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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农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为切入点,建立行政执法公众参与制度,保障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深入推进农委行政执法工作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行政执法权力运行阳光透明、民主高效。
二、主要任务
1、进一步梳理确定农委行政处罚依据和项目。在原有农委行政处罚项目清理的基础上,对现行农业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处罚罚则进行全面梳理,确定行政处罚实施依据和项目,明确实施主体和职责,为实施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工作奠定基础。
2、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并在委网站上公布。
3、健全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行使和群众公议相关配套制度,从制度上保障行政执法阳光运行。
4、进一步梳理、规范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建立“农委执法办案解读说明,行政相对人陈述,公议团成员询问、独立公议并向农委提交公议意见”的农业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工作程序,构建农委行政执法权力阳光运行工作机制。
三、实施步骤
1、前期准备(2012年7月)。一是成立机构,明确职责,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迅速启动群众公议推进工作。二是召开全委推进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学习传达市本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推进群众公议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农委推进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工作实施方案,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三是根据法定职责,进一步梳理农委行政处罚依据和项目,摸清行政执法权力底数,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并公布。四是制定完善委行政执法相关配套制度,从制度上保障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确保行政执法权力运行阳光透明、民主高效。
2、全面启动(2012年8月)。在委网站上公布《市农委行政处罚裁量目录》和相关配套制度,按照新建立的行政处罚运行机制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全面启动群众公议工作。
3、常态运行(2012年10月上旬)。开展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工作检查评估,总结完善农委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工作,整理编印相关资料,推动建立群众公议工作常态工作机制,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工作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提高农业执法水平,进一步建设效能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举措,委属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为加强组织领导,委成立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发文),确保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工作稳步推进。
2、突出重点环节,搞好工作衔接。委相关部门要在优化、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做好案件的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初步审定、处罚告知工作,规范并提交案件卷宗,方便群众公议。群众公议过程和结果要予以公开,注重群众公议结果的运用,保证工作效果。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为主线,以健全行政执法公众参与制度为抓手,从制度上保障群众对行政执法权力行使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动行政执法权力依法、规范、合理、公开、高效运行,实现生产经营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努力保障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推行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搭建行政执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交流平台,强化公众有序参与权力运行监督,建立行政处罚权阳光行使工作机制。
(二)统一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避免处罚不当及同案不同罚等情况发生。
(三)提高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办案水平,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工作流程,提高执法质量,完善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梳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依据和项目。在原有行政处罚项目清理的基础上,对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处罚罚则进行全面梳理,确定行政处罚实施依据和项目,明确实施主体和职责,为实施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工作奠定基础。
(二)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并在局网站公布。
(三)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行使和群众公议相关配套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执法责任追究和监督评议备案等制度,从制度上保障行政执法阳光运行,实现公正公开公平执法。
(四)进一步梳理、规范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建立“安全生产执法办案解读说明,行政相对人陈述,公议团成员询问、独立公议并提交公议意见”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工作程序,构建安监局行政执法权力阳光运行工作机制。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2012年7月底前)。一是成立机构,明确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启动群众公议推进工作。二是召开推进会议,学习传达市政府群众公议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三是进一步梳理安全监管行政处罚依据和项目,摸清行政执法权力底数,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并公布。四是完善行政执法相关配套制度,从制度上保障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确保行政执法权力运行阳光透明、民主高效。
(二)全面启动(2012年8月)。在局网站公布《市安监局行政处罚裁量目录》和相关配套制度,按照新建立的行政处罚运行机制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全面启动群众公议工作。
