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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检察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包括猪、牛、羊、马、兔、犬、鸡、鸭、鹅、火鸡、鸽、鹌鹑、山鸡等。
国家和省对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在畜牧养殖管理及污染整治工作中,各单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镇政府(含园区,下同)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防治管理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落实畜禽养殖场(户)的整治方案,抓好储粪池、沉淀池及沼气池等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关停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加强畜禽粪便收集处理,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
农业部门负责做好养殖场沼气池的建设与利用等工作。
畜牧部门负责指导畜禽养殖场规划布局、场区建设,做好养殖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及监测、动物检疫等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与畜禽养殖污染相关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指导养殖场做好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依法查处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做好禁养区以及其他整治不达标养殖场的关停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工作的财政资金。
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水务、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区畜禽养殖业按照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农户实行分类管理。
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达到存栏量100头以上的猪、50头以上的牛或2000羽以上的禽类,或其他畜禽存栏量达到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小于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散养畜禽农户,是指为满足自给需要在宅前屋后零星饲养畜禽的农户。
第五条根据全区总体发展规划,全区畜禽养殖业按照适度规模发展,畜禽养殖场实现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控制小型畜禽养殖场数量,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承包使用功能、环保和动物防疫等条件的,促使其逐步过渡为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治理或关闭。散养畜禽农户的畜禽应进行圈养,并接受畜牧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下列区域为禁止养殖区:
(一)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范围内以及密集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500米范围内;
(三)辖区内沙河、大汤河、新开河、排洪河、小汤河等河流中下游河两侧500米以内区域;
(四)主要交通干线(G102线、G205线、京沈高速公路、京沈铁路)两侧500米以内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禁止养殖区的具体范围由各镇政府商国土资源及规划、环保、畜牧、林业、水利等相关行政部门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下列区域为限制养殖区
(一)辖区境内沙河、大汤河、新开河、排洪河、小汤河等河流中下游两侧500米—2公里内的区域以及中上游两侧500米以内区域;
(二)主要交通干线(G102线、G205线、京沈高速公路、京沈铁路)两侧500米—2公里内区域;
(三)北部工业区、临港物流园区和东部循环经济区所辖区域;
(四)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500米范围内区域。
第八条适度养殖区为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
第九条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关闭或搬迁。
限制养殖区内,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畜禽养殖业,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符合环境承载的要求,合理布局。
散养畜禽农户必须实行圈养,并主动接受畜牧部门的防疫管理,落实防疫、检疫等监管措施。
第十条对现有养殖场的管理
(一)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的原则,着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年底前完成生猪存栏20头、奶牛或肉牛5头以上和直排河道的畜禽养殖场(户)整治工作,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97%以上。到年底,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停或搬迁工作。
(二)大力规范限养区内小型养殖场,逐步减少小型畜禽养殖场数量,有条件的小型养殖场要逐步过渡为适度养殖场。重点整治好15条河流两侧污染比较严重的小型养殖场,不具整改条件的,要限期关闭或搬迁。有条件的镇、村要安排好养殖用地,设立专门养殖区域。
(三)按照“干湿分离、雨污分流”和干粪、沼渣、沼液综合循环利用的要求,做好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工作。重点抓好15条河道沿岸区域畜禽养殖场的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推广“生态型”、“环保型”、“能源生态型”等不同模式沼气工程,鼓励养殖场采用沼气净化处理工艺,切实提高污水处理达标率。鼓励养殖场(户)按标准建设储粪池、沉淀池等设施。督促养殖场(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业粪便及其它污染物处理要求:
(一)按照各镇的总体规划和适当的饲养密度要求,实施人居环境与生产环境分离,防止养殖场(户)产生的恶臭气体等污染对附近敏感区造成环境影响。
(二)畜禽养殖场不得向河涌或其他环境直接排放、倾倒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废渣和污水、污物。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销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三)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有防渗处理工艺的畜禽废渣储存场所和设施,在运输畜禽废渣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等措施,防止因恶臭和畜禽废渣渗漏、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用明沟布设。鼓励养殖场将畜禽粪便作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四)对于禽畜养殖场燃烧工业废料产生有害恶臭气体的污染问题,由区环保部门另作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新建畜禽养殖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具备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对畜禽粪便、废水、废气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储粪池、沉淀池或沼气池等设施,以及其他污染防治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新建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所在镇政府、园区向畜牧部门提出养殖申请,并提交养殖场规划布局、建设方案及内容等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畜牧部门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办理土地、环保等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畜禽养殖场手续不健全的,要补办相关手续,经审查具备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方可继续从事畜禽养殖活动;不具备条件的,限期整改或关停。
