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政法机关的政治属性范文

政法机关的政治属性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政法机关的政治属性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政法机关的政治属性

第1篇:政法机关的政治属性范文

以“四种意识”自觉践行执法理念

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才能坚持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才能准确把握检察工作规律,才能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检察长在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检察机关“六观”的发展理念和“六个有机统一”的执法理念,对促进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六观”和“六个有机统一”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确保检察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一、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自觉践行服务科学发展的执法理念

只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检察工作才能更好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检察工作才能实现科学发展。因此,必须坚持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检察机关的第一要务,制定带有本地特色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动性。牢固树立“检察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社会发展,没有经济社会发展进步就没有检察事业的发展进步”的理念,不断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把检察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创新服务的方式方法,增强服务大局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责任感和使命感。实践中,黑龙江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黑龙江“经济区”、“十大工程”建设工作力度,广泛开展了检察工作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军营等活动。

二是找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切入点。服务大局不是一句口号,必须是实实在在的行动,要围绕大局谋划检察工作,通过服务大局深化检察工作,并用服务大局的成果检验检察工作,不能不断树立检察机关的威信。比如,今年黑龙江检察机关就把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作为服务大局的切入点。

三是把握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结合点。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引,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努力实现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职能的有机统一。今年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重点抓好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专项工作,有力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自觉践行服务社会稳定的执法理念

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多样多发,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明显增多,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承担起社会稳定维护者的角色。

一是增强维稳意识。我们坚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责任,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政权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工作的重心放在维护社会稳定上。

二是关注社会的敏感点。在维稳工作中注意正确判断形势,把握涉及征地拆迁、重大食品安全等敏感点,对可能出现的重大和敏感问题,特别是涉检问题及时研判,超前谋划、正确决策、主动作为、妥善处理,确保不出大问题。今年,我们重点关注和加强源头治理工作,建立上下级检察院共同处理重大涉检案件制度,完善重信重访公开听证、涉检终结等机制,探索建立涉检救助基金,全面推进案件评查工作。

三是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执行法律与落实刑事司法政策有机统一起来,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体现区别对待,同时注重对治安形势的分析研判,根据发案情况和社会治安形势,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分析犯罪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社会承受能力和群众安全感等因素,依法予以从严或者从宽处理。

三、牢固树立宗旨意识,自觉践行服务民生民利的执法理念

民生就是大局,民生没有小事。要自觉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服务要求紧密结合起来,体现民意、维护民利、满足民需。

一是加大民生领域法律监督力度。深入开展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加强涉农检察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农民权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稳定的犯罪。深入开展集中查办涉农惠农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专项工作,保障中央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二是坚持不懈惩防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经济建设重点领域和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

三是切实加强群众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把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的长效机制建设。

四、牢固树立创新意识,自觉践行服务社会管理的执法理念

检察机关要切实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为检察工作的着力点和新的增长点,作为改进工作的强大动力。

一是通过立足检察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充分发挥执法办案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基础作用,把执法办案作为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利益关系的工作,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首要任务和基本途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加强诉讼监督的措施,强化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内部衔接配合和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协调协作,坚决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

第2篇:政法机关的政治属性范文

浅谈城管行政执法文书的特点及填写时应注意的问题

制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执法文书)是执法人员的一项基本功,是城管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可逾越的重要法定程序。如何规范制作执法文书不仅是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以及生活阅历、社会经验的综合反映,也是其基本业务技能高低的具体表现。下面,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对执法文书的特点、分类及执法文书制作应注意的问题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执法文书的概念及其含义

执法文书是按照法定程序,为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而制作的重要文件。城管行政执法文书主要是指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应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违法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文书的总称。这个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是执法文书的制作主体是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二是执法文书的适用范围是在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中。三是执法文书的制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是执法文书必须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

二、执法文书的特点与分类

(一)执法文书的特点

1、制作的合法性。这是指制作执法文书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特别是《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按照不同的文种、要求和时限进行制作。

2、内容的规范性。执法文书是一种高度程序化的书面文件,各类执法文书的写作内容、形式结构等都有严格要求。

3、内容体现法律规定。执法文书的内容所反映和体现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体地体现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程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人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方法、步骤等。

4、语言表述的准确性。执法文书是庄重严肃的文书,在语言文字的运用上,要求十分严格,不能模棱两可、似是而非,也不能任意夸大或缩小事实。

5、具有法律上的确定力。这是指执法文书一经制作完毕并送达到当事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执法文书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具体适用法律的书面表现形式,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就不得以其它文书代替,其执行就具有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如果要改变或撤销,只能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人民法院和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外,其它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予以认定、变更或撤销。

(二)执法文书的分类

1、执法文书按其用途可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内部文书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执法机关为行政管理活动需要而制作的在行政机关内部运转的书面文件,如立案审批表、案件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结案报告等。而外部文书是指执法机关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制作的涉及到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或调查取证过程中有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员、组织参与的文书,如调查笔录、勘验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

2、执法文书按其形式可分为笔录式和填写式。城管执法文书主要以笔录式执法文书和填写式执法文书为主。笔录式执法文书主要是详细记录当事人违法的客观事实及执法人员的调查结果。填写式执法文书的格式相对固定,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等,这类文书在制作时只需在空白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即可。

三、制作笔录式执法文书应注意的问题

(一)制作《调查笔录》应注意的问题。制作调查笔录是获取违法客观事实的重要手段,通过调查笔录既能帮助调查人员分析案情,又能帮助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最后的处罚决定提供重要证据。在制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格式。调查笔录一般采取一问一答的格式进行制作,制作时“问”与“答”要分行进行,即便问话和回答只有一个字,也要分行进行,不能出现几个问题一起问一起回答的情况。当然有些问题也可以一次性综合询问,由被调查人回答,比如调查当事人情况时,可以询问“请将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一下”,此时被调查人可一次性回答单位的全称、法人代表、地址、联系电话等

2、笔录的正文。笔录的正文要明确主题,一问一答时问要问的明确,答要答的清楚,一般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相对人的确认。相对人的确认也就是确定违法的主体,在询问时要将违法行为的地点及事件表述清楚,以达到能初步判定案情,为后面的调查作好铺垫的目的。例:“位于的房屋是你(单位)出资建设的吗”;“路面被污染,是你(单位)的施工车辆粘带泥土带出工地造成的吗”,在得到当事人确切回答后,应接着询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当事人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地址、联系电话等,最后是被调查人身份的确认。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人一般应选择单位的负责人或熟悉情况的人,如果被调查人没有工作单位的应记录有效证件号码,对被调查人回答不完全的要提示补充。

第二部分是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要弄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就要搞清楚两个问题:一是这件事是否是当事人干的,二是这件事是否违法。这一部分对当事 人违法的时间、地点、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经过合法有效的批准等都要详细记录。第三部分是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及询问内容的真实性。包括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补充说明、陈述的理由等,最后笔录交被调查人阅读后回答以上内容是否属实并签字确认。

