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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集贸市场 计量 监管
集贸市场计量工作主要是在城乡的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对计量器具、计量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活动。集贸市场的计量监督工作作为技术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长期以来都是一难点,它有着“进入难,不好管,管不住”的特点。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社会各界都比较重视企、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并且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但是集贸市场有着流动性大、不好管理等特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集贸市场计量监督与管理的难度,但是计量器具作为公平、公正交易的基础,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对其进行监管已经成为摆在计量监管部门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集贸市场计量监管难度大原因分析
长期以来,如何做好集贸市场的计量监管问题一直困扰着各地的监管部门,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历史原因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集贸市场是由工商部门负责管理的。当工商部门改由省下垂管之后,集贸市场由地方负责管理,但是由于管理人员仍旧是工商部门体制改革分离出来的人员负责管理的,工商部门与集贸市场管理仍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可以说工商部门对集贸市场的管理还有一定的垄断性质,这一历史原因就造成了计量监督部门难于对集贸市场进行管理。
(二)不好管
大多数的集贸市场存在着摊位不固定、流动性大等特点,这就带来了监管困难,整治困难等一系列问题。我国近几年推行了取消木制杆秤的制度,但制度推行进来受到了很多限制,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发现,县级以下的集贸市场有很多商户仍旧使用木制杆秤,能够使用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的商户非常少。
(三)管不住
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商户的经营意识淡薄,以及集贸市场的交易环境松散。一方面,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商户多数来自于农村、乡镇,他们所经销的产品多是价值不高的蔬菜、蛋类、肉类的农副产品,并非长期经营,他们所使用的计量器具遵循着简单、实行原则,并不追求计量器具的精准性;另一方面,消费者对于这些价格低廉的农副产品的计量问题也不过分追究。在这样一种松散的经营环境下,对计量器具进行监督与管理就很难进行下去。
从上面笔者的论述就可以看出,造成集贸市场计量问题是多方面的,管理难度大,经营者意识淡薄,消费者自我权利保护意识淡化等等,但这绝对不意味着可以对计量问题可以放任不管,恰恰相反,上述这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将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弱化质量部门的监管职能,因此,加强集贸市场的计量监管势在必行。
二、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管的方法
基于集贸市场流动性大的特点,建立集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应从宣传出发,经过培训、签约、强检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实施,到日常监督,才能收到持久的、事半功倍的监管效果。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宣传应该是全方位的,要达到三个目的。一是重点向市场主办者宣传《计量法》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计量法律法规,使他们知道作为集贸市场的主办者和管理者,计量法律法规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应履行的职责。二是在各集贸市场广泛张贴或散发《计量法》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资料,使广大集贸市场经营者知道应遵守的计量法律法规,从而提高他们的自律能力。三是要充分利用社会媒体资源,向社会广泛宣传计量法律法规,求得社会各界对集贸市场计量监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培训根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集贸市场主办者为集贸市场配备的专职计量人员进行计量基础知识的培训。经培训,通过考试的合格者由质监部门为其颁发证书,并配备砝码,授予相应的权利。其职责是:负责所在集贸市场日常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配合质监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
(三)质监部门与集贸市场主办者签订协议。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协议的形式约定双方在集贸市场计量监管方面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或以承诺书的形式作出承诺。一是集贸市场主办者就计量监管(包括宣传并遵守计量法规、加强计量监管、提高市场自律能力、设置公平秤、积极参与配合质监部门对市场的计量监督检查和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等)向质监部门承诺。二是集贸市场主办者就计量作为(包括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商品量值准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等)向社会作出承诺。
(四)强检计量器具的登记备案集贸市场主办者应将本集贸市场内有门面和固定摊位的经营者所有的,或集贸市场主办者统一配置提供给经营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以及集贸市场主办者设置的公平秤登记造册,向质监部门备案,并由质监部门向集贸市场主办者颁发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年审册。
(五)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实施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根据集贸市场计量器具量大面广、经营者相对集中、流动性较大的特点,确定其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至少为每年两个检定周期。每次周期检定时,每个集贸市场至少巡回两次,对集贸市场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和集贸市场主办者设置的公平秤实施强制检定。为检定合格的贴检定合格证,并以不同颜色的合格证作为上、下半年的检定标记。每次检定完毕后,应在该集贸市场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年审册上做好相关检定信息的记录。这些信息应包括:强制日期、经营户数、计量器具台(件)数、合格率以及相关情况说明等。
