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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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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第1篇: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范文

一、融资租赁开始日承租人会计处理要点

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关键要确定该日租赁资产成本和租赁负债的金额。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是租赁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租金的本金部分是构成租赁资产成本的主要因素;租金的利息部分构成未确认融资费用。第一,承租人应当将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仅指属于租金的部分)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此时,租赁资产成本由租金的本金部分构成,租赁负债由租金构成。第二,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第三,最低租赁付款额(租金部分)与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的金额应等于租金减去本金,即利息。基本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本金)

未确认融资费用 (利息)

贷:长期应付款 (债务)

第四,如果发生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此时,租赁资产成本由租金的本金部分以及初始直接费用构成,租赁负债由租金构成。

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租赁资产成本)

未确认融资费用 (利息)

贷:长期应付款 (债务)

银行存款 (初始直接费用)

以上可以看成两个分录:

基本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本金)

未确认融资费用 (利息)

贷:长期应付款 (债务)

初始直接费用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第五,其余有关费用的处理方法同初始直接费用,对“未确认融资费用”的确认与摊销没有影响。这样,上述基本会计分录可以演变为多种形式,但基本会计分录不变。

二、融资租赁开始日承租人会计处理运用

[例]2010年10月5日,甲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一条生产线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有:租赁从2010年11 月1 日起,租赁期为4年;自租赁期开始日起每年支付租金300000 元, 期末支付; 该生产线的公允价值为900000 元;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10%; 甲公司无担保的资产余值。甲公司在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 差旅费等10000元。甲公司不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编制甲公司在租赁期开始日会计分录。

一是确定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甲公司不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因此应选择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10%作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率。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承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300 000×4+0=1200000(元)。计算现值的过程如下:最低租赁付款额(租金部分)的年金现值300000×(P/A,10%,4),查表得知:(P/A,10%,4)=3.1699,最低租赁付款额(租金部分)的年金现值300000×3.1699=950970(元),大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00000元。根据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00000元。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00000元就是租金的本金部分。二是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金部分)与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即: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金)-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1200000-900000=300000(元)。三是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资产价值。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10000元,应当计入租赁资产价值。四是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91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300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200000

银行存款 10000

租赁资产成本910 000元,其中,本金900000元,初始直接费用10000元。租赁负债1200000元,即租金。未确认融资费用=租金-本金=1200000-900000=300000(元)。

三、融资租赁资产担保余值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资产的担保余值就是租赁各方事先预留的资产未来值。即:在合同签订时就已商定的余值,而不是在租期届满时,再讨论确定的市场价值。租赁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人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余额”。还规定“承租人应当将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这两条是矛盾的,存在不妥之处。因为若将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而最低租赁付款额包含了担保余值,担保余值就折现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了,那么应计折旧总额应该是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现值后的余额。因此不能直接从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扣除担保余值,只有将其折成现值后才可扣除。

基于上述理由,关于担保余值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方法一:担保余值不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单独设置“担保余值”会计科目;“长期应付款”包含担保余值。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在基本会计处理的基础上,补充担保余值分录。借记“担保余值”,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此时,租赁资产成本仍由租金的本金部分以及初始直接费用构成,租赁负债由租金以及担保余值构成。方法二:担保余值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要将担保余值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可以进行适当的变通处理。设置明细科目“固定资产――担保余值”,不得计提折旧,也就是该部分价值不会减少。其会计处理是,在基本会计分录的基础上,补充如下分录:借记“固定资产――担保余值”,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前例中,若甲公司担保租赁期届满时,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0000 元,则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910000

担保余值(或固定资产――担保余值) 2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300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400000

银行存款 10000

若采用设置“担保余值”一级科目进行核算的方法,可以使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更清楚地反映租赁资产成本,不会产生会计核算的混淆,会计人员更容易理解和掌握。

参考文献:

第2篇: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范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其条件为: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不能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但这里的“相关税费”包括哪些税费,这些税费是否都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等问题,至今没有明确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注册会计师考试通用教材、各院校财务会计教材以及关于这个问题发表的一些文章等,对“相关税费”的处理都不一样。笔者认为“相关税费”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价外税增值税;(2)价内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关税及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3)交换双方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如运费、保险费、包装费、装卸费、过户费、评估费、手续费、佣金等。

