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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监督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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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监督管理办法

第1篇:网络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2016年食药总局也曾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提到“只有取得许可证的实体餐饮店才能在网上接受订餐,没有实体店的不能在网上销售餐饮产品,餐饮企业必须保证在网上销售的餐饮产品与在实体店销售的餐饮产品质量是一致的”。

此前,北京市食药监局也明确表示,回家吃饭、丫米厨房、吃几顿等私厨模式涉嫌违规之后,小e管饭、妈妈的菜等大批私厨平台相继停止运营。

二、行业数据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的《2017年(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以美团外卖、饿了么为代表的中国在线餐饮外卖市场交易规模约906亿元,相比2016年下半年的1021亿元减少了11.26%。2017年上半年中国在线餐饮外卖市场交易规模虽然较上半年有所下降,但2017年整体交易规模仍呈上升趋势,预计突破2000亿元。

但另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全年受理的大数据表明:去哪儿20.65%、飞猪19.93%、美团14.72%、饿了么10.05%、携程8.62%、摩拜单车7.54%、百度糯米6.10%、易到用车3.23%、大众点评2.33%、同程旅游1.44%、蚂蜂窝1.08%、途牛旅游0.90%、艺龙旅行0.90%、阿卡索外教网0.90%、百度快行0.54%、发现旅行0.18%、穷游网0.18%、百合网0.18%、洗衣邦0.18%、滴滴出行0.18%,成为“2017年(上)全国TOP20热点被投诉生活服务电商”。 其中外卖服务平台成为生活服务电商投诉“重灾区”,其主要存在问题有配送延迟、订单取消、退款迟缓、服务质量差、售后无人、无法退单、食品安全问题、支付系统瘫痪等。

此外,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6年度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显示,目前除了在线外卖模式外,网络餐饮服务还有近年热门的私厨类共享,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模式。

模式一:“私厨+配送”类,似于O2O外卖的模式。家庭主妇(煮夫)们先申请成为私厨,然后在平台上创建自己的店铺和菜单。用户在私厨店铺里点菜下单后,再由平台或物流公司完成配送。目前做的比较好的有 “觅食”、“回家吃饭”、“丫米厨房”、“妈妈味道”等。

模式二:“家厨+堂食”。该模式类似于“家宴”,私厨们在平台上美食邀约,列出美食清单、预约时间和人均单价等,用户如果对美食感兴趣,则可以报名组团入局。典型的产品有“我有饭”、 “隐食家”等。

模式三:美食菜谱类社区。这个模式虽然目前还没有切入该市场,但却不可小觑,典型的产品包括“下厨房”、“豆果美食”、“味库”等。

三、专家点评

对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长期关注电商行业发展的国内知名电商研究机构、互联网+智库——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特发表本热点电商快评,供参考。

解读一:网络餐饮服务存在的四大问题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生活服务电商部助理分析师陈礼腾表示,网络餐饮服务的出现促进了餐饮业的发展,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责任落实问题。由于之前对入网餐饮服务未进行明确的责任落实,造成出现问题无法明确第一责任方,导致监管乏力。

二是食品安全问题。由于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高、加上经营管理水平有限、经营条件较简陋,食品安全存在隐患。

三是信息安全问题。与传统餐饮服务相比,网络餐饮服务营主体和经营环节增加,涉及信息、第三方平台、餐食配送等,对于用户的信息安全管理未进行明确规范,极易造成用户信息泄露。

四是监管问题。由于网络餐饮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等特点,实际上对于餐饮监管存在取证困难、时效性差等多方面阻力。

陈礼腾指出,随着《办法》的正式落地,用户的消费安全越来越有保障。此外《办法》明确了责任与义务,未来对网络餐饮的监管将更加高效,且有法可依。

解读二:《办法》体现三大亮点

陈礼腾表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呈现三大亮点。

亮点一:线上线下一致,外卖平台须有实体店。《办法》指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亮点二:对送餐人员和送餐过程进行规范。《办法》规定,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送餐单位要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要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亮点三:对小餐饮从事网络餐饮服务进行明确。《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小餐饮网络经营作出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办法》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未作规定的,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执行。

解读三:网络餐饮行业迎来品质发展

陈礼腾认为网络餐饮行业将迎来以下三大发展趋势。

1、外卖与科技结合解决痛点。对于外卖平台来说,人工配送所带来的成本是不可忽视的。随着办法的实施,监管日益趋严,要想获得更好地发展就必须在技术上进行革新。在未来的配送调度中,类似于百度外卖所使用的人工智能调度算法将成为标配。外卖与硬件、与物联网技术,与人工智能,会有很多结合点。

第2篇:网络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省委、省政府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以人为本战略,落实民生工程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建设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办法》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需要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积极贯彻,主动实践,不断开创监督管理工作新局面。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积极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主动与本地有关部门联系,努力争取相关的政策支持,为《办法》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该《办法》,经研究,现就贯彻落实《办法》部分条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办法》第七条的实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支持、配合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竞标等形式确定3-4家药品配送企业,对农村药品使用单位统一配送药品。