一般情况下,笔录的正文都要根据以上三部分依次询问,先核准违法事实,再确认行为违法,不能前后颠倒。

3、笔录要语句准确无错别字。笔录语句要力求准确,不能出现方言、口语化的词语及“大约、可能”等模棱两可的语句。

4、调查人员不能互相代替签名。行政执法调查必须是两名执法人员共同操作。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一名执法人员代行两名执法人员的权利,代替他人签名,这些都是违反操作程序的。

5、笔录修改处必须被调查人认可。调查笔录从内容上讲,它是被调查人就其了解的案情所提供的陈述,只是这种陈述是在执法人员的组织下进行的。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将记录内容交由被调查人核对,对于无阅读能力的被调查人,调查人应向其宣读记录的内容,若有删改,则应由被调查人在删改处按手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在记录内容的下一行注明“经核对,内容记录无误”并签名,若笔录有多页,则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未经被调查人加按手印确认的增添、删除、涂改的调查笔录,被调查人有权否定其法律效力。

(二)、制作《勘验笔录》应注意的问题。勘验笔录是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现象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测量、绘图、拍照,并将情况和结果如实记录而制作的笔录。在制作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方向,并在勘验图上标出方向。绘图时违法的标的物应明确。有经验的勘验记录人员,一般情况下会在现场选择几个参照点,这些参照点应是长期固定存在的东西。勘验中除标明勘验对象情况外,还要标明勘验对象与参照点之间的距离方位关系。如被勘验的建筑与四邻建筑的关系,以界定是否影响相邻建筑的安全、通风、采光以及建筑物的开间、进深和是否移位等。如果勘验的建筑临街或是在临街院内,应详细测量建筑物到围墙的距离及围墙到路牙石的距离,以界定是否压线或是否占压管道。

2、作为《勘验笔录》补充的图片拍摄角度要清楚、合理,能反映现场情况。比如查处污染路面案件,在拍摄取证时就不能简单的拍地面被污染的情况,而应该在镜头内涵盖周围的情况,做到从图片上看就能了解被污染路段的大置。

3、查处在建违法建设案件应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制作《勘验笔录》时应体现出执法人员在调查责停后该建筑处于何种状态,即在建违法建设的施工进度状况。

四、制作填写式执法文书应注意的问题

填写式执法文书的特点是拥有固定的格式,内容主要包括案由、当事人、违法行为、法律依据等方面,在制作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案由应具体明了,说明案件核心问题。案由处填写当事人违法行为种类的名称,主要是用简明扼要的语言说明所调查的是什么案件。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在填写案由时仅填写违法事实或性质,如“违法建设”、“乱搭乱建”等,很不明确,不能表明案情。在制作笔录时应将案由表述完整,如处理某违法建设案,可具体表述为“某单位未经审批违法建设平房”,此案由表述就较为完整,解决了三个问题:①违法行为主体是某单位;②性质是未经审批;③行为是擅自建设平房。

(二)“当事人”栏目处应填写当事人的全称。当事人栏目应详细填写具有法人资格的违法相对人的全称,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仅填写简称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名称等都是不规范的。

(三)“违法行为”部分应填写明确。在制作填写式执法文书时,违法行为部分包括时间、地点、违法行为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例:某单位违法建设平房案件,在填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文书时,就不应该简单地写为“你单位违法建设”,应按规范写为“你单位自年月,在(地址),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平房间㎡”,详细载明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等。

第3篇:政法机关的政治属性范文

【关键词】髋关节置换术;康复护理;预见性

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在临床中具有广泛应用。对髋关节疾患具有较明显终末效果,可以及时消除关节疼痛,恢复关节正常功能,在当前治疗中属于具有较高优势的治疗方法。但是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应用过程中,并发症也随之出现,例如深静脉血栓继发性肺栓塞、髋关节脱位、感染等并发症[1]。针对患者并发症情况,予以预见性及康复护理具有明显作用。本文选取160例髋关节置换术患者,应用预见性及康复护理,取得显著效果,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取我院2009年1月――2012年12月160例髋关节置换术患者,按照随机原则分为研究组和对照组,每组80例,所有患者均符合髋关节置换术标准。其中男84例,女76例,年龄(63.4±4.2)岁。股骨颈骨折患者110例,股骨头无菌坏死患者32例,其余18例。两组患者在年龄、性别、病情等方面均无明显差异,可以对比。

1.2方法对照组患者应用常规护理方法,研究组在此基础上予以预见性及康复护理,主要方法有以下几点:

心理干预:由于大部分患者并不了解手术情况,且手术容易产生疼痛等情况,导致患者易产生焦虑紧张等心理反应,护理人员应及时与之沟通,使患者及其家属了解手术必要性与有效性,增加信心,减少不良情绪,积极配合治疗。

饮食指导:患者需多应用粗纤维、高蛋白、高维生素食物,多应用高钙食品,不可应用辛辣刺激性食物,患者需确保营养充分,以便增加机体康复效果。

预见性护理:髋关节置换术后患者主要并发症有深静脉血栓形成、感染、压疮、髋关节脱位等,需根据并发症引发因素予以预见性护理。

康复训练[2]:手术后第1天,按照患者具有状况加高床头,低于30°,患者正确合理实施踝关节背伸被动性活动,小腿三头肌、股四头肌等可进行长收缩活动,增加下肢血液循环,避免肌肉萎缩,降低深静脉血栓形成几率;第2天持续肌肉活动,且能够进行不完全半桥活动,髋屈曲10°-20°,将足跟部作支点进行挺髋锻炼,臀部抬高离床,持续10s,重复完成10次,不可用力憋气;第3天加强练习伸膝,膝下垫上软枕,屈膝保持20°-30°,将膝部作支点,小腿抬高离床进行伸膝动作,于空中停留10s,缓慢放下,并重复完成10次;第4-7天持续患肢肌力锻炼,监者在助行器或人员帮助下进行站立锻炼,合理外展及屈曲髋关节活动;术后一周到出院前,应用平行杠等作为健腿支撑,进行患替迈步锻炼,一直到正常步行训练。锻炼过程中需根据患者情况合理调整强度,使之达到最佳效果。

2结果

两组患者经治疗后,出院时与出院后3个月Harris评分均比对照组要高,研究组上升更为明显,两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讨论

深静脉血栓形成预见性护理方法:患者手术后会回到病房,被动性完成肌肉按摩并合理进行踝关节跖曲背伸锻炼。麻醉消退后,患者可主动性随意使脚趾活动,并按照康复训练原则,加强运动恢复锻炼。对深静脉血栓形成预见性护理中注意运动时由少到多、增加患者能耐受性合理调整。

感染、压疮的预见性护理:手术时为了防止发生感染,通常会在手术前3天予以抗生素防治,且在术后合理予以抗生素,若患者有糖尿病症状,需及时控制血糖

手术前需予以患者康复指导:在训练床上大小便,避免术后由于不习惯发生尿潴留、便秘现象,而且不合理往往会发生脱位情况,应用便盆时需将臀部抬起使其保持足够高度不可患肢外旋及内收。

经研究发现,研究组患者Harris评分明显上升,且并发症出现几率降低,与对照组比较存在明显统计学差异(P

参考文献

[1]李艳会,孙艳春,安春荣.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后并发症的预见性康复护理[J].现代医药卫生,2007,23(6):911-912.