二、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原则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是否计入换入资产成本,笔者认为:一要看换入资产的计价基础;二要看税费与换入、换出资产的相关性。

一般来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是以公允价值还是以账面价值计价,增值税销项税都应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应抵减换入资产成本;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不抵减换入资产的成本。

营业税、消费税及其附加等价内税费,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情况下, 不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 按照业务性质确认为营业税金及附加, 或者冲减资产处置损益;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情况下,应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 实际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管是以公允价值还是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价,价内税及附加都计入了换入资产成本了,不同的是,在以公允价值计价的情况下, 价内税及附加已经包含在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中了,所以不用将计提的价内税及附加重复计入换入资产成本。而在以账面价值计价的情况下, 账面价值本身是不含价内税及附加的,所以应将计提的价内税及附加单独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在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价的情况下,与换出资产有关的费用应计入资产处置损益,与换入资产有关的费用应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在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价的情况下,相关费用应全部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

三、相关税费会计处理案例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有两种方式。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计量公式如下:

支付补价一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计入成本的相关税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收到补价一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收到的补价+计入成本的相关税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确认的交换损益=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不计入成本的相关税费

计入成本的相关税费用包括:增值税销项税;与换入资产有关的费用。

不计入成本的相关税费包括:价内税及附加;与换出资产有关的费用。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的计量公式如下:

支付补价一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收到补价一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收到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包括交换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费。

[例1] A公司用库存商品一批换取B公司生产经营用设备一台,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A公司库存商品账面价值为120万元,公允价值(与计税价格相同)为128.2万元,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1.8万元,交换价格为150万元,交换时收到补价9.6万元,以现金支付设备运杂费0.5万元。B公司设备账面原值为170万元,已提折旧10万元,公允价值(与计税价格相同)为12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20.4万元,交换价格为140.4万元,以存款支付补价9.6万元,以现金支付商品运杂费0.6万元。假设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交换双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假设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交换双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假设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交换双方均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步:判断交易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因为9.6/150=6.4%

第二步: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设备入账价值=换出存货资产的公允价值-收到的补价+计入成本的相关税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28.2-9.6+21.8+0.5-20.4=120.5(万元)

第三步:确认交换损益

交换损益=换出存货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存货资产账面价值-不计入成本的相关税费=128.2-120-0=8.2(万元)

第四步: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205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000

银行存款 9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8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8000

库存现金 50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0

B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步:判断交易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因为9.6/(140.4+9.6)=6.4%

第二步: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库存商品入账价值=换出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计入成本的相关税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20+9.6+20.4+0.6-21.8=128.8(万元)

第三步:确定交换损益

交换损益=换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不计入成本的相关税费=120-(170-10)-0=-40(万元)

第四步:会计记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1700000

借:库存商品 128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8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0

银行存款 96000

库存现金 6000

借:营业外支出——非货币易损益 400000

固定资产清理 400000

(2)假设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交换双方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来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步:判断交易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因为9.6/150=6.4%

第二步: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设备入账价值=换出存货资产账面价值-收到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20-9.6+21.8+0.5-20.4=112.3(万元)

第三步: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12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000

银行存款 96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8000

库存现金 5000

B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步:判断交易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因为9.6/(140.4+9.6)=6.4%

第二步: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库存商品入账价值=换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70-10+9.6+20.4+0.6-21.8=168.8(万元)

第三步: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1700000

借:库存商品 168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8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000

银行存款 96000

库存现金 6000

[例2] 甲公司用一项无形资产交换乙公司一项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为80000元,累计摊销10000元,计提减值准备1000元,公允价和计税价均为100000元,此交易收到补价6400元存入银行,此交易应交营业税5000元,城建税350元,教育费附加150元。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80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93600元,以存款支付补价6400元。假设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交换双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假设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交换双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假设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交换双方均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步:判断交易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因为6400/100000=6.4%