同时,支持、鼓励具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及配送能力的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构建农村药品配送网络,支持、鼓励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网点,逐步形成以“药品直配”模式为主、“连锁经营”等模式为辅的现代农村药品流通业态。

二、关于《办法》第八条的实施。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要主动研究,积极探讨,制定有效办法和措施,加强对本地使用单位以集中招标形式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全过程的监督,强化对投标企业的资质和产品合法性的审查。

三、关于《办法》第十四条的实施。省局将与省卫生行政等部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下发“规范药房”的条件和标准。

四、关于《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实施。省局将组织有关专家统一编写教材,内容涉及药学法律和专业知识,保证“村卫生室、单位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培训学习质量。培训工作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安排。具备条件的市、县局可率先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五、关于《办法》第二十七条的实施。省局正在起草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记录有关管理制度,内容涵盖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记录,并统一设计有关监督记录表式样,在征求各地意见后下发各地执行。

六、关于《办法》第二十八条的实施。请各市、县局及时公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制定举报事项的记录、受理、核实、处理、答复、转交、告知等管理制度和程序规定,并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确保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与衔接。

第3篇:网络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一、总体要求

以实践科学发展观,服务农村改革发展为己任,以《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为契机,以经营主体准入和农资商品质量准入为突破口,以农资打假和案件查处为重点,以农资质量监测为手段,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为核心,以建立规范、有序的农资市场为目标,坚持整治与规范并举、查处与帮扶同步、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稳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措施

继续以春耕、夏种、秋播三个重要农时为重点,深入开展“红盾护农保春耕、保夏种、保秋播”专项执法行动,按照大宣传、大检查、大监测、大办案的要求,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行为,规范农资市场秩序。

(一)开展大宣传

1、宣传“红盾护农行动”。各地结合“”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红盾护农行动”启动仪式,营造声势,扩大影响。要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广大农民宣传农资法律知识,宣传工商行政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普及识别假冒伪劣农资、虚假违法广告知识,引导农民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农资,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对“红盾护农行动”进行跟踪报道,反映进展和成效,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在全社会形成农资打假的浓厚氛围。

2、做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宣传。要组织系统内干部认真学习和熟练运用《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并在经营户中广泛宣传。强化农资市场主办者、农资经营者是流通环节农资商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促进农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实。

3、各基层分局利用宣传栏、站牌等形式办理两期“农资监管”宣传专栏。主要内容为农资法律法规,公布农资抽检结果,查处辖区农资案件,识别假冒农资方法等内容。并将宣传栏的内容及图片送消保分局。

(二)开展大检查

1、依法把好农资市场准入关,严格农资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农资市场经营主体的准入,既要坚持法定条件,也要为市场主体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要积极扶持具有一定规模的农资经营户,帮助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开展“村村一个农资示范店”活动,以“示范店”带动其他农资经营户的规范经营,让农民购放心农资。开展农资经营主体的拉网排查。各基层分局要对辖区农资经营主体进行拉网排查,进一步弄清辖区农资经营主体底数,完善农资主体的信用分类档案,加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2、加强市场巡查力度,促进各项制度落实。

按照《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指导和督促经营户全面落实农资商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是进一步规范农资经营档案。印发“两帐一卡一书”农资经营档案,并指导和督促经营户按“两帐两票一卡一书”规范农资经营档案,落实农资经营档案责任人签批制度,每个月辖区责任人要对农资经营档案进行检查并签批意见。

二是全面推行索证索票制度。监督和指导农资经营户在进货时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以及产品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还要督促和指导经营户建立商品准入档案,对经营的主要农资商品向供货商索取的票证必须入袋建档。

三是落实不合格农资清查退市制度。对日常巡查、农资质量监测、农民投诉、厂家举报等渠道发现的不合格农资要迅速查缴,做到及时下柜、彻底退市、依法查处、跟踪监管。同时要追查不合格农资商品源头,将不合格农资拦截在市场之外。

四是推进农资商品备案制度。引导农资经营者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做好流通环节农资商品的备案工作。流通环节农资商品的备案内容,按省工商局制发的《农资商品备案登记表》的内容填写,基层分局辖区农资经营户要做到一户一档。

(三)开展大受理

依法受理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各分局要确保大厅电话24小时畅通。发挥“”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强化基层维权工作,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继续扩大农村12315维权网络的覆盖面,畅通消费者申诉、举报渠道,各基层分局做到四快。即受理投诉快、现场处理快、调查取证快、调解办结办。充分发挥农村维权站点的作用,及时依法解决农资消费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并将农资申诉案件纳入消费者申诉回访制度,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消费者,提高群众清单度。