第4篇:政法机关的政治属性范文

1非手术治疗腰椎狭窄症导致间歇性跛行的护理现状

随着研究的深入和影像等学科的进步,有学者则认为无论手术还是非手术治疗,有部分患者对疗效均不满意,故对症状轻者不主张积极手术治疗。非手术治疗腰椎管狭窄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又因腰椎管狭窄症起病缓慢病程长,直接影响患者对疾病康复的信心,持续性的间歇性跛行,使其整体形象受损而影响患者心理健康[3],长此以往易刺激机体产生慢性应激反应而诱发抑郁症,有资料显示抑郁的发生与慢性应激反应成正相关。因此,非手术治疗腰椎管狭窄症导致神经源性间歇性跛行及应激源管理护理干预显得尤为重要。

2应激源的定义及应激源的分析

2.1应激源的定义 应激源是指引起机体对各种内、外界刺激作出适应性反应的因素的总称[4]。

2.2应激源分析 腰椎管狭窄患者多发于中年男性,长期的反复的腰痛及间歇性跛行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及心理健康,而对病房、医护人员及新环境的陌生等,又会使人产生焦虑、烦躁、愤怒、失望等紧张情绪.继而产生了更多的应激源,由应激源引发的不良反应又直接影响患者的住院时间、生活质量、疾病的恢复等而造成恶性循环[5]。因此,对腰椎管狭窄患者应激源进行干预以减轻患者紧张、焦虑、抑郁情绪、提高治疗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3护理干预对策

3.1影响缓解间歇性跛行的因素

3.1.1医护人员方面的因素 ①医护人员对非手术治疗腰椎管狭窄间歇性跛行知识缺乏,使患者得不到最新的全面的专业健康指导。②缺乏对疼痛及功能障碍的有效评估,准确的评估疼痛及功能障碍是治疗间歇性跛行的第一步。

3.1.2患者方面的因素 ①患者心理社会因素:它包括患者的年龄、人格因素、社会文化与教育等[6]。

3.2正确评估 对疼痛程度的评估目前临床上用于疼痛评估的方法有很多种,如口述分级评分法(VRS)、视觉模拟疼痛评分法(VAS)和数字分级法(NRS)等量表, 而视觉模拟疼痛评分法(VAS)简单、快速、精确、易操作,是临床上最为常用的一种方法。

3.3非手术治疗腰椎狭窄间歇性跛行的护理进展

3.3.1加强护患沟通,作好健康指导 ①嘱患者无论站、坐、行走或卧床时均采用屈曲位姿势,能有助力增加椎管容量减少椎管后缘对椎管内的压迫从而缓解不适症状[7]。②睡床方面应尽量选择硬板床,有利于解除腰部肌肉、韧带的收缩及痉挛,恢复腰部肌肉、韧带的原有平衡状态。③运动方面 有观点认为对多数腰椎管狭窄的患者,最好的康复活动是有氧运动。有氧运动改善整体机能并减轻体征,同时增加内源性吗啡肽,后者有助于减轻疼痛和不适感[8]。

3.3.2正确评估疼痛,有效减少疼痛对机体产生危害 疼痛所伴随的总是消极的不愉快的情绪,急性疼痛以焦虑为主,慢性疼痛与抑郁为主,这些心理负担作为一种恶性刺激会加重疼痛的症状,加重间歇性跛行。对治疗而及预后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9]。对患者疼痛程度进行评估,通过我们的健康宣教使患者获得相关知识、积极配合治疗,自觉记录评估疼痛的变化,达到身健康、降低疼痛、早日康复的目的。

3.3.3正确评估功能障碍指数,指导患者进行功能锻炼 间歇性跛行表现为单侧或双侧腰酸腿痛,下肢麻木无力,以至跛行,无法正常行走。休息后缓解又周而复始出现给患者的生活质量及心理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患者迫切想摆脱间歇性跛行的痛苦远大于疾病本身。运用国内领先的功能障碍指数(ODI)调查表[10]正确评估患者间歇性跛性了解功能障碍指数,合理的指导患者进行功能锻炼。

3.3.4方法具体方法如下 ①指导患者进行腹肌和自身悬吊牵引的训练有助于加强腹部肌肉力量的训练,进行1~2次/d,30~40 min/次,坚持练习1个月后,在家进行,做效果评定1次/月。共锻炼3个月,有利于减少腰椎前凸并扩大椎管;同时增加腹压,迫使下肢静脉血经椎管静脉系统回流,以扩大椎管有效容积。腹肌力量加强后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处于腰椎前屈位,有助于增加腰部向前的屈曲,以减轻症状。②起床时戴护腰,并坚持行腰背肌功能锻炼,早、中、晚各1次,第1次30 min[11]。③直腿抬高训练 患者抑卧位,双下肢交替直腿抬高锻炼,尽力抬高,以明显疼痛为限,早晚各1次/d,30下/次[12]。坚持锻炼腹肌和自身悬吊牵引。加强腹部肌肉力量的训练,有利于减少腰椎前凸扩大椎管;同时增加腹压,迫使下肢静脉血经椎管静脉系统回流,以扩大椎管有效容积。腹肌力量加强后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处于腰椎前屈位,有助于稍增加腰部向前的屈曲,以减轻症状。为了巩固疗效,嘱患者在治疗结束后坚持功能锻炼半年以上[13]。

3.3.5患者的心理护理 腰椎管狭窄病程长,持续的下腰部疼痛及间歇性跛行给患者的生活质量、心理健康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危害,产生紧张、焦虑、抑郁、不安等应激性反应。因此我们要改变以往仅仅依靠经验对患者进行心理护理而采用医院焦虑抑郁量表(HAD)[14]正确评估患者心理状况,根据评估结果,找出应激源。给予适当的心理辅导,消除患者心理不良反应,促进康复。

3.3.6方法具体方法如下 ①疏导与渲泄:医生要关心、富有同情心、安静地倾听,使患者清楚他的痛苦已被人们作为现实接受了;是常见的抑郁症的心理治疗方法。②认知治疗:治疗的目标是转变患者的消极地认知,用更接近现实的解释替代消极地认知,使患者更好的面对现实,处理好现实问题。③支持性心理治疗:帮助患者认识问题 ,其目的是消除患者的不良情绪,使其处于接受治疗的最佳心理状态,从而保证治疗的顺利进行,使疾病早日康复。④心理音乐治疗:依靠听觉器官感受音乐,领悟音乐所产生的各种效应,达到心理上产生的自我调整作用,是该疗法的重点,其包括被动感觉式和主动感觉式2种。

综上所述,非手术治疗腰椎管狭窄间歇性跛行及应激源管理的护理干预是从患者入院后就开始,是一种衡量脊柱外科护理的人性化工作标尺,可切实解除患者的身心痛苦,具有一定的科学依据和准确度。因其干预方法多样化、护理指标不一致、护理措施细化量化不足,因此,需要我们护理人员不断的探索更好的护理干预方法。

参考文献:

[1]郝跃峰,张正之.腰椎管狭窄症神经源性间歇性跛行的研究进展[J].山西医科大学学报,2001,8(4):232.

