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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的现状
管理过程中存在多头管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交通业也不甘落后。以海陆空为主体框架的综合大交通基本形成,但也因为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在关于交通方面的管理工作存在为数不少的漏洞。在我国,合法的可以管理交通业的部门有很多,如道路交通当中有交警、路政、运政等机构,这些机构在管理交通业时各自都履行自己的职能,做不到有机统一、高效协作,甚至是政出多T,多头管理、相互推诿,这样就导致了他们在工作中不能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务。因此,会造成社会的矛盾产生,管理相对人、服务相对人就不会满意甚至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也浪费管理资源,社会效益得不到提高,形成高投资,低效率,不能满足现有高速发展的交通事业。
行政法律滞后及执行效率低下。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重视对法律的建设,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的加大力度行为,在我国的公民心中,法律意识也是日益增强的,所以对于我国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的要求也就随之变得越来越高。但是,目前在我国有许多地方的关于交通的法律法规虽说有所完善,但在行业交叉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设置的障碍,出于行业扯皮,政府一定程度有不作为,认为是行业管理问题,尤其是公共的社会问题,譬如货运车辆的违法超限运输问题,涉及到交通、交管、运政、安全、源头、市场等等社会问题,围绕不法利益,形成久治不愈的社会问题。加之一线执法环境差,执法力度不能到位,甚至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等现象存在,这也是体制机制存在问题的结果。
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问题
内部职能重叠。在我国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有一些职能部门出现了职能重叠的现象,这样就会导致一些民众无法区分交通行政执法的职能。交通行政执法的工作也会因为职能重叠而出现工作混乱,这就会导致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资源浪费。各管理部门在交通运输业中的执法工作,也是各自执行自己的工作,因为职能重叠,所以容易造成混乱的局面,也就是工作上的事情谁都管理又谁都不管理的尴尬局面。
暴力行为屡次出现。在交通运输中,难免有一些司机会不法上路,甚至形成了普遍的社会市场现象,如不超不挣钱等理念,那么这些宁可冒着生命危险也要超限超载上路的司机目的是什么,事实证明,假如他们安全通过,那么他们可以获得的利润就是正常运输司机的两三倍还要多,所有在这样诱人的利润的诱惑下,有不少的司机愿意铤而走险地进行超限超载上路,假如碰到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正常执法,那么这些司机可能会为了金钱进行暴力抗法的行为,目的就是为了得到更多的利润,他们会不惜一切代价。事实证明,每年我国都有大量的执法人员在暴力抗法的事件下造成的伤亡,这种情况每年都常有发生,令人望而生畏。
法律法规受到干预。地方政府在做关于交通行政工作时,目的是为了加快本地的经济发展,一定程度上为了自身的经济发展,在交通执法管理方面对其进行庇护,严重的对交通的法律法规进行肆意轻视,然后随意改变进行获取利润的方法途径,他们在公路上任意的开设道路,并且肆意占用公路上面的红线做出一些规划建设,这样不仅干涉了交通管理中的路政工作,而且公路的权利也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甚至有严重的,更会用牺牲公路的完好来换取更多的利润,从表面上来看会加快地区的经济发展,但这样为交通更好的服务经济建设埋下隐患,在交通行政管理方面,地方政府对其干预的影响是一大弊端。
信息化建设滞后。在当今这个信息快速发展的时代,应当充分的利用了网络和现代化手段去执法,建立交通的大数据,以便提高管理效能,并且充分的提高了工作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管理成本。但是,在交通行政执法上并不是做得很好,如大件货运车辆的审批管理及信息查询违法处理等进行联网管理,这样既方便承运人,又便于执法管理。那么充分使用网络进行工作这是交通行政管理工作以后要进行改进的重要部分。
安全工作有所欠缺。交通安全是交通管理根本目标,在社会生活中,交通安全尤为重要。通过写安全提示语、制作交通安全设施、交通安全宣传报等形式大力宣传。打造服务型,运用网络等高科技对交通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建立健全法律体制,加大法律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树立起行业安全威信。交通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的基础,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自身安全自我保护意识,使交通安全的知识“铭记于心,外化与行”。加快交通安全建设,完善交通安全防护体制体系。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书籍等传播方式,快速普及交通安全常识知识,使人民群众更加重视安全问题。杜绝如中国式过马路的意识,行车要有秩序乘坐,爱护交通设施,遵守公路安保法规。使人民群众坚决按章出行,按章享用交通服务,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建立完善的“海陆空”体制,提高交通现代化服务的普及率,提高公民的安全感。
宣传工作有所欠缺。在这个信息快速发展的社会,任何行业做任何工作都少不了宣传这一重要步骤,你不推广,你不宣传,知道的人就越少,对于你的工作,就会不了解,也就无法支持你的工作,要想在工作上取得大进展,那么宣传工作是一定要做到位的。在当今社会,宣传的方法数不胜数,有传统的传单宣传法。也可以利用新媒体进行宣传,例如广播、电视、网络等等,都可以让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得到更好的发展,所以,在关于交通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与创新过程中,一定要重视宣传工作的开展,为交通行政执法赢得得社会认同感。
交通行政执法的改革建议
解决执法人员身份问题。不管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如何的改革与创新,在关键问题上,是绝对不会改变的一点,那就是人的问题。目前我国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是有待改变的,因为他们现在按照要求是公务或事业型的身份。但是有一点,好大一部分工作人员是没有正规的执法人员的岗位保障制度的,尤其是高速公路的执法。所以,为了解决在交通行政执法处工作的工作人员的身份问题,在这里尤为建议国家的交通、人事主管部门,要加强此项工作的改革,尽快出台一起关于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身份的法律法规,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进行执法的工作人员做到身份合法,队伍建设规范,已达到可以稳定执法的效果。
从立法层面看, 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从一开始就站在国际水准上, 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内容已基本与多数国家采纳并实践的国际标准接轨;从法律适用层面看, 我国采取了由人民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分别实行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的双轨保护机制其中, 司法审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途径, 任何人如果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 均可诉至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而行政保护泽是司法保护的有机补充, 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 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 查处侵权案件, 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和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及管理机构设置现状
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现状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是指相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遵循法定程序和运用法定行政手段的前提下, 依法处理各种知识产权纠纷、维护知识产权秩序和提高知识产权社会保护意识, 从而有利于知识产权制度扬长避短的一种保护方式。保护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知识产权虽然属于民事权利, 但它同时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内容, 大多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 而且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给予行政保护。行政管理与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一大特色, 但并非独有。
按照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基本态度来看, 对各成员采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持积极肯定的扬弃态度, 即:既肯定行政保护的有益性又适当予以限制, 同时要求已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传统的成员, 倘若放弃这一制度, 必须受到TRIPS协议不降低已有保护水平原则的限制。
