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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关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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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关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1篇:对机关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范文

关键词:黄河大堤、植树管理、养护、意见

中图分类号: TV882.1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在孕育了世代的中华儿女的同时,由于黄河水的泛滥和破坏,也给黄河沿岸的居民带来了无尽的灾难。在黄河大堤种上树木,它不仅有助于堤防的巩固,且给河防用料提供了有利条件,给国家创造了财富。但某些县段由于对植树的积极意义认识不足, 在黄河大堤植树管理养护的过程中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二、黄河大堤概述

黄河大堤包括两岸的临黄大堤、北金堤等,是黄河下游防洪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黄河流域在干流上有甘肃兰州市区堤防、宁夏和内蒙古河套一带堤防、下游河南和两岸堤防。习惯上把下游堤防称为“黄河大堤”。黄河下游河道是一条地上河,历史上两岸堤防多次决口改道,在海河与淮河之间形成一个游荡区,威胁着25万平方公里地区内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黄河下游的堤防工程,远在春秋中期就已经逐步形成。当时诸侯各霸一方,所修堤防线路极不合理。到战国黄河下游堤防已经具有相当规模。《管子·度地篇》中曾指出:修堤的时间以春天的三月最好,因为这时土料较干,易于坚实。而其它季节,夏季农忙劳力紧;秋季多雨土料湿;冬季土料冻结修堤不实。秦汉时期黄河下游堤防逐渐完备。北宋五代时期则已经有了双重堤防,并按险要与否分为“向著”、“退背”两类,每类又分三等。到明代,堤防工程的施工、管理和防守技术都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把堤防分为遥堤、缕堤、格堤、月堤四种,按照各堤的作用,因地制宜修建。明刘天和在《问水集》中曾提出筑堤必须选择能坚实的好土,不能用混有泥沙的土,土的干湿应该恰到好处,如果土太干则筑堤时应该在每层都洒适量的水;关于取土的地点则必须在离堤身数十步外平取,不能挖出深坑,否则会影响耕种,更不能在堤附近形成沟。到清代,修堤技术又进一步发展,特别强调“五宜二忌”。五宜分别之:一审势时,宜选择高地修堤,以节省土方,且堤线要顺直;二取土宜远,要在临河距堤二十丈以外取土,土塘之间要留土格,以防止汛期堤根行溜;三“坯头宜薄”,坯头薄了易于硪实;四“硪工宜密”,五验水宜严,硪实以后以铁锥穿孔,依据灌水的多少来确定是否合格。两忌是:一隆冬施工和盛夏施工。

三、黄河大堤植树管理养护的几点建议

1、树种选择的原则

一是“适地适树”的原则,即根据不同的土地条件(土壤肥力和气候条件),选择适合生长且生长量价值较高的树种。二是“临河防浪、背河取材”的原则。即林种选择、树种选择要符合加固工程、防汛抢险的需要。三是不同的造林目的选择不同的树种和林种。即按防浪林、用材林、经济林、行道林等不同的造林目的选择不同的树种。以上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应综合考虑,统筹兼顾。

2、树种选择

黄河中下游土壤及气候条件差别不大,我们认为黄河工程上不同位置的土地可种植的主要树种有:

(1)、淤区、背河护坝地:以速生用材林树种为主。主要树种有泡桐、中林系列速生杨、三倍体毛白杨等。

(2)、护坝地、临河护堤地:以柳为主,乔灌结合。

(3)、前后戗:以耐旱树种为主,如紫穗槐、白蜡条、椿树等。

(4)、堤顶行道林:以耐旱、树荫好、生长期长的树种为主,如大叶女贞、国槐、泡桐、毛白杨、栾树、合欢等。

各地可根据实际,结合本地林业规划和区域经济的要求,适当发展一些经济林,如石榴、二花、杜仲、银杏、水果等,有条件的也可以搞园林花卉苗木繁育基地。

3、选种速生新品种—“三倍体毛白杨”

“三倍体毛白杨”是我国林业科技工作者近年来培育出来的新品种,它生长迅速、木材白度高、纤维长、材质好,是造林绿化和提供工业造纸原料的好树种,最适宜在黄河中下游地区种植。黄河中下游(陕西以下)现有适宜种植面积20多万亩,地块又相对比较集中,为发展“三倍体毛白杨”造林,建立工业造纸原料基地提供了广阔的土地资源条件。如能实施这项计划,3—5年将建成一条沿黄两岸绿色产业经济带,并获得很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植树造林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注意营造混交林。纯林虽然在造林、抚育间伐和收获技术上比较简单,成本也低,但大面积单一树种的纯林,对防治病虫害十分不利。建议营造小块纯林,不同树种的小块纯林相互隔离,组成大范围的混交林。

(2)、就地育苗。在林业生产中,靠从外地远距离供应苗木来植树造林是最忌讳的。运输前如果处理不好,途中会严重失水,造成树木成活率低,甚至会完全失败,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因此就地育苗、就地造林是提高苗木成活率的关健。建议黄河部门统一规划,从长计议,建立稳定的苗木繁育基地。

(3)、选用良种。树木生长周期长,就选种而言,林业选种比农业选种更重要,影响期更长。因此,我们在植树造林中要强化良种意识,及时引进优良树种,这样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黄河大堤植树管理具体的养护要求

1、灌水要求

(1)对新栽植的树木,栽后必须及时浇足水,确保土壤充分吸水并与根系紧密接合。(2)灌水量及灌水次数可依据树木的生长情况及土壤、气候条件决定,做到适时适量。新植树木栽后必须保证连续灌三次透水,以后根据土壤和气候条件适时补水;晚秋树木进入休眠期到土地封冻前,要灌足一次冻水;干旱季节应增加灌水次数。(3)灌水堰的大小应保证可蓄存足够的水量,一般应在略大于种植穴直径的周围,筑成高10-15cm的灌水土堰,开堰深度以不伤根为限。土堰要拍打牢固、密实不漏水,堰底面要平。(4)灌水量要充足、均匀。要防止急注冲根,做到地面无迳流。对土堰较小的要反复灌,直到灌透,确保质量。(5)每灌一遍透水,都要检查树木是否有倒、歪现象,及时扶正支牢,并用细土将土堰内缝隙填严。(6)水渗尽后要及时封堰。(7)地势低洼处,雨季期间要做好防涝工作,平时也要防止积水。