第二步: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换出无形资产公允价值-收到的补价+计入成本的相关税费=100000-6400+0=93600(元)

第三步:确认非货币易损益

交换损益=换出无形资产公允价值-换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不计入成本的相关税费

=100000-(80000-10000-1000)-(5000+350+150)=25500(元)

第四步: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93600

银行存款 6400

累计摊销 1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000

贷:无形资产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50

——应交教育费附加 150

营业外收入 25500

乙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步:判断交易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因为6400/(93600+6400)=6.4%

第二步: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股权投资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计入成本的相关税费=93600+6400+0=100000(元)

第三步:确定交换损益

交换损益=换出股权投资公允价值-换出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计入成本的相关税费=93600-80000-0=13600(元)

第四步: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 1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000

银行存款 6400

投资收益 13600

(2)假设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交换双方均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来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步:判断交易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因为6400/100000=6.4%

第二步: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换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收到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80000-10000-1000)-6400+(5000+350+150)=68100(元)

第三步: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68100

累计摊销 1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000

银行存款 6400

贷:无形资产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50

——应交教育费附加 150

乙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步:判断交易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因为6400/(93600+6400)=6.4%

第二步: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无形资产入账价值=换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80000+6400=86400(元)

第三步: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 864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000

银行存款 6400

参考文献:

第3篇: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范文

企业接受捐赠取得设备,如果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该按照发票上的增值税及运输费发票的7%之和作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按发票上的价格和运输费的93%之和作为设备入账价值;按取得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总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按支付运杂费金额计入银行存款账户。如果没有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确定进项税额。

捐赠方假如开具增值税发票,按开出发票上的增值税作为销项税,按发票上的总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损益处理。

[例1]甲企业接受乙企业捐赠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为17000元,运输费1000元,包装费570元,安装费用1500元。该设备原账面价值200000元,已经计提折旧50000元。甲企业接受设备入账价值103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070元。

借:在建工程

10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70

贷:营业外收入

117000

银行存款

3070

乙企业按开出发票上的增值税作为销项税额: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损益

117000

贷: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同时注销原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益

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乙企业编制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损益

167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二、债务重组获取设备的会计处理

企业债务重组采用以设备清偿债务方式时,笔者认为,应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重新解释,对于债务人企业来说,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设备公允价值与发票上增值税额合计数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设备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企业来说,债权人企业应当对受让的设备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设备的公允价值和进项税额合计数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例2]甲公司欠乙公司购货款1200000元,由于甲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无法偿还货款。经协商,甲公司以生产用机器设备偿还债务,该设备公允价值910000元,发票上注明增值税154700元,账面原值为1500000元,已提折旧600000元,甲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1000元。乙公司同意接受甲公司以设备偿还债务,并将该设备投入使用,乙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已计提坏账准备8000元。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债务重组损益=1200000-(910000+154700)=135300(元)

处置设备净损益=910000-901000=9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0000

累计折旧

600000

贷:固定资产

15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57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4700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1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557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135300

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

9000

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9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4700

坏账准备

8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273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1200000

三、非货币换获取设备的会计处理

假如非货币换具有商业实质且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可靠的,则换入设备的入账价值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加上支付补价(减去收到补价)减去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3]甲公司以账面价值为48500元的库存商品设备换入乙公司经营用的复印机,复印机账面价值为65000元。甲公司换人复印机作为固定资产,乙公司换人设备作为固定资产。设备的公允价值为58000元,复印机的公允价值为60000元,复印机账面原价80000K,已经计提折旧15000元。两公司的增值税率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2340元补价。假设双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设备、复印机的公允价值是可靠的。

甲公司换人复印机的增值税为10200元,换人复印机的入账价值为6000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复印机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设备

5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860

银行存款

2340

同时结转其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500

贷:库存商品――设备

48500

乙公司换入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为9860元,换入设备的入账价值为58000元,换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65000元,公允价值为60000元,所以换出固定资产复印机的损益为5000元,会计分录为:

先注销原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65000

累计折旧

15000

贷:固定资产――复印机

80000

收到补价:

