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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经常性的管理活动,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率先转变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自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以来,我县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特别是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行政执法能力和效率得到了提升。为适应我县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形势,必须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意识和能力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行政执法是全县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是确保各项行政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和自身的形象。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全县行政执法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把思想统一到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上来,要紧密结合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机制、建立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程序、理顺关系,推进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提出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牢固树立以下理念:
职权法定。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积极履行职责,做到行政执法“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程序正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不断优化执法流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循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依据、过程、结果应当公开;保证执法手段的合法、正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保护合法权利。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监督权;注重执法目标实现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做到执法措施必要、执法手段适当,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影响降到最低。
教育指导为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行政执法应当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
权责统一。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对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及时依法纠正;对有过错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行政执法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二、明确界定行政执法主体和权限
(三)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并由“三定”方案予以明确。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行政执法主体名录及其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告,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四)完善联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联合执法的,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行政执法单位不得再行使已被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五)规范委托执法行为。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受委托组织应当向委托单位定期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六)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在岗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执法证件有效期内,定期参加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到期换领执法证件,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禁止无执法证件的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协助执法人员只能从事行政执法的辅工作。
(七)推行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制度。对法律、法规、规章中有较大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规定、法定条件不够具体的行政许可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参照先例、必要适度等基本要求,制定并公布本系统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规则和标准。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八)梳理和公开行政执法事项与依据。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行政执法事项、依据进行梳理,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布,并及时更新。行政执法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依据及其调整情况,应当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九)规范和公开行政执法流程。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制本系统行政执法操作指南,明确不同类型行政执法事项的执法主体、权限和程序,并及时更新。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应当在行政执法单位的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规范行政执法活动。
(十)完善执法告知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时,应当告知执法内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要求或者误导行政相对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执法单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办事程序以及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
(十一)规范调查取证行为。行政执法单位在收集违法证据过程中,应当力求证据材料客观、真实,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
(十二)实施分类分步执法。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不同的行政执法方式。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等的违法行为,应当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避免执法缺位、不作为。对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先责令改正,并进行教育、告诫、引导;对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三)健全行政执法听证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保障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探索重大复杂疑难行政执法案件的公开听证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相对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十四)推行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制度。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复杂案件,应当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行政裁量等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对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应当建议补充调查。对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由行政执法单位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十五)规范执法文书和案卷管理。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制定或者使用国家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规范制作、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并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结后,及时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资料等整理入卷,归档保存。
(十六)加强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行政执法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行政执法单位作为行政执法经费或者奖励经费使用。