(三)常态运行(2012年10月上旬)。开展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工作检查评估,总结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工作,整理编印相关资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权力行使公众参与监督长效机制,实现群众公议工作常态运行。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工作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水平,进一步建设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举措,各职能处室(支队)要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自觉性。为加强组织领导,局成立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工作领导小组,确保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工作稳步推进。
(二)突出重点环节,搞好工作衔接。各职能处室(支队)要在优化、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内部各项配套制度,做好案件的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初步审定、处罚告知工作,规范并提交案件卷宗,方便群众公议。群众公议过程和结果要及时公开,注重群众公议结果的运用,保证工作效果。
(一)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概念
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由“海事行政许可”和“裁量基准”两个词语组成。要界定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概念,关键是对“裁量基准”这一概念进行界定。“裁量基准”,包括“裁量”(Discretion)与“基准”(Standard)两个词。“裁量”专门指行政裁量,又称行政裁量权;“基准”即标准,亦即具体的执行标准或规则。所以,裁量基准又称行政裁量基准、行政裁量权基准等。简单的说,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是指规定海事机构在行使行政许可职权过程中的所应适用的规则和具体标准。
(二)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功能
1.提供明确指引,统一执法标准
海事行政管理的复杂性、多变性决定了海事行政许可立法不可能事无巨细,正是因为如此,法律的规定往往是笼统的、概括的,以留给海事部门临场决断之裁量权。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宽泛的法律条文不可避免;但是从执行的角度来看,过于宽泛的规定使得执法部门无所适从,造成“做多做少都不对”的弊端。以行政许可为例,如果要求相对人提供的材料多了,可能会造成相对人的不满;如果要求少了,许可部门和执法人员又害怕承担责任,其结果必然是执法标准因人而异,难以统一。通过制定裁量基准,对宽泛的法律条文进行明确的细分,可使法律更具操作性。其最直接的作用是为许可机关和人员提供一套明确的工作指引,使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核、审批等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也就是说,只要许可部门和人员依照基准去做,就不用担心会产生行政责任的问题。因为有了明确的指引,行政许可的办理就只会“因事而异”,而再也不会“因人而异”,从而保证海事行政许可结果的统一性。
2.约束裁量行为,避免权力滥用
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用海事部门的整体裁量代替了个人的裁量,用理性的事先裁量代替了非理性的临时裁量,可以防止行政许可裁量中可能出现的“同案异判”和违反平等对待而对个案实质正义的损害,能有效地实现海事部门的自我约束,可以有效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有助于防范职务犯罪,控制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裁量基准对裁量权的控制主要体现在:第一,裁量基准为许可部门和人员戴上了“紧箍咒”,也就是要把海事行政许可的裁量权装进裁量基准制度的笼子里,进而消除人情执法、情绪执法的弊端;第二,裁量基准为许可部门对付“人情案”提供了“后盾”,也就是说,裁量基准为执法人员拒绝“人情案”、“关系案”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说辞;第三,制定裁量基准并公开对外后,不但可以为行政内部监督、外部司法监督提供依据,更可以强化公众和舆论监督,使海事行政许可裁量权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3.体现便民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便民”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最终归属。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其工作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福利。便民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转变观念,变管理为服务,为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和优质的服务。裁量基准所体现的便民与高效主要是指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裁量基准,可以使申请人明确无误地掌握许可办理过程中的相应要求及其办理标准,避免“事难办”;二是,裁量基准使许可的结果具有可预测性,避免了“找关系”、“走后门”的社会弊病;三是,裁量基准避免了个案重复研究,缩减了审批时限。裁量基准是事先对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进行集体研究后做出的针对不同情况如何处理的标准,所以,根据既定的裁量基准,可以避免对个案的重复研究,既能保障执法标准的统一,又能缩短审批时限,提升许可办理效率。
二、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的构建方案
(一)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构建策略
1.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
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指出“要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但并未明确制度建立的主体。我们认为,由于海事行政执法具有全国统一性的特点,所以,对于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来说,其制定的主体应当定位于中国海事局。当然,又考虑到各地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授权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在中国海事局裁量基准的基础上做出特别的规定,但是应向中国海事局备案。
2.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生成路径
现代行政应当是民主的、自由的,而非专制的、武断的。裁量基准的制定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在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民主,充分听取许可部门、具体办理人员以及许可申请人的意见;裁量基准的制定要有公众的广泛参与,体现利益相关各方的意志,这样才能使最终的裁量基准具备可接受性。首先,由法制部门牵头成立裁量基准研究小组。作为执法监督的具体实施部门,法制部门负有监督行政裁量权合理行使的职责,所以制定裁量基准的组织者必然是法制部门。由于制定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是一个兼具理论性、技术性、实践性的系统工程,所以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研究小组。研究小组成员应当包括行政法学者、海事局法制部门以及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部门的相关人员。其次,梳理现行的海事行政许可执法流程,找出存在裁量空间的“选项”。依据《海事行政执法业务流程》,对海事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涉及裁量权行使的“选项”进行梳理,包括“实施机关和部门”、“具备条件”、“申请材料”、“执法标准”等涉及到裁量权行使的“选项”都应当逐个梳理和汇总。最后,对涉及裁量空间的“选项”进行细化和明确。一是对梳理出的“选项”分别要求相应的许可实施部门做出解释,以达到对“选项”明白无误的理解;如果分不同情况的,应当对各种情况做出不同的具体解释;如果难以穷尽所有情况的,应当对已经涉及到的情况以及可能想到的情况进行解释。二是针对许可实施部门的解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三是由法制部门综合许可实施部门以及申请人的意见,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评估,以确认最终的裁量基准。
