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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概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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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概念

第1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公路;国民经济;问题

中图分类号:F5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01

一、公路运输现代化内涵概括

我们根据现代化的特征,将公路运输现代化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去概括,即静态和动态条件下公路运输现代化的概念是不同的。

在运输需求一定的情况下(静态),从社会资源最佳配置的角度考虑,公路运输现代化是指通达性与运输效率的一种均衡状态。当这两种效用相同时,公路的社会总成本最低,此时的公路里程就是实现了基本现代化的公路规模,这时公路建设的社会资源配置最合理。

当经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运输需求和公路总里程都随时间而变化时(动态),将公路的人口密度和运输强度先后达到极值的过程,以及在这个过程中逐渐达到满足当时工业化、信息化和智能化要求的状态称为公路运输现代化。

二、公路交通运输业与国民经济的关系

“要想富,先修路”是我们大家都耳熟能详的一句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交通运输业有了很大的发展,表现在运输线路长度上和客货运送量上都大幅度增长,与此同时,我国的经济发展也快速发展。二者的同步发展存在着某种联系,即我们猜交通运输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先行作用,也即交通运输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人们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是人类经济活动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劳动分工,这种分工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进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运输工具的制造活动,一是要进行运输活动即人和物的位移。对交通运输与经济增长关系问题的研究,实际上只是经济学最基本的关于分工问题研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个最基本的经济学问题。但实际上如何解释交通运输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内在经济机制是一个尚未给出令人满意回答的理论难题。

发展经济学家赫希曼将交通运输看作社会间接资本,分析了社会间接资本与直接生产活动之间的关系。并得出结论;交通的发展有降低直接生产活动成本的作用,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从历史上来看,从1843年到1860年期间美国工业化的大飞跃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当时的铁路建设。

三、公路交通运输存在的问题

1.运输生产力水平不高

在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中,中高档客车特别是高档客车和大吨位柴油货车以及集装箱等专用货车所占比例偏低,远不能满足广大旅客和货主的需求。

2.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由于种种原因,客货运输站场建设进度缓慢,到目前为止,在部分大中城市、相当数量的县城以及大多数乡镇,客货运输站场基础设施仍很短缺且设备简陋,成为制约道路运输发展的薄弱环节,影响了公路基础设施功能和车辆运输效率的充分发挥。

3.运输组织水平和运输效率较低

在部分地区,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存在着地区之间相互排斥、相互封锁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使空驶率提高、运输组织水平降低,对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造成了消极的影响。

4.抽样调查数据不能为政府部门提供有价值的数据信息

作为公路运输抽样调查数据提供者的运输车主和数据利用者的政府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在信息的有效性的认知上,存在着难以弥合的鸿沟。主要表现为:一是数据主观失真。由于抽样调查过程缺乏制约与监督,加上某些车主对抽样调查认识存在着距离,个别车主因逃缴规费而心有余悸,害怕如实填报,会增加费税或者受到超载处罚。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如下问题:(1)少报运量,多报燃油消耗。(2)多报运距,少报经济收入。(3)多报车辆停驶日、车辆空载等情况。二是数据适用性不强。抽样调查产生的数据,一方面为政府部门提供全社会公路运输量,是政府统计局测算第三产业的经济效益,测算本地GDP的依据之一。另一方面为运输企业提供运输效益、油耗等指标,是企业改进管理方法的重要依据。实践中,由于抽样调查方案本身的缺陷和调查单位的自身原因,抽样调查数据往往小于实际运行的数据,大大降低了数据的利用价值。

四、加快公路交通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1.加大运输结构调整,做大做强市场主体

在企业组织结构方面,从治理机制入手,以“专、精、特、新”为发展方向,鼓励社会力量大办运输、办大运输。在运输组织结构方面,积极推行高速快客、超长线路实行集团化、公营化;跨区线路、危险货物、现代物流、站场经营公司化;其他线路、维修、检测、驾校等经营方式多元化。在运力结构调整方面,高速公路和国道主干线客运以高级客车为主,城乡客运以中级客车和普通客车为主,货物运输大力发展集装箱车、厢式货车、特种专用车辆,加快普通敞篷货车的厢式化进程。

2.提高运输生产力,加快道路运输发展

采取多元化筹资的方式,鼓励扶持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客货运站场;同时切实做好客运站的规划、选址和建设工作,以适应现代化城市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3.强化运营治理,加强道路运输安全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责任治理,严格实行安全生产监督责任检查制度,把安全责任至上而下细化分解,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个人。二是加强营运车辆技术治理,坚持和完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和定期维护制度,切实规范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行为。三是加强对客运站的监督治理,切实加强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和进站车辆经营资格的审查,果断防止超员车辆、“带病”车出站运行。

4.严细市场监管,创造规范运输环境

一是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解决运力大于运量的问题。二是监督治理机制,全面清理和规范运输行业各类收费项目,大力开展运输专项治理。三是多元经营机制,积极实施运输市场多种准入模式,探索推行主干线、热线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通过市场化运作,建立良性、公开、公正的运输环境。

第2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概念范文

和着时代的节拍,“大部制”改革再度推进,重组的国家海洋局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伯仲并存,构建了国家海洋新格局。中国“九龙治水”终于变局,海上“军队、海警、海事”铁三角维权格局业已形成。海洋强国战略施展实招,认知海洋、利用海洋、经略海洋、保护海洋同样堪称中国海事“大于天”的使命。

肩扛新使命的中国海事呼唤着标杆。作为海事事业发展“顶层设计”的高层长官,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在部海事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首次提出“三化”的概念。后又在2013年4月16日部局直属海事系统“三定”方案实施动员视频会上提出加强海事“三化”建设的要求。5个月后的9月1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全国海事系统“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宣告实施。10月10日,部海事局召开全国海事系统加强“三化”建设动员部署视频会议。

“三化”建设这个顶层设计,以适应海洋管理新格局和公务员管理新要求,提高服务交通运输科学发展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为出发点,以建立健全思想政治教育体系、水上安全监管体系、海事公共服务体系、海事创新驱动体系、行政管理执法体系、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为主要内容,将在新的海事事业发展中发挥不可替代的标杆作用。

“四型海事”是海事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2009年10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党组在全国海事工作会议上首次明确提出“四型海事”的发展理念,并把建设“四型海事”作为“十二五”海事科学发展的战略部署。2010年12月,在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上,部海事局常务副局长陈爱平提出“十二五”期要加快建设“四型海事”的步伐。建设学习型海事、责任型海事、服务型海事、创新型海事,成了海事系统5年,乃至5~10年工作筹划的拳头内容。

前进中的“四型海事”与“三化”之间有着一种自然的逻辑。当交通运输部正式作出加强全国海事系统“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部署,部海事局所辖2万名已转公务员身份的直属海事人员,加上分布在全国28个省区的地方海事人员,作为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他们在新的大格局中,将戮力打造人民满意的中国海事。带着“全国海事一家人,海事监管一盘棋,行政执法一面旗”的理念,中国海事人的心中有了一幅更加清晰的蓝图:2020年基本建成国内一流的经济执法系统,基本达到海事管理的国际先进水平。无论是达成海事现代化建设的目标,还是打造人民满意的中国海事,无疑,人才是关键中的关键。诚然,“三化”蓝图的出现,有如在中国海事人建设“四型海事”道路的前方撑起了一条标杆。当海事人才有一天基本实现“三化”时,海事人也基本可以自豪地说:“四型海事”基本建成。

中国海事,在倾听时代的声音,在感受时代的呼唤。于是,“三化”建设的宏伟蓝图呼应了这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伟大时代。中国海事人,肩负着国家使命和人民重托,与世界海事共舞,在豪迈前行。建设“四型海事”,是他们坚定而豪迈前行洪流中的一朵浪花。

正像“四型”中包含一个“创新型”,“三化”的部署里相应有“建立海事创新驱动体系”一样,各角度的海事业务与活动,都可从“三化”中相继找到属于自己的那条标杆。“三化”人才队伍建设的课题,呼应于《意见》中六个体系之一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海事培训体系的建设,则可从“建立统一、标准化的综合培训体系”中得到依怙。

通过每一项海事业务的尝试实践,我们将发现并坚信:“三化”,不仅是建设“四型海事”的标杆,更是中国海事事业发展的标杆……

链接:

2011年12月的中国交通报上,广东海事局局长梁建伟和党组书记陈毕伍,分别发表署名文章:《海事处是全面履职的前沿阵地》和《以创先争优精神加快推进基层海事处建设——关于基层海事处“五精”建设的思考》。因此,广东海事局建设“四型海事”的首击重拳,落在了基层海事处。

2012年10月26日,广东海事局深入推进“四型海事”建设学习实践活动方案出台。活动全面开展并深入推进,自此时至2013年12月,为期15个月。以队伍精干、业务精湛、装备精良、管理精细、文化精美为目标的“五精”海事处建设,将成为学习实践活动的基础、亮点和重头戏。《广东海事局关于加强海事处建设指导意见》及其30条措施,正全力推进基层海事处又好又快发展。学习实践活动将产生一批先进海事处、一批优秀海事处长,也将产生一批业务品牌、业务亮点,将全面提升海事现场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四型海事”的终极目标,是进一步提炼广东海事精神,确立共同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大力践行和弘扬海事核心价值体系。

第3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基层政府;行政执法;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也关乎到经济和社会的大局,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一直以来,我们都肩负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重于泰山”的使命,在取得了一定成绩的同时,却始终对安全事故的出现感到焦虑和不安。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形势更加严竣,各类事故的数量和死亡的人数仍呈增长趋势,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事故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政府始终强调,安全工作要“以人为本”,全面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不断积累和探索先进的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强化责任,创新机制,全力推进安全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本文以永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例就当前安监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简要的探讨和分析。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概念和意义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时,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到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执法包括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理、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等内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同样也包括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理、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

具体来说,行政执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第二,行政执法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等。第三,行政执法的内容直接影响或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第四,行政执法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执法作为一种执法活动,必须合法进行,这是行政法治对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的合法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种条件也称为行政执法的合法要件。行政执法的合法要件必须具备主体、权限、内容、程序四个要件。

(二)研究意义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安的重要手段,是安监部门的基本职能,是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尤其是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秩序的法律保障。能否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我们都知道,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稳定状态产生了大量的事故隐患,诱发了大量的安全生产事故。那么我们的工作重心,就必须由注重事后查处前移到事前防范,强化过程监管与过程执法,从而有效制止、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这就是说,通过行政执法,充分运用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尤其对于基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单位来说,他们直接面对和处理与企业有关的不法行为以及事故的预防和排查,善后处理。他们的责任更加重大,他们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成效如何,直接关乎到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如何做好基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才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就目前来看,基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工作程序不严格,执法制度不健全,执法人员配置不合理,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面对这些关乎国计民生和社会长治久安的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去研究分析在以后的基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如何去改进,完善,最终保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使得本文的研究就有了意义。

