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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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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1篇: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范文

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意识不强,职责不清。有的基层行领导层乃至具体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概念、职责、权限把握不准,把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混同于部门的常规业务检查,只着眼于业务操作的规范性,没有上升到“执法”这一法律高度来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职责履行不到位,执法行为缺乏严肃性和规范性,以业务检查代替行政执法检查的现象。

(二)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的要求,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专人负责落实。但实际工作中,个别部门有的设立了行政执法岗位,但没有建立相应岗位职责,或是有岗位职责,但不明确;有的部门未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从全行的角度,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和行政执法工作,未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三)行政执法程序执行不规范,现场检查档案不健全。行政执法工作具有严密的执法程序,包括行政许可程序、监督检查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每套程序都有严格法律依据和要求,严密的操作环节,不能随意而为。但在实际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程序不当、某些环节不执行或简化的问题。如现场检查无立项审批手续、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无检查组签字等问题。程序环节的不规范,直接导致现场检查档案材料的不健全。

(四)存在行政处罚难或处罚不及时现象。人民银行行政执法部门具有相应的执法权和处罚权,但在实际工作中处罚权难以实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内部行政处罚领导机制不健全,如有的基层行,特别是县级支行不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或设立了也没有实际进行处罚事项研究,形同虚设,不发挥作用;行政执法部门对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忽视不报,或报告了也未进行处罚研究,没有做行政处罚。二是与地方部门协调关系影响了处罚的有效执行。如对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人民银行法》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从中看出对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处罚不仅涉及人民银行,还有工商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因人民银行自身的处罚效力不大,即使下了罚单,被处罚对象也常拒不执行,没有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强制力。所以常规做法是上述几个部门联合进行检查处罚,这就需要人民银行执法部门与地方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处罚,无形中增加处罚的难度,若协调不畅,就会导致处罚落空。三是重视程度不够,怕麻烦思想严重。行政处罚需要完备的处罚程序,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和审核等一整套过程,最终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决策。一些应该处罚而定性较轻的事项,因审批时限过长就未做处罚。如在统计检查时发现有统计数据迟报漏报和错报现象,按照《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有3万元以下处罚权,但在实际执行中,处罚事项有关资料要上报省会中支批准,等待下发审批意见后执行,这就往往因等待时间过长等原因造成处罚不及时。

(五)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从各执法岗位人员配备和行政执法材料档案情况可以看出,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意识不强,政策、法律、法规掌握不牢,行政执法能力不高。从全行的角度看,一是缺乏系统的教育培训,特别是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新上岗人员更缺少实践经验。二是行政执法人员的配备,没有从综合素质要求高这个因素考虑。三是对行政执法人员缺乏考核评议和奖惩等机制,没有优化履职的动能。从个人角度看,主要是缺乏学习主动性,对行政执法职责认识不清,缺乏行政行为的自我约束能力。

对策建议

针对基层央行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

(一)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考评制度。完善内、外部的考核评议制度,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干部业绩考核及绩效工资考核相结合;把执法状况作为干部述职评议和执法岗位人员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能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运转高效、指导有力、监督到位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部署和落实。

(二)高度重视,强化对行政执法严肃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行政执法权限和职责,行政执法工作要立足于行政执法事项的合法性、执法程序的合理性和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利用行政执法特有的法制手段正确履行职责,充分体现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避免和一般的业务检查混为一体,失去行政执法特有的效力。

第2篇: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范文

一、行政处罚案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主体问题

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是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合法。从人民银行分支行行政处罚案卷反映,在处罚主体合法和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方面都存在主体不尽适当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在执法文书中,处罚主体印章使用不符合规定。如使用执法部门或法律事务办印章代替分支行的印章或行政处罚专用章。

2.在执法文书中,被处罚主体不使用全称。如被处罚单位名称为工行某某市分行。

3.被处罚主体名称前后不一致。

4.执法相对人不具备主体资格。如对金融机构会计部门进行反洗钱立案检查。

(二)证据问题

基层人行行政处罚证据是指基层人行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收集并能够证明金融违法行为存在的材料。依法收集、运用和审核判断证据是保障行政处罚案件质量的重要条件。基层行行政处罚案卷中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证据收集调查有欠完整。有的基层人行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满足于“坐堂问审”,未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取证浮泛,证据调查收集缺乏广度和深度,证据缺漏、取证偏颇现象较为常见。

2.证据内容和形式不尽规范严谨。如举报材料内容简单,举报事实不清,报案及主送单位名称省减,甚至有的执法职能部门未将举报材料作为重要证据内容进行立卷归档;证据材料复印件印制模糊,也未有提供“本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及确认印章;调查询问笔录无当事人“记录属实”的签字盖章,重要报表、凭证证据也无业务经办人员签字盖章;证据笔录书写潦草,难以辨认,使用不规范书写工具记录等。

3.证据材料缺乏相关性。收集证据时,忽略证据的关联性,证据材料之间缺乏内在联系,证据的证明效力弱化,提取证据不能证明违法事实的成立,甚至所提取证据与要证明当事的违法事实相悖。目前人民银行分支行普遍存在处罚案卷与执法检查资料混淆情况,所附大量证据仅体现检查过程,与违法事实关联性不强。

4.证据分析审核力度薄弱。对现有证据材料简单照般,未全面审核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未认真分析甄别证据的真伪;忽略对当事人陈述及申辩证据的审核,以致所作处罚缺乏因果联系。

(三)适用法律问题

人民银行分支行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定性、处罚,才能对行政执法相对人起到威慑和教育作用,才能确保依法行政效果。目前人民银行分支行在法律适用原则上仍处于“见法就用”的较低层次,从处罚案卷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有:

1.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不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如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规定,错误地将上级行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2.法律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不使用全称,引用时条、款、项、目表述不具体或引用具体条款错误。

