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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的地位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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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的地位

第1篇:宏观调控法的地位范文

经济增长具有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他们的相互关系是密不可分的。然而,当时间维度的经济增长借助最优控制理论而日趋完善的同时,涉及空间维度的区域经济增长研究仍远远没有形成主流趋势,这一领域直到目前似乎还处于一种萌芽状态。事实上,经济学一直没有忽略对空间问题的探讨。从威廉·配第(William Pett)的区位地租,到斯密对运输成本的特别强调,都反映着空间因素在经济问题研究中所处的重要地位。保罗·萨缪尔森(PaulSamuelson)甚至把屠能(Thünrn)列为历史上最伟大的经济学家之一,因为其不仅是边际主义的创始人,更开创了区位理论,并为现代空间地租理论奠定了基础。在涉及区域经济增长的现代文献中,新城市经济学突出强调空间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并将其列为主要研究对象。准确地讲,城市在区域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被看做是一种社会制度。在这种社会制度当中,技术创新和社会进步通过市场和非市场因素的相互作用而得到发展。由于这种原因,区域中的城市往往被看做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因而区域增长的研究也变成了城市的发展研究。事实上,最近也出现了一些新经济地理学理论文献,他们使用垄断竞争模型框架探讨了经济增长和地理位置之间的关系。例如:瓦尔兹(Waltz,1996),鲍德温(Baldwin,1999),马丁和奥塔维阿诺(Martinand Ottaviano,1999;2001)。尽管这些文章代表了将经济增长与地理位置进行结合分析的先驱之作,但是这些模型的结论却都有一定的理论不足。比如:瓦尔兹(Waltz,1996)有关人口流动成本为零的假设就可以推导出大规模的人口迁移,这显然与现实相差很远。鲍德温(Baldwin,1999)的论文尽管将内生增长理论与中心—理论相结合在了一起,但是由于其分析的过于复杂,几乎没有得到任何确定性的结果。可以说,新经济地理学采用的规模递增以及垄断竞争的分析方法确实将空间维度纳入了主流经济增长的研究范畴。

土地政策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

首先,通过紧缩或松动“地根”配合“银根”政策,可为经济发展起到及时的调控效果。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实现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土地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杠杆,这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提供了可能性。另一方面,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补充性也决定了其在宏观调控政策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宏观调控必须立足社会整体而不是个别,必须追求全局的稳定协调发展而不计较局部的利弊得失。这就客观上必然要求宏观调控应该采用社会整体调节方法,因此国家宏观调控不仅要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而且也必须包含土地政策。例如:如果要保证产业结构优化,在经济的实际运行中,国家不能直接指令企业从事产业行为,也不能完全放任企业自由从事各种产业,但能通过土地、税收、信贷等宏观政策等方法加以引导,这就需要进行政策协调配合。这种通过市场机制的宏观调控是一种间接调整方法,决定了宏观调控政策必须是综合的调控方式。因此,要合理定位土地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参与地位,加强土地政策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协调配合,进而共同实现国民经济整体上的协调发展。

其次,转型时期,我国经济面临着加快发展、赶超世界先进的历史任务,因此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协调、平稳快速发展。为此,土地政策不仅要通过控制土地供应总量调控投资总量,使其保持合理的经济增长速度,更要通过控制土地供应的产业结构与区域布局实现对国民经济产业结构与区域结构的调控,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经济总量的增长受到经济结构的强有力制约,而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土地生产要素。通过规范和调节土地利用,可以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还能有力地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此外,加强土地政策与产业政策、货币政策等调控政策的协调配合,也是治理转型时期宏观经济周期性失衡与体制性失衡的有效措施。

再次,土地政策可以直接调控土地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从而调控经济增长。国家宏观调控就是利用政策工具,对各种影响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因素进行调节,从而降低经济波动幅度,保持经济的健康、平稳增长。通过土地供给的变动,可以调节投资的规模、方向,进而可以直接、有效地调控经济增长速度和增长方式。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国家的不平衡发展战略指导,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距不断拉大,地区之间发展失衡现象加剧。普遍认为,持续、过大的区域差距将对整个经济、社会乃至政治都将产生不良后果。而推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首先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调节功能以及国家协调区域发展的宏观调控职能,而其中通过调整、优化土地供给,可以促进各区域土地资源的统筹利用,推进产业的跨区域梯度转移,进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2篇:宏观调控法的地位范文

1.1 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问题

目前主流的经济法学理论是国家干预(调制、调节)说,在经济法理论和教材编写方面主要从“市场失灵”因此需要“国家干预”的必要性的经济学假设上,①这种理论往往忽视了市场主体经济自由权在经济法研究和教学中的应有价值,将整个经济法学简化为“国家干预法学”。②可是我国经济法产生于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所面临的“市场失灵”不同,我们的问题主要可能是“政府失灵”,原来是政府完全取消市场,现在的问题是市场发育不全,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还没有得到真正的释放,政府介入市场太深。而公权力肆意侵犯私权利,是现实中国法治面临的主要问题。如果经济法单纯强调国家干预的理论和体系,就容易为那些在改革的过程中原有体制的既得利益者利用“国家干预”来为自己的既得利益寻找借口,从而可能导致经济法理论和教学不能很好地为我国经济改革和建设服务,同时也使经济法学理论有脱离自由的法律的倾向。

1.2 经济法基础理论应当讨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 增加经济自由权的相关内容

目前国内流行的法学专业经济法学教材,一般会讨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等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但大都不讨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这是一个理论上的缺憾。经济法的一个方面常常表现为政府为公共利益而限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而干预经济,而宪法则是为了保护自由而限制法律的限制。③如何依法保护经济自由权,防止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滥用,实现对经济“适度”的干预,是一个经济宪法问题,它应当属于经济法的另一个方面。一个以、法治为导向的转轨经济法理论,应当将经济自由权的保护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前提条件。经济自由权主要包括:④第一、财产权。财产权是不让他人使用一项资产的权利,以及使用、向他人出租或者出售该资产的权利,因此财产权是一个权利束:拥有一项资产并持有它(消极运用),将它用于交易或让他人暂时使用某些方面(积极运用)。⑤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受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私有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不可剥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⑥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是阻止或者防止国家政府强制与专断的基本条件。第二、竞争自由权。即个体享有依法公平的争取市场交易机会的自由权;第三、职业自由权,即个体有依法选择职业和结束职业的自由权利;第四、营业自由权,即个体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并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合法的自由职业的自由,也有拒绝违背自己意愿设立并经营企业或者拒绝从事自己不愿意的个体职业的自由。第五、迁徙自由权,是指公民享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第六、(经济)结社自由权,即公民具有发起设立或者加入各种合法的经济性社团、行会、协会的自由,也有拒绝加入自己不愿意加入的社团、行会、协会的自由。

