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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煤矿企业;防治水新问题;优化措施
中图分类号:TD7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15-0168-02
随着煤矿兼并重组活动的进行,煤矿开采的技术也得到了发展。但在煤矿建设和开采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其中煤矿矿井的水害威胁是其中重要的问题,不仅影响了煤矿开采工作的进程,还会给国家财产和人们生命安全带来威胁。因此,煤矿防治水工作非常重要。随着我国对煤矿资源的利用率提高,煤矿开采越来越频繁,在煤矿水质灾害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其危害更加大。因此,需要引起煤矿企业的高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的原因,制定合理的对策应对煤矿矿井新的水害隐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
1 煤矿防治水面临的新问题
1.1 煤矿井和工业场地的地表防治水
某煤矿属于黄土侵蚀的地区,处在山区沟谷的地带。在选择煤矿井的位置时,过去是采用沟谷最高洪水位的方法。因为过去发生过很多的矿井被水淹的事故,仔细分析原因,主要是因为不合理的煤矿井的设计和不合理的矿井基础建设。在设计煤矿时,大多设计部门都是根据相关的地质报告设计的,根据其中的最高洪水位确定矿井的场地,以此为依据,而忽视了工业场地所在沟谷汇水后的汇水流量,这就给后来的煤矿开采留下了安全隐患。分析历史上这个地区煤矿水灾事故的主要原因,主要是因为以前的煤矿企业发展缓慢,忽视了地面场地的布置,在布置矿井时依然采用依据山势的方式,这种布置方式有利于保护山体,适当利用自然沟排水,就可以改变区域内的洪水泄流的方式。但是,近几年来煤矿企业的不断发展,煤矿企业开始重视场地建设,但是就是因为过多的场地建设改变了山形,也改变了煤矿周围的洪水排泄的条件。大多数采用涵洞排水的方法,导致在降水量比较多的夏季,一旦有大量的洪水涌入,那么煤矿就会流进大量的泥沙和垃圾,造成涵洞的堵塞,不利于洪水的排泄,容易形成淹井事故。
1.2 煤矿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和地表汇水威胁
很多煤矿为了在短时期内获利,大多数煤矿采取短期,利益的行为,这就导致了过度开采,且在开采后损害了地表,造成地面的坍塌变形。随着国家对煤炭资源的利用率越来越高,企业开始加大开采煤矿资源的力度,但是现在的煤矿企业还是采用传统的回采工作面布置,这种开采方式不仅对环境的破坏大,而且资源回收率也极低。另外,过度开采后还会造成地表的下陷和地面出现裂缝,部分地区的裂缝就会带来大面积的裂缝,甚至引起崩坡、滑坡和泥石流,危害极大。如果是在煤炭埋藏比较浅的地区,开采后造成的裂缝带和沟谷汇水地带沟通后,地表水顺着裂缝渗入矿井也会引发煤矿的水灾。因此在厚煤层和浅煤层的开掘过程中,都应该把握开挖的力度,合理开挖。
1.3 带压开采水害问题
下面以山西省的煤矿为例,带压开采是这个地区普遍面临的问题。随着煤矿开采程度的增加,带压开采煤矿引发的水灾问题越来越严重。经反复调查研究,带压开采带来的问题主要由两个方面:①有些煤矿因为在开采前并没有做好对煤矿的水文地质的勘测工作,没有掌握煤矿开采区域和矿井的水文地质实际情况。因为无法检测出承压水含水层富水性,施工人员有时候分不清渗透性差的水层和强水层的差别,这样阻碍了一部分资源的开发利用;②很多煤矿没有认识到带压开采的严重性,坚持在没有掌握煤矿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水层构造的情况下就开始盲目的开采,因为没有掌握正确的开采手段和勘测手段,所以防水煤矿的留设很不合理,也缺乏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煤矿内部承压水的水害事故频发。
另外,部分的地区含有大量的组石灰岩层含水层,这个含水层的性质就是承压水较强,并且在局部地区,富水层比较强。但是煤矿开采人员经常忽视这个问题,因此常常导致部分的煤矿区在开采煤矿的过程中,涌出大量的地下水,造成局部的矿井和煤矿工程被淹没,导致发生安全事故。
2 煤矿水灾的应对措施
2.1 加强责任意识,切实做好治水的基础工作
煤矿企业的安全问题非常重要,因此要加强责任意识,完善相关的责任体系。首先要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培养他们的水害防治意识,完善相关的责任体系,落实煤矿企业的管理工作。对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来说,要学会结合典型的水灾案例,做好防治水灾的工作。同时,要进行煤矿水灾的练习,提高管理人员的防治水害的技能。
2.2 清理地质水文资料,促进安全生产
煤矿企业的地质水文资料对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很重要,因此,企业需要在煤矿生产前,制定科学的采掘计划。综合使用物探、钻探、化探的方法进行煤矿的探测。根据煤矿企业的地质水文资料,了解煤矿的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为掌握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提供条件,防止水文地质灾害对煤矿的影响。只有对水文地质资料进行分析和整理在,合理分析煤矿开挖工作的利弊,才能有效预防煤矿水灾,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
2.3 制定应急方案,进行防治水害的演习
应急预警方案是为了应对在煤矿企业中发生的安全问题,只有在煤矿生产前,制定科学的预防应急方案,才能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煤矿企业经常发生安全事故,只有制定多套应急方案,才能有效防止煤矿企业的水灾,在第一时间有效启动预防机制,保护国家的财产安全和人们的生命安全。同时,煤矿企业应该根据自身企业的经营状况,召集严格进行煤矿灾害现象的演练,切实提高员工的应变能力。员工按照既定的应急方案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演练,在实战演练的过程中还可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在演练结束后,企业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应该对这次活动作出评价,及时发现应急方案中的问题并进行改善。
2.4 加强雨季的防水工作,提高煤矿的防水能力
在夏季因为雨水比较多,在煤矿生产中很容易发生矿井水灾,因此在夏季要特别加强煤矿生产企业的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安全警惕性。定期检查气象部门,防汛部门的工作,煤矿企业要保持和这些部门的沟通交流,获取第一手的气象资料,及时掌握天气变化和防汛的形势。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在全球灾害性天气预警系统中也可以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实现对煤矿井所在范围的河流、沟渠和湖泊储水量的观测。仔细检查煤矿周围的溶洞、地下河流和裂缝水,断层水。及时发现可能诱发煤矿水灾的安全因素并及时清除,加强对相近的煤矿井和关闭煤矿的监控。
3 结 语
综上所述,煤炭行业防治水工作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引起管理部门及煤炭企业的高度重视。煤矿企业现今存在的防治水问题主要有:煤矿井和工业场地的地表防治水问题,煤矿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和地表汇水威胁,带压开采水害问题。为此,应该做好防治水的基础工作,实施有效的防治管理。加强责任意识,切实做好治水的基础工作,清理地质水文资料,促进安全生产;加强雨季的防水工作,提高煤矿的防水能力;制定应急方案,进行防治水害的演习。
参考文献:
[1] 毛振西.煤矿防治水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分析[J].山西煤炭,2011,(12).