二、永昌县安监局行政执法工作现状分析

永昌县位于甘肃省河西走廊中东部、祁连山北麓、阿拉善台地南缘。县境东西最长距离约144公里,南北最长距离为114.8公里。总面积金昌市成立前为9600平方公里,成立后为7439.27平方公里。境内地势以山地、平原为主,与戈壁沙漠东西展开,南北山岭夹峙,相间排列,山地平川交错,绿洲荒漠绵延。最低海拔1452米,最高海拔4442米,平均海拔2000米,耕地海拔400米。

永昌县是一个农业和工业共同发展的城镇,在工业方面,重点包括一些煤矿,矿山,危化品生产,建筑施工企业,运输企业,加工企业,水电站,水库等。那么永昌县安监局重点监管生产的经营单位就有161家,其中:煤矿矿井22对(其中:安全整治矿井16对,资源整合矿井6对),非煤矿山63家,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147家,建筑施工企业6家,道路交通运输企业9家,啤酒麦芽加工企业8家,水电站19座,水库5座。近年来,尽管永昌县安监局在具体的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促进了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但是就目前来看,还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机构和队伍建设不够健全

安全监管工作不仅面对的管理范围较广,而且涉及的领域较多。永昌县安监局直接监管的行业有4个,综合监管的行业有14个,但是安监执法人员仅有10名,且尚未设立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监管力量难以适应繁重的工作任务。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执法人员数量上的不足,年龄结构上的不合理,不能够很好地满足实际的执法需要。永昌县作为一个工业发展还不错的城镇,它重点监管生产的经营单位就有161家,但是执法人员却只有十人,并且执法人员的年龄趋向年轻,执法经验不足,导致在执法的过程中不能够面面俱到,容易和生产单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给执法过程带来一些障碍。第二执法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对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了解的不深,对于违法行为不能准确的拿捏,以至于执法效率不高。第三基层政府缺乏执法的专业设备,给执法过程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不利于基层政府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执法经费严重不足

我们都知道,基层政府的行政执法直接关乎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又带有偶然性,这就需要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在接到事故通知的时候,快速有效的制定解决方案,人员出动要在第一时间到位,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这就要求在执法的过程中要有良好的执法环境,在物质装备上能够保证执法人员迅速,专业的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但是,永昌县安监局属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工作经费实行定额管理,因执法检查需经常上山下乡,车辆燃油、维修等费用较高,省、市业务部门又无专项经费,致使日常的业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不能够有效地做到信息灵、出警快、压事故、减伤亡、降损失,导致最后执法的效率依然不高。

(三)执法力度相对较弱

永昌县安监局重点监管着一些煤矿,矿山,危化品生产,建筑施工企业,运输企业,加工企业,水电站,水库等,近几年还加入了烟花爆竹零售业的监管。那么,永昌县安监部门就必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的监督管理,但是怎样实施综合监管却没有具体的规定,监管缺乏必要的措施和手段,导致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或脱节现象,造成某些领域的安全管理不协调、不到位,影响了安监部门执法的权威性。对于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不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的现象,没有做到事前预防和及时的排查消除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埋下了祸根。等到发生事故以后,也不能做到及时有效地处理,导致事故的后果和损失增大,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

三、永昌县安监局行政执法对策研究分析

(一)做好宣传工作,增强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法制观念

要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首要的任务是做好预防工作,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做好预防工作,除了要求执法人员要进行大量的排查,还要做好必要的宣传教育工作。永昌县安监局在宣传工作方面有以下几个具体的措施:第一,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印刷成宣传手册,定期的发放到群众和生产单位手中,增强群众和生产者的安全意识。第二,充分利用新闻媒介的力量,永昌县安监局了解到现今很多群众都比较关心地方新闻,在和永昌电视台协商以后,每天在新闻和天气预报之间,插播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一些预防措施以及发生事故后的应急办法,培养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普及安全知识。第三,定期的召集相关企业的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交流会,互相交流关于自己企业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具体措施和办法。通过以上具体措施的实施,在全社会营造一种人人学习安全知识、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遵守安全法规、人人爱护生命健康的社会氛围。

(二)健全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作为基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机构,它的主要责任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涉及行业多,范围宽、人员广,具有综合性、多面性、复杂性的特点。永昌县安监局目前还没有设立相应的执法监察大队,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执法过程的力度。近几年,永昌县安监局响应县政府的号召,在县、乡镇两级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建立了行政正职任主任、副职任副主任、相关部门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一年不少于4次),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其次,为了建设一支强有力的执法队伍,永昌县安监局制定了一系列旨在培养合格执法人员的标准,根据我的调查研究,这些基本标准有:一是要求执法人员要有一个健康的身体;二是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三是要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四是要有执法的魄力,能够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五是要有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最后,永昌县安监局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各方面的培训,包括深造和交流学习;在单位内部开展各种安全知识竞赛和研讨论坛,促进执法人员之间的交流学习;请专家来开展讲座,学习其他地方或单位先进的执法理念和执法经验。

(三)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提到执法效率

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不仅可以提高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能够使执法过程快速,高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效率。针对永昌县安监局目前执法经费短缺的现状,永昌县安监局以及永昌县政府的领导本着克服困难的原则,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必须首先要解决好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等基本设备,保障正常办公的需要;第二,主要解决行政执法经费问题,设立专款专用经费的措施,确保安监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实行安监行政执法人员岗位津贴和增加工资比例,提高执法人员的积极性。第三,建立网络联网平台,做好交通、通讯工具的微机信息网络配套建设,确保信息灵、出警快、压事故、减伤亡、降损失。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是我们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前提,才能保证我们的执法过程严谨,高效,最终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达到执法的目的。

(四)规范执法行为,完善监督机制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直接关乎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乎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尤其是基层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单位,更是直接的面对和处理发生的安全事故。鉴于此,在执法的过程中就必须要严格的规范执法行为,同时,运用多种监督并行的方法,完善监督机制。永昌县安监局的领导意识到要想减少事故的发生,就必须从源头上开始治理,首要的就是在安监局内部开始整顿。根据我对永昌县安监局相关资料和文件的阅读以及在访谈有关执法人员的过程中,我了解到其中一些具体的整顿办法和措施。

一是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杜绝有些企业的领导向执法人员请客送礼的现象,避免执法人员私自向企业开绿灯,尤其是在一些带有危险性的企业当中。具体包括: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严格的审批办理程序,从2012年到2013年共为113家烟花爆竹经营门店办理了零售许可证,并健全管理档案113份;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相关证照的审查工作。对由省、市业务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永昌县安监局按照把好“第一道关”的原则,严格资料审查,严格现场检查,并积极协调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办理。2013年1―8月份,永昌县安监局共审查上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的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手续47份。

二是全面推行“阳光政务”,严肃纪律和加强监督是重要保证。首先,根据中央和省、市、县关于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永昌县安监局正在推行“阳光政务”活动,把安监局主要职责、行政执法依据、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处罚程序以及矿山企业证照信息、爆炸物品供应情况等事项,及时向监管对象、社会和群众公开,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现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公开化。除此之外,设立举报信箱、开辟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检验。

四、结论

本文在考察了永昌县安全执法的现状之后,提出了一些相应的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但光靠这几条是远远不够的。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效地从法制、机制、体制等方面加快建设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制度,促进合法、规范、有序的安全生产环境的形成。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行政领导责任,增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强化执法监察队伍整体实力,开展全民安全生产教育和各业务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健全各项安全机制,使安全工作走向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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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郎佩娟.论我国执法制度的重理[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3(6).

[3]应松年.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5:157.

第4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概念范文

传统意义上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保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排除各种路面障碍,保障高速公路完好畅通行政管理。但是随着高速公路网络性、复杂性、相对独立性等特征的不断强化,传统意义上以保护为主旨的狭义路政管理,逐渐被以综合的、全方位的包含高速公路养护、收费、通信、应急处理、清障等广义的综合的路政管理所替代。而综合路政管理要求构建一个完整的信息管理的平台为其管理提供信息化的支撑。目前,从全国范围看,路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多基于传统意义上路政管理构建的,与当前高速公路的管理不能满足综合路政管理的特性。笔者拟从综合路政管理视角对构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信息管理系统的构建,进行基础的分析与探讨。

二、高速公路综合路政管理的概念和趋势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指高速公路保护、养护管理、通信管理、收费和服务管理等多方面职责的高速公路全面行政管理是综合性的行政管理。其管理领域涵盖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交警部门除外,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警部门准确定位为“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全部。从全国范围来看吉林省和天津市已通过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将高速公路综合路政管理定义为高速公路保护、养护、收费、通信、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很多省份,虽然未出台相关法规,但却通过成立交通综合执法总队、路政执法总队等方式,在事实上形成了综合路政管理的模式。2009年国家取消养路费实施燃油税改革后,一些省份为消化养路费稽征人员成立了高速公路管理局或者路政管理局等机构,也采取了综合路政管理的模式。

三、目前路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就狭义路政管理建立的路政管理信息系统而言,主要包括高速公路的路产管理、路权管理、路政案件的查处和档案管理模块,以满足日常路产路权保护的目标。从全国范围来看,由于2011年交通运输部在全国进行的公路养护管理检查中,将是否均建立路政管理信息系统以及使用情况列为检查项目。为此各省公路管理机构或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纷纷建立自身的路政管理系统。

大多路政管理信息系统主要植根于路产路权管理,一般分为法规规章查询系统、路政案件报表系统(路政机构信息管理)、路域管理系统、路产管理系统、路权管理系统、路政案件处理(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系等。其中,路政案件处理系统包括路政赔补偿案件的处理系统、路政处罚系统和路政强制措施系统,由于属于对外执法性质,需要在处理案件时通过无线传输方式,现场录入信息并输出执法文书等信息,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而在录入信息终端方面,有采用笔记本,还有利用“pda”方式的。

这些系统的建设多以b/s架构进行构架,即各个客户端计算机不需要安装数据库系统,客户端仅需通过专网或公网,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行软件操作。采取此构架的路政管理信息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的主要不足是:数据同步处理方式带来的时间冗余,由于采取同步一问一答方式来完成信息交换,因此逻辑上受到严格限制,造成处理时间的冗余;受到公共服务网络限制响应速度慢;数据报表等功能较弱,一些路政日常手工报表,由于受机构限制很难完全在系统上实现;与路政管理灵活性与执法程序严格性的矛盾给b/s架构带来大量的无状态方式的会话成本控制,进而在系统完善和升级代带来一定的难度。而要实施综合路政管理,不但要继续实施传统的路政管理,还要引入养护、收费、通信和应急管理的内容,这是一个相对复杂,且需要多部门协作的体系,在b/s构架下如何实施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四、综合路政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一通过建立路政综合管理组织领导体系,负责宏观政策制定、全面业务指导、考核机制建立、奖惩措施落实等工作。各路段层级路政综合管理机构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了各级管理职责。第二成立综合路政指挥调度平台,争取与高速公路交警共同组建交通、交警联合指挥调度平台,负责信息采集、指挥调度、协调联动、报告反馈,及时转办、催办各、处置各类案件,形成了以省级指挥调度平台为枢纽,各路段指挥调度分平台分工负责的指挥调度网络。第三实施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局)、分支机构(管理分局)、基层站所(管理处)三级行政管理模式。按照同类职能相对集中的原则,将综合管理权交由各部门共同行使,管理重心下移,管理职能下放,改变原来条块分割、职