1.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优势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优势明显:第一, 由于行政权具有主动性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能主动、及时恢复权利人的权利;第二,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时程序相对简便快捷, 能加快案件的处理, 有效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第三, 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能充分发挥行政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 科学处理涉及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第四, 通过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建立一种对侵权行为的有效威慑, 从而起到侵权预防作用。
可以说, 行政保护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在我国仍然是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特色制度。
2.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基本制度形式
(1)对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制度。一般认为,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授权, 并依照法定程序, 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但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传统行政裁决理论认为, 行政裁决权尽管具有司法权的属性, 但由于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该项权力, 因此其在本质上依然是一种行政权, 而经过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就已经包含了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双重法律关系, 这时如果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那么应当依据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主体提起行政诉讼, 而不应是就原来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有鉴于此, 一些学者认为行政裁决制度的存在混淆了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因此,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 知识产权管理领域行政裁决权的行使应不断弱化, 直至完全取消, 并被司法保护方式所取代;在司法保护还确有困难, 不能完全担当此任务之时, 行政裁决仍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 但应将其定位于作为司法保护的补充方式。
(2)行政调解制度。从广义上理解,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主体参与主持的, 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为依据, 以受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通过劝说、调停、斡旋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 达成协议, 消除纠纷的一种调解机制。作为一种重要的调解方式, 行政调解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接受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应当合法和符合法定程序等原则。行政调解制度能起到节约司法资源、有效补充司法保护的作用。
二、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及管理机构设置中存在的问题
如上所述, 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工作由诸多专门部门来分别负责。这种制度设计的优点在于分工较细, 相应的机构职责也较为明确, 加之行政执法自身高效、简便的特点, 对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意义重大。然而, 由于这种分散管理形式对执法权的分配过于专业和细致, 导致执法主体过多, 不易协调, 且行政管理成本过高, 显然会影响执法的效率, 笔者认为, 这恰恰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领域存在的最大症结。
三、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及执法机制的基本构想
(一)重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体系的必要性
有效的行政管理活动有赖于有效的行政机构设置, 健全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是行政管理科学研究生中第一个重要课题, 科学的合理的行政机构设置是提高行政效率和实现行政职能的开端和基础。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 实行工作责任制, 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 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反对官僚主义。而我国目前关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状况很难体现精简和效率。
(二)顺应时代潮流, 借鉴先进经验, 理性选择二合一体制
今天的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会议,是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4月10日上午,省委省政府召开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全省上下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加强领导,切实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坚强保障。等会,市委常委、县委周书记将作重要讲话,请大家认真抓好落实。现在,我就深化机关效能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讲三点意见。
一、正视问题,进一步增强服务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机关作风的好坏、工作效能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影响到党委、政府的形象和党群、干群之间的关系。近年来,全县上下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真抓实干,开拓进取,保持了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态势,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坚持把优化环境作为经济发展的生命工程来抓。开展了“优化发展环境宣传月”和“四是”教育等集中宣传活动,开展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年”和“访企情、解企难”等为企业办实事活动。县优化办两年来共受理投诉419件,处理到位411件;查处损害发展环境案件31件,追究党纪责任12人、行政处分11人。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行为进行了及时通报。全县形成了“抓环境就是抓发展,抓发展必须抓环境”的浓厚氛围,各乡镇各部门服务意识逐步增强,办事效率不断提高,政风行风明显好转。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县机关效能建设取得的成效还只是初步的、阶段性的,与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相比,与优化环境、加快发展的任务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干部作风和部门行风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思想僵化,缺乏创新精神。突出表现为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滞后于发展的需要,不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一些干部面对发展中的困难和矛盾,缺乏攻艰克难的进取精神,缺乏干事创业的使命感、责任感。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想不出新办法,找不到新举措,依然习惯于老套路、旧框框,就事论事,死抠条文,凡事请示上面、寻找依据,书上没有的、领导没讲的,就不敢讲、不敢做。这看似坚持原则,实则因循守旧;看似依规办事,实则不办实事;看似对上负责,实则推卸责任。
二是作风不实,服务意识不强。一些部门没有真正树立起服务的观念,缺乏主动服务发展、服务企业、服务基层的基本意识,官僚习气、衙门作风根深蒂固,在群众面前耍官腔、摆架子,群众经常反映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等服务制度在一些部门和单位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三是纪律不严,“三乱”现象仍然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时有发生,有些执法人员,违法施政、执法犯法,整天在企业和群众面前充老大,想查谁就查谁,想罚多少就罚多少,检查变成了找茬,执法变成了治人。还有一些改头换面的“三乱”现象比较严重,如有些部门以提供信息、咨询、评估、培训服务为名,索取各种费用;一些中介组织与部门相互串通,利用部门权力,随意提高评估收费标准;有的部门还利用办证办照之机,违规搭车收费等等。
四是政令不畅,部门本位主义严重。突出表现为有利益的权力不愿放弃,无利益的责任不愿担当。一些部门缺乏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不能正确处理部门利益与全局利益、部门工作与全县工作的关系,做工作往往以部门为中心,以利益为标准,对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有利就争,无利就推,把上级政策作为捞取部门利益的工具。尊商、重商、扶商、富商的意识不够强,甚至存在“开门招商,关门欺商”的问题。有的部门之间不注重协调配合,互不通气、各行其是,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的问题依然突出,扯皮“打架”时有发生。