[2]高家骏.腰椎管狭窄非手术治疗原因探寻[J].家庭医药,2009,34(1):26.

[3]陈秋珍.面瘫并抑郁原因及护理[J].黑龙江医学,2006,30(6):627.

[4]张志娟.住院癌症患者焦虑抑郁相关应激源的分析[J].天津护理,2010,9(3):

[5]李山,余欣欣.初中生心理应激及其中介变量的研究[J].宁波大学学报,2003,25(3):118-120.

[6]李宏辉,刘秀芳.慢性心理应激对机体影响及调节作用研究进展[J].中国公共卫生,2007,22(12):673.

[7]陈增霞,李乔.腰椎管狭窄围手术期的护理[J].实用医技杂志,2007,28(3):318.

[8]谢冰柯,许乐.疼痛控制影响因素的研究进展[J].国际护理学杂志,2007,26(7):677-680.

[9]蒋方田.腰背疼痛心理治疗研究疗[J].颈腰痛杂志,2002,25(2):156.

[10]郑光新,赵晓欧,刘广林.Oswestry 功能障碍指数评定腰痛患者的可信性[J].中国脊柱脊髓杂志,2002,34(1):25.

[11]蓝勇波.老年性腰椎管狭窄症保守治疗和手术治疗的疗效比较研究[J].中国临床新医学,2008,12(1):29.

[12]李沛,曹志洪,等.直腿抬高训练在腰椎神经根管狭窄症康复中的作用[J].中医正骨,2005,8(17):53.

第5篇:政法机关的政治属性范文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九部委联合《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研究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是什么,有何意义?

答:党的十六大作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战略部署,文化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正在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2004年至2007年,全国文化产业增长速度在17%以上,比同期GDP增速高出6到8个百分点,北京、上海、广东、湖南等地文化产业增加值超过了GDP比重的5%。2009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外需大幅度降低,不少传统产业增速放缓,而文化产业却逆势上扬,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为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实现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的有效对接,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文化部、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制定出台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出台有三方面的重大意义。一是有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文化产业以创意为源头,是一种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绿色产业。鼓励金融业为文化产业输血,扩大文化产业的比重,是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缓解资源能源瓶颈的重要举措。二是有助于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能缓解文化产品供需矛盾和结构性短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让人民群众在享受富裕物质生活的同时,享受到更加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生活。三是有助于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文化产业兼具经济和文化的双重属性,具有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力量。大力改善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环境,更好地运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推动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将有效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掌握主动。

问: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指导意见》分七部分:

一是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指导意见》强调,文化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对接,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要,是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需要。

二是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有效的信贷投放。《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要根据文化企业的不同特点,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融资租赁等贷款品种,建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对于融资规模较大、项目较多的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以银团贷款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对于处于文化产业集群或产业链中的中小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探索联保联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

三是完善授信模式,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指导意见》要求,各金融机构根据不同文化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灵活的差别化定价机制,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充分考虑文化企业的特点,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建立专门针对文化产业金融服务的考评体系。要增强服务意识,设立专家团队和专门的服务部门,主动向文化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要积极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为文化消费提供便利的支付结算服务。继续完善文化企业外汇管理,提高文化产业贸易投资便利程度。

四是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文化企业的直接融资规模。《指导意见》提出,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和票据等方式融资,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风险偏好型投资者积极进入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文化业态。

五是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指导意见》要求各保险机构应根据文化企业的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企业需要的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展信用保险业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针对文化出口企业的保险服务,积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六是建立健全有利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指导意见》提出,要推进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中央和地方财政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建立多层次的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完善支持产权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各方权益。

七是加强政策协调和实施效果监测评估。《指导意见》要求,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制定并定期完善《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建立多部门信息沟通机制,搭建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加强政策的落实督促评估,探索建立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问:对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在监管方面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对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主要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完善授信模式、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等方面提出了监管要求。一是推动多元化、多层次的信贷产品创新;二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适合文化产业项目的多种贷款模式;三是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四是建立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业务考评体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五是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向文化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银行监管部门将会进一步细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监管要求,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问:如何发挥保险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的积极作用,有哪些考虑?

答: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保险业可以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是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保险机构可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文化产业需要的保险产品,如在现有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险,演艺、会展、动漫、游戏、各类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和广播影视产品完工险、损失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新型险种,以及各类责任保险业务,通过创新发展,培育和完善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提高保险在文化产业中的覆盖面和渗透度,有效分散文化产业的项目运作风险。

二是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便捷服务。《指导意见》中已经明确,“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服务”。对于宣传文化部门重点扶持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保险机构将建立承保和理赔的便捷通道,对于信誉好、风险低的,可适当降低费率。对于符合《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条件,特别是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文化出口企业和项目,保险机构将积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鼓励和促进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三是支持文化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保险公司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和保险资金融资功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文化企业的债券和股权,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还可以参与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保险还可与信贷、债券、信托、基金等多种金融工具相结合,为文化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探索开展信用保险业务,弥补现行信用担保体制在支持融资方面的不足。

问:《指导意见》在鼓励文化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上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一是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文化企业发行上市不仅可以推动文化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且为文化企业搭建了融资平台,有利于文化企业做优做强。多年以来,对于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的首次发行上市及再融资申请,证监监管部门一直持积极态度,支持其在主板、创业板发行上市及再融资。

二是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融资。积极发挥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机构的作用,为中小文化企业通过发行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提供便利。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文化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

问:对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建立健全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方面,《指导意见》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是《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明确指出,“中央和地方财政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将通过贷款贴息、保费补贴、项目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国家级文化产业基地建设,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及跨区域整合,支持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文化领域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支持大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等。

二是支持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目前,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已着手启动,该基金由中央财政注资引导,吸收国有骨干文化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认购,重点扶持我国演艺娱乐、动漫游戏、影视制作和发行放映、出版发行、文化会展、网络信息传媒等传统和现代文化领域的发展,部分地方也已开始尝试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推动本地文化产业发展。

问:《指导意见》在推动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方面有哪些考虑,有关部门打算如何推进?

第6篇:政法机关的政治属性范文

论文摘要:行政合同旺盛的生命力决定了其必然存在于广泛的行政治理领域。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和契约性两大基本要素,行政性与契约性的良性互动是行政合同的生命意义之所在。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治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尽管行政合同在行政法中的地位仍有争议,但是,现代行政治理需要行政合同,且行政实践中大量行政合同被广泛应用,并对各国经济发展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这是不争的事实。

一、命令行政向合同行政的转变

任何行政合同的内容都必然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由于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而,行政合同不论是在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其所属机构、工作职员之间,还是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签订时,均显示出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合同行为时享有一定的优益权,这一现象学理上称之为行政主体的行政特权。法国行政法视行政性为行政合同的第一内在属性,行政机关享有法定的单方特权,这种特权的行使无需向行政法院申请判决,更无需同相对方协商,只需建立在行政机关对于“公共利益需要”的主观判定上即可。