(四)开展大监测

各地要结合红盾护农“保春耕”、“保夏种”、“保秋播”专项行动,开展有针对性的农资商品质量监测,扩大监测范围和品种,提高监测的密度和频率,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一是要充分利用好省局的监测结果,开展不合格农资商品清查。二是制定本级农资监测计划,开展农资监测,县局今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定向或不定向监测。三是加强同部门的联系,利用他们的农资检测结果,形成农资市场监管信息的资源共享。

(四)开展大办案

突出重点季节、重点区域、重点商品,依法监督检查经营户的交易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下列六类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二是生产、销售国家禁用;三是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违法行为;四是虚假标识、标识不清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五是制作、虚假农资广告行为。六是对农资经营者不承担销售农资产品质量责任,不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照《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各级力争办理一批有影响的大要案件,及时向上级和地方党委政府报告,曝光一批典型案件,震慑不法经营者,展示“红盾护农行动”成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增强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成立农资护农领导小组,由同志任组长,消保、公交、注册、各基层分局负责人为成员,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抓紧部署落实。

(二)强化检查督办,促进监管到位。各分局做好安排,并将工作任务分解,细化责任,逐项落实到人,基层分局局长搞好检查督办,县局将组织专班对农资护农监督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督察,并督察结果纳入年终考核。

(三)落实农资市场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要全面落实农资市场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从上至下要明确监管责任,基层分局辖区监管负责人要做到“六清”:辖区户数清、登记情况清、经营范围清、动态情况清、信用情况清,自律执行清,确保责任到位,职责分明。对农资市场监管存在问题的坚决实行责任追究。

(四)深化部门联动,形成农资市场监管合力。要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团结协作,加强与农业、质量技术监督、供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开展工作。尤其要加强与农业部门的配合,按照农资市场联合监管制度,共同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执法行动。

第4篇:网络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1、银行信用卡官网,作为网络申请信用卡的首选。

2、银行官方授权网站。

3、微信平台。

其次网上申请信用卡基本条件,申请人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能在网上申请信用卡。

必须在18-60周岁之间;可以提供公司工作证明或工牌或劳动合同即可;可以提供公司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或者银行打印工资流水;申请信用卡,个人征信必须良好,如果有逾期,申请成功率非常低;申请人如果没有缴纳社保,申请信用卡,审核时会被降分。

法律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第5篇:网络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监督管理,指导我市经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活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实际,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符合本要求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经营企业应建立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信息系统应能记录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的相关记录项目和内容,采用信息技术对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并具有信息查询和交换等功能,能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网络监管。系统应能对设置的经营流程进行质量控制,采购、验收、贮存、销售、出入库、退(换)货应在系统中形成内嵌式结构,对相关经营活动进行判断。

第四条 经营企业应具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终端机或服务器,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具有可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或互联网;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第五条 系统的数据维护与保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操作岗位人员须通过用户名、密码等身份确认方式登录系统,在权限范围内处理业务数据,未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得修改任何质量管理相关数据信息,修改数据的原因和过程在系统中应予以记录;

(二)操作人员姓名的记录应根据专有用户名及密码自动生成,系统操作、数据记录的日期和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采用手工编辑、菜单选择等方式录入;

(三)系统记录和数据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按日备份。

第三章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系统功能要求

第六条 系统应具有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控制功能,数据至少应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规定的内容。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产品基本信息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 系统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应与对应的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以及购销医疗器械资质合法性、有效性相关联,与供货单位或购货单位的经营范围相对应,由系统进行自动跟踪、识别与控制。

第八条 系统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应由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审核、确认、更新、维护,更新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其他岗位人员只能按规定的权限查询、使用,不能修改任何内容。

第九条 系统应具有对近失效的质量管理基础数据进行提示、预警的功能;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失效时,系统应能自动锁定与该数据相关的业务功能。

第十条 采购订单应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生成。系统对各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能够自动识别、审核。

采购订单确认后,系统应自动生成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至少包括医疗器械名称、规格、型号、批号/序列号、注册证号、生产企业、供货企业、供货企业地址及联系方式、数量、单价、金额、购货日期等。

第十一条 系统应在采购记录的基础上生成查验记录,记录应至少包括批号/序列号、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到货数量、到货日期、查验合格数量、查验结果、查验人员姓名、查验日期等内容,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查验记录。

查验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记录还应包括运输方式、运输过程温度、运输时间、到货温度等内容。

第十二条 系统应当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及库存记录生成销售订单,拒绝生成任何无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或无有效库存数据支持的销售订单。系统应具有对购货单位资质进行自动识别、审核功能。

第十三条 销售订单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至少包括医疗器械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数量、单价、金额、批号/序列号、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销售日期、生产企业名称、购货企业的名称、购货企业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系统应当将确认后的销售数据传输至仓储部门提示出库及复核。复核人员完成出库复核操作后,系统自动生成出库复核记录。

第十五条 经营企业在系统中处理销后退回医疗器械时,系统应能调出与之对应的销售记录;退回医疗器械实物与原记录信息不符或退回数量超出原销售数量时,系统拒绝退回操作;系统不支持对原始销售数据的任何更改。