需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需到畜牧部门及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新建或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养殖场(小区)在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需要引进种畜禽的,应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办理引种手续,并按照规定实行隔离饲养,对经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的种畜禽,方可并群饲养。
第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出售畜禽,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
畜禽养殖场出售的畜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残留标准,禁止出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药物残留标准的畜禽。
第十七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并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
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国家、省、市及我区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畜牧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并按规定佩带畜禽标识。
第十八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畜禽养殖档案应包括对畜禽繁育、畜禽免疫、疾病诊疗、饲料及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情况的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第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畜禽养殖场应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建立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兽药、人用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
第二十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
(三)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四)使用动物源性饲料废弃物饲喂反刍动物;
(五)养殖场、养殖小区混养不同种类的畜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畜禽养殖场的饲养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饲养工作。饲养人员应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防护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教育。畜禽养殖场内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二十二条发生畜禽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应及时向当地畜牧部门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并应服从卫生行政部门采取的防治措施,配合医疗机构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畜禽养殖场应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依法采取的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封锁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为防止疫病扩散,区政府可对疫区及其周边区域的易感畜禽,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
第二十四条违反相关规定的,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审批的意见进行畜禽养殖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在禁养区内设置的养殖场等相关违章建筑,由区执法部门进行依法拆除;对带病或不符合防疫等标准的畜禽,由区畜牧部门对其进行依法处理。
(二)违反规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由区环保部门依据有关大气、噪声、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三)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区环保部门依法决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除由区环保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并处罚款,或者报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的,由所在镇政府依法纠正或限期迁移;拒不纠正或迁移的,由环保、规划、国土资源、畜牧等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畜禽养殖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第二十八条畜禽养殖场未按规定对畜禽实施强制免疫或未佩带畜禽标识的,或未建立畜禽疫病免疫制度的,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畜禽养殖场未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或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与环境协调的原则,按“畜地平衡、合理布局、适度规模,协调发展”战略思路,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逐步实现畜禽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资源化、生态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坚持畜地平衡、总量控制原则。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优先的原则。
三、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四)《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五)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市农业局、环保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四、目标要求