上述问题,虽然只发生在少数部门、单位和干部身上,但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们的一些干部对事业缺少激情,对群众缺少感情,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措施不得力,致使一些本来可以做好的工作没有做好,一些本来应该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这种状况如不迅速改变,就会败坏干部队伍风气,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对外形象,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全县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机关效能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是应对危机、促进企业生存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坚持执政为民、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选择,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大举措,是抢抓机遇、提升××竞争力、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迫切要求。为此,我们务必以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更加有力的工作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提升服务发展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县的行政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要以省委、省政府“4·10”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为指导,结合××实际,围绕发展中心,以行政服务网络为载体,以政务公开、执行力建设为重点,以效能监察为保障,努力实现转变职能、改进服务、提高效能、优化环境的目的,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良好的政务环境。重点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网络建设,构建政府效能建设的载体和平台,切实解决服务效率不高的问题。
一是要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承诺件办理。县政务中心承诺件办理做到立据承诺,限时办理,处罚拖沓,以契约制度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的做法在全市是独创,也得到省优化办的高度评价,今年要推广到县直各部门。今后单位为企业办事,必须留下“白纸黑字”,谁办事,谁负责;没办好,受处罚。未及时办好的,政务中心主任和县直单位负责人一定要带着经办人当面向投资者赔礼道歉,并把办好的手续送给投资者,同时对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一次书面批评、二次诫勉谈话、三次免去职务”的处罚。真正体现我们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
二是要加强信息公开。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确保依法行政,按程序办事。凡是与人民群众相关的各类信息都应公开,特别是与企业相关的各项收费、各项政策、行政许可、服务职能都应主动向企业公开,让需要知情的人了解清楚,让接受服务的对象全程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环境从源头得到优化。
三是要严格行政执法。进一步强化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着力解决执法中刁难设卡、等问题,减少执法人员自由裁量行为,逐步实现行政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推行“五条禁令”:严禁任何部门要求企业集资、捐赠和赞助;严禁对企业擅自采取封门、断水、断电、扣压财物等处罚措施;严禁利用职权向企业索拿卡要;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收费、罚没指标;严禁强制企业征订报刊书籍、参加培训考察和评比等活动。要正确处理好发展与规范、服务与管理、严格执法与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关系,加快服务创新,规范工作程序,做到服务前置、执法后置,先服务后执法,寓执法于服务之中,千方百计为企业和群众排忧解难。
四是要确保政令畅通。各级各部门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强化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接受任务不讲条件,执行任务不找借口,完成任务追求圆满。对县委、县政府的决策,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决不允许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阳奉阴违做法,决不允许应付程序、不求实效的机关“空转”状况,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抵触行为,确保政令畅通有效,塑造严明规范的政府形象。今年要建立执法执收单位重要业务股室负责人交流制度。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纪委、县优化办、县政务中心参与,对执法执收单位业务股室负责人在该岗位上工作五年的(含第5年)一律交流,可在本单位交流也可跨单位交流。省、市管单位股室负责人也要交流,交流面要达到90%以上。今后这种交流要形成经常性制度,时间一到就交流。
一、加强税务机关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地税部门是政府发挥服务职能的主要窗口之一,面对方方面面的纳税人要提供高质量的纳税服务,就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做保障。"内抓管理增素质""外树形象变作风""夯实基础抓基层"是我局2005年全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此项要求充分体现了一个机关内在体素质和外在形象的重要性,只有一支具备优良作风、较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才能在人民群众中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这对于发挥税务部门的职能作用也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说党的作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到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那么地税机关的工作作风则关系到地税机关的整体形象,关系到税收事业的成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命脉。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地税机关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地税机关是党领导下的政府职能部门,地税事业是党的事业的组成部分,地税作风建设也可以说是党的作风建设的一个侧面,搞好地税机关的作风建设对促进党的作风建设必然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对税务干部的必然要求,是精神文明的具体体现。以抓好思想教育主线,切实加强理论学习,特别是要深入学习和实践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全体党员中深入持久的开展保持党的先进性教育,提高全体党员的素质,从而带动整体素质的提高,对于基层税务所的队伍建设和工作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税务机关作风建设要树立正确的纳税服务观
税务机关工作作风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一贯的态度和行为。工作作风不同于思想作风、生活作风,特指机关人员在工作中所表现出来的作风,它与工作效率有直接联系和重要影响。改革和改进税收工作,很重要的一项就是要树立新的纳税服务观念。没有新的税收服务观,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不能适应新的形势,税收工作就有可能不自觉地偏离"三个代表"重要精神。它要求税务机关要正确处理管理和服务的关系,通过简化办税程序,优化办税手段,不断提高税收服务质量和水平,造福于国家最终造福于人民。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社会主义税收的本质特征,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税收本质上是一致的。要正确处理好保障国家税收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关系,就要将规范办税、依法服务作为实现二者有机统一的着力点和切入点。端正的服务观念是前提,过硬的服务本领是保障,既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又要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的实际效果。通过改进服务,促进税务工作管理规范化、税收征管科学化、税收执法标准化和机关工作制度化,实现新时期地税工作"质"的飞跃。
三、改进税务机关作风应注重职业道德,应着重强化四种意识
改进税务机关作风建设的一个重要着力点就是要大力倡导敬业奉献的职业道德。俗语说做官要有"官德",治学要有"学德",行医要有"医德".各行各业都有与本行业和岗位的社会地位、功能、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并要求每个从业者遵守奉行,这就是职业道德。当前,税务部门的职业道德现状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不同层级的机关职业道德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铺张浪费、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安心不尽心、在职不尽职、缺乏敬业精神等。要改进税务机关的工作作风,培养税务干部较高的职业道德,应强化四种意识:
(一)敬业意识:也叫敬业精神,包含了自尊、自强、自重、自爱等丰富内涵。税务干部是干部队伍中的佼佼者,在敬业精神方面应有更高的标准、更高的要求,不为一时的利益所诱惑,力戒浮躁的人生状态,扎扎实实在本职岗位上奉献创造。
(二)乐业意识:即通过职业活动寻找人生的意义和乐趣。能否树立乐业意识,取决于人的职业目标理想,取决于他追求什么。当个人的职业目标与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一致时,他就会感到快乐,否则,就会感到痛苦。所以,树立正确的职业目标是确立乐业意识的思想保证。
(三)职业规范意识:职业规范包括思想规范、作风规范、政治规范、法纪规范、业务技术规范,通常表现为必要的规章制度和程序等。对于每一个税务干部来说,能否充分到位的理解并正确执行这些规则,不仅表明他是否具备基本的职业素质,也直接反映出他的职业道德水平。有章不循、违法乱纪、明知故犯是职业道德低劣的表现。
(四)勤业精业意识:勤业表现为忠于职守、勤奋勤恳、认真负责、坚持不懈、执行规则。精业表现为业务纯熟、精益求精。勤业精业既可创造社会价值,也可实现人生的自我价值。一些造诣较深堪称"有一把刷子"的机关干部,都是勤业精业的楷模。