3.裁量基准应格式简洁,内容完整
首先,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格式应当简洁、明朗,方便执法人员和相对人查阅。当前,我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裁量基准,在格式上不外乎三类:表格式、流程图式以及文字式。其中,在行政处罚领域,各行政机关全部采用表格式和文字式,两者所占比例基本相当。但是,在目前已经的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中,我们发现各行政机关大多使用表格式,较少采用文字式。例如广州市政府各部门(民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出台的许可裁量基准都采用了表格式。所以,在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格式选择上,我们认为应当采用表格式,以使裁量基准的外观更加简洁、明朗。其次,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内容应当完整、齐全,能够给执法人员和相对人提供明确指引。裁量基准的目标在于限缩海事行政许可裁量权行使的空间,以尽力避免裁量权的滥用。虽然现行海事立法对规范海事行政许可裁量权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足,海事行政许可裁量权滥用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这一点我们已经在《论海事行政许可裁量权的不当使用及其控制》一文中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为此,在制定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时,内容应当尽可能齐全和完整,应当尽可能地对一些模糊性表述进行明确。例如,对于“许可条件”以及“申请材料”中的模糊性表述(如“相关主管机关”、“必要时”)进行明确界定;对于许可办理程序应当细化,明确岗位职责、责任人和办理时限等。
(二)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关键内容及其解释
(1)适用范围。
许可的适用范围是指某项许可所适用的情况,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才需要申请许可。既然各项海事行政许可都有比较明确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为什么我们在这里还将其单独列出来呢?这是因为,从理论上讲,尽管每项海事行政许可都应当有其明确的适用范围,这也是许可法定的基本要求,但是实践中由于海事行政许可的复杂性,目前存在着两种倾向:一是海事机构考虑实际情况,在认为许可适用十分不合理时,对许可的适用范围做出调整;二是通过部门规章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许可在适用范围上做出界定。另外,从实践经验得知,虽然海事行政许可从名称上都有明确的指向,比如船舶进港签证许可自然被认为适用于进港的船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也自然被认为适用于水上水下作业的企业和船舶,但实际执行中并非如此简单,不同海事机构针对相对人的同一申请其反应是大不相同的,甚至有时是截然相反。如对于大件拖带,有的海事机构认为需要办理许可,而有的海事机构确认为不需要,原因就在于两地海事机构对大件拖带许可的适用范围理解不一。
(2)实施部门。
目前,关于海事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现状与问题是:法律、法规、规章层级的立法一般都不对海事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机关和部门明确进行限定。那么,海事行政许可究竟应当由哪一层级的海事机构实施呢?目前来看,除了立法已经明确由中国海事局审批的项目之外,其他许可项目的实施机关都由各直属海事局自己决定。实践中,正是由于各直属海事局在界定许可实施机关方面没有统一的标准,造成了全国海事系统在执法方面的不统一。例如,对于锚地划定审批(许可),根据各直属海事局对外的政务公开指南,辽宁海事局将此许可权保留,没有下放到分支海事局;福建海事局此许可权下放至各分支海事局;河北海事局依据锚地的不同性质进行权限划分。由此可见,各地海事局政务公开指南公布许可的实施部门一方面不一致,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冲突,合理正当地界定海事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并尽可能保持全国范围内的一致,对于维护海事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3)申请材料。
尽管《海事政务公开指南》已经对申请材料进行了详细的列举,但是在申请材料清单中仍然存在着大量诸如“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相关部门”、“需要时”等不确定性语言。对于这些不确定性语言,许可申请人和受理人员必须要依据一个明确的标准,否则便无法判定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而无法做出受理还是不予受理的决定。所以,裁量基准应当做到:其一,申请材料以列表的形式进行穷尽列举,材料清单不允许出现“主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等兜底性条款;其二,对于清单中所列举的各项材料应使用确定性的语言,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表述,如果不可避免,应当对该申请材料的关键点进行说明;其三,固定格式的材料要说明。
(4)办理程序。
《行政许可法》第30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的程序进行公布,但是现行的《海事政务公开指南》并未公布许可的办理程序,这一点应当在裁量基准中进行完善。办理程序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明确:其一,“申请与受理”环节中申请的方式、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情形等;其二,“审查与决定”环节中审查的基本标准、现场核查的发动要件以及对常见不符合情形的处理标准;其三,对特定事项(如对航警、通航安全评估、听证以及利害关系人的界定等)的裁量标准;其四,明确各个环节的办理期限、岗位职责及责任人。
(5)申请人的救济权利。
注重申请人的权利及其救济,是现代行政的基本要求。一般来说,申请人在办理许可过程中享有下列救济权利:其一,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其二,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其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四,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等。
三、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效力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要把权力一直使用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如何控制行政裁量权的滥用,是世界性难题。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有行政、立法、司法三方面,但是每一个规制渠道都有其自身的不足。
(一)我国行政裁量权规制现状
1.行政内部规制现状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是行政裁量权的内部制约机制,有2种监督方式:一种通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裁量权的直接监督,及时纠正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裁量的行为,是内部层级监督;另一种监督方式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专门监督机关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机关进行的监督,是一种行政专门监督。从总体上讲,内部监督立法仍不够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程序缺乏制度性、规范性,不能完全有效地发挥其效能,而且监督主体的人员素质急待提高。