第十六条 系统应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失效期自动跟踪、控制功能、近失效期预警提示、到失效期自动锁定功能。系统应具有对疑似质量问题的医疗器械锁定、控制功能。

第十七条 经营植入类产品的经营企业,系统应具备自动采集记录植介入类医疗器械基本信息(至少包括医疗器械名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批号/序列号)和记录入库、出库、销售流向的功能。

第四章 零售企业系统功能要求

第十八条 系统应具有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控制功能,数据应包括供货单位、经营品种资质等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系统应具有与结算系统、开票系统对接,自动打印每笔销售票据功能。

第二十条 系统应具有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对医疗器械有效期进行跟踪,实现近效期预警提示、超有效期自动锁定功能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提供贮存、配送服务技术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医疗器械流通行业发展,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实际,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第二条 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以下简称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应当符合本技术要求。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企业应当为注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所持有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经营范围、库房应包含所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类别和库房地址。

(二)企业应当建立与所提供贮存、配送服务业务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和相关记录。

(三)企业应当配备与所提供贮存、配送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收货、查验、上架、检查、拣选、复核、包装、运输、送货等岗位的人员,并明确各岗位职责。

(四)企业应当配备与提供贮存、配送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章 仓储及运输设备设施

第四条 企业应当具有与贮存医疗器械要求和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库房地面平整光滑、进行硬化处理;常温库温度为0℃~30℃,贮存有特殊温湿度要求的医疗器械时,还应当具有与其贮存要求和规模相适应的恒温库(15℃~25℃)、冷藏库(2℃~8℃)、冷冻库(-15℃~-25℃)。

第五条 企业贮存医疗器械的货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贮存植介入类医疗器械(类代号为Ⅲ-6821、Ⅲ-6846、Ⅲ-6863、Ⅲ-6877)的,拆零拣选货位应不少于5000个。

(二)贮存一次性无菌耗材类医疗器械(类代号为Ⅲ-6815、Ⅲ-6845、Ⅲ-6864、Ⅲ-6865、Ⅲ-6866)的,托盘货位应不少于20xx个,托盘货架间高度不小于1.5米,托盘规格应符合国标《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GB/T2934-1996)。

(三)贮存需冷藏、冷冻保存医疗器械的,冷藏库容积不小于1000立方米,冷冻库容积不小于50立方米。

(四)贮存上述类别以外其它类医疗器械的,托盘货位不少于1000个,拆零拣选货位不少于5000个。

第六条 仓储设备设施主要由入库管理设备、货物信息自动识别设备、货架系统、装卸搬运及输送设备、分拣及出库设备、环境监测及控制设备、运输车辆及设备构成,具体要求如下:

(一)入库管理设备。可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条码编制、打印设备及计算机信息管理设备,在入库医疗器械无有效自动识别标签时对其进行赋码,实现入库医疗器械信息自动采集和贮存、配送过程追溯。

(二)货物信息自动识别设备。医疗器械入库、出库、分拣、检查、盘存、出库复核等环节应当使用电子识别系统管理(对于植入类医疗器械应能识别和记录产品序列号),可以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条码和射频识别设备,实现对医疗器械贮存、配送环节的全程追溯。

(三)货架系统。包括托盘货架、隔板货架及其他货架(如自动化立体货架、流利式货架等)。

(四)装卸搬运及输送设备。包括推车、叉车(手动、电动)及其他设备(如堆垛机、输送机等)。输送设备应覆盖存储区、拣选作业区等作业环节。

(五)分拣及出库设备。可以采用电子标签辅助拣货系统(DPS)、手持终端(RF)拣货系统等设备进行分拣。采用电子标签辅助拣货系统(DPS)的,电子标签数量应与拆零拣选业务相适应,应能实现对每个拣选货位的操作指示。

(六)环境监测及控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库房温湿度自动监测、记录、报警以及温湿度自动控制设备(恒温库、冷藏库、冷冻库)、物流作业摄像监控设备, 以达到对仓储条件和物流作业过程的监控和记录功能。恒温库、冷藏库、冷冻库中每个独立空间至少配备2个温湿度监测探头,能够实时采集记录库房温湿度情况,并配备备用温度调控设备。

(七)运输车辆及设备。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应配备卫星定位系统(GPS),可实现对车辆运输监控。企业应根据运输医疗器械的数量、路程、运输时间、储存要求,选择适合的运储车辆。冷藏运输车辆应能够对运输医疗器械在途温度数据进行实时采集;冷藏箱(保温箱)应配备移动温湿度监测仪,实时采集、记录运输医疗器械在途温度数据,并具备温度外显的功能。

采取外包方式进行运输的企业,应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承运方进行质量体系考核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中央控制室。中央控制室应具备库房温湿度监测,恒温库、冷藏库、冷冻库、冷藏车温湿度监控,一般仓储作业区视频监控,仓储设备控制以及异常状况报警功能。