[2] 赵磊,王德强.地方煤矿防治水面临的新问题及对策[J].科技资讯,2012,(19).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活废弃物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市容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生活废弃物的产生、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部门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经济、卫生、质量监督、园林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单位生活垃圾、道路清扫垃圾、公共场所垃圾、商业摊点垃圾、集贸市场垃圾、餐饮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第五条本市对生活废弃物的治理,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推行生活废弃物的综合处置,促进生活废弃物的循环再利用。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生活废弃物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统筹安排生活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新建扩建项目和旧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和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废弃物收集设施。
第八条本市采取有利于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废弃物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生活废弃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循环利用。
第九条本市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对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进行投资经营,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采用高科技手段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置和再利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资金、技术、税费、补贴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并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经营运作市场化、政府监管法制化。
第十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和宣传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废弃物治理常识的普及宣传,增强公众维护市容环境的责任和意识。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生活废弃物。
第十四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申报的事项进行核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十六条收集、运输生活废弃物的,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废弃物收运至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
第十七条运输生活废弃物的,应当使用全密闭运输专用车辆,防止撒漏、渗漏。
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做到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完整,并具备与所运输废弃物性质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第十八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因故不能接纳生活废弃物,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转移调配要求,将生活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其他转运站、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进行转运或处理生活废弃物,应当符合环境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接受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应当安装除臭、降尘装置,对生活废弃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申请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或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二十二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生活废弃物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并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生活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收集工具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生活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车辆应当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有与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的处置协议;
(六)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存放场所。
第二十三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餐饮废弃物处置厂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餐饮废弃物处置厂和焚烧厂应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生活废弃物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废弃物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生活废弃物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废弃物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确需闲置、拆除或关闭的,必须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和市环境保护局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污染环境的方案;
(五)拟闲置、拆除或关闭设施、场所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拆除或关闭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六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废弃物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废弃物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市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建设工程废弃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废弃物是指城镇范围内的施工单位在各类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工程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用于消纳、处置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条产生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对于作出批准决定的,颁发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证明。
第三十一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应当随车携带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证明,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设工程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不得丢弃、撒漏,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设工程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产生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建设工程废弃物,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将所产生的建设工程废弃物全部清除,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单位或个人修缮、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设工程废弃物,应当实行袋装密闭收集,及时运送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有偿代为运输。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清运完毕。
第三十四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应当使用密闭车辆;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废弃物交给未经核准从事运送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运输。
第三十五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的车辆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确保净车出场。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设工程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设工程废弃物,不得擅自设置接纳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场地。
第四章餐饮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七条餐饮废弃物是指食品生产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十八条餐饮废弃物应当实行单独收集,不得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
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容器,用于存放餐饮废弃物;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第三十九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条件,并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处置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置条件,并应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四十一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处置条件的,应当委托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废弃物专业单位进行收运、处置,并按规定向受委托的专业单位支付收运、处置费用。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餐饮废弃物的专业收运、处置单位。