我国《宪法》没有关于经济权利的直接规定,应当说我国《宪法》是承认和保护经济自由权的。首先,《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只要是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承认最低程度的经济自由权。《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里的人权当然包括经济自由权。其次,2004年修订的《宪法》在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公、私财产权平等保护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再次,我国现行《宪法》一系列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都部分涉及了经济自由权。例如,《宪法》第42条关于劳动权的规定,其实也部分承认了经济自由权,因为劳动权属于职业自由权。最后,我国政府正式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的基本人权,当然包括经济自由权。只不过在实际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下位阶的经济法律、法规、政策对公民经济自由权反倒做了许多限制,实际上部分剥夺了个体的经济自由权,因此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应当强调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经济自由权,以划清其与经济行政权的法律界限。

2 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竞争法应当是经济法的核心

2.1 竞争法在我国现行经济法学中的地位

目前我国比较权威的经济法教材和论着一般有如下特点:第一、内容庞杂、所论范围广泛,体现了我国政府现阶段对经济介入范围较广、较深的现状。第二、大多没有突出竞争法的核心地位。即使一些教材设专编对竞争法进行了论述,也仅仅把它与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等法律制度并列,而没有突出其核心地位。也就是说,现行的经济法学体系理论和教材缺乏体系的核心统帅,体系内部各部分关系不清,不能为进一步的市场经济和政治改革提供理论支持,没有充分反映经济法治和的精神。

2.2 应当确立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

2.2.1 市场竞争是一个发现的过程,经济法本质上是关于国家经济秩序的法

竞争是一个发现过程,它是市场中买方和卖方间相互交

往的演化性过程。购买者们竞相获取涉及购买的知识,供给者们则努力发现、获取产品制造或销售的相关知识,促使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竞争的全过程会对寻找和试验新知识的行为造成很强的激励。因为竞争者们冒险投入了自己的私人财产,并要对他们的行动和错误负责。⑦从整个经济系统的角度看,竞争性运用的产权有很多益处:第一,竞争推动人们发现有价值的知识和信息,推动经济增长。第二,竞争能够抑制经济权势。竞争一次又一次地向财产所有者发起挑战,在竞争过程中没有一种社会经济地位是不可挑战的。第三,充分的竞争有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分配的公平,第四,充分的竞争其实是买方、卖方争取交易机会的自由,从而总体上促进了自由。第五,竞争有益于经济安全。竞争经济能够更好地吸收外部冲击,靠自发灵活的价格和数量反映使商业周期变得平稳。因此竞争应当得到经济法的促进和保护。经济法本质上

是关于国家经济秩序的法律。在市场中,经济主体行为是通过市场价格进行协调的,而市场价格又是在竞争和企业自由地参与市场交易的条件下产生的,因此,保护竞争就是市场经济秩序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追求,从而也使得竞争法无可争辩地成为经济法的核心。⑧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德国着名经济法专家沃尔冈·费肯杰着的《经济法》(第二卷)中,⑨除了总论部分对基本概念和经济宪法问题进行论述外,他把经济法分为:(1)一般经济法,包括:经济人法(即经济法的主体);德国竞争秩序(是核心重点内容);德国经济财产法。(2)特别经济法,包括:在德国经济法中的总体调整;在德国经济法中的个体调整。一般经济法主要是有关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财产所有之类的法律。特殊经济法与市场干预有关,涉及到超越了市场自我调控的经济调控,一些人称之为计划或指导。显然在该着作里竞争法是作为经济法学的核心的。由日本着名经济法学家丹宗昭信、尹从宽所着的《经济法总论》,将经济法定义为在市场机制下建立的经济政策立法体系,它的核心是维持市场竞争秩序,即国家对自由竞争的限制(市场支配)和阻碍公平竞争(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⑩韩国的权五乘教授所着的《韩国经济法》,强调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

2.2.2 我国应当以竞争法为核心构建经济法体系

我国经济法理论与其他国家的明显差异,固然有其客观原因,譬如,我国当前的经济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经济,现行经济体制脱胎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经济改革快速推进的同时,政治改革又处于严重滞后状态,政府职能没有根本转变,权力仍然过多地留在经济领域,国家对经济的控制仍然过多,从发生作用的范围和深度看,行政垄断远比经济性限制竞争严重得多。但这些特殊国情丝毫不能影响竞争法的核心地位,相反恰恰说明竞争法在我国应当成为经济法的核心。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关于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律规则,该法不仅规范经济垄断行为,而且规范行政垄断行为,对深化竞争性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化政治体制改革都有重要的意义,它应当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但该法目前仍然没有发挥应有的经济法龙头作用,经济法学界应当把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来重构经济法理论体系,我国将来的经济法学体系,应当设一编竞争法,放在基础理论之后,使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竞争法处于一般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于不能完全适用竞争法而又与竞争法有一定联系的经济规制和监管法,也可以单独设专编,使其处于从属的特别经济法的地位。

3 宏观调控法的地位

3.1 宏观调控的含义

宏观调控主要是指利用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对经济总体的调控。目的在于克服“市场失灵”,宏观调控的总目标是通过促进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使现有资源得到较为充分的利用,实现经济平稳持续的增长,这也就是凯恩斯所说的实现“充分就业”的均衡。财政政策手段采取的具体形式有:增加对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力(例如,公共工程),或者增加转移支付(例如,扩大社会保障福利或失业补贴),或者减税。货币政策指中央银行为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和平衡国际收支)运用各种工具(如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与再贴现、利率政策等)调节货币供给和利率,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措施的总合。这一学派的政策要点是,“百姓不买政府买,消费不买投资买”。我国经济实际中存在借宏观调控调控之名行计划经济之实的现象,已经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注意。

3.2 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作出“完善宏观调控”的明文规定后,宏观调控成为了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的概念,宏观调控法的称谓是我国的特产,我国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主要是指金融法(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财政预算法、税法等。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主要取决于它与竞争法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主要理由为:第一,我国实际生活中宏观调控手段作用较多,影响较大。第二,现代经济中金融、财政税收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宏观调控法自然处于经济法学的核心地位。也有学者认为在经济法学中宏观调控法是和竞争法处于平等重要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与竞争法相比宏观调控法应当处于辅助的地位。这是因为:

(1)竞争作为一种动力机制在制度和秩序的构成和演变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德国的市场秩序政策是比较成功的秩序政策,其理论基础是自由秩序主义理论。该理论对公共政策的基本建议是要分清两种做法:①使保护性职能成为政府的重点,尤其是培养和建立各种有益于竞争性系统的制度已达到保护目的;②干预具体的经济性、社会性过程和后果。该理论认为前者优于后者。政府应当专注于用其强制权力促进和保护作为共享品的竞争。他们对凯恩斯主义者主张用预算政策和货币政策来抵消总需求摆动的政策持批评态度。他们担心,刺激经济发展的政府投资和对总需求的操纵会逐步地腐蚀市场信号机制,改变市场主体的行为模式。

