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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建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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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建议

第1篇:安全生产法建议范文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教育

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继续搞好各区、镇、村和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安全主任以及经营者安全法规的轮训工作,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规知识的教育,引导企业员工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是保证安全生产、维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全市各级宣传文化部门和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通过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劳动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家居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安全等安全常识,提高广大市民的安全意识。工、青、妇等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加强企业员工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要认真抓好企业员工尤其是外来劳务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教育工作。对外来劳务工,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企业员工,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政府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从严惩处。

三、素质保障

以人为本,提高人的安全素质,并重视安全资质及教育培训的结果。在《安全生产法》中得到了足够的重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素质,来保障安全生产。做到人人重视安全、人人懂得安全,安全管理人员能抓、会管。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一)企业单位必须认真地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并且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其进入操作岗位。

(二)对于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他们操作。

(三)企业单位都必须建立安全活动日和在班前班后会上检查安全生产情况等制度,对职工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并且注意结合职工文化生活,进行各种安全生产的宣传活动。

(四)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设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的产品或调换工人工作的时候,必须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和发展安全科学技术,完善安全教育体系,推行全民安全教育,提高全民安全防范和自救能力。

企业应制定全员安全教育计划,加强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新招用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

(二)安排电工、金属焊接、锅炉、压力容器、建筑登高架设、起重机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市劳动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市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应安排爆破作业人员和消防特种岗位人员接受公安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要与各新闻媒体加强联系与协作,密切配合,全方位地做好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运用公益广告、文艺演出、知识竞赛以及开设专栏专版、进行专题采访等多种形式,经常不断地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

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宣传教育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与监管工作同步研究,同步安排,同步实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推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机制创新。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注意研究人们在安全生产中的思想、行为变化规律,研究不同层次的社会群体对安全生产的心理需求,研究以预防为主的宣传教育内容和手段,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推进宣传工作的科学化和社会化。努力构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动员方方面面的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发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效应。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网络。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新闻舆论手段,发挥新闻媒体在宣传教育工作中重要作用。要指导好所在地区的安全生产报刊,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要培养一支党性强、素质高、作风正、能打硬仗的宣传教育队伍,逐步形成全国统一、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教育网络体系,为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切实抓好学习宣传活动

《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它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使安全生产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安全生产法》不仅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确立了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依法惩处安全违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安全生产法》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监察的法律依据。

学习、宣传和贯彻好《安全生产法》,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开动一切宣传机器,采用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让全社会都知道《安全生产法》,了解《安全生产法》,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为《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实、抓好。

二、突出重点,深刻把握《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主要内容

在《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活动中,除原原本本学习《安全生产法》和宣传《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意义外,要紧紧围绕《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中介服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故应急和处理等七项基本法律制度,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第2篇:安全生产法建议范文

一、切实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去年,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认真开展专项整治,不断夯实安全生产的基础,有效避免和减少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3%,确保了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应清醒地看到,安全生产工作在某些环节和领域仍有不少问题。一是思想不重视,认识不到位;二是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三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网络不健全,制约了监管职能的发挥;四是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五是一些地方未能按照“四个不放过”的要求处理事故,未能很好地起到警示作用。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扎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

(一)抓好七个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

1.抓好节后开工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恢复生产的指导检查,尤其要加强安全监管,严防事故发生。广大企业要加强对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维修、更换。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尽快把精力集中到安全生产上来,认真落实安全措施。要搞好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发生。对由于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责令停产整顿,并对事故当事人、责任人从重惩处。

2.抓好春运安全。当前正值春运高峰,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机场等部门和单位要以保畅通、保安全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严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要严查车辆超员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农用车违章拉人、无牌无证驾驶、报废车辆违法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乘坐交通工具。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特别是客运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资格的,要坚决清理出客运市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严禁违章驾驶。

3.抓好烟花爆竹安全。元宵节前是烟花爆竹销售旺季,也是烟花爆竹事故高发期。各级要认真吸取“2.16”兰山区七里沟村烟花爆竹经营摊点爆炸事故教训,组织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等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销行为。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经销点、经销商,要坚决予以取缔。

4.抓好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要重点抓好文化娱乐场所、市场、商店、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管理。公安机关对组织大型灯会、焰火晚会和其他娱乐活动的,要严格审核把关,严防发生火灾或拥挤伤亡事故。严禁在各类安全保护区和重点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各类安全保护区和重点防火区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专人值班检查制度,严禁值班人员脱岗或从事影响值班的其他活动。要加强应急救援演练,保持高度警惕,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5.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对危化品储存设施设备和运送管道的安全检查,尤其要加强对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管道燃气、剧毒溶剂等重点产品的安全检查,严防危化品泄漏、爆炸事故的发生。切实抓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打击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必须将危险货物交由具备资质的企业承运。