知易行难。加强机关职业道德建设关键在于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从严做起。通过不懈的努力,把税务职业道德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有效改善税务机关的整体工作作风。
四、加强作风建设和税务所建设应结合以下四点
(一)作风建设应与提高人员素质相结合
加强作风建设就应当加强税务干部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文化素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培训,坚持持证上岗,全面提高全体人员业务素质,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科学技术学习,坚持理论创新,不断加深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要切实转变学风,善于学习,积极思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重视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善于总结新经验、开拓新境界,紧紧围绕全局工作的中心,服从服务于改革和发展的大局,结合税务所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理清工作的思路,找准工作重点,把基础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着力提高全体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出即懂得专业知识又掌握理论水平的复合型人才,为从事税收岗位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作风建设与服务经济建设大局结合起来
作风建设应当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优质服务,简化办事程序。因此,我们致力于打造政府服务品牌,应以人为本,着眼于人的精神重塑,提高人的素质,充分发挥人的主动性作用。从根本上解决税务人员的态度问题,树立服务理念,进一步丰富、完善税务人员精神的内涵。现在我们要尽快转变观念,不能像过去一样什么都管,而是要依法行政,专心管好自己应该管的。这就需要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同时,政府职能要搭建两个平台,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一是上级部门要为基层税务所所搭建一个利于干工作的平台,通过加强各个部门的协调实现"提速、提效"的目的。二是税务所要为百姓搭建一个利于办事的平台,以进一步方便群众。因为税务干部本来就是人民的公仆,理应为人民服务,只有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我们的干群关系才能得到改善。全力打造政府服务品牌。
(三)作风建设应与构建"顾客导向型"服务模式相结合
"顾客导向型"的政府服务,是许多发达国家行政管理的先进模式,也是政府服务创品牌的有效途径。其核心内容,就是对传统的政府管理进行改造和变革,把政府部门的服务对象视为"顾客",以"顾客"需求为中心,从根本上改善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使政府以崭新的模式,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我国国家机关职能也正在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税务机关的工作作风也应当随之转变。因此可以借鉴国外行政管理的"顾客导向型"服务模式的部门理念和内容,从满足纳税人需求着手。如打造"阳光税务",增强行政透明度,重大决策出台前广泛征求意见,扩大公众参政的广度和深度;政策法规的执行中要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进一步放大审批职能,解决好政策环境相对过严、行政管理过于刚性等问题,在不突破法律、政策底线的前提下,改进行政执法的方式,杜绝"摧残式执法",提倡"保护型执法"和"疏导型执法"从而促进地区经济的新发展。
(四)作风建设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
廉政建设是队伍建设、作风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国家经济职能部门的税务机关而言更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要从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创新入手,进一步认识和把握工作实际,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纠正不正之风。
五、加强基层税务所作风建设,打造"品牌税务所"
良好到位的纳税服务既是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税收征管的关键环节之一,对税收工作具有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税务所作为基层税务机关是行使税收职能的基础部门,也是一线部门,其是否具备良好的工作作风直接关系到税收工作水平的高低和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税务所是税务机关的窗口,其直接面对纳税人,能够为纳税人提供最直接、最有效的高质量服务。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基层税务所更要解放思想,改进作风,真正把握服务理念的真谛,用新的观念,新的思维,建立全方位立体式的服务体系。
首先,要以纳税人的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决群众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彻底改变以往不负责任的工作作风,将工作面放射到可能涉及到的每一个环节上,做到政策执行有落实,有反馈。
其次,深刻理解经济对税收的决定作用,深入研究新形势下经济发展的动态,投入到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去,关注经济体制改革中企业的关停并转、重组转制、破产等经济活动所涉及的税收问题,有效发挥税收在经济中的杠杆作用。
据此,进一步提出的问题是,如何监管这些纳税人的钱,并且能够恰到好处地使用?如何评估政府的公共服务?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标准、什么样的机构来进行公正、透明、负责的评判?在此过程之中,纳税人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公民出钱,政府花钱,谁来监督政府花钱,这一整套机制如何理顺?问题的另一面恐怕也值得惊醒:不花钱的政府是不是能够提供良好的服务?诚然,这一点完全不可能。任何政府都需要花钱。只是说这些钱来源于何处?如何花销?如何合理的分配?在政府财力达到一定的时候,政府是否还是需要从纳税人手中汲取大量资财?税收机制如何适时调整?这一点对于那些税收日益攀升的国家、地区和社会来说,尤其如此。对于穷人来说,税收与其关系不大;对于富人来说,税收也无非隔靴搔痒而已,因为其大部分收入是不会进入税收核算体制的。毕竟,他们总是有各种各样的方法逃税、避税、减税。因此,税收盯住的和伤害的只能是中产阶级。显然,对于中产阶级来说,他们会觉得这是极为不合理之事。问题在于,以一种什么样的机制来调整?要回答政府如何以更少的钱来办更多的事这一问题,我们就必须顾及以上问题。对这些问题的不同解答,都涉及到政府收入问题。一旦政府收入受到影响,其所要提供的公共服务也将发生多米诺式的反映。
第二,市场化(marketization)。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发展历史就是市场化的不断推进与官僚制的逐步摒除同步演进的历史。问题只是在于,政府如何采取市场化的激励手段来根除政府官僚体制的弊病?最近二三十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的运转模式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这就是原来由政府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和操纵的企业纷纷以股份制、承包制、租赁制等形式私有化了。在这一意义上,私有化成为市场化的代名词。而此间需要警惕的问题恰恰就在于这个私有化。毕竟市场化本身并不就是私有化。因为它极有可能导致的问题就是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资产的流失。如何做到私有化的同时,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保殖增殖,这本身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于宣称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一方面是私有化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另一方面,却是私有化对公有制这一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的挑战。不管怎么说,市场化的效率意识、竞争意识对于传统的官僚体制来说,确实是致命的挑战和打击。实际上,在过去的二十多年的改革历程中,改革采用的主导观念是市场。其理论假设就是,公共机构如果像私人机构一样运转,势必发挥更为经济、更为效率的功能。撒切尔夫人非常偏好的经济学家威廉尼斯卡宁的著名观点就是,政府内官僚机构的管理者就是野心勃勃的企业家,他们希望最大化自己的事业。[2]
在私有化之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却是大力发展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与非政府的合作,表明政府开始向非政府组织由原来的不信任到信任、从彼此隔绝到合作共赢、从信息资源封锁到广泛接触开放的转变。无论如何,这对于政府组织来说,既可以吸取大量的知识智慧,也可以吸纳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共同投入到政府的发展中来。这本身就大大减轻了政府日益增长的压力,缓解了政府在诸多方面发展的危机。毫无疑问,对于政府组织而言,其充分放开手脚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广泛的合作,有助于形成一种既有利于政府自身发展,又有利于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多赢格局。只是,问题同样会不断涌现。如何把握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的界限?哪些问题可以合作?哪些问题不能合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原来等级森严的官僚体制如何适应这种转变?以及相应的信息处理方式应该作何跟进?内部资料、公开资料这些如何适应转变?非政府组织如何能够最有效地为政府提高服务,而不是另有它图?换言之,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不仅应当提上议事日程,而且还要强调其实效。