第3篇:宏观调控法的地位范文

关键词:金融危机;宏观经济;威胁;反思

文章编号:1004-7026(2017)18-0078-01中国图书分类号:F091.348;F015文献标志码:A

1宏观经济学对金融危机的阐释

每一次金融危机过后都是对宏观经济学理论的一次拷问,而经济学家试图找到对金融危机的有效解决途径。然而面对不同学派与立场的研究中,对金融危机的形成与发展的观点差异较大,尚未形成一个可以达到高度共识的立场。从西方主流学派的经济学观点中能够明确,沿袭凯恩斯主义的传统经济学派认为,金融市场产生的信贷泡沫是产生经济危机的关键因素,以宏观调控不力,导致经济行为逆向选择,最终形成了经济危机的爆发,并引起经济倒退的现实危机。依据其学术观点能够明确,金融危机并未形成与宏观经济学理论的实质性冲突,而强调了宏观调控的重要性。但是在宏观政策的调控下,并非所有政府都能承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宏观调控是否有效受到质疑,而宏观经济学理论是否能够预见金融危机的产生,也是需要进一步深思的问题。如果失去对金融危机的预见性,单从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采取的挽救措施来看,经济倒退是可以避免,但从中损失的经济效益却无法挽回。而且宏观调控也并非每次都能到达预期的效果,如果宏观调控失去力度,是否意味着金融市场就此萎靡不振,而无法前行。

2金融危机的现实影响

在全球金融危机中,受到影响最为严重的莫过于进出口行业。一方面,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会从经济层面拓展到生产经营环节,直接影响到国际贸易。在2007年金融危机中,美国支出的GDP总额超过70%以上,而国内消费高于10万亿美元,与此同时中国消费支出也超过1万亿美元。当时国内需求无法弥补金融危机的需求减少,而相关调查显示,美国经济每下降1%,我国出口贸易下降6%。另一方面,次贷危机削弱了美元的金融地位,从出口产品的优势地位下行逆转,产生了贸易逆差。美国联邦储备局不断降低基准利率,并未国有银行注入流动资金,与我国当时采取的紧缩性货币政策形成鲜明对比,在大量美金流入我国之后,人民币升值而美元贬值,导致我国的出口价格优势降低。金融危机过后,虽然对我国实体经济产生的影响并不高,但是贸易出口额下降的事实不容忽视。虽然同比出口金额上升,但这种增长速度也受到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并非健康的经济发展模式。而东南亚和欧美地区的海外企业频繁毁约,也造成我国企业外部信用环境一度恶化。

3金融危机时期对宏观经济学理论的反思

宏观经济学主流学派,认为自由市场的贸易环境并非宏观调控能够控制,而自由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是客观存在的。当宏观经济学认定金融危机属于意外因素时,“黑天鹅事件”属于偶尔失效,并非金融市场体系存在根本问题。这样的思想认定政府干预的无效性,尤其对宏观调控比喻成为扭曲的资源配置,认为其金融影响力会对金融危机产生负面的消极作用。同时也要部分学者认为,美联储在金融危机中的宏观调控,加剧了金融危机的恶化,以及延长了影响时间。

相对于主流经济观点,近些年来在非主流宏观经济学的活跃度异常明显,几乎完全倾向于政策观点,并就主流经济学观点的问题深究其责。但是非主流经济学理论也错综复杂,并非单纯诊断政府宏观调控有效性的实质作用。其中,奥地利学派以坚持极端市场化观念为主导,认为政府行为的宏观干预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金融市场混乱,而后形成了经济衰退的现象。而新制學派则认为,金融危机的爆发源于对金融交易市场的治理失误。

而后凯恩斯学派却反对主流派对金融危机的解释,也不同意其他非主流学派对金融危机的现实观点。其经济学观点将金融济危机归纳为政府干预实效的偶然性,并视金融危机为突发事件和单纯意外,这样的非对称信息也未能触及金融危机的深层机理。

参考文献: 

[1]张凤林.金融、经济危机引发的宏观理论与政策反思——基于后凯恩斯经济学派的视角[J].经济学家,2013,(03):32-41. 

第4篇:宏观调控法的地位范文

关键词:市场经济 经济结构 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不仅对市场经济有很好的调节作用,而且也影响着我国的经济结构。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两个共同协作,一起作用于经济建设。宏观调控不仅对市场经济有一定的调节和促进而且对我国的经济起着调整作用。

一、宏观调控实施的背景

市场经济体制下,无论其发展有多么完善,体制本身的局限性对经济的发展也会有不好的影响。而对于有的领域市场经济可以发挥其自身的调控作用,有的领域却不可以。市场经济仅仅依靠其自身的组织和协调来长久维持良性发展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就需要在制度与法律方面进行适当的宏观调控,以此来弥补市场经济自身的盲目性和滞后性。宏观调控是指政府在特定情况下通过对财政收支的调节来调控市场经济,以维持秩序的正常进行。在宏观调控的过程中,财务部门通过调控财务收支来合理分配资源,来辅助市场解决其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所以我国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调控财政收支进行的。

二、宏观调控对市场经济的作用

(一)宏观调控作用于市场经济的形式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对宏观调控有了新的要求,宏观调控应该建立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市场经济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离不开宏观调控的作用,而宏观调控在实现对市场经济的调控时有不同的形式。

1.计划经济

计划经济是一种“指令型”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国家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和资源分配都由政府进行计划。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计划经济已经不适用当前的经济体制。其弊端表现在不能很好地调节微观经济与社会需求的矛盾;实施的过程中不能很好地与实际结合,造成资源浪费等;对于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不能进行合理有效的调节。虽然计划经济在现在看来有一定的缺陷和局限性,但不能否认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和对我国经济曾经一度的调控作用。

2.间接的宏观调控形势

间接的宏观调控形势是指国家不再直接对经济进行调控,而主要是通过运用市场机制来引导企业的经济活动,以此来实现对经济的调控作用。不再进行直接的干预,而是对其进行间接的管理和指导。企业对自身进行管理,自负盈亏。我国的经济体制从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时是从之后开始的。这种转变是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在间接调控的作用下,不仅可以将市场经济的资源充分利用,也可以发挥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以此来实现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间接的宏观调控相对于直接调控来说,调控方式更加灵活,在此基础上企业可以更加人性化管理以充分利用人力资源。

(二)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有效结合

为了使我国经济进入良性、高效的发展轨道,必须把市场经济和宏观调控进行有效的结合,才能不断地促进经济的发展,达到双赢的局面。

1.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职能是制定社会和国家发展的目标和完成目标时的方向和所需方法。宏观调控是为全局寻求一个发展目标,如果没有目标,则如同一盘散沙,不能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有了目标,则可以有效统筹全局,保证市场机制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可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经济活动的公平合理。

