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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迁移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四、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第十四条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第十五条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二、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工程设计概算;
四、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第十六条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一、施工图;
二、设计说明书;
三、施工图预算;
四、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第三章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招标文件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
一、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
四、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五、提交竣工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文物保护工程设立优秀工程奖,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或对文物造成破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维修,参照执行本办法。
1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选择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形式是直接影响到文物保护工程目标实现的重要因素。文物保护工程既具有一般工程项目的特点,又有其特殊的一面,它的最终目标是以文物建筑修缮原则为基础使文物建筑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不是一般工程的确保质量与工期下获得最大利润。所以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形式的选择就应该围绕最终目标的实现,怎样有利于最终目标的实现就选择这种管理模式。项目管理理论作为一门新兴的应用学科,理论研究的历史并不遥远,但实践活动从建筑活动开始而开始。随着项目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全面化,其理论则更加严密、准确。《文物保护法》公布实施后,作为工程项目的特殊一员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管理必须更加严格和周密,确保文物建筑得到有效的保护。现将现代建筑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介绍如下,以便选择出适合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
1)设计建造模式。这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在工程方面最为通用,它是一种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业主委托建筑师和咨询工程师进行前期各项有关工作(如进行可行性研究等),工程项目评估立项后再进行设计,设计与招标文件完成后,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最后按设计图纸进行验收。这种管理模式应用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模式应是文物保护单位业主委托文物保护专家或通过对文物建筑病害长期的观察,需要维修时进行立项,然后与文物保护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并进行保护设计。通过审批后,通过招标确定施工方,按图纸施工,最后验收。这种管理模式最大的优点是:由于该模式长期被采用,管理方法比较成熟,各方面对有关程序都较为熟悉。业主可自由选择咨询、设计人员,对保护设计以及保护施工可以进行有效的控制。很明显文物保护工程的两大环节设计与施工在这种模式下被分隔,业主的控制权较大,易产生不利于文物建筑保护的因素。同时,这种管理模式时间跨度较大,但环节联系松懈,前期资金投入较大,设计变更手续繁琐。
2)建筑管理模式。建筑管理模式,是近年来国内外广泛流行的一种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与传统管理模式(设计图纸全部完成之后进行招标、施工的连续模式)不同,而是采取阶段发包方式,又称快速轨道方式。即业主委托建筑管理工程师(又称“CM经理”)与建筑师共同负责组织和管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CM经理负责整个工程的管理,建筑师对设计、施工的管理起协调作用。在主体设计方案确定后,随着设计工作的进展,完成一部分分部工程的设计后,即对这一部分分部工程进行招标、施工。建筑管理工程师定期与设计方、施工方进行会晤,对成本、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文物保护工程运用这种管理模式,需要文物保护业主首先委托文物建筑管理事务所对文物建筑现存情况评估、立项,设计单位根据评估与实地勘察做出初步设计,审批后,文物管理事务所、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同时入场,设计单位对文物建筑进行详勘,制定出详实的维修设计,施工单位根据维修图纸进行保护施工。文物管理事务所负责对工程的全面管理,协调设计与施工,确保文物建筑修缮原则的落实,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采用这种管理模式可以有效的保证文物保护工程目标的实现,缩短设计到施工的周期,节约资金,提高保护设计的水平,设计与施工之间有CM经理进行沟通,维修水平可以得到保证。同时,这种管理模式也有明显的不足:a.当前业务水平较高的文物建筑管理事务所较少,甚至还没有文物建筑管理工程师。b.设计与施工同时进行管理较为复杂,协调相对困难。c.业主与管理部门对保护工程的干预不明显。这种管理模式在制度完备,法律、法规、规范健全与管理人才充足的条件下是较为理想的最终模式,但目前尚不具备这种条件。
3)设计管理模式。设计管理模式类似建筑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由设计方提供设计与施工管理,或设计与施工组成同一实体向业主提供服务,类似现建工程的项目总承包。这种模式下,设计方起主导作用,指导并监督施工。设计师与CM经理基本相当,更偏向于技术指导。目前文物保护工程的现状,更适合设计管理模式。首先,文物保护设计人员较为充实,经过几十年文物建筑修缮经验的累积已形成了一套基本完整的设计理念。其次,设计与施工能够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有利于文物保护工程目标的实现,对文物建筑修缮水平的提高起关键作用。
2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设计管理模式的运用
设计管理模式是指:设计方或设计施工同一体向业主提供保护设计并指导维修施工和施工管理服务。采用设计管理模式时,业主只须签订一份设计施工合同。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运用该模式时,一般文物保护单位的业主委托设计单位对文物建筑现状情况做出评估,进行立项,并上报管理部门,立项通过后,设计单位对文物建筑做进一步的勘察与保护设计。通过审批后,设计方与施工方组成同一实体由设计方为主,一方面对文物建筑进行全面细致的勘察,提出行之有效的维修措施;另一方面指导并监督施工,对出现的问题做出及时的处理,确保文物维修项目目标的实现。
