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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管理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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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管理条例

第1篇:传染病管理条例范文

一、指导思想

依法做好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监督工作,切实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对象

(一)医疗机构: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县直各医疗机构、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卫生局负责辖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医疗废物处置、艾滋病防治、消毒剂使用等情况,详见表1。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疫情调查处理、医疗废物处置等情况,详见表2。

表格使用:每个受检查的医疗机构填写附表1;受检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填写附表2。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9年4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2009年4月—7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阶段(2009年9月)为总结阶段。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卫生监督所要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09年9月15日前将附表3和工作总结书面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同时报卫生局疾基妇股备案。

县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张昌华

卫生局疾基妇股联系人:李国燕

六、为确保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完成,特成立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卫生监督工作组:

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卫生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彭映春县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彭玲艳县卫生局副局长

张昌华卫生监督所所长

成员:李国燕县卫生局疾基妇股股长

王章良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李文良卫生监督所干部

卫生监督工作组设在卫生监督所,由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传染病防治及医院感染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配合,突出重点,严格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辖区内的监督检查。

(二)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纠正,依法严肃查处。

第2篇:传染病管理条例范文

平,有效控制传染病流行,防止疫情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病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

传染病病人尸体的解剖查验工作。

第三条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

工作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具有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

验资质的机构f以下简称查验机构)内进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传染病防

治工作实际需要.指定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医疗机构或者

具有病理教研室或者法医教研室的普通高等学校作为查验机

构。

从事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

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的机构,由省级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四条查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独立的解剖室及相应的辅助用房,人流、物流、空

气流合理,采光良好.其中解剖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二1 具有尸检台、切片机、脱水机、吸引器、显微镜、照相

设备、计量设备、消毒隔离设备、个人防护设备、病理组织取材

工作台、储存和运送标本的必要设备、尸体保存设施以及符合

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f三1 至少有二名具有副高级以上病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的医师。其中有一名具有正高级病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的医师作为主检人员;

(四) 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技术操作规程,并定

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五) 具有尸体解剖查验和职业暴露的应急预案。

从事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

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机构的解剖室应当

同时具备对外排空气进行过滤消毒的条件。

第五条 医疗机构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对在医疗机构死

亡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

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

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对在医疗

机构外死亡、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隔离措

施;需要查找传染病病因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

第七条解剖查验应当遵循就近原则,按照当地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使用专用车辆运送至查验机构。

第八条除解剖查验工作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

需要解剖查验的尸体进行搬运、清洗、更衣、掩埋、火化等处理。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查验机构提供临床资料复印件,

并与查验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查验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主检人员。查验人员在尸

体解剖查验前,应当认真查阅有关临床资料。

第十一条解剖查验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

范和常规.并符合传染病预防控制的规定。

对解剖查验中的标本采集、保藏、携带和运输应当执行《病

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解剖查验过程中采集的标本.应当在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

实验室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在解剖查验过程中.对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从事尸体解剖查验工作的病理专业技术人员

在解剖查验全过程中应当实施标准防护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技

术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感染、环境污染造成疫病

播散。查验机构要做好有关技术人员的健康监护工作。

第十四条查验机构应当尽快出具初步查验报告,并及时

反馈相应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根据初步查验报告、病理报告和病原学检验报

告,综合临床表现,尽快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

第十五条尸体解剖查验工作结束后,病理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对尸体进行缝合、清理。查验机构应当在所在地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其提出的卫生要求对尸体、解剖现场

及周围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解剖查验后的尸体经卫生处理后,按照规定火化或者深

埋。

第十六条停放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的场所、专

用运输工具以及使用过的单体冰柜均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消毒。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并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

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f一1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对病因不明并具有传染病特

征的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

f二1查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解剖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

采取有效的消毒、防护、隔离等措施的;

f三1查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查验报告的;

f四1查验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查验职责的;

f五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十八条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为查找传染病病

因。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

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工作实施经费,对工作人员采取有

第3篇:传染病管理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传染病管理条例范文

一、严格执行各项制度 加强科室管理

1、规范病历管理,提高病历书写质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住院病案的书写。按要求书写处方和各项检查报告单。

2、坚持首诊负责制,按照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做好分诊。不推诿病人,转变服务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3、按照《传染病管理法》规定,做好传染病报告管理。及时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上半年共报告传染病52例。