第四十二条餐饮废弃物专业处置单位应当对餐饮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处理台账,每月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月处置的餐饮废弃物来源、数量等情况,并接受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在餐饮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从事餐饮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
(二)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进行收运;
(三)将餐饮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
(四)将餐饮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置;
(五)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
(六)将餐饮废弃物存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生活废弃物的;
(二)生活废弃物的产生单位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其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的;
(三)将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的;
(四)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的;
(五)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废弃物防范应急方案或未将其进行备案的;
(六)将建设工程废弃物交由未经核准的单位和个人运输的;
(七)运送建设工程废弃物的车辆车体不洁,沿途丢弃、撒漏的;
(八)将建设工程废弃物、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的;
(九)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
(十)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条件擅自自行收运或未定期备案的;
(十一)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置条件擅自自行处置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要求将生活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转运站、处理厂(场)的;
(二)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未安装除臭、降尘装置或未保证除臭、降尘装置正常运行的;
(三)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转运、处置生活废弃物未达到环境卫生标准的;
(四)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五)未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设工程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的;
(六)随意丢弃、撒漏及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设工程废弃物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废弃物排放处置行政许可文件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违反第(一)、(三)项的,由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拖欠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实施。
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废弃物的,可以会同环保、工商、公安、交通、卫生、质监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切实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净化患者就医环境,市卫生局决定即日起至年12月15日,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法依据
1污染病防治法》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方法》
4医院感染管理方法》
5消毒管理方法》
6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7平顶山市医疗废物管理方法》
二、组织领导
市卫生局副局长任组长,市卫生局成立全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卫生监督局局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卫生局也要成立主管局长负责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明确职责分工,责任落实到人。
一)市卫生监督局负责对所管辖医疗机构的执法检查。对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对所属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民营(个体)医疗卫生机构的执法检查。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觉规范医疗废物处置行为。对执法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要立即认真落实。
三、检查内容
一)制度建设。重点检查建立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内部转运平安制度、平安防护制度、交接登记制度、意外事故紧急处置制度、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制度、集中处置制度、监督考评制度、经常性培训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二)分类收集。重点检查是否按卫生部和国家环境维护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执行分类收集。
三)临时贮存。重点检查是否在医疗机构内设置临时贮存设施、设备。
四)分层管理。严禁将废弃的一次性医疗器具转卖给不法商贩。
五)处置情况。医疗机构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是否进行毁形消毒。否直接收集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内集中处置,针头、刀片等锐器是否收集在防锐器穿透的专用收集容器内,再交集中处置。
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重点检查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是否在第一操作环节毁形并作消毒处置;可以采用高温热处置技术作为过渡性处置方法的设施选址是否远离住宅和耕地,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医疗机构。并在设施周围设置防止畜禽和无关人员接近的防护设施;不能采取高温热处置技术处置的医疗废物,消毒后是否集中填埋,并在集中填埋地设置固定警示标志。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平安处置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医疗废物平安管理工作。
二)依法规范。
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污染病传达和环境污染事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条例》和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提高认识,保证全面、准确地掌握《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各项规定,依法规范医疗废物管理。
三)加大力度。
处置不当对环境和群众健康平安将造成巨大威胁。各县(市)区卫生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方法》和《平顶山市医疗废物管理方法》依据《年省污染病防治监督重点检查计划》卫监[]48号)立即开展对本辖区范围内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的拉网式监督检查,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置的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进行立案处分,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要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强化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全行业管理,建立完善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体系,加强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四)落实责任。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在物业区域中,整洁及其所带来的舒适和优美,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评价指标。它具有视觉上的直观性,会由此直接带来心理上的舒适感与美感,因而成为物业区域(楼)文明的第一象征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志。整洁的物业区域环境需要常规性的保洁管理服务来保证。
第一节清洁管理的涵义和原则
第一条清洁管理的涵义
(一)保洁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通过宣传教育、监督治理和日常清洁工作,保护物业区域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定时、定点、定人进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处理和清运。通过清、扫、擦、拭、抹等专业性操作,维护辖区所有公共地方、公用部位的清洁卫生,从而塑造文明形象,提高环境效益。
(二)保洁管理的重心,是防治“脏乱差”。“脏乱差”具有多发性、传染性和顽固性。例如,随手乱扔各种垃圾、楼上抛物、乱堆物品堵塞公共走道、随意排放污水废气、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以及乱涂、乱画、乱搭、乱建、乱张贴等等,很可能发生在某些业户身上,所以不可掉以轻心。业户整体素质的提高,需要物业管理公司员工通过宣传教育、监督治理和日常清洁工作,作出坚持不懈的努力,否则就可能因“脏乱差”而使物业区域(楼)面目全非,从而与物业管理的宗旨相悖。
第二条清洁管理的原则
(一)扫防结合,以防为主
在保洁管理工作中,“扫”当然很重要,就好像每天洗脸一样,但是工作的重点并不是“扫”,而是“防”,即通过管理,纠正业户不卫生的习惯,防止“脏乱差”现象的发生。因为优良的物业区域环境的造就,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相互作用的结果,也是管理标准与业户素质不断调适的过程。当业户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时,才能真正搞好环境整洁。物业管理公司会同社区组织引导业户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从业户的基本素质、基本行为规范抓起,其突破口,就是提高业户的环境整洁意识,大力纠正各种不卫生的习惯。
