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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徐燕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研究--兼谈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J].犯罪研究,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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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章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J].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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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Because the people receive “the heavy body since long, light procedure; Heavy result, light process” idea influence, often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illegally with result whether to relate fairly, thought only then, when the procedure is illegal, and causes in the result unfair situation, only then should undertake the legal liability, if only has the procedure to be illegal, but has not affected the result fairness situation, then does not need to undertake the legal liability.
关键词:行政执法程序 消防 公平、公正、公开
Keywords: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Fire Fair Justice Transpar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在行政处罚法中占据最大篇幅的是程序,在一项基本法对行政程序作出如此详细的规定,在我国以往的立法上第一次。行政处罚法作为政府权力干涉公民、个体使用频次较高、产生较大影响的法律工具,在行政程序上得到立法者的高度重视,说明我国紧紧跟随国际立法模式,结合自身特点形成了“平行”的立法模式。即在原则问题上提供统一标准,同时又保持各种单行法律、法规中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避免了部门各行其道,也避免了太笼统的“一刀切”。
消防执法作为当代政府行政范围扩大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深入到人民日常生活之中,与社会、经济活动密切相关。当下,为数不少的消防部门机构为执法力度大不起来、执法不廉不公、频繁的法律纠纷费劲心思。通常,人们会习惯于将这些问题归咎于“法制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却对现行法律制度的程序性、执法工作的人民内在需求等缺少深入的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配套的公安部106、107、108号令在消防监督、备案、审核、验收以及处罚等各执法环节在程序上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完全告别了以前无法可依、条款模糊、权责不清等法律体制上的漏洞。
当期我国多数执法部门均存在“不缺法律不缺条纹,缺的是有效执行”的看法。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二:一是对行政程序制定的各环节、原理理解不透彻,二是中国法律传统、思维惯性与西方法系之间难以融合的错位。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即:公开、公正、公平,另有概括为: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遵循行政程序有利于改进政府内部运作机制、改善行政效率;有利于事前、事中纠错,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有利于调动公众参与行政行为的积极性。
公开原则是指: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法规、行政政策、规章、执行程序允许相对人查阅、复制;行政会议、决议、决定应允许新闻媒体依法采访、报到、评论。
以行政许可为例,最远可追溯到大禹时期的一条禁令“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行政许可产生的原因有公共利益、市场调控、规制需求等多方面的因素,但其基本原则没有变动,就是公开原则。从大禹时期的昭告天下到现在的公聚场所开业许可、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等许可的网上、纸质对社会公布,都充分表明了公开的必要性。由于行政许可从本质上就是对所有人普遍禁止下的对少数人放行,由于相关的利益驱动,必然引起涉及其中的部分人的高度关注。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各程序环节都必将受到公众、媒体的监督和评论,这将保持政府权力不被滥用。同时,严格按照行政程序开展行政事务,也是限制执行者自身权力欲望的有效方式。
公正原则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办事不徇私情,无个别歧视。首先,不偏私。法律是针对社会整体的,确定的是人们的整体利益,如果行政执法偏离法律办事,就会同样情况给予不同对待,从而出现不公正。其次,不专断。行政机关只有在合理地考虑了各种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做出的行政行为,才可能是公正的。再次,主动回避。要求行政机构在做出行政行为时,有涉及个人、机构本身或有相关利益要予以回避,还应设立独立的裁决机构,处理涉及行政管理的有关争议。最后,不单方接触,不经陈述或申辩不得做出不利的行政行为。行政程序保障了相对人沟通、解释、申辩的权利,且不得单方接触是防止产生偏见甚或腐败的有效手段。
公平原则主要是指平等对待,无歧视,也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公正原则是相辅相成的,一个对偏私,一个对歧视。诚然,平等不是绝对的,行政行为也不可能绝对。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条款不是歧视,歧视是设定无关的、不合理的条款。
我们身处的这个社会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以礼入法、礼法结合”、“息讼厌讼、崇尚调解”等传统延续了两千多年,影响较为深远的有三方面。
一是德治长期统治产生影响长期存在。一方面儒家法律思想主张“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入刑”,强调以道德教化作用为主,法律强制为辅,主张“礼治”、“德治”、“人治”,轻视了法律的作用。另一方面“以礼入法,礼法结合”,推行法律与礼教相结合,要求人们按照礼的规则行事,培育了人们“忍为尚”、“和为贵”的法律心态,“无讼”便成了一种最佳的社会状态。儒家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中强调德治,在人与法的关系中强调人治。如传统的人治观念、等级特权观念、尊卑有序观念及无讼为有德的惧法厌讼观念等,具有强劲的历史惯性,它们还以各种途径和形式保存和延续,新的思想观念很难在短时期内得到传播和普及。
二是等级特权思想长期存在。虽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说,但是事实上在漫长的封建传统中贯彻的却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和“准五服以制礼”等等级制度。封建等级体制下,上下尊卑、界限森严,象金字塔似的层层排列。这种封建等级制和等级特权思想与法治国家所要求的平等、民主、权利、自由原则背道而驰,格格不入。
三是人情之法色彩浓厚。我国古代社会的法律以重视人情为特色。君王可以凭借个人的情感制定或修改法律,还会因君王的任性而滥情司法。例如,缇萦代父受刑,大义感动汉文帝下诏废除肉刑。又如唐太宗不分青红皂白怒斩清官而后又立生悔意。这种以个别情感为基础干预法律的作法使法律本身变得捉摸不定,难以预测。其实,通观中国古代法律史,法条的繁简、刑罚的轻重、案件的判决,往往都与君主个人的情感变化有关,其喜怒哀乐之情感的摇摆不定,也导致法律内容的摇摆不定。
上述法律传统在我国根深蒂固,曾长期有效地调整着我们的社会,也必将在一定程度上继续影响当今社会。按照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的发展历程,制定成文法时必须考量这些法律传统,而不能盲目的予以排斥和抵制。
综上所述,一方面是行政程序执行不到位、执法理念得不到贯彻,人民群众参与法治的积极性受到压制。一方面是中华民族长久以来的德治、人情、特权思维惯性,轻法定权利的保护;重法律的宣传、教化功能;轻法律的判断功能,重法官的职权介入,轻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公正合法的行政程序能使公众对权力的运行机制和裁判结果产生认同感,有助于从心理层面上和行动层面上解决争执。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时间还较短,行政程序建设处于边学边做的阶段,要形成完善的、符合国情的行政法治,仍需要艰苦的追求和不懈的努力。
参考文献:
2002年9月24日,李某与邻居发生宅基纠纷,向镇政府提出申请,请求镇政府对其宅基地使用权给予明确的答复。
2003年1月15日,原告李某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1月18日,被告镇政府受理了原告李某的申请。2月20日,被告与原告进行谈话,告知原告其宅基地于1994年已经确权,现再次要求确权没有依据。原告与高某的宅基地的界限清楚,不存在调解和处理的问题。
李某坚持认为:2002年,其与邻居因走道问题发生纠纷,找到良乡镇人民政府要求解决,良乡镇人民政府未予解决。同年11月,以镇政府行政不作为为由再次起诉。后被告言明将给予处理,为此原告撤回了起诉。但被告仍未作出处理,故原告第三次诉至我院,请求判令被告对相关问题及时予以公平处理。
被告答辩认为:1、原告未向我方申请对其使用过道进行处理,所以我方不存在行政不作为。2、由于李某和高某的宅基界限清楚,李某本人也承认不存在争议,故不存在处理问题。李某家走西北门经过邻居宅基地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不属于我方的职权范围。其要求再次确权没有依据,我方已于2003年2月20日告知李某。3、我们准备通过协调,做其邻居的思想工作,促使其对李某家予以适当补偿,在其宅基上走道,并与村委会签定协议,但李某未按通知时间到村建科参加调解。
房山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
