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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生态X县、美丽X县建设,根据《X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编制依据
X.《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X.《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X.《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X.《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X.《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X.《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X.《X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X.《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X〕X号);
X.《X省落实实施方案》(X政发〔X〕X
号);
X.《X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实施方案》(X政办字〔X〕X
号);
X.《X省环境保护厅、X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的通知》(X环发〔X〕X
号);
X.X省环境保护厅、X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X牧畜科发〔X〕X号);
X.X省环境保护厅、X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X牧畜科发〔X〕X)号;
X.《X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综合治理推进绿色畜牧业发展的通知》(X牧生字[X]X号);
X.《X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X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的通知》(X政发〔X〕X号);
X.其他涉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总体思路
以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适当补偿、应关尽关”的总要求,完成X年依法关闭或搬迁目标任务,从而进一步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和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加快全县畜牧业转型升级。从养殖场户实际出发,通过思想动员,争取自愿限期关闭或搬迁;经反复做工作,在限定时间内仍不能关闭或搬迁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属地乡镇办事处结合农业、环保等执法部门,依法强制关闭或搬迁。
三、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部门配合
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或搬迁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主动配合乡镇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禁养区养殖场 (户)关闭或搬迁工作。
(二)依法依规、强制关闭或搬迁
乡镇办事处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既要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关闭或搬迁任务,又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关闭或搬迁具体办法。
(三)突出禁养、尊重实际
对禁养区的养殖场 (户)的建筑物,只要养殖场
(户)不再饲养畜禽,不破坏环境,不作强制拆除。
(四)深入发动、平稳关停
深入细致地做好养殖场 (户)的宣传发动工作,认真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关停政策,引导养殖场
(户)主动积极配合做好关停工作,确保关停工作平稳顺利的进行。
四、工作目标
至X年底,完成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和专业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
禁养区内应当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 (户)规模标准为:
依据《环保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X〕X号)精神,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部分来水河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省控重点河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为重点区域,按照X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专业户。
(二)实施对象
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专业户。
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生猪年出栏量X头以上;奶牛存栏量X头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量XX只以上;蛋鸡/蛋鸭存栏量XX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X头以上;羊年出栏量X只以上;兔存栏量X只以上。
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标准:X头
六、具体措施
(一)调查摸底(X年X月-X月)
依据“三区”划定方案,县畜牧部门会同乡镇办事处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帐。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确定禁养区内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专业户清单,清单内容要包括养殖场和专业户名称、地址、畜种、存出栏信息等。
(二)动员部署(X年X月-X月)
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户)关停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各乡镇办事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和措施。
(三)宣传发动(X年X月-X月)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平台,大力宣传《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定期举办培训班,开展相关业务培训;采取多种形式进村入户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动员广泛社会力量参与治理;同时,要按照养殖类别抓好示范点建设,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四)集中整治(X年X月-X月)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办事处要切实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扩建畜禽畜禽养殖场(户)。
(五)长效管理(X年X月)