借:银行存款

2340

贷:固定资产清

2340

换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设备

5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860

营业外支出――非货币换损益

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26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假如非货币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或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是不可靠的,换入设备的入账价值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相关税费和补价(或减去收到补价)减去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确认,换人、换出资产增值税分别记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例4]沿例3,但假设双方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甲公司换人复印机的增值税为10200元,入账价值为50500元(48500+9860+2340-10200),应编制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复印机

50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

贷:库存商品――设备

48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860

银行存款

2340

乙公司换人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为9860元,入账价值为63000元(65000+10200-2340-9860),换出固定资产复印机销项税额1020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

先注销原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65000

累计折旧

15000

贷:固定资产――复印机

80000

收到补价:

借:银行存款

234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340

换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设备

6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86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2660

第4篇: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范文

【关键词】入账价值;账面价值;公允价值;补价

一、非货币易会计处理存在的缺陷

(一)在确认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方面存在的缺陷

非货币易准则规定:1.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上述换入的资产如为存货的,按上述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还应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上述规定的主要缺陷在于,当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情况下,如果还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算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基础,其结果必定是所确认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偏高,违背了谨慎性原则。

(二)在确认补价收益方面存在的缺陷

非货币易准则规定:在收到补价的情况下,应确认的收益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此公式的缺陷有二:一是只考虑扣除补价所含的成本,没有考虑扣除补价所含的税金及附加,这样计算,会将收益扩大化,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二是只确认收益而不确认损失,也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三)在认定存货公允价值方面存在的缺陷

非货币易准则给公允价值的定义是: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根据此定义,公允价应等于交换价。如果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存货,其公允价应包含增值税,因为换出存货方是以含税价与另一方进行资产交换的。存货的公允价应由存货的计税价格与增值税销项税额组成。存货的计税价格为同期同类存货的售价或最近时期的售价。存货的交换价格即公允价格,包含存货的计税价格,但并不等于存货的计税价格。

二、修正方法

(一)确认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存在缺陷的修正方法

1.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换出资产的允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收到的补价+应确认的收益。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收到的补价+支付的相关税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上述换入的资产如为存货的,按上述方法确定的入账价值,还应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针对补价收益确认方面存在缺陷的修正方法

1.与补价有关的税金及附加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分别说明如下:(1)如果换出的资产是存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按存货的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收到的补价里包含有增值税销项税额。(2)如果换出的资产属应税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免予征收增值税: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因此,收到的补价可能包含有应交增值税。(3)如果换出的资产属于消费税纳税范围的资产,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交纳消费税。因此,收到的补价里包含有消费税。(4)如果换出的资产是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交纳营业税。因此,收到的补价里包含有营业税。(5)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行政法规,以上非货币易中,凡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均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收到的补价里还包含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在确认补价收益时,应扣除补价里所包含的应交税金及附加。

3.只有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情况

第5篇: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范文

《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第27条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并在“固定资产”科目中规定其分录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同时,《制度》又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和“累计折旧”科目。另外,《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准则》)第15条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可见,上述三条对盘盈固定资产处理的规定不一致。笔者认为,应统一采用如下作法: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原价入账,若该项资产应计提折旧,则按其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作为累计折旧反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这主要是因为:

(1)固定资产原价是信息使用者关注的重要信息,应当单独反映;

(2)盘盈的固定资产,若是在用设备、季节性停用的固定资产等按规定应计提折旧的,单独反映其累计折旧额,能够反映其有形损耗与无形损耗,利于加强利用与管理(如《准则》规定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也应计提折旧);

(3)分别按原价、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反映固定资产是会计核算与填列资产负债表的要求,也符合使用者理解与利用信息的习惯;

(4)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减去按其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可能低于本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判断标准,不易与低值易耗品区分,还易引起信息使用者误解;

(5)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以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符合资产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本质;

(6)折旧与减值均可能使盘盈的固定资产价值降低,但由于二者在产生原因、性质、账务处理等方面不同,因此,盘盈时仅按其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期末再单独计提减值准备,既客观,又可减少工作量。