2.因市场经济有一定的缺陷和局限性,所以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容易导致资源分配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宏观调控就充当调节者,对市场经济进行合理引导,对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市场经济很主要的特点就是公平的竞争和发展的高效率,而收入的差距是产生竞争的主要动力。差距过小不会产生竞争,差距过小的情况下就不会有前进的动力,但如果收入差距过大则会加剧贫困的扩大,对市场经济会有负面影响。所以两者合理结合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两者不可偏颇一方。

3.宏观调控可以支持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现阶段,经济的不断发展需要合理的经济体系和公平的竞争秩序。因此政府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各种经济行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是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互相协作和监督实施的。我国的宏观形式存在的问题比较多,而市场经济还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所以市场经济和宏观调控的合作还需要不断磨合和发展。政府要加强其在市场中的地位并与各部门协调来完善调控体制促进市场经济的高速、良性发展。

三、宏观调控对经济结构的作用

我国的经济发展虽然一直处于平稳的上升状态,但不可忽视其中出现的问题。比如最近比较严重的铺张浪费、公费私用、年终突击花钱等。政府在不断改善财政支出结构、使财政支出能更好地改善民生,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在财政政策方面要加快结构性减税的步伐,促进企业的发展并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宏观调控对经济结构的内在作用

首先地方宏观调控一直在向民主化、法制化、程序化方向发展,这是地方稳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发展要求不相同,所以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和目标很有可能与当地政府的发展要求不符,这属于正常现象,另外不同的地区在对宏观调控的要求中也存在差异。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国家也会提出相应的发展策略,比如:发展沿海,中原崛起,支援西部等战略方针。为了使区域经济有良好的发展,政府将区域发展政策上升到国家战略。另外宏观调控的高效性只有将区域发展建立在区域优势上时才可以充分体现出来。由于中国各个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所以政府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使用带动经济增长的体制,推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快速稳定发展,减小各区域的贫富差距,促进中国经济整体的发展。其次,由于近年来,经济发展上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和通货膨胀日益加剧,凸显出了宏观经济失衡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重视供给管理,并促进宏观经济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供给管理的力度。利用多种政策手段调整区域经济结构,转换宏观调控方式。在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必须重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供给效应及其对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作用。

(二)宏观调控对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控作用

首先,政府在调控供给管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其原因是供给管理的直接对象是劳动者和生产者,而政府直接对生产者和劳动者进行管理。另外地方政府不能对需求管理发挥作用,导致区域政府与中央政府不能发挥良好的协调作用,当区域经济处于比较快的发展速度时,政府为了协调各个区域和谐发展,则会控制区域政府的投资与发展。而当经济发展较缓慢时,政府为了保证各个区域均衡发展,则会采取措施鼓励区域政府投资发展。中央政府与区域政府属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中央政府可使用强制手段对区域经济进行管理。所以在区域政府投资发展较快或较慢的情况下,政府都可以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其次,市场需求和消费需求是内部需求的两大方面。市场需求与消费需求应合理结合起来,但就目前的经济发展来看,地方政府在调节内需时不注重消费需求,其原因是刺激消费者需求在弥补地方政府内部需求的同时会对市场需求和经济增长造成不确定的影响。消费者的收入状况是影响消费需求的关键因素,但当消费者在经济增长的情况下,也不一定对本地市场的经济有促进作用。因为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不一定在本地消费,就算在本地消费,也不一定购买本地企业的产品,这种情况对内部需求没有调控作用,还会造成资金外流。

结语

国家宏观调控对于经济的重要作用,是政府对国民经济的总体管理,这已经获得了人们的普遍认可。宏观调控的运行是在一定的市场规律下进行的,并使用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手段和策略。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宏观调控的作用已经有了明显的体现,宏观调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并为微观经济发展提供了较好的宏观环境,使市场经济得到均衡的发展。市场经济具有盲目性,而宏观调控就是一只有形的手,使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了合理的目标和实现手段。

参考文献:

第5篇:宏观调控法的地位范文

1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研究经济法主体的首要目标是在对现实中各种经济法主体类型进行概括的基础上,给出经济法主体一个明确的定义,以确定受经济法规制的主体范围。但是,国内有的学者在分析此问题时,习惯性地把经济法主体混同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或者走向反面,夸大二者的区别,而忽视了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质。[2]目前国内学术界给经济法主体下定义时也就相应存在着两种不良的倾向:①过于强调国家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有意识地缩小了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与实践中政府部门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借国家之名干预经济的非正常现象“不谋而合”;②认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不一定由经济法本身设立,依据行政法或者民商法的思维模式,推导出任何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都可能成为经济法主体,这实际上是泛化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这两种倾向未能正确把握经济法主体的本质属性和外部特征,为我们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设置了极大的障碍,并且也不自觉地降低了经济法主体的实践价值。对这两种倾向进行理论上的抽象总结,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相对完备的经济法主体概念:经济法主体就是根据法律确定的社会责任而赋予不同资格的、代表不同利益倾向的权力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

长期以来,学界对经济法主体的本质特征的认识不够,使现有的对经济法主体的类型化并不是建立在对经济法主体的固有本质的基础之上。相对于其它部门法(如民法和行政法)主体而言,经济法主体具有不同于它们的本质属性:①经济法主体具有经济利益性,即它应当是某种经济利益的明确代表,是该种经济利益的积极追求和维护者。不论是国家主体、还是组织主体、个人主体,法律对经济法主体经济行为的调控,更多地通过平衡协调的手段控制该类主体行为的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完成的。②经济法主体具有纵横统一性,这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当是纵向因素和横向因素的统一所决定的。对某个具体的经济法主体而言,由于其所处的经济关系性质不同,可能与其他主体处于不同的相对地位。③经济法主体具有责任优先性,即它应当以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定位标准和行为准则,同时国家和社会也应当将社会责任作为评价其在法律关系中所处地位和所为法律行为的标准。[3]

2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微观经济法主体和宏观经济法主体两类。

2.1 微观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市场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在市场管理中往往涉及市场中的各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国家对市场的管理,这就需要区别平等的经济法主体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微观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首先,在市场的运行中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并不必然就是经济法主体或者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对经济活动参与者不加区分的一律归类为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主体的做法都是片面的。我们认为,区分经济法主体和民事法主体的最主要的标准就是,参与经济活动所涉及的利益是否具有整体性、公共性。经济法区别于民法的另一个标志就是国家的主要职能在于防范市场的混乱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对混乱的修正,在微观经济法律关系中始终存在国家主体,而且国家主体加入经济法律关系的时间是提前介入,而民事法律关系中,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主体,国家并不以有别于其他主体的资格加入到民事法律关系中来,充其量也就是在民事关系被扭曲后作为裁判人加入到对恢复关系的关系中来,但这时的国家已经不是我们所讨论的意义上的国家了。