集中整治结束后,各乡镇办事处要做好集中整治的后续工作,巩固治理效果,防止出现反弹;建立长效机制,实施网格化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禁养区养殖场 (户)关闭或搬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牵涉面广,各乡镇办事处要高度重视。为切实加强关闭或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X县农村面源污染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XX任组长,农业、环保、畜牧、水利、国土、发改、财政、城管、公安、工商、宣传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乡镇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工作顺利开展。
(二)坚持属地管理、强化责任落实
按照禁养区划定与关停相结合、属地责任与主体责任相结合的基本要求,畜牧、环保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同时压实各养殖场(户)的主体责任,确保关闭或搬迁工作扎实顺利推进。各乡镇办事处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妥善处理好关闭或搬迁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关闭或搬迁面积弄虚作假,在限定时间内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进行全县通报,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根据《*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将以下区域划分为禁养区:一是碗窑水库水系保护源头二个村:*田、*二村。二是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四个村:迎宾、大夫弟(不包括原湖川头村)、*、*。以下区域为限养区:一是省道两侧500米以内的范围;二是镇核心区及人口居住集中的区域:大溪滩、上余村上余片、湖珠;三是工业园区周边500米以内的范围;四是*港干流河溪两侧500米以内的范围。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外的其他区域为非禁养区。
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意义和原则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事关食品安全和农民增收致富的基础产业。加强规范管理,有利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有利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鼓励采用生物发酵舍零排放生猪养殖技术,从源头控制污染。根据畜禽养殖业发展状况,逐步向生态养殖小区建设发展,实施清洁生产,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规模养殖场建设的审批办法
禁止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若在禁养区内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对新建、改建、迁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防疫条件审核,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原有500头(指常年生猪存栏数,下同)以上生猪养殖场未经审批且符合条件的,要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养殖场应当领取营业执照,5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必须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建设1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的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时,须经市农业局审核,并按养殖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10头以上100头以下的小规模养殖场,必须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由镇生态环境监管站审批,报市环保局备案。
100头以上500头以下的规模养殖场必须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由镇生态环境监管站初审把关,报市环保局审批。
500头以上3000头以下的规模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市环保局审批。
3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环保局审批。
其他畜禽按60只鸡(鹅、鸭)折算一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进行计算。
四、畜禽养殖场建设的环保保障
新建、改建、迁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在受理环保审批时承诺建设规范的畜禽废渣储存设施和场所,防止恶臭气味、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采取雨污分流和粪尿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对废渣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和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要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对病死的畜禽尸体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对随意丢弃畜禽尸体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确保畜禽粪便、污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向环境排放经治理的污水,应符合《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且只能设置一个规范化污水排污口。对超标准排放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由环境监管站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环保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五、规范畜禽养殖管理的其他措施
1、加强技术指导。在日常管理及动物防疫上,镇动物卫生监督站及动物诊疗所加强对养殖业主的技术指导,养殖户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做好动物免疫工作,记好免疫台帐及养殖档案,出售畜禽时提前报检,禁止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
2、落实好政策扶持。配合上级农业、环保部门完成省“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任务,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做好群众工作,切实解决工作难点,将各级给予的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一、组织领导
在社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成立社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领导组,按照全面清理、突出重点、联合整治、分类处理、适当补偿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任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为办公室成员。