在本案处理中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负有解决个人之间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争议的职责。原告向被告提交的申请书中载明:申请被告确认其宅基地使用范围,被告就此问题已告知原告“你家宅基地档案明确,不存在重新确权的理由”。原告向本院递交的起诉书中载明,其要求被告就使用的过道进行公平处理。但原告在申请书中并未要求被告对过道问题进行处理,故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的(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负有解决个人与个人之间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争议的职责。原告的申请和其向被告提交的证明材料均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解决其与邻居间发生的过道使用权的纠纷,进而要求被告对其宅基地进行确权。被告立案后虽然进行了调查、调解工作,但未达成调解协议。在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参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解决的土地权属纠纷作出书面处理决定。被告对原告的申请未作出书面的处理决定的行为是错误的。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良乡镇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本案是履责之诉。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但法院如何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其法定的职责,其标准不尽统一。笔者认为,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其法定职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审查原告申请的事项
申请的事项是否由该行政机关主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国许多行政机关具有保护公民人身权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法定职责就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承担的义务。但由于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不同的行政职权,因此行政机关所负有的法定职责也不尽相同。如公安机关负有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工商部门不负有保护公民人身权的法定职责。就本案来说,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负有解决个人与个人之间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争议的职责。因此,原告申请就使用的伙道进行公平处理,被告负有法定职责。
申请的事项是否是应当依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在行政行为的分类上,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人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由此可见,本案原告申请的过道使用权争议属于被告应当依据申请而作出处理的争议。
申请的具体事项是什么
由于行政管理权非常宽泛,特别是基层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既包括土地争议的处理,也包括土地使用权的确定,因此,确定原告的申请至关重要,本案原告申请被告就其家宅基地范围进行确权,因此原告的申请属于确权申请。
二、审查被告的执法程序
按照通常的理解,“作为”就是行为人积极地有所“为”,“不作为”就是行为人消极地有所“不为”。但在行政法上,行政主体的“为”与“不为”却存在着实体与程序之分。任何一个行政行为都是实体与程序的统一。即程序上是消极地“不为”,实体内容上必定是不为,而他只能是一个行政不作为。程序上的积极“为”,如进行立案、调查、作出否定性的决定,实体上是否定的结论“不为”,而他只能是行政行为。很多人又称其为“积极的不作为”。就本案而言,原告申请后,被告进行了立案,并对相关证人进行了调查,提出了调解的意见,调解不成后,明确告知原告否定性意见,被告对原告要求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之申请已经作出了行政行为。
三、审查被告调查认定的事实
审查完上述事项后,最终需要审查被告调查认定的事实。就本案而言,被告认为原告申请就其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确权,被告以就原告之申请作出了处理,被告并没有收到原告申请解决过道纠纷的申请,因此也不存在行政不作为。通过对事实的审查,可以确定,原告向被告申请的请求是“对其家的宅基地使用权给予明确的答复”,而被告已就原告之请求明确答复“其家的宅基地于1994年已经确权,现再次要求确权没有依据。其与高某的宅基地的界限清楚,不存在纠纷的问题,因此,不存在调解和处理”。原告的申请书中并未申请被告解决伙道纠纷,被告认为没有收到原告申请解决伙道纠纷的申请,因此也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理由成立。
一、引言
心理理论是指对自己和他人心理状态的认识,并由此对相应行为作出因果性的预测和解释[1]。如果个体能够把他人理解为拥有愿望、信念和对世界具有独立的解释,并且认识到他人的行为是以上述心理状态为基础的,那么他就拥有了心理理论。成人心理理论能力在发展模式和水平上与儿童存在差异,它与执行功能、语言、社会能力等因素密切相关。更多的研究者开始关注特殊成人的心理理论发展。有研究发现,成人心理理论能力伴随个体老化而下降,原因可能与白质整体性的改变有关[2]。对成人至少是听障成人而言,语言能力的提高有助于促进其心理理论能力[3]。
情绪作为人类的基本心理机能,不同性质的情绪对个体的认知具有重要影响。积极情绪有助于增加注意的广度和灵活性[4],而消极情绪则减小了注意的范围[5]。积极情绪记忆的心境一致性效应表明,情绪不仅在记忆编码、提取阶段对记忆绩效产生影响,还可以在回忆阶段起作用[6]。而消极的情绪(如抑郁)则会削弱中央执行功能的效率,包括抑制功能和转换功能[7]。积极情绪与启发式的加工策略相联系,而消极情绪则与系统的、精细的加工相联系[8](P323-418)。积极情绪有助于被试完成类比推理任务,消极情绪则有助于促进顿悟问题的解决[9]。此外,情绪一直都被视为人类行为(如注意和决策)非理性或者偏差的来源。情绪能够提供关于好与坏价值判断的具体信息,并且通过这种方式,情绪体验支配着个体的态度和思考风格[10](P123-142)。心理理论本身就属于社会认知,那么,情绪对心理理论肯定也存在影响。
已有研究发现,儿童对错误信念的理解能力和情绪理解能力之间相关比较显著[11],并且幼儿基于信念的情绪理解能力的发展晚于错误信念理解能力的发展[12]。另外,儿童对信念和愿望的认知水平制约儿童对他人情绪的理解[13]。那么不同性质的情绪对心理理论的影响如何呢?目前关于此问题的研究在国内外还比较少。另外,目前关于心理理论的研究虽然已经开始关注成年期的研究,但是这些研究主要着眼于特殊成人,而对于健康的成年人研究较少。同时,在研究方法上,大多还是采取一些传统的心理理论研究范式开展研究,而且所用的具体任务也不尽相同。具体研究工具的不同,使得许多研究在结果上不具有可比性。鉴于此,有必要探讨适合于成年人的心理理论任务,并考察不同性质的情绪对成人心理理论的影响。
研究试图从三个方面进行探索:首先,选出适用于成人被试的心理理论任务,形成成人心理理论测查问卷;其次,对中国情绪图片库的情绪唤醒图片进行筛选,对图片唤醒效果进行考察,形成情绪唤醒图片材料;最后,在这两者的基础上,考察不同性质的情绪对成人心理理论的影响,进而探讨情绪在心理理论能力表现和发展中的作用。
二、方法
(一)被试
通过广告招募随机选取72名某大学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作为被试参加研究,其中男生32名,女生40名,年龄21-28岁,平均年龄24.89岁(s=1.59)。所有被试均身体健康,视力或矫正视力正常,从未参加过类似实验。
(二)实验设计
采用完全随机2×3两因素实验设计。自变量为心理理论能力(高分组、低分组)和不同性质情绪(积极情绪、中性情绪、消极情绪),因变量为心理理论任务成绩。
(三)实验材料
1.成人心理理论测试材料及计分:实验材料选自Happé[14]用于测查成人的3种心理理论故事任务(双重情感任务、双重欺骗任务、故事理解任务),并结合已有的错误信念任务,组成包括4种心理理论任务的测试材料。其中每种任务由两个类似故事组成,共计8个故事。另外,在心理理论任务测试前加了一个控制性任务,以考察被试的故事阅读能力。两者构成了《成人心理理论测查问卷》。只有通过了控制性任务的被试,才算作有效被试。控制性任务的得分不计入总成绩。
(1)双重情感任务。双重情感任务主要考察个体心理理论中情感认知和推理的能力。每个双重情感任务后有两个问题,考察被试是否能够判断和理解故事主人公的真实情感。每个双重情感任务的得分为0-4分。
(2)双重欺骗任务。双重欺骗任务考察个体有关认知推理心理状态的能力。每个双重欺骗任务后有两个问题,考察被试是否理解故事主人公的意图及其作出某种回答或行为的原因。每个双重欺骗任务的得分为0-6分。
(3)故事理解任务。故事理解任务是用来测查个体的二级错误信念认知,即对他人关于另外一个人的信念的推断或认知,实际上也就是对他人心理活动的递推性思维。每个故事理解任务后有两个问题,考察被试是否能够体验到故事主人公当时的情感状态及行为的原因。每个故事理解任务的得分为0-3分。
(4)错误信念任务。所谓错误信念是指他人或自己的一些与现实不一致的信念。在错误信念任务中,主试向被试描述一个故事情景(通常故事中主人公的信念与事实不相符),然后主试向被试提问,看其是否能推断出主人公的真实信念。两个错误信念任务分别改编自Friedman和Leslie[15]的三地点回避型错误信念任务以及Birch和Bloom[16]的成人版意外转移任务。每个错误信念任务要求被试以百分数表示主人公将某物品放进每种颜色盒子的概率或首先从某种颜色的盒子里寻找某物品的概率。每个错误信念任务的得分为0-4分。
被试在双重情感任务、双重欺骗任务、故事理解任务以及错误信念任务上的得分相加,便是其在心理理论任务上的总分,得分范围是0-34分。
由两名心理学硕士研究生依据上述计分方法独立计分。双重情感任务、双重欺骗任务、故事理解任务、错误信念任务以及心理理论任务总分的评分者一致性系数均在0.80以上,且均达到了显著性水平(p<0.001)。对于两人不一致的计分,由两人共同讨论确定。
2.情绪图片评定问卷:自编《情绪图片评定问卷》,评定情绪图片的愉悦度和唤醒度。问卷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用于评定被试自然情绪状态的《情绪主观评定量表》,另一部分是《情绪图片效果评定表》。
在正式评定之前,先用《情绪主观评定量表》考察被试的自然情绪状态。研究在经典量表的基础上选取了7个情绪形容词作为主观报告内容,构成一个得分从0到5的等级量表,来评定被试当前的情绪状态及其强度。0代表没有或者几乎没有情绪感受,5代表极度强烈的情绪感受。这7个形容词分别是:快乐、兴趣、紧张、 恐惧、厌恶、愤怒和痛苦。最后要求被试对自己整体的情绪状态是否平静做出评价。
情绪图片的评定要求被试分别在愉悦度、唤醒度两个维度上对情绪唤醒材料中的每张图片在Likert9点量表上进行评分,1代表一点也没有,9代表非常强烈。这种情绪评价方法是沿用相关研究[17]的情绪评价方法,情绪自我报告和生理指标的相关性极为显著。愉悦度即为看到这个场景觉得愉快或不愉快。愉快程度越高,评分越接近9;越不愉快,评分越接近1。具体来说,有趣、赏心悦目、满意、充满希望代表愉悦;心情不好、厌恶、忧伤、恐惧、愤怒等情绪代表不愉悦。唤醒度就是看到这个场景觉得兴奋或提不起精神。兴奋程度越高,评分越接近9,越不兴奋,评分越接近1。具体来说,眼前一亮、令人敏感、刺激、激动代表唤醒;放松、平静、提不起精神、迟钝、昏昏欲睡代表不唤醒。
3.情绪唤醒材料:采用自编的《情绪图片评定问卷》作为情绪唤醒材料。经被试评定,从中国情绪刺激图片库中筛选出积极情绪图片、中性情绪图片和消极情绪图片各30张。筛选出的积极情绪图片愉悦度均值为7.40,唤醒度均值为5.45;中性情绪图片的愉悦度均值为4.94,唤醒度均值为5.34;消极图片愉悦度均值为1.13,唤醒度均值为5.75。筛选出来的情绪图片有良好的效度,均可以诱发被试产生相应的积极、中性、消极情绪,具有明显的唤醒效果。
(四)实验程序
1.前测:前测部分主要是通过使用《成人心理理论测查问卷》进行测试,以考察被试的心理理论能力水平。被试在心理理论能力前测中的平均成绩为22.01(s=4.85)。将高于22.01分的被试划为高心理理论能力组,将低于22.01分的被试划为低心理理论能力组,调整后(将一名得分为22分的被试划到高分组),高、低心理理论能力组被试各有36名。分组后,低心理理论能力组的平均分为18分(s=3.14),高心理理论能力组的平均分为26.03分(s=2.17)。将高低心理理论能力组被试分别随机分配到三个不同性质的情绪唤醒组(积极情绪唤醒组、中性情绪唤醒组、消极情绪唤醒组)中,三组都分配到高心理理论能力者12名和低心理理论能力者12名,每组共24名被试。
2.正式实验:四周后进行实验室实验。进入实验室后先填写《情绪主观评定量表》,确定被试的情绪处于平静状态时,方可进行实验。如果被试情绪不平静,则帮助其熟悉实验环境,进行调整,直至恢复平静后进入实验。如果长时间仍不能恢复平静则认为被试现在不适合参加实验,并请其离开。