2、施肥要求

(1)要定期对树木进行施肥,确保树木正常生长发育。树木休眠期施肥,可在秋季树木落叶后至土壤结冻前进行,或早春土壤解冻后至树木萌芽前施用;树木生长期施肥可在七月或八月上中旬之前施用,防止深秋树木徒长,不利安全越冬。(2)施有机肥料一定要充分腐熟,结块的化肥必须粉碎后使用。(3)施肥后必须及时灌水。4)新植树木在受伤根系未愈合前,不应施肥。(5)施肥量应根据树木种类、树龄、立地条件、生长情况、肥料种类等具体情况而定。

五、结束语

总之,为了便于防汛抢险,避免洪水期间倒树出险和腐根造成隐患,临河堤坡一律不植树,均种葛芭草护堤,临背河堤原有的乔灌木,应结合复堤逐步清除,临河柳荫地可植丛柳,缓流护堤,使其成为内高外低的三级防浪林。背河柳荫地以发展速生用材林为主,堤肩可植行道林,选植根少、浅的杨树、苦楝、光桐等。可以相信,随着黄河下游防浪林工程的建设和发展,再加上黄河大堤植树管理养护措施,在不远的将来黄河第一道防线将矗立在黄河两岸。

参考文献:

[1] 宋玉山 刘新华:《黄河下游河道工程管理》,《人民黄河》,1996年06期

[2] 陈玉峯:《对当前堤防管理养护工作的几点意见》,《黄河建设》,1958年11期

[3] 徐建华:《对黄河大堤植树管理养护的几点意见》,《新黄河》,1955年11期

第2篇:对机关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范文

在制度及司法制度的框架内,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由于公诉权的性质以及在司法制度中的功能,检察权带有一种与生俱来的“监督性”。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监督警方的侦查。另一方面,检察权的产生,也是为了维系现代司法制度弹劾主义的结构,防止审判纠问化。应当说,在上述公诉权意义上的制约监督作用,已普遍得到认可。而争议的焦点是检察机关对于法院是否应当具有诉权以外的监督权。这是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实质,也是检察监督制度中最实质性、最有争议的问题。为了保持准确的问题聚焦从而保证清晰的思路与合理的结论,应当区分检察机关的诉权与诉讼监督权,在此基础上,将诉权问题纳入诉讼法专业问题,将诉讼监督权问题纳入检察监督问题来讨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抗诉,以及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属于本文所论的检察监督问题范围。

在侦查、公诉权之外设立法律监督权,这在中国传统法制模式中无法找到渊源,也不能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中获得借鉴,中国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模式来源于前苏联。苏联模式的检察监督制度,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以检察机关监督为“最高监督”,从而突出了检察监督的地位;二是实施一般监督。中国的检察制度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搬用了苏联模式,但不定位为最高监督,也不采用对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进行普遍监督的所谓“一般监督”制度,却保留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保留了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实施监督这一有异于其他国家检察制度的特殊做法。中国检察监督制度的建构和运作呈现出以下几个突出特点:一是宪法地位与实际的法律地位脱节;二是法定功能的支撑手段严重不足;三是在运作中受到强有力的司法抵抗而步履艰难。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存在的上述问题,严重了这一制度设立的意义,背离了法律制度设置的效率性与效益性原则,其内耗性与无效率性,严重浪费了法律资源,损害了法律制度的和谐统一性与其在民众中的公信力。

对一项既存制度现实价值的评价应主要采用学的标准与。一是考察其社会功用;二是其社会基础。就社会功用而言,不能否认,检察监督制度尚有其积极的意义,即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支持检察监督乃至其他外部监督的社会原因,是法院公信力不足。目前确实有必要加强对法院的监督。这种监督在法理的合理性上不仅是一种的分析,它直接关系到一个制度的运作效应,还包括它的制度平衡与价值平衡性。在抗诉制度法理合理性上最突出的负面评价,一是对司法权威与既判力的影响;二是可能对民事诉讼本身性质的扭曲。就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即检察机关依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存在另一个矛盾,即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侦查与公诉机关,是代表国家的原告人,即实质上的诉讼当事人,而既是诉讼当事人又是法院的监督者,这是明显的角色冲突。这种冲突是刑事审判中的检察监督制度难以治愈的“硬伤”。

从以上分析,可形成以下意见:其一,检察机关基于诉讼监督权对法院实施的审判监督,存在法理合理性的缺陷,它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现代诉讼的基本构架与性质,有悖于诉讼运作的一般。从前景看,它的生命力可能有限;从现实状况看,它难免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相当的负面效应。其二,鉴于目前我国的法院,在其社会位置与功用、内部构架、运作方式、法官素质等各个方面还不符合现代诉讼对法院资质包括审判能力与公正性条件的要求,可以说,它目前还处于向现代型法院发展的“培育期”。在这一时期内,法院的权威性有限,公正性有限,其独立性也允许受到更多的限制。这一时期,检察监督制度对于保证法院审判的公正性可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在当前司法不公较为严重,司法公正的制度条件尚需培育的情况下,承认检察监督的相对合理性,在为其设置一定支撑条件的同时,应当对其进行必要限制与改造。笔者对于我国目前的检察机关审判监督问题提出以下两点看法:(一)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民事行政案件中抗诉制度在一定时间内对于保证审判公正的意义,但必须作制度上的完善以使其能够有效运作并防止其负面效应。为此,需要着重解决三个问题:首先,检察监督须建立和贯彻“既要实现司法公正,又要维护审判权威”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为此,应当限制监督范围,将监督案件主要限制在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司法严重不公、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上,一味从部门的角度强调扩大监督是不妥当的。其次,为了协调好检审关系,并保证这一制度设置的有效性与合理性,对一些具体的制度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解决目前制度规范过于薄弱导致监督无序化以及法院缺乏适当配合的问题。再次,需要改进检察机关抗诉权的行使方式。目前抗诉决定权的行使带有行政化和非程序化的色彩。今后应当建立严格的透明的法定程序,并建立类似于合议庭决定的制度,特别重要的案件抗诉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使抗诉权的行使更加审慎和合理。(二)对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在目前宪法与刑诉法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再延展与充实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功能,使其实际被虚置。在检察机关的一般法律定位未改变前,维持其虚置性状态,以防止对诉讼合理性的损害。同时,应当通过法律规范确认和贯彻控辩平等的基本原则,禁止控辩任何一方在诉讼程序中超越其当事人地位扭变诉讼的结构,以实现审判中的程序。

