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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变更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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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变更管理办法

第1篇:交通部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一、进一步加强对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摩托车养路费征收是发展交通的重要筹资渠道之一,直接关系到全县公路建设发展大局。年,全县摩托车养路费由省交通稽征部门委托我县征收,规费按省、市、县比例分成之后,在全县各有关单位的支持、配合下,经县交通稽征部门努力,全县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加快全县公路建养发展步伐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当前我县公路建养投入与实际需求之间仍存在较大缺口,争取更多的收入显得尤为重要。各乡镇、各单位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继续把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作为全县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积极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征收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摩托车养路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各方协助"的原则,县政府成立县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助理调研员、县政府县长助理陈克猛任组长,县交通局局长夏清仁、县公安局副书记刘松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法院、县纠风办、县政府法制办、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县交警大队、稽征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交通局副局长段日珍任办公室主任。

县交通局作为全县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的具体组织部门,必须强化征收和稽查工作,加强源头管理,健全有关管理规定,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落实组织协调服务措施。同时,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适当降低税费标准,使车主得到实惠,确保"应征不漏,应免不征"的征管原则落到实处。

交警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稽征部门上路稽查,打击偷漏摩托车养路费行为。要严格落实摩托车车辆挂照、年检、报废、转籍制度,对未缴纳养路费的摩托车一律不予挂照、年检、报废、转籍。同时,要与交通稽查部门通力合作,实施交通道路联合执法,在办理摩托车挂照、年检、报废、转籍手续时,应积极代征。

县法制办、纠风办、文化广播电视局、稽征所等单位要切实发挥各自的职能,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协助工作。

县直各单位要继续把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工作作为加快交通建设,促进快速崛起的大事来抓,做好本单位摩托车用户主动缴纳养路费的动员工作,组织干职工集体到交通局缴纳养路费。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既要认真组织本单位干职工主动缴纳养路费,又要配合好辖区内的上路稽查征费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不断优化征收环境

要继续在全县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向广大车主讲清摩托车养路费"取之于车,用之于路,益之于民"的道理,使广大车主认识到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依法缴费的意识。对偷、逃、漏、抗摩托车养路费等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执法部门应加大查处力度,新闻媒体应及时予以曝光。同时,要充分发挥各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作用,为稽征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积极引导缴费义务人从大局出发,严格按照现行征缴办法和标准,自觉到稽征部门及时足额缴纳摩托车养路费。

四、进一步强化费源管理,严格落实奖励措施

严格征收标准。根据《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两轮摩托车(含轻骑)每辆养路费15元/月,全年180元/辆。为鼓励主动缴纳和集体缴纳,按照交稽征征收字号通知精神,凡在年月底之前主动到交通部门缴纳摩托车养路费,全年每辆按150元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摩托车养路费或降低征收标准。

严格征收办法。摩托车养路费实行年度一次性征收,新车从车辆购入月起征收,养路费缴纳后,不再办理退费、展期、抵缴等变更手续;上年欠费的次年应补缴欠费,拖欠养路费的,交通部门可责令车主就地补缴;抗缴、拒缴的一律按《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暂扣其车辆,并按日加收全年费额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处欠费3倍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县交通稽征部门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摩托车养路费征收计划。各乡镇配合摩托车养路费征收情况,与各乡镇的乡、村公路建设资金挂钩,配合完成计划额的乡镇,全额拨付公路建养资金;配合超额完成计划的乡镇,另参照省交通厅对地方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因不配合或配合不力,未完成征收计划的乡镇,按比例扣除公路建养资金。

第2篇:交通部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一、农村客运市场网络化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及主要任务

农村客运市场网络化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以建立农村客运网络、治理无序经营、查处非法营运为重点,进一步优化我县客运市场环境,完善农村客运网络,服务农村经济,确保人民群众便捷、安全、舒适出行为目的。全面整顿道路客运市场,规范营运秩序,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促进全县农村道路客运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农村客运市场网络化建设工作步骤

农村客运市场网络化建设工作从2009年10月上旬至2009年12月20日,分前期准备、集中整顿、巩固完善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9年10月上中旬至11月10日)

主要任务是做好调查摸底、完成客运企业整合和宣传发动工作。

1、搞好宣传发动。一是深入座谈,开好三个座谈会,即召开客运企业座谈会,召开农村面的车主座谈会,召开乡镇、村相关领导座谈会,分别听取乡、村、企业、车主对这次农村客运市场网络化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运力投放及营运线路的布局建议。

二是积极发动。召开全县农村客运市场网络化建设动员大会,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动员。

三是广泛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采取召开座谈会、张贴通告、悬挂横幅、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农村客运市场网络化建设工作。

2、搞好摸底排查及企业整合

一是摸清县内客运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客运企业数量、客运车辆数量、客运班线经营类别、车辆等级、经营线路等。

二是摸清县内客运线路。主要包括:农村客运线路数量、常住人口,确定每条线路投放的运力、车辆等级、经营方式、实载率等。

三是查清县内无证经营的“黑车”、外籍车数量及其经营线路。

四是搞好新增客运车辆申报。现有营运面的车欲从事通村班线客运的,必须在11月10前向运管部门申报,运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审核。

五是整合现有客运公司。严格按照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省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对现有客运公司进行重新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吊销公司经营许可。全县客运公司审核后,整合成立三家客运公司,负责经营全县班线客运。