(二)执法必严,直接监督
保洁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出台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以及各地颁布的管理实施细则。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要求,制定物业区域的保洁管理规定。这些法规和“准法规”规范了服务者和被服务者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做到执法必严,直接监督,遇到有损物业区域环境的行为,应对犯规者进行耐心教育和严格处罚,决不因人而异。
第二章保洁的管理
第一节保洁的范围
第三条公共地方的保洁
这是指物业区域内,楼宇前后左右的公共地方,包括道路、广场、空地、绿地等的清扫保洁。
第四条共用部位的保洁
这是指楼宇地层到顶层屋面上下空间的共用部位,包括楼梯、走道、电梯间、大厅、平台等的清扫保洁。
第五条生活垃圾的处理
这是指日常生活垃圾(包括装修垃圾)的分类收集、处理和清运。要求和督促业户按规定的地点、时间和要求,将日常垃圾倒入专用容器或者指定的垃圾收集点,不得擅自乱倒。
第二节清洁管理的制度
第六条明确要求
日常垃圾处理专人负责、日产日清,定点倾倒、分类倾倒,定时收集、定时清运,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履行保洁的岗位职责等。
第七条规定标准
保洁的标准是“五无”,即无垃圾,无垃圾死角,无明显积尘积垢,无蚊蝇虫孳生地,无“脏乱差”顽疾。争创标准:一是每天普扫二遍,每日保洁;二是达到“六不”、“六净”标准,即不见积水,不见积土,不见杂物,不漏收堆,不乱倒垃圾和不见人畜粪;路面净、路沿净、人行道净、雨水口净、树坑墙根净和废物箱净。
第三节计划安排
第八条保洁部每日、每周、每月、每季至每年的工作计划安排例如:
时间按排清洁范围清洁要求
每日清洁工作辖区(楼)内道路清扫二次,整天保洁
辖区(楼)内绿化带,如草地、花木灌丛、建筑小品等清扫一次
楼宇电梯间地板拖洗两次,四周护板清抹一次
楼宇各层楼梯及走廊清扫一次,楼梯扶手清抹一次
收集每户产生的生活垃圾及倾倒垃圾箱内的垃圾收集二次,并负责清运至指定地点
每周清洁工作楼宇各层公共走廊拖洗一次(主要指高层楼宇,可一天拖数层,一周内保证全部拖洗一遍)
业户信箱清拭一次
天台(包括裙房、车棚)、天井和沟渠清扫一次
每月清洁工作天花板尘灰和蜘蛛网清除一次
各层走道公用玻璃窗擦拭一次(每天擦数层,一个月内保证全部擦拭一次)
公共走廊及路灯的灯罩清拭一次
另外楼宇的玻璃幕墙每月或每季擦拭一次
花岗石、磨石子外墙拟每年安排清洗一次
一般水泥外墙拟每年安排粉刷一次
第九条定期检查
物业管理公司可将每日、每周、每季、每年清扫保洁工作的具体内容用记录报表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便布置工作和进行定期检查。
第四节清洁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保洁管理的具体措施,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为了创造整洁、卫生、优美、舒适的物业区域环境所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主要有以下四项:
(一)生活垃圾分类袋装化
日常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运至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从而大大改善环境的质量。
生活垃圾分类袋装化有利于提高物业区域的文明程度和环境质量。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户宣传生活垃圾分类袋装化的优越性,要求业户将垃圾装入相应的专用垃圾袋内,丢入指定的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点,不得随意乱倒。存放各利生活垃圾的塑料袋应完整不破损,袋口扎紧不撒漏。
(二)进行超前宣传教育
物业管理公司将在早期介入阶段,即“切入点”,如在售房时、分房时、入户时,对未来的业户进行超前宣传教育,明确保洁管理的要求,以便收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三)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
为了增强清扫保洁工作的有效性,物业管理公司将配备与之有关的必要的硬件设施。如在每家每户门前安置了一只相对固定的定制的ABS塑料垃圾桶,上面有盖,按户幢配置各种色调,非常美观,规定业户每日将生活垃圾袋装后丢入,由清洁工每日清晨定时收集,用不锈钢小车乘电梯下去倒入指定的垃圾箱。
(四)依法处罚及典型曝光
对于各种不良的卫生习惯除了进行宣传教育外,采取必要的硬性措施,依法按规定进行经济的或行政的处罚。对于极少数屡教不改者,还可以采取典型曝光的方法,在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本人单位的配合下,公开其不文明行为,以儆效尤。
第三章清洁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划分
保洁部设立部门经理(保洁主管)、技术员、仓库(保洁设备、工具与物料)保管员和保洁员等。保洁部下设楼宇清洁服务班、高空外墙清洁班和公共区域清洁班等班组,各班组设领班和若干经过专业培训的保洁员。建立起部门、班组、人员的岗位规范、工作流程、服务标准和奖惩办法,做到保洁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第一节清洁工作的重要性
第十一条清洁是最基本的办公和生活环境
清洁既是工作的需要,也是生活的需要,是用户接触最多的一个方面。整洁的周围环境,不仅使人身体健康,而且能使人赏心悦目,提高工作效率。所以,用户对清洁看得很重,也往往最挑剔,一旦清洁搞得不好,就会引起投诉。物业管理将尽最大努力为用户提供一个整洁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满足不同用户的要求。
第十二条清洁体现了管理水平
一般需对管理工作做详尽的考察之后,才能衡量物业管理水平的高低。但是,人们往往凭直觉来衡量,而在直觉方面,清洁给人的影响最深刻。对于环境整洁的物业,用户和客人们对管理水平往往给予较高的评价,社会上用“清洁是美容师”、“清洁是脸面”来形容清洁工作。
第十三条清洁是建筑和设备维护保养的需要
清洁工作在延长建筑物和设备使用寿命上起到重要的作用。外墙瓷砖、花岗石如果不经常清洁保养,其表面就会逐渐受到侵蚀;不锈钢扶手如果不及时清洁保养,就会生锈,失去光泽;木质地板如果不经常清洁、打蜡,就会变得灰暗毛糙;地毯如果不经常清洗,就会很快变得肮脏不堪等等。调查表明,地毯保养不好只能用1~2年,保养得好可用3~4年;大堂大理石地面一般用7~8年后光泽就不行了,要再进行磨光,但保养得好可以增加一半以上使用时间。因此,应当从建筑物和设备保养的高度、从经济的角度来认识清洁工作。
第十四条清洁是一门技术
许多人认为,清洁工作就是扫帚扫扫、抹布抹抹,实际上,现代清洁工作涉及化学、物理、机械、电子等学科的知识。不同的建筑物材料需要使用不同的清洁剂,各种现代化的清洁设备(吸尘器、磨光机、吸水机、洗地毯机等)的操作使用,高层外墙清洁的危险性与复杂性等,使现代清洁工作具有相当程度的技术性。
第五章清洁器械和清洁用品
第一节常用清洁器械
第十五条清洁器械的使用
序号名称用途使用方法
1吸尘器用于地面、墙面和其他平整部位吸灰尘、污物的专用设备是清洁工作中最常用的设备之一。吸尘器启动时能发出强劲的抽吸力,使灰尘顺着气流被吸进机内储尘舱,达到清洁地面的目的。吸尘器品种很多,按抽吸力大小有普通型和强力型;按适用范围有吸地面灰尘、吸地毯灰尘、清洁家具污物等不同类型;按功能多少有单一吸尘器和吸尘吸水两用吸尘器等。
2吸水机清除积水的专用设备,主要用于吸取地面积水,对于吸取地毯水分加快干燥也非常有效是大楼管理中不可缺少的清洁工具之一。有单用吸水机和吸尘吸水两用机,后者由于功能多,较受用户欢迎。
3地毯清洗机主要用于协助清洗地毯
4抛光机专用作地面抛光的机器,有普通速度和高速之分抛光机启动时马达带动底盘作高速旋转,使底盘对地面进行高速软摩擦,达到抛光之目的。适用于花岗石、大理石等各种平整硬质地面的抛光,对于面积大的楼宇,尤为必要。
5擦地机用于地面清洁工作,是最常用的清洁设备之一,有单盘式和多盘式使用时,通过底盘安装不同的刷子,可以进行地毯清洁、地坪打蜡及抛光。
6高压冲洗机用于外墙、汽车和其他需高压水冲洗的专用设备启动时能产生强烈的冲击水流,达到清除灰尘、泥浆和其他污垢杂质的作用。
7扫地车用作室外地面清洁的设备由于操作简单,吸尘力强,并配有大容量垃圾尘箱,因此非常适合厂房、仓库、车场和户外空旷地方的地面清洁。
8自动空气喷香器将清香剂装入该机后设定好时间,然后放置于办公室或卫生间等需要清香的房间,会定时自动喷香
日常中比较常用的工具还有:安全梯、刷子、扫把、拖把、布、海绵、喷瓶、胶手套、刀片、长柄手刷、手推车以及小心地滑标志等。
第十六条清洁剂的使用
序号名称功效使用方法
1餐具洗涤剂由多种表面活性剂原料复制而成,不但对餐具表面的油污有极强的去除力,而且可用于水果、蔬菜的清洗,起到杀菌、去除残留农药的作用洗餐具,配成1%水溶液,清洗水果蔬菜,每1L水中加5~6滴洗涤剂。
2消毒清洁剂为家庭、餐厅的餐具和食品生产用具的清洁剂,具有杀菌、去污双重功效使用本品擦洗物品后用清水漂洗干净即可。
3洗手液外观为带色彩的粘稠性液体,具有杀菌、留香、除异味的功效,对皮肤无刺激是宾馆、写字楼洗手间的常用清洁剂。
4祛臭剂祛臭剂适用于清除厕所、垃圾产生的臭味,并有自然香气使用时将本品喷至墙角或墙面,可保持厕所数日无臭味。
5空气清香剂能迅速除去空气中的混浊和难闻气味,使用时将清香剂灌入喷雾器中,喷射使用本品为易燃品,应存放阴凉避光处,温度不得超过40℃。
6全能清洁剂全能清洁剂外观为蓝色透明液体,广泛用于各种硬质材料的表面清洁,如搪瓷、陶瓷器皿,能起到杀菌去污、保护表面光泽的作用在使用浓度下,对皮肤无伤害。使用时,一般根据不同材料及污垢程度进行稀释。
7除垢剂外观为淡绿色透彻液体,适用于浴室、卫生间的陶瓷、搪瓷器皿等的清洁,能迅速、强力地清除水垢锈渍,提高清洁保洁的功效使用时,一般视污垢程度稀释1~5倍使用。
8不锈钢光亮剂为不锈钢和镀铬制品的专用清洁剂使用时,将不锈钢清洁剂涂在制品表面,用布揩擦,直至光亮,有一定防锈功能。
9玻璃清洁剂用于清洗玻璃、镜面、瓷片及电镀物品表面的尘埃及污垢,如门、窗、镜子、电视荧光屏等,能轻快地除去尘埃、油渍等污垢,擦拭后玻璃表面具有抗尘埃、抗污垢再积等特点使用时将本品稀释20~60倍后均匀涂在玻璃表面,然后用毛巾、干布或擦窗工具擦拭。胶瓶装,避免碰碎、入眼,若不慎进入眼内,应立即用清水冲洗。
10除油剂适用于各种表面油垢的清洁,对厨房焦油性污垢有奇效使用时,将本品喷淋或涂于污垢表面,稍后用布揩擦即可。
序号名称功效使用方法
11高泡地毯清洁剂为清洗地毯、各种软垫、室内装饰厚织物使用的清洁剂,发泡率高,去污去油渍力强,可降低清洗后地毯等织物的含水量,缩短干燥时间,成分中还含有杀菌剂、抗静电剂、防再污染等增效剂使用时一般按织物污染程度稀释20~30倍。
12低泡地毯清洁剂用于各种地毯的手工或机械清洗,专供各类滚刷式地毯清洁机使用,泡沫低,去污力强,价格便宜使用时,对轻垢按1:35加水稀释,重垢按1:10加水稀释。低泡清洁剂相对高泡清洁剂而言,消耗量大,干燥慢,目前已较少使用。
13地毯除渍剂本品对墨水、咖啡、茶叶、酱油等造成的污渍具有明显效果使用时将本品喷于污渍处,用力揩擦,即可去除污渍。
14静电除尘剂为透明无色的油状液体,用于打蜡地面的保洁将静电除尘剂喷洒到拖布上,使其完全渗透,然后对打蜡地面进行拖擦,能快速清除打蜡地面尘埃和污垢,使地面光亮如新。
15面蜡用特制的聚合物及树脂配制而成的表面光亮剂,适用于大理石、塑料地板、木地板、水磨石水泥地面将本品均匀涂在地板表面,干燥成膜后表面光滑亮泽,可起到耐磨、防水、耐溶剂的作用,有一定的防滑性能,本品一般在使用封底蜡以后再使用。本品不宜稀释,避光保存。
16封地蜡由水溶性高分子树脂及特殊的蜡乳液配制而成封地蜡作为面蜡的底层涂料,对不平整的地面,如缝隙、针孔等,起到填充和平整成膜的作用,对于走道等人流繁多的地面,能提高蜡面的丰度,延长使用寿命,一般情况下1L可施工50m2左右。
17喷洁蜡由特殊的蜡乳液和光亮剂配制而成喷洁蜡的作用是对打过蜡后使用过的地面进行一次抛光增亮,并能去除鞋印、擦痕等,经常使用能使地面光亮如新,延长面蜡的施工周期。使用时先对地面进行清扫,然后用喷壶将喷洁蜡喷在地面,一般2~3次,然后对地面进行磨刷抛光即可。
序号名称功效使用方法
18去蜡水去蜡水中含有特殊的解链剂,能迅速破坏蜡中的高分子树脂的力学强度,用于去除封地蜡、面蜡,是大理石等周期性打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品种使用时,将本品稀释后涂在蜡面5~10min后,即可用擦地机进行去蜡工作。用胶瓶装,应放置于干燥阴凉处,使用时戴胶手套,若不慎触及皮肤或眼应立即用清水冲洗。
19天那水用于溶解、稀释油漆。用毛巾沾取少量天那水,擦拭油漆处,直到其溶解,再用毛巾擦干净轻轻存放于干燥阴凉处,为易燃、易挥发品,应远离火源,用后盖严,以防挥发。
20洁厕灵用于清洁卫生间的陶瓷制品上的污渍。稀释后,洒于瓷器表面,再用刷子将污渍刷掉,然后用水冲洗干净使用时戴胶手套,若不慎触及皮肤或眼应立即用清水冲洗。
21去污粉用于清除污渍将去污粉洒在湿的物体上或湿毛巾上,用力擦拭污渍处,然后冲洗干净,注意防潮。
第六章清洁员的职责
