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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工作现代化的概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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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工作现代化的概念

第1篇:政法工作现代化的概念范文

1环境刑法本身具备的行政从属性质

环境刑法本身具备的行政从属性质主要是指其行管的刑罚条例和环境行政法之间存在着的相互联系。具体来说在该刑法的条例中明确决定环境犯罪可罚性的判断,主要是依赖于环境行政法或该法律延伸而出的相关行政条例来决定的。对其行政从属性的研究是该刑法研究与探讨课题中的重要内容,且我国当前的环境刑法中也对行政法的遵循进行了明确的要求。所以在探讨该刑法对传统刑法观念的冲击时,首先应当对其刑法从属性质进行深入研究。环境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相互联系主要表现为一种特定的从属关系,主要是指就环境刑法本身来说,其对于环境犯罪的客观特征并没有进行明确地阐述,明确该行为是否属于环境犯罪的判断依据主要是由行政法进行确定的[1]。所以是否构成环境犯罪,主要是通过其对于行政法的违反程度来进行明确的。例如,在行政法中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条款中明确规定:“行为人违反规定,导致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并在经济财产方面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将依法进行相关刑事责任追究。”从此列举条例中可以看出,环境刑法中关于就相关条例违反行为的规定,与行政法之间存在着具有层次衔接的关联,并不仅仅局限于依赖性的从属关系。从该刑法本身的行政从属性来看,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首先是概念层面上的,这主要是指该刑法中所规定的刑法概念,如固26卷体废物等专业名词的实际解释应当是以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来决定的。其次是从违反性要件的层面上来说明的,主要是指环境犯罪的行为或者程度都应当根据行政法的相关条例进行明确。所以,该刑法的行政从属性质主要表现于对相关环境犯罪的具体行为性质的认定,并且具有一定却不绝对的行政依赖性质。从环境刑法与行政法两者间的相互联系来看。该两者之间只有在对方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发挥意义。在刑法修订工作中已经就环境刑法的相关条款,实现了刑法规范性。但是就环境行政法而言,当前只是将刑事责任追究进行了简单化的规定,导致相关犯罪行为的认定依旧处于传统的行政从属性质的限制中,阻碍了该刑法的刑罚作用切实实现。所以已经有相关的学术研究者就实现解放环境刑法、将其正式引入主刑法之中提出了相应的建议。而身处于环境中的人们也逐渐意识到环境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质以及潜在性的危害能力。但是就要实现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有效惩处,其必将依附于行政法的相关条例。所以就两者关系而言,行政法在一方面为环境刑法的实现提供了基础,但同时又对该刑法的相关刑罚作用进行了有效限制。在对刑法的重要保护功能进行深入探究的过程中可以明确,相关附属刑法的刑罚规定较之环境刑法而言具有更加重要的效益。这主要是由于该行政法的规定中对于相关的犯罪名称以及法定刑事处罚都进行了明确合理地规范。该方式的形成与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环境秩序计划的规范性开展与实现,并充分发挥了刑法的重要核心限制功能,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该刑法的行政从属性质所导致的相关聚讼问题。所以该方式已经被多个国家广泛接受与应用。虽然就以上的环境刑法规范内容来说,其价值理念并没有被明确确认,但是该种理念的提出却对传统的刑法理念造成了不小的冲击。所以,该方式是实现环境刑法修正的重要手段,能合理地对行政处罚以及刑罚处罚进行关系协调。

2当前污染环境刑法制定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对刑法理念的冲击

就当前的环境刑法来说,其针对污染环境的犯罪制定的刑法规则主要包括了重大环境污染、非法进口或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等多种形式的罪名确立。从根本上看,其主要是将相关的附属刑事条款进行了再次强调。所以就当前的环境刑法中针对污染环境犯罪的相关刑法制定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这主要是由于传统的刑法理念对其造成的严重制约。2.1主观罪过形式的重新塑造。就环境刑法中针对污染环境犯罪立法在主观罪过形式中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其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犯罪法律条款的制定上。从该条款的理论与实际应用两方面来看,该条例难以对可能存在的故意环境污染犯罪进行制约和处理,在对该类型的犯罪进行处罚时依旧存在态度保留。这正是由于刑法的这种传统观念的存在影响了环境刑法的深入推进与创新发展,难以切实有效地就污染环境犯罪进行处理与惩罚。根据相关条例的本身执法含义来说,在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处理的相关罪过形式并不能对可能存在的故意形态进行涵盖,其仅仅对该犯罪行为造成的过失危害进行考虑。虽然在修订后的刑法典中都没有就过失形态进行明确的阐述,但是其在实际理论阐述以及用法实践中都统一将该类型犯罪归为过失犯罪。这主要是根据该条例中“事故”一词存在的意义辨析进行判定的,并从心理特征以及追求结果两方面对故意犯罪形式进行排除。虽然该推理是在保证传统的立法观念上进行的,但是并不能表明立法中存在不足[2]。在传统的刑法理念中,对于过失犯罪的处罚态度并不严厉,并在追究范围以及刑法强度两方面进行了限制与制约。但是依靠传统的过失犯罪处理态度进行当前的环境犯罪责任追究,明显难以满足当前的刑事追究要求。在我国,对于过失犯罪的确定规定主要是指法律条款中没有进行明确到过失规定的犯罪行为都应当将其归类于故意成分。在其他国家的刑法中也都对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所以要保证在实际惩处判断过程中避免由于认识不清而造成的认识分歧现象,国家在进行刑法制定时就应当对过失犯罪内容进行明确。就实际发生的污染环境犯罪事件来说,其并不仅仅是指过失行为,还包括了大量的故意犯罪行为。但是在当前的环境刑法中仅仅只对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进行了故意犯罪的划分。所以,当前在针对污染环境犯罪的相关刑法条例制定方面依旧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加强相关条例的修订工作是当前的重要工作内容。2.2该犯罪形式中存在的危险犯形态。环境刑法对于刑法理念的冲击作用还表现在污染环境犯罪形式中存在的危险犯形态的重要冲击作用。当前就危险犯罪形态的探究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学术观点[3]。其一,主要是指危害环境罪本身存在着多种重大危害与影响因素,所以在立法中应当就该行为进行严格的惩处规定,在其体现重大危害结果之前及时进行控制和处理。其二,主要是指对于污染环境犯罪的明确本身是需要该行为已经造成了重大的环境污染或破坏,才能进行相应的刑法措施的开展。在该严重结果尚未明确之前,相关的立法部门应当积极采取其他形式的措施进行防治工作的展开。就我国当前的刑法规定来说,其对于危险犯已经初步进行了讨论。例如刑法中的三百三十九条的第一项规定中就这一点进行了明确,表明行为人只要违反了相关条例中关于非法进行境外固体处置的相关条例就视为已经犯罪,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这表明我国的立法机构已经正式将危险犯行为或意图进行了法律层面的限制,但也仅仅限于该项犯罪中。在传统刑法观念中,危险犯罪直接归属于故意犯罪[4]。污染环境的危害性质是十分重大而广泛的,如果仅仅在犯罪追究过程中依靠该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来进行相关的行政处罚,就依旧是在传统过失犯罪观念下受到的发展制约。同时由于环境污染行为本身就存在较大的潜在性危害,并且危害结果要经过长时间的发酵才能进行全面体现,例如日本发生的水俣病事件,就是在长时间下才体现出的危害性结果。虽然在科技发展复杂化的现代社会难以有效进行意外事件的避免,但是就传统刑法理念中关于过失犯罪的阐述并未将可能出现的该种情况进行纳入,将危险作为刑法责任确定的标准之一保证了相关刑法的威慑力提升,有助于刑法功效的全面体现。所以,从环境刑法对刑法理念造成的重大冲击效果的层面进行分析可以知道,其主要是将传统过失性犯罪中缺乏的危险状态的考虑进行明确补充,最大程度地促进现代刑法的价值实现,从提高威慑力以及加强刑事处罚等多方面实现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现象的有效约束。