不管是哪一种市场化的方式,其都会对传统的官僚体制和管制模式提出一些根本性的挑战。用市场战略来取代传统的命令-控制的官僚体制,它冲击的不仅是这个体制本身,而且是体制中的每一个从业人员。也就是说,市场化将改变的不仅仅是这个体制本身,而且是对这个体制中的每一位公务人员进行根本性的洗脑。如果没有这些人员思想观念与实际行动的根本性转变,体制自身的演变将是非常艰难的过程。否则,就只能是徒有其名或者虚有其表而已。只有公务人员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体制的良性变迁才有可能发生。更何况,晚近以来,人们对官僚的质疑声浪剧增。一方面,官僚被看成是寻求增加权力和一体化运作的利维坦;另一方面,官僚被看成是宫廷弄臣,是一系列不相协调、漏洞百出的部门的集合,最好就是蒙混过关,最坏就是自己愚弄自己。由于公众关心的问题的数量日益增多、公众关心的问题的质量日益提高、立法和行政未能适应政策制定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共官僚自身的性质等原因,公共官僚的权力一直在稳健上升。[3]
第三,服务导向(serviceorientation)。市场化的推进自然会波及政府转型。市场化的进程使得服务意识、顾客理念等都被极大地放大了。因而相应的问题就是,政府如何才能更好地联系公民、回应公民、服务公民?生产率的改进和市场化的发展,其必然结果就是政府服务效能的转型。于是,“服务”的功能被极大地强化了。政府自身的转型表现在必须从传统意义上的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服务型政府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政府存在的理念必须以市场、以公民、以诉求为中心。类似于市场上的供应者与消费者一样。前者必须即时回应后者对服务的诉求,且必须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水平、科技的进步状况、社会的文明程度等不断刷新这种服务,始终做到为后者提供良好的服务。这种服务可以有主动提供与被动赋予之分。就前者而言,主要指的是政府主动向公众和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诚然,这种服务水平的高低会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和合法性。在传统官僚制之下,这种主动提供服务的水平往往都是低下的。毕竟管制型的社会缺乏这种服务的传统、动力与能量。
实际上,这恰是为什么近年来公众对政府机构的信任度一度走低的重要原因。针对这种政府机构公信力逐渐下降,政府面临着重重危机和种种挑战的情形之下,一种要求政府主动回应社会和公民需求的呼声日益高涨。由此,政府是否具有较好的回应性被当作是一个事关政府是否有效运转的重要标准之一。在一些学者的研究中,回应性也被列入政府治理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标准之一。增强政府的回应性,其做法大致有以下几种:要么是提供数个可以互相替代的服务选项,要么是训练政府人员正视选民市场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不管是哪一种形式,消费者需求的理念都被置于一个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这既是市场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又是政府回应性增强的重要表现。回应性使得政府与公民、政府与社会由原来的彼此隔绝、甚至是彼此对立的情形更进一步地紧密相连在一起。
服务导向的政府,又被成为消费者化的政府(consumerizinggovernment)。这是改变公共机构的一种普遍策略之一。试图促使政府对“顾客”更加友好,并在公共服务中制度化“服务顾客”的理念。在政府问题的市场化解读中,消费者的观念可能最为强烈。但是,“顾客”本身也有争议,这就是谁是顾客?在教育、社会福利、经济计划等项目中,顾客比较容易界定。可是,诸如被监禁的囚徒,他们能否得到公正的对待,以及能否确保有一定的途径保证他们能够受到公正的对待,就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此外,公众有受到诸如税务官、城市综合执法大队(简称城管)、交通警察(简称交警)等行政执法人员的公正对待,可是针对他们的处罚的看法和态度却总是难免导致不一致、不公正的质疑。
于是,简单地提服务顾客的想法,也就无法纳入良好服务的顾客范畴,更莫论全方位的、竞争性的服务。问题尚有,消费者化政府的伦理争议在于,是应当建议公共机构把公众当作消费者还是当作公民?如果仅仅作为消费者,仅仅是关注公众参与政府的经济和服务接收者的性质,这种关系实际上会更加复杂,也更具多面性。而且,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消费者的角色,势必弱化以政治为基础的公民角色、模糊内蕴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公民资格等概念。毕竟,纯粹意义上的消费者,会逐渐忽略公共机构的公共性质,因为它假设公民所希冀的无非是良好的公共服务、满意的公共消费,而没有公民的政治内涵。[4]如何平衡这既作为消费者,又不失公民身份与公民资格这二者之间的矛盾,看来确实是服务导向的政府理念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第四,分权(decentralization)。既然服务导向已经成为政府与公民关系的主导观念,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公民和社会,政府必须不断增强其回应性。进一步的问题也就是,政府如何对公民的需求做出迅速和高效的反映?在一个极权体制或者一个集权体制之下,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服务导向的问题,因为在这些体制之下,公民的需求从来就不会被当局引起足够的重视。只要自下而上的公民需求得不到政府的认可与接纳,自上而下的服务体系就不可能建立起来。因此,在极权体制和集权体制之下,根本就不存在服务导向的问题,也就更不会因为服务导向而发生分权问题。
在民主政制发展的早期,这种服务导向发展的也不是特别明显,只是随着市场经济和工业社会的发展,服务的理念由商业世界进军到政治领域,由不仅限于市场原则,而且也变为政治原则之后,服务导向才成为政治运转的法则之一,这才有了如何更好地服务,如何提高服务的水平问题。就新公共管理的分权来说,主要的做法无非有三:联邦制国家里权力在政府体系内部的转移,包括权力的横向分割和纵向放权。与此同时,责任机制也随之发生变化。下层和基层将拥有更多的权力以自主开展工作。目的是让下层和基层拥有更大的权力、足够的动力以及充分的能力来回应公民的需求。新公共管理运动所强调的分权仍然会面对一些问题,比如合理分权、有效授权的界限如何清晰界定?分权不只是具有一定的科学性特征,它还具备一定的艺术特质,那么,如何合理把握分权和授权的艺术问题,也就成为分权与授权无法回避的一个难题。不管怎么说,新公共管理运动对分权的重视确实与传统的管理更多强调集权截然不同。新公共管理运动将分权置于一个突出的地位,主要体现在将分权视为一个高绩效组织的主要特征之一。一个高绩效的组织被认为具备如下特征:任务明确;明确规定目标并且强调效果;向雇员下放权力;创建新的方法激励人们成功;当情况发生时,高绩效组织能够灵活迅速地调整自身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就绩效而言,高绩效组织具有竞争性;调整工作方法以满足顾客需要;保持在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公开的建设性的信息交流。分权、授权的理念之所以在高绩效组织中受到高度重视,是因为雇员是高绩效组织中至关重要的核心。要达到高绩效,就要给雇员以利用他们的技巧、创造力、适应变化的能力,以及不断学习以完成组织使命的能力。雇员有权根据其兴趣结成联盟和工作关系以达到组织的目标,完成组织的使命。他们不受组织界限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雇员迎接挑战,利用技能完成组织使命,发展新技能,全身心投入继续学习等诸方面做得如何,将决定组织是否能够取得成功。[5]
第五,政策(policy)。无论是生产率的提高,市场化的推进,还是服务导向的发展,分权化改革的深入,最后都要具体表现在政策层面。换言之,要通过政策来具体体现上述思想和主张。因此,政府的政策能力和政策水平也就成为深入贯彻前述新公共管理运动发展要求的重要指标。进而政府如何才能提高其设计和执行政策的能力,也就成为新公共管理的第五个重要内容。这是将前述思想具体化和操作化的重要阶段。也是具体兑现和落实这些思想的重要举措。如果政策设计不能充分体现上述思想,或者不足以落实上述理念,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核心思想的实现必将受到极大的限制与制约。
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公共政策实质上是新公共管理对社会和公民输出的信号与产物。换言之,公民能否感受到政府是采用传统的官僚制还是新公共管理,他们能够直接感知的就是政府的政策是否发生了变化?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这些变化背后所反映的政府理念是否有所变迁?如果说生产率、市场化、服务和分权这些理念会更多地停留于政府层面的话,那么,对于公民来说,政策则是更多的行政层面、公民最能直接感知、最能直接体悟的要素。不管政府推行什么样的新公共管理,如果不能让公民和社会在政策层面有一个全新的认知和不同的感受的话,那么,这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必将以失败而告终。这就是为什么新公共管理运动为什么将政策作为一个重要内容的原因所在。
纵虽如此,(公共)政策分析的局限性依然无法回避。这些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一些社会问题,由于它们被界定的方式是注定不能够得到解决的,如果问题是用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数据来界定,它们就绝不可能通过公共政策来解决。比如一个国家按一定比例对贫困线的划定,总是会有一些人处于贫困线以下。毕竟,社会的相对差异永远也不可能消除。(2)人们的期望总会比政府的能力增长得快。政策领域的任何进展可能只会导致人们对政策应该完成的任务寄予更高的期望。(3)解决某一群体问题的政策可能会给其他群体带来一些问题。在多元社会里,解决一个人的问题可能同时意味着给其他人带来问题。毕竟,没有任何一项政策能够同时达到多方共赢的格局。(4)有一些社会趋向很可能是不能够由政府来推动的,即使它值得去做。比如,为解决种族问题,将白人与黑人混合居住,往往收效甚微,甚至适得其反。(5)人们常常会调适自己的行为,使公共政策变得毫无用处,政府也因此面临窘境。比如高福利导致大量懒惰,从而过度依赖政府救济金的行为。(6)社会问题可能会有很多原因,一项具体的政策并不能完全根除某一类问题。(7)一些社会问题的解决可能需要比问题本身成本更大的政策,甚而牺牲原有的社会制度或者价值理念。比如采用高压政策镇压社会动乱、各种维权行为。它牺牲的就可能是一些民主的价值,诸如结社的权利、言论和出版自由、组织反对党的权利等。(8)政治体系的建构可能不完全适宜于进行理性决策。社会问题的解决总体上需要理性决策,可是,由于民选官员需要回应选民的要求,如果加上一些利益集团的因素,此时政府的公共政策很可能就不是理性的,而是非理性的。[6]
第六,对政策效果的负责(accountabilityforresults)。如前所述,新公共管理除了要能够将其生产率、市场化、服务导向、分权等思想变为有效的政策(也就是将思想操作化)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要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也就是要强化政策执行的效果问题。于是,问题又进一步转化为政策执行效果的责任机制问题。为什么新公共管理如此强调要对政策的效果负责?