通过畜禽养殖“三区”划分,可促进我县畜牧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畜牧业与生态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力争2016年底达到禁养区无各类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只拆不建,并对已存的畜禽养殖场限期建立配套粪污处理和利用设施;可养区畜禽养殖场实行规模上限控制,配足配齐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的相应基础设施,切实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为创建中国秀美乡村—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五、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的规划
(一)禁养区范围
(二)限养区范围
(三)可养区范围
除上述规定的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外,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畜牧业发展需要,划定畜禽养殖可养区范围。在可养区范围内要合理规划和适度发展,达到区域密度、规模和结构的合理配置,养殖畜禽应当遵守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其排放的污水和废渣不得污染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六、具体要求
1、禁养区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2、禁养区内畜禽场不予申报项目和政策扶助。
3、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场)负责限期搬迁或关闭或转产,县相关执法部门应密切配合。
4、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5、可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须经县环保部门环评审批,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畜禽养殖实行养殖规模上限控制,开展生态养殖模式,实行污染物集中处理和利用,实现污染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统一部署,严格考核。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负总责,环保部门负责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的生态指导和服务,其它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二)加大宣传,提高认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三区”划定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广大养殖户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
(三)生态养殖,增加效益。大力推广农牧结合、果牧结合、渔牧结合、林牧结合的生态养殖模式,提高养殖户效益。重点扶持发展畜禽粪便加工利用企业,鼓励畜禽粪便加工成生物有机肥还田和沼气发电。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坚持“治旧控新、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快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进程和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
二、工作目标
到年底,全面完成市区年生猪存栏100头以上、牛存栏10头以上、家禽存栏3万羽以上养殖场(户)的污染治理任务,市区规模化畜禽养殖水平达到7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污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深入推进生猪存栏100头以下、牛存栏10头以下、家禽存栏3万羽以下养殖场(户)的污染治理工作,逐步走上农牧结合的良性循环道路。
三、工作措施
(一)优化畜禽养殖布局,推广生态种养模式。按照布局合理、生态高效、环境可承载的原则,抓紧完成《市区畜牧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合理控制养殖总量,不断减少散养量,提高规模化程度,优化畜禽养殖结构。稳步推进小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向生态养殖小区集中,逐步实现生活区和生产区分离,推广畜禽标准化生产,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型畜牧业,提升畜禽排泄物的资源化利用率,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探索研究畜牧养殖业和农业生产的有机结合,从2010年6月开始,新建、扩建、改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小区)必须采用农牧结合或者生态零排放养殖模式。
(二)严格准入条件,加快治理设施建设。严格执行新建、扩建、改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准入条件,对新建养殖场(户)严格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防止畜禽养殖业的无序发展。对已建畜禽养殖场(户),要按照“两分离(干湿分离、雨污分离)、三配套(干粪池、沼气池、沼液储存池相配套)、零排放”的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三)建设收集处理中心,提高养殖污染治理成效。按照“户聚、村收、乡(镇)处理”的原则,在每个养殖专业村建立1-2个干粪场或集粪中心。以乡(镇)为单位,按生猪存栏2-4万头,或牛存栏200-400头,或蛋禽存栏200万羽配套建设1个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的标准,建立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体系。进一步完善畜禽粪便收集配套服务体系,乡(镇)组建收集队伍或委托处理中心,配备必要的收集人员,负责一定区域内干粪的收集及污水的综合利用。
(四)严格执法,提升养殖污染的监管水平。按照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规定,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养殖场(户)的关停转迁工作。依法实施规模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对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养殖场(户)做好畜禽排泄物的治理工作,加强督查,确保治理设施正常有效运行。加大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对达不到要求的养殖场(户)依法予以查处。
四、扶持政策
建立和完善政府、集体、个人等多元化投资机制,积极争取上级项目经费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市区养殖场(户)的以下六类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一)生态养殖园区建设补助。对新建猪(牛)-沼-果(菜、稻)等种养结合生态型零排放模式、“发酵式”生态零排放养殖模式的规模养殖场,奶牛存栏50头以上的补助10-30万元,生猪年出栏2000头以上的补助10-20万元,蛋禽存栏5000只以上、肉禽每批次出栏10000只以上的补助5-10万元。
(二)工程建设补助。养殖场采取排泄物污染治理的,按照市本级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工程补助规定给予补助。养殖场采取沼液生态循环利用的,对建设项目中的建设材料(输液管网、槽罐、贮肥池、沼液输送泵)、沼气灶具及储气柜等关键设备购置,按照市本级高效生态循环示范基地专项资金规定进行补助。
(三)畜禽粪便处理设施补助。对畜禽粪便处理所需的生产设备和沼液、粪便等装运专用车,列入农机具购置补贴目录,参照农机具购置政策进行补贴。
(四)施用有机肥补助。农户施用市区企业生产的有机肥,每吨补助300元。
(五)畜禽粪便收集配套服务体系建设补助。以乡(镇)、村为单位建立的干粪场或集粪中心,每个补助1-3万元。
(六)新技术引进和推广补助。对引进和推广的治污新技术,进行全额或部分补助。