二、总体要求
通过综合整治,合理开发与利用农业资源,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三、整治范围
社区区域内滁河干渠、双龙湖、鹤翔湖等水源地周边500米的畜禽禁养区。
四、工作目标
(一)2013年12月底前,完成水源地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限期关停、搬迁、拆除工作(规模畜禽养殖场:年出栏牛10头、生猪50头、羊150只、禽1000羽以上的养殖户)。
(二)2014年3月底前,完成拆除养殖场地的生态复绿靓化工程,改善提高水源地生态环境,实现水资源的有效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2014年6月底前,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接受市、区的全面考核验收,进一步查缺补漏,落实长效巡控、监管机制。
五、整治步骤
(一)通告。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区环保局关于限期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通告》,让养殖户明确整治的时间安排及有关要求。
(二)签订自拆协议书。在区建设局的指导下,社区管委会牵头,与清理关停的畜禽养殖场签订限期自行拆除协议书。
(三)依法清拆。对于未签订自行拆除协议的养殖户,上报区环保局,开展依法监察,排污不达标的一律实行关闭,必要时,依法组织。
(四)实施生态复绿工程。对完成拆除的养殖场地,纳入自愿退耕或土地流转。符合绿化规划用途的,及时完成场地整理和复绿工作,实现生态环境的美化、靓化。
(五)接受验收。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接受市、区的全面考核验收。
六、职责分工
(一)社会事务办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基本状况的摸底、调查、登记、上报工作;
2、负责本辖区内养殖场清理整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引导养殖户自觉配合整治行动;
3、对养殖场进行监管,禁止其继续补栏;
4、负责配合区经贸局停办禁养区内养殖户“动物防疫合格证”及年审、换证工作。
5、负责对养殖场拆除地块的土地流转工作;
6、负责配合区建设局对符合绿化规划用途的,完成生态复绿工作。
(二)建设管理办(城管中队)职责
1、负责配合区建设局对禁养区内合规养殖场拆除的补偿评估和对违规养殖场拆除以奖代补资金的核定;
2、负责养殖场拆除补偿协议的签订;
3、负责对养殖场所进行拆除、清理工作;
4、城管中队负责配合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对禁养区内未自行清拆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实施关闭;
5、城管中队负责对未自行清拆的养殖场实施;
6、负责禁养区养殖场拆除地块的退耕工作。
(三)经济发展办职责
负责与区财政局对接,落实专项整治行动拆除补偿资金、以奖代补资金及专项整治工作经费。
(四)各村(居)职责
1、配合社区对养殖户的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摸底;
2、配合社区对养殖户清拆动员和政策宣传;
3、对养殖场进行日常监管,禁止其继续补栏;
4、配合社区对养殖场进行拆除、清理。
七、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5月15日-2013年6月15日)。
1、起草、制定《社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2、召开养殖户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传达、下发《区畜禽养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3、入户调查、宣传,全面掌握畜禽养殖户生产现状,摸清养殖场的建设规模等基本情况,进一步确定禁养区内拆除养殖对象户名单;多种宣传形式,全面、深入宣传区养殖污染整治行动的政策措施,营造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舆论氛围;深入细致地做好养殖户的思想教育工作,争取养殖户的理解和支持,号召党员干部带头自行清理、做好表率。
(二)综合整治阶段(2013年6月16日-2014年3月31日)。
1、自行清拆(2013年9月30日前)。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界定违法养殖场,启动关停养殖场拆除的补偿评估;向拆除对象户下达禁止畜禽补栏和限期拆除通知书;与养殖户签订自行清拆协议书,鼓励养殖企业自行清拆。
2、依法关闭和(2013年12月31日前)。对禁养区内未自行清拆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实施关闭和。
3、实施生态复绿工程(2014年3月31日前)。及时完成清拆后的场地整理和复绿工作,实现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明区辖区内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
第四条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镇政府(街道办)对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合理规划全区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布局,并会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控制全区畜禽养殖污染。
区发展改革、规划、卫生、国土、建设、财政、林业、水利、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畜禽养殖业发展及污染防治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进行污染治理,促进畜禽养殖业结构调整和污染综合整治。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各镇政府(街道办)应根据本辖区畜禽养殖业发展状况,逐步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引导畜禽养殖户向规模化畜禽养殖区集中,实施清洁生产,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七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结合区域环境容量以及畜禽养殖业布局和规模优化调整的需要,划定和调整禁养区、限养区。
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农业、规划、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提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畜禽养殖区域设置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发展规划,应当听取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禁养区:
(一)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城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四)**
(五)*干流、*河干流(包括*河、*河*河、*河)及*溪、*河、*涌等主要支流陆域100米以内的范围;
(六)西坑水库、深步水水库等大中型水库以及经批准的后备饮用水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限养区:
(一)国道、省道两侧及城市环城路外侧500米以内的范围;
(二)集镇规划区及人口居住比较集中的区域;
(三)西江干流、沧江河干流(包括合水河、更楼河、杨梅河、西安河)及哥乐溪、秀丽河、三洲大涌等主要支流两侧100米以外500米以内的范围;
(四)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外的区域和生态公益林区域;
(五)小型水库及山塘;