1)设计管理模式的内容。a.立项阶段。该阶段目标控制的主要任务是协助文物保护单位业主初步对文物建筑现存情况进行分析,初步判断现存残损主要原因,以及维修措施,提出保护工程项目的最终目标。具体的工作就是编写符合实际情况的保护工程项目建议书。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如果同意进行立项,纳入维修计划。b.初步勘察设计阶段。该阶段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进行,主要工作是为文物建筑初步做现状勘察与保护设计。该阶段的管理应从技术上把关,对现状图纸要认真校对,准确判断文物建筑的残损原因,提出可行的维修措施。编制详细的勘察报告,通过对各种维修方案的比较,得出最为合理的维修措施。由于条件限制,初步勘察与设计阶段不可能全面涉及文物建筑各个构件,只能对文物建筑的维修提出较为粗略的方案。初步勘察结果与设计须经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后项目才能进行实施。c.项目实施阶段。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初步设计获得批准后,进入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实施阶段是决定和影响项目最终目标实现的关键阶段。首先,要对初步设计提出的维修措施进一步细化,对每一个残损构件做出行之有效的维修手段。其次,设计与维修施工同时进行,双方联系紧密、互相制约、互相提高。项目管理以协调设计与施工为主,在确保保护工程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技术手段保证项目有序的进行。通过设计师在其中协调,有效的沟通设计与施工两个环节,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更为有利于文物建筑的修缮。该阶段的管理工作主要靠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同时业主应依靠监理单位参与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资金使用、工期进度、文物安全等各方面的监督,减少保护性破坏的可能性。工程项目完成后,由设计方与施工方共同完成竣工报告。d.验收阶段。管理部门根据立项建议书、初步设计文件、施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竣工报告以及文物修缮原则、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等,全面对文物建筑的维修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向业主单位移交。
2)设计管理模式人员组成。设计管理模式是以设计人员为主导的管理形式,其保护项目管理人员的组成应以具有文物建筑勘察设计从业资格的设计师为主导成立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部由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授权相关权益,对其职责提出总体要求。项目部对保护工程负全责,依据文物修缮原则维修文物建筑。文物保护工程管理项目部的人员组成有主持(具有文物建筑勘察设计从业资格的设计师担当,其主要职责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对项目负责)、施工负责人(具有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从业资格的工程师担当,主要职责是负责保护工程施工的管理,协助主持完成维修任务)、项目经济员、设计人员、施工技术员、材料员等。项目部在主持的领导下对保护工程项目的维修措施、施工质量、文物安全、资金使用、资料收集、人员安排等全方面进行科学管理,从而达到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项目的最终目标。
3)控制与监督。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模式下的控制与监督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文物管理部门对保护工程的监督。包括在立项阶段对文物建筑修缮建议书的审批;初步勘察设计阶段对初步设计的评审;验收阶段根据立项建议书、初步设计文件、施工设计文件、竣工报告等技术文件对文物保护项目进行严格的验收。在项目实施阶段管理部门应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保护工程进行检查。其二,文物建筑保护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理与控制,严格按有关规定规范、技术文件、设计图纸对保护工程实施情况与技术措施进行检查,严把质量关。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已列入控保范围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文化局是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文物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并专款专用。
城市维护费中用于文物维修的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等形式,支持和参与文物保护事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文物的行为。
第六条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确定,一般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提出建议,经专家鉴定,市文物事业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准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调查和论证,作为控保点予以登记公布,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基本要求进行保护。
鼓励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级别升格的申报工作。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级别升格的申报工作,由所在镇、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七条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准公布后,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建立记录档案。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除划定保护范围外,还必须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人按照“谁拥有产权谁负责管理”、“谁使用谁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和顺序进行确定。
文物保护单位为非国有的,产权人为保护管理第一责任人,所在镇人民政府为保护管理第二责任人。
没有保护管理责任人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管理责任人。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保护管理责任人变更的,应该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明确新的管理责任人,并签订保护责任书。
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由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保养修缮。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由市、镇人民政府给予帮助;具备修缮能力而拒绝履行修缮义务的,市、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经费由保护责任人负担。
第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由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文物保护级别由有权机关审批。
本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异地保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一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不协调的建筑或构筑物。
第十二条文物的保护维修、抢救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等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编制修缮方案,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严格按照批准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工程施工;如需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修缮实行招投标管理,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勘测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竣工后,项目审批机关应成立验收小组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实施旧城改造和恢复建设文物景点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前,应当事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充分听取市历史文化研究会意见。