2.2 宏观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宏观调控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就宏观经济法主体而言,则只需要区分宏观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就可以了。在经济法地位独立性的长期争论中,宏观调控这一国家行为的性质成为争论的焦点。不赞成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学者把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视同为行政行为,从而把参与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等同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这种观点,显然混淆了经济法和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宏观经济法主体所参加的社会关系,是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对经济进行的宏观调控和国家的行政管理有显著区别,行政法虽然也可能涉及经济内容,但是,行政管理的基本价值取向完全有异宏观调控的价值取向。前者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或政治秩序,保证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实现,而后者则是国家为了社会经济结构的正常运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是一对一的关系,不仅国家作为一方主体是比较固定的,而且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行政相对人也是固定的,具体的主体只能够提起具体的权利请求,而不能由其他人就同一的权利义务提出主张;而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的主体,尽管国家也是作为主体的一方无可争议的参加到经济法律关系中来,但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另外一方主体,却因为宏观调控涉及的利益的广泛性,从而导致经济法权利的享有主体的不确定性。这是宏观调控显著区别于行政管理的地方。可以说,宏观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关系主体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有国家始终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而是在于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内容。[4]

3 具体层面上的经济法主体分析

3.1 宏观调控法中的经济法主体。在宏观调控法中政府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占有恒定地位,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分,但二者关系也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简单隶属关系或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一方虽然是政府,但是政府主体的调控行为是一种综合和间接手段,包含引导、规制、监督等方法,目的是保证社会经济总体的均衡协调增长。而对所谓的被调控主体,也不能作泛化的理解,造成被调控主体因为处于“被动”地位,而没有实践价值的假象。明确哪些主体能成为被调控主体,有助于我们理解政府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力的大小、界限,其取决于现实经济生活中主体的经济需要。[5]

3.2 市场规制法中的经济法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以分为管理主体、投资主体、经营主体、消费主体等。我们认为,首先市场规制法主体不应该包括劳动主体,因为劳动关系虽然也具有财产属性,却具有较强的人身关系和社会公益属性,应当主要由劳动法这样的社会法单独调整,而不应再把劳动者的完整概念纳入经济法范畴中。其次,不能笼统地把市场规制法主体关系划定为经济管理关系,主体的平衡和谐是市场规制法主体关系最为显著的特征。

3.3 “中间地带”法中的经济法主体。由于经济的持续发展,新的经济关系不断涌现,从而形成了一些既不能纯粹归于市场规制法又不能完全归于宏观调控法的经济法新法域,比如有关市场准入、经济监督的法律制度。这充分体现了经济法制内部相互协调、相互融合的本质,更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现代性。[6]

综上所述,经济法在建立持续、快速、稳定、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的目标下,构建经济法的理论体系是完全可行的,而且是必须的,而从主体制度的研究可以看出其他的相关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影子,对经济法主体的理论研究,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本文对经济法主体仅仅进行了粗浅的探讨,希望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197.

[3] 李昌麒.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和前瞻.法律出版社2001.59

[4] 美]萨缪尔逊,诺德豪斯.萧琛主译.经济学.(第17版),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139

[5] 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409

[6] 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21

[7] 邱本.论经济法主体.来源于中国民商法律网

第6篇:宏观调控法的地位范文

关键词:道路运输; 宏观调节; 机制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macro regulation mechanism of road transport market position, and analyzes the significance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content and method.

Keywords: road transport; Macro regulation; 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 U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宏观调控的市场地位

亚当·斯密提出在“看不见的手”机制作用下,市场可以进行自身调节达到资源的优化,而宏观调控则会干扰市场。在20世纪“经济危机”后,经济学界认识到市场本身具有缺陷,开始强调宏观调控的作用。之后经济学界开始对政府调控进行了大量研究,如管制经济学研究、产业政策研究、制度经济学研究等等。但是只有在市场运行出现问题或效率低的时候,人们才重视调控的作用。只有在价格机制、供求机制与竞争机制在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时,才利用调控作用来进行调节。现实中存在“管制—放松管制—管制”不断循环的过程,把调控作为市场的补充部分。而关于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与供求机制对宏观调控的影响作用并没有太多的研究。在市场发展的各个阶段,市场上的价格、竞争与供求对宏观调控的实施具有反作用力。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供求机制与宏观调控应该是相互影响作用的关系。

2政府对道路运输业调控的意义

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产业,它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政府对运输业进行宏观调控目的是使运输市场能够合理有效发展,适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1)在运输市场供求关系上,政府调控就是要保持运输市场在总量上与结构上的均衡。当市场供求存在失衡且市场无法调整时,就需要政府的调控来影响。如在我国的运力严重不足时期,政府通过推行“有路大家跑车,有水大家行舟”的发展政策,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极大的提高了运力的供给。随着运力供给的提高,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运输供给与需求结构发生了变化,政府宏观调控要及时地引导生产与需求在总量与结构上达到一致。

(2)在运输市场运力结构上,对运输方式结构、运输对象结构、运输质量结构、运输区域结构等进行调控,使运输市场在整体效益上得到充分发挥。市场自身的调节总是呈现出一种“过剩”的调节形式。当市场在某段时间、某区域或某一需求方向存在超正常利润时,市场供给会往这个方面大量增加,最终会出现供给过剩;同时在某方面的需求则会出现供给不足现象。要发挥运输市场的整体效益需要合理的运力结构。对运力结构的调整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才能避免市场调整地盲目性,从而达到运力结构的优化。

(3)在运输市场价格上,克服价格引导机制的盲目性、滞后性,使价格及时地反映市场信息,调节供求结构、运力结构。价格是市场中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是市场主体最直接的信息承载体。通过价格,生产者调整市场供给,需求者调整其需求,从而实现市场的供求均衡。但是,价格作为市场引导因素是市场调节存在盲目性与滞后性的重要原因。价格是市场的反馈信号,从价格的反馈到市场上供给与需求的调整齐中存在的一段时间差。在这段时间差里,若单凭价格行事则会造成供给过剩或供给不足,从而造成济损失因此政府需要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保持运输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4)在运输市场竞争上,保障市场竞争机制的有效作用,促进市场竞争,有效地配置资源。竞争是市场机制的动力。通过竞争,优胜劣汰,使资源的利用得到不断的提高。一方面,合理有效的竞争需要良好的市场环境,这需要政府的调控来实现;另一方面,根据“马歇尔困境”,竞争的结果会导致垄断,而垄断会导致市场竞争力的缺乏。要求政府要对垄断进行干预,维护竞争局面的存在。

3政府对道路运输调控的内容及方式

从国内外的道路运输发展历史来看,政府在道路运输发展中发挥巨大的作用。运输业是一个基础性产业,运输业的发展能带动一系列相关产业的发展,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各国政府在运输业发展上都制定有一系列的相关政策。

3.1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是为了避免过度竞争导致市场无序与避免垄断的一系列制度安排。道路运输业具有外部性的特征,当存在外部经济性时,市场自身可能导致市场供给不足,而存在外部不经济时,会导致过度供给,造成过度竞争使市场环境恶化。同时,道路运输业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自然垄断特征,垄断会造成市场竞争活力低下。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安排是保持市场有效竞争,保证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市场准入制度以道路运输市场划分与营业许可两部分作为具体实施措施。