二、盘亏固定资产的处理

《制度》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规定,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又在“固定资产”科目中规定,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可见,二者处理的不一致体现在是否应结转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上。由于盘亏的固定资产,已不能按原来预期的经济利益实现方式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根据资产的定义与可靠性原则的要求,反映其价值减少的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与减值准备均应随之结转,因此,该处理应采用后者。

《制度》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规定,盘亏的固定资产报经批准后的转销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但根据《制度》第40条的规定,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据此,盘亏的固定资产报经批准后的转销处理应为:借记“其他应收款”、“原材料”、“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这较前者客观合理,应采用。

三、工程物资盘盈、盘亏、报废及毁损的处理

《制度》在第28条及“工程物资”科目中规定,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并在“在建工程”科目中规定其账务处理为:工程物资在建设期间发生的盘亏、报废及毁损,其处置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收益,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事实上,该处理不利于盘盈、盘亏、报废及毁损的工程物资在报经批准前后的核算与管理。为此,可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增设“待处理工程物资损溢”明细科目)核算。其处理为:盘亏、报废及毁损发生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原材料”、“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报经批准后,借记“在建工程”(未完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已完工),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盘盈时,借记“工程物资”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报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在建工程”(未完工)或“营业外收入”科目(已完工)。

四、在建工程盘盈、盘亏、报废与毁损的处理

《制度》尚未对在建工程盘盈、盘亏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为便于盘盈、盘亏的在建工程在报经批准处理前后的核算与管理,建议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增设“待处理在建工程损溢”明细科目)核算。具体处理为:

(1)盘盈时,按现行市价(存在活跃市场)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存在活跃市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报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或“营业外收入”科目(已完工)。

第6篇: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范文

一、现行制度下生物资产核算现状及弊端

农业科研单位由于其业务性质,经常发生有关动植物的购买、处置及其他相关支出业务。在新《规则》施行前,国家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体系中没有对动植物资产的定义及核算做出专门规定,各单位在处理有关动植物业务时主要依据《制度》对其进行确认、计量及记录。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动植物用途不同其经济实质存在差异,例如有的动植物是作为抗药性等实验对象购入,其生命周期短、使用后没有再回收利用的价值,经济实质为消耗性;有的动植物是为研究遗传基因性状等科学实验目的购入,生命周期较长,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孳息及使用后动植物体继续存在经济价值,经济实质为生产性。由于没有关于对动植物资产进行定义及分类的统一规定,不同单位在处理相同的业务时往往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导致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有的单位对动植物资产在购入时直接列支,对于生命周期较长、单位价值较高、数量较大(如:牛羊、林木等)的生物资产只做备查登记,无法客观真实的反应资产情况,形成账外资产,会计信息失真。

二、对生物资产核算的构想

为克服在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体系下核算动植物资产业务中存在的弊端,对动植物资产进行统一的定义、分类十分必要。2006年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对企业生物资产会计核算进行规范,该准则将生物资产定义为“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并将生物资产分为三类,(1)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2)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3)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对各类生物资产的核算做出了具体要求,将消耗性生物资产列为流动资产核算,将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列为非流动资产核算。笔者建议在修订事业《准则》时可以参考企业《准则》中对生物资产定义、分类。对于农业科研单位,由于其单位性质及业务范围,会计核算中只涉及到消耗性生物资产及生产性生物资产。生物资产由于其具有生物特性,其价值增减方式与其他资产有显著区别,将生物资产与其他资产区分并分类核算十分必要,建议增设消耗性生物资产及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进行专门核算及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报。

1.存量生物资产会计处理。首先对存量生物资产按其经济实质进行区分,区分为生产性生物资产与消耗性生物资产

(1)账外生产性生物资产。①对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借: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贷:固定基金。入账金额一般情况下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计量,对于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物资产,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则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完经的农业资产评估准则,尤其缺乏对动物的评估理论与方法,通常以市场价值代替公允价值,运用市场法对不同生长阶段下的生物资产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对于没有市场参照物或评估依据的珍稀生物资产可以不评估,也不按成本模式计量。可以在财务报表附中说明。②对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但大批同类购进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其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借: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贷:固定基金