英国20世纪70年代推行的欧洲最为激进的政府改革,改变了阶层官僚管制方式,将政府合同作为实现公共服务职能的普遍方式和管制职能的重要手段,从所谓的“行政国”转型为“合同国”。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可称是从命令行政向合同行政转变的过程,并广泛使用“承包”或“责任制”作为行政合同的表达方式。承包或责任制不仅限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和城市国有企业改革,而且还扩展到国民经济治理以外的其他行政治理领域,如行政机构使用协议方式治理环境保护、社会综合治安治理等。政府出让行政特许权、出让国有资产使用权,还有已被纳进公共财政制度改革的政府采购合同,都普遍采用了合同方式。合同法律制度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广泛渗透与推行,必然对在社会生活中确立私法观念和合同精神产生影响。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反映了对人的意志自由本质的尊重,保障了当事人以合同形式从事各种活动时的意志自由,以对抗国家权力和他人的非法干涉,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同等、自愿、老实信用等契约精神。在行政合同中,行政特权与意思自治是并行不悖的。

我国的行政合同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在行政合同权利义务的分配上,存在着极大的不公道性:行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往往***接收一些不公道的条件,特别是在政府与国有企业的承包关系中,企业的义务多得超乎异常。更有甚者,行政主体以公共利益为名,滥用特权或侵害相对方的个体利益;混淆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以自身利益取代公共利益。

二、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和契约性

政府的主要职能在现代社会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行政合同则是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干预社会经济的重要方式之一。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为了实现其目的,不可避免地要将自己的权力意志渗透其中,因此,行政合同的性质之一就首先表现为行政性。

第一,行政合同的主体特征表明了强烈的行政性。行政合同的主体与民事合同的主体不同。行政合同的主体一般都有行政主体作为至少一方确当事人。行政主体包括了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它是作为一种上风地位确当事人签订行政合同的,而不是以机关法人即同等民事主体的身份成为合同当事人的。而行政主体的上风地位就表现在它是拥有行政职权确当事人,这也表明了行政合同始终是与行政职权联系在一起的。

第二,行政主体一方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对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合同,可以根据国家行政治理的需要,单方依法加以变更或解除,但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单方面的变更和解除权,这就是“行政优益权”,它也体现了行政合同强烈的行政性。国家为了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往往赋予行政机关很多职务上的优益条件,以保证行政合同制度的正确执行。行政优益权也要受到严格的限制。首先,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是于法有据,不能违法越权行使此种权力;其次,必须有合乎合同原则的理由、情况出现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给予公道的赔偿。

第三,行政合同是以业已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为基础,是实现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形式。行政合同订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治理之需要,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订立行政合同围绕的目的始终是如何实现行政治理的目标,履行行政机关的职责,行政法律关系是他们订立行政合同的基础。行政合同所确立的双方之间的特定的法律关系要受到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性质的制约,有什么样的行政法律关系,就会有什么性质的行政合同。如政府与相对人之间才有可能签订政府采购方面的行政合同,私人之间就不可能签订。行政合同的行政属性不仅表现在合同与赖以建立的行政法律关系上,还表现在行政合同是将这种行政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形式具体化、特定化,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合同所涉及的特定事项和范围内,建立起一种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终极实现行政目的。

第四,行政合同是执行公务或履行行政职责的手段。行政合同总是与它在整个执行公务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目标相适应的,它必须按照行政法的规定和行政法律规则而签订和履行。行政合同的兴起是政府治理方式从“硬性行政”到“柔性行政”转变的重要标志,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行政治理的目标。行政合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治理行为,是一个特定的法律行为,而不是泛泛意义上的行政治理。

行政合同的另一个重要的性质表现在它所具有的契约性之上,这也是行政合同与其他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行政主体在执行公务时需要与相对人相互协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能实施。行政合同主要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将国家所要达到的目标固定化、法制化,并用合同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比单方面的行政行为更能充分发挥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体表现在:

第一,行政合同以契约的形式确立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行政机关与相对人选择了契约的形式来确立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那么契约就应当成为规定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框架,对于双方确当事人来说就应该按照合同来行事,处于上风地位的行政主体固然享有“行政优益权”,但这项权力并不能被滥用,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也应该和相对人一样受到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约束,不能随意违反合同,应该恪守诚信原则。

第二,行政合同的订立需要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的经典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在行政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合同的条款、内容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原则上不能由一方将自己的意思强加于对方当事人。行政合同的内容涉及个人利益和与行政职权相关的利益两个方面。对于前者,当事人当然可以自主选择,题目主要在于对后者来说,与行政职权有关的权益可否进行协商。笔者以为,这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就其中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来说,在

——职权的行使方式、手段、期限、具体目标等方面有一定的自由度,这种自由度就给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提供了客观的可能性。可见,从行政合同所涉及的内容上看,固然有些条款会受到法律规定与行政机关行政优益权的限制,但仍然可以有双方当事人协商的余地。

三、完善我国行政合同的思考

1.建议正在酝酿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中单列一章专门规定行政合同

有关行政合同的立法应当涵盖下列内容:行政合同的含义、原则、成立要件、行政合同的无效、行政主体在合同中的地位、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及补偿、违约责任、争议纠纷的处理等八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题目的意见(试行)》的第1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职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治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而学术界的通说是:行政合同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是双方行为。不知立法者是无意的,还是确实不知道,而把“行政合同”排除在“具体行政行为”之外,乃至于行政诉讼范围之外。立法上的错误轻易造成理论的混乱和无谓之争。现在有的学者已就行政合同是双方行为还是单方行为展开了质疑研究。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笔者以为这个定义下得比较科学宽泛,不会导致理论和实践上的裹足不前。

2.完善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济制度

我国的司法救济制度可鉴戒国外的一些经验。法国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德国在联邦和州设立行政法院,在《联邦行政法院法》和《联邦行政诉讼法》中具体规定了行政诉讼制度;英国通过普通法院和各种行政裁判所进行行政诉讼。行政合同纠纷可以适用调解,这是由于行政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这种合意成了对行政合同纠纷进行调解的法律基础。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在行政诉讼法中专门规定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的特别规则,包括答应行政机关的条件、调解原则、举证责任、确认合同效力以及对合同责任处理的判决形式等,这些要与酝酿中的《行政程序法》中的规定相一致。

3.加强预防行政合同订立及实施中的***

目前,行政合同的订立方式主要有三种:招标、拍卖、直接磋商。这几种方式在我国的实践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弊病,在实施中一定要留意预防***。建议逐渐取消直接磋商,由于缺乏透明度,任意性太大。重点运用招标、拍卖的方式,但也必须加强监控。行政主体若在招标时泄露秘密、触犯刑律的,应当受到刑法处罚。

参考文献:

刘志坚,程雁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第7篇:政法机关的政治属性范文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分的误区

为什么经济法与行政法不能清楚的区分开?这里面的症结在哪里,作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传统与现实的交叉论证。传统法理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应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并以此为标准建构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建设,经济立法日益增多,经济立法理念逐渐得到发展,私法中的平等、自治观念受到人们的青睐并被公法所吸收(当然也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的现象)。学者们为论证这些现象的重要性、划时代性,千方百计要给它们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谋求一席之地。为此,学者们千方百计地论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殊不知这已是不同语境下的法律现象。首先是经济法与民法进行论战,但随着《民法通则》的出台,经济法学者们不战而退,缩小自己调整对象的范围,把它定位于经济管理关系,这样又引发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论争。为了给自己的论证增加法理支持,人们开始对法律调整的对象进行改造,如有学者提出“按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调整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那么我们要问:如果提出一种新的标准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我们可以说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但这种独立的法律部门与行政法的独立是两种性质的独立,在此基础上论证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是没有意义的。

