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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新媒体建设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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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新媒体建设

第1篇:政法新媒体建设范文

[关键词]加强改进路政 执法形象

中图分类号:J04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是我们路政执法部门一贯的工作要求和执法理念,在年初的全区公路管理工作会议上,张拥军局长在谈到路政执法时,又一次提到了“加强路政执法形象建设”的构想及一系列新举措。作为一名路政执法人员,我深有感触,现就如何加强路政执法形象建设,谈谈自己的体会和观点。

我认为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加强和改进路政执法形象建设:

一、对内方面,着力加强路政队伍建设,塑造文明执法新形象。要在全体路政执法人员中树立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使命意识,要努力使广大路政执法人员具有紧迫感和危机感;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为上高度统一,要以打造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纪律严明、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路政执法队伍为总要求,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塑造文明执法新形象。具体做法有:

第一、抓业务建设。首先,开展经常性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树立学习榜样和标杆, 结合每月例行的路政月度检查开展规范化执法队伍评审,形成比作风、比干劲、比服务的良好风尚。其次,积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培育路政执法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树立爱岗敬业、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再次,还要建立和逐步完善路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机制,不断开阔视野、拓宽知识面,提升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服务群众的水平。最后,还应切实加强干部考核、任用工作。为更好发挥基层路政干部先锋模范和榜样带头作用,要营造愿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通过严格的考核选拔,将素质过硬、品德高尚的优秀同志选拔到重要的工作岗位上,同时将评比不称职的干部坚决“拿下”,形成一股比学习、比贡献、比进步的良性竞争风气,鼓励和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参与路政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提升路政执法外部形象。

第二、抓作风建设,提高路政执法人员工作本领和服务水平。具有良好工作作风、文明服务形象的路政执法队伍是扎实完成各项工作的基础和关键。为了锤炼执法人员的过硬作风,可以从仪容风纪作起,聘请驻地部队教官或交警对路政执法人员进行严格的军事化训练,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建立严格考核办法和机制,可以考虑对不达标者取消执法资格。通过训练,进一步改变路政执法人员的精神面貌,大大改善和提升路政执法形象。同时,对在平时路政执法工作中涌现出的敢于碰硬、文明执法的典型,进行大力宣传和奖励,以激励和鞭策其他执法人员学习先进、赶超先进。要进一步加强路政执法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切实解决慵、懒、散现象。要在实际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严肃工作作风、理顺工作关系、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不断增强路政执法人员遵章守纪和廉政公明意识,形成讲党性、讲原则、讲大局、讲团结、讲法纪的良好氛围,努力以坚定、高尚的政治觉悟和扎实过硬的业务素质为做好路政管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抓制度建设,提高路政执法水平。遵守纪律、依法行政是路政执法人员的本分。严明的组织纪律是路政执法工作的前提。为此,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路政管理规章制度,以制度管人、管事,坚决杜绝以人情管理。要做到,熟悉制度,遵守规章,用严格的规章制度贯穿整个执法过程;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对路政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奖优罚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自觉树立良好形象,有力保障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制度的监督、制约作用。

第四、抓形象建设,按照加强路政执法形象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在试点基础上,落实执法标志、执法证件、执法服装和执法场所外观“四个统一”建设,树立良好的外在执法形象,强力推进路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路政执法队伍依法治路和公共服务能力。

二、对外方面,要大力营造宣传氛围,将公路法律、法规广泛宣传、深入人心,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路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路政执法服务水平,树立文明执法良好形象。具体做法有:

第一、树立工作品牌意识,积极倡导服务为本的理念,在路政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六公开”即:公开执法主体、公开执法依据、公开执法程序、公开执法结果、公开执法监督和公开当事人权利。此外,还应积极推行“三事原则”即:事前将路政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向社会公布,尊重社会公众知情权;事中将服务寓于执法过程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相对人最便捷和最满意的服务;事后对管理相对人进行宣传教育,避免下次再犯同样错误。

第二、树立服务品牌意识。要向社会各界传达路政执法服务为本的理念,细化和梳理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建立辖区内重点单位档案,分析其特点,制定不同的管理方案。不定期到企业、厂矿进行路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及超限运输危害的宣讲,切实做好大件运输审批、许可和现场管理工作,大力推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公开承诺,简化路政许可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能,同时切实发挥好 “96958”路政救援和宣传咨询服务功能,为社会公众的出行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此外,还应积极与媒体合作,通过电视、电台、网络等信息媒介,及时路况信息、出行服务信息,全方位、多层次、高密度广泛宣传公路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宣传覆盖面和受众面,使公路法律法规家喻户晓。

第2篇:政法新媒体建设范文

关键词:民工荒 集体谈判 缺陷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3―0―01

一、“民工荒”与集体谈判的内在联系

2004年以来,在我国曾经是“民工潮”风起云涌的珠三角出现了前所未闻的民工短缺,之后长三角地区的江苏、浙江和上海甚至中西部地区也相继出现了“民工荒”。实际上近几年我国的劳动力需求总量并未增加,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导致大量农民工放弃到沿海城市打工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沿海地区多年来的低工资和对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太弱而迫使农民工回流。农民工自发集体以“用脚投票”的方式推动劳动条件和标准的提高某种层面上可以看成是我国当前社会状况下集体谈判制度缺失的被动表现。实际上,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就工资等福利待遇与企业主进行协商。由此而见,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的矛盾就显现出来:从农民工看,单个劳动者过低的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与需要他们通过团结方式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来提高,另一方面也有集体谈判实施的法律制度保障。可集体谈判所要达到的最终效果却是由农民工离开打工城市而引发的“民工荒”带来的。这种现象应该引发人们的思考,因为这种被动的规则并不像法律一样是一种长期有效的机制,它受制于许多情况,在现阶段的表现就是经济的回暖导致对工人的大量需求,此外媒体大篇幅报道加上政府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果没有这些条件,那么农民工的“用脚投票”也不一定会起到实质性的作用,甚至有可能引发其他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状况。

二、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的主要缺陷及完善

(一)集体争议权缺失的集体协商

集体谈判以争议权的公平授予使劳资双方具备决定劳动秩序的均衡力量,从而使集体合同的自由、平等之基础得以保障。但是我国的集体协商则与之不同,它是在否定劳资双方争议权的基础上进行的合意过程。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是一只“无牙的老虎”,体现为劳动争议当事人只能协商解决。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均没有规定工会或者劳动者有罢工权、集体怠工或者其他形式的争议权,因此集体协商没有劳资双方的组织力量制衡。在劳资关系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下,我国应当明确允许劳动者利用谈判、罢工等合理的维权方式自助自救。实劳动领域内的罢工,是劳动者实现自我救济的常见手段。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从法律上确立了工人有罢工的权利,以防止和制约雇主不当侵犯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并通过规定罢工条件以规范罢工行为。实施罢工立法,是正确处理劳资矛盾、有效发挥政府作用、长期稳定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有效法律举措。

(二)集体协商没有决定权

集体谈判是劳资双方自主决定劳动条件,即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应当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相互表意并达成一致的过程。虽然国家应对工会和雇主团体的集体谈判进行宏观控制,但同时也该尊重劳资双方的谈判自由。但是我国集体协商达成的合意的生效要件是政府审查和批准,并且这种审查并不是形式上而是实质性的,审查的标准不仅是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这使政府意志得以直接确认集体合同的有效性。可见,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中集体合同合意的基础并不是劳资双方团体意思自治,而是在政府意志基础上的非自由合意。政府在推动集体谈判时应该发挥“有限”的作用,在集体谈判过程中可以协调、沟通、指导和监督,但不能决定集体谈判的内容。推动集体谈判机制建设,一方面应该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政策规章,对企业开展集体谈判进行督促;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劳动力市场情况,通过集体谈判劳资双方充分合意来确定劳动者工资水平。

(三)集体谈判之“集体”无力

集体谈判主体是在团结权基础上缔结的劳资双方的利益代表团体,集体谈判必须建立在相对独立和强大的劳资组织上,我国无论是宪法还是其他法律均未承认团结权。集体谈判是以劳动者享有团结权为前提,以行使争议权为保障的,它所体现的是劳资双方自治的理念,这一机制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工会和雇主组织的独立和发展,离不开现行工会模式的改革。独立工会的独立活动是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发挥作用的前提要件,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之所以没有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根本原因即在于我国工会缺乏独立性,因此其代表力和行动力都不足以对抗用人单位。因此创新工会组织体制就显得尤为重要,要解决工会干部“不敢谈”的症结问题。针对一些企业工会干部,特别是工会主席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企业经营者,在开展集体谈判时缺乏必要的“硬度”的问题,可以探索在县区一级建立行业工会联合会,建立健全行业工会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此外还应尽快建立起专业的集体谈判指导员队伍,应加大力度,加强对工会干部的培训。

参考书目:

1.沈同仙:《劳动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事出版社,2004年版.

2.郑尚元主编: 《劳动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版。

3.王全兴主编:《劳动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4.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

第3篇:政法新媒体建设范文

关键词:刑事审判;民意;对接

近年来,公众对司法裁判的关注度日益加强,作为社会最基本因素的“民意”在法治进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刑事审判的“民意”是指当某一刑事个案受到社会各界格外关注,社会公众根据法律正义的外在价值形成的具有普遍倾向和较多道德成分的观点或主张。由于刑事犯罪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基本权利,涉及公民的根本利益,民意与法律产生的“撞击”在刑事审判领域表现得尤为强烈,成为影响刑事审判公信力的双刃剑。首先,民意对刑事审判的消极影响客观存在,因为民意容易造成道德与法律的混淆,使法律显得疲软乏力;民意容易借助发达的信息传递技术形成舆论暴力,给法官和法院带来巨大压力,损害审判独立性;民意容易被部分别有用心人士利用,使裁判失去正确性。其次,民意之于刑事审判的积极意义也是不能被掩盖的,因为民意可以反映民情,使法律的制定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时代性,使司法判决尽可能与社会公共价值标准契合,并对犯罪行为起到抑制作用。如何使民意对刑事审判的影响“转弊为利”,笔者认为,理想的模式是在民意和刑事审判之间架构一个有效的对接沟通机制,使审判独立于民意,但不能远离民意,两者成为良性互动关系。

一、确立非正式的法源,理性对待民意对于惩治犯罪的道德诉求

非正式法源则是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料和值得考虑的材料,如正义标准、推理和思考事物本质的原则、衡平法、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倾向和习惯法。最高法院一再强调,各级法院在裁判时要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就要求法官根据案件背景,在适用法律时,尽可能地考虑非正式法源在审判中的作用,使司法尽可能地与社会公众的期待相一致。但吸纳民意并不是对民意的简单妥协和接纳,当民意与法律原则明显相左或民意明显是根据道德标准做出诉求时,法官都必须冷静理性,严格接受法律规则约束。例如我国历来有 “杀人偿命”的报应心理,但在我国刑法中,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此,法官就应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做细致扎实的工作,不可简单地迁就被害人亲属要求或者民意的道德诉求。 

二、建立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引导民意回归理性轨道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通过权威,相对于抽象而稳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具有较强的适应性,能够及时地将抽象法条具体化,以案释法,有助于司法人员正确理解并适用法律,同时,它通过个案提炼形成裁判规则,统一裁判的尺度。在民意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层面上,应当对典型案件进行集中收集,并对判决说理方面详细阐述、论证。在有典型刑事案例指导的基础上,刑事法官自觉比照,从而做出“同案同判”的裁判结果,并以此说服民意,引导民意回归理性轨道。当然,随着法律的不断变更以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指导性案例也要相应地修改、补充、废止。

