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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和实施,适用本办法省、市人民政府未规定集中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贯彻依法行政准则,统一行政执法主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区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集中履行的行政执法职责,具体执法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承担。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建设、规划、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综合执法的规定,协同做好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执法职责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检查监督,并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责令停止建设后继续建设部分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及城市垃圾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查封、扣押专门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行道上违规停放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八)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和有关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处罚权和相应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律无效。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派驻各区执法机构的执法范围和职责权限,确定执法责任,形成分工明细、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进入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
(四)依法收集证据,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五)提请与行政执法行为直接关联的有关部门认定法定条件、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执法程序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凡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履行告知和听取陈述、申辩的义务。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职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事前提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抄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违法建筑物或设施及实施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听证的,依照《**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职责,查封、扣押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的,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职责,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书抄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予以记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职责,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当场处罚和当场收缴罚款的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违法行为,依法需责令补办有关许可、审批手续的,应当经许可审批部门书面同意后责令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违法行为,依法需暂扣、吊销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发证机关核实后决定暂扣或吊销。
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收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及查封扣押财物,依照《**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执法协调
第十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应由对方履行职责的,应当告知或移送对方处理;发现对方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及时建议对方予以纠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统一制发可供载明告知内容和可供对方回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告知书》。
第十七条收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告知书》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告知书》载明的要求向对方作出回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请有关部门认定有关法定条件、标准的,受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认定。
第十八条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涉及城市管理的许可审批事项需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后续监管,凡未公示的应当同时抄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将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定期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办理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因履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发生争议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条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二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健全内部不同层级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执法人员的纪律约束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轮岗制度。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在办公场所设立监督意见箱,广泛听取并及时处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畅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及时查处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六章附则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利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揭牌仪式。首先,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关心支持利津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并专程前来参加揭牌仪式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近年来,我县坚持抓城市建设就是抓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不断加大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力度,县城建成区面积达到了16平方公里,人口达6.5万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县行政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对于解决城市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和职责交叉等问题,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县城市执法局的成立,揭开了城市管理新的篇章。