正式实验开始时,先由主试介绍实验目的和实验程序,在确定被试完全理解了实验程序和操作后,由被试独立完成实验。实验程序通过E-Prime2.0在电脑上呈现,三个实验组的指导语和程序是一样的,只是用于唤醒的情绪图片不同。随机呈现情绪唤醒图片,每张图片呈现3秒钟,图片均全屏呈现,分辨率为72像素/英寸。具体程序为:总指导语—图片指导语1—图片1—故事指导语1—故事任务1—休息—图片指导语2—图片2—故事指导语2—故事任务2—结语。
实验中所呈现的图片1和图片2相同,均随机呈现。故事任务1由一个控制性任务和四种心理理论故事组成,故事任务2由四种心理理论故事组成,实验中所用的故事(除控制性故事外)均随机呈现。实验结束后,对被试在心理理论故事上的回答进行评分,最终得到被试在情绪唤醒之后的心理理论成绩。主试由两名发展与教育心理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担任,采取个别施测的方式进行。
三、结果
(一)不同性质情绪对成人心理理论任务总成绩影响分析
情绪唤醒前后各实验组被试的心理理论成绩分别见表1和表2。方差分析表明,不同的情绪唤醒状态在心理理论成绩差值上存在显著差异(=5.13,p=0.008<0.01)。进一步的事后多重比较发现,积极情绪与消极情绪对心理理论成绩的影响有显著差异(p=0.004<0.01),中性情绪与消极情绪对心理理论成绩的影响也有显著差异(p=0.014<0.05),积极情绪与中性情绪对心理理论成绩的影响不存在显著差异(p=0.662>0.05)。可以看出,积极情绪和中性情绪促进了心理理论成绩的提高,而消极情绪则抑制了心理理论能力的表现。
(二)心理理论能力与不同性质情绪在成人心理理论任务总成绩上的多元方差分析
以心理理论能力和情绪性质为自变量,以心理理论后测得分为因变量进行方差分析,结果表明,心理理论能力主效应显著(=10.95,p=0.002<0.01);情绪性质的主效应显著(=7.75,p=0.001<0.01);心理理论能力和情绪性质的交互作用不显著(=0.65,p=0.527>0.05)。进一步采用估计边缘平均数过程中的Bonferroni方法进行比较发现,积极情绪与消极情绪之间(p=0.004<0.01)、中性情绪与消极情绪之间(p=0.009<0.01)均有显著差异,积极情绪和中性情绪之间(p=1.000>0.05)无显著差异。以心理理论能力为自变量,以情绪性质为协变量,进行方差分析发现,高心理理论能力组与低心理理论能力组之间差异显著(=10.75,p=0.001<0.01)。
以心理理论能力和情绪性质为自变量,以心理理论前后测得分的变化为因变量进行方差分析,结果表明,在心理理论成绩前后测差值的作用效果上,心理理论能力的主效应显著(=15.25,p=0.000<0.001);情绪性质的主效应显著(=6.10,p=0.004<0.01);心理理论能力和情绪性质的交互作用不显著(=0.41,p=0.668>0.05)。进一步采用估计边缘平均数过程中的Bonferroni方法进行比较发现,积极情绪与消极情绪之间(p=0.011<0.05)、中性情绪与消极情绪之间(p=0.035<0.05)均有显著差异,积极情绪和中性情绪之间(p=1.000>0.05)无显著差异。以心理理论能力为自变量,以情绪性质为协变量,进行方差分析发现,高心理理论能力组与低心理理论能力组之间差异显著(=15.37,p=0.000<0.001)。这说明在完成心理理论任务过程中,被试心理理论能力水平和情绪性质对心理理论任务的成绩有显著影响。
(三)心理理论能力和不同性质情绪对成人心理理论各具体任务成绩的影响
1.心理理论能力和不同性质情绪对成人心理理论各具体任务成绩的影响
以双重情感成绩为因变量做方差分析,结果表明,心理理论能力主效应不显著(=0.63,p=0.432>0.05),情绪性质主效应不显著(=1.77,p=0.178>0.05),心理理论能力和情绪性质交互作用不显著(=0.44,p=0.646>0.05)。
以双重欺骗成绩为因变量做方差分析,结果表明,心理 理论能力主效应不显著(=3.53,p=0.065>0.05),情绪性质主效应不显著(=2.76,p=0.071>0.05),心理理论能力和情绪性质交互作用不显著(=0.45,p=0.639>0.05)。
以故事理解成绩为因变量做方差分析,结果表明,心理理论能力主效应不显著(=0.05,p=0.832>0.05),情绪性质主效应显著(=11.28,p=0.000<0.001),心理理论能力和情绪性质交互作用不显著(=0.49,p=0.617>0.05)。进一步采用估计边缘平均数过程中的Bonferroni方法进行比较发现,中性情绪与消极情绪之间(p=0.012<0.05)、积极情绪与消极情绪之间(p=0.000<0.001)均有显著差异,积极情绪和中性情绪之间(p=0.285>0.05)无显著差异。
以错误信念成绩为因变量做方差分析,结果表明,心理理论能力主效应显著(=11.14,p=0.001<0.01),情绪性质主效应不显著(=2.30,p=0.108>0.05),心理理论能力和情绪性质交互作用不显著(=0.31,p=0.735>0.05)。以心理理论能力为自变量,以情绪性质为协变量,进行方差分析发现,高心理理论能力组与低心理理论能力组之间差异显著(=11.46,p=0.001<0.01)。
2.心理理论能力和不同性质情绪对成人心理理论各具体任务成绩变化的影响
以双重情感成绩前后测得分的变化为因变量做方差分析,心理理论能力主效应不显著(=0.75,p=0.390>0.05),情绪性质主效应不显著(=0.18,p=0.833>0.05),心理理论能力和情绪性质交互作用不显著(=2.77,p=0.070>0.05)。
以双重欺骗成绩前后测得分的变化为因变量做方差分析,心理理论能力主效应不显著(=1.33,p=0.253>0.05),情绪性质主效应不显著(=1.12,p=0.332>0.05),心理理论能力和情绪性质交互作用不显著(=0.23,p=0.798>0.05)。
以故事理解成绩前后测得分的变化为因变量做方差分析,心理理论能力主效应显著(=9.12,p=0.004<0.01),情绪性质主效应显著(=7.62,p=0.001<0.01),心理理论能力和情绪性质交互作用不显著(=0.13,p=0.881>0.05)。进一步采用估计边缘平均数过程中的Bonferroni方法进行比较发现,积极情绪与消极情绪之间有显著差异(p=0.001<0.01),中性情绪与消极情绪之间(p=0.119>0.05)、积极情绪与中性情绪之间(p=0.230>0.05)均无显著差异。以心理理论能力为自变量,以情绪性质为协变量,进行方差分析发现,高心理理论能力组与低心理理论能力组之间差异显著(=9.50,p=0.003<0.01)。
以错误信念成绩前后测得分的变化为因变量做方差分析,心理理论能力主效应显著(=4.79,p=0.032<0.05),情绪性质主效应显著(=3.66,p=0.031<0.05),心理理论能力和情绪性质交互作用不显著(=0.00,p=1.000>0.05)。进一步采用估计边缘平均数过程中的Bonferroni方法进行比较发现,积极情绪与消极情绪之间有显著差异(p=0.045<0.05),积极情绪与中性情绪之间(p=1.000>0.05)、中性情绪和消极情绪之间(p=0.107>0.05)无显著差异。以心理理论能力为自变量,以情绪性质为协变量,进行方差分析发现,高心理理论能力组与低心理理论能力组之间差异显著(=4.93,p=0.030<0.05)。
四、讨论
(一)情绪性质和心理理论能力对成人心理理论总成绩的影响
在未对被试的心理理论能力进行高低分组之前,通过对研究结果的分析可以发现,不同的情绪唤醒状态在心理理论成绩差值上存在显著差异。积极情绪和中性情绪促进了心理理论成绩的提高,而消极情绪则抑制了心理理论能力的表现。Ashby等[18]提出的积极情绪的多巴胺递质理论认为,积极情绪状态会使中脑边缘皮层、前扣带皮层的多巴胺水平升高,而这种神经递质会提高思维的灵活性,使个体克服习惯化反应的能力增强,促进个体在认知观点之间选择或转换。积极的情绪可以引发趋向目标的行为动机,而消极情绪则会引发与回避有关的行为动机,这两种动机系统涉及特殊的神经机制,继而对认知加工产生不同影响。同时,积极情绪倾向注重整体信息,而消极情绪倾向注重部分信息[19],并且积极情绪可以拓展视觉空间的加工[5]。在其他条件都一致的情况下,积极情绪比消极情绪激发更多的反应。在心理理论任务中都需要使用理解、想象和推理等能力,因此积极情绪有助于心理理论任务的完成,而消极情绪则表现出抑制作用。
研究发现,心理理论能力与情绪唤醒类型的交互作用不显著。积极情绪状态下,低心理理论能力者扩展了原有的注意范围,丰富了其推理和想象的能力,使得他们在心理理论的表现上要比一般水平好很多;消极情绪状态下,高心理理论能力者原有的注意和认知范围被缩小,思维和推理受到影响,因此在心理理论任务的表现上要有所限制,从而成绩下降。这可能就会导致心理理论与情绪唤醒类型的交互作用不显著。
(二)情绪性质和心理理论能力对成人的各心理理论任务成绩的影响
研究发现,在具体的心理理论任务上,不同性质情绪和心理理论能力的影响也不相同。这可能是因为在故事理解任务和错误信念任务中,需要被试理解故事中不同主人公的意图以及对他人行为的推断和归因。根据Fredrickson[20]的有限假设,由于消极情绪约束了人们的认知和行为,所以消极情绪下被试在这两种心理理论任务上的成绩会显著降低。而积极情绪则有助于人们注重整体加工,采用启发式的简单加工策略,所以积极情绪下被试在这两种心理理论任务上的成绩会提高。有人研究发现,在错误信念任务中,个体在积极情绪下比在消极情绪下更少地运用心理理论。因为积极情绪阻碍了深思熟虑的加工方式,取而代之以自我为中心的判断方式,而消极情绪则会促进个体对他人心理状态的加工[21]。研究结果的不一致可能与情景的结构有关。一般情况下,心理理论研究所运用的任务中,个体与他人的观念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以自我为中心的加工方式将会导致错误的推论。但是当个体与他人持有越来越相同的观念时,这种以自我为中心的判断将会产生更多的准确推论[22]。
(三)不同性质情绪对成人心理理论影响的总结分析
在消极情绪唤醒条件下,无论高心理理论能力者还是低心理理论能力者都出现了成绩的降低,这说明消极情绪确实抑制了心理理论能力的发挥,而这种消极作用集中体现在故事理解任务和错误信念任务上,这两种任务都是需要进行推理并要求做出判断的。
在积极情绪和中性情绪唤醒条件下,高心理理论能力者的成绩都有所下降,可能是因为其在情绪唤醒后对自己能够轻松完成的心理理 论任务采取了一种自动加工的方式而忽视了任务中的细节,因此成绩有略微的降低。有研究发现,积极情绪可以使个体在判断过程中增加对刻板印象和其他启发式策略的运用[23]。积极情绪使个体感到依赖当前的信念和预期(刻板印象、特征、一般知识结构)是安全有效的,并会逐渐增长对这些信息的依赖,由此更可能采用自上而下的信息加工方式;相反,体验到消极情绪的个体,缺少依赖一般知识结构的信心,会更多地采用自下而上的加工方式[24](P9-26)。与此相反的是,低心理理论能力者在积极情绪和中性情绪的唤醒条件下,成绩均有显著的提高。有研究者认为心理理论包括社会知觉成分和社会认知成分[25],而在这两种情绪唤醒的过程中,可能诱发了被试心理理论中关于社会知觉中的情感认知部分,因而在接下来完成心理理论任务的过程中增加了对情感方面的关注,使得对心理理论任务的判断更加全面和准确,因此成绩有所提高。
关于成人心理理论的发展,还需要有更多的研究支撑,才能更清晰地了解心理理论的发展轨迹。把这种研究推广至生命全程,同时把心理理论研究与诸如自我发展、自我意识、人际互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研究结合起来,无论对心理理论的理论构建还是对整个心理世界的探究都将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五、结论
(一)不同性质情绪对成人心理理论有显著影响,即积极情绪有助于其心理理论能力的提高,而消极情绪则抑制了其心理理论能力的发挥。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制度,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据《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政办〔〕89号)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明确规定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主体、内容和方法。要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对行政执法主体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考核等结合起来,避免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据《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政发〔〕182号)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追究内容、责任追究形式、处理决定程序、异议处理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调动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据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对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职权、执法程序、执法收费、执法责任、执法标准、执法结果、执法投诉、执法流程与时限、格式文书等内容采取上网、上墙、编印执法指南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