常温库应至少每隔30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恒温库、冷藏库、冷冻库应至少每隔10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冷藏车应至少每隔5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当监测的温湿度值超出规定范围时,应当至少每隔2分钟记录一次实时温湿度数据。

第八条 贮存冷链医疗器械的企业应配备备用供电设备或采用双路供电,具备突况下的电力保障功能。

第四章 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

第九条 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应当由仓库管理系统(WMS)、运输管理系统(TMS) 组成,冷链运输医疗器械的,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还应包括冷链运输追溯系统(CCTS)。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应能对医疗器械的贮存、配送全环节质量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控制,对相关数据可进行收集、记录、查询。数据采集应完整、及时、准确,并可制作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 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中各岗位人员需经过身份确认、设定操作权限,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平台数据的维护和保存,未经授权不能更改任何数据。

第十一条 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应能实现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之间收货、查验、库存、发货等数据同步交换。

第十二条 企业仓库管理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委托方企业、医疗器械资质维护及自动跟踪、识别控制功能;

(二)自动生成收货、查验、检查、发货、复核等工作记录功能;

(三)入库时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采集医疗器械基本信息,并根据医疗器械贮存条件自动分配货位功能;

(四)医疗器械收货、查验、上架、贮存、检查、拣选、复核、包装等各环节质量状况进行实时判断和控制功能;

(五)通过与原始出库信息(收货单位、生产企业、医疗器械名称、规格、批号/序列号等)相符性比对,控制退回医疗器械退库操作功能。

第十三条 企业运输管理系统应具备对运输车辆、运输医疗器械、承运人员、调度分配、送达状况等信息进行追踪管理的功能,追踪记录数据包括:车号、司机姓名、订单、收货单位、医疗器械名称、数量、批号/序列号、发货时间和到货时间。

第十四条 企业冷链运输追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医疗器械运输过程中温度进行监测、记录、保存、查询功能;

(二)医疗器械运输过程中异常温度进行自动报警功能;

(三)医疗器械运输环节温度进行统计功能,并根据统计结果汇总形成温度曲线;

(四)可供委托方查询医疗器械运输过程温度功能。

第十五条 企业应具备独立的服务器,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存储记录各类数据,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分别存放于两个独立存储空间,防止数据损坏和丢失。

第六章 质量管理文件及记录

第十九条 企业应按照部门设置和岗位职责建立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质量管理文件,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资质审核管理规定;

(二)委托方外部审核管理规定;

(三)医疗器械收货、查验、入库、贮存、检查、出库、复核、配送、运输、退回环节操作规程及工作标准;

(四)受托方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五)委托、受托双方质量协议及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照质量管理文件建立工作记录,记录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批号/序列号、生产日期、货主、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等基本信息,还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医疗器械收货记录。依据委托方确认的收货指令收货,收货完成后生成收货记录,记录应当包括收货日期、供货单位名称、包装单位、数量、收货结论、收货人员姓名等内容。

(二)医疗器械查验记录。依据双方确认的查验标准,对医疗器械到货后的外观、包装、标签以及合格证明文件等内容进行查验,根据查验结果生成查验记录,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日期、供货单位名称、注册证编号或备案凭证编号、到货数量、查验合格数量、查验结果、查验处理措施、查验人员姓名等内容。

(三)医疗器械贮存检查记录。依据双方确认的检查计划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形成贮存检查记录,记录至少应当包括检查日期、货位号、货位数量、质量状况、处理意见、检查人员姓名等内容。

(四)医疗器械发货记录和复核记录。依据委托方确认的发货指令形成发货记录,记录至少包括委托方名称、发货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等内容;依据发货记录拣选、复核,形成出库复核记录,记录应当包括出库日期、货单号、出库数量、复核人员姓名及发货记录的内容。

(五)医疗器械运输记录。依据委托方确认的配送指令配送至收货单位,至少记录货单号、货物数量、运输工具、发运时间、收货单位、收货地址、收货人员姓名等内容,并由收货单位确认。

第6篇:网络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平台业务违规风险。因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利用不同渠道,O2O企业更容易面临经营范围模糊、经营资质难以定性的风险。

举个例子,一家拥有稳定线下客户和合作商户资源的财产保险公司拟推出网络借贷平台,但该公司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业务经营范围为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数据库设计与开发、网络技术服务等。并不包括网络借贷。似乎碰到麻烦了。但事实上,目前国内大多数已经从事互联网金融,尤其网络借贷的企业,官方登记的经营范围其实仅为三块,即电子商务、金融和经济咨询服务、金融信息服务,也无网络借贷一项。此中重要原因或许在于,国内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迄今仍未明确。

在时下中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为其中一类。根据(2013)10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各类影子银行均应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加强市场主体监管,依法制定相关监督管理办法、经营管理规则和风险管理制度,严格监管超范围经营和监管套利行为。

跨渠道经营企业还存在资质限制问题。《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也就是说,该类企业要想开展业务,必须先行取得ICP证。但据笔者了解,目前国内部分城市因政策限制,这些创业企业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即便如此,当包括O2O类创业公司在内的企业涉及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而无ICP许可证时,被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彻底关闭网站的风险如影随形。