三、规范疏导民意表达渠道,缓解民意渗透于刑事审判的冲突

首先,开通民意沟通的电子商务途径。如最高法院开通了民意沟通电子信箱,部分法院通过网络直播庭审实况,进行民意调查等。建议通过建立法院网站,让网民对所关注的刑事案件畅所欲言,并建立网络信息阅评员和网络阅评工作制度,专门处理网络民意的收集与回应。其次,参照美国“法庭之友”制度,构建民意机构。民意机构可吸收法律专业人士,并建立备选人员数据库。审理刑事案件时,提前三天随机从地方的电话簿或者选民登记簿里抽选9名满18周岁,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与案件当事人不存在利害关系的公民,并从备选人员数据库中抽选2名法律专业人士,以此两者构成临时民意机构。允许民意机构成员在庭审过程中作笔录和对当事人或证人进行询问,但应有时间限制。庭审后,允许民意机构成员对案件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搭建民意作用于刑事审判的桥梁

一是严格筛选制度,选任陪审员时,适度强调陪审员资格的专业性。二是对陪审员进行思想教育,消除对职业法官的权威趋从心态,鼓励陪审员在符合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三是明确陪审员和法官的各自职责。如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负责事实的裁定,而法官则负责法律的适用,两者各自独立地行使职权。此外,我们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创新一些吸纳民意的形式。如河南省高院在死刑二审中,就开始尝试邀请案发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庭审,并请他们对一审的定罪量刑是否适当发表意见。这从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死刑量刑的民主性、透明度和公正性。

五、增强刑事审判的透明与公开,寻找法律与民意的最佳结合点

首先,建立司法新闻信息制度。对于民众有疑惑或有社会影响的案件要通过举行新闻会,以法院新闻发言人的名义答复记者的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问询等形式主动释明;对于新闻媒体的负面批评报道要认真对待:正确、善意的报道要虚心接受,积极整改,并通过媒体予以后续报道;不正确、失实的报道,要积极回应,要求媒体予以更正。其次,增强文书的裁判说理。法官在文书中不仅要对案件的法律和事实问题进行回应,还要对当事人各方的请求作出支持或驳回的答复。若是民意关注甚或有所影响的案件,还可包括对民意的采纳与否的意见与理由。再次,做好判后答疑和判后回访。可以分别由案件承办法官、刑事审判庭庭长、分管院长对当事人或民众的判后疑问依次进行口头或者书面答疑。针对冲突比较激烈的案件,要做好走访回访,做好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思想沟通工作,对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给予适当的救助。

参考文献:

[1]王淑静:《论民意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与协调》,载《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年版,第21页。

第4篇:政法新媒体建设范文

“六五”普法规划理论与实践研究征文:载体与方法研究

21世纪是信息时代,宣传手段、宣传对象、人们生活方式均不同程度地发生了改变。不可否认,经过二十余年的探索与实践,传统普法方式、普法经验可圈可点,普法效果有目共睹。但是面临新情况,传统普法也存在宣传形式单调、宣传阵地单一和对现代宣传手段研究不够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制宣传的质量,本文试图从现代传媒手段研究新一轮普法教育,进一步推进“六五”普法工作。

已历25载的普法教育,顺应时势地承担了为民众提供法律知识的社会责任,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民众法律意识方面成效卓著。如今,在依法治国新形势下,在社会高度信息化时代,新一轮普法教育如何发挥应有的作用,更有效承担社会法律教育功能,迫切需要针对新情况、研究新载体、探讨新形式。

一、“六五”普法面临新情况

(一)新型传媒体技术迅速崛起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信息传播方式有了飞速的发展,仅仅依靠报纸、电视、电台等传统媒体已不能满足人们获取信息的要求。手机“平民化”悄然到来,据工信部12月28日公布的数据显示,国内移动电话用户达到7.38亿户,使用范围逐渐从城市向乡村延伸,手机体积越来越小,功能却越来越多,手机短信、彩信、上网等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信息化的不断推进,网络已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等三大媒体之后的“第四大媒体”,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1月15日的《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3.84亿,互联网普及率进一步提升,达到28.9%,继续领跑全球互联网,而且我国手机网民一年增加1.2亿,手机上网已经成为我国互联网用户的新增长点。

手机、网络已经成为今天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正迅速改变着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惯。面对悄然来临的信息时代,普法工作必须与时俱进、把握机遇、迎接挑战,运用新型传媒技术将普法工作做深、做透。

(二)普法环境面临新形势

一是新生代迅速成为社会顶梁柱。中国已步入老龄社会,“80后”、“90后”等将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和生力军,他们是普法工作的重点,与60、70年代人不同的是,新生代接受新事物较快,不喜欢纯粹说教,而且个个喜欢玩弄手机,更钟情于网络。面对如此庞大的信息化人群,传统的法制宣传教育手段显然力不从心。必须充分发挥青少年喜好现代传媒技术的积极作用,让传统的法制宣传手段融入现代、时尚的元素,使人们在熟悉简便、轻松愉快的活动中潜移默化地受到教育,只有这样才能把普法新形势变成普法工作新优势,使现代传媒技术成为普法工作的又一重要阵地。二是人们生活压力加大、工作节奏加快。饮食快餐已经影响到了文化领域,“文化快餐”将成为一种趋势,利用大块时间坐下来学习已经成为一种奢侈,不仅浪费了时间,而且降低了工作效率。因此,必须考虑运用现代传媒技术优势,将法制宣传教育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之中,从而提高普法效率。

二、“六五”普法新载体

为进一步适应新时期普法工作的特点,加大法制宣传工作力度,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迫切需要尝试运用新载体。

(一)运用手机载体

1.手机载体普法特点

手机载体普法就是将法制宣传内容,通过无线技术平台将短信或彩信(以下统称手机短信息)发送到用户的手机上,使用户在第一时间通过手机阅读到相关法律知识。

手机普法最大的特点在于快速和便捷,其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即时性。能够实现瞬间传递,传统的电视、广播需要特殊的技术条件,最低也需要一天的工作周期,才能将信息传送出去。而这种传递在手机短信息中一秒钟就可实现,可以说是无时间周期、无距离的快捷传递。

(2)方便性。手机短信息不像打电话和上网聊天,必须要求接收方同时在另一端。信息完全可以存储在短信平台服务器上,一旦对方开机,信息就会自动发送,接受信息的一方既可以实时回应,也可以延迟回应,信息保存在手机中,方便随时查阅。

(3)互动性。手机宣传在互动性方面也有着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传统大众传媒的重要特点之一传播单向性,这一特点导致受众对媒介信息的反馈大部分是事后的、延时的,缺乏即时性和直接性。而手机不仅可以给用户发送他所需要的法律知识,更可达到及时跟踪、读者调查、反馈意见等多方面的功能,实现更广泛、更迅速的互动。

(4)针对性。可以分门别类、针对性普法,直接宣传到本人,实现法制宣传服务个性化。如针对公务员宣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针对流动人口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

2.手机载体普法方式

(1)手机短信。以文字表现形式的法律知识用短信方式发送受众对象。

(2)手机彩信。以图片、声音、动画、

“六五”普法规划理论与实践研究征文:载体与方法研究第2页

视频等表现形式的法律内容用彩信方式发送受众对象。

(3)手机彩铃。法律顺口溜、法律宣传标语、法律歌曲等以彩铃方式发送受众对象或者可以上网下载。

(4)手机上网。制作包含图片、文字、声音、动画等内容法律手机报,手机通过上网可以访问、下载其全部法律内容。

今后发展成熟的手机电视也将是普法的又一手段。

(二)开拓网络新载体

网络媒体具有传播快、影响广、表现力强等诸多优势。目前,全国已有普法网站近200家,政府网站、新闻网站、各大门户网站都开办了法治网页、频道、专栏、专题,网络法制宣传教育蓬勃发展,法制宣传覆盖面大大提高。但是,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许多新领域有待进一步拓展,使其成为普法工作的新阵地。

1.qq。新华社《腾讯qq同时在线用户数首次突破1亿的解读》中指出,3月5日,腾讯qq同时在线用户数首次突破1亿,qq注册用户已经超过10亿。面对如此集中、庞大的资源,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将有关法制宣传内容群发qq用户、qq邮件和qq群。

2.博客。一是建立法制宣传博客,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审核、上传法律方面的博文,时时关注网民评论,并对网民的疑惑及时给予反馈解答,提高人气量。二是向博客用户发送相关法制宣传内容。

3.电子邮件用户。虚拟世界里电子邮件威力无穷,许多商家往往运用电子邮件进行促销。普法是否可以创新思维,运用这一载体,针对性、周期性地向有关用户宣传法律法规。

4.各大论坛。一是明确普法对象,集中进入进入某一类论坛开展法制宣传。二是创作发帖内容,既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图片贴、视频帖或者综合贴。

5.各大搜索引擎。一是优化已经建成的法制网站程序,使其访问更快捷、内容更丰富、趣味性更高、吸引力更强。二是优化法制网站关键词,容易被各大搜索引擎(百度、谷歌等)搜索。

6.人气量大的网站。关注地方人气量较大的网站,借助网站人气开展法制宣传。一方面可以将有关法制宣传内容置于网站首页宣传;另一方面可以进行中文链接。

7.游戏用户。网络游戏正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而快速普及,用户规模日益庞大。另外,网络游戏玩家正呈现年轻化、低龄化趋势,这正是普法工作必须关注的特殊群体。法制宣传内容无论是深度植入游戏,还是出现在玩家的必经之地,普法效果都将带来质的突破。

三、“六五”普法方法

(一)根据不同对象,灌输不同内容。一是普通民众。法律知识浩如烟海,仅从法律体系角度看,其博大精深、义理精微,即使是法律专业人员,穷尽白首不能尽一经之感。因此,对于普通民众,应从法律意识层面上下功夫,向其灌输宪法、刑法等与个人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提升民众的法律心理和认知。二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是人民当家作主题应有之义,也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行政执法人员作为执法主体,必须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熟练掌握和运用,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做秉公执法的表率。要重点学习《宪法》、《刑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三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向其重点宣传《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个人所得税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知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能力。四是青少年。青少年是法制教育的重点,要通过学习《宪法》、《国旗法》、《国徽法》、《义务教育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用法律来规范自身的日常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五是流动人口。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流动人口明显增多,针对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大、违法犯罪率高的特点,应加强流动人口普法工作。要通过各种渠道向流动人口宣传《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六是宗教人士。继续深入推进“法律进寺庙、法律进宗教场所”活动,向宗教人士宣传《宪法》、《刑法》、《国家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七是外国人。经济全球化势不可挡,外国人到中国学习、经商、居住、交流日益频繁,有必要运用多种语言版本向境内外国人宣传中国《宪法》、《刑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根据时代特点,采用多种方式。一是与现代传媒技术相结合,开展以法律为主题的“博客人气竞赛”、“动画比赛”、“视频竞赛”、“短信竞赛”、“短信有奖竞猜”、“网络游戏竞赛”、“图片比赛”、“征文比赛”、“知识竞赛”等多种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活动形式普法;有效利用qq、博客、电子邮件、论坛、搜索引擎、网络游戏等宣传载体。二是与文艺宣传相结合,创作法律宣传歌曲,制作法律知识彩铃,编写法律顺口溜、快板、相声、锣鼓词、表演唱、小品等,组织拍摄法制专题片、法制电影片等。尤其是流动人口聚居区域,业余文化生活相对贫乏,要通过文艺宣传形式扩大教育面,更好地发挥普法效果。三是与文化广场相结合。广场是百姓日常生活聚集之地,开展法制文化广场,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推进法治文化建设,除表演节目外,可发放宣传资料,提供现场免费法律咨询,当场为群众解答生活、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从而达到普法效果。