第十五条在进行建设和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损毁文物,并及时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文物行政部门和考古挖掘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和考古挖掘。
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活动需要进行的调查、勘探、挖掘,所用经费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支付。具体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将所收藏的文物登记造册,鉴定分级,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和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一、二、三级文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受省文物局委托,三级文物可以由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
第十七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陈列展示所收藏的文物。国有博物馆实行免费开放。其它文物收藏单位也应当对学生、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实行门票减免。
第十八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修复、复制、拓印,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必须办理藏品移交手续,并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检查结论。
第二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可以根据其收藏性质和任务,搜集藏品。
第二十一条鼓励设立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依法设立的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将其珍贵文物收藏清单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珍贵文物收藏情况如有变动,应当及时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成立文物商店或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应当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设立或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文物的利用应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坚持合理利用、可持续利用原则,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缴,使文物得到有效保护的;
(二)将个人收藏的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三)与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抢救文物有功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文物损坏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修复、赔偿等民事责任。
关键词: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71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古建筑改造工作是一个长期工程,特别是在一些维修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保留价值的古代文物,修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文物保护,尽可能修复后的古代建筑,保持和原来的一样。在维修过程中,必须注意总结古人的经验,从质量、材料、技术等几个方面的严格控制,及时改进不足之处,从而确保我国园林古建筑被长期保存下来。
一、古建筑修缮工程特点
1、认真遵守古建筑保护的法律法规
2004年,《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一章第三条有这样的规定:“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原则,保护文物本体以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纵观国际和各个国家,对于古建筑的保护大多数遵循“最小干预原则”和“最大限度地维持原貌原则”。根据上面的规定,在进行古建筑修缮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对已经出现损坏的部分加以修复,使其正常运转,同时不得擅自扩大建筑的修缮范围及随意改变建筑本来的历史信息。
2、古建筑修缮的方法具有多样性
在对古建筑进行修缮的过程中,对于其中出现破损的构件,基于“最小干预原则”和“最大限度地维持原貌原则”,如果能够通过修补维持正常运转的构件,尽量要避免更换。如果确实无法修补,必须用新材料来弥补,而新材料的选用应注意与原构件的颜色、质地等方面保持一致,切勿破坏整个建筑的感觉和风格。此外,还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建筑的一部分已经缺失,在修缮时未与原构件进行对比,尽管如此,在选用代替材料时,应当切实找到相关的史料,并以此为依据,来对材料的外形、色彩乃至质地予以选择,而不能简单的凭借主观的猜测。
3、古建筑修缮的管理具有创新性
对于古建筑的修缮并不同于普通构件的修补,应当如同新建工程一样,在修缮之前需要进行立项、规划、设计、监理、招标、现场施工和竣工交付,这些工程必须由专业的建筑团队来进行系统化的管理及施工。考虑到古建筑的历史价值是无限的,而修缮关系到其重大的历史价值,但凡出现任何差错,往往均会造成古建筑的缺陷,导致历史的失真。因此,为了保证古建筑的修缮,其管理要具有创新性。在常规的工程管理方法基础之上,有效结合古建筑修缮的实际特点,进而找到全新的古建筑修缮的管理方法,全方位完成古建筑修缮的工作,以便于还原历史本来的面貌。
二、园林古建筑修缮的基本原则
1、按照古代的建筑思想和建筑文化进行修缮
在对此园林古建筑群进行修缮的过程中,对古人的思想进行保留,了解并尊重古人的观念和思想,以此来保证恢复古建筑的原貌。比如,在不同的时代,古建筑的摆放和建筑的风格是不同的,在和平年代,讲究的是左养右阴、左雄右雌,在战争年代往往更加注重左右相应、阴阳相合、文武对应,在门口摆放的狮子一定是左雄右雌,对联也讲究的是左前右后、左上右下等,这些东西在修缮的过程中,一定不能弄错位置。
另外,在古代建筑过程中,对风水格局是非常重视的,几乎涉及到建筑的规划、选址、营造和设计中的所有方面,不仅是组成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部分,同时也是我国传统文化建筑的灵魂,风水包含了古人对地理环境的认识和总结以及易学的理念和观念。但是,当前在对古代园林建筑进行修缮的过程中,已经逐渐淡忘了风水方面的内容,大多数人对此非常轻视,认为这是封建迷信。因此在对园林的古建筑进行修缮的过程中,如果想要更好的了解古建筑的建筑理念,就需要熟悉风水学,只有这样才可以体会到古人的建筑思想,对古建筑进行原样修缮
2、按照原样进行修缮
在对此园林古建筑进行修缮的过程中,要注意按照建筑的原貌进行修缮,所有的古建筑都蕴含着历史遗留下来的痕迹,可以让人们看到过去的历史,所以在对这些古建筑进行修缮的过程中,要对各个时期历史留下的痕迹进行保存,而不是根据现代人的想法去抹杀历史。不允许出现对古建筑进行大面积的重建和拆迁。文物是一个无法再生的资源,不管是民式建筑还是官式建筑都属于文物,都是我国的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代表着我国古老的文化。古建筑可以将当时社会的艺术风格、生活生产、风俗习惯等情况反映出来。在修复的过程中,如果修缮失败,就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所以在对此园林古建筑进行修复的过程中,要对构造的建设特点、损毁规律进行分析和考虑,要对修复过程中的经验进行总结,根据建筑自身的特点,尽可能的原状化修缮。要使用科学的方法对修缮的古建筑进行保护,延长古建筑的使用保存年限。
4、遵守文物保护工程的特殊性
1.1同现代普通建筑工程相比,古建筑修缮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现代建筑公司建筑工程大多数是为了享用建筑的使用价值,例如:住宅,办公,娱乐,购物等等。而对于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建筑,我们对其进行维修,并非是为了古建筑的价值,而是为了保存这些历史建筑所承载的历史信息和资料,进而利于相关学者深入的研究建筑背后的历史文化,从而帮助子孙后代正确的认识历史,全面了解祖先的过去。价值取向的差异,决定了最终的衡量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不能用单纯的经济效益来对古建筑的修缮进行评价。