(六)击式的市场监督检查,改为不定期的、经常性的市场监管。质监部门对集贸市场计量监管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集贸市场进行计量监管。即对经营者的计量器具是否经过强制检定或是否在检定周期内、计量行为是否合法、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是否准确、是否使用了法定计量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那些有意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缺斤少两或伪造数据克扣消费者或拒绝强制检定的不法分子。对集贸市场的计量监管应该分类进行,对于计量作弊方便、商品价值相对较高的区域,如蔬菜区,可只作巡回检查,主要检查计量器具是否经过强制检定是否在检定周期内。二是对集贸市场主办者的监督检查。主要通过每年年底集贸市场主办者将强检计量器具年审册送到质监部门进行年审,以及质部门的执法人员不定期的到现场,对集贸市场主办者落实计量管理协议(或承诺书)内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媒体或通报形式,对检查结果进行披露,以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之功效。
总结:
综上所述,集贸市场的计量监管问题涉及到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放任不管,将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弱化质量部门的监管职能,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切实可行的方法加强监管。我们可以从加强宣传入手,采取培训、签约、强检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等一系列措施。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集贸市场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必然会迎来一个崭新的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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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国荣.浅谈集贸市场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J].计量与测试技术.2010(06)
[3]王金财.县级集贸市场计量器具的监管对策[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0(09)
一个市场一个主体指的是每个集贸市场只确立一个经营主体,即市场的投资开办者;除部分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申办私营企业外,取消目前场内个体经营户的主体资格,场内个体经营户成为附属于市场开办者主体之内的一个经营单位。
市场开办者要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对经营者的依法经营管理,一旦发生违法经营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追究的是市场主办者责任,而不是经营者。市场开办者可自营场厂、场店联营,更多的是可以将某一柜台、铺面承包给个人,其关系是市场内部的承包关系,至于采取何种经营方式,由开办者自己决定,行政管理部门无需过问,行政管理部门只需管住市场开办者这一主体的合法性即可。
二、实行“一场一主”制是工商部门加强集贸市场监管的有效途径
随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职能的转化,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手段的现代化、监管行为的规范化、监管领域的国际化,要研究不断拓展监管领域和提升监管层面的途径。取消对市场内个体经营户传统的注册登记手续,非但不是放弃对其管理,相反是更加强了对个体经营户的更为有效的管理,所不同的是管理的途径、性质变了,即由工商部门对千千万万个经营者的近距离管理形成为工商部门通过市场开办者的监管,由市场内部对经营者行政面对面的零距离日常性的管理,同时也就是明确了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责任。
三、“一场一主”制下的工商行政管理
如今的集贸市场可视为五、六十年代的副食品菜场。作为一个经营主体,它具备一般企业的共性,即它的产生、发展、生存都是参与市场竞争的结果,以盈利为目标,有一整套内部管理体系和制等。同时,它又有不同一般企业的特性,如市场经营人员集中、外来人员多,进货渠道杂乱,经营手段各异,市场经营状况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等。对集贸市场的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有的是属于市场主办方的责任,有些是地方政府的职能,有的是国家行政执法单位的职权范围,有的则是通过行业协会来加以规范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紧紧把握依法行政原则,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不该管的事坚决不管,千万不要越俎代庖,该管的事则必须管住管好。
首先,要严把审核关,实行市场企业化,对开办市场的主体进行可行性的审核,从法律上确认其法人主体资格。《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四条已明确规定: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和规范的协调、指导和管理。可见,市场的规划布局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工商部门由应明确市场开办者的法人资格,即市场开办者必须是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审核其投资资本、经营场地、经营范围等。
其次,对市场的监管应是辖区工商所综合监管长效管理的重点,审核部门在审批时应及时与管理者地区工商所联系。要把对集贸市场的管理资料归入工商所“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即“经济户口”进行储存、对比、利用,将其纳入综合性监管范围。
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关注民生、计量惠民”的总体要求为指针,以政府赋予质监部门的职能为基础,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计量惠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计量氛围。
二、行动目标
此次专项行动要达到“四个百分之百”,即100%覆盖辖区内所有的集贸市场、100%覆盖辖区内所有的医疗卫生单位、100%覆盖辖区内所有的眼镜店、100%覆盖辖区内所有的社区乡镇。
三、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通过开展“诚信计量进市场、健康计量进医院、光明计量进镜店、服务计量进社区乡镇(含学校)”活动,推动各项民生计量工作全面展开,实现“四个百分之百”的目标。
(一)诚信计量进市场
一是各县区要对辖区内集贸市场的在用衡器等强检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二是要建立健全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四统一”、“四落实”和“一监管”的长效机制。即主办者要对市场内在用衡器实施“统一配备,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一轮换”,彻底扭转集贸市场的在用衡器来源复杂、易于作弊、不便管理的局面。对暂不具备条件推广“四统一”管理模式的集贸市场,要督促主办者对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实现“四落实”,即入场衡器“先行确认要落实、登记备案要落实、编号管理要落实、申请检定要落实”。“一监管”,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对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实施强制检定,强化对集贸市场的计量监管。三是要采取多种便民、惠民措施,方便群众购物,方便市场管理。各县区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集贸市场公平秤的监督管理,集贸市场公平秤的配备必须达到100%。要组织计量检定机构定期对公平秤实施免费检定,并在公平秤放置处加贴明显标志,公布市场主办者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公平秤要有专兼职人员管理,日常使用应当有完整记录,消费者利用公平秤进行复秤的,管理人员应当给予凭证。集贸市场应当定期公布复秤不合格的经营者名单及次数等,杜绝缺斤短两现象的发生,让广大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健康计量进医院