(三)根据不同时段,开展法制宣传。一是针对发生的社会热点,尤其是当地发生的、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法制宣传,如就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养老保险、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开展专题法制宣传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二是结合重大活动、节假日开展法制宣传,根据需要结合奥运、博览会、“两会”、“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法定节假日等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做到重点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扩大普法效果。三是针对新法出台时机开展法制宣传。每一部新法出台都是人民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关系公民的生产生活利益。要利用新法不多、关注程度较高的特点,抓住时机宣传、学习新法,做到出一部法律普一部法律,逐步完善普法内容。

当然,尝试运用新型传媒技术,进一步推进普法工作,目前思考是初步的、浅显的,相信随着时代的发展、实践的探索,一定会有更多、更好、更新的法制宣传形式、法制宣传方法面世,普法工作一定会迎来形式多样、精彩纷呈的春天。

主要参考资料

1.全国普法办公室副主任、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在全国法制宣传处长会议上的讲话》,1月22日

2.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司长肖义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全国法制宣传处长会议上的工作报告》,1月21日

3.扬州司法行政网仪征市司法局《创新普法载体,打造仪征特色的法治文化》,1月21日

4.黄东升《用网络载体整合传统宣传教育手段的思考与实践》,《武钢工会》第2期

5.兰州市人口委《创新宣传载体,丰富宣传内容,拓宽宣传渠道—城关区雁南街道天庆嘉园社区示范基地创建情况》,7月22日

第5篇:政法新媒体建设范文

一、数字图书馆与著作权含义

为了更好地研究数字图书馆与著作权之间的矛盾,我们要了解它们的概念。数字图书馆,顾名思义就是将图书馆书籍网络化、数字化,使读者可以更方便、快捷、准确地找到自己所需的作品。主要是利用现代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将大量的、各种类型的信息进行数字转化,再进行组织加工、存储,然后运用数字技术进行传递,这样可以使不同地域环境的大量用户得以广泛利用图书馆和各种信息资源,是图书馆发展的高级阶段。而著作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数字图书馆在建设中的著作权问题及其保护措施

从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有很大一部分将现有馆藏进行数字化。所谓的馆藏数字化就是将印刷型文献进行数字化处理,使他们著录到网络上,读者可以直接上网阅读文献,而不需要亲自到图书馆借阅。而问题恰恰出在将印刷文献数字化的过程中,众所周知,馆藏文献一般分为两个类型:(一)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以下特征:1.独创性,也称之为原创性。是指作者独立完成,并且在内容或者表现形式上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完全不同或基本不同。2.可复制性。即要求作品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其中并不排除未被有型载体固定的口头作品的保护。此外,民间艺术品、计算软件、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二)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即不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内,包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所谓不受著作权保护,是指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和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前者主要指违反一般法律原则的作品、违公德的作品、违背社会伦理的作品和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如《金瓶梅》完整版在我国是不允许在社会当中流通的,只允许图书馆作为收藏文献,因此,《金瓶梅》完整版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后者所说超过著作权保护期,只是财产权和发表权超过保护期,不再受著作权保护,而其他的精神权利仍受著作权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而所谓的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和公式。

2.1对馆藏文献的著作权保护及其合理使用

2.1.1馆藏文献的著作权存在的问题

对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我们首先应该考虑到尊重其著作权问题。现在法律界基本达成一个共识,即作品的数字化被视为一种复制行为。1996年12月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所附属的议定的声明中,对这一问题做了明确的回答:《泊尔尼公约》第九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构成《泊尔尼》第九条意义下的复制。所以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复制行为,而复制权是属于著作权人享有,未经著作权人允许而复制其作品是侵权行为。北京大学著名法学教授、刑法学著名学者陈兴良发现在“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上,读者只有在注册并付费后方才能成其会员,才能阅读并下载网上作品,其中就包括他自己所著的三部作品――《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刑法适用总论》、《正当防卫论》,陈教授认为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未征得本人同意,擅自将自己的作品上网,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给予赔偿。

在著作权理论中,始终存在着这样一个矛盾:如何给予作品的著作权所有者以足够的权利以承认和保护其智利创造成果,同时又能使作品的使用者能充分利用人类的文明成果,著作权人希望他人在使用作品时给予更多的回报,从而希望法律给予更多的独占权,而社会公众希望用最小的投入去使用别人更多的作品,从而希望给予著作权人以更多限制。这一矛盾从著作权制度诞生之日起即表现出它的尖锐性,随着每一次技术革新又在不断加剧。

2.1.2馆藏文献的著作权问题的保护措施

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之间的矛盾,对著作权人权利进行限制,我们要充分利用好“合理使用”原则,无偿为读者提供服务。对于传统图书馆而言,一般是由国家拨款建立的公益型文化组织,图书馆的知识财富是人类几千年智慧的结晶,其公益型显而易见。在当今网络环境下,由于数字图书馆的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的变化,出于对版权的保护的因素,较传统图书馆而言,其公益型主题地位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但图书馆作为传播知识的大众媒介,仍具有其公益性的主体地位,所以,我国和国外的著作权法做出了图书馆合理使用的特殊规定。因此,数字图书馆同样应把满足读者的基本需求作为其首要任务,充分利用“合理使用”原则为广大读者提供服务。对那些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和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数字化,属于合理使用范围,既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没有必要支付报酬,读者通过局域网或Internet网可以自由浏览、下载、打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十二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中有四项涉及图书馆为读者服务的合理使用: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4.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而数字化又被看作是复制行为,因此,为了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将本馆收藏作品数字化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在印刷信息时期,版权法保证了作者能够从出版商对知识的传播过程中获得报酬,从而激励作者写出更多、更好的作品,读者想获得这些信息必须支付费用。传统图书馆的服务具有公益性,同一时间只能满足个别人的需要,这时的作者、出版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了相对的均衡状态。而在数字时代,人们可以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在任何一台连接了互连网的计算机上都可以随时阅读图书馆的作品,因此著作权主要是出版商认为图书馆所购买的第一份复制件成为了用户购买的最后一份复制件,从而严重威胁他们的经济利益。

2.2数据库开发过程中的著作权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2.2.1数据库开发过程中的著作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核心技术问题是数据库的开发利用。而数据库的实现无非有两种基本的方式:购买数据库和自行开发数据库。对于不同的数据库而言涉及到的著作权问题是截然不同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2.2数据库著作权的解决方案

对于购买的数据库而言,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应该事先规定明白、清楚。只要双方分别按合同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问题不大。而其中最棘手的问题是自行开发数据库的著作权问题。对于自行开发的数据库,一般而言,数据库按内容分为3种类型: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全文数据库。书目数据库只是将书目一一生成数字形式,生成数据库的过程一般不会有他人的著作权的财产权问题,但值得注意的是必须尊重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名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该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在编写文摘时有一点必须值得注意,使用作者或别人编写的文摘时一定不能随意修改,应该保持原文摘的完整性。同时,对于图书馆自己编写的文摘,著作权属于图书馆所有,要懂得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数字图书馆自行开发的数据库的著作权应当归属本馆所有。

在数据库的使用过程中,我们可以遵循以下原则:对于自行开发的文摘数据库反映了数字图书馆自己的馆藏和其他图书馆的馆藏,这些是用户进行公共借阅和馆际互借的导航工具,向传统图书馆的卡片目录一样,应当免费供用户使用。对于自行开发的文摘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可能有几种情况,如一些属于对公有领域的作品进行汇编形成的数据库,由于在开发中可能向原著作权人支付了报酬,其开发成本较高,因此应当向用户适当收费。当然,数字图书馆也可以利用自己本身的优势取得一些收入,如可以利用图书馆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工作人员娴熟的专业技术开展一些数字图书馆的增值服务,如情报分析、专题咨询、委托检索等,为科研机构、企业团体等提供信息咨询,在帮助别人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获得相应的报酬。

随着我国的《著作权法》的不断完善,同时也随着我国不断加入一些世界公约组织,中国正在向着一个更加机制化的国家迈进,这就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在懂得保护自己著作权的同时,更要在使用别人作品时提高警惕,更重要的是要熟悉《著作权法》相关的主要内容,不要因为不懂得法律而受到损失。

参考文献:

[1]益阳师专学报.第二十卷.

[2]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年16卷第21期.

第6篇:政法新媒体建设范文

关键词: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家政服务;社会保障

1现状调查

有学者对北京市的住家保姆为主进行了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的调查方式进行了调查。保姆对问题的回答构成基本调查数据,依据此数据对保姆的基本特征、保障现状、参保意愿等方面展开描述与分析,为保障制度的设计提供了现实依据。

(1)年龄。从问卷调查取得的数据看,年龄呈现年轻化特点。21至45岁的人数占到了71.1%,21至30岁的占到总体的46.67%。

在我国男60岁或女55岁就作为我国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的条件之一。处于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其生理特征和心理状态会表现出不同的特点,而他们面临的风险以及对风险的态度存在较大差异。而这种不同的特点和存在的差异对其保障需求、保障意愿以及对各个保障项目的偏好有直接影响。

(2)保姆的户籍特征。

从表中可看出被调查的保姆中来自农村的人口占调查主体的四分之五,这表明保姆的主体是由农村转移出来的。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依据二元社会结构建立的,城市人和农村人分别享有不同的保障制度,而户籍是决定国民社会保障归属的核心指标之一。保姆群体的保障问题同样不可忽视户籍的重要作用。

(3)保姆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

(4)保姆对目前的社会保险不满的原因。

40多岁的赵某夫妇为了自己的事业耽误了生孩子的事情,抱着再贵也要请个好保姆的想法,他们预订了一家家政公司推荐的月薪为4000元的特级月嫂,据说特级月嫂不仅能对孩子进行日常护理,还能帮助做早期智力开发。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这个市场,价格并非与服务品质成正比。第一任月嫂是妻子产后第七天就被解雇,原因是双方就月嫂究竟该承担那些义务达不成一致。月嫂宣布做饭等事情不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就只剩下给孩子洗澡、换尿布。找出当时与家政公司签订的合同,发现其中对月嫂的责任范围规定得很粗糙,只写了照顾产妇与新生儿,但根本没有列举那些该做,那些不该做。

不得已向家政公司申请更换位勤快一点的月嫂,公司马上换了。几天后,赵某才发现这位月嫂是个冒牌货,这位阿姨除了带过自己17岁的小孩外,根本没带过其他小孩。看着月嫂笨手笨脚地给孩子洗澡却弄得孩子嗷嗷大哭的状况,赵某只得再次申请换人。有了前几位月嫂的经历,赵某夫妇把婆婆从农村请来,虽然婆婆并不懂得早教,但是给孩子洗澡、换尿布还是信手拈来。

个案二:好保姆不是雇来的。

河北大学生保姆进入上海家政市场,引发80名雇主抢13名保姆的热闹场面,这些有着高学历的大学生保姆能否填补北京高级保姆的空缺呢不久前,有媒体报出有一位女研究生立志当保姆的消息。在媒体报道中,“大学生保姆”被不断地和“高级保姆”联系在一起,是不是高学历保姆就是高级保姆呢?北京某家政服务公司总经理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明确表示这是一个误区:“学历高,做保姆不一定就做得好”。

保姆行业是个强调实践的行业,它不像车工一样可以用技术高低来划分等级,关键要看雇主的满意度。如果一个保姆,得到雇主80%的认可,那么即使她文化水平不高,她也可以成为高级保姆。曾经有一个家政服务专业毕业的女大学生来他公司应聘,那名大学生一开口就是每月1500元的工资。一位雇主来找保姆,他对保姆的要求是:懂得照顾78岁瘫痪在床的父亲,有一定的护理知识,照看老人每天的吃喝拉撒,还要为老人擦身子等等。雇主告诉女大学生,“能把这些做好,每个月给你2000元都可以”。但是女大学生不愿做。最后,找了个农村妇女,只要了600元,完成得还很好。因此看来一个保姆是否算得上“高级”,与她的知识不成正比。