3环境刑法的相关保护客体

环境刑法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形成了多元化的价值观念,这对传统刑法所存在的基本构造造成了很大程度的冲击,导致架构争议性的出现。虽然现代化的环境刑法在犯罪构成和相关法律适用范围等多方面和传统刑法之间存在许多的相似之处,但其在价值理念的层面上却与之存在着明显的不同,这主要是由于其在法律应用手段方面所存在的创新与变革。传统的刑法观念中主要强调的是以人为本,对于其他生命形态或者生态系统关系的重视程度不够。在这种理论观念的支撑下是很难实现对传统刑法本质上的改革的。所以在进行环境刑法构建的过程中,仅仅就人本身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进行反思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在实现刑法局限性突破的方面进行切实的创新与改变[5]。从环境刑法本身存在的多种保护客体来说,当前所存在的不足情况主要是由于其在制定上难以摆脱传统刑法模式的限制和约束。在传统的刑法规定中是没有就环境破坏进行严格的规定的,所以其惩治方式主要依靠传统的公共安全相关制度开展。但这些法律从实质上并不能对环境污染的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依靠传统的刑法理念进行环境犯罪治理难以切实的进行问题处理,同时还会进一步暴露相关的实际问题。所以,在进行相关保护客体的刑法确立时,相关部门应当切实考虑到对于环境利益的保护工作。该客体形式与传统刑法主要着眼与国家与社会的保护形式不同,其更加全面地囊括了其他生命体以及生态环境等多种要素。从建立环境刑法的根本目的来说,其不仅仅是对环境行政法进行保护,更重要的是将保护利益进一步扩展到人类所处的多种生态环境中,对所处其中的人类进行间接性的健康保证。在已经进行的刑法典的修订工作中,在进行相关保护客体明确时已经实现了较大的突破。但依旧没有深入刑法理念的本体部分,引起了多种针对于环境犯罪的相关侵害客体的深入讨论,观点不一[6]。除此之外,当前建立的环境资源保护制度也不能对该类犯罪行为中存在的多种客体特征进行完全阐述,没有进行本质性的探讨深入,仅仅停留在相关犯罪行为的表面社会关系探讨中。所以,也必须对此进行解决。

4结语

第2篇:政法工作现代化的概念范文

中图分类号:G23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2-0232-01

引言

现代化编辑出版技术是出版业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其发展是不断推进的过程。出版编辑技术经过千年发展,从工业时代到数字时代,其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获得较大成绩,但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甚至阻碍现代化技术在编辑出版业的发展。因此要求编辑出版单位和国家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有效的策略和措施,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为编辑出版提高技术营造环境,为编辑出版业的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一)技术发展快于意识转变

科技发展带动编辑出版技术运用电脑来完成编辑加工技术、设计装帧技术等。印刷技术的功能逐步完善,复杂程度不断提升。各种软件不断缩短更新周期,其功能也更加人性化。在编辑出版技术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编辑思想观念和对技术的认知则较为落后,一些编辑尽管对编辑出版的现代化方式了解,但依旧以陈旧的观念进行编辑,影响编辑出版的发展。

(二)技术标准难以实现统一

每种技术的发展都存在竞争,编辑出版出现多样化的同时,难以统一标准是目前面临的问题。随着计算机的快速发展,新软件大量出现,其兼容性较差,造成编辑出版缺乏统一的操作环境。随着软件技术的发展,图片格式更丰富,一张图就有PDE、JPEG等多种格式,各个编辑出版单位运用的图片处理格式具有差异性。编辑出版业难以将上述问题全部统一起来。

现代化编辑出版技术为编辑提供多种多样的编辑手段,也增加编辑出版物的信息量。如出版物会增加视频、音频、图片等,这样出版物就具有特别强大的功能,但花哨的排版却减少信息的真实度。尽管编辑出版实现飞跃性的发展,但运用此技术容易出现恶搞、欺骗、误用的情况,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一)提高理论学习,更新编辑观念

为了杜绝传统编辑理念对现代技术手段造成不良影响,一些编辑要学习现代编辑出版技术的相关理论知识,转变观念以符合行业与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一,转变编辑主体的传统意识。编辑主体意识的概念是在参与编辑客体活动时而体现出活动的本质与规律,其内容有开放意识、竞争意识、多元意识等,其中多元意识是编辑对各种思想观念、文化产品要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要单纯相信名家,要重视培养与发现人才。竞争意识需要编辑具有危机感,既要转变思想观念,还要认真分析与研究读者和市场的需要,并以此为前提进行规划和选题,进而形成价值高、可读性强的出版物。开放意识是编辑以开放的思维和态度选择文化产品,快速的接受新思想和新观念,同时要不断学习以符合现代化管理思想和管理制度。

第二,编辑主体应该具有的人格素养。其内容包括创造力、知识结构、信念等,创造力则是人格素养的核心。编辑主体在承载和传播社会文明上体现出重要作用,因此编辑要全面而准确的把握时代精神,在符合社会发展的前提下预见和判断时展趋势,进而改造文化环境、引领文化发展。编辑主体要分析自身在知识结构方面的问题,丰富与完善基础知识。信念是面对工作困难和压力所体现出的信心和勇气,是克服困难的精神动力,编辑要培养自己担负困难任务的勇气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重视监督,统一技术标准