一是要对医疗卫生单位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二是要建立健全医疗卫生单位为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患者投诉的三位一体的长效监管机制。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健全计量管理体系,建立并完善医用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制度、医用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及医用计量器具日常维护、报废、更新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计量活动。对县以下条件相对较差的医疗卫生单位,各县区要引导和帮助其加强计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计量器具档案,完善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
(三)光明计量进镜店
一是各县区要对眼镜店在用验光配镜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计量监督检查。二是要建立健全眼镜店“配、验、检、保、监”长效计量监管机制。“配”是指眼镜店开业,必须配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计量器具;“验”是指眼镜店进、出货(如: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等)必须经计量检测合格,具有可追溯的检测报告;“检”是指眼镜店在用验光配镜用强检计量器具必须依法经计量检定,并具有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证书;“保”是指眼镜店要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监”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强化对眼镜店日常计量监督检查。三是各县区可在眼镜店试点推行计量器具检定合格确认明示制度。对眼镜店验光配镜用强检计量器具符合计量法规要求的,可在眼镜店明显部位统一加贴“计量器具检定合格确认证书”,并注明计量器具名称、有效期等相关信息,告知消费者放心配镜并加强监督。“计量器具检定合格确认证书”格式,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制定。
(四)服务计量进社区乡镇
要切实做好送计量进社区乡镇,送知识进社区乡镇,送服务进社区乡镇工作。一是向社区乡镇群众宣传计量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的计量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向社区乡镇群众普及计量科学知识,讲解民用四表的计量法制要求、衡器的使用和防作弊知识、血压计的使用知识等,使广大群众掌握计量器具的基本常识。三是为社区乡镇群众免费开展血压计、人体秤等家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免费开展眼镜的计量检测等服务。四是对社区乡镇群众投诉和举报的计量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四、行动步骤
(一)部署启动阶段。
各县区要迅速传达行动方案,精心组织准备,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具体
(二)具体行动阶段。
具体行动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在今年年底前,各县区要通过开展“四个走进”活动,确保完成整个专项行动任务40%以上的阶段性目标,并保证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医疗卫生单位在用医用强检计量器具、眼镜店在用验光配镜用强检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100%、社区乡镇群众送检的生活用计量器具100%进行免费计量检测。第二步是在总结2008年专项行动经验的基础上,从年1月1日至年10月31日前,集中力量在辖区范围内全面开展“四个走进”活动,确保在辖区范围内的所有集贸市场、医疗卫生单位、眼镜店及社区乡镇实现“四个百分百”的总体目标。
(三)检查及报送总结阶段。
各县区要在开展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认真进行检查,并及时上报总结报告。
五、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此次专项行动既是一次对近年来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成果的检阅,也是推进计量惠民、强化计量服务意识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各县区要从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并采取切实措施抓紧抓好。
(二)扩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县区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宣传,特别要对《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并将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计量小常识和相关的计量法律法规编成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宣传材料,走进市场、医院、眼镜店和社区乡镇,免费向群众发放。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积极发挥好舆论导向作用,提高广大群众对民生计量的关注度,营造关注民生计量、重视民生计量的良好氛围。
(三)自我承诺,保障诚信
在专项行动中,各县区要积极倡导集贸市场和眼镜店进行自我承诺,通过发表承诺书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承诺。在此基础上,可将符合规定的集贸市场和眼镜店纳入“诚信计量红名单”,向社会公告,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法律规范和道德约束,为广大群众树立一批诚信计量、公平交易的集贸市场和眼镜店,率先在集贸市场和眼镜店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和谐市场计量环境,促进全社会计量环境的改善和提高。
(四)加强督查,狠抓落实
为加强常秀菜市场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改善菜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提高菜市场整体水平,保障食品安全,依据县有关菜场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健全组织,落实责任
菜场必须建立好各项管理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管理组织主要分以下二组:市场管理组、场内管理组。各菜场根据自各的需要可以增减组织,但必须做到不得削弱对市场的管理力度为前提,兼于菜场的管理人员有限,各组人员可以交叉兼职,但监督与被监督者的岗位不能兼任。各组织的具体责任规定如下:
1、市场由一名管理人员负责。