2.立法规制现状立法机构是权威的法律制定者,能够在立法机关提供的法律框架内运作,行政裁量权的运行空间将大为缩小。现阶段,对行政裁量权规制的立法没有单行统一的法律文本,只是散见于各行政法律法规中,常常以违法后的责任承担为其表现形式。另外,单纯依靠立法机构的法治建设和监督是不够的,必须有其他部门的相互配合。
3.司法规制现状司法是维护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授予公民行政诉权,通过诉讼的渠道实现行政行为的个案公正。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为行政裁量权的司法控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对裁量权的司法审查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在实践层面上,由于体制的原因,司法尚不能真正地完全独立,司法权或多或少地受到行政权的影响。鉴于此,我国司法审查行政裁量权制度的完善,还需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
(二)行政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行政裁量权规制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行政、立法、司法在规制行政裁量权方面都有其不完善的地方,正是这些不足给行政裁量权的违法和不当行使留下了空间。笔者在此对违法行使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1.行政裁量权违法行使的原因法律授予行政主体裁量权的根本目的是要求行政主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迅速的选择与判断。因此,它的动因必须符合立法的目的和精神,它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之上,应合乎情理、客观、适度,不挟带任何恶意和偏见。而实践中,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之所以有时会背离当初立法的目的和初衷,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从权力性质来看,行政裁量权容易被滥用。权力向来被认为是一种容易被滥用的东西。权力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利益,如果在授予权力的同时,不进行相应的限制和约束,权力必然被滥用。第二,从权力制约方面看,缺乏行政裁量权的有效监督机制。“不受制约的政治权力乃是世界上最具破坏力的、最肆无忌惮的力量之一,而且滥用这种权力的危险也是始终存在的。”第三,从行政程序法制方面看,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缓慢。第四,从立法方面看,我国对行政裁量权进行约束的法律法规较少。第五,从行政主体方面看,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偏低。“徒法不能自行”,制定再完备的法律亦须执法者的执行。行政裁量权能否合理运行除了完善的法律依据外,还取决于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因为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主观判断的因素。
2.行政裁量权违法行使的形态行政裁量权违法行使的形态即违法行使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行政裁量权的滥用。笔者根据我国行政执法的理论和实践,将其划分为以下几种表现形式。第一,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在执法实践中,难免受到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发生裁量超过一定的标准或范围,出现显失公正的现象,造成行政裁量权的滥用。第二,不适当的考虑。不适当的考虑即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出现了明显而重大的疏忽,明显遗漏应当考虑的事项或者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事项,从而使该具体行政行为丧失了基本的合理性。第三,行使裁量权目的不当。由于裁量权行使过程中需要行政主体进行主观判断,意味着裁量权的行使有着一定的主观弹性的空间。如果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没有依据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和精神来执行法律,而是根据个人的好恶、徇私、牟利的意图,任意扩大裁量范围,滥用裁量权,则是明显违背了法律授权的目的和意愿,干扰和破坏了法制秩序。第四,拖延履行职责。由于诸多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时限未作明确规定或者只给出时段性限制,行政机关有选择何时履行法定职责的权力,但是根据行政管理的效率原则,行政主体应及时行使行政权、履行法定职责。如果行政主体出于某种不廉洁动机,严重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并非严重拖延情形,但是给相对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则构成行政裁量权的滥用。第五,裁量行为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前后严重不一致。行政裁量权的特定性决定了针对某一具体事件的裁量结果不能被推而广之,该特征并不意味着相同或类似情形下,行政裁量结果不能够普遍适用。当行政主体针对事实、情节、后果相似的情形时,应采取相似或相同的措施,不能够随意作出前后不一致的行政决定。但一些行政主体往往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或者是考虑行政相对人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等因素,滥用裁量权对同样的事实、情节、行为后果作出严重不一致的行政行为。
3.行政裁量权违法行使的危害行政裁量权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不但侵害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而且会极大地损害行政的权威,降低政府的信誉,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如果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滥用裁量权,则必然侵犯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甚至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第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如果行政主体滥用裁量权,处理问题存在随意性,势必引起群众怀疑和不信任,进而产生与行政主体的对立情绪,不配合行政主体的管理,可能导致更多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第三,助长特权思想,滋生腐败现象。
二、规制行政裁量权的具体措施
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转型期,社会出现许多新生事物,行政机关因此被赋予了广泛的裁量权,如何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运行,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此,完善我国行政裁量权的规制措施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和完善。
(一)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三权分立制度下,行政权必然受到来自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制约和监督,但是,源自同一个系统内部的监督手段,如层级监督、行政监察、行政审计更具直接性、及时性、有效性的特征,应该受到高度重视,发挥更大的作用。