第一,提高监管力度并统一标准。与编辑出版相关的设备和计算机发展过程中,为了获得明显的竞争优势,一些厂家生产的打印机、扫描仪、摄像头等产品时处理对接口,只能和自己厂家生产的电脑相连接,给消费者带来很多不便,影响工作效率。所以政府部门要统一电脑及配件的连接标准,在硬件环境上促进编辑出版业的发展。

第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为了满足编辑出版发展现代化技术,国家部门要构建起完善、全面的法律法规,让编辑出版业做到有法可依。另外应该认识到,编辑出版业发展是社会发展的一部门,其法制化建设是长期的,所以立法部门做好长期的准备,并全力维护法律权威性,遵守规定与规范,建立起和谐、法制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思想教育,增强编辑素质

第一,建立起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工作作风。编辑工作中要端正态度,特别是选稿和组稿环节要客观、公正、以稿件质量为前提,杜绝出现人情稿、有偿稿、关系稿等。所以要重视提高编辑的道德品质。广告或新闻编辑要坚持廉洁清正的作风,不制造新闻,不搞有偿新闻,也不能为了讨好广告客户而运用编辑手段制造某种效应而欺骗消费者。

第二,编辑要提高自己判断的准确性和观察的敏锐度。编辑是把关人,在信息传播体系中具有导向、评价、加工、检查的功能,其中检查功能是最关键、最重要的功能,是对信息的选择和鉴别,以保障信息的质量和真实性,而这需要编辑具有准确的判断力和观察力。

第三,重视自身奉献精神的培养。编辑具有完善性、追加性、依附性、隐形性等角色特征,在编辑加工时,他们从事幕后工作,很少被大众所知道。他们劳动成果依附在传播者的成果上,他们对稿件进行追加工作,让其文字更优美、内容更充实、结构更严谨,完善出版物的形式及内容,而这是为了完善作品和提升作者知名度而做的努力。

结束语

在编辑出版技术的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矛盾与问题,主要表现在技术发展快于意识转变、技术标准难以实现统一、编辑结果与编辑手段有偏差等方面,应该运用提高理论学习、更新编辑观念;重视监督、统一技术标准;加强思想教育、增强编辑素质等策略来解决问题。随着技术的进步,现代化技术手段会变得更加快捷,更好的满足编辑出版业的具体要求,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1] 徐雅金.论现代化编辑出版技术面临的挑战[J].传播与版权.2014(12).

[2] 连斌.对编辑出版技术手段现代化的分析与思考[J].新闻研究导刊2015(04).

[3] 郝杰.现代化编辑出版技术手段研究[J].新闻研究导刊.2015(05).

第3篇:政法工作现代化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都市佛教;寺院;商业化

一、简析“都市佛教”

“都市佛教”概念的提出,是试图以活动的区域为标准将佛教场所做结构性的划分①。显然,这种粗糙的分类在逻辑上并不周严。至少依此标准历时地看,都市佛教与山林佛教并不是截然二分而无交集的。追本溯源,都市佛教这一概念缘起于近代以来,社会巨变之下,佛教内部对于世俗化这一趋势的应对。

先后由太虚大师和印顺大师等高僧阐发和显扬的“人生佛教”、“人间佛教”,是在西方启蒙理性思想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进入中国的背景下产生的。现代性极大地促进了世俗化的进程。一方面,宗教作为一个社会子系统失去了其特殊地位,另一方面,政治民主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使得个人信仰受到一定冲击。为了契合时代,太虚大师提出了“人生佛教”的概念,人生佛教强调以人为本,面向现实人生而非自限于修行来世,佛法修行既应出世又应入世,即世间求解脱②。在太虚大师“人生佛教”的基础上,印顺法师又发展出了“人间佛教”的概念。印顺法师亦有感时弊,在太虚大师人生佛教的基础之上加以阐发和修改,加上其致力于印度佛教史及唯识学之研究,故而提出:人间佛教既应契机,但不能偏废,在契应根机,随顺时代的前提下还应该契合正法,否则可能会导致佛教的庸俗化。台湾星云法师、圣严法师等人将人间佛教的思想付诸实施,形成了台湾独特的佛教景观。而大陆地区的人间佛教,虽经过赵朴初等人的重述和提倡,但仍然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

改革开放以来,带动社会各方面深刻改变,尤其不可忽视的是城市化所带来的社会结构的变迁。宗教在社会子系统中专司社会群体精神生活的调节,中国两千年以来的佛教传统和迫切的社会需求使得当代佛家不得不承担起这一重任。在此背景下,自民国以来一脉相承的人间佛教有了新的发展,这就是都市佛教。严格意义上的都市佛教概念是由上海玉佛寺方丈觉醒法师提出,他认为都市佛教指的是:都市佛教是指以都市寺院为主要活动场所 ,根据现代都市特点及要求,由僧团为主对市民进行佛法弘扬和开展宗教活动的人间佛教③。由此定义可以推知,觉醒法师所提出的都市佛教,一方面是建构在太虚、印顺等前辈高僧所提出的人间佛教基础上,另一方面又是对人间佛教概念的进一步限缩。按觉醒法师之意,都市佛教可谓是人间佛教的新形式。

具体而言,都市佛教的概念还需与其他类似或者相对的概念做出区分才能进一步体现其价值。首先,都市佛教不等同于“都市寺院”。诚然,都市寺院作为现代都市中僧团弘法利生的主要依托,同时作为广大市民认识和接触佛教的直接媒介,构成了都市佛教的重要部分甚至最主要的部分④。其次,都市佛教与山林佛教有区别也有联系。都市佛教与山林佛教的区分由来已久,在近代以前,城市发展缓慢,经济发展模式较为单一稳定的情况下,都市佛教与山林佛教因其地域不同而具有明显区别,但是近代以来城市化的快速蔓延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二者界限越来越模糊,山林佛教的发展可能更趋于内向。

二、国内都市佛教发展概况

都市佛教在当代中国的发展,是实践先于理论的,这取决于都市佛教的一大特征,即其政治化属性。党与宗教作为统一战线合作维持社会的稳定以及和谐发展是政治工作的必要,而这一点同时又符合都市佛教入市和“人间化”的特点,政教不谋而合,因此说现实意义上的“都市佛教”发展有着政治性的诱因。但是仅靠佛教组织,从佛教协会到佛教教派到具体的寺院自发地进行都市佛教的实践并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社会价值。比较来看,台湾的“人间佛教”的发展可以作为借鉴。

