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街道办事处自查报告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规范性文件信息公开内容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配套实施的政策性规定等,其中有关政策规定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二、规范性文件信息公开职责和途径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市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编入本级政府和部门信息公开目录,通过政务网向社会公开,提供“一站式”服务。
本通知印发后新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由市政府办公室在文件正式印刷后3日内将文件电子文本通过金宏办公系统政务公开栏上传至政务网向社会公开。本通知印发前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待集中清理后通过政务网向社会公开。
本通知印发后市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5日内,由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金宏办公系统政务公开栏上传至政务网向社会公开。本通知印发前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待集中清理后由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政务网向社会公开。
上述文件在上传政务网的同时转发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在市政府法制网站登载。
市政府各部门可同时将与本行业、本系统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部门规章和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上级的规范性文件转录在本部门网站。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清理完善阶段。4月20日至7月20日,组织开展梳理和相关公开工作,完成全部信息公开。
对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为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批转或转发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对清理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承办单位进行集中清理,其中对年12月31日前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对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中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清理。起草或承办单位清理完毕后填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一览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对于市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历年来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一并进行清理,并填写《部门、镇及街道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于5月31日前将清理结果及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1份、电子版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后,由各部门和各镇、街道将各自清理后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通过金宏办公系统政务公开栏上传至政务网向社会公开。清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对各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考核。
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活动开展以来,我街道在市药品管理局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直接领导和大力支持帮助下,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上级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食品安全示范街道的创建为契机,进一步重视和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食品监管,深化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坚决杜绝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食品安全工作总体平稳,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促进了社会和谐。
一、领导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
活动开始初,街道办事处将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工作纳入办事处主要工作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成立了以办事处主任杨亦武为组长、以各位副主任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先后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和村、社区食品药品协管员会议,认真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同时要求各部门单位团结协作,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示范街道的创建工作。
为了做好创建工作,办事[!]处配备了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充分发动基层力量,各行政村和社区都配备有食品安全协管员,从而保证人力到位,尽最大努力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办事处将创建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充分保证创建所需的一切经费,创造必要条件让创建工作顺利进行。
我街道的食品安全工作年初有计划、工作有部署、年终有总结。创建食品安全工作措施有力,定期检查落实,确保工作计划顺利进展,完成预期目标。建立健全了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立了街道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了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处置制度,以及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每年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特别是节前食品安全检查,保证市民买得放心,吃得安全。近两年,我街道未发生食品安全等级事故。
二、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创建合力
街道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示范街道创建工作的意义,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的重要(来源:文秘站 )性,利用“邻居节”活动等载体,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宣传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措施,全街道设立6块永久性宣传牌和标语。所辖各行政村均有1条以上永久性食品安全宣传标语,设立食品安全宣传栏或板报,定期更新内容,每季度不少于1次。
大力开展“六进五个一”宣传活动,即宣传工作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家庭活动,做到每个村〈社区〉有一名食品安全信息员、一个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栏、一幅食品安全宣传画、每户备有一本食品安全知识小册子、学校每个学期开辟一堂食品安全知识专题课,普及消费者食品安全和法律法规知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课,有专门教师、有指定课本、有固定课时、并开展学期教学评价。
7月22日,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恳谈会在办事处4楼会议室召开,来自街道的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社区书记主任、 校长等近30人参加了恳谈会,并积极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提出宝贵建议。10月7日,召开办事处食品药品安全座谈会,各社区主任参加,座谈会进一步加深了各社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认识。
三、突出重点环节,抓好食品安全
我街道处于市区中心区域,城市化建设加快推进,城市化功能日臻完善,农业村相对较少,农产品生产数量少,所以将大部分精力放在城区内的食品安全管理方面。
(一)认真做好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
我街道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5家,其中1家停产,1家小作坊。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情况清楚,无食品生产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辖区内4家应取证的28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各生产企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实施进货验收,均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各企业按照有效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工艺流程科学、合理;从业人员定期体检,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产品出厂进行质量检验;出厂销售食品均进行预包装或其他形式的包装,标签标识合法;各企业均建立详细明确的生产和销售记录。
食品生产企业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没有发生使用非食用原料或不合格原料;没有发现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现象;没有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的现象;没有发现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行为。生猪实行定点屠宰,无私屠滥宰行为。
(二)认真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
我街道共有5家超市、8家放心店,各店建设均达到要求,放心店工程示范商店建设规范统一,食品配送面达70%以上;辖区内各学校商店均建成连锁店或放心店工程示范商店,食品配送面达30%以上。
街道共有786家食品经营单位,均办有齐全的经营证照,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按照核准项目范围规范经营;各单位均有齐全的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和索证索票、进货检查验收、台帐、不合格食品退市和质量承诺等制度。食品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定期体检,并随身携带健康证明。
多年来,街道辖区的食品经营单位未发生经销“三无”、腐败变质的食品的现象;没有发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以及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没有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没有经销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和包装装潢的食品;食品广告或说明实事求是,诚信宣传,无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街道有3家菜场,1家副食品市场,353户经营户。农贸市场每日开展食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并在市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食品加工、活禽宰杀设立均在相对独立的区域进行;生、熟食品实行分区销售,不致生熟混淆。熟食品从业人员做到衣帽整洁卫生,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店家使用专用工具。凉拌食品销售者有冷藏设备和相关措施;销售畜禽类食品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认真做好餐饮消费食品安全工作