具体职责是:(1)负责市场经营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建设,优化市场环境。(2)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3)抓好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治、舒适的购物环境,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4)认真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投诉事项及要求;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公正、合理、妥善调解消费权益争议。(5)做好原始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索证索票、禽流感防治,消防安全等工作台帐。
2、场内人员,由卫生保洁员、市场保安、防疫检验员等组成。
具体职责是:(1)清理场内通道堆放物品,保证通道畅通。(2)经常检查衡器具,发现失准的及时处理,禁止不合格衡器具在市场使用、出售。(3)查处不准上市商品的假冒伪劣变质商品。(4)认真搞好市场环境卫生,市场场地随脏随扫,做到12小时动态保洁,及时清运场内堆放的垃圾。
二、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菜场的管理不仅仅在硬件上严格要求,还必须强化软件方面的管理措施,订立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依。借鉴其他菜场多年来的经验,结合街道各菜场实际情况,制订以下制度:
1、卫生检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城市卫生标准》、《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菜市场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卫生管理
①应取得卫生许可证经营。应承担食品卫生管理职责。有卫生管理组织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有专人负责,设专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记录。
②有专职保洁人员,实行动态保洁,保持市场整洁。
③建立进场经营者的卫生管理档案,对相关经营人员实行健康合格证明管理。
(二)卫生设施
①市场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冲洗,无积水。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给排水设施完善、通畅,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②环卫设施齐全,设置有水冲式公厕,有专人保洁。有密闭垃圾容器,每个摊位配备废弃物容器,及时清理。
(三)摊位设置
①摊位设置应符合《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商品销售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划行归市、摆放整齐。熟食和其他直接入口食品要设立专区。
②熟食(熟肉制品、冷荤素菜)销售必须设立专间。
(四)进场交易的食品卫生要求
①进场交易的食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禁止经营《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食品。
②市场内现做现卖的食品,其生产加工过程必须符合相关卫生要求。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戴口罩,配备售货工具,做到货款分开,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
2、进场食品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管理制度
为确保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落实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制定菜市场食品查验制度。加强市场巡查,重点查验有否下列禁止性食品:
①假冒伪劣食品;
②国家明令淘汰食品,过期、失效、变质食品;
③含有毒、有害物质或污秽不洁、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
④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的食品;
⑤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及其他制品。
一经发现有非法销售上述商品时,市场应及时制止,并移交工商部门处理,并做好查验记录。
三、成立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为加强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健全防控应急机制,及时处置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特制订本应急预案。
1、菜市场一旦遇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汇报,并报警。
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小组人员应到现场统一指挥,未在场的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象。组长全面负责应急处理工作,副组长负责救护工作,组织负责保护现场,查封可疑食品,及时消除危害,防止事业进一步扩大。
3、组织实施救助、抚慰工作,做好善后事宜的处理,及时组织恢复市场秩序。
4、配合协助有关部门认真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严肃处理。
5、以防为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提高食品卫生意识,认真落实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防止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关键词:限塑令;绿色行政;政府;环境保护
近年来,我国正在建立一种新的行政管理体系——“绿色行政体系”。“绿色行政”就是对环境友好、符合可持续发展、整体的行政。绿色行政管理活动是对保护资源环境,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的活动。严重的环境问题迫使政府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通过制定科学的,符合生态规律的发展方针、战略,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环境友好的管理措施与技术措施,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这就是“绿色行政”的核心和基本目的。据统计,我国一个大型城市每年会消耗近100亿个塑料袋,相当于每天约2700万个,总重量4.95万吨的塑料袋。这些日益增多的、几乎达到天文数字的塑料袋对城乡清洁卫生造成了严重的压力,如果再不采取疏堵结合的强力措施,白色污染无疑会继续大行其道。在此背景下,国务院颁布的限塑令于2008年正式出台。限塑令正是绿色行政的一项具体政策。
一、限塑令实施过程中绿色行政的缺失
绿色行政对象可分为政府自我主体、企业主体和群众主体。环保部门作为推动绿色行政的主导力量,担负着绿色管理工作的考核、监督、检查、宣传工作,环保部门自身要首先具体绿色行政的意识、知识和能力。企业主体是生产、储运、营销的主要施行者、实践者,企业在“限塑令”方面是源头之水,企业对于限塑令的态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决定着政策实施的具体落实度。广大的群众是消费的群体,是绿色环境的受益者。群众的绿色意识推动群众自觉的抵制污染性消费口,从自身做起践行塑料购物袋有偿制度,采取绿色消费行为。
(一)“限塑令”历经四年来实施显露出的若干盲区
1、餐厅酒店类消费场所成为“限塑盲区”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由于其中没有包括餐馆,一些餐饮企业明确表示还将继续向外带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袋。
2、集贸市场的执行状况不尽如人意
由于集贸市场内商户多是零散经营,不便于管理,虽然有市场管理者指定的塑料袋,但大多数小商贩仍私下免费提供不符合厚度的超薄塑料袋。
“限塑令”并未完全起到原来有关部门所设想的效果。由废旧塑料包装造成的“白色污染”状况依然十分严峻。人们甚至戏称“禁白(白色垃圾)”成了“白禁”,“限塑令”成为没有牙齿的老虎,只吓人,不咬人。