四、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是保障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各行政执法主体应根据本单位行政执法的职权分类,分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如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强制程序等,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执法决定预先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听证、执法决定、行政救济或者司法救济权利告知、执法决定送达、行政赔偿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救济权、要求赔偿权等合法权益。
五、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是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制度。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政发〔3号)、《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政办发〔〕74号)、《关于转发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政发〔〕15号)及市政府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各类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听证制度。听证制度要对执法听证范围、听证的告知和公告、听证参加人、听证主持人、听证的具体程序、听证笔录和执法决定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六、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纪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统一制作各类行政执法的格式文书,对行政执法案卷目录、案卷内容、文书顺序、文书规格、装订形式、制作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定期组织进行行政执法案卷的评议检查,评查内容包括案卷内容是否齐全、案卷规格形式是否规范统一、案卷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通过案卷评查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对行政强制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和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政府报送备案审查,审查发现问题的,行政执法主体应限期做出处理。各行政执法主体应明确专门机构、专人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工作。
八、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执法主体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各级政府应当依法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制度。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建立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按照《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政发〔〕102号)、《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府法字〔〕13号)的规定实施,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对新进、换岗、轮岗人员,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报领取省行政执法证、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方可上岗执法。
九、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实际需要,参照其他行政执法主体的做法,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重点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种类的适用、罚款数额与违法情形的量化对应、罚款的收缴处理等做出可操作的具体规定,避免不当的执法行为。
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据《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政发〔120号)、《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政发〔〕27号)的规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行政执法主体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及时报送市政府备案审查。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制发、上报备案等作出明确规定,明确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及时纠正经本级政府备案审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规范行政执法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十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依据《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政发〔〕18号)、《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政办发〔〕74号)、《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本单位行政执法的职权分类,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对执法监督的内容、执法监督的方法、执法监督的形式、受理投诉举报、执法监督的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按照《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政发〔〕102号)的规定取得资格,领取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方可进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同时,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周年报告制度,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实施一周年时,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对实施和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备案。
行政执法行为是一种以行政主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当行政执法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规章等很可能就产生违法,就不能适应人民群众对依法行政需求,行政执法监督着力解决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执法不公、不严、不廉等突出问题,同样也需要有其监督的边界与方式、内容与原则。这样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一)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行为系行政行为的一种类型,也就是行政主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以此有别于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行政执法活动的前提是合法行政,所谓合法行政,指合法的行政执法,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管理职能,其合法性表现在:一是任何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进行;二是任何行政执法行为必须限定于法律规定内实施;三是任何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进行。只有行政执法行为在合治的情况下运行,群众才会真正地感受到行政执法行为是在阳光下运行。行政执法在执法活动中具有相对的单向性和强制性,且在执法过程中其行为范围呈现广泛性,在整个社会管理的过程中还会产生某些优先性和自由裁量权的一些特征。由于行政执法所具有这些特性,导致其执法行为中对执法对象的财产权、人身权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共利益亦会产生一定的干预性,行政执法行是否合法合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在提高行政执法的亲和力和公信力时,党和人民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将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联系起来,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由于,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的行政执法机关利益追求的差异性,可能导致国家法律法规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发生偏差甚至扭曲,直接损害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与统一实施。所以,行政执法监督就要根据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涉嫌犯罪的,通过查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依照法律去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还可以对已经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政案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原则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作用需要贯彻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司法规律原则。在现今的社会管理中,国家的行政执法行为在保障社会稳定和秩序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这说明社会管理需要依法正确的使行政行为的需求。但是,从行政权的本质特征看,行政执法主体在维护公共利益时,其自身的行为无异也在发展、膨胀,如果不加以严格控制和法律规范,这种发展和膨胀必然会形成对行政执法对象的利益产生或多或少的侵害和威胁,导致产生行政主体的权力滥用。将这种关系延伸到行政执法层面,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权时所具有的扩张性容易引发一系列职务犯罪。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坚持司法规律原则,就是对行政权的制约,这既体现了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意见中强调的“完善法治就是要强化法律监督”的精神,也体现对完善监督体制的有益探索。