街道共有餐饮及食品经营单位335家,5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全部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各餐饮单位均规范建设,做到证照齐全,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并上墙;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对农村自办宴席和民工食堂有管理措施,大力开展预防食物中毒宣传和指导。
各餐饮单位食品及原料采购均严格执行卫生要求,入库验收及时记录;库房不与非食品混放,无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食品,冷藏设施正常运转;厨房内外环境整洁,认真做好防蝇、防鼠、防尘工作,加工用设施、设备、工具干净;加工过程严格按卫生要求执行,凉菜间配有温度计,确保温度低于25℃;严格按要求做好餐饮具消毒保洁工作。
街道主要街道及学校周边无食品流动摊贩。食品摊贩做到亮证(临时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经营,在密闭条件下(亭、隔、棚)制作食品,有防蝇、防尘设施,采用工具售货。辖区内各学校均按教育局规定,统一实行食品配送工程,一般副食品和米、面、油、肉、禽、蛋等大宗食品的定点配送,蔬菜、水产品和豆制品实行定点采购。生活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
一、目的、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目的
结合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一是了解和掌握各部门、各单位财务人员配备、财务人员任职资格和单位账务处理、会计核算情况;二是规范会计核算,提高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财经法纪意识;三是检查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九项规定和阆中市委十一项规定贯彻落实情况。
(二)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三)时间范围
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
(四)检查内容
1.单位会计机构设置及财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取得情况。
2.原始凭证的合规性情况,即原始发票中所设栏目填制是否具体、完整,包括单位名称、开票时间、商品和服务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开票人等。
3.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情况,包括发票真伪,有无出票单位印章等。
4.原始凭证附件完整性情况,包括购买商品明细清单,接待费列支“两单一票”情况,会议费(培训费)列支附件即通知、签到册等。
5.“三公”经费明细项目科目使用情况,查看有无串用科目隐匿“三公”经费情况等。
6.“三公”经费开支的合规性情况,包括有无列支休闲会所、歌舞厅、洗脚城发票,有无购买名烟和名酒发票,有无列支礼品、土特产品购置发票,有无乱发津贴补贴和实物情况等。
7.账务处理及时性情况,查看单位是否存在跨季、跨年度核算情况等。
8.现金使用情况和“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情况,查看是否存在大额现金支付行为,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9.公务卡消费使用情况,查看有无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消费、应使用未使用等情况。
二、时间及工作安排
(—)时间安排
6月中旬至7月底。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报送纪委备案。
(二)工作方式
全市所有相关单位根据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并写出面自查报告,于6月15日前报财政局监督办,监督办根据自查报告随机抽查。检查人员对抽查单位财经纪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做好检查工作底稿的同时,向被查单位领导和财会人员讲清政策依据、违规情况、改进措施和办法等。同时,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发现的问题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及其领导的责任。
(三)检查工作组成员
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审计局、人社局组成检查工作组。财政局4人、市纪委(监察局)1人、审计局2人、人社局1人组成,分两个组开展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和检验八项规定执行力的高度来对待此项工作,务必抽调业务能力强的人员配合检查,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对抗拒,阻扰或采取阳奉阴违拖延检查工作的单位,应即邀请纪检监察机构介入。
(二)此项检查应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为切入点,检查工作实现全面覆盖,即凡有财政拨款的单位都应纳入此项检查范围,检查工作必须认真细致,直白反映各单位存在的问题,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
一、任务目标
对擅停治污设施、偷排超标污染物的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土小”企业全面清理整治,重拳出击,限期整改一批、停产整治一批、关闭取缔一批;同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有效防止污染反弹。
二、标准要求
对擅停治污设施、偷排超标污染物的企业,实施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治,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不得恢复生产。对私自建设的“土小”企业,依法予以拆除,恢复环境原状;对死灰复燃或已经投产的“土小”企业,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备和生产设备,合理处置生产原料,消除污染隐患;对屡禁不止、顶风而上的“土小”企业,依法,销毁生产设备,消除生产能力,并切实加强监管,防止出现反弹。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起草《违法排污企业集中整治攻坚战活动宣传稿》,录制宣传磁带;各乡镇(街道)通过扎制宣传车巡回宣传、悬挂标语横幅等有效形式,加强舆论宣传攻势,营造强大的活动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组织人员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将符合此次专项行动清理取缔范围的企业名单于3月25日前上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排污企业落实整改、整治措施;对“土小”企业坚决予以清理、关闭、取缔,落实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理现场等措施,对阻挠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关闭决定及顶风而上的要依法实施,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启动司法程序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h
(四)总结验收阶段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自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形成自查报告。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全县整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及时向县领导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确保专项行动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到位。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强化对本辖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层层落实责任,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全面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坚持联合执法,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政策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整治违法排污问题,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扎实开展好专项整治工作。
1、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辖区环境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的整治工作负总责,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2、环保部门:摸清全县违法排污(“土小”)企业的底数,主动做好与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实施集中整治行动。
3、工商部门:及时责令被依法关闭的企业变更、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严肃查处相关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
4、公安部门:依法维持开展违法排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社会秩序,对妨碍、阻挠执行公务的落实治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5、监察部门:对专项行动中工作不主动不配合、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失职渎职、影响行动效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程序进行问责。
6、广电部门:做好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报道。
7、供电部门:对取缔关闭违法排污(“土小”)企业落实断电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县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目的
对全县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农村住房建设等项目进行检查。此次检查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问题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切实解决目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检查的内容
(一)是否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二)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房地产项目规划和调整容积率的行为;是否严格按规划要求进行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
(三)是否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未按预售许可证批准的范围预售商品房,是否以内部借款、内部集资、内外部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及违规团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擅自挪用预售资金、虚假交易及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五)是否存在委托未在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产经纪机构销售的行为。
三、检查的方式