(二)“限塑令”实施中的绿色行政缺失
1.“限塑令”自身存在的软约束主要表现在政策对象缺乏具体明确性
在实际政策中,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政策自然令人无法执行,也容易引起政策界限不清和导致政策随意变通。例如,由于“限塑令”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流动的摊贩、店面非常小的杂货店在不在政策的适用范围内,行政管理部门很难具体执行。
2.行政管理上的多头领导造成了责任分散
在国务院办公厅的“限塑令”中,限塑是一个需要多个部门作的任务,因此很难起到针对性的打击作用。而且在“限塑令”的实施上,目前还未落实完善的管理责任制,缺乏综合性治理手段,必要的跟踪监管不到位,对违规的商家查处力度不够;市场的监管不力,甚至是无人监管;市场管理人员积极性也不高,有些市场怕得罪商户影响招商,导致“限塑令”形同虚设。
3.塑料替代品的环保性欠缺实用性
“限塑令”实施后,部分商家转而以纸袋、无纺布袋作为替代品。然而,多数人首先考虑的是塑料替代品的便利性,而忽视替代品也应当具备环保性。现在塑料袋的替代品主要是纸袋和无纺布袋。纸袋不但价格偏高且防渗、隔热性能差,大量使用更会造成木材的浪费,而造纸过程中又会对水造成污染。而布袋一方面价格较高,二来使用次数有限。更大的问题在于其清洗过程也较复杂,由此还会直接导致更多的水资源浪费。
4.行政管理部门宣传不到位,群众环保意识跟不上
禁塑并不是单纯塑料袋的问题,而是要解决由塑料袋所引发的环境问题。而环境保护问题作为一种思想意识观念,在人们心中不可能一瞬间形成,它需要有关部门去宣传,去引导。到目前,很多老百姓虽然知道“限塑令”,但是还不知道塑料袋所能造成的危害,而部分偏远农村的村民更是无法理解为何要实行“禁塑令”。
5.消费者长期的生活习惯是消费者和商贩在长期的买卖中自然形成的选择
用博弈论的观点分析如下: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商家提供塑料袋,由于消费者购买的效用大于不购买的效用,所以消费者会选择购买;同理,如果商家不提供塑料袋,消费者会选择不购买。所以消费者的行为取决于商家是否提供塑料袋。在消费者都更希望小商贩提供塑料袋时,小商贩自然选择了免费提供。因此,在这个博弈的最优均衡解就是小商贩提供免费塑料袋,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选择,而“限塑令”根本就没有触动这一自然选择。
二、推行绿色行政以提升限塑令效果的建议
从限塑令的实施情况看,目前我国绿色制度普遍存在着标准较低、覆盖范围小、执行软化、可操作性较差、短期倾向明显、与其他制度配套不够等不足。我们应倡导绿色行政以解决目前限塑令难以真正落实的问题。
(一)政府要加强各部门协调合作,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质检部门要加大对生产不合格塑料袋“地下工厂”的查办力度,从源头上禁止超薄塑料袋的生产。财政、税务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抑制废塑料污染的税收政策,利用税收杠杆调控塑料购物袋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支持、鼓励废塑料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工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流入市场,对违规继续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商务部要会同发改委制订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逐步形成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市场环境。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废塑料回收利用过程的环境监管,制订环境准入条件、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建立废塑料从回收、运输、贮存到再生利用的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逐步减少由于塑料购物袋造成的环境污染。
(二)吸收外国资源与环境管理方面的经验,积极推行国际环境管理标准
其实中国的限塑令在世界上并不是先例,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实施限塑令已有很长时间。德国大多数商店为顾客提供塑料、帆布和棉布等3种购物袋选择;法国超市则为顾客提供耐用包装塑料袋,并且免费以旧换新;美国则用一些自然和回收材料制成可降解塑料袋供顾客使用;肯尼亚政府已经开始对塑料袋征收120%的消费税;我国香港地区也将在2009 年征收塑料袋税;……这些国家对于限塑令的政策对于中国来说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三)制定绿色行政规范,实施绿色工作考核
绿色行政规范制定了行政主体行为准则,指导行政主体日常工作行为。绿色行政规范一方面,通过一些激励性机制,鼓励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和市民严行“限塑令”,政府必须围绕“限塑令”寻找新的办法让市民意识到不使用塑料袋的好处和利益。例如,英国有超市采取“奖励积分法”,顾客重复使用购物袋可累积得分。另一方面,加强对农贸市场等流通市场塑料袋使用的管理。限制超薄塑料袋,提供有偿袋,推广环保袋,同时只要政府的监管力度足够大,小商贩就必须考虑提供超薄塑料袋时所冒被严加惩罚的巨大风险。
(四)国家大力研发替代品,并积极推广
政府要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如技术支持、资金供应、税收减免、人力资源等方面)以鼓励发明和使用非石油产品为原料的环保方便而又实惠的替代品,以替代目前的非环保塑料袋。同时,针对目前研制出的可替代品成本过高的问题,政府应考虑拿出一部分资金或将塑料袋有偿使用的收益用以补贴降低可替代品的过高价格,以达到消费者可以接受的程度,以此来养成消费者不使用塑料袋的习惯,推广环保塑料袋。
(五)通过媒体、社会舆论等多种方式,宣传“限塑令”对环境保护的意义。
宣传政策是对执行政策对象而言的,政策法令只有让执行政策对象知晓、了解、认可、支持,才能真正从内心里自觉接受和服从政策规范要求,从而使政策中的问题得到顺利地解决。通过媒体、网络、社会舆论等多种方式,加强“限塑令”实施对环境保护的深远意义和其实施效果对消费者的影响的宣传,提高老百姓的环境保护意识。让老百姓了解“白色污染”的危害性,从而打破消费者的习惯性心理,主动拒绝塑料袋。
(六)发挥绿色消费的引导作用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对消费品开始提出对人体、对环境无害的要求,如绿色标志产品的出现,包括绿色食品、绿色包装等。这种动向表明,环保之风已开始吹绿市场,消费者手中的钞票开始变成“选票”,他们的选择决定社会的生产,即消费引导生产。政府和企业应切实发挥其在引导和生产方面的优势,推动绿色消费的落实。同样,消费反作用于生产,群众对于有偿使用塑料袋的接受度提高后能够反作用于政府限塑令政策的执行,企业也会在塑料袋的生产和有偿使用上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参考文献:
[1]付永胜、朱杰:《绿色行政体系的建设研究》,载《环境保护》2004年第12期。
[2]苑秀芹:《“限塑令”实施中的政府管理缺失研究》,载《前沿》2010年第6期。
[3]李亚威、黄荟宇:《关于“限塑令”政策执行状况的调查报告——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为例》,载《学理论》2010年第24期。
[4]杨羽:《浅析“限塑令”对塑料袋生产行业、经营性商家以及消费者带来的影响》,载《才智杂志》2008年第13期。
今年我镇的小城镇建设工作要紧紧围绕建设“以人为本、和谐文明、团结包容、诚实守信、奋进争先”的生态园林型新好生的奋斗目标,按照“四环、三网、一水系”的总体发展思路,持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拉大城镇框架,并从规划实施、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城镇环境维护等方面实行一条龙全过程管理。规划是龙头,建设是基础,管理是关键,真正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以此带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重点工作