2.对现代行政法了解的缺乏。很多经济法学者在论证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时,明显地表现是对行政法了解的缺乏,当然这也有行政法学者的原因。经济法学者对行政法理论的了解还是停留在传统的理论上,随着经济的发展,行政法自身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变化,其中最为明显的一点就是行政法理论的发展。随着行政法理论的发展,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也在发生着变化,已从传统的以命令、强制为主转变为间接调整方法的运用。由于我国现代行政法研究较晚,因此行政法学者大多只注重对总论部分的研究和论证,表现在我国现有的行政法教科书中几乎只涉及到总论部分的阐述,对分论部分的研究极为薄弱,部门行政法学与一般行政法学相比极不发达。的确,部门行政法的研究比较弱,但这与狭义的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无关。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狭义的经济法应属于经济行政法。我们看到,现在所说的狭义的经济法在法律性质上即是经济行政法。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经济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经济行政管理关系),这种管理关系大多是无偿、不等价的经济关系,并且通过特殊的意识活动如行政命令、指示、调控、计划、指挥及监督等方式形成,经济行政管理关系日益注重对被管理者权利的考虑和把握,这反映了行政关系是由两方面构成的:一是经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经济活动的管理;二是相对人对经济行政机关行政权行使的监督,经济行政法从法律属性上应是部门行政法,即为行政法的亚部门。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经济行政法的研究相对落后,以至有的学者称:我们可以把经济法划归于行政法范畴,但是行政法学者对这些经济行政法的理解仅仅是形式化的、限于手段层面的,因为从客观上说,行政法学者与经济法学者相比,在对经济及经济学的了解方面应该相对欠缺,故而影响其对国家调控经济活动形成深刻认识,自然也影响经济立法、执法等活动的效能。笔者并不想否认经济法学者的贡献,也不想否认经济法的作用,我们想说的是经济法学者不必要把经济法的研究领域限制在狭义的范围内,它应有更为广阔的研究领域。

2.广义的经济法应是对整个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我们认为:经济法规范不可以由任何一个部门法所囊括,而是散见在各个法律部门的规范中,形成了经济法规范的法域,这才是经济法的本来面目。经济法原本没有必要与民法、行政法进行区别,经济法应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应该从国民经济整体、系统的高度研究我国的经济现象,以期待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进行理论的指导。而这种广义的经济法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法学的研究范畴,它包括经济宪法、经济民法、经济刑法、经济行政法等,认识到这一点对研究经济法学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经济法和行政法区分的评析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调整对象方面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一般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殊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总称,如行政基本原则、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现在的行政法教科书主要论述的是一般行政法的内容,把它作为行政法学总论的部分;特别行政法是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等,一般把它作为行政法学分论部分。由此而看,行政管理涉及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卫生、外交等。所以说行政法不调整经济关系是不正确的。并且,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生在经济领域的行政管理关系会日益增多,这是一个不容否定的事实。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我们需要解决的是使用什么样的行政手段进行经济管理,经济行政管理的“度”应是怎样,我们不能由一种“对经济全抓全管的政府”的这一极端走向“对经济完全不管的政府”的另一极端,从而把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把确认和规范行政权作为主要调整功能的行政法排除在经济管理之外是不可想象的。

对于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法调整的是与经济关系没有直接联系的组织经济关系,也就是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并以此把经济法和行政法分开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我们需要问的是:什么是“直接的经济内容”,什么又是“间接的经济内容”?直接和间接本身就是对一事物或一种社会关系而言的,如果说经济法调整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而行政法调整具有间接的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至少说明一点,这些学者看到了行政法也调整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直接和间接的区别是什么呢?这里所讲的“直接”或“间接”主要是从法律调整的手段而言的。随着现代国家行政法功能的扩展,“秩序国家”向“给付国家”转型,传统秩序国家观念下的命令行政已不适合现代行政法功能的变革趋势,行政法一贯奉行的单方意志性在现代行政法理论和实践上都已发生动摇。

(二)调整手段方面

用传统的观点看待行政法的调整手段,基本上都将行政手段看作是命令与服从式的,强制性的和单方意志性的。而现实中,民主思想的激荡,福利国家的出现,使得现代行政法的功能大大突破了传统的保护国家安全和独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以及确保财政收入的消极行政作用,而向积极整备环境、经济、地域空间等秩序行政方面,以及社会保障、公共义务的供给,资金补助行政等给付行政的方面扩展。行政调整手段由以前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不平等的地位已向平等协商的方向延伸。在行政法理论与实践中出现了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事实行为等现象。这些非直接权力性的行政手段的出现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民主精神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市场经济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双重缺陷的一种补救方法,它是传统意义上行政职权行为无法替代的。这些行政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将成为现代行政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内容。同时,这些调整手段也是国家调整各种经济管理关系时无法回避的手段。如果没有认识到这一现象,而简单的认为行政法制调整手段是命令与服从,是直接的行政命令方式,从而把行政法与经济法简单的区分开来,这是很幼稚的。

此外,我们还需要考虑一个问题:具备独特的调整方法是否应是划分独立法律部门的一个标准?从法律层面上来讲,调整方法只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种,当代的法律实践还未催生出其他的调整方法。因此用调整方法来划分法律部门是不科学的,即便是以此为标准,也不能把经济法和行政法完全区分开来。

(三)主体方面

对于经济法主体是否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问题,目前学界尚未达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人为地赋予国家不同于行政管理者的经济管理者的身份缺乏法律依据,毫无实际意义,且更易造成权力膨胀和权力运作的矛盾。法理学认为: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集体主体、国家和其他的社会构成。其中,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监察机关等,它们在其职权范围内活动,能构成为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诉讼法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由此可见,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行政法的主体只有行政机关是缺少法理学支撑的判断。同时,我们还需要搞清楚一个问题:行政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相对方构成,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部分。在区分行政法和经济法主体时,必须在同一层面上进行讨论,即对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主体进行区分,而不是经济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区分。如果只进行经济法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区分,势必将缩小行政法主体的范围。

(四)本质属性方面

从现代意义行政法的起源来看,它产生于资产阶级国家权能划分之后行政职权独立的基础之上。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掌握国家政权的资产阶级迫切要求摆脱封建专制势力的束缚,他们提出“民主”与“法治”的口号,以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用法律来控制政府的权力。资本主义行政法便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因为它在当时的目的就是为了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充分保护公民权利。资本主义行政法的基础理论被归结为“控权论”。

与“控权论”对应的另一种理论是“管理论”。“管理论”产生于社会主义国家,它是在无产阶级政权彻底粉碎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形成的。因为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国家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是巩固革命成果,恢复国民经济,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的问题,强调和加强政府的集中管理是理所当然的。在这个时期,人们显然不会和不可能过多地考虑控制和制约行政权的问题,相反,人们主要关注的是如何运用行政权去进行管理,去高效地实现巩固政权和建设国家的目标。由此来看,单纯的认为行政法即控权之法是不科学的。我们必须用辨证的方法历史地来看行政法的作用。