2.谦抑性的原则。行政执法监督的谦抑性原则,是指在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法律监督中对监督权应有的价值考量,在执行法律监督职能中,不能过分地追求对行政执法监督的权力,保持在行政执法监督中权力支出的适度跟进。行政执法监督欲达到理想的法律监督效果,须以法治原则为执法监督的主旨,以法治的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托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使行政执法公正廉洁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相统一,坚持公平正义,以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为契机,有效地减少或避免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失。
3.制度保障原则。制度保障原则实际上是关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权力结构的组成,而这些组成是通过双方签订必要的联系机制,建立必要执法信息共享,保障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知情权;完善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着重在行政诉讼监督程序的启动、纠正行政执法过程的违法、执法行为实现缺陷的救济与惩处机制。制度保障原则还包括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对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行为,在制度上保障行政执法监督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边界
1.监督对象。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它包括具体的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区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主要看其是否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具体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多人,可反复适用且不直接进入强制执行过程。而有关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非立法性的行政规范。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既包括国务院的行政立法,也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立法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为不同类型的抽象行政行为设计了不同的监督方式。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但由于对抽象行政行为存在不同理解,同时由于法律仅规定了各部门的监督权限,却无相应的配套措施,我国远未建立起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有效机制。正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职权、内容和程序等,目前尚无统一规定,在这方面如不加以重视很容易发生行政行为的滥用。根据现存对抽象行政行为限定所产生的情形,其原由:一是法院的承受能力;二是我国宪法对抽象行政行为已经设有救济途径。但是,这两个理由都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由于具体行政行为缺乏统一规范和标准,过多过滥,加之对其可诉性还有少数不同意见。检察监督显得更有必要,因为“法律的制定不是为了法律自身,而是通过法律的执行使其成为社会的约束”。
2.合理性监督。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制度化。法律监督是为了监督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其最终目的在于通过控制权力的异化而实现国家的意念。所以,所谓的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理性监督合理和不合理,大凡是法律监督主体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可能会存在于行政执法对象和执法裁量自由性等方面认识上的差异,这就是行政执法监督所及的监督边界的实质性问题。由于行政执法对象的适格和裁量的自由性形成的当事人与执法机关之间在认识上的差异,检察机关也就应该从理论和专业的角度向行政执法主体说理、析理、论理,力求做到释明合理性监督存在的必要。通过依法监督,彰显其行政执法的合理性,缺乏合理性依据的,检察机关应当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予以监督纠正。
3.有关特定行为的边界。这里所指的特定行为的边界,即行政“许可”“确认”行为监督的边界。法治社会在于如何合理地运用和有效地制约公共权力的问题。因为政府的行政执法机构不是超凡至圣的神造物,他们在执法行为中同样会有缺陷,也会犯错误。对于行政“许可”或“确认”的对象或内容基本属于专门领域,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有些内容甚至存在瑕疵,对于这些行政“许可”或“确认”有违法定或规定程序,给相对当事人或国家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时,应当列入监督序列。在实践过程中,对法律、法规对程序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照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比例原则,将不利影响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贯彻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说明理由、听取申辩。行政执法程序存在有违法律规定或以上原则的,检察机关应当行使监督权,从程序上保障执法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4.有关特殊对象的边界。所谓特殊对象是指不具有可诉性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可以作为监督对象问题。可诉性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诉前、诉中和诉后监督的问题;而不具有可诉性的行为,尽管无法进行诉讼监督,对其程序,处理结果等仍然可以有效监督。所以,可诉与否仅仅是监督对象和监督时间的区分,并不决定是否监督的问题。事实上,不具有可诉性的执法行为,相当一部分在程序上和内容上可能存在不当甚至违法之处。抽象行政行为的滥用即是一例。如果对其程序和处理后果的正当与否、合理与否不进行有效的监督,势必会造成行政执法公信力的下降和人民群众的不满。值得注意的是,有少部分行政行为的依法是不可诉的,同时也是不受监督的,主要是国家行为、行政终局行为及合意等。
5.有关行政优先的边界。行政职权具有一定程度的优先性,甚至对部分问题还有先决作用。这体现了行政效率,有其正当性基础,反映了行政法理论和实践的成果。行政是否具有优先权,范围何在;是否属于先决问题,需要前置程序预先处理这一前提性问题,一般是具有理论或法律上的依据的。检察监督的重心可以落实在行政执法是否恰当地运用了优先权,处理的是否属于行政先决问题,在程序上是否有不当或违法之处等。
6.有关监督范围的边界。监督范围的梳理总结与分析归纳对于框定行政执法监督范围和边界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任何权力都有边界,包括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权的设置、行使,同样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律规范的一定权限中依法行使检察监督的权力。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一方面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对执法主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二是对执法主体行为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通过审查,保证程序的公正与合法。另一方面是对行政执法实体进行监督。对于实体方面监督之目的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质量和效果。检察机关在行使对行政执法监督前,自身必须了解和熟悉行政执法方面的现行决定和命令;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等相关性政策和法令。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能力的提高,才能面对具体或抽象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有效地法律监督,才能依法行使和履行检察职能。综上,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绝大部分外部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属于检察监督的对象和范围;对行政执法的内容监督上要体现谦抑性,进行有针对性的有限监督;对于相对人或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行为要予以重点监督。
(四)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方式
1.监督程序。目前,我国法律尚无规定。各地在实践中也是通过各种方式在进行探索。完善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启动监督程序,目的是保证在行政执法监督中有规范有序。,首先是行政执法对象向检察机关提出的申诉后,根据接到投诉或申诉的情况,检察机关相关部门加以初审和甄别,所反映的情况属于行政执法监督的职权范围,应当启动监督程序;若不属于行政执法监督的职权范围,应做好劝说工作,及时将反映情况转交相应的职权部门处理;其次,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发现案源,启动监督程序;再者,在行使监督中,检察机关对新发现的行政执法的违法情形时启动监督程序,及时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时,还可以通过监督预防新的行政执法违法问题。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燕样饰品”为你整理了这篇2020年度民政局执法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根据区政府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函〔2019〕46号)要求,我局立足本职,认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现将我局2020年度执法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执法工作