六是重新审定许可农村客运班线。由公司提出申请,交通部门根据各线路的运力和运量基本情况确定车辆数量,将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给客运公司,由公司统一运作管理。

七是规范客运公司管理。督促客运公司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客运网络经营管理办法,安排专门的脱产管理人员,搞好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必须以独资或股份制方式进行经营,可以采取公车公营、租赁承包、合股经营等办法,也可以采取整线承包、单车承包的形式,严禁变相的挂靠经营模式。实行承包经营的,公司必须与承包人签定管理、安全责任书,并收取安全保证金。

八是严格企业考核。县运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对客运企业进行监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记分制度,对公司考核不合格被取消延续经营资格的班线将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质量信誉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审批。整合后的公司必须向运管部门交纳10万元的质量信誉保证金。

九是合理安排运力:干线客运以原有班线客运车辆为主,部分需增加运力的线路,其车型由交通运管部门审定。通村客运班车主要安置各乡镇上报的经审查合法的营运面的车。客运公司必须增强服务意识,合理安排定线班车制、赶集班车制、区域班线制、临时包车制,方便群众出行。

十是相关职能部门全力配合。运管部门要尽快搞好公司的运力审批、变更、班线许可、核发经营许可等手续;交警部门要及时搞好车辆的过户等手续;工商部门及时办理好公司的注册变更等手续;税务部门协助公司及时变更税务登记;物价部门要及时审核通村班车的客运票价。

(二)整顿实施阶段(2009年11月11日至11月20日)

1、整顿客运企业。重点清理不规范的经营模式,积极推进公司化改革,取消挂靠运营方式,进一步规范公司化运作模式,凡经营班线的客运经营者,必须划归公司管理,并做到车辆产权明晰、经营权明确、安全责任落实,监管措施到位、经营行为规范。达不到上述要求以及超范围经营的客运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治理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原客运班线经营期届满申请延续经营的,原则上优先许可原客运企业;原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达不到延续经营要求的,运管部门对该班线经营权采取招投标的形式向社会客运企业择优配置。

2、整顿客运班线。加强对农村客运班线资源的配置管理,稳妥的实施农村客运网络化经营,对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或者转让、炒卖客运班线经营权的,交通运管部门将依法收回其班线经营权。对核准所有许可线路的,客运企业要按规定的车辆等级及时的投放运力,并明确经营期限。改革后,要做到农村客运班线统一管理、统一标志。

3、整顿营运秩序。一是取缔非法经营。相关部门依法对所有非法从事客运班线经营的车辆进行查处。对2009年11月10日前主动放弃为从事非法营运车辆经营提供驾驶服务的驾驶员免予处罚。2009年11月10日后,仍为非法营运车辆经营提供驾驶服务的驾驶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其从业资格,5年内不得从事经营性驾驶。

二是打击违规经营。严厉查处不进站经营、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站外揽客、兜圈拉客、宰客、甩客、倒客、骗客等违规行为;对长期不按许可线路经营、异地驻点经营的当事人,依法处理,直至取消经营资格;对严重违规的车辆所属企业在集中整顿结束后的一年内不得参与线路经营权的招投标,不予许可新增线路、班次;对严重违规车辆驾驶员取消从业资格,3年内不得从事经营性驾驶。

三是规范营运车辆。所有营运客车等级必须符合所营运班线的技术等级要求,2009年11月10日后不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营运车辆全部退出市场。

4、严格客运站场管理。农村客运班线确定后,必须明确停靠站点,凡未经交通部门批准设立的客运站点一律予以取缔。汽车客运站点确定不合理而需要增设站点的,必须报交通部门备案、审批。客运站点不准接纳未经交通部门批准、营运手续不全的客车进站经营,超载、超员和营运手续不全或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一律不得出站。客运站点要切实加强站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美化站点环境,周到服务,规范经营。

三、完善巩固阶段(2009年11月21日至2009年12月20日)

1、对已开通的农村客运班线车辆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管,对运力投放不合理和营运线路不合理的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农村客运班线网络布局;对客运企业经营管理不完善的要加以指导,对客运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及时纠正,确保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圆满成功。

2、确认和规范公司。组织专业人员按照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省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核评分,对客运公司进行确认。交通、工商、税务、物价、交警、运管等部门抽调业务专干,协助公司搞好整合后的各项制度建设,办理和变更相关证照、班线许可、确认通村客运票价等工作。同时督促公司及时拿出农村客运网络化经营管理办法,督促公司及公司车队搞好股份制改造和妥善安排通村客运班线。

3、加强巡查,巩固成果。组织专门班子深入公司、车队、乡镇,对公司内部管理、干线及通村班线经营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非法运营行为依法查处,巩固工作成果。

4、搞好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交通运管部门必须肩负起对客运企业的长期管理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客运企业进行监管,对非法运营行为进行查处,建立公平、公正的客运市场机制。

三、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工作的职责要求

这次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工作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务必把思想统一到维护我县社会稳定和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高度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严肃纪律,明确职责,强化工作措施,确保人员到位和工作落实。要积极做好客运公司、车主的思想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来开展改革工作;要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客运市场稳定,防止发生;有关部门抽调的工作人员要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职,加强配合,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力、工作不落实而引发的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严格追究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县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领导小组实行组成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对全县改革单位和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指导、监督、检查。

(二)县政府办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已实施通畅工程的村级公路进行客运班线通行条件验收。