3.滥用自由裁量权。在人民银行分支行行政处罚实务中,对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标准掌握不严,行政处罚上关系因素考虑过多,以情代罚、讨价还价情况普遍,加大了裁量的随意性。如案卷评查中发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所告知的处罚标准与处罚决定书所实施的标准往往出现较大差距,该重罚的轻罚,该处罚的不罚。

4.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范。行政处罚文书中包含了非行政处罚内容,如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和决定书中,出现取消任职资格、期限整改、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非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四)程序问题

行政执法法定程序是法律规范预先设定的,是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过程中设置的一种制约,是行政执法合法、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目前,我们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轻程序,执法程序不规范的情况普遍存在。从执法文书上反映出的执法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1.缺少法定程序:如(1)不发送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给当事人;(2)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中,未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3)作出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罚时,未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等。

2.时间顺序颠倒。如:(1)调查取证日期早于立案日期;(2)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早于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3)缴款收据填写日期早于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等;

3.形式违反。如:(1)以电话或口头通知代替“现场检查通知书”书面告知或送达的形式。(2)执法人员不主动表明行政执法身份,文书内容也不能体现“亮证”制度的履行。基层人行与辖内金融机构分别作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双方面对的往往都是熟面孔,“亮证”程序也就跳过了,甚至出现新入行员“无证上岗”的情况。

(五)案卷归档问题

案卷整理归档是指按规定要求保持卷内文书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人民银行分支行在行政处罚案卷整理归档环节存在的技术性细节问题较为普遍,主要表现在:

1.装订顺序不符合要求。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案卷原则上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办案顺序排列;也可以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法律文书、证据文书、其他文书等顺序排列。实践中,大部分案卷按现场检查顺序装订,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置前。

2.封面、封底的填写不规范。特别是案由的填写不够规范,封面未反映当事人基本情况。

3.编码不够准确。

4.案卷内纸张规格不统一。

二、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执法人员法律基础偏低,依法行政意识薄弱。以常德市中支为例,中支辖内(含7个县市支行)执法人员仅一人是法律专业毕业的。大部分执法人员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足够认识,在学法用法过程中普遍表现为仓促上阵、即用即学现象,缺乏系统性的行政执法法律知识学习与培训,对在执法工作中一些具体事项的法律规定和运行技巧了解不透,掌握不够,也就直接影响了行政执法质量及执法案卷质量。

(二)法律机构建设滞后。目前,除分

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设置独立的法制工作部门外,中心支行和支行法制工作均挂靠办公室,法制工作由办公室人员兼任。法制工作仅限于法律咨询服务和部分法律文书审核,尽管每年组织对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但发现问题滞后,诸多问题一经形成无法整改,未充分发挥其指导监督职能,远不能适用依法行政工作需要。

(三)目前的行政执法格式文书在格式上有缺陷,与总分行案卷评查办法要求不尽一致。人民银行分支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行政执法格式文书在格式上的指导错误,导致其实施行政行为的方式、程序不尽规范。如:“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一个“或”字,让人感觉选择其中一种方法即可,没有必要既签字又盖章,而我们的文书制作要求当事人既签字又盖章,个别当事人不予配合,影响现场检查取证工作的开展,造成检查文书的不完整。

三、提高案卷制作质量的建议

(一)充分发挥法律事务办公室和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职能。法律事务办公室、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执法科室要实现良性互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挥作用,同时法律事务办公室和行政处罚委员会要加强对执法科室行政执法的监督与检查,以专业优势为执法科室服好务,把好关。

(二)加强业务学习与培训。建立健全学习制度,采用多种培训形式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法律修养和执法水平,真正从思想认识上重视案卷制作工作。

第3篇: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范文

关键词:社会转型期;行政执法队伍;思想政治教育

Abstract: The work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can not only play a role in many aspects of individual team construction, and can be matched with the other methods, enhancement effect, together play a role. This paper from the existing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personnel problems, analysis,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n strengthening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team.

Key words: social transformation period;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team;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中图分类号:D412.62

一、思想政治教育对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作用

行政执法队伍思想政治教育是以行政执法人员为对象,用一定的政治观点、思想观念和道德规范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有目的地施加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社会要求的思想政治品德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错综复杂,更需要通过思想教育进行引导与调节。就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而言,运用的政治观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既可以整合执法队伍中的各种思想、观点,消除执法人员错误的思想观念,又能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达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减少工作阻力的效果。

二、当前行政执法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分析行政执法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问题,有助于行政执法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顺利推进。因此,理性地把握和分析当前行政执法队伍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

(一)行政执法队伍思想政治教育者存在的问题

在实现和谐执法的过程中,执法队伍的教育和管理、执法队员的价值观念和精神面貌都在不断发生着明显的变化,面对出现的新情况,要求行政执法队伍思想政治教育者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方面,行政部门思想政治教育队伍构成、教育者的知识背景和工作经验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给执法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带来了新的挑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教育者和被教育者在思想观念和文化知识的更新、新信息的接受等方面几乎是同步的,同时执法人员长时间处在第一线,和社会的接触要远比在机关内或校门内的教育者更为密切。

(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自身的问题

首先,思想政治教育内容较空泛化、有效性不高。部分执法队伍一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就是学习有关文件、宣读报纸杂志,往往流于空泛,没有将其与行政执法队伍的具体工作实际和队员的思想实际联系起来。其次,思想政治教育的形式单一。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最普遍的形式往往是开会,开会的内容又空洞乏味、没有吸引力,让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产生兴趣。同时受执法工作性质和特点的影响,一线执法人员数量多而且比较分散,集中起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难度较大,队员接受思想政治学习的时间难以得到保障,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了执法队伍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开展。再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方式不够多样化。有的执法队伍关起门来起来做思想政治教育,跟不上形势发展要求,使得执法人员没有积极性和主动性;有的执法队伍搞满堂灌、突击教育,表面上好像是进行了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而接受执法人员却“食而不知其味”。