(六)禁养区以外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禁养区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由区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因关闭或搬迁造成经济损失的项目,区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偿。
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本办法实施前限养区内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边界与禁养区和限养区域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第十一条在禁养区、限养区外新建、改建、迁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者在限养区内改建、迁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防疫条件审核,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原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未经审批且符合条件的,要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时,须经区农业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并按养殖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上、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上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以下(不含3000头)、肉牛常年存栏量600头以下(不含600头)、奶牛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下(不含500头)、家禽常年存栏量10万只以下(不含10万只)的规模化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猪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上3000头以下、肉牛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上600头以下、奶牛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上500头以下、家禽常年存栏量8000只以上10万只以下的规模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猪常年存栏量500头以下(不含500头),牛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下(不含100头),家禽常年存栏量8000只(不含8000只)以下的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镇(街道)环保办审批,报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应当规定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三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应当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投产的同时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必须设置规范的畜禽废渣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等措施,防止恶臭气味和畜禽废渣因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施清洁养殖。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畜禽废渣应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和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第十五条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第十六条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十七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对畜禽养殖中产生的畜禽尸体应当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对随意丢弃畜禽尸体的,区农业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确保畜禽粪便、污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向环境中排放经污染治理后的污水的,只能设置一个污水排污口,污水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的管理要求排放各类污染物。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畜禽养殖场的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除按规定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部分上缴地方财政,重点用于本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第四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二条对自觉遵守本办法的畜禽养殖场在安排畜禽养殖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对成绩突出者,推荐其参与区环保信用企业评选。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的畜禽养殖场,不得享受各级政府有关畜禽养殖方面的优惠政策。
区农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实施母猪养殖补贴等优惠政策时,应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防疫条件进行审核。对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或者未达到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养殖场,不给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限期治理期间,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1指导思想。
以污染最为严重的生猪生产为突破口,以粪污无害化处置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关键措施,加快畜禽养殖方式转变,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推进规范化生产、清洁生产、循环利用,实现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现代畜牧业,实现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优先,统筹畜牧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把节能减排贯穿到畜禽生产全过程,大力推进养殖方式转变,全面推行畜禽健康养殖规范化生产。
二是积极策应生态经济区建设。依照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作为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将经济发展与生态维护紧密结合,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三是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审批养殖用地。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杜绝随意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四是着力推进畜牧产业化,提高养殖水平和效益。