(三)交通运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客运市场的调查摸底;负责全县农村客运班线网络的布局和规划,运力的安排,客运班线车型的审定和许可;指导客运企业的组建、规范和完善;实施农村客运市场的行业监管,打击非法营运,查处超载超员。

(四)县监察机关负责查办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客运企业无故阻挠行政许可、在清理整顿期间工作不认真而导致出现重大问题的案件,对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汽车客运站周围及运输干线交通秩序、治安秩序进行整顿,重点打击车辆超员运行、非客运车辆载客、“黑恶”势力垄断线路、暴力看守线路、聚众上访等行为,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六)建设部门负责配合交通部门对未经许可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城市出租、城市公交车进行治理整顿。

第3篇:交通部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管理,指导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49号)及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交运〔*〕18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通乡公路是指纳入国家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年——2010年五年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含中央国债资金)的项目。一般是指县城通达乡镇或干线公路连接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包括部分重要的农村经济干线和省际间连接公路)。

第三条实施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省发改委、省交通厅和省财政厅联合成立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主要职责是:指导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各项工作,制定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技术政策,监督工程实施,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承办具体事务。

省发改委负责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前期工作,筹集、落实建设资金及协调工作。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通乡公路改造工程中央补助资金的拨付及财务监督工作。

第五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及县区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通乡公路的建设,协调、解决征地拆迁、配套资金等有关问题,做好与本区域城乡规划的衔接工作,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各市州发改委和交通局负责本地区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对项目质量负总责。

各县区市政府负责本县区市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具体实施工作,对项目质量负直接责任。

三、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六条省交通厅会同省发改委在各市州发改委与交通局上报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公路网规划和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报送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审批,并及时转下国家安排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通乡公路建设基本为现有公路铺油改造,工程技术简单,为了加快前期工作,降低工程成本,一般在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之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发改委会同交通局预审提出意见后,由省发改委会同省交通厅审批。施工图设计由市州交通局会同发改委审批,抄送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个别地质地形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建设项目,根据需要,设计可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初步设计由省发改委审批。

第八条通乡公路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农用地转用计划,并按程序报批建设用地。

第九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所在地县区市政府委托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丙级或丙级以上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或初步设计编制单位须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丙级或丙级以上设计资质。

第十条各市州对上报的要求列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的通乡公路改造项目,应加强初审工作,严禁多渠道、重复申报建设项目。凡上报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已纳入国家五年建设规划;

——应符合本区域城市与村镇规划;

——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地方配套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明确。

市州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完成次年计划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

第十一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可研及设计按照《*省农村公路工程投资估算及概预算编制办法》编制。设计费(含可研编制费)取费参照标准视工程难易程度为6000—8000元/公里。

四、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应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利用老路,铺筑路面,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公路抗灾能力,注意环保,注重安全”的原则,建设标准以四级公路为主,部分路段标准可适当放宽。对超出国家补助资金较大的项目,要在落实相应配套资金的基础上严格审批。对不符合通乡公路建设原则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

五、工程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原则上为项目所在地县区市政府。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领导为项目责任人。项目业主要按照国家关于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要严格遵循《*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对达到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进行,市州发改委、交通局要加强监督工作。

通乡公路改造工程施工单位须具有公路工程三级或三级以上总承包资质,监理单位须具有公路工程丙级或丙级以上监理资质。

项目建设单位隶属的施工、监理单位,在法定代表人未分离之前应予回避,不允许参加其所属的建设单位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依据合同规范实施行为。

第十六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项目公示制、报告制。

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市州政府和建设单位,对当年开工的建设项目联合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度。

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质量目标、进度要求、中间检查情况等内容,在有关媒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社会公示。

各市州通乡公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当月30日前将辖区内本月通乡公路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月汇总全省通乡公路项目建设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动态。

第十七条各市州及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实施通乡公路改造工程,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调整建设规模或降低建设标准等。确需调整的,必须报项目原审批单位批准。

六、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项目分级设立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专项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并接受市州审计部门的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对通乡公路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监督,对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投资评审,并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偿还以往工程款或银行贷款,必须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除国家安排的资金外,市州及县区市人民政府必须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七、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州和县区市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全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项目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质量必须合格,并争取达到优良标准。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为项目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制,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没有监理部门的认可,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各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并接受质量监督。质量监督部门要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强化工程质量管理。

八、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建成后,按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年第3号)及《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年第3号)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进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经过交工验收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工程财务决算和竣工文件编制完成后可提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市州交通局会同发改委组织进行,并报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改委会同省交通厅对通乡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通乡公路验收完成后,应及时移交县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开展日常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九、责任追究

第4篇:交通部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高速公路 施工 造价控制

一、把好计量支付关

1.认真复核施工设计图,建立工程量清单复核台帐

在进场之初,就应认真复核施工设计图,建立工程量清单复核台帐,在贵州高速公路项目称为确立0#变更。0#变更是施工设计图相对于招标图纸的变更,要以合同文件中计量规则来建立。0#变更与工程量清单的差异一是工程量的增减,二是新增项目。新增项目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新增项目的审核要把好两个关,一是防止施工单位将某一细目中的多个工程量作为新增项目。二是新增项目的单价,单价的确定原则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新增项目的价格,则按工程量清单单价。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新增项目的单价,可参照类似单价进行单价分析。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新增项目的单价,由施工单位提出新的单价,报监理工程师审核,业主批准。