(三)执法队伍思想政治教育监督的问题

当前大多数执法队伍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还没有对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提倡监督的规定,导致监督方式简单、制约无力。一些执法队伍的监督部门在思想政治教育的监督过程中,习惯于对事的纠正、整改,对责任人则是“既往不咎、下不为例”。监督的不力造成行政执法队伍思想教育存在的各种问题无法彻底消除,更难以达到监督的实效。

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思想政治教育的对策与建议

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切实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时效性。

(一)大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一个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在其必须具备的职业素质中居于首位。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把道德教育与人生观等教育相结合。二是把道德知识传授和执法实践活动相结合。三是把道德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准则,要结合“六五”普法教育的开展,把法制教育纳入到执法人员的学习计划,通过讲座、短期培训等形式,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

(二)拓宽思想政治教育渠道

加强和改善执法队伍思想政治教育除了主要的教育途径外,还要积极探索新的渠道,要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针对执法人员因执法领域、方式不同而引起的心理问题,注重不同人员的个体差异,做好个性化心理疏导工作。一是要积极关注执法人员心理健康。二是要真情关爱执法人员。三是要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执法人员的实际困难相结合。

(三)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

有权力的人往往容易滥用权力,要杜绝权力的膨胀和滥用,就要不断健全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一是要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二是要加强行政机关自身内部的监督。三是要加强新闻媒体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 结语

综上所述,思想政治工作是新时期执法队伍建设的法宝,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主要手段。

本文在分析当前执法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达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孙志坚.关于行政执法队伍素质问题的思考[J].政府法制,2008(23).

[2] 刘征.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思想政治工作的几点思考[J].改革与开放,2012(20).

[3] 柳莹. 浅析行政执法中的思想政治教育[J].农民致富之友,2011(17).

第4篇: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范文

【关键词】执法和解;规范原则;规范程序;执法方式;和解制度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有了长足发展,但由于受官僚体制的积习影响、整体法治水平的制约,行政执法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对此反映更加强烈。这些问题亟待解决,行政执法和解为我们提供了一条问题解决之道。通过加强对执法和解协议的程序、原则规范,构建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平等协商、谈判的空间,将使执法和解在行政执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影响力。因此,研究行政执法和解办法对促进民主法治、和谐社会建设有着特殊的意义。

一、行政执法和解的概念及作用

1、行政执法和解的概念。和解的本质是争议当事人通过协商合意的方式自行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行政和解,简单地说,就是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通过相互让步达成妥协,以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活动。广义上的行政和解,包括行政执法和解、行政复议和解、行政诉讼和解以及行政执行和解。狭义的行政和解,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对拟作出的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经调查仍不能确定,或者调查所需费用过于巨大,为有效达成行政目的,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让步达成书面协议的活动。行政执法和解不同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和解,也区别于行政诉讼调解、行政调解和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执法和解具体适用。从国内外实践来看,执法和解已经应用于税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环境法和专利法等领域。执法和解以拟作出的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具有不确定性、和解当事人的互相让步以及应当具备的合法性为适用条件。

3、行政执法和解的作用。执法和解有利于迅速解决行政争议,增进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理解和信任;执法和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它极大地节约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成本,弥补了行政主体在机关领域的专业不足,有效地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执法和解一方面实现了行政相对人的民主参与;另一方面执法和解彰显了现代法治―民主行政的理念。这就要求行政主体以实现社会公众福祉为目标,积极探索创新执法方式,维护良好的社会法律秩序,创建和谐友好的行政法治环境。

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执法环境有待改善、执法效率不高、财政制度有缺陷、程序化水平和公开公正性都不高等问题,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有:一是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执法手段机械、单一,由此导致暴力执法、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如城管执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二是过于强调行政主体单方意志性,相对人一方没有或少有意思表示的自由,公众参与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利益表达机制缺失。三是行政执法效率有待提高,主要体现认识模糊、主题不明,关系不顺、多方干扰,利益驱动、形式主义等特点,时有产生“趋利现象、暗中操作、钓鱼执法”等现象,导致执法工作效率不高。主要从以下两方面问题研究入手。

1、“趋利现象”。各级财政需要支持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财政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本身存在着缺陷,国家拨款不足,地方财政资金紧张,导致很多行政执法部门需要依赖“自收自支”的办法来维持资金运转和行政执法活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了很多消极的影响。多年来,由于利益驱动会使行政执法部门滥用执法经费,看重执法福利,产生“趋利现象”,大大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因此,要杜绝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趋利现象”的产生。

2、“暗中操作”。我国的行政执法过程轻程序重实体,注重程序化水平和执法的公开公正性,但这种程序化水平和公开公正性实际上都不高。行政执法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但因为缺少一个系统具体规范的程序,导致行政执法没有贯彻落实公开、公正的原则,使得有些行政执法部门“钓鱼执法、暗中操作”,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以罚代管、为收罚款而处罚的现象仍普遍存在,这种随意性削弱了公众参与的民主性,严重阻碍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行政执法要强化公共管理,增强管理的有效性。但行政执法的管理能力有一定的负面作用,如对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强制拆迁违规房屋等构成一定的威胁。

三、行政执法和解办法的对策和建议

要想解决上述行政执法程过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深入研究行政执法和解的办法。和解办法可以从规范程序、规范原则、执法方式、和解制度、提升素养五个方面阐述。

(一)规范程序

1、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及各行政部门要完整地、全面地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切实解决两个误区,一是“执法等于处罚”的观点;二是“执法与优化经济环境相互对立”的观点。只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真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不扰民,才能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2、要加强宣传优化环境。优化执法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相互理解、共同配合、一起努力。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大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使行政管理部门自觉知法、守法、护法,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行政事务,做到言必合法,行必循法。