3.2价格管制

价格管制是政府进行管制的主要手段之一。价格管制从消费者利益出发同时也鼓励经营者的投资。价格是市场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得出以价格自身调节是市场缺陷的一种原因。对价格进行合理的管制是保持市场活动力的必要手段。在道路运输市场上主要是运价制度。运价制度是政府防止企业过度竞争,保持运输业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具体的运价制度主要考虑运价的制定、运价费率的变化等。

3.3模拟市场机制

模拟市场机制是政府进行机制设计使管制手段接近或类似市场竞争方式,以解决市场失灵现象与政府直接管制造成的不利影响。模拟市场机制主要从价格与制度设计两方面来进行。

在模拟市场机制中价格路径的基本框架式拉姆齐定价。拉姆齐定价法就是一种价格路径的模拟来使资源达到次优配置。拉姆齐定价也叫差别定价,是指在相同生产成本情况下,同一种质量产品,对不同需求弹性的消费者实行不同的价格。其含义是:在保证生产者收支平衡的情况下,消费者剩余最大化的价格由边际成本与各消费者的需求弹性来决定。拉姆齐定价可以根据消费者的实际支付能力和需求特点定价,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

4结语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一直实施以“市场经济为主,宏观调控为辅”的方针。把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看成是为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与供求机制服务的地位,促进我国道路运输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7篇:宏观调控法的地位范文

当前我国经济宏观调控面临着市场化、信息化、虚拟化、全球化、资源紧约束、经济目标多元化等多重挑战,国民经济调控能力建设已成为重大急迫课题。建设和谐经济与社会秩序,需要进一步明确宏观调控的目的性,强化对经济信息的准确掌控能力,增进中央调控的权威性,发育政策实施的中间组织,把握调控政策的主动性。

关键词:宏观调控能力建设政策

从国际经验来看,后发国家要在既有国际竞争秩序中取得优势,就必须在引入市场机制的同时充分发挥政府对国民经济的规划组织和领导力。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就构成了我国国家整体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对我国而言,宏观调控能力就是紧紧围绕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国际合作措施,保证国民经济总量和结构均衡,保持国民经济与社会又好又快稳健运行的综合掌控能力。

今后15-20年,是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着难得的战略机遇期,在此期间,以科学发展观基础的宏观调控能力,是我党执政兴国能力的核心表现形式之一,而且,通过宏观调控能力建设,有助于根除体制转轨阶段经济领域的腐败现象,增强人民群众对国家建设与发展信心。因此,研究宏观调控能力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宏观调控能力建设面临着历史性的新挑战

2003年以来的本轮宏观调控,已经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同时我国的经济总量与结构正在发生着历史性的根本变化,与改革开放以来前几轮的宏观调控相比,当前的宏观调控能力建设面临着一系列历史阶段性的新挑战:

其一是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的挑战。众所周知,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当前,我国经济市场化的水平越来越高,市场机制正日益发挥着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但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并成熟运转,同时传统管制经济的机制在逐步推出,在此背景下,同时出现了诸多“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现象,宏观调控时常面临两难选择。

其二我国经济与社会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的挑战。现代信息技术开始广泛应用于中国经济和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模式正产生深刻的长远影响,经济信息数量随之剧增,但其中不乏一些严重失真的信息,这些失真信息传播开来很可能会冲击市场经济秩序,甚至衍生出无法控制的消极经济“蝴蝶”效应。全面、准确、快速国民经济运行信息的收集处理能力,在宏观调控能力建设中具有更重要的地位。

其三是我国经济的虚拟化的挑战。纵观当达国家的经济结构,以股票交易、债券市场、期货交易、外汇交易等为主要内容的虚拟经济及房地产半虚拟经济已经占有很大的比例。与2005年GDP相比,我国股票市值占GDP达到57%,但是以市场实际可交易的流通市值看,这一比值仅仅为14%。专家估计,当前美国的虚拟经济规模是中国的20倍以上,日本的虚拟经济规模也比中国大18倍,这说明中国虚拟经济发展仍有很大空,。但虚拟经济运行具有其独特规律。毋须置疑,我国政府在调控实体经济方面积累了大量的有益经验做法,但在调控宏观虚拟经济方面总体来看仍然处于探索学习阶段。

其四是资源、生态状况和环境日益恶化的挑战。当前,我国现有的自然资源已大多难以完全由国内供应,相当一部分重要自然资源有赖于国际贸易,同时因改革深化各级政府直接调拨资源的能力受限增多,而且,随着人口总量的持续增加和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水资源供给和生态环境保持、恢复和改善面临着空前大的压力。宏观经济调控措施面临着尖锐的长期与短期、局部与整体利益矛盾压力。

其五是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我国经济的外贸依存度已高达70%以上,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和产业分工中的重要一环。可以预见,我国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仍将继续扩展,相关的国际经济规范和其它国家的经济波动与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也必然对我国的宏观调控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同时我国的宏观经济调控对这些国家和地区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互动效应带来了我国宏观调控措施的制定、出台时机、过程监督、效果评估等一系列新的研究课题,我国的宏观调控势必要和相应的政治外交、国际协调结合起来。

其六是和谐社会目标多元化的挑战。和谐社会是我国中长期战略目标,它囊括了社会、经济、政治、地区、自然生态等多层面的和谐内涵,其目标是多元性的,这就使我国宏观调控已经远远地超过经济总量调控的范围,肩负着调整各项失衡的重任,要求宏观调控在重点关注经济层面目标的同时,还必须顾及它层面的要求。

二、强化宏观调控能力建设的战略选择

1.进一步明确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强化其根本的目的性

“权为民所有,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我党新时期执政兴国的总体要求,一切宏观调控能力建设和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都必须以此为立足点,宏观调控能力建设必须时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切身利益为归宿,尤其是要避免使宏观调控变成某些少数特殊经济利益集团的工具,损害社会弱势大众的基本利益。

2.进一步加强对基础经济信息的及时统计分析能力,准确地把握经济运行的真实情况,增加宏观调控的精确性。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和市场化水平的提升,现有的国民经济统计体系已难以独自承担国民经济和社会统计工作,一些重要统计信息不够准确、完整,个别指标与实际情况相比甚至出现严重偏差,必须进一步加快国民经济与社会统计体系改革,整合工商、税务、海关、金融、行业主管、司法等部门经济类信息,引进有关国际组织、机构投资者、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信息补充、完善。要广泛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增加必要的财力投入,持续加强人员培训、培养工作,全面提升基础经济信息的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能力,鼓励各种行业经济组织积极从事行业国内外信息搜集、整理工作,鼓励社会公益性的调查研究工作。