交叉、多层多头执法的传统管理模式,形成了既有统一组织领导,又有分级管理和综合管理、纵横交错、紧密联系、反应迅速、职能到位的综合路政管理体系,更好地实施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

五、从实施综合管理出发路政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设想

如上所述,综合的路政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应当是以路政巡查为基础,以统一的指挥调度平台为枢纽,以即办、转办为环节,以b/s、c/s相结合的架构为基本技术架构的综合路政管理信息系统。下面以此为顺序,对实现综合路政管理上述特点,而对路政信息系统的构建探讨。

(一)路政巡查,就是路政执法人员对所管辖高速公路的整体情况进行巡视与监督检查。其目的是通过巡查发现各种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情况,并通过路政管理信息系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需要采取行政执法措施的(路政赔偿、路政处罚、路政强制)的依法采取,需要监督其他部门完成的,现场予以监督。因此,反映在路政管理信息系统上就是实现执法过程声像实时传输;行政执法措施(路政赔偿、路政处罚、路政强制)的档案现场录入与存储;需要其他部门办理的情况(如养护、通信、收费和应急事件)的报告等功能。因此在系统模块建立上需要路政执法档案管理模块、现场音像传输与存储模块以及依托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的养护、收费、通信、应急处置等信息报告模块。

(二)统一指挥调度平台。实施综合路政管理核心是要建立统一的指挥调度平台,统一指挥调度属段管理分局路政、养护、收费、通信等部门处理高速公路路面发生的各种事件,同时还承担着对路政部门综合巡查发现的不属于公路保护业务,需要通过指挥中心转办到养护、收费、通信、经营等部门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并监督办理结果。与此类似养护、收费、通信等部门在巡查或工作期间发现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情况也需要报告指挥中心,由其负责转办到其他部门办理。与此相应的体现在信息管理系统,就应具备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oa办公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这样才能通过发挥中心实现公共网络与局域网络的结合。多数oa办公系统由于是在高速公路局域网内运行因此架构多是基于c/s,但是通过路政综合巡查等采集高速公路路面各种信息,为了保证信息报送的及时性,绝大多数是采取公共网络传输,基于此路政管理信息系统大多是b/s架构。要想实现通过统一的指挥调度平台实现路面信息采集和转办到相关职能部门并监督其实施,应当建立因此以 b/s、c/s相结合的架构的路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上述功能。

(三)以b/s、c/s相结合的架构。路政管理信息系统采取此种混合架构,对有大批量数据处理(路面各种信息采集后,通过oa系统转办到各职能部门,以及需要各职能部门灵活报表,体现部门职能个性化较强的使用c/s架构;而对于路面信息采集、路政综合管理信息报表和执法档案数据的录入则应采用 b/s架构。不仅如此,考虑到执法档案、相关数据的保密性,在传输方式上应当通过虚拟专用网(vpn)来实现,因为拟专用网可以帮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分支机构通过内部局域网建立可信的安全连接,并保证数据的安全传输。另外,虚拟专用网还可以保护现有的网络资源,经济有效地连接到高速公路管理分支机构及其用户的安全外联网虚拟专用网。

六、结语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的趋势是综合性的高速公路行政管理,与此向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也必须立足于综合性、程序性、基本架构的结合性等方面,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路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在路政管理信息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方面发挥作用。

文章摘要

第5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一般条款;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规定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2-0111-02

一、一般条款的界定

“所谓一般条款是指,法律中的某些不具有确定内涵、外延,又具有开放性的指导性规定,其文义是空泛的、抽象的,表达立法者的价值倾向。在适用法律规则时,可依据一般条款进行价值判断,而一般条款借此具体化。通常认为,法律中的一般条款可以用来对具体规范加以进一步的解释,更可以补充漏洞。”[1]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是否为一般条款,学术界认识有分歧。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是否为“一般条款”的理解有:法定主义观点[2],“一般条款”说[3],有限的“一般条款”说[4]。我们认为,是有限的一般条款,需要完善。

法律是用有限的规则把握无限世界的一种方式,有限的规则要把握无限的世界就必须具有普适的、抽象的,因而可以说是模糊的、不确定的,一般条款就是为了适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复杂多样性而具有不确定性。一般条款的适用具有如下特点:(1)有利于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等固有缺陷。所谓不周延性,是指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局限性,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恰如其分、一无所遗地对其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所有应当规定的内容作出规定,必然会留下缺漏和盲区,从而与法律的确定性的要求有差距;所谓滞后性,是指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法律对于其颁布后的情况不能作出调整,致使法律与现实生活产生脱节。(2)缺点是可能损害法律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安全性。因为一般条款具有抽象性,在法院判决或者行政机关处罚前,市场竞争主体对其行为是否是正当行为可能无法判断,致使一般条款的规定缺乏可预见性和确定性。总体上一般条款的利大于弊,但要严格规定一般条款的适用条件和限制性规定,充分发挥其优势,限制其弊端。

二、一般条款适用的条件

(一)行为必须发生于市场交易中

一般条款适用的首要条件是行为必须发生于市场交易中。所谓市场,最直接的原意就是买卖的场所,是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它意味着主体广众,商品丰富,买卖自由,信息充分,利益竞争,就其本质来说,“市场基本上是一个可以无止境地追求便宜买卖的场所”[5],市场是一种使任何东西都成为有可替代品的机制。西方经济学是在很特定意义上使用市场这个概念的:(1)市场不是只涉及固定的地点?熏也非必然含有交换的有形过程。(2)市场是由存在的条件和关系?熏以及在买者与卖者互相有效联系的时间和地点而产生的交易所构成的。(3)需要使市场产生的首要因素是一群潜在卖者和潜在买者;他们无需在同一住房或同一地区。(4)市场的范围是依据商品性质、潜在买卖者的数目、交通运输的方便和费用而变化的。现阶段的市场,是指社会主义大市场,不仅包括农产品市场、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等商品市场,而且还包括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以及房地产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

那么如何理解交易?康芒斯从广义的一般化的交易概念入手,将交易划分为买卖的交易、管理的交易和限额的交易三种类型,这三种活动单位包罗了经济学里的一切活动。“买卖的交易,通过法律上平等的人们自愿的同意?熏转移财富的所有权。管理的交易用法律上的上级的命令创造财富。限额的交易,由法律上的上级指定,分派财富创造的负担和利益。”[6]这里,交易即是在一定的秩序或集体运动的运行规则当中发生的,在利益彼此冲突的个人之间的所有权的移转[6]。从法学角度讲,“市场交易”是对多维市场竞争状态的简约和抽象,它所描述的是经营者和其交易相对人之间,就资金、技术、劳务、商品、市场份额及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按照市场的规则、惯例和要求?熏相互进行的流转活动。

(二)行为必须以竞争为目的

一般条款的适用要求必须以竞争为目的,原因是:(1)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竞争中产生。市场竞争中残酷激烈,竞争中极易产生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竞争催化、逼迫的结果,没有竞争就没有不正当竞争。(2)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具有竞争的意图和目的。主观角度是为了竞争,为了扩大竞争优势,排挤竞争对手,获得竞争利益,不正当竞争主体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客观上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的是竞争方式,最起码是冒充竞争表现出来的。(3)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于竞争关系中。所谓的竞争关系就是众多的竞争主体争夺消费者的关系,可分为直接的竞争关系和间接的竞争关系。以竞争为目的通常要求以一定的竞争关系存在为前提,即市场竞争主体为同一经济目标去争夺市场,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判断竞争关系是否存在并不是很容易的一件事情,需要法官根据相关规定和经验去判断。

(三)行为必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准则和法律原则,是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具实质性的要件。“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了一个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隐约地反映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7]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民法基础上尤其是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国有关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实质要件都是与诚实信用和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相悖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性的实质在于它直接违反了体现法律精神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由一般的道德规范上升到市场经济的法律原则,尤其是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从而成为确定竞争行为正当与否的最具实质性的要件,这体现了市场经济对某些基本道德规范内在的、更大的需求,是道德规范法律化的结果。

只有上述规定的所有条件被满足,一般条款才能被适用,但一般条款的适用也应该有限制性规定。

三、一般条款适用的限制规定

对一般条款的适用,必须有严格的要求。随着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完善之际,在竞争法执法机构的设置上,应设立一个独立的和高度权威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直接隶属于国务院,必须能够独立判案,在审理过程中不能受其他政府部门的干预,而不再由工商行政部门来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存在的实质正是赋予执法机构和法官的一种自由裁量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内涵和外延的不确定性,使执法机关有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任何自由裁量权都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因而也构成对法律的威胁。因此,需要对执法机关和法官在运用一般条款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进行制约,防止其滥用这一原则。一般条款适用的条件应成为执法机关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最根本的标准。执法机构和法官在适用一般条款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价值判断时,应依据存在于社会上可认知的伦理、价值、规范及公平正义观念,还要进行充分说理,以求得个案的实质公平和妥当性,并注意社会一般观念及伦理标准的变迁。

实践中适用一般条款应注意:(1)应当注意具体规范优先于一般条款适用的原则。一般条款与具体规范的关系是普通法(一般规范)和特别法(具体规范)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可以纳入具体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应当归入具体规范调整,而不得直接纳入一般条款进行调整。只有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纳入具体规范调整的情况下,才能考虑适用一般条款的规定予以处理。(2)在适用一般条款时,也应当具体分析有关行为的特点,研究此项行为有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有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否发生在市场交易中,是否存在竞争关系。(3)认定某项行为是否属于第二章所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件相当复杂的工作,牵涉到有关市场竞争主体的实际利益。因此,应当对市场竞争主体的具体行为及其性质,竞争对手的具体情况,相关市场的具体关系等进行细致的分析研究,以期得出合理和公正的结论。此项工作应由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机关具体实施,但行政裁决是非终局性裁决,最终还是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来作终局认定,由于一般条款适用的专业性较强,所以,至少应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受理。这样做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确保司法审判的稳定性和连续性。(4)对一般条款的解释,可以由立法机关进行立法解释或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解释,从而保证解释的权威性。(5)就行政执法而言,由于行政处罚实行“法定主义”,因此,一般条款应该有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否则“一般条款”也就失去其存在价值,应设定一个与一般条款相对应的概括性责任条款。

参考文献:

[1]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第1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292-298.

[2] 孙琬钟.反不正当竞争法实用全书[M].北京:中国法律年鉴社,1993:29.

[3] 邵建东.中国竞争法[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4:40-43.

[4] 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和完善[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4.

[5] [英]舒马赫.小的是美好的[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29.