本次全县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检查由县监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房管局、规划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具体开展对全县房地产市场的执法检查工作。本次联合执法检查覆盖所有房地产项目,要对开发企业的在建项目按照检查内容逐一进行检查。
四、检查步骤和时间
此次检查分为自查、检查、处理和总结三个阶段,时间从年1月1日—2月25日。
(一)自查阶段(年1月1日-1月10日)。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房地产市场所有在建项目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将自查报告和在建项目台账报联合检查组。
(二)检查阶段(年1月11日—1月25日)。检查组先听取开发公司自查情况汇报,核查有关材料,然后对在建项目逐项进行检查。对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开发企业,检查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当场做好相关调查取证,按行政处罚程序下达执法文书,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教育,并督促限期整改。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年1月26日—2月25日)。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各有关部门按照执法权限进行立案处罚。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检查结束后,联合执法检查组将对执法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整理和汇总相关材料,针对房地产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有关政策的建议及整改方案,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我县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五、关于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分别立案处罚。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开发企业,在立案处罚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1、限制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
2、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各金融机构不予发放开发项目贷款。
4、不予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网上合同下载和房产证登记;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
一是理顺完善了区级监管体制。成立了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工商、质监、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24个部门和全区12个镇办为成员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核定为正科级行政单位,编制6名,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1名,负责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同时,下发了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区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从而建立了层级明晰、职责明确的区级监管体系。
二是充实强化了镇办监管职能。在镇、街道办事处安监站加挂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牌子,镇办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各镇办安监站长兼任,负责组织食品安全日常巡查,配合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报送食品安全信息,做好村、企信息员的培训和使用等工作。同时,为解决好食品经营企业点多面广,监管部门执法力量缺乏的问题,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了24名食品安全协管员,充实到镇办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巡查、问题隐患排查和信息报送等工作,并配套出台了《张店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进一步提高了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三是延伸布设了村、企监督触角。在各村(居)、企业聘请具备食品安全工作经验、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群众基础的同志,兼任村(居)、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员,主要负责本村(居)、企业的食品安全情况收集、信息报送及情况核查等工作。截至目前,张店区食品安全信息员队伍已达279人,基本形成了一支覆盖所有村(居)和部分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信息搜集和反馈队伍,并已在日常巡查和摸底排查中发挥了重要的辅助作用。
(淄博市张店区编办 E:CWK)
邹平县“三个强化”助推食品安全监管履职检查
一是强化学习,切实领会精神。县编办、监察局、食安办组织有关人员集中学习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研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三定”规定,梳理出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具体职责,充分把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职工作有关要求。
二是强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县编办、监察局、食安办共同研究,精心制定检查方案,明晰检点。以单位自查,查找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以社会调查,了解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评价意见;以实地检查,深化各项治理整顿,解决突出问题,完善体制机制,共同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是强化落实,建立长效机制。在完善县级联席会议协调机构的基础上,健立健全县、镇(办)、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组织,进一步理清监管职责,细化部门责任,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向农村延伸。同时,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全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对各监管部门工作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切实形成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格局。
(邹平县编办 曲庆光 E:LDQ)
莘县认真开展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职情况专项检查
莘县编办会同县监察局、县政府食安办组成了联合检查组,对全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此次专项检查,分单位自查、社会调查、资料分析、实地检查等阶段逐步展开。县农业、卫生、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监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逐项梳理分析2010年以来落实“三定”规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相关措施和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形成自查报告。联合检查组通过走访监管对象、访谈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开展社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各单位上报的职责和履职情况自查报告,分析各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社会对其具体的评价,明确了工作的重点。实地检查阶段,通过听取各部门的履行职责情况介绍、核查有关文件资料、查验群众反映问题和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情况,进一步了解各部门履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最后,联合检查组形成书面反馈意见,上报政府主要负责人,并要求各单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以这次检查为契机,县农业、卫生、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形成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实现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逐渐形成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格局。
(莘县编办 E:LDQ)
日照市东港区对17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履职检查
近日,日照市东港区编办牵头区监察局和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开展对全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职情况检查。这次履职情况检查一改过去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的方式,而是在常规检查的基础上走访监管对象20余个(家)、访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0余人、开展社会调查问卷600余份,全方位,多视角、客观地检查了各部门的履职情况。通过检查发现目前我区存在着监管力量缺乏与经费不足;法规政策不完善;部分职能分散交叉,权责不清;个别执法人员执法不严;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等一系列问题。各镇、街道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行为缺少具体的监管文件规定,容易出现大包大揽,过度作为,出现监管错位、空位,不利于工作开展。针对检查梳理出的问题,东港区编召集主任办公会进行了专门研究,提出问题解决意见及办法,并把问题反馈到各镇、街道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列出整改时间表,由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整改落实。
通过科学地进行履职检查,一方面及时调整部门间职能界定不清、职能监管空白等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强化履职监管,促使各部门准确履行职责,切实管好管住该管的事。(时桂英 E:WT)
昌邑市编办扎实开展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职情况检查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从市编办、监察局、食安办抽调6名同志组成联合检查组,召开检查组成员和拥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单位的分管领导培训会,学习省、市检查精神,熟悉监管职责,为更好地开展检查打下坚实基础。针对部门和镇(街道)职责的不同,分别研究制定了11大项、22小项检查指标。
二是明确检查步骤。首先是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在食品安全监管履行职责方面开展的工作、取得的实效、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等汇报。重点了解部门(单位)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是否存在职责不清、职责交叉、监管空白等方面的问题。其次是召集具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科室人员进行座谈,了解在具体监管过程中有没有越位、缺位、不到位的问题,重点了解在履职过程中的难点。从部门(单位)提供的监管对象名单中随机抽取2-3个单位,进行走访。再者是通过查看单位年度总结、科室总结、有关监管材料等,检查部门(单位)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是否全部落实到相关职能科室。对照检查指标,查看是否成立领导小组、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从本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分别选择10名代表、委员进行走访,倾听他们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建议。重点走访提出建议、提案的委员,了解建议、提案的答复情况。在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监管对象时一并进行社会调查。本次检查共发放社会调查问卷75份。
