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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县城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商住小区、专业市场、酒店、办公等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的要求,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控制零星分散建设。
第四条县建设局是本县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全县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发改、规划、国土、城管、环保、公安、物价、工商、人防、消防及相关管线单位等部门、机构按照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应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出让时必须由建设局根据城市规划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国土局根据建设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出让土地,开发单位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条件进行开发。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并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应向国土局申报并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不按规定期限开工建设,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第七条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周期一般为2-3年,开发单位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周期进行开发。
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建设保证金在项目开工建设后返还40%,单位工程按期竣工返还40%,综合验收合格后返还20%。开发建设保证金不计息,分期建设工程按比例返还。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资质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不得越级承揽业务。县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社会自然人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后,需在我县注册房地产企业并具备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领取《暂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依据核定的标准从事相应资质等级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四章房地产开发管理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管理分为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审查报批、规划公示、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规划审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放线定位、房产预测绘、预(销)售许可、户外配套工程审批、规划建设监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综合验收等环节。
第十条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审查报批
开发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总平面图及规划方案设计,设计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我县规划管理的有关要求。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及规划方案由建设局审查和报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县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管理技术规范》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产权面积预测绘与施工图规划审查相衔接。
第十一条规划公示
规划公示由建设局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总平面图和相关文件通过项目现场、规划展览馆、网站等途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审查
初步设计审查由建设局负责组织。规模较大的项目在上报初步设计方案的同时,开发单位向建设局上报申请分期开发计划。建设局会同相关单位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时,对分期实施方案同步审查、同时批复。分期实施方案作为项目分期综合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施工图规划审查
施工图规划审查由建设局负责组织,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依据。施工图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或同意分期建设的分期总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规划许可
建设局根据审核确认的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划许可容积率等相关指标不得违反土地出让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不得作为办理营业执照、房屋产权和交付使用的依据。建设工程竣工后,凭副本及有关批准图件报请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第十五条施工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立项批文;
(二)用地批文;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四)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备案表;
(五)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六)质量监督受理通知书;
(七)监理合同;
(八)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受理通知书;
(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款凭证及承诺书。
第十六条放线定位
工程开工时,开发单位需在项目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土地证、规划许可证(副本)、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然后向建设局提出放线申请,建设局向城管局移交项目相关文件,并会同城管局审查公示图件,共同现场放线验线,形成定位放线、验线记录。
第十七条房产预测绘
商品房预(销)售前须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预测绘,房产预测绘报告在房产预测绘房屋产权监理机构备案,备案的条件为:
(一)建设单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二)有经审查合格并加盖印章的施工图纸;
(三)房屋预测绘面积与规划许可面积相一致。
开发单位在预测绘报告备案后方可领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预(销)售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达到预(销)售许可条件后,向建设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规划总平面图;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材料(现场踏勘);
(七)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计划;
(八)工程施工合同;
(九)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十)商品房预(销)售方案;
(十一)房屋拆迁安置和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的证明;
(十二)质量监督受理(竣工验收证明);
(十三)价格审核手续;
(十四)预测报告;
(十五)网上备案;
(十六)维修基金承诺书;
(十七)土地出让公告、合同及规划设计条件等其它相关资料。
销售许可面积不得超过规划许可面积,物管用房等必须无偿提供的公用设施不得发放预(销)售许可证。预(销)售许可证需在售房部公示。
第十九条户外配套工程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开工前30日内向建设局报送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方案。方案应包括建设的内容、规模、标准、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户外工程设计进行审查和批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期限完成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城管局、建设局应当对开发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加强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公告和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活动中心(社区会所)、公共厕所、垃圾用房等公共设施。凡建设费用已列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的公共设施设备,其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处置;其经营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用于该项目的物业管理。土地出让公告约定捐建的公共设施在竣工验收后移交给相应管理部门,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规划建设监督
城管局负责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建设监督,确保开发单位按规划实施。开发项目实测产权登记面积超出许可证面积在3%(含3%)以内的,开发单位应补缴相应规费,超过3%的以上部分,除补缴相关规费外,由城管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按规定到国土局补交土地出让金,补签土地出让合同。未按规定补缴相应费用、接受相应处理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第二十一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合格证明和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向建设局申请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作为房屋产权总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综合验收
建设局是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牵头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工作。县规划、城管、公安、消防、国土、环保、广电、人防、电力、通信、邮政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综合验收不合格的须按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如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除扣除剩余建设保证金外,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报请省建设厅予以降低或者注销其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一)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三)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假借项目联合开发,变更项目开发主体,变相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四)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
(六)按国家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未委托监理的;
(七)未经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或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擅自交付使用的;
(八)有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九)房屋销售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缺斤短两”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未予改正的;
(十)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十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销)售商品房的;
(十二)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
(十三)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十四)连续3年无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开发投资额、竣工面积不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土地出让公告约定的政府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回迁房必须满足政府安置需要。当期安置多余部分未经县政府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社区居委会用房,具备可补建条件的,将责令其限期依法补建。逾期不补建或建设面积不足的,应当在其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中另行划足相应面积用房或缴纳补建价款。补建价款按照该地段经营用房的销售价格乘以未建设面积计算,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至该项目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账户,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将规划确定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公共配套用房改变使用性质、挪作他用的,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清还。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关键词:人工市场信息价
Abstract: building materials and artificial cost rise how to deal with the problem,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roject, but also related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harmonious society, it is the key work of our service.