4、每月坚持业务学习一次,旨在提高医护人员自身素质。完善和更新各委员会活动记录,各项工作均有详细规范的文字记载。

5、通过每月行政查房和科室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 提高传染病治愈率

1、应用阿德福韦酯抗病毒治疗慢性乙型肝炎,使临床90%以上的乙肝患者达到持续抑制乙肝病毒复制,阻止或延缓肝脏病毒的进展,预防和降低了肝硬化、肝癌的发生率,从而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提高了乙肝患者的生命质量。

2、应用单磷酸阿糖腺苷抗病毒治疗水痘,疗效显著。缩短了患者的病程,减轻病人痛苦,使病人得到早日康复。

三、工作量及重危病人抢救情况上半年抢救重危病人5例。其中重症出血热病人2例、腮腺炎合并脑膜炎1例、腮腺炎合并炎1例、肝硬化腹水合并消化道出血、多脏器损伤1例。全科医护人员以严谨的科学态度,精湛的医疗技术,团结一致,成功救治了以上5例重危患者,使病人转危为安。收到病人赠送锦旗一面。

四、严格消毒隔离制度 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

1、规范发热门诊及传染病房管理。常规配备消毒设备、消毒药品,完善消毒隔离技术,固定专人管理。按时做好病室消毒隔离,病人出院终末消毒,按传染病防控流程进行合理的布置安排。

第5篇:传染病管理条例范文

【中图分类号】R511.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1-0314-02

为掌握凯里市水痘疫情的流行特点和规律,为制定防控策略提供科学依据,现将2013年凯里市水痘流行病学特征分析如下:

1 疫情概况

2013年全市共网络报告水痘病例266例,报告发病率为57.97/10万,比2012年(41.80/10万)上升38.67%,无死亡病例。

2 流行病学特征分析

2.1 地区分布

2013年全市17个乡镇街道均有水痘病例报告,报告发病率居平均水平以上的乡镇街道依次为炉山镇、大十字街道、旁海镇、城西街道、湾溪街道、西门街道、洗马河街道等7个乡镇街道,报告发病数共计209例,占全市病例总数的78.57%。凯棠乡报告发病率最低为11.02/10万。

2.2 时间分布

全年均有水痘病例报告,发病高峰主要有两个,分别是4-6月和10-12月,共报告病例205例,占全年总发病数的77.07%。与水痘冬春季好发的特征相符。见图1。

2.3.3 职业分布

病例以学生为主,发病151例,占病例总数的56.77%;托幼儿童42例,占15.79%;散居儿童59例,占22.18%。

3 疫情概况

2013年共报告水痘暴发疫情16起,与去年同期(5起)相比,暴发疫情上升220%。其中涉及小学12起,幼儿园3起,中学1起;覆盖全市11个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发生水痘暴发疫情各8起。其中4-6月份4起,10-12月份12起,均发生在水痘流行高峰期。

4 流行因素分析

4.1 由于目前水痘在我国仍然为非法定管理传染病,部分医疗机构和教育部门不重视水痘病例的报告,因此很难早期发现水痘疫情苗头,很难了解水痘疫情真实情况[1]。

4.2 所有暴发疫情均发生在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学环境较拥挤,冬春季节气候寒冷,教室门窗紧闭,通风不良,学校活动空间较窄,班级之间相距较近,学生之间相互接触较为密切,为传染病流行提供良好的条件。由于水痘疫苗属自费疫苗,学生普遍未接种水痘疫苗,没有形成有效的免疫屏障[2]。加之大多数学校未做好晨检及消毒工作,未及时发现隔离病人;部分患儿家长因担心影响学习进度,仍让学生带病坚持上课,造成疫情的扩散。

4.3 水痘潜伏期较长,平均潜伏期为14天,最长达21天,因此虽然对现症病例进行了隔离,但按照传染病的流行规律,疫情不会嘎然而止,部分已被感染的学生会在今后的一段时间相继发病,又会造成新一轮的流行,疫情会继续持续一段时间。

4.4 目前整个凯里市托送中心传染病防控工作缺乏相关部门监管,是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薄弱点,各种传染病极易在托送中心形成交叉感染,成为传染病流行的集散地。

5 防控建议

5.1 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及早发现传染病疫情

各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疑似水痘病人的预检分诊,防止发生传染病的漏诊。同时,急诊、儿科门诊等接诊处要加强通风、消毒,防止发生传染病的院内感染。