四、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十七)加强行政机关层级监督。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等途径,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行政执法案件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对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指出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年度评议考核。
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可以出具书面整改建议,由被申请的行政执法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十八)加强专门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资金的审计监督,发现行政执法单位违反财政收支规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效能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勤政廉洁情况加强监督,并推进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十九)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做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质询案,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给予答复;行政机关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行政执法单位调查处理重大案件时,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检查或者调查。
(二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行政执法单位对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要积极应诉,按规定向法院提交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诉讼,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自觉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积极回应法院的司法建议书。
(二十一)注重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通过开展社会评议,开通热线电话、网上信箱等途径,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权利,并根据人民群众的批评与建议,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一、以纪念《纲要》颁布实施五周年为契机,认真学习贯彻《决定》精神
国务院《关于加强区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之后,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是指导和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今年是《纲要》颁布实施五周年,《决定》颁布实施一周年,各街道、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主线,摆上突出位置,以纪念《纲要》颁布实施五周年为契机,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积极开展《纲要》颁布实施五周年纪念活动。围绕《纲要》颁布实施五年来,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全面总结加强我区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深刻剖析制约政府依法行政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扎实推进《决定》的全面贯彻实施。要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在全区广泛开展以展示“法治政府建设新成绩、新进展,依法行政新任务、新举措”为主题的宣传活动,让全社会更多更好地了解法治政府建设情况,了解加强政府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更加自觉地关心支持法治政府建设,更加主动地参与和监督政府依法行政。
(二)认真抓好《纲要》和《决定》的学习培训和贯彻实施。各街道、各部门要把学习《纲要》和《决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公务员和领导干部学习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培训,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紧密结合依法行政的工作实际,认真学习领会《纲要》和《决定》精神,全面把握《纲要》和《决定》确立的重要制度,按照区政府关于贯彻《决定》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增强贯彻落实《纲要》和《决定》的主动性、自觉性。要突出制度建设,在年底前健全依法行政的各项配套制度,确保《纲要》和《决定》各项规定落实到位。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加强对依法行政示范点的监督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示范点的经验,提升示范点的建设水平,形成新的亮点和特色,真正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下降,推进措施不力或发生问题,起不到示范作用的,要适时予以调整。
(三)加大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力度。全面实施《*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细则》,建立科学具体的考核指标体系。本着“严格要求、突出重点、简便易行、重在实效”的精神,认真组织开展依法行政考核,努力做到指标科学、程序严谨、奖罚分明,通过严格的考核,推进《纲要》和《决定》的全面实施。
二、围绕保增长、促转型、维稳定,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要通过建立健全有效的制度来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有机统一起来。各街道、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思路,服务大局,从*经济社会的实际出发,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一)坚持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抓紧制定出台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升级、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突出农村改革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制度,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实现政府立法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共进。
(二)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科学性。积极完善听证、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公众参与机制,使规范性文件制定更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和事后评估制度。改进调研方法,提高调查研究的质量。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广泛公开听取意见,进一步完善听证制度,扩大公开听证的范围。建立听证情况向政府常务会议专题报告制度,推动政府的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听证结果运用情况向社会公开说明制度,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街道、各部门要根据《决定》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摸清底数,将现行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为今后的日常清理和每隔两年清理一次打好基础。根据区里的统一安排做好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2002-2008年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或起草的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文件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审议后统一公布文件目录。
三、以规范执法创建活动为载体,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规范执法示范单位和规范执法示范点创建活动,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载体。各街道、各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不断把创建活动引向深入。
(一)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认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镇、街道延伸,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进一步理顺体制,明确权限,界定职责,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的问题。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在实施行政许可“两集中、三到位”的基础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对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要积极探索统一办理或组织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为振兴经济、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认真贯彻去年底区政府召开的推进会精神。在清理行政权力的基础上,建立行政权力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行政权力有关依据的设立、修改和废止以及机构职能的调整,及时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增减、调整和管理工作。根据政务公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要求,及时做好有关流程的优化和自由裁量的细化工作,以确保这项工作按区政府要求落实到位。