Keywords: artificial market price information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绍兴市建筑业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外拓市场,内推项目,继续保持了快速稳定发展的势头,但在目前政府、房地产企业银根紧缩等情况下,从紧的货币政策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融资风险、担保风险。且近年来材料费、人工费的快速上涨给企业经营带来巨大的成本压力,严重影响了我市建筑业的发展。对此各级政府应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决策,保护企业合理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
为此,进行了针对人工、材料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该如何合理调整的专项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目前企业共同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0版新定额与2003版相比,定额水平提高,造价略有降低
由于2010版定额管理费和利润费率的减少,以及规费取费基数的改变,取费减少过半,再加上定额水平的提高,使新版计价依据的整体造价下降。
二、金融紧缩、融资成本增加
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银行准备金率的步步提高,直接导致了施工企业为垫资而发生融资的财务成本大量增加。施工行业是微利行业,承包商往往拿不出少则工程中标价5%左右、多则工程中标价10%的自有资金先行交纳履约保证金,致使承包商因交付履约保证金而既承受大额资金压力,又同时面临稍有不慎即难以讨回的风险。
三、现今民工缺工价高,但人工信息价执行不规范
备注:2010版定额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近两年人工费价格节节攀升,以建筑业Ⅱ类人工(技工)为例,人工市场信息价一年内涨幅为59.09%,施工企业实际支付人工费超过定额人工单价的3-4倍。目前建筑行业人工市场价与定额价、信息价相比差距实在过于悬殊,使得施工企业中标承建的工程项目处在低于项目成本价施工状态,已经到了无力承受的地步。
绍兴市建设工程人工市场日工资价格自2006年11月开始按月在信息价上,特别是在2008年10月起明确为绍兴市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浙江省住建厅、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专题发文或作解释:“人工市场信息价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装修)、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人防等工程的计价活动,是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及成本价界定、合同价确定和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同时也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采用当时当地的人工市场信息价。”绍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也多次在各类会议和信息上对人工市场信息价作解释和要求规范执行。但招投标阶段实际在执行人工市场信息价的无统一性且不规范。
四、调查中最突出、也是最核心的问题是建材及人工费上涨时该如何处理的问题,这关系到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也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更是我们服务工作的重点。
(一)、建材及人工费上涨对工程建设及建筑业的影响
1、建筑企业资金紧张,工程款拖欠现象加剧
建材价格及人工费用一路上涨,导致工程成本不断增加,加上工程款填资和拖欠以及钢材供应商普遍要求先付款后供货,致使施工企业成本提高,资金紧张的矛盾加剧。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资金链”出现断裂,将产生对农民工工资和其他材料款的拖欠,使正在进行的清欠工作难度增加。
2、结算困难,矛盾突出
由于建材价格及人工费用上涨导致工程实际造价大大超过预算造价,因业主没有留出涨价风险金,投资难以追加,特别是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另外,招标工程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低价中标,施工企业没有能力弥补建材等快速涨价带来的亏损,致使甲乙双方矛盾增加,有的双方协商处于僵持状态中。
3、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如果是这样,我市建筑业到2011年底很多施工企业都要亏损,这对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到时可能会有不少企业面临倒闭,有不少项目经理可能会被逼上“绝路”,这又可能会造成许多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建筑施工企业要求对工程施工合同的建材及人工费价格进行调整,是有法律和文件依据的
1、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规定,指导性计价依据由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并定期修订。
2、指导性意见的基本原则是必须执行的。有的单位以文件是指导性意见而不执行,我们认为这是片面的,也是不对的。省建设厅、市建管局是我省、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的主管部门,他们下发的文件,是法律赋予主管部门的职能。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下发的指导性意见,发文的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既合情,也合理,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维护了公平公正,全省、全市都应执行。对指导性意见应理解为,其文件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是必须执行的,执行中允许有一定的弹性,给业主与建筑施工企业一定协商、调整的余地,并不降低他的执行力,更不能拒绝执行。
五、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就调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作出说明和看法,并提出相应建议和方案,现叙述如下:
(一)、问题说明和建议
1、绍兴的人工市场信息价的水平始终处于我省各地市的前列,价格相对符合市场定位。今后仍将积极开拓信息面,加强对人工市场价的信息采集,及时调整价位,使信息价能最大程度地接近实际人工价。
2、鉴于目前施工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利息高成本大的实际情况,再加上工程结算价格往往超过预算造价这一特点,建议适当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资金能够及时到位,并将变更增加部分的工程款列入预付款范围,以缓解施工企业资金困难的燃眉之急,各方合力,共渡难关。
3、绍兴市建管[2008]87号“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是针对当时建筑市场情况的,已不适用现在的市场实际,但在现实中,当时的指导意见还在工程结算中使用,起不到维护发承包双方合理经济利益、合理分担各方风险的初衷,建议在新形势下,市局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发文或递请市政府以市政府的名义发文,明文规定人工市场信息价应作为价差予以计补。
4、政府主管部门多头管理、口径不一,导致工程结算困难问题。政府各部门要协调一致,避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紊乱和低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机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建议材料价格结算分成三阶段执行,分别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阶段,从而缓解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六、解决方案
1、抓好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的备案审查。从源头抓起,严格招标文件的审查制度,建立合同审查备案制度,避免违法、违规的条款,限制不合理的条款。
2、针对人工市场信息价能随市场变动及时调整,与实际更为接近,我处会做好以下几点:(1)、不定期召开信息价格会议。针对目前市场价格变化快的特点,每遇价格变化较大或变化频率较快的阶段,拟召开由各大型施工企业分管领导及专业人士参加的价格信息会议,及时沟通,平稳过渡;(2)、建立互动机制,组建价格信息网络。特邀请本市一级以上资质施工企业派1-2名人员参加,作为我处价格信息网络的专职联络员,负责监督并真实反映市场价格,及时反馈信息中的问题,确保市场信息价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业务素质,提高企业市场风险预防能力,提高企业法律文书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