实行畜牧业扶持政策与养殖业污染治理实际成效挂钩制度,达不到污染治理要求的养殖场(户),一律不得享受政府各类扶持政策。对不履行污染治理义务、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场(户),按照国家环保部《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婺城区、金东区和开发区财政也要安排一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以上项目和项目的管理、后续服务进行补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农业、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形成分工明确、各方协作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责任,分工协作。畜禽养殖场(户)是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要求,切实履行防治职责。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本区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认真抓好养殖场(户)整治、“两分离、三配套、零排放”、畜粪收集处理中心建设、农牧结合及生态循环利用等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制订污染防治计划,做好规模化养殖场治理的指导、协调和政策处理工作,把好治理工作的验收关。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切实承担起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清洁、监管等工作,逐一落实规模养殖场(户)的治理方案。
(三)长效管理,确保成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婺城区、金东区和开发区要建立、健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和工作台帐,建立一场一档的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措施。积极开展村民自治监管体系探索,建立环境保护村规民约,进一步规范管理,巩固治理成果。
(一)2011年12月底,完成禁建区内规模养殖场的治理达标排放工作,未达标排放的一律实行关闭或搬迁。
(二)2011年底前,禁建区外50%的规模场同时开展治理工作。
(三)严格把关,控制新建畜禽养殖场,做到所有新扩建规模养殖场都有治理设施,并进行环保“三同时”建设。
(四)新建规模养殖场做到科学合理选址,禁止建在水边、路边、村边。
(五)2012年底,完成辖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的治理工作,做到全面达标排放,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实行关停。
(六)2010年底以前,实现对养殖粪便资源转化回收利用率达90%以上,基本实现畜禽污水达标排放和零排放。
责任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5、《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7、《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目标考核
(一)本责任书包括村、镇直有关部门治理畜禽养殖业污染的目标责任,由镇政府委托创业竞赛考评组负责监督督查、落实、考核。
(二)各行政村、各部门要根据责任书的目标任务,认真制定本辖区和本部门治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工作目标,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负责制,责任到人,一级对一级负责。
(三)实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抓好源头治理。要建立污染治理长效机制,依法加大整治和执法力度,加强联动,形成合力,严厉依法查处超排以及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没有环保设施的畜禽养殖企业和个人。
一、*水库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划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4、《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5、《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批复》闽政文[*4]24号
7、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洛阳江水域水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水库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泉政办[*7]279号、泉洛政办[*7]186号)
二、本划定方案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畜禽养殖场规模为常年存栏量*头以上的猪,50头以上的牛,3000羽以上的鸡(鸭、鹅),500只以上的兔,100只以上的羊的养殖场,以及达到标准规模的其他各类畜禽养殖场。
三、本划定方案适用于洛江所辖行政区域内
四、*水库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划定
1、*水库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即*水库洛江区所辖库区最高水位线以上500米内,以及上游后坂溪、新生溪两岸外延500米范围内。
2、新建畜禽养殖场边界与禁建区域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新建的畜禽养殖场与水库周边的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米。
五、具体实施措施
1、严禁审批禁建区内的新、扩、改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
2、在禁建区划定前地处上述区域内已审批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于*7年12月完成治理,达标排放,逾期仍不能达标排放的,限期责令搬迁或关闭。
3、依法取缔禁建区内未经环保、工商等部门审批建设的畜禽养殖场。
4、在禁建区以外的区域新、扩、改畜禽养殖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凡没有配套土地消纳畜禽粪便或不具备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条件的畜禽养殖项目,不得予以审批建设。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核心,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为基本原则,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目标要求,大力推进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的综合治理模式,加快构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长效监管体系,促进我镇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大力推进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循环化利用,努力实现“零排放”的目标。使全镇生猪存栏量比2013年底削减8.5%,维持在土地可承载范围之内。健全镇畜禽养殖污染后续服务体系,构建县、镇、村三级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县、部门、镇三位一体的执法和监管联动机制。
三、工作措施
1、大力推进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循环化利用。一是加强畜禽养殖业综合治理。按照“干湿分离、雨污分离”和干粪、污水综合循环利用的要求,切实抓好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染治理配套设施建设工作,努力实现“零排放”的目标。二是加快循环型畜牧业发展。坚持循环经济发展理念,进行猪粪尿污液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实验,探索循环化利用新模式,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种养业发展、测土配方施肥、农产品基地建设、优质农产品生产有机结合起来,并且还要注重沼液、沼渣和沼气等综合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大有机肥的推广力度,形成畜牧业、种植业相结合的循环农业发展新格局。