3、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依法行政促进执法的效率,执法部门行使权利提高决策能力,给公众树立一个负责任的良好形象。注重民主、参与两大原则,充分发挥公民的“主人翁”意识。这就要求在执法和解中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充分重视,遵守程序,让行政相对人合理表达自己的意愿,并且使和解的结果合理、公平。

4、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有肋于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阻力和成本,同时节约了资源,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执行部门首先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目标,然后再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案,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5、力戒形式落实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龙头的各项行政执法制度,突出抓好各种制度的建设。同时,各执法部门要特别注意坚持从实际出发,力戒形式主义,使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二)规范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它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我国人们的法律观念比较淡薄,行政违法的事件时有发生,行政法治的完善尚需努力,因此,坚持深化合法性原则既必要又迫切,更有利于规范行政权的行使。

2、自愿原则。它是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首要原则,是衡量执法和解合法的标尺。通过和解解决纠纷,双方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相互让步、协商,从而解决纠纷问题。如果缺乏自愿,则正当性就将受到质疑,那么和解就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3、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让行政执法的过程获得法律的授权和保护。在法律的规定下,行政执法部门必须要遵循法律,行政执法才能有序进行。在行政执法程过中出现违法现象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

4、比例原则。这个原则是公权力使用的指导原则,是为调和公益与私益,达到实质正义的一种理性思考的法则。比例原则要求行政部门应当适应它的执法目标,合理掌握行政执法的力度。行政部门还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不断进行实践探索,找出合理可行的执法方式。这一原则能够减少滥用权力的行为,减少相关人员的损失,甚至避免不必要的冲突。

5、参与原则。参与原则要求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保障机关的参与权,如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内容。同时也要求执法人员履行相应义务,如表明自己的身份。加强与相关人员的交流,可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6、公开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应提高对公众的透明度,让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保障。公开原则可以制约行政执法,产生监督的作用,推进执法部门的廉政建设,树立执法部门的形象,提高工作效率。

(三)执法方式

执法方式至关重要,执法方式的选择取舍直接关系着执法目的的实现,直接影响着执法效果的好坏。执法方式不是简单的手段问题,而是执法者执法理念的反映。执法方式还是衡量执法者执法水平的重要尺度,是一个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综合表现。

1、行政执法是协调参与者关系的活动。执法方式的变革其实就是执法过程中协调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如执法者与公众的关系。这种变革保障了人权,推进了我国民主化进程。

2、行政执法方式从封闭式走向公开式。执法的依据、过程、结论要公开,执法方式渐渐走向开放,会建立一个有助于改善执法者与公众的关系、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平台。

3、行政执法方式从个人意识走向互动交流。执法者应听取公众的意见,不能只考虑自身的利益,只从执法的角度出发,还应注重民主。只有感受公众的力量,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交流并形成良好的互动,才能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和解作为有效解决争议的行政活动方式。现代行政法从传统的命令行政转向契约行政,由恪守形式转而追求实质法治,行政主体越来越关注相对人的参与和意见表达,力求通过沟通协商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

执法方式的创新:一是建立一个良好的亲民平台,促使执法者服务于公众;二是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三是推行“互动式执法”新模式,提高执法透明度;四是积极推广“说理式执法”,推动人性化执法。在实践中进步,这样行政执法水平才能更加规范、高效。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推进,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行政执法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国家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行政执法制度,运用执法和解来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

(四)和解制度

和解制度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主体对拟作出的行政决定依据的事实或法律关系经调查仍不能确定,或者由于调查所需费用过于巨大,为达成行政目的,而与行政相对人相互让步并达成书面协议的活动。和解制度具有现代协商民主的理念,强调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平衡、公益与私益的平衡。执法和解制度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但在实践中人们都在应用,由于立法上的缺位,使得执法和解在实践中运用比较混乱,阻碍和解制度作用的积极发挥。

“一切有权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行政执法和解的根本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权利,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鉴于此,我们就要加强行政执法和解的监督,防止偏离其产生的目的和目标。一方面要防止行政机关“和稀泥”、高权行政,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要防止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和解侵害和第三人和公共利益。因此,要加大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公众参与监督的力度,使行政执法和解在阳光下操作。

(五)提升素养

1、紧扣主题突出重点。行政执法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素养,并具备其它有关专业方面的知识,以及较高的政治素质。因此,建设执法队伍时需要突出重点:一要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二要把行政执法工作重点转变到加强经济监管和提供服务上来;三要转变工作职能、方式和作风;四要贯彻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的原则。

2、强化培训提升素养。要强化培训,提高执政水平,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执法人员提高业务素养和处理复杂案件的能力,改进工作作风,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

近几年来,有关“钓鱼执法”事件报道层出不穷,“钓鱼执法”呈愈演愈烈之势。行政执法者在执法中,有法不依、不遵循正当程序,严重违反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违反行政法治原则,不但突破了人们的道德底线,更为法治国家所不容。我国依法治国,行政执法不仅需要实质正义,也需要程序正义。

参考文献:

[1]陈晖:《论行政执法和解程序的构建》,兰州大学2011年。

[2]温辉:《论行政和解的理论基础》,法学杂志2008年。

[3]翁岳生:《行政法》(下册),中国人事出版社2003年版。

[4]姜昕著:《比例原则研究―个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5]罗豪柱:《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6]沈恒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第5篇: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范文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的要求,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证件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渝府法发〔**〕4号)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证件管理工作,决定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直辖十年来,全县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证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目前,全县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基本做到了资格合法、持证上岗、管理有序。但是,在工作中也发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有的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定资格条件而从事执法活动;有的执法机关对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不严格,执法培训流于形式,执法证件管理制度不落实;有的执法机关擅自乱发、滥发执法证件,造成基层执法人员一人多证;有的企业、中介机构人员取得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执法机关和执法队伍的形象。为此,有必要对全县行政执法机关贯彻执行《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通过总结经验,找准问题,分析原因,进一步理顺管理关系、强化管理责任、规范和完善全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证件管理工作。