1.高起点规划,提升详细规划覆盖率,用规划来指导建设。全面完成行政办公、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居民小区、生态物流五大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一轮村庄规划顺利完成,力争我镇小城镇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100%。继续推动“阳光规划”,让群众了解规划,支持规划,接受群众监督。
2.高标准建设,严把工程质量监督,以建设为城镇经济发展夯实基础。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和提高村镇居民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在注重建设进度、建设质量的同时,突出特色,完善功能,提升档次,改善环境。
3.高效能管理,巩固建设成果,为我镇小城镇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落脚点。①抓好规划审批管理。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制度,严把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关,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不予审批。抓好建筑质量与安全管理,加强个体工匠管理,在本镇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否则不允许其施工。加大巡查违法违章建筑工作力度。②抓好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提高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能力。③抓好环境面貌管理,严格执行《城镇管理办法》,加大镇容镇貌整治力度,建设规范化城镇;加大卫生清洁力度,建设洁美城镇;规范出租车管理,建设畅通城镇。④定期开展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设广告标牌等违规行为的专项治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创造和谐社会环境。
关键词:非法占路经营;集贸市场;便民摊点群
长期以来,非法占路经营一直是困扰城市管理的老大难问题。这些非法占路经营摊贩群在方便周边居民的同时,存在妨碍交通、破坏环境卫生、食品安全无法保障等一系列问题,一直是居民投诉的热点问题。从2016年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来看,该问题也是各城市创卫的一大难点。对此,本文从工作实际出发,对非法占路经营摊贩群的规范管理进行了思考。
一、非法占路经营摊贩群存在的问题
(一)非法占路经营摊贩群妨碍周边道路交通安全
有些多年以来自发形成的非法占路经营摊贩群,数量庞大、时间持久,疏于管理,极易造成交通堵塞、环境脏乱,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甚至还会酿成严重的后果。2014年,我市某居民楼起火,由于僵尸车、摊位堵塞道路,消防车无法进入现场施救,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危机人民生命安全。当地多家主流媒体都进行了连续报道,多次见诸报端,甚至被国外媒体所报道。特别是早夜市所在的位置,一般来说都是早高峰和晚高峰拥堵程度相当高的路段。
(二)非法占路经营摊贩群所售生鲜、蔬菜缺少安全监管,食品安全无保障
近几年来,我市一直在致力于农贸市场的标准化升级改造和肉菜追溯体系建设,农贸市场形象、管理、设施都有了巨大的变化,非法占路经营摊贩群市场与正规农贸市场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是否建立了有效的监管、检测机制。正规市场内有健全的“肉菜追溯系统”和蔬菜农药残留检测设备,有专人负责食品安全检测。其目的就是严把进货渠道,确保百姓食品安全,及时查处、化解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的各项权益。而非法占路经营摊贩缺少有效监管,容易出现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欺诈行为,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三)非法占路经营摊贩群对周边正规农贸市场的经营造成严重冲击
据统计,全市至少1/3以上的农贸市场周边,都存在不同规模的非法占路经营摊贩群,有的常年存在规模越来越大,直接冲击和影响周边正规农贸市场的经营秩序,造成经营业绩下滑、同类业户难以生存、市场摊位空置率呈现上升趋势。为此,2013年我市某农贸市场部分业户堵塞交通、联名要求政府取缔非法占道经营摊贩群的事件。农贸市场经营者也多次通过各种渠道向政府反映,强烈要求取缔周边的非法占路经营摊贩群。
二、非法占路经营摊贩群管理困难的原因
(一)非法占路经营摊贩群有其存在的客观需要
非法占路经营摊贩群之所以能够持久存在,证明还是有需要它的群体。其最大的特点是便民,加之商品便宜、种类全、蔬菜水果新鲜,具有普通超市无法比拟的优势,受到中老年人和低收入群体的欢迎。另外,在占路摊贩中近郊农民、本地下岗职工、无业人员、外地商贩占绝大多数,马路上的每一个摊位,都支撑着一个家庭的温饱。早市一般都是12点前就结束了,这样摆摊的人下午还可以去干另一份活儿,两份收入才可以更好的养活家里人。如果盲目取缔这些摊点,将直接影响这些困难群体的生活。
(二)集贸市场规划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室内市场准入门槛较高。据统计,根据地段不同、摊位大小不同,室内市场一个摊位一年的租金一般少则两三万,高的达十几万,对于大量从事小本经营的外来流动人员、本地困难群体等难以承受。二是室内市场有的因设施不完善或面积狭小市场容量有限或者在室外人流量更大等原因,导致很多摊贩更愿选择在场外、商贸区、居民区经营。三是临时性民生市场也不能解决一般摊贩的生计问题。如我市很多民生市场主要是早夜市,非全天性市场,早市闭市后和夜市开市前这段时间,摊贩为了生计,往往选择继续在次干道两侧或社区内占路经营。
(三)对非法占路经营摊贩群的管理机制还不够健全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完善。我市曾出台过多个集贸市场、早夜市的管理办法,对占路经营的规划、审批、管理等,都作了不同角度的规定,对有关部门的职责也予以确定。但从实际情况看,这些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飞速发展的形势,许多条款已失去可操作性。二是部门职责不够明确。存在着职能交叉、衔接不畅、主体不明、责权不清、监督缺失等现象,部门参与机制形同虚设,导致大多数占路市场实际处于管理的“真空”状态。
三、规范非法占路经营摊贩群管理的几点建议
如何处理百姓需求与城市规划之间的矛盾,在非法占路经营摊贩群的“便民”和“扰民”之间找到一条“中间道路”,真正让其成为解决市民生活便利的重要场所,成为考验城市管理者智慧的重要考题。从民生的角度出发,显然不能对其一味取缔了事,如强制取缔或关停,忽视居民的意见或声音,势必会造成新的社会矛盾,这在我市前期多家非法早市的整治工作中已得到验证。因此,必须充分调研,分门别类,采取有针对性的系统措施。
(一)加强调研,摸清底数,听取民意
对于自发形成的非法占路经营摊贩群,可以由各街道办事处在辖区范围内全面开展摸底调查,摸清底数。摸清情况后,街道办事处组织论证,广泛征求周边居民、单位的意见,要落实清楚这些摊贩群是否存在扰民问题,安全是否达标,是否有消防通道,居民是否对该处摊贩群有迫切的现实需求,以及部分摊贩群分布是否过于密集可以合并等问题。经过充分论证,对于扰民和占路经营问题严重,不应该继续设立的占路经营摊贩群,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公安机关等联合清理。对应该继续保留的,可以统一设置规范的城市便民摊点群。
(二)积极设置城市便民摊点群,引导占路经营