我局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区民政局成立了落实“三项制度”的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主要执法类别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局党组定期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分析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研究执法中遇到的重大执法问题,集体讨论重大执法案件。
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一年来,区民政局受理的所有行政许可案件,适用法律准确,裁量权得当,审批流程规范,没有出现不予许可、撤销许可和经过听证程序后办理的许可案件。
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底,我局收到社会组织登记的行政许可申请100件,受理100件,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100件。所有的行政许可均在法定时限内受理,在规定时限内按相关程序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20年9月份办理行政处罚案件1件,于12月结案1件,此案件为一般程序的撤销登记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中没有发生柔性执法、移送司法机关和经过听证程序的情况。
(一)严格实施执法公示制。一是规范事前公示。在区民政局门户网站及时公示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权责清单、执法人员名单以及“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二是严格事中公示。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公示行政许可事项、流程、所需材料和执法工作人员岗位等工作信息。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工作要求。三是强化事后公示。我局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定期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处罚情况,同时将有关信息上传岳麓信用平台,接受群众监督。
(二)积极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要求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重大行政执法行动的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全程记录。
(三)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我局对于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都统一上局务会研究,集体审议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我局制定了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理制度,明确了重大执法案件范围,审理程序、法制审核要求,同时聘请法律顾问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查制度,进一步强化了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执法质量,保障了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有力地促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执法。2020年我局未受理过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为了有效推进××区的城市管理依法行政工作,确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执法违法的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区城管局于今年成立了以局长蔡新林任组长,分管副局长郑利华任副组长,局综合执法科、政工人事科、目标督查科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执法科,科长尹宏任办公室主任,刘继丽、廖福安、刘玉梅同志为督察员,负责全局行政执法督察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制度落实责任
为保障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有效地开展,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制定了《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工作职责》、《行政执法督察人员工作职责》,并制定了××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督察办法》,办法对督察的范围、督察方式,督察内容做了详尽的规定和布署,使工作有目标、有标准、有要求、有奖惩,在日常工作中有专人定期、不定期开展效能督察,并将督察结果及时通报,保证了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转变观念
为严格执法纪律,进一步提升城管形象,实现争创一流的城管执法队伍目标,我局始终把执法督察工作看作是一项直接关系到是否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能否提高城管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1、今年以来,我局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城管进社区、送法下乡”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以进社区挨家逐户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知识,精心构建社会参与城市管理的平台,广泛发动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实践活动。
2、根据年初制定的《××区城管局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一是就城市管理当前面临的形势、任务及对策;依法行政和城管执法的难点问题;行政执法、处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行政执法责任制等进行了专题讲座。二是定期开展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进一步提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容熟悉度,掌握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工作程序和基本业务技能、管理标准,提高应知应会能力。三是通过执法文书使用制度培训,建立了案卷评查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案卷及时进行纠正,保证办案质量和案卷归档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对城管工作的正确认识和理解,端正心态,树立信心,完善工作方法,提高应变能力。四是多次组织全局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相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敬礼、告知、执法的程序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考评办法》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纪律督察暂行办法》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并给各派驻乡镇执法中队转发了《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期间大力开展文明执法严肃执法纪律的通知》,要求大家统一思想和认识,转变执法观念,认真履职到位,文明执法。
四、理清依据明确职能
重点抓了三项工作:一是梳理执法依据,推行公开透明。按执法行为的种类,如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分别将每项执法依据进行了筛选梳理,细化到具体条款和标准,理清职权7大类162项,并通过区城管局网站,将梳理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布。二是规范自由裁量权,推动执法标准化。对《四川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标准进行分类量化,缩小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幅度和标准,上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三是加强业务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用于指导执法队员的执法行为,推动了执法工作的规范化。
五、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从八个方面明确规范执法内容和标准:即执法权限合法、执法程序合法、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标准、执法言行规范、文书填写规范、执法监督有力和档案管理规范。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的执法流程和审批步骤,加强了案件办理的审核监督,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
六、严格督察,成效明显
1、在队伍自身建设方面,我们始终围绕“外树形象、内强素质”搞好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队容风纪,要求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着装整齐,切实达到仪容端正、风纪严谨、统一规范的管理要求,局行政执法督察办将行政处罚案件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以及执法人员上岗执勤执法的规范操作程序绘制成挂图,使每个队员能够熟记业务技能和上岗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执法违法现象发生。经常在执法队伍内部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结合省内外城管工作的典型案例,引以为鉴,防止和避免执法违法行为发生。
2、现场执法督察方面,一是局属行政执法大队每次重大活动或者整治行动,局领导都亲到现场进行指挥,督察工作人员监督到位,即时指出问题,对不按要求着装、不按“三步走”程序执法的个别人员进行严肃批评并记录在案,并下发督察建议书;二是加强对派驻中队的督察。重点督察是否按要求着装、是否按程序执法、有无不作为现象、有无吃拿卡要现象等,对存在的问题以督察通报的形式要求其进行立即整改,并将结果纳入年底对各派驻中队的目标考核中。今年,我局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共对6次重大综合整治行动进行了全程监督;日常监督检查共计25次发出督察建议书12份。