3.积极研究和整合政府有关部门职能,进一步增强宏观调控的权威性。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化,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的日趋紧密互动,宏观控制政策的研究、制定、落实需要政府越来越多的部门配合,在此过程中难免出现政出多门,不利于向市场和产业界发出统一的调控信号,造成某些地区或某些产业领域执行困惑,为此,有必要研究和整合政府有关部门职能,尤其是金融等虚拟经济管理部门职能,建议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统一宏观调控政策,各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社会中介组织、媒体、公众监督反馈,增强宏观调控的权威性。

4.进一步加强中长期经济发展战略研究,总结出适用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的逻辑模型,增强宏观调控的可预见性。

政府现有的宏观经济参谋管理部门,对已往的宏观调控的成功实施做出了众所周知的重大贡献,这些部门与宏观调控决策部门保持高效沟通,对国家宏观政策理解全面准确,尤其是在研究国有经济方面占有很多优势资源。但随着非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发展影响力的逐步提升,也急需一批官办的或官民合办的或者自愿合作的民间专业研究机构成长壮大,它们既可以反映非公有经济的真实情况和补充现有宏观经济参谋管理部门工作,也可以为宏观决策部门提供新的政策视角。另外,还必须加强虚拟经济成长与发展研究。只有建立在集思广益基础上的宏观决策模型,才能增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的前瞻性,也才能增强产业界对宏观调控的可预期性,尽量消除过多的市场波动引起的经济秩序混乱状况和社会经济资源浪费情况。

5.进一步推行上下互动、区域合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国民经济与社会规划编制机制,尽快制定出覆盖所有国土的功能综合规划,促经济资源在地区间的合理配置,形成全国统一市场,增强宏观调控的规范引导性。

为了更高效地引导各类经济资源在地区间合理配置,促进区域分工合作,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即在制定全国范围内的国土功能规划,避免大量的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将国家宏观调控最高决策部门由目前的单个产业政策制定甚至单个项目审批的中微观管理中解脱出来,增强宏观调控的宏观指导性。

6.进一步强化具有社会公益性政策传导工具组织发育成长和职能拓展,增强调控的主动性、可逆行和执行力。

市场机制优势的充分发挥有赖于大量的社会中介组织,如信用评估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产业合作联合体等行业组织,这些中介机构的建立、成长和运作,一方面有利于形成理性有序市场竞争的氛围,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各项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制订和执行,将这些中介组织视同宏观调控的传导工具,无疑可以强化宏观调控的主动性、间接性和可逆性,同时也提高宏观调控的执行力。当前此类组织成长急需破除过多的官办性质,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尽量恢复其应有的民间公益性和自组织性。

7.进一步加强全球和地区经济合作,增强宏观调控的主动性。

中国经济已成为全球性和地区性经济的重要部分,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也有赖于在全球及地区经济的合作与分工。积极参与全球性和地区性各种经济合作组织事务,不但有利于国际经济规范的中国化,而且也十分有利于中国经济活动的国际化、地区化。主动参与合作,既可以减少外部国家宏观调控对我国经济的冲击,也可以减轻我国宏观调控对有关国家经济的不利影响,保证相对和谐的国际经济秩序,为我国经济又好又快持续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马凯主编,《”十一五”战略研究》,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年10月第一版

2.林毅夫,2007,《潮涌现象与发展中国家宏观经济理论的重新构建》,《经济学动态》2007年第1期

3.课题组,2006,《2006-2007年经济运行基本态势、主要问题与政策建议》,《经济学动态》2006年第11期

4.韩文秀,2006,《改善宏观调控需要提高判断力、决策力和执行力》,《经济学动态》2006年第11期

5.王力,张跃文,2006,《金融综合经营、金融体系功能与经济增长》,《财贸经济》2006年第8期

6.王爱俭,陈杰,2006,《中国虚拟经济适度性研究》,《财贸经济》2006年第8期

7.李永友,周达军,2007,《自动稳定器与相机抉择:财政政策宏观调控机制的权衡与完善》,《财贸经济》2007年第2期

第8篇:宏观调控法的地位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宏观调控;长效机制;构建

我国政府关于房地产调控的政策文件多如牛毛,但是能够起到实际作用的完善的理念和措施却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我们调控的思路局限于一个“限”字,比如说:限贷、限购或者限价。这些政策手段,都是在强化政府的权力,而减弱了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天然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看得见的手”的作用被过分强化,“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则被大幅度弱化。政策只是短期的、即时的决策,解决不了长远的问题;长效机制是制度建设,是保证行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长效机制是应该能够管上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由此可见,房地产宏观调控长效机制的构建迫在眉睫。

1 目前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成效与存在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是两种配置资源和协调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机制或制度安排。对于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正确把握与市场的关系,根据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的规律和特点,正确行使社会经济管理的职能,运用宏观调控手段,适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

1.1 房地产十年调控取得的成效

十多年来,房地产宏观调控取得的积极成效十分明显。反应宏观调控效果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房地产的投资性需求得到了明显遏制,居民们不再热衷于通过购买多套房产来进行投资,而是通过股票、期货及黄金等多元化渠道进行投资,这样既分散了个人投资的风险,又有利于从整体上缓解房价的上涨。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效果就是部分城市房价飞涨的状况已经有所改观。2014年12月,全国房价前100名的城市中有29个城市的房价是上涨的,另外71个城市的房价是下降的,其中降幅最大的温州达到4.48%。

1.2 房地产宏观调控需要改进的方面

房地产十年调控控在我国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仍然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方面。首先,在每一轮宏观调控后,房地产市场先是按政策预期的方向变化,但一段时间后,新的问题又随之而来。因为采取的是相机抉择的政策手段,这样的措施一般都具有时滞性,尤其是非行政手段的市场性调控,它的效果是不能立竿见影的。在运行了一定的时间之后,当效果刚刚显现,国家又出台了新的政策措施。这就导致了居民心理预期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动而不断变动,缺乏稳定性,进而市场动荡也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行政手段,反观其效果却差强人意。如何从根本上采取措施,让房价回归理性,回归到绝大多数居民可以承受的支付水平是非常重要的,而目前的宏观调控手段显然很难达到这一目的,尤其是在北、上、广、深这样的一线大城市。2015年5月,这四大城市房价再次上涨,楼市呈现回暖迹象。

最后,影响房地产调控成效高低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博弈,这个问题解决起来十分困难。中央政府为了突出其执政的效果,坚持把稳定房价作为第一要务,希望大部分老百姓能买得起房;而地方政府则把房地产当作经济问题,因为房地产行业在其财政收入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所以房地产价格大幅度下跌对地方政府是非常不利的。这种中央与地方利益的矛盾,导致中央政府许多调控政策得不到地方政府的支持,房地产调控经常变成“空调”,效果不是很理想。