1.2相比于新建的工程来说,古建筑在修缮之前,古建筑本身就是已经存在的。也就是说,在修缮之前,相关的施工队伍就应该对古建筑的整体状况进行详细地了解,同时对于要修缮的部分进行实际的考量,并逐一反映在图纸之上。找到修缮的部分还要及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而新建工程,只需相关的设计人员及施工人员对现场地质、周边的环境进行勘测,以此大幅度减少工程量。
三、加强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管理措施
1、加强古建筑修缮前期的准备工作
古建筑修缮即是对古建筑进行维修和复原,古建筑修缮前的准备对古建筑修缮工程有着又要意义,因此,在进行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时,应当加强修缮前期施工准备。一方面,应当落实原古建筑的原貌记录工作。记录工作的主体是即将修缮的古建筑原貌,在进行记录时可以采用拍照、绘画以及摄影等方式,同时在古建筑原实测图的基础上记录古建筑受损部位和受损程度,同时对古建筑的每个结构环节和相应的建筑元件在图纸的相应位置进行标明,并辅以文字记录,促进古建筑修缮工程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注重古建筑修缮的相关资料收集。古建筑一般具有较长的历史,同时也可能在不同朝代进行了修缮,因此,应当注重古建筑以往的修缮资料,为古建筑的修缮提供参考。
2、保障修缮施工中文物安全
由于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和较高的文化价值和历史价值,因此,在对古建筑修缮过程中应当注重文物的安全保护。在古建筑修缮中,现场施工人员文物安全意识淡薄、机械选择、自然环境以及各种不可抗力等因素都能直接威胁到古建筑的文物安全。因此,在古建筑修缮过程中,应当加强现场施工人员的文物保护意识,同时规范作业场地的安全施工,注重相关作业机械的选择和操作,尽量避免由于作业机械的选择和操作不当而导致文物受到破坏,同时还应当制定古建筑修缮时突况的相关预防和解决方案,降低在修缮过程中对古建筑的破坏。
3、注重修缮材料质量
在古建筑的修缮中,使用的新工艺相对较少,施工工艺风险相对较小,因此,施工材料便是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质量的一大重要影响因素,因此,在进行古建筑物修缮时,应当注重修缮材料的质量,保证古建筑修缮使用的石料、木料以及漆料质量,必要时应当对使用材料进行特殊的加工工艺处理,保证古建筑修缮工程的质量。
结束语
总之,古建筑是特定历史时期遗留下来的重要施工工程,是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的智慧结晶,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以及不可再生性,同时也是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因此,应当加强古建筑的修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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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文琳.古建筑修缮的原则与施工管理问题研究[J].中国科技博览,2012,(15)
一、结合党员先进性教育,积极转变行业作风,为经济建设搞好服务。
为了切实搞好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局支部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步骤,先后召开了动员会,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流程,进行了开门纳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坦诚相见谈心,和深入写好党性分析材料活动。整个活动紧紧围绕县委、政府的五大创业工程,认真履行职责,增强学习研究、组织协调、分析预测、招商引资、争取资金、开拓创新六种能力,切实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进一步提高办事质量和办事效率,做到了依法行政、办事公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为全县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宽松健康的软环境。被县委评为“党员先进性教育先进集体”,今年七月被省发改委党组评为20*年—20*年度行风评议和行风建设先进单位。同时,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观看警示教育电影和先锋赞录像,并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制度,做到了警钟长鸣。
二、加强工程督查,全力打造生态畜牧经济强县。
京津风沙源治理项目是国家的重点工程,为了切实把生态建设抓出成效,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共同发展。一年来,在领导组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有关单位与省达华公司驻县监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研究探索市场化运作的有效途经和新的运行体制,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投身到全县生态建设中。同时加大项目质量、进度、管护等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先后接受了国家四部委、国家林业总局、省治沙办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和省监理公司驻市监理巡回检查,特别是国家四部委联合检查中,对我县的工程进度快,管理完善,实行法人制、报帐制、合同制、招标制、监理制、生态建设与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有机结合等一系列做法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好评。
三、发展更多的天然气用户,改善人居环境。
协调北京中安通公司,继去年完成了环评、震评后,今年完成了公司的注册手续,同时,天然气指挥部撤销,实现了北京中安通管网燃气有限公司应县分公司的独立运营和独立承担相关责任能力。截止目前,已铺设管道总长8公里,完成投资490万元,有两户公福用户已正常使用上了天然气,完成了居民用户800多户的入户安装,我县天然气事业已走上了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四、加大项目申报,争取国家更多投资。
搞好项目申报工作是争取争取上级投资的关键环节,在工作方式上,做到与省、市发改委多沟通、多联系、多请示、多汇报,及时掌握国家和省发改委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安排信息,积极争取更多的项目列入上级计划盘子和资金重点扶持,目前向国家和省申报项目28个,其中五大类10多个项目经省和国家发改委立项。涉及农业、工业、科教文卫、公法司、交通、旅游等项目。
五、强化项目储备,及时为项目的申报作好准备。
搞好项目储备是项目申报的前提和基础,做到提早谋划,提早部署,提早准备。目前,从项目库选出上报2006年项目20多个,项目涉及农业、工业、文卫、旅游、文物保护、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工业企业信息化及循环经济等。
六、积极招商引资,为经济建设搞好服务。
20*年,我局全力招商引资,并积极研究项目,推荐项目,为经济建设搞好服务。通过电话、传真和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实现境内外之间的信息交流,建立招商服务平台。
七、回顾“**”时期工作,做好我县“***”规划的前期工作。
客观实际地回顾总结了“**”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全县130多个主要经济指标进行收集、整理,并进行对比分析。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做好“***”规划的前期准备工作。同时,加强与国家、省的协调和衔接,争取一些影响大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或省“***”规划,并将项目建设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八、搞好上下协调,完成发展改革系统的各项工作。
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给发展改革系统的义务植树、献血、订报、打扫卫生等各项工作,我们都及时进行了安排,经常性地督促,并带头率先做好各项工作,比较园满完成了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