业内分析人士表示,大学生是知识有余但实践操作不足,而在国际保姆行业当中有口皆碑的菲佣要进中国还需要一定的政策支持。而雇佣菲佣的主要是一些企业高管、明星大腕以及外国公司驻京总裁、总经理IT从业人员或者是一些海归派。他们对保姆的要求比较高。据说素质高、有双语优势的菲佣,有的甚至每个月能拿到7000元。因此目前能称得上“高级保姆”的,应该是那些有至少两年以上从业经验,有一定文化水平,又受80%以上雇主好评的保姆。

2保姆行业存在的问题

(1)保姆提供的服务难以让人满意,缺乏专业培训,没有技能。在我国,保姆的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大多数只有进入次要劳动力市场,无论从工作条件还是福利待遇跟主要劳动力市场相比都差得多。

(2)还有一个深层次的原因是此行业缺乏社会保障。

在我国一些沿海发达地区连农民工也可享受社保,但保姆就没有任何的社会保障。这也导致了即使保姆的工资涨的很快,但依然招工困难。对于很多人来讲,要不是没有出路,绝对不会干保姆,这个行业目前还不能吸引素质高的人群进入。从调查情况可看出大多数保姆希望得到社会保障,但现有保障制度设计的理念和缺陷使得保姆的保障需求很难得到有效满足。

在我国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中第三条就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可见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但当某项制度允许某一类劳动者参加而把另外若干类的劳动者排除在外时,就会产生不公平。这个时候社会保险就成为一部分人的“特权”,实施的结果是扩大了贫富差距。

一般的社会保险基金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储存的,交给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统筹管理。当雇员遭遇风险时就可以得到此项制度而提供的社会保险金。对于参加社会保险的人而言,遭受不幸风险的机遇是很小的,人也是少部分。而风险也不是每天都会发生,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在平时缴纳较小的数额,在遇到风险时就能得到较多的保险金。

是否可以变换一下思路,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把雇主跟雇员捆绑在一起,没有雇主缴纳的保险金,则雇员不能参加这项制度。如果相对地把缴纳社保金的雇主与雇员分开,只要雇员按照规定向政府的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了应交的保险金,就被承认是参加了社会保险;而雇主交的保险金按照税收的办法,根据其利润以累进的方式由政府来征收。当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财政来负担。按照这种方式,家政服务等中介机构可以让雇主和保姆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可写明雇主帮助保姆参加人身意外保险的条件等,否则保姆可以拒绝从事存在高危风险的工作。

3对保姆保障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依据保姆的群体性特征,需要建立一个区别于正规就业群体的差别性保障制度,提出如下的建议:

(1)加强对保姆行业立法和增强社会保险制度对保姆群体的适应性。针对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在保障保姆上与这个群体特征的不适应,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对社会保险制度来加以完善:诸如改变社会保险需要依托用人单位的做法,对于保姆群体所建立的劳动关系不稳定的特点,在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时间、缴费方式以及管理方式上更加灵活,可否考虑采用“社会保险个人服务窗口”的形式来简化参保程序,尽可能为保姆参加保险和享受社保待遇提供方便。同时社会保险信息库的建设要逐步实现社会保险信息库在省市间、地市间的联网和信息共享,最终实现全国社会保险关系的信息互相联通为目标,从而保证保姆不会因变换工作而失去社会保险。

(2)应当建立适应保姆群体特征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此基础上再建立其他社会保险的其他项目,日臻完善,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体系。同时注意现行制度与新制度的兼容问题。保障非正规就业群体也是社会保障制度根本理念的体现,社会保障追求公平,把这部分群体置于保障体系之外是不可取的。

(3)加强对保姆的业务水平的培训和技能提高。培训是关系到保姆群体长期发展的大问题,政府和各种社会组织要不断吸引更多高学历、高技能的保姆加入进来,还要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来有效解决保姆素质和技能偏低的问题,把这个行业做大做强。

(4)走品牌保姆之路。重庆的“川妹子”、“米脂婆姨”等保姆品牌已经叫响全国保姆市场,而“涉外保姆”、“高级保姆”等现象的出现,说明保姆市场可开发和发展的潜力还很大,将保姆由“游击队”整合为“正规军”,既可以按照民事法律关系来调整,还可以通过行业自律、竞争等手段来规范,而走品牌保姆之路则是规范和发展这一市场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郑秉文,孙捷.社会保障改革的一个政策工具:“目标定位”[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8).

[2]石先广.劳动法律问题与实务操作[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第7篇:政法新媒体建设范文

(一)区级层面高度关注,组织保障到位

____年,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四套班子前所未有的关注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区委常委会、区府常务会议先后7次听取专题工作汇报。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常委会先后听取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运行情况和“三改一拆”相关专题汇报。尤其是分管领导张国平副区长,靠前指挥,建立并切实履行周议事制度,每周至少听取一次城管部门工作报告,及时解决各类涉及城事重大问题,并就大城管、环卫、排水等长效机制专题调研,为我区城管事业健康发展奠定了扎实的领导基础。

有了各级重视,组织更有保障。尤其是实现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按照《关于明确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____大队人员编制有关事项的函》(仑编办函〔2012〕22号)文件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配置10个中队,中层职数10正、16副,中层干部配备率达到100%。同时,改革后,各街道(乡镇)分管政法的书记兼任执法中队的中队长,直接指挥各执法中队的日常工作;为加强执法保障,由街道派出所的副所长兼任执法中队的副中队长;目前,现有执法在编人员151人,除14人在局本级混岗使用外,其余137人均配置在各基层中队,基层执法人员配备率达91.4%;区智慧城管中心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下设综合科、业务运行科、热线受理科3个科室,各配备科长(副科级)1名,核定在编人员9名,实际在编7名。核定编外人员14名,实际到位14名;热力行业管理日常事务由区发改部门负责,设立燃源科,配有科长1名,科员6名。

(二)维养经费屡创新高,投入保障到位

为确保城市维护经费落实,满足正常的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综合执法需求,根据区财政部门的要求,年初编制并上报城管系统年度部门预算,确保管理资金到位。2012年区拨城市维护费5748.6万元,____年区拨城市维护费6382.1万元,同比增长11%。

(三)基础配置充实完好,装备保障到位

1、执法装备超额配置。借全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利契机,各街道乡镇总计投入执法装备资金1416万,执法车辆增加96%,办公室面积增加50.8%。根据市局《关于城管行政执法专用装备配置标准的通知》要求,对10个中队的执法装备配备齐全,各中队执法车辆保证每人一座,机动中队、新碶中队摄像机、照相机、执法取证仪按照三星级文明中队标准配置;其它中队按照星级文明中队标准配置,配置率达到100%。全区现有执法车辆112辆、取证仪165台、对讲机86台、电脑、笔记本等办公设备321台。

2、智慧城管硬件齐全。智慧城管装备核定配备总计82台,实际配备158台,配备率达192.7%。其中城管通核定配备23台,实际配备36台;执法通核定配备28台,实际配备37台;处置通核定配备22台,实际配备46台;单兵核定配备6台,实际配备19台;车载视频核定配备3台,实际配备20台。另外,我区还自建视频45路,其中高清视频10路。接入公安视频349路。设备管理均通过服务外包的形式,由东海蓝帆公司负责日常的维护。日常工作中,各部门充分利用终端设备,设备在线率达95%以上。中心建立了相应的设备管理、维

护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3、城市设施承载力强。一是强化环卫车辆管理。建立街道、乡镇月考核通报制度,每月组织力量对街道乡镇环卫车辆进行考核监督,对63辆渣土运输车辆安装gps系统进行定点定位管理,全区现有各类环卫车辆188辆(不包括各类电瓶车);二是强化装潢垃圾中转站管理。拥有珠江路装潢垃圾中转站6000平方米,新安装监控设备一套,规范各类管理制度,建立装潢垃圾管理日志,与城区21家物业公司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垃圾分类堆放,实行废物利用,中转站处置装潢垃圾3.8万吨,回填建筑垃圾1.7万吨。三是强化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城区现有消火栓1044座,实行统一编号、执法联动管理,对局部易发生碰撞的消火栓安装防撞设施,每天安排专人专车巡查,及时发现各类问题,每季度进行一次放水检查,出水率、完好率均达100%。四是强化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现有道路照明灯1.3万余盏,组织力量分二班全天候进行巡查维修,道路照明完好率高于95%,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达90%以上,亮灯率达98%,照明质量达标率85%。同时,在松花江路以西明州路以北区域实施led节能灯改造,在嵩山路、闵江路等地段试推行能源合同管理模式。五是强化排水设施管理。全区现有城镇污水管网471公里,污水泵站10座,____年新启动污水管网改造及沿河截污工程49个。积极投入城区防汛保障,现有移动式强排泵车1辆,各类水泵30余台,在____年抗击台风“菲特”过程中,不仅圆满完成了城区防汛任务,更有力支援了余姚、鄞州、江东等周边地区。

(一)顺利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集中力量办大事”,在创新社会管理的大背景下,率先在全省开展以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一是力促改革平稳过渡。随着事权、财权的下放,执法重心成功下移至街道(乡镇)。531项执法权划转顺利,相继完成了285名协管员的招录、45名执法人员的选派选调、47个中层职位公开竞聘、非领导职务聘任、中队重组等一系列工作,为我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平稳运行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是狠抓队伍规范化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和队伍督查考核并行的双轨考核制度;开展了军事化封闭集训;进行中队运行和干部履职半年度评估。按照市级标准,实现中队办公楼外立面统一、内部办公环境统一、执法装备配置统一、协管员制服统一、队伍管理规章统一,“五个统一”使城管形象焕然一新。

三是大力开展专项整治。充分发挥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优势,相继开展无照摊贩、渣土、超限超载、街面保序等各类整治共计193次;参与x-cat摩托艇大赛、抗击台风“菲特”、社会维稳、清明保序、女排保障等各类重大活动保障82次。针对新划转执法事项,根据阶段性工作重点和行业管理规律,第一季度部署 “清剿森林火患暨推进文明殡葬专项行动”整治、影响房屋使用安全行为专项整治;第二季度部署农林领域非法电鱼专项整治、矿产资源专项整治、涉及河道安全整治;第三季度部署餐饮娱乐行业整治、食品药品整治,使专项整治常态化;第四季度部署流动摊贩集中整治。

区城管执法局共受理热线6204起,同比增长72.2%,查办各类案件9576起,同比增长34.5%。一般程序案件1135起,同比增长78.5%,其中新转划案件195起;简易程序案件8441起,同比增长30.1%;累计收缴罚款614万元,同比增长12.2%。立案率、督办案件办结回复率、稽查案件办结率、按时查处率均达到考核要求,行政处罚正确率100%。

(二)强势推进“三改一拆”专项行动

累计实施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123万平方米;拆除违法建筑面积250.3万平方米,两项指标均暂列前市第二。我区“依托多项机制,拆出群众满意度,努力实现直观形象与社会稳定双赢局面”的做法得到了刘奇书记的肯定。

1.坚持服务生态____、美丽____的正确目标导向

力争“三改一拆”工作“走在全市全省前列”,借机、借势、借力拆出声势、拆出形象、拆出人民群众广泛认可。在这一正确理念的指导下,广大“三改一拆”工作者不以事难而不为,先后破解了新碶“东方花园”最牛违法建筑、柴桥“二通道”集装箱堆场、春晓凤山社多年污水四溢的养殖场、萧甬铁路特大违法建筑等一系列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不以事小而不为,主动加压,突破市要求的五类重点拆违框架,把影响广大群众身心健康利益的村庄黑烟囱、小锅炉一并纳入首期拆违重点,建立了“执法人员巡查、村委会摸排、群众举报”三级排查机制,全区199个行政村同步开展拆违,拆除黑烟囱、小锅炉房违建400余宗,使“三改一拆”迅速在全区打开了局面,最大限度赢得了群众认可。