城市便民摊点群是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合法的摊点群。设置城市便民摊点群,引导非法占路经营摊贩统一到规范的便民摊点群经营,能够在继续方便周边居民购物的同时,较大程度上减少非法占路经营的弊端,同时又没有切断这些摊贩的生活来源,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治理非法占路经营的手段。对其设置和管理,一是要规范设置。经批准设置的城市便民摊点群,要在现场设置标志,注明占用区域、经营项目、经营时间、摊点编号、安全提示、现场管理责任人等内容。依法设置临时设施的,要划行分市,整齐规范,闭市撤除。二是要规范准入。应当建立业户准入(退出)制度,优先保证辖区困难群体的就业需求。如城市便民摊点群因定点调整或建设需要,需要撤销的,应当及时办理撤销手续。三是要规范管理。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制订城市便民摊点群的日常管理制度,明确以下内容:区域范围、经营品种、收费标准、环境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市政公用设施和绿化保护措施、消防和安全措施等。四是要规范场地。城市便民摊点群的设置事先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周围居民的意见,在保证正常通行秩序、避免扰民、不影响正常网点单位营业、严禁占用消防、救护等应急通道。五是要规范项目。城市便民摊点群应主要销售日用小百货、服装鞋帽、蔬菜瓜果等农副产品、文化产品等商品以及提供修(擦)鞋、配钥匙等一般性便民服务项目。控制现场制售熟食、餐饮和水产品等易造成污染的摊位数量,禁止现场宰杀家畜活禽以及从事违反食品卫生、治安、文化等管理规定的经营项目。
(三)部门联动,加强协调,建立长效机制
摊点群的审批、设置、管理涉及众多部门,要本着“守土有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各部门的协调调度,尽快明确主管部门,界定各部门相应职责,理顺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配套解决相关保障措施,促进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同时,要倡导多元化的便民摊点群管理理念,有效整合各类社会资源,有效发挥各类社会资源在摊点群后期管理和升级改造中的积极作用,增强市场管理部门承担的日常管理职责,减轻执法部门的工作压力,理顺管理和执法的关系。
(四)发展多种生鲜连锁销售模式,解决居民购买生鲜不够方便的难题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容部门组织协调,沿线乡镇政府属地管理,县公安(交警)、交通、公路、市容、规划、国土、林业、工商、农机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着力治理合水公路路容路貌方面存在的脏、乱、差等问题。通过开展综合治理,基本解决合水公路路容路貌差、集镇管理无序、超载超限车辆乱行等问题,将合水公路创建成为文明大道、平安大道。
二、综合治理范围及责任单位
此次综合治理活动范围北起县城长淮南路,南至双墩镇元一高尔夫球场段合水公路红线控制范围内。
(一)强化交通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1、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规,提高沿线群众、中小学校学生,尤其是农机操作手的交通安全意识,教育他们遵守交通法规。减少安全隐患,营造安全、畅通、文明的交通行车环境。(沿线群众交通安全教育,责任单位: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协办单位:县公安局。)
2、加大治理超限超载超速车辆力度。县交通、公路、公安部门要通力合作、相互配合,组成联合执法队伍,设置一个固定治超点和若干流动治超点,按照交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严查处超限超载超速车辆,坚决打击交通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通局、公路分局)
3、严格控制沿线单位和群众在公路两侧违规开发建设。按照合水路道路规划控制红线要求,严控集镇端点,严禁无序开发建设。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及时制止;已建成的违法建设限期拆除。积极推进合水路沿线新农村示范点建设,规范农建房审批行为。合水公路两侧设置的加油站、饭店等营业场所,应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排水设施,禁止将污水排向公路。(责任单位: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县规划局、国土局、公路分局)
4、依法规范合水公路路政许可行为。因建设确需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应进行安全论证后,办理许可手续,并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合水公路,因通信、电力、水利、铁路等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的,需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在合水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不得影响公路的安全和畅通,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县公路分局;协办单位:县安监局、市容局、沿线乡镇人民政府)
(二)清理乱堆乱放,改善路容路貌
1、加强路面清扫保洁。保洁人员要保证每周五次以上清扫次数,做到无垃圾积存、无建筑材料明显积存。及时处理公路破损路面,无明显坑槽,及时修复公路附属设施,保持公路路面平整、完好,附属设施完好。(集镇端点以内路段清扫保洁,责任单位: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端点以外的其余路段,责任单位:县公路分局)
2、加大公路突出问题整治力度。合水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打场晒粮、设置障碍等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行为。加强公路巡查频度,及时制止乱堆乱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违法行为人,从严从重查处,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责任单位: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县公路分局、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
3、认真做好公路绿化。严格控制农民在合水路两侧公路用地范围内种植农作物。按照合水路统一绿化要求,完善绿化方案,打造绿色长廊,绿化合水公路。(责任单位: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县林业局、交通局、公路分局、安监局)
(三)强化穿集镇路段管理,提升集镇文明形象
1、加强集镇市场经营管理。切实做好陆桥、左店、朱巷、陶湖、下塘、罗集等集镇路段骑路贸易治理工作,规范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做到集贸市场摊点划行归市,禁止占道经营,达到市场管理有序。坚决制止公路两侧经营户污水乱泼、垃圾乱倒现象,确保公路路面干净、整洁、卫生。(责任单位: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县工商局、市容局、公路分局)
2、加强集镇路段交通秩序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清理乱停、乱行、乱放在合水公路上的各类机动车辆,尤其是要加强小四轮、手扶拖拉机的规范管理,保证集镇路段的交通畅通。车行、人行有序,各行其道。(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协办单位:县农机局)
3、加强集镇路段公路及市政附属设施维护管理。及时维护花池、路缘石、下水道、路灯、站牌等公用设施,保持完好、整齐无损坏,完善集镇路段硬化、美化、亮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完善的垃圾收集、转运设施。(责任单位:沿线乡镇人民政府)
三、综合治理工作阶段
综合治理分为集中治理阶段、巩固提高阶段和长效管理阶段。
(一)集中治理阶段(年11月20日—12月20日)。沿线有关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各自职责,确定工作任务,突出治理重点,迅速组织力量,开展集中治理,着力整治合水公路脏、乱、差的现状,确保取得阶段性成效。
(二)巩固提高阶段(年12月21日—年元月21日)。各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对前一阶段的整治效果进行认真分析,查找不足,分析原因,强化措施,巩固成果。