关键词:市政道路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1引言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律手段[1],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一项重要工作[2]。市政道路由于受用地限制,通常距离敏感点较近,其完备的公众参与能化解公众在环境问题上的不同意见或冲突,消除其对政府机构执行计划的阻力,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需要。
2项目概况
当前旧路仅为双向2车道,水泥混凝土的路面目前存在破损,道路沿线建设相对丰富,设置了较多的无控制路口,整体交通安全保障较差。改造道路全长约596km,采用城市Ⅱ级主干路标准,沿途经碧岭等4个社区、1个区级文物保护单位、1个国家级矿山公园、1条供水干管、2所学校,有部分厂房和民房拆迁。
3公众参与的方式与对象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国家环保部)和《关于印发的通知》(粤环[2007]99号)的要求,本项目进行了三个阶段的公众参与。
第一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信息网上公示。
建设单位在确定了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后7日内进行了项目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建道路的基本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环评单位联系方式、公众意见的征求方式等。
第二阶段:报告书简本公示。
在该项目环评报告初稿完成后,环评单位进行了第二次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d。
第三阶段:现场公告、问卷调查。
环评单位在工程影响范围内(主要是道路两侧200m范围内的环境敏感点)进行公众调查,调查方式为张贴公告和问卷调查。
参与评价的公众人数越多,其有效性越高[3]。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可能把受影响区域内公众都作为调查对象进行调查,而是从中选取一定数量的公众进行调查。因此评价单位根据各敏感点人口分布情况,按比例发放调查问卷至各敏感点。环评工作人员与公众进行面对面交流,告知公众拟建项目建设进度、环境影响程度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征求公众是否支持道路的建设。
4调查结果及分析
4.1个人调查
对公众意见的分析、整理,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多数受访者认为本项目的建设能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并且对增加当地的就业机会有积极的意义,表明该项目有较高的社会经济认同度。
(2)根据统计数据,82.5%的人通过此次公众调查了解该项目的建设信息,35.7%的公众通过会议了解本项目的基本信息,表明与公众进行面对面交流是最有效的公调方式。
(3)施工期公众主要关心的问题是噪声污染、垃圾、废气、生态和土石方交通运输;运营期公众主要担心的环境问题是汽车噪声、汽车尾气、扬尘污染。部分群众对施工期的“三废”问题提出了环保建议。
(4)被调查公众中,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情况下,有86.5%的人支持本项目,12.7%的人表示反对,0.8%的人表示无所谓。
(5)在该项目拆迁问题上,54%的人要求经济补偿,36.5%的人要求合理安置,另有4.8%的人反对拆迁,反对意见全部集中在六联社区的丰田村。经环评单位和设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核实,拟建道路在六联社区的丰田村路段并无拆迁。二次回访并召开座谈会告知项目详细信息和无拆迁后,居民持支持态度。
4.2团体调查
本次调查走访了与该道路项目较近的碧岭等4个社区、高级中学等2所学校和新区公共事业局文化体育科等相关单位,共发出 11份调查表。各单位代表认真听取了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看法,并认真填写了调查表格,收回 11 份调查表,有效表格11份。
调查结果表明,参与调查的单位全部支持该道路的建设;除六联社区工作站及其辖属的澳子头村和丰田村外,其余单位均同意该道路的选线、走向,认为该道路的建设对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提高有有利影响,均认为修建该道路对片区的基础设施完善、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存在有利影响,多数单位认为本项目建设的不利影响较小。
5反对意见分析
5.1反对意见汇总
在参与调查的公众中,有部分对项目建设持反对意见,反对人数占总人数的12.7%。反对意见全部集中在六联社区的澳子头村和丰田村,反对的原因是“道路规划不合理”。
参与调查的11家团体或单位中,有2个团体对本项目道路选线表示反对,分别为六联社区工作站及澳子头村、丰田村居民委员会,并出具了书面意见:支持道路建设,但是反对规划,建议将拟建道路该社区所在路段红线宽度从规划的40m调整为60m。
5.2反对意见分析
本项目在环境影响公众调查工作过程中,收到的主要反对意见都集中在六联社区及其辖属的澳子头村和丰田村,反对理由是“道路规划不合理”。环评单位进行了多次电话及实地回访,并组织其社区领导和居民代表召开座谈会,进一步介绍工程概况并问讯反对本项目的具体原因和相关建议,会后六联社区居委会代表辖区居民出具了书面意见并盖章,反对的理由主要是:该路段建有一所高级中学,每逢周一、周五接送学生的车辆较多,易造成交通堵塞和交通事故,不利于交通顺畅和学生、居民的出行安全。
考虑到六联社区反对的理由主要是高级中学的交通问题,为此,环评单位再次走访了高级中学,征求学校关于道路改造的意见。二次回访调查得知,高级中学明确表示支持本项目的建设和选线。高级中学对本项目建设和选线表示支持,说明高级中学对调整道路红线规划本身无此要求。经请示有关部门,本项目道路选线符合规划,因此评价认为六联社区提出的反对本项目选线理由不充分。
6公众意见处理
环评将公众反映的意见进行了统计和归纳,并将这些意见如实反馈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高度重视公众的真实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予以接受和采纳,不合理的也做了相关说明。环评单位将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传真至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7结语
(1)在城市用地紧张的今天,市政道路的改扩建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拆迁问题。在被拆迁者眼里,拆迁是赖以生活的环境且往往是最大宗财产的转移[4]。处理好拆迁问题是改扩建道路类项目中环评公众参与能否获得被拆迁公众支持的关键。要做好此类公众参与工作,首先要做好建设项目信息的与收集,充分理解各种不同的意见并认真对待公众反馈的意见,帮助公众找到解决的方法或合适的诉求部门,降低公众对拆迁的忧虑和担心(表1)。
表1公众关心的主要问题及建设单位的反馈
编号公众关心的主要问题建设单位的意见反馈1施工期的三废排放和环境保护问题接受并采纳: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所提的各项环保措施;将施工期的三废治理和污染防治纳入招标合同;委托具备工程环境监理资质的工程环境监理单位进行环境监理;鼓励群众监督施工期的不文明行为2“李氏族冢”的保护问题接受并采纳:在施工承包合同中,设置文物保护条款,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施工3反对规划:拟建改造道路应全线规划设计红线为60m暂不予采纳:六联社区所反映的调整道路红线的主要理由是考虑高级中学学生出行问题,经征集高级中学意见,高级中学对调整道路红线规划本身无此要求,说明六联社区提出调整红线理由不充分。经请示有关部门,暂时不予采纳
(2)市政道路的建设往往先有规划,再由道路建设部门立项申请建设。此时道路的走向、长度、规模等均已确定,环评介入较晚。而道路的整体规划由于处于框架阶段,其环评往往流于形式或未经公众参与,具体项目环评时出现公众意见与规划不符的情况,但此时规划已定,导致部分公众的诉求往往难以满足。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规划部门在制定专项规划时应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进行充分的公众参与,及早地让公众对有关切身利益的发展规划享有知情权与发言权。
关键词:施工管理;现场施工管理
Abstract: the paper describes th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the importance of the management, and 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th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measures and key content.