(三)深入开展重点领域的专项整治活动。要继续围绕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环境保护、城区管理、医疗服务、食品药品安全、企业用工等重点,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重点查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生产销售有害食品和假药劣药、危害安全生产、乱占耕地、侵犯知识产权、恶意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依法行政的实在效果。
四、着力提升监督效能,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
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是确保政府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创新监督方式,提高监督实效。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认真受理群众有关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加强社会公众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畅通群众监督的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监督的权利,鼓励新闻媒体对违法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三)严格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各项配套制度,积极开展实质审查,启动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发挥备案审查的功能和作用。
(四)认真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要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通过评查,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五)认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要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重点,通过明查暗访、通报执法检查和跟踪整改情况等多种方式提高执法监督检查的实效性。认真落实《*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五、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优势,进一步改进行政复议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对通过行政复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充满期待。要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使其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一)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行政复议是政府法制部门的法定职责,在行政复议上的推诿和不作为,就是严重的失职。要健全立案制度、告知程序,按照便民、利民、为民的原则,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通过合法方式,表达合理诉求,凡是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都必须受理。
(二)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方式。认真贯彻《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建立听证室,规范听证程序,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案件,通过公开听证、当面核实等方式,增强行政复议透明度和公信力。严格遵守时限规定,按时结案,切实提高结案率。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在依法裁决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情况灵活运用调解、和解等不同的结案方式,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三)认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试点内容,为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四)强化行政复议监督指导。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的协调协商机制,加强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的横向、纵向联系交流,加强与、法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交流。强化督促检查,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制度、案件报表统计制度,加强复议信息工作,深入研究行政复议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和重点、难点问题,加强业务指导,推进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六、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动力,进一步增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在国际金融危机带来严峻挑战和严重困难的大背景下,推动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事业的新发展,对政府法制机构是一个考验。我们必须把握大局,求真务实,深入调查研究,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使我们的精神状态、工作思路、工作作风和整体素质更加适应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扎实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按照区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自觉把深入学习、解放思想贯穿学习实践活动的全过程,自觉把深入调查研究、转变作风贯穿学习实践活动的每个阶段,自觉把领导带头、率先垂范贯穿学习实践活动的每个环节,集中力量和智慧研究解决好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研究和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使学习实践活动取得明显成效,激发政府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活力。
(二)加大对依法行政工作的协调指导力度。要针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选择先进典型组织开展专题调研,通过经验推广、典型示范等多种形式和措施,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通过座谈研讨、专项检查、教育培训等方式,构建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推进街道依法行政工作等问题的调查研究和改革探索。
一、进一步深化普法依法治理
把“法治”建设作为2014年工作的重中之重,下大力气全力推动。围绕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的要求,整合社会资源,强化公益普法,切实加强对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重点领域的法制宣传。围绕服务保障民生,会同食品安全、道路交通、等部门,联合制作法制宣传挂图、组织主题活动,增强社会普法效果。深入推进“法律六进”活动,充分发挥法律在调整、整合社会各种利益关系中的基础性、主导性作用;进一步促进公民法律素养的增强、法律素质的提高、法治理念的形成,努力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深化依法治理,组织年度公职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进一步促进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观念的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提高,促进县、乡(镇)二级政府和社会组织法治观念的增强,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水平的提高。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结合,进一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化法治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充分运用新媒体做好司法行政宣传工作,善于运用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与群众进行互动交流。加强舆论引导,特别是在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案(事)件的处理应对中,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及时主动权威信息,有效消除误判误读,把握司法行政舆论工作的主动权。
二、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紧贴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势要求,坚持一手抓服务、一手抓管理,努力在服务发展、保障民生上有更大作为。积极构建“政府主导、司法行政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的覆盖城乡、优质均等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紧紧围绕“五大战役”和县政府2014年重点项目,构建“组团式”“集成式”“一站式”等法律服务平台,深入开展“法律体检”“法企对接”等专项法律服务;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积极为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产业发展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供法律服务;紧紧围绕改善和保障民生,认真办理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事务,推动解决好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指导监督,健全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促进依法诚信执业,树立律师行业公信力。推动公证业务加快向经济建设领域延伸,严格公证执业准入,加强公证执业监督和质量管理,严格把好受理、审查、核实、审批和出证关,抓好公证机构窗口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健全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机关之间的沟通衔接机制,加强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与司法救助的配合。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增强法律援助供给能力。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继续推进法律援助便民窗口规范化建设。