1.行政裁量权的层级监督对行政裁量权的层级监督是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行使裁量权的行政机关的监督;监督的客体是裁量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此种监督具有全面性,弥补了司法审查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弊端。层级监督的重点在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裁量权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在法律设定的框架内进行;裁量权的行使是否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目的和精神;裁量权行使过程中的价值选择是否符合公平、效率的要求;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无越权失职和现象。
2.行政裁量权的专门监督专门监督是指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关对行政主体的执法情况和执法绩效予以监督。这种专门监督主要由行政监察和行政审计构成,分别从职能和财务2个方面进行。可以尝试将各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监察部门从所属机关的编制序列中划分出来,形成统一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单列的行政监察系统中,但监察部门仍保留在原行政机关内部,这样,既能摆脱权属的控制对监察工作造成的不利因素,又能保证监察人员对所监督部门信息的掌握。如此一来,才能真正发挥出专门监督的职能。
(二)行政程序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程序公正是实质公正的保障,注重行政程序对行政机关裁量权的控制,无论在行政法学研究领域、政府,还是普通公民都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并形成一种程序机制,以保证行政决定的公开透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充分参与权。为了保证裁量权的行使有一系列程序制度可以遵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与完善。第一,回避制度。回避制度要求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该行政行为。第二,听证制度。该制度来源于英美普通法“自然正义原则”中的一条,即未经公开听证,任何人不应受到不利处理。该制度要求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不利影响时,应及时通知相对人,给予相对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并听取相对人异议,在作出行政决定时予以充分考虑,从而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并且为行政主体作出公正的决定提供程序性的保障。第三,时效制度。时效制度规定了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依法履行职责,就可能引起行政责任或导致行政行为无效,从而产生对相对人有利的法律后果。第四,信息公开制度。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增强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积极性,更加利于公众对行使行政裁量权的监督,从而扼制裁量权的滥用和腐败的产生综上所述的程序制度是行政行为过程中最基本的制度措施,行政机关应通过加强内部行政程序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运行。
(三)制定裁量基准所谓裁量基准
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裁量空间内,依据立法者意图以及比例原则等要求,结合执法经验的总结,按照裁量涉及的各种不同的事实情节,将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裁量范围加以细化,并设以相对固定的具体判断标准。可见,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能动性的体现,是为了弥补法律规定的抽象性与概括性,由行政机关进一步细化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强化法律的合理适用。
1.制定裁量基准的可行性立法不可能穷尽一切法律细节来详细地确定所授出裁量权的范围,因此,需要对行政法律规范进行具体化的解释。裁量基准就是通过对有关裁量权行使范围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以具体化的解释,以确保裁量权行使的统一性、平等性、公开性和可行性。
2.裁量基准的功能裁量基准的功能在于限制裁量的范围,使得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大小适中,既防止过于宽泛的裁量权,也要避免裁量权过于狭窄而束缚了行政机关的主动性。
三、结论
[关键词] 行政裁量基准;争议;实施现状;完善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8-117-1
一、行政裁量基准的发展现状
行政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范的授权,根据立法意图,综合执法经验,针对行政裁量事实,对各种裁量标准进行细化,并形成固定统一的模式,以反复适用的一种标准。
在现今的社会,每个国家行使行政权都不能不用行政裁量权,“裁量对规则制度的运转,在思维上是完全需要的,在现实中是不可去除的:这是无法去除的,除非去除规则的自身”。 既然无法由此,否认或者消除行政裁量,那么控制就成为主要目标,行政裁量基准由此而生。
二、行政裁量基准存在的问题
(一)制定主体的多元化
从理论上看,所有具有行政裁量权的行政机关都应具备权力制订裁量基准,而且,距离实施执法越近,就应该越有权力制订裁量基准。不过,在生活中却出现一些相反的意见,建议由高级别的行政机关制定裁量基准。这种想法起初是为了保证裁量基准的统一, 但对于高层级行政机关来说,由于并不具有实践经验,又缺乏有效的信息,所以它制定的裁量基准的合适性肯定有问题。
因为每个地方的具体情况不一样,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太多太杂。出现了不同的意见,由此又导致了很多问题的出现。具体如下:一方面,使得裁量基准的名称也不统一,有的称之为指导性意见、指南,有的称之为实施办法等。另一方面使裁量基准的效力也有不同,有的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对行政裁量基准的规则性认识存在偏差,认为其可用可不用,所以使得已经公布的各种裁量基准没有及时在实践中真正贯彻执行。
(二)裁量基准标准的不一致
一方面,在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过程中,由于各地区的差异,以及不同部门对于违法行为不同的认识,裁量基准的制定标准也出现不同程度的偏差,情节轻重的认定也过于简单。同一部门,对于相同或相似性质的违法行为,适用标准不同。
另一方面,在处理处罚种类的细化标准时,存在着择其一的现象。比如说,既有限期整改又有罚款的处罚,只对罚的数目进行了细分,对限期整改的期限却没提出,使细化的标准缺少项目。在选择行为方式时,也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侯,对不作为还是作为没有裁量的权力。比如说,既有罚款又有警告的行政处罚,对罚款未确定是不作为还是作为。
(三)贯彻执行的僵化
众所周知,法律一定被固定下来,需要得到严格执行和遵守,这样就会产生僵化性。但是社会中的问题是多种多样的,立法者的能力再强,也不可能考虑到全部也许会有的情况,故法律给行政机关必要的自由裁量权,来实现某个案的正义公平,裁量基准正是为保证裁量权合法和正当地行使。
不过,裁量基准只是把裁量权再次细分,被细分的裁量基准还有一个更加小的范围,而且裁量基准制订颁布后,行政机关和它的执法人员需要予以遵守。但是,相同或者类似案件也不可能完全相同或者类似,如果适用同一裁量基准,必然会造成个案正义的实现偏差。同时,如果过分地依赖行政裁量基准,有时还会忽略个案的特殊情况,从而有可能违背立赋予裁量权的初衷,牺牲个案的裁量正义。然而,如果行政机关仅仅关注个案特殊性,无视有关规则或政策的约束,也有可能会违背遵循先例、公平对待等原则。
三、完善行政裁量基准的途径
(一)立法与司法途径
1.立法途径。第一,对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进行限制。一方面,制定主体不宜过高。高级别的行政机关没有执法经验,如果让它制定,肯定会让裁量基准在用时的滞后和僵化。一方面,制定主体不宜过低。因为试想,一个级别较低的行政机关人员,他的素质必然比一个级别较高的行政机关人员低,由此造成标准的不完善性,是显而易见的。第二,规范备案制度。一方面,要对备案机关进行规范。笔者认为,行政裁量基准的备案机关最好是行政裁量制定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另一方面,要对备案形式进行规范。