希望县城市执法局以今天的揭牌仪式为新的起点,再接再厉,切实担负起城市管理的重任,忠实地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大胆管理,敢于碰硬,严格执法,秉公执法,真正树立起城市综合执法的权威;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作风硬、守纪律、能管理、会服务的新型城市行政执法队伍。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适应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要求,配合好、支持好执法局的工作,认真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努力推动全县城市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为提升城镇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城镇化步伐,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城管执法新格局,营造追赶跨越、重振雄风的良好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延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顺应我市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共创宜居兴业的人居环境,着力让人民群众满意,深入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向镇乡延伸工作,让城乡居民充分享受城市管理的文明成果,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新跨越。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上下联动、重心下移、强化基础、全面覆盖”的思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延伸工作机制,加大行政执法保障力度,提高城乡统筹管理和服务效能,按照试点先行,逐步完善的原则,分步延伸到全市所有镇乡、街道。
三、工作重点
(一)健全机构设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派驻形式在镇乡、街道设置执法机构。2012年,拟先向游埠、诸葛、永昌、马涧、香溪、梅江等6个镇乡、街道派驻执法中队进行试点,在人员配备、办公场所设立、经费保障等到位的前提下,成熟一个,派驻一个,有序铺开。
(二)明确工作职责。驻镇乡、街道执法机构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由镇乡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城市绿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公安交通管理(侵占城市非机动车道路行为)等方面的执法职责;根据市委、市政府和所在镇乡、街道要求,参与文明创建、“两违”管控、重大执法协作任务等事项。
(三)加强人员配备。驻镇乡、街道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派出,具体分配人数根据所在镇乡、街道的区域范围、实有人口、执法任务等实际情况确定。为弥补行政执法人员的不足,由镇乡、街道落实专职协管员配备工作。镇乡、街道专职协管员人数,按照不少于下派执法人员人数2倍的标准配备。
(四)完善管理体制。镇乡、街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业务领导和人事统一调配,镇乡、街道负责日常工作安排和日常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
(五)落实经费保障。执法中队办公场所、执法装备、车辆及日常的执法、办公经费由镇乡、街道负责解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派执法队员工资、福利按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列入部门预算,同时享受镇乡、街道其它条线部门下派工作人员的同等待遇;镇乡、街道聘用的专职协管员的工资福利、服装等费用由镇乡、街道负责。
四、工作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延伸工作是我市行政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筹城乡行政执法功能布局的重要举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镇乡、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合力抓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延伸工作,着力推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城乡统筹发展。
(一)建立健全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的执法延伸工作责任制。镇乡、街道应把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依法编制村镇规划和市政公用事、市容环境卫生等建设、管理方面的专项计划,完善基础设施。要明确联系领导,健全制度规范,重视后勤保障,依法组织驻镇乡、街道执法机构开展各项执法活动。建立驻镇乡、街道执法机构后,镇乡、街道要加强对市容环境、“两违”行为的日常管理,防止以执法管理代替日常管理,做到执法管理和日常管理两者不偏废。
一是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全市城管执法系统加强行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动员大会召开后,5月22日,执法局召开了
“加强行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工作会议。会议传达了全市城管执法系统“加强行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动员大会精神,下发了有关文件,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__*主持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__*在讲话中指出,全市城管执法系统“加强行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会议对于我们新成立的执法局来说是一场及时雨,全局上下要借全市开展“加强行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活动的东风,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精心组织,务求实效,着力打造平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这一新品牌,塑造新形象。开展这项活动首先是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适应,其次是各级领导的要求和广大市民的愿望。工作中,要以行风建设为主线,以行政执法为中心,在认真解决“满、窄、庸、浮”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涉及发展环境、行业风气、群众利益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内容,通过“学、查、纠、建”等综合治理措施,推动全局行风建设上台阶、上水平。
以推行文明用语,倡导行为规范为抓手,狠抓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在执法理念上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由“我为城市管人民”到“我为人民管城市”的根本性转变,切实落实文明执法“三步走”,做到严格执法干成事,文明执法不出事,为执法局开好头,起好步。
二是出台配套制度。结合全局实际制定了《平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为规范》,明确规定了执法人员守则和道德规范,并从着装、仪容、举止、礼节、执勤、接待、服务用语等方面对执法人员进行了详细规范。将《行为规范》发到每位执法人员手中,让所有人员边学边做,并通过考试、量化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监督、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使所有执法人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主管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依法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三)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外的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方面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统一组织全市性专项执法活动。