(三)长效管理阶段(年元月22日以后)。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公安、交通、公路、市容等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统一协调、分工合作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实施长效管理,稳步推进合水公路的综合治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开展合水公路综合治理是进一步提升形象,优化投资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合水公路综合治理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抽调人员具体抓落实,要按照方案的总体部署,突出重点,细化目标,限时完成。要认真履行职责,杜绝推诿扯皮、等现象,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合力。
2、宣传引导,营造氛围。县公安、交通、公路等部门及各有关乡镇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综合治理合水公路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方案,宣传公路管理、市容环卫管理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教育动员沿线群众、中小学生及广大司乘人员积极参与合水公路综合治理。
“四害”(指鼠、蚊、蝇、蟑螂)是多种疾病的传播媒介。为预防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社会卫生环境,进一步巩固创卫工作成果,争创国家级卫生城市,根据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省病媒生物防制督导评比标准和办法》和《市除四害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大力宣传,全民动员,开展春夏季爱国卫生运动,积极防控病媒生物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切实提高群众性除害防病能力。经区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除四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作职责
区卫生局是全区除四害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除四害工作的计划部署、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检查监督;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的除四害工作管理,根据区卫生局的布置,做好除四害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各职能部门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完善市政卫生基础设施,做好除四害的环境治理,控制四害孳生和繁殖,规范全社会除四害行为,密切配合全区除四害开展与巩固工作:
区住建局在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要结合防治四害孳生繁殖措施的综合因素进行规划建设验收,下水道要密闭化,进水口要有防蚊、防鼠装置;加强道路、下水道(含内街)等基础设施的维护,加强建筑(含停建、待建)工地管理,落实除四害措施,消除蚊、蝇孳生地;落实公园、绿化带和马路沙井等除四害措施。房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督促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把环境卫生和除四害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并接受镇(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管理。同时要完善下水道等卫生基础设施,落实除四害措施。
区城管局要做好和路面保洁,健全垃圾、粪便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清理和取缔无证照、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饮食摊档,加强垃圾池、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的除四害工作。
区卫生局要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集体食堂)除四害措施和防鼠、防蝇设施的落实工作。
工商分局要加强集贸市场管理,落实除四害措施,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完善食品摊档的防鼠、防蝇设施。
区农水局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村镇的灭鼠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监管工作;负责河涌清淤和堤坝的灭鼠工作。
二、工作重点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全区“创卫”活动的深入开展,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部位的监测和杀灭力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重点单位:包括饭店、宾馆、尤其是中小餐馆,食品加工、生产、销售、储存场所,超市、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屠宰场、医院、学校食堂、粮食仓库、铁路、畜牧养殖、废品回收等有关行业。
重点部位:包括居民区的外环境、垃圾道、楼道、污水井、绿地花坛等;各类公共区域、闲置空地及倒闭企业、河坡、下水道、收水井、公园及公共绿地、垃圾转运站、铁路沿线、车站等;各单位内外环境、仓库、食堂、更衣室、宿舍等。同时,各部门、各单位还可根据自己掌握的“四害”活动频繁地区确定灭杀重点。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除四害”工作作为预防疾病流行和消除公共安全隐患的一件大事来抓,结合当前开展的“创卫”工作,强化责任分工,做到人员、经费、措施落实到位。
(二)科学用药,确保实效。要严格按照“除四害”相关工作要求,科学规范投药,做到街不漏片、片不漏户、户不漏室、单位不漏外环境,确保投药到位率和覆盖率。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区政府要求,精心组织,集中行动,务求“除四害”工作取得实效。
(三)改造环境,完善防护设施。“除四害”应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杀灭等综合防治措施。易招引或孳生“四害”的行业或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及废弃物处理中,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四害”的繁殖。要严格执行有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好相应防治工作:一是定期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积水,控制蚊虫孳生;二是垃圾收集、运输应做到密闭化,日产日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三是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四是设置完善的防鼠、蚊、蝇设施,堵塞鼠洞;五是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四)科学操作,强化有偿服务。除四害工作是一项科学性、长期性、专业性的工作,为使全区除四害工作走上科学化、社会化、经常化轨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在全区城乡推广除四害有偿服务,本区境内的公共环境、单位、住宅小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饭店、宾馆等的除四害工作,因单位无条件自身开展消杀工作,可由区消毒杀虫专业服务站实行有偿消杀服务,有偿消杀服务要科学操作,保证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