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主要基于两种理论基础,管僚制理论和政治行政二分法。新公共管理则分别是经济学理论和私营部门管理。“重视目标或许是私营部门最重要的一点。传统的行政模式因其过于关注结构和过程而忽视了结果,因而受到了众多批评。现在的公共部门管理转而将目标作为首要的目的,其他则退居其次,这是人们在态度上的一个重大变化。”随着“以顾客为中心”的呼声一天天地高涨,以及要更好地对外部团体和个人的需求做出反应,公共管理最终认识到管理者应直接对公众负责。这也是它与传统模式地一个较大不同。[7]对结果的负责,主要来源于新公共管理严格区分了“行政”和“管理”的含义。“行政”基本上指服从指令和服务,而“管理”则指:(1)取得某些结果;(2)取得这些结果的管理者的个人责任。简言之,行政指的是听从指令,管理则指的是实现结果。这就意味着:一个管理者不仅仅是服从指令,他注重的是取得“结果”和为此负有的责任。公务员日益认识到,他们的职能是进行组织,以实现他们对其结果负有真正责任的目标,而不仅仅是服从命令、程序操作和将政策变为行动。这就是说,公务员把自己不再仅仅看作是行政者,更重要的还是管理者。或者说公务员完成的是管理性的而不是行政性的工作。因此,使用“公共管理”一词正在成为人们的偏好,“公共行政”一词即使尚未被人抛弃,现在也似乎已经过时了。[8]
新公共管理发展到今天已经逐渐形成其自己的特色。这就是对结果和责任意识的强化。“管理主义模式的主要特点是管理者对产出和结果负责。”“公共组织需要有所作为;政府现在想知道它们做什么;它们做的怎样;谁是主管并对结果负有责任。达到这一目标的首要途径就是‘让管理者来管理’,意即高级管理者本人对结果能否切实负责,而不仅仅只是像行政人员一样服从别人的命令。改革将越来越多的管理权力进行分割,这意味着部门领导必须负有更多的责任。公共管理者现在已介入有关的政策事务以及严格意义上的政治事务,他们越来越多地对这些事务负有个人责任。如果事情出现某些差错,他们付出的代价将是失去工作。”[9]简言之,新公共管理“改革的重点在于实现结果和对结果负起责任。换句话说,改革的重点是成为管理者而不是成为行政者”。[10]这方面的典型案例主要是英国的富尔顿报告和美国的《文官改革法》1968年英国的富尔顿报告就是一个典型。该报告指出,公务员的整个管理任务由四个方面组成:在政治指导下制定政策;创立侦测执行的“机制”;行政体制的运转;对议会和公众负责。1978年,美国的《文官改革法》的目标在于,使管理者对结果负有更大的责任。
新公共管理的“责任”问题依然需要进一步明晰。这里涉及的问题依然有很多。比如,如果没有实现预定目标,是否必然是管理者的过失?如何理性评估这些原因,包括资金不足,或者预定目标不够科学,也不现实?而对责任的监管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其一,由于公民会较多地依赖公共组织项目的执行与实施,他们不敢提出过于严厉的批评。其二,很多项目没有清晰地界定的顾客,顾客是谁?我们不知道。很多时候谈不上监督,尤其是长期的监督;其三,过分依赖公共雇员的良好动机和专家主义,会使公众面临不法行为和不当行为时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11]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是新公共管理运动强化责任时不得不审慎思索,认真求解的难题。
综上所述,不管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发展经历了什么样的历程,也不管人们如何评价新公共管理运动。充分认识、深入理解新公共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把握二十世纪最后二三十年来新公共管理及其发展的关键所在。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把握这些要素之间的内在关系。为什么是这些要素?它们能否构成一个完整的要素体系?如果说生产率和市场化是市场经济和企业化政府的必然要求,那么服务导向则是其必然结果。而要提供良好的服务,不论是在横向的权力分割,还是在纵向的权力分解中必须贯彻分权原则。可以说,这是公共服务发展的必然要求。所有的这一切最后都必须通过政策体现出来。一个良好的政策就是所有这些要素的集中体现。换句话来说,只要审视我们的公共政策,就可以找寻生产率、市场化、服务导向和分权这几者的具体落实和操作情况。
诚然,公共政策本身是需要加强监管的。没有监管的公共政策,很难保证其良好的效果,以及优良的公共政策。这就涉及到新公共管理运动的责任问题。其实和传统的公共行政一致之处在于,很大程度上,新公共管理虽然有诸多新理念,然而其对责任的强调实则是对传统的公共行政的复制与强化。就新公共管理运动本身而言,除责任之外的所有要素,其要义都在于提供公共机构的透明度和责任性。因为,不管公共行政如何变化,其核心内容依然是公共组织的责任。只是责任形式不同而已,传统的责任形式大多基于设立政治机制或者行为主体,新公共管理运动强调通过绩效考核,或有能力促使管理者对个人和机构行为负责。[12]质言之,这些核心要素之间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绝不可孤立观之。否则,对新公共管理的理解就容易出现一知半解或者断章取义。既要把握每一个要素的特定内涵,又要把握这些要素之间的内在关联;既要明晰其优势之处,又要厘清其问题所在。这就是我们在把握新公共管理运动核心内容这一基本问题上最基本的立场和方法。
参考文献:
[1]关于新公共管理核心内容的主要参考DonaldF.Kettl,TheGlobalPublicManagementRevolutio:AReportontheTransformationofGovernance,Brookingsinstitutionpress,Washington,D.C,1-3.
[2][美]B·盖伊·彼得斯:《官僚政治》(第五版),聂露、李姿姿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7页。
[3][美]B·盖伊·彼得斯:《官僚政治》(第五版),聂露、李姿姿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21页。
[4][美]B·盖伊·彼得斯:《官僚政治》(第五版),聂露、李姿姿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6-378页。
[5][美]马克·G·波波维奇主编:《创建高绩效政府组织》,孔宪遂、耿洪敏译,耿洪敏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21页。
[6][美]托马斯·R·戴伊:《理解公共政策》,彭勃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294-295页。
[7][澳]欧文·休斯:《公共管理导论》(第二版),彭和平、周明德、金竹青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0-82页。
[8][澳]欧文·休斯:《公共管理导论》(第二版),彭和平、周明德、金竹青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7页。
[9][澳]欧文·休斯:《公共管理导论》(第二版),彭和平、周明德、金竹青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3、80页。
[10][澳]欧文·休斯:《公共管理导论》(第二版),彭和平、周明德、金竹青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页。
关键词:广告公告 功能优势 完善
中图分类号:F71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3-075-04
违法药品广告的泛滥成灾和治理乏力不仅使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深受其害,也严重威胁了市场经济秩序、党和法治政府的威信。下到普通百姓上到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强烈呼吁整治的声音不绝于耳。值得思考的是,尽管近年来各级相关执法部门也曾加大力度对违法广告行为予以打击,但实际效果显示违法药品广告的治理形势依然严峻。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SDFA)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次数,2012年公告汇总期间移送查处的药品广告猛增到179083次,超过了2009-2011三年的总和,是2009年移送查处数量的4.7倍。显而易见,违法药品广告非但屡禁不止反有日益猖獗之势,尤其是过去的一年,违法药品广告数量激增。
当前,药品广告的治理陷入了积重难返的困境。以往的学术探讨和实践操作更多地偏重于相关立法和执法层面,疏于对配套制度的实证分析。本文以药品广告的主要配套制度之一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为研究对象,重点阐明该制度的功能优势,探究它在实践运作中的成果和不足,以期对症下药探寻该制度的完善路径,为药品广告的治理尽微薄之力。
一、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的功能优势
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是指国家级和省级的相关执法部门{1}将违法药品广告的有关信息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的制度。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缓解药品广告市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增强法律对违法者和潜在违法者的威慑力,通过“阳光行政”提升政府的公信力,畅通药品广告执法监督的各个渠道,促进执法效率。
1.缓解信息不对称。药品广告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药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往往对药品的配方、制作方法、疗效及副作用等信息了如指掌,处于明显的信息优势地位。而普通消费者由于不具备医药专业知识,处于绝对的信息劣势地位。
违法药品广告后,如何缓解信息不对称,以最大程度地消除违法信息的不良社会影响?一般来说,有两种途径。一是执行《广告法》及相关条例规定,违法药品广告的更正启事。这本应在缓解药品广告信息不对称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然而现实中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绝大部分的更正广告都对先前虚假宣传的重要细节和关键事实含糊其辞。不少更正广告甚至“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变成了广告主的正面宣传。{2}在此情形下,信息不对称非但得不到缓解,反而进一步加剧了。途径二是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公告是帮助消费者克服信息不对称的政府行为,有助于防止己购买该药品的消费者再次购买,也提醒了潜在的消费者对违法药品广告保持清醒头脑,避免受到误导上当受骗。加之新闻媒体的报道和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传播,总之,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对于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是政府提供信息,缓解药品广告市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重要举措。
