占用的一般借款。(见表4)
表4 2005年一般借款累计支出计算表 单位:万元
日期 支出金额 资本化期间 支出加权平均数
10月 20 90/360 5
11月 160 60/360 26.67
12月 140 30/360 11.67
合计 320 43.34
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为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本例中由于流动资金借款利率均为4%,故资本化率为4%。应予资本化的一般借款利息金额为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43.34×4%=1.73(万元)
2005年度应予资本化的借款利息总额为
110.55+1.73=112.28(万元)
(二)商榷意见
在上述计算过程中,笔者认为第2步“计算2005年度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过程有所不妥:该例题认为A公司专门借款金额为1 500万元(债券票面价值1 000万元,专门借款500万元),2005年建造固定资产共支出1 820万元,从而得出占用的一般借款金额为320万元。
笔者认为,为了确保计算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对于发行债券筹资或者从银行借款筹资,在计算专门借款金额的时候应当以其帐面价值为准而不能以其票面价值或者名义金额为准。因为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借款的溢价或折价只能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调整每期利息费用,而在实际利率法下,企业每一期间所负担的利息费用=借款的每期期初帐面价值×实际利率。如果在计算专门借款金额的时候以其票面价值为准,而在计算每期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时候却以帐面价值为准,则会明显的造成前后计算口径的不一致;另外,在实际利率法下,借款每期期初的账面价值在一定意义上相当于借款企业每期实际占用的借入资金,以其为基础来确定企业占用的一般借款能够使得计算结果比较准确。仍以上题为例,笔者认为A公司2005年度专门借款金额为1 400万元[债券帐面价值(即实际筹得资金)900万元+专门借款500万元=1 400万元],从累计支出1 820万元中扣除专门借款1 400万元,A公司2005年建造固定资产占用一般借款金额为420万元,一般借款累计支出计算见表5。
表5 2005年一般借款累计支出计算表 单位:万元
日期 支出金额 资本化期间 支出加权平均数
10月 120 90/360 30
11月 160 60/360 26.67
12月 140 30/360 11.67
合计 420 68.34
应予资本化的一般借款利息金额为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68.34×4%=2.7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