2.做好工程各项款额的审核,建立计量支付台帐

(1)开工预付款是施工单位进场后开展前期工作的资金保障,要及时进行支付,其支付与扣回要遵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通用条款60.5、60.66条之规定。要注意监督施工单位不得将开工预付款用于与工程无关的支出,滥用开工预付款。

(2)材料预付款是支付给施工单位用于购进将用于和安装在永久工程中的各种材料、设备之用,其支付与扣回要要遵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通用条款60.7、60.8条之规定。要注意到现场核实材料是否进场、存储良好,并且材料抽检要合格,材料发票要真实。

(3)总则的计量(100章),临建设施、驻地建设是按总额分期进行计量,计量的条件是现场已经实际完成。保险费的计量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保险单副本和保险费交费发票。安全生产费的计量,按200章至700章清单合计的1%来控制,按照分项工程实际完成情况与现场安全投入的票据或计价证明材料来进行计量,并要求施工单位提交经审核通过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4)实物工程量(200-700章)的计量,是计量支付工作的核心内容,是确保施工单位能够顺利开展工作的有效保障。在施工单位每月申报实物工程量计量时,监理工程师要现场对进行核实,以批准的0#变更和其他设计变更确定的工程量为限额,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计量,能计量的项目必须是质量合格、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工程,并且内业资料要齐全,数据要准确、真实、不能弄虚作假。

(5)严格遵守计量程序,及时做好各期计量支付台帐,避免重计、超计或者漏计,为竣工决算做好基础。

二、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公路工程建设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与招标投标时的情况相比会发生一些变化,这些变化会造成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但要严格进行控制,否则就会使合同价失控,甚至突破概算。

1.工程变更的内容

公路工程变更一般为设计变更,设计变更指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变更的内容包括合同工程中的结构、质量等级、数量及与工程费用相关的一切工程变更。

2.工程设计变更的总体要求

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法律和行业技术法规规定,应以优化、修改、完善设计为基础,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兼顾合同各方和工程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工程设计变更的处理

(1)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变更设计时,应由业主、设计、施工单位、监理或上级单位现场会审并同意。说明工程变更项目、部位、变更理由、依据,变更设计的初步评估,并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论证比较。(2)严格执行报批程序,未按报批手续上报或未按批准权限批准的变更设计,擅自开工的工程,不得验收结算。工程设计变更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分为一般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审批。每个项目具体设计变更审核程序不相同,但必须遵守交通部的报批规定。(3)重点控制好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的提出单位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业主、上级主管部门。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的变更,由施工单位约请监理、设计代表、业主进行现场调查,以现场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书面意见。

三、及时处理好工程索赔

施工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在施工阶段,主要抓好施工单位向业主的索赔,是由于施工单位非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的费用补偿。

1.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不论是风险事件的发生,还是合同双方不完成合同工作,都必须在合同中找到相应的依据。有些依据可能是合同中隐含的,要求监理工程师要全面理会合同内容。(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索赔处理不及时,对施工单位和业主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施工单位索赔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索赔积累将会导致资金困难,影响工程进度,给双方都带来不利的影响。(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在工程管理过程中,业主应当尽量将工作做在前面,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4)索赔的依据要充分、证据要充足。索赔的依据有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其他双方签字认可的文件及各种会议纪要等。

2.索赔费用的计算

第5篇:交通部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7-0180-01

一、我国交通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认识不到位

公路交通是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的基础产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建设。不论采取何种投资方式,其产权最终归国家所有,政府特许的收费运营公路,在偿还了投资本息后,其经营权及产权仍归政府所有,因此建设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关系到使用成本高低。造价同质量、工期共同构成交通建设项目管理的三大要素和目标,但在公路建设中存在着重质量轻造价现象。

(二)现行计价依据滞后,工程造价监管机制未形成

现行公路工程计价定额是1997年的,反映的是90年代末期我国公路建设的管理水平和机械化装备状况;90年代中期开始,公路建设得到很大发展,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得到提高,1997年部颁定额已不能全面反映现行的施工技术和机械化作业水平,概算建安费(可比部分)与中标价差距较大(也有市场竞争激烈因素),表现为价格失真。概算确定办法与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不一致,口径不统一,实施过程造价监管不易到位。各级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的控制多在设计阶段进行概(预)算审核,侧重于工程造价的确定而未能有效地对实施阶段的造价进行监管,项目实施中工程变更事项多、金额大,导致工程决算超预算、超概算。

(三)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执法依据不强

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政策性强,造价管理应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达到规范交通建设各方从业人员的造价行为。近年来,全国只有云南、四川、广东、黑龙江等9省区以省人大或政府令形式了相应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等地方法规或行政规章,交通行业内也有广东、湖南等十多个省区(市)交通厅根据《公路法》及《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本省区交通建设管理需要,制订了省级“交通(公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这些法规和行政规章虽然支持和规范了公路行业的造价监管,但存在着各省造价监管的侧重点不一致,国家层面缺少一部统一规范的法律法规。公路建设的巨额投资缺少国家层面的造价管理法规。