三、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省两办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人民调解机制建设,拓宽调解领域,创新调解方式,落实保障措施。继续把人民调解工作与综治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经费保障到位、责任考核到位。主动会同各级人大法制委、内司委,组织开展《人民调解法》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在“调处”和“解决”上下功夫,努力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创新举措,推进全县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衔接机制,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向物业管理、山林权属、环境污染、旅游等矛盾易发领域延伸。进一步完善公调对接衔接机制,全面完成公安派出所与乡镇调委会、派驻调解室、村(居)调委会的对接。积极利用微博、微信、QQ群、电视等新媒体手段开展调解。进一步规范县人民调解中心、村居和行业性调委会建设,加大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力度,鼓励、支持、培育各地建立公信力强的个人命名的调解工作室,打造调解品牌。按照分级培训原则,落实培训内容,通过短期培训、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建立一支熟悉人民调解制度、较系统掌握并灵活运用人民调解程序和方法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四、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加强对社会治理规律性的认识,紧密结合司法行政实际,切实做好推进社会治理方式创新各项工作。抓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司法所所长信息化管理和社区矫正业务培训,创新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服务方法,规范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严格教育监督,加强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开展心理辅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完善手机定位、轨迹跟踪,启用人像识别系统,严把请假、居住地变更和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的审批,完善应急处置预案,落实日常排查、法定节假日必查、重要敏感时段严查的工作责任,加强对职务犯罪以及涉毒、暴力、诈骗等重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落实保障措施,明确司法所长是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第一责任人,确保每个司法所至少有一名司法助理员专职从事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要严格督促检查,建立社区矫正执法督查、重大事项报告和社区矫正情况分析例会等制度,并纳入综治考评。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指导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为主负责,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等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密切配合的安置帮教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刑释人员基本信息核查、分类衔接工作,一般帮教对象必接必送率达到70%,重点帮教对象达到100%。进一步落实税收、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生活救助等安置帮教政策,促进刑释人员顺利融入社会。
五、进一步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
以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创建为契机,建立完善司法所基本管理制度,落实经费、装备等各方面工作保障。突出抓好司法所工作人员素质能力的提高,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执法工作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不断提升执法工作的水平。力争2014年内实现全县2/3的司法所达到省级规范化司法所标准。严格司法所执法执勤车辆的管理,确保发挥应有作用。切实加强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管理信息的应用和利用。
六、进一步提升队伍素质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与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紧紧围绕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为切入点,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五个过硬”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司法行政队伍。全面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推进“1263”机关党建工作机制建设,深化“三级联创”,推进“1263”机关党建工作机制建设,深化“三级联创”活动,引导党员立足岗位、开拓创新,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与文明行业创建竞赛活动,促进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上新水平。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不断提升反腐倡廉科学化水平,为司法行政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政治和纪律保证。深入推进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进一步纠正法律服务行业的不正之风,创新绩效管理制度,完善“马上就办”工作机制,改进服务。加强先进典型宣传,综合运用网络、平面和影视媒体,扩大先进典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七、进一步抓好各项相关工作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文件精神,不断提高全区依法行政水平,经研究决定对全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综合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区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和单位(含垂直管理部门和单位)。
二、检查内容
1、行政决策机制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确定的各项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2、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备案审查情况。对照单位发文登记簿检查单位年以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以及按照《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3、规范行政执法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重点检查法律、法规的执行是否严格规范、准确全面;日常监管是否到位;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情况;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行政执法检查统计报告、行政应诉报告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4、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重点检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树立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等工作完成及报备情况。
5、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展情况。重点检查审批事项“两集中、两到位”、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及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情况。
6、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重点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7、法制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学法制度是否完善,是否正常开展学法活动;学习贯彻《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新颁布法律法规情况;是否积极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和法制宣传活动;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法制信息等。
8、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各单位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方面的执法案卷进行评查,重点针对适用法律、事实认定、执法程序、文书归档、案卷制作等方面进行评查。
三、检查方式
1、听取汇报;
2、调阅有关文件等原始资料;
3、抽测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掌握情况;
4、评查行政执法案卷。