Keywords: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Sit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施工现场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主要场地,是把设计图纸和原材料、半成品、设备等变成工程实体的过程场地,施工现场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才能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缩短计划工期,使建筑企业在建设行业占有绝对优势,关系建筑企业的生存能力及发展能力。
施工现场管理将影响施工现场人力及物力的合理运转及现场施工作业的正常运行,直接影响到现场个施工项目的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更直接反应一个建筑企业的管理能力、运营能力及精神面貌。好的施工现场对周围环境、行业环境及社会环境起到推动作用。施工现场管理涉及环境保护,市容美化,交通运输,消防安全,文物保护,人防建设文明建设,居民的生活保障,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保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施工现场管理的好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方面:
一、依法而行
施工现场管理必须本着依法而行、据法实施的原则进行施工行为,施工现场管理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消防法》、《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的相关法规;
二、严格对施工安全进行管理
主要是关于防火防电、高空坠物、安全帽安全带、脚手架防护、洞口临边使用等相应的施工安全问题,需设立专门的安全小组进行培训学习,监督检查,防患于未然。施工项目的现场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企业管理的各层次和施工现场的每一操作工人,再加上建筑产品生产周期长、外界影响因素多等特点,决定了现场管理的难度较大。因此,施工企业必须运用现代管理的思想和方法, 制定企业自己的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科学管理, 制度化管理,才能保证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在市场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文明施工是加强建筑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加强考核制度,严格训练建筑工人技术水平、提高文化程度,约束小生产习惯,对文明施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文明施工是企业竞争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文明施工是建筑市场竞争,企业之间竞争的重要手段。
文明施工现场及文明施工的要求:要有规范的施工现场场容;合理规划施工用地;施工现场的用电的注意事项;及时清场转移;坚持现场管理的标准化;现场施工用电水要有人专管理;工人操作地点和周围必须干净;要及时清理容器等工具;要有严格的成品保护;建筑物内要清除不成品;施工现场门前及附近不得有垃圾和杂物;施工现场的设置。
四、严格对材料进行管理 工程造价60%以上为材料费,材料的使用管理直接影响工程总体造价。在施工前,对于工程所需材料要广泛调查询价,收集供货信息,掌握供货渠道,寻找质量保证价格相对较低的供货厂商。根据施工部署精确计算材料需求量及进货时间,编制好需求计划。在施工中做好旬、月计划,要充分考虑资金的合理运转和现场场地实际情况以及工程进度需要,合理安排施工所需机械的进退场,特别要注意材料的保管, 以免出现如水泥受潮及底层结块、钢筋锈蚀导致不能使用等现象,避免不必要浪费。
五、完善强化岗位责任,推行项目经济责任制 不断完善施工项目部的监督机制,健全项目经理的约束机制,提高项目经理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强项目部成员责任心,严格控制财务管理及材料管理,推行项目部内部岗位责任制,树立全员经济意识,建立并执行项目成本管理制度,会缩小工程成本,提高施工单位利润。
六、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一、内容提要。
二、项目及项目法人概况。
(一)项目概况。
(二)业主基本情况。
(三)项目规划背景。
三、评估依据。
四、评估意见。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评估。
(二)文件编制依据和深度的评估。
(三)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和功能的评估。
(四)项目建设条件评估。
(五)项目技术评估。
(六)组织管理、实施进度及招标方案的评估。
(七)投资估算的评估。
(八)项目资金来源与筹措方案评估。
(九)建设项目的效益评估。
五、问题和建议。
(一)存在或遗留的重大问题。
(二)潜在的风险。
(三)建议。
六、项目总体评价。
七、评估专家名单。
八、附件。
一、内容提要
1、项目评估原则、评估工作实施概况等。
2、评估报告得出的结论及主要问题和建议。
二、项目及项目法人概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
(2)建设必要性、建设目标、功能及建设规模。
(3)建设内容、规划方案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投资及资金筹措情况。
(二)业主基本情况
(三)项目规划背景
三、评估依据
1.咨询评估委托书
2.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3.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招标方案)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规划意见
6. 当地环保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7. 建设单位建设资金来源证明及近三年财务报表和财务指标
8. 规划部门批准或学校编制的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9. 地方行政和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现行各种行政收费文件
四、评估意见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评估
分析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是否符合国家建设方针。从本学校实际情况出发,分析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分析建设规模的确定原则和依据是否正确有据,对项目的必要性提出具体意见。
(二)文件编制依据和深度的评估
(1)编制依据的评估
检查项目是否具有立项批复文件,编制内容与投资规模是否在批准范围之内;民用建筑工程是否有当地规划部门批复的规划要点,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有重大变更,其变更是否合理,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
(2)对报告文件完整性及编制深度评估
可研报告应包括报告文件、建设地点位置图、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图、投资分析情况等内容。各项内容的编制深度应达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评估报告应明确指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是否有漏项、是否有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并提出建议。
(三)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和功能的评估
项目建设目标是否符合我国国情,是否满足该校总体规划目标的要求,是否有重复建设项目。建设规模确定的原则和依据是否准确有据,项目建设规模是否经济合理,功能是否合理并满足使用要求,是否充分利用学校现有建设用地,在满足当前规划的前提下为学校今后一定时期内留有发展余地。
(四)项目建设条件评估
(1)项目选址评估
项目选址是否符合规划原则与要求。项目建设地点的选择依据和理由是否充分,选址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所在地区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项目建设用地的属性是否符合决策部门的要求,总用地规模是否明确,各种功能用地的规模及地点是否明确,各类建设用地是否落实。