2.坚持采取各个击破、分步实施的有效方法策略

坚持按照我区的中心工作任务和区域实际情况分重点、有步骤地向前推进。在市“三种五类”重点整治对象的基础上,明确了我区“三种八类”重点拆违目标。各街道(乡镇)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拆违重点。先后组织开展了河道两侧违法建筑整治、汽修轮胎店、木材加工厂专项整治、74条主干道专项整治、同三高速、穿好高速、疏港高速专项整治为主要内容的特色拆违专项行动。

3.坚持营造正面引导、反向激励的良好舆论攻势

充分借助笔头、镜头的力量,加大社会舆论的宣传与引导力度,确保新闻镜头始终围绕拆违重点工作转。在区委宣传部的全力协调配合下,区电视台、广电中心等媒体单位通过不间断的滚动宣传报道,形成了良好的正面社会舆论氛围。截至目前,共计刊发新闻稿件249篇,其中国家级7篇,省级12篇,市级42篇,区级202篇。同时,通过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大碶芦山村屠家成片违建进行了连续曝光;对新碶备碶村岩河岸边违建进行了报道。这些新闻在社会层面对街道(乡镇)的拆违工作产生了积极的反向激励和社会监督作用。

4.坚持探索提前介入、无缝监管的长效管理模式

一是政策健全占“先机”

。先后出台了“零违建”报告、财政补助政策等六项保障机制,推出了《____区违建房产限制机制有关指导意见》、《____区违法建筑拆除后土地综合利用有关指导意见》等四项指导性意见。为全区专项行动统一快速推进提供了实施具体依据,奠定了成功基础。二是联合监督管“全程”。率先成立了由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区两办督查室为主要成员单位的区督查委员会,联合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三改一拆”办组成联合督查组,采取实地暗查、交叉明查的方式严控新增违建,定期督查专项行动落实情况;联合局印发了《“三改一拆”投诉处理流程》,落实专人负责制。截止目前,全区共有效受理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及上级督查件513件,回复率达100%,保持了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三是综合利用财政有“支撑”。出台财政补助政策,第一期到位资金1500万。坚持拆、建、改有机结合,拆除一起,备案一起,利用一起。采取了复绿、复耕、停车场、园林绿化、生活小品、休闲设施等多种利用方式。共完成拆后复绿11.68万平方米;复耕8.08万平方米;土地平整45.94万平方米;建成停车场、公园等公共设施5.78万平方米;在建和计划建造休闲文化广场、灯光球场等群众活动场所近4.8万平方米。

四是提前介入堵“源头”。针对农村集体建房未批先建、批后扩违、违规乱建等“老大难”问题,在全区推广城管、土管、城建等部门统一到场参与监管与执法模式,对每一户农村集体建房从下桩、打地基到监管、审核,三方都统一到现场实行现场办公,有问题当场提出、当场执法、当场解决,绝不给违规建房者任何可乘之机,保证农村集体建房不违规、不超面积,实现了监管与执法的无缝对接,从源头控制违法建筑的产生。

(三)重大专项行动开展有声有色

1.扎实开展户外广告专项行动。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为契机,按照“取缔一批、规范一批、整合一批”的工作要求,扎实开展主城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一大批屋项广告、高炮广告、严重影响绿化、破损严重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得到拆除。我区新碶、大碶两街道已拆除户外广告1072块,占市对区考核数99.3%;我区所有街道累计拆除户外广告合计2639块。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我区大范围、高强度的整治,对比全市整治进度不一,区内一些广告业主以此为借口,反过来给我区的户外广告整治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增加了不少压力。

2.多措并举强化建筑渣土管理。一是严打严控、从重处罚。由区政府徐斌副区长召集区发改局(码头岸线管理办公室)、区“三改一拆”办、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积极落实关于柴桥后所渣土出运码头和违建码头专项整治工作,并形成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采用流动堵截、跟踪督查等措施,在小港、大碶、江南公路、通途路、育王岭8个卡点采取24小时布控,严防区外渣土车辆进入____。同时,严管重罚区内无证运输、沿途撒漏和乱倒渣土不法行为,对乱倒渣土现象严重的黄沙码头等重点部位进行了重点盯守。目前,已查处区外进入____的渣土车辆150余辆,查处建筑垃圾违章处置行为112起,罚款149万余元;二是源头管理、合理利用。从源头、清运、审批、处置等环节开展调研,逐步落实消纳场地。合理利用,采用穿好高速互通绿化回填、砖瓦厂制砖、工地回填等方式,中心城区处置建筑渣土50余万方;三是统一行动,联合监管。与住建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设项目开工前申报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周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知》,对10个建筑工地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与智慧城管中心联网控制,所有工地都按标准做好进出口路面硬化、配置冲洗设备。组织召开了城区有关渣土的治超工作会议,与16家渣土施工、运输单位签订《货物源头单位治超工作责任书》、《货物运输单位治超工作责任书》、《文明施工杜绝超重超限运输承诺书》。联合公管、交警部门共检查源头企业20家,出动7355人次,检查车辆8211辆,查处超载车辆59辆。

3.全面实施街面保序专项行动。结合城区街面商铺特点、人流车流及居民密集程度,把城区街面分为“主要道路、次要道路、背街小巷”等三级管控区域,相继开展 “夜鹰一号”、“静音行动”等8项专项整治,共计开展街面保序专项行动272次,整改各类占道、跨门经营3600起,抄告各类违章车辆3936辆;实施电子档案管理,仅新碶城区有精细化保序考核主要道路7条、次要道路5条,商铺1196家;实行区域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模式,在高塘、迎春、富邦广场、大港工业城4个片区积极发挥村委、居委、物业、环卫、警务、综治作用,合力联运、综合监管,实施结对包干整合力量、组团巡控;提前介入、业态控制,将沿街商铺分为餐饮类、服饰类、五金家电类、百货类、水果类、加工类等类别,在东海明园、金城花园、好时光、天兴公寓、景第公寓等小区交付之前,属地城管部门在第一时间与

规划部门、物业公司、开发商一起对小区沿街商铺的店名招牌的统一设计管理,带动整体城市品位的提升。4.积极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成立____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公室,专门配备副科级干部一名,在东海明园、明州花园、港城花园、天兴公寓、牡丹社区(含两小区)、怡桂园、月亮苑等7家住宅小区试点推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超过规定试点数量40%。积极接轨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参加市里组织的各类培训,结合我区实际,摸清底数,完成____年我区垃圾分类13个社区、36个小区的基础数据调查上报工作。

(一)探索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着力于排水、环卫、渣土管理等城市管理行业长效管理机制探索。按照“大城管”理念,结合全区雨污水管网现状,拟定《____区排水设施长效管理实施方案》,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实行“道路谁管理、排水设施谁管理”的办法,力促全区雨污水管网有人管事、有钱办事、责任明晰;从机制源头探索加强环卫、渣土等管理工作,先后研究并拟定了《关于加强____区环卫工作若干意见》、《住宅小区垃圾清运方案》、《____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____区餐厨垃圾管理实施方案》等一系列管理办法。

(二)推进智慧城管信息化建设

以“智能发现,高效处置,优质服务”为目标,不断提升城市管理信息化水平。统一协调24家区级协同网络单位,对疑难案件进行定期“会诊”,通过智慧城管智引城事的“大城管”理念基本得到贯彻;完成一期街面视频监控安装工作,包括10路高清、33路标清、1路全景高清街面监控视频等。与宁波市智慧城管中心统一视频平台实现对接,完成11辆移动车载视频的安装及分配,18台单兵设备的租赁与分配工作;积极开展智慧城管二期扩面工作,完成11.4平方公里地理信息测绘,全区智慧城管考核范围增加至35.3平方公里;不断提高处置效率和业务水平,通过建立考核通报、首问责任、兜底处置机制,不断优化核心部门管理模式,积极开展“青年文明号”“一人一号一岗”岗位能手评比等活动。我区智慧城管案件应解决数9.9万余起,主动发现率、及时解决率均达100%,各项考核指标全市领先。

(三)加大河道投入保障力度

为有效推进河道管理养护工作,真正做到有钱做事,区长专题会议明确,自____年始,我区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用于河道和溪坑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同时要求各乡镇(街道)落实配套资金450万元,全区河道管理资金投入达1950万元。河道保洁养护资金主要用于河道、溪坑及其两岸保洁、河道设施保养维护等河道管理工作,该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条码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____区岩河、中河、东泰河等水系安排专门的保洁公司进行日常养护,城市河道综合污染指数远小于17。

(四)提升市政设施承载能力

坚持移交接管与维修改造并重、功能增强与设施配套并举、管理提升与形象建设同步发展的市政维养模式。强化市政基础设施,落实城市专项改造费用300万,完成钱塘江路维修、富春江路路面维修、骆亚线沥青路面维修等专项工程改造25项,改造面积4万余平方米;继续完善桥梁“一桥一卡”电子档案,完成浙江省城市桥梁管理系统输入工作。关注桥梁安全,完成桥梁检测32座;实施零星市政设施维养,安装警示杆64根,黑灯修复5500盏,铺设电缆1800米,保养消防栓1044座;规范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50万以上工程均纳入区招投标中心统一招标,通过局网上小平台,完成爱卖商业街路面改造、中心公园喷泉水泵更新等小额工程招标23个。

(五)提升宜居城区环境品质

紧紧围绕“生态____”建设,美化城区居住环境。投入近100万,进行公园维修升级改造,先后完成了海滨公园、念慈园、小山公园、____纪念林、太河路景观绿地等维修工程,一大批群众休闲设施焕然一新;投入20余万,完成占地9000余平方米新苗圃地建设。实施精养细管,加强重点地块养护,积极介入同三高速出口____段景观整治工程,通过专人养护、邀请专家、强化监管等措施,更换景观草花15万余盆。完善绿地巡查考核制度,落实了《____区绿地养护标准》、《____区绿化养护考核评分细则》等制度,推行局、处、科室三级巡查考核机制,实行日巡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将日常养护与考核成绩挂钩。共补植各类苗木90余万株,施肥75吨,裸地绿化2万余平方米,更换草花6.5万余盆;当好“绿色管家”,优化各类绿地审批流程,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开展树木“理发师”活动,义务为星阳小区、仙荷幼儿园等十多家单位进行绿化修剪,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绿护绿活动。

(六)实施城市道路清爽行动

根据《宁波中心城区“道路清爽行动”检查考核实施办法》要求,做好各街道(乡镇)环境卫生协调、指导、考核、督查工作。一是全方位关爱环卫工人。加大环卫工人招聘力度,提高环卫工人工资待遇,建立弹性奖励机制,组织高温慰问,调整作业时间,建成爱心驿站60个,开展健康休检;二是落实常态巡查、考核机制。进一步理顺环卫管理部门与街道环卫站的行业监管、日常业务间的相互关系。加强对街道乡镇督查考核,重点对环境卫生设施质量、卫生死角清理、道路保洁质量、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等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三是加强环卫日常管养。积极开展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达标示范路创建活动,城区18条主干道1800家店铺重新签订环境卫生责任状,与200家新开店铺签订卫生责任状,渭河路、新恒路成功创建卫生达标示范路;开展餐厨垃圾招投标工作,签订收运合同130家,日清运量10吨;加强装潢垃圾管理,与城区21家物业公司签订协议书,累计处置装潢垃圾3.7万余吨,回填1.7万余吨;落实墙角到墙角“一把扫帚”保洁模式,全区生活垃圾处置量为21.5万余吨,粪便2.7万余吨,无害化处置率达100%。四是进行全方位宣传。携手交通部门、广播电视台和交警部门,利用电台、广播、公交车led屏、道路交警led屏、城区闲置围墙、志愿者等媒介进行立体宣传。共发现各类问题240余处,通过回访监督,全部得到整改落实。