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控权论”和“管理论”都不能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需要。在资本主义国家,当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资本主义自身的缺陷暴露无遗,其盲目性、滞后性的经济问题的出现又引致一系列的社会危害,如高失业率、环境污染等,管得最少的政府已不能符合时代的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不得不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以解决日益尖锐的各种社会矛盾,于是是政府的行政权得以扩张。与此同时,由政府主持的经济立法现象也日益增多,这种立法更加注重社会的整体效益和整体利益。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巩固后,各方面发展步入正轨,特别是经济的复苏要求政府改变以往全方位管制的作风,要

在行政法范围内加强对行政权力的限制。比如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由计划向市场转型,政治上也加强完善社会主义民义制度。在行政法上体现为一系列控制政府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的增加,例如《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制定与实施。由此可见“控权论”和“管理论”相互渗透,借鉴对方的合理成分,以使自己的理论得以完善和发展。于是,一种新的行政法理论基础应运而生并得以实践,这就是“平衡论”。“平衡论”认为:行政权与公民权既要受到控制,又要受到保障;公民权既要受到保护,又要受到约束;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也应相互制约,又要相互平衡。“平衡论”弥补了“控权论”与“管理论”的缺陷,又吸收了两者的长处。该理论贯彻于行政法的全过程,是行政立法、执法、审判的指针,也是评价行政法的根本标准。目前,“平衡论”为大多行政法学者所赞成,并且在客观上被各国法律实践所证实。

三、结束语

明确经济法地位的确立不一定非要求证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于经济法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是对现行法律规范的概括,是属于理论范畴的主观意识,法律的创制和实用从来都是对现实中利益的冲突而为之。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不应成为各家的“圈地运动”,况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现象日益复杂。我们需要对经济现象进行总体、综合的考虑,由此可见,经济法学的任务是极为重要的。

在当今的学术界,对于经济法学科的独立性问题,已经形成了共识,但是这种学科独立性的确立工作还远未完成,这寄希望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方面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在这种学科的建设时,我们一定不要囿于传统的部门法的理论构架,而应按照经济法自身的特点来进行理论的建设,否则对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就如同走沼泽地,越陷越深。此外,对经济法学的研究应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哲学等各学科的研究方法,关注时代的要求,回答时代的课题,为市场经济建设立章建制,促进经济法立法的修改、完善,从而推动经济法的实施,以完成经济法学的学科使命。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行政经济法

论文摘要: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一直困扰着人们。分清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之处,对于明确经济法的地位,促进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有效实施,完成经济法学的学科使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余凌云·行政契约论[A]·行政法论丛,1998,(1)

[2]罗豪才·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宋华林,邵蓉·部门行政法研究[J],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

第8篇:政法机关的政治属性范文

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界限

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与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存在着“天然”的联系。正如施米托夫教授在分析英国经济法的要领时所指出的:“经济法应位于商法与行政法之间。它与商法分享对经济事务的调整,与行政法分担政府管理的职能。”[1]关于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界限,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和民商事立法的完善,法学界的看法已基本趋于一致了。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界限如何划分,这仍然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有不少专著、文章都对此问题进行了论述,但显得过于抽象,本文意在通过对土地管理法的分析来具体论述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关系,使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能被较直观地把握。

对土地可从不同角度进行观察。首先,它是民法上的物;其次,它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再次,它又是行政管理指向的对象。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正是基于土地的“物”、“资源”及“管理对象”的多重属性进行综合性立法的。因此它集民事性规范于一体。而其中经济性规范占着很大的比重。《土地管理法》共分八章,除总则(第1 章)、法律责任(第7 章)、附则(第8 章)外,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2 章)主要由民事规范构成,监督检查(第6章)主要由行政性规范组成,其余三章,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3 章)、耕地保护(第5章)、建设用地(第6 章)基本上是经济性规范,只是个别兼具行政性规范属性。

土地管理法中这些经济性规范所涉及的内容包括:立法宗旨(第1 条)、基本国策(第3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4 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第17 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第24 条)、土地调查制度(第27 条)、土地统计制度(第29 条)、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进行动态监测制度(第30 条)、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第31 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34 条)、土地划拨制度(第54 条)、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使用制度(第55 条)等。此外,还有一些关于促导性措施的规定,如关于奖励的规定(第7 条)、鼓励开发未利用土地(第38 条)、鼓励土地整理(第41 条)、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第50 条)等。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如关于增加安置补助费的规定(第47 条)、征地补偿方案须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的规定(第48 条)等。

上述这些规定,体现了经济法的一些特性,以此为基础可分析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如下差异:

首先,经济法与行政法调整的社会活动领域及其调整宗旨不同。经济法,又可称之为经济政策法,是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宗旨是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如国家针对耕地严重流失,建设用地外延式扩张的现状,基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认识,提出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为了执行这一国策,于是进一步完善了《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将上述政策要求制度化、规范化。由此可见,经济法带有极强的经济政策性,是国家贯彻经济政策的手段。就其宗旨而言,是为社会公益的。如为了确保现有耕地规模,防止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农用地内,又划出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这都是基于我国耕地面积有限、开垦潜力不大、农村人口众多这一现状考虑的,以期达到确保农民生活水平、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益目的。因此,国家一定阶段特定的经济政策是经济立法的依据,保证该经济政策所确定的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是经济法的功能和宗旨,它有着特定的、具体的经济内容。行政法则与此不同,行政法以国家行政主体的设置及其职权行使为其调整领域,其宗旨是保障国家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侵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由于历史传统不同,关于行政的认识也存在着差异。英美法系侧重于控权说,重视程序规则,认为“行政法涉及对行政机关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必须遵从的方式(主要强调法定程序规则);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2].而大陆法系侧重于保权说,以行政职权及其行使作为研究中心,“强调的是行政行为,即作有效意思表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的有效成立要件,有效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意思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有瑕疵意思表示的补救和违法意思表示的法律责任,以及紧急状态下的意思表示问题”[3].由此,不管是英美法系的行政法,还是大陆法系的行政法,都不十分关心行政管理活动的具体社会经济内容及其要实现的社会经济政策目的。这是行政法区别于经济法的一个根本点。以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 章“监督检查”为例,该章规定了监督检查的主体(第66 条)、可以采取的措施即职权(第67 条)、关于身份公开的程序规则(第68 条)、其他职权及公法上负担的义务(第 68、70、71、72 条)等。这些规定充分关注的只是行政组织及其权力设置、行使、制约、监督,而不大关心活动的具体经济内容和要实现的经济政策目标。总之,经济法和行政法都分担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但其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实现的目标,后者侧重于管理主体及其职权。

其次,经济法与行政法立法上所遵循的科学原理不同。经济法主要以经济学的原理为指导,如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土地调查制度、土地统计制度、土地利用监测制度等,就是在经济学原理的指导下,将一定的经济技术手段运用于土地管理,以期达到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在这里,立法只不过使其获得了强制执行和一体遵循的效力而已。行政法则主要以政治学原理为指导。如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的规定(第21 条)、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的规定(第25 条)、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第44 条)、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第6 章)以及关于行政责任、行政救济的规定(第7 章)等,体现了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上下级和管理相对人之间相互监督的关系,这些都是政治学分权制衡原理的运用。