(2)项目建设条件评估
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与交通运输、通讯等设施条件是否落实且可靠稳定,能否满足项目建设和建成后正常运行的需要。当不能满足需求时,建设方案中是否有相应措施。
(3)根据提供该场地的地质勘察资料,对场地地层地况进行评估。对于无法提供拟建场地地质勘探报告的项目,可参考附近建筑物地质资料进行评估,待正式勘探报告出来以后由初步设计再进行复核和调整。
(五)项目技术评估
(1)规划总平面设计评估
规划总平面设计构思意图及布局是否科学、合理,与周边环境是否协调,竖向设计、交通组织、绿化景观、文物保护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留有扩建、改造与进一步发展的余地。其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当地城建部门规定。
(2)建筑方案评估
建筑方案首先应满足该建筑的功能需要,其建筑形式、控制高度、层数、立面、出入口等应满足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建筑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考虑建筑风格以及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方案中描述的建筑标准、采用的材料、采取的措施,如通风、采光、日照、出入交通、节能等是否符合规范标准的规定。
(3)结构方案评估
评估结构设计依据是否正确,结构安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抗震设防、所选用的主要结构形式等是否符合国家及当地有关规范及规定的要求,是否安全可靠。结构设计中是否考虑到了建设地点特殊的地基条件。
(4)电气方案评估
设计方案依据是否正确,内容是否齐全,用电负荷、各系统参数能否满足功能需要,建设标准是否恰当,系统方案是否可行,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是否符合相应规范与标准。
(5)给排水方案评估
设计方案依据是否正确,内容是否齐全,给排水量、系统参数能否满足功能需要,建设标准是否恰当,各系统设计方案是否可行,是否安全、经济、合理,是否符合相应规范与标准。
(6)采暖通风与空调、燃气方案评估
采暖通风与空调、动力、燃气等方案设计依据是否正确,内容是否齐全,负荷、参数能否满足功能需要,各设备系统设计方案是否可行、是否安全、经济、合理,建设标准是否恰当,是否符合相应规范与标准。
(7)环境保护评估
评估是否按有关要求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在可行性报告中是否有专篇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作出评估),其报告内容是否全面,保护措施是否得当、可行等。环评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有解决的措施,措施是否可行。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的治理措施是否有效。
(8)安全卫生、安全生产评估
对于可能产生不安全因素和对卫生防疫有要求的项目,如实习工厂、生物化学实验室等类型项目,应重点评估项目技术方案的安全防范措施的可靠性。
(9)节能节水评估
评估建筑物的建筑、结构、采用材料和建筑设备的选型是否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是否有节能节水措施,能源来源的选择、供能方式的选择、能耗指标的控制、节水方案等是否合理,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六)组织管理、实施进度及招标方案的评估
(1)项目组织管理
项目组织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期组织管理和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组织管理。评估项目建设期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能分工是否明确;对于不具有建设项目实施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是否落实了管理机构和管理方案;项目实施各阶段的管理方案或措施是否具体;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机构设置是否落实及合理;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管理或经营方式是否可行;对于运行经费的解决方案是否作了分析和说明。
(2)项目实施进度
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评估其是否最有效的安排了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进度,是否编制了相应的框图,说明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
(3)项目招标方案
对土建工程、设备、设计、监理等投资额达到国家规定额度的,应进行招标,评估其招标方案是否合理,招标方案应符合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的规定。
(七)投资估算的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估算依据、编制方法、范围、内容及深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是否正确、合理,是否真实反映了可研报告中建设内容的要求。
(1)投资估算的内容
投资估算包括总投资估算和分项投资估算。在项目评估中,应对项目总投资构成的完整性、合理性和计算的准确性进行评估。总投资估算表包括建安工程费、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贷款利息等内容。
(2)投资估算评估要求
① 投资估算依据是否准确。因各地政府出台文件不同,对于地方性收费标准,数额差别较大,应审查取费依据是否齐全、合理。
② 投资估算的编制深度是否符合要求,各项内容的组成是否详细,仪器设备是否有估算清单,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否有详细内容等。
③ 对投资水平、投资结构是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评估拟建项目投资水平是否恰当。投资结构主要是评估各个分项如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投资是否合理,其他费用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是否合理,是否满足投资部门对投资方向、投资结构的要求。对不合理的投资部分进行调整,并编制投资估算评估调整表。评估调整表应含申报投资额、调整后投资额和调整增减额等内容。
(八)项目资金来源与筹措方案评估
对项目的资金来源、筹措方式、筹资额度、筹资风险及资金使用计划等方面的合理性和可靠性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1)资金筹措
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各类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合理、可靠,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各项资金来源是否落实,使用条件是否合理等内容。审核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材料是否齐全,评估地方承诺的配套资金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到位的可能性。
资金筹措方案的分析评估:含筹资数量及投放时间、筹资风险以及筹资成本等的分析评估。
(2)资金使用计划方案
资金使用的计划是否与项目实施进度计划相衔接,安排是否科学合理。用款计划安排能否与资金来源相适应,能否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有无调整和修改的建议。
(3)对还贷能力的评估
对贷款建设的项目,评估是否有银行贷款证明或意向,并评估建设单位财务状况,以确定其还贷能力。
(九)建设项目的效益评估
主要是从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效益状况进行评估。
(1)经济效益(主要用于生产性项目和有经济收益的项目)
主要评价项目自身可能取得的经济效益状况,评估其计算是否准确全面,是否合理、客观地反映了项目的经济效益。非经营性项目建成后能否持续、稳定运行,其运行费用如何解决等。如建设项目是以经营性为主,则必须进行财务分析。
(2)社会效益