(七)关注民生实事工程项目

牵头做好白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多方协调枫林原焚烧厂关停前相关事宜,做好新建焚烧厂正式运营前生活垃圾的调剂及清运设施的升级改造工作;积极实施小区管道燃气改造,完成花峙新苑、满庭坊等40个老小区管道燃气改造,受

益群众9300户,超计划完成年初8000户目标任务;努力做好中高层二次水改工作,按照“成熟一批,接管一批,改造一批”的原则,完成吉利花苑、太平洋花园等10个小区的二次水改工作;全面打造黄山路绿化“一路一品”工程,更换苗木16万余株,增设景观花球和立体灯杆花柱;实施长江路景观升级工程,首次在城市道路景观升级改造中引入公众决策、参与、监督机制,先后邀请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代表等征求公众意见;做实群众家门口的民生工程,高品质完成百川路、爱国路、外洋路南延3个背街小巷改造项目。投资560万元,改造岷山路等三条道路人行道,面积达1.2万余平方米。(八)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治理

开展非法燃气专项治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规范瓶装燃气经营行为,全年共查处瓶装燃气非法经营行为32起,暂扣液化气钢瓶1200余只。其中霞浦河东村,一次性查扣液化气瓶238只;戚家山李隘村一次性查扣过期螺丝瓶265只,有力保障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共排查各类餐饮企业889家,发现并整改各类隐患1698条;开展燃气行业标准化建设及诚信机制建设,对送气企业进行统一规范、统一台账、制度,统一培训、挂牌上网、统一着装;开展雨污水窨井治理,首次在城区长江路、太河路、黄山路等路段,对3000座窨井加装了安全防护网,提高市民出行安全系数。

(九)提升公用行业监管水平

加强对岩东排水公司的行业指导,抓好污水处理的安全达标排放和再生水项目的建设运行,促进循环利用。岩东、小港、春晓三家污水处理厂累计处理污水6023万吨,cod总去除量1.3万余吨;岩东再生水累计销售量2112万吨;积极实施内河综合治理项目,强化行业指导与监督,按月对49个____区城镇污水干管项目开展抽查,进行现场跟踪,纳入统一考核;深化“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办理、限时办结”的联合办理机制,行政审批事项进驻率、城管窗口直接签批办结率均达到90%以上,办件率持续提升。

(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深入开展城市管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发挥志愿者作用的“三进一发挥”等文明城区共创共建活动。打造“城管义工”核心公共服务品牌,在全区13个社区建立市协会、区办事处、街道服务点、社区联络站四级义工组织网络。现有在册城管义工近3000人,会员单位达到8家,相继组织开展了 “与城管执法队员同行”等大型城管义工活动30余次,人均参与城市义务服务近60小时。加强社会宣传工作,区委宣传部4次召开城管舆情分析研判会,开通“____城管”官方微博,在“新____”网站开办“城管在线”专栏。区城管局组织“关爱家园,走进城管,牵手你我他”系列活动,邀请700人次的“两代表一委员”、市民、网民走进城管,制作电视专题宣传片3期,在局网站信息1690条,区级媒体610条,市级以上媒体314条,处理网络舆情信息167条,微博信息280多条,“三改一拆”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先后被中央电视台、中央广播电台、浙江卫视等中央、省级媒体报道。

(十一)城管干部素质得到提升

进一步理清内部管理体制,制定并落实了《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意见》、《局领导联系中队制度》、《党建工作要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工作要点》等内部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民主决策水平,有效规范权力运行,不断推进权力制约,抓好内审工作,强化工程项目监管。开展“以案说法”教育,组织中层以上干部参观区警示教育基地和区看守所,组织25名干部赴法院进行庭审警示教育,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在基层中队开展“综合执法形象年”的活动,提升城管执法工作水平,树立城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强内部管理,促进行政执法队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通过全局上下共同努力,从目前掌握情况看,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在全市行业评比中成绩比较理想。在市对区智慧城管考核中,我区获得了6次第一,2次第二的好成绩,喜获浙江省数字城管工作先进单位,宁波市智慧城管行业技能大比武团体第一名;环卫行业获第四届宁波市市容环卫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团体第二名。区城管义工办事处连续五年被市评为先进办事处。

尽管在____年,全体城管干部职工付出了百倍的努力,可与群众的期盼比、与领导的要求比还有距离。尤其是在社会的认同度、城市的精细度等方面还有提升的空间。因此,____年我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的初步设想是:围绕“理顺体制、提升素质、精细管养、执法实效、公众参与、难题破解”做文章,合力打造“亲民型”城管。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力求在城市管理体制方面有突破

____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议的意见》(国发〔____〕36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立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科学研究、统筹规划,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提高城镇化质量。这对我们实现全域城市化,促进港口、产业、城市协调整合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提供了新的机遇。____年,分管副区长亲自主抓,研究部署了环卫、排水等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系列问题,华伟区长还专门听取了相关工作专题汇报。____年,我局将继续围绕这一重点做文章。

以构建大城管格局为总体目标,力争成立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区城市管理重大事项。跳出传统的“中心区、建成区”范围,根据“全域管理和梯度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将城市管理职责范围拓展、覆盖到____全域,建立健全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两级管理、三级服务、权责明确、协调统一”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区城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区城市管理政策制定、规划编制、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将全区市政、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公用事业(供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等)划分为“区管”和“街道(乡镇)”两级管理。街道(乡镇)及其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由街道(乡镇)负责的市政、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公用事业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就具体问题上,对城市管理工作职责范围、城市道路管理职责、红线退让区域、相关公共设施、管理考核奖励机制、市场化运作机制、管理与综合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等进一步研究探索,力求在一些比较薄弱的城市管理领域有突破、有创新、有提高。

二、力求在城市部件、事件精细管养方面有突破

坚持“民生无小事、服务无止境”的工作理念,着重抓好“六小十题”专项整治,即:坚持从满足群众期待“小愿望”做起、从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小事件”抓起,从影响群众日常生活的“小案子”办起,从有损市容市貌的“小环境”治起,从危及公众安全的“小隐患”整起,从造成群众不满的“小细节”改起,全面推进城市管理精细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具体抓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井盖维护安全,市政道路坑洞,城市道路积水,占用盲道,车辆无序停放,占道经营,渣土车违规清运,绿化带失管、断篱,城市夜间照明,水龙头水质十件实事。

三、力求在综合行政执法有作为方面有突破

一是进一步理顺关系,巩固改革成果。理顺市、区、局、街道中队四级纵向关系;密切局与街道、局与局、街道中队与七站八所之间相互关系,不断探索形成指挥令行一致、运转高效

灵活、执行简便有力的执法模式。二是进一步发挥主力军作用,破解若干难题。着力体现综合行政执法的作为和效能,全力开展“三改一拆”、“户外广告整治”等专项行动。集中精力破解两至三个行政执法中的“老大难”问题,如渣土乱拉乱倒、油烟扰民、人行道违停、占道经营、流动摊贩投诉集中点等等;着手研究破解一至两个综合行政执法新划转的处罚事项,如无证餐饮、房屋装修等。三是进一步完善勤务机制,不断强化执法队伍自身建设。深化网格化管理,实施分类执法管理;继续推进执法保障工作,摸索出一条符合我区实际情况和综合执法改革现状的执法保障方式;坚持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基层中队“五进”工作,开展“一中队、一品牌”的创先争优活动,不断提升和群众打交道的本领和能力,宣传综合执法正面形象。四、力求在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方面有突破

以智慧城管中心建设为依托,紧紧围绕市、区局的中心工作,全面完成一期智慧城管建设项目,按照全市智慧城管总体建设方案,推进二期规划。有效整合资源,进一步完善协同网络体系,强化中心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一是推进智慧城管扩面工作。结合我区全域城市化建设及各街道乡镇的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对条件成熟的乡镇街道内的示范区按照智慧城管的标准予以拓面,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将智慧城管覆盖区域扩大到新碶、大碶、霞浦三个街道。二是开展智慧城管部件井盖产权确认和标识工作。井盖产权不明,责任不清一直是困扰我市智慧城管工作的一个通病。明年我区智慧城管中心将和市政处一起,逐一对智慧城管覆盖范围内的各类井盖进行产权确认和标识工作,力争解决这一难题。三是落实区级智慧城管行业考核。以考评为抓手,进一步增强相关部门、单位的城市管理责任意识,更加及时有效地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城市管理整体水平,提高管理的实效性。

五、力求在城市民生实事项目方面有突破

继续深入开展“道路清爽行动”;做好郭巨垃圾焚烧发电场全区垃圾进场的相关中转站扩容和车辆提升工作;对新碶街道13个社区36个小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与循环利用工作;完成中高层小区的二次水改工作;试行能源合同道路照明模式,完成雪松路背街小巷改造;扎实做好新移交同三高速出口绿化地块精养细管,完成黄山路南侧黄山豪庭裸地绿化;继续开展管道燃气进小区工作,同步开展____区域范围内管道燃气主干管的普及;提升城区防台防汛和抗击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能力,完善应急机制,按市要求配置强排车,开展应急演练等;落实城管义工长效服务岗,做大做强学校护苗队、社区服务车等品牌。

第8篇:政法新媒体建设范文

关键词 乙肝携带者 劳动权 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曾在上海某电脑公司做助理工程师的高先生在2007年4月接到比德创展公司的电话,征询其是否愿意前往比德创展公司工作,高先生同意后,经过测试,比德创展公司表示可以接收他任职,让其携带体检表等入职资料到公司报到。同年5月,高先生辞去原有工作去体检,因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比德创展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事后高先生将比德创展公司诉至法院。去年5月,朝阳法院作出判决,比德创展公司被判书面道歉,并赔偿高先生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9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一、本案法律适用的选择

对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普通民事案件而非劳动争议案件,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的规定处理。理由是:双方仅有电子邮件的往来,尚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由于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双方当事人未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录用确认书”不能视为劳动合同。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理由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本案高某与某公司在缔约过程发生的争议就属于上述“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此外,本案中的邮件已经明确通知高某“来公司报到”,应视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成立。

二、乙肝携带者权利受侵害的现状

乙肝携带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非常严重,受侵害最大的莫过于宪法赋予的劳动权,以本案为例,高某便是因此受到录用单位的歧视,无法享有应有的劳动权利。其次便是携带者的个人隐私权。

(一)劳动权受到侵害。

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所享有的获得劳动就业机会并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从权利的内容上来看,劳动权至少包括两个方面,其中最基本的是就业择业权。就业择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公民能够在劳动力市场上选择用人单位而参加社会劳动机会的权利。就业权是劳动权利的直接体现,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是一切民主、政治权利的基础。对劳动权的侵害正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所面临的最严重问题。当前,我国的就业市场上存在着各种就业歧视行为。其中,近些年来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招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案件更是时有发生,这显然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劳动权的严重侵害。

(二)隐私权受到侵害。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个人健康信息应该属于个人隐私,相关的医疗机构在未获得体检者同意的情况下,将体检者的健康信息告知企业,这样显然是在侵害体检者的隐私权。

三、乙肝携带者权利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公众对乙肝的认知存在误区。

一部分医疗工作者和群众,还有一些乙肝病毒防治领域的从业人士,对乙肝发病、传播的途径认知有偏差。很多人对乙肝病毒如何传播一无所知,只是片面地避开乙肝病毒携带者。乙肝只能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传播:(1)母婴传播;(2)血液传播或医源性传播。包括输血或血制品、血液透析、文身、扎耳眼儿、牙钻、被针头意外刺伤、共用刮脸刀及牙刷等;(3)性接触传播;(4)其他传播方式,当口腔黏膜破损时有可能经口腔感染。