第3篇:对机关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范文

设计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综合上述情况给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合作建筑设计 项目管理 问题 对策

0 引言

近来年,越来越多的国外建筑事务所在中国承接建筑设计项目。而作为隶属于国资委的中央直属大型设计院,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院”)有诸多的项目与境外事务所合作,笔者有幸参与了多个中外合作设计项目的项目管理,在此进行总结。由于合作设计项目与独立完成设计的项目有许多特别之处,对于这类项目的项目管理工作也有特殊的要求和侧重点。

1 合作建筑设计项目的特点

需要进行合作设计的项目通常是具有重要政治、经济影响力的大型公共建筑。大多处于重要的地理位置,兼有地标价值,且技术要求复杂,通常需要进行国际绿色建筑认证;业主对项目期望值高,工程建造标准高,通常会聘请具有国际水准、不同国家的多个设计和咨询机构共同完成一个项目的设计工作,物业类型主要集中在大型文化体育建筑、星级宾馆、高级写字楼、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超高层建筑等。

2 合作设计项目管理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2.1 项目范围管理难度高

工作范围难以界定清楚,中外方工作界面划分容易出现真空地带。国内外对于建筑设计的阶段划分和各阶段工作深度及范围不同,导致中外方对于工作内容的理解本身就会有差异。此外,由于建筑设计本身的综合性、复杂性,并需要符合项目所在地的规范等特点,合作设计项目也很难采用按专业或按阶段一刀切的方式来划分境内外设计单位的工作界面。

目前常见的几种合作模式有以下几种。

(1)方案阶段由境外设计单位全专业完成为主,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国内设计院完成。如中国院与ZAHA Hadid建筑师事务所及英国标赫(Buro Happold)工程顾问公司合作完成的南京青奥中心项目,就是由ZAHA完成建筑方案设计,标赫完成结构和机电方案设计。

(2)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由境外设计单位完成为主,施工图设计由国内院完成,比如中国院和SOM合作的北京绿地中心项目。

(3)方案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的建筑专业主要由境外设计单位完成,其他工作由国内院完成,比如中国院与Gensler合作的王府井大饭店改造项目。以第一种模式为例,此种合作模式下,方案阶段虽然是以境外设计单位为主完成,但在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技术标准、规范、制图习惯不同,境外设计单位完成设计成果后,需要中方设计单位按国内标准调整、复核。此外,有些工作也需要中方设计单位完成,如人防设计、面积计算及核定、日照计算等。

除此之外,有部分合作的大型设计项目技术复杂,设计过程中有诸多的设计及咨询单位,如酒店管理公司、结构顾问、机电顾问、幕墙顾问、智能化专项设计团队、绿色建筑咨询等,相互交叉作业频繁,配合工作非常多。如中国院与Woods Bagot合作设计的位于北京CBD核心区的阳光保险国际金融大厦项目,设计咨询团队加起来共有十几个,施工图阶段的项目协调会参会人有30~40人。一旦工作界面没有划定清楚,在配合过程中就会出现诸多问题,影响设计进度及质量。

2.2 沟通管理复杂

项目关系到的人多,沟通渠道多,沟通时间成本高。合作设计项目组织间的沟通方式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书面邮件、电视电话会议、重要节点的集中性会议。为了达到良好的沟通效果,信息需要准确地传达到相关各关系方,这就要求项目管理人员花费相当的精力组织书面文件、识别信息的传递渠道与接收对象,但还是难免会发生遗漏与错误。另外,还存在因时差问题需互相迁就开会时间,及会议翻译与沟通时间加倍等。如果项目业主没有明确的项目沟通管理机制,未能组织好日常联络,不同设计咨询单位之间的信息传递就会出现信息丢失、工作范围变化、大量设计修改等情况。

语言与文化的差异导致沟通存在障碍。设计团队来自不同国家,而工程设计行业的词汇专业性较强,会出现翻译过程中语意丢失而造成误解。此外,更重要的是文化差异,每个民族大多习惯于按照自己的文化眼光去观察、理解和对待其他民族的文化,这种思想也会影响到工作配合和推进。

2.3 时间进度难以把控

建筑设计是由多专业、多方面协调共同完成的工作。而合作设计的项目则由于多方交叉作业,国内外设计单位相互为前提条件,且没有设计进度控制的唯一主体,导致进度控制难度更大,拖延现象也较为普遍。

此外,由于国外项目建设周期普遍较长,国外建筑师和工程师的工作习惯、方式与国内不同,当项目总周期固定时,经常在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发生进度拖延,但为了保证整体进度,往往会压缩国内设计院的施工图设计时间。

2.4 成本较高

建筑设计项目的直接成本主要包括人工成本和差旅费用。

(1)人工成本

有的项目业主会简单地将合作设计项目按阶段和专业的划分来核定国内院的设计费用,而事实上工作量的变化并非如其所想。以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以境外建筑事务所为主完成建筑专业设计,国内设计院完成结构、机电专业设计为例,中方在方案阶段还需安排有相关项目经验的成熟建筑师负责项目,一方面为业主及境外建筑师提供咨询,另一方面作为境外建筑师与国内结构、机电工程师的沟通纽带。因而国内设计院需要参与所有的项目会议,审阅境外设计单位的各版本图纸,做大量的沟通协调和管理工作。其次,由于境外合作设计项目沟通的复杂性,通常对于项目管理人员的要求也更高,项目中的协调会议、日常往来函件和电话要比普通项目多3~5倍,项目管理人员花在管理协调上的工作大大增加,而目前大多数设计院未能对管理者的人工投入进行成本核算。