四是做好情况反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建议整理汇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后反馈给有关部门(单位),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同时安排专人跟踪督查整改的情况,确保整改落到实处。
(昌邑市编办 E:ZY)
济阳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获得肯定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活动。
食用农产品进入生产加工、市场销售、餐饮服务环节,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落实以下职责:
(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食品产业发展规划时综合考虑食品安全因素;
(二)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办案、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等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需要;
(三)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和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四)制定、实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规划,按照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大纲,将食品安全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课程,每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五)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按照一乡(镇、街道)一所原则,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实施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标准化建设;
(六)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七)设立财政专项资金,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或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设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四员制度,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承担辖区隐患排查、自办群体性宴席登记备案、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职责,四员工作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经费预算提供保障。
第六条(食安委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统筹、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城市管理和公安等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林业、商务、粮食、盐业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 (派出机构职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的派出机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监督检查,作出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警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以及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责任)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安全信息,拒绝刊播违法食品广告,并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主体资格)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许可证件应当悬挂或摆放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职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
(二)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健康检查及相关档案管理制度;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五)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六)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向员工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关知识,对本单位员工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培训;
(二)对员工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效控制食品生产经营的关键环节,查找食品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
(三)组织员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员工食品安全培训档案,组织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四)定期汇总、分析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并及时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质量受权人制度)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质量受权人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承担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一)参与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二)负责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的管理,并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三)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控制制度;
(四)组织开展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并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六)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质量受权人进行培训,并支持质量受权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停产恢复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连续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的,在恢复生产经营后3日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委托生产) 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生产该类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委托生产食品的,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生产食品的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受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规定)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初次交易的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应当验明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保存加盖其印章的复印件。验明后每年复核不少于一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向生产者或供货者索取并保存规范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采购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按批次索取并保存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鼓励食品经营者采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实现索证索票电子化管理。
第十七条(散装食品标识) 食品经营者销售、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或者容器的显著位置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食品生产者出厂时标识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第十八条(食品添加剂使用和贮存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使用和贮存食品添加剂,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上述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专柜)存放,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十九条(无实体店铺经营管理)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者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利用互联网、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等无实体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相关资质。经营者应当以易于消费者认知和识别的方式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
设有官方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网站首页公开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产品注册或备案凭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场所出租者义务) 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冷藏冷冻、贮存等场所的出租者,应当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登记证、营业执照等资质,并留存相关复印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餐饮具消毒查验)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卫生学评价合格报告并保存加盖其印章的复印件,应当查验餐饮具的消毒合格证明及独立包装上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餐饮具集中消毒)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投产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验收,取得卫生学评价合格报告,方可开展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逐批检验餐饮具,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的餐饮具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独立包装上应当标注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学评价合格报告编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对外配送食品管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外配送食品的,应当使用专用封闭食品级工具配送食品;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的,应当使用专用封闭车辆配送食品,按照规定留存所配送食品的样品,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告知用餐单位或在食品包装明显位置注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必要时注明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