第6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 船检 后评估 刍议

本世纪,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造船行业迎来了发展的春天,政府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不仅要严把造船企业准入关、推行船舶标准化,还要严把船舶建造质量检验关,防止低质量船舶进入水运市场,更重要的是通过优质的服务来感化培育市场,树立标杆,以优质的服务来提升市场的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自2014年以来,合肥市地方海事局为适应体制改革发展新要求,加快了行业服务品牌创建力度,重点抓好“徽舟船检、亲情服务”船检服务品牌创建工作,推进全局由传统管理型向现代服务型转变。如何结合实际,深化“徽舟船检、亲情服务”品牌培树,谈一点认识。

树立品牌意识的战略推广

安徽省地方海事局借鉴集中驻点运营船舶检验成功经验,提炼出以“服务船舶船东、共筑安全安心”为行业使命,以“一优、二送、三保证、四满意”为主要内涵的“徽舟船检、亲情服务”服务品牌,并认真做好服务品牌的完善、落地和宣传工作,切实完善规章制度,优化服务举措等行为,得到了广大船民的好评。随着“徽舟船检、亲情服务”品牌创建在全省各地的推进,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受到了部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的重视和肯定。“徽舟船检、亲情服务”品牌被部海事局评为2014年度“三化”好品牌,这充分体现了上级领导、社会各界和职工群众对“徽舟船检、亲情服务”品牌的广泛关注和充分肯定。

“徽舟船检、亲情服务”的基本内涵

徽舟船检,是指既传承文化又开拓创新的安徽船检。徽舟,就是安徽的船舶;谐音徽州,不仅是一个地理概念,也是一个历史文化概念。亲情服务,是提供优质服务,是微笑、亲切、热情的服务状态和严谨、高效、规范的检验质量一致性反映。

其基本内涵,初步提炼概括为“一优、二送、三保证、四满意”。

“一优”,就是优质服务。是营造微笑、亲切、温馨的检验环境,提供严谨、高效、规范的检验质量,让船员产生便捷、愉悦、安心的服务体验。是安徽船检履职尽责、为民务实的根本途径,体现了精益求精的服务品质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二送”,就是送真情到人心、送技术到船头。安徽船检把守着水上航行安全的第一道关卡,船检人员主动缩短与服务对象距离,不遗余力、真情为民,通过细致检验、法规宣贯,将保障安全的技术和规范航行的意识传递给船员。“二送”构建出愉快和谐的交际氛围,形成双方良性的互动。这是安徽船检履职尽责的具体表现,它彰显出心系船员的真挚情谊。

“三保证”,就是保证质量、保证公正、保证廉洁。检验的质量影响着船员安全,检验的公正关系着船员利益,检验的廉洁反映出船检队伍的素养。“三保证”是对服务对象的郑重承诺,也是对党和国家的庄严宣誓,是安徽船检砥砺自身、精诚为民的集中体现。

“四满意”,就是船东满意、企业满意、群众满意、社会满意。服务的最终目的是体现价值。要让服务对象满意船检工作,让社会各界认同船检形象。做到“四满意”是安徽船检实现自身价值,树立品牌形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优、二送、三保证、四满意”,贯穿始终的主线是服务。“一优”是根本,只有优质服务才能发挥良好的品牌效应;“二送”“三保证”是优质服务的基本内容;“四满意”是归属点。

船检行业开展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开展“徽舟船检、亲情服务”创建活动,是提升队伍素质,推进船检革命化的内在要求。开展“徽舟船检、亲情服务”创建活动,要求船检职工忠诚于党、听从指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是提高队伍政治素质,提供履职政治保障,增强职工精神归属和为民服务意识,磨砺出一支素质精良、作风过硬,忠于使命、勇于担当,吃苦耐劳、顽强拼搏的船检队伍的重要举措,是加强船检革命化建设,实现船检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

开展“徽舟船检、亲情服务”创建活动,是履行法定职责,推进船检正规化的现实需要。开展“徽舟船检、亲情服务”创建活动,要求船检机构坚持依法管理、从严管理、标准管理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切实在行政执法、组织机构、监督制约、教育培训、风纪风貌、综合保障等方面实现标准化、程序化、科学化,为船东船员提供良好的秩序和环境。是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政令畅通、内务规范、工作高效、服务到位,打造优质、高效、规范、廉洁的安徽船检,推进船检正规化的现实需要。

开展“徽舟船检、亲情服务”创建活动,是服务水运发展,推进船检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开展“徽舟船检、亲情服务”创建活动,要求船检队伍必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断创新发展理念,提高创新能力,应用先进技术,掌握先进装备,实现装备精良、技术先进、文化领先,提升船检服务和保障能力,满足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对船检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是推进船检现代化,构建工作理念、管理方式、体制机制、装备设施和后勤保障全方位现代化的安徽船检机构,建设人民满意船检的必然选择。

活动的开展与时代主旋律相吻合

第7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概念范文

一、招商引资民企基本情况

(一)民企数量快速增多,规模稳步增大

截止**年底,我区民企户数达1277户,注册资金4.79亿元,其中**年以来招商投资民企320户,注册资金3.27亿元,实际投入资金26亿元;新批外资项目43个,协议注册外资1.2亿美元,实际外资到帐5262.3万美元。从单位规模看,注册资金过100万元的民企达114户,注册资金过500万元的民企54户;九龙房产注册资金1亿元,江苏鼎大集团注册资金1.16亿元,实现了我区民企规模过亿元的零的突破,鼎大集团成为我市目前为止规模最大的民营企业。

(二)行业结构逐步优化,形成了新的发展格局

由于新浦区特殊情况,传统商贸、集体小工业等历史上一度占主导地位。随着民营资本的加速扩张,投资领域也进一步拓宽。目前,我区民企广泛分布于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及贸易业、旅游餐饮等行业外,新型能源、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利用已成为投资的关注点,学校、医院、养老院、电子商务、网络科技、文化传播、资产评估、中介等各个领域都有民资涉足。这就是说,我区民企发展已不仅局限于传统的服务业,拓展到现代制造业和新兴现代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实现了民企在一、二、三产各领域广度和深度上的进一步提升。

(三)民企发展势头强劲,经济贡献份额进一步增大

目前,民营经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断提高,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越来越大。**年,我区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22.5亿元,占整个GDP总量的86.5%,同比增长31.3%,明显高于全区GDP的增长速度,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支柱性地位。**年,全区民营企业累计上缴税收2.12亿元,占税收总额58.6%,实现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亿元,占财政一般预算收入45.9%。比如,九龙房产、顺安房产年均纳税在千万元以上。民营经济的强势发展,为社会增加了大量就业机会和岗位。**年全区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达到2.6万人,安置下岗职工4000人,为解决社会人员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做

出了积极贡献。

二、存在问题

目前民营企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对我区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大。但是,从调研的情况来看,我区的投资环境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发展,需要区委和区政府的高度关注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一)基础设施方面

基础设施是投资环境中的硬件部分,是影响投资环境的重要因素,是营造投资环境的必要条件,在调研中绝大多数企业对此反映良好。但值得注意的是宁海工业区部分重点、规模企业反映乡里提供的自来水来自于附近的河水,卫生标准不达标,安全得不到保障,企业只能自己花钱买净化设备以保证职工用水安全。其次,园区中少部分企业当初作为灌云县的引进项目,土地费用早就交给了灌云县,但至今未拿到土地证,在对外洽谈合资项目时,因没有土地证对谈判项目影响很大,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

(二)政策方面

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难。

区委、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对民营经济的扶持鼓励政策,但是通过走访了解到部分政策未能落实到位。一些企业反映当初引进项目时答应的税收返还政策没有落实,自来我区投资后从来没有兑过现。其中一位总经理甚至反映,招商时各个局的领导都参加了会议,还发了正式的文件,后来该公司要求兑现找到局里,部分局里的领导说当时他们并没有在文件上签字,不肯承认。大多数企业认为,这是政府不讲诚信的表现。

限制性政策执行太左。

一些部门和单位大局观念不强,凡事以部门利益为准,对部门有利的事,做法左得不能再左。对应给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迟迟拖着不办;对一些税费规定却极力向高限上靠;对一些可办可不办的审批,死套条条框框,名为审批把关,实为设置障碍。在这些人的心目中发展不是硬道理,自身利益才是硬杠子。一些企业负责人反映,同样政策、同样背景、同样条件下在外地(不论上海还是深圳)他们很容易办的事情,很容易上的项目,但在这里就很难办,就上不成。一企业副总介绍,连云港租赁税达21%(其中物业税12%),而上海是5%,深圳是9%。连云港有很多企业偷税,他们企业也打算这么做,因为实在承受不起。他们企业还有200多万的帐没收,也不敢收,收回来就要缴纳40万左右的税。许多其他城市物业税这块由街道税务所代收时直接返还给企业。

(三)软环境方面

1、政府部门工作效率较低。

民企普遍反映一些机关工作人员没有时间概念,办事不讲效率。企业心急如焚,他们慢慢吞吞。一家超市反映,他们节假日在自家商场门前搞点商品展销或促销活动,相关部门也要审批,但办事手续拖拉,一个审批要跑好几趟,稍有不慎还要被罚。后经该部门具体办事人员“好心指点”,只要每年向其部门上交一笔费用,不管你一年搞多少次促销、何时办促销都没有问题。依此实施,果然不再有麻烦。不少企业认为事难办、难办事的问题并未因为审批制度改革和软环境的整治而得到根本解决。有企业反映,市审批中心在他们的印象中象一个收发文窗口,中心收进的审批申请大多不能现场办理,而要拿回局里审批,一等就是七天。而窗口工作人员在收进申请时既不一次性告知要经哪些审批,也不认真审查报送材料是否有欠缺。给企业带来的后果是,时间到期去拿审批文件时,却被告知还要补充材料,而且有时需补充的材料不止一件,还不一次性告诉你,让企业多跑多少趟,补充后还要重复这个审批过程,企业是耗不起的。好不容易审批中心所有审批环节走完了,企业认为办完了全部行政审批,但事实并不尽然。这边企业刚刚动工,那边一些部门和部门下属的测评机构又都找上门来,手拿部门文件声称企业未办审批,要予重罚。企业觉得很冤,一个外来企业并不知道要办多少手续,而且也没有人告诉要办哪些手续,既然审批中心是一站式服务,企业又在中心办理了全部手续,就应视同履行了全部行政审批手续,这样的罚款与打劫无异。而在南方一些城市的审批中心,送交材料时需补充修改的都会及时指出,符合规定的话就立刻盖章批复。

2、三乱现象突出。

行政执法、执法不公、以罚代法、野蛮执法现象仍然十分严重。走访过程中有56.25%的企业表示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且涉及部门较多,反映较为集中的部门有工商、城管、消防等。按理说政府部门到企业去应以服务或指导工作为主,不应以罚款为目的。可在许多部门却把行政执法作为创收的主要手段,检查中一经发现问题就开罚单。一家建材公司去年一次被罚100万元,后经多方协调仍被罚60万元,而一些经销同一品种的本地小企业却没有一家被处罚。该企业后来不得不到工商局更名,删除了名称中的外地名。为了达到罚款目的,个别部门甚至把一个公司的产品拿到另一个公司去询问有什么地方不合格,应该怎么罚。一些企业领导直言“怕见政府部门,来了没有好事,不是罚款就是找碴”,虽然说法有点过激,但却也反映一些问题。