四、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年9月15日-9月30日)。各单位要对照检查内容,对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认真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集中抽查阶段(年10月10日-21日)。抽取部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集中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督促单位切实整改规范。
(三)整改规范阶段(年10月24日-31日)。各单位要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认真分析研究、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四)随机复查阶段(年11月1日-11日)。为保证检查效果,随机抽取部分单位进行复查,检查其整改规范情况。
五、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准备。开展依法行政检查工作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效途径,对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认真组织,扎实有效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对照标准,认真自查。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对照检查细则开展自查,并于9月30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区政府法制办,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视察*时“三保一弘扬”重要讲话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及省司法厅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重大决策部署,以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为载体,推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年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使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办事效率进一步提高,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人民群众认知度进一步提升,实现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最优发展环境。
二、工作重点和组织实施
(一)以提高机关效能为突破口,努力为创建最优发展环境树立司法行政新形象
1.深入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机关效能是机关干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工作作风、办事效率的综合反映,是发展环境的关键因素。通过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强化机关公务员的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化波动期为机遇期,化危机为生机,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创建最优发展环境,为项目投资、企业成长、全民创业、聚精会神干事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坚决整治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对机关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服务态度差等现象加大整治力度。认真清理司法行政行政审批项目,坚决落实省政府行政审批项目减少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坚决纠正行政审批中、刁难企业、执法扰民、“以罚代管”、“只收费不服务”等损害发展环境、群众利益及司法行政机关形象的做法。严肃处理法律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法律服务人员的投诉,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3.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大力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除和特殊要求的事项外,政务信息及其他政务事项通过政府信息平台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开,增强政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加强社会监督,不断推进服务型、廉洁型、责任型、效能型机关建设。
(二)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平台,努力为创建最优发展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1.继续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加大有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知识产权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发挥普法教育引领创新、支撑创业、服务发展、促进和谐的独特作用。尤其要在工业园区加大公司法、企业法、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经济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主动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促进园区形成自觉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商业道德风尚。
2.整体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着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社区”和“学法用法示范单位(机关)”创建活动。重点做好“法治城市”创建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市普法办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县(市、区)的主动申请,初步确定*区、*市和*县为我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试点单位,拟组织相关县(市、区)前往江浙地区学习考察法治城市创建工作。各试点县(市、区)要尽快制定具体的创建活动实施意见,力求创建工作有所突破,体现特色,富有成效。
(三)以法律服务为抓手,努力为创建最优发展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1.积极为决战“两区”提供法律服务。积极拓展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法律服务业务领域,组建法律顾问团,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应对当前国内外严峻经济形势,为重大项目工程、工业园区和城区建设全程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热情为企业和职工提供诉讼、非诉讼服务,解答各类法律咨询,注重维护企业及其职工的经济权利、民事权利、劳动权利及人身权利,促进中小民营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帮助出口企业更好地运用WTO规则,妥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为企业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市局将重点指导*分局和*法律服务所主动服务企业,年内至少要为1家以上重点企业无偿提供3次以上专项法律服务,园区企业诉讼和非诉讼案件10件以上,在园区开展有一定规模的法律咨询活动3次以上。
2.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的监管。着力理顺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组织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切实加强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组织的规范和自律。重点规范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行为,严格按照标准收费。重点加强司法鉴定的监管工作,切实做好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和名册编制工作,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数据库,对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分类管理,并将司法鉴定执业名册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公开,实现司法鉴定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公正、公平性。市局着力指导*司法鉴定中心制定、落实中心的三年发展规划,提升其权威性、公信力和社会知名度。
3.大力加强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广大律师做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依法办理中小企业经营风险评估、融资引资、兼并重组等法律事务,组织引导律师通过参与接待等工作,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把握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机遇,加大公证队伍建设力度,进一步开拓城市改造建设、拆迁安置等方面办证新领域,充分发挥公证在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市局将指导*公证处制定三年发展规划,争取三年内编制增加至10人,为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强有力的基础。
(四)以民生工程为契机,努力为创建最优发展环境构建和
谐稳定的社会新秩序
1.全力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省政府已将法律援助工作明确纳入民生工程,作为为民办实事的60件实事之一,省财政已拔付专项资金1000万元,确保这一民生工程落到实处。市局将努力争取市政府在配套资金和基层法律援助人员编制上予以安排。各县(市、区)司法局也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相应的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