(2)差旅费用

差旅费用考虑国内和境外两部分。在定期组织的汇报会中,重要的节点会议需要所有的设计团队集中到项目所在地或业主所在地,汇报成果,明确下阶段工作,进行技术沟通与讨论。通常情况下,方案阶段2~3次,初步设计阶段3~4次,施工图设计阶段视外方参与工作情况而定,一次会议时间持续2~3天。同时必须全专业主要设计人员参加,国内设计院通常每次出差都会是10人以上的规模。这样核算下来,此类合作设计项目仅在设计阶段的出差至少高达100人次・天,导致差旅成本较大。

2.5 合作设计项目的风险因素

与国内设计单位不同,境外事务所对于设计工作的开展与设计收费进度控制非常严格,而国内的开发商付款通常会有所延迟。如方案设计工作已经完成了,但由于甲方未向境外设计单位付款,境外设计单位此时只提供PDF版本的设计成果,而不会提供可以编辑的CAD版本,而后续工作又需要继续推进,进而增加了设计院的低端工作且导致图纸准确性不足,并为后续工作带来了不确定性。

此外,合作设计项目进度通常推进缓慢,不能满足业主的需要,地上地下分开出图的现象较普遍,工作流程又进一步复杂化,工作发生颠覆的可能性更高。

3 合作设计项目管理对策

3.1 制定合作设计项目的WBS,把分工表做成菜单可选式的责任分工矩阵

目前分工界面表的版本多种多样,多是以不同境外设计事务所制定的版本为主,工作内容不充分,没有考虑对其他咨询单位的配合工作。国内设计院应该综合不同版本的分工界面,结合国内项目各阶段的深度要求以及合作设计项目以往发生界面不清的内容,制定合作设计项目的WBS,将各阶段各专业可能会有分工界面的工作详细拆分,在此基础上制定一个细化的涉及业主、境外设计单位、国内设计单位、咨询单位的责任分工矩阵,可以根据每个项目业主的不同需要,明确每个工作包的主要责任方、配合方、审阅方等。这样工作内容清晰明了,业主对于各方的工作量会有清晰的认识,避免了合作过程中由于工作界面不清而带来的诸多问题。

此外,责任分工矩阵表也有利于业主方认识到国内院在合作设计过程中的作用与价值,一个优秀的国内设计单位可以为项目质量提供重要保障,为业主排忧解难,为境外设计单位提供技术支撑,从而为设计院的设计费谈判提供有力的依据。

3.2 总结合作设计基本工程流程,并按项目类型制定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流程

国内设计院应该按照国内项目相关审批流程,结合与国外事务所配合的模式,以设计进程为线索分阶段归纳和整理合作设计的基本工作流程,对业主方及境外设计单位提供充分的技术服务支撑,也通过流程的梳理来解决进度控制权分散的问题,明确每个流程的主体责任,包括设计时间、合作方的确认反馈时间、业主确认时间、政府审批时间,把可以由业主、合作设计单位控制的时间管理好,使整体进度在一定程度上可控。

3.3 签订三方设计合同与双方设计合同,明确工作范围及服务内容

国内设计院应该制定针对中外合作建筑设计项目的合同模板,包括设计院与业主签订的设计合同及三方设计协议。

为使业主、境外设计单位、国内设计院的法律责任清楚,业主应与境外设计单位和国内设计院分别签订设计合同,将设计费用及需要保密的信息在双方合同中进行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中要对差旅费用进行明确的规定,约定合同中包括差旅次数,通常境外的差旅费用都不包含在设计费中。

此外,三方协议中还应该明确日常沟通和设计成果的语言版本和采用的技术规范,当业主是国内业主、项目也在中国本土的话,全部要以中文和中国技术规范为主。当业主是境外设计单位或项目在国外时,则要与业主确定语言和规范要求,但要考虑到相应的翻译费用。

3.4 做好合同交底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做好风险管控,保障自身权益

为了让设计团队明确合作设计项目的特点与工作范围,在召开项目启动会时,一定要对工作内容、分工界面做充分交底,明确国内院设计工作范围,避免由于国内院把控不足而给业主带来损失。同时,对非工作范围内的工作清晰明了,也可以有效地进行范围管控,当业主给出超出设计范围指令的时候,由项目经理统一与业主交涉,有效控制范围的变更。

3.5 采用合理有效的办法提高沟通效率

(1)尽量降低由于文化冲突而引起的沟通误解。项目经理应该在开始合作前对团队所有成员做好动员工作,以谦虚务实、团结合作的精神和双赢的思路来开展项目管理。

(2)降低语言沟通障碍,视境外合作设计单位的情况安排团队成员。为了便于合作沟通中的技术交流,建议各个专业都选派熟练掌握英文的设计人员,可以提高沟通效率。

(3)建立良好的项目沟通管理体系。设计院应制定针对中外合作设计项目的沟通管理模式,明确项目各关系人的信息沟通需求,构建项目组的沟通网络,确定各方的唯一接口人和各关系人的职责、权限,并建立沟通反馈机制,即信息发送并接收后,双方必须对理解情况做检查和反馈,确保沟通的正确性。

(4)注意正式沟通留有书面记录。项目过程中,与业主及合作设计单位的交流文件全部要以书面为主,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并抄送给内外部相关单位及个人,以便相关方清晰知晓具体内容。尤其是涉及到重大事件,电话或当面沟通后,也需要有书面文件。对于重要节点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并抄送与会各方,对于外方和业主方形成的会议纪要内容要及时审阅并回馈,以保证没有信息遗漏。

第4篇:对机关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范文

关键词:基础医院;健康体检中心;问题/对策

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同时,人们生活方式和健康观念也随之变化。健康体检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快速发展,其业务量也快速增长。据研究[1]显示,2008年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创收约150亿元,近2年还在不断增长。与此同时,医院健康体检中心存在的问题和纠纷也不断增加,公众投诉率不断上升。如何给受检者优质、快捷、高效的体检服务是医疗事业改革的重点方向,基于此,本文以基础医院体检中心为例,通过调查研究的方法,分析基础医院体检中心存在的问题,并提高相对应的对策。

1 基础医院体检中心管理现状调查

1.1调查对象 为了切实了解当前基础医院体检中心管理现状,选取本地8所基础医院进行系统调查,其中乡镇(中心)卫生医院5所,民营医院3所,含医务工作者人员80名。同时随机选取近来院接受检查的200名受检者进行问卷调查。