3发展目标强化环境维护意识,大力发展生态养殖业,努力实现种养平衡和污染集中处置;积极鼓励建立生态养殖小区,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努力提高畜产品质量,保证畜产品平安。年,规模畜禽养殖污染有效治理率达到90%以上。
二、加快构建现代畜牧业发展体系
1抓紧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
根据土地拥有量、区位优势和环境承载量,依照“因地制宜、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要求,由市畜牧水产局会同环保局在年月日前制定我市畜牧业发展规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2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
城镇规划区、工业园区、基地、开发区、文化产业园、基本农田维护区内、一级公路、国道两边各1000米内区域、水库和水库聚水区、城区供水取水口水源控制区、山风景区、居民区(农村村庄、学校、医疗机构周边)500米内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为禁养区。
养殖密度大、防疫条件差、土地承载消纳粪污能力相对饱和、环境压力大的区域为限养区。养殖密度小、土地承载消纳粪污能力大、远离居民区、水电路较便利的区域为可养区。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外地实际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月日前划定外地的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推行生态养殖模式和清洁养殖技术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把维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放在突出位置,正确处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要积极推行“猪—沼—果”猪—沼—草—猪”生态养殖等模式,大力推广清洁养殖技术,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需配套建设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设施;坚持人畜分离的原则,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农民尽快改变散养的生产方式,进入养殖小区饲养,促进养殖业走向生产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实现养殖污染集中治理,从根本上改善农民的生活居住环境,提高动物防疫水平。
三、严格规范畜禽养殖行为
1切实把好准入关
今后,禁养区和限养区内禁止审批、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供电部门不得为其架设通电设施。年月日前在可养区内暂停审批、新建生猪规模养殖场。年月日起,可养区内新建或改扩建生猪规模养殖场,凡规模达不到年出栏生猪1000头以上的各单位、各部门不得为其料理相关手续。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要符合当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兴办者在征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料理相关手续。具体为:畜牧水产部门料理备案手续;
涉及占用林地的林业部门料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到国土部门料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畜禽养殖用地手续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四类用地管理实施方法的通知》府发[]4号)文件进行操持;环保部门料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项目建成后,试运行3个月内应向环保部门申请对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2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需先经乡镇同意后到环保部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演讲,凡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开工建设。
2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落实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
3对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落实污染防治或关停搬迁措施
限养区和可养区内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排放的污染物必需符合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规范和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严禁买卖猪粪用于水面养鱼。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配合市环保、畜牧水产等部门加强对外地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的监督检查。对逾越规定排放规范或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由环保部门依法作出处分,并限期整改,被列为限期整改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并定期演讲污染治理情况,治理完成后由环保部门会同畜牧水产部门、辖区乡镇(街道、管委会)组织验收。
对验收不合格的按每头生猪征收0.7元的排污费,并停止其养殖活动,直至验收合格为止。停止养殖活动期间,各有关部门要停止发放各级政策性补助补贴,并不得列入国家项目扶持对象。从年月日起,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排放规范的一律关闭停产。限养区和可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如未料理相应报备手续的依照府发[]4号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限养区内要逐步降低生猪养殖密度,减少生猪饲养量,禁止新建生猪养殖场(小区)防止逾越当地环境接受能力。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由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在年月底前撤除完毕或搬迁到可养区内,其中经市研究确定年内应拆除的碧山水库聚水区内的1个生猪养殖场和水库聚水区内的4个生猪养殖场必需在年1月底前撤除或搬迁完毕。