应当由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而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下列案件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直接查处:
(一)跨区、县的案件;
(二)重大疑难或有影响的案件;
(三)机场、港口等重点地区发生的案件;
(四)市人民政府指定查处的案件。
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监督。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违法行为人应当先进行教育,并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人不予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制作调查或者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到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时,有权查阅、调阅或者复制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妨碍或拒绝。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当场开具登记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物品,应当当场开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统一制发的暂扣工具或物品清单,自开具暂扣工具或物品清单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依法决定暂扣的工具或物品,应当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对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应当将暂扣的工具、物品全部退还当事人;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对于易腐烂、易变质、不易保存,或者无法拍卖的工具、物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2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予以变卖。
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折抵罚款,剩余部分退还当事人,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对无法变卖的物品,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自行销毁,做好销毁记录,每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坏、丢失。
法律、法规对暂扣工具、物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对于违法建设,应当依法责令其拆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行政许可保留违法建设。当事人拒绝恢复原状或者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管理、市政、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配合,实现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行政管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对于发现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在3日内移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3日内将处理决定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审批、许可,或者发现不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或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有违法执法、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可以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或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及赔偿、补偿、行政事业收费或者补办相关手续事宜的,应当在3日内及时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后,应当在3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接到有关部门处理结果通知后,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公共利益、社会秩序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六)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的;
(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继续行使已经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
(二)应当移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不移送的;
(三)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证明或者信息的;
(四)阻碍或者干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七条公安部门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设立的公安派出机构,负责协调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生的公然侮辱执法人员、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履行执法保障职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城区内主次干道上修车、洗车门店从事机动车维修、清洗、保洁等服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区内修车、洗车门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单位或个人确需在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开办修车、洗车门店的,应当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已开办的修车、洗车门店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登记备案,补办审批手续。
第五条申请开办的修车、洗车门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一定规模的室内修车、洗车场地;
(二)具备油渍、泥沙、污水等处理设施;
(三)具备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修车、洗车门店下列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一)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
(二)损坏道路、花池、下水道、路沿石等市政设施的;
(三)在门店周边道路、树木和绿篱内吊挂、晾晒物品的;
(四)擅自在县城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的;
(五)将废水、污水排放到道路上或周边花池、绿篱内的。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建立防违、控违、拆违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现有违法建设的查处整治力度,有效遏制新违法建设的产生,推进我区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区政府统一领导、严格考核,镇街为主、属地管理,部门专业执法、全力配合和实施的原则;坚持主动防控、综合治理、突出重点、严格执法、注重实效的原则,狠抓违法建设查处整治工作。
三、明确城市和镇村规划区范围
城市规划区范围南至峧山,北至养马岛,东至东外环路,西至西外环路(界范围)。镇村规划区以已批准的小城镇和村庄规划范围为准。
四、明确各单位工作职责
(一)区规划分局职责
1.依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小城镇规划区及各街道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认定性质、送达处罚决定。
2.对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将市规划局的强拆函转报区政府。
3.积极参与违法建设行动。
(二)区国土资源分局职责