1.2调查内容 ①院方调查:详细了解医院体检制度、体检流程、设备配置情况(标准参照市级医院);②医护人员调查:详细了解医护人员年龄、文化程度、检查记录情况;③受检者调查:主要了解受检者对医院体检服务满意度情况。

1.3调查结果 ①院方调查结果:经调查发现8所医院除2所乡镇(中心)卫生医院体检制度、流程和设备较优外,其余6所均存在制度杂乱、体验无序、设备严重缺少的状况;②医护人员调查结果:经调查80名医护人员年龄18~48岁,均为青年职工,资历不足,综合素质能力不高,见表1;③受检者调查结果:经调查对医院体检服务非常满意40例(20.00);满意70例(35.00);不满意90例(45.00%)。

2 基础医院体检中心管理问题分析

结合上述调查结果,可知几年来基础医院体检中心管理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医院信誉,制约医院可持续发展。通过总结,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体检制度不健全,职责落实不到位 本次所调查的8家医院体检制度大多参照其他市级医院,并未与本院实际结合,并非健全,也缺乏可操作性。同时,由于制度不健全,在体检流程、职责划分上也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所存在的制度犹如空文,无法落到实处。

2.2体检设施不到位,体检质量无保证 由于基础医院条件有限,大多医院体检设备都不完善,如:新型仪器、急救设施缺乏等等。一旦预见罕见病症便会出现报告不准确;预过敏性休克、急性心肌梗死等紧急情况措手不及等结果。

2.3医护业务水平低,体检质量难保证 医护人员业务水平是体检中心结果质量的关键,就上述调查结果来看,当前基础医院体检中心医护人员队伍大多为青年人员,其业务经验相对较低,同时据访谈也了解到由于医院业务繁忙,系统培训开展力度也不强。可见,医护人员业务水平低,同时体检质量也难以保证,极有可能间接导致医患矛盾、医疗纠纷发生[2]。

2.4服务意识待强化,体检服务待提升 服务是医疗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大多医院却过于在意眼前利益,忽略了服务这一重要内容。上述调查结果中就显示受检者满意度仅为55%,这表明当前基础医院体检中心服务较差。而具体服务不到位主要体现在,发现异常未及时通知受检者,服务态度不佳等等。这些所谓的"服务"不但会导致患者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还会让受检者方案,受气,感觉花钱还看脸色等等。

3 基础医院体检中心管理对策

3.1建立健全体检管理制度,规范体检流程,防范医疗纠纷 医院有关部门要积极进行调研,根据目前健康产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不断调整岗位结构、健全岗位职能,制定和完善包括《体检中心主任工作制度》、《主检医师工作制度》、《信息资料室工作制度》、《消毒隔离室工作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3]。同时,对不同人群的科学定位,制定出个性化的服务流程,以规范体检服务流程,提升医院核心竞争力。

3.2不断跟新检查设备,增设应急设施 医院设备配备情况是确保健康体检结果准确、无误的保证。对此,应不断跟新检查设备,引进先进设备,以确保能在第一时间反应受检者身体情况。同时还应增设应急设施,能及时抢救突发状况人员,保证其生命健康。

3.3加强专业培训,提升医护人员业务能力 根据体检专业及岗位需要,多方选聘优秀人员加入医护队伍,以提升医护队伍质量。同时定时开展专业知识培训,与其他医院联合开办经验交流会等学习经验,改正不足。另外,还可通过绩效考核与效益分配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中心人员的整体素质,进而提高体检质量,保证体检安全[4]。

3.4树立人性化服务理念,提升医院服务质量 "以人为本"是当前各行各业推行的一个重要理念,就医院体检中心而言,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不但能增加医院人性化服务,对提升医院服务质量非常重要。在具体实施中可通过制定医院愿景、文化,然后定期组织医护人员学习,同时配合优秀、先进医护人员案例让大家学习,以引导医护人员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医者父母心。另外,还可以规定一些制度、条例,督促医护人员在为受检者检查时做到服务热心、检查细心、解释耐心、结论放心,及时满足受检者的健康咨询[5]。

总之,体检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只有坚持以人为本,以合理的价格、完善的技术、优美的环境等,为体检者提供可靠的质量保证和到位的医疗服务,才能切实提高大众的健康水平。

参考文献:

[1]吴勇.医院体检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13,33(07):756-757.

[2]周勇,罗敏,龚玉荣.新形势下健康医疗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全科护理,2009,7(07):621-622.

[3]黄家伦.社区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卫生经济研究,2006,8:19-19.

第5篇:对机关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范文

关键词:新预算法 监狱 固定资产管理

监狱作为一种典型的行政事业单位,是为罪犯提供监管改造的场所,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监狱企业是处于监狱部门管理之下的从事生产职能的公司形式,和一般企业不同的是,监狱企业不仅要承担一般企业承担的责任和任务,还要承担惩罚和改造罪犯的任务。在我国监狱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合理划分行政性资产和生产性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在完成改造罪犯任务的同时,发展监狱企业,以同时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固定资产的管理和良好的预算管理水平是分不开的,预算管理是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的前提。然而,目前监狱固定资产的管理和预算管理存在着严重的脱节现象。新《预算法》在取消预算外收入、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制度以及预算透明和抑制奢侈浪费现象都有所突破,不仅推动我国财政预算的法制化和现代化建设,而且也为提高我国监狱固定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之间的联系方面,提供了借鉴和法理依据。那么,在在这次预算法的重大变革的情况,如何改进我国监狱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是摆在我国监狱部门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二、监狱固定资产管理的现状分析

(一)监狱资产界定不清

在监狱制度改革之前,监狱和监狱企业是作为一体存在的,,监狱企业本身就位于监狱围墙里面,其资产也无需划分。在监企分离之后,由于不同资产的功能不同,有些资产用于监狱管理,属于行政性资产,而另一部分资产则用于监狱企业生产,属于生产性资产。但是在体制改革后,土地、房屋、车辆等存在着区分不明的现象,这种现象导致监狱资产管理的混乱,往往是监狱的行政性资产和监狱企业的生产性资产混合使用,这给监狱资产的管理带来了很多不利影响,也严重影响了监狱企业的财务管理。