2、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配套服务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综合考虑本镇实际情况,组建一个后续服务队伍,根据养殖户的养殖规模定期对猪粪、尿液及时收集并集中处理。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把河道保洁、村庄保洁等工作进行结合,实行联合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3、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一是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完善县、镇、村检查联动体系和机制,按要求每月检查一次,切实提高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积极构建县、镇、村三级管理体系。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副镇为副组长,兽医站、农技水利服务中心、土管所、村建站、财政所、宣传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各村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要切实抓好本村范围内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规范养殖行为,促进科学养殖。
4、积极引导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一是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县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户)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继续压缩畜禽养殖总量。严格控制新的外来畜禽养殖场(户)进入我镇,严格执行禁养、限养和适度养殖政策,综合开展外来养殖场(户)集中整治,坚决依法制止非法搭建畜禽养殖棚舍的行为,防止畜禽养殖场(户)的无序发展。二是举办畜禽污染养殖治理规范化科学养猪模式培训班,对全镇养殖50头以上的养殖户每年举办一期以上培训,推广生物发酵养殖技术,改变经常性用水冲棚等的不良养殖方式。
四、政策保障
1、对畜粪收集处理中心和有机肥推广进行补助。对粪收集处理中心和畜粪收集、有机肥推广,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2、对后续服务队伍的运行予以奖励。为鼓励后续服务队伍积极开展工作,保证后续服务队伍有序运行,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镇配套相应经费以奖励资金的形式下发,对完成本区域内畜粪、污液收集任务的村和后续服务队伍,考核合格后进行奖励。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长效防治工作,是我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是一项持久性工作。各部门、村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促进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大云镇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长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兽医站,统筹全镇面上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2、明确责任、部门联动。各村是畜禽养殖污染长效防治的责任主体,村支部书记是本村畜禽养殖污染长效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村主任是具体责任人。由兽医站牵头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长效防治的统筹协调工作,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长效防治的数据统计和信息通报工作,负责指导养殖场(户)进行畜禽排泄物的治理和综合利用;环卫部门负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规模化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断加大畜禽养殖污染的执法力度;土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用地的审批、规范管理;农技水利中心要负责做好河道清淤、河沟整治工作,全面推进河道水面保洁;财政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长效防治监管工作的财政资金保障;镇宣传办要切实发挥舆论宣传作用,有效发动群众参与监督,营造多重监督的良好氛围;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长效监管工作。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现代化商旅名城实现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目标,全面调整优化我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规划原则
(一)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二)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
(三)坚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四)坚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突出区域优势原则。
(五)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七)《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十一)《关于在全省加强开展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通知》
(十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及有关指标说明
我县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区。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的前置条件。
养殖场(小区)标准说明:我县养殖场(小区)标准参照省定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即:养殖规模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养殖场(小区)。
奶牛存栏≥10头;肉牛存栏≥10头;生猪存栏≥60头;羊存栏≥40头;蛋鸡存栏≥600只;肉鸡存栏≥600只;蛋鸭存栏≥600只;肉鸭存栏≥600只;蛋鹅存栏≥600只;肉鹅存栏≥600只;兔存栏≥200只;狐(貉、貂)存栏≥60只;鹿存栏≥10只。
五、划分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我县县城建成区内,各乡(镇)村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商业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
2.我县县城规划区、各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及新农村集中住宅规划区。
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城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深水井周边1000米范围陆域;各乡(镇)村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深水井周边500米范围陆域。
4.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境内流域1000米陆域;乌苏里江境内流域1000米陆域;浓江河境内流域1000米陆域;别拉洪河境内流域1000米陆域;大力加湖周围1000米陆域。
5.三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6.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黑瞎子岛湿地公园、西山公园、华夏东极风景区等;我县行政区域内批准成立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区域。