1.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城市和镇村规划区范围以外农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2.对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依法申请区人民法院。
3.对违法建设用地性质不明确的,确定用地性质。
4.配合规划部门及有关镇街,对城市和镇村规划区范围内占用农用地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和执法。
5.配合区人民法院和镇街,对城市和镇村规划区范围外占用农用地、需的违法建设实施。
(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
1.负责依法查处未经批准对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进行外部装修、改建临街门窗,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对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超出建筑物外墙面进行封闭的违法行为。
2.依法查处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主体由砖、瓦、水泥以外的其他材料所构成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
3.在收到区政府责成的通知后,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及各街道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
(四)区人民法院职责
1.对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的违法建设,依法审查,作出裁定。对需依法的违法建设,负责将裁定书送达违法建设所在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同时抄报区政府和区国土资源分局。
2.配合镇街,对城市和镇村规划区范围外占用农用地的违法建设实施。
(五)各镇政府职责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以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
1.对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法》,需的违法建设,在收到区政府责成的通知后,负责组织实施,并全面负责做好强拆后的维稳工作。
2.对辖区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法》,需的违法建设,依法实施拆除,并全面负责做好强拆后的维稳工作。
3.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需的违法建设,在收到区法院的裁定书后,负责及时组织实施,并全面负责做好强拆后的维稳工作。
4.对本辖区内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的同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安排专人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各街道办事处职责
1.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违法建设,在接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强拆的通知后,组织公安干警和机关工作人员等,积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强拆行动,并全面负责做好强拆后的维稳工作。
2.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需的违法建设,在收到区法院的裁定书后,负责组织,并全面负责做好强拆后的维稳工作。
3.对本辖区内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的同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安排专人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七)区住建局职责
负责提供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城镇及村庄规划区范围,并配合规划、国土部门及相关镇政府依法查处镇村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八)区政府督查室职责
负责协同执法部门跟踪督导相关镇街或部门落实强拆任务,及时编发《督查通报》,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强拆进展情况,表扬先进,督导后进,保证违法建设查处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九)区公安分局职责
配合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积极应对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切实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区政府或违法建设部门及镇街的要求,安排相应的警力及消防人员和设施,参与执法行动。
(十)区水务、供电部门职责
按要求对查封的施工现场不予供水、供电;对建设手续不齐全的,不得为其提供供水、供电许可服务。
(十一)区电视台职责
发挥舆论宣传和导向作用,对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按照区政府或违法建设部门及镇街的要求,安排摄像人员搞好现场录像和资料备存。
(十二)区司法局职责
按照区政府或违法建设部门及镇街的要求,安排公证人员参与违法建设行动,对物品搬迁移交、人员清场等工作进行确认公证。
(十三)区卫生局职责
按照区政府或违法建设部门及单位的要求,安排医护人员和医疗设施车辆等,参与行动,搞好医疗应急保障。
(十四)其它相关部门职责
区水务、交运、林业、旅游、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
对城市规划区和街道村庄规划区范围内需的违法建设,区规划部门应及时将市规划局的强拆函转报区政府,区政府书面通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政府督查室及相关镇街,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及镇街配合实施;对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需的违法建设,及时将市规划局的强拆函转报区政府,区政府书面通知有关镇政府、区政府督查室及有关部门,由各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配合实施,区政府督查室负责跟踪督导落实。拆除重大、复杂的违法建设项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有关镇政府可向区政府提出书面方案,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批转至有关部门单位,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形成强大合力,保证强拆行动顺利实施。
五、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组成的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加强对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也要成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负责人为副组长的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违法建设监管和查处的相应机构,全面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的领导和落实力度;要落实村级违法建设监管和查处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建立起区、镇(街)、村三级违法建设监管查处的网络体系。
(二)强化主动防控。要继续保持防违、控违的高压态势,从源头上遏制新违法建设的产生。健全巡查举报责任制,各镇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管辖区域和范围的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及早制止违法建设;各镇街要督导所辖村庄,全面加强违法建设管控,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在制止的同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并全面配合有关部门的依法查处工作。
一、考核范围
是指市执法局对执法分局、各直属单位、各科室(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执法局、各直属单位对执法所、执法中队和个人按照本办法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任务和工作质量、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全面考核考评、奖励和惩处。