(二)固定资产账目混乱

监狱也存在着国家机关工作有的一个问题,就是固定资产的账目和实物之间的不符,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之间的脱节。虽然每年度监狱部门都会编制未来一个年度的预算支出,但是原本用于采购固定资产的资金经常被挪用,在财务处的也只是经过简单的过账处理,仅仅登记总账,而无详细账目,即使记录分类账目,很多时候也是账不符实。而且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之间缺乏协调,资产的不及时移交,或者移交的时候缺乏相应手续,也没有相应的变更记录,于是出现了乱账和坏账,这也是导致账目不符的原因,给监狱固定资产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固定资产配置不均

由于监狱功能的特殊性,不可能集中设立,这样监狱的资产就分散各地区。这就必然导致在固定资产的配置方面,存在着不公平。位于经济发达地区的监狱设施要明显优于欠发达地区,再加上财政拨款的不均衡更加重了这种不公平,导致一些监狱设施富裕,而有的监狱设施缺乏。而且不同地区的监狱之间缺乏资产共享的平台,闲置的资产也难以在不同地区之间流动,使得监狱资产的使用率较低。

(四)固定资产缺乏有效地管理机制

监狱虽然在内部已经建立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但是由于成立时间不长,制度还不够完善,甚至有些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可信性。由于内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很多监狱都存在着固定资产在入账的时候不及时,而且未经批准就擅自低价出售资产或者对外出租固定资产以谋取私利。此外,监狱在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着粗放现象,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责任不明确。比如在资产实际管理中,财务部门只对资产的价值进行管理,没有将资产的使用损耗考虑在内;使用部门在使用资产的时候不尽责,当资产存在销售、调剂、回收等情况时,使用部门不按照规定登记,不能记录资产的变动,无法对监狱固定资产进行全程管理,整个资产管理情况不理想。

三、改进监狱固定资产管理的措施

(一)保障财政预算到位,合理划分监狱固定资产

新预算法更加注重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做到财政的作用既不越位,也不缺位。而现阶段,监狱资产划分不清的主要原因是监狱财政预算的不到位,也就是财政的缺位。由于国家按照预算全额拨付给监狱的经费仅仅满足监狱的基本运转,和其实际需求还有很大的缺口,而这部分缺口大都由监狱企业来补足,这就势必导致监狱行政资产和生产资产的不合理划分,甚至混合使用。所以,监狱行政运转费用必须要有国家财政全额保障,这是监狱资产合理划分的前提条件。首先,加强监狱行政经费财政保障的法律法规建设,确保监狱经费的保障范围、来源渠道、资金管理和使用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对于监狱企业,编制预算主要根据企业未来一年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由监狱企业自行编制,采购固定资产的资金也来源于企业的盈利,从而可以将行政资产采购和生产资产在采购环节合理划分。其次,建立健全监狱企业生产和监狱经费两条线平行运转的机制,监狱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监狱企业主要依靠自身经营积累。对于支出方面,财政性资产的使用、维护主要由监狱经费负责,而生产性资产方面的支出由监狱企业自行负责。监狱和监狱企业在收入和支出方面都独立开来,并在分开各自编制预算,明确政府在监狱和监狱企业的位子。最后,争取对监狱发展有利的优惠政策,在健全监狱经费来源保障水平的时候,还要建立优惠措施来保障监狱企业的自身发展,在生产项目投资、罪犯劳动改造场所建设等方面的支出给予财政保障。

(二)增加预算透明度,保证账实相符

新《预算法》中对预算透明度进行了规定,并取消了预算外资金,将所有财政收支全部纳税到预算来,并接受监督。监狱固定资产账目混乱的主要原因主要是预算透明度不高,而且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缺乏沟通。在预算方面,根据新《预算法》的精神,监狱在编制预算的时候,需要收集各方面信息,预算中的各项支出要及时公布,提高预算透明度,保证预算中购买固定资产的资金都用于要求的领域,防止挪用资金的现象发生。此外,还应该加强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之间的联系,资产管理部门要为预算管理提供必要的信息,防止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占用资产较多的部门或机构往往会以维修资产的名义申请更多的预算,甚至会将一些闲置的资产出售谋取私利。而加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联系,增加预算透明度,可以明确了解预算中有多少资金购置多少固定资产,哪个部门购置的。如此一来,充分的信息为预算管理提供依据,透明的预算又进一步规范资产管理。保证监狱固定资产账实相符,提高其固定资产管理水平。

(三)完善转移支付,实现监狱固定资产配置的均等化

针对转移支付过程中存在的转移支付过多、配套资金压力过大、资金下达不及时等问题,新《预算法》增加了一些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均衡不同地区之间的基本财力。在新《预算法》的精神下,均衡配置不同地区监狱之间的监狱之间的固定资产越来越有必要。所以要完善监狱固定资产的配置标准,使其更加科学合理,以加强资产管理的水平。在制定配置标准的时候,综合考了不同地区、不同资产的性质等情况。首先,先改善房产、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等价值量较高的资产配置标准,以保证在较短的时间内规范固定资产的配置工作。其次,在规范固定资产配置标准的时候,不能一蹴而就,要选取部门单位进行试验,在试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然后全面推广。最后,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不同标准,以利于各地区和部门之间的资产配置的均衡。

(四)硬化预算支出,改进固定资产管理机制

新《预算法》突出了预算约束的重要性,并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预算一经批准,各级政府不得对预算做出调整,必须要调整的,要在预算调整方案中做出安排。对于监狱固定资产的预购置,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格控制固定资产的购置,避免闲置资源的浪费。此外,对原有的固定资产,要加强清理并规范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一方面,对监狱各项固定资产,尤其是房产、交通工具等,彻底清查,并核查监狱的财务状况,对于在清查过程中发现的盘盈、盘亏等情况,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实相符。在监狱内部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和增量进行动态管理。而在监狱固定资产处置环节,应该制定资产处置相关的政策,对于待处置的固定资产,要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后,经过评估机构评估后,采取拍卖或招标方式,才可以处置,并将处置的金额全额上缴,严禁私自处理。