再次,经济法与行政法追求的法律实施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不同。法律的实施效果指法律的实施对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而法律所追求的则是积极的影响。经济法的实施追求的是,它所执行的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实现,整个社会经济呈协调有序持续发展的状态。就土地管理法而言,是要通过实施实现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科学化、合理化,耕地得到了切实有效的保护,整个社会经济在此基础上能够得以持续发展。而行政法实施要追求的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民主化、法治化,即依法行政。具体言之,就是行政主体的设置、职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活动做到合法、合理,一旦违法,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是以土地管理法为例,它的实施在行政方面就是要实现土地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使国家的土地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实现。总之,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和有序,行政法追求的是国家政治生活的规范和进步。

最后,从经济法与行政法既相区别又相渗透的客观现实和辩证关系出发,应该注意到二者间的界限具有相对性。就法律部门的划分而言,具有主观性的一面,它并不是法律现象客观的必然的界限所惟一导致的。这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法的部门划分是相对的,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这是由立法和法学的主观性决定的。这种相对性主要表现为法律部门之间的交叉性和层次包容性,也表现为同一项法规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时期可以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4]而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的一些法学者却未能足够认识这种法的部门划分的相对性。有的行政法学者基于经济法调整手段的不完备、无独立的责任制度等,就否认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而一些经济法学者则从论证经济法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独立的、完整的调整手段和责任制度出发,没有令人信服地论证经济法具有像民法、刑法、行政法这些传统的法的部门那样所具有的全部特征。与此不同的是,有的学者独辟蹊径,从反思和重新确立法的部门划分标准出发,既看到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差异,又看到了两者的交叉、重叠,既论证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同时也”纯化“了行政法的研究范围。更难能可贵的是,他们从法律史的角度指出了新兴法律部门对传统法律部门在制度上大量借鉴的客观现象[5].总之,经济法与行政法二者间的界限是相对的,经济法在调整手段和责任制度方面大量地借鉴了行政法的某些做法;同样,也不能以此否认二者是不同的独立的部门法。得注意的是,现代法律更加关注特定的社会活动领域和特定事项。在立法上,一方面,新的法律部门不断出现;另一方面,法律部门相互渗透和综合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前者如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后者如本文分析的土地管理法。这在法学上,既要求具有开拓意识的新领域的法学工作者的涌现,也要求不同部门的法学者对同一立法文件从各自的学科背景出发进行研究和阐释,不是相互否定,争夺地盘,而是合理分工,相互促进,共同繁荣法学事业。

注 释:

[1] (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页。

[2] (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3页。

第9篇:政法机关的政治属性范文

 

以公法与私法划分为前提,行政法是传统公法的代表。随着私法向公法的渗透,行政法已由传统的公法转变为涵盖公法与私法两种不同属性规范的部门法。现代行政法应当建立在平等与合作的基础上,将政府的服务职能作为出发点,促进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和谐发展。

 

一、行政法对私法理念的借鉴

 

私法理念是私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和实现方式的结构性的升华,是衡量社会制度的构建是否理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的重要标准。行政法对私法理念的借鉴是行政法走向进步的必由之路。

 

(一)行政法对平等理念的引进

 

传统的行政行为是一种“管制”、“单向”、“命令-服从”的模式,在强大的国家机器作为后盾,虽能一定程度上保证国家行政权的有效运行,但为行政权力的滥用提供了可能,致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事务的执行不能以积极的态度来配合,行政任务无法顺利高效的完成。

 

在行政法对平等理念的借鉴方面,政府必须放低姿态和相对人平等对话。一方面,可以体现行政机关执法为民的出发点;另一方面,如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尊重,也会积极配合行政主体完成行政任务。

 

(二)行政法对契约自由理念的吸收

 

“契约自由”可以说是“意思自治”的核心部分。行政法是传统公法,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管理国家和社会的角色,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出现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采取行政强制的方法是相当常见的。伴随着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已显得十分单薄。因此,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该换位思考,站在相对人的立场上,尊重对方意愿、平等协商、密切合作并最终以公私结合甚至私的形式完成公共任务。此外,对处于强势地位的行政主体弱化其权力,即对其权力采取一定程度的限制,更大程度的保护弱势群体。

 

(三)行政法对诚信理念的应用

 

行政法中规定的信赖保护原则,是为了避免法律规范适用于个别事件而所产生的不公平的现象。具体来说公民基于对政府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该被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公民的损失。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领域被称为“帝王”条款,而在行政法领域,诚信原则即信赖保护原则也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行政主体的权力是全体公民所赋予的,因此其要遵循的宗旨就要为人民服务,执法为民。可以想象一旦行政主体将这种公权力当作自己以谋取私利的工具,人民的利益将受到怎样的侵害。用诚信的理念汇聚一个高效、可信赖,致力于公共服务的好政府才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二、行政法对私法方式的借鉴

 

行政法对私法的借鉴,除了一些私法基本理念之外,还表现对私法方式的借鉴来完成行政任务。

 

(一)运用私法组织完成行政任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尤其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行政机关不是唯一行使行政权的主体,以行业组织和社区组织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享有部分公共管理职能,开始承担部分行政任务,行使部分公权力,履行部分行政职能。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通力合作完成行政任务来适应现代行政权所呈现的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以目标导向取代规则导向。

 

(二)通过私法活动来实现行政目的

 

行政私法行为是以民事合同、经营、采购等私法方式完成行政任务的。该行为的一个必要条件和重要前提是手段的私法性。行政机关不能仅仅拘泥于法律教条,而是要在法律精神和原则的范围内,运用多种手段,达到行政法的去“法”化现象。本质上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尊重,以私法的活动来实现行政目的和完成行政任务。主要有下面几种方式:

 

1.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是政府满足公民社会权和其他公法受益权的行为。具体来说是政府向个人或社会组织提供公用服务、社会福利保障以及物质经济帮助来满足必须的生存条件,防范生活风险。其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行政物质帮助。行政给付借助合同、抚恤金等私法形式来完成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向相对人采取指导、劝告、建议、鼓励、警示、倡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式,谋求相对人的同意与协助,从而实现行政目的的行为。其目的的实现取决于当事人对指导意见的自愿听取。

 

3.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是公民参与国家行政的新途径,公民可以以积极的权利方式而不仅仅是负担义务直接参与实施行政行为。行政合同的“行政性”的逐步减弱和“合同性”的逐渐增强,使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单方面硬性的命令减少,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也趋于平等,从而有利于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社会。

 

4.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方法。行政机关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是中立的第三人,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协调,从而将产生的争议消除的行为。在行政调解中需要注意的是,作为私法手段的协商,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公法与私法日益融合的今天,要以行政法对私法的借鉴为切合点,在政府与公民之间建立真正的信任与合作关系,促进其形成和谐平等的关系以推动行政法的现代化转型,扩大现代行政的民主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