二、遵循的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鼓励先进的原则;
2、统一标准、层层考核、综合奖惩的原则;
3、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奖惩并用的原则;
4、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综合奖励与单项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5、工作责任定性考评和工作业绩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6、考核结果与个人收入挂钩、与年终考核挂钩、与单位评先进挂钩、与个人职务升降挂钩的原则。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等级评定
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月考核考评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者为优秀;
月考核考评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月考核考评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月考核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二)评定办法
每月综合考核得分加减奖惩考核得分等于被考核单位当月实际得分,得分从高到低按顺序排列。半年、年度考核得分等于被考核单位每月实际得分的平均值,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排列,作为被考核单位的实际位次。
(三)考核程序
市局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对市局各单位月、季度、半年和年度考核考评。
各单位负责对执法所(中队)进行考核。
执法所(中队)负责对个人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及时通报。
(四)考核形式
在工作时间内,采取定期现场检查与抽查相结合,单位自查与听取汇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测评相结合等多种形式,通过打分的方式进行,根据分数多少确定考核结果。
(五)奖励与惩处
1、市执法局设立行政执法工作奖励基金,对在行政执法工作考核考评中取得合格(含合格)以上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给予奖励。
(1)工作奖励基金的40%作为对每月考核合格(含合格)以上人员的奖励。
对月考核被评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的每人每月奖励60元。
(2)工作奖励基金的50%作为对按月考核结果的奖励。
对月考核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单位,奖励该单位每人100元(连续三年取得执法考评优秀等次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表彰和记功奖励)。
对月考核被评为良好档次的单位,奖励该单位每人80元。
对月考核被评为合格档次的单位,奖励该单位每人60元。
对月考核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单位,不发奖金。
(3)工作奖励基金的10%作为年终被评为优秀人员的奖励。
2、对于执法责任制落实不好,行政执法中存在乱作为、不作为等违法问题拒不纠正,不依法行政造成本辖区、本部门环境差,损害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对检查考核不接受、不配合或弄虚作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考评结果作为机关和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组织领导
市执法局成立由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同志为组长、各副局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局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所属各单位执法工作的考核考评;市局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科,负责具体实施对各单位每月考核汇集及行政执法工作考核考评的日常工作。
各单位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考评。
五、附则
(一)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给予单位(或个人)适情特别加分(每项5分):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创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取得突出成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受到市以上领导机关通报表扬;行政执法工作受到媒体和市民好评,有良好的社会影响。
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给予单位(或个人)特别减分(每项5分):对行政执法行为受到市以上领导机关通报批评;受到市民和媒体批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工作纪律
1、每月事假超过3天(不包括3天)、病假超过5天(不包括5天),当月不能评为优秀档次;一年累计事假超过10天(不包括10天)、病假超过20天(不包括20天),本年度不能被评为优秀档次。学习请假另行规定。
2、违反禁酒令、打架斗殴和私自出车的,个人当月为不及格。所在单位和个人当年不能评为优秀档次
3、被市里、市局通报的单位和个人,当月为不合格。当年不能评为优秀档次。
(三)执法业务
1、各分局
(1)对督查出的问题及投诉中心转办的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又未向市局领导汇报的,一次扣2分。
(2)
2、机动大队
(1)督查的频次。必须做到一天(或天)对所有执法区域督查一遍。由于督查不到位致使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督查出或者虽已发现问题但未通知分局的,一处一次扣2分。
(2)市领导或市局领导提出来,而督查机动大队未督查到的,一处一次扣2分。
3、投诉中心
(1)投诉电话在工作时间内如出现无人接听的情况,一次扣2分。出现3次以上的,当月不能评为优秀。
(2)对提供的追呼电话号码不过夜,出现追呼不及时的,一次扣2分。
(3)对需追呼的电话号码,要准确输入,由于输入号码错误,导致错误追呼的,一次扣2分。
(四)责任分解
各直属单位出现的问题按照以下比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直接责任人员负100%的责任;分管副所长(副中队长)负50%;所长负40%的责任;分局(大队、投诉中心)分管副局长(副大队长、副主任)负20%的责任;分局局长(大队长、主任)负10%的责任。
(五)各分局、督查机动大队、投诉中心可参照本方案,对执法所、执法中队及执法人员进行目标责任考核。
一、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及工作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人秘股、业务股、法制宣教股、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公室、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非法营运打击组。具体人员分配和工作职责如下:
(一)人秘股
1、人员配置:定员3人
2、工作职责⑴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协调、督促各股室的业务工作。(2)制定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报告和文件的起草。(3)负责组织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4)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5)负责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具体党务工作。(6)组织实施全局的考评及有关评比表彰工作。(7)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案件的回复、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机关事务管理工作。(8)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课题的调查研究,编写调查报告,为局领导决策提供依据。(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法规宣教股(内设处罚中心、室)
1、人员配置:定员5人,其中股长1人、处罚中心2人、室3人。