四、结束语

我国新《预算法》的公布,不仅为推动了我国政府财政预算的现代化,也为各政府单位预算管理的改进提供了范本和法理依据。在新《预算法》的环境下,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改进监狱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以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

第6篇:对机关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范文

关键词:审计 高校 科研经费

一、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现状

(一)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

目前在高校普遍推行“课题制”科研经费管理模式,由于有的高校较关注通过上项目对科研工作的管理来争取经费,但是却很少关注对于这些科研经费是如何的管理与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导致了学校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出现了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近年来对于高校科研经费总的使用的情况来看,对于高校科研经费和人员经费支出比重过大、使用项目不合理等现象比较严重。在现实当中,很多高校在科研经费的管理政策上比较宽松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更好的来鼓励广大教职员工积极的来参加科研课题。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很多高校的科研人员很难达到来合理的使用划拨给高校的科研经费,有的高校科研人员甚至将科研经费用于个人生活的开支,然后以科研经费的名义进行报账处理。

(二)高校科研管理经费认识的不足

目前,很多高校和财务部门在科研经费监管工作的认识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很多误区,现在高校领导有一种普遍的“共识”,就是都会认为获得科研经费可以提高自己学校的声誉;一些科研人员也认为,学校对于科研经费的使用无需过多干涉和监管。在这种情况下,也就导致了高校科研经费滥用严重,高校科研经费支出一直混乱不堪的现象屡禁不止。另外,各高校财务管理部门也普遍认为科研经费只是财务部门的一种代管费用,所以就忽视了对科研经费的支出是否合理、是否真实的严格审核。

(三)科研经费来源的不固定导致了管理的复杂化

高校科研经费的来源大体上有三个部分:第一、很多学校与社会其他部门及企业进行合作所获得的横向课题项目的科研经费,由于这些横向课题项目合作的部门与内容存在很大差异,所以对每一笔的科研经费核算标准也不同;二是教育主管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下拨的纵向科研经费;三是高校自筹科研经费。这就带来了科研经费管理及核算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加大了高校科研经费综合管理及有效监督的难度。

(四)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功能有待改进

近年来,许多高校为了提高科研经费在科研工作中的使用效益,加强对高校科研经费的综合管理,采用了“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但是,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还是无法有效的从合理性和效益性的角度对这部分费用进行控制管理。学校相关财务人员还存在着对高校科研经费的来源与使用全过程缺乏业务上的了解,项目经费如何使用基本上是由项目负责人决定。另外,高校的内部审计部门未能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与审计效率,当然许多高校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力度也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五)很多高校对于科研经费的管理“重立项、轻预算”

现实当中,许多高校把科研经费的争取与使用作为考核科研管理部门和高校教师的重要指标;甚至,许多高校把教师竞争上岗、重点岗、评聘职称等和科研经费的使用与争取紧密连接起来,所以高校教师与科研人员千方百计的去争取各种的科研项目,存在着重争取、轻管理、轻预算等问题。科研人员申报课题项目时对于经费预算、经费支配等问题并不被人们所重视。主要考虑的就是如何来编排课题并能让评审专家满意,能够让让项目立项就可以了;所以根本谈不上与财务部门来共同协商如何使用经费的问题研究,所以预算也就成为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的一种形式化内容。

二、对于高校科研经费审计管理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一)高校科研经费审计管理制度的建立

高校有必要对照国家有关高校科研经费使用规定,是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一套科可操作性强的、行之有效的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高校各种科研经费使用前的核算制度,有没有明确科研项目管理费用支出合理化收支的相关管理办法与管理制度。在高校科研经费审计与管理工作中做到既要方便科学研究工作,又要严肃国家和学校财经纪律的原则是非常关键的。

(二)内外兼修,搭建和谐发展的科研经费审计平台

一方面,通过各种形式,宣传科研经费内部审计的重要性,从而搭建和谐发展的高校科研审计平台;另一方面,高校内审人员有必要熟练掌握高校科研经费使用与审计的相关政策与法规,有必要增强自身业务能力的提高,通过自身能力的提高促使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与审计的有效性。

(三)强化高校科研项目内部控制制度

对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采取科研处进行一级审核,审计处二级审计,财务处最后进行报账审核的办法。在各级审核与把关的过程中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支出坚决不予报销。从而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保证经费活动健康运行。

(四)建立客观公正的科研效益评价指标

对于高校科研经费的提供者来说最关注的是科研成果的效益问题,当然,科研成果也是衡量科研工作者对于科研工作成效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所以对于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各高校有必要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建立一套适合本学校的科研经费审计评价指标。高校内审工作者可以通过对相关指标进行计算与核对各课题组经费的合理使用情况。

(五)重视高校科研项目立项、调整和预算

高校有必要将审计关口进行前移,让审计处来抓高校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科研处来抓高校科研经费的立项管理,财务处下拨经费。使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既要重视课题的立项工作也要重视经费使用的预算工作。

参考文献:

[1]周斌.我国高校科研经费财务管理现状及其改进对策[J].教育财会研究,2009年

第7篇:对机关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范文

一、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应用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对管理会计没有提起足够的重视

管理会计是一门实践为主的应用性学科,管理会计在国外的应用和发展已经趋于完善,但在国内许多企业对这一概念还比较陌生。管理会计是企业管理的重要部分,除了需要分析处理相关数据、财务报表还需要辅助管理决策。管理会计在中国的发展受到经济环境和企业规模所限制,企业对管理会计认识不足导致领导层对管理会计的不重视。

(二)管理水平不高,缺乏管理会计意识

管理会计的主体是人,但是我国的管理会计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存在着受教育水平低,会计知识储备量少,没有相关的实践经验等一系列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管理会计工作的推进。管理会计本身对于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为全面严格,但管理会计人才的断层导致企业对管理会计的门槛越来越低,严重影响了管理会计工作的质量也导致中小企业对管理会计望而却步。管理会计的管理方法需要调整,管理过于细节化束手束脚,就限制了企业的灵活自主性,管理过于松散又会向形式主义发展。过于关注领导的签章不自觉的忽略决策的科学合理性,管理者对短期收益的急切蒙蔽了对长期收益的判断,管理会计对决策的预计作用被完全无视。