2 构建房地产宏观调控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

2.1 构建房地产宏观调控长效机制是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位置。房地产业是关联度非常高的产业,该产业的腾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但房价过高,甚至形成过度的资产泡沫,就不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如果泡沫破裂,必将对国民经济造成重大冲击。从这个程度上来说,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非常必要,而且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政策不能是临时性的安抚政策,需要一个长效机制来作为保障。

2.2 房地产市场的失灵现象迫切需要宏观调控长效机制的构建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运行还不够规范,市场失灵现象和国外相比更为突出。此外,房地产行业是我国腐败的高发区,也是政府大量寻租行为产生的高发区。政府的这种低效和腐败行为必须要靠一个长效机制来解决,只有把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实现房地产资源的最优配置。

3 构建房地产宏观调控长效机制的政策建议

3.1 重视房地产市场法律机制构建

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基础在于立法,国家应该把涉及房地产改革的方方面面都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必须将房产税试点与全面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土地制度改革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等与房地产市场发展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国家的规划与法律体系当中,从根本上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能够有法可依,这也符合我国当前依法治国的策略和思想。

3.2 促进房地产市场税收机制构建

在构建房地产税收机制方面,应该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具体来说,可以根据社会中的不同群体,分层次来进行征税。有些人拥有多套住房、占据了大量资源,更有甚者利用这些多占的资源谋取了巨额暴利,对于这些人国家就应该多征税。而对于那些辛辛苦苦积攒多年却仅仅购买供居住的第一套房子的普通老百姓,就应该少征税,在税收上给予政策的优惠支持。有了完善的税收体系,还要在征收阶段采取有力措施,堵塞税收漏洞,达到税负公平。

3.3 确保房地产市场保障机制构建

在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过程中,两条腿走路是十分必要的。所谓两条腿指的就是商品房体系和保障房体系。商品房体系是以市场为主体,政府根据房地产市场的热度审时度势,做出适当的调控即可,可以说是“看不见的手”在发挥主导作用。而保障房体系是以政府为核心,同时有机构和企业的参与,可以说是“看得见的手”在起主导作用。

3.4 加强房地产市场金融机制构建

金融机制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调节相当有效,我国已充分认识到这一点。目前中国的住房金融制度既实行了住房抵押贷款制度,还主要学习了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下一步,我国还要以中央政府的名义建立住房储蓄制度。这样就可以三条腿走路构,逐渐形成完善的多元化的房地产金融体系。同时,我们还要进一步细化分类,采取灵活多样的居民住房信贷政策。

在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宏观调控必不可少,而未来我国更应该注重房地产宏观调控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以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长期有序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泓铭.房地产“十年调控”如何评价[J].上海房地产,2014(01):20-21.

第9篇:宏观调控法的地位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宏观调控 房价 市场供求 影响

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逐渐提升,房地产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近些年来,我国相关部门通过宏观调控对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进行规范,避免房地产经济泡沫的膨胀,使得房地产的价格可以平稳控制,使房地产市场的秩序更加有序,促进房地产行业稳定、快速的进步,更好地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持续推进。

一、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的必要意义分析

首先,最好的对市场的调节其实就是市场的自我调节,但是不管是何种调节方式,在目的效果实现的同时,市场的自身结构也会受到破坏,甚至会对社会其他方面产生影响。作为房地产行业,其市场控制的经济链条规模很大,因此需要完善经济体制之前就需要明确政策调控。

住房具有商品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属性,住房逐渐商品化的过程中,很多低收入居民无法通过等价交换的原则买房或者是租房,市场不能通过自身的价格规律为所有居民提供住房,住房与医疗、养老一样被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1]因此对于一些弱势群体就需要政府调控从而满足其居住需要。

其次,房地产市场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和区域性,因此需要政府进行调控和干预。房地产垄断市场中,是开发商对房地产价格进行操控的,政府对于这种行为也是默认的,以便增加自己的财政收入,但是政府代表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需要从全社会进行考虑,因此在房价过高时就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和调控。

最后,房地产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投资产品,具有固定性和耐久性等特点,若人们将房产虚拟作资本,为了得到较大的回报,就容易使房地产市场价格与实物价格相偏离,就会出现房地产泡沫,因此政府需要对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变化情况进行关注,必要时将房价中的水分挤出去。

房地产发展之初,政府部门就在采取措施对其进行控制,避免房地产过度增长造成市场上的泡沫经济或者是出现通胀压力,使得经济的发展受到不利影响。总结国外的经验与教训,可以证明政府对于自由市场的调控是极为必要的,因此在房地产发展中必须要有政府的宏观调控作为保障,使其能够持续稳定的发展。

二、房地产宏观调控对房地产周期的影响

近些年李,我国多次出台相关的调控政策,对房地产的周期产生直接性的影响,使得房地产周期能够健康、稳定。但是目前对于房地产周期的影响因素主要有政策以及宏观经济两方面。

首先如果偶家宏观经济进入到疲软期,就需要政府调动房地产的积极性,使其充分发挥自身的支柱性作用,政府会出台一系列的房地产的扶植政策等,对房地产的需求进行刺激。

此外,如果房地产市场发展到顶峰,或是可能出现通货膨胀的问题,造成社会矛盾时,就需要政府部门出台相关的政策进行抑制,对市场需求进行限制。于是,房地产行业就在政府政策的影响下出现两个顶端的波动。

利用外部因素对内部因素进行制约与限制,然后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周期进行限制,这种情况下容易出现过分注重政府在市场经济活动的中的地位。当前,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政府是绝不允许房地产行业进入到衰退期的,因此对于房价而言也就出现了两个时期,即房价上涨和停止上涨,在房地产行业周期波动的推进下,房地产的价格自然不会下降。

房地产价格的提高会使得社会中物价增高。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以及房价价格的提升,必然会带动与房地产相关行业物价的提升,比如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等。这些价格的提升又会带动相关产品以及服务价格的提升,出现连锁反应,结果导致通货膨胀问题的出现。此外,当前人们由于生活、工作等需要对住房和办公楼的需求逐渐增加,房地产价格的增加也会使居民的居住成本以及办公成本等增加。人们的居住成本增多,对于工资也会提出更高的要求,企业的生产成本又被提升。所以控制房地产价格过程中,需要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加强税收政策的使用,对房地产保有阶段进行累进课税,使得房地产的投资受到限制,能够使房价更加平稳或出现下降的趋势。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房地产价格以及市场发展中,单纯依靠自由的市场调节有时是行不通的,因此必须要通过房地产宏观调控对房地产价格以及市场进行有效的控制,这是极为必要的,对于稳定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以及价格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房地产市场的地域性比较强,在宏观调控过程中需要具体分析具体情况,使得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得以规范和调整,保证房地产价格得到有效的控制,促使房地产行业的能够有序、快速的发展,从而实现房地产市场与国家经济的协调稳定进步。

参考文献:

[1]张所地,赵华平,李斌.房地产宏观调控影响下的房价与租金关系研究――基于中国35个大中城市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J].数理统计与管理,2014,02:305-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