四、努力营造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实行畜牧业清洁生产作为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并摆上重要日程,作为既增加农民收入,又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协调解决畜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结合生态经济区建设,进一步强化生态优先意识,使生产、生活、环境相协调,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市政府成立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畜牧水产局、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农办、农业局、林业局、国土局、建设局、卫生局、公安局、工商局、供电公司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畜牧水产局,王细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尽快开展畜禽养殖情况摸底调查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配合市环保、畜牧等部门,根据我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外地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数量、养殖规模、污染状况等情况进行实地摸底调查,摸底调查结果演讲市人民政府。
3加强部门协作,建立联动长效机制
市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畜牧业发展规划、防疫检疫以及畜禽养殖行为的监督管理,对环保验收不合格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不得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市环保部门对全市范围内的畜禽养殖环境维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现有或新建成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排放污染物进行达标验收。市建设、国土、农业、林业、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督查检查,确保政令疏通,取得实效。
[关键词] 畜禽养殖 环境 对策
[中图分类号] S8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10-0275-01
一、在畜禽养殖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粪便污染
由于农村畜禽养殖户环境意识薄弱,畜禽粪便随意堆放,丢弃,污水直接排入河中。而粪便中又含有大量的硫化氢、氨气、粪臭素、胺类等有害物质污染空气和生活环境,并排放到大气中,对人类的健康造成一定危害。当未作任何处理的粪便直接撒入农田时,容易使农作物出现陡长、倒伏、晚熟或不熟,造成减产。此外,还可以导致土壤孔隙堵塞,造成土壤板结,严重影响土壤质量。
2.水质污染
因畜禽粪便和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氮、磷、钾、硫及致病菌等污染物并伴有恶臭,由于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河中,大量消耗水体中的溶解氧,造成水质不断恶化,导致水体严重富营养化;使水体发黑、发臭,造成永久性的有机污染,使原有水体丧失使用功能,导致治理难度加大。
3.大气污染
由于畜禽养殖过程中散发出极其难闻的恶臭气味,里面含有大量的氨、硫化物、甲烷、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这些气体不但会导致动物应激,破坏生态环境,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使周边居民苦不堪言,过往行人怨声载道。
4.病原微生物污染传播病菌
畜禽废弃物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以及孳生的蚊蝇,会使环境中病原种类增多,造成病原菌和寄生虫大量繁殖,如果不及时处理,会成为传染源,不仅会造成畜禽疫病的传播,而且还会影响人类的健康问题。
5.药物残留对畜产品及环境造成潜在污染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肉、蛋、奶及其制品在丰富餐桌的同时,也不同程度遭受一些动物性食品中化学药物残留超标带来的危害。由于在动物养殖和加工过程中存在使用和滥用抗生素,造成某些病毒的耐药、变异、毒力增强等问题,从而使病毒病更加难治,甚至产生新的病毒病,这些都会对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潜在的威胁,所以确保动物性食品安全、保护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艰巨的任务。
二、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1.畜禽养殖场规划、选址不合理
农村现有畜禽养殖户基本上多是自己建在家前屋后,在建设上呈现随意性搭建、布局散乱。同时又没有污染治理设施,粪便随意堆放,污水随意排放。对周围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带来了影响。
2.粪便综合利用率低
畜禽废弃物得不到充分利用,是造成畜禽废弃物污染的主要原因。由于受农村土地资源的制约,绝大多数养殖户没有相应的配套耕地,即使有也因土地面积不足,而无法自行消纳处理,造成比较严重的农牧脱节现象。
3.畜禽养殖方式和规模发生了重大变化
过去畜禽养殖多为家前屋后分散养殖,由于饲养数量少,畜禽废弃物可及时处置,对环境影响不大。但是随着近几年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迅速发展。养殖规模越来越大,产生的废弃物也越来越来多,从而造成了一系列环境污染问题。
4.对畜禽粪便污染环境的严重性认识还不足
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直将城市和工业污染作为环境治理的重点对象,没有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列入治理对象。
5.对有机肥与化肥的认识上存在偏差
人们总认为化肥使用方便,有机肥使用麻烦,而没有真正想到由于长期大量使用化肥会造成土壤板结、理化性质下降、土壤中微生物数量减少,土壤肥力及农产品质量下降。而经现代工艺制成的有机肥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农家肥,长期施用不仅可以改善土壤理化性质,而且可以减少化肥用量,增加农作物产量,对于瓜果、蔬菜等农作物具有改善品质、提高产量、增加效益的效果。
6.国家的有关扶持政策不到位
目前我国对化肥在生产、销售等方面有许多优惠政策,而对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在政策方面缺少鼓励扶持。
三、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对策
畜禽粪便是农业生产中的有利资源,如果大量流失或弃之不用,不仅会造成环境污染,而且也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畜禽粪便资源化,不仅可以遏制畜禽粪便随意排放而产生的环境污染,对农业、种植业生产也大有帮助。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要将养殖业与种植业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
1.加强畜禽养殖户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性,提高畜禽养殖户的环境意识和管理水平,要引导他们走农牧业结合的道路,对畜禽粪便进行综合治理,防止随意排放现象的发生。要本着“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使广大畜禽养殖户明白自己肩负着治理环境、消除污染的责任,从而有利于环境污染的减轻和消除;也促使畜禽养殖户及早注意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现象的发生。
2.科学选址,布局合理
护和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养殖场因选址在处于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必须避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和居民住宅区,并远离主要河流上下游干支流。
总体目标