上世纪80年代末期,台湾政治环境改变,佛教界人士趁此机会大力践行印顺法师提倡的“人间佛教”。“人间佛教”的发展传播,有着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各大寺院法师亲身讲学,僧众及居士信众更是善于利用各种现代化媒体传播手段,广泛宣传和实践人间佛教的理念。因此,提出并明确都市佛教这一理念十分有必要。有了相关理论支持,才能在实践中有方向性和目的性。值得肯定的是,有关于都市佛教概念的讨论自2000以来一直是佛教理论界的热点问题,相关的文章论著、学术研讨会都得到了学界教界的重视和广泛参与。是佛教现代化的重要议题之一。

三、都市佛教的比较研究

现代化的趋势是全球性的问题,而佛教出世与入世的争论以及面对现代化的处境也是大同小异,因此也可以略作比较。泰国与中国的语境可能正好相反,处于两个极端。泰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立佛教为国教的民族国家。在君主立宪制整体当中,作为国家代表的泰国国王以及其皇室,是必须笃信佛教的。毋庸置疑,佛教在泰国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比如意识形态统一带来的稳定,以及佛教参与社会福利与文化教育带来的社会福利提升。这一切都建立在佛教充分世俗化的前提之下。尽管泰国的佛教是典型的小乘佛教。但是面对现代化的趋势,其借助本身的国教地位,或被动或主动地发挥着都市佛教的功能。泰国佛教的问题不似中国,需要充分“人g化”,反而应该是 “去人间化”。在这种趋势之下,外部的观察可以发现:中国佛教所孜孜营求的都市佛教的成熟甚至“过度”形态已经在泰国存在多时。泰国的都市佛教,建立在国民信仰充分一致和国家支持的前提之上,我国没有这种土壤,但是这正是提倡和发展都市佛教的原因和动力之一。

在城市化进程中,都市佛教的发展是必然趋势,是佛教维系生存的必要手段。而寺院的商业行为和都市佛教的发展也存在一定关联。寺院的商业行为提供了都市佛教发展的物质基础,是都市佛教发展的必要前提;都市佛教的发展不仅要依靠寺院商业行为,而且也为寺院的商业行为提供了可能。因此,寺院的商业行为和都市佛教的发展应从相互关联的角度进行分析。

注释:

①见纪华传《都市佛教与大乘菩萨精神》,载《都市中的佛教》,觉醒主编,宗教文化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439页。关于“都市佛教”的概念,纪华传考证其首出于日本学者V本善隆,V本氏将佛教分为都市佛教、山林佛教和平民佛教。

②王月清:《论太虚的人生佛教思想》,载《南京社会科学》,2000年第12期,第28页。

③ 刘旭:《“都市佛教”辨析》,载《学术月刊》,2011年第43卷,第63页。

④ 刘旭:《人间佛教的新形式―都市佛教的研究》,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4月,第37页。

第4篇:政法工作现代化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治安;行政;工作

治安行政管理是指公安机关在管理公共事务中,依照国家的政策和法令,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私财产,而对有关的人、事、物和组织等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这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社会治安概念的界定

所谓治安:关涉安全,简言之,治则安,不治则不安;治安的内涵与价值取向,关涉治安与稳定的关系。在国家-社会一元化时代,社会治安与国家安全同义,两者很难分开,社会治安依靠的是国家统治和政治稳定。在国家与社会逐渐分离的时期,社会治安既构成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基础,也具有独立的意义和范畴。在现代化语境中,社会治安最狭义的理解是行政法上的治安行政或者治安管理的概念,而进一步展开的话,社会治安直接对应的是社会安全,或者说,社会治安就是社会安全,是以社会公众的安全需求为核心诉求,社会稳定的内在驱动力来源于公众对社会安全需求的满意程度,转型中国社会稳定所针对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往往是经济变革和社会变迁之中的结构性问题,因此,靠“木桶式”维稳方式难以产生驱动和整合内生资源实现社会稳定。

社会治安,从统治的意义上,维系的目标是政治稳定的秩序;从管理的意义上,维系的目标是社会稳定的秩序;其共同特点是依靠外在权力维持公共秩序和提供安全需求,但无法激发社会安全需求主体的内在驱动和内生资源维系社会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力量。社会治安,从社会治理的意义上,则有建构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和激发社会内在活力的意涵,社会治安实施综合治理强调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从其治理预期和本义上内含社会治理的意涵,当然,在治安综治的制度实践中,有一个认识和探索的过程。

二、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对策

1.树立“责任治安”理念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纠正,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对治安行政部门来说,行使权力的过程,也是履行职责的过程。长期以来,由于权责不统一,基层治安行政部门和民警仅仅把行政许可看作是行政权力,而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产生了层层审批、揽权推责和利用权力谋利等现象。《行政许可法》用法律的形式将许可的责任属性固定下来,对行政机关违法、越权、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作出了严格规定。同时,为了解决重许可轻监管、只许可不监管的问题,《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行政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因此,治安部门必须牢固树立“责任治安”的理念,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正确行使治安行政权力,认真履行治安行政责任,彻底杜绝权责分离、权责不清的问题。

2.树立“透明治安”理念

公开、公平、公正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是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障,以及对行政机关合法合理行使职权的要求。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治安部门在行使行政职责时,随意性强,“暗箱操作”问题较为普遍,为滋生腐败创造了条件和土壤。《行政许可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立了一系列的制度,包括设定行政许可的过程公开、行政许可的规定公示、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公开等。这些制度的出台,确保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开和透明,使广大群众参与和监督具体行政行为成为可能。因此,治安部门必须树立“透明治安”的理念,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实现权力与利益脱钩,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问题。

3.做强做大保安服务业

保安服务业经过20余年的发展建设已初具规模,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因为其经营内容的专业性、经营方式的灵活性及市场效果的高效性,使其在维护社会治安、满足不同社会阶层成员安全需求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因此,在对现有治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严格的科学界定的基础上,该由市场承担的,应推向市场,交由企业来经营,即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安全服务产业化,加速保安服务业的经营资本积累和市场开拓,全面发展保安派驻、有偿守护押运、大型活动保卫、区域报警网络建设及电子监控等有偿服务,更好地发挥保安服务公司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如当前随着宁波市对外经济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类大型文艺演出、商贸活动、展销活动的领域越来越广,频率越来越高,规模越来越大,公安机关因治安管理工作需要,往往动用大量警力参与安全保卫工作,使原本就不足的警力捉襟见肘,无形中造成面上治安控制力量严重不足甚至缺位。因此,对商业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可由保安服务公司承担,公安机关仅派少量警力指导。保安公司的介入和替代,既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型活动商业化的发展趋势,又能收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除法定应由治安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公共安全服务之外,应按照“花钱买安全”的理念,将更多的社会安全事务交给保安公司来经营,使治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节省大量的警力专注于公共安全事务,从而提高治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