2.司法途径。本质上,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是抽象的行政行为。一般说,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但是依据目前的情况,笔者认为,应该允许行政相对人有条件地对行政裁量基准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内部监督途径
首先,上级行政机关需要监督裁量基准制定机关的制定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可制定一些有关的指导思想,去指导下级机关制定行政裁量基准。同样,下级机关可以应上级行政机关的要求,将其制定出来的行裁量基准去上级行政机关作备案的登记。其次,行政裁量基准制定机关自身的监督指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机关自行进行的监督。制定机关在制定裁量基准时可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也就是让该级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去领导、监督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总过程。 最后,裁量基准的制定机关对于实施机关的监督就是指制定机关需要时时刻刻掌握着基层行政机关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并及时纠正具体实施机关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和偏差。
(三)行政相对人参与途径
目前,“服务型政府”、“阳光政府”活动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公众的参与成为衡量政府执政理念和水平的标尺。缺乏公众的监督和参与,会降低行政活动的公正性。
关键词 自由裁量 规范 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一、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的广泛存在,源于法律规则的缺乏,但其范围实际上要大于法律规则和原则的缺位。所有法治政府都是法律统治和人的统治的结合。只要对公共权力的有效限制不足以排除权力行使者进行判断和自由作出选择的可能性,就存在着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是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将自由裁量权规范化、细化,制定裁量基准,已成为各地的通行做法。
二、对四川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的分析研究
四川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各项规范已经比较齐全了,显示出了四川省政府巨大的信心和决心。其中有很多积极的方面,笔者在此不赘述,主要论述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面,期待四川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越来越符合合理性要求,成为一项日趋完善的制度。
(一)要避免规则过度细化导致僵化、琐碎。
例如: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种子、食用菌)中有一条规定:经营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分为四个处罚幅度――50公斤以下、50公斤到200公斤、200公斤到500公斤、500公斤以上。种子的数量成为唯一标准,可能会有问题。本来规范自由裁量权是为了解决合理性问题,因为规则过度细化、量化后,结果却变成了不合理。应该考虑其他因素。相关因素该考虑的考虑到了,不该考虑的没有考虑才叫合理,否则就是不合理。因此,建议在这条规范下加入其他衡量因素。
基准既要有稳定性又要有变动性,应预留一定的裁量余地,以应对实际情况,现代社会极为复杂,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二)加强各部门规定的针对性。
各个部门要对自己管理的公共事务的细化标准要有针对性的规定,不要过度引用上位法的规定。如:《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后法优于前法。(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规定比较清楚的下位法不必赘述,要更多地解决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以突显出各部门的不同特点。
(三)适当完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责任机制。
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责任机制越完善,越有利于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如:《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水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不按照本实施意见以及《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六)有其他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这样做出详细的规定就能够更有公信力,更有实际针对性。问责机制完善后,实施效率会有所提高。我们制定的自由裁量规范一方面要符合社会实际需求,另一方面也要有对公务员的约束力。
(四)与自由裁量权相关的配套机制要继续完善。
行政执法是很难很复杂的问题。除了合法性、合理性以外,还有一些配套的机制。如:责任机制、民主机制、绩效机制以及行政伦理等。道德机制要求善意行政,教育机制要求加强公务员培训,示范机制增加对行政案例和惯例的学习,监督机制要求监督主体多元化。这些配套机制的完善也对规范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有重大意义。
(五)自由裁量标准公开的问题。
若自由裁量规范本身不太完善,甚至在合法性、合理性的问题上有缺陷、有漏洞的情况下,公开的效果可能是负面的,在公开之前一定要非常审慎。专业技术性的执法需要专业人员,但也涉及法律问题,需要特别审慎。
三、对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建议
立法是一件很难的事情,需要特别审慎、特别细心。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梳理和解释不可操之过急,不能为细化而细化、为量化而量化,更多的是基于各个部门的实际执法经验,结合法律规定、法律精神以及法律原则来解决问题。细化可能比立法本身更困难,自由裁量的法律规范本身已经将合法性问题解决了,现实中真正难解决的是合理性问题,是做合理性的判断以及对合理性的处置。量化、细化自由裁量权实质上是解决合理性的问题。
(作者: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行政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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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雅琴.城管执法自由裁量权自我规制的法律思考[J].法学论坛,2013-3.
[3]黄裕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研究――以重庆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向度[J].重庆与世界,2012-8.
[4]王周户,徐文星.现代政府与行政裁量权[M].法律出版社,2010-12.
[5]王贵松.行政裁量:羁束与自由的迷思[J].行政法学研究,2008-4.