5.2 教育部门切实落实晨检和因病缺勤追查及消毒、登记制度

各级各类托幼机构、中小学校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和《突发公共卫生条例》及其应急预案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发现疫情后要及时向市疾控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协助疾控机构开展疫情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隔离治疗病人,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密切接触者的管理,严防疫情蔓延。学校教室保持通风良好,建立常规消毒制度,学校指定专人负责校园、教室的消毒工作,并做好登记记录,消毒技术当地卫生部门进行指导。

5.3 强化教育卫生联防联控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加强与教育部门沟通与协作,联合开展学校校医或兼职卫生员的水痘及其它常见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切实提高疫情监测、分析以及调查处理工作的执行能力。市疾控中心认真做好水痘监测和控制工作,并指导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和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协助做好疫情报告管理、疫点处理和病例管理工作。

5.4 卫生监督部门要及时对全市各医疗机构、学校、托幼机构的冬春季呼吸道疾病及水痘等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专项督导,要求各部门按《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督促学校认真做好晨检、因病缺课管理、健康教育以及消毒、病例隔离等工作。

5.5 开展水痘疫苗免疫接种工作,切实提高水痘疫苗的接种率

接种疫苗是保护易感儿童免于发病的最经济有效的手段[],各接种单位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疫苗使用说明书要求,在群众“知情同意、自愿自费”的基础上,做好12月龄至15岁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

5.6 深入开展健康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与新闻媒体协作,加强社会宣传动员,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介,开展多种形式的水痘防治知识宣传,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水痘的危害性,提高防病意识。

5.7 明确和落实托送中心传染病防治监管部门,规范托送中心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职责。

参考文献:

第6篇:传染病管理条例范文

2020年,我们将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在县卫生计生局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重点完成以下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一、 预防性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开展各项预防性卫生监督,重点做好和完成的工作:一是对新建、扩建、改建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业户按时给以现场指导、审验和发放卫生许可证工作;二是积极开展监管行业中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对体检不合格的人员及时下达调离通知单,调离率要达到100%,规定时限内的现场指导服务、受理审验和许可发放率要达到100%。

二、网络知识培训及录入工作

完成国家卫生监督信息平台网络知识培训工作,按照时限要求,每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保质保量地完成好各项网络学习任务,同时做好各类监督信息的网络录入工作,严格执行录入时限要求,做到不迟报、不漏报、不集中填报。

三、各项宣传培训工作

(一)培训工作

为提高全所监督执法人员能力水平,更有效地完成各项卫生监督工作任务,每季组织一次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学习卫生法律法规、法律文书书写等方面的知识,积极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回来后,要将所学知识和新要求及时传达给每名监督人员。

按时限要求,完成卫生监督协管员学习培训,各项督导检查等工作。

(二)宣传工作

开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法四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以促进我县《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提高依法行政及管理水平,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

四、重大活动保障工作

在中、高考期间要认真做好卫生安全保障工作,以学校考场内的环境卫生、学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周边的公共场所卫生为重点,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确保辖区内学生中、高考期间公共卫生安全,杜绝危害学生健康事故的发生。

五、专项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一)打击非法行医专项监督检查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维护我县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和健康权益,重点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非法行医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严厉打击各类以“义诊”、“医疗保健咨询”等名义非法开展的医疗活动;严厉打击药店内无证“坐堂行医”非法行医行为。

(二)集中供水单位专项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2018年,进一步加大对集中供水单位监督检查力度,协调有关乡镇或城建部门尽快完善各个供水单位供水设施,改进供水条件,保护供水环境,提供相关资料,尽快使供水单位的设备设施及饮水水质达到要求。

(三)公共场所‘’两证‘’专项监督检查

加强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知识培训工作,使辖区内公共场所两证持证率达到100%,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从而保障公共场所依法经营秩序。

(四)放射诊疗单位专项监督检查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2020年,重点监督检查放射诊疗单位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性能、场所检测情况;放射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辐射危害告知、辐射危害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建立《放射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

(五)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监督专项监督检查

开展对学校的传染病防控工作、生活饮用水、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教室生活环境等卫生监督检查,促进和指导学校进一步提高卫生管理水平,预防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在校师生身体健康,维护正常教学秩序,2020年,重点对各级各类学校是否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工作预案、制度;晨检记录的质量和晨检制度的执行情况;学生因病缺课登记和病因追踪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儿童玩具、室内外环境和专用校车等进行定期消毒情况;建立学生常见病健康档案情况;检查学校内自备水源定期进行水质检验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学生饮用水管理制度;学生饮用桶装水是否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消毒,是否建立桶装水的索证制度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六)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专项监督检查