2.健全法律援助体系。积极为城乡生活困难群体、弱势群体、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和返乡农民工开辟维权“绿色通道”,降低法律援助门槛,简化法律援助程序,确保实现援助范围的“双覆盖”、法律援助网络“双百”及“应援尽援”三大目标。
3.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组织人民调解机构主动介入农村征地、城镇拆迁、企业改制、环境保护、劳动争议等易激化矛盾的调处,努力把纠纷化解在基层。积极参与排查因环境污染、医患纠纷、食品药品安全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因生产经营性纠纷、产权性纠纷等引发的的苗头,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工作开展。要将创建最优发展环境与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紧密结合,切实增强创建工作的责任感、主动性。要建立健全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具体负责的领导责任制。要对照年初工作部署,积极采取措施,将创建工作与推动全市司法行政*年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相结合,确保全年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提高认识,明确发展目标和任务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建筑业是土地资源占用少、产值利税贡献大的优势产业,是富民安民的民生产业。加快建筑业发展对于提高投资效益,增加财政收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生活品质,建设美丽之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为主线,市场开拓为重点,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提升我区建筑业的对外拓展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科技进步能力和行业管理水平,实现我区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建筑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全区建筑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产业素质进一步提升,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率进一步提高。到2010年,全区建筑业总产值、利税、增加值年均递增25%,其中增加值占全区GDP的5%以上,初步确立支柱产业地位,省外产值占总产值40%,力争全区建筑业整体实力跻身全省县(市)8强行列。
二、加大政策激励,形成促进发展机制
(四)强化建筑业发展平台建设。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建筑业发展,积极支持建筑业企业开拓区外市场、资质晋升等级、人员队伍培训、品牌宣传推介等。
(五)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企业经济规模、技术水平、市场经营、质量安全、社会贡献,开展评选建筑业发展“十强企业”和“十大建造师”等活动,由区政府命名表彰,并择优推荐参加杭州市优秀建筑业奖项评比。对其中成绩特别突出、符合有关要求的个人,优先推荐为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对建筑业年产值首次超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或企业集团)给予通报表彰。
(六)合理调整建筑业企业税收政策。财税部门应考虑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适当确定税收征收方式。劳务分包企业合法分包的劳务作业工程,其营业税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按建筑业税率代扣代缴,劳务分包企业应持完税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营业税抵扣。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依法分包给专业承包企业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企业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七)鼓励企业开拓区外建筑市场。我区建筑业企业在区外承建单项合同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可向区内开户银行申请贷款,企业开户银行应予支持帮助。金融部门可以合理设定建筑业“十强企业”的信贷额度。同时,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银企合作机制。
(八)鼓励引进建筑业企业。对在区外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改由我区注册的,自工商变更注册之日起前三年,根据该企业对区财政的贡献率给予适当奖励。
(九)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加强企业管理者队伍建设,通过培训、考察等方式,开阔管理者视野,提高队伍整体素质。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学历教育,提升人才学历层次。参加学历教育取得相应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后,予以报销学费。鼓励企业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参加继续教育,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建筑业企业引进人才,享受区政府相关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十)支持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建筑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按实扣除,符合条件的,可实行加计扣除办法。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引导企业推进制度创新。大力推进建筑业企业“二次改革”,以“产权开放”为核心,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结构。鼓励通过投资、收购、兼并等多种资本运作方式,实行跨行业、跨地区重组,成立集团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当年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募集资金全额用于本区发展),按照《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促进企业上市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余政发〔*〕117号)有关政策执行。
(十二)设立资质升级奖。鼓励建筑业企业资质晋升等级,对当年主项一级资质晋升为特级资质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主项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十三)设立优质工程奖。鼓励建筑业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对企业独立承建的工程当年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的,奖励30万元;参建的,奖励10万元。对企业独立承建的工程当年获其它国家级优质工程奖或省级综合性优质工程奖的,奖励5万元;参建的,奖励2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三、加强领导,优化服务,营造建筑业健康发展环境
(十四)建立区领导联系建筑业企业制度。建立完善区领导联系建筑业企业制度,帮助企业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为建筑业企业开拓区外、省外市场创造条件,搭建平台。每年召开一次全区性建筑业工作会议,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十五)加强建筑业企业发展保障。各镇乡、街道要进一步关心支持建筑业发展,加强规划引导,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建设、财政、人事、工商、劳动保障、经发以及法院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政策指导,提供信息服务,搞好协调配合。建设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建筑行业开展诚信综合等级评定工作,对诚信等级高的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区内政府工程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受理和查处发生在建筑领域的经济纠纷和侵权行为。对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拖欠工程款,致使民工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兑现的,发改、建设、国土等部门要限制其新项目开发建设;对连续二年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应适当调整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函金额。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建筑业企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继续教育、各类岗前培训和技术工种培训鉴定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要特别重视企业家队伍建设,更新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理念,提高管理现代企业能力。要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在服务会员单位、反映会员诉求、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2019年,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结合我区交通运输行业实际,严格履行政府赋予的行政职能,坚持以人为本,在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等方面落实依法行政工作,现就我局2019年度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结如下:
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我局指定由局综合室牵头政务公开工作,各业务股室、局属单位密切配合,定期、全面、准确地在区政府政务公开网上依法公开应主动公开的部门动态、通知公告、政府采购等政务信息。
二、强化法律法规的学习