[6]崔卓兰,刘福元.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规则化[J].行政法学研究,2008-4.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及局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要点、执法人员培训和普法计划、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研究具体的行政执法案例等,层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年初,结合实际制定了组织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重点工程检查登记制度、行政处罚备案制度、重大行政纠纷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报告制度、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省行政程序规定》,我局再一次组织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理,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原则,着力建立规范、透明的审批运作机制,确保行政审批依据充分、程序规范、条件公开、时限明确、责任到人、监督到位。《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于年4月17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该《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着力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机关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省、市、区有关通知精神,我局认真搞好了宣传学习、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严格审查程序等工作。
三、实行政务公开
为进一步规范好政务公开工作,制定了《区建设局政务公开制度》,建好我局政务公开的长效机制。继续办好政务公开栏,将建设局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事要求等进行了公布,方便了办事群众。全面搞好了政务公开,将政务公开工作与年终考核挂钩,积极督促各单位、各责任人严格按照《政务公开制度》全面搞好政务公开工作,特别是对我局的重点工作如重点工程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设计审批、工程开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行政服务收费、党务工作、财务工作等及时向社会进行了公开,增大了工作的透明度。建好建设局门户网站,适时在网站上公开建设工作信息。
四、搞好法律法规学习
积极组织法制工作负责人和法制工作人员参加全区举办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和普法依法治理培训班学习,认真开展了广大干部职工集中学法活动,重点学习了《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招标投标法》、《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大力搞好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宣传学习,并将《基准》贯彻落实到平时的执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改进工作作风的要求,坚持为民、务实、清廉,以显著改进工作作风、强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要求,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重点,健全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监督体系,推进行政执法方式创新,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阳光执法。
二、规范重点
本次专项行动在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以下6个方面的问题:
1、执法主体和人员不合法、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等执法不规范问题;
2、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执法不公正问题;
3、执法不公开、不透明问题;
4、执法人员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等执法不文明问题;
5、乱收费、乱罚款等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的问题;
6、、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的问题。
三、主要任务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坚持依法执法。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要求,进一步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完善行政职权目录和行政执法流程图,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制度。
2、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正执法。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总结推广自由裁量权电子化应用机制,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
3、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推行阳光执法。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和告知制度,依法依规公示和告知执法主体职权、裁量标准、执法结果等内容。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构建权责明晰、程序严密、运行公开、制约有效的行政执法阳光运行机制。
4、优化行政执法方式,促进文明执法。积极推行行政指导和全程说理式执法,综合运用走访约见、警示告诫、行政建议等方式开展工作,明确行政指导适用范围、严格实施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
5、严禁乱收乱罚,解决执法利益化。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机关业务经费、执法人员福利待遇挂钩。落实对基层行政执法财政保障。
6、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实现规范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为民理念和依法行政能力。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机关的投诉监督电话、地址和网址等,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四、阶段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从2013年6月起,到年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1、启动实施阶段(6月底7月初)。
建立专项行动工作网络,研究制定并下发工作方案。
各执法单位结合实际,分别制定本单位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及具体工作措施,分解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排查突出问题,重点排查本部门涉及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其他群众关注的行政执法案件,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自查自纠、健全完善制度;要积极创新规范行政执法的方式方法,大力培育规范执法的先进典型,建立并展示本单位的亮点特色。
2、监督检查阶段(7—8月份)。
局纪委、法规科组织开展对专项行动的监督检查,集中检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注重听取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各界代表意见,全面检查系统内各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情况。举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活动,深化规范执法专项行动。
3、总结提升阶段(9月份)。
局纪委、法规科对各执法单位规范基层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各执法单位汇报规范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亮点特色工作培育情况以及本单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同时汇报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以及责任追究情况。
4、迎检巩固阶段(10—12月份)。