4.组建行业协会组织

治安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密切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在有条件的场所、行业和物品经营、使用等单位,全面组建区域性行业协会、协作小组或治保组织。对行业管理除规范和完善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应遵循各行业运营特点与规律,依托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由他们担负起经营业主与管理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发挥和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管理上的优势,将治安管理工作渗透其中,共同做好治安管理工作,增添综合治理的新合力。如在行业协会构建行业文化过程中,可将治安管理的安全理念贯穿其中。

同时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的联系,统一执法思想,在办案中要注意掌握好“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种黑恶势力犯罪。

三、结论

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在迈向现代国家治理过程中,重新认识并在逐步健全民主与法制,进而选择依法治国作为国家-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制度保障。在法治兴起和发展的同时,对社会治安的治理,则提出了依法治理原则和法制轨道运行之下的综合治理。

参考文献:

第5篇:政法工作现代化的概念范文

农业现代化内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农业现代化仅仅是生产部门的现代化,是指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基础之上的农业,就是把传统的不发达的农业转变为具有当代世界先进水平的发达农业的过程。广义的农业现代化的内涵不仅包括农业生产部门的现代化,还包括制约、支撑农业部门发展的社会经济内容,如农村非农产业发展水平、农村城镇化水平、农村经济的总体发展水平、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等。因而,农业现代化的内涵就应当包含一些必不可少的社会经济内容,必须把农村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作为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目标。

农业现代化是一个动态变化过程,其实质内涵与衡量标准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更新与完善。总的来看,目前世界农业总体发展趋势是在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而且同时现代农业也将向更高层次发展。发展现代农业对加快农业基础建设、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培养现代农业人才、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创新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确保现代农业建设取得实效等诸方面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以现代化为目标,以改革开放为动力,开始了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由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由温饱向小康的重大转变,从而大大加快了农业现代化进程。农业现代化是一个综合概念,也是一个动态概念,不同国家、不同年代具有不同的内容,也有不同的工作要求。从农业农村的发展环境看,我国目前总体上已经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展新阶段,必须把握新的发展机遇。从农业农村的深刻变化看,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正在进入战略转变阶段,必须创新发展模式。特别是逐步提高农民收入,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迫切要求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在这个重要的战略转折期,必须尽快把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农民素质的轨道上来。从农业农村的重大任务看,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仍然处于攻坚爬坡阶段,必须积极应对严峻挑战。

发展现代农业,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必须统筹发展、和谐发展,而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有利于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利于引进工业技术成果,提高农业发展质量,增强城乡之间、工农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实现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目前发展现代农业产生的问题

1、城乡对立现象依然客观严重。虽然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在加快,但是我国城乡封闭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主要原因有两条:一是我国长期采取的经济社会政策是向城市倾斜,是靠牺牲农业的利益来推动城市的发展;二是绝大多数城市的城市功能脆弱,既无经济辐射力,又缺乏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容纳力。

2、在传统农业地区,农业基础条件仍很落后,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有些贫困山区的农田水利和交通基础设施相对较差,路桥失修严重,河道不畅、送水排涝功能锐减,造成农业抗灾能力不强,农业产出效益较低,农业招商引资也受到一定的影响。以上问题对农业的危害常是灾难性的。彻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十分紧迫,否则,农民大幅增收根本无从谈起。

3、农民的文化素质较低,对现代农业发展认识不足。农民现有的文化素质,无法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无法接受高科技含量的种养技术,制约着现代农业科技的广泛应用,导致现代农业发展后劲不足。农业科技水平较低。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还没有根本改变,产业化、市场化水平不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较低,也使得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率不高。技术水平低,生产方式落后,也容易造成资源浪费、环境退化等问题。

4、农业产业体系不全。近年来,尽管发展了一批特色产业,但是大多数是初级产品,第二、三产业对农业支撑作用不大。农户之间生产经营的关联度低,长期分散经营,农机、农技、供销信息“独立自主、很少往来”,造成农产品成本高、经营风险大、常出现“卖难”问题。我国的农业正面临着国际优质农产品日趋的激烈竞争,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形势更加严峻.产业化进程的缓慢严重制约着现代农业的发展。

5、财政支农投入不够,支出投向有待于规范。政府资金投入有限。政府财力有限,对现代农业建设的资金投入相对不足,加之资金使用分散,缺乏有效整合,不同程度地制约了现代农业的发展速度。传统农业地区由于工业骨干财源匮乏,公教人员工资、政府运转、社会保障、政法文卫支出等确保项目多、任务重,在上级转移支付后,仍普遍存在较大的收支缺口,使得传统地区财政支农支出难以达到《农业法》等法规条例规定的比例标准。

三、发展现代农业的对策

一是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全局。科学发展观是做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自觉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思考“三农”问题,谋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把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统筹协调、科技兴农、改革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创新发展思路,提高发展质量,加快发展步伐,逐步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二是必须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好农民利益作为根本点。落实好党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真心诚意为农民办实事,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效激发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必须把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作为主要目标。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科学发展,必须始终围绕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来开展。

三是坚持把产业结构调整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重点。区域布局、合理规划是提升现代农业规模效益的客观要求。要以市场为导向,坚持最佳适宜区和效益优先原则,按照“做优传统产业、做大新兴产业、做强特色产业”的要求和“突出特色、规划先行,注重规模、相对集中”的思路,做好产业结构调整这篇文章,加快现代农业发展。

四是实施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促进行动。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要以《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为依据,遵循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规律,准确把握我国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所处阶段及其特征,采取综合性措施,全面提高我国农产品竞争力。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以培育主导产业为切入点,优化农业产业结构,走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推进农业重大工程项目和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通过项目、技术和政策支持等措施,建设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努力提升农业科技水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同时,积极开展优势农产品名牌创建活动,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产品品牌。

五是推动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加快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行动的工作重点,在于把各方面建设的内容在示范村综合集成,为不同资源条件、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提供新农村建设的典型示范。在行动推进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评价建设效果,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各地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6篇:政法工作现代化的概念范文