第十七条室内组清洁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各层电梯厅、走道、楼梯等公用区域地面、墙面、天棚的清洁工作。
(二)负责室内公共卫生间的清洁工作。
(三)负责室内信报箱、井道口、管线、消防栓等公共设备设施的清洁工作。
(四)负责地下室、天台、转换层的清洁及其明暗沟的疏通清理工作。
(五)对用户违反清洁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纠正。
第十八条室外清洁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红线范围内道路、绿化带等公共区域地面的清洁工作。
(二)负责室外果皮箱、垃圾屋的清洁、清运和消杀工作。
(三)定期对室外沙井、雨污水井及管道和化粪池进行清理疏通。
(四)负责室外明装管线和明装公用设备设施的外表的清洁工作。
(五)负责墙身、幕墙、路灯、宣传牌、雕塑和排风口的清洁工作。
(六)对辖区内违反清洁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纠正。
第七章清洁工作检验标准和方法
第一节检验标准
第十九条目的
为了使清洁卫生、垃圾清运工作及监督检查有依据,以及对清洁的工作效果有一个客观评价,有必要制定清洁工作检验标准和方法。清洁工作检验标准和方法的主要内容有:职责、检查标准、检查方法和评分标准。
第二十条检查标准的主要内容
序号检验内容检验的标准
1地面硬质地面、台阶及其接缝是否洁净,上蜡是否光亮,地毯是否清洁,有无污点和霉坏,梯脚板墙脚线、踢脚线等地方有无积尘、杂物、污渍,花坛内是否有烟头、杂物,广场砖、车库地面是否干净,绿化牌、庭园灯是否干净、光亮。
2墙面瓷片、大理石、砖是否干净、明亮、无污渍。
3玻璃玻璃幕墙、门、窗、镜面、玻璃围栏、触摸屏、扶梯玻璃是否洁净透亮。
4金属制品梯门、支架、热水器、消防门、烟灰缸、水龙头、不锈钢栏杆等是否用指定的清洁剂擦过,是否光亮无锈迹和污渍。
5天花光管、指示牌、灯罩等设施是否干净无尘、无蜘蛛网。
6电梯电梯轿箱、各层电梯门轨槽、显示屏、扶梯、梯厅是否干净无尘,轿箱是否干净无杂物、污渍。
7洗手间皂盒、干手器、水箱等设施是否干净、无损坏,洗手间内有无异味,便器、洗手盆、尿斗有无水锈,台面是否干净无水迹,厕纸是否齐全。
8开水间检查垃圾桶、门边柜、茶渣柜是否干净无异味。
9大堂烟缸、废纸及垃圾桶内的其他脏物是否按规定及时清除,防滑红地毯是否干净、清洁,接待台、保安亭等设施是否干净无杂物。
10垃圾清运垃圾清运是否准时,是否日产日清,清运是否干净,垃圾清运过程中散落地的垃圾是否清扫干净,是否每周将垃圾桶内外清洗一次。
第二节保洁员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
顺序工作内容检查考核细则
1按时清运楼内垃圾垃圾桶已满,不按时清运扣3分
2保持垃圾桶外壁的清洁垃圾桶不定时清洗的扣2分
3大便池无积粪、黄垢,两侧、底部洁白干净不干净扣2分,不清理扣5分
4小便池无尿垢黄锈、无杂物、洁白干净不干净扣2分
5洗漱池、洗刷台干净无污物、粘垢,洁白干净不干净扣2分,有污垢扣4分
6地面干净无积水、无垃圾杂物、无死角地面不干净扣3分,有死角扣2分
7墙面、门窗、顶棚无灰尘蜘蛛网,无张贴、涂画有灰尘、蜘蛛网扣2分,有张贴、涂画扣2分
8每日二冲二扫,做好保洁工作,无脱岗现象脱岗每次扣10分
9做好上班期间责任区公共设施的检查报修工作不及时报修扣3分
10积极工作、想办法完成任务,教育学生遵守卫生制度,但不与学生发生争执。工作任务完成不好扣2分,与学生发生争执扣3分
11严格执行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无故迟到10分钟扣2分超过1小时扣8分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不服从安排每次扣1—3分
说明:
1、考核结果与保洁员工资挂钩,每扣一分,扣绩效工资2元。
2、考核工作由公寓服务中心结合宿管站每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每月汇总,并以考核汇总为依据对保洁员进行绩效工资的发放。
3、连续两次考核末位的将被淘汰,予以辞退。
第三节消杀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消杀管理规定为消杀工作及监督检查提供标准依据。
(一)需要消杀的地方及时间间隔
①每月要求专业消杀单位对楼宇、绿化带进行一次彻底的消杀活动,每季对化粪池进行一次消杀工作,并跟踪记录。
②每周要求清洁公司对垃圾桶、垃圾中转站、卫生间、车库、排水渠等进行一次消杀活动,每周对开水间、热水器、过滤器进行清洁、消毒一次。
(二)进行消杀活动时应注意的事项
①使用高效低毒消杀用品,按比例配制,用背式喷雾器按要求喷洒。喷洒时应做好预防措施,穿长衣裤,戴口罩,完工后换衣裤,用肥皂洗手。
②大堂、楼层消杀活动一般在非办公时间进行,如需在办公时间进行,应先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③对广场进行喷洒时,尽量在顺风处喷洒,以减少对行人的影响。
④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增加喷洒次数,并注意将被杀死的害虫尸体及时清除。
⑤每次消杀后进行检查并记录在《消杀记录表》上,存档。
第八章室外公共场所清洁卫生
第一节清洁工作应急措施
对意外情况制定清洁工作应急处理措施,可避免其对物业环境卫生的影响,为业主和用户提供始终如一的清洁服务。清洁处理后符合《清洁工作检验标准和办法》中对应的标准。意外情况指:火灾,污雨水井、管道、化粪池严重堵塞,暴风雨,梅雨天,水管爆裂,户外施工,装修等现象。
第二十二条火灾后的应急处理措施
(一)救灾结束后,用垃圾车清运火灾遗留残物,打扫地面。
(二)清除地面积水,用拖把拖抹。
(三)检查户外周围,如有残留杂物一并清运、打扫。
第二十三条污雨水井、管道、化粪池堵塞,污水外溢的应急处理措施
(一)维修工迅速赶到现场,进行疏通,防止污水外溢。
(二)清洁员将捞起的污垢、杂物直接装上垃圾车,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三)疏通后,清洁员迅速打扫地面被污染处,清洗地面,直到目视无污物。
第二十四条暴风雨影响环境卫生的应急处理措施
(一)清洁班班长勤巡查、督导各岗位清洁员的工作,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联系工作。
(二)天台、裙楼平台的明暗沟、地漏由班长派专人检查,特别在风雨来临前要巡查,如有堵塞及时疏通。
(三)检查雨污水井,增加清理次数,确保畅通无阻。
(四)各岗位清洁员配合保安员关好各楼层的门窗、防止风雨刮进楼内,淋湿墙面、地面及打碎玻璃。
(五)仓库内备好雨衣、雨靴、铁勾、竹片、手电筒,做到有备无患。
(六)暴风雨后,清洁员及时清扫各责任区内所有地面上的垃圾袋、纸屑、树叶、泥、石子及其他杂物。
(七)发生塌陷或大量泥沙溃至路面、绿地,清洁员协助管理处检修,及时清运、打扫。
(八)清洁员查看各责任区内污、雨排水是否畅通,如发生外溢,及时报告管理处处理。
第二十五条梅雨天气应急方案
(一)梅雨季节,大理石、瓷砖地面和墙面很容易出现反潮现象,造成地面积水、墙皮剥落、电器感应开关自动导通等现象。
(二)在大堂等人员出入频繁的地方放置指示牌,提醒客人“小心滑倒”。
(三)班长要加强现场检查指导,合理调配人员,加快工作速度,及时清理地面墙面水迹。
(四)如反潮现象比较严重,应在大堂铺设一条防滑地毯,并用大块的海绵吸干地面、墙面、电梯门上的水。
(五)仓库内配好干拖把、海绵、地毯、毛巾和指示牌。
第二十六条楼层内发生水管爆裂事故的应急方案
(一)迅速关闭水管阀门,迅速通知保安和维修人员前来救助。
(二)迅速扫走流进电梯厅附近的水,否则可将电梯开往上一楼层,通知维修人员关掉电梯。
(三)在电工关掉电源开关后,抢救房间、楼层内的物品如资料、电脑等。
(四)用垃圾斗将水盛到水桶内倒掉,再将余水扫进地漏,接好电源后再用吸水器吸干地面水分。
(五)打开门窗,用风扇吹干地面。
第二十七条户外施工影响环境卫生的应急处理措施
(一)供水、供电、煤气管道、通讯设施以及小区设施维修等项目施工中,会对环境有较大影响,清洁员需配合做好场地周围的清洁工作。
(二)及时清理住户搬家时遗弃的杂物,并清扫场地。
第二十八条新入住装修期应急处理措施
各责任区清洁员加强保洁,对装修垃圾清运后的场地及时清扫,必要时协助住户或管理处将装修垃圾及时上车清运。
第二十九条注意事项
(一)清理火灾场地时,应在消防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后,经同意方可进行清理。
(二)台风时,不要冒险作业,以防发生意外。
(三)梅雨天气作业宜穿胶鞋,穿塑料硬底鞋易滑倒。
(四)暴风、暴雨天气要注意高空坠物。
(五)处理水管爆裂事故要注意防止触电。
第二节公共场地和马路的清洁
第三十条确保小区的汽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羽毛球场、门球场等公共场地和马路的清洁。其作业程序、标准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用长竹扫把将道路中间和公共活动场所的果皮、纸屑、泥沙等垃圾扫成堆,用胶扫把将垃圾扫入垃圾斗内,然后倒进垃圾手推车。
(二)对有污渍的路面和场地用水进行清洗。
(三)雨停后,用竹扫把把马路上的积水、泥沙扫干净。
(四)每天打扫三次,每小时循环保洁一次,从早上6:00~18:00,保持整洁。
(五)公共场地、路面无泥沙,无明显垃圾,无积水、污渍。
第三节绿地的清洁
第三十一条保持草地和绿化带的清洁。作业程序、标准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用扫把仔细清扫草地上的果皮、纸屑、石块等垃圾。
(二)对烟头、棉签、小石子、纸屑等用扫把不能打扫起来的小杂物,用手捡入垃圾斗内。
(三)在清扫草地的同时,仔细清理绿篱下面的枯枝落叶。
(四)每天早晨、上午、下午各清扫一次以上,每小时循环保洁一次、保持清洁干净。
(五)目视无枯枝落叶,无果皮,无饮料罐,无3cm以上石块等垃圾和杂物,烟头100m2少于1个。
第四节散水坡和排水沟的清洁
第三十一条保持排水沟畅通、散水坡清洁。作业程序、标准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用扫把清扫散水坡上的泥沙、果皮、纸屑等垃圾。
(二)用胶扫把清扫排水沟里的泥沙、纸屑等垃圾,拔除沟里生长的杂草,保证排水沟的畅通。
(三)用铲刀、钢丝刷清除散水坡及墙壁上空调滴水的污渍及青苔。
(四)先用洗洁精清洗再用清水冲洗,检查一遍发现不干净的地方用铲刀仔细再刮。
(五)目视干净,无污渍,无青苔,无垃圾和沙石。
(六)有空调滴水的地方每星期擦洗一次,散水坡和排水沟每天保洁在三次以上。
第五节雕塑装饰物、宣传栏、标识宣传牌的清洁
第三十二条保持雕塑装饰物、宣传栏、标识宣传牌的清洁。作业程序、标准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雕塑装饰物的清洁:备长柄胶扫把、抹布、清洁剂、梯子等工具,用扫把打扫装饰物上的灰尘,人站在梯子上,用湿抹布从上往下擦抹一遍,如有污渍用清洁剂涂在污渍处,用抹布擦抹,然后用水清洗。不锈钢装饰物按不锈钢的清洁保养方法操作。
(二)宣传栏的清洁:用抹布将宣传栏里外周边全面擦抹一遍,玻璃用玻璃刮清洁,按《玻璃门窗清洁》操作。
(三)宣传牌、标识牌的清洁:有广告纸时,需先撕下纸,然后用湿抹布从上往下擦抹牌,最后用干抹布抹一次。
(四)宣传牌每周清洁一次,室内标识牌每天清洁一次,雕塑装饰物每月清洁一次,清洁后检查无污渍、积尘。
(五)注意事项:梯子放平稳,人勿爬上装饰物,防止人员摔伤;清洁宣传栏玻璃时,小心划伤手;使用清洁工具时,不要损伤被清洁物。
第六节喷水池的清洁
第三十三条保持喷水池内外干净清洁。作业程序、标准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平时保养
地面清洁工每天用捞筛对喷水池水面漂浮物打捞保洁。
(二)定期清洁
①打开喷水池排水阀门放水,待池水放去1/3时,清洁工人入池清洁。
②用长柄手刷加适量的清洁剂由上而下刷洗水池瓷砖。
③用毛巾抹洗池内的灯饰、水泵、水管、喷头及电线表层的青苔、污垢。
④排尽池内污水并对池底进行拖抹。
⑤注入新水,投入适量的硫酸铜以净化水质,并清洗水池周围地面污渍。
(三)标准
目视水池清澈见底,水面无杂物,池底洗净后无沉淀物,池边无污渍。
(四)注意事项
①清洗时应断开电源。
②擦洗电线,灯饰不可用力过大,以免损坏。
③清洁时,不要摆动喷头,以免影响喷水观赏效果。
④注意防滑,跌倒。
第七节不锈钢的清洁、保养
第三十四条保持奖牌、标识牌、宣传栏、雕塑及其他不锈钢制品表面的清洁,使其不受氧化。作业程序、标准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先用兑有中性清洁剂的溶液抹不锈钢表面,然后用无绒毛巾抹净不锈钢表面的水珠。
(二)置少许不锈钢油于毛巾上,对不锈钢表面进行拭抹,或用喷头直接喷在不锈钢表面。
(三)然后用无绒干毛巾拭抹。
(四)目视不锈钢表面无污渍,无灰尘,表面光亮,可映出人影。
(五)上不锈钢油不宜太多。
(六)清洁高大雕塑时应做好安全保护,防止人员伤亡。
第八节化粪池的清理
第三十五条确保化粪池畅通。作业程序、标准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用铁钩打开化粪池的盖板,再用长竹杆(8m)搅散化粪池内杂物结块层。
(二)把吸粪车开到工作现场,套好吸粪胶管(5m长,备3条)放入化粪池内。
(三)启动吸粪车的开关,吸出粪便直至化粪池内的化粪结块物吸完为止,防止弄脏工作现场和过往行人的衣物。
(四)盖好化粪池井盖,用清水冲洗工作现场和所有工具。
(五)每年清理一次,一级池清运90%,二级池清运75%,三级池硬的表面全部清运。