第二十四条(农村自办宴席管理规定) 农村自办宴席举办者和承办者对其提供食品的安全负责。
农村自办宴席实行报告制度,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在举办宴席前3日内将宴席时间、宴席地点、宴席人数、厨师健康状况等情况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餐厨废弃物处理规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或者直接排放,不得回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
第二十六条(市场开办者、交易会举办者的义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的出租者以及食品交易会、展销会等的举办者等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在交易会、展销会举办前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告知管理措施、举办地点、举办时间、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信息;
(二)查验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登记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许可证号、经营范围、商品信息,指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制度;
(四)检查食品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特殊食品)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并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从事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经营许可,并按要求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帐管理。销售场所应当设立专柜或专区销售并用提示牌标明,并根据食品标签、说明书的贮藏方法存放。
第二十八条(鼓励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和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规范管理,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健康发展、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配套建设相应的给水、排污等设施,改善生产经营环境。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准入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实施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或登记卡。
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餐饮服务登记证。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义务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合法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接触食品的餐具、饮具、设备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循环使用;
(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进货查验)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索证索票,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索取的有关凭证、票据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三十二条(设立条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不洁物;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禁止规定) 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等非传统工艺生产加工的食品;
(三)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
(四)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五)白酒产品;
(六)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中的其他食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并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申报材料)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四)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协议或村(居)委会、社区出具的证明等);
(六)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生产工艺;
(七)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
(八)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第三十五条(登记规定) 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办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原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十六条(登记证信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负责人姓名、登记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等信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七条(登记信息变更和停产恢复报告)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停产、歇业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加工前十日内向所在地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检验和备案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生产、销售。
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台账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及销售去向等内容。生产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十条(销售和包装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包装或销售贮存容器上应当有标签,并标明食品名称、成分表或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等信息,并明显标示小作坊食品。
第三节 小餐饮
第四十一条(设立条件)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小餐饮服务登记证:
(一)具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操作间和就餐场所均应设在室内,操作间与就餐场所使用玻璃等透明材料区分或隔断,卫生间不得设置在操作间内;
(三)操作间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应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排烟、防尘、防鼠、防虫害以及收集废水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五)采用化学消毒的,应设置至少2个专用的洗涤及消毒池;采用煮沸、蒸汽或红外线等热力消毒或采用集中式消毒生产企业提供的消毒餐饮具的,应设置至少1个专用的洗涤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其用途;
(六)加工操作场所应设置至少2个专用清洗水池,其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七)设置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八)操作间面积应不小于6㎡。
第四十二条(禁止规定) 禁止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三)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四十三条(申报材料) 申请小餐饮服务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餐饮服务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协议或村(居)委会、社区出具的证明等)。
第四十四条(登记规定) 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收到申请材料后,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服务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小餐饮服务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原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办理延续手续。
第四十五条(登记证信息) 小餐饮服务登记证应当载明小餐饮服务单位名称、负责人或业主姓名、登记证编号、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
《小餐饮服务登记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六条(登记变更) 小餐饮服务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公示规定)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饮服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四节 食品摊贩
第四十八条(划定区域)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城市或者乡镇规划要求,依法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摊位数量,明确经营时间,并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登记备案规定)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登记备案,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在经营场所公示。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对食品摊贩登记备案时,应当记录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住址、经营范围、联系方式等信息,确定其经营地点、经营时间,制发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将登记的摊贩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到原登记部门延续手续。
第五十条(设立条件)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应当与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保证食品不受污染;