第二,商户信息审核风险。进驻O2O平台的商户类别不一,用户主要通过站内搜索找到最佳商户和服务,因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尤为重要。各平台对相关信息有基本审核义务,审核范围包括企业经营执照、负责人身份信息、服务质量标准等。此外,信息的外在形式也是审核工作的重要一环。比如,理应在网页特定位置上注明的信息必须按照要求清晰呈现。

对O2O平台来说,如信息审核不到位,导致用户利益受损,遭遇后者索赔以及工商部门行政处罚难以回避。

第7篇:网络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中国/世界卫生组织2008~2009年度

规划预算项目启动会在京召开

本刊讯“中国/世界卫生组织(WHO)2008~2009年度规划预算项目启动会” 于2008年1月17日在北京召开。来自17个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外事部门及项目执行单位的代表,卫生部有关司局及部直属单位人员,WHO驻华代表处人员共150多人参加会议。卫生部国际合作司副司长任明辉及WHO驻华代表韩卓升(Hans Troedsson)参加了会议并讲话。

会议系统介绍了2008~2009年度规划预算编制的原则、过程,以及项目规划的内容、执行程序、有关表格填报形式和时间等。

WHO 2008~2009年度规划预算项目金额为708万美元,重点领域包括卫生体制改革、传染病防治、农村卫生建设、妇幼卫生、慢性病防治、中医药发展、食品药品安全、卫生人力资源建设等,项目单位涉及卫生部12个司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北京、上海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

10省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工作研讨会

本刊讯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广东清远市召开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工作研讨会。来自北京、河北、安徽、湖南、湖北、海南、福建、江苏、广东、山东10个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实施受权人制度的企业代表共47人出席了会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国家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领导出席了会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介绍了我国受权人制度的实施现况。目前,广东、安徽、湖北、海南、河北、山东等省陆续在部分企业实施了受权人制度试点,全国已有600多位受权人。

已实施受权人制度的广东、安徽、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广东、海南、山东、河北的企业在会上分别作了情况介绍。

动态

全国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取得阶段性重要胜利

本刊讯2008年1月16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会,吴仪副总理到会并作重要讲话。吴仪副总理指出,专项整治各项任务圆满完成,达到了预期目的,各级、各部门应乘势而上,全国巩固和扩大专项整治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自去年8月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药品整治组成立以来,药品整治组按照国务院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全力以赴,扎实工作,积极组织开展了全国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完成了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建成了特殊药品实时监控网络,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1 300多人,撤销违法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20多个,将180多个违法广告严重的品种下架处理,专项整治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显著成效。经过整治,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得到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合理用药水平有所提高,全社会的药品安全意识显著增强,药品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

地方

武汉城市圈武汉、孝感院前急救协作拉开帷幕

本刊讯日前,“1+8”武汉城市圈急救网络建设暨武汉、孝感院前急救协作启动仪式在孝感市举行,武汉市急救中心和孝感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在启动仪式上签署了院前急救保障服务一体化战略合作协议。

“1+8”武汉城市圈武汉、孝感院前急救网络化建设启动仪式的举行,标志着武汉、孝感院前急救协作工作进入了一体化、程序化、经常化阶段。孝感、武汉急救协作有利于实现两地院前急救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和信息资源互换,有利于孝感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提高对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成功率,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对于密切孝感、武汉的联系,提高孝感医疗救助水平,促进孝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河北廊坊实现大型医疗器械“户籍化”管理

第8篇:网络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行业增速放缓

据悉,近年来药品流通行业销售总额一直处于高增长态势,但自2011年起增速逐年放缓,从24.6%逐步递减到15.2%。发展态势契合中国经济新常态的特征,即增长进入换档期,行业已告别连续8年复合增长率20%以上的高速发展阶段,转向中高速增长阶段。近年来行业高速增长的主要推动力,是新一轮医改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扩容所带来的城乡居民用药需求大幅上升。随着基本医保已覆盖全国96%以上人口,居民用药需求的增长趋于稳定,加之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均面临增长放缓的压力,药品流通市场销售增速有所放缓。

尽管2014年药品零售市场总体呈现增长态势,但随着国家宏观经济增长放缓,零售企业经营成本上升,医保控费日趋严格,加之基层医疗机构用药水平持续提升和药品零加成政策的推广在短期内挤占零售药店市场空间等原因,使得药店业务增长空间收窄,零售市场销售总额增速回落至10%以下。

医药电商发力

在药品零售行业销售增速回落的同时,依靠国家“互联网+”战略的推动,医药电子商务逐渐步入快速道。据了解,2006年全国拥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放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只有5家,2007年通过只有6家,而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全国累计共有353家企业拥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放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154家,增加幅度创历史新高。