(三)管理会计理论与实践没有完美结合

管理会计的理论内容主要包括成本核算、管理方法等,现阶段对于理论知识只是停留在纸面没有足够的实践来进行熟悉理解。例如:线性代数矩阵模型、数理统计模型等,这些在日常工作中基本没有应用机会,而许多管理会计从业者也不具备相关能力。相反的一些在实践中被证实合理有效的经常应用的技巧方法,不能将其进行系统的归纳上升到理论层面,使一些先进有效的技术不能被大范围的传播,严重影响了管理会计的应用水平。

二、提升管理会计应用水平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快企业内部制度建设

部分管理会计的方式方法需要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因此,提高该管理会计应用水平应首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机制,为管理会计应用提供有利条件。企业内部制度建设应首先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然后建立完整的激励监管机制,将公司利益与员工个人利益挂钩,管理者重视起员工建议,员工重视起管理者的决策,互相监督互相促进。

部分国有企业长期以来管理职责模糊,政企不分,造成经济效益不高和管理会计职能不能充分发挥。因此,应加快政企分离,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管理体制优化,明确责权。推动管理会计在企业中发挥更好地效果,对投资项目进行准确分析,提高企业的投资收益。

(二)加强管理会计从业者的专业学习

首先提升校园的管理会计教育部分的教育质量,改进现在的管理会计课程内容,将国外先进的管理会计理论与中国企业的现实情况相结合,增加实例教学比例。为学生普及管理会计师的职权及对于企业运转的重要性,让学生认识到管理会计的重要意义,培养学生的管理会计意识。其次,应在经管学院的各管理相关专业开设管理会计课程,让未来的管理者们了解管理会计运作手段和技巧,能更好地将管理会计运用到企业管理中去。提高企业领导的管理会计意识,有助于充分发挥管理会计在企业中的机动作用。第三,建立完善管理会计师从业资格考试制度,规范管理会计从业人员的从业水平,保证每一个管理会计师的专业素质。对于在职的会计从业人员,企业要加强培训,在工作中与管理会计理论相结合,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能力。

(三)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管理会计理论体系

对国内的管理会计应用案例进行系统的归纳总结,从成功的经验中得出一套系统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结合已有的管理会计理论,形成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会计理论。找到适合本国国情的,经过实践检验的管理会计的发展方向。为后来的管理会计师提供借鉴。

第8篇:对机关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范文

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6个部委《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精神,结合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清查情况,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补充通知如下:

一、1993年1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1993〕76号)下发后,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参加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垫付的离退休费,可以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参加失业保险的停产整顿企业职工发放的救济金或基本生活费,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1996年1月10日劳动部、财政部等12个部委《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7号)下发后,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参加失业保险困难企业职工发放的救济金或基本生活费,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用失业保险基金转业训练费为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富余职工支付的在岗培训和转业培训费用,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具备担保资格,各类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担保和抵押。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凡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提供的担保、抵押一律无效,立即取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原来所属的经济实体债务的经济连带责任,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原来所属经济实体的债务。

四、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及失业人员的利益,取消财社字〔1998〕52号第六条“用两项基金购置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等固定资产,确属实际工作需要的,列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现明确凡用两项基金购置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等固定资产均要按照财社字〔1998〕52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处理办法通过转让方式变现,取得的收入全部并入两项基金。已经转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按本条规定坚决纠正。

第9篇:对机关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范文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已有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的规定。

    根据辩证法的观点,一切事物都是运动的,反映事物规律的制度也要与时俱进,要放在一个动态的过程中进行考察,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作出相应的调整。对于一项具体的行政许可,其设定的时候可能是必要的,但经过一段时间,这种必要性可能就降低,再实施下去,可能就会弊大于利,阻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解决长期困扰人们的经济增长缓慢问题,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出现了改革和放松政府管制的趋势。英国从撒切尔政府开始就抛弃了过去一贯奉行的国家干预政策,采用私有化、分权、放松管制、竞争机制、企业精神等所谓新的“自由市场经济”和非官僚化制度来促进经济发展。在美国,解除政府对经济的过度管制一直是80年代里根政府8年执政府的热门话题;90年代,克林顿政府亦宣称,“大政府的时代已经结束”,政府的管理模式正由过去的强制管制朝着市场自律的方式发展。90年代以后,日本的泡沫经济开始崩溃,为应对严峻的局面,日本政府也开始了大规模的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放弃规制(管制)、保护模式的体制,构筑充满创造性和活力的健全的竞争社会。为此还建立了对规制立法的评估制度。我国的情况虽与西方国家不完全相同,经济持续高增长,但如果不对过度的不适当的政府管制加以改革,也难以保证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目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正在进行之中,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对行政许可进行清理,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前所未有。目前清理工作进展顺利,2002年11月,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取消的审批项目,涉及国务院56个部门和单位。其中,涉及经济管理事务的560项,涉及社会管理事务的167项,涉及行政管理事务及其他方面事务的62项。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又公布了第二批取消的审批项目406项。

    清理工作实质上就是对现存的行政许可进行分析和评价。根据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对行政许可的评价可以包括经济分析和道德分析。经济分析是指对行政许可的成本分析,包括实施行政许可的直接成本和错误成本。直接成本是行政许可的运作成本,包括公共成本和私人成本两部分,公共成本是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的办公费用、工作人员的工资等;私人成本是申请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准备和递交的申请材料、开展寻租、打通关节等费用。错误成本是指错误许可的成本,如对该许可的不许可,不该许可的给予许可等导致资源无效利用产生的成本。道德成本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许可设租,申请人为了取得许可而寻租所产生的道德损害。道德成本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不可避免。西方经济学理论给我们评价行政许可制度提供了思路,如何在实践中加以应用,需要我们认真的思考和研究。

    本法对实施行政许可的评价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和要求。

    一、设定机关的评价根据本法的规定,行政许可主要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国务院和地方立法机关设定的,最终的修改和废止权也在设定机关,从根本上解决行政许可存在的问题,还要靠设定机关从源头上把好关。因此,本法规定设定机关要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主要是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等。经过评价,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能够解决的,就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至于“定期”是多长时间,本法没有明确规定,由各设定机关自己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