(2)消耗性生物资产。对消耗性生物资产进一步按取得时记入材料及直接列支区分为两类。①取得时记入材料的按取得时的入账价值;借:消耗性生物资产贷:材料;②取得时直接列支的按取得时的入账价值记入资产备查簿,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2.新增生物资产及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

新增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规定确定入账金额

借:相关支出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同时,借:固定资产—生物性资产 贷:固定基金

新增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

在其达到预定使用状态之前的发生的相关支出按实际发生金额予以资本化

借: 相关支出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 同时借:固定资产—生物性资产 贷:固定基金

新增的消耗性生物资产按照材料入账价值规定确定入账金额

借:消耗性生物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对于生物资产购入后及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后续支出,不论生产消费性生物资产均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相关支出科目

借:相关支出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3.领用及处置的会计处理

领用消耗性生物资产按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借:相关支出科目 贷:消耗性生物资产

处置消耗性生物资产按入账价值

借:相关支出科目 贷:消耗性生物资产 同时按收到的处置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收入

处置生产性生物资产按收到的处置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收入 同时按入账价值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生物性生物资产

第7篇: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范文

一、涉及货币性资产的非货币易确定问题

企业的非货币易一般是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但有时也会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补价占交易额的比例成为区分货币易与非货币易的标准,我国的准则指南中规定此比例为25%,即:低于25%(含25%)的,视为非货币易,按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这一比例的计算从支付补价方和收到补价方分别考虑,对于支付方,比例为支付的补价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补价之和的比例);对于收到方,比例为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与补价之和的比例)。

二、非货币易会计核算的中心问题

非货币易会计核算的中心问题有两个:一是如何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二是是否确认交易损益?准则在将非货币性资产划分为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的基础上,将非货币易分为同类非货币易和非同类非货处易两大类:前一类,由于换入、换出的非货处性资产在企业中的用途和地位相同或类似,这种交换不能视为盈利易,因此,一般不确认损益,采用账面价值作为计量标准。只有当换出资产发生减值(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时,出于稳健原则的考虑,才应确认当期损失;后一类,由于换入、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在企业中的作用已改变,可高为盈利过程已经实现,因此,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标准,公允价值与几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特殊情况下,虽然换入、换出的资产用途不同,但换入资产还需要再次用于非货币易才能实现企业既定目的时,这交易应视为盈利过程没有完成,即:应比照同类非货币易进行会计处理。

三、涉及补价情况下同类非货币易的会计核算问题

对于支付补价方,会计核算比较简单,可分以下两种情况:

(1)换出资产没有发生减值时,换入资产价值=换出资产几面价值+补价,没有损益;

(2)换出资产发生减值时,投入资产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确认的损失额=换出资产几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对于收到方,也分两种情况:

(1)换出资产减值时,会计核算较简单,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确认的损失额=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2)换出资产没有发生减值时,按照准则指南,应“以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益”。

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对于涉及补价的非同类非货币易,在盈利过程已完成,收到补价方确认的损益=换入资产公允价值=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这两个公式分别情况使用。

四、涉及多项资产的非货币易问题

在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其会计核算的基本原理与单项资产交换时完全一致,但须注意两个问题:

(1)判断换出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时,应将换出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与其账面价值总额进行比较,而不论换出的单项资产是减值还是升值;

(2)在确定了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之后,应以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8篇: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进项税额;账务处理;比较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即由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制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制,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入的机器设备(不含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伴随增值税转型改革,企业机器设备(以下简称“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也随之发生变化,下面笔者就增值税转型改革前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比较。

一、新旧增值税法下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根据这一规定,在增值税转型改革前,企业外购固定资产成本中包含购进时所支付的增值税,即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增值税、关税、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此规定,会计上固定资产成本中不再含增值税,并且外购固定资产的运输费可按7%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即计入成本的运输费为运输费的93%。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前后固定资产账务处理的比较