(四)造价(定额)管理机构职责不清晰

目前交通部有公路工程、水运工程、疏竣工程三个专业定额管理站,各自独立开展工作,省一级的交通(公路)造价管理机构其职能、名称也各不相同,地市一级的造价管理机构差别更大,有些省区根本没有设立地市级造价站,有的设立了也没有正常开展工作。作为造价管理部门多局限在工程概(预)算审查阶段,所以,造价管理域面狭小。而对工程造价起主要控制作用的设计和施工阶段,造价管理部门虽介入而不是主要的组织实施者,使得造价管理经常处于被动局面,难以真正起到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作用。

(五)交通工程耗资巨大极具吸引力,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

工程设计中,虽然实施合同管理,但管理中也常发生合同之外的事,如变更超工程量,拖延工期,追加投资等,也易发生纠纷出现索赔问题。诚实守信的信用评级也不完善,也常因偷工减料、减低等级、以次充好、减短必要操作流程、监管不力影响造价。施工企业“围标中标”、“转包”、“分包”、“挂靠”等违规行为,甚至向业主行贿,追求非法利益,这也极大地影响了工程成本的合理构成。

二、采取对策和改进的建议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应将现有的公路工程定额站、水运工程定额站,疏竣工程定额站整合,组建全国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隶属于交通部,并明确其职能;同时各省区(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设置统一,职能一致。

(二)不断完善公路工程定额与造价计价依据

交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则,造价编制办法应根据近年来公路建设中累计的数据及出现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公路工程定额与造价管理有关计价依据。使定额的编制更为科学合理,保证根据定额编制的造价能反映工程的实际水平,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打下基础。

(三)完善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依法行政才可控制

立法确立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工程造价管理、监督上的权威地位。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监督上的职能,使其切实履行政府的管理、监督职能,有责任和义务用法律来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对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必须有法可依,造价监管才能有效实施,造价才可控制。

(四)应加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造价管理机构专业资质的管理方式

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重视交通建设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和造价从业机构资质的管理工作,这样才能够逐步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熟练的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队伍和具有专业资质的懂管理、会管理的从业机构,以便他们能担负起越来越重要的造价管理工作。有的省已实行了造价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对从业机构的资质管理,从效果上看已收到实效。要进一步与人事部门协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确认工作,尽快建立交通建设造价工程师持证上岗制度。

(五)应加强交通建设全过程的造价监管

第6篇:交通部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一、 案情介绍

    两轮摩托车,原为刘××所有。2001年2月4日,刘××将该摩托车卖给李××并签订了《购车协议书》,双方还在协议书中约定与该摩托车有关的风险及责任均全部由李××承担,此后刘××将该摩托车及相关证件交付李××,李××支付了车款,双方已按协议书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 2001年5~6月间,李××将该摩托车转卖给刘×,也未办理过户登记。李××购得该摩托车后,未办理该摩托车的年度检验,刘×购得此摩托车后,没有找刘 ××要身份证办理该摩托车的年度检验,而是在刘××不知情的情况下,刘×通过找熟人拉关系于2001年7~8月间把该摩托车的全部年度检验手续补齐。 2001年10月,刘×又将该摩托车卖给被告刘××,也未办理过户手续。2001年12月22日下午6时许,刘××驾驶该摩托车与原告孙××发生交通事故,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认定刘××负主要责任,孙××负次要责任。此后,由于刘××外出,未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孙××起诉至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并将刘××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3年1月27日,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对孙××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刘××不服,提起上诉。2003年4月25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本案《购车协议书》合法有效。

    1、机动车过户登记与机动车买卖合同效力的关系是: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我国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是,不动产以登记为移转,动产以交付为移转,对于需经登记过户的车辆、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没有登记过户,不能对抗已登记取得车辆产权的第三人,但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有效的,如不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问题,发生所有权转移。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一般是参照作为机动车所有权人的依据,但不能否认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与真正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况。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它与不动产(如房屋或土地)登记的性质是不同的,现行的机动车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和2001年11月21日《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精神,机动车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应以实际出资人作为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不以公安机关的机动车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

    2、连环买卖未过户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两轮摩托车的所有权属于刘××,李××有购车资格,刘××与李××签订《购车协议书》时,双方均具有摩托车买卖的主体资格,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对购车有关事项进行约定,特别是约定了该摩托车交付给买方李××后与该摩托车的风险、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使合同无效的任何一种法定情形。因此,刘××与李××2001年2月4日签订的《购车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均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交付摩托车及相关资料或支付价款的义务,按《合同法》第91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9条的规定,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从2001年2月4日起,两轮摩托车的所有权已经属于李××,并且与该摩托车有关的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均已全部转移给购车人李××。因此,刘××与李××2001年2月4日签订的摩托车买卖合同即《购车协议书》合法有效。同理,李××将该摩托车转卖给刘×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刘×将该摩托车转卖给刘××的行为也是合法有效的,与该摩托车有关的权利义务、风险责任均已全部转移给购车人刘××。

    三、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号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前比较混乱,甚至造成适用法律错误。由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很具体,公安部和各地人民法院、公安厅都作出了一些批复和补充规定,如《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并且事实上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的法律依据。但是,笔者认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确认机动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一种违法的越权行为,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内容明显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是无效的批复,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国务院《机动车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只是车辆变更登记时的规定,即对车辆“初次检验的登记项目”变更的规定,并不是对机动车产权转移(即车辆买卖过户)的规定。

    《机动车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违反该办法的只是对责任人处以有关行政处罚(即批评教育、警告、罚款、扣留驾驶执照等)的规定,并不是对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