2009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在规范城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保护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不依法执法、不文明执法、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等方面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为实现认真履行职责、提升城管执法队伍形象、建立和谐城管的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七、2010年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思路:
1、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结合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继续加大执法督察工作力度,把行政执法督察各项规章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2、加强对各派驻镇执法中队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行政执法主体方面的案例
案例一:案例描述:某县档案局在年终工作总结中写道:一年来,为落实《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河南省档案工作条例》,促进全县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局先后联合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等部门,组成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组,对全县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了2次联合检查,共查处档案违法行为18起,并对7起较为严重的档案违法行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时纠正了个别单位在档案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力地促进了全县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存在问题: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是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吗?案例评析: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执法必须由行政执法主体来执行。那么,何为行政执法主体呢?根据行政法学原理,所谓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成立并享有国家行政执法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机关或者组织。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将此类机关和组织分为三类:一是行政机关;二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三是经行政机关委托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本案例中,某县档案局联合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组成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组,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是一种档案行政执法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学原理和《纲要》要求,上述三个执法主体必须是档案行政主体,或者必须经法律、法规的授权。那么,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是否具备上述条件呢?首先看地方人大是否具备上述条件。根据《地方各级人大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不是权力执行机关,也就是说不是行政主体。虽说其具有保证档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监督职能,但这种监督职能是法制监督,是对权力执行机关的监督,不是对具体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不具有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资格。再看地方党委是否具备上述条件。按照我国政治体制原则,地方党委是地方各项事业的领导机关,是党团组织,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方针政策、组织上的领导,并不是行政主体,也不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综上所述,地方党委、人大既不是档案行政管理的行政主体,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进行档案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案例中,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是县委、县人大的内部协调办事机构,其机构性质从属于县委、县人大,自然也不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不具备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其直接参与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做法,是与法律的规定和《纲要》的要求相背离的,是一种无效的行为。
案例二:案例描述:2006年7月,某县档案局法制科电话通知所辖各乡镇,为加强汛期档案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安全度汛,县档案局法制科将组织人员对全县所有乡镇综合档案室档案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两个乡镇综合档案室库房存在漏雨现象,当即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这两个乡镇在15天内改善库房保管条件,确保档案安全,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档案局法制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落款是某县档案局法制科,并加盖了某县档案局的公章。存在问题:某县档案局法制科是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吗?案例评析:按照行政法学理论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设定,是重要的行政主体,代表国家或地方独立进行行政管理。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组成部分,虽然具体履行着行政机关的职能,但其并不是行政主体,没有对外的行政管理权,也不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具体的行政监督检查活动中,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可以代表行政机关进行执法,但只能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而不能以内设机构自己的名义擅自作出。由此可见,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非经法律、法规的授权,是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本案例中,某县档案局法制科制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虽然盖的是档案局的公章,但其电话通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落款均是法制科,应视为此次行政监督检查是法制科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法制科是档案局的内设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不具有对外进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职权,也不具有进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资格,因此,某县档案局法制科以自己名义进行的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和制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和无效的执法文书。
2行政执法人员方面的案例
案例三:案例描述:河南省某县档案局、馆合署办公,是县委、县政府直属的文化事业单位,履行全县档案事务的行政管理和全县档案的安全保管双重职能。局馆共有工作人员13名。其中,只有甲、乙、丙三人通过考试取得了行政执法资格,拥有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在每年例行的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中,该县档案局一直采取由甲、乙、丙三人分别带队,另外调配其他三名工作人员,组成三个监督检查组(每组两人)的形式开展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存在问题:其他三名工作人员参加行政监督检查组合法吗?案例评析:根据行政法学原理,行政执法工作必须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来履行,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定期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执法。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方可上岗执法;未经执法培训或者经考试、考核不合格,未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上岗执法。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则更明确地规定,《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未依法取得《执法证》的,无权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从上述行政法学原理和河南省的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看,行政执法是一种职务行为,只有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才可以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则是一种不合法的职务行为,应当严令禁止。本案例中,另外调配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员与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甲、乙、丙三人搭配,组成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组,虽然符合每次档案行政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但是,另外调配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员既没有接受过行政执法培训,也没有取得《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资格和《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按照该省《通告》的规定,另外调配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员是不具备从事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无权在其辖区内从事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由此可以看出,某县档案局由甲、乙、丙与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员组成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组的做法是错误的。