(二)现有的相关法规相对笼统并不被接受。

我国目前还没有保护和规范乙肝病毒携带者各项权利的专项立法。已有的法律法规大多都是针对社会整体而言,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是保护和规范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的。并且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乙肝病毒携带者对法律规范的接受态度极差,也就是普遍存在法律规避现象。这也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之后,却依旧不能改变自身地位的根源。以就业为例,社会对乙肝的“避法”,不只体现在企业,也体现在乙肝病毒携带者身上。

乙肝病毒携带者法定的就业权在转化为现实权利的过程中,无法得到现实转化的原因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权力的限制;二、权利之间的冲突。其原因归根结底还是来自于权利的冲突,权力是权利与权利之间妥协的派生物,权力的运用主要还是为了实现权利或者在权利发生冲突时伸张一方权利而剥夺另一方权利。现实中表现为两个方面:(1)在劳动资格准入上,通过“乙肝五项”体检,设置一定的录用标准,拒绝录用病毒携带者;(2)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存续过程中,单位组织体检,若查明为病毒携带者,则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在权利冲突层面上,用人单位享有用人自,可以对众多劳动者进行择优录取。单位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最优的,不予录用。权力限制的方式则表现在行政主体做出抽象行政行为,通过制定体检标准来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录用。

四、对于本案判决结果的评析

总的来说,本案判决结果还是比较可取的。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就业歧视”的争议。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往往处于强势地位,是否录用员工,由企业说了算。但是,随着近几年劳动法律法规的日益健全以及员工维权意识的提高,就业歧视问题开始明显地受到立法者、执法者以及新闻媒体的关注。“就业歧视”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招聘歧视。2007年已经发生多起因“就业歧视”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即为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案例。在日益竞争激烈的就业环境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背景下,2007年国家各层次的立法已经对“就业歧视”问题作出了正面的回应。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等几部新法即将正式实施。在这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均严格禁止用人单位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员工,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在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中包含就业歧视性的内容。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不得以劳动者为乙肝病原携带者拒绝录用。

五、保障乙肝携带者权利的思考

目前,我国急需解决的问题就是消除社会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使他们的合法利益得到社会和法律的保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完善。

(一)完善立法。

现代法治理论主张,判断一个国家政治文明、法治水准的标准不仅要看其立法是否完备,而是看其法律是否体现了公正、平等的理念。而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则直接反映了法律的公正价值。相较于我国对待艾滋病的态度,我国现行法律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劳动权、就业权等权利保护尚显不够。目前,除仅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两部意见”和有关法律(如传染病防治法)、法规、规章的零散规定外,对众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保障大致上来还没有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制定和完善对诸如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些特殊群体权利保障的法律,赋予国家相应的义务,同时分辨和废除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各种规章和规定,对保证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参与社会活动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家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问题越来越重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直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的与通知精神不相符的文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对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应该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通知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做出众多有利的规定,如果这份文件能够得到全面的贯彻和落实,这无疑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

(二)完善相关救济途径。

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还需要拓展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救济途径。拓展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救济途径,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大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救济力度。各级政府必须高度关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保障,采取切实的措施,尤其要通过强化政府的指导职能和给付责任,迅速消除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各种歧视。第二,必须加快法制建设,鼓励当事人直接引用宪法条款提讼,更好地开展权利救济。第三,扩大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将平等权、隐劳动权等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当前存在许多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平等权、受教育权的事件,而这些案件却长期得不到公正处理。第四,建立和完善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的第三方干预机制。从发达国家的经验可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弱势群体等社会问题,迫切需要第三方的介入。

乙肝歧视问题更是迫切需要专业的、有正义感的非政府组织。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自力自救。乙肝病毒携带者在面临就业、录用或者被公司辞退的境况下,可以通过自力自救的方式、以一定的程序来向侵权者主张权利。如果对企业开除、除名或者辞退等行为不服,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乙肝病毒携带者如果是在公务员录用的过程中,还可以通过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获得救济。

2、行政救济。(1)人事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对现有的体检规章条款进行重新认识,广泛听取医学专家的权威意见,实地调查现状并制定出合理的体检录用标准规范。(2)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笔者建议,劳动部制定一套规章来规范用人单位对肝器官体检的审查。用人单位如果确有岗位对劳动者的肝器官有行业上的特殊要求,应当说明理由,并且经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专家意见。

(三)向公众普及知识和法律。

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主要来自大家对乙肝知识的不了解,来自于公众的误解。所以有必要建立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维权组织,乙肝病毒携带者目前想要维权,需要建立一个自己的组织,把全国1.2 亿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团结起来,构建与人大、政府等沟通的桥梁,从而充分表达他们的意愿。并且开展乙肝医学常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活动政府和教育机构可以同医疗机构合作举办各种乙肝医学知识的普及活动,同时参与法律知识的宣传。

(作者:上海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目前,我国急需解决的问题就是消除社会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使他们的合法利益得到社会和法律的保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完善。

(一)完善立法。

现代法治理论主张,判断一个国家政治文明、法治水准的标准不仅要看其立法是否完备,而是看其法律是否体现了公正、平等的理念。而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则直接反映了法律的公正价值。相较于我国对待艾滋病的态度,我国现行法律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劳动权、就业权等权利保护尚显不够。目前,除仅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两部意见”和有关法律(如传染病防治法)、法规、规章的零散规定外,对众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保障大致上来还没有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制定和完善对诸如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些特殊群体权利保障的法律,赋予国家相应的义务,同时分辨和废除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各种规章和规定,对保证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参与社会活动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家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问题越来越重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直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的与通知精神不相符的文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对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应该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通知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做出众多有利的规定,如果这份文件能够得到全面的贯彻和落实,这无疑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

(二)完善相关救济途径。

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还需要拓展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救济途径。拓展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救济途径,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大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救济力度。各级政府必须高度关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保障,采取切实的措施,尤其要通过强化政府的指导职能和给付责任,迅速消除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各种歧视。第二,必须加快法制建设,鼓励当事人直接引用宪法条款提讼,更好地开展权利救济。第三,扩大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将平等权、隐劳动权等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当前存在许多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平等权、受教育权的事件,而这些案件却长期得不到公正处理。第四,建立和完善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的第三方干预机制。从发达国家的经验可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弱势群体等社会问题,迫切需要第三方的介入。

乙肝歧视问题更是迫切需要专业的、有正义感的非政府组织。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自力自救。乙肝病毒携带者在面临就业、录用或者被公司辞退的境况下,可以通过自力自救的方式、以一定的程序来向侵权者主张权利。如果对企业开除、除名或者辞退等行为不服,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乙肝病毒携带者如果是在公务员录用的过程中,还可以通过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获得救济。

2、行政救济。(1)人事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对现有的体检规章条款进行重新认识,广泛听取医学专家的权威意见,实地调查现状并制定出合理的体检录用标准规范。(2)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笔者建议,劳动部制定一套规章来规范用人单位对肝器官体检的审查。用人单位如果确有岗位对劳动者的肝器官有行业上的特殊要求,应当说明理由,并且经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专家意见。

(三)向公众普及知识和法律。

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主要来自大家对乙肝知识的不了解,来自于公众的误解。所以有必要建立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维权组织,乙肝病毒携带者目前想要维权,需要建立一个自己的组织,把全国1.2 亿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团结起来,构建与人大、政府等沟通的桥梁,从而充分表达他们的意愿。并且开展乙肝医学常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活动政府和教育机构可以同医疗机构合作举办各种乙肝医学知识的普及活动,同时参与法律知识的宣传。

(作者:上海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8,第487页.

[2]谢建社.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的法社会学思考.广州大学学报,2009.

第9篇:政法新媒体建设范文

一、今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总体情况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下发后,农业部、公安部等五部局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联合行动的通知》,就农资打假联合行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具体的部署。各地各部门迅速行动,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在全国范围开展农资打假联合行动。经过几个月的工作,农资打假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据对14省的统计,今年农资打假共出动检查人员33.1万余人次,检查各类农资市场1.3万多个,检查各类农资经营网点、门市部27.2万个,检查各类农资生产企业2.46万家,捣毁各类农资制假售假窝点1342个。共查处违法违纪案件31326起,涉案货值5.01亿元,其中10万元以上的案件190多件。查处不合格种子398.1万公斤,劣质肥料2.5万吨,假冒伪劣、禁用和过期不能使用的农药36.85万公斤,伪劣兽药1万多公斤,各种无证冒证和伪劣农机及其零配件16万台/件。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6亿元。

工作中有以下比较成功的做法:

(一)领导重视,组织工作得力

各地参与农资联合打假部门的领导都较重视农资打假工作,大多数地方成立了农资打假协调小组,设立了农资打假办公室,明确了专职人员,公布了举报电话,将农资打假列为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各省农业厅把农资专项打假作为重点工作抓,以此来促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转变,发挥行政监督职能作用,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服务。形成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各部门相互配合开展农资打假的局面。

为了确保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顺利开展,各省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部局关于农资打假工作的精神,及时将有关精神传达下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通过联合发文,召开会议等方式安排农资打假工作。

(二)综合执法,农资打假工作逐步规范

近年来,许多地方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探索农业行政执法新的运行机制。福建、江苏、贵州等省农业厅成立了农业执法总队。湖南省农业厅今年从厅内各有关执法单位抽调了16名执法人员组成农资打假队伍。全国有77个地(市),815个县(市)成立了农业执法支队、大队。在今年的农资打假专项斗争中,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山西省为了加强农业执法机构建设,今年2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以晋办发〔2001〕9号文件印发了《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法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各级农业部门结合市(地)、县机构改革,按照“先行试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步骤,力争三年内在全省全面实施集中综合执法,使农资市场的监管经常化、规范化。

四川省成都市编委专门发文组建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落实编制20名,市政府发文进一步明确了编制、人员管理(按公务员管理)和经费问题(纳入财政预算)。该市执法大队成立后,2000年就查处违法案件650起,比1999年增长60多倍,没收、转商假劣农资产品32.4吨,是1999年的6倍;2001年1-9月,查处违法案件1086起,比2000年同期增长30%;没收、转商假劣农资产品94.9吨,比2000年增长192%。

(三)广泛宣传,营造农资打假氛围

为使农资打假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各地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了对农资打假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少地方在电视台、电台、报纸上开设了农资打假专栏,加强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农资方面法律规章的普及和宣传,报道农资打假活动信息,并对大案要案、典型案件进行跟踪报道,对制假售假窝点进行曝光。

浙江省农业厅召开了三次农资打假工作新闻会,各新闻单位多次派员参加省执法检查组,赴各地进行现场采访和报道。河南省共出动宣传车3865车次,悬挂条幅760个,张贴标语53670条,在广播、电视、报刊上播放、刊登农资打假信息849次,举办大型咨询活动87次,印发法律法规等宣传资料27.91万份。福建省执法总队在省电视台制作了7个农资打假专题节目。广东省农业厅召开了由省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供销社领导与执法人员和新闻记者参加的销毁假劣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现场会,公开销毁查获的假劣兽药、饲料及添加剂近100个品种,共25吨,货值100多万元。