2.增强法律的威慑力。(1)惩戒违法者。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对于一个想取得长远发展的企业来说,信誉就犹如生命线,因此,将药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的违法行为公之于众,对企业在行业内和消费者心中的形象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违法者除了承担传统的民事和行政责任之外,还要付出声誉下降、企业的长远利益受损的代价。因此公告制度可以敦促违法企业珍惜品牌和声誉,追求经营合法化、规范化,加强守法和自律意识。(2)震慑潜在违法者。违法药品广告造成药品生产和销售行业、广告经营和行业的秩序紊乱,诱发不正当竞争。当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潜在的违法者(有投机心理的守法者)就往往会吸取违法者的教训,更容易放弃违法的动机。反之,如果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大行其道,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规制,潜在的违法者在违法利润的利诱下,出于理性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极易转化为现实的违法者。公告制度彰显了药品广告执法的成果,违法信息的曝光表明了党和政府部门治理违法药品广告的信心和行动,会在一定程度上震慑潜在的违法者,使其利益权衡之后选择守法。(3)坚定守法者。在市场竞争紊乱的背景下,同行业的合法经营者是受害人之一。违法者得到惩治,潜在违法者的投机心理被震慑,将使没有投机心理的守法者的信心得到坚定,从而继续坚守着行业的道德底线和诚信。
3.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作为药品广告治理的配套制度之一,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对违法药品广告相关信息进行曝光,加强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化建设,可以彰显政府治理违法广告的决心和公开透明的执法成效,体现关注民生用药安全、维护药品广告秩序的服务型政府的品格,在公众心目中树立“阳光政府”的形象,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4.畅通执法监督的渠道。药品广告的执法监督比较复杂,大体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上级广告执法机关对下级广告执法机关的纵向监督、检察院和监察机关对执法活动的横向监督及群众和广告相关行业者对执法活动的社会监督。长期以来,违法药品广告执法信息公开工作不到位,三个层面均面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有效监督是无从谈起的。在公告制度下,上级执法机关要求下级执法机关定期汇报,之后汇总公告,如此一来,可以及时获取下级执法机关的执法信息,并监督其工作成效,同时,公告也为检察院和监察机关对执法活动的横向监督提供了信息来源。此外,群众的眼光是雪亮的,公告的信息是否属实、全面,药品广告的受众即老百姓最有发言权,他们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通过社会舆论的压力进行监督,同时还可通过举报和反馈等方式,为公权机关提供信息,从而促进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的展开。因此,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将药品广告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公之于众,有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是促进各个群体有效检验和监督药品广告执法效果的重要路径。
二、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的实践运作
为遏制药品广告市场的混乱局面,进一步整顿药品广告秩序,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7月4日了《关于建立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决定建立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并指出,“要把打击违法药品广告提高到同打击假劣药品一样的高度去对待,切实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2001年7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了第一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这标志着我国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初具雏形。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建立以来,迄今已有十余年,截至2013年1月31日,SDFA共计药品广告公告47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的建立对于加强药品广告的审查监督和防止违法的药品广告危害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通过仔细研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如何从各个层面提高公告的威慑性,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实效以实现该制度的设立初衷,亟需加以总结、研究和解决。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定期对全国部分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及美容服务类广告进行监测抽查,自2009年以来将监测抽查发现的部分严重违法广告进行公告,其中涵盖了违法药品广告的内容,但由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违法广告公告”不是专门针对药品广告的,且建立在监测抽查的结果上,所以我们选取对药品广告进行日常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公告制度来研究。此外,由于我们国家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的推进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变法模式,从主体上说,SDFA具有毋庸置疑的权威性,其公告质量在总体上也得到广泛认可,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践中贯彻实施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的进度不一,在公告的具体内容和形式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篇幅所限,本文主要以SDFA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为具体研究对象。
1.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内容层面。(1)公告的正文。SDFA2001年第一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是最早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正文内容十分简单,没有整体执法评价也没有数据的汇总统计,只是引出相关附件。这种情况持续了四年。
随着制度的健全,2005年起,公告正文丰富了很多,增加了统计信息,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总数,在这些违法药品广告中,未经审批擅自的次数,占违法广告总数的比例;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次数,占总数的比例;禁止广告的次数,占总数的比例。如此一来,公告对象通过前后不同时期的公告数据统计,可直观地感受到广告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执法效果。如2005年SDFA共了6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每两个月作为汇总期间,这六期公告显示,未经审批擅自的违法药品广告{3}次数占总违法次数的比例依次为89%、87%、92.9%、90.3%、92.4%、88.7%。我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明确要求:“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而公告数据表明,2005年全年平均有90%以上的违法药品广告,根本没有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即擅自。SDFA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统计数据可以清晰反映出当时违法药品广告气焰之猖獗。
令人遗憾的是,2006年起,SDFA公告正文的内容开始简化,只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的总数,不再公告各种广告违法行为占总数的比例。{4}公告正文中增加了十个左右的“违法情节严重,且违法广告频次高的药品广告”违法主要原因的分析,从公告正文的这个角度来看,其内容有所充实。这个变化的代价就是同时删除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附件。从公告的整体来看,我们认为这个变动并没有从整体上丰富公告的内容,是公告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退步,对此稍后在公告附件的分析中会做详细论证。2009年开始,公告的内容增加了对违法广告采取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次数。
(2)公告的附件。从2001年起,SDFA公告的附件之一《全国各省1-6月份被查处的未经审批、伪造广告批准文号等情况的药品广告品种汇总表》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广告主名称、广告批准文号、刊播媒介名称、刊播时间、违法原因、广告文号收回部门和处理结果等八项内容。从2004年开始,该附件更名为《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未经审批、伪造广告批准文号等情况5次以上汇总表》{5},内容更加充实,涵盖了药品名称、广告中标示的广告者的名称、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广告批准文号、刊播媒介名称、刊播时间、违法原因、处理部门、处理结果、违法次数和总次数共计十一项。如此详细的公告披露了大量违法行为的具体信息,尤其是违法次数和总次数的公布,令人震惊和深思。
令人遗憾的是,SDFA违法药品广告公告自2007年第2期开始发生了重大变化。《关于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违法情节严重的药品广告情况汇总表》再也没有出现{6}。取而代之的是在公告正文中增加了十个左右的“违法情节严重,且违法广告频次高的药品广告”违法主要原因的分析。分析模式为:某药品生产商的某药品、功能主治、广告宣称内容、违法结论如“广告中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如此简单的违法分析,取代了原本可以披露刊播媒介名称、刊播时间、处理结果、违法次数和总次数等十一项内容的附件《关于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违法情节严重的药品广告情况汇总表》。
值得一提的是,SDFA违法药品广告2007年第2期增加了一个附件《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违法药品广告数量》,统计中31个省份查处的药品广告的数量悬殊,最多的为吉林省8067个,其次是辽宁省3958个,而湖北、河北等8个省份各自查处的违法广告都不足一百个。虽然被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数量少,并不代表事实上违法的广告一定少。但这样的统计数据毕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也能带给我们很多思考。不知何故,这个附件只出现过这一次。从2007年第3期开始,附件只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汇总表》。自2009年开始,SDFA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无任何附件了。