    《机动车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本办法的解释权并没有授予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因此公安部交通局对《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解释是无权解释,不具有有权解释的法律效力。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是国家市场管理部门对机动车买卖活动实施有关行政管理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机动车买卖合同法律效力的依据。另外,按《立法法》的分类,该规定属于行政规章,并非行政法规。

    机动车买卖合同法律效力的确认权属于司法职权范围而非行政职权范围,其效力应由国家审判机关或仲裁机构确认。公安部无权确认机动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公安部的内设职能部门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更加无权确认机动车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是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越权行为,该批复无效。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复》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内容,明显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该批复是无效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在认定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上,应适用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专门行政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并且应该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章”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其中第35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认定:刘××为主要责任承担者、孙××为次要责任承担者,因此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刘××与孙××共同承担,与刘 ××无关。为了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该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该司法解释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是一致的。本案的情况与该司法解释中所述情形一致,本案的处理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刘××不应对本案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责任。

第7篇:交通部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托修方(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修方(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小轿车的维修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维修服务范围

1、甲方所属(管辖使用的全部公用小轿车的维修保养;

二、维修服务项目及标准

乙方在维修服务之软硬件均达标的前提下(达到运管局颁发的二类机动车维修资质),严格按照标准为甲方提供以下优质的维修服务:

1、乙方向甲方提供车辆的定期保养和一、二级保养(按各种车型车辆保养手册规定公里数实施),总成件维修及事故车维修等服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轮胎供应及轮胎换位、动平衡、四轮定位等服务,建立单车轮胎档案,对轮胎使用进行全过程服务。轮胎使用一线品牌(双方协商品牌),价格执行不高于市场价格价格。(车辆维修出厂检验由持证上岗的质检员进行验收,二级维护、大修车辆开具车辆出厂竣工合格证,执行行业规定的质保期,一级维护质保600公里,二级维护3000公里,项目修理1200公里,大修、总成件修理6000公里,配件质保按厂家提供质保期执行。废旧配件、轮胎归属权属于甲方)。

3、乙方向甲方提供每年冬季、夏季两次免费车辆检测服务,检查车辆发动机、变速箱、全车电路、空调等部位,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4、乙方向甲方提供24小时免费道路救援服务(**市区),包括事故车辆的救急、拖车、拆检、定损、理赔等服务。(因为保险是甲方投保,按程序是甲方与修理厂结算后由投保方将结算发票提交保险公司,再由保险公将理赔款打入投保方账户。)

5、乙方针对甲方车辆安排专人建立单车维修技术档案,记录车辆保养时间和间隔里程,通过电话、短信形式提示下次保养日期。(每辆车建立一份《车辆技术档案》记录保养维修及更换总成件情况,每条轮胎建立一个轮胎卡片记录行驶公里数)

6、乙方向甲方提供车辆预约维修服务,由甲方描述车辆基本故障情况乙方提前安排人员和配件到位,减少车辆存厂时间。车到之前准备好配件和维修人员。

7、乙方提供上门接车维修服务。

修理厂指定人员去提车修复后由甲方确认工时费、材料费和旧配件。旧配件所有权归甲方。因旧件修复存在安全和质保问题,建议有关于车辆安全的关键配件使用新配件,其他需修复配件双方现场协商修复。(产品以旧换新,不能随意丢弃,可以维修的不能以换代修。可以为旧件,但必须注明。)

三、维修服务和质量保证

产品,服务达到二类维修企业资质和行业标准。

1、维修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按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执行。一级维护质保600公里,二级维护3000公里,项目修理1200公里,大修、总成件修理6000公里,配件质保按厂家提供质保期执行。

2、由持证上岗的机动车维修质检员进行进出厂检验,二级维护车辆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3、车辆配件全部使用原厂配件,建立配件库,房备齐各种车型常用配件,特殊配件**地区能够采购的保障当日配件到位,工时定额、材料费不高于市场价格。

4、 验收标准执行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相关规定。

四、维修服务价格

1、工时费根据所属车型按不高于市场价收费标准收取。

2、材料费根据所属车型按不高于市场价收费标准收取。

3、大修发动机、变速箱、事故车维修在报价的基础上给予适当的优惠。所有服务及配件价格公示,张贴在醒目位置。全部明码标价。)

4、其他服务费用按相关规定标准收取或协商收取。

(双方开发车辆维修管理软件,对车辆的档案及管理情况进行支持。)

五、维修服务费用结算

1、结算价格按照乙方公布的汽车维修项目工时费和材料费价目表执行;双方另行议价的,可以按照议价价格执行。结算原则:单车核算,当月汇总确认。

2、甲方的上述公车维修服务费用实行跨月结算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或银行汇款的方式进行支付。相关发票由乙方开具,相关税费按规定分担。(严禁现金往来。双方费用支付方式的确定,严格控制各类行为)

六、维修服务流程

1、维修、保养之小轿车进厂(店)后,由双方商定维修、保养项目并由双方共同签订《车辆派修单》进行确认。由乙方根据具体维修、保养情况给托修方出具接、提车单据。先由甲方开具派修单明确维修项目,在维修过程中发现的漏报项目需添加时必须向甲方派人员补报,金额较大的可以通过照片确认或者现场确认等方式。

2、在小轿车维修、保养过程中,乙方不擅自更改维修项目,本着"漏报不漏修"的原则,乙方可增加维修服务项目,但应事前征得托修方的书面(文件、传真等)同意。结算时甲方可指派人员现场审核确认签字并带走对账联便于月底对账。