1.购进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转型改革前,会计上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按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会计上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成本(该成本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据以计算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购进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转型改革前。会计上对于外购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按外购固定资产成本(含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安装领用生产用原材料,按原材料成本及该原材料购进时的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原材料成本,贷记“原材料”科目,按领用原材料负担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工程成本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会计上对于外购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按应计入外购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据以计算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计人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与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安装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则按原材料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领用的原材料购进时的增值税不转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将工程成本(不含增值税)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3.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增值税转型改革前,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以下方法确定: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如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上述方法所确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中,均包含增值税。以不需安装固定资产为例,会计处理上按包含增值税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借贷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转型前确定的入账价值不同的是不再包括增值税。仍以不需安装固定资产为例,企业按确定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借贷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4.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

增值税转型改革前。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合同或协议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的)、“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的)。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接受投资转入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含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的)、“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装的),按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投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进项税额之和,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5.自制固定资产

增值税转型改革前,企业自制固定资产,按领用原材料成本和该材料购进时负担的增值税之和。借记“生产成本”科目,按领用原材料的威本。贷记“原材料”科目、按该材料购进时负担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固定资产生产完工,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或交付安装时,按该固定资产的生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自制领用原材料时,除该材料购进时的进项税额。不需转出计入固定资产生产成本外,其他账务处理同转型前的账务处理。

6.改扩建固定资产

增值税转型改革前,企业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改扩建,应将改扩建固定资产停止使用转入在建工程,借记“在建工程”、“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改扩建耗用材料物资的增值税计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价值,如购进改扩建的材料物资,按含增值税成本,应借记“工程物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这些物资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工程完工,则按含增值税的工程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改扩建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购进改扩建的材料物资,按不舍增值税成本,应借记“工程物资”科目,按增值税扣税凭证中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材料物资成本与增值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其他账务处理转型前后相同。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转型改革前,会计上对企业出售自己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其账务处理为: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8.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增值税转型改革前,企业将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按固定资产的成本(含增值税),将固定资产在有关的明细科目中结转,借记“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科目。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企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其账务处理为:按固定资产的成本(即原值)和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之和,借记“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成本(即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科目,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9.将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或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转型改革前,企业用固定资产进行投资或用于对外捐赠,将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用于投资,则同时按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借贷方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如果是对外捐赠,则同时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企业将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捐赠视同销售行为,应依税法的规定确定销售额。并按确定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其账务处理为:按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同时,按应交纳的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对于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按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借贷方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如是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则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10.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

增值税转型改革前,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先将该固定资产含税的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清理完毕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先将其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同时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清理完毕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11.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涉及固定资产的处理

第9篇: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范文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营业税、消费税等的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支付相关税费(包括营业税、消费税、运杂费等,不考虑增值税)。其处理方法为:如果是为换出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则计入换出资产处置损益,不计人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为换人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则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2008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中国税务出版社《财务与会计》(以下简称教材)第165页例进行分析如下。

[例1]长江公司与华山公司经协商,长江公司以其拥有的专利权与华山公司拥有的生产用设备交换。长江公司专利权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42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华山公司生产用设备的账面原价为600万元,已提折旧为170万元,已提值准备为30万元,公允价值为400万元,在资产交换过程中发生设备搬运费2万元;华山公司另支付20万元给长江公司。长江公司收到换人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华山公司收到换人的专利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对此项业务笔者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教材中的处理不一致,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在2008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务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中还指出,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在会计上应确认收入,按照销售处理。按规定计算的应缴消费税应计入长期投资的账面成本,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但笔者认为,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既然会计上应确认收入,那么视同销售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由此看出,该教材将换出资产应缴的营业税、消费税及产生的运杂费计人了换人资产的成本,但笔者认为不应该计人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而应计入换出资产处置损益。就上述业务而言,长江公司换出资产应缴纳的营业税,应该冲减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而不应计入换人设备的成本。华山公司发生的设备搬运费,与换人的无形资产无关,也不能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因为《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视换出掇产的类别不同而有所区别: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投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应支付相关税费(包括营业税、消费税、运杂费等,不考虑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为:无论是为换出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还是为换人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均计入换人资产的成本。对此类会计处理方法,各类教材的会计处理方法都是一致的。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不论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换出资产应缴的增值税都应计人换人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入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应冲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按税法规定不可以抵扣的应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