3、服务意识淡薄。

机关工作人员很少有人认为自己是公仆,很少从企业的角度想问题、办事情。企业到政府办事,明明能及时答复的也要拖上几天,简单小事也要让你跑上几趟,否则好象就显示不出部门的权威来。民企希望政府不仅注重招商,更应做好招商后的服务,及时帮助外来投资企业尽快生根开花结果,而现在的做法有“笑脸招商,关门打狗”的嫌疑。外来投资者到一个新地方投资经营不容易,会遇到许多困难,需要政府部门帮助解决,只有企业立住了脚,政府才有税收。而我区目前对招商较重视,对招进来客商后期服务工作做得不够,象上海服饰城、上海华联超市、奥凯超市等企业在遇到困难时,很少有部门过问,结果关闭了也无声无息,令投资者心寒。

一些企业反映,政府一些部门有时也象征性地召开一些座谈会、听证会,但名为座谈,实际上只是听领导讲话,会场气氛压抑,没人敢乱发表意见,后来大家都不愿意参加此类活动了,实在推不掉的就让下属去应卯。不少企业希望政府能主动为企业提供服务,如及时传递调控信息,传达新出台的相关政策,通报产供销市场行情,引导好企业投资。而目前他们从政府渠道获得的信息有限,企业互相之间横向交流的机会也不多。某公司副总笑称自己是《直播连云港》节目的忠实观众,靠从新闻节目中获取信息给集团总部写汇报。

以上是这次调研的总体反映,就不同行业而言,反映问题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商业服务业主要关注经营环境,意见主要集中在审批和三乱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拆迁工作意见较大,认为政府部门对无理取闹、动辄聚众闹事、阻挠重点工程施工的行为制止力度不够;工业企业既小又少,且行业优惠最多,意见相对较少。调查出来的这些问题反映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还有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我们认为要强化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应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三、关于抓好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民营经济更快发展的建议

1、要切实解决对招商引资的认识问题,着力营造有利招商引资的浓厚氛围。

从调查情况发现,我区虽然作为国务院确定的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但名义上的开放并不代表思想认识上真正开放。恰恰相反,思想观念的落后和认识水平的落后不仅在沿海诸多城市中较为突出,即使与周边县区相比也有差距,因此要实现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新突破,首先必须推进思想观念的解放。实践证明,一个不善于借助外力的地区是很难实现快速发展的,特别是在我区经济基础较为薄弱、自主创业意识尚未达到应有程度的情况下,把经济发展的希望完全寄托在本地区民营企业的自我积累和有限投入上,是根本不能适应我区跨越式发展要求的。要跨越式发展,必须重视招商引资。从我区近年较快发展原因分析,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招商引资。同样的道理,我区与苏南及周边兄弟县区发展差距也体现在招商引资方面。可以说,依靠招商引资带动发展民营经济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我区经济增长的最大潜力和最大空间,因此我们应把招商引资作为发展经济的重中之重,作为新浦洼地崛起的第一战略,作为扩大对外开放的第一要务。要引导全区广大干部群众站在全局高度认识招商引资工作,落实招商引资关键措施,在全区上下形成招商引资的强大声势和整体合力,靠政府强有力的行政措施、各级干部的真抓实干、广大群众的广泛参与,打赢招商引资的关键仗,以招商引资工作的大突破,实现新浦区的跨越发展。

2、准确定位,借助优势搞招商。

一个地区、一个乡镇肯定都有自己的优势,如产业优势、产品优势、地理区位优势、人文和名人优势、已有客商投资成功的典型优势等等。准确定位就是要找准自己的优势并借助这些优势进行招商引资。首先要会发现优势,明显的优势一眼可知,而潜在的优势则需要挖掘、整合、提升。客商选择到一个地方投资,首先关注的是该地是否有钱赚、经营环境如何、发展前景是否看好,而土地成本、优惠政策则是而后才考虑的问题。也就是说,只要有钱可赚、服务环境又好,即使土地价格贵点,也是客商首选。相反如果商机不好、环境不良,即使政策再优惠、土地再便宜,一个理智的客商也是不会轻易投资的。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不管客商通过什么途径了解并最终投资我区,认为连云特的地理位置和优越的自然条件、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后发优势是他们选择投资的主要动因,认为在这样的沿海城市中心区投资,肯定不会错,这是我区在招商宣传中应加以关注的。其次是要会利用优势,找准招商引资优势后,要想方设法拉长、拔高优势,形成“链条”。从我区地处市区中心位置看,商业服务业招商引资具有巨大潜力,这也是我区全面提升综合实力的重要领域。因此,依托市中心区位优势搞好招商引资是我们应大加利用的关键。

3、要学会做项目。

“筑巢引凤”这句话我们大家都会说,但筑什么样的“巢”,则要根据本区的产业、资源、特色来确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能够集聚人气财气、容易赚钱的项目,能够前伸后延的项目就是好“巢”、好项目。前几年我区招商引资比邻县区容易些,不仅因为我们的市中心区位优势,而且也与相继推出了步行街建设、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等较有吸引力的招商项目有关。近来连云区招商势头迅猛,就是主打了“以港兴城、建设东部新港城”这个亮点项目。其实连云区人还是那些人,地还是那块地,港口还是那个港口,但经过项目这么一包装、一宣传,东部城区就凭添了不少光环,增加了不小的吸引力,由此可见“做项目”的威力。新浦区要搞好招商引资,也必须拿出自己的亮点项目,这个亮点项目就是滕书记报告中提到的着力打造两河两路之间的中心商业区,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给投资者一个新浦才是全市商业中心的深刻印象、新浦才是投资热点的强烈吸引力,否则一旦让东部城区借机打造了新的商业中心,形成商业中心事实上的东移,那时新浦区再想保住商业中心的位置就不可能了。

其次是要着力建设大市场,有亿吨大港和亚欧大陆桥作依托,有大陆桥沿线十几个内陆省区巨大腹地作支撑,我区最具建设一个大市场的条件。目前我区自发形成的八十余个市场太多太小了,既不利于管理又不易形成规模效应,建议区里进行整合,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在新浦东北部大片空地上建设一个类似临沂、义乌那样规模的市场来。通过兴旺的市场形成人流、物流、信息流,带动工业、商业、仓储运输和旅游服务业等行业的发展。这样既可以集聚新浦人气财气、提供大量就业岗位,又可进一步巩固新浦的中心城区地位。道理很简单:在一个城市特别是象连云港这样规模的中等城市,还从来没有一个城市有两个商业中心的先例。我们现在必须和东部城区抢时间、争速度,谁先占得了先机、确立了商业中心的地位,谁也就把握了今后的发展先机,这是新浦必须打赢的中心区地位保卫战,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务必增加危机感和紧迫感,避免海州、板浦商业中心衰落的前车之鉴。

再次是用好来之不易的工业园区。以低地价、低税收“哄抢”客商是珠三角当年发家的本钱之一,但现在他们都在痛苦反思:土地在一片贱卖声中被低值耗费,而社会管理成本却在不断增大。现在他们相继提出了高效高值利用土地资源的新思路。反观我区,工业园区引进企业规模太小,有的甚至是一分钱税都不交的福利企业,令人担忧的是,如此发展,现有的园区土地将很快用完,但工业产值和效益却不会有大的提升。因此建议区政府一定要珍惜仅有的园区土地,在项目引进上严格把关,注意引进一些上规模,效益好的大企业,杜绝“万家灯火”式地上小项目。

4、切实整顿机关作风,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

改革开放已经二十余年,经济发展的竞争、招商引资的竞争越来越集中地体现在投资环境的竞争上,好的环境是招商引资的活广告、最好广告,客商往往不请自来。投资环境不好,不仅招商引资难搞,现有的客商和资金也会逐步流失。因此可以这样说,抓好投资环境建设,就是抓机遇、抓发展。

(1)集中精力抓发展,着力营造招商引资大发展的政治环境。全区上下要始终高举加快发展的旗帜,把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作为全区头等大事,营造有利于干事创业的政治环境,让想干事会干事的干部放心放手,让胸怀大志的投资者创大业,施抱负。要加大招商引资的宣传力度,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各项政策,宣传民营经济工作的新成绩、新经验,宣传守法经营、贡献较大的投资者的先进典型,在全区上下形成重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2)坚决克服和衙门作风,着力营造招商引资大发展的服务环境。各级领导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狠抓招商引资落实工作,不仅要有招商目标、具体部署,而且要及时发现并解决招商工作中的问题。各职能部门和机关工作人员要当好招商引资的服务员,改变以往收费罚款大家一起上,服务保障谁也不出头的怪现象。一要强化机关干部的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二要完善相关制度,不断提高政务公开透明度;三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推行一次查实待岗制度,通过设立举报中心,明查暗访,民主评议机关作风等手段,打击三乱行为,控制、吃拿卡要和“执法经济”的不良现象。

第8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概念范文

(一)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特点。从审判的情况看,我省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持续上升。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增长态势。*年至20*年,全省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年平均增幅达38.67%,其中,20*年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审案件*件,比2005年增长*%,比*年增长*%。

二是案件类型和分布相对集中。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多发生在工资支付、保险、赔偿等主要方面。案件分布主要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其他欠发达地区相对较少。其中劳动者与非公有企业或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较多。前者多表现为拖欠工资、加班费产生的纠纷,约占一半左右;后者表现为劳动合同解除后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金的支付等问题。此外,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生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其中发生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的劳动争议案件居首位。

三是案件处理难度大。受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关系影响,我省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具有“多、新、难”的显著特点。一是案件类型日益增多。除传统类型的案件外,近年来出现了劳动合同续订争议、住房公积金争议、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补助费争议、工龄争议、劳动者档案争议等新类型案件,向传统的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提出了挑战。二是案件调查取证难。由于多数用人单位和外来工法制意识淡薄,致使无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纠纷居多,诉讼双方取证困难。三是案件适用法律难。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等多层次的法律规定,则往往相互之间存在冲突,在适用上存在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协调问题,法律适用难于把握。四是审结案件执行难。许多案件因雇主逃逸或转移、隐匿财产等原因而得不到执行,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于保障。

2、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劳动仲裁程序前置但不具有终局性的制度设计成为劳动者及时寻求法律保护的最大障碍。按照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讼,且仲裁裁决一般在当事人后自然失效。但是,劳动仲裁前置原则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一系列问题:(1)由于仲裁前置,形成了事实上的“三审终审”。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一裁两审,在正常情况下结案也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与普通民事案件“二审终审”的体制相比,增加了劳动者的讼累。一旦当事人提讼,法院的审理工作必须重新开始,原有的仲裁裁决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对劳动争议案件重复处理,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巨大浪费。对于那些在劳动争议中需救济的劳动者,特别是外来打工者,更无法承受这种处理方式造成的诉讼拖延,而一些用人单位也利用这一制度,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法律责任。(2)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存在脱节现象。在仲裁前置阶段,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封、扣押和先予执行财产的权力,劳动者也无法律依据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给一些企业老板逃匿与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一些劳动争议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企业出资人早已不知去向,企业的财产亦已转移完毕,劳动者最终得到的无异于一纸空文。(3)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劳动仲裁时,劳动仲裁委倾向适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依法只能适用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且由于两个部门对法律的理解往往存在不一致之处,造成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法律适用混乱。