二、检查范围

全县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机构)和受委托执法的单位及其执法工作人员均属专项监督检查的范围。

三、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1、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符合法定的资格条件;

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的内容、时间及考试是否符合要求;

3、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经过严格的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4、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5、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执行了动态管理制度。

(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1、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规定申领了行政执法证件并定期审验;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存在一人多证的情况;

3、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

4、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或变换岗位后是否对执法证件及时进行了吊销、注销;

5、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存在擅自制发执法证件的情况;

6、使用国务院部门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是否按要求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四、检查方式

(一)自清自查

自清自查工作按照《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确定的管理原则进行。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有关单位和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全面清查工作。我县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含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机构)和属市垂直管理机关驻县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本机构的清查工作,并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本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证件管理工作情况认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总结成绩,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填报统计表,并务必于**年6月24日前将总结报告和统计表书面(附电子版)直接报送县政府法制办,以便我办汇总上报。凡逾期报送或未报送的单位我办将在全县予以通报。

(二)社会调查

**年7月,由县政府法制办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法制机构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走访当事人等方式听取意见,向社会公众了解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文明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

(三)监督检查

**年7月,由县政府法制办按照有关规定不定期地对我县各执法机关执法证件的使用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年8月,由县政府法制办会同县监察局等单位对我县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机构)、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有关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证件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接受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监察局等单位**年9月对我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证件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的检查的各项准备。

第6篇: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范文

关键词:气象;执法;发展

中图分类号:Q938.1+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气象行政执法是气象主管机构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履行对外管理的过程中,气象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气象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合法,不仅对于维护气象行政相对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同时对维护气象主管机构的良好执法形象也是至关重要的。《气象法》的颁布实施,赋予气象主管机构行政执法权,作为气象行政执法主体机关,如何依法行政,保证气象事业快速有序发展,有更高的具体要求。本文从气象部门实际出发,分析目前气象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确立有效的气象行政执法行为的一些建议。

气象行政执法的解释

气象行政执法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基于气象法律、法规的授权,为实现公共利益,依法对相对人实施处理权、保障实施权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具体体现为在气象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和依法查处违反活动,它是保证气象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

3、气象行政执法的特点

(1)程序性。气象行政执法既要执行实体法,同时执行程序法,任何一方面的欠缺都可能导致行政执法无效。(2) 强制性。只要发现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气象主管机构就可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3)可诉性。气象行政执法一旦出错,必然会直接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然会对气象行政执法行为提起复议、诉讼等。(4)服务性。气象行政执法主体不但是管理者,还是服务者。其服务于气象的公共性,服务于气象的安全保障功能和服务于气象的资源。

(5)行政性。气象行政执法是气象主管机构依据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事采取某种具体行政措施

气象行政执法的依据

气象行政执法依据是指实施气象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按照法律效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气象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的顺序应当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

(1)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这些法律为气象行政执法提供了程序上的依据。非基本法律有《气象法》,是气象行政执法的实体依据。(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气象行政执法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的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行为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处罚。《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对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等违法行为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行政处罚。(3)地方气象法规。是气象行政执法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执法的依据。(4)气象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气象规章。这些规章对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和执法范围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5)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执法活动的依据。

气象行政执法的存在问题

(1) 证据收集欠规范、完整。在实际工作中,执法人员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依据对当事人、证人的调查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很少有在收集当事人陈述后,围绕违法行为的再行收集证人证言、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其他相关证据。而作为行政处罚主要判断依据的调查笔录由于只是一个独立的的证据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印证下形成证据链的情况下,调查笔录的效力就会受到质疑。

(2)执法人员的“兼职”行为,影响了气象主管机构管理社会的形象

在基层,特别是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人员编制少,有的单位只有五六个人,其工作任务主要是基本气象业务、决策气象服务、气象科技服务,此外还要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完成以上任务,工作人员只能是身兼多职,出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气象主管机构管理社会的形象,甚至会引起不必要的行政诉讼。

(3)来自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压力,使气象行政执法工作难度加大

在气象行政执法工作中,经常遇到地方领导出面说情、违法行为与政府行为相关的情况。特别是涉及基层气象探测环境破坏的案件,多数是由于城市规划部门或政府直接批准而兴建的高大建筑物遮挡造成,在查处这类案件过程中,经常会有来自政府或有关部门的阻力,进一步增加了执法工作的难度。

(4)无相关激励和保障措施,降低了气象执法人员的执法积极性

截至目前,只有少部分地州局在推行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过程中,实施了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津贴(补贴)方面的相关制度。此外,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重重阻力,甚至出现暴力抗法、殴打气象执法人员的事件,因此,部分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针对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

(5)执法人员法律知识不足,容易出现违法执法的现象

地(市)、县局气象执法人员虽然都经过执法知识培训,但由于都是气象业务人员,执法实践少而且对执法程序不熟,容易出现违反执法程序等方面的问题。

6.开展的有效方式

对基层气象行政执法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6.1集中力量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针对县局执法人员少、遇有较大案件执法缺乏威慑力的情况,部分地州气象局探索了集中力量查处违法案件的做法。如某地区局在进行防雷安全检查时,为了增加威慑力、避免人身威胁、保证执法效果,由地区气象局执法办牵头联合县局的执法人员,对整个地区的防雷安全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有效地制止了违法行为。

6.2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直接参与违法案件的查处

近年来,我区出现的多起破环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案件,均由区、地州市局直接参加处理。如地方建设项目强行施工而破坏探测环境、部队建楼影响探测环境等,区局接到报告,立即发函责成当地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并指派有关人员进行处理。这样,不仅使气象探测环境得到保护,而且也使问题得到有效处理,避免了因基层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查处而带来和地方关系难以协调的不良