(二)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三)提供即食食品的,应当根据食品的种类配备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
(四)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一条(禁止规定) 食品摊贩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
(二)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三)现制乳制品;
(四)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
(五)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 食品摊贩应当在确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公示登记卡,并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第五节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
第五十三条(市场准入)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实行与产地准出相衔接的市场准入管理,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市场开办者信息备案)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信息实行备案管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以下信息:市场名称、类型、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及身份证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市场内食用农产品种类、摊位数量等。
第五十五条(信息登记)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信息登记制度,建立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和更新销售者名称或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住址、销售食用农产品品种、主要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销售者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入场经营者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入场查验)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产地证明、合格证明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五十七条(信息公示)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示栏,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情况、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五十八条(安全协议)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范围
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范围: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1、地下和露天开采矿山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地质勘探(巷探)、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矿泉水、地热、卤水、采沙和砖瓦粘土建设项目只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发[]2号)的规定执行。
2、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或库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的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或库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五)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规模以上建设项目(是指投资总额500万元及500万元以上项目)
1、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项目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建材项目(1)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的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2)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其他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3)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之外的其他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轻工项目(1)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的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2)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项目、其他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3)在原厂区内进行的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玻璃制造之外的其他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4、造船项目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六)其他建设项目以上建设项目之外的交通、水利、机械、纺织、烟草、电力、贸易、房地产、服务、信息产业、城市燃气等行业及商场、医院、学校、宾馆、饭店、车站、大型建筑物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资管理规定在审批、核准、备案时需安监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都应当按照"三同时"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审查程序和方式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安监部门接到申请和有关资料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分别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可靠性、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施工情况、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和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条件等提出评审意见,投资建设单位、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或安全评价单位根据有关人员或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的情况经有关人员或专家组组长复核达到评审意见要求后报安监部门审查。安监部门承办处(科、室)应当对负责审查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安监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通过或者不通过审查的决定。重大事项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一)审查程序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是指在建设项目设立阶段,由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设立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审查。凡应进行设立安全审查的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填制《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连同规划选址文件、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并填制《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书》。安监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指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由安监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的审查。凡应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填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连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立项许可证证明文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并填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安监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具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审查。凡应由安监部门组织安全设施竣工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已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应当对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一并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填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申请书》,连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文件、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安全生产设施资金投入情况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安全机构设置或人员配备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安监部门。安监部门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并填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书》。安监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二)按照上述规定,不需要进行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时一并提交。(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自安监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件自动失效。(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投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提交经过整改的申请文件、资料,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竣工前,不得进行试生产(使用)。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向安监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试生产(使用)6个月确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的6个月内,将延长的时限、理由以及采取的相关措施等报安监部门审查同意。试生产(使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无故拖延试生产(使用)时间、不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视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