6.抓好矿山安全。要认真检查煤矿“一通三防”和防治水措施的落实情况,严禁煤矿超核定能力生产。各级安监、国土资源、黄金建材等部门要加强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和已关闭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对采空区的安全监管。

7.抓好森林防火。春季是森林火灾易发期。各级政府及林业部门要制定工作措施,认真落实责任,严防森林火灾。要搞好火情监测和预防。对元宵节、清明节期间在林区乱烧明火的要立即制止,严防引起森林大火。重点林区要建立专业护林防火队伍和扑火预备队,配备交通及通讯工具,制定扑火预案,加强演练巡查,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国“两会”召开前,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继续实行市直部门包县区安全督查制度,重点对前段大检查和安全督查中发现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整改措施是否落实,整改责任是否明确,事故隐患是否真正消除。对一般患暂时难以整改的,要落实监控措施,明确监控责任人,加强监控;对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业)整改;应予关闭的,坚决予以关闭,严防事故发生。

(三)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工作。一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各级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把好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确保企业符合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发证后还要加强动态监管,确保企业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状态。对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要及时依法处理。二是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投入有关规定。重点落实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和管理、生产单位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等政策规定,加大安全投入,强化激励约束机制。三是抓好重大危险源普查、监控。要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普查登记,全面掌握、监控本地区的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提高事故预防、预警和控制能力。

(四)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深化煤矿和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公共聚集场所、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学校、供用电、旅游和建筑施工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各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参与部门要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

(五)加大安全生产宣教力度。要把《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作为普法重要内容,加强培训教育。按照分类指导、统筹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安全培训,集中精力抓好县乡分管领导、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以及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做到企业全员培训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实抓好。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靠上抓,制定具体措施,抓好督促落实。其他领导同志也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近期召开的市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切实抓好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第3篇:安全生产法建议范文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及市、县党代会精神,深化安全发展理念,围绕“六五”普法教育,宣传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工作措施,努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为我局安全生产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结合工作,加强宣传

安全生产工作不仅是一项落在实处、防止各种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责任工作,也是一项面向群众宣传的工作。因此,我们要结合自身特点,利用“六五”普法宣传活动,大力开展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宣传,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宣传:

1、机关要利用“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百日安全生产”等活动,在县城街心花园开展宣传教育,散发编印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法律咨询。同时,还要利用电子显示屏,大张旗鼓地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利用法律“六进”活动,把安全法律法规知识送到农村、送到机关、送到企业、送到学校、送到社区、让更多的人都能增强安全意识。

3、要利用个案在群众中、学生中开展好法律宣传教育,做到以案说法,以案育人,各司法所干警在学校为学生上法制课时,一定要把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法制课的主要内容之一,使广大的青少年学生都能做到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4篇:安全生产法建议范文

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某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规定,市从年1月起,率先全面实施委托乡镇(街道)执法工作,有效提升了基层安全监管能力。但是当前还存在委托部门过多,委托业务范围太宽,委托责任落实不够,日常培训、指导、监督不深入,监察执法能力不适应,执法手段不硬等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进行明确、规范和加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限定委托执法领域

自治县行政执法委托乡镇(街道)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领域。主要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煤炭监管部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上部门应当按照某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文件规定的委托权限实施委托。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执法权限,一般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警告和小额的行政处罚权)

二、规范受委托执法主体

进一步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处罚权限,各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乡镇(街道)监管执法能力现状和安全监管实际需要。落实委托责任,加强培训指导,提升执法效能,并就具体委托事项、权限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日常管理职责分工和“一岗双责”责任制要求,分别安排相关领导和行政执法机构(办公室、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委托执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接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综合办事机构。其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依法实施安全生产委托执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因未接受安全生产委托执法而推卸安全监管责任。

三、强化委托执法责任

一)可以追究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责任和追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接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明确委托责任。区县(自治县)委托执法机关应当明确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责任。委托执法机关对委托行为造成的不当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委托执法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后。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承担。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监督指导职责。

二)加强对接受委托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每年对接受委托执法的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开展不少于20学时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对接受委托执法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加强培训指导。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委托、谁培训”原则。未认真使用执法文书,未实施过行政处罚的委托执法机关应当研究是否再继续实施委托,必要时委托执法机关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三)每年至少对乡镇(街道)使用执法文书的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程序合法性、处罚依据正确性,加强执法监督。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文书提供给受委托乡镇(街道)并做好登记建档等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接受委托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运用,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要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将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