影响。

6.3棘手案件请求110协助

对于棘手案件,如在气象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暴力抗法、殴打气象执法人员时,请公安110协助完成执法工作,一方面保证了执法人员的人生安全,另一方面我们也将有力地维护气象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6.4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经过努力,目前各地州市气象主管机构都已与地方安监、建设、公安、消防、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对雷电灾害防御、施放气象安全等方面进行了联合执法检查,经济工作委员会曾针对防雷安全专门下发了相关文件。实践证明,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不仅提高了解决问题的效率,而且提升了气象部门管理社会的形象。

7结束语

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建立一支队伍精干、高效的防雷执法队伍,积极开展防雷设计审核、防雷工程竣工验收以及防雷检测为目的的防雷安全管理,提升雷电社会管理水平;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气象防雷法律法规的贯彻、宣传,以党的十七大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安全气象、资源气象、公共气象”的服务理念,更好地为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和人民群众服务,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气象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在气象行政中具体运用,具有一般行政执法的特点,又具有气象行政的特有的特性,只有使气象行政执法进一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才能推进气象事业的飞跃发展。

4参考文献

第7篇: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范文

关键词:农业;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374(2013)04-0076-03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提高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效率和水平,钦州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西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钦州市人民政府的决策安排,紧紧围绕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全面加快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机构设置、执法队伍建设、制度完善、规范执法行为、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全市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1钦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基本情况

1.1执法机构设置逐步规范化

截止2012年底,钦州市经编制机构批准设置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5个,其中市本级农业行政执法支队1个,市辖4县区(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钦北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各1个,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钦南和钦北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于2011年5月份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执法机构逐步规范化建设。

1.2执法人员配备不断加大

近年来,钦州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与往年相比逐渐增加,目前,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大)队核定编制27人(市本级5名、灵山县6名、浦北县8名,钦南区5名,钦北区3名),实有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人员)58人(市本级27人,县、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31人),现有在岗人员25人(市本级5名,灵山县6名,浦北县6名,钦南区5名,钦北区3名)。在岗人员中,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17人,法学专业3人。

1.3现有执法装备较陈旧老化

全市现有农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5台,执法调查取证设备10套,速测检测设备2套,电脑、照相机等日常办公设备基本配备。农业行政执法车辆为2003-2004年间自治区农业厅统一配发,经多年运行,车辆已残旧老化,安全性能较差,有的不能正常使用。

1.4执法职能得到较好履行

目前,钦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在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本级行政主管部门正确领导下,得到较好的开展。据统计,2012年全市共派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4603人(次),执法车辆1123辆(次),检查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5387个(次),整顿市场937个(次),查处各种违法农资数量12.96万kg,货值43.22万元,依法立案查处各种农业违法违规案件140起,结案140起,挽回经济损失315万元。通过农业执法,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有力地打击了各种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效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

2钦州市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2.1领导重视,统一思想,扎实推进综合执法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是大势所趋,有法律依据,有实践基础。钦州市高度重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市人民政府下发了钦政发[2012]38号文件对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作了专门部署,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责任意识,把加快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主动加强与政府、编办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确保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2.2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工作方案

加强工作督查。一是召开专题会议。根据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实际,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和分析全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薄弱环节,专题研究,更好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提高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效率和水平的对策。二是制定工作方案。市政府组织制定并印发了《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三是加强跟踪检查指导。市农业局以及各县区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每个阶段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情况,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2.3整合执法资源,规范机构设置,配备专业人员

一是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的原则,整合执法机构、人员和职能,将分散在相关机构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能,统一划归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行使。二是成立(变更)市、县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大)队,集中行使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执法部门与监督部门分开办公,改变原来“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做法。三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用适应执法需要的较高素质人员充实到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逐步建立健全执法队伍。

2.4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综合执法效率和水平

为提高农业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钦州市农业局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精神,制订出台“钦州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基准”和“钦州市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十个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监督与管理,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2.5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努力争取多方支持,共同推进综合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主动加强与政府、编办、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得到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解决了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编制、人员等问题。全市5个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均已获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为农业局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12年10月,灵山、浦北两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分别获当地编制部门批准6名和8名人员编制。

2.6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办案水平和执法能力

一是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每季度组织执法培训学习2次;市农业局法制工作机构每年举办市县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技能培训班学习2次,聘请专家讲授法律法规和执法技能知识。二是组织人员参加由农业部和自治区农业厅举办的农业行政执法培训以及自治区农业执法统计分析会议学习交流,提高执法人员对执法技能的理解和运用。三是开展农业行政执法案件案卷评查工作和大案要案讨论学习,在案件的讨论和评查中学习和提高。四是采取集中与自学相结合,并对自学成效进行检查,强化执法人员的学习自觉性。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交流,农业执法人员办案技巧、文书制作、案件分析等水平不断提高。

2.7强化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

为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履行好为民执法职责。钦州市农业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年度农业行政执法案件案卷评查活动。一是重点监督检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包括执法主体资格、执法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格式和案卷归档多项内容;二是对已经结案的执法案件案卷进行全面的检查与评查。通过自我评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着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的理解能力、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判断能力、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使用能力,对执法文书的规范制作运用能力,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准和办案质量。

2.8加大经费投入,逐步改善执法装备,确保综合执法体系建设顺利开展

钦州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都给予了重点倾斜,逐步改善执法设备和办公条件,提高执法工作效能,保障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3钦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3.1对农业综合执法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执法规范化建设未能全面完成

有些部门及部分领导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没有真正把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由于这些原因的存在,目前,全市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不平稳,部分执法机构更名和新增人员编制尚未得到落实。