3、在《车辆派修单》、《维修费、材料费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完备的情况下,甲方方可提车(但托修方为甲方之私家车的,还应具备费用结清单据)。

七、维修保养安全责任

1、托修方与乙方完成车辆交接后,该车的安全责任即转由乙方负责;托修方依约提车后,该车的安全责任即时复转归托修方。(维修质量的责任。)按交通部令 第28号《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2、托修方违约不提车或无故迟延提车的,该车的安全责任自双方约定的提车之日始,转由托修方负责。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违约,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守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该损失难以确定的,违约方应按每辆车二万元的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违约事实发生后,双方均可单独解除所涉车辆的维修服务合约,但本合同仍应继续履行。按交通部令 第28号《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维修不达标的责任。电脑打印)

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情形出现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的情形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材料,且双方互不担责。

2、不可抗力的情形结束后,本合同继续履行。

十、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有变更,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2、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之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3、若有纠纷,应按《合同法》的规定释义本合同条款的适用,并据此协商解决或提交上级解决纠纷;协调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4、甲方愿在本合同项下为其员工私家车的维修服务提供连带责任之保证。(私家车自愿)

5、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6、本合同履行期为三年,自2013年 月 日始,至2016年 月 日止;但在本合同届满前一个月内,双方均无异议时,本合同自动顺延履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

第8篇:交通部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涡阳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鼓励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建设农村公路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动员农民群众踊跃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行为,保障农村公路快速、健康、有序的进行和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守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意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农村公路中的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乡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四条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五条农村公路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在陡坡、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七条农村公路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但农村公路上中型以上桥梁要按照国家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交通局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但中型以上桥梁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必须经专家评审并报市交通局审批。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目标为依据,认真编制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与县域干线相衔接,与农田基本建设、水利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统一实施。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负责技术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必须纳入省交通厅的G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经专家评审,报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审批,并报市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备案。规划批准后,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年度建设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交通局审查、遴选、优化,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会同财政局、交通局审批,统一下达。县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局、交通局按照已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分别上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列入上级计划。乡镇政府必须在每年九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过期视同放弃。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必须符合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分层推进的原则,避免一哄而上,而造成工程无法正常完工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申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项目在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内,并纳入省交通厅G管理系统;

--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

--项目必须通过“一事一议”,并解决了征地、拆迁等问题。

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须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标准,并于8月底前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乡镇应在每月初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县交通局。

第五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建设用地、拆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并按当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要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不招标的项目应按照法定的招标程序和内容进行议标,必须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以及大中桥要单独招标,其他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招投标中心对乡镇政府的招标(议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招标前应将招标(议标)文件和组织方式送交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未经审查的项目不得招标(议标);招标(议标)后,应将招标(议标)过程和结果报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议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等工程,要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三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经县交通局认可,视同批准开工建设。中型以上桥梁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担任。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方方面面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要选派事业心强、认真负责、作风清廉、工作能力强的同志担任法人代表,并选派精干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健全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程序:

--编写项目建设方案设计;

--选择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报县交通局评审;

--选择相关单位编写招标文件,并报县招投标中心审查;

--组织招标,并报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管理施工;

--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有责任、有义务履行下列职责:

--为施工做好现场准备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帮助施工单位安排驻地、施工场地、通水、通电等;

--筹集建设资金,发动群众备土,教育群众支持工程施工,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严格资金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计量支付制度支付工程款;

--监督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合同,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期、质量、安全要求进行施工;

--处理合同纠纷,帮助施工单位解决突发问题和因难;

--及时报送各种报表及工程信息;

--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其他与项目相关的事宜。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县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等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的可用资金应尽可能多投入农村公路建设。

第二十九条政府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赠匾、颁发证书、立碑、媒体公告等方式进行表彰。

乡镇政府要加大建设农村公路的宣传、动员力度,引导农民通过“一事一议”、民主决策,自愿投工、投资农村公路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第三十一条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纳税(费)等费用。补助资金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第三十二条县交通局管理由交通部门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县财政局管理由国家财政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各乡镇自筹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要存入财政局管理的财政帐户,由财政局监督使用。各类资金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工程形象进度,项目法人的用款申请,经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使用。

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县交通局要指导、督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要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企业自检、社会监理”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中乡道、村道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在县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下执行,并负“政府监督”的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监督项目法人履行公路建设程序;

--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是否建立了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

--监督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管理,抽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人员、设备进场;

--监督项目法人是否聘任了监理,监理合同是否规范,监理合同是否得到正确履行;

--监督监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务,检查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抽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对发现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直至消除问题。

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的项目法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负总责。其具体职责是:

--建立健全项目工程量保证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转;

--建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并认真执行;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国家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

--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对进场材料、施工质量进行检测,施工单位。

是否按规定进行工序间的交验收;

--监督监理人员按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的要求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工作是否认真,是否正确履行监理职能;

--配合交通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督促施工单位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及时上报质量事故,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县交通局要选聘有经验的公路建设人员,经培训后,派往各乡镇,以乡镇为单位对农村公路打捆监理。监理人员归属县交通局管理,检测设备由县交通局提供。监理费用有项目法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及公路上的桥涵等辅助设施建设工程要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的5。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缴纳,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额返还给缴纳单位 。

第四十条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不得瞒报。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措施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的举报。