根据有关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药品零售市场规模约1500亿元,其中网络销售仅7000万元左右,网络销售仅占零售市场销售份额的0.046%;2012年中国药品零售市场规模约2300亿元,其中网络销售16亿元左右,网络销售占零售市场销售份额的0.70%;2014年中国药品零售市场规模约3004亿元,其中网络销售68亿元左右,网络销售占零售市场销售份额的2.3%,较2013年42亿元的市场规模,同比增长61.9%。5年间,药品网络销售尽管有了较快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仍然很大,2007年美国网上药店达上千家,市场交易额超过1700亿美元,大约占到药品零售的30%。

据市场传出的信息,目前,包括壹药网、九州通、康爱多等在内的医药电商以及以上海医药、康恩贝等为代表的传统药企均已布局处方药的网络配送。

作为较早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的网上药店之一,康爱多与同批部分网上药店相同,均已在处方药线上展示、吸引顾客线下购买等方面有所尝试。

国内老牌医药企业上海医药以处方药O2O为切入口涉水医药“云商”。3月初,上海医药公告投资设立大健康云商公司,打造“电子处方”、“药品数据”、“患者数据”三大平台,提供线上解决方案;整合上海医药丰富的线下零售资源。5月中旬,上海医药与京东方面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据悉,双方落到实处的一大策略,即共同增资上海医药旗下已有的云健康电商平台,并通过建立激励机制等举措,打造医药电子商务和移动医疗的生态系统,将其塑造成全国范围内的行业领导者。老牌药商与新锐电商一举牵手,意欲在境内医药电商市场共同觅得更大的商机。外界认为,两者合作将有利于双方在医药电子商务领域获得快速而全面发展,最终能建立起境内药品市场的行业领先地位。

业界认为,互联网巨头的加入,“网上买药”将逐渐与其他网购行为一样视为平常,医药电商将迎来更大的爆发。

自国家食药监总局2014年5月公布《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提升了企业开展互联网药品经营的积极性,推动医药电商企业快速扩容。但新规未能在2014年落地,加之互联网经营环境不佳、企业缺乏物流服务和人才储备等因素,制约了市场的进一步扩大,也意味着医药电子商务的未来发展仍有较大的空间。

诸多难题待解

业内人士认为,药品流通行业拥抱互联网是2015年行业发展的一个主要特点。医药电商的发展将形成新的药品流通行业供应链体系,推动健康大数据的应用,进一步提高行业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但是,医药电商还面临诸多待解的难题。对于医药电商来说,除了政策层面因素和受众还不稳定,物流配送条件不成熟也是网上卖药不得不考虑的难题。

虽说《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将解禁处方药网上销售,并鼓励第三方物流和电商加入,承认电商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合法性,但是就目前市场情况而言,国内尚未建立起专业化的第三方医药物流,而现有的物流企业符合药品物流配送标准的不多,大多数快递公司不具备配这类特殊商品的配送条件。这就使得各家网上药店只能各自寻找快递合作伙伴,但这样的物流显然无法保障药品的质量安全。而且,不少药品对储藏环境的温湿度有特别的要求,倘若快递公司配备专门的储藏药品设备,其快递的价格肯定会大大高于普通快递。弄得不好,网络销售的药品价格有可能高于实体药店和医院。由此看来,网上售药的便利性和经济性会大打折扣。

第9篇:网络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今年以来,我局在市局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公众饮食用药安全这个中心任务,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为主线,强化农村药品市场监管为重点,积极清理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取得了突出成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

一是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力求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制定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重点整顿的领域和品种。三是及时召开了全县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负责人会议,传达了全国、全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就我县整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四是采取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将全局执法人员分成三个执法小组,分别由局领导带队,负责全县三个片区的清理整顿工作,确保了我县药品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坚持政府负总责,属地化监管落实到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市府办公厅《关于改革乡镇药品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的指示,我县切实加强了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及时汇报有关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县政府办及时向各街镇乡和县府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改革街镇乡药品安全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这两个重要文件一是明确了我县政府决定继续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县综合目标进行考核;二是明确了我县要坚决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县级相关部门和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积极行动,全面启动了属地化监管职责。一是制定规划,健全组织。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为搞好药品安全委托执法工作,均成立了以镇长、主任(或分管镇长、副主任)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为成员的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相继召开了村(社区)负责人参加的专题研讨会,制定了可操作性较强的药品监管工作计划。二是加强学习,明确责任。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确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参加了县府法制办、县药监局联合举办的药品安全委托执法培训学习,全部顺利通过了考试考核。在实践中,通过我县分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指导,基本掌握和明确了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执法职责、监管执法范围及注意事项。三是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街镇乡为使食品药品安全意识深入人心,加强了对村社一级干部人员的宣传力度,召开了社长以上干部人员大会,就食品药品委托执法工作进行了宣传讲解,同时要求街镇乡各级干部多向群众广泛宣传,牢固树立食品药品安全意识,有的镇乡还采取发传单、贴标语、出动宣传车、开院坝会等多种形式深入田间地头、深入乡镇医疗点进行宣传,努力营造“食品药品监管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监管,大力整治扰乱药品流通秩序违法行为