从2012年起,力争用两年时间,使我街道罗汉溪流域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控制,沿溪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基本建成,工业污染防治得到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罗汉溪流域省控监测断面水质功能达标率达95%以上,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初步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良好局面。
整治重点
(一)加强罗汉溪两岸畜禽养殖整治。对罗汉溪两岸的畜禽养殖场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将罗汉溪主干流两岸500米,支流沿溪两岸250米列为禁养、禁建区。我街道八斗贝、下村、章家洞、岭头、水坑、江边、竹下、桥头、赤岸等行政村部分区域列为禁养、禁建区。今后在这些禁建区范围内停止一切有关畜禽养殖场厂建设的审批。根据调查摸底,罗汉溪两岸内共有规模化养猪场1家(竹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4家(八斗贝1家、岭头1家、赤岸2家),这些养猪场、畜禽养殖场都必须于今年年底前全面清理、搬迁、拆除。对禁养区外的现有规模化养殖场(江边村2家),要采取生态立体种养、循环经济模式或零排放技术,实现达标排放,在今年年底前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将报请县政府组织拆除。对沿岸村现有散养户,必须督促自行建设沼气池,预处理后产生的废水、废渣要回用。
(二)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一切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实施好省委、省政府环保为民办实事项目,力争在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下村吴坑岩污水截污工程。
(三)严格控制工业污染排放
1、沿罗汉溪两岸严格控制新、扩建增加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引导支持工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引进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建立行业性清洁生产示范基地。
2、取缔废旧塑料造粒厂等污染企业,促进集约发展和污染集中控制。对于江边村竹下洋3家废旧塑料造粒企业,街道办事处将协调有关部门于2012年12月底前予以停产关闭,拆除设备,断水停电。
3、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或建成投产的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进行严厉的打击。
(四)加大沿溪生活污水及垃圾治理
1、对罗汉溪沿溪的村排放的生活污水,要采取建设小型处理设施物办法予以处理。要完善简易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实现河流两岸全面截污。
2、沿溪各村应于2012年11月底前组织全面清理河道、库区漂浮垃圾及沿溪两岸1公里范围内堆放的垃圾。2013年底前,完成罗汉溪流域“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垃圾治理任务,并建立垃圾处理的长效运行机制。
(五)强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1、罗汉溪干流及一级支流两岸一重山和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为矿产禁采区,该区域内的采矿(石)场及流域所有无证、未达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点,街道将协同有关职能部门于2013年9月前将其关闭。禁止在沿溪两岸1公里范围修建尾矿或倾倒工程弃渣、弃土场等建筑垃圾,对现有的弃渣、弃土场要组织清理、绿化,要取缔沿溪违章工程及搭建物等。
2、罗汉溪干流及一级支流两岸一重山范围和饮用水源沿岸一重范围列为保护区域,只可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择伐,林事活动提倡不施用化肥。
3、2009年底前要全面清理取缔在禁采区开采、无证照开采的违法企业,协同职能部门严厉打击超量开采、盗采偷挖河砂等违法行为。
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村、有关单位要把此次罗汉溪水环境综合整治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广泛动员,周密部署,强化措施,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各村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
(二)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部门配合。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水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不断整合完善执法资源,制定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措施,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此次罗汉溪水环境综合整治取得预期的效果。
一、实施“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在发展农村经济,推进新农村改革建设的过程中,上级政府十分重视农村环境问题,实施了以“百村示范、千村整治”为龙头的一系列整治农村环境污染工程,有效地治理了农村环境的“脏、乱、差”现象,初步改善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条件。同时,在整治中看到,农村环境整治的任务十分艰巨,对加快实施“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有利于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有着重要深刻意义。各行政村、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生态镇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的重要意义,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治污力度,抓出成效。
二、实施“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实施“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提出的实施“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的总体步骤,以净化、洁化、美化农村环境,改善农村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化肥农药、农村沟河整治和提高村庄绿化水准的工程。
总体目标:经过政府及各部门共同努力,力争到2010年全镇90%以上的行政村实现生活污水处理排放率达到环境要求。目前全镇生活垃圾已做到集中处理统一收集,畜禽粪便和化肥农药污染有明显削减,农村沟河适时全面清淤,村庄绿化率显著提高,农村环境面貌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主要工作任务:
1.畜禽粪便整治:以科学规划布局,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非禁养区控制,镇建成区内二公里范围内为禁养区域,今年年底全面完成畜禽养殖在禁养区域内关或迁移工作。非禁养区,新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实现畜禽养殖粪便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2.生活污水污染整治:结合新农村建设工程,积极探索农村污水处理方式,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建设农村新型小区同时,通过有关单位设计方案,同步实施排污工程规划,去年、今年先以洞山新村、庄溪家园新村建设为契机,投入相当资金,全面实施生活污水处理管网,为今后统一处理生活污水管网衔接拼网。