进一步加强我县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提高对医疗污水的监管力度,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和管理等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和违法行为,及时整改落实和进行查处。了解掌握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污水管理情况,推动各医疗机构完善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管理责任制,有效防止医疗废物流失造成危害,保护广大群众的健康。

(七)计划生育专项监督检查

深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20年,我们重点监督检查服务站、医疗、保健机构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是否核准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两证是否按期效验,是否超核准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八)职业卫生监督

根据省市、县局相关要求做好第十七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的宣传工作,对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

开展粉尘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继续推动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强力推进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确保为期两年的水泥生产企业治理任务如期完成。以非煤矿山、化工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深入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

第7篇:传染病管理条例范文

【中图分类号】 R 179 G 478.2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7)07-0633-01

【关键词】 传染病;疾病爆发流行;综合预防;学生保健服务

近年来,随着政府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日益重视,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已越来越受到社会 关注。

海曙区地处宁波市中心城区,是全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全区面积29.4平方公里,常住 人口30万,辖8个街道办事处,共有幼儿园43个,小学28个,中学7个。

1 流行情况

2001-2006年海曙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调查处理小学校园内发生的传染病爆发疫情10起 ,涉及7个街道10个学校,发病班级60个,患者292例,罹患率为3.78%(292/7 726);其中 水痘疫情6起,罹患率为5.32%(150/2 819);流行性腮腺炎疫情4起,罹患率为2.89 %(142/4 907)。

从疫情发生的时间分布来看,2001和2004年各1起,2005和2006年各2起,2003年4起;从发 病季节分布来看,发生于第二季度3起,第三季度2起,第四季度5起。从疫情发生到疾控机 构接到报告的时间平均为32 d,最快2 d内接到报告,最迟达85 d,其中7 d以内的占20%,2 8 d以上的占70%;疫情流行历时最长95 d,最短2 d,平均40 d。

2 原因分析

2.1 疫情发现不及时 在10起爆发疫情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疫情发现及 时性方面 明显存在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校园内传染病主动监测机制不完善。由于学校未开展学生 缺课原因统计报告,难以及时掌握学生患病情况;即使已发现个别学生患传染病,一般也不 主动报告,往往等到同类病例反复出现,甚至形成爆发趋势后,学校才将疫情向疾控机构通 报,失去了疫情控制的最佳时机。

2.2 学校未积极落实控制措施 疾控机构发现校园内传染病疫情后,提出的 控制措施未得到学校方面的积极落实,是导致疫情反复发作甚至导致爆发的重要原因。由于 小学无 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控制疫情时需要疾控人员到现场指导,提出具体控制意见,再由学校组 织力量实施,在双方配合、校方对疾控措施的理解、具体落实等环节往往存在偏差与疏漏; 同时,目前对于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缺乏行政监督,也是导致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充分的原 因之一。

2.3 学生对传染病缺乏免疫力 目前,学生对腮腺炎和水痘等传染病普遍缺 乏免疫力。据2006年接种证查验结果统计,小学生腮腺炎免疫覆盖率平均仅为45%,水痘仅 为33%,特别是民工子弟学校学生基本无免疫史,难以 形成免疫屏障。另一方面,由于经费的问题,当校园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时,预防接种工 作往往难以及时跟进,也是造成疫情流行时间较长的原因。

3 预防控制对策

3.1 健全学校传染病防治体系 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定期召开会议,互 通信息,健全学校传染病防治体系,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并在掌握学生免疫状况、学校传 染病发病情况和规律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计划,从根本上解决学 校预防控制措施较难落实的问题[1]。

3.2 提高群体免疫水平 学校要切 实做好新学年新生预防接种史查验工作,对无接种史或接种史不明的学生,要督促其到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补种。鉴于目前预防呼吸道传染病的生物制品如水痘 、麻腮风等疫苗均为国家规定的二类疫苗,价格较高,往往接种率较低,难以 提高群体免疫水平,可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筹备专项经费,在应急情况 下对易感人群开展免费接种,以迅速有效地提高疫情防控效果。