1、加强了对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工作。到目前为止,GSP认证跟踪检查252户,合格231户,15户责令整改,6户进行了当场行政处罚,全面完成了我县药品经营企业跟踪检查任务。

2、坚决取缔非法代购药品的违法行为。我局针对我县药品配送点和代购点存在的超出许可范围、为药品连锁店代购药品、制度不完善、记录不真实完整等问题,召开了专题会议,严禁任何药品代购点将药品加价从事药品经营性活动,严禁超出许可范围跨地区代购药品。今年4月,我局又对全县几个中心卫生院药品代购点的代购行为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发现石马中心卫生院超出范围跨地区代购药品。为此,我局对石马中心卫生院立即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实该院非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7740.40元,我局对该院做出了没收非法所得17740.40元,罚款35480.80元的行政处罚。新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我局下文全部停止了全县中心卫生院的药品代购行为。同时规范了我县太乙堂连锁有限公司在我县三个乡镇的药品配送点的配送行为,该公司原设在我县三个镇的配送点现已全部变更为下属仓库,并严格按GSP的要求进行操作。

3、加大了对中药饮片使用终端的监督管理。我局今年进一步规范了中药饮片流通渠道,严厉查处了药品零售企业,擅自从事批发中药饮片的行为。全年共立案查处非法从事中药饮片、中药材批发行为的案件8件,没收中药饮片货值12586.00元,罚款25800.00元。

4、严肃查处非法买卖、出租转让等违法行为。我局今年重点加强了清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主体资格,严厉查处非法买卖、出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来自非法渠道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查获袁某、唐某、罗某、陈某、杨某、龙某、明某四家非法买卖、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案,共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4万余元;查获田某来自非法渠道的药品案,货值金额1200元,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4800元;查获刘某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货值金额2000元,处以罚款4000元。

5、加强分类管理,严肃查处非法销售处方药品行为。我局按照国家药监局分类管理的要求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对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规定,对全县药品经营单位的分类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师不在岗擅自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到位的,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处罚,共计罚款12650.00元,有效地规范了处方药品销售行为,确保了公众用药安全。

6、积极推进药品“两网”建设,大力推进药品委托执法工作。今年,我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进一步深入,药品供应网络实现全覆盖,100%的乡村卫生站和药品经营点实现了由专门药品经营公司及时进行配送。药品监督网络按照上级要求,今年6月份,我局对街镇乡的药品委托执法人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培训。目前,委托执法工作在全县街镇乡已全面开展,并取得了较好成效。全县街镇乡共出动执法人员1250人次,检查乡村卫生站300余家,个体诊所24家,取缔无证经营中药摊点12家,罚款4300元,保障了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

四、强化监督,确保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

1、进一步推进了医疗机构药品的规范管理,加强了临床用药的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提高了临床用药水平,实行了药品使用通用名处方,开展了处方点评工作,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医用指导原则》,开展了临床用药监控,指导了医疗机构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的超常预警,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阻止和干预。

2、重点对补肾壮阳类,抗呼吸道感染类以及医用氧、血液制品、疫苗、植入性Ⅲ类医疗器械等高风险品种的检查力度,特别加大了对品、的监督检查,为更好地做好对特殊药品和的监督,我局建立了全县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并对3个医疗机构设施不齐备的问题进行了责令期限整改。另外,开展了骨结合用无源金属植入医疗器械使用检查,各医疗卫生单位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和购进使用记录;开展了血液制品、疫苗专项检查,全县经营、使用单位购销渠道合法、制度完善、储藏运输设备齐全,各种记录完整。

4、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制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疫苗、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等产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了重点监测,建立了药品医疗器械监测网络系统和不良反应(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严格执行了《**市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监测和疗效报告管理办法》,强制性要求了县内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生产、使用单位必须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五、密切配合,大力整治虚假药品广告

今年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以来,我局会同县工商部门重点查处了以下六个方面的虚假违法广告:⑴以新闻形式药品广告;⑵在药品广告中使用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药品广告;⑶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药品广告;⑷处方药违反规定在大众媒体上的广告,治疗障碍的药品广告;⑸未取得有效的广告审查文件、篡改广告审查文件或使用过期、失效、撤销批件的药品广告;⑹不明显标示通用名的药品广告行为。通过检查,对两家虚假药品广告的药品经营单位,我局对这些广告药品进行了认真的监督检查,发现其无供货单位资质证明,属非法渠道购进,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分别给予了罚款12000元和6000元的行政处罚。

总之,全年我局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年共出动行政执法人员2845人次,检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931家(次),立案查处44家,现场处罚85家,罚款24万余元,有效地规范了我县药品市场秩序。在2008年里,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强化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

(一)加强对《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在加强日常宣传的同时,充分利用元旦、春节、“3.15”消费者权益日、“12·4”法制宣传日、“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搞好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努力营造依法治药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