2、工作职责⑴依据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任务进行细化,制定局内部各项行政执法业务管理规定,统一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文书表格,使各中队做到依法执法,统一规范。⑵指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制建设和普及法律工作,做好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3)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每年1-2次。(4)负责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规的整理汇编工作。(5)监督和检查各中队及相关股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6)负责本局管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工作。(7)认真做好客运办、业务股及各中队的案件的审批工作。(8)受理行政执法的各种投诉及稳定工作,对中队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进行裁定或内部仲裁。(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业务股
1、人员配置:定员2人
2、工作职责(1)根据行政执法任务制定工作要点、计划。(2)监督检查各中队行政执法情况和有关行政执法业务情况,指导各中队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的开展。(3)做好行政执法业务统计工作,每月汇总各中队执勤业务情况,为上级领导提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基础数据。(4)指导各中队(办)完成城市管理专项行政执法工作。包括规划、环保等业务执法,占、破道审批,市容市貌监督。(5)加强与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与协调,明确职责和任务。(6)负责户外广告规划设计及管理工作,分街道逐步统一规范,整齐划一,做到市容美观,并建好户外广告设置台帐,作到处处有登记。(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公室
1、人员配置:定员6人,退伍军人1人。
2、工作职责:(1)负责全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拟定我市城市客运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做好年度管理计划。(2)检查、监督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3)组织开展好城市客运管理的调查研究,编写调查报告,为更好地作好城市客运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4)负责城市公共客运证件的颁发、年检工作,作好城市公共客运从业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工作,建立好台帐。(5)协调处理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方面的纠纷事件。(6)规范城市公共客运车辆按站点停靠。(7)打击非法营运。⑻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中队工作
1、人员配置:分三个中队。一中队定员17人,其中退伍军人7人;二中队定员17人,其中退伍军人6人;三中队定员19人,其中退伍军人8人。
2、区域划分⑴一中队责任区域:都梁路、梯云路、西直路、跃进路、铜保路、沿河路(至解放路交叉口)、广乐路(至武装部门口),乐洋路(东站至铜保路口)。⑵二中队责任区域:乐洋路(铜宝路口至鑫源宾馆)、武强路、陶侃路、城壕路、电台路、普岭路、庆丰路(庆丰西路至建材城口花园)、广乐路(工商局门口至武装部门口)。⑶三中队责任区域:玉龙路、解放路、迎春路、东升路、建材城、农贸市场沿河路、庆丰东路(建材城口花园至迎春路交叉口)。
3、工作职责:(1)及时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认真学习政策法规,每月1次,保证队伍听从指挥,坚决完成各项任务。(2)按照局里的要求制定本队的月、季和年度工作计划(包括队伍建设、工作任务完成、责任区落实、执法效果、执法行为规范、内务管理等)(3)带领队伍具体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管理、城市客运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城市规划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4)负责打击非法营运。⑸负责中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工作。出现问题一票否决,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责任人进行处理。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非法营运打击组
1、人员编制:定员16人,其中退伍军人7人。
2、工作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认真学习政策法规,每月1次,保证队伍听从指挥,坚决完成各项任务。(2)按照局里的要求制定本队的月、季和年度工作计划(包括队伍建设、工作任务完成、责任落实、执法效果、执法行为规范、内务管理等),坚持依法行政。⑶认真开展打击非法营运工作,并坚持查处城区各路口摩托车乱停乱摆行为。(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管理模式
(一)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度。
各股、室、中队与局党组签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对照工作职责和管理区域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局里根据工作责任目标责任对中队工作和客运管理办工作实施考核,具体措施如下:
1、检查措施。加强对路段的督促检查,由局领导轮流带队,人秘股、业务股安排人员参加,每周对三个中队工作情况实施2次以上随机考核、每月对三个中队的考核情况进行排名并通报全局,按月结算兑现,当月未完成的,下个月完成不补。
2、考核标准。⑴考核区域分主要路段与次要路段,乐洋路—至鑫源宾馆、都梁路—大会场、解放路(农贸市场至武冈师范)、解放路(农贸市场至玉带桥)、武强路为主要路段,庆丰路、陶侃路、迎春路、玉龙路、三牌路、四牌路、东升路为次要路段。⑵对主要路段的考核,要求主车道、人行道无游买游卖摊担,主车道上无乱停乱摆车辆;对次要路段的考核要求主车道无游买游卖摊担、车辆。其他路段经批准的摊点一律不准下车道经营。都梁路城门洞口至水栏桥停放的摩托车不在考核之内。⑶重点考核路段为乐洋路(至新联心武强店)、都梁路(水栏桥)、玉龙路(玉带桥至计育医院门口)、解放路(至迎春亭派出所巷口)。⑷摊担和车辆每次考核以4处摊担和15台车为标准,每超出1处摊担或1台车扣0.2分,其余考核项目按0.1分/处扣分,所有项目除扣分并罚款2元。⑸工作人员不在路段每次处罚款50元,扣1分;未着装一次罚款20元,扣1分。⑹中队每月查处规划、环保、园林绿化、市政、公安交通方面(不含车辆方面)的案件,每查处结案1件加1分(以执法文书结案为准)。
3、具体考核的项目和要求:⑴出店经营:门店以墙体线为标线,超出标线即为出店经营。⑵车辆乱停乱摆(指大车、小车、农用车、助力车、自行车、摩托车、板车):在机动车道上任意停放且无人在车上;不在人行道上指定地点摆放;停车围未满停出停车围以外。⑶摊担乱停乱摆:在主要街道上人行道、车行道擅自任意摆放。⑷游买游卖:主要街道上流动经营的小推车、担贩。⑸违章招牌:主要街道一店一牌之外超出墙体摆放的活动招牌。⑹违章蓬架:主要街道门店所搭的蓬布、薄膜蓬和固定蓬架、游动的小推车蓬架。⑺乱倒垃圾:在主要街道上人行道、车行道任意倾倒、堆放居民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⑻违章占道:在主街道上没有围档作业,任意堆放材料的。⑼停车待客:主要路口和人口密集区待客的车辆。⑽公汽未按站点停靠,的士未靠边停靠,每台次扣0.2分。(11)非法营运:非法营运打击组每月要按计划完成目标任务。中队和股室每月对非法营运摩托的打击奖励及返回标准参照打非组执行形成严打的高压态势,确保客运市场规范有序。因执法不当造成恶性群体上访、罢工事件的,其负责人进行撤职处分,取消该单位目标管理奖和评先资格。
4、奖惩措施。⑴每月评比一次,排列名次。月考核累计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奖各单位1000元;累计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奖第一名800元;综合得分低于80分的,罚各单位1000元。排名末位达到2次的由组织诫勉谈话;排名末位3次的黄牌警告;超过4次的责令单位正职辞职,并取消责任单位工作人员的年终岗位目标管理奖。⑵年底四个股室、三个中队根据考核得分多少确定名次,三个中队作一个层面排名,其它股作一个层面排名。⑶将目标管理考评与奖励挂钩,年终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的,奖责任单位每人1000元;年终考评得分85-89分的,奖责任单位每人800元;得分80-84分的,奖责任单位每人600元;年终考评得分低于70分的,取消岗位目标管理奖。月考核全年4次排名倒数第一的取消岗位目标管理奖。局机关工作人员按平均奖励执行。
(二)实行领导班子分工负责制度。
为加强对中队工作的领导,促进中队工作有序的开展,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由城管局、班子成员分工联系中队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中队
局领导:刘来群(副局长)唐军文(党组成员)
二中队
局领导:易祥贵(书记)邓集武(工会主席)
三中队
局领导:刘小威(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