高等学校作为法学教育生态系统的主体,是整个法学教育系统建设的核心;高校法学教育的准确定位,是引领高校法学发展的核心指针。基于现代化法律人的逻辑起点,法学教育现代化的定位就是培养什么样的法学人才及怎样培养法学人才、办什么样的法学教育及怎样兴办法学教育的核心观念,是建立在法学高等教育规律基础之上的法学教育发展理念与行动方略。这从根本上决定了法学教育将走向何处。由于高校法学教育主体多样性、层次分明性与学生差异性等多重因素,能够做出统一规定的合理性与可能性非常存疑。综合考虑作为国民教育学科的法学教育、作为培养依法治国人才的法学教育和作为人力资源建设的法学教育三重视角,高校法学教育现代化的定位应是通识教育基础上法学专业教育的差异化探索、大众教育基础上法学精英教育的错位化发展与知识传承基础上法学创新教育的异质化展开,以营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皆尽其才的多维现代法律人生态。

(一)通识教育基础上法学专业教育的差异化探索

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法学教育既包括通识教育,也包括专业教育;但无论通识教育抑或专业教育,都是基于综合办学条件的差异化探索。法学教育强调通识教育,是由如下几方面原因决定的:首先,法律治理以其他社会关系为基础。法律是建立在复杂社会关系之上的规范。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等将逐步在更深层面纳入法治轨道。因此,复杂社会关系所要求的基本知识与法律知识必须相互融通;同时,从其他学科角度来观察法律背后的社会结构与社会发展,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实现社会正义。其次,法律问题独立公正地解决需要法律人员掌握必需的非法学知识。现代社会越来越显示出多学科交叉的特点,不同学科的融合加速,对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也愈加综合。大量复合性的法律问题仅仅依靠高度专门化的法律知识已越来越难以应对。例如,程序法中规定鉴定制度等是专业知识匮乏所必需采取的措施,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技术调查官说明制度等也是对非法学知识尊重与怀疑的双重结果。法律事务处理尤其是事实认定中,主导权掌握在司法人员手中,有利于独立公正地认定事实从而正确适用法律。再次,职业新特征需要通识教育。职业选择与专业教育的非对称性、职业稳定性与流动性的背离等,是众多法学学生不得不面对的择业问题。通识教育能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时具有迁移性的部分核心能力,这种能迁移的核心能力适应了职业与专业的非对称性、职业流动性增加的现实。

这对于法学本科生而言更具必要性与紧迫性,因为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率自2011年以来已连续5年居于靠后的位置,即便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毕业生真正当法官检察官律师的8%都不到。但是,作为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法学教育又必须是专业教育。首先,法学特有的知识体系。作为近代大学最早设立的三门学科之一,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法学学科形成了核心的知识体系。目前,我国法学学科知识体系主要由法学的十几个二级学科知识和若干三级学科或基本课程知识所构成。法学理论、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学术流派和各种制度规定等构成了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以及三大诉讼法学(刑事、民事、行政)等二级学科的主要内容。这些知识体系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是从事法律工作领域必须具备的。其次,法律职业理念。法律职业理念既是其区别于其他职业的关键所在,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相互认同的纽带。法律职业理念大致包括法治信仰、法律意识、执法司法理念、法律执业伦理与规则、法律思维与语言等,这对法律人的发展起着定向、涵育和规范作用。再次,法律职业能力。协商能力、谈判能力、调解能力、抗辩技巧和方法、法律文书制作能力、合同起草技能、审核鉴别和运用证据能力等,这是法学学生完成法律职业工作应具备的基本技术、技巧和技能。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指出,按照法治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推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上述对法律人才的相关要求正是专业化的具体表现,而学生的能力水平越高,其找到的工作与专业的相关性越高的实证结论是专业化必受重视的诠释。

二、法学教育现代化的支点

在整个高等教育向现代化发展的进程中,人是一个最基本的内在因素;无论是科学研究、服务社会还是文化传承创新,都是位列人才培养目标之后而逐渐发展出的大学功能,而且也都是围绕人才培养而衍生出的外在功能。在内涵式发展成为教育发展底色的背景下,为引导、培育、促进T型法学人才的博雅之基与专业之思并助推其实践理性与技能,法学教育现代化必须从关注硬指标的显性增长向致力于软实力的内在提升转变:打造高素质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聚焦迁移性能力的广谱法学教学模式、确立基于人的全面发展与法学学科属性的有机课程体系等是其中的关键支点。

(一)打造高素质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如果说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的生命线,那么高校教师队伍水平就是高等教育质量生命线的控制线。法学学科评价标准有两个维度:一是法学研究主题和方法的学术维度,二是法学满足社会需要的实践维度。无论是学术维度还是实践维度,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崇尚职业的高水平法学师资队伍是法学教育现代化的前提。首先,提升法学教师整体素质。法学教师整体素质既指教师队伍的整体结构,也包括教师个体素质,是学者、学术梯队及其效应相互影响的教学团队。这需要着眼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团粒结构、学缘结构等要素,教师聘任中海纳百川,教师培养中理论实务兼顾、域内域外法学知识融合,从而造就一支结构因素合理、专业素养优秀、教学风格良好的法学教师队伍。其次,协调法学教师的科研与教学关系。法学学科既是科学研究的平台,也是法学教学的平台。法学研究与法学教学之间高度正相关:法学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学教学水平,法学教学水平也可以转化为法学研究能力。因此,需改变以前偏重于科研成果的评价机制,做到既要重视对教学水平的评价,也要重视教师科研成果的创新和实际贡献以促进教研相长。2016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中确定的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研发机构和高校绩效考评等就是对教师科研成果的肯定。再次,强化法学实践交流。法学专业是深度嵌入我国系列制度设计的本科专业,必须按照社会需求塑造学生能力。强化与法律实践部门的交流,是协调个体发展、知识体系和社会需求之间矛盾的关键举措之一;而在高等院校内部快速提升教师实践能力条件不具备的情形下,就更需要借助实践部门的外脑。瞄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与提高法学科学研究水平的目标,法学院校须基于培养法学人才的定位、模式与法学科研优势、特色、服务面向等差异,通过不同途径切实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多方位合作,精心打造专兼结合的法学专业教学团队,努力将优质社会资源集聚、转化为教学资源。

三、法学教育现代化的趋势

法学教育需要面向未来,而非仅仅关注当下。随着信息技术革命与大数据席卷整个世界,法学高等教育也正经历着信息技术与大数据的洗礼。信息技术、大数据与法学教育的深度融合趋势在促进法学教育现代化的同时,也将深度改变法学教育的内容、结构与模式等。充实法学教育内容、推进法学教育深入改革、培养跨界的法学创新人才等正成为信息技术与大数据时代不得不直面的现实问题。正确前瞻法学教育的这些现实挑战进而理性地促进法学教育与信息技术、大数据的结合,无论对于法学学科发展、学校学科水平提升,还是法学学生质量提高与法学教师能力培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法学教育内容需紧随信息技术与大数据运用而拓展