3档案行政相对人适格方面的案例
案例四:案例描述:某县档案局在例行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时,发现人民银行某县支行1992年~2000年的文书档案没有依法向该县档案馆移交。该支行不移交档案的理由是:人民银行是金融特殊行业,实行行业垂直管理,保密性强,按照上级规定,其档案不移交当地档案馆。监督检查人员要求该支行提供不移交档案的上级行文件规定。该支行提供不出具体文件。监督检查人员合议后认为:该支行提出的不移交理由不成立。按照《档案馆通则》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该支行的文书档案属于向该县档案馆移交范围内的档案,应当依法按时移交。责令该支行立即纠正错误做法,并据此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写道:人民银行××县支行档案室:2013年9月13日上午10点,我局对贵档案室进行了例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贵档案室保管的1992年~2000年的文书档案没有依法向××县档案馆移交(具体案卷情况见《清查档案清单》),此行为违反了《档案馆通则》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特责令贵档案室在一个月内(2013年9月13日~2013年10月13日)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向××县档案馆移交附件《清查档案清单》中的档案,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县档案局。人民银行××县支行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经请示其上级行郑州分行和济南中心行后,按时移交了应移交的档案。存在问题:某县支行档案室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相对人吗?
案例评析: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是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相互作用,促使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基于行政法律设定条件的行政关系主体,是一种相对稳定和平衡的法律关系。只有当行政主体就是法律所规定的对行政相对人发生作用的“那个”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是法律所规定的行政主体必须针对的“那个”行政相对人时,行政法律关系才能实现相对的稳定。行政相对人包括个人或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相对应而存在,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一极”。如果一个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所谓“行政相对人”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行政主体可以或者必须针对的当事人,则这个行政法律关系就可能立即崩溃。换句话说,就是行政执法中,行政主体找错了对象,虽然也在行政主体与错误的对象之间产生了行政法律关系,但这种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却是无法保证的。如果行政执法中张冠李戴,就意味着对行政相对人主体的认定不合法律规定,意味着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由此可以看出,基于《档案法》基础上的档案行政法律关系,其档案行政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行政相对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具体到本案例中,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某县档案局,其针对的“行政相对人”应该是人行某县支行,而不是人行某县支行档案室。人行某县支行档案室作为该行的内设职能机构,可以代表该行行使其一定的职能活动,但不具有机构法人地位,不能成为某县档案局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行政相对人”。其职能活动当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只能由具备机构法人资格的人行某县支行承担。案例中,某县档案局监督检查人员制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将人行某县支行档案室认定为“行政相对人”的做法,属于张冠李戴,认定事实不清的违法行为。
4行政执法程序方面的案例
案例五:案例描述:2009年6月20日,河南某县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张某、刘某到所辖乡镇监督检查2008年文件归档情况。张某、刘某来到C镇时,负责C镇档案工作的主管领导镇党委办公室主任吴某接待了他们。执法人员张某与吴某相互认识,双方相互寒暄后,吴某向张某、刘某介绍了该镇2008年文件归档的大致情况。随后,吴某陪同张某、刘某对该镇档案室2008年文件归档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镇文件归档不全,缺少2008年的《干部职工统计年报》、《党员统计年报》、党委会议记录等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现场检查结束后,张某、刘某向吴某和档案员通报了现场检查情况,要求将缺少的《干部职工统计年报》、《党员统计年报》、党委会议记录等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及时归档。存在问题:张某、刘某进行的此次监督检查程序是否完善?
案例评析: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的管辖、过程、步骤、顺序、时限、方式等内容和环节的总称。程序正当是依法治国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的最基本要求。其主要作用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国家行政管理,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协调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达到消除对立情结、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虽然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完整的行政执法程序法律,但各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行政执法的程序性规定,无疑是行政执法中应当严格遵守的原则。行政法学原理将各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归纳为以下几种:一是执法公开制度;二是表明身份制度,三是告知制度;四是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五是听证制度;六是回避制度;七是时效制度;八是说明理由制度;九是调查取证制度;十是行政执法文书制度。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相关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执法活动,否则,就会造成执法程序违法,承担因程序违法而造成的法律后果。本案例中,张某、刘某进行的此次监督检查违反了表明身份的程序规定。按照行政法学原理,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和步骤,凡是与行政相对人直接打交道的行政执法活动,都要遵守、不得省略。不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属程序违法,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告》也规定:《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执法证》,以表明身份。不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的,属于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案例中,虽然张某与吴某相互认识,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程序,否则,一旦有不良后果出现,就会造成此次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行为程序违法,使档案局陷入被动局面。此外,该案例中,张某、刘某进行的此次行政监督检查,没有制作《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没有将C镇文件归档不齐全的违法事实记录固定下来,也是一种不符合行政执法程序的违法行为。
5行政执法文书方面的案例
案例六:案例描述:某县档案局在对该县林业局进行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3卷涉及机构编制、干部职工年报、花名册的永久卷不知去向,查阅该局《档案借阅登记本》,也没有此3卷档案的借阅登记记录。询问档案员时,档案员也说不出档案的确切去向。据此,某县档案局当即对林业局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林业局在15天内追查出档案的去向,并将追查结果书面报告县档案局。逾期不报追查结果,将立案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该林业局书面答复称:去向不明的3卷永久档案,系该局会计在办理局机关人员工资调整时借出,遗忘在了县财政局工资福利股,现已收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存在问题:此次行政监督检查的执法文书完善吗?案例评析: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制作的,用以记载和证实行政执法过程的各种材料,是记录行政执法过程情况、认定事实、内容的法律文书载体。根据行政法学原理,在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些具体的违法事实,在没有书证、实物、影像的情况下,必须通过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来记载违法事实的情况,使违法事实得以固定,以支撑行政执法后续行政处理的开展。制作行政执法文书,也是行政执法程序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只有完备的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的过程才能完善,才能善始善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