3.生活垃圾污染整治:各行政村(居民会)在本区域内都要建立农村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垃圾桶、垃圾中转)配备专人负责清理,做到生活垃圾日出日清,从根本上杜绝农村生活垃圾乱倾倒现象,进一步巩固提出“户集、村收、镇运”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运行机制,完善健全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长效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工业废物,特别是对中小企业产生的工业废物、危险废物等的收集,防止对农村环境造成污染。
4.农村农药化肥使用整治:以科学施肥用药为指导,大力推进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化肥使用流失,极力减少化肥农药对环境的污染,主要以镇农办组建有关技术人员参加整治领导班子,提出具体工作的措施,全镇在使用化肥、农药基础上,施用量要求逐年削减。
【关键词】:水质现状;恶化原因;治理对策
【引言】:水环境是大地的管脉系统,河流水质是环境要素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虽然有了极大的发展,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使得农村生活污水、农业污水和微小污染所产生的污水排放随意性较大,农村水环境污染导致县域水环境污染日渐严峻。法库县内大小河流共70条,河流面积约10平方公里以上的69条,长573.2公里,其中较大河流有秀水河、拉马河、王河三条。
1水质趋于恶化主要原因:
1.1法库县是农业大县畜牧业发达。由于三条河流流域周边20余家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处理设施或陈旧老化或技术落后导致处理能力不足,导致雨季来临雨量大时,院内道路上的粪便部分随雨水流进河流,形成污染。导致流域水质发生变化。依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在常年存栏量500头的猪、3万羽的鸡、100头的牛规模以下的小型养殖或放养养殖不在环保部门管理范围之内。小型养殖户数量总和大大超过规模化养殖场,其普遍存在环保意识不强,畜禽粪便、尿液随意堆放,且倾倒去向不明,并且排放的污染物大部分未经治理或未彻底、有效治理。
1.2农村田地大量施用化肥、农药。氮、磷、钾肥是法库农民普便使用的化肥,作为传统农业县,化肥、农业施用量长期居高不下。近20年来,我国化肥的使用量已经超过世界平均使用量1倍多。[2]使用过量同时,利用率却不高。目前我国的化肥利用率不及西方发达国家的50%,平均只有30%-50%,剩余的50%-70%通过各种途径流失。[1]农药污染指农药或其有害代谢物、降解物对环境和生物产生的污染。农药实际有效利用率低,农药产生作用时只有10%-20%附着在农作物上,而80%-90%则流失在土壤、水体和空气中,在灌溉和降雨的作用下污染地表水及地下水。[2]多余的化肥、农药成分可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溪渠河流,造成水体富营养化,从而造成广泛的县域内河流面源污染。
1.3农村村民生活污染物排放造成污染。近年来,农村人口相对集中的小城镇、行政村的生活污水、垃圾排放量不容小觑,污染物的来源、类型也不断增多,包括人的粪便、生活垃圾、清洁污水、餐饮污水等,镇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率较低,农村几乎少有接入排污管网和入河前的处理,河道成为了藏污纳垢之地。[3]全县乡(镇)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严重滞后,普遍缺失污水处理设施,即使有幸存在污水处理设施,但受缺乏运行资金、难以配套汇水管网,生活污水依然得不到有效收集,农村多数地区生活污水基本上没有采取任何控制措施就直接排入周围水体,给处理治理带来极大困难,对周边河流造成了污染。
2治理对策
2.1加强农村产业发展规划,加快水污染处理设施建设,提倡农村社区污水的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我县各乡镇要继续完善废水排放和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筹集民间资金为辅,积极鼓励乡镇民营企业大幅增加环保投入标准。要根据“污者付费原则”,通过合理的价格体系征收生活污水处理费,多渠道加大环保投入。要逐渐取代农村无偿用水状况,在经济上激励乡镇节约用水,减轻用水压力和水环境污染状况。同时加大农村社区污水综合利用和资源化程度,建设“污水净化与资源化生态工程系统”,将污水处理生态工程与农业生产相结合,既降低污水处理费用,又增强土壤肥力,形成一种适合农村社区污水处理的技术。
2.2着力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
2.2.1严把源头关。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已建养殖场未经环保审批的要求限期补办手续,未建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的要求限期建设,所有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必须稳定运行,不符合要求的由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2.2从严落实禁养区规划要求。严格禁止在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对于因历史因素早于禁养区划定前投产的畜禽养殖场和小型养殖户给于土地、资金政策支持予以搬迁。
2.2.3全面整治禁养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小型散养户。严禁养殖场将畜禽粪便、尿液、废水直接或不达标排放,严禁私设暗排管,对其污染区域进行清理;严禁利用雨水沟混排污水。对于散养户要因地制宜,加快推广沼气池建设,鼓励散养户种养结合,实行相对集中饲养,污染集中处理,沼气用于农户照明和生活燃料,沼液和沼渣还田用于农户种植。由县农经、畜牧、环保等部门协同组织治理畜禽养殖业污染,推进农药和化肥的合理使用,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2.3着力实施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2.3.1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加强对已建成的法库县污水处理厂、辽河经济区污水处理厂监管,采取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确保污水处理设施保持正常运行;确保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污水全部纳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确保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
各行政村因陋就简,采取修建沟渠、路边沟、简易汇水管网等措施,将污水汇集一起,用接触氧化、氧化沟、生物塘、人工湿地等方法进行处理;不具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条件的,采用农村户用沼獬亍⒒в没粪池等分散处理方式处理生活污水,实现废物综合利用。
2.3.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
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垃圾中转站建设,按照“就地分拣、综合利用”的原则,逐步推行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将有机垃圾与粪便处理有机结合,综合利用。由县住建部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和垃圾中转站建设,减少生活垃圾对水体的污染。
2.3.3开展河道清理。
加强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河岸堆弃和直接往河道倾倒垃圾的行为。定期开展辖区内流域两岸垃圾清理和河道疏浚工作,避免黑臭水体产生。由县水利部门和林业部门负责水资源合理调配,加强河道管理,保证河道的生态用水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