四、完善委托执法要件

一)凡委托执法职责不清、界定不明的接受委托方不承担委托执法责任。委托执法文书应载明下列事项:规范委托方式。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书面方式委托执法。

1.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地址;

2.委托执法的依据;

3.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

4.委托执法的期限;

5.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6.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需要继续实施委托执法的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重新委托。委托执法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委托期限届满。

二)各区县(自治县)法制部门对委托乡镇执法工作开展全面自查,规范委托内容。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某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权限实施委托乡镇执法。2012年3月底前。并结合行政执法需要以及乡镇(街道)人力、物力和执法能力等实际进行调整。区县(自治县)委托执法机关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重新完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就具体委托事项和执法权限签订书面委托协议。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签订后,行政委托机关应在10日内将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行政委托机关及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故应当将委托执法的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规范委托执法行为

一)应当衣着整洁、亮证执法,严格委托执法行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规范实施行政执法。要落实年度执法计划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正确使用委托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从事受委托执法范围的执法活动,不得在委托范围以外做出影响监管对象权益的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有关当事人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记录在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告知事项应当尽量明白、完整,依法告知法律救济权利和渠道。

二)做到年度有执法计划,规范行政执法流程。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所有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内容、环节、步骤、时限程序化。现场有检查细则,取证有公示流程,处罚有裁量标准,健全行政执法制度。要确保执法主体适格、权限合法、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告知完整、公正公平。切实做到执法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置与疏导相结合,建立良好的执法环境。

第5篇:安全生产法建议范文

一是继续对粮油种植大户实行补贴。对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及以上的种植大户、杂交稻制种基地农户和农业部门认定为运作管理规范的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的直接补贴。对油菜种植面积5亩及以上的农户,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的补贴。对早稻种植面积100亩以上和油菜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按早稻、油菜实际种植面积,再给予每亩10元的补贴。二是继续实行水稻良种补贴。继续执行中央对水稻良种的补贴政策,对种植省定水稻主导品种或省推荐水稻新品种的,给予每亩10元的补贴。三是继续对农机作业给予补贴。对应用水稻机械化插秧、油菜机收作业或接受植保合作社服务的农民,继续以“农机作业券”的形式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亩40元。四是继续实行高产示范和适用增效技术推广奖励。对连片种植早稻、单季晚稻、连作晚稻面积150亩以上,经农业部门验收,各项适用增效技术推广到位率高,早稻平均亩产达到475公斤以上,单季晚稻平均亩产625公斤以上,连作晚稻平均亩产550公斤以上的示范片,每片奖励1000元。奖励对象:村书记、主任、农技员。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2009年我镇粮食生产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供给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强化政策和科技支撑,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农艺和农机相结合,大力发展粮食生产专业合作服务组织,推行责任农技员推广制度,积极构建粮食生产新的保障体系和技术体系,促进粮食生产稳定持续发展。总体目标是:全镇确保45000亩粮食播种面积、17000亩早稻播种面积、17200吨粮食总产量。

三、继续实行粮食订单收购政策

一是实行订单早稻谷奖励。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制种基地农户每交售50公斤早稻谷奖励20元,最高每亩不超过140元;一般农户按订单每交售50公斤奖励10元,最高每亩不超过70元。二是提高稻谷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企业按订单收购农户种植稻谷,凡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的,按最低收购价收购;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2009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50公斤90元、92元、95元。三是提高订单早稻预购定金发放标准。对种植早稻面积20亩以上、与粮食收购企业签订订单合同的大户,由粮食收购企业按合同金额40-50%的标准核发预购定金,提供上门签约和收购服务。

四、全面实行种粮大户水稻政策性保险

将水稻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必保品种,保险对象为水稻种植面积20亩(含)以上的种植大户,保障范围为台风、暴风暴雨、洪水和主要病虫害等灾害,保险金额为每亩400元,相应保费为每亩20元,其中财政给予90%的保费补助。