(六)清理后,目视井内无积物浮于上面,出入口畅通,保持污水不溢出地面。
(七)在化粪池井盖打开后10~15min,人不站在池边,禁止在池边点火或吸烟,以防沼气着火烧伤人。
关键词:涉水工程;通航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9-0363-01
1 海事管理机构应该加强对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活动中的安全监管,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355号文)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上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第二条,列举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十二种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活动必须向海事机构报告、或经海事机构批准、备案。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局,现改为海事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现海事机构)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008年9月,交通部海事局以交海发[2008]308号文下发了《关于加强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各类涉水工程建设期和建成后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注重过程监管,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要求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建设项目,要责令停工;严厉打击查处施工船舶超载、超限作业等非法施工和冒险作业行为;严把涉水工程建设市场准入关,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规使用、雇佣不符合安全作业条件船舶参与水上施工作业。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负责地参加水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主动介入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控制事故隐患;要根据涉水工程对水上通航安全的影响情况制定相应的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水上交通秩序管理,并且落实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水运经营企业以及航行船舶的责任和义务。要鼓励广大职工群众举报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建设单位在涉水工程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阶段要邀请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参加论证,充分听取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2 海事管理机构参与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的目的
一是强化管理意识,规范水工作业,减少水工建筑物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安全。二是提高通航环境保护意识,保护通航环境资源。三是提高施工作业者的素质,保护施工作业安全和施工作业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强化施工作业者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完善应对措施。
3 海事管理机构在具体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活动通航安全审批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涉及构筑水上水下固定、永久性建筑物的施工作业项目,其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评审活动应有所在地海事主管机关参加;对绕过通航安全审查工作环节的工程项目,各海事机构对其的施工作业申请应不予批准。二是对通航环境有较明显影响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者应要求建设单位就通航安全问题进行专题论证,并提供论证报告;对通航环境影响不明显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视具体情况,酌情减免上述文件和资料。对于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审批,审批者应要求申请者提供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施工作业资料。这些资料既应包括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部分也应包括与其相关的陆上施工部分;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审批者可视情况对原件审核后留复印件存档;如若申请人一时难以提供原件资料,也可以直接提供复印件;有保密要求的资料,申请人在向海事机构提供时应予以说明,海事机构有责任为申请人保密。三是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提供的文件、图纸、资料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要求其予以补充和完善。四是在熟悉提供的文件、图纸、资料的基础上,审批者可到现场踏勘,了解以下问题:现场环境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论证阶段提出的有关通航安全方面的改进意见是否落实;水工建筑物在施工期及建成后对通航安全方面的影响可能有多大;经过现场踏勘发现报送的资料、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或申报单位指出并督促其改正;审查设计单位的资格证书是否与其所从事的设计项目相符合,不符合的,可要求工程建设单位更换设计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设计和批准权限等,提出建议或意见。五是在“预可”、“工可”阶段,一般只提出原则性意见或意向性意见。较为重大的问题,应事先在内部研究,统一认识,并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意见。在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报告批准后,由于涉及通航安全的主要技术数据一般都不会再作调整,所以,海事机构可以按照审批权限,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或审核意见。六是审核意见应以文件形式为好,也可能仍然按照过去的习惯做法,直接在图纸上签署意见后盖章。七是工程建设项目或施工作业水域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海事机构管辖水域时,有关申请的受理、《许可证》的发放、航行通(警)告的播发、现场监督管理、竣工验收、资料保存等相关工作,均由该两个单位的共同上级机关办理或由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的海事机构负责办理。就济宁辖区水域而言,应由市地方海事局通航管理科负责。
4 现场监督管理
(1)水工作业现场监督管理。水工作业现场监督管理
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许可管理,即海事机构在进行水工作业申请审批时,在对施工作业单位的其他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同时审查安全措施、应急方案,通过后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要求施工作业按方案进行落实;二是现场监督检查,海事部门在现场监督管理中检查安全措施、应急方案的落实情况,结合现场水文、气象、通航密度等特点提出安全管理要求。具体到济宁市实际情况,许可管理由市地方海事局负责,现场监督管理由各派出海事机构负责。
各海事机构在水工作业现场监督管理中,首要的问题是明确“如何去管”、“从哪里管起”。从济宁市涉水工程监督管理的实践来看,主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海事机构对施工作业者要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要求;施工作业者要能拿出具体措施来落实海事机关的要求;对不合乎通航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海事机构可强制要求其立即停止;对于擅自建造的特别是对船舶航行有影响的水中建筑物,可令建造者限期拆除,届时不拆除的可或申请法院,违章建造者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2)施工作业现场监督检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以巡逻艇的巡航检查和安检人员的安全检查为主,发现的问题除按规定处理外,还需及时反馈至市地方海事局审批窗口;审批窗口应及时将审批意见、许可证、航行通告等内容及时传真至各海事办事机构;对通航环境影响较大的水工项目,需要维护、限航、禁航,还需制定相应的方案,并及时告之相关部门和人员。
有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应责令施工作业单位停止施工作业:
①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②所持《许可证》已过期、失效,仍然进行施工作业的;③未按《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的;④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进行施工作业的;⑤施工作业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内容不符的;⑥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人命、财产安全的;⑦其它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作业的。
(3)船舶废弃物、作业现场碍航物的处理。各海事机构应使施工作业者明了随意倾倒废弃物、遗留物的严重后果,要告诫施工作业者特别注意废弃物的处置,一旦遗留了建筑垃圾等物体一定要负责清除。
(4)水工作业违法行为处理。对于水上作业违法行为,处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作业、扣留或吊销证书等。
关键字:平和县;环境整治;保护研究
中图分类号: B82 文献标识码: A
一、存在问题
1、水土流失与污染情况严重
平和县种植溪蜜柚面积达65万亩,山地的过度使一些土地,植被遭受破坏。据卫星遥测,全县水土流失面积394.09平方公里,占全县土地面积16.92%。农药、化肥使用量持续增加,据统计全县化肥使用量每年30万吨以上,农药高于其他同类县份1倍有余。禁养区畜禽养殖出现反弹,粪肥或直接排入水沟、河道,或露天堆放,任雨水冲淋,直接污染水体。城乡生产、生活污水、垃圾渐增而处理能力不足,加剧污染源增多。据环保部门监测显示,平和县重点流域部分时段的水体中氮、磷等个别指标已超标,特别是枯水季节时,水流量小,水体富营养化明显。
2、污水和垃圾处理率低
平和县城乡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仍然偏低,仅县城建设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1.4万吨,只占70%。且部分污水管网布局不合理、维护不及时,管道破裂、堵塞问题时常发生。在平和县城旧城区中有一条内河,承担县城四分之一人口及企业污水排泄,每日4000吨左右污水在县城中山公园附近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花山溪,是重点排污口。在垃圾处理方面,县城虽然已经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却因技术、设备和资金问题,自投产以来基本处于停产状态。2012年10月以来,每月处理量20吨左右,远远低于日处理60吨的消耗能力,而县城日产垃圾在60吨以上,仍需采取填埋方式,目前该县垃圾堆放与填埋场地选点都存在一定困难。