(3)最终固定下来的公告模式。自2009年开始,SDFA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内容模式最终固定下来。正文核心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移送工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总次数、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次数和对违法广告采取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次数。二是对“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广告频次高的药品广告”进行的汇总,如前所述,汇总的内容比较简单,只反映出十个左右的违法药品广告的部分违法情节,回避了违法广告的次数、违法总次数和违法广告的媒体等原先附件中本能体现出的重要信息。公告不再有任何附件。
总之,就公告正文和附件共同披露信息的广度和深度而言,2004-2005年的公告信息量最为丰富,是公告制度最有威慑力的时期。从2006年起,SDFA公告正文和附件开始简化,公告的违法信息量相比从前已大大缩水,公告制度的功能优势被极大的削弱了。我们认为这不能不说是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发展过程中退步。
2.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形式层面(1)公告的时间。SDFA公告的时间具体有两方面的指向,一是公告汇总的期间,二是公告的日期。从公告汇总的期间来看,并没有规律可循。从2001年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SDFA共计药品广告公告47期。只有2005年和2009年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标明了汇总期间的起止期限,2005年的公告是以两个月为时间单位。2009年的公告是以半年为时间单位,其他公告汇总的起止时间大多是不标明的,即使标明了,该期间也往往长短不一,如2011年第2期公告汇总期间为1月至5月,2011年第3期公告的为6月至9月,第1期和第3期的汇总期间没有标明。这直接导致了过去的十一年来,各年度的公告次数多少不一,总之,目前公告汇总期间缺乏稳定性和规律性。从公告的日期来看,目前大部分公告不够及时,有的公告甚至拖延很久才。如SDFA 2005年第6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汇总期间是2005年11月~12月,该公告于2006年3月6日才。SDFA2009年第1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汇总期间是2009年1月至6月,该公告于2009年8月13日才。{7}(2)公告传播的范围。目前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主要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系统内部及官方网站公布。因没有明文规定的要求,基层执法机关对省级和国家级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转载传播的重视普遍不足,主动转载并较为全面客观地介绍公告内容的大众媒介更是少之又少。
三、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的评价及完善路向
1.公告内容的全面性和透明性。“违法次数”是药品广告主违法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SDFA的2007年第1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显示:2006年8月份,哈药集团世一堂制药厂生产的世一堂牌丹佛胃尔康颗粒,未经审批在黑龙江四家电台擅自违法广告1978次。“违法次数”的多少直接反映了该行为主体违法的主观恶性,对于监管部门、广告同行业者和百姓来说,是锁定重点监督对象的重要信息。
违法广告的“媒体”也应是违法药品广告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年代,很多大众媒介利欲熏心,往往为违法广告大开方便之门,成为违法广告主的帮凶。在众多违法药品广告的案例中,药品生产者固然是知法犯法,然而相关媒体为了牟利,也敢于以身试法,两者的主观恶性不相上下。早在公告制度的发展初期,SDFA2001年第1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就开始通过附件中的“刊播媒介名称”将违法媒体公之于众。然而从SDFA2007年第2期公告开始,“媒体”就不再出现了。公告不公,难以服众。为什么媒体可以逍遥与公告制度之外?这是个耐人寻味的问题。
如前所述,就信息披露的广度和深度而言,SDFA2004-2005年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最为成功。今后,或是通过公告正文的完善或是通过公告附件的添加,无论采取那种途径,都应实现一个目标,就是恢复公告中违法药品广告的“媒体”“违法次数”“总次数”等重要信息的披露。唯有如此,药品广告公告后才能够引发极大的社会反响,使相关广告主和媒体付出声誉和远期利益损失的代价,提高法律的震慑力,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同时为各级监督提供充分的信息,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告制度的功能优势。
还有一个细节必须予以注意。公告的项目之一“广告中标示的广告者的名称”在实践中被一些违法主体渐渐钻了空子。他们广告时,不标明公司名称。于是该项目在公告中就被填写为“未标示”或“联系电话”、“健康热线”等内容。如此以来,违法药品广告的主体就逃避了被直接公告名称造成的声誉损失。针对这种投机心理,将“广告中标示的广告者的名称”中的“广告中标示的”六个字去掉,改为“广告者的名称”可以有效填补这一漏洞。
2.公告的及时性。公告只有及时,才能最迅速地给与消费者相关的警示,使得已经上当受骗的消费者不要一错再错,没有上当的消费者引以为戒,擦亮慧眼,才能及时地惩治违法者、震慑潜在违法者并坚定守法者的信心,才能及时为各个监督群体提供信息及时介入依法行使监督权。公告的及时性有两个体现:一是公告汇总期间尽可能地短。二是公告尽可能地早。
目前,公告汇总期间大部分没有透明化,即使明示了部分汇总期间,期间也长短不一并无规律。如前所述,虽然2002-2005年期间SDFA连续四年每年6期公告,但每期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跨度也并不一致,同样,2011年共了四期公告,汇总期间杂乱无章。连续性和规律性的缺失不利于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健康发展,必须将每期公告汇总期间的长短固定下来,如此一来,每年的公告次数是确定的。那么公告汇总期间到底多长合适呢?我们认为两个月或者更短为宜。在上下级执法机关联动提高行政效率的基础上,汇总期间越短将越有助于最大程度地实现缓解信息不对称和震慑等制度功能。
公告时间一直以来普遍有些滞后,如SDFA2009年第1期违法药品广告的汇总期间为当年1月至6月,该期公告于2009年8月13日才。而随之而来的2009年第2期公告汇总期间为同年7月至12月,该期公告于2010年1月8日就公之于众了,只用了八天。可见,在提高行政效能的前提下,公告的及时是完全可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内容可规定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必须于汇总期间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将监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违法药品广告信息及时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上报,以便总局尽快汇总。将公告时间总体控制在汇总期间结束之日起半个月之内比较合理。
3.公告传播的广泛性。公告传播的广泛性直接影响到公告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目前,违法药品广告公告主要出现国家和省级相关执法部门的系统内部和官方网站内。主动转载传播的大众媒体为数不多。“铺天盖地”、“无孔不入”的违法药品广告借助的是大众传播媒介,违法药品广告受众的数量远远超过了目前公告受众的数量。政府的信息公告与公告对象对于信息的了解之间,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药品广告信息劣势的主体主要分布在农村,基层执法部门对于公告制度的和传播的重视不足,加之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的欠缺,农村的百姓往往更容易成为受害者。总之,广泛传播公告,才能将更多的信息劣势者纳入受保护的范围,从而最大限度地全方位地实现该制度的功能价值。
2006年11月11部委联合下发了《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其中第三条规定:“违法广告公告应在新闻媒体上广泛刊播。”这在实践中是否可行呢?毫无疑问,公告中被曝光的违法药品广告的“媒体”是尤其不情愿刊播公告信息的,因为这么做无疑是自取其辱。没有被曝光的媒体,也不意味着以后不会被曝光。因此,如何实现违法广告公告在新闻媒体上的“广泛刊播”,这是个需要深入研究的现实问题。我们认为可以采取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的方式。物质奖励可结合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由各地执法机关设定不同标准,对于积极转载公告进行自律的媒体,可予以表彰。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不可偏废,尤其不能忽视精神激励的重要性。此外,还可借助于目前正在推进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机遇,考虑公告传播方式的多样化,如在省级以下的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网站开设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平台,要求及时转载国家和省级广告执法机关的公告,还可采用热线电话、短信平台和微博等互动性更强的公开方式。同时,倡导各地各种形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积极响应与合作,扩大公告传播的广泛性。
[本文为央财项目:城市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科研基地的结项成果,项目编号:2011YC3001]
注释:
{1}相关执法部门主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及相应的地方执法机关。此外,根据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1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部门可以联合广告公告。
{2}李明伟.论中美更正广告的差异[J].国际新闻界,2010,(11):18.
{3}另外两类药品广告违法行为的类型为擅自篡改审批内容和禁止的违法广告。
{4}2008年第1期公告的正文不同以往,没有违法广告的任何数字统计。
{5}有时表述稍有不同,如“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未经审批擅自、伪造广告批准文号等情况5次以上汇总表”,详见SDFA2005年第2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
{6}该期公告的附件只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违法药品广告数量》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