进一步健全落实干部职工学法制度,局领导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三、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深入开展岗位学法活动,努力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廉洁教育,坚决防止和追究行政执法中可能出现的以权谋私、以情代法等问题。严格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坚决做到许可审批依据充分,公正公开。
四、规范行政审批工作
2019年,我局共受理行政许可10宗,按规定依法开展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行政许可执法案卷资料均根据市公路局相关工作要求实行“一案一卷”,装订规范。
五、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结合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工作,今年5月,我局积极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辖区内各重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开展检查工作,检查过程中向项目部负责人宣传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相关企业责任意识,保障农民工权益不受侵占。今年4月和9月,结合节前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我局牵头会同金湾运输管理所、金湾交通执法大队、金湾交警大队、两镇等部门开展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深入辖区客运站场、货运企业,对相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等行业法律法规的法制宣传,提高企业法制意识,拒绝超限超载营运。
六、开展联合行政执法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十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务院、文化部、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及实施意见,从加强和改进文化行政管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出发,强化执法、完善制度、制约权力、改进服务、提高效率,积极探索我县文化依法行政的模式和途径,逐步形成和完善保障有力、依法有序、切实可行的行政制度体系。
(二)总体目标
从加强学习用法、完善程序、制约权力、政务公开、强化监督等方面入手,初步建立体现合法、合理、公正、效率、权力责任统一的依法行政制度,不断完善文化市场发展和文化管理行政行为监督和相互约束机制,促进全系统依法行政意识的增强和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建设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文化管理和执法队伍,努力建成政令畅通、执法严格、服务优质、廉洁勤政的法治型文化管理机构,实现文化行政管理在依法管理的基础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性转变。
(三)基本要求
1、依法行政。文广新各项行政管理必须按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
2、合理行政。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
3、程序正当。完善和公开程序,严格按制订的办事程序和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办事。
4、高效便民。进一步转变职能,简化和优化审批和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遵守法定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5、诚实守信。对外公布信息应当准确真实。
6、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主要制度和措施
(一)建立学法用法制度,提高全系统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
局机关各股室及二级机构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学习的重点,加强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努力做到学法、懂法、严格依法办事。
(二)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审核制度和评估、清理制度
局以及局属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都要先由法制股进行审核,确保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违法决策。定期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适时对现行的文化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建议,或对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废止,确保行政行为准确依法进行。
(三)建立和完善权力制衡机制,对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和情况特别的行政许可事项建立内部会审制度
严格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防止决策失误和权力滥用及腐败现象的出现,进一步完善法定许可事项的内部会审制度,完善会审程序,明确会审责任,提高会审效果。
(四)完善外部监管,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行政”
严格按照国家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保证听证制度的落实。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项目、作出较大数额行政处罚、实施对他人重大权益产生影响的许可事项前,都要依法组织听证,对依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都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建立和落实政务公开制度。要以便民为宗旨,简化办事程序,规定或依法执行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方便、快捷的行政运转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文化行政管理、文化市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窗口式办文制度,严格办事时限制度,根据不同业务工作内容和程序,科学地设定工作流程,确定工作时限,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规定完成者,给予一定处罚,直至离岗培训。建立业务工作督办制度,对各类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办事规程和工作拖沓、推诿、扯皮的,要严加督查和处理。
要充分利用网站、办事窗口、公告栏等多种形式提高政务公开程度。公开的重点是办事制度、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标准和可以公开的办事结果,包括文广新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法定职能、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案件查处等。建立政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对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便于人民群众参与管理、监督的政务信息,如项目审批、大型文化设施的设立、变更及评估信息等,定期在有关媒体上公开披露。
强化文化行政管理及执法的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场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设立和公开举报信箱,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五)加快文化市场建设和繁荣,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按照深化改革的要求,加快文化产业的发展,科学推进文化资源的市场配置和规划,逐步建立起开放、规范、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对公共文化资源的分配方式进行改革,真正发挥资源的作用。
(六)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明确行政复议责任
要把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维持率和行政诉讼的胜诉率作为考核依法行政的重要指标。明确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局各股室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和人员要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参加行政复议或应诉,负责做出行政复议答复或者行政诉讼答辩,并出庭应诉。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并引起行政赔偿的,要依法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的责任。
(七)健全工作制度
要按照《条例》,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制、双向承诺制、督查工作制度、行风评议员制度、领导接访日制度等,努力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依法应予受理、按时作出答复或复查的,要及时受理,按时作出答复或提出复查意见,任何单位和部门对属于自己处置的案件,不得推卸责任,应及时予以处置,从源头上减少群众上访问题的发生。
要积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监督机制,防止权力的滥用。要虚心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政协及派的民主监督,接受司法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实施的法律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内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机制,形成相互督促、相互监督的工作监督机制。