五、切实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一是加强农田保护和建设。重点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按不同的质量等级,因地制宜推进地力综合培肥和改良,促进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不断提高。结合沃土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和土地整理等项目实施,不断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生产条件,稳定和提高耕地质量,增强农田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实行基本农田分级管理,并列入常年正常性工作,千方百计防止耕地抛荒,不得出现连片10亩以上(含10亩)全年性农田抛荒。二是大力推广实用技术和优质高产品种。广泛开展粮食高产创建与示范,各村要建立水稻高产创建示范片,重点抓好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应用。早稻抓好中早22、金早47两个高产多用途早籼品种的推广及中嘉早17、中嘉早32两个早籼新品种的示范;单季晚稻抓好中浙优1号、两优培九、协优315三个杂交稻组合的推广及新组合国稻6号、甬优9号示范;连作晚稻抓好新两优6号高产优质杂交稻组合和晚糯稻浙糯36的推广,并做好协禾7号、中优1176两个连晚新组合的示范。实用技术要抓好旱育秧、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综合优化防治、稻草还田、超级稻强化栽培等五项主推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应用。三是提高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四是抓好农业(水稻)科技入户工程。今年是我镇实施农业部农业(水稻)科技入户工程的第五年,列入今年实施计划的9个村要按照农业部门的统一部署,切实抓好工程实施各项工作的落实,切实推进科技兴粮,不断提高种粮效益。要以科技示范户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农民信箱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创新农技推广和服务新机制,建立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科技成果快速转化机制,不断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农技员要加强学习和知识更新,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为农服务本领。

六、加快机制创新,培育新型粮食生产主体

(一)培育粮食生产规模大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稳步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有志青年从事粮食生产规模经营,加快培养一批“有学历、有技能、懂管理、善经营”的现代新型种粮农民,提高种粮大户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培育粮食专业合作组织。要探索适合我镇实际的粮食生产合作化、专业化、规模化、统一化服务模式,鼓励、吸引工商资本和民营企业参与粮食生产的全过程,积极引导组建以粮食加工为重点的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大力发展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组织。要规范和加强对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既要注重量的增加,更要注重质的提升,真正使粮食专业合作社成为农民的合作社、粮食生产的主力军。

(三)创新粮食生产服务机制。鼓励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和服务组织采取季节性流转、多年性流转等方式来从事粮食生产,通过托管、代管、承包等多种形式,为农民提供统一育秧、统一病虫防治、统一机耕机插机收等社会化、专业化服务。

第6篇:安全生产法建议范文

一、有限空间事故教育警示

1、近期**厂区发生生产事故,死亡**人,事故原因厂区一名员工跌落化粪池,其他人盲目施救,沼气中毒,造成人员死亡。事件暴露了企业负责人对有限空间管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企业员工安全意识差,对危险源认识不足。

各村要高度重视村里的化粪池等有限空间,清理时要增强安全意识,沼气浓度高时不要盲目进行清理等工作。

二、天燃气用气安全

各村网格员要对村内的天然气管道进行巡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上报;目前县建司组织专业人员正在逐村排查,各村做好配合;对尚未排查到的村,村干部和网格员要提前巡查,确定隐患位置,及时上报,以便县里检修人员及时维修。

三、中秋国庆假期安全防范

1、提高站位,村干部要勇于担当负责,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第7篇:安全生产法建议范文

你厅《关于我省制作和颁发统一房地产权证的请示》(建房〔2000〕39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你厅根据《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作和颁发全省统一的房地产权证,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你省房地产管理工作。

二、房地产权证的具体式样,在全国未实行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之前,可由你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制定。证书的注册号可沿用原批复你省的房屋权属证书的注册号。

第8篇:安全生产法建议范文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二、参与县安监局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建档工作,对辖区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现场处罚。

三、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四、对重大危险源企业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注册。

五、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督促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9篇:安全生产法建议范文