由于所评估项目大多数为非经营性项目,因此应对建设单位投资所取得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估。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分析项目对教育发展、社会发展及各建设单位带来的效益,包括对促进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国家、部门或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水平,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等。
五、问题和建议
(一)存在或遗留的重大问题
(二)潜在的风险
(三)建议
(1)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2)下一步工作的建议
六、项目总体评价
项目总体评价是在汇总各分项评估的基础上,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全面分析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提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对于报告中各部分内容和方案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对申报投资估算作出投资估算调整表,确定具体调整额。对不能确定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供主管或决策部门决策时参考。将其数据资料进行检验审核和整理,对比分析、归纳判断,提出最终结论意见和建议,并作出项目评估报告。
七、评估专家名单
评估报告应附评估专家名单,含专业、专家姓名、执业资格及职称等内容。
八、附件
1、项目投资估算评估调整表
一、建筑工程施工中的环保现状
目前,我国建筑行业发展迅速,但是建筑工程施工仍然采用最为普及的建筑模式,加之施工单位的环保意识较差,建筑工程施工中的环境保护问题也逐渐地在施工中暴露的越来越多,导致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破坏了生态的平衡,严重影响了施工的先进理念和工程施工的基础管理。同时,建筑工程产生了大量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和建筑原料的耗费同样成了建筑工程与质量管理一项重要问题。目前国内的建筑工程项目或多或少存在着资源耗费的现象;而陈光标式利用建筑垃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屈指可数,可以说,治理土木建筑工程中的环境问题,有效改善资源的耗费,打造生态施工环境已经迫在眉睫。
二、工程建筑中存在的主要的环保问题
1、施工噪音严重扰民。随着城市规模的逐渐扩大,大多数的建筑工程基本上处在城市或者城乡结合部,这些地方居民相对集中,噪音影响施工地点所居住的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尤其是有的企业为了赶工期,进行夜间施工,加剧了企业和居民之间的矛盾。
2、建筑垃圾存在隐患。建筑垃圾贯穿工程拆迁、施工和原料的耗费整个过程,尤其在工程施工中,不仅没有使本可利用的建筑垃圾得到合理的利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因为建筑垃圾的清除,转运不及时还为土木建筑工程的施工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3、环境污染增加成本。有的企业注重工程成本,忽视建筑垃圾转运等环保问题,尤其对于施工中的有毒害原料的控制不严,在紧接着处理这些遗留问题的时候,工程施工的成本也就随之增加。
4、排减技术不能运用。有很多的施工单位对现代化的科学的排减技术理解和掌握不够,有的甚至缺乏专业的管理,在实际的施工中不能做好排减工作,因此对工程的施工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
5、缺乏生态环境意识。有的建筑项目对于绿化项目规划不合理,往往是先破坏,再改造,使得项目本身的环境生态平衡得到了破坏,而且改造的周期比较长,在建筑施工中,对未破坏的环境也不能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三、实现工程建筑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作为建设的主体,二者要相互配合和协调,既要作好本职工作也要相互配合,不但注重经济效益,也要重视社会效益。在建筑设计和施工时,要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完善有关审批手续。同时,时刻不忘环境保护,特别是要对建筑施工时期的环保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把施工期间各种因素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使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协调地发展。
(一)建筑施工要依法施工
1、积极试验和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环境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
2、加强企业管理,实行文明生产,对于污染环境的废气、废水、废渣要实行综合利用,化害为利;需要排放的,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一时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要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要限制企业的生产规模。
3、一切排烟装置,工业窑炉、机动车辆、船舶等,都要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有害气体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加强对城市和工业噪声、震动的管理。各种噪声大、震动大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航空器等,都应装置消声、防震设施。
5、散发有害气体、粉尘的单位,要积极采用密闭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并安装通风、吸尘和净化、回收设施。劳动环境的有害气体和粉尘含量,须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规定。
(二)建设单位应采取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1、施工招标时对施工单位的环保措施进行审查施工招标时,应将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素质作为评标定标的条件之一,要求施工单位设立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拟定详细而切实可行的环保方案。
2、加强合同管理,提高环保意识为了保证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应在施工承包合同中,增加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例如,临时用地、清场、道路使用、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明确承包人对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从而促使施工单位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环保治理。
3、建立环保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应主动与环保行政职能部门配合,成立环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于不利于环保的措施和操作程序提出意见。
4、进行施工期间的环保监测施工期间,由环保行政职能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污染、大气污染、水质污染、景观破坏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于出现超标或不利于环保的严重行为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采取补救措施,严重者应追究法律责任。
5、发挥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作用监理工程师在环保管理中的作用很重要,不仅要抓好合同、进度、质量和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要负责对施工单位的环保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程设计中不利于环保的各种工程隐患;检查环保工程资金的使用是否落到实处;配合环保职能部门做好施工期间的环保检测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