4 参考文献

第8篇:传染病管理条例范文

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防范传染病传播流行。

二、目的意义

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大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旨在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完善传染病监督体系,加大传染病防治力度,强化医疗、采供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防治责任意识,促进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落实,进一步规范消毒隔离工作,提高预防控制传染病的能力。

三、工作内容及目标

(一)监督机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的具体工作;区(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成立专门科室或设专职卫生监督员从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建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建档率要达到100%。

(二)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监督内容包括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情况和防止出现一次性医疗用品再次利用的问题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监督覆盖率达到50%,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监督覆盖率达30%,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门诊部监督覆盖率达到10%,采供血机构监督覆盖率达到100%。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督内容包括对辖区网络直报传染病疫情信息审核确认和开展疫情分析、调查与核实的情况;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控制措施落实情况;使用消毒产品的有效性、合法性;预防接种门诊消毒隔离制度落实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及菌(毒)种管理情况。监督覆盖率要达到100%。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阶段(4月中旬)。对卫生监督、医疗、采供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进行部署,各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4月下旬至8月上旬)。各区、市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三)督导检查(8月中、下旬)。市卫生局组织人员对各区、市专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全面做好迎接省卫生厅督导检查的准备。

(四)总结阶段(9月中旬)。各区、市上报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将工作总结及附表1-4纸质及电子版一并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要提高对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落实工作责任制,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9篇:传染病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学校;卫生;分析;管理

学校是学生学习、生活及活动的重要场所,人群密度相对较大。其环境卫生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学生学习成长、身心健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强化、促进学校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学生身体健康,以进一步提高学校坏境卫生,利于学生学习成长[1]。2013年6月对泰州市海陵区20家学校进行卫生调查,提出相应的卫生管理对策。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对泰州市海陵区20家学校,进行卫生调查。其中有19所学校属于公办学校,1所民办学校;有19所属于初等教育,1所属于中等教育;教职工人数3346位,学生总数36915位,男学生19599位,女学生16436位。

1.2方法 设计调查表,调查项目有:生活饮用水、厕所、学生宿舍、洗浴场所、美发店、商店、图书馆、体育馆、学生食堂、传染病管理[2]。

1.3评价标准 按照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学校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评价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综合评价》、《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进行评价。

1.4判定标准 对各项目进行监督评价时,采用卫生部统一编制的卫生监督评价记分表形式。达到各项得分或总得分的60%以上,即可判该单项或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合格。

1.5统计学方法 采用Excel 2003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2结果与分析

2.1生活饮用水 20所学校中,其中19所学校都是集中式供水,1所学校是自备水源。均无二次供水,能正常向学生供应开水,水质符合卫生标准,末梢水的余氯≥0.05 mg/L,供水人员均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3]。

2.2厕所 根据学校建筑规范,教学楼应按学生人数设相应厕所蹲位和男生小便槽。20所学校中,有20.00%(6/20)的学校女生和男生蹲位及65.00%(13/20)的学校男生小便槽长度达到要求,另外有2所学校无男生小便槽。存在个别学校近几年来不断扩大招生又未增加厕所设施的情况。

2.3学生宿舍 在20所学校中,只有1所民办学校存在学生宿舍。该校留宿学生4500位,学校建有宿舍683间,每间居住7人,且制定了卫生管理制度。调查20间男、女生宿舍,人均面积及卫生设施均达标的16间,占80.0%。不合格的主要是宿舍人均面积及梳洗水槽人均长度未达到规定要求。

2.4洗浴场所 在20所学校中,只有1所民办学校存在洗浴场所。仅供内部人员使用且持有卫生许可证。6名从业人员均具有健康证。

2.5美发店 在20所学校中,没有美发店存在。

2.6商店 在20所学校中,只有2所学校拥有校内商店,并制定了卫生管理条例,所有从业人员均具有健康证。

2.7图书馆 在20所学校中,有18所民办学校拥有图书馆,基本上都只有1个。拥有2个图书馆的学校5个,拥有3个图书馆的学校1个,拥有6个图书馆的学校1个。另外有12个学校图书馆装备有机械通风设备,其中4个学校图书馆具有空调,8个学校图书馆具有排气,抽风。

2.8体育馆 在20所学校中,仅有2所学校存在体育馆,并且都设有机械通风设备。

2.生食堂 在20所学校中,拥有1个食堂的学校7个,3个食堂的学校1个。除了一个是被承包,一个是自主经营外,其他均属于无承包。所有食堂均办理了食品卫生许可证,所有从业人员均持有健康证,且食堂内也制定了卫生管理制度[4-5]。