第九章工程验收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项目法人进行验收。项目法人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告后,应立即开展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分别报请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农村公路施工结束,未经验收者,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造成的损失,有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已经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验收,应按合同规定,给施工单位经济补偿。

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实现一次验收,即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验收经费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中乡、村道路的验收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操办具体事务;农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桥梁由市交通局组织验收。

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可以乡镇为单位多个工程一起验收。农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桥梁应单独验收。

第四十六条农村公路的验收要按国家规定的办法、程序、内容、格式进行,待省交通厅做出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后,按省交通厅的规定进行。国家规定的验收办法、程序、内容、格式由县交通局另文下达。

第四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者,按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无偿消除病害,直到合格为止;项目法人认为合格后,可申请管理部门再次验收,如仍不合格,应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验收合格者,项目法人应监督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消除病害。

第十章廉政建设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制度,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加强廉政教育和监督,特别是重要人员的重点环节要盯住不放,避免出现腐败事故。

第四十九条县政府要与乡镇政府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廉政合同。

第五十条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设立廉政问题举报箱及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后,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十一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防止事故的发生,避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五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县农村公路领导小组及安全局、不得瞒报。

第十一章考核与奖励

第五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作为奖励依据。

第五十四条对考核结果较好的镇、乡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安排计划项目,对表现突现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对考核结果较差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暂缓或者取消计划项目的安排。对在农村公路建设中不作为的责任人予以戒免。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相冲突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9篇:交通部变更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公路工程 投资 控制 管理 造价控制

在通常情况下,对公路工程建设的投资造价实行有效控制应抓住四个环节:一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投资估算;二是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概算;三是依据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阶段的施工图预算;四是项目实施完成、竣工验收后阶段的工程结算。四个环节贯穿于公路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中,都围绕追求公路工程建设投资控制目标,以达到所建的公路工程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投资估算,是为投资业主和项目审批机关对项目是否进行投资建设决策的重要基础阶段。

一、策划与决策阶段工程造价的概算控制

由于我国体制和认识上的原因,项目法人普遍忽视策划和决策阶段的造价控制工作,可行性研究不真实,缺乏科学论证,或虚设工程使用功能骗取上级批准,实际上把可行性研究变成了可批性研究。为了消除这些矛盾和弊端,对于公路项目建议将决策权上交并与项目实施者进行分离,决策权交由实施单位的上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程可行性研究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完成,编制的估算由后阶段设计阶段编制的概算与估算按合理比例对比来论证其正确性,过程中若发现估算阶段存在的不足应及时纠编。在策划与决策阶段工程造价的概算控制要求是要做好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查,经审查批准后作为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计划控制额,作为后续各阶段的总控制依据。具体的建议措施包括:(1)是在决策阶段引入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决策咨询,以更广泛地获取各行业专家的指导意见,并保证充分广泛地听取各方意见,实现决策的科学化。(2)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操作,保证有足够的时间、足够的人员进行充分的论证,严格执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调查,提高决策的科学准确性。(3)重视和切实加强对工程可行性研究的监督与论证,使工程项目决策做到实处,做得深入,避免无为决策现象的发生。

施工图预算是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的基础上,设计和绘制出更加详细部位构造尺寸等施工图纸,并进行投资控制。施工图预算既是工程招投标的依据,也是进行工程施工的依据。施工图预算是继初步设计概算之后的更进一步延伸和细化,为施工操作进行直接的准备。一般情况下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应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预算控制措施包括:

(1)重视公路工程项目资料的收集工作。

(2)监理机构全面介入。

(3)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制度。

二、公路工程实施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通过实践,在公路工程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制定严密的合同条款。

2.工程计量需科学准确。

3.注意施工中工程变更项目。

4.加强工程造价的动态投资控制。

我国工程造价确定和编制主要是由国家确定的造价定额、规定的费用、颁布的价格及费率来完成。但是应该看到公路施工工期较长,而市场的变化和工程本身的变更都对整个工程造价产生影响,投资控制人员应及时根据市场和现场情况,综合已发生和将发生的费用现状,对工程造价进行跟踪,及时调整合同价款,每月出具一份工程动态投资控制表,分别列出概算价、合同价、变更后总价等内容,为项目公司的资金安排和使用提供依据。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完工验收后结算的“四算”编制,是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控制工程造价必不可少的工作程序。在市场经济多元化投入体制下,强化“四算”控制公路工程造价对全面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建设快速发展显得更加重要。如何坚持建设项目“四算”,强化公路工程造价的监控与管理还存在许多不适应和应解决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动控制工程造价意识不强。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其阶段性的造价控制与管理还不够完善。

(3)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基础工作较薄弱。

(4)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全局性或区域性政策法规文件以及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的具体管理办法尚不健全和配套,缺乏市场管理规范。

(5)编制公路“四算”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直接影响了对公路工程造价的技术水平。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四算”阶段是进行公路建设程序必须履行的步骤,对“四算”阶段进行工程造价管理与监督是一个系统工程,相互间既连续又制约,必须做到密切配合,一环扣一环,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使所建设的项目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的主动控制,强化其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监督,对进一步提高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具有很重要的意义,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化,特别是入世以后,面对国内外两个市场的激烈竞争,迫切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造价控制与管理。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各个阶段的控制与监督意识,增强主动控制造价的自觉性。

(二)强化公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三)不断提高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素质。

(四)推行造价工程师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公路工程造价咨询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