信息技术适用与大数据时代的社会将发生巨大甚至是本质的变化,进而影响人类的价值体系、知识体系与生活方式,作为支撑人类社会建设、解决矛盾与纠纷的法律必将因此而发展。首先,信息技术适用将继续丰富法学教育内容。教育法规定,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扶持、发展教育信息技术。信息技术适用对法学各学科的内容产生了重要影响,如信息技术下宪法与民法中的隐私权、知识产权法中专利保护与限制平衡的再定位、刑法中对于犯罪构成影响而致的罪名增加与罪名内容变迁等。而且,这些内容都将继续随着技术适用的发展而发展,也将随着时间的迁移而不断被吸纳进法学教育。其次,大数据应用将扩展法学教育的内容。大数据应用涉及经济价值、伦理价值与社会价值等领域,将其纳入法律治理时,自然需要平衡彼此之间的关系。例如,经济价值方面会产生数据资产、数据产权、数据定价等问题;利用大数据模仿人类直觉式思维的人工智能会带来人类生存意义、情感冲突、价值选择等系列道德伦理问题;社会价值方面会产生诸如保护公民个人数据权利、保护弱势群体交易机会、企业秘密与数据产权保护、权利公示范围与方法改进等问题。法学教育自然面临这些前沿问题的探讨与平衡,这将进一步扩展法学教育内容。

(二)法学教育方式需随着信息技术与大数据普及而调适

第7篇:政法工作现代化的概念范文

日前,国家住建部印发《关于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的通知》,明确设置“城市管理监督局”,并由该局负责拟定城管执法的政策法规,指导全国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组织查处住建领域重大案件等。

随着城市规模的急剧发展和城市人口的迅速膨胀,形成了一系列的诸如占道经营、环境污染、市容破坏、私搭乱建乃至违法建设等问题,成为城市现代化发展的瓶颈。1996年我国出台《行政处罚法》,1997年起许多城市开始试行一项名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即将原来由不同部门行使的与城市管理有关的职权剥离出来,交给一个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依据这一改革思路,各地纷纷成立了专门的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行使城市管理职权,但由于没有统一明确的执法依据,加上一定程度存在执法方式不规范、不文明甚至粗暴等问题,城管部门仍经常被置于媒体舆论的风口浪尖。

这次住建部设置“城管局”,是国务院层面首次出现负责城市管理的专门机构。如何才能自上而下理顺城管执法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破解城管借法执法困境。截止到目前,我国依然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城市管理法》,实际工作中基本上都是“借法执法”。由于没有专门立法,致使各地城管实际执法过程中都是间接引用其他法律,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从行政法规到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横跨几十部法规、规章。由于城管“借法执法”所借法规数量庞大,且对城管的身份定位、权力界限、责任义务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常常出现适用法律不当带来的问题。

“城市管理监督局”的第一项职责就是“负责拟定城管执法的政策法规”,通过全国性的专门立法,保证城管执法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通过立法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概念、性质、目的、基本原则;城管执法主体地位及具体的机构设置、领导体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集中的范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程序规则;行使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与同级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救济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法律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总之,用国家法律和配套法规的形式,给城管机构体制和城管执法体制以足够支持,使它能够独立前行。

二是规范城管执法监督机制和执法程序。“城市管理监督局”的“指导全国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职能,需要从统一城管执法规范,加强城管执法监督,规范城管执法程序等入手,建立并完善一套完整的城管执法监督机制,以确保城管执法的严肃性,规范城管队员的执法行为。在城市管理机构内部通过建章立制、建立城管执法督察队、实行重大案件备案审查、行政执法告知制度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等方式,实行错案追究赔偿,以此对城管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促使他们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规范城管执法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调查取证制度、公开制度、公正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听证制度、辩论制度、审查决定制度、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等,并用有关监督力量保障各项制度规范化运行。

三是推进环境污染、城市违建治理等重点领域执法工作。当前的城市快速发展及扩张过程中,存在着诸如雾霾肆虐、大规模城市违建等对市民日常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问题。“城市管理监督局”的“组织查处住建领域重大案件”职能则需要在这些重点领域的执法工作中凸显和加强。

第8篇:政法工作现代化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家族制企业;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变迁

一、我国家族制企业管理的特点

1.企业用人机制。由于我国自古以来重视血缘的概念,将没有血缘联系的人视为外人,不予信任。家族作为组成社会和国家的基本单位,其中单个的“人”脱离了家族这个集体便无法发挥作用。时至今日,我国社会上仍保留有这种观点,对家庭内部的人更加信任,沟通交流也更加方便。因此,家族制企业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企业中的一些重要职位都是由家族中的成员来担任,家族成员在企业员工中也占据了很大的部分,这使得大家在工作时因为天生的血缘关系而更有凝聚力,互相之前更为信任。2.企业管理结构。因为家庭成员之间存在一种先天的情谊,存在着长幼尊卑、贵贱亲疏的伦理关系,以亲情为纽带,所以家族制企业的管理结构较为简单。由于家庭成员间不需要很高的薪水或福利维系关系,聘请家庭成员担任管理层可以为创业初期资金、技术、管理等各方面资源都匮乏的企业节约一大笔开销。3.企业产权关系。家族制企业的创始人往往是一位有强大人格魅力和企业家才能的、家族中的佼佼者,他所开创的企业管理机制高度集权,结构简单,任人唯亲,规范规章少,正式程度低,业主的权威不容侵犯。在这种情况下,该业主更倾向于中央集权的管理方式,身兼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生产者等多个身份。并且会将自己的心血直接传承给后人,家族制企业往往依靠家族关系决定继承关系。4.经营决策机制。家族制民营企业的内在凝聚力,更多地依赖于伦理关系和亲情纽带,通过家族成员间互帮互助共同完成企业的发展。由于高度的集权机制,加之没有复杂的董事会管理结构的制约,最高决策者的意见可以很快地被贯彻执行,效率较高。同时,这个决策者也将一个人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在当今社会风气下,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程度低,这样的家族制经营决策机制保障了企业资产的安全性,成本较小。

二、我国家族制企业管理的弊端

1.员工选拔不能任人唯贤。人力资源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不言而喻,为了企业的健康持久性发展,企业必须建立良性的人员选拔及储备制度,任用真正适合的员工。但是,在家族制企业中,员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往往直接任用家庭成员,而并不考虑其是否可以担任这些职位。这些亲属职工依靠自己的血缘关系,不思进取,甚至成为企业的蛀虫。而有能力的非亲属职工无法施展自己的才华,也会离开企业,使企业失去大量优秀的人才。2.企业筹资渠道单一。家族制企业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权力外流,其投资者往往大部分都有亲属关系,这就导致企业的运营资金极为有限。而众所周知,建设资金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保障,尤其是在企业的初创阶段。这样单一的资金筹措方式一定会给企业的发展造成很大的阻力。3.管理结构不规范。在家族制企业中,企业管理受个人意志影响严重,没有完整科学的管理章程约束。使得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4.决策机制过于草率。前文提到,家族制企业的决策者往往是家族中具有权威地位的某个个人,其意见将被完整的贯彻执行。由于没有完整的决策机制,导致“一言堂”的现象,即使出现了错误的决策,也没有一个审核机制去完善。容易产生决策失误,导致企业的发展出现重大问题。