(四)突出重点,抓好关键时段的整治行动

江苏省农林厅先后组织开展了5次专项整治行动,在春播期间,开展了以春播用种、夏季作物用肥、春季畜禽用药、饲料为重点的春季打假护农大行动;夏季与省质监局联合开展了肥料专项整治行动;7月至9月开展了农药市场专项整治;8月至10月部署了全省畜牧行业生产资料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秋季开展了以小麦、油菜为重点秋播种子专项整治行动。浙江省农业厅针对养猪户和饲料经销户使用违禁药物、私屠滥宰、违规经营病猪等现象,开展了“劣病毒”猪肉专项整治工作。河北采取整治重点市场,按农时季节,适时开展专项斗争的方式推进农资打假工作。种子整治的重点是玉米杂交种子和抗虫棉种子,主要集中在石家庄市和保定市种子市场以及棉花集中产区;农药整治的重点是“三证”不全、假冒伪劣以及国家禁用的产品,主要集中在农资专业市场以及生产工艺落后、群众投诉较多的农药生产厂;肥料以复混肥料、叶面肥、微生物肥料为重点,以登记证号、产品标识和使用说明为主要内容,主要集中在专业市场;农机及零配件集中检查生产和销售企业(网点)、农机维修市场和有影响的农机市场集散地。

(五)集中力量,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力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与工商、质监、公安、供销社、经贸委等部门紧密合作、协同办案、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江苏省公安系统全年出动2000多人次进行农资打假执法活动。四川、重庆两省(市)都十分重视大案要案的查处,四川省查处典型案件16起,重庆市查处典型案件6起,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的四川宜宾县水稻种子案、重庆国威农药案和四川省武胜县杂交玉米种子案等三起案件都迅速按有关法律程序进行了查处。

农资打假涉及的范围广。各省在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农业、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监察、畜牧、饲料、农机、供销等部门互相配合,立足本职,积极行动,共同开展打假整治工作,形成了合力,使农资打假效果显著。湖南省华容县制售假农药案的侦破就是技术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公安、监察、农业等部门密切配合,各部门联合行动取得的成果。经侦查,犯罪嫌疑人到案发为止,已产销杀虫脒170多吨,销售货值71万多元。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收审,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多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

针对农资打假工作的特点,为提高办案速度,提高办案效果,各级农业部门无论在市场检查还是在典型案件查处过程中,都主动取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河北今年查处的标值10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基本上都是农业、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联合办案,相互支持,积极配合的结果。山西省农业部门在工商、公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整顿忻州市忻府区奶牛市场取得了良好效果。

(六)依法行政,确保农资打假工作持续健康进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省加快了一些配套法规的建设,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了打假人员的素质。许多省根据《种子法》、《渔业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先后出台了可操作的配套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一些省还建立了农资打假工作制度。如江苏省农林厅建立了打假信息报送制度,要求县农业局每周五报市局,市局每周一报省厅,对于重大突况和重大事件即查即报,并根据事态进展随时续报。为确保农资打假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省还加大农资打假工作督查力度。江苏省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一级督查一级的方式今年已组织了两次督查活动,除检查面上工作外,重点对领导批办案件、上级交办案件、大案要案进行督查。

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各地举办了形式多样的培训班。河北省今年组织了1095人次的种子法知识培训和576人次的种子检验知识培训。山西省农业厅今年举办了5期执法人员培训班,有1200名市(地)、市县执法人员和分管农业执法的领导参加了培训。

一些省制定了农资投诉(举报)案件的登记、处理程序等制度。使农资打假案件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结果。

福建省农业执法总队印发了《福建省农业执法总队科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及内部管理规定》,包括了总队科室的责任制,人员岗位责任制、人员工作守则、“十不准”规定、学习制度、办公室管理制度、队务会议制度、受理投诉或举报工作人员岗位工作制度、外勤执法人员岗位工作制度、罚没物品交接管理工作人员岗位工作制度、案件受理工作人员岗位工作制度、文件或文书管理工作人员岗位工作制度等17项。

二、农资打假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资市场、农资产品问题仍很严重

从督查情况看,农资管理和打假面临的形势仍很严峻,由于农业生产资料,量大面广,假冒伪劣由来已久,并逐年呈蔓延趋势,许多领域的问题积重难返。虽然今年全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农资打假行动,但还有许多值得研究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是农资经营主体不规范。目前农资市场无证经营或超越经营范围的现象仍然很突出,不具备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而挂靠经营的现象比较普遍,非法经营者在农资销售旺季走村串户销售农药、化肥的现象比较严重。

二是经营行为不规范。销售过期、失效农药和劣质种子坑农害农的现象不断出现;农资和百货混合经营现象不在少数。兽药经营中的主要问题还有兽药、人药同时经营的现象。所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农资市场的经营秩序,如:

(1)无证生产和造假状况还比较突出。制假售假活动由公开、半公开向地下、半地下,组织性、隐蔽性、对抗性增强,手段趋向智能化,增加了打假工作的难度。

(2)假冒伪劣农资充斥市场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农业部今年春夏对市场上的农药质量抽查结果显示,不合格农药为16%,有1/5的单位经营了不合格农药,这些是在合法的经营单位里抽出的登记过的农药产品,非法生产和经营的假劣农药就更多了。据陕西省畜牧部门抽查,“九五”期间,兽药质量抽检合格率为77%;近期对市场质量抽检合格率为50%。青海省西宁市经销的蔬菜品种近百种,但通过审定的只有20多种,大部分种子没有生产许可证,没有标签。

(3)农资产品标签不规范。农业部今年抽查了2586个农药标签,不合格率为54.6%,有的地方农药标签不合格率高达80%。有的擅自修改已审定的标签内容,有的扩大使用范围,有的盗用、冒用他人登记号,有的用一个登记证用于多个产品,还有的采用光写商品名而不写含量和使用情况等欺骗手段坑害农民,严重干扰了农药市场的正常秩序,危害了农民利益和农业生产安全。引起了农民与合法生产企业的强烈不满,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责成农业部立即进行整顿。

(4)误导消费的广告多。主要是兽药和农药表现最为突出,虚夸产品质量的不少。有的企业还用“农业部推广新产品”、“中国农学会推荐产品”等来误导消费者。

(二)少数农业部门对开展农资打假的认识还不到位,执法意识薄弱

一些地方认为农资打假是工商、技术监督部门的事,和农业部门关系不大,有的地区和县级农业部门甚至放弃法定职权,不闻不动,根本没有安排部署和组织检查。农业各行业之间发展也不平衡,地区间发展也不平衡。

(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

由于受利益的驱使,一些地方对农资制假售假不仅不打击,而且还加以庇护。如有的农药生产厂家在生物农药中添加大量化学农药,使用在禁止使用的作物(果菜)上,坑害消费者。当检查发现后,地方出面说情、辩解,难于处理。另外,农业部门内不少单位也经营农药、兽药、种子、肥料、农机及零配件等,有不少单位,既进行经营活动,又有管理职能,还有的审批、登记、检测、监督集一体,使本应互相制约的监督机制失效。

(四)农资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在农资打假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按现行的农业法律法规无法处理,如化肥、农机质量管理等尚缺乏相关的法规和强制标准,农药、饲料、水产种苗等其他农资管理相应的配套办法或实施细则也要修订和完善。渔药、渔具市场的监管不明确,个别地方存在空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一些农资产品管理法律法规已不适应当前农资生产和市场监管的要求。

(五)参与农资执法的机构多,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国务院抓农资执法、打假的机关如工商、技术监督、供销和农业部门等多个单位。农业部门内又分散在种子、土肥、植保、蚕种、畜牧兽医、饲料、农机、渔业等多个机构。但真正对农资市场和生产单位的执法起震慑作用的不多,力量分散,多部门协调困难,责任不明确。适应农资执法特点要求的,既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较强的法律素质,又具有为人民服务宗旨观念和较强的职业道德水准的执法人员缺乏。

督查中也发现一些地方部门之间配合得不是很好,案件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沟通不够。有的省反映,由于各部门各自行使管理职能,缺少沟通与协调,往往出现多部门对同一行政管理对象多次检查的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意见很大。此外,农资打假工作多部门操作,部门之间通气不够,发文多,部分内容交叉重叠,形式主义的东西也不少,工作实效不高。有的反映泛泛的执法检查多,实际查处的案件少。农资质量抽检工作开展不够,结果公开不够。多数地方的农资执法,仅仅检查销售机构,从销售机构查出农资产品质量问题时,对销售者做出处罚后便草草收兵,不再顺藤摸瓜,追究更深背景和生产者的责任,使更大违法者逃避了法律制裁,制假售假的源头未得到有效控制。形成了农资违法案件中,小案多,大案少的假象。

(六)农业行政执法缺乏必要的经费和装备,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队伍不稳定

各地普遍反映,缺乏农资打假专项经费,缺少必要的交通、通讯、取证等工具,抽样检查、假劣产品的销毁、联合执法等系列费用难以解决。参加农资打假的人员大部分是临时从各系统抽调的,执法意识不强。

基层反映,上级多头管理,缺乏统一的系统的农业行政执法指导,影响了农业执法的顺利进行。

三、农资打假工作的改进意见

(一)从“五不放过”入手,找准农资打假切入点

这次督查组共带回102个需要督办的案件,至目前已有85个查处完毕,剩下的17个,还将继续督办。有关领导批转的案件有10起,有9起通过督办已依法查清并进行了处理,还有1起正在查处中。各地投诉的转有关业务司局的案件10件,已有1件查清,其余9件正在追查中。

我们将对这些案件进行分类总结,追根溯源。

在大案要案查处过程中,各级农业执法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的同时,对于该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与司法机关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案件的处理结果,还要认真查清伪劣农资源头和流向。对于源头非本省、市、县辖区范围内伪劣农资,要及时向有关省或市、县通报情况,请其他省或市、县查清和处理,或请上级单位处理。

要做到查处的案件有始有终,办事程序规范,档案齐全。对领导批示的重大案件,要及时研究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

(二)建立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尤其是我国已加入WTO的新形势,建立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十分迫切和完全必要的,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的农资打假方式只能是暂时的应急措施,今后要从机构设置、人员调配、管理机制和经费保证等方考虑这个问题。

在当前农资市场秩序混乱,假冒伪劣农资猖獗的严峻形势下,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打假是不可少的。因此,九个部委要继续加强部门间协作,建立联合打假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认识农资打假的重要意义,在农资打假方面形成合力。在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在执法过程中各负其责,如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好从源头打假和从源头抓质量的工作,工商部门检查营业执照和市场秩序等,农业部门检查经营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以及产品的包装标识等。

(三)健全完善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结合我国加入WTO后,当前正在清理修改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文件之机,加速健全完善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有的省反映。

一是尽快制定肥料法;

二是出台农机管理、水产种苗等方面法律法规;

三是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

四是制定农药、兽药、种子、肥料等包装标签准则,统一标签规范等。

(四)农资打假的当务之急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加大农资打假案件的查处力度,关键的是要有健全的执法队伍,大量农资案件的查处需要专职农业执法队伍负责。这是在新形势下,赋予给农业部门的一项新的重要的职能。目前农业执法队伍很薄弱,近两年各级农业部门在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如把原来比较分散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能集中起来,实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建立专职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就是一个成功的经验。从各地实践的情况看,农业综合执法是值得推广的。各级农业部门应结合机构改革和调整,理顺各相关机构的管理权限,明确责任。避免部门间或部门内执法不一致,造成多头执法,损害国家形象。各相关执法部门均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五)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执法程序,严格依法行政

一是依法开展农资市场准入工作。对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不予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机关结合企业登记注册、年检换照等工作,对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违法生产、经营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实行许可管理的农资产品,农业部门要认真进行检验、实验、鉴定,对不符合条件和质量标准的,不予办理产品许可、登记手续,不允许进入生产流通领域,从源头上防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资产品进入市场。质监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领导关于从源头打假和从源头抓质量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加快研究制定必要和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不合格农资产品不出厂。

二是建立农资打假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要对农资打假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三是建立农资打假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各级农资执法机关要建立农资打假情况月报或季报制度,逐级上报农资打假工作情况、遇到的主要问题、大案要案情况等,以便及时指导和协调。

四是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执法一定要严,不能以罚代刑,以情代法,不追源头,不追究相关责任,包庇纵容,甚至知法犯法,否则就无法开创农资打假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