2.10传染病管理 在20所学校中,均设立了校卫生室,建立了有关传染病管理的各项制度。但只有2所学校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另外仅有4所学校配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有效资格证。15所学校设立了保健室。值得庆幸的是所有学校均成立了学校传染病管理机构,且保证学生每年都进行体检,留存学生健康档案,学生传染病疫情报告、疾病登记工作、学生病休、退学、预防接种和注射等都有记录在内。积极开展健康教育课、学生常见病预防及急慢性传染病,地方病防控。

3讨论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泰州市海陵区20家学校卫生仍有些还未达到相关标准。学校食堂基础卫生设施缺乏,从业人员卫生意识淡薄,学校卫生管理不善,给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留下隐患等[6]。上述问题的存在,将直接影响教学质量和学生的身体健康,应引起教育、卫生及政府执法部门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改善。下面将针对上面调查结果显示的问题提出管理对策[7]。

首先,当地政府要重视学校工作,加快立法的步伐,尽快出台与《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相配套的卫生管理监督条约,将学校卫生工作真正纳入法律管理的圈子里。当地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指导及监督力度,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相关法规条例的宣传力度。另外教育部门要从整体上树立卫生的理念,从上至下加强对学校卫生标准、法规的认识和重视学校卫生进展,令学校配合卫生部门落实卫生工作,履行应有的职责,保护广大学生的安全健康。这是保障学校卫生达标中最重要的环节。只有两个部门同心协力,才能让校园卫生得到最大程度地改善。接着,学校领导要重视学校卫生工作,积极监督,定时检查,并制定相应的卫生管理条例。学校的全部教育过程、建筑卫生状况、设备清理状况、学习及生活环境、饮食卫生、饮用水安全和医务保健措施等均与学生健康密切相关。近年来学校食堂由人承包的情况逐渐增加,有些承包者以利益为主,忽略了卫生管理,加之学校的监管力度不够,没有指定条约约束,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现。因此,强化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尤其重要。另外学校领导应加强自身管理与学习,严格把好卫生审查关,对经营者或负责人进行有相应的卫生法规、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对于从业者的资格、健康情况、素质等方面审查过关才予以聘用或者接受其承包。与此同时,学校要致力于基础设施的建设,例如厕所、图书馆,体育馆等。丰富学生的生活,满足学生与时代同进的需求[8]。在教师、学生中积极有效开展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开设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及健康教育课,加强学生的个人卫生意识。对于饮用水卫生方面,大部分学校都在用集中式桶装水供应,但学校进行清洗检查或消毒,细菌学指标易超标;许多桶装水零售商没有执业许可证,不能保证饮用水的质量达标。虽然部分学校设有专门饮用水工作管理人员,但也还是无法消除饮用水安全隐患。学校应当积极监督和监测用水的安全,定期检查,当发现问题时,要提出整改方案,切实保障学生饮用水安全,杜绝因水污染而引起疾病的发生。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本次调查发现,所有学校均设立了医务室,但其校医质量较低。仅有五所学校拥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此外,所有学校均有开展健康教育和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并设立学校传染病管理机构,且留存学生健康档案,学生传染病疫情报告、学生病休、退学、预防接种等都有记录在内。

总之,泰州市海陵区20家学校卫生调查结果及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要求,对于学校校医方面,各级领导应要高度重视,提高校医质量,聘请卫生专业的技术人员,切实保障学生健康。

参考文献:

[1]崔海明.《中国学校卫生》2010年杂志出版指标分析[J].中国学校卫生,2011,32(6):759-760.

[2]谢大伟,胡文斌,周爱萍,等.昆山市学校卫生现状分析[J].中国学校卫生,2013,34(1):122-123.

[3]徐国和,赵永胜.天津市北辰区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学监测[J].环境与健康杂志,2011,28(6):498-498.

[4]董淑娥,李萍,赵煜,等.青岛市学校食堂卫生现况调查[J].中国校医,2010,24(12):915-916.

[5]张淑英.3所小学食堂卫生调查结果分析[J].内蒙古中医药,2014,33(9):122.

[6]王永慧.梅河口市学校卫生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保健营养(中旬刊),2013,(12):665-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