(一)在工伤保险赔偿还是民事侵权赔偿上的适用

在处理工伤纠纷时,完全可以援引《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之规定,支持工伤受害者在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理赔的同时,另提起民事侵权赔偿的诉求。但现阶段的情况是《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属于基本法,处于“母法”的位置,大部分条文是指导性的。性质决定其在民事方面涉及很少,但毋庸质疑工伤事故纠纷处理中工伤保险法和民事侵权法的复合适用是经《安全生产法》业已确立的。如何“复合适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一种理解是“补偿说”,即民事侵权法是工伤保险法之补充,如卞耀武等提到:实行工伤社会保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的诊疗康复费用及有关社会保障可以得到解决,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还有可能难以完全补偿因生产安全事故所受到的伤害。这样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就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赔偿;另一种理解,二者应双重相加适用,即得工伤社会保险之同时,亦得侵权伤害赔偿。如李适时等认为:工伤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相互取代,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双重保障。但《安全生产法》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第11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12条第一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笔者认为《解释》的这两条规定作文义解释,实际上包括三种适用情形: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且参加的,工伤纠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但没有参加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不包含以上三种情形的单位、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纠纷适用法律另行规定。可见《解释》是采用“补偿说”的,且“补偿”的范围很小。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那么这些用人单位的工伤纠纷处理就只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这些用人单位又都是《安全生产法》的法律主体,且为大部分工伤事故的发生单位。笔者认为,这样,《解释》的规定显然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矛盾,其实践结果与之相悖。但在《解释》没有修改前,现阶段适用作以下处理似更为合理:一工伤纠纷应优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但没有参加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二同时提起民事侵权伤害赔偿之诉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按统一标准处理后,不足赔偿工伤事故伤害损失的适用民事侵权法之规定予以处理。笔者认为作如此处理依据有四:第一这符合《安全生产法》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之立法目的;第二符合《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之立法本意;第三从法律效力上看《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效力显然高于《解释》;第四如此则可在保证工伤受害者在获得足额赔偿和恢复健康的前提下,避免工伤事故的责任者通过工伤保险将事故不经济性全部转移给社会,通过法律调节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贯彻。

(二)在工伤认定中的适用

例如《中国安全生产报》报道的浙江宁波张某的工伤案例,在工伤纠纷处理中事故调查报告三易其稿,其中认定事故责任单位某公司未完善安全操作规程,未对新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在梳棉工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事故间接原因为张某最后认定工伤提供了有力依据。第二《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结合《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明确确定一些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签订的所谓“生死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违章操作造成的工伤一次赔偿若干元”等工伤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影响职工依法认定工伤。

(三)在确定工伤赔偿责任主体中的适用

认定工伤首先应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无劳动关系,但实践中,尤其在建筑施工工程中,由于层层转包,最后实际雇佣职工的往往是一些不具相应资质的包工头,这就为工伤的认定和求偿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安全生产法》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这一规定,工伤受害者可以选择生产经营单位、承包方、承租方中的任何一方为请求对象予以赔偿。这一规定可操作性强,能保证工伤受害者快捷、有效、及时的得到赔偿,开辟了解决这一难点问题的新途径。

(四)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文所述,可见现行关于工伤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较低,适用过程中存在矛盾,还未形成完备的适用处理工伤纠纷处理的法律体系。涉及工伤纠纷处理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间相近的法律概念规定的不规范,部分条款不明确、不全面,可操作性不强。

二、立法及修改建议

首先,针对上述《安全生产法》在工伤纠纷处理适用法律存在的问题,建议应尽快建立《安全生产法》指导下的工伤保险法和民事侵权赔偿法的双重复合法律体系,初步设想是:原则是工伤受害者在得到工伤保险理赔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诉求得到民事侵权伤害赔偿,二者双重相加,并列而不排斥。适用上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保险理赔部分按严格责任原则适用工伤保险法,有损害就有保险赔偿,依照伤残等级和基本医疗费用统一理赔标准。民事侵权赔偿部分适用民事侵权法,属于高危行业特殊侵权的仍适用严格责任,属于普通行业的适用过错责任。第二种情况,凡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先参照工伤保险法按相同标准有事故单位给予赔偿,然后再参照上述第一种情况的民事侵权法处理办法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种情况在民事赔偿责任认定时都要参照事故处理报告认定的事故责任进行理赔。提出这一设想的理论依据是:一,这种法律体系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原则。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石。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劳动关系和谐的推进,离不开工伤纠纷处理程序对劳动关系的法律矫正。并且以人为本首先应以人的生命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构建安全社会,安全生产法涉及不同主体,不同层面,建立《安全生产法》指导下的工伤纠纷处理双重复合法律体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和安全生产两个社会重要环节朝着和谐方向发展。二,有利于公平、秩序等法的社会价值的实现。所谓公平体现在三个方面:对所有工伤受害者按相同标准给予社会基本保障;不将违法者的责任全部转嫁给社会;体现在受害者因事故责任不同而得到的民事赔偿部分不同,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义务得到统一。所谓秩序,体现在该法律体系设想的统筹兼顾上。该法律体系设想中《安全生产法》起指导作用,工伤保险法起“善后”作用,民事侵权法起“毖后”作用。既保障了工伤受害者的社会保障基本权利,又通过利益调节促进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都倾向于尽量避免工伤事故,从而促进安全生产形成良好局面。维护从业人员整体、长远、根本利益。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三,有利于《安全生产法》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立法目的实现,又有利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害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之立法目的的实现。最后有利于解决我国实践中工伤保险理赔额低的问题。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