局纪委、法规科牵头总结系统内规范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接受省、市、县综合检查考核。
各执法单位针对规范基层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健全完善长效管理制度和机制,巩固专项行动工作成果。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系统规范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网络。各单位要明确专项行动的分管领导及责任科室,责任科室科长为联络人。
2、科学组织实施。坚持正面引导,注重规范行为,着眼长效管理。坚持监察、法制组织协调和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结合、规范执法与改进作风相结合、自查自纠与监督指导相结合、查处典型案件与推广典型经验相结合、解决突出问题与抓好基础性工作相结合等,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总揽,坚持“执法为民、服务三农”的整体要求,大力推进养殖业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努力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养殖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养殖户增效、增收、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为我县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要点
1.认真贯彻实施依法行政各项制度,着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一是认真实施依法行政政策法规,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行政程序规定》、《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重点抓好行政程序规定、政府服务规定、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行政执法案件指导办法的贯彻落实。二是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考核。局机关、各股站一定要根据《县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分解表》的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细化考核项目,改进考核方式,增强考核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确保全面完成县考核方案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
2.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登记制度,着力提升规范性文件管理水平。认真贯彻实施《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的源头控制。一是严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关。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在提交研究决定前必须交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要从主体、权限、内容、程序和形式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严格把关。二是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评估。定期进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按要求制定、报备规范性文件,凡以县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县政府审议前,报法制办审查,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保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3.继续深入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认真组织局系统的案卷评查工作,重点抓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贯彻执行,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通过案卷评查,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对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中发现的优秀案卷,要及时总结、交流和表彰并作为典型案例报送县法制办。
4.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做好新进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加强和改进执法作风,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全年组织1-2次执法督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强化执法层级监管,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纠正执法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我局良好的执法形象。
6.认真开展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专题法制学习制度,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依法行政工作,制定年度学法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执法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以及本职工作有关的专业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定期组织对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专业法律法规培训,年内组织或参加行政执法培训、考试不少于2次,培训情况、考试成绩列入年度所在股站所的年度考核,与绩效挂钩。
7.大力宣传和贯彻养殖业法律法规。利用农村赶墟场、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对服务对象进行养殖业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利益,逐步形成依法治牧治渔的良好社会氛围。年内组织2次法制宣传活动。加大执法宣传力度,积极向有关部门、报刊撰写稿件,宣传典型人物、推广成熟经验,建立宣传考核机制。
8.规范行政执法。(1)严格执行处罚裁量基准制度;(2)推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3)执法文书规范有效;(4)建立合同审查制度,严把合同审查关,建立本单位合同审查制度,对外签订的合同及时经审查机构审核把关。
9.做好执法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1)重大处罚决定报法制办备案;(2)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局系统种类执法信息;(3)及时更新局门户网站内容,不断推进我局依法行政信息公开。
三、工作要求
1.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实行依法行政,是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的重要措施,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途径。相关科室站所必须提高对施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抓好落实。
2.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科室站所明确分工,加强配合,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将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职能科室,做到长远有规则,近期有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