3.2执法经费不足。着装不统一。执法保障能力有待加强

一是财政对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投入不足,专项经费难以保障,导致执法手段落后,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困难。二是农业执法车辆残旧老化,安全性能较差,农业执法办公及速测等设备不能适应现代执法的需要。三是没有统一着装执法,影响了农业行政执法的形象和权威。

3.3执法队伍力量不足,执法人员专业知识较薄弱

全市现有25名在岗执法人员中,非法律(法学)专业22人,占88%。执法人员绝大多数来自农业技术队伍,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相对薄弱,行政执法技能和业务素质不够高,同时执法人员力量不足,难以胜任日益繁重的执法工作。

3.4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化手段薄弱。难以适应现代执法的需要

目前钦州市农业执法中,办公、速测等设备及传统的执法模式远不能适应现代执法的需要,办案现场无法直接查询执法或农资信息,给现场执法带来不便。

4完善钦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4.1继续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加快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离不开相关部门的互相协作与支持,要继续加强农业部门与市编办、法制、财政、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好农业执法机构人员、编制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等问题,加快推进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

4.2落实执法专项经费,确保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将农业执法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农业执法有稳定的公用经费和办案专项经费。同时努力争取上级部门的经费支持,更新执法车辆,统一执法着装,树立执法权威,提高执法办案效能。

4.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一是严把“进人关”。挑选政治素质好、专业技术强、法律素质高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二是加强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培养。提高执法人员对法律条款的准确把握和运用,以及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办案。三是加强执法技能培训。特别是加强执法人员实践学习,在办案过程提高执法技能和技巧,着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严谨、专业素质好的执法队伍。

4.4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建立市县区农业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全市上下农业行政执法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团结协作、行动协调的格局。同时,建立健全全国上下农业行政执法信息互动、资源共享机制,建议农业部及有关单位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查询等及时全面、更新对有关农药、肥料、种子等农资的审批、登记或审定以及标签等信息情况,以便基层执法人员及时掌握农资信息动态,增强农资打假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4.5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完善执法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重大案件上报、查处、备案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等制度,逐步完善执法监管机制,加快推进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

第8篇: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范文

摘要:本文从完善气象行政执法主体和规范气象行政执法行为出发,对气象行政执法概括、总结和剖析,针对气象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和设想。

关键词:气象;执法;发展

1、引言

气象行政执法是气象主管机构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履行对外管理的过程中,气象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气象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合法,不仅对于维护气象行政相对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同时对维护气象主管机构的良好执法形象也是至关重要的。《气象法》的颁布实施,赋予气象主管机构行政执法权,作为气象行政执法主体机关,如何依法行政,保证气象事业快速有序发展,有更高的具体要求。本文从气象部门实际出发,分析目前气象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确立有效的气象行政执法行为的一些建议。

2、气象行政执法的解释

气象行政执法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基于气象法律、法规的授权,为实现公共利益,依法对相对人实施处理权、保障实施权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具体体现为在气象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和依法查处违反活动,它是保证气象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

3、气象行政执法的特点

⑴ 行政性。气象行政执法是气象主管机构依据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事采取某种具体行政措施。

⑵ 程序性。气象行政执法既要执行实体法,同时执行程序法,任何一方面的欠缺都可能导致行政执法无效。

⑶ 强制性。只要发现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气象主管机构就可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⑷可诉性。气象行政执法一旦出错,必然会直接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然会对气象行政执法行为提起复议、诉讼等。

⑸ 服务性。气象行政执法主体不但是管理者,还是服务者。其服务于气象的公共性,服务于气象的安全保障功能和服务于气象的资源。

4、气象行政执法的依据

气象行政执法依据是指实施气象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按照法律效力等级由高到低的

顺序排列气象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的顺序应当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

⑴ 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执法活动的依据。

⑵ 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这些法律为气象行政执法提供了程序上的依据。非基本法律有《气象法》,是气象行政执法的实体依据。

⑶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气象行政执法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的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行为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处罚。《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对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等违法行为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⑷ 地方气象法规。是气象行政执法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执法的依据。

⑸ 气象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气象规章。这些规章对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和执法范围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5、气象行政执法的存在问题

⑴ 对气象违法行为的性质界定不够准确,存在处罚畏难情绪。气象主管机构的执法人员面对严格的处罚程序和相对人维权意识和水平的不断提高,存在处罚畏难情绪,担心处罚程序操作不当引起诉讼,从而出现了该罚不罚的现象。

⑵ 证据收集欠规范、完整。在实际工作中,执法人员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依据对当事人、证人的调查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很少有在收集当事人陈述后,围绕违法行为的再行收集证人证言、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其他相关证据。而作为行政处罚主要判断依据的调查笔录由于只是一个独立的的证据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印证下形成证据链的情况下,调查笔录的效力就会受到质疑。

⑶ 行政处罚受到的外部干扰大,执法人员处罚顾虑多。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展,使原先处于城市边缘的气象探测场被高层建筑所包围,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时常发生,面对这类气象违法行为,气象主管机构因为顾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关系而不敢执法。

⑷ 气象执法岗位专业法律人员缺乏。执法人员虽经过省、市级的培训,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但面对严格的立案、调查、取证、定性、听证、处罚程序没有十分准确的把握。

6、气象行政执法的规范建设

⑴ 以《气象法》为依据,抓紧完善地方性气象法规体系建设,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涉及气象灾害防御、气象信息制作和、雷电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⑵ 更新执法观念,明确气象行政处罚关系。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要提高对行政处罚目的、意义和性质的认识,做到明确气象行政执法权威和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之间、气象行政执法与尊重相对人的人权、气象行政执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⑶ 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确保气象行政处罚内容合法。慎重运用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做到执法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对违法者的处理幅度适当,避免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权责脱节等现象。