三、家族制企业管理向现代企业管理变化的途径

1.明确产权归属,实现产权多元化改革。家族制企业的产权关系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很多矛盾的根源,要解决这个根本问题,必须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如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制、股份合作制等现代企业的产权模式,将私有的家族产权放归个人,以股东持股的方式明确企业内部产权关系,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吸收社会资本,促进企业进一步发展。2.建立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管理机制。现代企业的标志之一就是完善的管理机制,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以董事会的形式进行企业的重要事项决策。这一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一言堂”现象,使企业的各项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在董事会下设置总经理职务,负责管理董事会各项事务。完善企业相应的工会和监事会制度,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利。3.建立健全用人制度。3.1改变任人唯亲的传统观念。在传统的家族制企业中,家庭成员是聘用员工时的首选,这导致一些游手好闲的人进入企业。想要完成向现代化企业的转变,必须完全放弃任人唯亲的人才选拔机制,在社会范围内选拔真正合适的人才,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员工,让员工们尽心尽力地投入到企业的建设之中。3.2重视对员工的激励。在社会上广泛招聘员工后,员工之间没有了亲情的纽带,此时就需要用现代化的方法进行对员工的激励。企业应帮助员工设定合适的目标,对业务好的员工进行奖励。同时,完善企业文化建设,使员工在公司中有归属感和成就感。3.3引入竞争机制。为促进员工更好地工作,还应该引入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不仅要加强外聘员工之间的竞争,更要加强原家族成员与新员工之间的竞争意识,使家族成员意识到努力工作的重要性。在竞争的激励下,有助于有才能的员工不断提升自己,发挥出最好的工作状态。而能力较低的员工,无论是否是家族血缘关系,都将被企业淘汰。由此,在企业内部形成完整的淘汰制度。

参考文献:

[1]陈高林.论家族制管理向现代企业管理转变的途径[J].管理世界,2003(10):174-175.

[2]杨建华.论家族制管理向现代企业管理转变的途径[J].博论社区.

[3]冯万贵,夏雯,金雷法.传统人事管理向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转变的途径[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2.

[4]刘文新.传统人事管理向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转变的途径分析[J].办公室业务,2013.

[5]韩文国.中国家族企业制度理论分析[D].吉林大学,2012.

第9篇:政法工作现代化的概念范文

一、引言

第三部门(no govermental organization, 简称ngo ) 也称为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指的是除政府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部门(企业)以外的组织或部门,包括志愿团体、社会中介组织或者民间协会等。第三部门出现的原因有市场提供公共产品的失灵、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上的失灵、自由主义的重新兴起和公民自觉意识的觉醒等。第三部门作为公民社会不断成熟的产物, 是公民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有效途径。伴随着我们国家民主以及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 非政府组织将在更多的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 它的发展也对我国的宪法和行政法律关系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思考。政府对第三部门持什么态度,采取什么样的管理方式,第三部门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处于什么地位,需要行政法学予以回应,进行适当的制度安排,顺应社会的发展。

二、第三部门的行政法作用分析

第三部门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不和谐和冲突中充当协调和中介的角色:一方面它代表国家,执行和贯彻国家制度;另一方面它代表公民,参与政府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而这些都属于行政法研究的领域。站在行政法的角度来看,第三部门这种所谓的中介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沟通和联系

作为具有较强专业性和独立性的中介组织体系,作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第三部门向政府传达社会的共同要求,同时协调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一条重要的联系纽带,非政府组织在其服务的社会基层民众与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加强沟通和相互了解,为人们参与社会管理和增强民主意识提供渠道。此外,在当前改革和发展的全局与局部利益的博弈中,发展非政府组织,还有助于提高社会的自我管理能力,调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减少社会矛盾,加本文由收集整理强社会群体之间的相互合作,提高社会整体的凝聚力和亲和力,更好地推进公共治理社会化。

2.缓解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与传统的政府直接对公民生活进行干预产生影响的做法不同,第三部门可以避免使公民个人直接暴露于政府权力之下;同时第三部门还可以通过其组织自身的力量对政府组织形成一种牵制,这样就不仅能使政府的政策通过第三部门的消化转达而被公民所接受,又能使公民因找到有效的表达途径而消除对政府的对立情绪。可以说,非政府组织的存在改变了政府与公民之间传统的对立关系,使双方能够通过协商对话与相互支持的方式,建立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双赢关系: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的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和控制权。

3、强化行政法制监督

第三部门在履行公共管理、利益代表、沟通联系、调节协调的公法职能和作用的过程中,客观上必然对政府组织的决策行为和执法行为形成监督。这种监督作用是我们建立民主法治国家所不可或缺的要素。第三部门对政府的监督制约具体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来实现:第一,通过参与立法和政府决策进行监督。第二,通过行政复议进行监督。《行政复议法》中与非政府组织管理密切相关的争议事项有:对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行政处罚不服,对有关许可证等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其他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认为没有依法办理许可证等证书或有关审批登记事项或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第三,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监督。

4、提供社会公共服务

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间环节,第三部门在承担政府分离出来的部分公共事务的同时,也承担了由企业分离出来的部分企业事务。在现代化生产条件下,有些公共服务职能如果由政府承担,将使得政府由于负担加重而疲惫不堪;如果由企业承担,将使得企业由于价值取向的差异而丧失活力。现代社会越来越需要专门的组织来承担一些公共服务职能,以减轻政府负担,克服企业的局限性,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扩大公共服务的数量。第三部门最基本的价值在于它能够为社会提供各个方面的服务。通过各种不同形式的非政府组织的服务,实现全社会的自我服务。一个社会中第三部门的服务功能越强,整个社会的整合作用就越大,整个社会的凝聚力也就越强。

三、对第三部门管理机制创新的思考

作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第三部门,政府是采取控制监管的行为方式,还是鼓励扶持的行为方式,主要取决于政府对这些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作用的认识。对于第三部门,政府一方面要保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第三部门采取鼓励和扶持的政策,将第三部门作为协同政府实现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培育其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