(八)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逐步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部门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定期对本部门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适时提出调整和完善的建议。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文化管理、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决策的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决策活动,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结合行政效能监察,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要依照有关规定,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和性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以增强文化行政以及文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责任感。
(九)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要通过制定文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岗位、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将执法职权落实到岗位,执法责任落实到执法人员。同时,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重点对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进行评议考核,包括主体是否合法、客体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要坚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要按照执法责任予以追究和严肃处理。
三、采取有力措施,为依法行政提供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大力推进我县文广新系统依法行政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本质要求,是文化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是加强本系统自身建设、自身约束,保廉防腐的根本途径。
(二)落实机构,明确职能
我局法制机构担负着组织协调依法行政、政策研究、行政复议、诉讼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行政执法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合法性审核把关、法律咨询的职能。
(三)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依法行政工作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常抓不懈。局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每年进行一次系统全面的检查。对执行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对违纪违法行政,造成极坏影响的,要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在全系统,局长是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副局长对分管的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各股、室、队、所的负责人对所在股、室、队、所的依法行政工作负全面责任。局法制股要主动作好协调、服务、指导工作,发挥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局党组要加强对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坚决纠正和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其他各单位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好各项制度,并确保制度的落实。
摘 要 税务行政处罚是保障税务机关实施税务征收管理,维持税收管理秩序的一种行为方式;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对违反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常出现的诸如程序违法、资格不明、文书制作欠规范等问题,可以通过加强立法体系建设、进行执法人员业务技能培训以及建立健全约束机制、提高工作透明度等方式进行解决。
关键词 税务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 依法行政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并且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紧密联系,是引发税收行政执法争议的重要因素。它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类;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畴。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基本要求是: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规章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税务人员进行税务行政处罚时在程序及实体处理上仍存在不少瑕疵,一定程度影响了税务机关依法治税进程的推进。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税务行政处罚立法进程相对较晚,对行政处罚权力相对人的保护还不够完善。随着改革发展,税务执法过程中行政处罚的各种问题亟待解决。
一、税务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1. 从运用法律依据方面来看
税务行政处罚程序没有单独的立法,有关制度在《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税收处罚法》等诸多法律、文件中均有涉及,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不利于工作人员掌握税务行政处罚法定程序从而依法开展工作。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错误适用法律法规;二是应适用高位阶的法律法规而适用低位阶的法规条例,甚至规范性文件;三是笼统地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而不注明具体的条款项;四是不注明适用的法律依据。
2. 从形式步骤方面来看
税务机关进行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陈述申辩。采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进行记录,当事人对《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成立者予以采纳。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在实际工作中,时常存在以下问题:行政处罚前未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应知事实理由;应告知却未告知当事人应对违法行为进行申报;应审理却未审理,以及应听证未听证;应责令限改未限改;应移送的以罚代刑;适用一般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告知书与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情况等问题。
(二)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不明确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由此可见,税务行政主体是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属于行政主体的范畴,加之其受到《行政处罚法》的一般规制和《征管法》的特殊规制,所以,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就是按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行政主体。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税务行政处罚主体不明确的情况。
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由税务所(稽查分局)决定;对纳税人采取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如扣押、查封、拍卖商品、货物;查核纳税人的存款账户;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及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等,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做出处理决定。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几种问题:一是税务机关内设机构无执法资格,但是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处罚决定;二是税务所对超过处罚额度的未呈报上级机关而直接做出处罚决定;三是一些税务机构对于某些无处罚权项目进行处罚。
(三)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以事实为根据”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事实认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确认行政违法事实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否存在、何时何地发生以及情节等的查明、认定的活动。每个案件在主要证据的表现形式方面都有所不同,但对下述三方面的事实均应能够进行合法有效地证明:一是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的事实,二是如何判定违法情节轻重以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的事实,三是其他有关被处理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事实。如果收集的证据不能证实以上事实,就属于违法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违法事实认定过于简单,甚至一句话进行表述,缺少必要的详细询问;二是讯问后缺少笔录证据,或笔录未现场制作,从而易造成对违法事实取证不充分,导致遗忘或记忆不准确;三是,现场笔录应有执行职务人、当事人、见证人等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导致证据不充分、不能相互印证,证据缺乏有效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