⑷ 提高气象行政执法的技术水平。要对气象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和整理,对每一类违法行为的性质、特征和重要环节,调查取证的程序、证据的保存和使用等问题加以明确,做到取证准确、及时、合法、有效,确保处罚行为依据的违法事实确凿、证据确实、充分。

⑸ 全面提高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法律素质。对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围绕行政处罚的基本知识、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法律素质。

7、气象行政执法的发展方向

⑴ 执法的重心基层化。执法的重心应当放在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主要是对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执法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以及查处影响重大的违法行为和跨区域的气象违法案件。

⑵ 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气象行政许可流程和统一执法文书格式,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和执法质量。

⑶ 执法队伍专职化,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执法质量。“省会城市的气象主管机构要有3-5名专职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要有2-4名专职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县气象主管机构要2人以上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气象法制工作。”每年定期举办以气象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班,使执法人员做到“科学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

⑷ 执法宣传。通过“323”世界气象日、“124”全国法律宣传日、网络、手机短信等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努力把气象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到社会的各方面,减少气象违反案件的发生。

8、结束语

气象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在气象行政中具体运用,具有一般行政执法的特点,又具有气象行政的特有的特性,只有使气象行政执法进一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才能推进气象事业的飞跃发展。

第9篇: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范文

行政执法行为具有重复性、繁杂性等特征,容易导致行政执法过程中指导思想、行为方式、结论评判等方面存在惯性思维,出现僵化的行为模式,难以做到具体问题分析,严格完善执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工作态度消极的现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认识程度各有不同,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置上也存在较大差异;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危害后果认识不足,导致处理过轻或者简单地以罚款了事,导致行政相对人对处理结果有不理解、不满意的结果;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不理会、不履职、不作为、消极对待,行政相对人容易产生埋怨情绪,容易形成群体性突发事件;更有极少数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为了谋取一已私利,不顾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不计危害后果,导致违法犯罪的行为发生,最终走上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和渎职犯罪道路。

2、缺乏有效监督,监管力度不够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缺乏有力的监督措施,现行监督存在的问题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虚化,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弱化,新闻媒体的监督低效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实质监督仅停留在内部监督上,依赖于行政机关内部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移送,并获取相应的证据材料,这种内部监督方式弱化了监督作用。而外部监督也缺乏刚性,仅限于表面监督,所以必然存在监督不力,监督不透明,行政执法行为难以受到约束,造成社会上一部分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效果的产生怀疑。

二、检察监督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约束力现状

1、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现行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检察监督对行政执法主要是通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刑事追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是否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及刑事犯罪后,有没有依法及时将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二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本身是否有、等渎职行为。我国现行刑法第九章中规定的渎职类犯罪,共有34个罪名,其犯罪主体绝大部及到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如果行政执法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利用职权进行徇情枉法行为,或有的消极不作为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依究法律责任。

2、检察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现状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外延受限、法律监督刚性不足,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存在理论的困惑,这些导致检察机关长期以来无法实现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近年来,各地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方面做了一些大胆尝试,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方面发挥了显著的推动作用。但从宏观上看,该制度仍然没有解决两大重要问题,一是有罪不究,重罪轻罚,以罚代刑现象很严重;二是衔接机制运作效率并不平衡。从微观上看,衔接机制存在问题更突出:主要是衔接机制的主导权仍在作为行政机关的各级政府部门,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反受其制约。

3、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难点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以督促、支持、公益诉讼和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了行政检察监督的有益探索,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对研究检察监督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有积极意义。但是,检察监督也面临两大难题,制约着监督的效果。难题之一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立法缺失,检察监督刑事追究仅仅基于“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缺乏具体规定;难题之二是行政执法与检察机关联系较少,信息交流不畅,导致一些案件不及时移送,或根本不移送,检察机关都无法知晓,助长了执法过程中的违法犯罪现象蔓延。例如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监督方式,行政执法机关如果敷衍塞责、或者置之不理、简单应付,检察机关就陷入尴尬境地,使监督成为无效监督。

三、检察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议

1、加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国家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监督的法律地位,通过制订、完善、落实检察监督权的具体法律规定,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权,使检察机关监督权更具体、更具操作性。进一步完善经济犯罪案件和渎职犯罪案件的移送制度,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经济犯罪案件和渎职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形、程序、对应责任及法律后果等,使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成为一条规范的、顺利的、必然的过程。

2、巩固创新监督机制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取得宣传教育成效。检察机关要与新闻媒体广泛合作,利用现代新闻媒体的各种途径加强法律宣传,营造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强大声势,引导人民群众参与到监督中来,调动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积极性,树立人民群众对监督效果的信心,激发人民群众及时举报反映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信息,拓展检察机关的监督渠道。二是开展预防讲座,剖析典型案例。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主动把监督关口前移,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进行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在监督中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选择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到行政执法领域开展讲座,送法进机关,通过剖析案例,诠释法律规定和行为后果,做到打防结合,标本兼治。三是共建信息平台,增加监督时效性。通过实行联席会议工作座谈、通报工作情况,交换对工作的意见和工作中处理问题的办法,研究完善工作机制等行政事项,通过实施行政执法机关向检察机关通报和备案制度,确保检察机关能及时了解行政执法情况,特别是涉及到经济犯罪案件和渎职犯罪案件的相关信息,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建立科学合理的衔接机制和畅通无阻的监督渠道。四是规定不移送案件的相应法律责任。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权的关系,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移送消极回避,以内部处理的方式取代案件移送,导致构成犯罪的案件线索通常不能及时移送,针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要加大责任追究,实行质询或否决方式,提出不适合再担任行政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

3、加大惩处力度,强化惩戒措施

行政执法行为的校正一方面是通过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另一方面事后监督也要落在实处。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评判,阐明行政执法行为正确与否,其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和危害程度,达到警示和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积极履职、秉公执法。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