其次,过短的申请仲裁期间成为劳动者讨薪的“死穴”。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劳动者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而原劳动部的相关意见将“争议发生之日”解释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因此,有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同志认为,工资依法应按月发给劳动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当月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实,故而一般只支持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前60天的工资请求。在拖欠加班费较普遍的地区,一些地方政府也以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人数众多、拖欠工资总额较大为由,片面强调保护投资商的利益。这种做法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权益,使用人单位工资拖欠得越多越对其有利,助长了欠薪之风,忽视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处于弱势地位的事实。

(二)涉及消费者的纠纷

1、我省涉及消费者纠纷的现状

一是涉及消费者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且总数较大。据统计,广东省各级消委会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呈逐年递增态势,20*年受理投诉*件,比2005年增加71.2%。

二是消费纠纷的热点集中于住房、医疗、公用事业社会服务领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在住房制度、医疗制度及公用事业社会服务制度进行市场化改革后,普通生活日需品消费只占消费者消费价值的极少部分,住房、医疗等成为普通居民的主要消费渠道,而消费者在这些领域的弱势地位远比普通生活消费为甚。

三是消费纠纷的非讼解决率低、率低。经与我省部分消委会座谈了解到,由于社会诚信约束机制的缺乏,一方面消费纠纷通过协商调解机制解决通常较为困难,另一方面,由于诉讼成本过大和诉讼周期过长且消费者取证困难,消费者往往畏于诉讼而经营者则不惧消费者向法院。

2、涉及消费者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消费者诉讼的成本偏高。与商事纠纷相比,消费纠纷涉及的诉讼标的额较小,因此消费者的诉讼承受力也相对较低,更需要一个简便、高效、低廉的诉讼机制来解决问题。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只是普通程序在送达、庭审方面的相对简化,由于立案、审理、执行在法院机构与程序上的分离,以及一审、二审、执行的一般案件处理流程,涉及消费者诉讼的周期和成本仍然较高,而且这种成本与预期收益相比有时是得不偿失的,这导致消费者实际上较难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其基本权利。

其次,消费者的举证较为困难。在科技进步、促销手段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消费者不可能对科技时代生产出的商品结构、性能、品质等诸多方面有明确和深刻的了解,因而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难以就经营者的过错进行有效举证。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了八种情况,其中涉及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只有产品质量和医疗事故,其他方面都需要消费者举证,这显然不足以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

其三,纠纷的解决方式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仲裁协议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讼。这一规定看似提供了许多解决方式,实际上解决纠纷的终极手段仍是诉讼。目前,由于生产与经营的社会化、专业化,常常使消费者难以靠自身力量寻找和追究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责任者,在缺乏有效行业自律和处理消费投诉的行政执法效能较低的情况下,消费者要想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得不选择成本最高的诉讼途径。

其四,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影响了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至今已近十年,其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发挥的作用勿庸置疑,但其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如对于“消费者”的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但对于“知假买假者”是否构成消费者,并无可操作性规定。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该法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交通运输、医疗服务等领域,亦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地处理标准不统一。其他的法律法规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如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由于商品房验收存在规划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电梯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等多项标准,在取消综合验收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商品房交付给小业主的标准无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导致购房者在收楼问题上摇摆不定,客观上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三)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工伤事故的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工伤事故诉讼的主要特点:

一是诉讼总量增长明显。广东省各级法院在20*年受理上述一审案件共计*件,比2005年增长*%。

二是各类事故诉讼的数量增长不平衡。其中,由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工伤事故诉讼数量增长不多,而交通事故数量近年增长迅速,成为所占比例最高的事故诉讼。我省20*年受理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件,比2005年增加*%。

三是案件审理难度大。由于事故赔偿款对遭受事故的受害人的日后生活影响很大,赔偿项目又名目繁多、复杂交错,所以劳动者对诉讼的期望值很高,上访、投诉、缠讼乃至采取过激行为等事件时有发生。

2、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寻求法律保护遭遇的难题:

首先,工伤事故外理程序过于冗长。对于工伤事故赔偿案件的处理,《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先是要进行工伤认定(3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作出认定),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6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5日内提起,3个月内审结),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15日内上诉,2个月内审结);然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3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15日内提出申请,复查期限无规定,以60日计),对复查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15日内提出申请,重新鉴定期限无规定,以60日计);接着是仲裁阶段(60日内提起,60日内作出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15日内提起,3个月或6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也实行二审终审制(15日内提起,3个月内审结)。如果以上程序都走一遍,即使都在审限内结案,最长要花费1050天,接近3年,扣除提出申请的时间也还要两年多。

其次,医疗事故鉴定难。目前,虽然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管机构已由卫生行政部门变为医学会,但是其鉴定体制仍未发生根本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存在行业保护的倾向。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及因果关系证明实行举证倒置即由医疗机构举证,但最终仍要落实到事故责任的鉴定,只是医疗机构更多成为申请事故鉴定的主体。处于极度弱势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要想得到一份对自己有利的医疗事故鉴定,往往困难重重。

其三,道路交通事故配套法规不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但是该法所规定的一些配套法规仍未出台,严重影响了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利益。由于规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例迟迟没有出台,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人的责任性质及责任范围不明确,导致各地的司法标准各异。而且,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社会救助基金至今尚未成立,对不能及时或不能获得民事赔偿的受害人来讲,法律规定的其可得到救助基金机构救助的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其四,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不易得到充分的赔偿。在司法实务中,囿于现行法律的不合理规定及一些法官过于保守的司法理念,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往往得不到充分的赔偿。一是我国医疗事故赔偿和工伤事故赔偿标准适用特别的规定,其赔偿标准远远低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实践中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与未构成医疗事故仅构成医疗过失的案件相比,由于后者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而前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往往后者反而比前者赔得更多。二是在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裁判上,一些法官未能充分考虑事故赔偿请求权人的弱势地位,过分限制其赔偿要求。如一些法院为案件的简便处理,不考虑支持当事人提出的合理且可预见的后续治疗费,给当事人造成讼累。

二、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

社会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学范畴,而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的概念。“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社会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从社会学角度来讲,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的共同差别表现为经济利益、生活质量和承受力三个方面的共同特征即同一性,这种同一性表现在:贫困性;低层次性;脆弱性。主要涉及贫困者群体、残疾人群体、精神病患者群体、失业者群体等。法学上的人是由种种权利和义务构成的抽象综合体,法学上的弱势群体不同于社会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并不是从社会现实生活中描述出来,而是人们依据自己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现实情况而主观设置的标准,主要是指在日常交易或缔约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在纠纷处理中诉讼能力较差、以致不易实现自己基本权利的特定法律主体。笔者以为,从法律的发展来看,随着人类向工业社会的发展,企业的雇佣规模越来越大,企业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各类工业事故也在不断增加,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消费者、事故受害人成为现代社会最典型和数量最为庞大的弱势群体。

上述法律主体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在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隶属关系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不仅身份关系产生隶属关系,一些合同关系同样可以产生隶属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隶属关系,劳动者在合同关系存续过程中对用人单位处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

2、信息的不对称。虽然在一些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由于双方对信息掌握程度相差较大,造成双方市场交易地位的实际不平等。如消费者与经营者特别是处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虽然在合同关系中是平等主体,但由于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在销售信息、技术知识方面的获取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导致双方的交易地位实际上并不平等。在医疗事故法律关系中,相对于掌握专业技术及医疗信息的医疗机构,事故受害人在信息上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3、经济力量的差距。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组织的实力不断增大,自然人与经济实体间的资源占有能力更显悬殊,导致两者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实现能力不平等。

4、生理原因的脆弱性。随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及触电事故的不断增多,事故受害者形成一个数量众多的群体。因自身生理及精神上的脆弱性,导致事故受害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面临诸多困境。

5、制度的不利影响。就弱势群体的诉讼能力和诉讼承受力而言,需要的是及时、高效、简便的纠纷处理机制,但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成本过大,不利于弱势群体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同情弱者,扶助贫者,是人类的天性,也是人类文明的标志。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要求我们必须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特别的保护。同时,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显然不能仅仅停留在静态的立法层面,还必须在法律的运行、促进权利实现方面寻求切实可行的法律措施,方能实现全方位的保护。

(一)树立实质公平的理念,确立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现代社会之所以愈来愈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现状及其保护,是文明社会道德水平及法律进化的产物。法律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体现了法律正义,是消除个体痛苦的人道主义与消减社会痛苦的功利主义的双重要求。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在追求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对社会弱者进行倾斜保护,劳动法脱离私法而独立发展就是一个明证。一个良好的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法律,正义的法律必须是关爱和保护弱者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各项程序法和实体法,大多只确立了平等、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导致在处理当事人现实地位极不平等的各类法律纠纷中,只注重对有关各方平等对待,而不能保证弱势一方得到“特别保护”。因此,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必须确立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与救济社会弱势群体,一方面可以体现社会对弱者的人文关怀,改变弱者的不利境况,确保其生存,促进其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整合社会矛盾,和谐社会关系,为经济健康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创造条件。

(二)建立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现阶段强制仲裁程序的存在,使一些案件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调解或裁决方式予以消化,一定程度上使法院缓解了案件数量过度增长的压力。但另一方面,相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案情简单和标的较小的特征,相对于劳动者对过高诉讼成本、过长诉讼期间难以承受的事实,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确有进行修改、完善的必要。要建立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还必须从立法上对现有制度进行变革。对于处理模式的选择,宜建立“或裁或审,各自终局”,即当劳动争议发生后,任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讼,且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有效分流案件的压力。但在目前的这种现实状况下,这种设想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体制改革不仅要实现高效还要保证公正,而由于以下原因,现有劳动仲裁机构并不完全具备这一要求:一是现有的劳动仲裁机构实际依附于劳动行政部门,具有行政性,很难体现裁判的中立性;二是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员主要是劳动行政部门内部委任的,大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法律素养不足,加之又无公开和严谨的仲裁程序,权威性不够;三是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和劳动关系的强有力干预,应由法院进行终局裁判,不宜直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性裁决。其次,该种设想不可能有效地实现案件分流。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中立性、权威性均不足,所预收的仲裁费用又远远高于法院的诉讼费,加之劳动者法律意识较淡薄,大多不可能与用人单位事先约定仲裁,最终绝大多数案件反而会涌向法院。因此,在实施该种改革之前,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必要的改造,使之成为更为独立的仲裁机构,并确立较全面和严谨的仲裁程序。同时可借鉴人民法院对商事仲裁进行司法审查的有关规定,建立人民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

(三)切实降低社会弱势群体的诉讼成本——建立高效低廉的小额诉讼制度,真正实现小额民事案件的快速裁决

由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诉讼承受力较低,其能接受的司法救济必须是高效和低廉的,而现有的诉讼程序即便是简易程序的诉讼成本和诉讼周期也是他们无法承受的。同时,据统计,我省基层法院从2002年到2004年适用简易程序的比率均达到70%左右,说明基层法院受理的绝大部分案件是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如进一步建立小额债务案件的速裁机制,真正实现案件处理的繁简分流,也有利于根本上解决我省珠三角地区案多人少的困境。