3、县城重点排污口亟待整治
调研发现连接平和县城西林村、平和一中、大坂洋工业区、联星村、育英小学及市尾市场、九一七社区的排水沟,承担着县城40%常驻人口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排泄任务。此段排水沟中部分(如一中门口排水沟)没有硬化,部分沟底(如原县农用车厂路段排水沟)多年没有清理,堆积大量淤泥,并且该沟涵未被纳入县城排污管网,
二、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1、“治标”工作不力
影响水环境质量的“显性”问题突出:县城垃圾处理厂没有正常运行,垃圾处理量达不到要求;过度山地开发种植溪蜜柚,大于25度山坡地也开荒种果,未被有效制止;果农盲目滥用、过度施用化肥、农药,未得到有效引导和控制;在项目引进上缺乏甄别,对一些高污染的企业把关不严;流域水环境的水质、垃圾、水葫芦、采砂等未进行综合整治。
2、资金投入不足
长期以来,投入水环境治理资金投入渠道单一,主要是政府的财政拨款。平和县是农业大县、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综合经济实力不强,财政严重依赖工业、土地开发。2013年公共财政总收入7.8亿元,其中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仅5.7亿元,因经济实力薄弱,不能为生态建设与保护提供有力物质基础和便利条件,资金缺口较大。
3、严格执法不够
水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多个部门,存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效率不高的问题;一些部门技术装备差、环境监理和监测技术能力不能满足执法和管理要求;执法环境不够宽松,执法过程中干扰大;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严禁使用高毒农药、滥用化肥整治措施不够有力;一些企业环保设施投入不足,污染物非法排放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部门对水质状况信息透明度不高,群众参与监督积极性受到影响。
三、若干对策思考
1、理顺体制关系,形成长效机制
一要理顺整治协调机制。水环境整治涉及到水利、农业、林业、环保、国土、交通、公安、经贸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之间往往职权交叉、缺乏沟通,这会导致在治水时责任不明,行动不力。所以,应建立一个专门的水环境综合协调机构,由县政府明确责任人统一指挥,让该机构将各部门的相关职能协调统一起来,在治理水环境的过程中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并针对水环境突发事件编制应急方案,管理调用资金和治水装备,组织专家队伍,训练专门人员,未雨绸缪、防范未然。二要科学划分生态核心区。“五江源头”分别位于我县的南胜、国强、大溪、芦溪等4个乡镇5个村,且相隔甚远,生态各一,不利于建立整片相连的保护区。因此,可按照“一区五点”的模式,在各个水源头划定10--20平方公里的核心区,40--50平方公里的缓冲区,建立“五江源头”自然保护区,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保护,依法强制性保护,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维持生物多样性,使之成为水系源头稳固屏障,确保青山常在,碧水常流,永续利用。
2、突出重点难点,形成良性循环
一要实施生态修复。认真落实“十二五”规划有关水环境整治的要求,以科技为支撑,适度推广河道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加快推进水利项目建设。结合“三改一拆”、“三清工程”等专项整治,拆除河道沿河违章建筑,在沿河建设休闲绿化带,建设生态驳岸、人工湿地等,利用植物、斜坡,削减入河污染,重点整治一批群众反响强烈、整治呼声较高的重点难点河道,有效改善人居环境。二要开展清理河(溪)道活动。针对枯水季节,河流水流量小,易造成水环境营养化等问题,建议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各乡镇(场、区)特别是九龙江流域沿线乡镇,定期开展河道大清理活动。同时,建议加强河(溪)道采砂监管,坚决依法打击各类乱采乱挖和侵占河道行为,确保汛期行洪安全。
3、加大投入力度,形成完善设施
一要完善污水管网建设。针对县城污水处理厂因污水供应不足问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影响合同履约。建议县建设部门组织施工技术人员定期对县城污水管网展开全面排查,及时修护泄漏管网,提高污水收集能力。要设立污水管网维护专项经费,建议从污水处理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经费,经招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污水管进行日常维护,以便及时处理运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解决日益突出的生活、生产污水和垃圾不断增加与处理能力不足的矛盾。同时,要加快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进度,尽快促成投产。二要完善排水设施建设。重点整治连接县城西山片区西林村、平和一中、大坂洋工业区、联星村、育英小学及市尾市场、九一七社区的排水沟。建议协调县建设局、水利局、小溪镇等相关部门,对县城西山片区开放式的排水沟和原农用车厂路段封闭式排水沟进行“开膛破肚”清理;建设部门牵头调研该区域的排水沟纳入县城排污管网建设的可行性并提出具体整治方案。
关键词: 土建工程;精细化;施工管控;措施手段
前言
土建工程行业一直被认为是粗放、暴利行业,但近几年的行业数据表明施工企业的净利润相比过去10年已经大幅下降;不再是人们所看到的繁荣景象,可能很多坚持粗放管理的施工企业将逐渐进入“冰冻寒冷”期。近些年,国家的经济总量不断扩大,但经济增速依然高速增长,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可忽视;一方面是土建基础投资工程项目数量增多,另一方面是施工企业的数量急剧增加,现在行业面临着“僧多肉少”的压力。为保证企业能有市场竞争力,能在提高企业组织、工程项目的管理效率,需要在项目管理中融入精细化管理的元素,以每一个项目为基础,逐个项目实现目标对企业的管理水平增长具有积极影响。
一、精细化管理的相关概念
精细化管理最初出自管理学,是管理学的基本术语。精细化管理以普通管理为基础,对常规管理进行专业化细分,对过程管控为重点,最终目标是实现降低施工成本、促进项目效益。最新的管理学理念将管理的层次划分为三个等级:标准化管控、精细化管控、定制化管控;其中定制化管控又称个性化管控。三个管控等级水平逐级提升,层层递进,是现代管理学不断发展的成果。其中第二层次精细化管理有以下要求:1.明确管理者的岗位职责,权责并行;2.管理者需要对施工过程进行主导和把控,落实工作本身与工作搭接内容;3.管理者需要协调各组织层级之间的关系,共同为实现项目目标而努力。
二、土建工程项目管理问题现状
土建工程项目安全问题不容小觑。在和平年代,工地属于“高危红色”地带,存在诸多的不确定与安全问题因素,如随处堆置的建筑垃圾与施工操作工具。由于作业场地人员较多且结构功能的不完善性,使得工地环境复杂,对项目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人员方面,很多工人觉得安全装备(如安全帽)影响作业,直接不佩戴安全帽,这将对人身安全带来很大的威胁。虽然政府一再强调安全文明措施的落实,但很多工地现场没有设置危险源警示标牌,工人安全意识淡薄,甚至很多工人在现场故意损坏安全设施,如损坏灭火器等;都将严重威胁工地的安全,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后果严重时可能会项目的经济效益产生直接影响,不能忽视。
土建工程项目质量问题依然堪忧。这个问题是建筑施工行业长期面临的问题,由于市场大多数项目采用低价中标原则,施工企业为保证固有的利润率,则必须降低工程成本。一般从材料入手,如采用质量层次较低的工程材料,这将对工程项目质量产生直接危害。工程项目质量不能保障将对企业品牌产生负面影响,严重时导致企业的业务直接受损,这是一个恶性循环,低价中标导致质量下滑,而施工企业低价中标后又不得不采用手段降低成本,这就更需要精细化管理。
土建工程项目整体管控效率低下。项目整体管控效率的低下直接对工程进度产生影响,对施工组织设计不能完全落实,环节过程控制较差。施工材料采购时仅关注价位忽视质量;施工现场设备的堆放不集中分类处理,作业现场较乱,设备闲置期间未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导致使用时效率下降;现场整体管控效率低下将间接对企业利益造成损失。
三、精细化管理在土建工程项目中的应用
精细化管理措施在项目前期的应用。项目开工前需要制定工程的管理目标,如质量目标、进度目标以及经济效益目标等,为达到此目标需要对项目有全面细致的掌握,编制合理、精细的管理细则。为达成目标,在项目前期需要重点关注以下,1.对于项目施工方案需要全面细致制定,并且具有可操作性,能够针对工程可能发生的风险提前预判;2.对工程项目应急处理措施,需要不断更新与完善,并能展开演练;3.施工原材料的使用需要提前考察厂家,进行材料多家比选,并且严控材料质量,减免项目后期质量问题的发生;4.项目前期需要对管理人员进行定岗定责,科学合理分工;对项目部部门间的工作界面也要划分,保障工作有次序地开展。
精细化管理措施在项目实施阶段的应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最基本的是保障工程质量,质量是项目的底线,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施工、竣工以及后期的保修均是建立在质量合格的基础上。实施过程中的精细化管理是对施工工序及工艺进行精细化控制,对质量进行科学有效地监督,减少甚至避免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发生质量事故问题及时整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应急方案进行处理,项目管理人员需要加大工程的巡视力度,对项目质量做到心中有数。
工地现场精细化管理以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工地发生的事故难免群死群伤,所以针对事故我们要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对于工人需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并定期进行安全宣贯教育,提高劳务工人与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水平。需要实时掌握工人的心理状态变化,严格按照安全要求措施佩戴安全装备,工地进行封闭管理,禁止外来人员入内。施工现场设备、建筑垃圾废料要分类集中处理,在工地很多事故的发生是因为高空坠物,要对此类问题进行针对性解决。
精细化管理需要统筹全局、成本控制先行。精细化管理的目的是降成本、促效益。在项目任何阶段均要动态更新财务账本,编制预算实施计划,避免财务死角与坏账的产生。项目所花费的每一笔账务需要罗列明细。实施阶段,需要及时报送进度款,以便资金回笼;工程角度考虑,施工所采用的设备如模板、支撑需要按标准进行分类,合理布置材料的转运线路,减少二次运输得距离与次数。精细化管理需要缜密的思维与协调统筹全局的思路,以达到项目效益最大化。
项目精细化施工管理需要提高工程参与人员意识素养。工程项目虽然复杂,拉锯时间长,但最终还是管理人员与劳务人员完成;人在目的推进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参与人员的意识素质提高对项目的开展有事半功倍的效果。精细化管理对施工工序、细节要求十分严格,参与人员要有“工匠精神”,树立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强化自身管理水平的提高。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全面管控每一个工作面、工作部位,各个实施环节都要做好施工记录,保障工程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竣工,并能保障工程竣工的质量。项目经理作为整个项目部的第一人,要有超前的管理思想,以合同为指南,以图纸为依据,以思想为保障,不断充实自己的管理理论,使得整个项目的团队运作更加高效。
四、 结语
目前建筑市场的大多数施工企业仍处理粗放型管理,现场管理问题繁杂,水平十分有限;在技术方面作业程序不规范,质量现状有待提升;由于管理水平的局限性导致作业成本、作业代价额外增加,以上对项目部的效益、企业的效益增长并无帮助。市场竞争的激烈必然淘汰一部分企业,而粗放型管理的企业必然面临此风险。精细化管理是较为先进的管理思想,对提高工程全过程管理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有助于企业成长,另一方面促进社会整体效益。■
参考文献
[1]杨太乐. 房地产企业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3.