7.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东极机场净空区域内;前抚铁路段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建黑高速段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S210、S313段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抚乌公路等重点景区旅游路段两侧500米范围内。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上风向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1公里以上。
2.水源保护区、深水井周边1000-2000米范围陆域。
3.高速公路、省道公路两侧500-1000米以内的区域。
4.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及规划住宅区周边500-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集镇规划区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500-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
7.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
县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各乡镇、村(屯)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要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六、管理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内,不再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控制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适养区,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四)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畜禽养殖准入审批制度。
(五)各乡镇应严格按照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严把畜禽养殖发展关口,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
(六)县发改局、环保局、住建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规划局等相关单位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县政府将根据划分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制,对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制定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措施,使我县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
关键词:公主岭市;畜禽养殖;现状;防治策略
中图分类号: S85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7-0201-1
1 公主岭市畜禽养殖业的基本情况
1.1 畜禽养殖户比较分散、规模化养殖场较少
经调查公主岭市畜禽养殖户不下几万家,大多数都零散分布在村屯内及村屯周边。规模较小从几十头到几百头不等,而规模化养殖小区仅有22家,规模化养殖场仅有303家。这样就给管理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1.2 养殖场选址不合理
由于受土地、电力、水源等因素影响,大多数养殖场都离居民区较近,有的就在村民院内,卫生防疫距离不够。雨天粪便污水乱流,影响村民外出;晴天臭气熏天,村民不敢开窗户,对村民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由此产生的邻里之间的纠纷也是连连不断。
1.3 技术落后、资金不足、抗风险能力差
大多畜禽养殖户都是以家为单位,采用传统的养殖模式,缺乏先进的养殖技术,资金严重不足,畜禽养殖本身就是一个典型的高风险弱质产业,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较大,一旦遇到风险养殖户很难承受得起。
1.4 治理设施不完善、环保手续不健全
受传统观念影响,养殖户只想着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了保护环境,加上村民缺乏环保知识,没有意识到治理污染的意义,这就造成了大多数养殖户没有任何环保审批手续,没有任何污染治理设施就开始饲养,给环境管理造成了很大困难。
2 公主岭畜禽养殖污染现状及污染存在的主要原因
2.1 大多数养殖户环境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
由于环保宣传不到位,养殖户缺乏环保知识,只重视经济利益,不注意日常管理,对畜禽粪便等污染物乱堆乱放,使其风吹日晒造成臭气浓度严重超标,空气污浊,人居环境恶化,不但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自己也深受其害。
2.2 污染防治工作没有得到各级部门和领导的充分重视
我国现有的环境管理体系主要针对城市和工业污染防治建立的城乡统筹考虑,对农村环境问题重视不够,一些地方“先污染,后治理”的现象严重,片面强调农村经济发展,忽视了农村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
2.3 污染治理资金严重缺乏
大多数养殖户都是家庭式经营、资金积累能力极差,要想投入大量资金去治理养殖污染问题单靠养殖户自己是很难实现的。
2.4 各级部门监管不到位
由于大多数乡镇、村屯比较偏远,环境监管能力严重不足,环境经费紧张,检测设备陈旧落后等原因制约了环境监管,使环境管理心有余而力不足,使得一些环境污染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
3 养殖污染的主要防治策略
3.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养殖户的环境意识
只有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养殖户真正了解保护环境的重要性,才能使广大养殖户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搞好环境污染的治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养殖污染问题。
3.2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领导一定要充分认识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十二五”农业污染减排的要求,将这项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的目标,做到合理分工,齐抓共管。
3.3 增加治理资金的投入
目前,国家和各级政府对畜禽养殖业有一定的资金扶持,但还远远不够。只有不断加大治理资金的投入,鼓励引导和帮助畜禽养殖户建立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才能逐步解决治理资金不足问题,最终解决养殖污染问题。
3.4 科学选址,合理布局
造成养殖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是养殖场所太接近居民区,卫生防疫距离不够,污染物处理不方便。所以从长远发展考虑养殖场必须远离居民区,集中建设、统一规划才能有利于养殖污染的集中治理。合理布局,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产业化结构的可持续循环的生态链,实现生态养殖。
3.5 严格执法,科学管理
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充分运用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地方性管理政策,对散养不够规模的业户也要加强管理,不采取治理措施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依据相关法律给予处罚,确保治理工作稳步进行。把防治工作的重点从单纯治理向治理与管理并重方向转移,坚持以人为本,强化畜禽养殖的科学化环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