由于涉及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大多标的较小、事实简单且当事人强烈要求快速处理,我国迫切需要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设立一种新型的小额诉讼程序,创设比现行简易程序更快捷、成本更低、周期更短的诉讼制度。根据各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小额诉讼程序应体现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禁止律师,以减轻诉讼成本;二是应以一次期日审结、当庭宣判为原则,保证质证与认证的灵活,判决书的制作力求简洁;三是对不服判决的司法救济尽量简单,即采取一审终审,以保证小额权利的快速实现。

(四)在实体法律适用上,对法律作有利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理解

要真正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仅要在诉讼程序上保障其权利,在实体法的适用上更应充分保证其权利的实现,以实现案件处理的实质公正。如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对法律、司法解释虽无明确规定举证倒置的,而举证责任由弱势一方当事人承担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可依据民法的诚信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强势的当事人承担。又如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期间的理解上,由于获得工资、加班工资是劳动者的重要权利,该项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权。从工资拖欠之日起六十日不申请仲裁即不予保护,这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群体是苛刻的,也会助长不良企业更加变本加厉地拖欠工人工资,弊端太大,难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关于拖欠工资的追索时效,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可以理解为从纠纷发生了才起算。但原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则解释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这与法律的立法精神不相符,作为行政规章,法院可以不予适用。

第9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概念范文

摘要:对电子数据进行分类应当考虑电子数据取证实务的需要,据此可以把电子数据分为十二类,其中六种为已有分类,六种为新增分类。新增分类包括存储介质电子数据、电磁辐射数据、线路电子数据;易失性数据、非易失性数据;加密电子数据、非加密电子数据;应用层电子数据、表示层电子数据、会话层电子数据等网络分层数据;看得见的数据、看不见的数据;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牌系统信息、即时通信数据、电子签名、电子数据交换、日志、微博。

关键词:

电子数据;分类;取证

中图分类号:D91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13)03002106

分类是一种把握事物共性同时辨识事物特性的逻辑手段。分类不仅能使人的认识条理化,而且能实现处置上的目的性与有效性。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已为我国诉讼法所确认,在各类涉及计算机和网络的案件中,电子数据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证明作用。但是,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形式不同,不仅其来源多种多样,存储介质种类繁多,生成机理差异较大,而且其作用各有不同,因此需要结合电子数据取证实务,对其进行必要的分类,以准确把握各类电子数据的特点,指导电子数据取证的实践。

一、电子数据分类现状

关于电子数据分类问题的研究散见于一些书籍和教材,如皮勇所著《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规则研究》一书根据不同的标准把电子证据分为静态电子证据和动态电子证据;内容信息电子证据和附属信息电子证据;电子设备生成证据、存储证据与混成证据;原始电子证据和传来电子证据。这里的电子证据即电子数据证据。刘家真在其主编的教材《电子文件管理――电子文件与证据保留》中根据数字信息的来源和是否可以形成硬拷贝把数字信息分为原生数字信息和再生性数字信息;绝对数字信息和非绝对数字信息。信息是数据的内容,因此对数字信息的分类,实际上也就是对电子数据的分类。何家弘主编的《电子证据法研究》一书中根据不同标准把电子证据分为模拟式电子证据与数字式电子证据;数字电文证据、附属信息证据与系统环境证据;封闭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开放系统中的电子证据与双系统中的电子证据;电子设备生成证据、存储证据与混成证据;原生电子证据和派生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七种形式对应的电子证据(如电子书证、电子物证等)。除去“模拟式电子证据与数字式电子证据”的分类,该书关于电子证据的分类也都是电子数据证据的分类。

对事物进行分类首先要一义性地界定事物本身。新刑诉法没有对“电子数据”的内涵予以明确的界定。学界一般认为,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超越传统证据形式的新型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计算机等载体,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但也有学者认为,电子数据即电子形式的数据信息,电子形式包括系列电子、数字、电磁、光信号或具有类似性能的存在形式,电子数据信息根据其所承载信息类型,分为模拟数据信息和数字数据信息,即电子数据包括模拟式电子数据和数字式电子数据。笔者认为,在新刑诉法仍然把视听资料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的情况下,电子数据包含模拟数据和数字数据并不妥当。因此,笔者认为电子数据仅指电子化数字化的信息,与现代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密切相关,电子证据是电子数据证据的略语。

基于上述笔者对电子数据和电子证据的理解,前述书著中关于电子证据的分类并不完全针对电子数据,剔除与电子数据无关的部分和重复的部分,已有的关于电子数据的分类有以下几种:(1)静态电子数据和动态电子数据;(2)内容信息电子数据和附属信息电子数据(或数字电文数据、附属信息数据与系统环境数据);(3)封闭系统中的电子数据、开放系统中的电子数据与双系统中的电子数据;(4)电子设备生成数据、存储数据与混成数据;(5)原始电子数据和传来电子数据(或原生电子数据和派生电子数据);(6)原生电子数据和再生性电子数据;(7)绝对电子数据和非绝对电子数据;(8)电子书证、电子物证、电子证人证言、电子当事人陈述、电子勘验检查笔录、关于电子证据的鉴定结论。以下就上述分类逐一进行讨论,以确定其作为电子数据的分类是否妥当,进而提出新的分类标准以形成较完整的电子数据分类体系。

(一)静态电子数据和动态电子数据

根据《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规则研究》一书的观点,静态电子数据是指计算机处理、存储、输出设备中存储、处理、输出的数据,例如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计算机文档、计算机音频、视频文件等。所谓动态电子数据是指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电子数据,例如网络中的电子邮件、网络视频、音频文件、正在浏览的网页、正在下载的文件等[1]。区分静态电子数据和动态电子数据的意义在于根据这两类电子数据各自的特征,在相关证据收集措施的设立及其适用上予以区别对待。例如对于静态电子数据可以采取搜查、扣押、命令提交等措施,而对于动态电子数据则只能采取实时收集或称电子监视措施,而且,由于后者可能严重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因此需要采取严格限制的条件。

根据收集措施的不同把电子证据区分为静态电子数据和动态电子数据应该说是妥当的。

(二)数据电文数据、附属信息数据与系统环境数据

依照档案学原理,电子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无法通过其本身得到证明,需要通过元数据加以证明。依照鉴定学原理,电子文件的可读性依赖于其原始的系统软硬件环境。因此电子数据特别是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电子数据可以分为数据电文数据、附属信息数据与系统环境数据。数据电文数据是记载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灭失的数据,如Email 和EDI 正文。附属信息数据是指数据电文在生成、存储、传输、修改、增删这一过程中引起的相关记录,如系统日志、文件属性信息。系统环境数据是指数据电文运行时所处的硬件和软件环境,尤其是指相关硬件规格或软件的版本等信息[2]3334。

把电子数据分为数据电文数据、附属信息数据与系统环境数据可以明确不同数据的证据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还能引发学理上关于证据概念的进一步讨论。因为电子数据并不都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有些电子数据证据是用来证明其他证据的可信性或提供侦查或证据收集的线索,因此诉讼法对证据概念的界定有很大的局限性。

(三)封闭系统中的电子数据、开放系统中的电子数据与双系统中的电子数据

封闭系统是由独立的一台计算机组成的系统,或多台以局域网方式连接的计算机组成的系统。封闭系统中的电子数据即指在封闭系统中生成、传输和存储的数据。封闭系统不对外界开放,用户相对固定,能够迅速跟踪查明电子数据的来源。如银行、证券业、交通运输业的员工均用自己固定的终端进行内部数据的交换。

开放系统是由多台计算机组成的广域网、城域网、校园网等系统,开放系统的电子数据即指在开放系统中生成、传输和存储的数据。由于开放系统数据通信的相对人并不固定,因此数据来源不易确定。

双系统是封闭系统和开放系统的合称,双系统的电子数据指既能够经常出现于封闭系统又能经常出现于开放系统的电子数据,如EDI证据和电子签名等。

把电子数据区分为上述三种类型的意义在于可以帮助调查人员确定证据调查的思路,明确取证方向。一般而言,封闭系统的数据通信相对人确定,案发以后可直接通过传统查证方法查找作案行为人。开放系统的数据通信行为人不确定,首先应查处在哪台机器上实施了犯罪行为,继而才能在此基础上查处犯罪人。双系统下的数据通信行为人如何确定应视具体环境而定。

(四)电子设备生成的电子数据、电子设备存储的电子数据和电子设备混成的电子数据

这是根据电子数据生成的方式对电子数据所作的分类。不同方式生成的电子数据在真实可靠性上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在判断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时,电子数据的生成方式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考量因素。

所谓电子设备生成的电子数据,是指完全由计算机等设备自动生成的数据。其特点在于它的生成基于计算机的内部命令,不掺杂个人的意志,具有较高的准确性且自身的证明力大小主要取决于其准确度的高低,如ATM机数据等。

所谓电子设备存储的电子数据,是指单纯由计算机等设备所录制的有关信息得来的数据。此种数据应考虑计算机设备的准确性和影响录制的其他因素。

所谓电子设备混成的电子数据,是指计算机存储兼生成的数据,是由计算机设备录入信息以后再由其内部运行而得来的数据。它具有上述两种数据的性质特点,对其真实可靠性的判断比较复杂。

(五)原始电子数据和传来电子数据(或原生电子数据和派生电子数据)

根据传统的证据原件规则,所谓证据原件也称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而复制件则是指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证据原件的复制品。判断证据是否为原件以该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为标准,这一标准基本上为我国证据法学界所公认。如果把该标准适用于电子数据证据,那么电子数据原件即指最初确定性生成的电子数据,除此之外,据此转换而来的任何电子数据均属于复制件。而按照最佳证据规则,原则上应向法庭提交最初确定性生成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原件[3]。但是,由于电子数据的特性,提交上述标准的电子数据原件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因此不必把电子数据分为原始电子数据和传来电子数据。

(六)原生电子数据和再生性电子数据

原生电子数据是指以数字形式创建(如办公系统、传感器、显微照相机、科学仪器)并以数字格式存在的电子数据。如数据库数据、以文字处理软件创建的文本文档数据、以数字媒介记录的音像数据,以及软件数据、网页数据、超文本数据和数码艺术数据等。

所谓再生性电子数据也可称数字拷贝,它是物理存在实体的一种数字表现形式。

这种分类方式的目的在于揭示哪些电子数据在物理世界不存在原件或原物,亦即一旦丢失是无法再现的。随着科技的发展,将有越来越多的电子数据属于原生电子数据,如各种数字作品。在原生电子数据成为证据时,需要采取比再生性电子数据更为严格的保管保护措施。