[2]潘双华. 精细化管理在工程质量控制中的应用[J]. 工程质量,2010,(08):6-8.
为了防止医疗废物处理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及相关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市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产生申报)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上年度本单位产生医疗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其中,按照本规定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产生单位向市环保局申报;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产生单位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申报。
第五条(收集)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设置符合要求的收集容器,对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在本单位内收集医疗废物,应当每天不少于一次;对巡回医疗和现场急救等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在医疗活动结束后立即完成收集。
医疗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包装。其中,病原体培养基、病原体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先行消毒后,再进行包装。
医疗废物的包装,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临时贮存)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包装后应当临时贮存在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存放。其中,化学性医疗废物的临时贮存,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贮存安全要求。
第七条(自行就地处置)
具有下类情形之一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
(一)专门从事传染病诊治的特殊医疗卫生机构且已建设符合规定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系统的;
(二)无法通过陆路运输将医疗废物运送到集中处置场所的。
自行就地处置的具体要求,由市环保局另行规定。
第八条(集中处置)
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自行就地处置情形外,其他医疗废物应当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市环保局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并发放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收运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收运医疗废物。其中,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4小时收集一次;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48小时收集一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按时收集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市环保局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报告。
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临时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运,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车次,保证医疗废物的及时收运。
第十条(转移和交接)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向集中处置单位转移医疗废物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填写转移联单。
集中处置单位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当对医疗废物的包装和标识进行检查,并对照转移联单对所接受医疗废物进行复核。
经检查与复核,包装、标识符合规定且接收的医疗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事项相符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转移联单上签字。发现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或者接收的医疗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事项不符的,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要求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时更正,拒不更正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报告,区、县环保部门应当立即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中转站)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可以根据医疗废物运输需要,设置医疗废物中转站。医疗废物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疾病防治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环保、卫生等有关手续。
医疗废物在中转站应当密闭贮存,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第十二条(运输要求)
运输医疗废物应当使用专用密闭车辆,专用密闭车辆应当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的规定,并设置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车辆定位装置,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医疗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渗漏。其中,运输化学性医疗废物的,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处置要求)
医疗废物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标准和规范。
医疗废物经焚烧处置后产生的最终残余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规范进行处理。
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实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
第十四条(处置设施运行管理)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制订医疗废物处置管理规程,确保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的规定,配置医疗废物处置备用设施、设备,确保处置设施、设备在检修、故障排除期间以及紧急情况下保持不间断运行。
第十五条(处置台帐)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记录台帐,并按照规定,在每年**月**日前向市环保局申报上年度处置的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污染物排放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情况。
第十六条(处置费用)
实行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支付医疗废物处理费。处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信息管理)
市环保局应当建立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接受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的有关信息,实施实时监管。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转移医疗废物应当使用电子联单,建立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鼓励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医疗废物使用电子联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信息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一)医疗废物运输车辆的定位系统;
(二)医疗废物转运的识别记载系统;
(三)处置作业区域电子监控系统;
(四)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系统。
第十八条(集中处置单位提前停止处置活动的规定)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规定的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停止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的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履行处置合同的,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擅自停止处置活动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集中处置医疗废物。
第十九条(事故管理)
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按照下列规定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一)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向市环保局备案;
(二)其他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备案。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减轻事故危害。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应当对致病人员提供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护,并立即向事故所在地区、县政府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机构以及环保部门、卫生部门报告。应急联动机构、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组织救援。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环保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废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定位装置,或者定位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配置必要的备用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建立电子联单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未将该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