(七)绝对电子数据和非绝对电子数据

绝对电子数据是指所含信息目前无法完全进行硬拷贝的电子数据,它只能在数字环境下运行才能表达该电子数据的思想内容,例如多媒体产品、网页、3D图像等。

非绝对电子数据是指所含信息可以完全进行硬拷贝的电子数据,如以PDF格式、Word格式等形成的文件。

将电子数据按其所含信息是否可以完全形成硬拷贝分为绝对电子数据和相对电子数据,其目的在于方便电子数据收集保全后的保管。因为绝对电子数据只能以电子方式在法庭上出示,非绝对电子数据既能够以电子方式出示,也能够以纸质方式出示,因此,两者收集保全后的保管措施并不相同。所以把电子数据分为绝对电子数据和非绝对电子数据是有意义的。

(八)电子书证、电子物证、电子证人证言、电子当事人陈述、电子勘验检查笔录、关于电子证据的鉴定结论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对证据的分类虽略有不同,但均大概可以分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等七种。因此,有学者认为电子证据也应分为七种,即(1)电子物证:系指电子形式存在的“实在证据”,以电子信息的存在和状况来证明该案件的事实。(2)电子书证:系指电子形式的“书面证据”,记载了当事人之间的书面意思表示。典型的如电子邮件和EDI 方式签订的合同。(3)电子视听资料:系指电子形式的音像证据,和纸面形式的音像证据相对。主要是各种数码摄、录材料。(4)电子证人证言:系指以电子方式存在的言词证据,如网聊的纪录、电话录音等。(5)电子当事人陈述:与电子证人证言相似,无非陈述的主体有所不同。(6)有关电子证据的鉴定结论:系指由专家对存在问题(主要是真伪)的计算机记录进行鉴定后出具的鉴定结论。(7)电子勘验检查笔录:系指司法人员与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以电子形式作出的勘验、检查笔录[2]2729。

笔者认为,电子数据不外乎是指作为证据本质的事实信息表现为计算机数据,对于传统的七种证据来说是一种完全不同的证据表现形式[4]。而法定证据分类的主要依据是证据的表现形式,因此,将电子数据分别归为七种不同的传统证据形式并不妥当[5]。

二、电子数据新分类

电子数据分类的目的在于更好地指导电子数据的证据实务――包括电子数据的发现、收集、保全、鉴定、调查和判定等。现有电子数据分类并没有完全囊括对电子取证有意义的分类,因此,笔者提出几种新的补充性分类并做适当说明。

(一)存储介质电子数据、电磁辐射数据、线路电子数据

这是根据电子数据的来源对电子数据进行的分类[6]。电子数据可以从存储介质中获取,可以从电磁辐射中获取,还可以从线路中获取。不同来源的电子数据其获取方法和技术也不同,且获取的程序也有各自的特点。

1.存储介质电子数据

存储介质电子数据是指来源于各种存储介质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种类很多,如计算机硬盘、软盘、光盘、磁盘列阵、高储存密度磁盘(Zip盘)、移动存储盘、网络设备(路由器、交换机等)、打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数字手机、掌上电脑 (PDA)、录音笔、扫描笔、监视器等设备的存储装置。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数据主要通过扣押、提存或复制的方式进行收集。

2.电磁辐射电子数据

电磁辐射数据是指从电磁辐射中获取的电子数据。计算机电磁辐射主要包括四个部分:显示器的辐射、通信线路(连接线)的辐射、主机的辐射及输出设备(打印机)的辐射。计算机是靠高频脉冲电路工作的,由于电磁场的变化,必然要向外辐射电磁波。辐射的电磁波会把计算机中的信息带出去,电子数据搜集人员只要准备相应的接收设备,就可以将电磁波接收,从中获取电子数据证据。

3.线路电子数据

所谓线路电子数据,是指从计算机联网后的传输线路中获取的电子数据。由于计算机网络结构中的数据是共享的,主机与用户之间、用户与用户之间通过线路联络,必然存在许多泄密漏洞。不过通信线路虽然存在数据被截取的安全隐患,但侦查人员也可以利用通信线路的这种弱点,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线路进行监听,必要时对传输的电子数据进行截获,收集有用的电子数据。或者采用蜜罐、蜜网技术收集攻击数据。

(二)易失性数据、非易失性数据

运行中的计算机系统存储的数据是有寿命的,不同数据的生存期差别很大,短的只有几纳秒,长的有几年。寄存器、设备内存、缓存等存储的数据寿命只有几纳秒,主内存中的数据约十几纳秒,表示网络状态的数据有几毫秒,表示运行进程的数据寿命为几秒,磁盘数据有几分钟的寿命,软盘、备份设备中的数据寿命可达几年。因此,电子数据可按生存寿命的长短进行分类。易失性数据是指生存寿命较短的电子数据,非易失性数据是指生存寿命较长的电子数据。收集数据的方法最好是按照数据的预计寿命有顺序地进行,即先收集易失性数据[78]。

(三)加密电子数据、非加密电子数据

根据电子数据是否加密对电子数据所作的分类。加密电子数据是利用各种加密技术(如对称加密技术、非对称加密技术)对明文数据加密后形成的不可读数据(密文),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加密软件对数据进行加密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加密电子数据的分析首先需要解密,有时需要专门的解密工具。非加密电子数据是指没有利用加密技术加密的明文数据。由于没有加密,因此分析非加密数据相对简单,不需要专门的解密工具。

(四)应用层电子数据、表示层电子数据、会话层电子数据等

OSI(Open System Interconnect)参考模型是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在1985年研究的网络互联模型。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最著名的标准是ISO/iIEC 7498,又称为X.200协议。该体系结构标准定义了网络互连的七层框架,即物理层、数据链路层、网络层、传输层、会话层、表示层、应用层。 各个层次都存在电子数据,但各层电子数据的证据意义并不相同,因此,可以把网络中的电子数据按层次分类,即应用层电子数据、表示层电子数据、会话层电子数据、传输层电子数据、网络层电子数据、数据链路层电子数据和物理层电子数据[910]。

应用层的电子数据比较多,由于应用层离计算机网络用户最近,因此也最容易被破坏。

表示层、会话层的电子数据很少,证据意义不大。

传输层和网络层的电子数据中最有证据价值的是IP地址。IP地址虽不能直接认定电子数据的制作人,但可以缩小查证范围。

数据链路层和物理层中的电子数据最为丰富也最有价值。数据链路层中的MAC地址要比网络层中的IP地址精确,可以绑定一台特定的计算机。获取物理层的电子数据主要通过网络监听的手段,需要特定的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

(五)看得见的数据、看不见的数据

这是根据是否被标记为已删除记号所作的分类。凡是没有删除标记的数据就称为看得见的数据,凡是已有删除标记的数据就称为看不见的数据。看得见的数据可以利用识别软件直接解读,看不见的数据需要先使用数据恢复工具进行恢复,然后再利用识别软件进行解读,且恢复数据时有可能不能完全恢复看不见的数据。

(六)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牌系统信息、即时通信数据、电子签名、电子数据交换、日志、微博

这是根据电子数据的功能作用所作的分类。其类别会随着互联网服务的发展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并不仅限于标题所列种类。

所谓电子邮件,是指在计算机上书写,然后通过网络邮寄的函件。电子邮件的工作机制是模拟邮政系统,使用“存储―转发”的方式将用户的邮件从用户的电子邮件箱转发到目的地主机的电子邮件箱。电子邮件的最大特点是每个电子信箱均对应一个唯一的注册用户(它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些人),其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电子邮件还有一个特点是传输过程的复杂性,尤其是跨国界传递的邮件要辗转经过多个服务器才能到达目标服务器。因此,如需收集跨国服务器中有关电子邮件的元数据还要得到国际司法的协助。

电子公告牌系统(BBS)的英文名称是“Bulletin Board Systems”。《微软英汉双解计算机百科词典》将其定义为:“是配备有一个或多个调制调解器或其他网络访问手段的计算机系统,用作远程用户的信息和信息传递的中心。”BBS信息是指通过BBS交流的信息。BBS信息的存储载体可以分为两大部类:一是存储在用户个人电脑磁盘中的BBS信息;二是存储于BBS服务器上的相关信息。由于用户有可能删改自己电脑中的信息,相对而言,BBS服务器上存储的信息真实性较高。规范和完善对BBS的管理,对于正确地收集与保全网络证据,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即时通信又称实时通信,是一个终端联网的即时通信网络服务。该服务允许两人或者多人使用网络即时地传递文字、文件、语音与视频等信息。即时通信数据是指电脑和服务器中存储的即时通信中当事人通信的电子信息。存储在服务器中的即时通信的相关电子信息,用户一般无法加以更改,因此诉讼中要着重收集服务器中的即时通信信息。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11]。通俗点说,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电子签名主要有三个作用:一是证明文件的来源,即识别签名人;二是表明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确认;三是构成签名人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根据。与传统商务活动中的签名盖章作用相同,具有认可和证明文件内容真实性的法律效力。

手机短信(Short Message Service),即移动电话短消息。它是指用户之间基于移动网络,通过移动手机传播的文本等信息。其工作原理就是:短信发送人将编辑好的短信发送出去,通过短信服务提供商(SP)的短信平台,将我们可识别的文本、声音、图像转化为电子数据信号传送到接收人的手机。接收人打开短信,电子数据流又转化成可识别的文字、声音、图像。在这个过程中,当数据流被短信服务提供商的平台接收时,平台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将其信息储存。短信发送人编写的短信内容在未转变成电子数据前的形式是最原始的形式。

所谓日志(Log),是指系统所指定对象的某些操作和其操作结果按时间有序的集合。每个日志文件由日志记录组成,每条日志记录描述了一次单独的系统事件。通常情况下,系统日志是用户可以直接阅读的文本文件,其中包含了一个时间戳和一个信息或者子系统所特有的其他信息。日志文件为服务器、工作站、防火墙和应用软件等IT资源相关活动记录必要的、有价值的信息,这对系统监控、查询、报表和安全审计是十分重要的。日志文件中的记录可提供以下用途:监控系统资源;审计用户行为;对可疑行为进行告警;确定入侵行为的范围;为恢复系统提供帮助;生成调查报告;为打击计算机犯罪提供证据来源[12]。

网页(Web page),是用HTML语言编写的,通过WWW(万维网)传输,并被Web浏览器翻译成可以显示出来的集合文本、图片、声音和数字电影等形式的页面文件。网页的本质就是HTML源代码,它通过服务器上传后,利用浏览器显示在电脑屏幕上。网页证据的最大特点在于所含信息的多媒体性,因此其只能在数字环境下运行,才能显示网页的思想内容。

三、结语

电子数据已经成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其在诉讼中的使用将越来越频繁。本文对现有电子数据分类作了较为具体的介绍,并指出其中意义不大或没有必要的分类。鉴于已有分类尚不完备,笔者在文中提出了几种新的分类,如存储介质电子数据、电磁辐射数据、线路电子数据;易失性电子数据和非易失性电子数据;加密电子数据、非加密电子数据;看得见的电子数据和看不见的电子数据等。分类的目的在于对分类对象的把握和运用。在网络犯罪案件、网络侵权案件以及其他网络纠纷案件多发的今天,通过分类准确把握各类电子数据的特点,有效地收集、保全和运用电子数据,是正确解决各类案件,遏制网络犯罪、网络侵权和预防、处理各种纠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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